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意见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03 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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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意见

篇(1)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发掘郊区多层次、多形式非农就业岗位,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空间,在继续推进二、三产业非农就业的同时,充分利用涉农企业与农户在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岗位结构等方面的相融性,鼓励引导涉农企业加大吸纳本市以低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的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涉农企业概念

本意见所指涉农企业是指获得国家、市级、区(县)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合作农场和农业生产基地。

三、吸纳对象和方式

(一)对象: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重点是低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方式:以工资性收入获得劳动报酬,企业(基地)与就业人员之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包括一年劳动满6个月季节工)。

四、推进方式和目标

通过宣传发动、政策引导,提高涉农企业扩大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积极性;通过就业指导、岗位培训,提高低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基本就业能力。市、区(县)农业部门与社保部门共同搭建涉农企业就业岗位与农户就业需求信息平台,目标在20**年确保实现涉农企业扩大本市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岗位八千个,力争一万个。

五、工作要求

(一)组建工作网络,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市、区(县)推进涉农企业扩大非农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农委有关部门会同市社保、税务等职能部门实行定期工作研究。各区(县)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开展跟踪调查,掌握推进动态

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市涉农企业非农就业情况统计,摸清本市涉农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劳动力使用情况和本市农村劳动力吸纳状况,并进行动态分析,提供决策参考。

(三)实施工作对接,联手分步推进

市有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能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各区(县)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措施,分阶段实施推进,并定期实行工作对接。市农委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组织促进涉农企业扩大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宣传发动。(二)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工作交流,有步骤推进面上工作。(三)组织开展相关部门工作协商和工作调研,总结典型,完善措施。

六、政策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吸纳本市以低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的农村劳动力就业,经与市社保、市财税部门共同研究,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涉农企业吸纳经区(县)政府认定的就业困难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双困”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办法实施鼓励。

篇(2)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两大任务,把扩大就业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头等大事,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劳动力需求,增加劳动力有效供给,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坚持发展促进就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二)大力发展就业性战略产业。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与劳动密集复合型产业,以服务业和加工制造业为重点,在市场准入、发展用地、融资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3年。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并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阶段性就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按不高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乱收费和强制收费,为劳动者灵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以“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为重点,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07年底)的,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对象办理退休后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援助,本人愿意出资缴纳医疗保险的,可按职工医疗保险标准参保,档案保管部门应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经办机构应予接收。本人愿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执行。

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安置的就业困难对象,工作超过三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以适当延长补贴期限。待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帮扶。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将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一名成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连续30天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认定的制度,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为“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补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

下列情形不列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中已有办理退休、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二是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平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本人不愿就业的;已确定为援助对象,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连续两个月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零就业家庭”实行退出制度,不再继续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零就业家庭”人员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平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

各街道(镇)按照相关规定和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建立月报表制度,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监控。对已获得就业援助的“零就业家庭”要依据个人就业档案,进行跟踪服务;对当年新增“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确保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推荐上岗就业;对有参加培训意愿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根据本人培训意愿,5个工作日内落实培训单位,实行职业技能培训。

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援助途径。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大力开发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等就业岗位,多渠道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建立部门帮扶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都要按照不低于人数1%的比例开发公益性岗位。对被安排在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援助服务。“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享受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就业1年后又失业的,仍可继续享受相关的促进就业政策到期满为止。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就业困难群体的大型专场招工求职洽谈活动,同时将岗位信息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延伸。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进行跟踪服务,每月组织人员至少走访一次,做好走访记录,随时掌握援助对象就业需求和变化情况,实施及时就业帮扶,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一对一”式的人性化服务。

四、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

(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奔政发[2007]50号)精神,发挥规模型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训模式,围绕产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建立人才供求对接机制。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形成“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八)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项目咨询库和免费创业项目推荐制度,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九)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力度。在基本完成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对2005年底前已享受免费培训仍未就业的人员,可以再提供一次技能培训。加大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力度,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围绕机械加工、电子电气、建筑装潢、家政服务等打造一批技能培训品牌项目。要把技能培训与转移就业结合起来,形成以“培训促转移,以转移带培训”的培训转移就业机制。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经培训合格且就业的,将区分不同的专业按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唐财社[2006]26号),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免费培训的由组织者及培训机构申领。

五、扩大劳务输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十)加强劳务输出协调服务。把发展劳务输出作为促进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要建立以县劳动就业服务局为主导,相关部门及各镇为成员的统一的劳务输出组织协调机构,做到信息共享、上下联动、补贴挂钩。围绕培训、输出、管理、服务和维权做好协调工作,积极开展同北京、天津、唐山、曹妃甸等地区的劳务合作交流,真正让“冀东奔城新人”这一省十佳劳务品牌打的响、叫的硬,并使之推向全国,走出国门。

(十一)鼓励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有组织地向县外、境外输出劳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每满一年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省内县外每人不超过50元,省外每人不超过100元,境外每人不超过15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强化引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二)积极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支持;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并免收2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和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十三)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年底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十四)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加大投入,形成覆盖城乡、上下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尽快建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运行规范、服务高效的市场体系。

(十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综合场所功能手册》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完善就业服务功能。以街道(镇)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和就业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八、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合力

篇(3)

1、工作思路。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七类创业主体围绕五类产业发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各类企业,推动全民创业;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示范村、示范企业,促进城乡就业;加强创业基地、中介组织、信息平台、创业指导、创业培训五项服务,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支持全民创业。形成政府出政策定目标,创业办协调考核,部门包抓落实,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服务,财政部门落实政策的工作机制。

2、目标任务。从2007年起,通过充分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年投入扶持资金1亿元,发放小额贷款2亿元,创建30个充分就业示范社区、100个充分就业示范村、50户创业就业示范企业,培育2—3千名创业者,新增2—3万人就业,到2010年,全市新增创业者6千—1万名,带动就业10—15万人,实现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村、企业活动。

1、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以社区为平台,大力发展社区经济,开发就业岗位,建立帮扶机制,创建一批充分就业示范社区,使每个社区新创办实体达到5个以上、自主创业者达到100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确保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民政局配合,年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30个,带动就业3000人。

2、创建充分就业示范村。围绕一村一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生产科技园区,吸纳农民创业就业;加强组织引导,开展技能培训,发展壮大劳务经济,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创建一批充分就业示范村,使每个村新创办园区(企业)达到3个以上、自主创业者达到50人以上,富余劳动力就业率达到90%以上。由市农业局包抓,年创建充分就业示范村100个,带动就业5000人。

3、创建创业就业示范企业。通过政策扶持,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各类人员就业,新增一批吸纳就业达到100人以上的创业就业示范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包抓,年创建50户创业就业示范企业,带动就业5000人。

(二)、落实部门包抓任务。

1、市农业局负责每年抓10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带动1000人就业;

2、市工交办负责每年抓100户为大中型企业配套企业,带动2000人就业;

3、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每年抓100户劳动密集型企业,带动5000人就业;

