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02 08:26:20

医疗保险论文

医疗保险论文篇(1)

2典型国家的主要做法与特点

竞争性保险市场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性的。不同国家的医疗保险市场不同,选用的风险均等化模式不同,具体的风险调整机制也有很大的差异。

2.1强制性医疗保险国家的主要做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瑞士、荷兰、德国为代表的拥有竞争性强制医疗保险市场的国家,在开放参与和社群评分的基础上,引入风险调整机制对抗保险方的风险选择,保证居民有能力购买医疗保险,并鼓励基于成本和质量的竞争。

2.1.1瑞士

瑞士的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前者覆盖基本卫生服务,服务包全国统一。1996年起,瑞士所有居民必须购买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为单位参保。瑞士大多数人会同时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而且多从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的同一个保险公司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管制,禁止根据健康状况与收入水平征收保险费。保险费采用社群评分方式征收,即不管风险状况如何,在特定区域内,特定保险方覆盖的特定年龄组(0~18岁、19~25岁、25岁以上)人群的保费是一样的。但不同保险方和不同州之间保费差异巨大,同一保险方的同一个保险方案在不同州的价格也可以不同。瑞士政府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接受所有的申请者(申请人每两年可以重新选择保险方),不得追逐利润;而补充医疗保险运营自由度很高,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不同的保险产品并自由设定保险费,可以追逐利润。由于保险公司可同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如果居民选择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一个保险公司,他们参加补充医保的保费可能暴涨。因此,瑞士风险选择的机会比欧洲其他国家更加宽泛,“撇奶油”(避免高风险参保人,以低风险人群为目标)问题更加严重,老人和年轻人、健康状况较好和较差的人之间的一致性遭到破坏。基于医疗保险一致性的原则,瑞士引入回顾性风险调整制度。瑞士风险调整制度采用模式2,结构比较简单。因为各州的保险费差异巨大,且州政府对当地的卫生保健负有责任,瑞士每个州都建立了风险调整基金,单独进行风险调整。瑞士的风险调整是回顾性的,因此风险调整成为不完全的费用调整。首先参保人根据年龄和性别被分到不同的组,年龄分成15组,每个州有30组;然后某保险公司特定风险等级(年龄和性别)参保人的平均实际报销费用与州内该风险等级内所有参保人的平均实际报销费用比较,若前者高于后者,保险公司获得差额,反之亦然。2003年的数据显示,基金在不同保险方案间的流动非常不成比例。资金流向均等化基金的有62个保险方案,而从均等化基金获得资金转移的有56个保险方案;71%的风险均等化基金来自5个保险方,而超过80%的基金流向另外5个保险方。这说明不同保险方之间的风险状况存在很大差异。瑞士的风险调整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仅仅用年龄和性别来调整风险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年龄和性别仅仅能够解释参保人群变异的4%,“撇奶油”仍然有很大的空间。1993年引入风险调整机制以来,计算公式进行过多次调整,如年龄分组更加细致,但是并没有增加更多的影响因素。其次,风险调整是回顾性的,基于保险方对参保人的实际报销,这种费用返还性质有可能打击保险方通过改进效率控制费用的动机,进而导致管理效率下降。目前,瑞士刚刚增加了入院前状况作为风险调整因素,而且将来可能增加患者的医疗状况(medicalconditions)。

2.1.2荷兰

2006年荷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引入强制性私立医疗保险,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竞争性保险市场。荷兰约有40个保险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但荷兰医疗保险市场的集中程度很高,最大的5个保险公司覆盖了82%的参保人。尽管政策允许保险方自由选择提供方签约(每年可以重新选择一次),但荷兰的保险公司通常覆盖所有地区的全部提供方。政府对医疗保险进行管制,实行开放性参与,私立保险方在法律上有义务接受所有申请者,实现全民覆盖。政府对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费补贴,未参保人口比例低于1.5%。保险方之间的竞争促使保险费相对一致,但高起付线的保险方案费用较低。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保险方设定的名义保费(nominalfee),参保人直接缴纳给保险方,这部分费用实行社群评分方式征收;另一部分是所有个体必须向税收征缴方缴纳的收入相关的保费,税收征缴方将这些保险费转移到风险调整基金。另外,政府承担18岁以下儿童的收入相关保险费,这部分资金也进入到风险调整基金。荷兰的风险调整系统将风险调整基金在保险方之间进行分配。荷兰风险调整制度的基金流动采用模式1,保险方根据参保人群的健康状况从调整基金得到补贴来补偿覆盖高风险人群导致的高费用支出,这种机制从理论上讲可以减少风险选择。荷兰采取前瞻性和回顾性相结合的风险调整机制。前瞻性风险调整机制将通过税收征缴的保险费在根据风险因素进行调整后,按人头转移给保险方。荷兰自建立风险调整机制以来,风险调整因素不断增加。1991年风险调整仅基于历史费用支付情况。随后逐渐将年龄、性别、城市化和收入纳入到风险调整机制,历史费用指标被废除。在2002年和2004年对风险调整机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分别引入了药品费用组(pharmaceu-ticalcostgroups,PCGs)和诊断费用组(diagnosticcostgroups,DCGs)。2008年荷兰又引入了社会经济状况指标作为风险调整因素。引入药品费用组的目的是将慢性病患者区分开来,基本思想是处方药可作为患有某种慢性病的指标。2006年规定了17种慢性病,不同慢性病的前瞻性支付金额不同。引入这个指标后也产生一些问题,卫生服务提供方和保险方可能会改变他们的处方行为进而得到更多的支付;而且提供方和保险方有动机将纳入药品费用组的处方或者将病人归类至更高的费用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荷兰改为通过处方的日剂量而不是药品品种数将患者分到不同的费用组。引入诊断费用组是为了解决部分患者的高住院费用问题,基本思想是以前住院较多的患者在以后几年内的治疗费用也将高于平均值,尽管差距会逐渐减小。诊断费用组基于ICD-9编码,每个诊断费用组是一些预期费用相似的诊断组的集合。共有13个诊断费用组,风险调整支付各不相同。提供方和保险方有增加不必要的住院或者将门诊病人转为住院,以此来获取更多风险调整金的动机。除了前瞻性支付,荷兰还采取了回顾性的风险调整机制。前瞻性风险调整系统并没有充分调整不同保险方案之间的风险,因此风险选择仍然存在。为解决这个问题,荷兰于1991~2005年引入了不同的回顾性风险调整机制。第一,各保险方要将一定比例的参保人实际的费用支出与前瞻性按人头支付的费用差额放到一个基金池中。所有的保险方共享这个基金池的资金。第二,所有超过某标准的费用按一定比例转移到一个基金池中,然后基金池在保险方之间平均分担。第三,基于损失或者获利的一定比例,保险方可以从回顾性补偿基金获取或向其支付一部分基金。如高费用支出患者的年总费用超出一定的标准,由各保险方共同承担(风险调整基金池),基金池支付90%,患者所在保险公司承担10%。这种回顾性风险调整,尽管降低了保险方的风险,但也同时降低了保险方改进运营效率的动机;因此荷兰正试图进一步改进前瞻性的风险调整系统并减少回顾性风险调整。

