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工作意见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21 20:29:35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1)

县教育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民办教育规范年”的要求,严格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保障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各项扶持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推进民办学校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公开、透明的办学审批许可制度

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县民办教育工作的实际,制订《*县筹设、设立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审批与管理的暂行规定》,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办学审批许可制度,努力解决民办学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二)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督管理

配合物价、地税、财政等部门开展民办学校的收费检查。检点是:(1)收费是否开具财政部门或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2)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向审批机关及物价部门报批(备案),是否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是否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中标明;(3)是否在开学或中途向学生收取收费公示项目以外的费用;(4)是否跨学期(学年)收费或提前预收费。

(三)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执法监督检查

切实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广告行为、招生行为、收费行为,依法保护民办学校出资人、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同时,将和物价、地税、财政、法院等部门一起开展清理整顿无证办学的工作,对群众投诉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严肃的调查处理。

(四)规范民办学校的章程、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的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作用

制订并印发《*县民办学校章程参考文本》,指导各学校按照《章程参考文本》,分期分批地完成学校章程的修订工作。通过规范章程,帮助民办学校树立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自律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等内容,*到民办学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提高民办学校的自身素质和办学能力,从制度上促进民办学校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工作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安全制度,安全工作责任到人。配合有关部门和股室做好民办学校校舍、饮水、食堂卫生、疾病防控、消防、保育、校车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依法做好民办学校年检工作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上级的文件精神,通过对办学条件、常规管理、教学质量、财务状况、安全教育等专项检查,进行综合评估,依法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加盖“年检合格”章;对尚未*到要求的民办学校,将认真督促其“限期整改”,在*到要求后再给予加盖“年检合格”章;对“限期整改”仍*不到要求的民办学校,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注销并收回《办学许可证》。通过年检工作,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三、抓好民办学校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办学者的管理水平

通过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培训班、财会人员培训班以及定期召开县民办教育工作机构例会等形式,宣传、贯彻、落实好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增强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办学、自觉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识;督促规范民办学校管理行为,切实保护举办者、民办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开展教研、观摩、经验交流、参观等灵活多样的活动,努力提高全县民办教育的整体水平。

四、建立民办学校办学效益评估机制、实行民办学校“信用身份证”制度

编制《*县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效益评估方案及量化评估标准》,通过评估,激发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力,丰富民办学校的办学内涵,培育民办学校的办学特色,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提高民办教育的社会影响。民办学校通过信用记录、信用风险评价、信息公开等制度的实施,建立民办教育机构信用体系。同时,建立与信用制度相配套的监督和惩戒机制,以及信用情况公示制度,加强对失信、欺诈行为的监督惩治。

五、建立民办教育工作信息平台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2)

一、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

(一)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旗区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合法经费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吸引境外教育机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联合办学。按照目前教育发展状况,鼓励社会资金重点兴办民办幼儿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举办职业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融合。优先发展民办民族教育。

二、民办学校的申请与审批管理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审批备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规定,凡申请实施民办学前幼儿、小学、初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旗区教育局审批管理;申请实施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管理;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管理,同时抄送市教育局备案,需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经上报审批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申请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同级同类培训教育的,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申请实施学历高等教育的,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审批。审批民办学校一年一次,每年底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申办材料,次年四月份前作出审批结论。

(三)严把民办学校资格关。根据我市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在我市申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办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置要求必须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运转资金等其他条件按《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执行。

2.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在符合《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的前提下,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不得利用或租用住宅公寓、写字楼、商业用房、公务用房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租用的校舍不得有安全隐患,租用期不得少于3年。其他设施必须与办学特点配套。

三、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扶持政策,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新建和改扩建教学科研用房、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服务性收费,均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新征建设用地必须用于办学,对中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相关规定收取各种费用。民办学校学生具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教育教学、表彰奖励、升学、就业、资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五)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业务档案。民办学校教师若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否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人事档案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各旗区人事和教育部门要统筹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间的合理流动机制,教师流动须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四、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六)加大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从2011年起,市、旗区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以奖”的原则,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给予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数额由市、旗区两级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列入财政预算。

1.民办学校、幼儿园被评为部级示范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额的80%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市级优秀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额的50%一次性奖励。上述奖项同时受到表彰,取最高项给予奖励。中等专业学校在未出台生均公用经费前按职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计算。幼儿园在未出台生均公用经费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评估合格标准的、有学历颁发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校生均定额事业费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民办培训学校享受同标准一次性奖励。

