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经贸情况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08 13:12:16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篇(1)

外事公告是国家政府或外交部门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重要消息的文告。国家行政公文将公告列为主要文种,外事公告是行政公文中公告的一种类型,因其与一般公告相比有较多的特殊之处,所以此处单列出来讲述。

外事公告主要用于宣布国家成立,国家领导人的出访、来访,两国之间缔结协议,通告突发事件等等。

2.外事公告的特点

外事公告具有如下特点:

(1)机构的法定性

外事公告由国家政府、外交部,以及国家政府的授权部门负责,一般机构,不具有外事公告的权力。

(2)范围的广泛性

外事公告通常是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上,向国内外公开,读者众多,影响广泛。

(3)内容的新闻性

外事公告的内容,具有新闻性,是对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实的通告。

(二)外事公告的类型

1.开国公告

一个国家正式成立的时候,要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世界庄严宣布。公告内容除宣布国家成立之外,还可公布国家领导人名单,以及对内对外执行的主要方针政策。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时,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由主席在开国大典上宣读。

2.访问公告

公布国家主要领导人将要出国访问,或外国重要领导人将要来访的消息。其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涉及国家名称、领导人职务姓名,出访的目的(如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等)、时间等。

3.致谢公告

在国家重要庆典活动时,会收到一些友好国家的祝贺电报或函件;在国家领导人逝世后,也会收到一些友好国家的唁电唁函等,为了表示答谢,事后可发表一个公告,将上述友好国家一一列出并表示感谢。

4.联合公告

这是两个以上国家通过会议协商达成共识之后向全世界的公告。这种公告具有国际协议性质,通常内容复杂,要分出若干条款进行表达。

(三)外事公告的写作

1.事实清楚

外事公告一般是用来向国内外陈述某一事实的,对所公告的事实,一定要表达清楚、明白。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等要素,凡需要表达者,不能有任何遗漏。

2.态度鲜明

公告中表示的立场、观点、态度要鲜明。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同情什么,谴责什么,立场要坚定,态度要明确。

3.文字精确

外事公告使用的文字要精练、准确,不能出现含混、歧义的语词。

4.可形成连续性报告

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可作连续性的报告。如20__年9月11日美国华盛顿地区遭受恐怖袭击后的,外交部连续了多篇有关中国在美人员安全情况的公告。仅9月13日一天,就有8篇公告依次,及时通报了全国人民关心的同胞人身安全情况。具体参见本节例文。

【 例 文 】

外交部关于我在美人员情况公告

20__年9月13日

(一)

截止9月13日晨8时,已经核实,在美受袭事件中不幸遇难的中国公民人数为2人,均为乘坐美航aa77航班的乘客;另外有2名中国公民失踪,核查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二)

经我驻美使领馆了解,被劫持撞击五角大楼的aa77航班的乘客中有两名中国公民(郑于光,男,65岁,杨树荫,女,61岁),已遇难。撞击世贸中心的美国联航ua175航班及在匹兹堡附近坠毁的ua93航班上均无中国公民。撞击世贸中心的另一架美航aa11航班情况正在查询之中。

(三)

经我部了解,以下我在美国访问的团组处境安全:

1.外经贸部机电司培训团

2.进出口银行代表团

3.中国外资协会租赁分会代表团

4.人大华侨委员会代表团一行9人

5.科技部出席联合国信息与通讯技术工作组会议代表

6.北京中美科技园区考察团

7.天津市少年京剧艺术家演出团

8.浙江横店少儿艺术团

9.电影《邓小平》摄制组

10.《三星堆文物展》随展组

11.五矿化工商会小组

(四)

据我驻纽约总领馆了解,我在纽约世界贸易中心中资企业人员安全情况具体如下:

一、目前所掌握的在世贸中心的中资企业(18家),其中

1.已联系证实全体外派人员安全的企业(11家):

实华美国有限公司(中石化)

中建美国公司

中国专利与商标(美国)公司(属贸促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纽约联络处

中信公司纽约代表处

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外经贸部计算中心)

太原双塔刚玉纽约办事处

天力公司(原冶金部派出)

贸促会专利与商标部纽约代表处

美国大豪公司(北京大豪公司派出)

美国慧讯公司(北京慧讯集团公司派出)

2.有人员受伤的企业(1家)

中国物产(北京经贸委纽约办事处):1人大腿骨折,已住院动过手术,情况稳定。

3.家属疏散后尚未建立联系者(1家)

中化美洲集团公司:总裁在佛罗里达出差,家住世贸中心附近,夫人已随该住宅区居民被纽约市有关部门统一疏散。

4.尚未联系到的(5家)

宝力公司(有色公司派出)

上海浦东美国公司

国际中草药公

司(民营)北京新中室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贸促会纽约办事处

二、不在世贸中心但邻近的中资金融机构(6家)

除交通银行纽约分行邻近世贸中心,有两辆车被砸坏但人员无恙外,其余5家(人行、工商行、建行、中行和农行)均全体平安。

目前,我驻纽约总领馆正在继续全力与有关方面进行联系。

(五)

驻芝加哥总领馆告,9月11日美西北航空公司nw88(ca981)自北京飞纽约,因纽约遭袭击,机场关闭,该机降落在底特律市。美西北航空公司将包括145名中国公民在内的乘客安排在底市某饭店。总领馆接到消息后,立即派人前往看望我公民并提供相应的协助。

(六)

美遭袭击后,我驻纽约总领馆克服通信障碍等困难,已设法与纽约市中国学生学者联谊总会、距世贸中心较近的纽约大学、新泽西理工大学和佩斯大学等校学生联谊会负责人,以及在纽约世贸中心上班的我留学人员取得联系。迄今为止,未收到中国学生伤亡的消息。

(七)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篇(2)

