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7-16 02:31:33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篇(1)

成都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包含民办高校)2861所,教职工69224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65.52万人,比上年增加2.3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857所,在园儿童36.73万人,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83.35%,民办幼儿园是我市学前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民办普通小学25所,在校生11.17万人。民办普通初中76所,在校生7.72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9所,在校生2.21万人。民办中职学校34所,在校生7.69万人。有培训机构840多所,在校生人。

成都望子成龙外语培训学校成立于1998年,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一所专门从事中小学文化、艺术培训的品牌学校,目前在成都市及郊县有70大精品校区,在培学生1万余人,专职教师800多名,已累计培训中小学生百万人次,为成都四、七、九中等部级重点中学和北大、清华等国家一流重点大学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是中国西部规模大、影响力广、口碑好的品牌培训学校。办学19年来,学校一直秉承“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的教学理念,竭诚奉献“爱心、信心、耐心、精心、细心”五心教育,狠抓教学质量和服务管理。

成都市贝特尔艺术学校历经16年的磨砺,是成都最大的少儿艺术连锁学校。学校以"和谐互助、阳光发展"的办学理念,携手14所连锁学校在成都树立了优质的艺术教育品牌,先后获得全国十佳艺术学校、全国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四川省舞蹈教育百优学校、成都市舞蹈十佳学校、成都市跆拳道十佳学校、全国美术考级先进单位、成都民办教育协会培专委常务理事单位等殊荣。办学至今,学校累计扶持上千名贫困生免费就读艺术课程,先后为中央音乐学院、四川大学、四川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等高校及重点中学艺术特长班输送了大批人才,享有很好的办学效益和社会声誉。并于2008年成功承办了由政府举办的"把爱给孩子"大型赈灾义演,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及各地方台播出,提高了成都艺术教育在全国的影响力。

二、成都市发展民办培训教育的主要经验与做法

一是制订出台规范性文件。成都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告,要求全市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亮证办学、亮牌收费、规范招生、规范宣传、安全教学、教师持证、规范赛事。这是四部门在暑期培训高峰期来临前,为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做好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准备工作,在开展的民办学校年检和为期3个月的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专项治理行动中,面向民办培训机构和市民发出的公告。成都市教育局为规范培训教育的审批还制定了相关审批程序与条件。

二是联合执法、分工负责。主要做法就是市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指导监管,街道办居委会具体实施。成都市教育局将切实加强对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成都市工商局将切实加强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后经营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会同成都市教育局查处“证照不全”或“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行为;成都市公安局将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场所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管;成都各区(市)县政府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监管对象信息库,推进综合执法和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民办学校信息披露、违规失信惩戒、督导评估和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我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市现有民办培训教育机构329所,在校学生85954人,教职员工3173人,教学仪器设备5495.23万元,学校资产已达31792.05万元,累计培训了530895人。培训学校经过多年的发展,涌现出了象常德剑桥外语培训学校、常德大雅音乐学校、常德育才会计学校、武陵区红飘带舞蹈学校、鼎城非凡教育、澧县少年宫、石门昌华教育培训学校等一批办学质量较高、有一定知名度的培训学校。还有部分民办中职学校承担了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如常德德才科技职业学校、常德鸿志职业技术学校等已累计培训了返乡农民工600多人。这些培训教育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而且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为我市构建学习型社会做出了贡献。

我市民办培训教育也存在一些发展的困难与问题,如办学条件简陋,大部分培训机构都依靠租赁场地办学,场地狭小、设备设施相对简单;部分培训机构师资队伍不稳定,师资水平不高,文化艺术教育的教师资格证持有率低;部分培训机构起点低、规模小、招生困难,难以为继;部分培训机构管理欠规范,特别是教学管理与财务管理较混乱;政府对非法办学与家教家养查处力度不够,培训教育市场急待清理整顿。

四、对发展我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几点建议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篇(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社会调查内容,并抓好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为处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三项,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社会日常表现等四项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从证据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会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学上的证据标准。证据学说中最有影响的是以下几种:一是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二是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材料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四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管采纳何种学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等;在校表现、师生及同学关系;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工作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由此可见,报告主要体现的是有关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态度、帮教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二)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最终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只是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不具有关联性; 同时,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制作程序、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只能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符合立法精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

(三)从证据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类。有人认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报告视为鉴定结论。然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痕迹鉴定等,而调查报告是调查主体搜集相关资料后,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主观评价及建议意见,不涉及技术问题,不属于鉴定意见。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对于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证人证言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与证人证言有一定共同点,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与证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本质的不同,表现在一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体现的则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况,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评价;二是证人是通过刑事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有关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出具证言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但调查员开展调查则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聘任,是因为参加诉讼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证人的条件。

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况,可以通过报告司法机关以法定的取证程序固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并不是证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结果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时候调查报告或者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未成年人的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办案的参考。然而,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送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二)在审查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人民检察院要“注重调查,在审查阶段,要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罪前表现、悔罪态度,从而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理案件期间的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时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王新环 、郑圣果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运用》一文中也指出,社会调查报告“除了作为法庭量刑参考之外,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对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当处遇决定,例如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决定、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宽缓的量刑建议,以及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念应该从注重打击、惩处、追诉向注重保护、注重挽救转变,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报应惩罚为主”的落后执法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包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强制措施,轻用慎用刑罚制裁,适用分案、快审快结等处置原则。