2.1.3德国

德国有很多不同的疾病基金,包括地方疾病基金(thelocalsicknessfunds(AOK))、公司疾病基金(thecompanyhealthinsur-ancefunds(BKK))、同业公会疾病基金(theguildhealthinsur-ancefunds(IKK))和替代疾病基金(thesubstitutesicknessfunds(EAN),直到2009年不同基金的保险费率仍有一定的差异。尽管德国有可供选择的补充保险方案但是远不能替代基本保险方案(所有疾病基金的基本服务包都是一样的),因此医疗保险市场的竞争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在限制性竞争环境内,保险方竞争的目的主要是获得尽可能多的风险调整基金和支付尽可能少的费用。1993年德国引入前瞻性的风险调整机制,一方面可以均等化由于参保人缴纳的保费不同而导致的保险方收入不同;另一方面将年龄、性别、失去工作能力领取养老金的状况(德国社会保障福利为那些因为失能而在可预见的将来不能继续工作的雇员提供的养老金)作为风险因素调整由于覆盖人群的发病风险不同而导致的费用支出不同。但这个风险调整制度实施几年后,缺点逐渐显露:一是转变保险方的均是健康而且收入水平较高的参保人员;二是风险调整制度并没有完全补偿各个保险基金的风险;三是慢性病保健的基金不足。因此,2001年德国议会实施了风险调整改革法案,授权建立高费用风险池,采用回顾性的风险调整机制,专门防止高额费用风险。另外,为解决慢性病保健基金不足问题,将慢性病作为风险调整的一个因素,并执行针对7种慢病的疾病管理项目(diseaseManagementprograms,DMPs)。所有的保险基金必须参与风险调整,2007年共有215个医疗保险基金参与到风险调整过程。这些风险调整因素都是利益相关者不能随意操纵的。风险调整机制对于消除不同疾病基金间保险费率的差异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费率差异从1996年的4%下降到2006年的低于1%,同时风险调整基金从105亿欧元增长到了170亿欧元。2009年德国社会医疗保险进行改革,建立中央健康基金(centralhealthfund(CHF)),保险费率全国统一(雇员工资15.5%,雇主承担7.3%,雇员承担8.2%)。跟以往社会保险没有政府补贴不同,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每年补贴40亿欧元,而且每年增长15亿欧元,直到2016年达到140亿欧元。这部分补贴主要用于为被赡养人员(familydependant)免费参保。各个疾病基金仍然负责收集保险费,但是必须直接转移给中央健康基金。中央健康基金将保险费和政府补贴合在一起,再分配给各个疾病基金。同时,高费用风险池和慢病管理项目(DMP)被终止。2009年建立了新的前瞻性风险调整机制,采用模式2。根据覆盖人群的风险结构,每个疾病基金可以从中央健康基金获得资金分配,资金分配总额是预先确定的。由于各个疾病基金将保险费直接转移到中央健康基金,因此风险调整不再考虑收入水平,而只关注可能影响卫生费用的风险因素。最后,风险调整因素基于80种“严重”或者“费用高”的慢性疾病以及年龄、性别和失去工作能力领取养老金的状况。80种疾病确诊后每年每人的费用应该超过所有参保人人头费用的1.5倍。80种疾病由风险调整专家建议委员会(AdvisoryBoardofScientificExpertsonRiskAdjustment)提出,然后由联邦保险办公室进行调整。因为中央健康基金的资金分配仅基于参保人员的风险状况,因此这个资金分配很难与各疾病基金的支出相等。若各疾病基金支出高于中央健康基金的分配,还要征收一定的保险费(征收额外的保险费可能会导致参保人员转而参加其他保险);反之,各个疾病基金会将一部分结余返还给各个参保人。

2.2自愿医疗保险国家的主要做法

近几年拥有自愿医疗保险竞争市场的国家,如南非、澳大利亚和爱尔兰,也逐渐引入风险调整机制。这些国家自愿医疗保险均是公共医疗保险的补充,而且购买自愿医疗保险的人口比例较高。在自愿医疗保险市场中,通过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来竞争是其主要特征。风险选择有多种形式,在统一费率的前提下,保险方可以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吸引风险状况较好的人群;保险方还可以通过设定起付线来进行风险选择。为了控制风险选择,这些国家也引入了风险调整机制。

2.2.1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以公共和私立模式相结合方式进行卫生系统的筹资和提供。1984年以来,澳大利亚通过强制性、税收为基础的国家医疗保险(Medicare)实现了全民覆盖。居民也可以自愿购买私立医疗保险,用于被Medicare覆盖和未覆盖的服务。私立医疗保险历史上一直是澳大利亚医疗保险系统的核心部分。1953年国家医疗保险法实施以前,私立医疗保险市场几乎未被管制。医疗保险法实施后,引入了社群评分征收保险费和开放性参保。这些管制措施有利于确保不管风险状况如何居民均可获得支付得起的私立医疗保险,但这给私立保险方带来风险。1953年在私立保险市场引入管制措施以来,澳大利亚政府实施了多种举措来保护保险方免于风险:1953~1976年期间实施了特别账户系统,为已经患病的参保人建立特别保险账户,年底时全部赤字由财政补贴,保险方的结余不参与重新分配;1976~2007年期间实施再保险制度;2007年引入风险调整制度。2007年4月1日私立医疗保险法实施后,风险调整机制开始实施。澳大利亚的私立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作为管制机构负责管理风险均等化信托基金,确保私立医疗保险能公平运营。私立保险方每个季度需要向管理委员会反馈和报告他们在基金运行地区的支付情况和保险政策。澳大利亚的风险调整采用模式2,参保人根据社群评分向选定的保险方缴纳保险费,保险方向风险调整基金池缴纳一致性基金。澳大利亚的风险调整是回顾性的,基于年龄和补偿情况,分别建立年龄调整基金池(TheAge-BasedPool,ABP)和高费用补偿调整基金池(TheHighCostClaimantsPool,(HCCP)。年龄调整基金池为基础基金池,年龄被分为8段,55岁以下为一段,85岁以上为一段,期间每增加5岁为一段。为每个年龄段规定一个权重。基金池对保险方的资金转移根据每个年龄段的花费情况乘以权重求得。高费用补偿基金池将补偿费用限额定为5万美元,超过此水平保险方获得资金转移。

2.2.2爱尔兰

爱尔兰所有居民均可以享有公共卫生系统提供的一定水平的服务,同时居民可自愿购买私立医疗保险。爱尔兰政府将私立医疗保险作为公共卫生保健的补充,更多的人购买私立医疗保险,政府筹资和提供卫生服务的压力会相应变小。1957年自愿医疗保险法案通过,爱尔兰医疗保险市场上有多个保险方互相竞争,保险方不能拒绝任何参保人,并要至少覆盖规定的服务。保险方按社群评分征收保险费,即对在同一风险群组(根据年龄不同分为4个风险群组)内的个体征收同样的保险费,这确保高风险个体也可获得支付得起的保险。2009年爱尔兰有51%的人口购买了私立医疗保险。爱尔兰政府一直关注风险均等化制度,以确保医疗保险的公平可及。1994年医疗保险法案的相关条文明确提出将风险均等化制度引入爱尔兰,同时开放式参与、终身覆盖(lifetimecover)以及最小受益包(minimumbenefit)等管制规定也于1995年出台。1998年底当时面向所有居民的两大保险公司(BupaIreland和theVhi)具备了进行风险均等化资金转移的条件。但在实际的资金转移发生前,爱尔兰政府出台的管制政策影响了风险均等化的进行,资金转移没有发生,直到2003年6月新的风险均等化制度建立起来。爱尔兰的风险均等化制度采用模式2,年龄和性别作为风险调整因素。参保人可以自愿购买保险,向保险方缴纳保险费,而为了保证一致性,建立风险调整基金,保险方和基金之间有资金的转移。保险方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风险特征及费用信息,以这些信息为依据每6个月进行一次支出估计。在对每个保险方的实际支出与根据覆盖人群风险特征估计的支出进行比较后,根据估计的支出与实际支出的差异进行资金的转移。非常重要的是,爱尔兰不同医疗保险覆盖的服务包不一样,因此风险调整只能基于某规定的水平。爱尔兰的风险均等化制度是回顾性的,即均等化基于历史的报销信息而不是未来的预计支出。回顾性风险调整最大的优点是实用,而前瞻性风险调整需要覆盖人群的大量数据。根据爱尔兰的法律,目前还不允许保险方获取跟计算保险费和实际补偿不相关的消费者信息。数据获取的有限性限制了前瞻性风险均等化可以利用的风险调整因素,风险调整的有效性也就因此降低。经过风险调整,覆盖风险状况较差人群的保险方从覆盖风险状况较好人群的保险方得到补偿。

2.3各国风险调整机制比较

强制性和自愿医疗保险市场的风险调整机制各不相同。从风险调整因素看,大多数国家包括了年龄、性别,而其他风险因素则各不相同。无论从前瞻性还是从回顾性调整看,回顾性风险调整更容易操作,但也容易变成费用调整和打击保险方控费的动机;而前瞻性调整需要获取参保人群的大量信息,难度更大。从基金流动形式看,除荷兰参保人同时向保险方和风险调整基金池缴纳保险费外,其他4个国家的参保人均仅向保险方缴纳保险费,而风险调整基金在保险方和一致性基金池之间流动。

3特点与启示

3.1建立风险调整机制是实现医疗保险基金平衡和一致性原则的重要手段

国际经验表明,风险调整是保障医疗保险市场顺利运行的必要工具。在政府管制的医疗保险市场内,由于不能拒绝所有申请人以及保险费不能与参保人的风险状况相匹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调整机制来平衡他们的风险,这样一方面保证了基金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也为确保不同人群保险待遇的一致性奠定基础。近年来,我国已经形成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存的医疗保险制度。3种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群不同,风险状况差异较大,如新农合覆盖人群多是老年人、妇女和儿童,健康状况较差,基金风险较高。由于不同保险制度的筹资水平不同、覆盖人员的疾病风险也不同,导致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差异较大,不同保险制度覆盖人员的医保待遇差异甚大。在我国目前提高医保统筹层次较难的情况下,建立风险调整机制也是可选的方案之一。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不同地区、覆盖不同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转移机制,以提高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风险抵抗能力,同时逐步实现不同人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一致性。

