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工作意见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03 02:05:28

就业工作意见

就业工作意见篇(1)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同志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千方百计地解决好就业问题,就是为人民办实事,就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实践。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整个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是要把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切实摆上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承担起工会应有的责任。

(二)工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参与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贯彻《通知》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研究制定,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就业权益;动员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并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群众监督,推动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企业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发挥工会自身优势,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实事。20**年至20年的三年内,全国工会组织要实现对15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为150万下岗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通过工会劳动福利事业和工会直接联系等多种渠道帮助和扶持15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今年在全国50个大中城市建立和逐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到20**年底达到200个;积极协助党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增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意识。各级工会要从实际出发,研究确定推动再就业的工作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办法。

二、积极参与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三)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和产业工会要积极参加同级地方政府和产业部门再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参与地方和产业落实《通知》具体办法与实施细则的研究制定。针对本地、本产业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及时反映和督促解决政策不配套、优惠政策不落实等问题;对涉及再就业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形成工会的参与预案,使广大职工的和工会的政策主张,在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得到充分体现。

(四)加强群众监督,促进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监督的重点是:政治有关控制失业率和促进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增加就业岗位的措施和目标任务的落实;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我创业的资金信贷及担保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大中型国有企业运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政策的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工作;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人员救济的工作等。继续推动政府制定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与程序。继续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五)各级地方工会领导机关,积极参加同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相关监督检查活动。推动和参与同级人大、政协对再就业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视察。把促进就业及其相关问题作为工会与政府召开联席(联系)会议、三方协商会议的重要内容。配合和支持同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搞好劳动保障法律监察,选派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作为社会监督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不断加强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

(六)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裁员、关闭破产、主辅分离、职工分流安置及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严格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的法定程序。督促企业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的落实、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监督企业裁减人员和改制、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的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如果方案没有被通过,不能实施裁员或进入破产程序。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对其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

(七)推动“两个确保”和“低保”政策的落实。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解决好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督促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督促企业依法支付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和接续好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三、发挥工会自身优势,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多办实事

(八)工会帮助和扶持的重点是下岗失业人员中大龄就业困难群体(男50岁以上、女40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长期不能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工会的再就业援助行动,既要融入各级政府主导的再就业工作中去,又要立足工会组织的特点和优势,多办“雪中送炭”的实事。

(九)充分利用工会的职工学校、工会干校、文化宫、俱乐部等场所,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有条件的也可以兴办一些培训基地。要及时分析研究本地区的就业需求,加强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沟通,努力使工会的培训工作与劳动岗位资格认证制度相结合,使其符合相关岗位资格的要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项目社会招标活动,并将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再就业率等情况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经考核评估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培训经费补贴。

(十)工会的职业介绍工作,既要体现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扶助,又要规范管理和运作,努力使之成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要以下岗失业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积极争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支持与指导,积极与政府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联网,以扩大用工信息来源。地方工会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和通过资质认定,根据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成果,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介绍专项经费补贴。

(十一)创办工会再就业基地和再就业市场等,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并直接联系一批就业岗位,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工会兴办的服务型再就业实体,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通知》规定而应享受政府社会保险补贴和免缴税费条件的,工会应帮助他们凭《再就业优惠证》,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减免税费和领取补贴的手续。

(十二)努力推动实施送温暖工程与促进再就业的有机结合。要加大送温暖工程基金筹建力度,增加促进再就业方面的资金投入,增加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与职业介绍工作的补贴,也可拿出一部分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借款,以及为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提供展期期间的贴息。继续做好特困职工的生活救助工作,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各省级工会应对有企业的城市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帮持扶中心,经过考核验收后,全国总工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