4、市科技局负责每年抓100户民营科技型企业,带动2000人就业;

5、市工商局负责每年抓800户个体创业者,带动2000人就业;

6、市工商联负责每年抓100户私营企业,带动2000人就业;

7、市商务局负责每年抓50户现代物流企业,带动1000人就业;

8、市中介组织管理局负责每年抓50户中介机构,带动200人就业;

9、市人事局负责每年抓50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50名干部创业,带动500人就业;

10、市民政局负责每年抓100名退役军人创业,带动300人就业;

11、市旅游局负责每年抓200户“农家乐”创业者,带动500人就业;

12、市总工会负责每年抓100名在岗(下岗)职工创业,带动300人就业;

13、团市委负责每年抓300名青年创业,带动800人就业;

14、市妇联负责每年抓300名从事养殖和手工艺品制作的妇女创业,带动800人就业;

15、市残联负责每年抓100名残疾人创业,带动200人就业。

(三)、明确扶持对象。

各部门按照包抓任务,将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积极兴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确定为包抓扶持对象,由市创业办审定。部门包抓扶持对象不重复、不交叉,每年扶持一批(连续性强的产业除外),不断扩大创业群体。

三、落实政策,分类扶持

1、全面落实扶持政策。经包抓扶持部门筛选申报为全民创业包抓扶持对象的社区、村、企业和个人,市创业办认定,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帮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2、开展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所有确定的包抓扶持对象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对从业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由市级各包抓部门组织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机构认定,审核培训计划、统一调配师资、学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发证管理。培训结束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照每人800元和400元的标准,分别给培训机构拨付创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对所有参加创业就业培训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开展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财政部门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鉴定机构予以补贴。

3、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资金不足的,由个人(企业)申请,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推荐,县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考察认可、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信用社发放2—1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对信用村、信用社区诚信度高的创业者,商业银行、信用社可按上述贷款额度和期限发放小额贷款,按照“先清后贴”的原则,由申贷人(企业)直接向银行偿还利息,凭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清息原始凭据、个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经审查认定由财政部门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直接给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商业银行、信用社可按规定给予50-100万元贷款,按照“先清后贴”的原则,由申贷企业直接向银行偿还利息,凭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清息原始凭据、当年职工花名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效证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经审查认定由财政部门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两年。

4、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创业者和企业从业人员,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个人或企业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财政部门按标准兑付补贴资金;对在农业生产园区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由园区按季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兑付补贴资金。

四、搭建平台,强化服务

1、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市劳动保障局(创业办)在高新区及六个工业基地建设市级创业孵化中心,对入驻创办企业的,给予免收1年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两年租金减半收取的优惠;有条件的县区要围绕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品牌,建设一批前店后厂的专业街区,对创办专业市场、批发市场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免收1年工商管理费。

2、建设创业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金保工程”加快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市、县、乡信息联网。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举办创业项目招商活动,举办创业成果展,交流创业经验,鼓励创业项目有偿转让,实现创业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

3、开展创业培训。对所有创业者全面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培养创业理念,提升创业能力。对从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提升技能水平。

4、搞好创业指导。充分发挥市创业指导中心的作用,各县区也要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创业指导中心,对所有创业者开展创业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要对创业者开展项目论证、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服务活动,聘请工商、税务、金融、法律等专家和创业成功人士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定期组织专家到创业企业调查研究、上门“会诊”、答疑解难。对所有创业者开展跟踪服务,提供全程帮扶。各部门要对创业对象定期走访,包抓扶持,了解经营状况,解决生产经营实际问题,帮助做大做强。

5、强化就业服务。加强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快市民中心和县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为创业就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托管、社会保险接续、劳动保障事务等“一条龙”服务。

五、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篇(4)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指导方针,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我区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创业。

二、工作对象范围及认定方法

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对象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因国家征地后失去全部或部分耕地,依法需进行补偿安置,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列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认定方法: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供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其中,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依法拆村建居人员花名册由国土部门提供。由公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户籍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农工部门对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进行审核确认。经公安、农工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劳动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登记,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1、开展就业登记,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信息资源库。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其中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依法拆村建居的无业人员,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申请,凭相关材料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被征地农民不愿领取《就业登记证》的,视同无就业要求。

领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条件的,按文件要求,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同时,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信息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

2、提供优质职业介绍服务。区人力资源市场及区各类合法职业中介机构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求职登记工作,及时企业用工信息,对前来求职的被征地农民免收门票费、报名费、职介成功服务费、计算机查询费,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服务。

3、建立企业空岗申报制度。区各类企业要按季向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企业空岗信息。需在新闻媒体上招用人员信息,须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按审定的内容招工广告。

4、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检查、巡查制度,定期开展用工检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能力

培训对象:凡年满16周岁,男不满40周岁,女不满35周岁,尚未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暂未就业和有创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在此年龄段以外的被征地农民,本着自愿原则根据个人申请也可报名参加培训。培训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学历培训四大类。

劳动部门要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安排培训内容,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定向培训。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开展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培训,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享受减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凡经过推荐3次不愿参加培训或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视同放弃安置处理。培训补贴经费以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资金为主要渠道,区培训券(卡)管理部门要优先向被征地农民发放省培训券(卡)。不足部分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培训补贴参照省培训券补贴标准执行。

(三)制定奖励措施,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1、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和面向居民生活服务的岗位,原则上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安排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区财政按每安排1人且就业满2年的,给予200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区内企业当年新招用区内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区财政按每招用1人且就业满2年的,给予200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劳务中介、培训机构转移被征地农民就业。区各类合法劳务中介、培训机构成功推荐被征地农民在区内企业就业的,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按每转移1人且就业满2年的,给予100元一次性奖励。

(四)采取多种形式,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

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要鼓励、引导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利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以联合、独资等方式自主创业,使其成为被征地农民创业的主渠道。对于由被征地农民组建的经济实体,一次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超过10人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且就业满3年的,每安置1人给予300元一次性奖励。

被征地农民通过创办工业企业、服务业(除广告、桑拿、网吧、氧吧等外)、商贸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企业等实现就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实行三免两减半,先征后奖。

被征地农民从事经营微利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上述奖励、扶持资金申领程序按政府或相关部门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就业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决定成立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吉子俊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张志勇任副组长,成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农工部、工商局、地税局、教育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制定、调整和完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政策;统筹协调就业服务对象认定工作;统筹协调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筹集、落实工作;组织、指导、检查、监督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政策的实施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协调合作,通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区国土局负责提供征地后耕地不足0.1亩、依法拆村建居人员花名册;区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资格的审定及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区农工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测算、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工作,负责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登记管理、落实优惠政策、用工信息等工作;区工商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区教育局、扶贫办负责协助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各乡镇要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场所;被征地村(居)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培训报名和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调查、灵活就业流向统计等工作。

篇(5)

一、对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认识党的、十对培育劳动力市场和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都作了战略性部署,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历年来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培育市场机制和积极促进就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与探索,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强化促进就业责任的前提、空间和必要性,有了新的认识。