(二)调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制度。要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未成年人及时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等侦查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加大对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伤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为,引诱、容留、强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方式

第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过书面审查、问卷调查、查问回访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可能由于经验、知识、思维等等因素会对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存在迥异的价值评判。人的因素导致的模糊性也是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因此,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

第二,两人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其社会调查报告。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篇(3)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重度中毒2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重伤、重度中毒10-19人的事故。

第三条保障中小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公安、建设、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作为本地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议程,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中小学校各类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特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妥善处理中小学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第九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的学生活动的监督,保障师生安全。

(三)实行中小学校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履行校舍法定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确保校舍工程建设质量。

(四)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于存在结构不安全的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五)督促学校做好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发生食物中毒。

(六)督促学校检查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条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加强辖区内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及时打击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加强与辖区内学校联防,防止危及师生安全的治安案件发生。

(三)指导学校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建议交通部门在临近学校的公路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发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督促有关单位对学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二)督促有关单位对学校建设项目依法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编制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其主要责任是:

(一)安排和筹措中小学校舍安全维护及危房改造资金。

(二)确保预算安排的学校危房改造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三)督查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依法加强对学校饮食、饮水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防止师生发生食物中毒。

(二)督促、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对食物中毒的师生进行及时救治,对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原因进行调查。

(三)督促、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控制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部门职能中涉及本地区中小学校师生安全事项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学校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的责任同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郊)区和县(市、区)公民个人举办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直接负责本校师生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三)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有能力排除的安全隐患;学校不能排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报告。

(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集会、春游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食堂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学生参加人数超过200人的,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主办单位对师生的安全负责。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商业性庆祝活动。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依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处理。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处理;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予以处罚,或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接管。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的。

(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三)阻挠、干涉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一)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经授权机构确认的D级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师生使用的。

(四)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无证、无照或无准驾资格人员驾驶的车、船,或乘坐货车、货船、“病”车、“病”船或超员车、船的。

(五)学校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发生房屋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乡(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发生本条所述重大安全事故,其主办单位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或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发生师生死亡1-2人或者重伤、重度中毒3-9人安全事故,学校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发生重伤或重度中毒1-2人的事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按隶属关系,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中小学报乡、镇人民政府),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等急需救治的伤亡事故应首先报告有关部门抢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大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瞒报、拖延报告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处理。发生第二十二条所述安全事故,学校不立即上报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及时上报的,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因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发生事故迟报、瞒报,其主办单位和学校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对中小学校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发生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学校发生师生死亡1-2人或重伤、重度中毒3-9人的安全事故以及重伤或重度中毒1-2人的安全事故,市直属学校和县(市、区)以下学校分别

-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依据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篇(4)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

第三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促进民办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督导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有关材料以及规划部门关于规划意见的相关有效文件。利用租赁场地和房屋办学的,其材料中还应包含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以及场地、房屋允许用于办学的有关证明;属转租形式的,要有原产权所有者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除了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手续,提交避雷检测报告和校舍安全的有关鉴定材料;有学生就餐的,必须提交卫生许可证。幼儿园还要提交卫生保健合格证。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不得搞校中校和校中办班。

第六条 批准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举办者提交的申请办学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实地考察办学场地、办学条件,核实举办者填报的有关材料,并做出考察意见;

(三)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

(四)根据考察意见和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做出审批决定;

(五)根据审批决定,向举办者做出批复或者答复;

(六)给同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七)需要备案的要报相应机关备案。

对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要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民办学校审批和管理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民办学校评议的专家库。每次参加专家委员会评议的成员,必须从专家库中产生。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审批机关的委托,对拟设立的民办学校是否符合教育发展需要和学校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办学规模、校内管理体制、师资来源、校园规划以及建设情况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办学条件等提出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设置申请进行实地考察或请举办者进行答辩和补充有关材料。

专家委员会向审批机关提出的咨询意见,应当经参加评议的委员充分协商,并获得该委员会全体成员1/2以上人数的同意。

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将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批时限内。

第九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确定校长人选后,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参照公办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对所报人选是否合适予以审查,并将核准情况书面通知申报学校。

申报学校接到审批机关的核准通知后,方可正式聘任校长。如果所报人选未获核准,应另行选聘。

第十条 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应当先进行财产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后,由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根据举办者提出的理由和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签署的同意变更意见以及新的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准。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变更原因,对变更办学层次、类别后的生源提出可行性报告,审批机关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和专业整体布局全面衡量,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变更校址或增设教学点,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并提供新校办学地点、教室和办公用房间数、校舍面积、房地产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增设教学点的还要提供拟开教学班类型和班数等情况。审批机关经过现场勘查后,根据本辖区教育发展的需要和整体布局进行审批,并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类别,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注册入学、升学、留级、休学、转学、纪律处分等做出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编制好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电子学籍和注册学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当保管好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篡改或伪造学生学籍。在每年高考、中考报名时,民办学校应当主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考生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生计划要根据办学能力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经核定的招生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允许有超出班额规定标准和降低办学条件标准等情况出现。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利用媒体和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发放招生简章及各类广告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提交与广告内容一致的文本及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有关文件或材料。

