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相关知识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25 10:45:09

法律专业相关知识

法律专业相关知识篇(1)

作者:何晓璐 唐英姿 李芳 阳娟 单位: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讨论

法律知识方面1993年3月26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对护士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及执业资格等一些事宜作了规定。2002年2月20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施行,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处理等原则,是卫生行政处理和法律裁决的依据。该条例中增加和改变了许多内容。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本属于原告应负的部分举证责任分担给被告承担,举证倒置不但把责任的行为转移给了被告,而且也把举证的结果责任转移给了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一定要熟知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1]。大部分护生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本次调查结果表明,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如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回答问题正确率大专仅为19.1%,中专更低,仅为13%,在所调查的十个问题中,回答问题正确率达到50%以上的仅有三个问题:护理侵权行为与犯罪、疏忽大意与渎职罪和品与物品的管理,而这个问题是《护理学基础》课程中涉及的重点及考点,因此护生掌握程度较好。而其他问题课堂内容涉及比较少,不是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学生不重视,因此调查中护生掌握程度低。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明显学历差异,学历不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也不同,专科护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比中专护生好,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学历层次不同,护生年龄、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综合素质均有所差别。一般情况下,中专护生由于起点较低,且学校护理专业教育时间有限,其对护理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度较差,另外中专护生年龄偏小,责任心也欠佳,故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低。而专科护生大多已成年,学习能力及意识均优于中专护生,并关心专业相关知识,故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高。大部分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需求从表2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需求,但也存在明显的学历差异。在所调查的护生中,大专护生仅有3个、中专护生仅有6个持无所谓态度,而大专护生有61.7%表示有强烈需求,中专护生仅有27%有强烈需求。这说明学历层次高的护生对工作质量要求高,学历层次低的护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欲比较低。同时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学习的欲望,只要有合适的途径,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护生希望增加法律教育在调查中,如表3所示,护生获取相关法律知识现有的途径及希望获取途径排前三位的均为:课堂教育、讲座及医院培训。这说明调查的护生中,大部分喜欢采取被动的受教育方式,这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而主动的通过关注新闻媒体、法律法规来获取相关知识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

建议

课堂授课增加相关法律知识目前,护理专业学生只开设了《法律基本知识》,而没有专门的与护理有关的法律课程,只有在《护理学基础》基础中涉及一些散在的、不系统的相关法律知识。而在德国护理基础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两门法学课程,总共140个学时,占全部理论课学时的5%[2]。因此,在护理专业授课过程中,增加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定期举办护理法律相关讲座大学学习生活应该是多样化的,讲座已成为现在大学学习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讲座可以让学生学习到很多专业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了让护生认识到护理相关法律的重要性,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可以定期举办护理相关法律讲座,这是护生获取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实习医院定期法律知识进行培训要提高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的掌握程度,医院与学校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护生进入医院前,可以进行岗前培训,不仅培训护生的护理专业知识及护理操作实践,同时也要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在实习期间,可以不定期的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使护生明确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已降低实习期间法律纠纷的发生率。

法律专业相关知识篇(2)

进入新世纪的高等护理教育,要求培养具有综合素质的高级护理人才。尤其在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各类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逐步深入人心,护理人员理所应当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而护理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现行我国各层次的护理教育对卫生法律特别是护理相关的法律没有足够的重视,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临床护士法律知识比较贫乏,法律意识相对淡漠,处理护患纠纷的经验与能力不足等问题,这种现状显然跟不上时展和对高级护理人才培养的要求。因此,高等护理教育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学课程显得尤为重要。

1 开设相关法学课程的意义

1.1 顺应时展的需要 美国多数护理学院的课程设置不仅包括传统的学科课程,还包括伦理学,传授患者的权利等,护生的专业行为技能目标包括维护患者的权利等。第三军医大学也对原来的医学本科教育模式进行了较系统的改革,构建了一个新的医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课程新体系。其中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包括医学伦理学、医疗法规。随着人民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经济意识亦不断提高,为顺应时代的发展,与国外护理教育接轨,建议增设护理专业相关法学课程,以增强护理人员的卫生法律意识。

1.2 满足专业实践的需要 相关法学课程的设置,有利于护士自觉执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依法从事护理服务,正确履行职责,保证了护理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防止了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保证了护理工作的安全及护理质量的提高。

1.3 明确护士的基本权益 通过护理立法,护理人员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范围有了法律依据,神圣的法律效应赋予一个合格的护士从事护理工作的权利,履行法定的护理职责,可最大限度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的支持、人民的尊重,任何人都不可随意侵犯和剥夺。通过学习《护理法》,学生可增强对护理职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安全感,使他们能发挥自己的最佳才能,尽心尽职的为公众服务。

1.4 提高护生处理护理纠纷的能力 通过学习,学生可明确护生的法律身份及法定职责范围,有利于在实习中严格按照护理规程工作,遵法守法,并学会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护理纠纷,在维护患者权利的同时,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

2 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知识缺乏 护理专业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是长期以来护理教育中对法律重要性认识不够的结果,主要与课程设置单一、学时少有很大的关系,而当今护士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特别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虽然很多学生在初中、高中或基础教学中已获得了部分的基础法律知识,但由于缺乏相关护理的法律知识,容易使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碰到问题时仍束手无策。据报道,护生在实习中后期出现差错占实差错的93%[1],说明学生在实习中后期,觉得自己有能力而擅自执行医嘱或操作,又不知道自己的法律身份,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则容易导致差错的发生。

2.2 专业教师缺乏 虽然研究发现,本科、大专学历者的法律知识掌握较好,但是与中专生一样,理论知识与实际相脱离始终是护理法律领域突出的问题。由于在医学卫生院校上法律课的教师多半是法学院的专业教师,缺乏熟知护理法律的专业教师,不能把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授给学生,学生往往只能学到些纯粹的基础法律理论知识,如消毒管理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临床使用管理通知、药品管理实施办法等,连教师也不知或对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3 教学形式单一 李金义[2]认为,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存在教学方式单调的问题,难以发挥和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参与精神,同时缺乏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教学效果不甚理想。正因为受教材与学时的限制,造成法学知识的教学形式基本局限于课堂内,而法学是社会实践性及现实性很强的专业学科,仅限于课堂内,很难将理论联系实际,不能达到对知识的灵活掌握。

3 构想与对策

3.1 关于专业师资的培养 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的灌输与普及,主要依靠教师进行。要达到法律课教学的良好效果,教师必须具备强大的感召力、儒雅的风度、深厚的法学功底及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掌握一定的高新技术手段[3]。因此,可选派护理教师参加为期3个月以上的法学专业知识培训;鼓励教师通过自学或自考等途径获取相关法学知识;同时,加强教师的临床护理实践能力,提高其对临床不断新出现的护患关系和常见法律问题的敏感性,从而培养既懂临床护理常见问题,又熟知相关法律知识的具有综合能力的专业教师。

3.2 完善法律课程设置 针对不同层次的护理法律教育,适当的增加相应的课程和课时数。需要学校讲授和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主要有:基本法律知识,如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护理相关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责任保险法、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其他国家法律知识介绍,如美国护士职业保险、注册护士管理法等[4]。

3.3 改进教学方法 除课堂有限的教学外,可激发学生对医疗护理行业法学问题的关注,鼓励学生借助各种媒体和渠道,广泛涉猎与专业相关的法学知识。宇文[5]建议,法律课的教学方法应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可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论辩式教学法、指导自学法。通过讨论、辩论、社会调查等形式,使知识活学活用。总之,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高等护理专业中的相关法学课程的设置,将有力地促进广大护士、护校学生增长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护理质量,适应现代社会的护理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及护士自身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刘义兰,王桂兰,任小英,等.法律法规教育对减少护生实习差错的研究[J].中华护理杂志,2002,37(3):171?173.

