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13 19:59:12

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篇(1)

【论文摘要】本文揭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界定“消费者”概念上的缺陷,并从消费者的变迁、功能价值的角度以及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出发,探讨了“知假买假者”和医患关系中的“患者”作为消费者的必要性,引发出“消费者”概念的外延在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发展扩大的趋势,最后在借鉴了各国、国际组织、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的基础上,笔者将消费者归纳为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转售于他人的自然人。【论文关键词】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生活消费 知假买假者 医患关系 一、 “消费者”概念之缺陷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在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法》并没有对“消费者”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那么,要理解“消费者”的内涵外延,首先就要判定何为“生活消费”,学界对此有以下两种判断方法,一种界定的方法是以购买商品的种类即购买的是不是生活消费品来判定,第二种是以购买者购买的目的、动机即是否是生活消费的需要来识别。第一种判定方法显然是有很大缺陷的,许多商品既可以作为生产消费品又可以作为生活消费品,比如钢材在用于私人建房时就是一种生活消费,因此,简单地从购买商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来作为“生活消费”的标准是不合适的。 第二种方法从表面看较为合理,但目的、动机是存在于人的内心的,通常只能通过“经验法则”加以判断,比如根据购买商品的数量来判定是否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按照人们的社会生活经验,一次购买、使用一部手机足矣,如果一次购买六、七部手机硬说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就不符合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了,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是知假买假,但他又完全有可能是买了送人或收藏,这样真正的消费者就可能因为多买了几部同样商品被认为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对他们是不公平的。①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是与生产者、经营者追求盈利相区别的,任何人只要不是为了再次转售获利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购买行为就应被认定为“为生活消费”,就应该被视为“消费者”。实际上,“生活消费”是与“个人消费”和“生产消费”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质资料、精神产品,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它首先包括吃饭、穿衣、住房以及使用日用品和交通工具等消费活动。其次包括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活动,如阅读书包杂志,看电影、电视,旅游等。而生产消费则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生产消费的结果就是新产品的产生。生产消费本身属于生产过程。②因此,生活消费的概念是广泛的,据此,消费者的概念也应是广泛的。二、“消费者”概念重新厘定之必要性 《消法》规范的不确定性使得对消费者的判断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无序与迷茫,比如,对于王海之类的“知假买假者”和医患关系中的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可以适用《消法》,到目前为止都没有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直接后果便是一些不法之徒趁虚而入,大钻法律的空子,而另一些急需法律援助的人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另外,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结构及经济交易关系,消费者的概念更是莫衷一是,比如网上购物、金融领域中消费者概念的引入等,可见对“消费者”进行明确的定义已是刻不容缓。(一)“消费者”概念的法理思考 工业革命的兴起使得社会生产功能发生了巨大转变,消费成了生产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力,整个社会依赖消费者的消费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壮大。在迅速变化和流动的商品洪流中,心灵和情感不再是生命体中当然的要旨与中心,消费的主体演化为商品流动中的一个符号。詹明信先生将这一时代的特征描述为:剽窃和精神分裂,就前者而言,商业经济已经彻底粉碎风格迥异的私人习性,盛行于世的模仿之风隔离了人的独特性,一如你的指纹不会雷同、你的人身独一无二的个体主义已经终结,在组织人的时代,个体性主体不再存在;就后者而言,在消费社会中,符号商品在加快其过时的同时也决定了个体的无为,人是孤立的、隔断的一个符号,缺乏身份的认同,是没有个体特征的“无人”。③符号生活使个人生活过于制度化、机械化和 组织化,人类主体性日渐衰弱和疏离,最具个人情感因素的个体特征被消解了。因此,消费者的漫长变迁对消费者的地位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都是是革命性的。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指出,消费者的概念已从岸边(供应者与消费者)扩向内陆(生活),对此加以掌握,它将从与生命本身的关系涉及到高度的文化关系的一切生活关系。④法国社会学家波德里亚则宣称:正如中世纪社会通过上帝和魔鬼来建立平衡一样,我们的社会是通过消费及对其揭示来建立平衡的。⑤从消费者的功能价值来看,消费者作为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对应的一个群体,他们通过弱势群体的联合达到与经营者抗衡的力量,消费者就是所有具有自然属性的个体成员,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和生存而不断与生产经营者打交道且处于劣势的人,虽然有部分人因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多面的人格特征,使之在一定场合站在了消费者的对立面,但一旦脱离自己的职业,在生活中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购买商品时,他便又是一个消费者,既然每一个人都必须满足个体的需要,那么消费者的身份将是与生命同在的,也就不存在加入的问题。消费者形象的建立并不是与生产者或销售商构成一种对立的局面,而是建置在非对抗的基础上的,建立不同“人格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与价值观念,奠定相互交往中的基本模式和基调。⑥由此可见,消费者不仅仅是单个的主体,而是某一特殊共同体的一员,是集体人的一份子,是整合多元化个体的气质所形成的极为复杂的集体人格。因此“消费者”概念是不能过于狭隘的。(二)我国《消法》立法目的对“消费者”概念之引导 从我国《消法》的立法意图看,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通过对消费者的保护,最终有利于对生产者、经营者在制造、销售商品时充分注意商品的质量、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就“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归为消费者而言,我国目前假货成灾,而政府力量仅是杯水车薪;另外,作为个体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并非所有消费者都知道自己的权利受损,并且权利的主张和满足也是需要花费成本的,消费者势单力薄,议价能力偏弱,再加上对争议标的较少、诉讼费用等风险因素的考虑,大量消费者对权利的实现往往望而却步、漠不关心。法经济学家将这种全体受害的消费者中只有部分索赔并受到补偿的情形称为“履行差错”,当大量消费者放弃权利请求时,不法分子的“责任机率”就会下降,其支付的成本低而获利甚丰。有利可图会使不法行为的发生机率上升,采取预防性措施来避免违法行为产生的动力大大减弱,侵害人宁愿花费一定的代价去补偿部分消费者,也不愿停止侵害行为,因为当补偿只是针对部分消费者时,在支付了补偿金之后仍然余有盈利,追求侵权行为是利润最大化的选择。⑦而把“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形成一支专业打假队伍,有利于充分利用群众资源,对不法分子形成威慑作用,这样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在他们的严厉打击下就会减少,消费者的权益将最终得到保障。当然,消费者的概念设置并不能抹煞其作为个体与生俱来的本性,他仍是一个机会主义和利己主义者。或许有人会质疑,“知假买假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资源占有较充分,已经具备与经营者讨价还价的能力,不属于《消法》保护的弱者。但试想一下,若因为“知假买假者”懂知识、识虚假、明是非就被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对消费者进行分流,那么这些在财富、知识、智力上相对高的特定人群又如何利用其自身资源优势,代表消费者现实利益诉求,去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共同利益,这不仅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对广大普通消费者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另外,在医患关系中探讨患者的消费者地位问题时,我们发现,在整个医疗活动中,由于医疗服务技术要求高,信息不对称,医生始终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而患者则处于缺乏选择权的被动地位,患者明显是医患关系中的弱者,如果不将其视为消费者,而仅仅作为普通民事关系的一方主体,那么势单力孤的患者就无法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无力与强大的医院平等谈判,《消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也无以体现。从道理上说,当正饱受病痛折磨的患者走入陌生的医院时,他们无疑处在弱者的地位。医护人员必须把患者当作消费者,在平等的基础上,尊重他们的权利与人格。在一个健康的消费过程中,无论在任何时候,消费者有权要求耐心的服务;无论多么复杂的医疗过程,消费者有权得到医护人员必要的解释。这其实也是医德自身的要求。然而现实告诉我们的却是,道德的自律太难抵抗人性的弱点了,只有通过一种有效的制度约束和保障才能保证既有目的的实现。因此,把患者当作消费者,正是由一种没有约束力的自律走向一种法律的他 律、职业的他律、舆论的他律,最终达到保护患者,减少医疗事故的目的。于是当患者走入医院时,我们看到的又是另外一幅场景,他们不再是低人一等、低声下气的“求医”,而成为平平等等的请医、买医。可见,消费者应该获得更广泛的身份认同,使这样一群人的集合足以与势力强大的生产者、经营者达成制约、平衡。现今“消费者”概念的不确定性,不仅没有阐释清楚消费者的内涵,对其外延的认定亦是模糊的。三、“消费者”概念之厘定 “消费者”这个概念随着时间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推进,它所包含的外延也无限扩大,过去的观点已经显得腐朽陈旧,必须对其进行适合时代变化的新的阐释。为此,我们比较分析了各国、国际组织及法律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以期从中得到些许启发。比如,泰国1979 年公布的《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和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英国1974 年颁布的《消费者信用法》规定,“消费者是非因自己经营业务而接受同供货商在日常营业中向他或经要求为他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人”。另外,1978年5 月10 日,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消费者的定义为:“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牛津法律辞典》将消费者归纳为:“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由此可见,国外对“消费者”概念的外延限制很少,只要是与生产者、经营者相对的类群均被纳入消费者的范畴,而不论其目的、动机。在此,笔者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转售于他人的自然人。这一界定既明确了消费者群体的范围,同时又不乏体现了《消法》保护社会经济弱者利益的立法宗旨。 首先,消费者应是自然人而非组织单位。因为只有自然人才需要为满足个体需求进行消费,单位是由无数自然人组成的集合,它的需要仅仅是自然人需要的反映。况且,《消法》对消费者采取倾斜式保护,主要基于消费者作为个体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强大的生产者、经营者抗衡,若将单位也作为消费者加以保护,当它与某些个体经营者甚至中小型企业发生经济关系时,不仅在经济实力上占优,在法律上又受到特殊保护,对其相对方将是极不公平的,是有违《消法》立法初衷的。另外,《消法》中规定的很多消费者权利,比如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权、索赔权、结社权、交易权、隐私权、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等都仅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而非单位。其次,消费目的的非盈利性。消费者的概念应是与经营者相对立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不论是个人直接消费还是用于送人、收藏等其它用途,只要他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时,没有以转售他人从而盈利为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是为买而买,那么他便是消费者。美国联邦瑕疵担保法第101条第3款对消费者的定义便是:“(一)消费性商品的买受人(非以转售为目的);(二)商品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限内的受让人;(三)适用商品或服务的担保条款的人”。根据解释,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为其本人、家人或家庭而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不同于合伙或公司是以进行商业交易,通过转售来获得商业利益为目的的。⑧最后,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人。可见,消费者可以是直接与经营者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直接购买商品的人,也可以是非合同当事人,只要他在使用商品,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获得,也应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同样,在有关服务合同中,消费者可以是直接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接受服务的非合同当事人。 这其中又涉及到一个问题,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是否应是有偿的,即是否应支付相应的对价,我国著名学者王利民教授就认为,没有支付对价并非不是消费者,例如,免费试用或免费品尝中,虽然免费试用或免费品尝者并没有支付给商家对价,但一旦对他们造成 了损害,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商家须承担合同上的义务,那么,在《消法》领域,免费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个人,也可以作为消费者享有权利。当然,这不包括非消费行为的如接受扶贫救济、希望工程的捐赠等。