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状况、办学形式、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糊、夸大其词,不能有虚假许诺内容。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应当按学期收取,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将收费项目、标准、金额准确填写清楚,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

民办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阐明原因,出具收费票据。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退学、退费手续,不得无端拒绝学生的申请。

民办学校因虚假广告和简章等违法行为误导学生报名以及不履行事先承诺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退费的,学校必须退还学生交纳的所有费用。因其他原因造成学生退学、退费的,学校可以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退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决策机构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财务监控,防止学校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合理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及上岗资格证书的专(兼)职财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并建立和完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财务应独立核算;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其财务由举办单位核算,但应分开设账、记账。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所有经费支出都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支出,不得报销。杜绝以领代报、白条报账等违纪现象。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学校资金。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以下事项依法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学校收费及依法提取发展基金和按比例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

(四)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学校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学校的所有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八)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决策机构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一)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必须报送审批机关,并在校务公开栏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必须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发展基金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发展基金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

民办学校不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海口市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专项风险资金以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形式存入银行,在会计账本中设立专项科目单独记账,并将预存资金存折复印件送教育行政部门留存。

专项风险资金专门用于学校停止办学后清退学生缴交的费用和重新安置学生就读,民办学校不得随意动用。使用专项风险资金时,学校应当事先书面告知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预存专项风险资金的数额,按照以下表格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以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检查时核定的人数为准。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按规定标准预存专项风险资金后,教育行政部门每两年对预存资金进行一次核定。办学规模减少和保持不变的,预存资金维持原来的标准;办学规模增加的,学校必须按核定后的标准预存专项风险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风险资金归民办学校所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预存和使用进行监督。民办学校不按规定预存专项风险资金,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其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加强教学场地、食宿场所、设施设备(含校车)安全和饮食卫生管理,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应急预案规定时限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学校在一个学年内教育教学、办学水平、学校管理、财务收支和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预存专项风险资金等各个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年度检查按照教学年度进行,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份。年度检查前民办学校要认真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30日前报送教育行政部门。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学年度招生班数、招生人数、毕业(结业)人数,主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执行,重要办学活动、人事变动,教育、教学、办学水平、学校管理和财务收支,取得的突出成果和重大失误、存在问题等各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七)避雷检测报告;

(八)卫生许可证;

(九)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会计账本和有关记账原始凭证;

(十三)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登记及留存样本;

(十四)校舍、财产所有权的有关证明或校舍租赁协议;

(十五)本学年度内审批的《变更事项登记表》;

(十六)教育、教学、办学水平、学校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的正常退出机制,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引导,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办学的民办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可自行终止办学。

年度检查为不合格或者教育督导评估达不到合格学校标准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其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自行终止或者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必须妥善安置好学生,处理好善后工作,将《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联合公安、消防、卫生、工商、民政、人劳等部门不定期地对无证办学、伪造、变造(含复印)、使用过期或买卖办学许可证办学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坚决打击非法办学,维护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秩序。

设立非法办学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和非法办学行为举报处理工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举报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做出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对举报无证办学、伪造、变造(含复印)、使用过期或买卖办学许可证等非法办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民办教育需备证件(一)办学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七)避雷检测报告;

(八)卫生许可证;

(九)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财务会计报告;

(十一)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会计账本和有关记账原始凭证;

(十三)招生广告(简章)备案登记及留存样本;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篇(5)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依法开展查处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坚持加强法治和疏导并举,坚持依法查处和促进健康发展并重,加大专项查处力度,条块结合,严格执法,重点突破,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努力营造健康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整治目标

(一)引导部分办学时间长,有一定规模且办学条件基本具备的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审批成为合法学校,解决民工子女入学问题。

(二)坚决取缔规模小、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布点不合理的非法办学点。

(三)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积极防范新的非法办学点产生。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税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分管领导担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建立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配合查处辖区内非法办学点工作。

四、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对非法办学点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检查现有办学点的办学资格和条件,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

县民政局负责对未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非法办学点依法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社会动态,牵头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协助实施查处取缔非法办学点。

县财税局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非法办学点违反国家税务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查处。

县建设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内违法建筑的界定,及时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通告,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负责对办学点接送车的违规接送行为进行查处。

县卫生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对非法办学点内食堂卫生的监督检查和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食品等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有关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县工商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非法广告和非法经营依法查处。

县局负责协调处理非法办学点件,牵头疏导和有效处置群体性上访。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查处非法办学点责任主体,负责非法办学点信息,主动协调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工作。负责监督校舍出租房东收回出租房,做好家长的劝导工作,切实疏导缓解外来民工子女入学问题。

新闻媒体负责对有关政策宣传和整个行动的报道,并公开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在调查、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管理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由牵头部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查处。

五、工作安排

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工作分调查摸底、宣传动员、整顿规范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8月1日至14日)

对现有非法办学点的举办者资质是否具备,办学条件是否具备,布点是否基本合理等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引导审批或取缔的决定。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采集辖区内非法办学点信息,报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由县教育局牵头调查取证,实行告知,并将情况报告县政府。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8月15日至20日)

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宣传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政策法规等。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非法办学点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争取当事人自行关闭非法办学点。宣传活动要贯穿始终。

