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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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126/D 国内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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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7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法律适用是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6年创刊,目前已被CSSCI 南大期刊(含扩展版)、北大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法律适用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专题研究:关注公司法修改、法学论坛、法官说法、案例研究、问题探讨

法律适用 2007年第04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律适用杂志特别策划:公司法疑难问题研讨
研究公司法务 指导审判实践 就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问题访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2-4

摘要: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施行。新《公司法》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对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并准确适用新《公司法》还存有许多争议之处。在新《公司法》施行一年之际,就如何理解和适用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本刊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以下简称“宋”)。

修订后《公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与解决路径 江苏省法院系统公司法疑难案例研讨会综述5-9

摘要: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对有关疑难争议案例进行类型化研究探讨,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给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统一执法理念与尺度,在新《公司法》制度框架要求法院更新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理念的今天尤为迫切和必要。为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征集、整理了大量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的公司诉讼案例,于2006年12月6—8日在江苏省靖江市召开了江苏省法院系统公司法疑难案例研讨会,对案例中所反映的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较为突出和集中的几类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讨论,现将研讨会上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以求教于学界和实务界同行.共同促进公司法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发展。

股东知情权案件若干问题研究10-14

摘要: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实际分离而带来的管理层滥用职权以及种种机会主义行为,使得公司不再以股东利益为唯一目标,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变成如何加强外部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以及如何保护股东的权益。股东知情权的本质在于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某些真实信息,相应地,公司和有关主体负有依法向股东提供有关真实信息的义务。知情权既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亦往往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必要手段和媒介。而此种权利的行使,又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公司内部管理和制度运作的成熟度以及整个市场诚信体系的发展节奏密切相关。近几年来,股东知情权案件不断涌现,产生了不少法律适用上的难点问题。笔者以近4年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浦东区法院和闵行区法院审理的股东知情权案件为调查对象,试图通过对这些案件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类型化研究,以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本身及其司法救济程序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15-18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或股东身份.是公司的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确认股东资格,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还是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审判实践中.不仅仅在数量众多的与公司法相关的诉讼中涉及到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专门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也为数不少。而在这其中.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纠纷既是典型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笔者尝试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对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提出管窥之见。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审理19-23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控制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公司的利益。由于我国新《公司法》定位在修订层面上,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创设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司法实践中,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法院立案时如何确定案由、诉讼费如何收取、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法律地位的确定等等。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公司股东如何通过诉讼保护公司利益,法院如何处理纠纷是新《公司法》的一个空白,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很多争议。笔者就股东代表诉讼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法官和专家学者参考。

法律适用杂志本刊特稿
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分析报告(2006)24-32

摘要:在中国,以学者的视角对最高法院的年度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本文应该算是一个尝试。这至少说明,中国司法的公开与透日月为类似的研究敞开了窗口,而这些研究的开展也一定会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司法的完善和法制的健全。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33-37

摘要: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彰显以人为本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现就《解释》起草过程中的若干问题作一介绍和说明。

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查报告38-41

摘要:“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调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重点调研课题之一。本期刊登的调研报告对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进行了总结,深入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论刑事再审的次数42-45

摘要:再审次数,是指如果允许对一个案件进行再审,那么能够经过几次再审的问题。研究再审程序,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确定再审程序的效力,而再审程序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如何处理其与原审程序及原审生效裁判的关系,即再审程序能否停止、改变甚至消灭原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项。例如再审程序能否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再审程序是否必然改变原生效判决等问题。除了上述体现为与原审程序及原审生效裁判的关系的再审程序的向前的效力外,再审程序还应当有其向后的效力,即经再审重新确定的事项在再审之后的确定效力,也就是能否再再审和再审的次数的问题。事实上,再审的次数对于再审程序的最终效力和整体效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再审程序本身就是为了纠正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的错误而特设的补救程序,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某一案件的再次审理纠正既有的错误并最终“定纷止争”。因此,再审程序的最终效力应当体现在经过再审程序所作出的生效再审裁判的既判力上,即再审裁判对于争议事项的确定力上.而再审程序的整体效益则应当体现在再审程序的纠错能力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进而维护司法权威的能力上。因此,如果对某一争议事项在经过一次合乎法律规定的再审程序之后,允许任意无限制地再次启动再审程序必将同时损及再审程序的最终效力和整体效益:因为对同一争议事项可以随意再次启动再审程序,证明之前再审程序作出的裁判对争议事项根本毫无确定力;而对再审提出的不受限制的再再审或再再再审不但会不断蚕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进而严重危及司法权威,也不一定有助于提高再审的纠错能力.反而有可能越改越错。所以,设定一个合适的再审次数,对于整个再审程序的完善至关重要。