经济法概论篇(2)

中图分类号:G642.4;F11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136-02

世界经济概论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在修完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后的必修课程,在课程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笔者结合几年的教学工作心得,对世界经济概论课程教学方法进行初步探讨。

一、世界经济概论课教学法的重要性

世界经济概论从国别经济、国际经济联系和世界经济整体三大方面,考察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运行模式和发展趋势,研究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及国际货币体系的前沿理论,探讨世界经济运行规律和发展趋势。通过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世界经济发展中的面临的新形势和需要解决的若干重大问题,能够在日后的工作中提供合理建议。

世界经济概论是门综合性课程,每部分涉及的理论非常丰富,相关问题也较多。但课程涉及内容过广,使得课程显得面面俱到;而对相关理论和问题的介绍较为简单,容易使学生产生浅尝辄止的感觉。

二、世界经济概论课程的教法改进探索

(一)适时扩充学生知识面

世界经济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教材的出版往往与当前经济大环境滞后若干年,较为陈旧。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能照本宣科,应注重及时补充新讯息。在讲授“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发展”一章时,课本中并无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相关知识。由于烟台作为环渤海中心城市和东北亚重要城市,具有建立中日韩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的优势。日本的三菱、本田和丰田等,韩国大宇、LG、现代、斗山等世界500强企业纷纷落户烟台,学生有很多实习机会与就业选择。因此,学生们很渴望从课堂上了解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相关知识。教师及时补充该方面的知识,不仅满足了学生的好奇心和对知识的渴求,还有助于学生日后读研出国或工作。

(二)采用案例教学,注重先修、后修课程的关联

世界经济概论是门大杂烩的课程,很多先修课程都会从某一角度对其侧重介绍。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有意识的引用上述课程的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比如,在讲授汇率一节时,教师可以就当前人民币汇率热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美国逼迫日元升值,签订广场协议,造成日本20世纪90年代十多年的经济衰退,而为什么同样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逼迫西德马克大幅升值,却没有见到德国经济增长缓慢?在讲授贸易保护这一章时,教师可以就当前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贸易争端,深入分析中国成为全球受贸易保护措施伤害最重的国家的原因。

