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2-09-27 10:50:54

信息公开申请书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1)

三、正确把握申请诉求。实践中,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各受理机关应认真分析申请人的诉求,准确把握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和用途,以便依法正确回复申请人。重点把握好以下三种申请诉求:

(一)涉及监督政府和参政议政的申请诉求,如申请公开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城建项目、招投标、价格和收费等信息。

(二)了解现行政策措施内容的申请诉求,如申请公开某个具体的政策文件。

(三)出于维护自身经济权益的申请诉求,如申请公开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信息。

四、有针对性地回复申请人。行政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全面梳理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要重新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以便有针对性地给予答复。可参考以下情形进行回复。

(一)属于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阅该政府信息。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附上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该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三)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附上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四)属于政府工作秘密或非政府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所引用的依据和理由要经得起司法审查。

(五)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要请示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暂缓公开决定书,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要正式作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回复申请人。

(六)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当制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申请人,同时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实不存在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答复申请人。

(八)申请公开的诉求和内容不明确,无法查找相关准确信息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九)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重复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十)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受理机关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五、完善内部审批和保密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部审批和保密审查制度。即经办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诉求,要找出所有与诉求相关的信息;对非主动公开类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草拟答复稿,经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向申请人发出正式书面答复。必要时应报请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保密主管部门审查。

六、规范答复文书格式。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可参照省府办公厅和市府办公厅印发的文本格式,结合本单位实际制作。答复文书格式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一)受理机关发文字号。

(二)标题,一般为“政府信息公开类型+决定书/告知书”。

(三)主送人(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

(四)正文,内容包括受理机关的受理日期、答复内容主体、救济途径等。救济途径的表述为:“如你对本决定书/告知书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告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受理机关署名。

(六)成文日期,即受理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2)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四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区政府办公室应认真核实、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信息。对申请信息不完备或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对申请信息完备的,应予以登记,并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第五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一)》,并附上相关的政府信息,提出拟办意见后上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区保密局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意见,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

第六条经审查,对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区政府办公室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第七条经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保密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相关业务科室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进行研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仍不能确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阅办单(二)》,将有关意见上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及区长审定。

第八条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依法、准确、及时、便民。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场答复并提供;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申请人。

1、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

2、不属于区政府办公室掌握的、但能够确定掌握单位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转给相关单位办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转办情况和联系方式。

3、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公开方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3)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和专用电子邮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工作,并做好定期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答复、信息的提供等相应具体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本局主动公开信息之外,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规范格式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到本局受理窗口索取或者到局政务网站下载申请表。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当面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七条个人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受理窗口负责统一接收申请和送达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受理窗口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核对申请人身份,进行登记,并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二)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不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咨询。

(三)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改、补充申请的内容,并按更改、补充后提交申请书日期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四)需局内相关部门研究后答复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办单》,在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

(五)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的,可以不再答复。

(六)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的,登记留存1年。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接到受理窗口转来的交办单后,调取有关的材料,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交受理窗口: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填写《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填写《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填写《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四)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书面答复,经本部门负责人审定,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交办单及申请材料返回受理窗口。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过程中,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审查时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出拟公开的意见,经本部门主管局领导审定后,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上述规定的征求意见及告知活动,由相关部门填写相应的格式文书,转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统一送达。

第十四条受理窗口接到相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送出。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在交办单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相关部门应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同意延期的同时,应当通知受理窗口将延期时间告知申请人。

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相关部门应当通知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将征求意见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需要向申请人收费的,受理窗口应当在提供政府信息前收取费用,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4)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三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㈠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㈡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㈢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㈣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五条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通过信函、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代为填写政务公开申请。

第六条受理机构

名称:**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信箱:*

办公地点:*

办公时间:*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农业信息港网站下载,也可以到局办公室领取。

政务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

⒉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⒊申请提交时间

注意事项:

⒈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⒉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规范,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向有关职能科室及直属单位咨询。

⒊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处理程序和时限:

㈠办公室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决定受理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㈡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㈢办公室根据申请公开信息所涉及工作职责2日内交相关科室及有关单位分办,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形式做出是否予以公开的决定答复。无论决定是否公开,均统一由办公室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㈣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做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㈤对申请人做出的予以公开信息的决定后,应在申请人办完相关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㈥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⒈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⒊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5)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长分管。

二、责任部门及人员配备

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

配备2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政府信息,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编制、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局所属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报送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月报及年报;

(五)报备免予公开的信息;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实施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制度的通知》,在每年的7月3日和1月6日前将《已梳理的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表和《已答复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表经保密局审核同意后,报备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内部办理流程(主动公开信息)

