道路运输汇总十篇

时间:2022-04-03 16:44:39

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篇(1)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十一条 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五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七十九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一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如下:

四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删去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删去第三款。

第三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删去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前相关条款: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篇(2)

广东:“十二五”拟砸2万亿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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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规:客货车出问题 对客货运企业经理全追责

道路运输篇(3)

地址:

承运方: (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包装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行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交易习惯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外包装须乙方认可。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周期: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七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抵达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足额支付乙方所需运输费。

2、 甲方的义务: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杂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3、 甲方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的领取运费金额。

4、 甲方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

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的权利:向甲方收取运杂费用。

2、 乙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到指定地点,按时间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人为损坏,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的责任

及时通知发货的时间、件数、吨位,以便乙方做出合理的安排,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二、 乙方的责任

1、 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2、 运输过程中货物的丢失、损坏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本合同一式二份,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自签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道路运输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 一批钢结构构件委托乙方进行运输,并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货物名称:钢结构构件,具体见附表;

二、起止地点:起运地为 ;止地为 内;甲方不规定乙方运输路线,由乙方自行决定。

三、运价:见附件表;

四、付款:在起运后首次付款预留 元保证金,后期运输按 支付。

五、义务责任:

1、甲方义务责任:

①甲方在发运构件前两天通知乙方何时派车,并告诉乙方此次运输何种构件,便于乙方安排相应运输的车辆。

②甲方应组织人员和吊车积极协助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装车和到目的地后的卸车,装车后的构件捆扎由乙方自己负责。

③按约定支付乙方的运费。

④甲方提供乙方办理超限所需图纸资料。

⑤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可中止运输合同。

2、乙方义务责任:

①乙方所派车辆应为合法、合规车辆,并提供本单位有效工商执照及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乙方对车辆进行保养,保证车辆运输状态良好、顺畅,确保运输途中自身及构件的安全。

②乙方在接到甲方派车通知后(电话、短信),应在规定时间内派相应车辆到禹城装货地点。

③乙方应带足垫木、钢丝绳、葫芦等捆扎锁紧器具,乙方指挥甲方构件的吊放位置,确保从禹城金鼎钢结构厂到济阳光大环保垃圾发电厂工地的运输过程中构件安全,甲方只在电厂工地验收卸车,一旦造成运载的构件变形、损毁乙方应承担该构件直接材料及生产所需费用并扣除运费 元

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过路、过桥费,违章罚款及车辆的各种消耗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⑤乙方自己负责在公安、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超限准运证明,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若因乙方车辆故障、通行证件原因造成构件被扣留等情况给甲方造成转运及其它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不履行约定,应赔偿甲方 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构件运输完毕付清运费后失效。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道路运输合同范文3一、托运

1.托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向承运人提供托运货物及装卸条件。托运人未按约定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2.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遗漏货物名称、装卸地点等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

4.托运人有权决定货物是否保险或保价。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委托承运人代办。选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为全程保价,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0.7%收取。一张运单托运的全部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5.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手续的,托运人应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二、包装

1.托运人应按约定包装货物。托运人未按约定包装货物,不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约定由承运人对货物再加外包装时,包装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2.由于托运人的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由承运人按约定对货物再加外包装的,发生上述问题,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三、运送

1.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在24小时内以合理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及时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再次无偿运至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

2.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安全负责,保证货物无短缺,无人为损坏,无人为因素导致的变质。

3.起运前运输路线发生变化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并按最后确定的路线运输。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运输而增加的运输费用自行承担。

4.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收货人收取约定的运杂费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按约定支付运杂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货物享有留置权。

5.承运人未遵守约定的运输条件或其他约定事项,应赔偿托运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6.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将货物委托其他公司运输的,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7.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四、交货

1.货物交接时,一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2.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存货物。

3.货物有包装的,到达运输地点后,外包装完好而内部货物有货损、货差的,由托运人负责。

五、事故处理

1.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发生后,承、托双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2.货物运输途中,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偿。货物已投保的,承运人应不迟延的通知托运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协助托运人获得赔付。若承运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承运人能够证明是由于《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道路运输篇(4)