3.2风险调整机制不仅适用于强制性医疗保险市场,也适用于自愿性医疗保险市场

从国际经验看,风险调整机制不仅适用于德国、荷兰等强制医疗保险国家,也适用于澳大利亚和爱尔兰等实行自愿购买私立医疗保险的国家。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属于强制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而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属于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合),具有自愿参保的性质。国际经验表明,无论是强制性医疗保险还是自愿性医疗保险市场,风险调整机制均可以发挥其风险调节作用。

3.3建立风险调整机制,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之间开展内涵

竞争、为参保人群提供质量更好和效率更高的服务建立风险调整机制,可以公平合理地补偿保险方承担的风险;减少保险方对参保人群的选择,促使保险方之间建立基于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的良性竞争;保证参保人群获得质量和效率更高的医疗服务。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基本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正在从扩大覆盖面向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转变。为实现不同保险制度的质量和效率的提升,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风险调整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保效率的稳定提升。

医疗保险论文篇(2)

1、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职工实际医疗消费需求之间存在差距,特别是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定位在“广覆盖、低保障”,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实行统一的政策,难以充分体现不同人群的现实差别,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影响了基本医疗的稳步推进。因此,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效率、公平原则,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推进的基础。

3、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同时享受特殊的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必须有相对应的措施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以保证广大职工队伍的稳定。

4、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还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医患的制约机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二、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条件和形式

1、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条件:

首先,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续的税后利润,并按时缴纳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保证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三,已经形成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有能力主办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2、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业内部。如有实力大集团、大企业可以自办补充医疗保险,但应建立相应的经办和管理机构,并使补充保险资金与企业经营性资金分离,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其二,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也可以保险公司的某一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订制的方案确定费用。

其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也可以实行企业单独缴费,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

1.企业补充医保险方案的设计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制订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一定要依法从事,切不可认为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负担原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在设计过程中应体现合理负担的原则,这样既有利于规避道德风险,抑制不合理费用支出,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如有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不设起付线(免赔额),就不符合这一原则。

(三)是针对性原则。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目的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主要是解决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异药等)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此,医疗费用支出的绝对数额越大,个人负担的比例应该越低。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设计要有针对性,体现“雪中送炭”的原则。

(三)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企业在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时,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从操作上讲,这样也有利于报销单据的收集和范围的认定。

2.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设想

(一)“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的是基本医疗,但是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病例又是客观存在的,尽管这一部分职工所占比重较小,但费用很大,致使单位和职工个人均难以承受。对于这些“超大病”的医疗问题,基本医疗既不可能完全包下来,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应该把这个包袱再推给用人单位,因此应该为职工寻求一个最佳解决办法,即面向统筹地区建立职工“超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体做法,可以由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根据患“超大病”的职工比例和职工总数等数据资料,合理进行资金筹集数额和承保水平测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几十元钱的条件下,保证“超大病”医疗费用支付的办法,至于资金的来源,可通过个人为主,单位为辅的方式实现。实际上,只要是费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职工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也是可以实现的,更何况还有统筹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可以发挥相应的作用。

这一方案的实施,是本着规模出效益的原则承办的,因此对于在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应当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其参加,集合大多数职工的力量为少数需要的职工提供帮助。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由于承保费用较低,便于推广实施;二是可以减少单位的医疗费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务,若发生超限额医疗费用,可由参保职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三是可以沿用和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易于实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业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拨付一部分款项支付自负段。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实施,其中社会统筹基金要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以统筹基金支付为主,但个人同样要负担相应比重。尽管相对统筹支付而言个人负担比例较小,但由于医疗费用相对较大,对于因病不能参加工作、工资收入明显下降的职工本人和家庭来说,还是困难重重。为减轻重病职工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职工所在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职工大病专用基金,在企业内部实行统筹使用,所需资金可按企业、职工共同分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如企业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资的税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职工在包干药费或工资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职工工龄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

四、结论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同时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得到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对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程度、医疗需求的多样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调查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需要根据保险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资金和管理情况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规划。重点研究针对不同保险目的的资金来源和给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设计水平不一又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

补充医疗保险由单位承办时应有一定的限制,即单位经济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时,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只能是职工本人(不含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的水平不能与物价挂钩,还必须体现一定的差别;在保险项目上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有所侧重。

【论文关键词】必要性;条件;形式;方案

【论文摘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主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可能大包大揽,而是立足于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的基本需求。同时,为了尽量使原来医疗保障水平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职工医疗水平不致于大幅度降低,满足不同层次群体的医疗保险需求,以确保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推进。因此,如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成为我们急需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陈智明.医疗保险学概论〔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医疗保险论文篇(3)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因素的相关分析根据调查问卷设计的问题,笔者共选择了43个变量研究其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因素的相关关系。这43个变量的具体名称以及它们与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性如表1所示。

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因素的二分类Logistic分析

被调查者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15个变量之间存在着单变量相关性。笔者使用二分类Logistic模型对被调查的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去除各变量之间的交叉和叠加影响。

(一)变量的定义把相关分析后与被调查的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15个影响因素定义如下:V1为受教育程度;V2为每月收入情况;V3为基本医保保障程度低;V4为基本医保定点医院过度检查;V5为对补充医保的了解程度;V6为别人参加了所以也跟着参加了;V7为缴费和报销等组织实施方式灵活且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V8为没有参加基本医保;V9为为了享有更舒适的医疗环境和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V10为同等条件下优先点名某医务工作者提供如点名手术和护理等;V11为补充医保支付基本医保支付门诊费用后自付部分的门诊费用;V12为补充医保支付基本医保中起付线以下的住院费用;V13为补充医保支付基本医保中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住院费用;V14为基本医保未覆盖的医药卫生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参加补充医保时的合同约定报销;V15为参加补充医保后承保人是否提供疾病预防、健康咨询、健康评估、健康教育信息。

(二)回归结果由于自变量V1,V2,V5和V15属于多分类变量,在数据输入时对其进行哑变量设置,同时采取逐步向前法(Forward)和似然比(LR)检验法使各变量逐步进入方程,具体结果。表2的结果表明Hosmer和Lemeshow(HL)检验通过,这说明方程的拟合优度好。共有3个自变量进入方程,各自变量的显著性检验均通过。可见,城乡居民是否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受到V10,V11和V15这3个因素的影响。

三、结论性评论

医疗保险论文篇(4)

2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

2.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情况的基本概述

采用“李克特量表”法,针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情况、医疗保障水平、相关手续办理难易程度、政策实施情况、是否有必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5个条目进行调查。每一陈述均为一条正面陈述,例如“参加医保后,您认为自身的医疗保障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每一陈述均有"非常同意"、"同意"、"不一定"、"不同意"、"非常不同意"这5种答案,分别记为5分、4分、3分、2分和1分,每个被调查者的满意度总分即为各道题的回答所得分数的加和,故满意度得分的总分为25分[4]。本次调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满意度总分,均值为10.58,方差为8.76,总分分值中最大值为20,最小值为4,其分布基本成正态分布。表明被调查者的整体满意度偏低,满意度高和满意度低的人分布较少,满意度评价一般的人分布较广泛。满意度得分分布见图1。

2.2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调研前期成果总结和相关文献查阅,发现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因素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可能性最大,因此,本研究以这6个因素为主线试图探索其对满意度评价产生的显著性影响。将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月收入、参保种类这6个可能影响满意度评价的因素进行方差(ANOVA)分析,表明男性的满意度评价略高于女性,男性为(10.64±2.88),女性为(10.48±3.07),不同性别的应答者对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最高,为(11.06±3.70),其次为本科(10.76±2.91),而大专、高中及其以下学历者满意度均分差不多,不同学历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职业分类方面,从事医疗工作方面的应答人员满意度最高,为(12.13±3.93),其次是学生为(11.18±3.59)、教师为(10.81±3.90)以及企业员工为(10.63±2.93),不同职业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年龄分类上,满意度评价高低依次为21~30岁为(10.97±3.17)、31~40岁为(10.81±2.77)、20岁以下为(10.40±2.69)、41~50岁为(9.98±2.65)、51~60岁为(9.40±3.19)、60岁以上为(8.94±2.29),不同年龄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也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收入方面,收入7001元以上者的满意度最高,为(14.76±2.36),且明显呈现收入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的趋势,不同收入的应答者满意度评价高低有统计学意义(P<0.05)。因此,学历、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有显著的统计学关联,而性别、职业、年龄则没有显著统计学关联。

2.3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相关性分析

据相关文献,发现上述6种因素在影响认知度高低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满意度评价,为此,我们从认知度和满意度的关系直接出发,寻找两者之间的关联,试图总结出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的方法。