2.民办学校、幼儿园与公办学校、幼儿园一样享受同等免学费、学生资助政策。

3.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表彰奖励,纳入与公办学校、幼儿园同等待遇予以表彰。

4.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拨付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

5.允许各旗区人民政府通过向民办学校、幼儿园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或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七)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金融部门根据国家对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优惠政策,对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给予与公办学校、幼儿园同等的信贷优惠支持。支持民间资本采用公益性信托投资、教育基金、协议投资等形式,参与民办学校的项目和办学。支持民办学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八)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各旗区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从2011年起,全市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统一纳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园)的招生管理体系,统筹管理。

五、规范履行民办教育的法定职责

(九)民办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法人登记,同时办理收费许可,并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校名、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信息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不得随意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民办学校要按经审批机关审核的办学章程,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学校名称,不得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凡无办学许可证或与办学许可证容不符的民办办学机构,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清理取缔。民办学校要加强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学校的财务要依法配备专人管理,实行定期财务审计制度,结果报送审批部门。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十)民办学校举办者要履行出资人义务。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凡是政府划拨、资助或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等形成的资产,均要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登记管理,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存续期间,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校舍安全标准,负责维修加固校舍。民办学校终止,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办学章程,依法清算办学过程中形成的资产,上交社会公共资产,偿还债务,妥善安置学生,按聘用合同发放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终止的民办学校,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退还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3)

一、切实提高开展民办教育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今年以来,在“规范与发展”总体思路的指引下,全县民办教育管理日趋规范,办学水平不断提高,为全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部分民办教育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办学投入严重不足,办学条件简陋,教学质量不高,恶意抽逃办学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一些民办教育机构未履行审批手续,无证办学,部分幼儿园钻政策空子,变相用非法车辆接送幼儿;三是部分公办学校在岗教师以各种形式进行有偿补课;四是个别中心校管理责任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给全县教育工作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开展民办教育清理整顿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是强化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促进全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校(园)要站在确保全县教育大局稳定的高度,思想重视,强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整顿内容

1、对具有办学资格但办学条件简陋,办学经费投入不足,存在潜在办学风险的,要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情况严重的,勒令停办。

2、对无证办学但达到规定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要求且符合区域内整体规划布局的,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一个月)递交申报资料,履行审批手续,颁发给《办学许可证》。

3、对无证办学而未达到规定办学条件和设置标准的,要坚决查封,勒令停止办学。同时,下达停止办学通知书。

4、对教育机构利用同一教育资源举办的分支教学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5、对未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范围、办学内容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擅自增开培训项目,在核准办学地点之外设立教学点,超范围违规办学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否则,吊销办学许可证。

6、对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核备案手续,擅自散发、张贴招生简章和广告以及未履行教师资格审核备案和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民办教育机构,要批评教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勒令停止办学;拒不整改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7、对聘用外教授课的教育机构,若没有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或聘用的外籍教师没有持有有效护照、外国文教专家证、健康证、居留证;或外教所授课语言非其母语;或校方与外籍教师或合法中介之间没有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或校方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的,要责令暂停办学,限期进行整改,并暂停办学公告。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8、对在岗教师擅自利用自有住宅或租用场地举办的各类有偿补习班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者,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县,

三、严格抓好清理整顿各项工作

本次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各校(园)要召开专门的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各民办教育单位,特别是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据市局文件要求,对自己的办学行为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自纠,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整改;各中心校要对本辖区民办教育单位办学行为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指导,对存在问题的要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各校(园)要对在岗公办教师是否进行有偿补课进行一次彻底的摸底调查,对在岗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要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终止其行为。各中心校要将本镇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培训机构自查自纠情况、下一步采取的整改措施等情况,各初中、中心校、直属校(园)要将公办教师采取各种形式进行有偿补课情况进行摸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处理,并将摸底和教育处理情况务于月19日前形成书面材料报局基教股、人事股和职教股。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4)

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三、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学校要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六、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流入地政府要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订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5)

    关于做好2001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2001年4月)

    2001年,我省共有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10040人,其中:省内院校6128人,省外院校3912人。是我省历史上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为认真做好今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1〕2号)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1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战略任务”的精神为指导,以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为我省的开发建设提供人才保证为目的,继续深化我省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取向,加强宏观管理,合理调控毕业生流向。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推动社会用人制度改革和高中等教育体制改革,为尽快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新机制创造条件。

    二、政策原则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新旧机制平稳过渡,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既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定政策,又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坚持充分就业、适当待业、合理流动的原则。