(三)整顿规范阶段(2011年8月21日至27日)

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对要求审批的学校进行评估,将符合审批条件的学校办理审批手续,纳入管理。对无整改空间或拒不整改的,由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公告,要求非法办学点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办学;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牵头,县教育局协助负责对学生进行分流疏导;由县府办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对非法办学点非法办学、非法广告、非法经营、违反国家税务征收管理等行为进行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认真贯彻落实开展依法查处非法办学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查处取缔非法办学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建设平安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确立先进的执法理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有效地实施查处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要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查处取缔,推进疏导分流,形成“统一领导,条块联动,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控制源头,全力推进

要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和民房的出租管理,从源头遏制非法办学行为。加大对新发现的非法办学行为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实行零目标管理,坚决遏制非法办学行为的增长态势。要突出重点,多策并举,有效消除非法办学行为。县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综合整治,按照“一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整治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作为,更要跨前一步执法,不留整治空隙。对个别非法办学行为点主办者一意孤行、消极应对的,要组织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三)依法整治,维护稳定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篇(6)

一、目标任务

紧扣“细化学校管理、强化教研创新、优化教学质量”这一实践载体,以“创新教育模式、提高育人质量”为主线,以“征求意见、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理清思路、明确方向”为主要任务,围绕市委“八对照八检查”,做好“四对照四查找”(对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认真查找在运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省内外先进学校发展经验,认真查找单位在推动教育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存在的差距;对照工作实际,认真查找本单位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体制机制和工作举措等方面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认真查找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教育突出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解决)。在学习调研阶段的基础上,通过征求意见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和组织群众评议等环节,进一步找准影响制约学校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关键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我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努力提高领导推动科学和谐发展的能力,努力提高育人质量,为整改落实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安排

整个分析检查阶段于20xx年5月中旬开始,20x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分析检查阶段要按照“始终抓好深化学习、始终突出实践特色、始终体现群众满意、始终做到两手抓两促进”的总体要求,围绕征求意见建议、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报告和组织群众评议四个环节,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继续深化理论学习,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切实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继续围绕学习调研阶段确定的课题,特别是《科学发展下教师的可持续发展》、《“3+1”教学模式与学校科学发展》和《精细化管理与学校科学发展》这三个重点课题,在前一阶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体制机制性成果。学校党政班子成员要提前准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发言材料,并做好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报告、组织群众评议等环节的准备工作。

(二)广泛深入征求意见建议。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最大限度地征求广大党员干部、普通教职工和学生以及家长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真诚接受群众监督。

1.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学校重点征求学校中层干部、党员、名特优教师代表、青年教师代表、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及家长代表的意见建议。

2. 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始终围绕“细化学校管理、强化教研创新、优化教学质量”这一主题进行,重点就理论学习、解放思想、服务大局、工作能力、服务基层、政绩观、党性党风党纪等7个方面征求意见建议。

3.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一是个别走访征求意见。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采取登门走访和个别谈心的形式,面对面地听取和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二是民主恳谈征求意见。围绕当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制订政策性文件,召开民主恳谈会,开展面对面咨询问策,倾听民意,集思广益。三是发放表格征求意见。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向征求意见对象书面征询意见建议。四是媒体征求意见。利用校园网和校长信箱相关信息,向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开放式征求意见建议。

4.意见建议的梳理汇总。整个征求意见建议的具体工作由学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6月5日前,办公室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分类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纳分类,并形成书面材料供党政会议讨论审定,再分解到分管校长和各处室办理。对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意见由陈钱林校长向其本人反馈。

(三)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学校领导班子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深入查找影响制约学校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关键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 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6月8日前,认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

1. 会议主题:紧紧围绕“创新教育模式、提高育人质量”这一主线,认真总结和反思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实践。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列席会议。

2. 民主生活会前,学校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交心,进一步沟通思想、征求意见、查找问题。学校班子成员要针对意见建议和自身实际认真撰写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着重围绕“四对照四查找”,认真查找个人和班子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总结提炼好的工作经验,并提出推动教育科学发展的思路和举措。

3.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要谈思想,谈认识,找差距,谈措施。

6月8日前,党支部在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召开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党员组织生活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每个党员干部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方向。支部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要报告学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党支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学校民主生活会情况书面材料于6月8日前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认真撰写形成高质量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析检查报告。

1.报告的主要内容。分析检查报告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紧扣党的十六大以来学校的发展实践,充分吸收学习调研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成果,充分反映四个方面内容:一要充分反映学校广大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共识;二要充分反映学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简明扼要概述取得的成效,系统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三要充分反映学校科学发展的主要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列出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立即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经过一段时间努力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四要充分反映学校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

2.报告的起草工作。针对教师的金点子,按德育、教学、后勤工作分别由分管副校长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总报告撰写工作由陈钱林校长主持,学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撰写。

3. 报告撰写的时间安排。6月3日前,启动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形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6月12日前,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专题充分讨论,党支部扩大会议要邀请党员和群众代表列席;参会人员要认真审阅报告并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结束后,要对参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于反应比较集中、突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在吸收各方意见后将分析检查报告予以修订完善。经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定后,形成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报告要充分反映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教职工意愿、充分凝聚集体智慧,成为学校科学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五)组织群众评议。分析检查报告形成后,认真组织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进一步集思广益,凝聚共识。