2006年2月14日,美国贸易代表谈判办公室(USTR)了名为“美中贸易关系:进入更大责任和执法新阶段”的报告,这是美国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美对华贸易政策进行的首次全面(top-to-bottom)审议。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美国目前是我国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双边贸易关系也是中国最重要的双边贸易关系之一,因此,对美对华贸易政策进行全面的解读,及时了解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内容,掌握其对华政策的新动向,有助于我国制定相应的贸易政策和应对措施,从而能够在双边贸易关系中避免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 一、美国对华贸易政策进行全面审议的背景 1、中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 30多年前中国主要参与国际商务活动,而今天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中国作为国际社会主要参与者这种情形的出现,不仅对全球贸易体系产生了影响,而且对中国、美国、东亚和世界的经济和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中美贸易关系对两国经济变得日益重要,但同时双边贸易关系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1)中国从美国获得的好处:近20年来,中国经济保持着大概10%左右的增长速度,并且这种增长与其对世界主要经济体实行开放的贸易和投资体制紧密相关。出口占了中国GDP的40%,而且中国依靠出口部门的增长来促进其实现经济现代化和为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提供支持。据世界银行估计:在过去20年(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共有4亿中国人摆脱了贫困。根据中国的数据,在过去20年,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增长占中国总出口增长的比重为22%。 (2)美国从中国获得的好处:美国从中国获得了许多低成本的消费品和工业品,从而使美国在获得经济增长的同时得以保持较低的通胀水平。美国的制造业者、服务提供者和农场主继续认为中国中产阶级人数的快速增加、新的商业机会能为美国商品提供潜在的商机。实际上,自2001年以来,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增长是美国对世界其他地区出口增长的5倍,中国已经从美国的第9大出口市场跃升到第4大出口市场。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在2011年增长22%的基础上,2005年比2011年又增长了20%,这使得中国成为美国主要贸易伙伴中增长最快的出口市场。 (3)中美贸易关系面临的挑战 虽然中美双方都从双边贸易中获得了不少好处,但是中美贸易关系也面临着诸多挑战。美方认为:由于中国对出口增长和发展国内工业的关注与对履行市场开放承诺、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的关注不相匹配,所以美国对中美贸易关系缺乏平等、持久和平衡的机会表示关切。更具体的讲,美国关注的领域有:中国对一些美国出口产品设置的障碍;保护知识产权的不力;保护劳工权利和执行劳动法和标准的失败;未被报道的大量的政府补贴和对中国本国企业的优先权/特惠;环境问题;对遵守某些国际贸易规则缺乏连续性以及中美贸易逆差七个领域。 3、中国的崛起同样也使亚太地区面临着机遇与挑战 在亚洲,中国已经成为这个地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货物出口市场和最大的进口货物的供应者,并且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助于该地区实现显著的经济增长。与此同时,中国的崛起也使亚洲邻国面临着挑战,中国与这些亚洲邻国不仅在对美国的出口方面产生竞争,而且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方面也产生竞争。 由于中国作为国际贸易体系主要参与者情形的出现,使其必须对保持多边和全球贸易体系承担相应的义务。基于以上背景,USTR认为这是美国重新调整对华贸易政策的时候。因此,USTR利用从美国国会听证会、政府责任办公室的报告、与行业协会的讨论、联邦公报上公布的有关中国履行WTO义务的信息等来源,对美国对华贸易政策进行了全面(top-to-bottom)审议。 二、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审议的结论 报告指出,美中贸易关系进入新的重要阶段。过去20年来,美对华贸易政策主要是鼓励中国进行市场体制改革,并将中国纳入国际贸易体系中。现在,随着中国作为WTO新成员过渡阶段的结束,美应调整贸易资源和优先目标以迎接新的挑战。 报告确定了美对华贸易政策的核心原则和主要目标。指出,在加强监督中国履行WTO承诺和国际准则的同时,应更加注重确保(1)美中贸易关系应提供更加平衡的机会,且这种关系应是公正和可持久的;(2)美制定贸易政策时应事先更多地了解中国经济发展和趋势,并更好地加强美行政部门内以及行政部门与国会间的协调;(3 )中国应更全面地参与全球贸易体系;(4)美在亚太地区应保持积极而有影响力的经贸大国地位。 三、对美国贸易原则和贸易目标的审议 1、总的贸易政策 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应该放在美国总体贸易目标的背景下考虑。自二战后,美国在贸易政策领域始终坚持以下两个核心原则:(1)促进形成一个日益开放、以规则为基础运行的国际贸易体系(2)在更加开放的全球市场为美国人民赢得经济利益。 2、对中国的贸易政策 虽然美国对华贸易政策要与美国总体的贸易政策相一致,但它有其独特的特征。自1986年以来,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2001年) 在这个阶段,美国对华政策的目标主要集中在与中国进行基本的贸易协议的谈判,以使中国加入到世界贸易体系之中。在该阶段,中美货物贸易额快速增长,双边贸易额从80亿增加到1210亿美元,中国从美国的第18大贸易伙伴跃升为第4大贸易伙伴。在这个阶段结束时,伴随着中国在2001年底加入WTO,美国实现了该阶段的贸易目标。 第二阶段(2001 -2005年) 在该阶段,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目标主要集中在对中国融入全球贸易体系的情况进行监控,并且确保中国遵守其入世承诺。美国对中国执行情况的评估主要建立在中国执行其WTO义务的情况、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透明度的提高情况以及取消非关税壁垒情况的基础之上。在该阶段,双边贸易额继续迅速增长,从1210亿美元增加到2850亿美元,并且中国已成为美国第三大贸易伙伴。 在这个阶段,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在促进中国经济改革和确保这些改革对美国产生有利的影响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是,尽管在中国对美国货物和服务开放市场方面取得了成功,但是仍然面临着许多挑战。例如:在许多情况下,只是在美国运用或者威胁运用可利用的WTO或者美国贸易法律下的贸易救济措施时才能够进入中国市场。 第三阶段(2006-) 随着过渡期的结束,最容易执行的承诺大都执行了,最艰难的承诺的执行则困难重重。成功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两国政府的重视和深思熟虑的行动。中国的贸易规模越来越大,增长速度也是前所未有的,对美国和全球的贸易平衡都有影响。中国从全球开放的贸易体系和世界经济快速增长中获益。但为了保持这种增长,中国必须在解决全球不平衡问题上有所行动。 因此,在二战后美国贸易政策的两个核心原则(促进形成一个日益开放、以规则为基础运行的国际贸易体系和在更加开放的全球市场为美国人民赢得经济利益)以外,关于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应该增加第三个核心原则,即寻求更加公平、更具持久性的贸易关系,创造更平衡的贸易机会,促使美国的出口也产生相应的增长,并增加出口行业的就业增长。 四、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六个主要目标以及在这六个目标下在中短期内要优先实现的目标 1、参与。促使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利益相关者融入到全球有规则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中,并且确保中国支持进一步开放世界市场的努力。 (1)目前情况 中国除自2001年加入WTO外,还是亚太经合组织(APE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食品规范委员会(Codex)、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成员国。 (2)突出的问题 虽然在这些机构内中国日益成为积极的参与者,但相对与它的经济和政治影响来说,它仍扮演着一个谦逊的角色。目前,中国还未加入诸如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WIPO的互联网条约,以及世界动物健康组织(OIE)等一些关键的贸易协议。 (3)优先目标 A、确保中国更积极和富有建设性的参加WTO多哈回合的谈判; B、促使中国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WIPO的互联网条约,以及世界动物健康组织(OIE); C、确保中国更积极和富有建设性的参加诸如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食品规范委员会(Codex)、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同盟(ITU)、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组织。 2、执行和遵守。监控中国遵守国际和双边贸易义务的情况,并且确保它完全执行和遵守这些义务。 (1)目前情况 尽管中国对美国有重要的双边承诺,这些承诺主要是在美中商贸联委会上做出的承诺,但中国大多数全面的 贸易承诺包含在其入世协议之中。目前,USTR在利用与行业协会的讨论、联邦公报上公布的有关中国履行WTO义务的信息的基础上,对中国执行和遵守WTO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年度评估,这个评估结果就包含在该报告之中。 (2)突出的问题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最突出的问题,此外市场准入、补贴、标准与一致化、反倾销法和法律的透明度和一致性运用等方面也是美方关注的主要领域。 (3)优先目标 A、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B、消除服务业(尤其是电信、分销、和建筑行业)市场准入上的障碍; C、确保标准、技术规章和一致化评估程序的颁布和实施遵守WTO的要求; D、废除动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障碍以及对可能不符合WTO要求的农业出口补贴; E、确保中国的行政管理法和反倾销法符合WTO的要求; F、确保在法律法规透明度以及法律运用的一致性方面遵守WTO的要求。 3、美国贸易法的实施。确保美国贸易救济和其他进口法律能够充分得到实施并且具有透明度,从而使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得以公平交易,并且美国产品和中国产品能够在美国市场上公平竞争。 (1)目前情况 2011年,美国商务部进口管理局在中国/非市场经济体处新增了78个职位,专门用来对非市场经济体案件的调查进行监控和加强美国贸易法的实施,从而抵制有害的、非公平定价的货物的进口。目前,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商品进行的反倾销案件大约有70起,大大高于针对其他国家商品的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另外,商务部最近采用了一项新政策,这项政策通过阻止中国供应商变化出口商的名字来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从而增加了反倾销命令的有效性。此外,美国还致力于没收和扣压在美国边境的假冒伪劣商品和盗版商品、以及由强迫劳动尤其是监狱犯人的劳动生产的产品。 (2)突出问题 在美国边境抓到的来自中国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数量继续呈上涨趋势。 (3)优先目标 A、确保美国贸易救济法律和协议(反倾销法,1974年贸易法案的201条款和421条款,1930年关税法案的337条款、以及美中关于纺织品的谅解备忘录)得到完全和透明的实施; B、通过完成对中国动植物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全面彻底的风险评估、加强对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督、增强对自中国进口的农产品的口岸检验这三种途径确保中国遵守美国食品安全、防止美国进口有害物种(通过农产品进口、木质产品包装等)的准则; C、在美国边境,没收和扣压假冒商品以及那些由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 4、进一步的市场准入和市场改革。在中国目前的承诺之外,确保美国能够进一步的进入中国市场,促使中国实行更大程度的经济改革,从而使美国公司和美国工人能够更加公平的参与竞争。 (1)目前情况 自1979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许多领域,中国已经很大程度上开放了其国内市场。但是,为了寻求增加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美国的贸易政策鼓励中国的经济改革进展,并且在双边贸易关系中寻求更加平衡的机会。此外,由于中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日益上升,美国催促中国履行超出它现行义务范围之外的义务,并且要求中国应在国际贸易体系中扮演与其本身经济地位和它从那个贸易体系获得利益水平相对应的角色。