一、政府重视道路运输业的规划和宏观调控

发达国家的政府通过行业规划、政策引导,不断改善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和车辆的运输条件,不断适应不同发展阶段道路运输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场准人方面,由对经营者的“数量控制”转为开业的“质量控制”,把“公众必需与便利”、“权利和义务”、“适宜性”列为准人标准。在市场管理方面,综合运用投资政策、税收政策和收费政策等经济手段引导行业发展.通过减免税收、减免通行费、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的方式,鼓励发展公用型营业性运输.鼓励调整车型结构,投资场站建设,鼓励少数规模很大的企业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引领中小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发展相宜运输项目。

二、政府重视道路运输业的法制建设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发达国家的政府在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大多数政策也是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公布的.有《公路法》、《车辆法》、《运输法》等等。还有依据法律制订的规章制度和依据法律授权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有力地维护了运输市场秩序。与此同时,政府十分注重发挥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作用,制定并实行统一的各项行业标准和规范,对车辆技术、物流技术、信息技术、集装箱、装载工具、托盘、挂车等,实行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作业,大大提高了运输效率。

三、政府重视创新现代化道路运输组织模

式和运作机制发达国家的政府很重视改进和创新道路运输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水平,发展大吨位柴油车和专用汽车.推广甩挂运输和集装箱运输。应用物流技术降低运输成本,减少流通费用,提高道路运输效率。发展现代物流业,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欧洲国家之间的国际道路运输通过签订国际协议和公约,将运输、贸易、卫生检疫和安全、海关、税收等方面的政策目标不总一致的多个国家组织起来,开展便利运输,欧洲国家关于便利国际运输的多边协议值得我们借鉴。

四、政府重视道路运输安全、环保、节能和科技进步

发达国家的政府通过“数量控制”,使道路运输企业走上规模化、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发展之路,通过“质量控制”使道路运输企业不断提高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向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影响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安全、环保、节能、科技进步等要素成为政府重视和关注的目标,成为提高道路运输效率和效益的政策导向。我国政府把交通运输业列为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要求把节能减排摆在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更加突出位置。就是新政策导向的重要体现。

五、政府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发达国家的政府非常重视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依靠行业协会维护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运输企业的市场行为。行业协会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制订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研究道路运输业的发展途径和提高道路运输效率的对策:组织专家学者为道路运输行业提供业务技术咨询服务:组织道路运输企业交流合作;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建立市场信息网络,预测信息等等。行业协会在发挥交流和合作、协调和服务功能方面.作用越来越大,地位愈显重要,行业协会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道路运输业正在从低水平、不全面、不平衡向更高水平、更加全面、更加平衡的方向转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道路运输行业,以信息化提升传统的道路运输业。实现质量和效益的超常规发展。道路运输业已经从“基本适应”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根据交通部又好又快发展道路运输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战略部署,为实现2020年基本实现道路运输现代化的目标.应当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对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政策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模式要以更安全、更便捷、更可靠、更经济、更智能、可持续发展为标志,以节能减排和安全优质为核心,实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研究发展模式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特点,要充分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笔者认为以下六个方面应列为研究的要点:

(一)安全是转变发展模式的根本

1、安全至上。道路运输参与者普遍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从政府职员到普通从业者都自觉意识到安全是道路运输的第一要素;减少道路运输伤亡、促进公众安全,是政府和从业者的首要职责、行动准则和业绩判断标准。

2、显著改善道路运输安全状况。营业性道路运输重特大安全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和由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引起的交通事故大幅降低。

3、可信赖的道路运输安全。死亡和失踪率达到公认的安全标准,重大事故率低,道路运输成为社会更信赖的安全运输方式。

4、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道路运输安全保障系统。

(二)、便捷是转变发展模式的活力

1、更广的覆盖面。道路基础设施网络将中国连接成一个紧密的整体——无论是大都市、小城镇,还是乡村、海岛和边防站点。

2、形成网络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所连接目前所有城镇人口超过20万的城市.形成“首都直达省会、省会彼此畅通、省会通达地市、连接重要县市”的高速公路网络。中等以上城市间400—500公里当日往返,800-10O0公里当日到达。大部分地区汽车在1小时左右可到达高速公路。东部和中部大部分地区在半个小时左右就可驶入高速公路。