    并轨毕业生原则上实行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定向、委培性质毕业生按合同就业。允许定向、委培方与毕业生协商同意并履行解除合同手续后,按并轨生办法就业;高职毕业生和计划内自费生实行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就业;少量统配毕业生原则上按青政办〔2000〕4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就业。

    三、加强宏观管理,积极调控毕业生流向

    1、根据我省基层教育教学第一线对高校师范生的需求情况,高校师范生主要面向全省教育系统就业,适当限制高校师范生中的紧缺专业毕业生改行和出省就业。鼓励和动员其他相近专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改善学缘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基础教育进一步发展。

    2、优先保证我省基础设施、资源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对高层次毕业生的需求,支持相关用人单位到省外高校招聘毕业生。凡单位按有关程序和要求选定引进的毕业生,都予认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3、从今年起,省外院校我省生源毕业生回省后原则上实行“先落户、后择业”的办法。签发报到证后,三个月内联系上工作单位的,其户口按有关规定落到单位所在地;三个月后仍未落实单位的,根据毕业生意愿其户口可临时落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集体户口”或派往生源地落户;凡自愿来我省就业的非青海生源本科以上紧缺专业毕业生,允许先将户口临时落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毕业生集体户口”,为他们在青海联系单位提供方便。

    4、专业性较强的部门,特别是中直单位,在接收毕业生时必须优先保证绝大多数专业的毕业生在行业内就业,以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5、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以优化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为目的,根据空编情况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重点补充一部分高素质毕业生;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改制优化人员结构,争取接收和储备一些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增强发展的后劲。

    6、积极支持驻青部队、省委组织部等单位选调毕业生的工作,有关学校在推荐毕业生时把好质量关,确保把品学兼优的毕业生选送到有关单位工作。

    7、省属院校毕业生在5月底前尚未落实单位的,原则上派回生源地择业。在择业期内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都予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四、拓宽就业渠道,为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1、鼓励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中的低学历者或所学专业暂时难以就业的长线专业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进行提高层次或增加就业技能的学习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资格并联系到就业单位后,以最高学历或新学专业予以派遣,缓解目前就业压力。

    2、对省属院校大专以上紧缺专业毕业生原则上限定在省内就业,以保证我省开发建设对高层次毕业生的需求;对中专学校毕业生和省属高校少量长线专业毕业生就业区域不作限制,允许他们到省内外任何地区联系单位,拓宽择业范围。

    3、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一些有利于毕业生以独立创办、联办企事业组织等方式自主创业或利用各种方式自谋职业的办法措施,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和途径。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要为他们提供人事,并在档案管理、落户、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流动、养老、医疗保险、党团关系管理等具体环节上提供优质服务。

    4、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省政府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认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自行制定的政策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缓解人才供需矛盾,促进毕业生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五、积极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规范市场行为

    1、省级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尽快建立“青海大中专毕业生信息网”,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毕业生就业政策和供需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2、各院校要抓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改善设施环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要抓好相应工作,为以后网上供需交流打下基础。

    3、省教育厅要重点组织好全省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在发挥其计划协调、供需洽谈等功能的基础上,通过洽谈会的宣传作用,改变用人单位选人观和毕业生的择业观。

    4、各院校要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培育学校市场,组织各种形式的洽谈会,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牵线搭桥,为学校招生计划调整、专业结构调整和教学内容改革等提供依据,促进学校教学机制的改革。

    5、用人单位要公开需求信息。凡接收毕业生的单位都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需求信息,并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或媒体公开。

    6、各院校要把好毕业生的推荐关。为保持协议的严肃性,《协议书》原件限发一份,毕业生凭《推荐表》与用人单位进行洽谈,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书》并按程序盖章备案。

    7、加强监督工作。各院校对毕业生的推荐材料要严格审查,尤其是《推荐表》中的成绩、鉴定等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招聘广告内容要严格审核,要对各单位接收毕业生是否择优进行和按有关程序操作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努力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环境。

    六、扎扎实实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6)

珠三角大多数地区已完成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如广州市政府在2013年12月审议通过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对于民办教育发展定位、联合执法机制、差别化扶持、规范特色发展、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教师年金制、教师入户、风险保证金制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制度等作了规范。深圳市已经出台《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试行办法》、《深圳市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10多份系列文件。佛山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完成征求各部门意见。珠海市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基础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湛江市印发了《民办教育发展规划(2013-2018年)》,东莞、惠州等市明确了“十二五”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明确民办学校布局、规模、结构。同时,各地积极筹备召开民办教育工作会议。