内部办理流程包括拟办、报告、流转、报批等环节,由主办人跟踪办理。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负责人主办,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办公室集中,经办公室审核,交局长批示后,由主办人交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其产生之日后的30日内。

四、外部工作程序及职责

(一)受理

受理申请要做好记录工作;

申请是书面的(包括申请书、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工作人员要分类受理,并注意文明服务用语;

申请被受理后,工作人员提供相应回执给申请人。

(二)审核

要判断该项申请形式要件,对于口头申请的,要告诉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的其他书面文件,并将具体清单提供给申请人。对于书面申请的,要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不符合的,将具体清单提供给申请人。

(三)受理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人员首先要判断该申请需要的信息可否当场答复,可以当场答复的,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进入内部办理流程。

(四)通知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6)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执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申请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并记录在案。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用途;

(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省略);

(五)申请提交时间。

第十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的行政机关职能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时间、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提供可以部分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或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提交书面申请,行政机关查验核实权利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政府主管机构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更改。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转送到有权更改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以复制件等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与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的下列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登记情况统计;

(二)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处理统计;

(三)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投诉、复议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方案;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主要事项。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对行政机关上报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综合和评估,形成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接受公众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管理办法(试行)

*市便民服务中心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中办事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我市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关于设立综合办事窗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以下简称综合办事窗口)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不具备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单独设立常驻办事窗口条件,且其行政审批事项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操作程序简单、发生频率较低的市级部门,在行政审批职能归并的前提下,经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与同一类型的其他市级部门共同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行政审批办事窗口。

第三条综合办事窗口由市便民服务中心根据第二条的标准确定组成部门。

第四条纳入综合办事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不得在综合办事窗口以外的场所另行受理。

第五条部门选派进入综合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市便民服务中心各项制度,接受市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进入综合办事窗口的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到窗口工作。进驻部门在确定正式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还应明确一至二名备选人员,实行A、B岗工作制度。进驻部门应确定一名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和一名分管领导,指导涉及本部门的窗口行政审批工作。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接受部门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双重领导。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按值班计划轮流工作。

第七条综合办事窗口值班计划由市便民服务中心制定,值班计划原则上一年一订。按值班计划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提前一周到综合办事窗口与上一班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衔接。

轮值期间,轮值的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到综合办事窗口工作时,应提前一天报市便民服务中心同意,由轮值的部门指派备选人员到综合办事窗口工作,代班的备选人员要自觉接受市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努力做好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第八条对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办事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驻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和市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要求,将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提交材料目录、收费标准及依据、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处室、联系人员和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便民服务中心网站、部门网站等载体上公示。

第九条轮值人员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能直接办理的,应在窗口直接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应在当日内移交本部门办理,部门办理完毕后,最迟应在承诺办理时限到期的前一日将办件结果交回窗口,由窗口统一出具办件结果给申请人。对非本部门的受理事项,轮值人员在受理后于当日通知行政审批事项所属部门取件,该部门应在当日或次日到窗口取件,并最迟在承诺办理时限到期的前一日将办件结果交回窗口,由窗口统一出具办件结果给申请人。

轮值人员对非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受理困难时,行政审批事项所属部门应立即派工作人员到窗口与轮值人员共同处理。

第十条进驻部门应对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受理事项,应由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直接办理;对其它受理事项,应由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履行好审查员职责,并及时移交责任部门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进驻部门应对派驻窗口的工作人员和其它部门派驻到本综合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使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及时受理各类办理事项。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7)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行政事业单位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8)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雨花西路99号)查阅,也可以到区档案局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受理点形式。本机关受理地点:*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25-52410946(传真)。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会、简报、媒体、便民资料等辅的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布,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局有关科室;办公地址:雨花西路99号;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5-52410946(传真);邮政编码:210012。

•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9)

1.微信公众平台介绍

微信(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它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需消耗少量网络流量)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微信发展迅猛,截至2012年3月29日,微信用户破1亿,耗时433天;截至2012年9月17日,微信用户破2亿,耗时不到6个月;截至2013年1月15日,微信用户达3亿;截至2013年7月25日,微信的国内用户超过4亿;截至2013年10月24日,微信的用户数量已经超过了6亿,每日活跃用户1亿。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微信已经覆盖中国90%以上的智能手机,月活跃用户达到5.49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

腾讯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正式推出了微信公众平台,与微信针对个人用户不同,微信公众平台主要面向名人、政府、媒体、企业等机构推出合作推广业务,起着通过渠道将品牌推广给平台的作用。

