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对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罪的,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涉及危险驾驶罪的罪名转化问题。同时,危险驾驶行为还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研究危险驾驶罪关联犯罪的问题,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准确定罪及量刑。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需要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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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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