[2] 李金义.对医学院法律课教学改革的建议[J].医学教育,1994(10):39?41.

法律专业相关知识篇(3)

一、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现状

1.法律课程单一化

当前高校对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法律素养提升课程中使用的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它是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高校大学生统一使用教材。教材内容包括大学生适应期教育、品德教育、情感教育和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从涉及知识点的广度和内容的深度来说,都是比较浅显的。学生们只能从中了解一点和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实用性不是很强。除此之外,高校没有对师范生再开设其他的法律相关课程,也没有提供辅助教材。学生对教师法和儿童法都缺少了解的途径,而这些和他们未来的职业是息息相关的。

2.理论教学形式化

目前我国高校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上课普遍是大班额面授,上课教室同时容纳不同班级和不同专业的学生,生源不同,人数众多。教师主要通过讲授法向学生们讲解知识点,对全体同学采用同一种方法。教师只管授课,在规定课时讲完大纲规定的内容,一味讲授,课堂枯燥无味,拘泥于形式,不问成效,也不关心学生的专业发展需求,学生们也只是为了考试而学习,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理论教学形式化倾向明显。

3.教育成效低质化

现在我国高校大学在校生都是“90后”,他们思想自由,自主性强,面对的社会环境更加复杂,缺少相关的法律素养,会使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失而不自知。高校的任课教师只管授课,不问成效,不注重增强他们的法律技能,很多同学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新闻中时有报道,高校学生参与“校园贷”,导致巨债压身,被威胁,甚至恐吓,将自己陷入危险境地。还有一些大学生轻信他人,误入歧途,被带入传销组织无法逃离。还有学生陷入网络诈骗的、替代他人参加考试的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说明很多大学生对身边的违法乱纪事情缺少判别能力,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不会通过法律渠道捍卫自己的权利。更有甚者,经常看到教师体罚或侵犯学生的报道,有些教师知法犯法,有些教师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意识,这些事件让观者义愤填膺,其中显示出来的法律素养缺失问题是我们高校教育体系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缺失的原因

大学生法律素养缺失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本文将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高校重视程度不够,课程定位不准确

高校的重视程度不够是导致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欠缺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高校教育中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对学生专业知识的教授和专业技能的培养上,他们更加关注学生在校期间是否通过学习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否为将来就业做好准备,为学校提交一份较好的就业答卷。此外,学校重视学生在专业方面是否能够获得成就和奖项,为学校争得荣誉。在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方面关注太少,只是安排教职人员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教材教学任务,没有从学生的特殊需求出发,安排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和辅助资料。并且普遍把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纳入品德教育之中,法律教育的独特地位在高校教育中难以凸显。

2.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学形式单一

高校教育体系中极少有法律专业的教师任教,很多高校甚至没有,所涉及的课程也都是由德育教师统一担任,教师们教学水平参差不齐,他们自身法律知识欠缺,专业性不强,在教学中难免避重就轻,难以给学生提供系统的、扎实的法律知识。并且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们大都是一如既往的讲授理论知识,教师单一的讲,学生单一的听,教学形式单一,课堂略显枯燥。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只有浅显的认识,更不能谈及理解和应用了。

3.理论与实践相脱离,教学缺少成效

在学校现有的法律课程中,教师也只是在课堂上进行理论讲授,加之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讲授法,任课教师法律背景欠缺,故而不能很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即便能够在教学中举例说明,也与学生所关注的问题相差甚远。这样的教学缺少成效,并不能帮助学生很好的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反而使学生厌烦课堂。

三、提升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较高的法律素养可以帮助个体成为更好的社会人,可以使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范生更加明确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关键时刻能够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为胜任未来的工作岗位做好准备,为成为一个遵法守纪的社会工作者打好基础。所以,提升学前教育师范生的法律素养是一项重大的任务。

1.掌握法律知识,助其法律素养提升

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提升法律素养的前提,只有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才能在行动中有正确的引领。在当前的高校教育中,教学主管部门要在课程设置上进行调整,在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同时,要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不同需求给予特别关注。对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的法律素养培养课程要进行增设,让他们能够了解到与他们自身和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了解作为学生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未来走上教师工作岗位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儿童权利公约》等与自身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应该由专业教师进行教学,帮助学生对这类知识进一步理解和掌握。

2.加强法律能力培养,促其法律素养提升

法律专业相关知识篇(4)

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一般可分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研究型人才培养,但不论是哪种人才培养目标,都离不开对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而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法律并非他们的专业知识内容,同时,法律也不像英语、数学等课程那样属于基础必修课程,这也导致了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基础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是公共必修课程,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育两方面内容。但是目前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就是,从教材内容来看,思想道德修养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2/3,法律基础内容约占整门课程的1/3,这导致了在很多高校将这门课程定位为思想品德课程,从而容易使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将其作为政治课程进行讲授。同时,《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多数为非法律专业教师,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在授课时,很难将法律知识、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很难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知识真正融合到一起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向学生传授。

(二)教育方式单一,以课堂理论讲授为主,缺乏实践性

高校对学生法律教育大多采用课堂讲授形式,易倾向“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堂,往往缺乏师生之间的互动,使得学生被动获取相关知识。另一方面,学生在学习时多为应付考试,对于书本中的法律知识只是死记硬背,没有深入的思考和理解,容易遗忘且很难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日常工作生活中。此外,这种局限于课堂理论教学方式的法律教育,缺乏实践经验,导致大学生缺乏对法律直接的体验和实践,很难从心理和思维的角度树立法律意识,从而未能完全达到法律教育的真正目的。

(三)法律教育师资力量不足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高校法律教育需要一支具备专业法学背景、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在高校当中,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教师主要还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这部分教师多数为非法律专业教师,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实践经验,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很难将法律知识、教学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进行相关案例分析时,难以结合道德与法律,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关联延伸,从而降低了法律教育课程的实效性。

(四)法律咨询机构建设不健全

高校中法律咨询相关机构的设置不健全。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高校都已拥有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但是,在高校里却很难看到大学生法律咨询中心。高校中以提供法律咨询及帮助服务的机构建设尚不健全,当大学生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获得帮助,不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及学校法治氛围的形成。

二、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建议

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首先要明确培养目的。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法律教育的目的不是要培养专业法学人才,而是要通过法律教育让其对法律体系结构有整体的认识,并且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养,提高其用法律思维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达到以上目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

(一)拓宽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在《利维坦》一书中,托马斯•霍布斯提到“法律仅仅对广泛了解的人来说才是法律,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可见,在法治社会建设这个大环境之下,我们的高校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应首先要以法律知识的传授为基础。对于高校而言,拓宽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一方面,除了一些法律必修课程以外,还可开设法律相关选修课程,让学生可以根据自身不同的需求和兴趣选择法律课程进行修读,让其有更多的机会拓宽法律知识面。同时,学校可充分利用社会中的优质资源,从社会中聘请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等进入校园,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等形式为学生传授法律知识,让授课者的实践经验真正与理论讲授相融合,增强法律教育的趣味性和实用性。另一方面,优化师资队伍是提高教学效益的重要前提,高校法律教育需要良好的师资队伍来推行。对于一些非政法类高校来说,在现有师资的情形下,应加大法律基础课程教师的专业化培训,鼓励教师进修学习和深造,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同时,还应吸收具备扎实教学功底、良好专业修养和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优秀教师加入法律教育队伍,真正将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指导法律实践的力量。