1. 评议对象。原则上与征求意见建议对象相一致。

2. 评议内容。以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主要依据,着重从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是否深刻、查找问题是否准确、原因分析是否透彻、发展思路是否清晰、工作措施是否可行等方面进行评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3. 评议方式。

(1)6月18日前,学校召开教代会,集中听取对学校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意见。

(2)根据评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并将分析检查报告及评议结果向中层以上干部和教代会代表通报。

学校分析检查报告和群众评议结果于6月18日前报局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具体要求

1. 领导思想端正,责任明确是完成本阶段工作的前提。第二阶段的关键是查找问题,重点是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分析检查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班子成员要把自己摆进去,带头参加集中活动,带头听取意见建议,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边查边改,带头接受群众评议,为党员干部作出榜样。各分管领导要落实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好分管部门的分析检查工作,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群众的意见,正确对待党组织指出的问题,正确对待评议的结果,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保证整个分析检查阶段工作顺利进行。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篇(7)

近几年来,伴随着“科研兴教”、“科研兴校”理念的深入人心,教育管理部门和基础教育学校越来越重视一线教师的科研工作,教师们也意识到进行教育科研工作的重要性。一线教师的教育科研更直接更迅速地反映了现实教育环境中的教育问题。民办中学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对教师的素质和科研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和期望。笔者所任教的学校,地处珠三角腹地,是一所省级示范性民办学校,在校学生达八千人,是中山和珠海一带的名校,属于较典型的大规模优质民办学校。通过对这所学校教师的走访调查,可以对该校教师科研能力的整体水平有大致的了解。该校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当前我国民办中学教师科研能力的现状。

一、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整体状况

本次调查选取的样本是中山市某民办中学。选择该校作为调查研究的样本学校,主要是基于其是一所双语学校,属于较典型的大规模优质民办学校。学校教师队伍庞大,人员结构多元,教师受国际化影响较大,较能保证调查的科学性和广泛性。而中山市是一所地级市,辐射很多区域,选择该地区的代表性学校,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其他民办中学的整体情况。

对问卷进行编码并依次录入相关统计软件(EXCEL2010以及SPSS20.0软件),然后进行量化分析。对于访谈材料,首先把访谈录音整理成文字材料,然后对这些访谈材料进行定性分析。统计显示,该校教师群体里有几乎一半的教师没有曾经参与或正在参与课题研究的经历;曾经参与或正在参与校级课题的教师比例有30%;市级、省级、部级比例依次下降,其中部级最少,仅为1.54%。其中,有24.62%的教师从未发表过论文,有接近一半的教师曾发表过市级论文,省级和部级相对较少,依次为10.00%、18.46%。

(二)科研选题能力

在“科研选题能力”这一项调查中,绝大部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有主动去发现教育教学问题的意识,也能在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发现新的问题,能从自身感兴趣的问题中抽取出研究问题;后三项科研能力显得极为薄弱,不符合的教师比例比较大,这三项科研能力分别是“从各级教育科学规划指南中进行选题”,“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选题研究”和“从理论文献和对国内外教育信息的分析中总结出所提出的课题”。

(三)科研方案设计能力

在科研方案设计能力方面,各项指标的符合程度都达到了50%以上,其中超过70%的教师能准确简洁地表述研究的题目,能把握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超过60%的教师能准确把握研究内容,能准确地选取研究对象。在“合理安排研究各部分进程”和“设计的方案具有科学性”这两项不符合的比例有点高。总之,关于这项指标的调查,该校教师符合程度都很高。

(四)科研操作能力

关于科研操作能力,66.9%的教师能按照研究设计方案实施研究,68.5%的教师能遵循研究程序进行课题研究,63.1%的教师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的调整研究设计方案,有50%左右的民办中学教师能创造性的运用教育理论分析、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能准确的运用设计方案中提到的研究方法,能准确完成研究设计里的每一步。在科研操作能力这一块,“创造性地运用教育理论分析、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准确的运用设计方案中提到的研究方法”这两项对民办中学教师来说还是有些不足。

(五)资料的整理分析与撰写能力

关于资料的整理分析与撰写能力,69.2%的教师能对所收集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分析,56.9%的教师能用简练的语言描述统计结果,53.1%的教师能对研究所获得的数据,运用统计学知识进行处理,51.5%的教师能按照科研规范撰写研究报告或科研论文,有12.3%的教师不能按照科研规范撰写研究报告或科研论文。

(六)评价科研成果的能力

关于评价科研成果的能力,57.7%的教师能把自我评价与集体评价相结合,53.8%的教师能够遵循评价步骤对教育科研成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44.6%的教师能把握教育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39.2%的教师清楚从哪几个方面对教育科研成果进行评价。相应的,有20.0%的教师不能把握教育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16.2%的教师不清楚从哪几个方面对教育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七)影响科研能力的因素

在“制约教师科研能力的因素”中,阻力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工作忙没时间”、“考试压力大没时间兼顾”、“掌握专业理论少”、“对实际教学帮助少”、“经费不足”和“怕别人不理解”。在“影响教师教育科研的因素”中,其影响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对教学工作有助力”、“自我实现的需要”、“与评奖职称挂钩”、“领导的重视与促进”和“从众心理”。