加大财政扶持,促进规范管理

深圳市制定《民办中小学财务审计工作指引》,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经费三方共管制度、学校年度财务审计集中公告制度、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定期公告制度等。佛山市建立了民办学校年度审计制度。珠海市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审批民办学校。东莞市对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佛山、肇庆等地完善了年检制度。惠州市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中山市对民办学校举办者进行培训。湛江市印发了《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深圳市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的15%固定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纳入财政年度教育预算,2013年安排民办中小学校发展经费约6亿元。广州市每年安排民办教育专项资金1亿元。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专项资金达13165万元。东莞市市级财政从2010年至2014年,连续5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学校。中山市本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由2013年200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1000万元。梅州市本级财政从2013年起每年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100万元。湛江、江门、惠州等从2014年起每年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其中湛江市本级300万元。二是实行学位补贴制度。深圳市向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每人每年给予小学5000元、初中6000元的学位补贴。佛山市各区对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户籍儿童给予每年每人300-680元的补贴。三是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广州市政府新通过的文件规定,民办学校达到标准化要求,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25万元;达到规范化幼儿园要求,一次性补贴8万元。东莞市财政2013年起对民办学校校车给予补贴,2013年市级财政投入6292万元;对评上规范化的民办小学每所奖励15万元。四是建立教师从教津贴制度。深圳市及东莞市部分镇区对民办学校教师每月给予300-1000元的津贴。广州市政府新通过的文件提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发放从教津贴”、“采取积分制办法解决民办学校教师入户问题”、“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为教师购买年金”。深圳市龙华新区将公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如安家补贴、房租补贴等覆盖到民办学校。惠州仲恺高新区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均可享受社保财政补助。实行教师津贴,有效地稳定教师队伍,如深圳市实行教师津贴后,84.6%的民办中小学配套为教师增加了工资,工资平均增幅11.2%,教师流动率下降16.2%。

加强内涵建设,推进特色发展

广州市2013年起开展了公民办特色学校的评定工作。深圳市设立民办学校办学优质奖,并对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顺德区委托民办教育协会对民办学校招生进行监督,并从2013年12月起开展民办学校特色项目评选。在推动教育国际化特色发展上,深圳市出台《推进教育国际化行动计划(2013-2020年)》,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国际合作,探索民办教育的国际化发展路径,允许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进行国际课程试验。目前,深圳市有11所民办学校进行高中国际课程试验,20余所民办中小学在校本课程中引进国际理解课程。

全省民办教育工作会议以来,通过全省各地各学校的共同努力,民办教育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3年底,全省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11891所,同比增长1.5个百分点;在校生542万人,同比增长5.2个百分点。据初步统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标准化学校比例达到51.7%,全省规范化幼儿园中民办幼儿园占65.39%。全省民办高校学生总体就业率达98.81%,其中本科毕业生就业率97.81%,高职毕业生就业率98.89%,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7)

二、在保证公办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民办学校发展的实际需求,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学年按在职教师的一定比例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选派优秀支教教师,原则上每学年不得少于在职教师的2‰。超编学校及撤并学校需分流的教师,特别是优秀教师应优先安排到民办学校支教。民办学校应于每年6月份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人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年的7月中旬以前完成民办学校的支教工作。

三、支教教师的选调采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或教师本人申请、民办学校提出人选建议等方式。选调教师需经民办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发选调教师支教通知。选调过程中,民办学校要充分尊重被选调学校的意见,同时,被选调学校要积极主动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四、被选调到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教师,支教期原则上一定三年。支教期满后,可回原公办学校工作,也可经民办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继续留在民办学校支教,但需重新签订支教合同。在民办学校支教期间,其公办学校的教师身份、档案、人事、工资关系等不变,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政策按原渠道享受,教龄(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由财政发放,享受国家规定的调资、晋级政策。支教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原所在公办学校要全额拨付支教教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从原所在公办学校单独提出,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该教师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五、支教教师的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参考民办学校学期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支教期间,支教教师按原职称在派出学校予以聘任;若职务晋升,优先享受职务聘任。支教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先评优、提拔重用方面优先考虑。支教教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和民办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支教期未满,支教教师不得无故拒聘;工作期间,如因违纪、工作失职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教育等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六、严格组织纪律,对主动要求支教的优秀教师,要给予鼓励;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支教教师,无特殊情况经教育后仍拒绝服从支教安排的,是学校中层干部的免去现行职务,是骨干教师的取消骨干教师称号,是一般教师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骨干教师的申报资格。以上所有无故拒绝组织安排支教任务的,年终考核将定为不合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待岗或解聘处理。

七、民办学校需临时聘请本市公办学校教师兼课,须事先征得所在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未按选调程序到民办学校任教或兼课的公办学校教师,作自动离岗处理。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8)