但是,在诸如电信业、金融业等许多领域,中国实施的一些政策有效地阻止了美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2)突出问题 在许多领域,中国对进一步的市场开放采取仅在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框架下开放国内市场的立场,并且在多哈谈判中,它主张像中国这样最近刚加入WTO的成员,应该承担有限的义务而不应承担额外的义务。在中国经济的一些重要领域,非市场经济力量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部门并不是依靠市场原则来做出决定。 (3)优先目标 A、促进中国依靠市场力量而不是依靠行政手段来分配资源(例如在钢铁和汽车行业); B、通过运用诸如合理的反垄断法、依靠行业标准、废除由省级和地方政府创造的障碍、废除政府对商业利益的控制等法律和政策,在中国为国内外利益相关者培育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公平竞争的环境; C、扩大那些诸如视听和出版等集中体现知识产权的部门的市场准入; D、着手解决对电信部门以及其他服务业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和规章障碍问题; E、实现金融服务业更大程度的市场准入 和扩大金融服务的经营范围; F、确保某些行业(尤其是邮政部门和电信部门)规章制订者的独立性; G、降低那些对美国公司来说具有竞争力的工农业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障碍; H、在透明度原则和客观性原则以及可靠的科学原则的基础上,促进医疗保健体系的改革,以提高病人选择的机会,并鼓励创新和确保平等。 5、出口促进。寻求有效的出口促进方法,对美国出口增长的潜在领域予以特殊关注。 (1)目前情况 美国政府投入了重要的资源来促进美国对中国的出口,从而在过去五年中使美国对中国出口的出口增加了1.56倍。美国商务部和农业部都在中国设有其提供外国服务的最大的海外部门,这些部门都会启动一些专门针对中国的行动以促进美国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例如:2005年,美国商务部宣布启动了旨在帮助美国出口者的两项行动:中国商务信息中心(CBIC)和美国贸易中心,前者为美国商人在中国进行商务活动时寻求商业机会和面对的挑战提供一站式服务,后者扩大了它的出口促进能力,在另外14个主要的中国国内市场为美国商人提供商业服务。 (2)突出问题 在许多情形下,由于种种原因,人口密集的沿海主要城市的市场准入仍然是有限的。由于中国继续改善其基础设施,因此,出口促进努力能够充分地增加美国商品对内陆大城市的出口。 (3)优先目标 A、增加对内陆大城市的出口; B、促进美国出口商尤其是中小企业者熟悉中国市场并了解出口机会; C、在确保国家安全问题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扩大对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的力度; D、将出口促进努力集中在那些美国商品具有竞争力和中国存在实际需求和潜在需求的货物和服务部门; E、确保中国遵守WTO和双边协定的义务,同时使中国进一步的市场准入和市场改革能够增加美国商品和货物对中国的出口。 6、预先确定两国间存在的贸易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确定两国贸易关系可能遇到的中期和长期挑战,并且事先寻求解决这些挑战的方法。 (1)目前情况 美国和中国在双边贸易关系的三个阶段始终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中美经济联委会、中美联络联合小组、中美经济发展和改革对话机制、农业合作联委会等多种途径来就经济和贸易问题进行对话。此外,美国国务院在中国建立的中国大使馆商务处也致力于解决中美间的贸易问题。 (2)突出问题 由于中美贸易问题牵涉到众多美国政府部门和机构,因此,当中美双边贸易关系迅速发展和变得日益复杂的情况下,美国政府需要加强与中美贸易有关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分析的能力,并且强化行政部门内部的合作和协调,在某些贸易问题变成两国间主要问题之前就及时确定两国贸易关系面临的挑战。 (3)优先目标 A、协调美国各行政部门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优先要实现贸易目标上; B、对中国要遵守的特定的义务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估; C、增强获得中国贸易体制和政策综合信息的能力; D、使从利益相关者处获得的信息更加正式化,从而有助于确定和解决预期问题; E、为关注的问题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多种方法。 五、为实现上述目标,美国政府将采取的十项行动: 1、加强USTR执法能力,确保中国遵守义务,包括组建一个USTR下属的中国特别执法工作组,这是USTR首次专门针对一个国家设立执法工作组。 2、过以下两个途径增强USTR获得中国贸易体制和政策综合信息的能力: (1)USTR将增加其中国办公室的人员配备,这些人员将用来增强从美国其他政府部门和其他来源收集、整理有关目前存在的和潜存的中国贸易纠纷的信息,并增强这些信息综合利用的能力。 (2)USTR将在贸易政策和贸易谈判咨询委员会(ACTPN )下创建一个中国工作组,该工作组将仔细考虑与中美贸易关系相关的战略问题,并对与美对华贸易政策相关的问题提出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建议。 3、加强与中方就主要贸易问题进行谈判并取得效果的能力 USTR将和国务院一起任命一个在北京美国使馆工作的高级贸易官员,该官员将与使馆工作人员和在中国的美国商业团体密切合作,致力于为中美间就最重要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谈判并取得效果的能力。 4、增加与日本、欧盟等贸易伙伴在诸如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履行WTO义务 等对华贸易问题上的协调。 5、加强和深化美国与其它亚洲贸易体的贸易关系,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论坛,保持和提高美国在该地区的商业关系和商业利益。例如在2006年2月2日美国宣布与韩国启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即是美国在这方面所作努力的一个例证。 6、加强对中国国内改革的关注 美国行政部门将加大力度促进中国国内的改革,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法来促使中国取消补贴和停止使用那些扭曲资源分配和贸易流动的行政措施和政策: (1)加强和深化美国国务院和中国经济政策的设计者就中国的结构改革问题的对话 (2)扩大和加强对中国使用补贴的评估,继续对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以使其遵守WTO下与补贴有关的义务,包括向WTO通报其实行补贴的全部情况 (3)扩大美国农业部启动的行动计划,以提高中国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透明度和遵守其在WTO下应承担的义务 (4)加强对中国标准和反垄断法方面进展的关注 7、提高与中方高层会谈的效率 USTR和美国商务部将继续在中美首脑会议前举行每年一次的中美商贸联委会会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中美商贸联委会要实现的目标和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审查。 8、加强和扩大中美在以下众多对全球贸易体系和中美双边贸易关系具有重要性的具体问题上的对话: (1)在就中国参与诸如多哈回合谈判、WTO政府采购协议、WIPO互联网条约等国际机构方面开展对话; (2)在电信、金融服务、卫生保健、分销等领域,与中国开展有关市场准入和标准议题的对话; (3)就补贴和结构议题,尤其是钢铁行业的非市场力量和过剩的生产能力问题展开对话; (4)就标准问题与中国开展对话; (5)就劳工问题与中国开展对话; (6)就环境保护问题与中国开展对话; (7)与中国行政部门就中国反倾销法问题展开对话; (8)就法律透明度以及法律运用的一致性问题与中国开展对话。 9、加强美行政部门内部在对华贸易政策上的协调 通过贸易政策审议小组和贸易政策工作人员委员会定期对美对华贸易政策的全面审议要实现的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进行审议等方式,加强美行政部门内部在对华贸易政策上的协调。 10、加强行政部门与国会间在对华贸易政策上的协调 USTR将启动一个向国会议员和工作人员定期汇报情况的项目,以定期向国会议员通报美中贸易目标的实施情况和最新进展,并保证国会能优先获悉美国政府对华所采取的贸易政策。 六、对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解读 1、该报告虽然有不少新提法和新措施,但很多提法只是过去几年来美国对华贸易做法的延续,没有太多新意 该报告虽然提出了要建立一个USTR下属的中国特别执法工作组,以及增强与其他国家在对华政策上的协调等新提法,但很多提法仍是过去几年来美国对华贸易做法的延续,没有太多新意 ,因此我国不必多虑。如:报告表示美国将搜集中国体制改革、补贴、技术标准、农业检测透明度方面的情况,这种行为一直都存在,美方所言的中美贸易新阶段也没有新意,只是对过去的延续而已。此外,波特曼认为,美中关系是“成熟的”,现在有些出轨不过是为了确保中国遵守世贸组织的准则。他还认为,如果中国进一步实现现代化,那么它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就会表现得更加负责,他的这些观点与其前任、现任副国务卿的罗伯特•佐利克如出一辙。 2、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将实行双轨战略 美国目前面临中期选举,中美贸易逆差持续扩大引起了美国产业界和国会山一些人事的不满,有议员指责布什政府的对华贸易政策是完全失败的,目前,国会议案箱里的反华议案有20多个,因此,国会共和党议员很害怕在11月的中期选举中丧失席位。然而,由于中美双边经贸关系对双方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布什政府不得不采取一面对华采取强硬的措辞另一面又实行接触的战略。这在这次美国对华政策的全面审议中即可窥见一斑,在波特曼提交给国会的信中,他显得毫不留情,他强调说,美国将“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然而,在那份正式的报告中,措辞却显得非常微妙。它详细罗列了这种关系给美国带来的好处,并淡化了贸易赤字的问题。他还明确表示,不要把这份报告与贸易赤字直接联系起来,贸易赤字是宏观经济的问题,不只是贸易政策的问题。这样一来,对他们而言,可以避免国会给他们的执行部门强加实际上 无法完成的任务;对中国而言,则是减轻了压力。 3、该报告中的一些具体建议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这份报告提出了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六个主要目标及在这些目标框架下中短期内要优先实现的目标,此外,还提出了为实现上述目标,美国政府将采取的十项行动。这些目标和行动非常具体,也有很强的操作性。这些可以对我国在制定相应的政策中起到借鉴的作用。 4、该报告的一些新提法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1)该报告称要加强USTR执法能力,确保中国遵守义务,包括组建一个USTR下属的中国特别执法工作组,准备和办理与中国的潜在世贸组织规则纠纷。这是USTR首次专门针对一个国家设立执法工作组,这应该引起我国的足够重视,因为即使在上世纪80年代美日贸易争端尖锐时期,美国也不曾设立类似的针对特定国家的工作组。 (2)报告中提出美国将与别国协调向中国施加压力,这一点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给予极大的关注,2005年10月美国提出了有关收集知识产权数据的要求,今年3月初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三人小组在法律总顾问James Mendenhall先生的率领下前往中国,其目的在于在两个主要问题上向中国施压——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汽车的当地成分要求。美方正在考虑是否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向WTO提出申诉,其他国家例如瑞士、日本和欧盟也对提出这样的申诉感兴趣;欧盟向WTO诉称如果中国汽车没有达到国产化的一定水平则进口的完整零部件被征收额外费用,目前美国也在考虑就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涉嫌问题加入欧盟对中国的申诉。这些美国与其他国家联合向我国施加压力的新情况应该引起我国足够的重视。 (3)这份报告中还提出,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应该加入第三个核心原则,即寻求更加公平、更具持久性的贸易关系,创造更平衡的贸易机会。这一点也应该是我国未来开展对美经贸关系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虽说贸易不平衡现象并没有太大的经济学意义,但任何一个政府面对经济问题时都有其政治底线。所以我国也应当在美国人特别关切的一些领域采取一定的行动。中国与美国的关系涉及两个方面的经济因素制约:一是两国日益增长的贸易和贸易中所得的绝对收益;二是损害双边关系所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在推进中美经贸合作中,双方都应着眼长期利益。 (4)在这份报告中,波特曼再次提出了“负责任的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美国认为中国已经明显上升到与美、欧、日这样的贸易大国的地位,因此中国必须承担责任,不但要实现WTO承诺,还要超越这些承诺,确保全球贸易体系的持续健康。这是与我国的立场完全相反的,我国一向坚持在多哈发展进程的背景下讨论进一步的市场开放。但我国也要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毕竟这已经是美国的高级官员第二次谈论“负责任的利益相关者”,未来美国政府很可能会以我国的经济总量和贸易规模为由对我国在开放市场等方面施加压力,这需要我国未雨绸缪,有一个预先的考量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篇(3)

