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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高级司法的宪法司法是文本司法和超文本司法的统一。对宪法流动性的分析,旨在改变对美国宪法恒定性大加崇拜的传统观点,尤其是为把握司法的高级法背景、理解司法发展的规律提供知识养分。流动性是宪法司法的基本特征,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在互动中变化是宪法成长的关键。动态宪法的深刻启示在于:和谐的司法理念寻求规则框架上的动与静的完美结合,而这一结合的联结点正是最为规范的高级法和作为价值的高级法的和谐共生。
摘要:法律发展首先必须面对合法化与价值诉求问题,而这一切又无不与作为基础的法律主体的知识立场密切相关。如何谋求“法律知识化”、话语合法化以及法律主体的价值立场的有效运作,是法律文明、有效发展的必要途径,也是法律发展话语摒弃规则主义弊端制约而建构自我所不可回避的挑战。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现代法治的确立与以理性化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化过程密不可分,法律知识化由知识对法律的关系提升、扩展为一种法律观,再由一种法律观落实为一种价值观、方法论,并由此引导法律主体追求和建设一种新的法律文明。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知识化”使法治成为近代法律发展的本质性,把知识化原则导入法律发展领域,从而实现了法律发展的革命性变革。
摘要:目前,在公共空间实施摄像监视已日益普遍。如何看待公共空间中摄像头“注视”之下的个人隐私权并予以相应保护,我国现有的立法尚未予以足够关注,司法上亦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事实上,个人身处公共空间,亦有其隐私利益存在。因为隐私并不仅仅是他人头脑中关于人们自身信息的某种缺失,而更多的是,人们对于自身信息的控制。摄像头长时间地有计划地有目的地注视,不同于路人偶然无意识的一瞥,它将使人们因此而丧失对自身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从而导致个人在公共空间的某些隐私利益的丧失。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从立法上和司法上规范公共摄像监视行为,捍卫人们在公共空间中的必要的隐私利益,维护人们在公共空间中的个性正义。
摘要:从思维类型的理性化程度的高低来考察,法律事实认定的思维类型大致可以划分为原始思维、经验思维、逻辑思维三种类型。原始思维是古代民族认定事实共有的特点,该种思维注重神秘原因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经验思维以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为代表,是一种主客体不分、重经验轻逻辑的整体思维。逻辑思维奠基于概念,以认识主体与客体的主客二分为前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既强调必然性,又承认盖然性。从历史逻辑发展来看,从原始思维、经验思维到逻辑思维。大致呈现出了线性逻辑的历史发展轨迹,其理性化程度不断加强。随着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受证据规则的制约,原始思维早已退出了历史舞台,经验思维也早已经缩小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而逻辑思维在法律事实认定中则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法律事实认定中的逻辑思维是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倡导的思维方式,也是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层面。
摘要:不同的时代有关于人格的不同的立法政策,在法制史上,人格制度经历了身份化、理性化以及普遍化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人格的身份化时期,法律以等级制“身份”为依据,将一部分人宣布为法律上的“非人”;在人格的理性化时期,强调人格的理性内核,同样将妇女、奴仆等排除在人格的拥有者之外。只有在人格的普遍化时期,法律上才承认每个人都是拥有平等人格的法律主体,由此在人格制度上完成了法律由野蛮、专横到文明、人道的演化。
摘要:在私法理论和制度中,“人格”范畴具有“主体资格”、“主体”、“主体特质”、“主体性要素”四种含义。其中,“主体资格”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成为私法法律关系之主体的法定条件;“主体”指特定的实体获得主体资格后的法律状态;“主体特质”指特定的实体可以据之享有主体资格的其客观上所具备的属性;“主体性要素”则是人格权的客体,指自然入主体得以构成的且应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客观要素。这四种含义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主体资格”是“主体”得以形成的法定条件,“主体资格”范畴也就是用来描述“(某种)实体”与“私法主体”之间的“转化关系”的概念;而“主体特质”和“主体性要素”都是指“主体”(或拥有主体资格的“实体”)在客观上所具有的属性,这两个范畴都属于描述某种“事物”的概念。
摘要:行政合作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共同行动的实践理性活动,是对传统公私法划分理论和管制行政法的超越,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念和模式。行政合作是行政法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趋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行政合作具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多重价值,对建立和谐、信任的官民关系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加强对行政合作的法理研究,创新行政合作制度。