3、适用的基础公路网。全国县际间基本由二级以上公路连接。县乡公路技术状况显著改善。并得到及时、有效养护。农村公路通达集镇、乡村。方便农民“早进城,晚归家”。4、快捷、舒适的城间客运网络。以班车客运为基础、旅游与包车客运为补充,全部由高级客车载运,站场(点)服务体系完善。

5、便利的农村客运网络。基本实现行政村“村村通班车”。班线可深入山区农村,通达居民村落;为农民出行和鲜活农副产品交易提供方便。

6、便捷的货运网络。形成以现代物流服务为特征的货运网络;建立以中等以上城市的枢纽站场为主要节点、比较完善的城间快速货运网络。

7、更普遍的一体化运输系统。建立起现代化的立体客运枢纽。紧密衔接不同运输方式和市内交通。实现“零换乘”。提供一体化公共客运服务;建成完善的以货运枢纽为节点的一体化运输系统.实现元缝运输。

(三)可靠是转变发展模式的保障

1、抗灾能力强的基础设施。由自然灾害造成的断通时间大幅下降。

2、更稳定的服务。旅客班线运输正点率接近100%:道路旅客运输途中延误时间下降至零:道路快速货运限n,-J’N达更有保障。

3、完善的应急反应体系。足以应对人为的或自然的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具有迅速恢复、重建的能力。

(四)经济是转变发展模式的动力

1、完善的运输市场体系。运输资源优化,市场壁垒消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运输市场体系建立。

2、合理的价值费用比。运输服务者在改善运输服务的同时降低运输成本,用户以可承受的价格.享受到更好的服务。

3、单位运输成本相对下降的货物运输。新技术、新设备广泛应用。运输成本相对降低。道路营业性货运车辆空驶率较目前降低5个百分点;营运重型车或汽车列车比例达到15%。

(五)智能是转变发展模式的导向

1、电子化的装备设施。电子收费普遍应用,交通运输监控管理实时化;车辆装备自动化。

2、数字化的行业管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现主要业务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行业内外相关管理系统无缝连接、协同处理,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符合国际水准的管理服务。

3、人性化的公众信息服务。用户可以全天24小时、全年365天,在任何地方及时获取所需的交通运输咨询。

4、信息化的企业管理。大型企业普遍开展电子商务;信息技术及其它新技术广泛应用于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管理和营销。

5、其它令人激动的产品与服务。智能交通系统正在加速提升着运输产业,未来的产品和服务超乎我们的想象。

(六)可持续是转变发展模式的核心

1、集约化的国土资源利用。每亿车公里占用土地面积明显减少。

道路运输篇(5)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高度,集中打击运输市场的非法营运和其它严重违法经营活动,净化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和乘客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打击、专项整治,遏制非法营运上升的势头,非法营运的车辆查处率达60%以上,使非法营运的车辆明显减少,尤其是从事非法出租的车辆、并客跑长途专线的车辆及喊客、拉客的现象明显减少。力争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市场经营秩序基本好转,经营环境有较大的改善,从而达到净化我市城乡道路运输市场的目的。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成立*市道路运输市场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姜永涛(市交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局副局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市交通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交通局、*局、综合执法局抽调专人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局、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四、工作步骤及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宣传动员、清理整治和检查总结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年4月末至5月上旬)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内容及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整治打击非法营运的氛围,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清理整治阶段(20*年5月中旬至9月底)

主要工作是对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非法经营行为和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清理和查处。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稽查频率,采取有效的手段,加大对非法营运及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逐步减少非法营运和其它违法经营现象,净化道路运输市场。本阶段的具体任务是:清理查处无证非法从事客运出租的轿车、旅行车、微型小客车;清理查处使用货车、农用车及其它非客运车辆从事出租客运的行为;清理查处使用残疾人代步车从事出租客运的行为;清理查处无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清理查处并客跑长途专线的出租汽车及其中途换客行为;清理查处雇佣他人为其喊客、拉客的出租汽车车主、司机;处理喊客、拉客的社会闲散人员。

(三)检查总结阶段(20*年9月到10月)

根据丹东市专项整治办公室制定的验收标准,在9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并对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整改。10月中旬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丹东市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五、职责分工