1.1简要概况

微信及微信公众平台的出现,让图书馆人意识到这将会是服务广大读者用户的一种全新途径。在微信公众平台推出的第3个月,国内的一些高校图书馆就陆续开始申请开通微信公众平台,微信逐渐成为除微博、博客之外的另一个高校图书馆的自媒体平台。

在初级阶段,由于微信公众平台属于新生事物,发展速度不是很快。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7月中旬全国共有81所高校图书馆开通了微信公众平台,其中“211工程”高校中有21所高校图书馆开通,普通本科院校中有46所高校图书馆开通,10所高职院校(含一所民办)及4所独立学院的图书馆也开通了微信公众平台。

1.2现状分析

2015年7月中旬,笔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利用“图书馆”“大学图书馆”“学院图书馆”等关键词进行检索和汇总统计,发现经过两年的发展,全国高校图书馆的微信公众平_账号(以下简称“微信公众号”)已有555个,其中大学图书馆微信公众号已有293个,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微信公众号也有262个。笔者把这些高校微信公众号汇总分类后发现,开通最多的省份是广东省,共开通了79个;其次是江苏省和浙江省,都是40个;北京市和上海市开通的数量分别是35个和31个(见表1)。

在申请开通微信公众平台的高校中,至少有37所高校开通了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图书馆相关的微信公众号,开通超过(包含)3个的就有10所高校。其中最多的是天津大学,开通了6个,分别是天津大学图书馆、天津大学图书馆知学读书会、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图书馆阅读疗法、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图书馆、天津仁爱学院图书馆、仁爱学院图书馆建工系。表2为截至2015年7月中旬开通超过(包含)3个图书馆微信公众号的高校。

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是一种有利于推广图书馆业务的新途径,然而已成功申请开通高校图书馆微信公众平台的工作人员发现,近年来由于网络安全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腾讯公司对于申请开通微信公众平台的政策及条件经常改变,申请的步骤变得越来越多,难度也越来越大,申请时间也越来越长。笔者以下就对华南农业大学图书馆成功申请微信公众平台的过程进行详细的介绍。

2.微信公众平台申请过程分析

2.1微信注册步骤

申请微信公众平台要按照以下五步来注册:①填写基本信息。注册时需要使用邮箱。②登录注册的邮箱,激活邮件。③选择账号类型。微信公众平台使用者众多,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腾讯公司设定了订阅号、服务号和企业号三种不同类型的账号(见表3)。华南农业大学图书馆的微信公众平台类型为订阅号。④信息登记,填写相关信息。这一步主要是对主体类型进行选择。腾讯公司给出了政府、媒体、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等五种选择。高校图书馆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应选择政府这个主体类型。选完后继续按要求把需要的信息提交上去。⑤公众号信息的确认,完成注册。此时页面会把申请人之前填写和提交的信息都列出来,做最后一次检查确定。

2.2微信认证

2.2.1微信认证的好处。成功注册完微信公众平台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步骤需要选择,就是微信认证。微信认证的特别之处在于通过认证之后微信公众号会享有以下好处:①会有较高公信度的专业标注,在搜索时也能排得比较靠前,从而方便用户查找。②能够获得高级接口,便于二次开发。③能在微信主界面下面出现三个小菜单,并按自己需要进行功能设置。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截至2015年7月中旬,广东省开通的79个微信公众号里,有44个是进行了微信认证的,超过一半。

2.2.2微信认证步骤。申请微信认证的过程有以下五步:①同意协议。勾选已同意微信公众平台的协议。②填写资料。其中涉及的项目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办公电话、官网(选填)、开户名称、机构开户银行、机构银行账号、运营者姓名、运营者部门与职位、运营者手机号码、运营者座机、运营者电子邮箱、运营者身份证号码、扫描验证运营者身份、运营者身份证件(正面)、运营者身份证件(反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公函、其他证明材料(选填)。③确认名称。一般情况下,“XXX大学图书馆”“XXX学院图书馆”这种相对比较固定的名称类型都会被腾讯公司认为存在侵权的可能,因此会造成部分图书馆的申请人员害怕审核不通过,被迫重新换掉,没能使用到自己想要的名称。但其实只要之前没用过这样的名称作为微信公众号的名称,则完全可以忽略腾讯的提示信息而直接去按“确定”。④填写发票。认证按年收费,每年300元,腾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有发票,只需按实际情况填写就可以了。⑤支付费用。有银行卡转账和微信支付两种方式可以选择。腾讯公司在收到款项并审核通过后,整个微信公众平台申请注册并认证的过程就完成了。