(三)适当运用多媒体教学

当前,较多学校采取多媒体教学,教师易在制作课件时堆满文字,授课时基本不使用粉笔,念课件即可,学生兴趣不高。教师应充分利用先进多媒体技术,将视频、音频、图片添加到课件中;遇到重点问题,扩展开来详细讲解。否则,学生容易感觉上课是在走马观花看电影,不重视该课程的学习。教师还可以将一些在课堂上没时间播放的与教学相关的视频、网页、电子版图书等学习素材,发到网络教学平台或公共邮箱,供学生课后观赏和阅读,增加学生的知识面,满足求知欲强的学生对知识的渴求。还可以通过网络教学平台,教师设定讨论题目,鼓励学生通过留言方式提交自己的独到见解。这种互动交流,既拉近师生关系、促进学术交流,又提高学生的文字组织能力。

(四)教师讲授与学生分组讨论并举

传统的授课方式是教师在讲台上列举经济问题,进行分析后,给出结论。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教师本身即在应付课堂工作,造成学生单向接收信息,注意力差。教师应根据教学活动的安排,将学生进行分组,布置讨论的题目,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查阅资料,制作PPT,撰写发言稿,使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而不是教师自讲自听。不能将分组讨论简单地理解成分组上台汇报,造成台上只顾着念,台下无心听。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和其他同学可提出问题,参与探讨,最后教师进行适当分析点评。这样,既可以使下组讨论的学生吸取经验教训,又可以使学生对讨论的问题有更层次的理解和把握。

(五)紧密联系中国实际情况

讲授《世界经济概论》课程时,虽然课本中各章内容相互独立,但教师应适当联系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实际情况,使学生在课堂上更好地了解社会,看清楚中国在世界经济中所处的位置。如讲美债、欧债危机章节时,最好对比一下中国的国债相关情况,提高学生的民族自信心;讲日本经济章节时,从经济扩展到政治热点问题,探讨民众表达反日爱国情绪时,打砸日货不可取,破坏公民的私有财产,影响中国的形象,应理国;讲科技进步章节时,重点介绍中国的航空母舰、神舟系列载人宇宙飞船等,树立学生的民族自豪感。

(六)改变考核方式

《世界经济概论》课程传统的考核方式以期末论文为主,论文成绩通常占总成绩的70%,甚至80%,平日成绩以考勤和作业为主,占30%,甚至更少。它不能了解学生平日学习状况,容易助长学生抄袭网上现成论文,而一般学校又无法提供给教师免费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进行甄别,造成学生对最终成绩存在争议。应在平时布置需独立思考、开阔思维的作业;应以分组讨论的方式来考核学生的临场发挥和口头表达的能力,组长应注明组员在前期准备中的分工和相应负责的部分。应通过考勤情况来检查学生的学习态度,如果学生对该课程兴趣浓厚、参与意识强,考勤就可适当减少。期末应采取开卷考试的形式,通过开放式的论述题考察学生的活学活用能力。

结语

笔者已经在授课过程中,结合学科特点,对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感受该课程的魅力,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在对这门课的教学内容、方式上的进一步改进上,我们还将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 韦倩青.《世界经济概论》教学方法探讨[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2] 时宏远.《世界经济概论》课堂教学改革刍议[J].理论观察,2013,(6).

[3] 管延芳.《世界经济概论》课堂教学方法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08,(4).

Discussion about the teaching method of the course of the introduction to the world economy

ZHU Jie

经济法概论篇(3)

“经济法概论”作为高校经济学专业的基础学科,具有实践性极强的特点。在如今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要培养出现代化的新人才就不得不与时俱进,而传统的教学手段与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对人才素质提高的要求。如何提升经济法概论的教学实际用途,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教学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一)基础学习较少,学识基础薄弱

“经济法概论”的教学内容多,但教学学时较少,因此在各高校,“经济法概论”的教学方法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老师一个人讲,学生基础弱,听不懂,无法融入课堂里,这样就使得主角配角位置颠倒,必然无法令人满意。

(二)教学手段相对陈旧

如今,案例教学以及多媒体课件教学的方法已经广泛的应用于各种课堂,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主要采用的还是灌输的教学模式。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容易导致学生对老师或是知识具有依赖性,学生学习只懂皮毛,不懂得举一反三,灵活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思维狭窄,不会产生创设性的思考。这样的教学是无法提高学生素质的。教学应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不能只是满足于简单讲授经济法律的基础知识。教师应该主要注重引导学生去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阐释立法的精神和原则、提高学生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材缺乏层次感

教材是教师的教学依托,是教学环节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法概论》教材的内容偏多,而且繁杂深奥,大多数内容需要学生自己学习,教材大多只是起到参考价值,而且较为陈旧,无法做到立足实际,与实际问题严重脱节,如《劳动合同法》等章节更新缓慢,无法做到对现有问题进行实际分析,且逻辑混乱,重点不突出,缺乏层次感。

(四)传统的考核结果束缚学生的学习潜能

目前我们高校的考试主要还是闭卷考试,这导致学生还要遵循为了考试而学习,学校的一切工作也是围绕考试这一主题展开,让分数来作为测评师生成绩的重要依据。在这样的传统学习环境中,使得学生的主要任务就是考高分,这样就使得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无法得到很好的锻炼与提高。

二、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调整课时设置

不同专业对学生的素质要求不同,不能只是单纯地给学生奠定法律基础。在初步明确基础知识的情况下,对于经济学和非经济学专业进行差别对待。经济学专业建议先开设《法律基础》这一课程,在此基础上设置《经济法概论》,两者课时合计60课时,中间10课时实现实训;非经济学(非法学)专业可直接开设《经济法概论》,但要保证48课时以上,中间有8课时以上实现实训。

(二)重点必须突出,逻辑必须清晰

经济法教学内容繁多,突出重点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很好的方法。首先应按照不同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来取舍课程内容,形成自己的专业需要,如学经济管理专业的,就应注重市场管理法等的学习;学会计专业的,就应注重税法、金融法等的学习。同时还要注重与时俱进,比如将新出现的热点问题或最新立法及时的融入到教学中,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关注热点,思考热点,开拓学生的思路。(三)结合学生专业素质的不同要求,丰富教学手段