9月24日、25日,第三次G20峰会将在美国匹兹堡举行,这份新报告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报告的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保护主义仍有抬头倾向

报告认为,2009年4至8月,G20没有因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广泛的贸易和投资限制。但是,自从危机爆发,各国的政策取向不断向保护主义滑落。各国政府有必要尽快共同制定取消这些政策的计划。

尽管一些国家的经济已出现复苏迹象,但危机仍不能说已完全结束,未来几年的保护主义压力仍会持续存在,G20领导人有必要保持警醒,采取适当的贸易和投资政策,使其对经济复苏发挥促进作用。鉴此,G20领导人应在开放市场方面做出更大的承诺,以实际行动兑现其在2010年结束WTO多哈回合谈判的呼吁。

贸易和投资趋势仍然不尽乐观

2009年,世界货物贸易总量将收缩10%。6月,全球贸易出现2.5%的小幅回升,是2008年7月以来的最大单月增幅,也是危机后首次主要经济体的出口都出现增长,但世界贸易总量较2008年4月仍相差19%。预计年内将保持缓慢增长。7月,以美元计算,除巴西、墨西哥和韩国外,G20国家的进出口都实现增长。

预计2009年,国际直接投资水平在2008年下降14%的基础上将进一步下降30-40%,亦即由1.7万亿美元跌至不足1.2万亿美元。OECD国家吸引外资将由1.02万亿美元降至5000亿美元。G20国家吸引外资将下降30%,至7000亿美元。

贸易措施情况复杂

关税提高和非关税措施增多的现象都有所增加,主要集中在钢铁和汽车等部门。欧盟和美国还重新实施了奶类出口补贴。经济刺激计划中的补贴成分令人担忧,且包含一些购买本国货限制。

贸易救济措施目前总体与去年持平,但预计将大幅增加。一些国家也采取了便利贸易的措施,中国还在服务业方面采取了进一步自由化的措施。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篇(4)

而国会方面,议员却对中国向美国大量输入廉价商品表示抗议。

“布什政府现在做得太少,太迟,美国与中国的贸易赤字正在扩大,政府却在缩小贸易赤字方面丧失了一次又一次的机会。”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成员,密歇根州人山德尔・李文说。

但另两位关键性的立法人员说,为了给予中国弹性汇率制度改革以更多时间,今年9月30日前,不会出台任何针对中国新的惩罚性法规。

“如果9月30日前没有实质性行动,我们将就有关问题进行投票,”南科罗拉多州共和党人格拉汉姆说。

有待再评价

格拉罕姆和舒默都对人民币进行了评估,他们认为人民币低于实际价值的15%-40%,这使中国在与美国的贸易中相对竞争者获得价格上的优势。格拉罕姆说,在不影响中国银行系统安全的前提下,人民币今年可以升值7%-10%。财政部向国会公布的货币情况和贸易伙伴评估的半年报告也说,该报告去年11月28日也将中国认定为货币操纵国,并称财政部将在中国汇率弹性方面继续施加压力。

财政部说,中国并不是用于1988年通过的汇率操纵国的“技术标准”,而且中国国家主席在最近访美期间也承诺,中国将在推进人民币汇率弹性改革方面作出努力。

“当胡主席来到美国,站在美国的土地上说,我们将加快推进改革,改变目前经济增长中遇到的问题,在平衡经济和增加汇率弹性方面作出更多努力……在胡主席这样表示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说OK,并对未来中国采取的行动继续观察。” 财政部一位资深官员说,“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陷入了盲目乐观。”

寻求国际合作

在报告中,财政部说,中国的行动显示出它在国际金融领域中的责任方面表现得踟躇不前。但美国财长约翰・斯诺说,美国对中国的外贸制度不会设置任何定义。“我们现在不存在什么目标。”当被问及美国是否会在年底前作出决定的时候,斯诺表示。

报告暗示,财政部将以外交手段代替严厉的惩罚措施,同时将督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监督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重塑中国的汇率制度方面,国际努力也很重要。”报告指出,财政部将建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管理委员会加强在推动改进过程中作出努力。财政部还将建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敦促更多的国家,使市场作用在这些国家的汇率制度上扮演更多角色,货币监督应当是国际货币基金存在的主要理由。报告说,在国际贸易不平衡方面,其他许多国家都被认定为在扩大美国贸易和财政赤字方面有重大影响,这些国家因为各种原因,在许多关键地区有不同的增长水平,比如石油价格上升。报告说,将这些国家这样定义是“共同责任”的体现,并要求这些国家在国际贸易方面不要采取保护主义措施。

“美国不会完全靠自己去解决贸易不平衡。”财政部表示。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篇(5)

一. 美国财政部《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报告》

今年4月12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最新一期针对主要贸易对象的《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报告》。报告表示,包括中国在内的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并未操纵货币汇率以获取不公平贸易优势。此次报告和以往一样,指出中国不符合汇率操纵国的定义,但人民币对美元币值仍然“大幅低估”,人民币仍有必要对美元进一步升值。

自1989年起,美国财政部每半年一次提交并公布《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报告》。其依据是《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该法案第3004条规定,报告必须考虑各国是否为了“防止实际国际收支状况发生调整,或为了在国际贸易中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本国货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报告评估上一个半年度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国的汇率政策,确定其是否存在“汇率操纵”。这份报告涉及的国家包括中国、日本、欧元区、英国、巴西、加拿大、墨西哥等经济体,它们约占美国对外贸易总量的四分之三。

二. 何为汇率操纵国?

汇率操纵国是指人为控制本国汇率,使其故意偏离本国经济正常水平,从而增强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的国家。一个国家人为地操控本国汇率,使它显得相对地低,令其出口商品价格相对降低,从而促进出口,为本国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较高的国内生产总值。这就会引起进口贸易伙伴批评它为汇率操纵国。

汇率调整属一国范畴,几乎每个国都会或多或少地对本国汇率进行一些干预与管理,以维持汇率的合理和相对稳定。操纵汇率则超出了合理调整的范畴,为本国企业提供了不正当价格竞争优势,违反了国际贸易准则,所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贸易组织明确禁止操纵汇率。

三.汇率操纵国的判定

美国财政部的《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报告》对于“汇率操纵国”的界定有多方面的严格标准,规定了一系列判断的依据和指标,主要包括6项内容:贸易与经常项目收支情况、持续单边的大规模外汇市场干预、外汇储备的骤然增长、资本项目控制及限制国际支付、本币低估及实际有效汇率变动、本国经济严重依赖出口增长。美国财政部若要将某一国家定为汇率操纵国,技术上来讲,要对比该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外汇储备总额、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化以及国际贸易额在该国GDP中所占的比重等。