(二)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达到由内而外的素质教育

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律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所以新形势的教育,就是培养具有现代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的人才,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才能更有效地达到对学生进行由内而外素质教育的目的。2005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要求,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两门课程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其目的也正是在于将学生的道德修养教育与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有机融合,相辅相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全国高校内是规定的公共必修课程,它也是一门旨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学生法律道德素养的重要课程,要将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达到培养目标,高校应当考虑加强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把控及教学质量管理。一是,课程承担单位应当对课程进行准确定位,在进行授课内容安排时,注意法律教育内容与道德教育内容的平衡统一,从而避免顾此失彼的现象发生;二是,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当将法律知识与道德教育进行融合,例如在讲解婚姻法、民法等法律知识的时候,可以适当结合相关道德规范的内容,将道德修养与法律教育作为统一整体进行讲解,让学生理解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认识到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三是,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应当增加《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讲授的趣味性,对于一些法律概念应当避免过于专业化的阐述方式,可适当增加法律案例分析,这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对社会问题法律案件的独立思考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同时还能增强课堂的趣味性,提高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并且有助于非法律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消化吸收。

(三)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注重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由于传统教育体制和教学模式的影响,法律教育通常重视课堂教学,忽视实践教育环节。然而,对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学生在拥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心理和思想上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感觉和情绪。否则,理论的法律教育只能让学生对知识概念有所了解,很难让其在思想和情感上与法律思维保持一致,从而无法达到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的目的。通过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教育模式的了解,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法律教育途径相对较多且更注重实践性。例如,新加坡高校在法制教育过程中融入了家长合作、社区合作、政府合作等途径,为高校的法制教育提供更多便利的环境和优秀的教学资源。借鉴国外不同法律教育方式,高校可通过以下几方面工作的开展推动非法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实践工作。一是,组织学生观看诸如《今日说法》、《法网》等类似的普法栏目,用贴近现实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让学生产生对法律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憎恶感,在认知上了解守法、用法的重要性;二是,让学生“走出课堂”,积极在校园内开展法律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鼓励高校建立法律社团等学生组织,在学生会等社团中增设法律部,为社团活动提供法律意见,通过校内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三是,学校应积极与政府法律部门及相关机构进行联系,为学生“走出校门”进行法律实践提供机会和平台,例如动员学生以志愿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到社区的普法工作中,让学生在做法律宣传工作的过程中自身也受到法律的教育与熏陶。鼓励学生到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实践,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真实案件审判等,让学生更近距离接触法律,增进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运用实践教学手段,有效促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实践的综合教育功能,对学生法律观念以及法律学习积极性的培养更加有利。

(四)建立高校法律咨询机构,营造高校法制氛围

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对学生自身内在法律素养的提高,与此同时,在高校当中,还应当积极推进法律咨询机构的建设工作,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因为对于高校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他们并非学习法学的专业人才,虽然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是当真正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还需要得到相关机构的意见与帮助。因此,建立高效法律咨询机构,一方面可以让学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让学生对法律产生信赖感,当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想到通过对相关机构进行咨询、寻求帮助,利用法律的途径对问题进行解决,对于其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积极的作用。法律咨询机构的人员结构可由法律专业教师及学生助理构成,还可聘请校外专业人士参与到高校法律咨询工作中。机构的职责应是积极为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切实加强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常用法律知识的宣传活动,达到法律知识的普及目的。除此之外,法律咨询机构的建立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机会,学生通过参与到法律咨询工作中,更加熟悉法律内容及相关法律流程,让学生可以走出课堂,充分实践。

法律专业相关知识篇(5)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总结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4以知识类型化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教学

结合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教学,上述三个层面的知识,对于学生而言,第一个层面的知识显然是基础,也是目前教学的重点,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记忆性的知识,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教学时间,尤其是现代检索手段已经非常发达,没必要让学生死记硬背所有的文本知识。更多的应是了解即可。第二个层面的知识其实对于学生的学习非常必要,但却恰恰是教学中容易忽视的。笔者认为,可在法理、民法等相应课程中有意识地加入一些法律技能培养方面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更多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至于第三个层面,对于以研究为学习目标的学生非常重要,但对一般学生,其意义限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思维前见。因而对于这类知识的传授可针对不同的学生分别进行,做到因材施教。

法律专业相关知识篇(6)

高校的就业法律教育是以学生为立足点,基于学生如何提升就业法律素质和法律运用能力,而开展相应的教学管理和课堂教学工作的教育活动。其目的在于激发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其就业法律意识和法律维权的自觉性,使其具备自行学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进而在就业择业中不走弯路,真正实现合法就业、高质量就业。

(一)就业法律教育是高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能否培养出素质好、能力强的人才是高校教育质量优劣和教育效果好坏的重要标志。高等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培养对社会有用的专业人才,更在于培养具备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公民,进而提升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在当今的法治社会,综合素质高的人必定是知法、守法和懂得如何用法的人。大学生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相对知识水平较高,理应法律素质较好。然而一些大学生在择业就业中所表现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个人信息造假等,却否定了这样的判断。大学生求职时普遍存在的法律无知、弱知等现象令人堪忧。大学毕业生是高校的“产品”。求职是大学生步入社会的转折,是其综合素质和能力接受社会历练的起点,亦是高校的教育水平接受社会考验的开始。大学生择业就业中所体现的法律素质和能力直接标示着高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开展就业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是高校教育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在现代法治社会,就业法律教育是高校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就业法律教育是确保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有力手段

随着近些年大学生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就业工作已成为各个高校的重要工作。大学生的就业质量成为衡量高校教育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知道,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不能仅仅体现在一次性就业率上,它不仅取决于大学生毕业走出校门时能否找到一份工作,更取决于其求职手段和过程是否合法、工作岗位和内容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即其所从事的工作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非法工作,即使工薪再高,也必然会为社会所唾弃,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自然,这样的谋职就业,定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其质量如何就无需费墨评说了。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旨在使大学生懂法、守法,其求职就业和未来的职业发展均合乎法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就业法律素质高的大学生在求职择业时不仅法律意识强,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能够依法择业、就业,这为其将来的职业生涯顺利、稳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进而可以终身受益。因此,开展就业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是确保大学生就业质量的有力手段,是保障高校就业成效的有力措施。

(三)就业法律教育是促进高校教学科学化的重要措施

教学是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主要手段。要培养出高素质的人才必然要有科学化、高水平的教学。科学化、高水平的教学不仅包括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也包括切实有效的教学实践。在现代法治社会,科学化的高校教学必然符合了法制化社会的要求,也应该培养出法律素质高的大学生。大学生求职就业时所表现出的法律素质如何,自然也就能够反映出高校的相关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的科学化程度。然而,就现实而言,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法律教育重视仍然不够,对其法律素质培养的实践与探索仍显不足。高校教学中还没有设计一套旨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管理制度和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法律教育课程在高校教学中占的比例很少,非法律专业只有大学一年级《法律基础》一门必修课程,且与《思想道德修养》并行开设,课时有限。大学生对《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难免导致就业应聘时出现法律盲点,如缺乏合同意识;对权利侵害现象缺乏明辨力;不知如何维权;违约、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等等,如此,我们不能不说,高校教学科学化不足难辞其咎。高等教育的最终目的没有实现。所以,促进高校教学科学化,必须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