(一)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坚持就业市场化这一根本方向整个九十年代,深化再就业工程经历了三个阶段,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也朝着市场化的方向不断演进。

第一个阶段是"企业内下岗分流"阶段。这一时期,企业内部的劳动力结构调整已经开始,但政府仍然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那种管理思路,把企业当作政府的附属物、企业职工当作企业人,而仅仅制定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自我消化冗员,将原本需要通过社会化方式来处理的劳动力调整问题限制在企业内部。这体现的是计划经济特点的政府责任形态。

第二个阶段是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阶段。政府开始思考责任方式的转换,承担起一种适应经济转轨期特点的促进就业责任。通过探索建立"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从企业进入劳动力市场搭起了一座特殊形态的"桥"。这个中心的性质特征是非企业内设机构、非政府附属机构和非社会化的独立机构,在操作模式上具有三大特点:一是过渡性,再就业服务中心作为特定历史阶段解决特殊矛盾的方式,只是一种阶段性措施;二是单向性,下岗职工进中心后只能走向市场,不能回原单位;三是有限性,通过中心分流下岗职工,只是解决困难企业和集中矛盾的一条主流通道,不是唯一通道,只能承受有限的分流功能,进中心的容量应当有所控制,要稳进稳出,快进快出。

第三个阶段是"全面向劳动力市场过渡"阶段。再就业服务中心基本完成历史使命后,劳动力调整的任务始终存在。如果仍然采用第一个阶段的办法,则是一种倒退;用第二个阶段的办法,并不能完全解决市场化形态下的就业矛盾。如果继续留恋于特殊形态下的促进就业责任,我们就完不成全面向劳动力市场过渡的目标。所以,必须坚持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原则不动摇,寻找一种适应全面市场化阶段的一般意义上的政府责任形态,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使促进就业责任的重要前提。

当前,一个相对成熟的劳动力市场在已经基本成型,广大市民初步接受了"市场化就业"的理念。

(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空间是:平衡经济发展与就业结构的矛盾发展是社会的主线,也是政府职能的主线。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在历史的长河中根本方向是一致的。但在某一历史阶段或某个局部,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取向并不一致。

因此,政府必须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阶段性劳动力结构特征,平衡经济发展与就业结构的矛盾。这就是政府行使促进就业责任的空间。

近年来,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平衡这一矛盾:

在传统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实施"退二进三"战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使第三产业在GDP中的比重从九十年代初期的34.6%上升到50%以上,从业人员增加了100多万人。

大力推动小企业与非公经济的发展。制定了《关于促进小企业发展的决定》及一系列配套政策,建立了市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鼓励发展非正规就业,形成适合特点的新就业形态。

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有效推动了本市劳动力素质的提升。通过推行社会化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1998-年完成80多万人的培训量,培训后就业率稳定在60%以上。为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十五"期间还将对100万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其中,结合产业优化升级,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培训50万人,二产转三产人员的转岗培训20万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30万人。

第三产业、小企业、非正规就业极大地发挥了扩展吸纳就业容量的优势,社会化的职业培训有效地提高了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从而有力地缓解了的就业总量和结构矛盾。

(三)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必要性是:保持社会的稳定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的稳定度不可能自然统一。因为改革、发展依据的主要是效率与竞争的原则,必然会淘汰弱者,它也是市场规则运行的必然结果。但是,弱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的稳定度就难以保证。

同时,还必须处理好效率与公平问题,一次分配关注效率,二次分配关注公平。

因此,政府对消除不公、保持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弱者采取保护性就业措施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通过人本化的调查,排摸出就业困难人员,采取双向承诺、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实施保护性安置,建立了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托底机制。

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并不是对个人终身就业承担无限责任,走计划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老路,而应当要体现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运行的全局性和终极意义上的责任。

二、促进就业的主要实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政府将创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目标,并将政府的许多工作与全社会就业岗位数的增加紧紧联系起来,增强社会成员对政府的信赖度和社会凝聚力。

从2000年起,致力于建立一个以净增就业岗位为主要内容的政府责任体系,并且每年根据劳动力市场的突出矛盾确定一个执行主题,走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落实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一条新路。

2000年,以"构建政府责任体系"本身为执行主题,重点强化区县政府、委办局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促进就业责任。其意义并不仅限于增加了多少就业岗位,而是主要为了探索体现政府责任的途径、方法和形态。现在市、区县政府每年向各级党委、人大汇报政府工作时,促进就业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都将净增岗位工作列入考核范围,形成责任体系。这一责任体系的形成,极大地推动了全社会促进就业的整体功能的发挥,为形成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就业的局面奠定了基础。

2001年,以开展"4050"工程为执行主题,重点解决再就业服务中心结束期间"4050"人员的就业困难,采取"五人运作体系"的模式,初步走出了一条市场化、社会化的道路,最大限度解决出中心人员的不稳定状态,并为逐步培育市场就业理念夯实了基础。

年,以实施"就业援助"行动为执行主题,主要面对进入WTO以后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引发的新一轮劳动力调整,我们将现实中引起失业率上升的群体细分为一般困难群体、就业特别困难群体、青年失业人员群体,并分别针对三个就业"瓶颈",采取有针对性的援助措施。

在这个过程中,的主要实践是:

(一)在建设完善的社会保障基础上,必须高举就业优先旗帜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的前提方面,符合市场化导向的就业是最积极、最根本的保障,是治本之举。社会保障从根本上看,只能放在积极的就业促进后面,只能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强大基石,不能为"保"而"保",必须坚持市场化就业,维护市场化就业、鼓励市场化就业。只有这样,社会保障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才能有正面的积极的社会效应,才会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才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始终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到完善社会保障的大格局中,对不同阶段下劳动力市场殊群体均采取"就业先导+保障托底"的解决思路。

如年为推动中年下岗职工进入市场就业,推出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既顺应了中年下岗职工对企业的依恋心情,又使他们在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之后,与国有企业实现了实质上的"脱钩",用较小的代价、较大的保障手段,柔性地将这部分人引向了市场。在100万进中心的人员中,有50万人员通过这条渠道相对稳定地进入劳动力市场。

(二)坚持通过构筑服务平台,形成市场化的运作机制政府在促进就业责任方面存在空间,即在坚持效率的基础上,稳妥地解决好产业结构、企业规模结构、劳动力结构失衡等问题,但解决的方式不能仅靠政府"上项目"、"造岗位"、"办培训",而应该运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推进运作的市场化,的着力点是,通过探索构筑服务平台,运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让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实现"多赢"的格局。

因为政府没有自身特殊利益,因此,可以通过构筑平台,使其发挥信息最充分、整合资源最有效的优势来促进就业。

一是构筑管理服务平台,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国际劳工组织及其相关部门长期研究的就业形态,其本身存在着积极意义和负面效应。我们在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大胆运用它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积极意义,结合转轨期特点,予以中国式的改造创新。

