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思考

时间:2022-12-06 09:41:29

摘要: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201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2018年4月,太原中心支行修订并印发了《山西省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旨在加强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近年来,辖区金融机构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识进一步增强,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主动性进一步提升,重大事项

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思考

1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8年金融危机后,重构以央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与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作为中间环节,在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职能中发挥了前瞻性和预警性作用。

1.1重大事项报告是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必要手段

当前以及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我国都处于金融风险的易发和高发期,风险点多、涉及面广,而金融风险以其突发性、复杂性、传染性和危害性,极大地提高了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难度。因此防范金融风险成为一场攻坚战。在坚决打好防范金融风险的攻坚战中,金融业、金融部门处于非常重要、极其关键的位置,这就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机构要充分提高警惕性,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风险隐患。同时,金融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辖区金融风险或风险隐患,并及时、妥善的化解或有效应对,拿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通过重大事项报告等手段及早发现风险隐患并及时预警,将风险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下,有助于牢牢守住金融安全防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1.2重大事项报告是强化风险预警与防控的重要工具

新修订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金融风险动态和信息的要求。人民银行获得金融机构重大事项信息是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前提基础,也是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重大事项报告与金融稳定监测评估有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共同目标。重大事项报告在预测、判断和防控金融风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其风险预警作用,增强了人民银行风险监测和分析的能力,提升维护金融稳定的效能。人民银行2014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第十五条中明确“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是督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手段。开展现场检查,旨在帮助金融机构发现问题,防范风险,较好地进行微观审慎管理。

1.3重大事项报告是“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有力支撑

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履职要求,2011年初在全国推动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2011年5月,太原中心支行在总行指导下,开展了“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并取得明显效果。“两管理两综合”是指金融机构开业管理、日常管理、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开业管理主要立足于事前风险预防,日常管理是事中的风险控制,综合执法检查强调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综合评价是对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外汇管理规定,落实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金融服务与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旨在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稳健经营。2018年3月,太原中心支行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综合执法检查办法、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修订的三项制度中明确增加重大事项报告在综合评价中的权重,而且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具有一票否定权,综合评价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未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及时报告的,该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结果为D等”;综合评价结果是筛选综合执法检查对象的重要依据;综合执法检查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一项内容开展现场核查,重大事项报告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是“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的有力支撑。

2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强化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能,对及时发现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2.1部分金融机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效果欠佳

一些金融机构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够,致使重大事项不报、漏报、迟报,或者报送质量不高等问题,这个是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比如,检查发现,部分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部分机构只是明确重大事项报告牵头部门,但部门间职责不清,沟通协调不顺畅,给牵头部门及时报送重大事项造成困难,比如发生了贷款违约风险事件,信贷部门掌握信息,但重大事项牵头部门办公室并不知道,所以导致不报、漏报、迟报现象时有发生。总体来看,造成执行效果欠佳的原因可以总结为几点:一是部分单位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识不到位,无法准确判定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严重性,认为已发生的问题不够严重,往往出现问题等级的降级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面对问题总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对金融安全产生威胁,因此出现隐瞒和不报的现象。二是部分单位缺乏明确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小组,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完善,导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难以落地。出现问题后不知如何上报,不明确向谁报告,最终导致本应上报的内容出现漏报和迟报,甚至是不报。三是部分单位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业务处理上,疏于对金融知识的集中学习和对金融风险的研究,导致业务与理论脱节,思想敏感度不高,在日常业务处理中很难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更谈不上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再加上对金融风险相关执行条款的学习不到位,直接导致了日常执行工作当中的偏差。四是将日常事务与风险问题混为一谈,常常为了完成汇报重大事项的任务,而将日常事务逐条上报,造成汇报工作流于形式,画蛇添足,完全失去了重大事项汇报的意义。

2.2各地标准不统一,制度执行效果参差不齐

在人民银行总行层面,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内容进行明确,对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从工作层面,人民银行总行往往不愿直接与基层银行和券商金融机构进行直接面对面的交流,总是专注于总行层面的金融问题处理,对于基层银行和券商金融机构的联络,通常多采用召开联席会议或金融交流会议进行沟通,这直接造成了总行对地方机构的不了解、不关心、不熟悉等问题,长此以往,形成上下信息沟通不畅,政策传达脱节,上下情绪对立的局面,很难保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顺畅推行。目前各地推行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的区域性制度,报告内容报送要求等不尽相同,对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带来了不便;从制度本身看,部分条款标准不明确,增加了操作性难度,影响了制度的执行力度。

2.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风险分析和提示机制未充分发挥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以来,金融机构执行主动性有所提高,但部分金融机构重视程度不够,报告质量不高,通常需要补充多次方能满足分析要求,而且对一些重大事项缺乏持续报告的意识,对正确分析和研判风险影响程度带来不便。重大事项报告金融稳定监测和评估有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共同目标。但目前重大事项报告信息资源与大型企业风险监测、存款保险核查等还未实现深度对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风险分析和提示作用发挥不足,风险防范预警性效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3提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实效的意见和建议

3.1加强培训,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效果

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培训,提高各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重视程度,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由专人负责,建立联络员联系制度,及时报备联络员信息,保证沟通渠道畅通。金融机构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清晰有效的报告流程,明确牵头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内审部门要定期检查各部门重大事项报告制定执行情况,确保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3.2完善制度,明确标准,增强制度操作性

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适当征求金融机构的意见,把执行中的难点问题一一解决,制定实施细则,增加制度的执行度。各金融机构同样需要完善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管理部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效衔接,加强内部学习,准确把握重大事项报告的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人民银行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反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3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风险分析和提示效用

鉴于重大事项数量多、信息繁杂、统计分析难度较大,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重大事项报告的录入、汇总、查询、分析、输出等功能,为风险分析和提示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进而为大型企业风险监测、存款保险等工作提供风险信息,更好地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4多管齐下,强化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地监督

在明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后,要将主要经历放在制度的落地和监督工作上,通过个别谈话、座谈交流、现场检查、调取文件等方式,多管齐下,强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自上而下的全面落地监督。重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风险点和安全隐患进行整理记录,成立专门的协调监督小组,自上而下负责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解答疑惑,处理难点问题,对漏报、瞒报、迟报的问题主动进行公示,并对被公示事件按照重要性和影响力划分等级,严重者提出重点批评指导,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切实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地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王春生.对于推进重大事项报提高金融稳定履职能力的观察与思考[J].吉林金融研究,2013(12).

[2]唐功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北方金融,2014(10).

[3]姜春.基层央行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初步探析[J].金融发展研究,2011(8).

作者:张小瑞 李坚强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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