(十三)抓好领导干部对口帮扶困难职工家庭和小额借款等工作。继续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困难职工家庭对口帮扶制度,把扶持困难职工家庭脱贫与再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帮助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银行小额贷款,对一时不能取得贷款或贷款资金不足的,也可视情况由工会给予小额借款扶助,或对在银行小额贷款展期期间的利息,视资金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贷款贴息。小额借款的发放条件、程序、额度、期限和展期等,由各地工会自行确定。同时,要在技术、信息、管理和营销等方面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十四)城市工会和基层工会要为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工商登记、落实经营场地、申请小额贷款、获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获得公益性岗位和相关补贴等,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指导,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享有再就业优惠政策。

(十五)积极协助党政组织教育和引导下岗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增强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意识。鼓励下岗职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创业中实现再就业。要注意总结和大力宣传下岗职工再就业和热心扶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就业工作意见篇(2)

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5、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6、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申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费率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全年缴费金额、申请执行期限等因素具体确定。

8、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统筹基金结余在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一次性适当降低缴费率。困难企业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对2009年退休人员人数超过在职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的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基金支撑能力允许其在3-5年内分期缴纳风险过渡金,2009年度可按应缴风险过渡金总额的20%缴纳。

9、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工伤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对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企业费率下浮一档或两档:20*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50%的,费率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30%的,缴费费率下浮两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10、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1、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13、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先发放后补贴的办法,于批准后的次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困难企业银行帐户。

14、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5、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月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6、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安全使用。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17、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困难企业可凭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在岗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员工花名册、培训计划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不超过豫财办社〔20*〕23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8、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19、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就业工作意见篇(3)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重要方面,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二)统筹协调就业政策,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要积极制订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鼓励支持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就业质量高的产业。

(三)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新时期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重点把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对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要进一步整合面向不同群体的创业就业政策资源,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从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各方面对创业主体予以支持,大力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不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创业富民、就业惠民。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新增劳动力充分就业。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等多种服务。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高校毕业生录用公务员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量技监等执法部门录用公务员,应向高校毕业生倾斜,以优化基层干部队伍年龄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大力推进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实施小额免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与此同时,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退役军人就业和创业工作,努力使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

(五)改进和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就业贡献率,优先支持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际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要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六)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在总结现行政策实施和操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政策,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完善操作办法,切实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促进各项政策规范化、长效化,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八)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十)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除保证省本级就业工作经费所需外,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依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要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制定实施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场所建设规划,通过3年的努力,在全省全面建立资源共享、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

(十三)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保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享有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从****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十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各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地要根据培训、鉴定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补贴标准,不断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

四、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五)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要结合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进一步拓展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各地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逐步实现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托底安置。

(十六)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提供空岗信息等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护)、“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十七)切实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和就业项目经理人制度等就业服务新模式,为就业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八)加大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针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的就业特点,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当地实际,通过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优先招用和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养殖基地发展等措施,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扶持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提供培训和岗位补贴、加强就业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

(十九)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加大扶持力度,确保省政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被征地农民的有关就业促进费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就业工作意见篇(4)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发掘郊区多层次、多形式非农就业岗位,最大限度拓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空间,在继续推进二、三产业非农就业的同时,充分利用涉农企业与农户在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岗位结构等方面的相融性,鼓励引导涉农企业加大吸纳本市以低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的农村劳动力就业,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涉农企业概念

本意见所指涉农企业是指获得国家、市级、区(县)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合作农场和农业生产基地。

三、吸纳对象和方式

(一)对象: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重点是低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方式:以工资性收入获得劳动报酬,企业(基地)与就业人员之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包括一年劳动满6个月季节工)。

四、推进方式和目标

通过宣传发动、政策引导,提高涉农企业扩大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积极性;通过就业指导、岗位培训,提高低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基本就业能力。市、区(县)农业部门与社保部门共同搭建涉农企业就业岗位与农户就业需求信息平台,目标在20**年确保实现涉农企业扩大本市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岗位八千个,力争一万个。

五、工作要求

(一)组建工作网络,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市、区(县)推进涉农企业扩大非农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农委有关部门会同市社保、税务等职能部门实行定期工作研究。各区(县)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开展跟踪调查,掌握推进动态