四.为何美国未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

近年来,美国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从未中断过,对中国是汇率操纵国的指责也甚嚣尘上,去年大选前总统候选人罗姆尼甚至一度宣称若赢得大选,上任后首月就会把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美国制造业与国会频频施压,美国许多制造商认为,人民币汇率至少被低估40%;倾向于保护主义的议员,将人民币汇率视为造成中美巨额贸易顺差的主要原因,多次敦促财政部指认中国为汇率操纵国。但美国财政部的《国际经济和汇率政策报告》却一直未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只是声称人民币仍有必要对美元进一步升值。这是为何呢?笔者认为有三个层面的因素。

1.金融因素

此次的半年度报告显示,自中国2010年6月重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持续升值,从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初,按名义汇率计算,人民币对美元已升值约10%,若计入通胀因素,从2010年6月至2013年2月,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幅度约为16.2%;中国经常项目顺差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大幅下降,从2007年的10.1%降至2012年的2.3%;此外,中国还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强汇率机制的灵活性。基于这些因素,美国财政部认为中国不符合汇率操纵国的定义。

中国在外汇市场上的改革是有目共睹的。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并让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自2011年第三季度起,中国已显著减少了对外汇市场的官方干预,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放松对资本流动的控制。2012年4月,汇率即期市场交易波动幅度从千分之五扩大到百分之一;同年6月又进行了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同时,对于贸易项下的流动性管制也在不断放松,从而加快推进以市场为导向的汇率制度。

2.经济因素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的全球经济金融展望季报指出,发达国家同步实施无限量的宽松货币政策,并未带来实质性的复苏。美国由房地产市场和消费复苏拉动的经济增长,实质上在重复原有的发展模式,增速已不如从前;欧洲的紧缩政策有所松动,但竞争力的缺失无法使经济摆脱衰退的泥潭,失业率仍在攀升;日本安倍经济政策带来暂时的虚假繁荣,但很快将面临泡沫崩溃的风险。2013年下半年,全球经济仍将是令人失望的慢速增长。

若美国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它就必须据此对中国实施严厉的贸易制裁,如征收反补贴税,而这很可能招来中国的反制裁,不利于美国经济复苏。届时很可能引发双方的大规模贸易战,并超出两国范围波及全球,给世界经济复苏带来沉重打击。

另外,美国居民对廉价物品的依赖性很高。摩根士丹利的报告显示,过去10年中国质优价廉的商品使美国消费者节省了6000多亿美元。网络银行CashNetUSA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6%的美国人为“月光族”,除去日常开支外几乎没有余钱。若美国制裁中国,导致中国制造的物美价廉的生活用品缺少,这一状况将更糟。

3.政治因素。作为世界排名第一和第二位的经济体,美中两国之间关系始终是一个矛盾复合体。中美关系在大方向上是积极的,但不少小冲突和摩擦不可避免。在南海问题、问题上,中美两国的关系都很微妙。但若美国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恐怕中美关系将极度紧张。这不利于奥巴马政府寻求中国合作,共同应对朝鲜问题和恐怖主义等议题。

参考文献: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篇(6)

财政部表示,调整后,我国2009年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由2008年的7758个增至7868个。经过此次降税,除鲜草莓等5种商品还有1年的降税实施期外,我国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加入世贸组织的降税承诺,关税总水平由加入世贸组织时的15.3%降至目前的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

据介绍,2009年我国将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5种商品的进口关税;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等3种化肥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调低11种胶卷的从量税税率。

中国要求世贸组织调查美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

中国2008年12月22日要求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专家组,就美国对中国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这是中国第二次把美国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2007年9月份,中国曾把美国针对中国铜版纸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

美国就中国“知名品牌”项目向世贸组织提

2008年12月19日,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表示,美国已要求与中国就中国的“知名品牌”项目进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磋商程序。这些项目主要用来促进中国知名品牌的全球发展,增加中国品牌商品在全球的销售。

美国表示,其关注的不仅是这些项目提供不恰当的出口补贴(通常属于世贸组织规则禁止的),更重要的是这些项目中的贸易保护型产业政策。

四部委:中国将跨国追究外资非正常撤离责任

中国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对于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四部委将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做好跨国追究与诉讼相关工作,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拉米呼吁世贸组织成员努力完成多哈回合谈判

WTO总干事拉米2008年12月17日在日内瓦表示,世贸组织成员明年应继续以推动完成多哈回合谈判为目标。他建议各谈判小组新年过后立即恢复工作,在巩固多哈回合谈判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弥合尚存的分歧。

拉米在当天举行的世贸组织全体成员会议上指出,完成多哈回合谈判的目标不应改变。他说,前不久公布的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领域最新妥协方案体现了全体成员经过长期谈判所取得的成果,明年的谈判应该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上进行。

美巴贸易冲突加剧,WTO放弃年终部长级会议计划

据《亚洲新闻网》2008年12月13日刊文称,本来有望在12月即可获得解决的WTO全球自由贸易协定又于近日流产,此结果给先前一度声称新达成的协议将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的支持者们重重一击。

由于巴西指责美国过于“贪婪”而引发了两国再起贸易相关的冲突,WTO总干事长拉米因此信心不足,认为拟于年终举行的部长级会议将面临“出人意料”的过高的失败风险,并因此撤消了召开上述部长级会议的计划。

东盟国家签署三项自由贸易新协议

部分东盟国家经济部长2008年12月16日在新加坡签署东盟货物、服务和投资自由贸易新协议, 这三份文件是现有相关协议的改进和升级版,涉及范围更广,开放的自贸领域更多。媒体评论称,这显示了推进东盟经济共同体建设的决心。

东盟10个成员国中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和文莱6个国家的经济部长当天共同签署了《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议(第7版)》和《东盟广泛投资协议》,并向东盟秘书长素林递交了签字文本。据报道,另外4个东盟成员国泰国、菲律宾、越南和缅甸不久也将签署这些协议。

新加坡与海湾合作组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

新加坡近日称,该国已经与拥有6个成员国的海湾合作组织(GCC)签订一项自由贸易协定,以使得双边贸易在目前424亿坡元(合287亿美元)的基础上得到促进。

根据该协议,GCC成员国将对新加坡约99%的出口商品免收关税,而新加坡对GCC成员国所有出口商品的关税将一律免除。此外,新加坡企业将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及卡塔尔市场获得更优异的进入条件,覆盖领域包括建造、信息技术及环境服务等。

中韩达成1800亿元货币互换协议

中日韩领导人会议召开前夕,中国人民银行和韩国银行正式宣布达成向金融体系提供短期流动性的货币互换协议。2008年12月12日,央行公告称,该协议提供的流动性支持规模为1800亿元人民币/38万亿韩元(合28.29亿美元),中韩双方将进一步探讨将互换货币兑换成储备货币的可能性及比例。

日本大型制造业企业景况指数出现30多年最大跌幅

日本中央银行――日本银行2008年12月15日发表的最新企业短期经济观测调查结果显示,反映大型制造业企业对当前经济景气现状感受情况的景况指数――“日银短观”(DI)出现30多年最大跌幅。

在上一次于9月份进行的调查中,大型制造业企业景况指数为负3,本次则骤降至负24,下降21个点,且连续5个季度下跌,跌幅创1975年以来的最高纪录。而对于3个月后景气感受情况的评价指数更是下挫至负36,显示受金融危机影响,日本大型制造业企业收益趋于恶化,对全球经济陷入衰退的担心进一步加深。

阿根廷出口增速将大幅下降

2008年12月14日,阿根廷一家研究机构公布报告称,受全球金融危机和初级产品价格大幅下跌的影响,预计阿根廷2009年的出口额仅比2008年小幅增加2%左右,增长速度将创下近年来的新低。

阿根廷经济咨询机构阿贝塞卜公司当天公布的研究报告称,从2003年至2007年,阿根廷的出口额以年均16.5%的速度保持高速增长。2008年上半年阿根廷的出口形势仍然比较乐观,但是到了下半年情况骤然恶化,预计2008年全年的出口额比2007年增加8.5%左右,增速仅为前几年的一半左右。

研究机构预测德国经济衰退将持续至2010年

德国慕尼黑经济研究所2008年12月11日发表的最新经济形势报告指出,德国经济衰退将持续到2010年。

报告预测,2009年德国国内生产总值将下降2.2%,2010年将有所好转,但仍将下降0.2%~0.3%。与此同时,德国的失业人数2009年将增加54万,2010年则可能突破400万关口。报告指出,到2010年,德国就业人数将大幅减少,而国家财政赤字有可能重新突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欧盟成员国3%的上限规定。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篇(7)

11月初,商务部了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0年秋季)。从前三个季度中国外贸交上的答卷来看,我国已经一扫金融危机带来的低迷,而“呈现出恢复性较快增长态势,进出口规模均已超过2008年同期水平”。报告预计,2010年四季度中国外贸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但同比增速将继续回落。全年进出口约为2.8万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左右。

一、2010年中国外贸的繁荣景象

前三季度,我国进出口总额21486.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9%。其中出口11346.4亿美元,增长34.0%;进口10140.4亿美元,增长42.4%。与2008年同期相比,出口和进口分别增长5.4%和13.5%。