古语云:“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在开放教育环境下的经济法课堂教学应该是开放、灵活多变的教学,注重教学的创新与开放。在开展教学的过程中,鼓励学生将课外的知识充实进课堂,将课堂的理论知识与课外的社会实践结合在一起。要注重发挥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培养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积极开展第二课堂,如参加一些学生法学社团,也可以与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实习观摩基地。另外,强化案例教学及多媒体课件教学的使用,将单一的课堂讲授变得多样,可以进行讲课、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社会调研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教课模式。

案例教学是一种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教学模式。案例的选择应重视符合“三实”(实战、实用、实务)带动“三基”(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要求,尤其要重视一个“实”字,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让学生意识到自己所学的知识是可以有实际作用的,这样学生的积极性及探究欲就会得到极大的提高。如今常见的案例分析法有三种:列举案例法、讲评案例法、讨论案例法。

1.列举案例法

是指在授课中,教师为了更具体形象的阐述重点难点内容而列举一个或一组典型案例,案例可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事件,也可以是对真人真事进行加工修改后的案例。

2.讲评案例法

是指教师为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某一教学重点而对一案例进行深入的解剖与分析,并通过讲评案例使学生更好的理解与掌握课本理论。在进行这样的教学时可以使用电化教学方式,比如播放民事审判的录像片,边看边讲评。

3.讨论案例法

为了加深同学们的学习印象,巩固教学效果,教师可以在某一主要章节讲授完后,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教师需要事先准备有针对性和难度的案例,并且人们大都对这个案例有不同的见解和结论的。案例要有详细的情节,教师在介绍案情后,提出问题,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经济法知识来分析解决案例。小组讨论,大班讨论都是可行的方法,也可以先合后分或先分后合。尽量让每一个学生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见解。老师在最后要对同学们的表现进行评价及总结,这样的方式可以很好地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结合学生专业素质的不同要求,完善学习效果评价方式

教师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讨论题,组织学生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开展讨论,以学生在案例的处理表现,作为平时成绩,以此调动学生参与问题讨论的积极性。经济法的教学应根据专业的不同而进行不同的选择,对于需要学生记忆的知识可以出题进行统一考察。通过经济法的教学活动,使学生们能够深入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理论,能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同时课堂的教师不要固守传统的法律院校的教学模式,应从不同方面做工作,通过多样的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慧琴.浅谈经济法概论中的案例教学[j].文教资料,2005,(2).

经济法概论篇(4)

《世界经济概论》课程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基础课程,在其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笔者经过几年的教学实践,有了点滴体会。在此,对《世界经济概论》课教学方法进行初步探索,以此与学界同仁交流,试图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世界经济概论》课的教学目的

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各国经济日益相互依存、相互影响,进入了“全球性大规模竞争的时代”,世界经济的发展态势引人注目。《世界经济概论》课的教学目的就是使学生正确理解世界经济形成和发展的规律、运行机制及发展趋势,世界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经济发展道路以及世界基本政治经济格局和当代世界主题;增强学生对世界经济的学术动态和前沿的了解,不断吸收新的信息,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使中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培养后续人才。

二、《世界经济概论》课的教学方法

(一)教学中要注重充实新内容

世界经济是发展中的学科,新的事物、现象不断出现,而教材的更新难以跟上实际的变化,所以在讲授《世界经济概论》课时,如果仅仅是照本宣科,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教学效果,而是要注重充实新内容、新数据资料,紧跟世界经济发展潮流。比如,在讲授区域经济一体化一章时所采用的课本中并无东亚共同体的相关知识,而东亚共同体正随着“10+3”进程的推进在逐步构建中。中国是构建中的东亚共同体的一员,作为教师,应该补充这方面的知识。又如,讲解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现状时,只是依照课本引用2004年的数据就没有说服力,最好引用2007年的数据。必要的数据更新,需教师花费精力去寻找,应尽量使用各国官方、国际组织公布的数据,以保证新数据的来源准确、可靠。

(二)跳出“论点加数字”的传统模式,加强理论分析,做到上下游课程的关联

相当部分的《世界经济概论》教材,甚至不少论文,常常体现“论点加数字”的传统格式——在陈述观点之后,即以数据加以佐证,缺乏理论上的深入分析。在教学中,为了对论点进行展开分析,用数字来加以佐证,确有必要。但若一味重复“论点加数据”的模式,势必使学生感到枯燥、乏味。应当用经济理论进行剖析,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对教学进行理论升华,使世界经济的教学具有一定的理论性。

同时,还要注意上下游课程的关联性,融进邻近学科的知识。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课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若在教学中应用相关学科的知识来分析问题,则会使教学内容丰富,理论剖析达到一定的深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从理论上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世界经济的知识点,而且有利于学生将学过的课程与《世界经济概论》的学习联系起来,为今后其他专业课的学习打下基础。

(三)采用案例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式的、教学相长的教学方法。它要求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要求,以案例为基本教材,在教师的指导下,运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藉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世界经济概论》课的学习中,教师应适当采用案例教学,让学生身处特定的案例情境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在讲解世界能源的时候,可以给学生讲三次世界石油危机,并让学生去思考:为什么会爆发石油危机?现如今的石油价格猛涨,会不会爆发第四次世界性石油危机?

另外,案例的选择要有针对性和实际性。因此,要求教师对搜集的资料进行合理加工,选出适用于教学的素材,进行修正和更新,使案例适合于世界经济教学的要求。这从另一方面使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得到提高,起到教学相长的效果。

(四)课堂讲授与讨论并行,口头练习和笔头练习相结合

讨论教学方法提倡教师与学生讨论问题,启发学生的思维,使学生主动地去分析、思考、解决问题。它改变了传统“填鸭式”教学的呆板,丰富了课堂的信息量,使整个课堂教学成为学生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互动的网络结构。教师根据教学安排,可适当增加讨论课的次数,提前将讨论的题目布置给学生,让学生课后查阅资料,撰写发言提纲。在讨论课上,让学生陈述观点,提出问题,与教师和其他同学进行讨论,共同学习。

文科的基本功包括“口头”与“笔头”,即便一个人有许多创新的见解、缜密的逻辑思维、搜集了翔实且丰富的资料,但最终要通过“说”与“写”表达出来。经济类专业严格地说应介于文理科之间,因此对于我们的学生来说要锻炼“说”与“写”的能力。课堂讨论为学生提供了锻炼“说”的能力,书面作业或者小论文则是锻炼学生“写”的能力。因此,在《世界经济概论》课的教学中,适当让学生写一些课程作业或小论文,不仅可以训练学生查找、搜集资料的技能,而且可以培养学生书面表达的能力。