2.3.1居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概况

对调研对象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认知情况进行评价。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分类、参保对象、参保条件、账户管理等方面,出8道客观题并进行计分,每题选对得1分,选错或不选不得分[5]。结果显示,调研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评分均值5.03,方差1.34,最小值2(代表答对2题),最大值8(代表答对8题),级差为6。具体分布见图2。

2.3.2认知度与满意度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简单线性回归分析,被调查对象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认知度的回归系数为0.51(95%CI:0.31,0.71),P值0.000,具有显著性。说明被调查对象的认知度与满意度呈正向相关关系,认知度越高,满意度评价越高(图3、图4)

3讨论与建议

3.1提高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可以有效提高满意度评价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认知状况影响了其满意度评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该政策的实施不仅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同时还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参保人的评价关系着保障体系的改进与完善,满意度的提升不仅意味着人们生活的更加舒适,而且更加代表着整个国家的和谐与发展。为了提高满意度评价,可着手从提高认知度开始做起。根据本次调查研究,学历与认知度有着显著关联,即学历越高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了解得越多。这表明,学历越高的群体往往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较为清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而认知度较低的初、高中文化水平人群,多为自由职业者、农民、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个体经营者,他们了解医保政策的渠道更为狭窄[6],一旦遇到医保报销问题便显得手足无措。为此,相关部门应该着重关注这类人群,整体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从而进一步提高普通群众对国家政策实施的满意度评价和支持程度。

3.2重视公众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满意度评价

本次调查研究表明,普通市民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意度偏低。在上述5个因素中,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与满意度评价显著相关,且收入越高的群体满意度评价越高。从收入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参保人对个人费用负担部分比较敏感,尤其是当需要购买一些价格昂贵且不在医保报销范围里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基本医疗保险这部分的低满意度评价较为明显。除此之外,通过问卷反馈以及走访调研,可以看出,普通参保人对繁琐的报销过程以及服务人员的态度有着一定的看法[7]。由此可以看出,要提高市民对政策的满意度,相关部门不仅要扩大医保范围,还要简化报销过程,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并规范其工作态度。只有参保人的满意度提高,对所涉及的保障自身权益的政策产生足够的关注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才会不断被发现并改进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才会更加全面完善,社会和谐文明才会更加稳定提高。

医疗保险论文篇(5)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医疗卫生费用的快速增长对政府财政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据历年来中国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卫生总费用年平均增长率为17%,90年代后为24%,而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则分别为14%和21%,卫生总费用的年平均增长率明显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有些地区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使得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过重,实际上已经难以维持,大批干部职工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在中国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但事实证明,除部分试点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合作医疗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恢复和重建,1998年卫生部进行“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1997年之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农村收入增长缓慢,依靠“自愿”参加的合作医疗又陷于停顿甚至有所下降的低迷阶段。

至于有的地方的工会组织和医院以互助共济的形式开展的医疗保险业务,总体保障水平不高,规模也不大,风险分散性较弱。目前此种形式还未得到完全的肯定,有人质疑其增加了企业负担和风险,从而有悖于国家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原则。

显然,仅靠政府的力量不能完全解决全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而且其暴露的问题也日益严峻。那么我国的医疗保障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答案就是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让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必要的一部分,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大潮中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

商业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商业医疗保险扩大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虽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都已初见成效,社会上仍将产生大量缺乏医疗保障的人群,而且职工只能享受半费劳保待遇,这些群体尤其渴望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而商业医疗保险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能覆盖社会医疗保险所不能覆盖的人群。

商业医疗保险分担高额度医疗费用带给人们的风险。由于开展社会医疗保险时间短,资金积累有限,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多,特别是一些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使患者个人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医药费用的持续上涨强化了人们的保险意识。而只有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才能减少潜在的风险。

商业医疗保险满足多层次的需求。从国家已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文件看,人们就医将受到更多制约,一些比较高级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费用;对部分经济收入稳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群体来说,社会医疗保障仅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险,保障有限,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而商业医疗保险则能适应高层次、特殊的医疗需求。这样可以发挥商业医疗保险自愿投保、全面保障的优点,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满足部分特殊人群较高层次的医疗需求。

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有利条件

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虽然起步较晚、规模不够、产品还没有丰富起来,但是经过前一段时间的积累和探索,已经具备了非常有利的发展条件:

国家政策的倾斜。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了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目前我国高层领导意识到社会医疗保险还不能满足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需求,已经高度重视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朱总理在1998年就指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目的就是“力求建立一个以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为基础,包括医疗福利和医疗救助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2002年7月,副总理又对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问题做了两次重要的批示,肯定了商业医疗保险的成绩,鼓励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较快的发展速度。由于医疗保险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各家保险公司采取比较谨慎的发展策略,主要以附加险的形式办理医疗险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声誉、促进业务发展和积累寿险客户。尽管如此,商业医疗保险仍然取得长足的进步。目前,国内已有12家人寿保险公司开展了各种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全国商业医疗保险费收入从1996年的21亿元增至2002年的122亿元,年平均增幅达52%,其增长幅度远高于同期寿险业务。

一定的人才储备。商业医疗保险要求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保险和医学方面的知识,对医学、风险管理、市场调研、条款设计、市场推动等方面有较深刻的了解。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我们已经储备了一定数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业人才,专业横跨保险、精算、统计、医学、法律等学科。他们与美国、德国的医疗保险专家多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合作,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掌握了医疗保险的产品设计、精算、风险控制等关键技术,并且在我国的农村健康保险、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初步的产品开发能力。针对日益高涨的市场需求,近几年各家保险公司都在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数据,比较熟练地掌握了医疗保险开发的精算理论和方法,具备了较强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能力。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上经营的产品涉及国际上通行的多数类型和各种保障期限的产品,既有医疗费用型保险,又有定额给付型保险,涉及的保障期限有终身、长期和短期,涉及的人群有婴幼儿、大中小学生、职工、妇女和部分老年人,涉及的保障内容有意外、残疾、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特种疾病和手术、门诊等100多种产品,为保险市场的不断创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比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业已摸索出一套较粗放但又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无论是在定性风险控制方面还是在定量风险控制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定性控制方面,涉及到产品、销售、核保、理赔等环节建立了一套专业的业务流程,经过技术处理规避风险;在定量控制方面,建立了多角度的(即分机构、分险种、分人群等)动态风险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控制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中的各种风险。

由此可见,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已经具备了比较有利的发展条件,有能力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商业医疗保险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还不成熟,仍然存在着阻碍其发展的多方面的现实困难:

财税政策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目前,财税问题也是制约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投保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仍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个人及绝大部分团体购买的医疗保险的保费都是在税后支付,这不利于鼓励团体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也不利于鼓励个人为自己的健康投资。无疑会挫伤投保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保险产品的价格、增加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难度。

规范约束医疗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长期以来形成的医疗服务主体的垄断格局依然存在,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医疗服务始终处于“卖方市场”,加剧了医疗费用的上涨,促使道德风险滋生。降低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必须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院和医生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医院和医生在制定医疗方案的同时考虑到医疗成本的因素。医疗卫生服务体制的配套改革与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相辅相成,两者缺一不可。

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险的理念和方法还未深入人心。由于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它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介入增加了医疗保险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经营医疗保险的公司,医疗保险都是寿险公司在经营,多数寿险公司仍然沿用寿险的管理方法、流程和理念来经营医疗保险,结果往往是导致保费很高、保障很低,但保险公司却亏损。

商业医疗保险专业人才资源储备相对不足。医疗保险的经营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对医学、精算、风险管理、市场推动等方面有较深的了解,而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者却并未具备这些多方面的知识。同时,保险公司还缺乏高素质的医疗保险专业营销人员,难以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条款,阻碍了业务规模的扩大。而且保险公司的基层缺乏医疗保险专业核保人员,导致在医疗保险逆选择风险高的情况下难以保证核保质量,增加了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

经验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的体系有待完善。商业医疗保险综合性、技术性很强,它的险种设计和经营需要有周密的市场调研、大量的基础数据分析、严密的精算来支持。而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刚起步,积累的经验数据较少,目前都是以国外的经验数据作为精算的基础,但由于投保人群特征的差异,数据必然有偏差,全盘照搬国外的经验数据,势必加大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给商业医疗保险的业务发展埋下隐患。

为了使商业医疗保险成功的担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针对阻碍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现实困难,我们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内部机制的建立