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市涉农企业非农就业情况统计,摸清本市涉农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劳动力使用情况和本市农村劳动力吸纳状况,并进行动态分析,提供决策参考。

(三)实施工作对接,联手分步推进

市有关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能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各区(县)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措施,分阶段实施推进,并定期实行工作对接。市农委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组织促进涉农企业扩大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宣传发动。(二)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工作交流,有步骤推进面上工作。(三)组织开展相关部门工作协商和工作调研,总结典型,完善措施。

六、政策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吸纳本市以低收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的农村劳动力就业,经与市社保、市财税部门共同研究,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涉农企业吸纳经区(县)政府认定的就业困难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双困”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办法实施鼓励。

就业工作意见篇(5)

加强政策引导,鼓励自主创业

鼓励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原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再就业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创业带动就业比例在1:5以上且带动本地户籍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如其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超过企业人数的30%,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被评为市级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的创业项目,按《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委〔2009〕35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培育创业典型,强化示范带动

就业工作意见篇(6)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充分就业社区评估标准(试行)》精神,从今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定期公布一批促进就业局势稳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好,成效显著的社区,进一步推动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为了做好充分就业社区的创建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在社区平台“六个到位”建设的基础上,扎扎实实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的开展。去年,我局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六个到位”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估。我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基本上实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等“六个到位”,为推动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创造了较扎实的基础。今年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要在“六个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要以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切入点,进一步促进社区就业工作,落实好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让有就业意愿和有就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就成长失业人员都能走上就业岗位,实现充分就业。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把这项活动做为社区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这项工作,积极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有关人员学习省厅的《通知》和市局的《评估标准》的精神,务必在年内每个街道和有条件的镇创建1-3个充分就业社区。

二、要结合开展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积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我区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及市劳动保障局的部署在第二季度开展旨在充分发挥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的再就业政策实效行动。为此,每个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都要以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深入开展再就业援助工作为近期工作重点,进一步促进社区就业工作,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台帐,摸清底数,为做好全面排查工作奠定基础;要做好政策宣传,设立再就业政策宣传栏,并深入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家中宣传再就业各项政策,对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指导;鼓励社区内企业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重点是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补贴手续,充分发挥政策效应。

三、要按照充分就业社区评估标准,切实做好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市劳动保障局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和评估标准提出了创建充分就业的社区主要量化指标和工作要求,即:确保本社区内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失业人员的就业率在90%以上,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率达80%以上;承诺有劳动能力、劳动愿望的双下岗双失业家庭,确保15天内有一人就业;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不挑不拣7天内推荐上岗。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对照评估标准,在落实扶持政策上下功夫,在开发就业岗位上出实招,在就业指导培训上人性化,对需要帮助的就业困难群体逐一帮扶就业。

每年10月前,由各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的评估标准对各社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符合“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社区上报我局,我局将在年底前组织对各街镇推荐的充分就业社区进行检查,检查确认的充分就业社区名单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对成绩突出的社区给予表扬和重点扶持。

就业工作意见篇(7)

一、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深化对促进就业重要性的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继续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扶持创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贯彻实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及加快发展服务业等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四)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坚持完善月报告、季调度、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制度,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就业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五)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投资、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企业改革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扩大就业和减少失业作为重要因素,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制订失业调控预案;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裁员报告制度。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新型择业观和成才观的宣传教育,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更多劳动者实现就业

(七)建立健全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使法律的原则和要求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八)明确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九)《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最长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对登记失业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

2.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可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

3.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4.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贷款回收率达到一定比例的社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小额贷款担保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担保费补贴。对经办银行,允许其将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按其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适当手续费补助。

5.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于担保基金出现的代偿,要及时安排资金予以补充,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当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

6.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积极的就业援助。

1.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

(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5)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7)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8)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具体申请认定程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订。

2.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5.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完善零就业家庭援助政策。对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组织起来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零就业家庭子女考入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学习的,给予适当补贴。