对非正规就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推动和扶持,主要包括:政府出资组建社区服务载体,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加以统一管理,促进规范运作,抑制其负面效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开展创业培训、组建开业指导专家志愿团,为非正规组织业主提供开业计划咨询、技术援助等,增强非正规就业的活力;为非正规就业配套了相应的政策优惠,包括三年内免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优惠、贷款担保、免费培训和综合保险等。

这些措施有效地克服了国外非正规就业无组织、无保障、任其自生自灭的缺陷,既有助于体面就业,消除城市贫困,又具有孵化器的作用,成为拓宽就业渠道新形态。

到年底,非正规劳动组织已达1.69万家,从业人员20万余人。

二是构筑开业服务平台,推行"五人运作"体系"4050"工程的核心是"五人运作体系",即项目开发运作链条上的设计人、招标人、出资人、执行人和评估监理人全部依靠社会资源,政府只是搭建一个服务平台,让社会各方人士出点子、出资金,让专家定项目、定执行人,让社会的中介机构提供专项服务。使政府从过去的直接提供就业岗位、直接管理转变为组织、服务和协调。

到年底,本市共累计启动"4050"项目1521个,帮助5万多名"4050"人员实现就业。

三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购买社会培训成果购买培训成果,是在职业培训领域推出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实质也是构筑一个平台,让社会上400多家培训机构进入平台,目前已覆盖职业(工种)近600个。网络服务平台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情况,每天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训方向,参与招投标,由中标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政府购买其培训成果。

这种运作方式彻底改变了政府自己投资办培训的模式,大大整合了培训能力,也避免了培训与市场需求脱节的盲目性。

四是搭建行业服务平台,购买就业中介组织服务成果购买中介服务主要指政府就业服务采取部分外包的形式,鼓励社会上个人或机构参与公共的就业服务。

正在探索的购买中介服务的内容有:购买职业介绍人的工作成果、购买社会专业机构对开业者的技术服务成果、购买咨询公司参与"职业见习计划"的成果等,目的就是使政府促进就业的功能通过中介组织得到延伸,提高服务的效率与效能。

(三)坚持构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托底机制政府为维护劳动力市场均衡和稳定,针对困难群体不可能靠竞争规则解决就业的问题,积极采取适度的托底措施。

近年来,陆续在各街道(乡镇)成立公益性劳动组织,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主要是社区内"保安"、"保绿"、"保洁"、"保养"等岗位),用于对一些依靠个人能力无法解决就业的困难人员的保护性安置。这些岗位的月收入水平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承诺服从安排,政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形成双向承诺制度,并通过网络系统,实施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

目前,政府已购买了10万个岗位,至年底对全市城镇范围内参与"双向承诺"的就业特困人员基本实现就业托底,由此构筑起一条有就业保障特征的底线,形成了就业托底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当前,还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

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依然十分突出,促进就业工作的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登记失业率持续上升,目前已达到历史的高点。这其中固然有本市下岗、失业并轨的因素,但更与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密切相关。如90年代劳动力结构调整形成的各类困难人群尚未完全解决,本市国有单位的劳动力调整仍在继续;在市场化、国际化、城市化进程中,本市新一轮大规模劳动力调整正在展开,青年和离土农民成为就业工作新的难点。这说明在促进就业方面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劳动力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凸现,劳动力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当前,失业人员中有60%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高级技能人员占技术性从业人员比重仅为6%,持有较高学历和技能双证书的劳动者更少。本市劳动力素质尚难以适应构建新型产业体系、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要求。未来几年,至少有100万城镇劳动力由于产业转换、行业转换甚至职业转换,需要进行新一轮的职业技能培训。

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制定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并召开了全市性的促进就业工作会议专门作了部署。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年促进就业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按照中央关于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要求以及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为贯彻《通知》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了八个配套文件。这些文件涉及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政府出资形成的劳务项目与促进本市困难群体就业、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的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促进就业税费优惠政策、"低保"家庭中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促进、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以及就业促进宣传等方面。

(二)努力构建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构筑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开辟就业门路,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构筑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就是要在强调党委和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首要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更加充分发挥各类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各种经济组织、各个新闻媒体以及各级各类社会管理层面的积极作用,在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为促进就业特别是创造就业岗位、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等方面作出他们各自的贡献,由此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使本市已实施三年的政府责任体系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计划

在完成"三年三十万"净增就业岗位计划后,为了将发展和就业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从年起开始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计划,并且已经将完成新增40万个就业岗位列入了与人民生活相关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为了保证完成这一实事,各区县和有关委办局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新增岗位指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落实。加强对新增就业岗位的统计考核工作,新增岗位统计以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的实际人数为准。统计范围包括年1月1号至10月31号期间办理过用工登记手续,并且在12月底仍在岗工作的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本市从业人员。在考核新增就业岗位的同时,仍应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减员控制指标和地区失业人数控制指标的考核,作为完成新增就业岗位总体目标的重要附加内容。净增就业岗位今年虽然不下达考核指标,但仍要定期统计汇总报市政府并向各区县公布。

(四)努力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年,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存在着相当一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就业的特困人群。对他们实施就业托底,是本市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完善就业托底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此,年仍要继续保持政府购买10万个公益性岗位的总量,用于对特困人员的就业托底;同时,还要腾出10万个由政府出资形成的城市维护业岗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后勤服务岗位,鼓励其他就业比较困难的人员进入。要通过不定期检查、改进岗位补贴方式等手段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确保"人岗合一",保证这些公益性岗位真正用于对特困人员的就业托底。就业托底的重点要放在特困家庭就业特困人员身上。所谓特困家庭,就是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对这些家庭中找不到工作的就业特困人员,要通过加大政府和社会的支持援助力度,促进他们就业,以降低失业率,改善失业人员结构,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

(五)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促进就业体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促进就业体制,也列入了年的市政府实事项目,要通过"两个相同"的措施,构建这一体现特点的全新体制。

第一个"相同",就是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与城镇劳动力相同的就业服务。要在所有乡(镇)普遍建立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并与区(县)级就业服务机构联网,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非农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求职登记,同城镇失业、下岗协保人员一样,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非正规就业、开业指导以及开业贷款担保、贴息等服务。

第二个"相同",就是农村富余劳动力享受与城镇劳动力基本相同的就业优惠政策。即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同失业、下岗协保人员一样,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企业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可视为招用失业、下岗协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完善积极的灵活就业方式要积极推动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小时就业等灵活就业方式,在真正形成一种更具弹性的劳动力市场形态。

要扶持发展一大批职业经纪服务机构,为非全日制就业提供规范的专项中介服务。要重点发挥行业协会、劳动保障咨询机构和民营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鼓励它们成立规范的专门中介机构,从事非全日制职业经纪活动。

要突破当前本市灵活就业发展的"瓶颈",全方位改善现有的政府管理服务工作模式,以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推动灵活就业的发展。