建立多层次的经营机构网络体系。为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在整个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必须建设好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体系及其组织架构。这个架构中包括专业经营主体——全国性专业性医疗保险公司、专业管理主体——寿险公司中成立的专业化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销售主体——销售医疗保险为主的经纪公司或机构以及健康服务主体——承担管理医疗服务提供网络、费用结算、后期客户健康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性健康管理公司,逐步形成“经营—行销—服务”一体化的专业性组织体系。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行业中各经营单位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统一、规范、高效、便利的内部业务标准、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体系。包括全行业统一标准、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起行业内部信息交流和基础研究体系。鉴于医疗保险业务的特性和医疗费用支出的多边性,在险种费率和保障责任上要求较大的灵活性和组合性,在风险控制上要求各类数据的多样性和准确性,因而,长期的基础研究及必要的信息交流和利用,就成为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为培养出高素质的医疗保险专业化人才队伍,应建立以有关大学、研究机构和各个经营机构为主体,其他专业管理协会为辅助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医疗保险的可控性经营风险主要包括决策性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它主要涉及业务开展中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各个环节。加强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根据现行政策,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制定合理发展战略,调动医疗服务提供者参与费用控制的积极性;在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建立起相关风险控制机制。主要做好业务规划制定、市场调研分析、经营模式选择、产品开发定位、核保和理赔、业务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工作,最终实现既能开拓市场,又能控制经营风险的目标。

外在环境要求和配套政策支持

医疗保险论文篇(6)

(一)资金不足与基金闲置的矛盾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医疗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医疗保障基金的不足。当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医疗保障基金是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来共同承担的,个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医保的金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很大地减轻了社会和企业的负担,也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金的滥用,能够更好地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但是随着医疗费用的整体提高,职工看病的费用也大大提高了,部分工资水平比较低的职工能够支配的医疗保险基金的数额也相对来说更少了。这样的话反而增加了企业职工在看病时候的负担,面对不断提高的看病费用和明显不足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需要看病的职工很难享受到医疗保险的优越性。另外,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绝大部分是用于小病的治疗,有的只需要去那些定点的药房买药就可以了,这就意味着有很大的一笔社会统筹基金是出于闲置状态的,这和建立医疗保险的初衷不相符合。

(二)比例不调与公平公正的矛盾

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之一就是要实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每一个职工都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企业以及个人缴费比例不协调的问题。虽然说,在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由于老龄化的不断到来,政府和企业要承担的负担已经越来越重了。我国对于参保缴费的基数规定是参考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来定的,但是这平均工资的制定是参考国有企业和政府机关来定的,并没有考虑到部分低收入者,让他们感到缴费的负担相对比较沉重。所以说如何改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的比例,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一点还需要慎重考虑。

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

针对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本文尝试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求能够更好地改进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加强立法

加强医疗保险的立法,这是更好地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条件,由于我国的医疗保险还处在实验阶段,所以还存在覆盖面低、部分企业不参加、拖欠费用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通过加强立法的方法来解决,要用完善的法律作为保障,以求更好地执行医疗保险制度。

(二)降低门槛

部分低收入者感觉缴费的负担相对比较沉重,所以有必要在保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框架的基础上,降低投保的门槛,让更多的低收入者都能够纳入其中,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适当补助

对于一些参保有困难的人,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助,尤其是对于那些企业下岗职工,也要将他们纳入到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中去,采用财政补助或者是多方共同负担的方法,帮助这些有困难的人群解决缴费问题,让他们也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

(四)筹措资金

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保险资金不足的问题,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手段来保障资金的数量,一方面可以加大对保障方面的资金投入,而另一方面也要合理地对医疗机构的收费加以控制,这样才能够更有效地减少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的支出。

医疗保险论文篇(7)

中国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和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集体企业职工参照适用国有企业医疗保险制度。

1952年政务院的《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确立了新中国的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由起初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逐步扩大到革命伤残军人和大学生。其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公费医疗核准定额,1961年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年18元,以后多次调整逐步提高,到1993年,三个直辖市达到206元。由于保障范围的扩大和医疗费用的提高,尤其是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大于规定的数额(例如,1964年,规定每人每年为26元,但实际支出为34.4元),国家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1952年制度刚建立时,有400万人享受待遇,到了1995年,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增加到了3400万人,医疗费支出约110亿元。[1]

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劳保医疗制度。劳保医疗费用从劳动保险基金项目下支付。1969年以后,劳保医疗费不再在企业之间调剂,实际上成为“企业劳保医疗”。1956年参加劳保医疗的国有企业职工1600万人,集体企业职工700万人,覆盖职工94%。1995年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为1.14亿人,占职工人数的76.5%,占城镇从业人员的65.7%,当年医疗费支出约446亿元。[2]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医疗资源匮乏的情况下,由于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和劳保医疗的人员以及医疗提供者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医疗费用缺乏控制机制,所以他们可以“合谋”使各自的利益最大化,造成医疗费用增长迅速,浪费严重。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医疗保险制度,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必然丧失生存基础,必须进行改革。

1.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公费医疗改革。公费医疗改革始于1984年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医疗费用改为以国家财政为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医疗费用。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形式不一,实践表明比较好的做法是,患者负担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年负担的比例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或者患者本人1个月的工资额,超支部分由单位负担。但是,这种做法一方面没有全面推开,许多地方仍在沿用实报实销的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由于政府拨款不足而使公费医疗出现赤字时,还需自己筹措资金予以弥补,但是这种责任分担是极其有限的,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财政预算拨款是公费医疗唯一的筹资渠道的特征。此外,公费医疗的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经费开支、机构职责、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公费医疗经费管理改革主要是将原来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费改为多种管理形式并存,例如将医疗费用包给医院管理或者由享受单位管理,从全国来看,多数选择由医院管理的办法。

(2)劳保医疗改革。劳保医疗改革始于1990年11月劳动部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劳保医疗制度改革会议。会议确定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1992年劳动部颁发了《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是劳保医疗改革涉及到的主要内容,所谓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是指选择某些医学上划为大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的病种,通过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方式,使得职工在患有大病时能够得到医治。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225个市县、262万职工参加了大病统筹。[3]大病统筹虽然只在企业进行,没有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但是它为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积累了经验。

(3)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改革方向,由此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199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并在九江和镇江进行试点,之后不断扩大试点城市,到1998年已有50多个城市进行了医疗改革试点。[4]在多年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为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多层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颁布之后,全国范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决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覆盖范围。“决定”将职工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统一为“所有城镇职工”,即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对于数量庞大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决定”将其权力下放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这就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留下了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属地化管理原则。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同一统筹地区适用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和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和改革方案。这就打破了长期以来机关与企业以及行业之间的界限,将单位保险、企业保险逐步社会化,使单位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

第三,统筹层次。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财政和企业承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在何种层次上实行属地化管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于是“决定”对统筹层次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县级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实行统筹。决定对于统筹层次的规定,虽然考虑到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但是,从我国目前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复杂情况看,在短期内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各级政府尤其是统筹地区一级政府来说,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和十分严峻的考验。

第四,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决定”将基本医疗保险的筹姿机制从过去的几乎完全由单位或财政缴费改革为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国家财政只负担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费用和一些特殊人群的部分医疗补助费,国家还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记入个人帐户,70%为社会统筹基金,这样个人帐户资金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47.5%,统筹基金占52.5%。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结构对比例进行调整。要划定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社会统筹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5]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即只有个人帐户用完、而且自己又花费了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后,才可以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个人承担一定比例以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额的,自行解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五,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决定”指出,我国医疗保险基金只提供基本医疗,但是在建立具有强制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对于一些特定的社会群体,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予以满足。首先,为公务员提供医疗补助,以保证原来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关于事业单位应不应该建立医疗补助制度,有学者认为,由于事业单位经费不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所以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建立医疗补助制度。[6]其次,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列入成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也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在这方面厦门市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值得参考。[7]再次,保持180多万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六,进行医药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使医疗保险改革与医疗和医药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在医疗保险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没有解决因药价和服务费的暴涨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的问题,这是由“以药养医”的医药管理体制造成的。据统计,1978年,国有经济单位职工的医疗费支出28.3亿元,到了1997年医疗费竟增长到773.7亿元,增长了28倍,占保险福利费总额的30%。[8]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医疗保险改革只针对保险覆盖范围、医疗保险费的筹措、支付方式、管理机构等问题,而没有顾及医与药的管理体制、医疗资源的配置机制、对医疗机构的补偿[9]等与医疗保险密切相关的问题。为此,决定确定了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切断医生收入与医院售药收入之间的联系;适当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等。

1998年国务院决定颁布以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到2000年底,全国349个地级以上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中,有320个地、市出台了实施方案,其中有284个地、市开始组织实施,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达到4300万。[10]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从原来的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几乎所有有雇佣关系的职工身上;将原来的由国家和企业包揽改革为政府、企业、职工三方责任分担,强化了个人的保障意识;使原来的单位和企业保险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社会统筹基金逐步转变为社会医疗保险;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打破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界限,保证了医疗保险的社会化和公平化,等等,因而改革的成就是巨大的。

