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汇总十篇

时间:2022-08-13 12:59:00

乡村医生

篇(1)

谢建华出生在这里,是听着这些革命先烈的故事长大的。1990年11月,高中毕业后不久,他应征入伍,成为一名光荣的战士。第二年,他被选派到部队卫校学习了一年,之后一直在部队当卫生员,直到1994年退伍。

脱下军装,回到家乡,他不愿意扔掉部队学到的医学知识与技术,更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医生理想。于是,他白天在乡镇医院跟着医生学,晚上自己对着书本学。1996年10月,他终于成为一名正式的乡村医生,继续自己救死扶伤的使命。

是医生也是农民

“乡村医生,说是医生,也是农民。”这些乡村医生没有国家下拨的固定工资,只能靠村卫生所的收入来维持生活。但很多农民很穷,医疗保险又非常不完善,可生了病必须看,实在交不起钱就只能先记着账。谢建华手里有个厚厚的账本,仅2006年欠着没还的医药费就有好几千块钱!欠卫生所的医疗费,就等于欠了卫生所医生养家糊口的生活费。

面对实在无力偿还的乡亲们,谢建华也是无可奈何。他们与普通农民一样,没有养老金,老了如何生活,这是摆在他们面前很现实也很严峻的问题。而他们要面对的压力远远超过普通农民。村卫生所设备简陋,药品有限,加上乡村医生们老的老,小的小,青黄不接,一些人的医术也不过硬。“我在部队卫校学过将近一年,可是不够正规,也不系统。而且是针对部队的特殊情况,在地方特别不够用。之后主要是自学。”谢建华坦率地承认。

显然,乡村卫生所出现医疗问题甚至医疗事故的比例要比城市医院高不少。医患关系紧张的社会问题,已经辐射到了乡村。农民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一旦发生意外,动不动就索赔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我们乡村医生本来就赚不了多少钱,出一次事故,所有的都赔上了。而且,说实话,很多农村人都是病得非常厉害了才来看,我们又没有多少检查设备,有时也弄不清楚,是我们没给人家把病治好,还是人家那病根本就治不好!”谢建华很无奈。

因此,谢建华和其他乡村医生一样,渴望能够有学习进修的机会,提高自己的医术,更好地为乡亲们减少病痛,也给自己减少压力。

为此,2006年至2009年,谢建华去江西赣州卫校学习了3年。村卫生所只有他一个医生,不能完全脱产,而且他也需要这份工作维持生活。所以,他只能早上先去卫生所看看情况,然后赶到学校上课,晚上再奔回卫生所值班。虽然辛苦,但3年比较系统的学习后,他感觉收获非常大。但是,这3年的所有学习费用都得自己承担,他的经济压力同样大。

100名中的一个

农民太穷,农村医疗条件太差,农村医生水平太低,是目前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的基本现状。疾病已经成为中国乡村农民陷入贫困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2005年,国务院签署《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乡村医生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参加一次考核。但这类培训一般都是收费式,相当多的乡村医生无力承担。为此,2006年,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联合中国乡村医生培训中心等国家级医疗培训机构及关心中国农民医疗卫生条件改善的企业,共同推出了“万名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以公益筹资的方式,分期分批免费培训1万名乡村医生,以实际行动帮助贫困地区的乡村医生提高医疗防疫水平,改善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条件,促进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建设。

篇(2)

医学教育面临很多问题,但主要是基础教学和临床应用的严重分离。基础和临床脱节主要的原因是基础和临床教师的分离,导致培养的学生也出现基础和临床的分离。这个问题不解决,医学教育改革就无法真正实现,这种现象普遍存在而又无法解决的根本原因是教学理念的缺乏。没有理念的教育是空洞的教育,没有医学理念的教师培养出来的学生也同样是没有医学理念的学生。目前,乡村医生教育同样缺乏有效的教育理念,这必将导致乡村医生基础知识与临床应用不能有效结合运用。

1.2没有较好的教学体系

我国大部分乡村医生医学教育采用以学科为中心的教育模式,由于学科之间缺乏横向联系,教学内容存在交叉重复,造成学生思维单一,知识不系统、不连贯,综合能力差。比如在临床实践中,当患者出现的症状和体征发生变化时,乡村医生缺乏相关的理论知识体系,往往无法用整体观分析、解决问题。