二、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现状

开展素质教育,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是任何阶段的教育都应该追求的目标。毋庸置疑,开展法律素质教育是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当今就业形势下,培养学生的就业素质和能力成为了各高校的一项主要工作,其中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可忽视。然而,总体上,我国高校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还十分薄弱,亟待加强,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开展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尚显不够,没有对高校提出相关的指导意见和要求。从高校管理层面讲,多数高校的管理层尚没有认识到对大学生开展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没有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把该项工作纳入到学校教育工作发展规划之中,更没有把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作为一项专门工作来抓,自然也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考评机制和实现体制予以保障。所以在整个高校教育发展中,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从一般教师层面看,专业课程教师多关注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传授,而很少关注或不关注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律知识。从学生层面看,似乎已经习惯了被学校和老师引导,很多时候处于被动状态,对其就业时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几乎没有认知,处于无意识或弱意识状态,不知道应该怎样获取相关信息、怎样培养自己相应的能力。

(二)尚未建立起一套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课程教学是高校的重要任务之一。完善的课程体系是高校提升学生素质的有效手段。要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自然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就目前状况看,一方面,高校尚未把提升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相关课程列入学校的课程建设规划,在高校教学中还没有设计出一套旨在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课程体系。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现有的法律教育课程在高校教学中所占的比例极少,课时有限。而与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有关的课程则几乎是空白,因此,大学生对与就业有关的法律缺乏系统的了解,亦难怪很多大学生对《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就业应聘时的违约、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甚至违法行为发生时很多学生竟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在企业出现违法招聘行为时也不知道该如何应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不知道如何维权。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教育应尽早提上高校课程设置的议事日程。

(三)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方法欠缺,难以收到实效。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不是一日之功,不会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积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多种方法并用,唯此,才能真正获得实效。目前,不仅高校的课程设置无法满足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需求,而且,已有的很少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活动,也是形式单一、方法缺乏有效性,难以收到实效。笔者曾询问过多家高校的就业指导负责人,他们要么说不曾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要么就是只偶尔开展过相关的讲座,其他活动很少开展。如此状况不能不令人担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培养方法的探讨需引起高度重视,因为这直接关系着教育的效果如何。

(四)缺乏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育教学队伍。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工作,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教育教学队伍是必不可少的。目前,由于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尚没有引起各高校的关注,显然,专业化的教育教学队伍尚未建立,现有的就业工作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很少具有法律专业背景,非法律专业的各科专业课程的教师(法律专业除外)在教学实践中则多传授其专业知识,而对法律知识知之不多,难以或无法承担对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和指导工作。法律专业的教师则多对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设相关课程,而很少对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开展法律教育。即使有的法律专业教师开设公共校选课,由于课时、人数和其他因素的限制,学生的受益面也很小。可见,一支专门的、专业化的教育教学队伍亟需建立起来。

三、加大改革力度,推进高校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工作

(一)要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认识和理解。万事成功皆始于认识和理解。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亦如此。一方面,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高校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其纳入日常的高等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并对高校相关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另一方面,高校则要提高认识,要把法律的学习视为大学生择业、就业的切身需要之一,应向学生广泛宣传国家制定、颁布的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制度,把毕业生就业纳入法制轨道,使大学毕业生依法就业。要充分发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作用,为学生提供指导、答疑解惑。要明确就业法律教育在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列入学校发展规划,纳入日常的教学管理,并设计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规范予以保障。专业课教师要强化自身的法律观念和意识,身体力行,在教学实践中不仅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塑造学生,而且以自己高尚的法律精神感染学生。此亦法治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同时,大学生自己也要加强对就业法律教育的认知和理解,强化自主学习,主动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法律运用能力。

(二)构建较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教育,着眼于提升大学生的就业法律素质和依法行事的能力,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既是高校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科学化的探索过程,也是大学生法律素质和能力逐渐形成、提升的过程,是一个延续不断的过程,应该贯穿整个大学教育阶段。结合我国目前高校教育的现状,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可考虑根据大学生认知和思维发展的特点按照年级设置专门的法律课程。如对刚刚跨入大学校门的一年级新生,不是引导他们如何找工作、签合同,如何维权,而是进行成才教育、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可在已经开设的《法律基础》、《职业生涯规划》必修课的基础上,增加《职业生涯成功与法律》、《劳动法》、《合同法》等基础类课程,让学生知晓遵纪守法对于人生成功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懂得自己作为一个合格公民、一个优秀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应该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和需要培养的能力,帮助他们认识自我现实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差异,了解当前学习活动与实现个人未来职业目标的关系,既使其懂得要为后面各个年级的学习做好准备,又激发了其更浓的学习兴趣。对大二和大三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可设置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课程。亦可分专业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如信息工程专业可普及《保密法》、会计专业可开设《会计法》、《审计法》,师范专业可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1]公共管理类专业可普及《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等,使学生掌握更为具体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内容,增强法律应用能力。对大四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更多的则是较为具体的法律应用教育和实战训练,为学生求职签约、入职工作做准备,如涉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业介绍规定》等等。基础性、专业性课程和专门性法律课程的结合构成了多层次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法律专业相关知识篇(7)

一、调研项目简介

(一)调查时间

2015年3月1日―4月21日。

(二)调查地点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三)调查对象

上述高职院校在校学生。

(四)调查方法

问卷调查法,现场访谈法。

(五)调查团队

(六)调查概况

发放调查问卷共1250份,回收1203份,有效问卷1168份(其中金华职业技术学院752份,绍兴职业技术学院239份,台州职业技术学院177份)。问卷全部存档,可以随时备查。

二、调研背景和调研目的

我们注意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且提出“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法治的作用和地位,在当代中国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高校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坚骨干力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法律知识和法治素养,对于我国法治进程有直接影响。

高职学生是大学生群体中的一部分。高职学生具有技术性、专门性的特点,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一线工作中具有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高职学生加强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升同样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完善,法律复杂程度和精细程度日益提高,“法治中国”体现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对高职学生的法律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高职在校师生,我们有调查研究的有利条件。我们力图从自身和兄弟院校的学生的学习实际出发,展示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素质提高的现实境况,并分析研究改善策略。

本次调研的目的在于:

(1)深入了解当前高职学生对于法治教育的认知、期待和要求。

(2)分析当前高职学生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素质培养的主要途径和实际效果。

(3)进一步探究更好促进当前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的提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三、调查结果统计与分析

(一)关于高职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

1.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学生(69.01%)认为“(法律)地位非常重要,法律至上是发展趋势”,只有极少数学生(6.51%)认为“(法律)没地位,还是关系更重要”。这反映了广大学生对于法律地位的正确认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尚有不少学生(24.48%)认为“(法律)地位不是很高,但比以前好多了”,这说明,这部分学生对法律的实际地位认识有偏差,需要进一步树立法治信仰。

图1 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中处于什么地位?

2.法律在个人工作生活中的地位。只有略过半数的学生(56.16%)认为法律在自己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会“非常重要”。同时,相当一部分学生(37.41%)认为,法律在自己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有时很重要”。这个结论和表1结论略有矛盾,体现了不少学生对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律缺乏实际了解,对实际生活中法律的重要性的了解处于模糊状态。

图2 法律在您个人生活中地位如何?

3.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关系。对于这二者的重要性比较,大部分学生(64.56%)认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一样重要”,28.85%的学生则认为法律知识“没有专业知识重要”,但只有41.36%的学生认为法律和专业“联系很紧密”。考虑到有10.45%的学生和48.20%的学生分别认为法律和专业“没有什么联系”和“有联系,但是联系不紧密”,以上数据虽然反映了大部分高职学生对于法律与专业关系的正确认识,但不可忽视的是同时体现了高职学生一定程度的实用主义倾向。

图3 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哪个更重要?

图4 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联系紧密吗?

