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学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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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3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律制度探微、法学新问题研究、域外法评、长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
  • 主管单位:陕西省教育厅
  • 主办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 国际刊号:1674-5205
  • 国内刊号:61-1470/D
  • 出版地方:陕西
  • 邮发代号:52-85
  • 创刊时间:1983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3.76
  • 综合影响因子:5.167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律科学 2015年第01期杂志 文档列表

杨建军教授简介

1-1

约一渴

摘要:《法律科学》是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学术性刊物,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热诚欢迎法学研究人员、法学院系师生、司法工作者及法学爱好者惠寄优秀稿件。一、本刊欢迎问题意识突出、选题新颖、见解独到的法学理论文章和法学各分支学科的专题研究成果,以及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现实性研究成果。“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是本刊建设的名牌栏目,对有关专题研究成果尤为欢迎。
2-2

区域法治文化:意义阐释、运行机理与发展路径

摘要:全球化的发展、国家法治的统一性,都不可能消灭法治文化的区域特质。在一个统一的甚至是大一统的国家,尤其是大国和多民族国家,完全可以形成不同的区域法治文化。区域法治文化与国家法治文化之间、不同区域的法治文化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彼此关联的。区域法治文化的发展前提是不同法治文化的共存,发展动力是法治文化之间存在的冲突和张力,发展方法是不同法治文化的整合。不同法治文化整合的结果,必然是既富有区域本土特色,又彰显现代法治精神,在国家法治统一与区域法治个性中不断磨合,不断推进区域法治文化的形成、丰富与发展。
4-13

“仁"的变迁:孔子法律思想的历史逻辑

摘要:“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哲学观念。“仁”字最早见于甲骨文。“仁”源于东夷民族母哺其子、抵足而眠等风俗习惯。“仁”的基本精神是“相人耦”(人相偶)即人与人相互友爱、尊敬和合作。“相人耦”精神在殷周政治法律实践活动中有所体现。孔子把朴素的“相人耦”习俗加工成为“人己和”思想,完成了“仁”的哲理化。同时形成孔子法律思想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即亲属相和的礼治思想,君民相和的德治思想,君臣相和的贤哲思想。
14-20

论“同案同判"的证立及其限度

摘要:“同案同判”是来自社会公众的强烈诉求,它产生于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具体化所造成的判决差异之语境,成为法官在裁判实践中需要面对的一项可能要求。“同案同判”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内在于法律实践的平等价值和安定性价值;但是其与裁判正确性的要求未必相一致,因而作为一项司法要求它是初始性的,法官可基于更具优势的理由而摒弃既有判例。对“同案同判”的分析有益于深化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21-27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辩——一个中式命题的终结

摘要:“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争看似语词差别,实则价值之异。我国审判组织的制度形式与运作实践似乎都在支持“法院独立”的观点。但是,此观点始终没有说服所有人,特别是实务部门的法律职业人。因此,法律界必须对这些理论的误解加以澄清。无论从法院组织理论,还是从法律职业理论,都可以得出法官独立的观点。而且,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每一项司法改革措施都在促进法官的独立性。
49-56

真理与修辞:基于苏格拉底审判的反思

摘要:修辞妨碍真理实现,这是自苏格拉底审判以后流传的成见。柏拉图通过反思苏格拉底审判,得出了修辞是“通过语言蛊惑听众”的诡辩术这一结论。就苏格拉底审判而言,从技术层面看,苏格拉底为了追求真理,在辩护中期待以“去修辞”的方式说服民众,实现自己的抱负。实际上,苏格拉底的“去修辞法”是一种修辞;苏格拉底拒绝背法而逃,追求以死服法,用生命叙说守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苏格拉底审判以一种隐喻的方式,指出缺乏真理追求的制度只会存有“回光返照”似的光明,冲击了雅典政治,是典型的行为修辞。苏格拉底审判一开始就将真理与修辞关系之争拉上了历史序幕,并用自身的生命论证修辞必须是追求真理的修辞。苏格拉底审判看似是对特定公民的审判,实际上却是对雅典公民的审判;是德性之争,更是真理之辩。修辞本身应当是价值无涉,它是一门关乎说服的方法,并非是遮蔽真理的技艺。
69-79

地方立法客体的选择条件及基本范畴研究

摘要:地方立法客体牵涉到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也牵涉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区分。我国《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的所能够规定的事项体现在第64条和第73条,以“执行性”和“地方性”两个特点作了粗略概括。然而,在立法实践中,该二者仍然是一个令人困惑和难以把握的问题。为了对地方立法进行有效的法律治理,使之成为整个国家立法体系的有机构成,就要实现地方立法的法治化。法治化的焦点就目前而论应当集中在地方立法的客体上。地方立法客体应当是中央立法留有空隙而属于次级性的事务、行政性的事务、区域性的事务、具体性的事务、实施性的事务。
80-89