(五)适当运用多媒体教学,充分利用网络辅助教学

在现在的教学中,多媒体教学似乎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教学方式,甚至有的教师整堂课都不用粉笔,都在课件中体现出来。多媒体教学固然有诸多好处,如方便快捷,特别是针对一些烦琐的表格可以直接展现在学生的眼前,便于教师的讲解。但经过这几年的教学实践,学生反映,用多媒体教学有时感觉像放电影,记不住。因此,在《世界经济概论》课的教学中应适当运用多媒体教学,制作的课件力求简单美观,充分体现教师的授课内容,而不可全盘用多媒体教学。

在网络时代,教学方法也可以网络化。教师可以利用网络向学生提供一些学习素材,如教师在讲授后,可以向学生提供一些相关网站,让学生去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此外,教师还可以申请一个共享的信箱或者网络U盘,将一些与教学内容有关的素材放上去,让学生阅读。这些为学生加深对课堂讲授知识的理解,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六)适当联系中国经济的实际

我们是中国人,因此在讲《世界经济概论》课时,应适当联系中国经济的实际,这样听者更爱听,教学效果也好些。如谈美国的GDP、失业率、通胀率等时,最好对比一下中国的相关情况。这样更具说服力,也使学生看清中国在世界经济中所处的位置,也更好地体现出世界经济的教学、研究的目的在于中国经济腾飞。

(七)教学离不开科研,宜寓科研于教学之中

教学必须与科研相结合,教学不能脱离科研,科研可充实教学内容。笔者在讲课过程中发现,一般自己感兴趣的地方,研究过的问题,讲起来不仅内容丰富、思路清晰,而且效果较佳;如本人缺乏研究的部分,讲起课来总觉得十分别扭,费力并且教学效果不佳。因此,作为讲授《世界经济概论》课的教师,要重视与该课程相关的科研,并将其科研成果充实到课堂教学中,可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

三、小结

以上仅仅是本人从事《世界经济概论》课程教学工作的点滴体会。由于世界经济学科的自身特点,决定了教学方法与其他学科相比,有其特殊的要求。所以,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根据学科特点、学生情况因材施教,通过合理的教学方法,使教学达到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经济法概论篇(5)

(一)学习过程要循序渐近,由浅入深

 

中职生的学习基础比较薄弱,自控能力不强,社会知识比较缺乏,经济法本身理论性较强,如果一开始就给学生讲解很深的理论,学生就会产生惧怕的心理,所以老师在选材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在开始的时候尽量选择一些简单的理论知识和习题,让学生学习,等待学生入门之后,再适当地延伸。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让学生在掌握一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精心设计的案例进行分析和研讨,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可以为学生提供实际的问题情境、仿真的经验,使法律以鲜活的面孔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有机会设身处地地面对案例情境中所引发出来的问题进行思考与学习。案例教学法的出发点是激发学生个体探究动机,教师精心选择案例,创设情境,便于学生理解教材内容,掌握知识,比如在讲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用王某把钱借给李某,这一现实生活中简单案例,提出谁是法律关系主体,谁是客体,谁是内容,创设情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产生一种新鲜感和强烈的求知欲,让他们积极去探索,积极思考,通过研究、分析获得一些见解后,组织学生讨论,从而理解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案例的运用激起了学生学习的热情,思考的欲望,主动地寻找答案,变“要我学”为“我要学”。

 

对于案例教学法的课堂组织,一是案例的呈现。以恰当的方式呈现案例能促使学生进入案例情景中深刻感悟案情,激起对学习的兴趣,引发学生对问题深入探究的欲望。例如,可以让学生扮演角色,以小品表演案例或现身说法等方式展现案例;也可以采用视频、图片或漫画的形式来呈现案例,也可以用文字叙述案情。展现案例的同时要提出思考题,调动学生积极参与;二是案例的讨论。可以采取分组或全班讨论的形式进行,在讨论中,教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既要发挥教师的作用,控制学生讨论的范围和时间,又要让自己成为学生的伙伴,认真倾听他们的想法并适时给予点拨,这种点拨指导的关键在方法的指导和思维的启迪。

 

运用案例教学法要注意用案例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案例的实用性。经济法案例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鲜活案件,具有较强的时代感和现实性,可以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生活,增强观察生活、联系实际的能力,通过紧密结合学生生活实际地案例,避免了枯燥地陈述,同时对鼓励学生积极探究,形成主动学习态度有很大的好处,达到开放式教学效果。

 

(三)组织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它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系统和全面的技能训练,使枯燥、无生气的课堂变得生动活泼起来。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相比,它有如下特点:1.学生和教师的角色和地位发生转换,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只起辅助作用。在模拟法庭训练课上,学生是中心,他们处于律师、法官、检察官或当事人的地位,他们必须设身处地地考虑扮演的角色的利益,从不同的角度参与同一案件的审理,并全力以赴地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因而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姿态是积极主动的,对学习进程的推动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教师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则是较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他们只是素材的提供者而已,并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指导和评价。2.具有一定的综合实践性,教学过程中不仅涉及法律知识技能,还能培养学生语言能力,表演技能和心理素质。模拟法庭就是让学生模拟法院审理案件的情景进行处理案例,由学生扮演其中的角色,如法官、书记员、原告、被告、律师等。由于学生身临其境,效果较好,学生通过辩论、思考,能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

 

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是一种实践教学法,是指可以参照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模式,由学生定期在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待有关人员咨询,或当场处理有关经济法方面的纠纷、争议。

 

事务所咨询式教学方法可以使学生灵活运用学习到的知识,使其对问题的认识加深并理解、巩固,而且这种方法也往往能使学生遇到一些复杂、疑难问题,从而迫使学生查阅大量资料、请教老师、与同学探讨等,容易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与求知欲。另外,这种方法处理业务的仿真性强,对培养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业务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但这种做法颇有难度,主要是咨询、投诉人员的来访频率及提出问题的复杂性等,为保证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接待时间也不宜过频及过长。

 

经济法概论篇(6)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41-01

一、国际贸易自由化

科学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跨国公司的蓬勃发展,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合作势头高涨,特别是在WTO的推动下,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断加快。

世贸组织成立后,继续为其成员扩大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其秉承着互惠原则,是互惠贸易成为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因为有世贸组织机制作保障,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国带来的利益远大于一个国家自身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同时,TPP的出现,一方面为贸易和投资带来了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也提出了需要加以应对的新的贸易问题。TPP谈判的停滞对未来亚太构建FTAAP或许是一个不利的消息,但对陷入僵局的WTO多哈回合谈判却更是一个机遇。TPP谈判不仅能够为现有的多哈回合谈判提供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方面的经验借鉴,也可以在经济层面上对亚太地区的经济做出贡献,侧面助力贸易自由化进程。