1.3偏重理论而忽视实践

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教学决定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系统辩证思维能力得不到锻炼。另外,乡村医生培训理论多于实践,因此很难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这在一定程度上迫使乡村医生花大量时间死记硬背,严重阻碍了乡村医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1.4教学设施不够完善

目前适合乡村医生可利用的有效教学资源少,质量差,乡村医生的医学教育仍以课堂授课为主,“教师”是课程的主角,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同时乡村医生遇到问题时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方式,从而导致乡村医生所学知识明显受限。

2转化医学理念引入乡村医生教育的重要性

转化医学的实质是基础医学和临床的整合,是多学科、多层次、多靶点,微观与宏观、结构与功能、生理与病理、预防与治疗、人文与科学的交叉融合,是基础与临床之间的桥梁。转化医学的发展,不仅依赖于大量从事转化医学研究和应用的人才,更依赖于医学院校对转化医学人才的培养。在医学教育中,任何教学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患者、疾病或者医生的治疗等方面,只有让转化医学理念在乡村医生教学和实践中发挥作用,乡村医生才能更迅速将所学知识与临床实际相结合,从而避免了教育的盲目性,因此,以转化医学理念指导乡村医学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转化医学理念指导乡村医生医学教育的策略

3.1加强具有转化医学理念的乡村医生教师队伍培养

提高乡村医生教育质量,加强乡村医生教师队伍的培养是关键。由于乡村医生学历文化素养偏低、生命意识淡薄、法律意识较差、医患沟通少、成人教育复杂多变等,加之农村环境相对封闭、信息交流不便,同城市相比,更需要全科医学知识等特点,因此,地方医学院校要加强乡医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教师不但要掌握乡村医生教育训练培养目标及特点,而且要通过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感受转化医学理念,从而使转化医学理念融入在他们的教学中。

3.2加强转化医学在乡村医生教学中的应用

3.2.1整合课程,促进多学科融合,构建有效的教学体系

转化医学教育强调各学科的联系,要求基础与临床整合。通过对乡村医生的调研,在考虑他们的实际需求和自身情况后,可以将正常与异常、形态与功能、基础与临床有机整合,以构建适合乡村医生的“以器官系统为中心”或“以疾病系统为中心”教学体系,这样不仅有利于精简内容,增加乡村医生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也能促使乡医把握基础知识为临床服务的正确方向,增进乡村医生对交叉学科之间的理解与掌握,从而真正意义上理解转化医学的内涵。

3.2.2转变教学模式和方法

转化医学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团队合作精神。因此,在乡村教育中,应重视乡村医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改变以往“以教师为中心”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采用PBL教学、CBL教学等教学方法进行组织教学。如将临床典型病例、疑难病例进行启发式、情景式、提问式、自主式、讨论式学习,从流行病学、病因学、病理、病理生理到发病特点,寻找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对其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以及该疾病相关的基础和临床研究的最新进展等进行综合学习。教学中应加强师与生、生与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及团队的合作精神,充分调动乡村医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乡村医生在掌握知识的同时,辩证思维能力及沟通交流能力等得到全面的提高,从而培养出实用型高素质的乡村医学人才。

3.2.3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切实提升乡村医生的业务能力

转化医学强调坚持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科学原则。乡村医生教学中教师要向学生强调,医学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都是在对实际病变进行观察和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归纳和综合的结果,对实际工作具有极强的普遍性指导意义,因此,要求乡村医生在临床实践工作中学会自觉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以快速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

3.2.4注重医学人文和信息知识的渗透转化

医学强调的是各学科之间的融合,与人文精神有内在必然的联系。所谓人文精神,就是指一切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要以人性和人文理念关注人类在发展过程中各种人际关系,各种人文关怀和人与人之间的各种良性互动。转化医学实施的过程中倡导的“以病人为中心”就是人文精神的最大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学研究成果每天都在不断涌现,要跟上科学发展的步伐,就要求师生双方具备较高的信息素养,学生具备了良好的信息素养就能在今后的工作中自觉地获取新的信息,教师具备丰富教学经验和优良的信息素养后,才能在教学中运用并传播信息,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在教学中要不断地渗透医学人文知识和信息知识,提高乡村医生交流、捕捉和分析信息的能力,这样才有利于转化医学人才的培养。