表12007-2010年1-9月中国进出口总体情况(金额单位:亿美元)

年份

进出口

出 口

进 口

总额

增速(%)

总额

增速(%)

总额

增速(%)

差额

2007

21765.72

23.6

12204.56

26.0

9561.16

20.8

2643.40

2008

25632.60

17.8

14306.93

17.3

11325.67

18.5

2981.26

2009

22075.35

-13.9

12016.12

-16.0

10059.23

-11.2

1956.89

2010.1-9

21486.74

37.9

11346.35

34.0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篇(8)

* 在确立宽容甚至鼓励和支持出口垄断协议的同时,应同时严格监督和控制此类协议或行为对国内市场经济的不利影响。

* 加强国际协调,建立反垄断合作机制。

对出口垄断协议豁免适用本国反垄断法是各国的普遍实践,这不仅出于促进对外贸易和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而且也存在法理基础――反垄断法通常只调整对本国或本地区市场竞争构成损害或者妨碍的行为,而并不关注对域外市场的冲击和影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同样规定了出口垄断协议豁免条款。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显然缺乏反垄断立法与实践经验。在建立和管理出口垄断协议豁免机制方面,我国既缺乏可操作的法规,也没有建立可行的审查和监管体制。

比较各国出口垄断协议制度,美国这方面的规定是比较合理、完善的。本文通过介绍美国出口垄断协议法律(主要包括1918年《韦布-波密伦法》(Webb-Pomerene Act)和1982年《出口贸易公司法》)与实践,结合我国实际就建立中国出口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提出建议。

美国出口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定

1918年《韦布-波密伦法》

美国是最早建立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1890《谢尔曼法》和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构建了美国反垄断法基本框架,同时也对其它国家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改进提供了很好的“模板”。

《谢尔曼法》将一切限制洲际或对外贸易或商业的垄断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契约或共谋定为重罪的条款似乎并无必要,而且太苛刻。正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1916年6月向国会提交报告所指出的,美国公司对反垄断法的怀疑和恐惧阻止了它们获得平等发展海外商业和贸易的机会。为了减少这种疑虑,美国国会1918年通过了《韦布-波密伦法》,旨在:(1)促进美国出口贸易;(2)鼓励和扩展小企业出口;(3)为美国出口企业提供与外国卡特尔或者联合有效竞争的渠道。

根据该法,仅为出口目的且实际上也仅从事出口的企业联合体,或出口企业签订的协议、从事的活动,只要它们签订的垄断协议或者行为不限制美国国内贸易,也不限制其国内竞争者的出口,而且不人为或有意地影响美国市场的价格或者实质上减少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则可以免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制约。此外,任何此类企业联合体必须在成立后30天内,向FTC申请“豁免证”,FTC则进行个案审查和批准。为此,FTC得就联合体或者联合协议是否限制了国内贸易或限制其国内竞争者的出口贸易,或其它协议、承诺或者共谋是否实质性地减少国内竞争进行调查。如果调查结果确认违法,FTC可以向司法部递交诉状,要求其根据反垄断法赔偿损失。

但是,《韦布-波密伦法》授权FTC签发 “豁免证”似乎并没有给美国出口带来大的促进。根据美国会计总署1973年统计,共有约4000家企业参与签署的260个垄断组织或协议申请了豁免证,豁免占贸易总额的百分比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从1930年高峰时期的19.5%降低到1971年的3.5%。除了汇率等国内和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之外,美国会计总署报告认为《韦布-波密伦法》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还有以下几个原因:(1)法律风险:既包括获得“豁免证”的出口垄断组织或协议仍然可能遭受美国司法部或者其它私人反垄断指控的风险,又包括因为法律条款粗糙和存在模糊地带可能带来的法律结果不确定性风险;(2)适用范围有限:《韦布-波密伦法》予以申请豁免的仅包括货物商品,而不包括技术专利、服务等,这无疑阻止了一些服务类贸易和“一揽子”项目形成出口垄断协议;(3)宣传力度不够:FTC和负责对外贸易的部门――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DOC)都没有对该法进行宣传,使得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并不了解相关法律体制和申请程序。

为此,美国会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的报告中建议从三个方面修改《韦布-波密伦法》:(1)赋予FTC排他性权利,即只有在FTC用尽了可能采取的救济手段(包括展开调查和提出调整建议),其他机构才能采取;(2)未经FTC建议,司法部不得提出反垄断指控;(3)将豁免的范围扩展到服务和与技术有关的方面。

1982年《出口贸易公司法》

与《韦布-波密伦法》相比,1982年10月8日通过的《出口贸易公司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1)从实体和程序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和审批出口贸易审查证书(Export Trade Certificates of Review,简称“ETC”)规则,同时将审批权转至DOC;(2)将豁免范围扩大到服务和技术出口;(3)降低了ETC持有者的法律责任风险:规定ETC持有者的行为可免于基于反垄断法的刑事指控或3倍损害赔偿的民事指控。

在《韦布-波密伦法》的基础上,《出口贸易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申请ETC的实质条件,包括:(1)既不会对美国国内竞争造成实质性减少或者限制美国国内贸易,也不会导致实质性限制申请者的竞争者之出口贸易;(2)不会不合理提高、固定或降低美国国内申请者出口的货物、物品、商品或服务等级的价格;(3)不会对同样的申请者所从事的货物、物品、商品或服务等的业务构成不正当竞争;(4)其行为不会导致申请者所出口的货物、物品、商品或服务等将在美国市场消费或者再销售。

此外,《出口贸易公司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概括起来,包括:(1)DOC国际贸易署下设出口贸易公司事务办公室,负责处理ETC申请和审查事务;(2)个人、企业或者企业组成的组织可以向DOC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企业或组织及所有成员企业的基本情况,协议,最近年度财务报告,相关产品或服务详细的信息资料及其在美国国内销售和出口情况,对申请准予豁免的出动的描述等信息;(3)DOC应当审查并在收到完整的申请后90天内决定是否颁发ETC(特殊情况下且经申请人同意可延长30天,在加速审查的情况下则缩短为45天);(4)DOC审查期间应与司法部协调并取得其同意,包括与司法部分享信息资源,在裁决前将审查意见提交司法部评论,以及根据司法部评论修改审查意见;(5)DOC应当在《联邦公报》上公告接受申请和审查结果,并提供ETC豁免内容摘要;(6)对DOC的决定不服者可以要求DOC重新考虑,或者向法院提讼。此外,该法还就信息保密、ETC修改和撤消、司法审查、申请人每年提供年度报告等作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

根据DOC的解释,对于出口企业而言,申请并成功获得ETC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任何私人只能针对违反了批准的垄断协议或行为保证标准提讼,而且原告需要证明DOC和司法部认定相关行为符合法律标准存在错误或者证明当下的情况与颁发CTC时发生了变化;(2)规定针对ETC持有者的诉讼时效比普通反垄断法更短:必须在知道违反法律之日起2年内,或者在行为发生之日起4年内提出反垄断诉讼;(3)对ETC持有者提出诉讼,要求的赔偿仅限于禁止救济、实际损害、实际损害利息和诉讼成本,而不是一般反垄断法规定的3倍赔偿;(4)ETC持有者在应诉获得胜诉的情况下可要求原告支付抗辩成本,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对中国的借鉴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5条第6款,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垄断协议行为可以不受反垄断法管辖。这一规定固然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维护我国经济利益而采取垄断性反竞争行为提供了“特别通行证”,但显然,这种简单和原则性的规定不仅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隐藏着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我国法律、经济和行政体制,参考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法律与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制度。

因为:首先,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世界工厂”地位日益重要的情况下,我国大量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据很高的份额,部分生产企业在国内市场更是举重轻重。由于这种国际和国内市场联系异常密切,旨在针对出口市场的垄断协议可能对国内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负面影响。这需要公开、透明和能够经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检验的豁免机制。

第二,从一定意义上说,反竞争是有关商协会和部分企业的本能,在目前我国出口企业和大量官方半官方商会、行业协会反垄断意识不强,在受“出口导向”思维的影响条件下更是如此。建立和规范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制度可以防止部分企业滥用市场“龙头老大”地位,防止相关商协会利用没有褪去的行政职权谋取垄断利益。

第三,《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太抽象,甚至不具有可操作性,这需要制订《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或者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对外贸易豁免备案或申请审查规则,建立具体和可操作的信息、审查、批准和监督机制。

第四,建立公开、透明和有管理的对外贸易豁免制度还便于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协商和谈判,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在其它国家遭致严厉的处罚,最终导致我国出口企业得不偿失。

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反垄断豁免制度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建立对外贸易垄断协议或者行为审查备案制度。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建立进出口垄断协议登记、审查、批准和监督机制。为此,应制订细则确定登记和审批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实质条件、执行、监督以及违法责任等。此外,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和公众评议制度,便于利益关系方查阅和了解相关协议,并对其是否对国内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带来负面影响进行评论。