一、基本情况

2020年由我局承办政协明光市十届第四次会议提案9件和社情民意8件,内容涉及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方方面面,主要集中在学校教师配备、学校食堂配备、增建教师周转房和校园体育场馆建设及维护、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提高教育引领者待遇等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上。充分体现了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我市教体工作的重视关心,充分反映了他们对我市教体事业改革发展的热切愿望,同时也反映出了广大市民对教育和体育的需求。

加强与代表和委员的联络沟通,是提高议案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我局高度重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办理工作,把办理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坚持高度重视、合理分解、依法办理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狠抓提案、社情民意的答复和落实,提高提案、社情民意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把每一件提案、社情民意办实办好,让每一位提案人满意。2020年,明光市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全部办结,满意率100%。

二、办理工作情况

(一)着力做到“二个确保”,建立办理工作机制

1.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我局把政协提案、社情民意视为金玉良言、真知灼见和珍贵资源,把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办理工作作为联系群众、沟通感情、听取意见、争取民心的重要途径,作为履行职责、接受监督、改进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办理人员的责任感明显增强。

2.确保承办职责到位。在市政府召开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任务交办会后,我局立即行动,召开会议,传达市政府交办会精神和要求,研究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办理工作,明确要把提案、社情民意办理作为促进全市教体工作的强大动力,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作为检查局机关工作的一面镜子,认真负责地按时保质完成答复任务。根据“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办理原则,建立局长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相关股室积极承办的办理工作机制。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分解落实到相关股室,强化承办责任,落实任务到人,明确时间节点,形成了一级抓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每一个提案、社情民意都做到“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办”,任务到人,责任到位。

(二)着力做到“三个强化”,提高办理工作效率

1.强化规范办理。严格按照交办、承办、审查、答复、走访、复查、总结的程序办理,按照公文处理程序严谨答复,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交办时间、办理中的各个环节情况,都一一作详细记载。这既促进了办理工作,又为以后究责提供了依据。加强对提案、社情民意办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做到了有记录、有制度有措施、有结果、有总结,确保办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2.强化督查督办。局分管领导和办公室采取倒计时的方式督办工作落实,始终与各承办股室保持密切联系,对办理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催办、督办、检查。始终坚持100%满意的标准,对不合规范的答复全面修改,对不满意或者基本满意的办理件一律退回重新办理。既催促了进度,又保障了质量。

3.强化意见反馈。为了及时掌握办理情况,我们在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的各个环节,都注重听取政协委员们的意见,要求承办人做到“三沟通”,办前沟通,了解意图;办中沟通,研究方案;办后沟通,通报结果。即办前拜访一一承办人员对每一份提案、社情民意都必须上门或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向委员们详细了解情况,探讨办理方案;办中走访—一及时向委员们汇报进度,征询办理措施是否得当,探讨改进办法;办后回访如实向其汇报办理结果,并向他们发送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听候回音和意见。

(三)着力做到“二个结合”,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多年来,我局提案、社情民意办理满意率一直是百分之百。今年我们着力在提高真正满意率上下功夫,要求实质性回应、解决委员们提出的问题,实在不能解决的也有理有据耐心详尽解释。具体工作中狠抓了“二个结合”,一是将办理工作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年相结合。今年,教体局工作任务繁重,局机关全员没有休息日,全身心投入,超负荷工作,给办理工作的推进带来很大困难。为此,我局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办理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相结合,注重增强局机关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一方面通过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办理推动转变作风、提升形象,另一方面通过机关作风的根本好转,促进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办理水平,使办理过程成为建设服务型、透明型、作风型机关的过程。从接到任务起,局领导和每一位承办人都以高度负责的责任感,挤时间,抓间隙,起早带晩,主动做好办理答复工作。局领导认真负责地阅批、协调、落实每一件政协提案、社情民意,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对办理进度进行统一调度,集中研究解决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承办人抓住利用一切时间的空隙,主动与委员们联系沟通,深入调查研究,扎实做好中心工作和办理工作,同时完成目标任务。二是将办理工作与解决群众关注的教育体育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为了满足群众对教育体育的需求,教体局积极推进城区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积极推进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建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职工待遇,认真研究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丰富校园文化,努力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大力开展阳光体育和群众体育活动,全面提升教育体育质量。

三、下步工作打算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9)