中国的收入差距与刑事犯罪

摘要:中国的收入差距与刑事犯罪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且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具有非线性特征。从刑事案件规模来看,收入差距对刑事犯罪的影响具有“u”型曲线特征,即适度的收入差距将降低刑事犯罪率,而其进一步扩大则将带来后者的攀升;从刑事案件结构来看,收入差距显著地诱发了暴力型案件中的凶杀罪和伤害罪,以及财产型案件中的盗窃罪,且尤以盗窃案件所受到的影响为明显。缓和、消除收入阶层之间的矛盾,进而优化生存和生产环境,应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为前提,而促进农民增收是关键。
102-102

中国的收入差距与刑事犯罪

摘要:中国的收入差距与刑事犯罪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且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具有非线性特征。从刑事案件规模来看,收入差距对刑事犯罪的影响具有“U”型曲线特征,即适度的收入差距将降低刑事犯罪率,而其进一步扩大则将带来后者的攀升;从刑事案件结构来看,收入差距显著地诱发了暴力型案件中的凶杀罪和伤害罪,以及财产型案件中的盗窃罪,且尤以盗窃案件所受到的影响为明显。缓和、消除收入阶层之间的矛盾,进而优化生存和生产环境,应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为前提,而促进农民增收是关键。
102-109

论并存罪过

摘要:传统罪过理论所坚持的“一个罪名、一种罪过”原则,不能合理地解释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罪过形式,“客观的超过要素”、“复合罪过”、“主要罪过”等学说也存在诸多理论缺陷和实践困惑。罪过形式包括简单罪过与复杂罪过,“并存罪过”是复杂罪过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一个犯罪的基本罪过或者加重罪过存在着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情形。犯罪可以根据其基本罪过形态分为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并存罪过犯罪三类。当一个犯罪的加重罪过属于“并存罪过”时,则应根据基本罪过来确定该罪的罪过类型。
110-118

论死亡赔偿所得的分配——兼谈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完善

摘要:死亡赔偿所得应当在明确各赔偿项目性质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在死者的近亲属之间予以分配。其中死亡赔偿金应当界定为对死者近亲属未来供养利益和身份利益丧失的赔偿,二者应分别根据受供养人的具体财产损失和近亲属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予以分配。对可以纳入死者遗产的赔偿金的分配则应当注意与《婚姻法》的衔接。至于基于赔偿协议的一揽子死亡赔偿款,原则上应当推定其包含了所有的法定赔偿项目并予以合理分配。而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制度在赔偿请求权主体、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等方面也应予以相应的完善。
119-128

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

摘要: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存在主观和客观双重判断标准,因而造成司法不统一的现象,这亟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统一标准。然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进行简单合并外,并无任何作为。虽然日本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构造采取了严格主观标准,但从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已经出现超越严格主观标准的种种迹象来看,并不值得我国借鉴。综合考量《伯尔尼公约》规定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水准,以及著作权保护和作品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宜采客观判断标准,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129-138

WTO“一揽子承诺”法律问题阐微

摘要:WTO规则体系中的“一揽子承诺”已成为一个既涉及WTO规则体系稳定,又关涉WTO“多哈发展回舍”谈判走向的重要问题。学界对“一揽子承诺”的认知尚存歧见。“一揽子承诺”具有三个层面上的解读,即作为一种程序性手段、作为一种谈判工具和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一揽子承诺”是否还能适应“多哈发展回合”发展,WTO谈判方式是否需要改革等问题都成为理论研究的重点所在。厘定三个层次上的“一揽子承诺”,对完整适用WTO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148-158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适用问题探讨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作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标准。我国“排除合理怀疑”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这也使得该标准具有了一定的层次性,有利于减少片面追求证据完备的法定证据主义传统,充分发挥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能动性。合议庭和审判委员是我国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其决议规则和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存在自身的特点,在审判阶段适用“排除合理怀疑”可能会遇到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予以积极探索解决。
159-166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

摘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网店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该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在具备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条件的,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媒介平台在被侵权人行使通知权利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行为是竞合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其中的从行为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否则不承担责任。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与典型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是仅就同一损害中的因未履行法定义务所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部分由侵权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167-178

物权式的股东间纠纷解决方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评析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延续了一贯通过司法解释约束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做法,在2005年《公司法》颁布之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10年底颁布的《司法解释(三)》大幅度补充和修订了规则,这一思路和《司法解释(二)》,以及将要出台的系列司法解释的思路是一贯的。随着201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三)》也做出了相关修正,但仅及于极个别具体规则。对这一具体化和扩张性解释规则可分为公司作为主体的权利规则扩充、股东问的对抗性权利规则扩充、债权人保护规则扩充、与股权确认相关的规则扩充以及有限责任例外规则等并对该规则。应从中国公司立法的特点出发,就《司法解释(三)》中的优缺点、局限性进行分析,对这种规则背后的公司观念以及《公司法》的思维模式加以总结。
179-190

金融危机现状下的“共用物”与环境

摘要:环境污染和贫富差距是人类面临的越来越严峻的问题。人们应该以宇宙问的“和谐”为出发点来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领土构成了成就个人发展、社会物质和精神进步的自由空间,其某些部分应永久地满足集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历史上,财产的最早归属形式是公产。公产相对于私产应具有优先地位。水泥浇灌、私有化和金融投机严重危及了人类的生存。中国在发展的进程中应对新自由主义和消费主义保持警惕,并注意维持各种要素和利益问的平衡。
1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