第二,在确立宽容甚至鼓励和支持出口垄断协议的同时,应同时严格监督和控制此类协议或行为对国内市场经济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应多方位建立便于出口企业及相关组织签署出口垄断协议的机制,尽可能地降低它们的成本和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应建立监督和定期审查机制,防止相关企业或组织滥用垄断协议或行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影响国内市场竞争,或者影响其竞争对手的出口。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篇(9)

(一)第一阶段(1979~1985年)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审批的法规依据,最早可以追溯到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15项经济改革措施,其中的第13项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由于当时并无境外投资的经验,且国家的外汇储备又极为有限,虽然将境外投资作为改革措施之一,在这方面的控制还是相当严格的,仅允许一些中央部委级企业、以及个别省、直辖市所属企业尝试性地开展境外投资活动。这一阶段投资项目不多,年均境外投资额仅为2500万美元(在1979~1983年间,年均境外投资额仅为920万美元),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也只有95万美元。

(二)第二阶段(1986~1991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在境外投资方面也积累起一些经验,于是政府开始放松对境外投资的管制。1983年,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为在国外开设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和管理的归口部门,外经贸部据此制定了《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该规定于1985年开始试行,详见刘向东主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指南》,第1276页,经济管理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1985年规定”)。

根据该规定,到国外(在港澳地区举办的合资或独资经营企业,其审批与管理办法不在本办法之列)。举办合资经营企业(我国在国外举办独资经营企业的审批与管理,亦照该办法办理),中方投资额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主办单位的上级部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向外经贸部申报,由外经贸部征求我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中方境外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主办单位的上级部门直接征求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后审批。?

上述规定使境外投资的审批条件得到了明确,境外投资权不再仅仅授予少数企业,因而这一阶段的年均境外投资额大幅度上升,达到2.08亿美元,企业平均投资规模也明显增大,达到140万美元。

(三)第三阶段(1992~1998年)

在投资额迅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的境外投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存在着分散性和盲目性,投资失败、资本外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一方面是由于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能力还比较弱,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由于上述问题的出现,再加上当时国家外汇收支状况严峻,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1991年通知”)又对境外(包括港澳地区)投资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

根据该通知: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国内(母公司或机构)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

通过1991年通知与1985年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新的审批制度对境外投资的管制、特别是大型投资项目的管制明显加强,这主要体现在审批环节的增加上: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审批部门从3个增加到5个(新增国家计委和外管局),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审批部门则从2个增加到3个(新增了外管局);另一方面,审批的内容也得到了细化:新制度详细规定了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合同和章程的具体内容。这一阶段的年均境外投资额仍有明显增长,为7.05亿美元,但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则降至106万美元。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

1999年,为鼓励我国轻工、纺织、家电等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网站http:∥mogtec.gov.cn/),以下简称“1999年通知”)对这类境外投资项目规定了单独的审批程序。

根据该通知:由中央大型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计经委)申报,再由后者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进行审查,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在征求驻外经(商)参机构意见后,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1999年的规定等于是将带料加工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由国家计委转到了国家经贸委。比较起来,前者的审批要比后者更为严格,因而此举实际上是放松了对带料加工类境外投资项目的管制。这一阶段(1999~2001)的年均境外投资额与上一阶段基本持平,为6.78亿美元,而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则增长了1倍,达到218万美元。?

图1

1979~2001年中国境外投资情况

从上述4个阶段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我国主要是以投资额的大小来划分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的,大项目(100万美元以上)由中央政府审,小项目由地方政府审,且地方的审批相对宽松。同时,在中央政府的层次,国家计委的审批相对严格,其他部门则相对宽松。国家对境外投资管制的松紧程度主要就是通过在两级政府之间,以及在中央政府各部门之间划分并调整审批权限来体现的。从图1中可以看出,这种审批权限的划分和调整对境外投资的发展速度,特别是企业平均投资规模的大小,有着相当明显的影响。?

二、现行境外投资行政审批的程序

现行境外投资行政审批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91年通知和1999年通知,前者规定了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见图2、图3),后者则规定了境外带料加工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图4)。

(一)中方投资额小于100万美元的项目的审批程序

1.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以及合同和章程,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图2

投资额小于100万美元项目的审批程序

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前往未建交国家、港澳及其他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须报外经贸部,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2.项目建议书与可研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同时报送。

3.综合部门须征求驻在国使领馆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

4.由省级外汇管理局境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5.项目通过审批后,项目建议书与可研报告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和章程报外经贸部备案,并由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

(二)中方投资额大于100万美元的项目的审批程序?

图3

投资额大于100万美元项目的审批程序

1.除了中方投资额在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下4类境外投资项目也按本流程审批:(1)需向国家申请资金;(2)境外借款国内(母公司或机构)担保;(3)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4)国务院管理的公司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投资的非贸易性项目。

2.根据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国务院直接管理的公司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可以直接报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可研报告的编制工作。

3.地方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须征求驻在国使领馆对项目建议书的意见。

4.项目通过初审后,由国家计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进行审批。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上报国务院审批。

5.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6.由外经贸部对项目的合同和章程进行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三)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图4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1.企业向其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委、厅或局)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经委或计经委)同时申报。国务院直接管理的公司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可直接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2.中方投资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可研报告的编制;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研报告原则上可合并编制。?

3.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计经委)共同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  

4.由外汇管理局对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100万(含100万)美元以上项目由国家外管局办理,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外管局办理。

5.国家经贸委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送外经贸部核准。

6.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经贸委的初审意见,在征求驻外经(商)参机构意见后,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颁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三、现行审批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要求

首先应当承认,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开放境外投资的条件,在现阶段还不能取消对境外投资的行政审批。这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第一,我国经济整体发展水平还不高。根据国际经验,当一国的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以上时,该国才具备了较强的境外投资实力,而目前我国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在大型企业中真正有实力从事跨国并购和国际化经营的还不多,大多数企业仍处于依托国内低成本生产优势在海外构建营销网络、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阶段。

  第二,国有企业在从事境外投资的主体中占有很高比例。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许多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市场纪律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盲目投资造成资产流失的风险依然较大。

第三,资本项目可兑换需要分步实施。目前,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储备并不是制约境外投资的主要因素,不过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其它主要条件,如综合国力、金融监管能力、健全的微观主体、成熟的金融市场等,尚不完全具备。

第四,我国不是资本过剩的国家。我国的工业化尚未完成,二元经济现象十分突出,经济增长中的资金缺口仍然存在。现阶段银行大量存差的出现,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没有到位以及对部分行业的准入限制造成的,并不表明我国资本过剩。

根据国际经验,各国对境外投资从严格管制到全面放开,中间都有一个逐步放宽政府审批的过程。企业“走出去”投资,开展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直至通过并购、资产运作形成大型跨国公司,也要有一个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因此,当前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需要改进政府管理境外投资的内容和方式,而不是完全放弃管理。

同时也必须看到,现行审批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要求。?

(一)现行审批制度存在的弊端

政府在行使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也代表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结果造成现行的审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

1.审批的层次多,效率低

从流程图中可以看出,目前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经过驻外使领馆、地方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外管局等5个部门的审批;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也须经过驻外使领馆、地方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指定的综合部门)、省级外管局等3个部门的审批。?

同时,没有从流程图上反映出来的是各部门内部还实行层层报批制度,这进一步降低了审批效率。另外,一旦出现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就会大大延长审批时间。

2.审批的内容过多过细并存在重复?

由于没有将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分开,各部门都十分注重对投资项目商业风险的审查,这就造成了审批内容的过多过细和重复。各部门要求报送的文件主要都是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而这两份文件均包含了许多有关商业风险的审查内容,如中方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合作对象的名称、注册国家和法定地址,项目总投资、中方投资额和资金来源构成,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拟采用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等。

3.审批制度不透明

有关境外投资审批的法规均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存在,企业很难知晓具体的审批程序及要求,往往是在碰了壁(报送文件不符合要求、或是报送的部门不对口,而被退回)之后,才能“摸索”出门道。

同时,由于审批制度的不透明,有关各部门审批时限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也是造成审批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4.事后监督不够

各部门普遍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的问题,虽然在审批时很注重投资主体资质和项目风险这两项内容,并要求企业定期报送财务报表,但却缺乏更具体的事后监督措施,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事实上并未得到有效的跟踪。?