篇(3)

[中图分类号] R197.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0)15-77-02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植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卫生服务工作者,他们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实现和农村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及质量的提高;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是当前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之一。近几年来,随着政府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视,我国乡村医生教育工作得到较快发展,乡村医生数量不足的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乡村医生培训的各项措施得到较好落实。但是乡村医生在岗教育仍然不太理想,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培训质量不高,效果不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 制约我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因素

1.1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成本

在岗培训成本承受能力是阻碍乡村医生参加在岗培训的主要因素,许多乡村医生不愿接受在岗培训,主要是因为对培训费用接受不了。部分乡村医生半医半农,生产、生活负担较重,他们在经费上是自收自支,参加培训既要交纳一定费用又可能直接影响经济收入,导致部分乡村医生参加培训积极性不高[1]。另外,政府在乡村医生教育经费投入不够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开展。

1.2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内容

由于政府宏观政策上缺乏有效规定,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在具体操作上缺乏有力的措施保证和规范的管理模式,以至于目前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要求不一、形式各异、内容随意、水平偏低。部分地区开展的乡村医生培训受师资、教材及教学手段等的限制,针对性不强,培训内容不符合受训者的实际,培训形式、教学模式也很不规范,培训质量不高。

1.3 工作因素

因为乡村医生本身就是农民,工作、学习矛盾和生存需要对他们举足轻重。相当一部分的乡村医生担心一旦参加学习就影响工作,影响经济收入,从而不愿主动地去培训。有些地区乡村医生的使用和培训缺少制度化和政策性保证,乡村医生面临脱产学习将失去岗位的危机,导致他们除了治病赚钱维持生计外,其他方面很难顾及[2]。另外,由于乡村医生有很强的区域性,有相对稳定的治疗群体,能够维持生活,工作离不开也使得他们不愿意、也不可能利用较长时间和花费较多的钱去学习培训,因此他们不愿花时间和金钱去更新知识和提高水平。

1.4 在岗培训地点

到医院临床进修是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的捷径。但目前乡村医生的培训场所,绝大多数局限在学校,很少利用医院。县医院和地市级医院多因交通不便、费用高等因素,不太适宜乡村医生培训。乡镇卫生院作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地,省时省钱,是比较理想的培训地点,但很多乡镇卫生院由于经营困难或水平有限,更主要的是乡镇卫生院担心乡村医生“争饭碗”而不愿提高他们的水平[3]。

1.5 卫生院枢纽作用发挥不够

在很长时间里,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一直依赖于乡镇卫生院;但有些地区对乡村医生教育工作的认识和管理还不到位。部分乡镇卫生院功能萎缩,甚至处于解体的边缘,枢纽作用难以发挥,加上其自身条件限制,根本无力承担这项工作,这使乡村医生缺乏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业务素质提高缓慢。

2 加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建议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涉及农村卫生工作根基,政府应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乡村医生的在岗培训效果和质量,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医疗服务水平。

2.1 要设立乡村医生教育专项经费,确保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经费支持

各地区要以政府为主,牵头多方筹集资金,设立乡村医生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乡村医生师资培训、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以及支持贫困地区乡村医生培训等方面。乡村医生培训经费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采取政府补助、集体支持和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2.2 开展符合乡村医生需要的培训,以提高乡村医生自觉参加在岗培训的积极性

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培训形式应以集中学习为主,根据培训对象、条件和内容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讲座、进修、远程医学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自学可作为培训的补充形式之一。培训内容主要进行全科培训,重在提高临床“急救”能力和普及中医适宜技术,如农药中毒抢救技术、酒精中毒抢救技术、外科创伤处置技术、休克抢救技术、外科无菌技术等以及中医验方、偏方、针灸、推拿等方法。可以结合临床实际情况,把常见病、多发病、危重病的抢救方法、用药转诊、护送的基本知识和技术编成小册子,并对他们进行现场模拟指导和强化训练[4]。要定期开展专题讲座、卫生例会,结合季节防治疾病需要,重点辅导、突出主体,有的放矢。