(七)营造具有特点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环境年,要结合促进就业的实际,在全面系统地营造具有特色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环境上取得新的突破,走出一条政府对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进行扶持的路子。

在项目产生方式上,要继续运用"4050"项目的运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种利益主体用市场化的方式共同参与。在企业孵化方式上,要充分运用非正规就业模式,使更多的非正规劳动组织通过孵化,脱胎为小型、微型企业。在企业成长方式上,要充分运用开业指导服务平台模式,开展开业指导,实施创业培训,发动社会力量及时帮助解决创业中遇到的问题,支持非正规组织和小型、微型企业的健康成长。在完善上述三种方式的同时,特别要结合贯彻中央和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税费减免、担保贴息、房租补贴等优惠政策,并组织更多的志愿者队伍和专业指导机构,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全过程的扶助。

(八)全面提升劳动者的职业素质从年开始,根据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战略的要求,将通过三年"技能振兴计划"的实施,大力培育与各种新型产业链相匹配的复合型人才链,为走通"华山天险一条路"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队伍,力争到年使本市高级技能人员占技术性从业人员的比重由目前的6%提高到15%左右。

职业培训的重点对象,要从以"4050"人员为主体的下岗协保人员转向青年;职业培训的层次,从以下岗失业人员上岗培训为主转向以中高层次技能提升为主;职业培训的产业方向,从以传统制造业为主转向以新兴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为主。要构建水平更高、辐射更广的培训服务平台。引进国外著名的职业培训和技能认证机构,推动建立由这些高资质专业机构聚集的培训服务园区。要扩建开放式职业实训基地,全面跟踪国内外新产业、新职业在的发展趋势,不断更新实训手段,及时配置最新的实训设施,拓展实训领域,切实提高职业实训水准。要实施职业资格鉴定的"品牌战略",推行实训和理论知识融为一体的模块式鉴定方式,实施现代化的网络考核鉴定管理流程。要试行"签证式"证书,动态反映职业技能水准的提升。要与代表国际先进水平的认证鉴定机构开展联合鉴定,提升职业资格鉴定有别于其他地区鉴定水准的"品牌效应"。

(九)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遵循社会保险"覆盖面宽广一点,网络严密一点,支撑牢固一点,水平适度一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工作的重点,一是要进一步确立个人的参保主体地位,强化个人的参保意识和责任。二是要进一步拓展劳动者参保渠道,特别是要依托新开通的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支持多头参保、灵活参保的方式,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形式多样化、用工形式多样化以及劳动关系多样化的客观要求。三是要探索研究将过渡时期实行的城镇社会保险不同的缴费费率、不同的待遇计发方式逐步统一,以保证劳动者在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保险模式下参与市场就业。此外,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扩大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覆盖面,并积极稳妥地做好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试点工作。

(十)完善劳动力市场的监控、管理和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推进劳动争议多种调解机制,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要严格按照标准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及民事劳务关系的界定,积极规范某些特殊劳动关系形态下的从业人员,如协保、退休返聘以及外来从业人员等的用工和从业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从年下半年开始,本市取消劳动保障监察年检制度,转而依托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用人单位的网上劳动保障监察。要充分发挥社区保安队的作用,在中心城区开展网格化劳动保障监察。要在本市大型经济开发区设立劳动保障监察网点,派驻监察员,规范开发区的劳动用工行为。

要充分发挥劳动力价格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细化劳动力价格信息的调查、收集、分析、体系。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单位用工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的管理,全面掌握劳动力市场的流向、流量等基本情况。要研究建立外来劳动力的中介模式,探索外来劳动力进入本市新的规范性渠道。要与市场化的劳动力配置相适应,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对每一个具体的"社会人""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管理一生、受益一生"的功能要求。

要进一步完善"六个一"(即一张免费发行的《劳动保障》报、一个劳动保障服务网、一个电话咨询中心、一套宣传资料、一批社区服务中心、一支就业援助员队伍)的政府服务方式,实现政府与市民多层次沟通、多形态对话。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道(镇),直至居委社区的四级公共就业保障服务体系,按照免费、无偿的原则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开通专业人员职业介绍网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开展职业介绍提供更加便捷和低成本的服务平台。

四、思考和对策

(一)要正确了解和反映当前失业现状公布的失业率与调查的失业率由于统计口径等原因,会有一定差异,但实际的失业率比统计的失业率要高得多。因此,要改进统计办法,使失业率能正确反映实际失业现状,使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科学决策,更好地完善就业政策。

(二)要进一步从法规政策上限制减人和裁员进入新的发展期,企业也应从"减员增效"期转向"发展增效"期。同时,要进一步从政策与法规上对企业减人与裁员加以必要的条件限制,防止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随意减人,不要一方面提倡减员增效,一方面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减员过多,致使失业率高的社会问题始终解决不了。

(三)对有些以解决就业为主的企业,不能一概以效率来要求对有些企业来说,虽没有很高的利润,但能吸纳众多的劳动力,也是对社会的贡献,不能一概以"增效"去要求企业。在的发展过程中,既要发展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也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

(四)要防止"虚假就业"现象目前全党、全社会都非常重视促进劳动就业。在这种情况下,有些部门为显示工作成绩,将"半年、三个月"短期劳务工也计入就业指标,还有重复计算等,包含了一定的"虚假就业"情况。这应尽量予以防止。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大量减人现象应引起重视在公有制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过程中,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也在所难免。但我们要防止两种情况,一是借转制随意裁员,企业增效,将负担全部推向社会;二是一方面减员,另一方面以外来劳务工取代。如果不在政策与法规上予以规范,社会将不堪重负。