2.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医疗保险改革是社会保险改革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这是因为,医疗保险不仅涉及到医疗供需双方、医疗保险机构,而且涉及到医药产品生产和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所以医疗保险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还存在许多问题。

(1)医疗保险制度在改革之前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和支付形式,改革以后的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的2%),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的6%)的30%记入个人帐户,70%记入社会统筹帐户。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以下的医疗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以下的医疗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自行解决。(统筹范围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北京、上海、天津在全市范围实行统筹)。这一改革是不成功的,主要的问题在于: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集资和支付模式后,个人帐户的积累如果本人由于健康而不用于支付医疗费的话,就可以长期存在帐户中,以至于越积累越多而得不到使用;而生病多的人,个人帐户的钱不够用,甚至总是空帐,而不能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由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也是有限的,所以,不论各地怎么确定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的缴费比例,这种设计都不能发挥医疗保险互济和共同抵御风险的功能。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不同,老年是人们必经的一个生命历程,而且是人一生中最被动的阶段,所以,人们将老年的风险分摊到在职阶段,即在职期间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为自己储存尽可能多的养老金,使自己的晚年在没有大的经济顾虑的状态下度过。而疾病是一个不可预测的事情,国家设立医疗保险旨在通过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共同承担责任的联盟,使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参与风险调整,即健康的人和生病的人,生病少的人和生病多的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且这种强制和调整是公平的,因为谁也不能知道自己会不会生病、会在什么时候生病和生什么样的病,一旦生了重病,负担将落在公众身上。医疗保险之所以是能够从经济上承担风险的联盟,是因为在有人生病的时候,大多数人是健康的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11]所以,我们需要对已经改革了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再改革,即医疗保险的筹资只能采取社会统筹模式,支付只能采取现收现付方式。

(2)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由于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没有积累,医疗费用支出又多,个人帐户积累不多的中年职工陆续退休又使得退休队伍不断扩大,所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占去社会统筹基金的将近一半(1997年为43.8%[12]),这就给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造成很大压力。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国家通过财政拨款为已退休人员提供专款专用的医疗保险费补贴,或者进行产权置换,将国有资产的相当一部分划为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解决老职工个人帐户和资金亏空问题。另外,目前不断增加的失业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都由失业保险机构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和缴纳。在不久的将来,当失业保险制度代替了下岗制度以后,要为失业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应由失业保险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3)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各种类型企业的劳动者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在许多地方,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外来流动人口、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的职工却没有参加。还有,许多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改革不同步或者医疗待遇标准不一,没有体现出公平化的原则,所以需要建立统一的缴费和待遇制度,并进行统一管理。此外,在计划经济时期享受一定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也被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这些问题也是在今后继续改革时必须考虑和予以解决的问题。

(4)政事分开,建立独立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决策权的、是独立的事业法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机构的事业费由各级财政解决。在机构内部管理体制上,要建立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外部设立了三种监督制度,即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外部监督机构,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的管理和营运不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以上第三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在我国无法适用。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于的政府部门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强化外部监督,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1]陈佳贵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2]陈佳贵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3]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4]陈佳贵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5]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筹集决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承担有限责任,敞开报销是不可能的。镇江市和九江市在试点初期没有确定封顶线,结果有些大病患者一年报销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致使统筹帐户超支。于是根据多数试点城市的经验,将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当地年平均工资的4倍。

[6]陈佳贵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7]厦门市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对超出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每人每年24元的标准(其中个人帐户提取18元,统筹帐户提取6元)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职工医疗险。参保职工发生超过4万元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支付其中的90%,个人承担10%,每人每年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1997年厦门市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23万余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463万余元,申请索赔313人次,获得赔付的有150人次,其中最高赔付案例为10万余元,如果都能得到赔付,赔付金约为247万元,仍低于554万元的总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8]《中国统计年鉴》(1998),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年版,第139页。

医疗保险论文篇(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我国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从保险学的视角来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与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其优势与不足。

1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从保险学的角度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有效提高农民抗疾病风险能力的现实意义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1.1我国农民风险反应不强烈,缺乏购买保险的意向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1]。疾病的发生是不确定。

的,具有风险的基本特性。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常说“好人一生平安”,这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在现实生活中,人的一生无法避免疾病的侵袭和困扰。人们在与疾病的抗争中战胜了一种疾病,又可能发现新的疾病。正是大量疾病发生的这种客观性和永恒性的存在,才使人们有可能利用概率理论和数理统计方法计算其发生概率和损失幅度。

疾病风险发生具有随机性。疾病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具体疾病风险的发生又是随机的,人们无法确定自己何时患病,在什么地点患何种病,甚至疾病对人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预测的,后果常常使个人难以承受。疾病风险除了与一般风险有一样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灾难性和外部性的特征,疾病风险会带来生命的威胁或降低人的生命质量,并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和外部负效。风险是保险业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保险是人类社会处理风险的一种手段。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同一风险而言,不同的人或同一个人在不同的环境中所作出的反应是不同的,这就是风险反应。风险反应是指人在不确定环境中的行为方式,是人们对风险的主观认识。一般而言,个人主观认定的结果与某一实际发生结果之间的差异越大,其风险反应就越大。在现实生活中,大的财团或收入可观的人们对未来抱更大的希望,个人认定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较大,他们的风险反应较为强烈。人们买不买保险,往往不是取决于有没有风险存在,而是取决于人们的风险反应程度。人们的风险反应越强烈,买保险的意向越强烈。我国农民的经济状况并不乐观,他们对预期收入并不抱太大的希望,一般满足于清茶淡饭。因此,他们主观认定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差异不大。这种风险反应不强烈的趋势,使我国农民缺乏购买保险的意向。而且,对个人而言,疾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农民普遍认为,与其花钱买保险,保障未来不知何时才发生的事情,还不如花钱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

1.2我国农民经济收入不高,抗疾病风险能力不强。

抗风险能力也可以理解为承担灾难的能力。一般而言,人们承担灾难的能力与经济实力成正比。我国农民经济收入不高,承担灾难发生的能力有限,一旦患病,在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同时,又因不能参加劳动而失去经济收入。这就是长期困扰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风险是普遍存在的,要对付风险就要付出成本。

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就需要保险。人们购买保险并不能使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总体损失降低,但是,对于被保险方来讲,购买了保险就会得到一种保障,从而提高人们的抗风险能力。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广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健占消费性支出比例是5.78%,农村居民医疗保健占消费性支出比例是6.24%,显然,农民医疗保健占消费性支出的比例高于城市居民,即农民的医疗消费倾向高于城市居民。

保险学的理论认为,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与人们的经济收入、医疗消费倾向密切相关。医疗消费倾向与人们的收入成反方向,人们收入越高,医疗消费倾向越低,人们收入越低,医疗消费倾向越高。医疗消费倾向又直接影响着人们抗疾病风险的能力,医疗消费倾向越低,显示人们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越强,医疗消费倾向越高,显示人们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越低。

实际上,过高的医疗消费倾向说明了医疗消费挤占了病患者正常的生活消费,引起生活水平的下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由此而来。我国农民医疗消费倾向高于城市居民的现实,说明了我国农民的经济收入不高,抗风险的能力极其有限。缺乏购买保险意愿,抗风险能力低下的社会群体,当然是防病治病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政府的关注。

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经济利益为导向,调动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是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

我国农民风险反应不强烈,经济收入不高,缺乏购买保险的意向,抗疾病风险能力非常有限。因此,这是社会保险最需要关注的群体。由于中国农村幅员广大,人口众多,收入水平参差不齐,还难以推行规范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安排补助资金,并要求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补助。这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鼓励农民购买医疗保险,调动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或许,由于政府投资力度有限,对农民参保的推动力还不尽人意,但通过政府补助,调动农民购买医疗保险的理念是科学的,体现了我国政府愿意为缓解疾病风险承担重要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是通过政府力量,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的确良重要举措。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优点与缺陷。

与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比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显示其优点与缺陷。主要表现在:

2.1统筹范围扩大更符合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是概率论的主要法则之一,其主要意义是:参保人数越多,抗风险能力就越强。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不能等同于现代的医疗保险,但大数法则的原理仍然适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医药合作社”。解放后,我国为解决农民缺医少药的问题,曾于上世纪的70年代和90年代大规模地组织推广过两次农村合作医疗。这两次合作医疗,是村办村管,基金以村为单位核算,或村办乡管,乡管基金,但仍以村核算。这种筹资方式和管理方式与农民的乡土观念相适应,虽然抗风险能力小,补偿金额少,也不具备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但符合农民“同姓同族一家亲,肥水没流外人田”的心理状态而易于被农民所接受。同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为合作医疗提供了经济依托,乡村的卫生员在为当地农民提供卫生服务的同时,可以按评工计分的原则获得略高于当地农民的收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因小病引起农民家庭困难的可能性有所降低。但是,由于农民活动范围的扩大,社会交往的逐渐频繁,患传染病、地方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农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大病致贫或返贫。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条件下,合作医疗失去了村集体经济的依托力量,如果仍然以村为单位筹集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合作医疗医疗基金会由于参与人数有限,传染病或地方病突发会引起基金出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县为统筹单位,其覆盖面广,参与人数多,更符合医疗保险大数法则的要求。

2.2保大不保小,增加了逆向选择的风险和推广的难度。

中国历史上的两次合作医疗,基本上是实施“福利风险型”的补偿机制,即“保大也保小”,参合者无论大病小病均能获得一定的医药费减免补偿。与传统的主要解决缺医少药的合作医疗相比较,新型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目标,或许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我国农民所面临的大病风险问题,但是,这种保大不保小的模式,会增加逆向选择的风险和进一步推广合作医疗的难度。

所谓逆向选择,是指高风险比低风险患者更愿意参加医疗保险的现象。一般而言,人们患大病的机率较低,农民参加新农合的一段时期后,会有一部分健康者认为没有得到实惠而不再参保,而参保者往往又是经常患病的人,逆向选择由此产生。逆向选择一旦产生,推广合作医疗的难度就会增加。这不但影响参保率,还会使医疗经费出险,当医疗经费入不敷出时,新农合就难以持续发展。因此,新农合医疗在实施中必须考虑与农民的基本医疗结合起来,让所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都能感受到其好处。或许,新农合所筹经费并不足以保证为所有新农合参加者提供患小病、大病时的医疗照顾,但是,对所有合作医疗参加者提供求医治病的方便是可以做到的,比如,对一年不患病的成员,提供免费体检项目,或给合作医疗参加者提供优先就诊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保大不保小所带来的不足,对激励农民积极参与合作医疗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医疗保险论文篇(9)

中国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继2002年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发表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部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多次做出重要指示,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的文件。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及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农村问题再次成为“两会”热门话题和焦点问题。中国的农村医疗保障问题关系到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问题。作为已聚集相当资本金并具有一定的城市商业医疗保险市场推广和管理经验的保险公司,面对占全国人口70%的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却迟迟未显示出其开发这一市场的举动。究其原因,值得深思。尽快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研究和制定其进军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战略,并付诸实施,对于探讨适宜我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险新的运营模式,加速和推动正在开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拓展商业保险公司新的经营市场,发挥保险业的社会功能都将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1.符合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来源多元化的要求。国务委员、卫生部长吴仪在《扎扎实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报告中分析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的艰巨性时指出“农民医疗费用的上涨、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难”是制约农村医疗保险工作的首要因素。在医药价格猛涨的情形下,农民医疗费用支出急剧增加,医疗费用攀升的幅度超过了农民实际收入增长的幅度。从1990年到1999年,农民平均纯收入由686.31元增加到2210.34元,增长了2.2倍;同期卫生部门统计的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医疗费用的增长幅度是农民收入增长幅度的2.5倍左右,医疗费用远远超出了农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地方各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县级财政按县级配备4-6人,乡(镇)配备1-2人解决经办机构经费。但开展起来仍然困难重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资金。多年来形成的“三农”问题,导致许多地方政府都能认识到农村医疗保险好、农村医疗保险迫切必要,可就是拿不出启动资金。作为每年以30%高速增长的我国保险业,截止03年底,保险资金余额达8739亿元。保险公司持有证券投资基金占整个证券市场基金额的26.3%,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一半。保险业雄厚的资本金将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筹集资金的极佳渠道。

2.有利于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吸收保险公司已具有的医疗保险推广和管理经验。十多年来,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在没有享受特别的政策扶持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商业市场的运作模式艰难的发展起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2003年12月卫生部、社会劳动保障部、中国保监会三部委高层官员和学者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中国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论坛”报告,2001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一亿人次,截止2003年我国有1.34亿人次进入商业健康保险。全国有23家保险公司,销售370种健康险产品。遗憾的是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均对健康险销售地域进行了限制,即未向县区以下的农村销售,保险条款的定点医院指定上也均定在县区以上或二级甲等以上城市医院。、

多年来,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以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与方法上已积累了大量经验,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宜中国城市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行业规范管理标准。在提高存量资金和增量资金的使用效率上和资金应用安全性方面也表现出其它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借鉴和应用保险公司已有且日渐成熟的流程与经验,对农村医疗保险能起到快速发展的促进作用。

3.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拓新的市场。2003年我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口达到1亿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计划未来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为2.5亿-3亿人口。虽然中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在加速,但仍有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随着“三农”问题的逐步解决,政府对农村政策的扶持和倾斜,中国农村经济状况将有一个质的好转,特别是东南部发达地区农村经济条件已具备了承接商业健康保险的基础。中国农村市场蕴藏着巨大的保险商机。开发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将是保险公司新的市场增长点。提早主动介入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制定农村医疗保险战略将对保险公司在我国未来保险市场份额的占有率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处于观望态度的成因。

1.保险公司自身对进入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准备不足。首先,缺乏大量基础数据,我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历史统计数据可以说基本上是空白,这给保险精算带来从未有过的难度,无法制定科学的保险费率。健康险的费率确定因素与其他寿险产品明显不同,它依据的不是死亡率而是疾病发生率和医疗费用率等因素,但是目前没有专门机构针对特定人群的发病率和基本医疗费用率进行数据搜集和统计分析工作,这使得险种设计缺乏数据支持,费率厘订缺乏科学性。若费率过低,则保险公司将承担巨额亏损风险;若费率偏高,又将因缺乏吸引力而滞销;其次,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在履行社会义务和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同时,一定会最大限度地追求市场利润。商业医疗保险在城市的推广过程中所经历太多的曲折,让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心存虑忌。特别是在部分中西部地区(如湖北、陕西、新疆等)保险公司的城市商业医疗保险业务长期亏损或亏损边沿状态。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赢利信心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2.政府对保险公司的商业医疗保险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世界各国对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都是非常大的。即便是在发达国家中唯一没有实行全民医疗计划的美国,在1970年也对健康维护组织(HMO)给予立法保护,其结果是HMO的医疗费用支出比纯政府医疗保障计划(如Medicaid和Medicaid)节省40%.虽然在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六次提到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加速发展保险业。但在具体的配套政策及其实施上还明显滞后。最明显的表现是在国家对商业医疗保险的税收政策方面。商业医疗保险,特别是在农村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应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现阶段国家仅对短期(保险期不超过一年)医疗保险免征营业税。国家应该鼓励保险公司开办对农民保障期更长、保障范围更全面的中长期医疗保险,应将对短期医疗保险免征税收政策延伸到中长期医疗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更积极地介入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在一定时期免征介入保险公司的所得税。为配合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府鼓励企业建立由保险公司经营的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工资4%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开支可以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中国农民从来都没有过工资,政府如能按相应比例采用冲减农税的办法或其它办法,让农民也同样能享受到与城市人相同的待遇应是可行的。令人欣喜的是最近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出五年内我国农村实现“零农税”,亿万农民和农村工作者无不欢欣鼓舞。

3.医疗服务环境使保险风险管控难度巨大。德国健康保险公司(DKV)在中国进行了长达三年的健康保险环境研究,最后的结论是中国目前的医疗卫生体制与健康保险所需的配套市场环境要求相差甚远。就我国健康保险市场而言,在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下,极易诱发道德风险。保险人作为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付款人,缺乏对医患双方的利益约束机制,表现为:被保险人缺乏动力机制去努力控制医疗消费需求,而且医疗保健市场的信息非对称性也使得被保险人很难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相反,医疗机构则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存在着诱导服务的内在冲动,过度医疗行为较为普遍,医疗机构采取“小病大治、高档检查与治疗、延长住院天数”等行为方式,而这些过度医疗行为发生的费用最终又全部转嫁给了保险人承担。如果说过度医疗行为是全球性问题,04年2月媒体披露的云南省部分医院套取医疗保险金的行为其实在许多地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至今一些医疗机构还仅仅认为这只是违规行为。为达到套取医疗保险金的目的伪造病史、涂改病历、虚假住院等违法现象在不断强化法制的今天,仍屡禁不止。这种道德风险是保险公司进军医疗保险市场最大的心病。也是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不敢冒然进入的主要原因。农村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乡(镇)卫生院设备陈旧,医务人员素质不高,药品市场混乱,也是保险公司至今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观望不前的成因之一。