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整个专项整治工作,并具体负责取证、查扣和处罚。

市*局:协助运管人员查处非法营运的车辆、人员。对妨碍执法行为、暴力抗法、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车主、司机采取强制措施,保障专项整治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协助运管部门查处非法拉客的残疾人代步车,与运管部门一起协助*部门查处喊客、拉客行为。

市监察局:参与对非法经营者处罚过程的监督。监督查办为非法营运开脱、说情,充当保护伞的人员。

整治中要充分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交通、*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营运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对非法经营行为的举报奖励政策和举报电话、信箱,调动全社会参与打击非法营运的积极性,提高取证查处的参与程度和效率。

道路运输篇(6)

一、甩挂运输发展的相关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进出口贸易量逐年攀升,进一步促进相关的物流产业发展。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增长的经济交易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甩挂运输作为一种先进运输的模式,代表着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趋势,已在发达国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传统运输模式相比,甩挂运输能有效减少装卸环节,提升运输效率,降低车辆能源消耗,节省运输成本,能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近年来,甩挂运输引起了我国相关部门的重视,无论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还是在结构调整等工作中,都多次强调要大力发展甩挂运输。

二、甩挂运输的简介

    甩挂运输是指牵引车按照预定的运行计划,牵引车拖带挂车至目的地,在目的地点甩下所拖的挂车,换上其他挂车继续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运输组织方式[1]。在甩挂运输实际运作中,牵引车与半挂车或挂车之间能够自由分离、耦合,通过两者之间的合理调度、接合,可以大幅度减少牵引车到达目的地后装卸货的等待时间,牵引车利用货物装卸时间去完成下一个运输任务,从而提高牵引车的运输效率,它的运作原理如图1所示。

 图1 甩挂运输原理图

三、开展甩挂运输的意义

    (1)能够增加牵引车的有效工作时间,加快牵引车周转率,降低牵引车的购置费用,减少驾驶员的雇用成本。

    在甩挂运输的工作模式中,牵引车到达目的地后不必等待装卸货物,卸下需卸货的挂车后再挂上已装好货物的挂车行驶至下一个目的地。这样不但消除了牵引车的等待装卸时间,还提高了驾驶员的工作效率。

(2)能够大幅度降低油料消耗,节能减排,有利于保护环境。

    甩挂运输“一车一挂”或“一车多挂”的形式,均提高了牵引车的工作效率和挂车的吨位利用率,减少了车辆对道路的占用,降低了能源消耗,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粗略测算,如果全国道路货运业能将甩挂运输周转量比重提高到10%,则每年可节省燃油折合300~400万吨标准煤,相应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50~850万吨。

(3)能有效降低相关物流成本,减少货损货差,满足生产企业实现零库存需求。

    甩挂运输一般采用的是全密封厢式车或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在保证货物交接的准确、及时的同时,密封式的箱体降低货损货差几率,从而减少了事故理赔。其次,能响应生产企业“JIT”需求,实现零存库。

四、甩挂运输的应用现状

(1)集装箱港口甩挂运输

    集装箱港口甩挂运输是最常见的甩挂运输模式,主要是依托于当地港口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在港口与港口腹地之间开展甩挂运输。其中,浙江宁波依托其明显区位优势和基础设施网络成功试点开展集装箱港口甩挂运输,备受各界关注。

宁波港针对传统集装箱三点运输模式,按照专业化分工组织原则,将传统模式分三段多车实施,其主要方式为:在港区后方、高速公路出口附近、铁路集装箱中转站五公里范围内,建立港区集装箱物流运营中心;在港区后方、高速公路出口附近、铁路集装箱中转站五公里范围内,建立港区集装箱物流运营中心;在集装箱进出口量大的金华、义乌、温州等10多个地建立客户区域集装箱运营物流中心,加强了宁波港与其各腹地城市之间的联动,拓展港口腹地 [2]。据初步测算,在宁波港至台州之间采用该模式,可减少企业牵引车投资,效率可提高30~50%,成本降低30~40%,油耗下降20~30%,同时可以大大缓解港区提还箱压力,经济效益显著。