二、国际投资的便利化

近年来,国际投资条约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同时20国集团(以下简称G20)不断进行开放并有建设性的讨论和研究,以及东盟十国发起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以下简称RCEP)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环境形势大好,各国投资越发便利。

新出现的双边投资条约(以下简称BIT)增加了有关非投资的敏感问题,不再一味追求投资保护及自由化,开始重视环境保护及劳工问题。非政府组织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的范本更是表达了使国际投资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意愿,鼓励采用包含投资者的环境保护义务甚至投资者母国责任的范本。

同时,RCEP16国领导人的联合发表声明也为RCEP谈判注入了新的动力。众所周知,由于亚洲双边自贸协定数量众多又缺乏统一的自贸安排,且各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的差异巨大,因此亚洲区域一体化的进程始终缓慢。而RCEP正是为了适应这种局面设计的,它更多的尊重各国的利益诉求,适应了亚洲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国际金融市场化

从国际经验看,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后,金融市场化改革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推进。在全球化引发的全球治理热潮中,由于各国原则的限制和金融领域的敏感性,国际金融领域的发展进程举步维艰,为了应对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金融领域的改革势在必行。目前在亚洲各国的金融立法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加强金融信息的透明度,使金融市场参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与此同时,各国强化了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自。

四、国际税收法定化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资本在全球了范围内的流通进一步增强,从事跨国投资和其它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收入和财产日益国际化。当前,众多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以及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组织,为达到其组织目标和原则,均制定各种指令和建议,要求参加该组织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包括税收立法,进行修改和协调,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该组织的指令或建议所规定的目标,由此引起各国税收制度的趋同化。税收法定原则是与现代国家相伴而生的。在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完善税收制度,促进国际税收的法定化发展,对增强世界经济活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五、国际经济纠纷解决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出现、司法体系应接不暇的背景下提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今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争端解决机制正在不断丰富,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ECFA争端解决机制百花齐放,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以来,已经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而且日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信赖。

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当事人更愿意选择非司法的方法,即ADRs来解决纠纷。这样的方式虽然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明确,虽然在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司法和非司法的方式是可以选择适用的,然而非司法的方法不一定是最好的。和解、调解固然有着权利行使方便、成本低等有点,但是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的强者约束力,并不是以公平为出发点的,因此并不能彰显公平正义。因此,未来我国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中依然不能放弃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要坚持解决纠纷的诉讼化,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国际社会经济相互交融的今天,出现各种经济贸易纠纷是必然结果,完善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倡导用多元化的手段定纷止争,是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樊轶侠.TPP能否取代WTO?[M].国际税收,2015.

经济法概论篇(7)

课程代码:00244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主要的判断标准是

A.经济法是否拥有一个特有的法律体系

B.经济法是否具有一套独特的研究方法

C.经济法是否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

D.经济法能否对国家经济政策产生指导作用

2.着重回答经济法自身是什么的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的

A.经济法本体论 B.经济法价值论

C.经济法规范论 D.经济法运行论

3.下列属于市场规制法的是

A.《专利法》 B.《物权法》

C.《侵权责任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4.经济法的调整以整体上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为直接目标,这体现的是经济法基本特征

之一的

A.经济性 B.强制性

C.现代性 D.规制性

5.经济法价值的两大类别是

A.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

B.正义价值与秩序价值

C.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判价值

D.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

6.经济法的宗旨涉及几个重要目标,其中的目标是

A.稳定增长 B.保障基本人权

C.保障社会公益 D.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7.下列关于我国调制立法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由立法机关独享的立法模式

B.由行政机关独享的立法模式

C.由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享的立法模式

D.由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分享的立法模式

8.下列关于调制受体依法竞争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依法竞争义务只涉及市场主体与其竞争者之间的关系

B.竞争行为不得违反诚信原则,这是受制主体的积极义务

C.对于依法竞争的义务,仅限于传统意义

D.消费者个人一旦从事经营活动,同样也要履行依法竞争的义务

9.下列属于正式程序的是

A.窗口指导程序 B.股票的发行程序

C.非法定的立法民意征求程序 D.道义劝告程序

10.在经济法中,计划、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等程序属于

A.诉讼程序 B.非诉讼程序

C.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D.非正式程序

11.我国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

A.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B.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

C.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和再分配 D.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2.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权力监督制衡理念以及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外部性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

A.宏观调控指挥协调制度 B.宏观调控指导协商制度

C.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D.宏观调控平等协商制度

13.我国财政的根本要义是

A.以人为本 B.宏观调控

C.和谐、稳定、发展经济 D.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14.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是

A.审查权 B.监督权

C.编制权 D.执行权

15.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主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是

A.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B.具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C.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D.具有独立承担违宪责任的能力

16.粮食、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和进口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

A.零税率 B.低税率

C.基本税率 D.减免税率

17.在我国,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

A.10% B.15%

C.20% D.25%

18.下列属于货币市场的是

A.债券市场 B.股票市场

C.国债回购市场 D.黄金市场

19.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对象是

A.个人 B.企业

C.社会团体 D.商业银行

20.国家计划管理、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计划形式是

A.短期计划 B.中期计划

C.长期计划 D.中、长期计划

21.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 B.国家权力机关

C.人民法院 D.国家计划委员会

22.1945年美国铝公司垄断案创立的反垄断法制度是

A.豁免制度 B.申报制度

C.域外效力制度 D.惩罚制度

23.1896年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诞生于

A.法国 B.德国

C.美国 D.英国

24.规制垄断的基本路径中,除了结构主义之外,还有

A.行为主义 B.主导主义

C.支配主义 D.认识主义

25.下列属于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是

A.划分市场 B.交易

C.限制转售价格 D.特许协议

26.甲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对日交易量超过一百手的客户,可以将手续费的2%作为折扣费退还给他们,并要求办理完整的财务手续。其他交易所对此规定提出异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交易所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B.甲交易所的行为构成行贿

C.甲交易所的行为既构成行贿又构成不正当竞争

D.甲交易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7.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请丁饮用。丁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丁提出赔偿请求,而且只能向乙索赔

B.只能由丙提出赔偿请求,而且只能向甲索赔

C.丙或丁必须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其确定向谁索赔

D.由丁提出赔偿请求,丁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28.形式上经营者集中特色的行为是