2.3 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在岗培训取得实效

要根据村级卫生服务实际需求,合理确定乡村医生岗位,建立乡村医生考核管理机制,如建立在岗培训制度、岗位准入制度、继教学分制度、教育评估制度等,将乡村医生培训考核与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挂钩。建立乡村医生考核和职称评聘制度,通过量化指标的考核,可以衡量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应限期提高或予以解聘。考核成绩优秀者,应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续聘和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5]。乡村医生职称评聘工作应定期进行,并与工资挂钩。要把培训、使用和管理相结合,学历教育与在岗培训并重,集中培训为主、在岗自学为辅,务求在岗培训在提高乡村医生实际业务水平上发挥重要的作用。要以市场为导向将乡村医生的“利益报酬、责任风险、证照管理、岗位竞争”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乡村医生主动寻求培训机会。另外,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宣传,明确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重要性,同时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2.4 构建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网络,充分发挥各类卫生资源在培训中的作用

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和卫生资源,针对乡村医生不同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省培训中心、市(地)、县、乡培训基地组成的培训网络,乡村医生培训基地应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网络,将目前的中专卫校与部分高等医学院校转轨,进行联合办学。要在地市、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之间建立一条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路线,使乡村医生获得在各级医院进行培训的机会。其中,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培训基地的建设,乡镇卫生院要充分利用例会制度学习,如利用每个月一次的乡村医生例会制度来传授他们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特别应以技能培训为主。

[参考文献]

[1] 马进,蒋飞,王春明,等. 我国乡村医生队伍素质现状分析[J].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3,17(8):19-21.

[2] 何菊仙. 试论我国新农村卫生人才医德建设[J].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7,30(4):43-45.

[3] 张艳,袁玲. 对我国乡村医生教育的思考[J].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5,25(12):24-25.

篇(4)

卫生部近日决定授予邓长福等200名乡村医生“2008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并奖励每名优秀乡村医生人民币5000元,以大力宣传乡村医生扎根农村、服务基层的先进事迹,激励全国广大乡村医生爱岗敬业,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

据介绍,受到表彰的乡村医生是全国广大乡村医生的优秀代表。多年来,他们严守医学道德,刻苦钻研业务,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做出了突出贡献。卫生部要求全国广大医务工作者以全国优秀乡村医生为榜样,恪守服务宗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继续弘扬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深入学习和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据悉,奖励资金由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提供。