开展行风校风评议,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大”精神,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着力解决教育系统存在的突出的不正之风。把教育行风建设作为“富民惠民、改善民生”和开展教育资助行动的有效载体,动员全市教育系统干部职工人人重视行风建设、人人参与行风建设,把行风建设变成教育系统内部的自觉行动。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校风工作,进一步加强广大家长和社会对教育行风校风的监督,督促教育系统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也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对教育更加了解、关心和支持,更好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我市的教育管理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三、评议范围

根据行风建设属地管理原则,省、市分别确定参加省、市级联评的学校,各县(区)也要确定参加县(区)联评的学校,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均要开展行风校风评议活动,学校的自评率达100%。

四、评议重点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对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各项规定的情况,包括依法依规建校、办学、办班、开展教学管理活动,改制学校未达到“四独立”标准,但仍以民办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违反规定举办或参与举办收费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的情况。包括有无中介机构参加招生、虚假招生广告和违规招生的问题;有无违反收费规定自立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费用、强制学生统一购买保险、教辅材料、报刊杂志,通过家长委员会等形式强制学生接受有偿服务等问题。

(三)师德师风建设和廉政治校的情况。包括办学指导思想是否端正,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是否有力,有无治学不严谨、教学不认真导致教学质量不高,对学生缺乏关怀甚至体罚、歧视、侮辱学生,向学生家长、管理对象或提供商品和劳务的对象索要、收受礼品钱物等问题。

(四)学校民主管理的状况。主要看学校校务是否公开、透明,尤其是学校的财务管理、用人管理、招生管理、物资采购、基建维修工程的招标等是否公开。

五、评议方法和步骤

评议工作采取省、市、县(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参与的形式,通过开展评议,自查自纠,交叉检查等方式,查找问题,剖析原因,有的放矢地进行整改,促进系统行风和校风进一步好转。民主评议行风和校风自*年10月到*年9月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年10月至11月)

1.以“实施教育惠民、关注民生,加强教育管理,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主题,结合林强同志和本市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及时报道整个评议活动的工作布置、动态和经验。各学校要通过校内的报刊、广播、墙版报、网络、各种会议、教职工集中学习时间等进行宣传。

2.召开行风评议工作动员会,部署工作。

3.制定评议实施意见和评议标准,聘请行风评议员明查暗访、收集情况和意见。行风评议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无党派人士、特约教育督导员、离退休干部和新闻工作者等具有代表性的人员中聘请。

4.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各区县和各学校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制定评议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部署评议工作,做好聘请和培训行风评议员的工作,设立监督电话和意见箱。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12月至*年4月)

1.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大”报告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学习行风建设的有关材料,提高认识。

2.各区县教育局和全市各学校按照评议重点进行自评自查自纠。

3.通过多种形式收集社会对教育的评议意见。

4.评议员对调查了解的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汇总分析,形成评议材料。

5.对加强教育行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和师德高尚的优秀教师要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并对继续搞不正之风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三)评议整改阶段(*年5月至*年9月)

1.召开行风评议会议,被评单位汇报自评自查自纠情况,评议员根据测评调查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2.落实整改。按照评议组提出的评议意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写出整改报告,并把整改情况向评议员和社会及时反馈。

3.跟踪检查。市里组织力量不定期的对被评议学校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使全市各学校在新学年有新气象,校风、教风、师风、行风有明显改善和好转。

4.召开总结会,宣布评议整改结果。

六、开展行风校风评议的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教育系统联评行风校风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里成立教育系统行风校风联合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联评实施意见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联评工作的协调督导。评议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确保评议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县要成立相应联评工作机构,制定评议方案和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学校的评议工作。各区县的评议方案于11月底报市教育局。

2.各区县纠风办作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按照实施意见组织、协调好对本区县教育系统和学校的行风校风评议工作。并结合实际,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要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团组织加强沟通联系,及时将收集到的情况和意见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确保评议质量。

3.开展行风校风评议要紧密结合教育工作的实际,与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学校管理、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区等工作相结合。

民办教育工作意见篇(10)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2 ― 0130 ― 02

在中国高等教育的舞台上,民办高校正以华丽的舞姿告诉人们自己的与众不同。在民办高校大学生群体中也有这样一群小众,他们在民办高校如鱼得水,挥洒自如,成为大学生群体中瞩目的人群,他们的言论、行为引发大学生群体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这一群小众从传播学角度可以称作意见领袖。大学生是中国社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是我国教育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教育作为一种传播活动,不妨借鉴传播学的相关理论,研究教育的传播特点,提升教育效果,达到教育的目的。在民办高校的教育实践中,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培养大学生意见领袖,实践证明,大学生意见领袖对大学生群体的影响力相较于其它途径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民办高校学生党员再教育工作应尝试以大学生意见领袖为关节点,探索成功经验,增强再教育实效。本文仅就民办高校大学生意见领袖的特征和作用进行分析,期望抛砖引玉,引发民办高校学生党员再教育工作的新思考。