A.经营者联合 B.经营者控制

C.经营者垄断 D.经营者合并

29.吕某在甲公司购买掌上电脑,因掌上电脑的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与经理发生争执。经理指令公司保安人员将吕某强行拖到一间仓库里禁闭两个小时。第二天吕某将此过程告知当地报社,当天晚报载文对甲公司及该经理进行了抨击。吕某的行为属于

A.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B.诋毁商誉行为

C.新闻媒体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

D.吕某侵犯经理名誉权的行为

30.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A.6% B.8%

C.10% D.15%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31.下列有关经济法与商法关系的阐述,正确的有

A.经济法是公法,商法是私法

B.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

C.两者在法域、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

D.从民法到商法再到经济法的发展,是从任意法到强行法的发展路径

E.两者在法律的保护宗旨、保护法益、主体地位等方面都有不同

32.下列有关“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多维性”的阐述,正确的有

A.调制受体主要是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人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而由专门经济法规范进行限定

B.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C.通常情况下,调制主体资格的取得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D.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它们是通常的市场主体

E.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各类主体资格的非平等性、各自的职能和任务的差异性等有关

33.从广义上说,重复征税可以分为

A.税制性重复征税 B.经济性重复征税

C.行政性重复征税 D.法律性重复征税

E.合理性重复征税

34.计划法的基本原则有

A.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B.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

C.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

D.坚持规划先导原则

E.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原则

35.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车,该车在某些新设计上不够成熟,导致部分车辆在驾驶中出现故障,甚至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有

A.安全保障权 B.知悉真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获取赔偿权

E.监督批评权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经济法的地位

37.公益诉讼

38.经济法的“本法责任”

39.《预算法》

40.相关市场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41.简述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42.简述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

43.简述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

44.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

45.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五、论述题(本题10分)

46.试论述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六、案例分析题(本题10分)

47.某市贸易信息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至30日组织了一场名优商品展销会,展销地点是市工业展览中心,一百多家公司、厂家参展。市民甲在该展销会上买了一瓶麦香酒回家,饮用后即感到头昏眼花,马上去医院,经10天住院治疗,虽基本恢复了体力,但双目失明(麦香酒甲醇过高引起)。甲出院后立即去市工业展览中心,但展销会已结束。甲找到工业展览中心的主管人员,被告知此次展销会系某市贸易信息公司组织的。甲找到某市贸易信息公司,被告知麦香酒是H县的麦香酒厂展销的,应由H县的麦香酒厂负责。

经济法概论篇(8)

课程代码:00246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

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

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

用有严重缺陷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即构成

A.实际违约 B.预期违反合同

C.提前违约 D.履行不可能

2.使用FOB术语时,应在术语后加注

A.装运港 B.卖方营业地

C.目的港 D.买方营业地

3.买方是信用证当事人中的

A.收款人 B.开证申请人

C.受益人 D.第一付款人

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附属银行,依GATS规定属于服务贸易中的

A.自然人流动 B.境外消费

C.跨境提供 D.商业存在

5.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的是

A.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B.破坏生态环境的

C.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D.保护人民生命或者健康的

6.技术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从许可方或其指定处购买被许可方不需要的技术、设备、产品

或服务,以此作为被许可方获得技术许可的条件,这种限制性做法被称之为

A.搭售条款 B.限制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C.限制竞争条款 D.限制被许可方正当使用许可技术

7.依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

A.部分主权 B.永久主权

C.定期主权 D.有限主权

8.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之一是

A.互惠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国民待遇 D.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9.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是

A.南北合作 B.南南合作

C.北北合作 D.东西合作

1O.托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银行的地位严格限于作为

A.收款人 B.付款人

C.担保人 D.人

11.下列关税中属于优惠关税的是

A.进口关税 B.财政关税

C.过境关税 D.最惠国待遇关税

12.对同一进出口货物同时征收从价税和从量税,并以其中一种为主的征税方式是

A.选择税 B.保护关税

C.混合税 D.特惠关税

13.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除可以采取提高关税、关税配额

形式外,还可以采取

A.海关估价 B.进口禁止措施

C.外汇管制 D.纯粹的数量限制

14.在欧盟的组织机构中,由直接普选产生的是

A.欧洲议会 B.欧盟理事会

C.欧洲法院 D.欧洲执行委员会

15.在国际法上,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的表决制度,称之为

A.集团表决制 B.加权表决制

C.并行多数表决制 D.分别表决制

1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处理日常业务的机构是

A.总裁 B.理事会

C.执行董事会 D.董事会

17.世界的多边开发援助机构,对成员国而言也是的国外借贷机构的是

A.世界银行集团 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C.世界贸易组织 D.联合国

18.WTO继续实行总协定的决策方式是

A.集团表决 B.并行多数

C.协商一致 D.反向协商一致

19.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坚持“物主承担

风险”的国家是

A.美国 B.英国

C.德国 D.中国

20.按照对进出口商品的管理程度,可将许可证分为一般许可证和

A.有定额进出口许可证 B.无定额的进出口许可证

C.特别许可证 D.数量限制许可证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O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

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可以分为

A.独占性许可合同 B.排他性许可合同

C.普遍性许可合同 D.分售性许可合同

E.交叉性许可合同

22.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各项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这些协

议主要有

A.《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B.《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

C.《银行业有效监管原则》

D.《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

E.《关于监督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的最低标准的建议》

23.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有

A.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B.宣告撤销合同

C.中止履行 D.宣告合同无效

E.损害赔偿

24.1992年2月7日欧洲共同体12国正式签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它包括

A.《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 B.《罗马条约》

C.《政治联盟条约》 D.《巴黎条约》

E.《欧洲一体化文件》

25.双重税收协定中所称的投资所得主要包括

A.股息 B.特许权使用费

C.利息 D.不动产所得

E.利润

26.中国在加入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时声明作出保留

的事项有

A.仲裁协议形式保留 B.商事保留

C.仲裁裁决形式保留 D.互惠保留

E.公约适用地域范围保留

27.同司法解决方式相比,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

A.仲裁案件可以公开审理 B.仲裁裁决可以上诉

C.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 D.仲裁机构没有法定的管辖权

E.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

28.国际税法中法人的居民身份确认标准有

A.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B.生产经营地标准

C.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D.投资人国籍标准

E.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29.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

A.委员会 B.总理事会

C.理事会 D.执行董事会

E.董事会

30.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表现为

A.缔约权 B.法律诉讼能力

C.立法权 D.特权与豁免权

E.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GATS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

32.简述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33.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限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担保业务。