2008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名单:北京市邓长福陈加荣。天津市 朱家姝(女) 张同义 河北省马大虎 王辉颖 付亚丽(女) 白 良 史砚虹(女) 孙 阳(满) 刘建民 毕殿岗 李冬至宋香民 赵玉德 赵兵文 赵保忠 黄计贞 曹宪刚 曹勤录。山西省 于培元 王永平 田加旺 闫艮兰(女) 李志成 吴 栓 郑万年 郎成付 拜惠珍(女)(回) 康裕青。内蒙古自治区乌日图那斯图(蒙古) 安福久 赵艳山 董德江。辽宁省 宋兴岩 房纯杰 赵凤云(女) 徐源(满) 潘凤祥(满)。吉林省 张玉凤(女)陆玉林 岳汝华。黑龙江省 王海岐 刘学广 何宏继(满) 李革 林民花(女)(朝鲜)。上海市李凤珍(女)康银官。江苏省 于荣斌 孙喜干张立新 张宝生 吴军业 周玉兰(女) 赵正华徐贤俊。浙江省 李宏 吴锡荣 廖叶南。安徽省 王汤药(女) 方保智 吕玉宝 朱治国 吴公平 杜立东 周先凤(女) 赵纯清 袁加宏程新华。福建省 王亚能(女) 王钟农 郑阿奇彭金銮 赖和娣(女) 蔡龙凯。江西省 史春生叶益忠 张全茂 李智 涂文中 黄会平 彭元保 颜求明。山东省 马春天 纪小华 张仁中 李日进 张学营 邢祥申 杨万东 房立友明恒富 杨洪斌 杨瑞国 赵庆朴 郑廷华 徐 绍辉(女) 黄志成 韩建替。河南省 王天柱 王守文 王宏林 王信忠 王建学 卢记党 吴仲仁 轩德前 罗永芳 周太平 周银山 周书文秦红恩 桑银昌 梁奇广 魏国胜。湖北省 王麒鸣 邢芝兰(女) 张成高 吴振云 侯作清徐良红 黄碧清 雷有智 熊铁桥(土家)。湖南省 王国欣 宁顺好 左炳炎 刘礼文 向永专(苗) 李孟德 游罗保 黎双英(女)(土家)。广东省 许炳镜 张裕昌 张福亮 周伟诺 陈和寿 梁柏基 魏茂武。广西壮族自治区 王彬希陈泳 陆彩珍(女)(壮) 黄积群(壮) 覃文武(壮) 覃锦荣 熊智权(壮)。海南省 王智学张雄黎。重庆市 周月华(女) 梁长合 谢代明(土家)廖清。四川省 王远德 王德康 邓道敏 朱虹运(羌) 张立本 肖同忠(羌) 吴泽惠(女) 张树贵 岳万财 陈昌元 侯方杰 赵成亮 郝全勇 寇加财 曾维国。贵州省 李再敏(女) 张著坤(土家) 杨针(苗) 梅桂芳谢宇梅(女)(白)。云南省 王赛春 李自文(彝)李向东 周兰芬(女) 杨永寿(白) 罗时银 周贵勇。自治区 扎拉(藏) 阿旺群培(藏)。陕西省 刘海燕(女) 刘建辉 李纪海 巫春秋张新鱼 杨子江 赵兴辉。甘肃省 王文桂 王克珠 刘金凤(女) 温吉存。青海省 甘春旭(土) 谢 日(藏)。宁夏回族自治区 纳维林(回)张耀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孙芳红(女)哈瓦汗・依克木(女)(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驳克乃・开肯(哈萨克)。

(潘维华供稿)

篇(5)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到年底前,全县行政村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2012年底前8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到2015年100%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5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

县卫生局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群众就医不便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要将村卫生室纳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统筹安排村卫生室建设用地、规划项目。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乡镇卫生院领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卫生局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年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都有合格的乡村医生。对少数边远山区经努力仍无法配备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以暂时设立乡镇卫生院联络员,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做好该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联络等工作。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管理。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卫生局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年11月底前,县卫生局负责完成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的乡村医生的核定登记工作。

(二)强化县级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县卫生局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要明晰村卫生室产权,政府配给的各项资金属国家资产,由乡村卫生院统一管理。年11月底,县卫生局完成村卫生室产权界定登记工作。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鼓励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由县卫生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卫生局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和定额补助经费,70%按月发放,30%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招标采购供应。年10月底前,全县所有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为了方便群众常用药需求,允许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定价销售群众常用的非目录、非处方药品,如风油精、清凉油、创可贴等,数量不得超过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5—10%(具体办法由医改办另行制定)。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生局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原则上应达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工作量的40%左右,经绩效考核后。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按每门诊人次4元(含一个疗程),并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在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县财政要将上级对每个村卫生室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按有关政策,根据实际安排适当资金落实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县人社部门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政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村困难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

县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卫生局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

县卫生局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篇(6)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7)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篇(9)

据蒋忠仆介绍,河南省开封市所辖五县总人口5 032 267人,农业人口占3 868 012人,分布在93个乡镇,3 931个自然村;共有村卫生所3 242个,乡村医生5 772人,其中本科学历11人,大专学历263人,中专及其他学历2 913人。以兰考县为例:全县总人口81万,其中农业人口72万,有451个行政村,801个自然村。全县共有医疗机构24个,其中村卫生所927个;乡村医生在岗从业人员1 251人,其中,中专学历894人,大专学历100人,93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通过调研,蒋忠仆发现,许多乡医存在后顾之忧,对前景失去信心。