一、民办高校存在大学生意见领袖

意见领袖是传播学两级传播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观点,发轫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保罗・拉扎斯菲尔德。拉扎斯菲尔德认为在传播过程中大众传播要经过中间环节达给相对被动的一般大众。处于中间环节的通常是人际传播网络中接触媒体频度较高、信息来源快、愿意为他人提供信息的活跃分子,这些在人际传播中的活跃分子被定义为“意见领袖”。意见领袖在大众传播效果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中介或过滤作用,因此,大众传播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应该重视人际传播中的意见领袖。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大众传播,也应重视意见领袖的存在,要善于发现、引导、培养和用好意见领袖,使之为我所用。

民办高校在校生人数占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的22.88%左右〔1〕,与公办高校大学生相比,民办高校大学生文化成绩普遍不高,思想素质参差不齐,思想活动差异性大,跳跃而不稳定,思想超前,不喜欢拘泥传统,感性有余而理性不足,个性张扬,愿意展示自己,愿意参加集体活动,对社会活动和公益事业较热心,辨别是非能力较弱,抵御外界干扰能力较差,容易受别人的意见左右,容易盲从。进入民办高校的大学生用患得患失的眼光审视自己所在的校园,用各种方式表达对所在高校的不满意。群体的特征使民办高校大学生对意见领袖有一定的需求和依赖。

民办高校大学生家庭出身背景各不相同,教育基础参差不齐,个体认知、努力程度都有差异,在他们之中有一些学生见多识广、思想活跃、能言善辩、人缘好、交际广、能力较强,他们活跃在不同的人际圈子中,活跃在更具群体交流倾向的场所内。他们在群体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具有很强的号召力,他们身边聚拢了一批拥趸者。他们不是教育的主导者,但他们的观点、见解却能对其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学生就是传播学意义上的大学生意见领袖。网络使人们进入“大众麦克风时代”,在众声喧哗中,一些大学生意见领袖从现实迁徙到网络社区中,成为网络社区中的舆论引导者。从现实到网络,从网络到现实,民办高校大学生意见领袖用自己特有的方式展示着自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二、民办高校大学生意见领袖的特征

民办高校大学生意见领袖思想活跃、接受能力较强、见多识广、有较强的思考辨析能力,他们能够把自己接触到的信息源进行理性分析、合理取舍、适当加工,在他们活动的群体中设置话题、发表评论、引导舆论。民办高校大学生意见领袖的突出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知识面较宽,专业相对突出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容易模仿、追随自己喜欢的偶像,偶像的行为价值取向、行为方式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大学生对行为价值的判断和行为方向。民办高校大学生视野开阔、情感丰富、精力充沛,校园活动较多,但他们是非判断能力和行为选择能力较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较弱,喜欢模仿心目中所谓的成功人士,会自觉不自觉地模仿、追随榜样的行为,榜样的价值取向、思想观念会极大地影响他们的价值观。大学是知识的殿堂,知识、专业在大学生心中的占据着重要位置。民办高校大学生中那些知识储备丰厚、专业较突出的同学会在课上课下适宜的时间展示自己的才华,他们是老师的宠儿,会因此得到更多的机会。知识的广度和专业的厚度让这些学生最有可能成为民办高校大学生群体中的意见领袖。

(二)热心集体活动,协调能力强

在大学阶段,学习仍然是大学生的主要任务,但学习的内容和方式出现了很大变化。党团组织、学生会等组织活动增多了,各种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社会志愿活动等都前所未有的丰富。民办高校因生源的特殊性,校园学习氛围不浓,学习压力较小,教学中更注重实践的环节,因而民办高校大学生的校园、社会实践活动较多,大量的实践活动需要组织者和协调者,那些自信、自律、自立、自强而又热心集体活动的同学就会脱颖而出,他们会主动策划、组织、领导集体活动,乐于并且也善于在同学面前表现自己。他们通过各种活动锻炼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创造能力和交际能力,不断用行动证明自己活动的发起者,是群体中领头羊,他们用自己独有的方式扩大着自己的影响力,成为同学眼中的佼佼者。