二、对调查问卷分析结果的讨论

本研究采用了问卷调查法,问卷调查部分除了变量的调查部分,还包括“教师科研能力现状”与“影响民办中学教师科研能力的因素”的调查,一共选取了130位教师进行调查。至于访谈部分,则选取了七位研究对象,分别是一位科研副校长,一位年级主任,五位普通教师。虽然只选取了七名访谈对象,却也覆盖了校长、年级主任、普通教师等各个教师群体,比较有代表力和说服力。

总体而言,问卷调查数据的信度还是比较高的,都是笔者亲自发放问卷,数据的真实可靠性较高。针对教师科研能力现状的调查中,该校教师科研选题能力相对比较薄弱,其他能力符合的比例集中在50%左右;关于“民办中学教师科研能力的影响因素”,用SPSS分析软件对此部分的研究数据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也是科学系统的。

三、调查结论

(一)民办中学教师科研状况

民办中学教师群体中没有参加过课题或没有发表过论文的教师居多,其中接近一半的民办中学教师没有参加过相关课题的研究,很大一部分民办中学教师没有发表过论文,其他教师发表过论文但主要是发表在市级期刊杂志上,有一小部分发表在省级期刊杂志上,只有很小一部分民办中学教师在部级期刊杂志上发表过论文。由以上的调查数据分析可见:民办中学教师科研状况整体不理想,在进行课题研究与两个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二)民办中学教师科研能力调查

1、民办中学教师科研选题能力

民办中学教师科研选题能力比较薄弱,尤其是“从理论文献和对国内外教育信息的分析总结中提出课题”,“从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中进行选题”,“从有关教育观点的争议之处来选题”这三项,与科研选题能力的其他几项相比,显得尤为薄弱。

2、民办中学教师研究方案设计能力

民办中学教师研究方案设计能力总体来说一般,有两项显得很不足,民办中学教师科研设计方案的科学性与协调能力有待加强,有很大一部分民办中学教师不能合理安排研究的各部分进程,设计方案的科学性不高,最后导致的很明显的后果就是民办中学教师设计出来的方案可操作性很低。

3、民办中学教师研究操作能力

民办中学教师创造性的运用教育理论分析、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的能力不高。调查研究表明,民办中学教师能创造性的运用教育理论分析、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的能力不高。研究数据表明,有高达16、9%的民办中学教师不能创造性的运用教育理论分析、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不能创造性的运用,就导致了很多问题,比如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更加灵活的调整研究设计方案等。

4、民办中学教师资料的整理分析与撰写报告的能力

民办中学教师撰写的研究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规范不足。根据调查数据,可见很多民办中学教师不能按照科研规范撰写研究报告或科研论文,有12、3%的民办中学教师不能按照科研规范撰写科研报告或科研论文。

5、民办中学教师评价教育科研成果的能力

调查研究表明,有20.0%的民办中学教师不能把握教育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有16.2%的民办中学教师不清楚从哪几个方面对教育科研成果进行评价,有12.3%的民办中学教师不能够遵循评价步骤对教育科研成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这些数据都表明民办中学教师评价科研成果的能力是比较薄弱的。

(三)影响民办中学教师科研能力的因素

根据调查所得,总体而言,在制约科研能力的各项发展因素中,阻力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工作忙没时间“、”考试压力大没时间兼顾“、”掌握专业理论少“、“对实际教学帮助少”、“经费不足和怕别人不理解”。依据教龄的不同,阻力个别项排序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变化不是很大。在影响教师教育科研的因素中,其影响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对教学工作有助力”、“自我实现的需要”、“与评奖职称挂钩”、“领导的重视与促进”、“从众心理”。依据教龄的不同,会有所变化,主要体现在教龄小于等于五年的初入职教师与教龄大于20年的老教师。

(四)访谈记录信息分析

本研究采用自编访谈问题进行访谈,有四个问题,分别对民办中学教师教育科研的开展状况、造成民办中学教师教育科研现状的原因、促进民办中学教师科研能力发展的措施、民办中学科研管理需要改善的方面进行了访谈。根据访谈记录显示,受访教师普遍认为民办中学科研状况不是很好,需要改善的地方很多,造成民办中学教师教育科研能力薄弱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有几点:1、民办学校功利性发展制约。民办学校要生存,教学质量取决定因素。因此对成绩的要求更高,会注重短期效应。2、教师认识程度不高。老师科研导向取决于学校评价制度。在质量决定生存的境况下,老师同样会注重学生成绩――分数。至于分数从何而来,很少思考。因此分数成为课堂的主产品,而不是鲜活的人。民办学校的课堂风格,很多都是以经验型为主,创新活力不够。原因在于老师在严格的考评制度中,忙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用于科研时间少。其次是不敢创新,输不起,可能一次成绩下降,带来的是奖金、福利的影响。3、学校支持力度小。民办学校老师流动性大,学校在科研投入较小。一边要你跑得快,但又不给你吃饱。怕在投入科研后,出了几位名师,然后,一拍屁股另谋高就了,学校投入打水漂。很多民办学校都都此顾虑,因此在科研这方面投入较少。4、学生流动性大。科研需要一个稳定的对象,需要一个稳定的周期。民办学校学生流动性相对较大,在科研时,这种变化将影响研究结果,不利于一种周期性研究。而关于民办中学教育科研管理的建议,大多数教师认为应该从建立完善的科研奖励机制,树立科研兴校的意识,加强教师自身的素质等方面综合改善民办中学科研管理的现状。