(十三)皖政〔2006〕3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享受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1.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着就业任务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2.明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助,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创业扶持补贴。

3.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就业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十五)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创业意识教育,促进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创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广泛开展创业培训,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创业能力。

(十六)加强创业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强信息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建立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十七)加强就业创业园(街、区)的建设和管理服务。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就业创业园(街、区),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人员进入就业创业园(街、区)创业,给予扶持。在产业聚集明显且有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重点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园(区),重点扶持回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实施与城市就业创业园(区)同等优惠政策。就业创业园(街、区)要为创业者提供事务、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对创业者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建立就业创业园(街、区)不断巩固发展、创业者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对3年后出园的微小企业继续给予一定期限的政策和生产经营场地等扶持。就业创业园(街、区)和农民创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委制定。

(十八)完善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将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等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对在就业创业园(街、区)内的各类经济实体,自进园(街、区)之日起3年内免缴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水电费给予适当优惠。

四、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十九)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快整合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等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管理城乡人力资源,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二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和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2.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组织开展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培训费用由财政承担。落实劳动保障协理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

4.制订全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平台建设规划,按照有工作人员、服务场所、办公设备、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的要求,加快建设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就业培训、社保服务、执法监察、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人力资源市场分析等信息制度。

(二十二)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格职业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严厉打击职业中介违法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实现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三)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工作。

2.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3.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4.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

(5)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或死亡的;

(6)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8)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10)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1)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认真落实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机制。

五、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二十五)加快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十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效果相挂钩的机制。对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要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使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增强就业能力。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以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要及时提高补贴标准,以提高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积极性。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七)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统筹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农业、扶贫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计划,统筹管理使用补贴资金,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突出职业技能和职业安全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二十八)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二十九)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院校建设,积极发展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加大对职业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建设的投入,建设若干规模较大、装备水平较高、专业特色鲜明的公共实训基地,尽快形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公共实训体系。加快推进校企合作,培养更多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六、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

(三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针对困难人员就业,抓紧制定完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鼓励、支持其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三十一)加强就业援助基础工作。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申报认定等程序和办法,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退出机制,建立基础台账和服务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和服务。

(三十二)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三十三)积极探索帮扶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办法。要将农村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成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帮扶困难家庭人员特别是零转移就业农户至少有1人实现转移就业。

(三十四)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三十五)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就业积极性。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科学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

七、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三十六)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强化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七)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和省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切实抓好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为主干的就业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就业工作意见篇(8)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法规政策的现实要求。《就业促进法》自20*年*月*日开始实施后,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省政府也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新的促进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予以执行落实。

二是现行政策延续执行的需要。我市现有的各项积极就业政策审批截止日期已于20*年底到期,因此必须根据国家、省的法规政策和我市就业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尽快出台我市配套性政策,以延续、调整和规范现有政策。

三是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状况对我市就业的消极影响逐渐显现。近期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求人倍率连续下滑,失去工作和寻找工作的劳动者逐渐增多,通过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促进就业政策来缓解就业压力,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成为当务之急。

四是创建充分就业城市的需要。20*年市委市政府在《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打造充分就业城市”的目标,因此在解决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单项推进层次上,必须努力创造促进就业的政策环境、机制环境、市场环境、执法环境和社会环境,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二、《意见》起草的原则

《意见》全文贯穿着扩大就业、促进就业和保障民生三大主题,通篇体现了为民、便民和惠民的执政理念。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将政策措施具体化、普惠化、力求降低政策门槛,使老百姓得到更多实惠,特别注重突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和援助。

二是坚持政策衔接的原则,在延续、规范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注重了普惠性和可操作性,力求使用更多的劳动者得到实惠和就业扶持。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按照解放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借鉴兄弟城市的先进做法,力求使我市就业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有所突破和创新。

四是坚持市场机制的原则,强调“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机制改革,注重将工作措施制度化、长效化,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十一个方面共43条,概括为“十大体系”。