(三)乐观向上,关注民办教育发展

大学生处在人生特定的成长阶段,面对着学习、就业、恋爱等各种实际问题,每个人面对困难和挫折的心态是不同的。高考后,同学升入公办院校的荣耀和自己考入民办高校失意的巨大落差,让民办高校大学生意见领袖经受了极大的心理煎熬,这种心灵的历练使他们能在今后的生活实践中调整心态,优化性格,形成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他们很多人是院系各级学生会的干部,有较多的信息来源,他们关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措施,留意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能对学校教学、管理及未来发展提建议,谋规划,条分理析,侃侃而谈。相似的人生经历、共同的求学道路、现实的学习生活环境以及心理需求,使这样的年轻人在他们的人际圈子中广受欢迎,成为圈子的意见领袖是情理中的事。

(四)性格沉稳,见解独到

我国大学生大多数处于18-24岁之间,处于这一特殊年龄阶段大学生大多数喜欢随心所欲,跟着感觉走。但有些人却由于家庭教育、个性因素、独特的人生阅历等因素,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较为突出,他们设定人生目的,凡事喜欢规划,遇事沉着冷静,能想方设法解决问题,民办高校大学生中也存在这样的人群。来到民办高校后,他们会很快脱颖而出,成为老师的好帮手,同学信赖的对象。这些大学生就成为周围同学的意见领袖。他们关注各类信息,对最新消息较敏锐,会在第一时间对信息进行反应、思考、分析、处理、加工,并迅速地通过各种途径传播出去。他们的言论和观点通常有独到的见地,客观上迎合了大学生“质疑权威”、“反对跟风”的特质,契合了大学生的口味需要,从而赢得大量的敬佩者。他们的言语、行为不断被其佩服者复制、传播,像水波一样不断向外扩展,成为民办高校校园的一道不可替代的风景线。

三、民办高校大学生意见领袖影响力分析

大学生意见领袖在民办高校教育中扮演的角色是多角度、多层面的,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引导,所起作用可能截然不同,甚至可以是背道而驰的。如果民办高校的教育内容符合大学生及大学生意见领袖的意见和主张,大学生意见领袖会主动进行加工和传播,起到协调的作用,成为教育传播的推动力;反之,大学生意见领袖有可能会对信息作出歪曲解释,如果意见领袖不认可相关内容或意见和主张,也有可能故意设置障碍,不良信息,起到阻碍的作用,成为信息正面传播的破坏力。〔2〕民办高校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并加以合理的引导和利用,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一)影响民办高校大学生关注现实话题

意见领袖观点认为,小群体集体建构共同分享和适用的社会现实并产生意义;小群体中共享的价值观念,也将人们团结起来并对其产生影响、提供解释。可见,在人际传播中,有个别人相对一其他人更具有传播影响力,因为同处一个群体,他们的观点往往容易被群体内的其他人所接受,容易引起群体共鸣。民办高校大学生生活在同一个校园中,构成了一个人际交往圈子,生活在他们之中的大学生意见领袖对现实问题的关注,往往会触发其他大学生的内心需求,引起集体围观,形成校园舆论关注热点。

(二)影响民办高校大学生对社会热点的关注

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以及大学生在大学校园学习、生活的特点,决定了他们会选择互联网作为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这种单一的信息来源就使其很容易受到意见领袖的议程设置,意见领袖关注的热点话题会引发其他大学生关注。民办高校大学生意见领袖具有意见领袖的共性,就是接触大众传媒的频率较高,获取信息量较大。信息时代造成了海量信息,使人们阅读碎片化,民办高校大学生意见领袖要对海量的、碎片化的信息进行取舍,并依自己的兴趣有所侧重,尤其是他们对一些生活热点问题的看法,必然对拥趸在其周围的大学生的关注点产生影响。

(三)影响民办高校大学生对自我身份的认同

民办高校大学生的心态是复杂的:一方面他们高考成绩普遍不高,为解决求学的现实问题选择了民办高校,他们在心底对自己的学校有一种感激之情;另一方面民办高校正处于成长期,与老牌公办院校相比处于下风,加之社会偏见等因素,使社会对民办高校的评价较低,对民办高校大学生多有歧视。民办高校大学生对自己的身份有着一定程度的自卑情结。他们渴望倾听他人的意见,希望与其他人有共鸣。生活在同一空间的大学生意见领袖对自我身份的解读自然会引发他们的关注、讨论、思考,大学生意见领袖对自我身份的定位往往得到群体对自我身份的认同。

〔参 考 文 献〕

〔1〕教育部.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基本情况〔EB/OL〕.http:///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

〔2〕薛程,吴蔚.高大学生网络意见领袖影响力研究〔J〕. 思想理论教育,2012,(03):73.

[收稿日期]2015 ― 0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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