参考文献

[1] 朱旭东.教师专业发展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篇(8)

    孙庆龙于2000年8月以小学民办教师身份参加江苏省中师民考试,其文化成绩进入录取最低控制线。在成绩公布和公示期间,有来电、来信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后经兴化市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孙庆龙无计划外生育行为的证明,兴化市教育局将孙庆龙列入录取上报名单,2001年11月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原告为录取对象;录取学校为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2001年12月,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又有来人、来电举报孙庆龙存在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兴化市教育局遂将举报情况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报告,致孙庆龙被推缓入学。为此,孙庆龙于2003年5月19日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孙庆龙诉称,原告事实上已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为录取对象,且根据兴化市竹泓镇竹二村村民委员会及竹泓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与兴化市计划生育局核查,均证明原告仅生育一胎女孩,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两被告在无证据证实原告具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情况下,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使原告不能于2001年12月及时收到入学通知书,被推缓入学至今,实属违法行政。两被告的不作为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共同侵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同意原告就读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为原告办理教师进编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兴化市教育局辩称,对举报原告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进行调查,符合中师民录取工作原则和政策,不属违法行政。原告未收到江苏省泰兴师范学校入学通知书与被告调查处理原告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的问题没有关系。原告起诉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及教师进编,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兴化市教育局不存在履行法定职责之说。

    被告泰州市教育局辩称,泰州市教育局与兴化市教育局同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别在于是两级行政机关,各自行使的职权(职责)不尽相同,相关文件并未赋予两被告共同行政的职权。依照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师(2000)21号《关于中师招收中小学民办教师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招生录取的审核权是江苏省教育厅,并非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原告所诉第二被告主体不适格。民办教师转为计划内公职教师,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焦点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两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

    一、中师民招生及教师进编行为同属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关系来分类,可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作为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作为上下级的从属关系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对具有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述规定是一种不完全列举,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这里所指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应该是所有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进修培训等行为。区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关键:一是看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与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是否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具有隶属关系或行政监察关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为;如果行政行为是针对没有这种特定关系的人作出的,则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二是看为行政行为所拘束的权益的性质。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如果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为内部行政行为;如果所拘束的是一个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本案教师进编显属教育系统招录、任免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无需赘述。就中师民招生而言,仅从表面上看,涉及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但仔细推敲不难发现它是在岗教师所特有的权利:首先,中师民招生对象为1984年底以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并取得任用证书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民办教师和1986年底以前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并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现仍在岗的中小学合同代课教师。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类似于党政机关中的以工代干人员及乡镇人民政府中经选举产生的而未进入国家干部编制的副乡长、副镇长,虽然与公办教师在人员性质和福利待遇上有一定区别,然而,他们都由地方财政拨款发放工资,都履行着教师职责,同属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与教育行政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其次,中师民招生要求报考时,中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师或其他中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被录取的学员毕业时颁发中师证书,显然不是学历教育,而是教育系统内部的进修培训。再次,中师民教学计划体现在职、成人特点,学员毕业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回原单位工作,完全有别于普通国民教育,实质上是为了稳定苏北偏远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而有条件的将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过渡措施。因此,中师民招生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教师进编行为同属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二、两被告不具有发放原告入学通知书的法定职责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篇(9)

2012 年3 月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其中第268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的规定,建立了社会调查制度的里程碑,进一步明确了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适用基础。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细化的规定,从目前社会调查制度的运行和具体操作上看,实践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试在分析目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和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及作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指派人员或委托其他机构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各个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其身体情况、一贯表现、性格特点、精神状态、成长环境、家庭情况、学习教育情况、社会交往经历、犯罪行为特征、犯罪动机及原因、认罪及悔罪态度、犯罪前后及羁押前后表现、社区及家庭帮教监护条件等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调查和分析,在调查的基础上判断和评估其自控力、社会危险性及责任程度,并形成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做出涉罪未成年人处遇决定及制订其帮教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全面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各方面情况提供了有效参考,有利于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原因及社会危险性等进行判断,从而作为对其个别化处遇的依据,例如,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可以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涉罪未成年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及其捕后羁押必要性、量刑建议等作出适当决定;另一方面,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和矫治的重要资料,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针对性教育和犯罪预防及矫治,依据社会调查报告体现的其个性化因素制订帮教方案,提出犯罪预防和矫治措施,提高帮教和矫治的效果,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10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5日通过)中均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年8月14日)中也专门用了八个条款对社会调查制度作了集中阐述,足见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重视。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诉讼法更是在法律层面强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的重要性,但由于上述规定原则化、宽泛化的表述,也使得在实践中进行社会调查时面临诸多问题。