(一)政府责任体系。基本要点:一是提出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相互适应的概念,有利于改善我市就业结构。二是提出就业人口管理覆盖率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指标,有利于加强我市人口管理。三是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激励机制。

(二)政策支持体系。基本要点:突出了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失业保险政策“四大政策”在促进就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基本要点:一是提出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方向,及统一市场服务规范、统一服务标准和统一信息制度的基本要求。二是注重区域劳务合作。因我市具有特殊的就业人口结构,加强劳务合作有特殊的意义,实现劳动力供求的信息对接和鼓励校企业合作,有利于优化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加强*与各省市的合作关系。

(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要点:一是明确了体制机制方面的深层次改革方向,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促进就业工作的载体、抓手和具体承担者。二是在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有创新,《意见》提出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和标准化模式。三是强化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基本要点:《意见》将职业培训与职业教育统筹考虑,提出要建立“政府统筹,市场导向,社会参与”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目标要求和探索校企合作教育培训模式。

(六)就业援助体系。基本要点:一是适当扩大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二是严格了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的管理。三是加大临近退休社保补贴力度。

(七)促进创业体系。基本要点:一是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发展战略,打造部级创业型城市。二是改善创业环境,全面加强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力度。三是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建立联动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八)灵活就业鼓励体系。基本要点:一是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建立灵活就业的认定和登记制度。二是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强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鼓励政策,包括灵活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九)就业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基本要点:《意见》对就业管理服务的就业登记制度、失业登记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有利于建立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寓服务于管理,以管理促进服务。对于农民工的失业登记,《意见》提出逐步建立农民工失业登记制度的原则规定。

(十)社会责任体系

基本要点:一是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强调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努力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二是强化社会监督,这是确保政策执行力的要求。三是建立政策评估机制。

四、十大惠民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高校毕业生免除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失业人员通过中介机构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同样的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及在我市工作并连续参加养老保险2年以上的来深建设者,参加政府公布的补贴目录内职业(工种)培训并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规定证书的,可享受一定的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一年内参加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培训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本市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3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四)青年见习政策

对3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和本市新成长劳动力,提供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每月按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同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接收见习的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五)岗位援助政策

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辅工作岗位,优先安排招用失业人员;鼓励建设和发展再就业基地,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政府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工资按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发放。

(六)岗位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本《意见》规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包括:女40周岁(含40岁)、男50周岁(含50岁)以上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以及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七)社保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本《意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3545”(即女35、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准就业困难人员,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的80%(四舍五入取整数)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由其本人负担。

(八)招用失业人员奖励政策。

用人单位按本《意见》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招用“3545”准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九)临近退休补贴政策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含5年)、个人自愿到个人窗口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不再享受其他就业援助。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以上社会保险补贴。

(十)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按照4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贴,同时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新闻会问答提示

(一)现在的政策和原有的政策相比,具有怎样的特点?

*、目标更具长期性。《意见》明确了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的长期工作任务。在具体指标方面以比例标为主,如登记失业率保持在3%以下,失业周期不超过6个月,新增失业人员就业率80%以上,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率80%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80%以上,零就业家庭动态归“0”。

2、体系更具全面性。在整体框架上,《意见》由十个体系组成,包括政府责任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就业援助体系、促进创业体系、灵活就业鼓励体系、就业管理制度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涵盖了促进就业的方方面面。

3、政策更具创新性。一是在指标设计上,在全国大中城市中首次提出“平均失业周期控制在6个月以下”的指标,这是衡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指标之一;二是根据全省的“双转移”战略,首次提出建立劳动力转移就业应急机制;三是以群众满意度为标杆,明确规定要推行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模式;四是扩大现行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率先提出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在岗培训激励机制;五是首次提出完善就业管理基本制度,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分析、信息化等基础工作全部纳入政策规定之中;六是首次提出了发放灵活就业补贴的政策,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除了社保补贴外,还可享受灵活就业补贴;七是扩大了非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力度,首次出台了符合条件的非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社保补贴的政策;八是首次将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体系化,并纳入到市政府的主体文件中。

(二)能不能把现在的政策和原有的政策进行比对,列举出几条变化较大的款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改变?

