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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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杂志

《法律适用》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大法官论坛、特别策划、法学论坛、法官说法、司法调研、问题探讨、案例分析、司法技能、国外司法等。
  • 主管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主办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 国际刊号:1004-7883
  • 国内刊号:11-3126/D
  • 出版地方:北京
  • 邮发代号: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1.94
  • 综合影响因子:1.465
期刊级别: 北大期刊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律适用 2015年第03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律适用杂志特别策划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

摘要: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是用于证明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证据法事实。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适用严格证明,与犯罪构成事实的调查相独立,确立"先行当庭调查为原则,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为例外"的调查程序。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2-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探析

摘要: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应以此为基点厘清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将非法证据与证明力有缺陷的虚假证据区分开来;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质的区别。应原则上排除重复供述,保障被追诉人供述的自愿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完善应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审慎推进,应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向,发挥该规则制裁、预防程序违法的效力。
7-11

英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介述与思考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正式确立,无疑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在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重要缩影,对于防范冤错案件,实现保障人权和惩治犯罪的良好平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为研究对象,介述英国相关制度的立法渊源、制度规定、程序设置、运行机制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要充分认识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要价值,进一步完善、细化规则,依法用好,敢用、会用这一制度,同时也要加强相关案例的收集和指导。
12-18
法律适用杂志法学论坛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制度的生长与走向——兼论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法官专业化

摘要: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制度存在制度规律混淆、专家远离一线、社会知晓度不高、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制度的价值定位是生产司法知识的标杆,应实现评选程序公开,让专家回归一线,通过审理案件和案例生成发挥示范作用,明细专家权利义务,构建专家作用发挥评估机制。发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分层次引导的作用,建设梯次型专家型法官团队。
27-3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之辩——兼评马乐基金老鼠仓案

摘要: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能否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几乎所有老鼠仓案件无法回避此难题。从《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背景、立法机关的官方表述、域外立法中老鼠仓行为与其他内幕交易行为的比较、立法技术的处理等方面,可以判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可以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司法机关应以马乐案为契机,认真评估马乐案的情节,必要时激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档位。长远来看,彻底解决老鼠仓犯罪的量刑问题,还需"两高"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32-36

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摘要:网络谣言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其仅指没有确切根据的传言,并非必然为虚假,因此刑法应当采用网络虚假信息这一概念,并以此对网络谣言进行限制性解释。现行刑法应对网络虚假信息存在不足,网络诽谤应纳入公诉范畴;应当将利用网络虚假信息实施寻衅滋事罪中的"引起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限制解释为"引起现实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合理确定言论自由保障与网络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边界,应当坚持实质恶意原则、实质危害性原则与公私领域区分原则。
37-42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形式审查的反思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对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通常是进行形式审查,但单纯的形式审查可能导致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法院拒绝及时执行对责任人的权利保护条款以及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与实体判决冲突,法院下令释放或责令退还担保可能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充分实现。笔者认为,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进行形式审查应当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对相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应以字面解释为主,可以适当进行限缩解释,一般不应进行扩张解释;并注意与其他相关条文的整体协调,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3-46

论食品消费维权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的完善

摘要:在食品消费维权领域,囿于专业知识欠缺、证据意识淡薄以及食品的易消耗毁损性等因素,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因为"举证难"而放弃维权或输掉官司。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根据相关规定,问题食品的受害者在举证时将会面临证明食品来源、证明食品缺陷以及证明因果关系上的三重困境;这无疑已成为制约食品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的主要障碍。有鉴于此,当务之急是应变革和完善食品消费维权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责任制度,以公平原则应对举证食品来源之困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来解决证明食品缺陷之困境,并采用盖然性标准来破解举证因果关系之困境。
47-51
法律适用杂志法官说法

银行卡纠纷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银行卡合同为格式合同。发卡行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方,对免责和限责条款应尽到说明义务,未尽到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对于密码交易视同本人交易等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均应遵循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原则,而非当然认定有效。伪卡交易情形下,关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责任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不同裁判思路的根源在于确定的法律关系和归责原则不同。关于银行卡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应注意的是,在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颁布实施后,因申领、使用、注销银行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无论原告是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其案由均界定为银行卡纠纷,并依据案涉银行卡的种类为借记卡或者信用卡的不同,将其分别界定为借记卡纠纷或者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的,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就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不应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52-62

慎待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

摘要: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为德国民法所首创,该理论自产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反对者认为债务承担无因性的理论价值是通过以人为手段对债权行为属性加以干预,从而牺牲第三人(承担人)的正当利益为代价实现的,即使通过事后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制度对其利益加以弥补,但从本质上还是将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从债权人处转嫁给了第三人。同时,债务承担协议已因欺诈、显失公平或其他原因被认定无效、被撤销后,法律仍然坚持承担人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将受到公平性和正当性的质疑。鉴于此,笔者从解析无因性的"因"着手,将"因"分为远因和近因,并从法律正当性和价值平衡角度,论证了放弃无因性理论,退而在债法原理和合同制度框架内解决债务承担问题的思路,并建议我国司法实践在立法对债务承担制度作出修改或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之前,对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采取必要的审慎态度。
63-67