(二)关于高职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

1.法律知识学习的重要性。大多数学生(61.15%)认为,提高法律素养的最重要条件是“尽可能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并且超过一半的受访者(55.65%)认为,学习的法律知识越全面越好。这体现了高职学生对于法律知识学习的强烈渴望。

2.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超过一半的受访者(57.36%)认为其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政课’)课堂”。其余途径(“自学”和“学校和社团宣传”)分别各占一半比例(21.23%和21.41%)。考虑到《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以下简称“思政课”)中法律知识讲解在内容上的有限性社团宣传的随机性,以上数据说明了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途径的单一性和不持续性。

图5 你主要是通过什么途径学习法律知识的?

3.大学里学到的法律知识够不够用?将近20%的学生(19.52%)认为“很不够用”,44.86%的学生则认为“略微不够用”。这两部分学生比例共为64.38%。只有不到10%(8.46%)的学生认为“完全够用了”。考虑到受访学生有一部分是法律专业学生,故以上数据可以表明多数学生法律知识自我感觉上是匮乏的。至于为何觉得不够用,受访学生对于三种原因(“思政课涉及法律内容太少”、“教师上课不专业不生动”及“自己业余时间没学习法律”)的分析认定基本持平(分别为37.59%、22.44%和39.97%)。说明要多方面下工夫,为学生丰富自身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修养提供条件。

图6 你认为大学里学到的法律知识够用吗?

图7 为何你会觉得大学里学到的法律知识不够用?

(三)关于高职院校法律内容的课程的教学效果反馈

1.关于思政课中法律部分的内容的学习效果。31.36%的受访学生认为思政课中学不到什么法律知识,主要原因首先是“法律太枯燥没劲”(34.42%),其次是“上课不够生动”(24.49%)、“老师不够专业”(20.72%)和“课时太少,学不到什么有用的法律知识”(20.46%)。考虑到数据分布相对比较均匀,我们认为以上因素都是学生法律知识的课堂学习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

图8 你如果认为现在“思政课”里的“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讲解效果不好,原因是什么?

2.关于思政课程内容设置。将近一半的受访学生(45.63%)认为应该单独开设“法律基础课程”,而41.27%的学生则认为应该“视专业而定,有的专业不需要开设”。难能可贵的是,在很多学生视课业为负担的当下,竟然只有13.10%的学生选择了“毫无必要,现在课程已经够多了”。考虑到图3反映的对法律认知的实用主义观念及图8反映的法律课的实际授课效果,该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学生希望能在专门开设的法律课程里学到更多。另外,在认为不必单独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学生中,多数人认为主要应当通过教学方法更生动(46.83%)和课时更多(31.76%)强化学习效果。

图9 你认为专门开设单独的“法律基础”课程有必要吗?

四、调研结论与建议

(一)关于高职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和对法律学习的期待

1.普遍认识到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但对于法律和自己生活的重要性认识模糊。二者存在一定的脱节。

2.对于法律和专业知识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实用主义倾向。这和高职学生专业化、技术化的学习导向有一定关联。

3.多数学生认为目前大学期间学到的法律知识不够用,较强烈地期待尽可能丰富自身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二)关于高职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素质的主要途径和实际效果

1.高职学生学习以专业专门知识为主,法律知识的系统获取主要是通过思想政治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课堂教学。途径比较单一。

2.通过思政课堂学习法律知识,内容匮乏,教学专业性欠缺,学生掌握情况不佳。

(三)关于促进高职学生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素质提升的若干建议

通过我们团队的以上调查研究和分析和部分学生的现场反馈,我们觉得,当今高职学生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素质的培养,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强法治宣传,让高职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作为高职学生,我们深知平时接触法律知识的机会是多么匮乏。我们总是被灌输专业知识、实践能力和岗位能力的重要性。除了课堂上那么有限的几节课(而且思政课里涉及法律观念的内容也是很少的),其他接触法律的机会都几乎是自发的、随机的、偶然的、肤浅的和碎片化的。同时,高职学生的法治观念说到底是一个人生观问题,必须认真加以对待和解决。这里我们建议,发展校园文化,必须内在包含法治宣传内容,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包括新媒体、社团、海报、定期时政讲座、专题宣传等)宣传法治理念,在学校里(而不仅是课堂上)塑造正确的法治观,努力消除社会不良风气对学生接受法治信仰的影响,克服学生因实用主义观念对法律的排斥心理。

2.加强学生接受法治教育的主渠道建设。

(1)增加思政课程中法律基础部分的课时和内容,努力扩大法律知识的覆盖面。对于学生切身相关和强烈关注的法律内容,如合同、婚姻、劳动、企业、电子商务等,尽可能多地让学生了解和掌握。

(2)尝试将法律基础知识与思想道德修养内容的分离,对现有的思政课程进行改革。在不影响思政理论课程课时量的前提下,独立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可适当考虑高职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就业方向,照顾专业特点,有所侧重。

(3)加强专业之间交流特别是法律专业于非法律专业之间的交流,努力探索生动有趣、使学生印象深刻的教学方法。可以尝试建立统一的案例参考资源库,方便思政课程教师教学参考使用;可以试着与法律专业教师的交流教学,从而提高教学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3.为学生丰富自身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创造各种其他有利条件。

(1)丰富法律相关课程。增设法律相关的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提供学生更多更完善的系统法律知识学习平台。

(2)开辟专门场所。学校开辟专门的法治学习和宣传的场所(例如建立专门的“法治角”),用以案例讨论、法律咨询和援助、普法宣传等。

(3)加大对学校法律社团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学生社团和学生有天然的联系,加强社团建设可以更好地促进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例如,本研究团队所属的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设有法律专业,该专业成立的法律协会和法律援助工作站利用其专业优势积极进行各项法治教育和宣传活动,在全校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建议学校继续加大对法律相关类的社团的指导和扶持力度,使得法律教育更好地贴近学生心灵,产生实际效果。

(4)定期开展法律认知活动。法律的威严和权威,很大程度上体现在法律的程序实现过程中。建议学校定期开展一些法律认知的活动,如组织学生去法院参与案件审理旁听;聘请法官、检察官做专门讲座、现场说法;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案件,学校引导学生保持关注,等等。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15年10月1日.

法律专业相关知识篇(8)

重知识轻能力的原有教学模式已不适应学生和社会的实际需求,探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模式,对高素质、高技能型法务人才的能力培养有着重要的价值。笔者根据多年积累的教学经验和多年的法务管理经验,结合现实教学实践,就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法理学》教学模式提出一点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高职高专《法理学》自身的学科特点及目前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分析

1.《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理学》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1]它是法律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同时也是学习其它各门专业课的基础,是一门涉及领域广泛、影响面较大的课程之一。笔者对本校前几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做了统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主要就业方向是商品销售、企业管理、自主创业、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等。这些工作不仅需要部门法的支持,也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支持,否则有些工作无法开展。显然,《法理学》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2.社会对法律事务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和相关竞争型考试对学生职业考试能力的要求。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取向主要为法律实务工作。法律实务工作涉及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等技术层面和法学方法的内容,因而对其进行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既成为可能,也是其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于毕业后即准备从事实务工作的学生尤为必要[2]。比如法律实务中的法律漏洞弥补,疑难案件的处理等,这些可能涉及法理学中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法律利益分析等。另外,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今后还面临许多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诸如司法考试、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考试可以说是他们日后获取某些利益的主要手段,培养学生巧学法律知识和灵活应对相关考试等职业考试能力尤显重要。