篇(6)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深入推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不断扩大转移就业规模、提高转移就业质量,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具体措施;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进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广大农牧民在转移就业过程中既更新了观念、提高了技能、开阔了思路,又增加了收入。组织引导广大农牧区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于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认真总结以往成功的经验做法,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形势任务。近年来,我省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当前又显现出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发展劳务经济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总体上看外出务工人员的技能素质偏低、就业稳定性差、劳务收入不高,有的农牧民创业意识和能力不强,就业服务体系不健全,就业信息不及时、传递不到位,创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等。尤其是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对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保发展、保稳定、保就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省就业带来的影响,坚持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抓好落实,继续推动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向纵深发展,取得更好的成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牧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牧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抓好农牧区富余劳动力临时性、季节性和体力型转移就业的同时,更加注重长期性、稳定性和体力与技能结合型的转移就业;在扩大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转移就业的质量,增加劳务收入;在做好职业介绍和转移就业信息服务的同时,更加注重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由松散型向更加有序转变,由体力型向体力技能结合型转变,由数量型向规模与质量并重型转变,不断促进转移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增强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抓好技能培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都要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针对性、实用性较强的农民工技能培训。技能培训工作要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农牧民自愿为原则,以提高技能为重点,以实现就业为目标,从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实际需求出发,整合培训资源,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展订单定向式培训。一是分类开展培训。对初高中毕业未升学的回乡青年劳动力,以开展学制职业教育或一年期的职业培训为主;对其他劳动年龄内的农牧民,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岗位需求,相应开展一年期的培训、*个月的培训或引导性培训,帮助农牧民通过提高技能实现转移就业。要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移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适当提高培训标准和延长培训时间,从提高讲普通话能力、城市生活能力和职业技能入手,促使其转移就业,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稳定安置一户”的目标。针对农牧区年龄偏大女性劳动力离家离乡务工难的实际,围绕适应就近就地发展的二、三产业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如:藏毯编织、刺绣、工艺品制作等民族特色工艺和开办“农家乐”餐饮服务等项目,培训后以公司加农户方式与企业签订加工收购协议或开办“农家乐”,通过转移就业增加劳务收入。二是整合培训资源。引导、鼓励和规范省内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培训职能作用,面向城乡劳动者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要依托现有具备条件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针对农牧区职业培训机构力量不足的实际,合理安排,支持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深入农牧区招收农牧民培训职业技能,使省内培训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同时,还要坚持省内省外“两条腿”走路的培训方式,积极协调联系,充分利用省外职业培训资源优势,做好对我省农牧民的培训,并帮助指导实现就业。转移性培训上逐步统一归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管理。要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专项培训计划的效能,满足农牧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避免重复浪费。三是因地制宜开展多种方式的培训。要围绕实效性,采取更加灵活的培训方式对农牧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从业工种岗位的需要,适宜由培训机构集中开展培训的,一般以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为主;企业对拟招用人员可以委托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可以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组织培训,也可以结合生产工艺实际自行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培训要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对我省特色产业定向招用人员技能水平的培训提高,可据工艺难易程度适当调整培训时间。各种方式的培训,都必须落实培训时间,明确培训师资和内容,保证培训质量。

(五)推进创业培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进城或回乡创业的农牧民开展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为主的创业培训。要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强化培训课程设置和师资培养,提高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要围绕农牧民创业环境和当地经济特色开展培训,把创业培训与一定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知识相结合,突出培养农牧民专项创业能力。在拉面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拉面技能结合起来,培训拉面馆老板;在“农家乐”、“茶园”经济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餐饮经营管理知识结合在一起,培训“农家乐”、“茶园”的老板;在冬虫夏草等中藏药资源比较富集的地区,要把创业与特色资源加工技能结合在一起,培养特色农牧产品加工生产的老板,等等。通过依托当地经济资源、市场优势,培养一批能够创办企业、办好企业的农牧民企业经营者。

(六)强化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价和统计监测机制,落实对培训质量的监管。在严格培训资质审查、培训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坚持以就业、创业结果考核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培训质量的监管工作,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监管承担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的基本条件、技能鉴定、就业率等培训效果的综合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补贴资金是否符合标准,申请补贴的机构与实施培训的机构是否一致,补贴资金是否完整及时地拨付到位。“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专项活动,继续按项目有关要求,采取定单定向的方式认真开展好培训工作。对培训的审批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快捷、简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提高培训审核效率和质量,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整个的培训评估监管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七)完善培训资金补贴办法。要认真落实政府对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培训补贴资金促进农牧民提高职业技能的作用。同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补贴办法。按公平就业原则,调整农牧民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补贴统一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执行;鼓励省内外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定向招收省内农牧区低保家庭和生态移民中未就业的青少年进行职业技能的学制教育,政府给予培训补贴。

三、积极鼓励农牧民自主创业

(八)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政策引导、创业服务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夯实创业基础、营造支持农牧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扶持推动农牧民创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农牧民创业。发展改革、经委、商贸部门要向农牧民提供相关产业发展趋势、行业发展规划、产品市场前景、项目开发建议等信息,引导农牧民在有一定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的行业、项目中进行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农牧民创业的开业指导和政策咨询,降低开业门槛、简化手续,帮助创业的农牧民尽快开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创业培训工作;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做好担保贷款担保金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建设(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在经营场地、开业扶持、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服务。各级政府要设立投诉电话,畅通农民工创业信息反馈渠道。

(九)扎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安排,利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引导帮助各地搭建融资平台,支持和帮助农牧民创业。要不断增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的投入,把进城创业或返乡创业的农牧民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扩大劳务周转金使用范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农牧民给予借款支持,数额每人在3万元以内,期限为一年,扶持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农牧民企业贷款。

(十)健全完善农牧民创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将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办的经济实体纳入各地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的农牧民,在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牧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对依托农家院落创办“农家乐”的,免收证照类、管理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牧民初创的小企业,由工商部门制定放宽注册资本额度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办法。对农牧民创业者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每次(每日)100元。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认真执行《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每日)150元。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牧区流动性小商贩,一律免予税务登记。对农牧民创办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电价优惠。

四、健全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增强省内转移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各级政府要把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突出重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一是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及功能,逐步实现就业信息化管理,提高求职招聘信息交流互通的服务效率;二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保证就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就业政策和工作要求,提高服务水平;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公示服务要求,明确工作环节,方便求职招聘,通过就业指导、信息服务等引导农牧民有序外出就业。

(十二)规范驻省外转移就业服务机构管理。各地要合理制定驻外转移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科学布局,避免重复。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省际间劳务合作,不断扩展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空间。按照谁批准派驻、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结合当地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实际,积极选择在省外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服务站点,并加强对驻外服务站点人员和工作的规范管理。各地要对每个派驻机构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并由同级财政保证必要的日常工作经费。各驻省外服务站点之间要加强联系,沟通信息,相互支持,沟通配合。省就业服务局要与各地驻省外服务站点建立联系、加强指导,签订信息共享、为农民工提供一体化服务的协议,形成省内外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合力。

(十三)加大乡、村级转移就业服务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强化乡、村级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传递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在当地电视等媒体中及时求职和用工信息,让企业和广大农牧民可以便利、及时地了解最新的求职和用工信息;要在乡(镇)政府设立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窗口,安排专门人员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中介服务;要把开展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的宣传和传递用工信息作为乡(镇)干部包村进社的重要工作任务严格考核;要在各村和有条件的牧委会设立劳务信息员,及时在乡村劳动用工信息。

(十四)大力发展劳务经纪人队伍。各级政府要把通过劳务经纪人带领农牧民外出务工作为提高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措施,制定相关政策,认真抓好。一是要加强当地劳务经纪人的培养。通过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劳务经纪人成长,提高劳务经纪人的素质,组织劳务经纪人学习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和劳务管理知识;积极鼓励县乡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带领农牧民进城务工,不断扩大劳务经纪人组织转移就业的规模,促进劳务经纪人发挥更大作用。二是有条件的县、乡政府要鼓励引导劳务经纪人成立协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帮助、指导协会开展工作;要制定管理制度,开展考核评比,鼓励和规范劳务经纪人带领更多农牧民外出务工。三是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劳务经纪人开办劳务公司,对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进行企业化运作。四是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劳务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劳务输出基地建设。要结合我省实际和劳务输入地生产用工特点,注重在我省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和企业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提高转移输出的针对性,使我省农民工外出就业相对稳定。各地要充分利用省际间的劳务协作关系,在巩固现有劳务输出基地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更多适合我省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输出基地。要通过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不断壮大劳务经济,促进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更加有序,就业更加稳定,就业环境不断改善。