摘要: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能达成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言伴语境对意义生成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解释的言伴语境是当下案件事实。法官处理案件时在其前见的指引下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建构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赋予法律文本以语用意义,并且在语境和文本、案件事实和法律文本之间的多次循环往复中实现解释者和文本的视域融合,使法律文本的意义不断丰富和完善。刑法未规定期待可能性,但对其适用体现了言伴语境对文本意义的作用,因而其存在具有合理性。适用该理论不会打破法律的安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法官因此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
摘要:行为人确定的抛物行为,属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不确定的抛物行为,责任的确定以行为推定为前提。行为推定以抛物浸权责任为最典型,但不以其为限。行为推定类型化,对于侵权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行为推定类型化。需要解决和回答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多重问题。
摘要:在实物券体系下,证券的持有与所有可以通过物权法上占有与所有的理论来解释和规范。但无纸化进程之后,证券不再具有实物凭证的形式,而是通过账户体系加以表现,其持有方式区分为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由此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究属何种性质以及如何证明其权利之存在都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然而从规范分析的角度来看,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仍基本停留在实物券阶段,对无纸化证券的特性缺乏足够的认识,非常典型地体现出规范与实践之间的疏离。
摘要:司法与戏剧都是以台上表演、宣讲台词的形式来表达人性化的情感。司法入口的刑民二分法与司法过程的逻辑三段论一样都不能排除情感因素作用。刑民交叉案件很显然是在严格刑民二分观点透视下的模糊和边缘地带。遵循司法制度的合成理论和司法过程的辩证理论,反映世界潮流,体现司法民主,切合和谐主题,采“超越极端,回归情感”的思路,为积极回应和适时流转当事人诉求,把刑民交叉案件管辖的一些历史沉淀和实践探索的边缘性制度逐步固定下来,从而增加现行制度的弹性和适应力。从本质上说,以情取胜而不是以力服人也是司法和竞技的主要差别。
摘要:我国行政刑法对行政犯罪的分类研究尚局限于刑法对其法益类别的规定,而忽视了行政犯罪的行政违法属性对其分类的意义。由于行政犯罪的主体不同决定着行政违法的性质和内容也不同,故宜以主体为标准将行政犯罪重新分为公权力主体行政犯罪、国家公职人员行政犯罪和管理相对人行政犯罪三类。新的分类符合行政犯罪自身的规律和特性,有助于行政犯罪的认定和适用及行政犯罪研究体系化。
摘要:我国不能犯理论的通说属于客观主义性质的学说,与德、法、英、美等国家在未遂犯的判断上采用了相同的观点。我国不能犯理论的通说较之具体的危险说、修正的客观危险说等各种新提倡的观点而言更具合理性。
摘要:上海合作组织建立至今,在机制建设方面取得了许多辉煌的成就,但目前仍然处在机制建设的早期阶段。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很多,至少在“反恐机制”的完善方面还有如下几方面值得我们深思:建立常设性联合军事机制;构建上海合作组织6+N的反恐合作伙伴机制;区别对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的引渡问题,对恐怖主义引渡问题适用“不引渡则起诉”原则;适当补充公约中有关反恐人权保障的条款。
摘要:将案例指导制度定位为法律适用机制,就是意图在现行的司法体制框架里,通过指导性案例具体化、细化法律原则,使其可以像法律规范(规则)那样可以发挥裁判准则、行为规则以及(裁判结论的)评价准则的功能,以恰当、公正地处理纠纷。但这一定位没有看到以成文的制定法为核心,根据依法裁判原理构建起来的现行司法制度、诉讼程序制度的特点,没有看到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的特点,以及依法律规则裁判与依指导性案例(法律原则)裁判所要求的不同的裁判方式和运行条件,从而极有可能忽视相应的司法程序制度建设。
摘要:摸索证明的基本含义是指证据声请以获取相关信息为目的。根据古典辩论主义,摸索证明应予禁止。但在修正辩论主义下,对其不应一概予以否定,而应综合考虑对辩论主义所做各种修正,即真实、完全义务、具体化义务、诉讼促进义务和诉讼经济、诚信原则和防止滥用诉讼权利等,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在我国,由于自起诉即要求表明、提交证据,摸索证明有其特殊性。此外,摸索证明与证据声请、证据保全、当事人陈述等制度也有着密切联系。总体而言,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仍然较浓以及受制于大环境因素,对摸索证明的处理应当更为宽松。
摘要:随着网络游戏的风靡,在赛搏空间(Cyberspace)中侵犯“虚拟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增多。为了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给予有效的刑法规制,可以借鉴域外经验,从立法、司法途径寻求规制措施。从立法方面来看,首先要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有效规制;当现行法律对于相关行为存在立法漏洞时,则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严密法网而将之纳入调整范畴。而从司法角度来说,则需要在不违背现行立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从而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给以刑法规制。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确立在地域主权概念基础上的传统管辖规则,因为网络法律关系的超国界性和虚拟性等特征而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然而各国并未因网络技术的挑战而放弃根植于深厚历史法律文化背景下的传统管辖规则的可适用性。由此如何结合网络法律关系自身特性及其传统主权概念所面临的挑战,以实现网络案件的场所化需求为出发点,平衡多元价值需求,重构网络案件司法管辖规则,成为摆在当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面前的一个时代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