*、取消了《再就业优惠证》;

2、培训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动者;

3、增加了灵活就业补贴;

4、增加了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的35、45人员社保补贴;

5、社保补贴标准普遍提高,取消300元补贴上限;

6、职业介绍补贴统一为500元;

7、青年见习学员条件放宽到30周岁以下(原为25周岁),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800元;

8、临近退休人员条件放宽到距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

9、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技能培训补贴。

(三)预计未来三年政府投入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资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将达到多少?

目前我市市级及区级财政每年共投入促进就业资金约4个多亿,今后还会加大这方面的投入。

(四)政策里面的很多补贴措施具体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各项政策自之日起执行,操作性与原有政策不大的很快就会实施。变化比较大需配套文件出台后实施。具体实施按常规有*至3个月的缓冲期。

(五)新政策实施后,一个失业员工能够获得的帮助在哪些方面增多了,能否举例说明?

*、更多的培训补贴,除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一年内参加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培训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2、更多的社保补贴,取消300元补贴上限。

3、增加了灵活就业补贴。

(六)温总理曾说过,今年大学生就业是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请问我市新政策对促进大学生就业有何有效措施?

*、实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失业人员通过中介机构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同样的职业介绍补贴。

2、实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失业人员和毕业2年内未能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性培训的,每年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和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一年内参加同一工种上一等级技能培训合格的,可再次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本市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参加3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间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3、实行青年见习政策。对3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和本市新成长劳动力,提供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免费见习培训,见习期间每月按8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同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接收见习的企业,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4、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扶持重点对象,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收费减免、创业资助、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5、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全市人事、劳动部门举办的公益性专场,全部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开放。“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其他请人事部门解答。

(七)对促进农民工就业方面有何新措施?

*、加强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月*日前,全市市安排了300场免费专场招聘会,全市全年安排1000多场免费专场招聘会。

2、加强农民工培训服务。完善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制度,2009年农民工培训补贴方面包括四大项:中央财政农民工培训补贴、市本级财政外来劳动者培训鉴定补贴、紧缺工种职业培训补贴、省“双转移”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2009年,*担负省外在*就业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5.2万人,省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万人。

3、加强欠薪垫付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托街道社区对辖区企业进行动态监督监控,迅速掌握企业欠薪信息,做好预防欠薪工作。实施简易快速程序、依法快速垫付农民工工资,减少农民工等待时间。

4、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转变劳动监察执法模式。推行以教育整改为主的执法模式;加强调解,全面推行劳动、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的“三合一”、“一站式”调解模式,最大限度地运用调解这一柔性处理方式;对企业实行稳定岗位补贴等制度。对困难企业提供稳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在岗培训补贴,鼓励企业稳定员工,不裁员或少裁员;实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着力降低企业成本。

5、加强劳务合作和对口帮扶。全面推进农民工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双转移”战略目标的实现;继续抓好对甘肃省“三县一区”的对口援助工作;扩大劳务合作领域,提高劳务合作水平。

(八)政策中提到*要打造部级创业型城市,请问我市在鼓励创业方面有何重大举措?

就业工作意见篇(9)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城乡劳动力资源,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就业结构调整更好地顺应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破除城乡壁垒,深化就业体制和相关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覆盖城乡的新型劳动保障制度和相关政策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素质全面提高和就业稳定,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就业结构比较合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资源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就业的统筹规划和调控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就业促进政策,实现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就业;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提供良好服务;

——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高城乡劳动者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

——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工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快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是加快城乡劳动力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

二、健全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规划和政策

(三)制定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城乡统筹就业规划,通过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综合开发和利用城乡劳动力资源。要根据本地就业结构现状,制定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计划。