(十六)鼓励支持我省企业吸纳当地农牧民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督促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困。把引导农牧民转移就业与调整农牧区产业发展结构,以及推进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引导农牧民在当地转移就业、创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在岗培训等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省发改委、经委等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确定重点工程和项目时,同时提出用人需求计划。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根据工程项目用人需求,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工需求。省内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除管理人员、特需技工等我省不具备的外,原则上要招用当地的农牧民,并将此列入到招投标条款中。“以工代赈”项目必须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建设。省内企业要尽可能地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支持企业吸纳和新招用当地农牧民,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由企业直接对招用人员进行培训,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各地要通过合法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务经纪人带领等多种方式,搞好就业服务,引导农牧民在省内企业就业,在增加劳务收入的同时,解决省内企业结构性用工问题。同时,要充分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拓展农村非农就业空间,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

(十七)积极打造劳务品牌。在继续发展“化隆牛肉拉面”、“黄南热贡艺术”、“贵南民族歌舞”等影响较大的劳务品牌基础上,鼓励各地发展劳务经济,精心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考验、在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各级政府要把劳务品牌建设作为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环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重视劳务品牌培养。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紧密结合当地文化特色和转移就业的优势,搞好劳务品牌的规划,并分步实施,努力打造优秀的劳务品牌;要加大对劳务品牌的宣传推介,用品牌的良好声誉带动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质量的提高;要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劳务品牌建设,对全省、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财政给予必要投入用于推介宣传。

(十八)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继续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完善和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工时、休息、休假法律法规;要继续落实农民工子女入学、卫生防疫,以及其他城市社会生活服务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各县、乡政府要关注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农牧区留守老人、儿童的生活,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妥善解决留守老人、儿童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使外出务工人员能够安心就业。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十九)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结合实际,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农民工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商,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继续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制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

五、加强对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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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年吸纳籍高校毕业生达到该企业新增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高校毕业生通过培训在该企业实现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区政府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持就业学生劳动合同、身份证和《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卡》等有关资料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区非公中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确定15—20家“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基地”,并签订就业培训协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印制《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卡》,并按照企业岗位需求,对持《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卡》的高校毕业生统一开展免费的“订单式”培训。区人事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籍应往届高校毕业生调查摸底工作,分类统计建档,并负责发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卡》,积极组织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免费“订单式”培训。

二、建立“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

在辖区选择20—30家用人单位作为“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并授牌。每家用人单位结合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和岗位设置情况,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为持《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卡》的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3—6个月的见习培训,并按照不低于当年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给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见习期间,区政府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见习期满,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达到5人以上的,区政府一次性给予该见习基地5000元奖励;达到1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达到15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000元奖励,达到3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见习基地持见习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卡》和劳动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见习补贴或奖励资金。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辖区内选择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签订见习协议;印制《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卡》,并做好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发放工作。区人事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籍应届高校毕业生调查摸底工作,分类统计建档,并负责发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卡》,积极组织有见习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三、建立“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在大、小寨路、长延堡和电子城街道办事处各选择1—2家运营模式较为成熟的商贸经营型企业作为“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由该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门店或摊位吸纳大学生创业者入驻。入驻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籍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也可向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享受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创业孵化基地应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优惠措施,完善服务机制,帮扶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自主创业不少于6个月、且每创业成功1人,区政府一次性给予该基地2000元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创业孵化基地持创业成功人员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资料向区创业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奖励资金。

区创业办负责联系相关街办,在辖区内确定4—8家地段好、人气旺、对于高校毕业生较有吸引力且适合集中开展创业活动的商贸型企业作为“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完善运营机制;负责对创业成功人员进行认定,审核孵化基地上报的奖励资金申请资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积极为自筹资金不足的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及后续跟踪服务。区人事局、各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籍应往届高校毕业生调查摸底工作,分类统计建档,积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工商分局要按规定及时办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关证照。地税分局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项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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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到2018年,逐步形成以编织、刺绣、钩线、花(陶)艺和其它来料加工为重点的全市妇女手工特色产业,直接从业妇女达到10万人以上,年加工及销售收入达到15亿元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转变就业观念。手工产业具有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强度小、就业方式灵活等特点,广大妇女通过手工产业灵活就业,既能照顾家庭又能增加收入,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市妇联和各区县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妇女转变就业观念,发展特色手工产业实现居家灵活就业,鼓励广大妇女勇于创业就业。

(二)加大培训力度。各级妇联要统筹协调妇女特色手工技能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扶贫移民、商务和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实际,把妇女特色手工技能培训纳入各自的培训内容。要充分利用远程培训、在线培训等高科技手段,扩大妇女手工培训覆盖面。依托全市村(社区)“妇女之家”,采取灵活方式开展创业培训和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妇女参与市场活动的能力。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3000人,其中带头人提升培训不少于400人。

(三)建立产业基地。各区县要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群众需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在市场优势突出,产业基础较好,群众需求强烈的区域确立2-3个乡镇试点建设妇女特色手工艺产业基地,并逐步推广。要整合好资源,协调村(社区)用房及闲置的校舍等场所,建立乡镇或村(社区)妇女手工居家灵活就业服务站点。

(四)创新产业模式。充分发挥企业和致富带头人的引领作用,利用“公司+农户”、“公司+专合组织+农户”、“能人+基地十农户”等模式,逐步提升妇女手工产业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水平。支持发展妇女手工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的联合体,发展壮大特色手工产品集中加工点、经营户、采购户。

(五)鼓励产品研发。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研发队伍,促进开发适宜妇女手工产业发展的艺术品、日用品、家居品等多类别创新产品。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要注重发挥旅游市场优势,将全市独特的文化资源和旅游资源转化为具有丰富元素的手工旅游商品。市科技局对手工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给予贷款贴息,对发明专利给予专项奖励。

(六)注重市场开发。各级旅游部门要指导重点旅游景区设置购物区,健全完善服务机制,引导妇女特色手工艺产品进景区展示销售。商务部门要指导建立妇女手工产品营销网站,并帮助在大型商场、超市等区域设立产品展销点。积极开展妇女特色手工艺品评选,对评为省、市级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的给予奖励。市博览事务局要在国内外展会中为妇女龙头企业和专合组织争取、提供参展机会。

(七)加大资金支持。市财政设立发展手工产业促进妇女居家灵活就业专项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手工培训合格且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符合政策规定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2/3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发展手工产业促进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的企业和个人,要从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和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宣传、旅游、商务部门要从文化产业、旅游发展、外贸发展、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妇女手工带动主体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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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阶段:做好组织宣传,打好创建工作基础。(5月底前)