二、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现状分析

《法理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一些高职院校对《法理学》教学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3]。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教学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注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轻视能力培养,尤其是职业能力培养。一般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更多的是以知识为中心,特别是书本上的知识,忽视了学生的能力培养。这种教学模式学生掌握的知识也许较扎实,但实际运用的知识能力较差,不能适应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2.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方法单一。多数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在《法理学》教学授课过程中,教师教,学生听,教师与学生间缺乏互动;教学过多注意对理论知识的灌输,“满堂灌”、“照本宣科”,缺乏针对现实需求的法学理论教学;教学方法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案例陈旧、复杂,往往得不到学生认可,教学方法显得单一。[4]

3.教师理论和经验知识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需求不适应。高职院校不是研究型大学,而是应用型大学,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授课教师应是既懂法律又有法务实践的“双师”人才,但现实是大多数授课教师主要来自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法律实践较少,理论讲解较空洞。

三、开创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

诚如江平教授所言,法学“从本质上说,它是一门实践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本质属性。所谓“实践型教学”,笔者定义为:为突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采用针对职业能力训练的教学方法,达到提高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为目的,以使学生适应社会需求、增强就业能力以及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学类型。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实践型教学模式,涵盖的内容与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1.培养目标:法律素质、法律职业考试能力、法律实操能力的职业能力的培养。确立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课程的培养目标,是教学模式的关键。在“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中,其培养目标应是突出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培养,即法律素质、法律职业考试能力、法律实操能力的培养。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一方面,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学生面临职业生涯的诸多考试,这些考试涉及到许多法学理论知识而且比重逐年增加,如何在考试中取得竞争优势,职业相关考试能力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学生所从事的工作为法律实务工作,可能接触到大量法律实务中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法律素质和法律实操能力也是重要培养目标。

2.路径选择:构建“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有了明确的培养目标,还应构建具体的教学实施体系。《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实施体系包括:

(1)教学目标。目标是行动的方向,教学目标是教学的方向也是教学的核心。高职高专法律事务《法理学》的教学目标是: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概念和原理,能够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法律问题或现象,形成法学方法论,为学习法学其它学科打好基础,并指导学生将所学知识和方法应用于今后的职业竞争性考试和法务实践活动中,从而提高学生日后走向社会所需的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能力和法律职业实操能力。可见,这里所讲的目标是“能力”,这有别于普通高校的“知识”目标。

(2)教学内容。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内容的安排,紧紧围绕“职业能力”目标,在内容上分为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考试技能和职业实操技能三部分,其中专业理论知识是职业考试技能和职业实操技能的基础。在教学中对专业理论知识强调“够用”原则,针对性讲授法律事务专业职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知识。职业考试技能的培养是学生日后融入社会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在教学中主要结合相关职业考试,培养他们巧学法律知识、答题技巧和心理控制的考试能力。由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主要职业目标为法律实务工作,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律实务中的运用又主要体现在法律思维、法律关系、法的价值等的法律实践运用上。因此,在教学中对于法律职业实操技能的培养主要为课堂案例讨论、法院参观学习、顶岗法务实习等。后两者是实践型教学模式的重点和难点。

(3)课堂教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材整合。根据“够用”原则和能力要求,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材可整合为三大部分。第一,基础理论讲授部分:现实法务实践中需要的法学原理如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要素、法的效力、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推理等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第二,法律思维能力培养部分:精心挑选一些法律题材的电影和现实中发生的热点事件,比如《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孙志刚案”、“二奶继承案”等热点和疑难案件,围绕其中展现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法理学中的理论问题,培养学生诸如规范性思维、平衡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创造性思维、说理性思维等[5]法律思维能力。第三,与职业相关的法律实践中的法理运用部分:法务实践中的疑难案件法律关系分析、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纠纷的多元解决等,主要培养学生法务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学理论知识提升法务操作能力。二是教学方法。针对学生能力培养,注重“互动教学”、“岗位设置”、“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和“快速答题训练、厚书变薄书读书方法”等职业考试能力训练,将学生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能力和法律实操能力的培养融入课堂教学中。三是教学手段。《法理学》教学中需要处理的案例和有关试题较多,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以节省板书时间,增加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改变以前的课堂上“一支粉笔打天下”的现象,以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4)学生成绩考核和评价。我们的做法是将《法理学》课程考核分为两大模块:一是有关疑难案例讨论、作业、法律实践活动等的考核,重点是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事件的法律逻辑、法律关系、法的价值等的分析能力和法律案件的合法性处理能力等实用性较强的知识的考核,应占总成绩比重的80%。二是平时出勤情况和职业考试能力的训练,如做题的速度、读书的技巧、答题的技巧和卷面整洁度、答题逻辑以及体现法律素质的能力诸如口才、合作能力、交际能力等的表现等,应占总成绩比重的20%。

(5)教师配置。针对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师现状和高职培养目标要求,对于教师配置,一方面大力引进有法务经验的“双师人才”,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教师的培训,使他们尽快实现由研究型人才向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并重的人才转变。

3.实践教学模式的反思与修正。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如何,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这要通过教学效果的评价随时发现与验证。只有有效控制教学实施,才能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最终的衡量者是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因此,要阶段性地收集学生和社会对该教学模式的实际反馈信息并对与社会、学生需求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徐锦霞.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探索与思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0).

[2] 刘杰明.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29).

法律专业相关知识篇(9)

一、我国知识产权律师服务面临挑战

(一)外部原因

1.法律法规方面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相关部门与地方政府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得知:

1.1我国采取的立法模式为循序渐进,法律法规的颁布前后衔接性较差,大部分立法是为了解决当前事情而定,这就造成国内知识产权法规的规范性、整体性以及统一性较差,衔接不得体,前后矛盾,就使得科学的体系无法建立;

1.2我国执法部门在进行法律制定时,往往是由多个部门建立。不同部门立场不同,各自利益对立,一旦纠缠在一起,执法就会产生冲突,不同法律规章制度的范围无法得到统一。法律法规中,经常会发生称谓不同情况,造成执法杂乱,缺乏统一性,这些问题将会导致普通大众对知识产权体系的认知不足。

2.司法方面

信息时代的来临加快了知识技术的更新换代,知识产权纠纷由此产生,这就要求国内要加快完善司法制度的脚步,建立更加健全的审判机制。不过现实情况又使得我们不得不陷入沉思,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司法制度不健全,影响司法运行机制。归纳得出以下几点:

2.1知识产权案件司法者专业能力相对较低

知识产权案件是法律仲裁案的常见案件之一,该案件审判需要司法官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应对开庭中遇到的多种情况,解决当事人双方问题。此类型案件司法工作者不仅要求律师专业水平高,而且也对司法者提出更高要求。即便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多如繁星,不过真正就职于司法机关的人才却寥若晨星,想要要求更高水平专业学生投入到司法工作中,补充专业人才。这样的现象就成为阻碍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公平与否的重要因素。

2.2当前知识产权体制存在漏洞

第一,知识产权案件的管理,从按照案件审理的范围与相关标准来看,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与行政案件相比,要求司法官要具备更加严谨逻辑,案件审判的组织级别不可低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的级别。通常来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审判的依据,但是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是将基层法院作为审判依据,这样就会产生在先的刑事审判与在后的民事审判结果出现不一致的可能,加之民法既判力的影响,这就导致错案产生的机会加大,导致司法公平受到影响。

第二,我国部分地区司法审判尝试三审合一的模式,利用此种模式,不但能够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起到积极作用,还可以为律师与司法人积累经验创造机会。不过这与我国相关民事以及刑事、行政业务相关要求不符。另外,制的管理制度,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两种可借鉴办法,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困境。基于此,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进行调节就成为了基本原则,不过若对于法官的奖惩方式过于关注,就会与调节者中立的立场违背,对于知识产权律师造成实行的震慑力,律师服务无法自由展开,为人民服务。