三、加速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举措

纵上所述,尽快引导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农村医疗保险市场

十分必要。早在2001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率先在江苏省江阴市进行了农村医疗保险试点。针对农村医疗市场的特点,首先将风险管控的重点放在医疗服务提供者即各乡镇卫生院和各级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由保险公司被动的事后费用审核变为主动的事中监控,并通过电子化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和由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设立医保专员,参与被保人的医疗过程管理,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试点首年参保人数即超过70万,参保率达到85%.其不足之处是仍然没有和医疗服务机构形成更深层次的共同体关系,成本控制难度大,但给乡镇卫生院带来的信息电子及其它先进的企业管理技术对医疗服务提供者是非常有益的,同时,其“以定点医院为基础,医保专员为依托,信息技术为手段”的立体化管理模式为今后保险公司进军农村医疗保险市场的积累了宝贵经验。03年11月中国保险业领军人——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武汉举行的“保险社会功能高层论坛”上也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开发新型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市场需求,要向“低保障、广覆盖”方向发展,要大力开发农村保险市场。政府政策明朗,对于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医疗保险市场将起到巨大推进作用。针对保险公司对农村医疗保险市场观望不前的成因,相关部门应从宏观方针到微观实践多方面给予引导。

1.政府大力宣传农村医疗保险,提高农民参保意识。相当一部分农民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风险意识不强,互助共济观念比较淡薄,对保险的接受程度较低,保险公司的费率是按照大数法则理算,必须有足够的参保人群才能抵御风险。政府的宣导是非常必要,要象宣传计划生育那样,宣传党和政府的“三农”工作政策与措施,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让农民接受农村医疗保险就是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具体行动。

2.加快医疗体制改革步伐,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医疗环境虽说得到很大改变,但城乡卫生资源的配置比例严重失衡。据卫生部统计,1998年全国卫生总费用为3776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投入587.2亿元(占全国卫生总费用的15.6%),大部分用在城市,用于农村的只有92.5亿元,仅占政府卫生投入的15.9%.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城市而不是农村,造成了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农村和农民几乎被排除在现代文明之外。新华社2002年2月25日公布的数据表明,目前约占中国总人口15%的城市人口享用着2/3的卫生保障服务,而约占85%的农村人口却只能享用不到1/3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同样,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1年公布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中国在卫生费用负担的公平性(fainlessoffinancialcontributions)方面,排在191个成员国中的第188位;中国卫生系统的总体绩效评估在全球191个国家中也后居144位。以上分析表明政府应加大对卫生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医疗资源的投入,特别是改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环境。在政府改善农村医疗硬环境的同时,卫生部门应抓住机遇,切实落实农村医务人员的素质培训,医疗服务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生产链中的重要元素,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人员和配套的医疗管理制度等软环境是不可能实现其产业化的。国家在农村药品采购流通领域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成本的控制,真正做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也是农村医疗保险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医疗保险论文篇(10)

通过江苏省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数据库,以2010年使用了高值医用耗材的6035例城保参保慢性病患者作为调查对象。纳入标准:(1)使用了高值医用耗材,根据江苏省卫生厅的苏卫行办[2006]1号文件———关于2006年报送《江苏省卫生系统纠风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将高价医用耗材定义为单价≥500元的医用耗材;(2)确诊为恶性肿瘤放化疗、老年性白内障、冠心病及糖尿病。排除标准:(1)住院资料不全,重要信息有缺失;(2)住院天数<2d或≥90d。

1.2调查方法

于2012年10月,通过江苏省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数据库,收集2010年使用了高值医用耗材的城保参保慢性病患者的住院资料,调查内容包括患者的年龄、性别、病种、就诊医院等级、一年内住院次数、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费用及医用耗材费用等。由2名研究人员按照设定好的纳入及排除标准对资料进行筛选,最终确定有效住院资料6035份,研究过程中质量控制良好。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计量资料以(x±s)表示;住院费用和医用耗材费用呈偏态分布,采用算术平均数和中位数表示。不同病种慢性病患者医用耗材费用比间比较采用F检验;对患者的住院费用进行对数转换,采用多元逐步回归分析法探讨其影响因素。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不同病种慢性病患者的一般资料

6035例慢性病患者中,男3466例(占57.4%),女2569例(占42.6%)。患者平均年龄为(63.6±12.8)岁,平均住院天数为(16.1±13.0)d2.2不同病种慢性病患者的住院费用和医用耗材费用不同病种慢性病患者的总医用耗材费用比为19.7%,恶性肿瘤放化疗、老年性白内障、冠心病及糖尿病患者的医用耗材费用比分别为13.1%、38.6%、40.9%及20.5%。不同病种慢性病患者的医用耗材费用比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F=939.00,P=0.00)

2.3不同病种慢性病患者住院费用影响因素的回归分析

以对数转换后的住院费用为因变量,以患者的年龄、性别、就诊医院等级、一年内住院次数、住院天数及医用耗材费用比为自变量,进行多元逐步回归分析。结果显示,影响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住院费用的因素包括性别、就诊医院等级、一年内住院次数及住院天数;影响老年性白内障患者住院费用的因素包括年龄、就诊医院等级、住院天数及医用耗材费用比;影响冠心病和糖尿病患者住院费用的因素包括年龄、性别、住院天数及医用耗材费用比(P<0.05)。

3讨论

本研究共纳入6035例慢性病患者,其平均年龄为(63.6±12.8)岁。其中老年性白内障患者的平均年龄为(73.7±8.2)岁,除糖尿病外其余2种慢性病患者的平均年龄也在60岁以上,提示慢性病患者以老年群体为主。这与以往研究给出的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的慢性病患病率是全部人口患病率3.2倍的统计结果相一致,多元逐步回归分析结果显示,老年性白内障、冠心病及糖尿病患者的住院费用均与患者年龄有关。可能是因为随着年龄的增加,人体的各项身体功能衰退,免疫力降低,老年人逐渐成为各种慢性病的高危人群。性别因素对恶性肿瘤放化疗、冠心病及糖尿病3类慢性病患者的住院费用有影响,且多元回归系数均为负数,提示这3类慢性病的住院费用男性高于女性。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男性承担了相对较重的社会工作;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男性患者不良生活习惯较多,接触疾病刺激因素和有害物质的机会较多。就诊医院等级因素对恶性肿瘤放化疗和老年性白内障患者的住院费用有影响,且回归系数为正数,提示入住等级较高医院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和老年白内障患者,其住院费用较高。一年内住院次数只对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住院费用有影响,回归系数为负数,提示住院次数较多,住院费用较低。4种慢性病患者的平均住院天数为(16.1±13.0)d,这与慢性病病程较长、易反复的特点有一定关系。多元逐步回归分析结果显示,不同病种的慢性病患者,其住院费用的影响因素均包括住院天数。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的住院费用中位数为29266.4元,平均住院天数为(20.6±13.2)d,这与南通市对老年恶性肿瘤患者住院天数的研究结果接近。所以,在保证患者康复质量的前提下,有效缩短患者住院天数是降低患者住院费用、减轻患者疾病负担的方法之一。本研究结果显示,不同病种慢性病患者的医用耗材费用比为19.7%,其中冠心病患者的医用耗材费用比最高,为40.9%。多元回归分析显示,除恶性肿瘤放化疗外,其余3种慢性病患者住院费用的影响因素均包括医用耗材费用比,说明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对慢性病患者的住院费用存在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随着临床医学技术和新材料学科的发展,高值医用耗材成为临床上诊治疾病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而目前我国对高值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及价格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导致市场上高值医用耗材面多量广,难以管理。另外,高值医用耗材单价较高,进口高值医用耗材单价更甚。冠心病是老年多发性疾病,在高值医用耗材使用上,一般支架或起搏器的金额在万元以上,甚至接近10万元;可供老年性白内障患者选择的多个品种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均在千元以上。本研究结果显示,不同慢性病患者的高值医用耗材费用算术平均数均大于其中位数,说明多数患者的高值医用耗材费用偏高,从而拉高了患者的高值医用耗材费用算术平均数。所以高值医用耗材费用作为患者住院费用构成中的组成部分,若不加以控制和积极引导,不仅会加剧患者的疾病经济负担,而且会给医院和社会保障部门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在以往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建议做好药品使用和管理工作,以控制药品费用占比来控制慢性病患者的住院费用。而本研究结果提示,缩短住院天数、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费用也是降低慢性病患者住院费用的重要途径。因此,医务人员应针对患者病情和具体情况,选择相对合理的医疗方式,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治愈患者,缩短患者的平均住院天数,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在降低患者高值医用耗材费用方面:

(1)卫生管理部门可以从顶层设计上对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使用制定一系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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