(一)健全相应组织,完善工作方案。各行政村根据创建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实干班子,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拟定完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工作,乡镇把创建工作纳入考核机制。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乡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村创建工作人员开展创建业务培训,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特别是创建充分就业市有关的政策规定,讲解充分就业乡镇创建工作基本台帐制作及电子台帐录入等。

(三)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创建氛围。为顺利推进创建工作,各社区村(居委)要召开专题动员会议,并通过横幅、黑板报、宣传窗等宣传工具进行广泛宣传,使创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第二阶段:落实各项措施,全面开展创建工作。(6月至10月底)

(一)调查摸底。各村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摸底工作,充分掌握辖区内失业人员及富余劳动力的基本情况,建立“四簿”、“六册”登记台帐,制订创建工作方案,为开展活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做到“四簿”包括《农村失业人员登记簿》、《求职意向登记簿》、《培训人员登记簿》、《用工单位登记簿》等;“六册”为《农村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花名册》、《“4050”人员及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花名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花名册》、《未就业人员花名册》和《暂无就业愿望人员花名册》等。乡镇劳动保障中心要进行督促指导。

(二)建立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种工作制度,具体做到:“五清、四送、三上墙”,并对失业人员实行“贴近服务、跟踪管理”。“五清”是指对失业人员的失业原因清、个人特长清、家庭状况清、择业愿望清、就业动态清;“四送”是指送政策、送信息、送岗位、送培训;“三上墙”则是指工作制度、办事程序、服务项目上墙。

(三)平台建设。乡镇、村(居委)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规划和目标管理内容,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必须按照市文件规定做到“六个到位”。

1、机构到位。乡镇成立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村成立劳动保障服务站。

2、人员到位。乡镇劳动保障中心按文件配好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从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专(兼)职人员经过业务培训、鉴定考试,取得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3、经费到位。乡镇劳动保障中心所需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行政村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按现有村工作人员相同渠道列支。

4、场地到位。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村工作站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服务场所,配有电话、计算机、打印机、文件柜等办公设备。

5、制度到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跟踪走访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服务标准,完善工作流程等,并予以公布。

6、工作到位。开展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力资源管理;就业援助;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失业人员管理以及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

(四)健全台帐。乡镇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根据市创建办要求做好各项台帐,并督促指导各村分类建立各项基础台帐、电子台帐,各单位把相关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数据库,对各类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开展活动。

1、开展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各社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四送”活动即:一送政策。在接待失业人员及登门走访时,传达就业再就业政策,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平时利用村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载体张贴促进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特困家庭和援助对象,实行上门服务,跟踪帮扶。二送信息。乡镇劳保中心及各劳动保障服务站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采集招聘、培训、用工信息,并通过村墙报、宣传栏、电话等形式,及时提供给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失业人员。三送岗位。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主动出击,通过走访企业实现村企对接,想方设法收集用工信息,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同时,要积极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并根据失业人员自身条件和就业愿望进行合理匹配,实现就业再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做到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四送培训。为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竞争力,乡镇将免费为有培训愿望的各类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用工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设一批适合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培训项目,特别要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增劳动力素质培训、有创业条件和创业愿望人员的创业培训。要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订单式、定向型、创业型”等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技能培训,使培训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有效对接,努力提高参训人员就业率。

2、根据市创建工作活动安排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市创建办拟组织开展的活动有“实现就业你我他”征文、“创充分就业、建和谐”(暂定名)知识竞赛及“创优争先促创建”等活动。届时将组织各村发动辖区内各类人员参加活动。通过举办活动使各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更加过硬,使各类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对政策法规更加了解,努力把创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境界。

三、第三阶段:开展自我评估,迎接市创建验收。(11月至12月底)

(一)组织相关材料,做好申报准备。乡镇本级、村在11月底之前,要写好创建工作总结,完善各类台帐、卡表、册等硬件和软件资料,重点装订好纸质台帐,要求外表整洁内容齐全。

(二)进行自我评估,逐级实施考评。乡镇本级、村对照创建标准和要求,组织自评。自评要实事求是,不掩盖问题。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各创建单位要抓紧时间,制订措施,做好查漏补缺、限期整改工作。自评认为符合标准后,将自评结果在本辖区内公示一周,在公示确无异议的情况下,乡镇劳动保障中心填写《市充分就业乡镇(街道)申报表》,报请市创建办考评。村填写《市充分村申报表》,报乡镇劳动保障中心考评,同时做好迎接市创建办抽检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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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为先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全镇劳动者充分就业为目标,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主导作用,发挥镇、村(居)在创建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全面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具有咸祥特色的就业工作机制,促进就业服务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实现全镇充分就业。

二、创建目标

2013年8月底,全镇充分就业村(居)创建率达到100%;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切实帮扶辖区内农村低保劳动力、“405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劳动者得到有效就业服务,实现我镇户籍劳动力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的目标,创建成为充分就业镇。

三、创建内容

制订和落实我镇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和规范资金使用;大力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完善和做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尤其是村(居)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做好全镇充分就业村(居)的创建工作。

四、工作步骤

按照《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创建目标和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的总体要求和我镇创建工作的总体安排,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6月份)。对照创建标准对我镇创建充分就业镇工作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创建实施意见,成立充分就业镇创建领导小组,分解创建责任,形成多部门联动推进格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份。)

1、印发咸祥镇创建充分就业镇工作实施意见,组织召开镇充分就业镇领导小组会议和全镇创建充分就业镇动员大会,动员部署创建工作;开展第二批创建充分就业村活动;开展创建充分就业镇活动;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镇工作的业务培训;加强镇、村(居)劳动保障服务站(室)和队伍建设,发挥村(居)在创建中的的基础作用;完善就业服务管理机制,发挥村(居)在创建中的基础作用;完善就业服务管理机制,确保充分就业;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管理效率;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管理和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2、根据组织实施阶段的工作情况,对照《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创建目标和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要求,进行查漏补缺和自查自评,并由创建充分就业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村(居)进行检查。

(三)申报迎检阶段(2013年8月份)。由镇创建充分就业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评价小组进行申报。镇、村(居)做好创建工作总结,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五、工作职责

(一)镇党政办:把促进就业工作列入政府中长期规划。广泛宣传创建充分就业镇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我镇就业工作新经验、新做法,形成创建充分就业镇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镇财政所:做好就业资金安排到位,协助做好就业资金规范使用工作。

(三)镇劳动服务站:按照区政府创建充分就业区的工作要求,结合《区充分就业镇乡(街道)考核评估表》,统筹协调创建充分就业镇工作。

(四)镇工贸办:协助做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工作,被征地人员的充分就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为充分就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五)镇团委:协助做好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工作,发挥基层共青团组织在创建工作中的作用。

(六)镇妇联:协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发挥基层妇联组织在创建中的作用。

(七)镇综治办:做好职业中介机构违法职业介绍的打击工作。

(八)镇民政:协助做好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

(九)各村(居):确保村(居)达到充分就业验收评估标准,创建出就业村(居)。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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