(二)内部原因

1.知识产权律师原因

1.1知识产权律师数量不足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得以落实的原因在于律师队伍的扩建与健全。随着我国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的法律服务市场范围在不断扩大,业务数量与之前相比,呈上升趋势。所以律师的数量增长较快,不过从所占比例方面分析,从事知识产权方面律师所占比例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

1.2知识产权律师专业能力不足

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知识产权人才具备多种能力,不但对相关法律深谙于心,还要能够与国外同行进行必要交流,技术全面,还要具备一定管理能力,同时对于国际律师法则熟记于心。

第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对律师要求增高。在涉及侵权方面,对其进行认定时,要求参与人能够配合律师对侵权标识等进行确认,其中可能还会与工程技术、艺术鉴赏以及自然科学、社会热点等方面专业知识相关联。不过,现在我国律师大多都只是从事法律专业,不完全具备以上能力。

第二,经济发展促使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涉及范围较为广泛,计算机软件高新技术与最新领域的创新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更为迫切,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律师需要掌握涉外知识在不断增加,不过我国真正涉外能力较强的知识产权律师极少。

二、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改善之策

(一)司法工作完善

第一,加强司法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力度,增强法律人员服务意识。针对典型案例,为司法人员着重讲解,提升司法工作者对非熟悉领域诉讼知识与司法能力掌握,注重不同诉讼制度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虚心学习法律精神与其性质特质,为日后工作效率提升奠定基础。

第二,可以创建校企人才培养计划。司法者要求工作人员基本专业知识牢固,法律法规深谙于心,所以,可以从高校相关专业中选取学历较高、成绩优秀,且头脑灵活者,更好服务于知识产权知识保护工作。培养知识产权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审判人员)在高校设立知识产权研究基地,对积累的审判经验和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因为人们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其不但能够当前工作的基本需求,并且还能够防止上下级法院在对接中出现的问题,律师与法官之间能够防止调解中的限制,整体来说,对于建立司法公正性有巨大推动作用。

(二)提升法律风险意识

第一,知识产权中主要涉及人群包括市场主体与内部人员,他们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认识与掌握及其重要。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知识推广,提升抵御风险能力;

第二,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市场主体与知识产权律师的联系,将知识产权法律与整体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管理相适应,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带来不良影响。

第三,知识产权律师应该适应现代市场主体体制与战略。市场主体内部系统中可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均由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负责,确保团队的专业性,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增强联系,规范商业行为,减少法律摩擦,尽可能降低维权方面成本。

(三)加强律队伍建设

第一,制定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人才培养计划,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的素质,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综合性律师。21世纪各行业竞争发展归根结底为人才竞争,只有不断加强为社会补给专业人才,才能够保证律师队伍的良性循环;第二,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组织的作用,系统规划知识产权律师的培训,制定行业制度规范,加强对律师知识产权业务的指引。律师是社会服务不可脱离的群体之一,未来社会发展中,律师重要性地位会更加突出;第三,加强与国外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努力开拓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的国际渠道,培养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传统中国的“闭关锁国”政策阻断我国与外国交流,与世界脱轨。新时期发展背景下,加强与国际社会的联系,促进国内外融合,共同提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服务质量,是我们公共目标。

三、结语

综上所述,完善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方面可以促进专业人员知识提升与未来发展,加快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又反过来加强和丰富当前模式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内容,从而促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乃至带动产业的发展,二者良性循环互动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完善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淑和.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暨总法律顾问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J].上海企业,2006,(08).

[2]李秀娟.从专利保护规则看多方参与云计算专利[J].电子知识产权,2011,(12).

[3]从微软的云计算资源实时拍卖技术到Google的海上服务器舰队――云计算产业专利竞争风起云涌[J].科技促进发展,2010,(05).

[4]尹锋林,曹鹏飞.美国云计算专利侵权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电子知识产权,2013,(06).

[5]王献美等.可扩展分布式关系型云数据库方案[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S1).

[6]冯晓青,基于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构建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02).

[7]许春明,单晓光.知识产权制度与经济发展之关系探析兼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和原则[J].科技与法律,2006,(04).

法律专业相关知识篇(10)

[作者简介]余华(1972- ),男,四川高县人,四川师范大学政治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四川 成都 610068)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5-0136-03

2001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简称《纲要》)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正式开始。《纲要》指出:师范院校和其他承担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和培训机构应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与内容,调整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改革教学方法。高等师范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以下简称高师思政专业)的毕业生具有担任中学政治课教师的职业诉求和职业前景,该专业学生的学习、培养要积极应对新课改的机遇与挑战,主动与中学政治课的教育教学接轨。本文拟对该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模式作较为深入的探究。

一、新课改下高师思政专业法律课程目标的理性设计

思政专业“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理论素养、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既能在学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研究工作,又能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事以本专业为基础的宣传、组织、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的复合型人才”①。高师思政专业设置法律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掌握较多的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思维方式,能运用所学知识理性地观察、分析法律问题,具备向中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理念的能力。

高师思政专业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应在未来教学中“管用”“够用”。凡是中学政治课涉及的法律知识及相关法律理论,都应深刻理解和掌握,且能触类旁通,举一反三,运用于实践。如果该专业学生在走上讲台前对相关法律知识、法律理论不甚了解,或者说只是一知半解,必然会在从教时以其昏昏而致学生昭昭,轻则让本人惶恐不安,重者让学生轰下讲台。该专业学生在未来的教师职业中,不但自己要正确理解法律、明辨是非,能分析、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还要能准确表达法律的内涵和要旨,进而影响他人。这就要求他们在学习时不仅要记住法律条文、法律原理,弄懂这些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怎样出现的?现实中针对哪些问题?法律又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等,更要能识别现实社会中各种争议、纠纷的法律影响,培育深厚的法律情感和坚强的法律意志,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此外,由于法律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新法律法规陆续出台,该专业学生今后要教好中学政治课中的法律内容,必须及时了解与掌握最新的法学理论研究信息与法律法规文件,因而还要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习惯,具备不断学习的能力,在课程结束后或今后工作中能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能力。

为了在未来更好完成教书育人的任务,该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应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相对于法学专业学生更易树立“唯一性”倾向的法律思维方式,而高师思政专业学生更可能树立“优先性”倾向的法律思维方式,即社会问题一旦可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就优先按照法律的规则、原则与精神来思考和处理,且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大的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究其原因,一是高师思政专业学生是介于职业法律人和普通民众之间的法律中间人,侧重于养成解读法律现象、传播法治精神与法律原则的能力,而法学专业学生侧重于培养对法律条文的精细研读与法律实践的能力,其中始终坚持法律至上是重点。二是高师思政专业尽管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本的教学内容,但该专业同时涉及哲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逻辑学等多学科知识,而法学专业的学科背景基本上是法学。高师思政专业的多学科背景一方面使高师思政专业学生的理论基础显得很厚实、广博,另一方面也让学生形成法律思维、经济思维、政治思维、道德思维等不同思维方式。一般认为,经济思维具有主观性、政治思维具有权宜性、道德思维具有多元性,一个社会问题如果任凭以经济思维、政治思维、道德思维来思考和处理,很可能难以达成共识。而法律是一元、客观、确定、公开的,法律思维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来思考和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及与此相关的利益与关系,从而为人们搭建了一座找寻“正确答案”的公平正义之桥,有助于复杂社会纠纷的有序控制和理性解决。高师思政专业学生的不同思维方式在与现实生活的交织中相互碰撞,逐渐形成“优先性”倾向的法律思维方式。