(二)弊端造成的后果

1.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上述弊端造成的危害有3个方面

其一,审批制度的低效率和不透明,使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很高的时间成本,不少企业因此而错失投资良机,影响了发展。

其二,现行审批制度规定,在可研报告得到批准之前,企业不得与外方签署有约束力的文件,这就造成了两个问题:若不能提前通过审批,则企业在与外方进行谈判时就会底气不足,担心谈成后国家不予批准,从而影响企业信誉;若外方得知项目已通过中国政府审批时,会趁机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使我方利益受损,甚至导致项目搁浅。

其三,审批制度的低效率也是导致部分企业违规操作、逃避审批的原因之一。为了抓住投资机会,不少企业被迫运用非正常手段绕过审批(比如通过压低投资额或化整为零的方法,使投资额低于计委审批限额)或者干脆“先斩后奏”。这实际上是政策造成了企业行为的扭曲。

2.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上述弊端造成的危害有4个方面

其一,评估项目的微观商业风险,本来是企业自身和中介机构的任务,而在现行体制下却由政府承揽了,这消耗了各部门有限的资源,使其不能将足够的精力投入到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管理中去。

其二,政府掌握的有关境外投资的信息和知识还很不充分,进行宏观管理尚且困难,判断项目的风险更是力不从心。

其三,审批职能重叠造成部门利益的冲突,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谁也不愿放权,使得国家有关“走出去”的战略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其四,审批的高成本也容易诱发寻租行为,造成企业走门路、跑关系,甚至可能滋生腐败。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要求对现行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虽然我国在整体上还没有达到全面放开境外投资的阶段,但经过10余年的发展,确实有一部分企业已具备了一定的所有权优势,有能力到境外投资。它们拥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国内已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同时也通过出口贸易对国际市场的情况有了深入的了解。它们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比较科学的投资决策体制,已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另一方面,这些企业也有到境外投资的动力。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许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只有努力巩固、拓展国际市场,才能维持生存,而境外投资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一,境外投资有助于绕过贸易壁垒;其二,境外投资有助于准确、及时地掌握市场需求信息;其三,对于许多消费类产品来说,只有到当地建立售后服务体系才可能打开出口市场;其四,境外投资有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正是基于上述现实,国家提出了“走出去”战略。将“引进来”和“走出去”紧密结合起来,有助于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走出去”战略与“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科技兴贸”战略和“大经贸”战略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它所拥有的跨国公司的实力所决定的。因此,除了弥补我国国内资源和市场的不足,促进我国技术、设备和产品的出口,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之外,“走出去”战略还提出了培育我国自己的跨国公司的目标,这就使境外投资的意义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既具备了“走出去”的可能性,也明确了“走出去”的必要性。然而,现行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所依据的主要还是1991年颁布的政策文件,对大项目(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严格审批直接导致了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偏小,再加上利润汇回的要求,显然不利于境外企业的成长和我们自己的跨国公司的形成。1999年通知放松了对带料加工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从局部打开了一个缺口,但企业境外投资的动机绝不仅限于带料加工。同时,17号文也未能解决审批制度的种种弊端,企业的境外投资仍然受到比较大的限制。因此,为了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有必要对现行境外投资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具体建议

建议尽快出台新的法规以对现行审批制度进行调整。一方面,要提高审批效率,并有条件地放宽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为国内优势企业的境外投资创造便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管理。

(一)精简审批内容,减少审批环节

保留审批中有关投资主体资质的内容,去掉有关项目商业风险的内容。投资的商业风险应由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去评估。可研报告、合同和章程不再列入审批范围。

新法规的制定工作可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但须明确各部门的审批职能和分工,避免交叉重叠。可以考虑由一个部门、或是国务院下设的一个联席会议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即各部门的审批同时进行,而不再有先后次序。),以协调各部门意见并缩短审批时间。

在各部门内部也应精简审批层次,减少文件转圈现象。?

(二)适度扩大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权限

整体提高中央政府部门的审批门槛以赋予地方政府部门更大的审批权限。地方政府的审批权限扩大后仍须保持与中央政府一致的审批标准。

中央政府部门的审批权限也可以进一步扩大,须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不一定再以投资额划线,只有那些涉及国家安全或属国家限制投资的重大项目由国务院负责终审。

(三)赋予优势大型企业一定的投资自主权

可按照资产质量、资信等级、法人治理结构、境外投资绩效等标准,在国家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和条件较好的大型企业中选择一批优势企业,作为培育我国跨国公司的重点对象,对其境外投资活动赋予预先申报规划、自主决策投资、事后上报备案的权利。

优势企业名单应定期复审,动态调整。编制优势企业名单的目的和实际效果是境外投资政策向大企业倾斜,在不违反市场规则的条件下,促进资源向大企业集中。

(四)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事后监督

中美经贸情况报告篇(10)

该案美国的国家多达八个,是WTO争端解决中原告最多的一个案件。由于中国是原告之一,因此可称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次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保护本国贸易和产业合法利益,并取得了初胜。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在无上诉的情况下,专家组报告将被争端解决机构通过。

有业内专家认为,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2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对于这个裁决结果,据美国媒体的报道,美国有关方面立即表示会上诉,并会在现阶段维持保障税率。

去年3月20日,由于美国钢铁行业的压力,加之国会中期选举因素,布什总统根据美国贸易法案中的201条款,做出了实施钢铁保障措施的决定,开始对大部分进口钢材征收最高达30%的关税,对板坯、板材等12种进口美国的主要钢铁产品,实施为期三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8%到30%不等的关税。除加拿大、以色列、约旦和墨西哥,该措施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进口钢铁产品,涉及的国家和地区达40多个。

美国之所以败诉

对于美国这次败诉的原因,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WTO研究会会长薛永久一语中的:“采取保障措施一般是因为进口突然增加,导致国内产业受损;而美国则明显由于本身产业结构调整不到位,导致钢铁行业竞争能力不强。”

原外经贸部曾参与过该案谈判过程的官员也曾表示,美国近年钢铁进口数量增加,但并没有造成对其钢铁行业很大冲击;美国确实有钢铁企业申请破产,那是由于破产企业自身结构和规模以及技术原因所致,和其他国家钢铁出口数量增加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在2002年4月11日美国与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六方举行的联合磋商中,六方指出,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关于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表现为美国依据对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武断定义,打击了范围广泛的所有钢铁产品;美国的行动不能够找到有力的证据。

事实上,美国保障措施所涵盖的大多数产品,其对美国的进口自1998年起就已下降;美国不能保证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不被归因于进口产品。美国为此采取的措施也是不成比例的,超出了为补救由于出口产品而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程度。

三人专家小组显然倾向于原告方的意见,其报告明确指出,美国未能够证明其国内钢铁产业由于大量廉价的进口而受到损害,而这“正是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而美国将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和约旦排除在保障措施之外的做法也是“违规的”。

DSB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该案能够在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即得出初裁结果,在中国没有入世的情况下是不可想像的。

原外经贸部发言人高燕曾指出,向“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请裁决,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对这类争端,我们只能通过双边谈判和诉诸对方国家法院,很难获得公平处理。”

同样,这种裁决在关贸总协定变身为世贸组织之前得到执行也是不可想像的。“这主要因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DSB)近年的根本性完善。”薛永久教授深有感触地说。

争端解决机制(DSB)早已存在于原来的关贸总协定(GATT)中,只不过GATT的争端解决与程序是属于调解和规劝性的,主要是通过“磋商”机制,利用各方的合作精神来最大可能地解决争端,理事会的最终裁决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另外,解决程序没有确定的时间表,裁决容易被阻挠,致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

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当中,以上弊病得到了根本性的改进。最重要的改进集中于精细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以及严格的交叉报复机制等方面。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1995年1月,关贸总协定更名为世贸组织,按照改进后的程序,会员国之间发生争端后,DSB可以先给出60天的双边协商时间,磋商不成将进入仲裁程序。届时将由世贸组织组成专家小组,原则上在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九个月)内提交最后报告,作出裁决;在专家小组提出报告以供各成员传阅后20天至60天间,各争端方如无异议,该报告即视为通过。如果一方不服,可以向一个七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案审理期限原则上为60天至90天。上诉机构可以维护、修正、撤销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的处理过程,完整地体现了DSB的运作程序。

2002年3月20日,美国正式启动保障措施,中国和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六方,于2002年4月11日和12日在日内瓦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问题与美方进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限制钢铁产品进口的保护主义措施。但遭到拒绝。

2002年5月21日,欧盟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率先提出成立世贸专家小组,以解决与美国的钢铁贸易纠纷,其余涉案各方也纷纷跟进。但这一要求遭到美国的反对。“原来在GATT时,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就不能成立,也就不会进入到DSB后续处理阶段。而目前,第一次有一方不同意,则专家小组不能成立;但如果有一方坚持成立,第二次专家小组就可以自动成立了。”薛永久告诉记者。

2002年7月25日,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按照有关程序,任命了来自冰岛、印度和新加坡的三位专家,组成负责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专家组。

改进后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了WT0独特的两审终审制,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性和灵活性。“正是这一机制才使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整套贸易规则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一套能够发挥实际效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一位法律专家这样认为。这不仅为WT0各成员提供了公平公正地解决经贸纠纷的场所,而且通过其裁决的执行,减少了爆发贸易战的可能性。WT0首任总干事鲁杰罗将其誉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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