开封市五县乡村医生都没有列入事业单位编制,没有财政发放的固定工资,没有社保和养老保险等。乡村医生的经济收入仅靠村卫生所业务一项收入,没有其他任何经济来源。为了生存,他们不仅要为村民诊病治病,还要通过其他有偿服务养家糊口,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部分乡村医生或自己开诊所单干,或外出打工,人才流失严重。他们还承担着繁重的农村卫生防疫、筛查、救治等工作,还要为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负责。蒋忠仆发现,任务重、收入低使乡村医生普遍感到力不从心。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个别乡村医生常常会为了多挣钱而隐瞒疫情的发生。如2005年“安徽泗县乙肝疫苗超范围接种”事件,其后果很可能导致传染病的蔓延或暴发流行,或使一些传染性疾病的早期诊断治疗与及时隔离处理受到极大影响。

蒋忠仆说,以上情况在全国广大农村、尤其是广大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这些因素都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顺利推行和发展。

加大对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卫生与教育,一个涉及公民的身体素质,一个涉及公民的文化素质,都具有显著的公益性与社会福利性,可以说最能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卫生与教育是公民谋求自我发展和提升民族整体素质,实现民族复兴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民生行业。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落实,而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至今仍没有任何保障。目前一些城市已对乡村医生权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探索和尝试,有可行的经验可以借鉴。”蒋忠仆表示,中央政府也应把关心和支持乡村医生的工作提到政府工作的案头,使农村三级卫生网的“网底”发挥更大的作用。

改善乡村医生生活条件,稳定乡医队伍

“我建议为乡村医生设立最低固定工资底线,由财政供给。”蒋忠仆认为,政府应尽快同解决乡村民办教师待遇那样,早日解决乡村医生的生活待遇问题,尽快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兼职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发放定额补助,并纳入事业单位编制。据蒋忠仆了解,一些省、市对乡村医生的工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河南省新密市的乡村医生工资为每月200元,浙江省是1500元,且均由政府发放。他希望中央政府尽快出台解决乡医待遇的政策和承担主要补助经费。“我们只有解决好乡医的待遇问题,才能够促进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农村三级卫生网络的健康发展,为新农村建设和农民提供更好的、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使广大农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蒋忠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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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点基础上,以点带面的形式全面构建乡村医生与农民的契约式服务模式。2015年底前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展开,2015年稳步推进、总结经验、完善服务模式。量化乡村医生医疗卫生服务任务,全面落实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工作内容

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是指以乡村医生为服务主体,以农村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为服务单位,以健康管理为目标,为签约服务对象提供安全、有效、连续、可及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一)签约主体

根据辖区内居民实际户数和人口数,以村卫生室为签约主体,由村卫生室确定具体的乡村医生作为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直接与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以乡村医生为核心的团队协作机制。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乡村卫生管理一体化的要求,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提供业务指导和后勤保障。

(二)签约方式

居民在充分了解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自愿选择服务内容,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固定的契约服务关系。乡村医生以向居民提供集预防、保健、康复、健康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连续。签约周期原则上三年一签,签约期满后可自动选择续约。

(三)服务对象

村卫生室所辖区域的所有农户。以老年人、孕产妇、婴幼儿、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人群为重点服务对象,优先覆盖、优先签约、优先服务。

(四)服务内容

根据群众的服务需求,乡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指导和支持下,为签约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健康评估与咨询、特色便民等四项服务。

1.基本医疗服务。按照业务技术流程,由乡村医生为签约群众提供严格规范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开展中医药服务;帮助预约上级医院诊疗服务;协助转诊及院前急救等,并履行转诊手续。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相关要求,为签约群众免费提供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乡村医生包户负责制。

3.健康评估与咨询服务。全面掌握签约群众的健康信息,根据他们的健康状况,每年进行一次健康状况评估,为其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建议。对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及有需求的重点人群,乡村医生要提供上门健康咨询和指导服务。

4.特色便民有偿服务。为确有需要的签约居民,提供便民特色有偿服务,服务产生的政策内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门诊报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内涵,优化工作流程,制订详细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指导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稳步开展。引导乡村医生规范服务行为,转变服务理念,改善医患关系。认真开展签约服务相关内容培训,使开展签约服务的乡村医生能全面掌握服务流程,尽快胜任工作。

(二)搞好宣传发动。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通过电视广播、板报橱窗、横幅标语等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发动,使农民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前提下与乡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要突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惠民、利民、便民的特点,提高社会对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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