(一)多个调查主体参与调查引发的问题

新刑诉法虽然确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均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而辩护人的诉讼角色也决定其有义务将其收集到的社会调查情况提交给司法机关,但有观点指出司法机关或辩护人所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可能会因工作角色而带有先入为主的倾向性,且各个诉讼阶段若均进行社会调查也难以避免产生重复调查、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而现实中司法机关由于人力、财力、时间的限制,也往往不能指派人员亲自调查,而多是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进行社会调查。

(二)调查内容不详实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的情况。有的涉罪未成年人由于不在户籍地居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无法得知其迁移后的生活及表现情况,不能如实地对其社会经历等情况进行描述,而街坊邻居、学校、教育部门、社区矫正部门也仅了解涉罪未成年人与各自相关的部分情况,无法全面地真实地反映其社会调查情况。这就导致了受委托的机构或组织通常采用了比较简单的方式,即要么仅将上述部分的社会调查内容制作成报告,要么用表格形式让上述人员或部门自己填写社会调查内容,这样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内容简单空洞,带有随意性,其实用性、真实性和客观性都难以保证,并且没有挖掘和分析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这样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到了司法机关手里也几乎丧失了其应有的作用。

(三)社会调查启动时间过晚

由于社会调查的内容比较宽泛和具体,有时遇到外来人口犯罪还需异地协助,因此需要较多的时间去收集材料和进行调查分析,现实中有的司法机关由于没有意识到社会调查的重要性,直到审判阶段才进行社会调查,但因时间仓促该调查也容易流于形式。因此,若社会调查没有从刑事诉讼程序一开始就进行,将使司法机关无法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作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作为对其是否适用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等的参考,从而无形中增加涉罪未成年人被羁押的时间。

三、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为确保社会调查报告的公正性、客观性、专业性和实用性,可以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建立社会调查员机制,参照鉴定机构做法,由司法机关主导社会调查,委托该专门机构进行社会调查,避免多头调查。同时,加强异地委托调查,建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协作网络,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1]。

(二)规范社会调查程序、充实内容

新刑诉讼法基于其原则性的规定不能对社会调查的内容给予过多阐述,实践中应当从社会调查报告的功能及作用出发,把握社会调查报告的总体标准,具体而言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调查综述,包括社会环境、兴趣爱好、性格特点、教育或职业情况、涉案前后表现等;二是综合评价,即结合调查综述对其人格品行、可塑性、人身危险性等作出总的评价;三是附所访人员的签名、所访单位证明、相关凭证等[2]。

(三)在侦查阶段即开始社会调查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就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由此得出的社会调查报告不仅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是否对涉罪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依据,也可以作为移送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或的参考,从而避免社会调查拖延至审判阶段,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个别化处遇和帮教。(作者单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篇(10)

二、评选的主要内容

1、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禁私自调课和占用其它课程;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作息时间的规定,严禁侵占学生的活动和休息时间;严格执行教育部门关于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相关规定,坚决遏制教材、教辅读物过多过滥,加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状况;严格控制学生的作业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2、师德建设。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落实师德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依法执教,禁止以教谋私和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倡导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严禁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收费管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落实“两免一补”(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以及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情况;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情况;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的执行情况;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发放收费明白卡,杜绝各种强行摊派、搭车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的情况;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情况;有无其它乱收费的情况等。

4、民主理校。坚持以人为本,畅通民主渠道,通过公示栏、教工大会、教代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公开重大事项,主动接受广大教职员工和社会监督的情况。

5、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定,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学校安全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育人环境,让学生放心,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放心。

此次评选的重点是学校贯彻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

三、方法步骤

评选遵照“覆盖行业、分级评选、综合联评”的原则,按照下列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各学校要依据中、省、市关于办学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求以及此次评选的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自查自纠。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学校行风现状,尤其是社会反映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统一认识,明确要求,扎扎实实地解决和纠正学校在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完善投诉机制,设置意见箱,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要按照“边查边纠、边纠边改”的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深入剖析,查找原因,认真纠正解决,并以一定形式公诸于众。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形成自查自纠报告。

第二阶段走访调查。由区纠风部门和区教育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群众代表等组成评选组,对学校的行风情况进行走访调查。走访调查中,评选组将听取学校行风建设情况汇报,自查自纠情况汇报;查阅学校行风建设方面的制度等资料;走访学生和家长,召开学生和家长座谈会,征求意见;发放满意度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等。走访调查结束后,评选组对每个学校形成一个书面评选报告。评选报告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主要指出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收费和招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阶段集中评选。由区评选活动办公室召开评选大会,进行面对面的集中评选。评选大会的主要议程有:宣读评选报告;部分学校负责人表态发言;领导讲话等。

第四阶段整改总结。评选大会后,各学校要根据评选中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整改。整改情况于月日前报区评选活动办公室。至月日仍无法整改到位的,要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区评选活动办公室提出延期报告,报告要申明延期原因,延期时限,整改措施。

第五阶段回访。区评选活动办公室将组织评选组成员,对各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并形成回访报告。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民主评选学校行业作风活动的领导,区上成立民主评选学校行业作风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区纠风办和区教育局的相关人员组成。

1、领导小组组长:区监察局副局长、区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副组长: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办公室主任:区纠风办成员:(待定)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次民主评选行风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参加行风评选工作。同时,各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扎实工作,认真做好迎接民主评选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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