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46-48

摘要:近年来.关于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有建设单位之间的,也有建设单位与设计院之间的,还有设计师与设计院之间的,当然还有设计院之间的。从以前没有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到这些纠纷的出现与解决.充分说明建筑业的相关参与者,不论是设计方还是建设方,著作权保护意识日益加强.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同时我们发现,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还存在较大问题,如体系化缺乏、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等,这不仅不利于我国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与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更不利于建筑设计行业独创性的提升。我们应该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建筑设计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现状.对建筑设计作品的概念及著作权人予以更多的关注。

论我国行政公益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建构49-52

摘要:行政公益代表人诉讼在我国既具有建立的必要性亦具有可行性。其具体制度的建构需要结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权力分配模式认真探索。尤其是诉讼主体的选择、受案范围的确定以及诉讼规则的制定都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找到最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论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之司法审查53-56

摘要:租约仲裁条款能否并人提单并约束提单持有人问题始终是世界各国海商法领域争论最大、历时最久的“老问题”。由于我国海商法和仲裁法都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加之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导致司法界对此类案件的审查标准莫衷一是。更有人将该问题比喻成我国海商法领域的“灰色地带”。笔者在此试图从司法审查的实践角度出发。建立对这个“老问题”的一种新的研究方法,以期抛砖引玉,建议立法。

法律适用杂志法官说法
冒领存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及责任认定57-61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金融机构的作用日益突出,金融机构的信用与交易安全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当前,储户存款被冒领而引发状告金融机构赔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且裁量标准不一,甚至一些案情相似的案件.结果却截然相反,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往往是一审法院判决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改判金融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裁判结果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观点各异,众说纷纭,造成了此类案件申诉率居高不下。又由于我国《合同法》分则没有对储蓄存款合同作出专门具体的规定,因此如何防范形形色色金融诈骗,确定存款兑付效力及存款被冒领后客户和金融机构责任分担问题.成了当前理论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研究62-66

摘要:1994年《劳动法》颁布以来,企业与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纳入了司法调整范围,虽然在劳动争议相关立法及执法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但毋庸置疑.企业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得到了很大保障。与此同时,另外一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在法律上却长期处于被遗忘、被忽视状态——他们是处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劳动者,比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如果他们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只能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申诉等途径解决。而不能得到司法救济。显然,这种状况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3年9月5日施行。此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从2004年开始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上诉案件,截至2006年5月20日.共审结此类案件43件。在审理中主要遇到如下问题。

论夫妻间的家事权67-69

摘要:日常家事权发源于罗马法,并为早期资本主义理论所继承。早期的日常家事权由夫妻委托发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家事权由夫妻委托发展到夫妻有相互权。两大法系均承认夫妻间的家事权。

和谐社会中的裁判合理性:以实现途径为视角70-74

摘要:和谐社会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着重强调矛盾可以并且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其中.司法是解决矛盾的一个重要平台。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司法在宏观上调节社会利益冲突过程中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司法在微观上以公平的程序和正义的结果来满足个体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基础.它不但强调社会的安定性.也同样关注个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并非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来满足社会的安定性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司法而言,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实现个案的正义。所谓个案的正义.是指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即符合善良的道德标准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规则。

法律适用杂志司法调研
诉讼调解的实证分析与法理思辨: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调查75-79

摘要:21世纪中国民事诉讼的一个戏剧性变化,就是诉讼调解这枝“东方奇葩”经历了由冷复热的惊喜。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基本上是沿着否定诉讼调解.效仿西方国家诉讼程序文明的路径展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的颁行标志着诉讼调解制度“复兴期”的到来。既然是复兴,就不能倒退回传统诉讼调解的老路上。只能是在新环境下的再生。这就需要重新认识和评价诉讼调解的价值与本质;需要重新设计诉讼调解的程序:需要在权力构架下重构调解与审判的关系。为审慎考量起见.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调解立法研究”课题组于2005年12月-2006年2月组织研究生对《调解规定》的实施状况进行了实证调查。2006年7月-2007年1月在第一次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又进行第二次追加性调查。经过历时2年的实证调查,形成《民事诉讼调解实证研究统计报告》。本文以调解制度、调解程序运行状况为切入点对诉讼调解进行实证与法理分析。

法律适用杂志问题探讨
论民事案件当庭宣判失误及其矫正80-81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的民事案件当庭宣判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态势。由于不少法院又将“当庭宣判率”作为审判质量效率体系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当庭宣判也随之成了部分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审判工作中孜孜以求的目标之一。但不容忽视的是,伴随着当庭宣判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当庭宣判失误现象也不断出现。本文即对民事案件当庭宣判失误及其矫正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