(2)公路干线甩挂运输

    公路干线甩挂运输在货源充足、干线运输发达的广东、山东、福建、河南等地得到较好发展。其中,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推荐的试点企业福建盛辉物流集团是成功公路干线甩挂运输的典范。

    考虑到福州、厦门、漳州等线路目前的货源充足且稳定,而且还在持续快速增长中,甩挂运输有货源保障;其次是福州与厦门、漳州、三明之间都有高速公路直达,均为开展甩挂运输作业较为理想的距离,2007年,福建盛辉物流集团在福州、厦门、漳州和三明四个点、五条线路上进行甩挂试点。

开展甩挂运输后,盛辉物流集团几项指标明显提升:

一是货物运达的时效性显著提高。以福州至南京为例开展甩挂后,送货时间缩短了8小时;

二是提高了实载率,降低了运输成本。传统运输实载率一般多在70%至75%左右;甩挂运输实载率基本上能达到90%,运输成本约降低20%;

三是车辆使用效率大幅提高,降低了企业车辆购置成本。采用甩挂运输方式,牵引车运行效率提高50%以上,减少50%的牵引车数量;

(3)生产制造企业内部循环甩挂运输

     近些年来,甩挂运输还被灵活应用于某些大型生产制造业内部生产活动。湖南华菱衡钢目前试行内部循环甩挂运输,提高工艺流程响应能力,减少在制品损差,提高生产效率,提升整体经济效益。

    衡钢将各厂房仓库设置为甩挂运输节点,各仓库保有一定数量的空挂车和装卸设备,以保证牵引车到达前能快速装卸货。牵引车根据各厂房的货运需求时间对运输车辆实行统一调度,一辆牵引车或多辆牵引车负责一个任务组的所有运输任务。该模式实行后,大大降低了衡钢内部车辆的空驶里程、提高车辆的利用率、减少汽车司机的数量以及燃油费用和机械磨损,最后达到了既减少物流成本,又提高工艺环节响应度的目的。

五、总结

    甩挂运输作为先进的运输组织方式,已在国际多地得到广泛的应用。经实践证明,与传统运输方式相比,甩挂运输在减低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升经济运行整体质量方面的收益颇为显著。随着经济贸易的快速增长,如何打造提效率型、绿色型、节约型的道路运输体系已成为了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面临的迫切课题。甩挂运输将逐步取代传统运输模式,会成为道路运输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道路运输篇(7)

论文摘要:论述了道路运输的管理,就目前道路运输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阐述了道路运输管理概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等。 论文关键词:道路运输;管理;发展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道路运输发展速度最快的历史时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全国道路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以调整道路运输结构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抓好道路运输质量和安全为前提,以不断推进道路运输行业文明建设为保障,加快发展道路运输业,使道路运输生产力水平跃上了一个大台阶,满足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目前,道路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道路运输结构明显改善,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由“走得了”向“走得好”加快转变。道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与道路运输的管理是息息相关,只有道路运输管理的好、管理到位,才能保证道路运输市场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1道路运输管理概论 1.1道路运输管理概念 道路运输管理,是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的要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理解。 (1)道路运输管理的主体。 道路运输管理的主体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执行机构。 (2)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 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是道路运输市场领域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按道路运输行业划分为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道路装卸搬运、机动车维修和道路运输辅助服务。 (3)道路运输管理的性质。 道路运输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在道路运输领域的延伸,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属性。从行政管理类型划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具有代表政府管理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功能。 (4)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 道路运输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正确实施;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通过适度调控实现运力供给与需求平衡,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 (5)道路运输管理方式和手段。 道路运输管理方式是依法行政管理。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道路运输管理必须由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直接管理向侧重于间接管理转变。与之相适应,在管理手段上,应以经济、法律管理手段为主,并辅以行政管理手段。 1.2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任务、特点及基本方法 (1)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取决于道路运输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对交通部“三定”方案的职责规定,道路运输管理的范围是: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搬运装卸、车辆维修、运输辅助服务等5个方面。 (2)道路运输管理的任务。 道路运输管理的任务是由道路运输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和职能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其基本任务是对道路运输的发展、经济关系、经营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发挥政府管行业、管市场的行政功能。 (3)道路运输管理的特点。 ①微观放开,宏观调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管理要放开,而对宏观经济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有机结合实施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对道路运输资源的