2.3遇到的问题

微信公众平台是近年发展很迅猛的产品,其申请步骤和条件经常也会有变动:①2014年8月26日之后注册的个人类型微信公众号不支持微信认证。②申请公函的格式和内容也有变化。在笔者申请之前,要根据不同的注册类型来下载相应的申请公函填写,但等到笔者申请的时候,又变成了统一格式的申请公函。③目前的认证,提供选择的类型除了原有的五种,又增加了一项“个体户”,隶属于“企业”这一项,因此个体户注册微信公众号时,需要在类型里面选择“企业”项。④以前笔者申请的时候,对公账号的填写是在认证的时候,目前则变成了注册时信息登记这一步就需要。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申请主体的验证,因为腾讯公司会向主体的对公账号打款1分钱进行真实性验证。如果没有对公账号,那只能选择人工验证,并给予300元的审核费用。

信息公开申请书篇(1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生成、获得和更新政府信息的机关业务处室和相关直属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根据本办法履行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除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体系

第四条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特别重大问题交办公会议研究。

第五条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关各处室、下属单位指定专人担任信息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工作职能:

(一)协调、指导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公开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监督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及时答复;

(三)对各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存、维护和更新进行监督、指导;

(四)组织编制和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第七条本办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事组织部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本办以下政府信息由生成、获得或更新信息的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主动公开:

(一)机构职能,包括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法律法规,包括人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国际条约等;

(三)行政许可,包括人防工程建设、通信警报、行业资质管理等行政许可事项;

(四)行政处罚,包括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通信警报管理、规费征稽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监管,包括人防工程质量、人防警报通信等行政监管;

(六)行政确认,包括人防工程使用、外省人防设备生产企业等行政确认;

(七)规划计划,包括人防宣传教育、普法依法治理、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计划等;

(八)工程建设,包括本级自建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招投标信息;

(九)应急管理,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疏散、预警信息等情况;

(十)财务管理,包括政府采购信息等;

(十一)人防规费,主要是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依据、标准及办理程序;

(十二)人事管理,包括人防部门公务员考录、人员公开选聘情况;

(十三)廉政建设和文明创建、专项活动和举报投诉、工作动态等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省人防门户网站,网址为****;

(二)本办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场所和本办指定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三)新闻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其他合适的方式。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建议,经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签批,由通信站负责上网公开。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可从**人防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到省人防办法规处索取申请表;

(二)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明确填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本办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法规处负责统一受理各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3日内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法规处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做好登记,遇下列情况,可以做以下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当场提供所申请的信息或告知获取信息的途径,并由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申请事项明确的受理申请,出具登记回执,并由申请人签收;

(三)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指定受理点申请或从网上下载并填写书面申请表后交至指定受理点;

(四)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申请表的,以收信之日为受理之日,但申请事项不明的除外。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应当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核,对申请中的重大事项或责任部门有异议的,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部门办理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作出明确判断,即是否属于部分公开的、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或者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等等。责任部门的办理意见以及应申请拟提供的内容,应当报办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制作相应文书,并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责任部门办理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不予公开;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

(三)不属于本部门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或者本部门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明确告知。知道申请信息所属职能部门的,应明确告知。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及时予以更改。有关业务部门更改有关信息,应当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外,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办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当面确认申请人确切身份后,在受理点当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有关信息公开告知文书的回执联上履行签收手续;征得申请人同意,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申请人,但要制作各类书面文书,以备存档;申请人本人可以当场阅读或者抄录,本机关也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九条以纸质、光盘、磁盘、胶片等形式作为载体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第五章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拟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领导小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定密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提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建议之前或接到法规处移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拟公开或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责任部门提交的拟主动公开或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等进行。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为:

(一)重点人民防空城市的防护类别和防护标准;

(二)城市防空袭方案(预案)、实施计划及各项保障计划;

(三)不宜公布或尚未公布的人民防空工作全面性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

(四)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五)人民防空指挥所、指挥自动化系统和通信警报网络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资料;

(六)人民防空规划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不宜公布的事项;

(七)人民防空工程总体布局、数量、种类、战术技术要求和标准规范;

(八)不宜公布的防空与防灾一体化建设资料;

(九)人民防空综合统计;

(十)人民防空预决算报告;

(十一)不宜公布的其他人民防空建设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稳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第二十六条经审查,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六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各责任部门应当做好各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统计和归档工作,法规处应当对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进行统计。以上情况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

第二十九条各责任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推诿拖拉、弄虚作假,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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