二、新课改下高师思政专业法律课程内容的科学安排

邓小平同志高瞻远瞩地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②在此思想指引下,现行初中思想品德教材(人教版)与法律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八年级下册“权利义务伴我行”等四个单元、七年级上册第四单元“过健康、安全的生活”、七年级下册第四单元“做知法守法用法的人”、九年级全一册第六课“参与政治生活”;高中思想政治教材(人教版)与法律直接相关的内容有政治生活(必修2),包括“公民的政治生活”等四个单元;国家与国际组织常识(选修3),包括各具特色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等五个专题;生活中的法律常识(选修5),包括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六个专题。由此可见,法律理论、法律知识在中学政治课的教学体系中占有相当比重。

作为思政专业唯一以法学命名的专业主干课程,《法学概论》几乎覆盖法律专业所有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这样大而全的内容设计、面面俱到的知识要求似乎只是反映了我们的美好愿望,希望为高师思政专业学生打下广博的法律知识基础。作为一门课程,“法学概论”的教学时数不可能无限长,加之该课程的法学专业概念、术语较多,而学生的法律理论基础又相对薄弱,要让教师讲清楚、学生弄透彻全部教材内容,似乎只能是囫囵吞枣、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换句话说,仅靠这一门课程的教学就要使学生在未来能胜任中学政治课教学的要求,似乎也只能是一个应然目标,可以作为大家不断努力的方向。但是,高师思政专业开设较多的法律课程与该专业的培养要求不相吻合,在实践中亦很难被接受与运行。笔者认为,该专业学生可在开设“法学概论”前先行学习“宪法学”,同时对应中学政治课的教材内容,安排法学理论方面的系列讲座,如“人・社会・法律”“公平与正义”“权利与义务”“民主与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这样一方面为该专业学生学习“法学概论”奠定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如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应当履行哪些基本义务,使他们认真对待自己、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提升充分行使权利以及切实履行义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完成了部分法律知识、法律理论的教学任务,从而减轻“法学概论”的教学压力。同时,鼓励该专业学生选修学校、学院开设的其他法律课程,这是对已学法律知识的拓宽与深化,亦是对本专业或今后工作所需法律知识的有益补充。

在实际教学中,让学生了解系统、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但应对教材内容进行选择性的整合,与中学政治课涉及的内容重点把握、详细讲授。以“法学概论”为例,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对其中的法理、宪法内容不再讲解。第二,对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广泛的、特别是在中学政治课中有反映的内容,应作为教学重点,要求学生必须掌握并能融会贯通。如对刑法的学习,不但要搞清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该受到怎样的刑事制裁,更要提高法律风险和防范意识,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对国家、集体、他人和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法学概论”中的其他内容或与中学政治课没有直接关联,或在现实中用得不多,只作简单介绍或安排学生自学即可。第三,国际法、教育教师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现行的“法学概论”教材一般未包括这一内容,但中学政治课包含国际法律知识(特别是国际组织的知识),且对这些未来要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而言,补充教育教师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知识是十分必要的。若“法学概论”的教学时数有限难以补充,也可将这部分内容以专题讲座形式对学生讲授。

三、改进传统的教学方法,自觉探索和运用案例教学法、专题教学法

高师思政专业的法律课程涉及法学概念、法律术语较多,实践性很强,传统的填鸭式、灌输式教学方法难以达到满意的效果,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笔者经对案例教学法、专题教学法的认真探索和运用,证明是提高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案例教学法是运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环境进行情景教学,通过案例将所描述的法律事件带入课堂,让学生在群体讨论中进入法律情境,利用归纳和演绎的方法掌握其中的法学理论,并追寻解决问题最佳方式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③ 案例教学法的引入是在教师讲授法学基本概念或原理后,引入相关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推理、判断和总结。恰当的案例教学不仅使教师的讲解变得生动活泼,有助于把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化、现实化,使学生能透过事实理解法律,透过法律解决问题,而且对锻炼学生的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养成法律思维方式,都具有极大的作用。

高师思政专业法律课程的案例讲解是为教学服务的,一次课不能讲太多的案例,应尽可能选择近几年能够反映中国法治进程的重大、热点、有代表性的案例。案例表述要短小精悍,言简意赅,如果案例材料太多、太复杂,就会分散学生的注意力或使学生不知所云。有些案例无法简化,可事先印制书面材料发给学生或播放案例内容的课件,使学生在课前了解、熟悉案例内容,必要时可安排学生进行初步的讨论。同时,案例教学法属于对话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另一些学生参与较少,甚至一言不发,教师在课堂上要适当“分配”发言机会,启发引导不同个性的学生参与讨论、发表意见。最后老师要以案说法,对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和理论作出总结,特别是针对学生对案件事实的把握不准确、不全面以及错误的法律理解、适用,作出正确的剖析和指导。

专题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上不是采取全面系统的方法,而是根据该门课程的基本内容或重点,分成若干个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专题组织教学的方法。④专题教学法一改以往常规教学中教师按章按节讲授教材的传统,依托教材又不拘泥于教材,选定若干问题,对所选问题由教师分专题进行教学。专题教学法可对所用教材进行合理取舍、优化组合,能妥善解决课程内容多与课时少的矛盾,有助于推动教师不断深入钻研专业知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也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教学相长。

在高师思政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中,除开设上述的系列法律专题外,专题选择应以教学大纲为基础,既要注重知识的系统性,又要贴近现实生活,着眼于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点上产生的问题,注意选取学生所关心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尤其是根据中学政治课与法律相关的内容设计专题。在各专题教学中,教师注意以问题为突破口,着力于对学生的看书和思考提出要求,对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指导,对教材作必要的补充及学术层面的提升,使学生通过专题的学习,既能够掌握课程的精神实质,又不致对专题讲授产生断章取义和观点零乱的感觉。

四、重视学生平时的学习表现,摒弃“背多分”,实现考核方式的创新

高师思政专业法律课程的考核方式要改变传统的一次性闭卷形式,重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表现,客观考查学生的学习效果。首先,制定平时成绩的评定标准,以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的组合来考核评分。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相比,本应更加注重对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查,但考虑学生对这种方式的接受和适应需要一个过程,开始实行时平时成绩一般不要超过40%。这种组合方式可以避免以简单的卷面分数来判断学生的学习情况,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学习过程,真正检验出学生知识、能力的提升。笔者在“宪法学”的教学中,采用公开、民主的方式制定了该课程的平时成绩评定标准,学生平时成绩占30%,其中学生按时上课、遵守纪律占15%,实行无旷课、扰乱课堂秩序等不良记录即得分,反之则扣分。学生勤于思考、自主学习表现占15%,如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宣讲以及课后收集宪法(政)案例、理论观点并评析,或开展宪法意识、法治观念等社会调查并完成调查报告,或旁听法庭庭审活动并记录、写出感悟,或撰写与课程内容相关的论文等,实行有则加分,无则无分。标准一经颁行,学生参与教学互动、自觉学习与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大为提高,效果良好。

其次,进行期末开卷考试的探索。以往该专业法律课程的期末考试习惯于采用闭卷形式,考点放在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记忆方面,较少考查学生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客观上导致了“背多分”,考试作弊也时有发生。而开卷考试可消解闭卷形式死记硬背的弊端,但低质量的开卷考试也易导致学生不重视课程的学习,认为只要有教材或考前准备好笔记,抄一下照样可以蒙混过关甚至拿高分。期末考试采取开卷形式,必须提高考试的难度和质量,着重考核学生运用平时积累的法律原理、法律知识去分析问题、阐述见解,从而真正考查出学生对所学内容理解与否、接受程度的高低、实际运用能力的强弱。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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