道路运输篇(8)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驾驶人员符合第六条的条件。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对有关国际道路运输法规、外事规定、机动车维修、货物装载、保管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七条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五)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七)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第八条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第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不能直接颁发经营证件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或者《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在出具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应当注明班线起讫地、线路、停靠站点以及班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非边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人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运输线路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决定。交通部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由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颁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的车辆和已有的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拟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许可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运输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第十三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在180日内履行被许可的事项。有正当理由在180日内未经营或者停业时间超过180日的,应当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十六条交通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要求的程序、期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外国道路运输企业出具并送达《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许可决定书》,同时通知外国(境外)运输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并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交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十八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进入对方国家境内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第十九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具有本国的车辆登记牌照、登记证件。驾驶人员应当持有与其驾驶的车辆类别相符的本国或国际驾驶证件。

第二十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式样,负责《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印制、发放、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一条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我国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国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第二十三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载不可解体大型物件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超限的,应当遵守我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输。

第二十四条进入我国境内运输危险货物的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应当在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者按照运输合同商定的地点装卸货物。运输车辆,要按照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第二十六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并定期进行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

第二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境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价格,按边境口岸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边境口岸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运价执行。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时行驶的通行凭证。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相关国家,应当持有相关国家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分为《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一般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使用《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外国经营者,应当向拟通过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国经营者的运输车辆发放《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部与相关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商定。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商定的式样,负责行车许可证的统一印制,并负责与相关国家交换。交换过来的相关国家《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由边境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管理。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租《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口岸地包括口岸查验现场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XX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站”标识牌;在口岸查验现场悬挂“中国运输管理”的标识,并实行统一的国际道路运输查验签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国际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第三十六条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一)查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牌证等;(二)记录、统计出入口岸的车辆、旅客、货物运输量以及《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第三十七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二条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旅客、货物运输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运输篇(9)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组织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客运标志牌。

班车客运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行。

班车客运途经城镇配客的,应当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配客。

第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6年,经营期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规范的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客运班线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经同意后方可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讫地、时间、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藉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除外。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旅游客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旅游客运市场。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旅游客运包车可以按照旅游合同及旅游接待行程计划在车籍地以外接送有组织旅游团队。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农村客运,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二)站外揽客;

(三)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四)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

(五)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客运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所属客运车辆不得有超员行驶、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聘用驾驶人的,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并建立驾驶人聘用档案。

第十六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

客运班线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包人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的起止日期;

(二)承包经营的起止日期;

(三)发包人发包给承包人经营的客运车辆的基本情况;

(四)承包经营期限内发包人变更投入客运班线的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时承包人享有的权利;

(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客运车辆发车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检查。

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站经营者负责;不在等级客运站发车的,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客运经营者负责。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和司乘人员应当拒绝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的乘客乘车。

普通货运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及维护档案管理制度。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从事运输车辆的安全监控。

第二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

道路运输经营者承担前款任务的,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有利于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

客运站经营者与客运经营者之间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或者发班时间安排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决。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在本站以外设立售票点,或者委托他人设立售票点的,应当到设立地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客运站经营者实行联网售票。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将委托人托运的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货运信息服务的经营者向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使用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单、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建档保存。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建立维修档案,竣工出厂时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出具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倒卖、转借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推广使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场地开展教学和培训。

道路上进行的驾驶培训,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开展教学和培训。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得擅自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利用非教学车辆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性能完好。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或者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出具道路运输客票。

道路运输客票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管理。

禁止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真实、准确报送道路运输信息。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接受、配合。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车籍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道路运输车辆监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驶或者暂扣车辆和设备:

(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无道路运输证的;

(二)营运客货车辆超范围经营的;

(三)无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四)违反规定承运限运、禁运物品和危险品的;

(五)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营运的;

(六)未经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驶或者暂扣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停驶或者暂扣车辆所载的客、货及时接驳,所发生的接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书面告知处理的机构、地点和时限。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实施暂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还暂扣的车辆、设备;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暂扣的车辆、设备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设备在被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档案,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对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和投诉应当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实名举报和投诉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投诉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客运经营者进行处罚:

(一)具有超员20%以上、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50%以下、在其他道路上超速50%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查实,责令客运经营者整改并对违法车辆停业整顿(停班)7天;经处罚后,当年内再发生的,责令客运经营者整改并对违法车辆停业整顿(停班)30天;经再次处罚后,当年内再发生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违法班车的班线经营许可或者违法包车的车辆经营许可。

(二)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超速50%以上的,经查实,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违法班车的班线经营许可或者违法包车的车辆经营许可,吊销违法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签订维修合同或者建立维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限期改正,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与参加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改正,处实际收取培训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牌证,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货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货运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取道路运输牌证、票据工本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道路运输有什么特点适应性强

由于公路运输网一般比铁路、水路网的密度要大十几倍,分布面也广,因此公路运输车辆可以无处不到、无时不有。公路运输在时间方面的机动性也比较大,车辆可随时调度、装运,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时间较短。尤其是公路运输对客、货运量的多少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汽车的载重吨位有小 (0.25t~1t左右)、有大(200t~300t左右),既可以单个车辆独立运输,也可以由若干车辆组成车队同时运输,这一点对抢险、救灾工作和军事运输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直达运输

由于汽车体积较小,中途一般也不需要换装,除了可沿分布较广的公路网运行外,还可离开路网深入到工厂企业、农村田间、城市居民住宅等地,即可以把旅客和货物从始发地门口直接运送到目的地门口,实现门到门直达运输。这是其它运输方式无法与公路运输比拟的特点之一。

运送速度较快

在中、短途运输中,由于公路运输可以实现门到门直达运输,中途不需要倒运、转乘就可以直接将客货运达目的地,因此,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其客、货在途时间较短,运送速度较快。

资金周转快

公路运输与铁、水、航运输方式相比,所需固定设施简单,车辆购置费用一般也比较低,因此,投资兴办容易,投资回收期短。据有关资料表明,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公路运输的投资每年可周转1~3次,而铁路运输则需要3~4年才能周转一次。

技术易掌握

与火车司机或飞机驾驶员的培训要求来说,汽车驾驶技术比较容易掌握,对驾驶员的各方面素质要求相对也比较低。

运量较小

世界上最大的汽车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生产的矿用自卸车,长20多米,自重610t,载重350t左右,但仍比火车、轮船少得多;由于汽车载重量小,行驶阻力比铁路大9~14倍,所消耗的燃料又是价格较高的液体汽油或柴油,因此,除了航空运输,就是汽车运输成本最高了。

持续性差

道路运输篇(10)

道路运输,是指在公共道路上使用汽车或其他运输车辆从事旅客或货物运输及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的总称。道路运输涉及的范围很广,运输活动相当复杂,有很多层次的不同分类标准,例如从运输的对象来看,可以分成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从服务性质来看,可以分成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费用结算的营业性运输和为本单位或个人生产活动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非营业性运输;从运输工具分,可以分成由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构成的机动车运输和由人力板车、三轮车等构成的非机动车运输。

一、道路运输特点

道路运输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主要由直接从事客、货运输的物质生产活动和为运输生产活动服务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构成[1]。道路运输经济活动是城乡各种道路运输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是一个完整的运输生产过程,具有连续、贯通的特点和要求。同其他运输方式比起来,道路运输有以下特点:

1.机动灵活、运输方便。道路运输在运输时间上,可以随时调度,装车和起运,具有较大机动性;在运输空间上,可以进行长、短途运输,易深人到广大的城镇和农村、工厂、车站、码头等;在批量上,既能满足大批量的运输,又能满足零散、小批量的运输。

2.点多面广、流动分散。道路运输是一种地区性的“面”上的运输,由于公路网密布全国城乡,覆盖区域大,全国所有县城和90%以上的乡镇及80%以上的行政村都通了公路,城市市区也形成了道路网络[2]。因此,道路运输能满足各种需要。送达速度快,可实现“门到门”的直达运输。道路运输可以做到取货(接客)上门,送货(送客)到家,实现“门到门”的直达运输,减少中转环节和装卸次数,送达速度快。