35.试述国际融资协议共同条款中约定事项的主要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

36.A国甲公司2010年8月20日致电B国乙公司:“长期求购儿童玩具,请按本公司提供的样品生产10000件,每件FCA60美元。该批货物请于2010年9月20日至30目交货。”2010年8月25日甲公司收乙公司电:“接受你方来电,因生产计划安排,2010年1O月10日至20日方能交货。”2010年8月28日,乙公司收甲公司电:“请贵公司按你方所述日期交货为盼。”乙公司未能按时交货,甲公司为此给予其20天宽限期。2010年11月2日,乙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2010年12月30日甲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甲公司将该批玩具上市销售后,2011年1月A国丙公司起诉控告甲公司所售玩具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甲公司认为该玩具系B国乙公司生产,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上述A、B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

请问:

经济法概论篇(9)

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此后,我国越来越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发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对经济的作用,经济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法经历了从误解到理解再到被普遍认同的发展过程。

 

一、我国经济法的两个重要发展阶段

 

中国经济法是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后所产生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和保证,纵观中国经济法的历史,从萌芽到基本建构起自己的体系,经历了两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

 

1978—1992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始阶段,这一时期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经济法产生和初步发展时期。这时的经济法主要在于移植和借鉴国外的经济立法,当时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方面的规范,为应对经济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经济改革的方向和目标还不十分明确,加上对法制的需求也不强烈,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还不具备经济法形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

 

2.逐步走向成熟阶段

 

1992年至今,是我国经济法勃兴和走向成熟的时期。党的十四大报告正式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以此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由于我国多年的计划传统过浓,所以要通过经济法律的形式逐渐削弱经济中的计划成分,提升市场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而不是向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经济法的产生是源于市场失灵,更多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弊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使我国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也为经济法体系的初步形成提供了立法实践基础。

 

二、我国经济法取得的主要成就

 

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经济法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涉及各个方面,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1.宏观调控方面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部分,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后盾,也是国家运用计划、税收、货币、产业、价格等手段行使经济调控职能的法律保证。这方面的法律已经有:《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审计法》、《统计法》、《会计法》、《城市规划法》、《价格法》等。

 

2.市场规制方面

 

市场规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井然的行为,主要致力于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也是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功能。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计量法》、《标准化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反洗钱法》等。

 

3.企业组织方面

 

为了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要严格规范各市场主体的地位。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核心主体,国家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建立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同时也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企业的自主权和经营权,规定企业作为社会组织体应承担的责任。这方面的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破产法》等。

 

4.资源能源方面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由于过于追求经济的增长,而忽视对环境的保护,过度从自然界索取,滥用资源、能源,目前已经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和人民的正常生活。为此,通过经济立法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尤为重要。这些法律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三、进一步加强经济法建设的几点思考

 

中国经济法建设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各环节建设。

 

1.继续完善立法

 

完善经济立法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立足本土资源,借鉴他山之石,尽可能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投资法、工资法、国有资产法、循环经济法、食品安全法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以适应实际经济活动的需要。

 

2.改进和加强执法

 

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依据、权限和程序履行经济管理职能;要逐步建立严格的经济管理、经济执法责任制和经济管理、经济执法过程追究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经济管理、经济执法行为,以增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的规范性、民主性和有效性。

 

3.积极构建经济法治系统工程

 

从社会公共性出发,公共管理视角下的现代经济法就是由政府推进的市场经济法治模式。政府推进的市场经济法治可以而且应当构成系统工程。解决经济领域的具体法律问题,比如定价、征税、放贷、罚款、应急、救市等。

 

经济法概论篇(10)

2007年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之一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以下简称《概论》)已经于2007年秋季使用于高等学校2006级学生的教学。这套教材的出版和发行,凝聚了众多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和研究专家的智慧和力量,确是一套高质量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教材。本人作为一名从事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的教师,本着使这套教材精益求精的目的,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的有关教学内容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1.“资本循环是资本从一种形式出发,经过一系列形式的变化,又回到原来出发点的运动。产业资本在循环过程中要经历三个不同的阶段,与此相联系的是资本依次执行三种不同的职能。第一阶段是购买阶段,即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购买阶段。它属于商品的流通过程。在这一阶段,产业资本执行的是货币资本的职能。”(《概论》143页)这里的问题是,处于产业资本循环第一阶段即购买阶段执行货币资本职能的货币是属于商品的流通过程还是资本的流通过程。如果说是处于商品的流通过程,从表面上来看,或者从形式上来说产业资本家付出货币,购买到的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这与一般的商品流通过程没有什么区别。但是,由于产业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到的商品并非是一般的商品,因为除了购买到生产资料以外,它还购买到作为劳动力的特殊商品,正是由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特殊属性,即它是剩余价值的源泉,产业资本家才去购买,或者说产业资本家之所以去购买劳动力这种特殊的商品正是看到它具备生产剩余价值的特殊能力或属性。因而,正是由于作为购买手段的货币购买到的商品的特殊性从而使这一流通过程与一般的商品流通过程区别开来,也就是说,这一流通过程属于形式上的商品流通过程,但从实质上来说它却是资本的流通过程。显而易见,教材中的表述是欠妥的。

2.“社会总产品在实物上得到替换,在价值上实现补偿,客观上就要求两大部类内部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和两大部类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既要保证简单再生产的实现,更要保证扩大再生产的实现。”(《概论》144页)这里的问题是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否扩大再生产比简单再生产具有更重要的地位,不然的话为什么会有“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既要保证简单再生产的实现,更要保证扩大再生产的实现”的说法呢?

社会资本再生产问题,社会总产品的实现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一原理既适用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再生产,同样也适用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再生产。根据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的原理,简单再生产是扩大再生产的基础和前提,扩大再生产是简单再生产的发展和结果。只有首先满足简单再生产的要求,然后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联系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尽管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再生产其特征是扩大的再生产,但是,不管如何,不管在何种社会历史条件下,扩大再生产依赖于简单再生产,没有简单再生产,就根本谈不上扩大再生产,而不是相反,这是不可移易的客观规律。根据语言学的规定,语言是思维的外壳,语言是用来表达思想的,那么,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二者之间的关系用修辞结构来表达的话通常来说用并列结构就可以了,原因正如上述,一方面简单再生产比扩大再生产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在正常的社会条件下,扩大再生产是现代社会再生产的特征,二者各有自身存在的特征和意义,因而不能一般的说一个比另一个更重要。所以,教材中使用的“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消费资料的生产既要保证简单再生产的实现,更要保证扩大再生产的实现”的“偏正结构”值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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