合同解除异议权性质的厘清与定位——兼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与完善

摘要:《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了异议权的行使期限,目的是要激活《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的异议权。应该基于督促非解约人及时行使异议权的思路,借鉴德国法上的形成反对权,重塑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权并不反对解除权的成立,只是针对已经成立的解除权,提出抗辩,以此来阻碍、阻止或是消灭该解除权存在。当异议期徒过后,非解约方丧失的是提出抗辩事由反对解除权的权利,而非反对解除权成立的权利。
68-72

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认定问题研究——以自首构成要件中的“自动投案”为视角

摘要: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本质即妥协与互利以及满足自动投案的要求。如果是被动归案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不仅从形式上不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时限性要求,而且从本质上说,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向国家妥协,因随后的自动投案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所应履行取保候审相关义务的恢复,根本无法屏蔽或取代第一次的被动归案;且国家又为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耗费了司法资源,这就导致国家丧失对其寻求妥协的前提,更无法实现真正的互利交换。除非犯罪嫌疑人的两次归案方式都是主动的,才具备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
73-76
法律适用杂志环境资源审判专题

成本效益分析在我国环境司法中运用的理论思考

摘要: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如何确定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点往往表现为如何权衡污染者的利益与受害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本文进行了一种司法模拟市场定价的尝试,即将成本效益分析工具运用于环境司法领域。介绍了成本效益分析工具的基本理论及域外实践,提供了一种可供法官选择的有益思路——只需要将所有考虑因素转化为价值,然后从中选择最有效率的一种裁判结果。如果运用得当,成本效益分析有助于司法裁判的作出,同时向社会传递内部化污染者的消极外部性信号。
77-82

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

摘要: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因果关系十分复杂,受害人要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十分困难,因此,因果关系推定作为一种证明方法,可以减轻受害人的提出证据责任,帮助受害人实现其证明因果关系存在,得到各国推崇。各国都围绕因果关系推定提出了各种学说,包括疫学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表见证据说、概率因果关系说、设施责任说和违反注意义务说。本文重点介绍了各国学说,并分析了在环境侵权具体诉讼中应当如何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83-90
法律适用杂志问题探讨

论我国再审诉讼标的一元说的实践意义——兼评《民事诉讼法》第209、205条的适用

摘要:于法院而言,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目的是通过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以决定是否启动本案重新审理。于当事人而言,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仅为其达到诉讼目的之手段或攻击防御方法。因此,再审事由本身并非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亦非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再审诉讼标的的识别应持一元论,原审诉讼标的即为再审之诉讼标的。无论当事人有多少再审事由,原则上应当严格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须以一次为限,同时也应兼顾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再审事由的例外适用情形。
91-96

试论构建法官指导型民事证据交换程序

摘要:证据交换程序规则制度从草创时期的普遍适用到制度确立的当下变得门庭冷落,主要是由于在规范层面上,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交换的庭前准备程序地位,却因丧失证据关门的原有优势则不如正式开庭更有效率;实证层面上,原被告当事人对证据交换程序需求不强烈,基层法官主动适用程序的意愿也较弱,致使程序优势难以发挥。事实上,当下追求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背景下,原被告与法官均对充分对等的信息交互具有现实需求,法官在指导当事人举证的过程中公开审理思路,促进三方高效完成庭前准备的同时,也有利于通过公开促公正。因此,以法官"审理思路公开"为路径,构建法官指导型证据交换程序,通过建构一些列子程序并配合相关保障制度将有效消解前述困境。
102-106

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及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现象屡禁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在有效市场作用下,内幕信息的公开会影响证券价格波动是内幕交易存在的理论根源。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主体、交易行为的同时配合才能构成内幕交易。现行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规制存在空白或不明确地带,导致实践中大量内幕交易行为未受到应有惩处,有必要对内幕交易规制存在的理论与实务疑难问题进行探析。
107-111

厂商银业务中动产质押监管的法律效力

摘要:动产质押监管是物流与金融双重创新的产物,通过这项业务物流公司找到了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摆脱了对不动产抵押贷款单一模式的依赖,共同繁荣着供应链金融的新时代。创新的环节也是脆弱的环节,自2013年下半年动产质押监管纠纷及相应厂商银业务项下借款纠纷案件屡有出现。如何认识质押监管的法律关系,判定监管人对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判定质权的效力,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难题。鉴于动产质押监管在融资中的重要性与脆弱性并存,本文从厂商银业务的模式入手,通过对动产质押监管在合同和物权上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就审判实践中涉及动产质押监管的合同案件处理提出建议。
11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