3.原始投资少,资金周转快,回收期短。道路运输投入较低,原始投资回收期短,运输的资本周转快。

4.运量小,运输成本相对较高。

二、我国道路运输存在问题

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经过几十年的飞速发展,运输市场秩序逐步好转。基本解决了乘车难、运货难的问题,并逐步向人便于行、货畅其流方向发展。但是在道路运输业大发展的过程中,也带来新的问题与矛盾,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新的问题与矛盾也在逐步显现,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现为:

1.结构性矛盾突出。经营主体上,专业运输企业实力不强,运输和经营上的合理分工无法实施,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运输装备上,从总体上讲,营运车辆性能差、结构不合理,高档客车、高效低耗的重型货车、拖挂车和各类特种专用车数量少、比重低,老旧车辆较多;区域发展上,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客运发展缺乏经济推动力,大多数农村货运基本由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畜力车完成;组织方式上,组织化程度低,分散经营(表面上是运输公司,实质上挂靠经营),客货营运车辆的大多数以单车承包和挂靠经营的形式从事运输生产,导致空驶和超载现象并存而且相当严重,运输效率低下;服务品种上,热线上运力过剩,冷线上运力不足,现代物流、快速货运等高水平满足社会需求的运输组织方式发展缓慢。

2.管理缺乏统一标准。直接表现:(1)地域封锁和部门保护现象严重。目前道路运输行业竞争加剧,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各个区域、部门或单位为保护自身的利益,采取种种非公平的竞争手段,省际、市际、县际之间道路运输相互封锁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严重阻碍了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道路运输网络化、物流一体化优势的发挥。(2)货运价格和价值严重背离。货运超限超载,“小马拉大车”的现象突出,安全隐患多。低效率运输大量存在,其他管理措施又没有及时跟上的情况下,竞相压价就成为通常的竞争手段,价格和价值严重背离。

3.安全认证体系尚未建立[3]。货主面对众多车主,由于无法对承运人身份进行有效的识别,因而不能有效选择优质、优价、可靠的承运人,造成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进行运输欺诈活动,给货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败坏了运输行业的形象。

4.电子信息与网络技术的应用比较落后。我国道路运输行业中,多数企业仍停留在依靠人工完成业务工作的时代,导致行业内货物运输信息的交流是单方向、小范围、区域性的。在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运力信息与货源信息严重分离导致的信息不畅,使货物承托双方之间缺乏有效的、相互对接与沟通的中介手段,导致车辆回程空驶现象严重,运输成本高、效率低,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4]。这种传统的货运信息交流方式已经明显不适应现代道路运输的需求。

三、解决方案

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目前已经在社会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如果不解决好上述存在的诸多问题,将对运输行业整体产生不利影响,直接制约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1.产业结构调整。在经营主体上,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增强专业运输企业实力,运输和经营上的合理分工,稳定市场秩序;大力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积极发展农村客运。在运输装备上,及时维护保养使用车辆,淘汰超龄车辆。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运输,提高运输组织效率和运输效率;服务品种上,分流部分热线上过剩的运力到运力不足的冷线上,发展现代物流、快速货运等品种,提高水平,满足社会需求。

2.制定管理标准。尽快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标准,打破地域封锁和部门保护,适当保护经济落后地区利益。严禁小马拉大车,一经发现直接追究主管领导责任,从上到下的进行管理,在源头上把关,确保管理到位。再从下到上的实施,责任到人,确保实施到位。

3.全面安全体系认证。建立信用体制,对于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出现过安全隐患和问题的单位或个人,都要做好安全信用记录并备案。对于安全信用高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的鼓励政策,优质优价。

4.信息化建设。站在信息化的高度,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化分析设计,借鉴发达国家信息化建设思路和经验,从发达地区逐步扩展到欠发达地区,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信息资源共享。

四、总结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道路运输需求将会持续增长,需求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全面发展道路运输势在必行,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目前存在结构性矛盾突出、管理缺乏统一标准、安全认证体系尚未建立、电子信息与网络技术的应用比较落后等问题。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制定管理标准、全面安全体系认证、信息化建设等途径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在满足人们“行”的基本需求上,更稳更快更好发展商品为了实现其价值而进行交换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廉城,周脉波.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入点”[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0(1):13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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