(四)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政策。打通城乡劳动力交流渠道,取消地域、户籍、行业等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性政策。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要针对城乡劳动者中的不同群体,制定专项政策和工作计划。在拓展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农村就业服务,帮扶特殊群体,落实组织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

(五)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乡镇企业、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家庭来料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的发展,努力增加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岗位,使农村劳动力通过离土离乡、离土不离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制定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继续做好劳务输出和输入工作,不断提高劳务输出和输入的质量。

(六)建立城乡就业和失业统计调查制度。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劳动力就业和失业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全面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通过不断实践和调整,最终实现建立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科学完善的就业和失业统计指标体系的目标。具体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统计局负责。

三、建立城乡统一的管理服务体系

(七)强化各级政府的职能和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城乡劳动力开发和外来劳动力就业工作统一纳入政府管理目标。要加快推进工作重心向基层延伸,扩大管理服务范围,提高监督执法效率。要明确和强化乡镇、街道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能和责任,将工作目标落实到位,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八)健全完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社会救助)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制度的到位。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社会救助)机构应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各项劳动保障和就业服务业务,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九)建立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网点,街道社区有窗口的目标,建立和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网络。重视信息化建设,按照自下而上推进的目标,到*年底前、*年底前和2010年底前,分别实现县域、市域和全省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的计算机联网,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

(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各类城乡劳动者开放,开展免费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实施以下岗失业人员为对象的“再就业援助行动”,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为对象的“春风行动”,以新毕业大学生为对象的“就业见习训练计划”。完善跨地区信息沟通机制,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用工,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

四、完善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政策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整合培训资源,形成社会化的职业培训网络,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惠及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运行机制。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引导城乡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鼓励指导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用足用好企业税前列支职工培训经费的政策。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各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

(十二)加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深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就业稳定性。重点加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落实被征地农民免费培训政策。根据当地产业政策和新增就业领域的特点,制定培训规划,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五、完善企业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

(十三)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所有用人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录用备案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用工数据库,强化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和动态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稳定就业。

(十四)逐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养老制度。

六、加强对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领导

(十五)高度重视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充分开发城乡劳动力资源,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调整完善就业结构,有效控制社会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列入政府工作重要目标。要在继续做好城镇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农村就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十六)落实就业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开展城乡统筹就业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公共建设项目计划,保证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可将从土地出让金或征地调节资金中提取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经费和农村就业所需经费,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并相应调整资金筹集渠道和使用范围。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比例。

就业工作意见篇(10)

2.落实工商注册和税费优惠政策,减免大学生创办企业的手续费用。大学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凡符合条件的,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免除工商注册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税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其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3.实施千名大学生实训计划。坚持订单(定向)实训、持证上岗、政府资助、促进创业的指导原则,引导实训内容与企业人才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扩大实训规模,提升实训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动态管理,实行优胜劣汰。对参加实训后在**创业和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4.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选聘规模,适当提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生活补贴标准。

5.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全市各县区政府要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活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民政和人力社保等部门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城镇养老服务、医护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公共社会服务岗位与农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公共事业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就业。

6.积极做好公务员招录工作。严格程序,认真组织,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全力完成我市350名公务员招录计划,以优化基层公务员队伍年龄层次、学历结构,改善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7.实施事业单位招聘计划。今年力争实现招聘高校毕业生1000名的目标,特别是教育卫生文化等系统,要加快灾后新建学校、医院和文化设施的建设进度、推动基层卫生文化服务机构和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以配备人员和提升素质为契机,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到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

8.加大“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实施力度。今年力争完成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招聘高校毕业生300名的目标任务。基层事业单位岗位出现空缺时,要优先安排振兴计划招聘工作人员。市县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确保振兴计划招聘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的落实。鼓励更多的毕业生到基层从医、从教、从事农、林、水、牧等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缓解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压力。

9.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到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含乡镇,下同)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在参加县级以上公务员录用考试时,享受加分照顾优惠政策。对在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工作、服务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除相应加分外,省财政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省财政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今后,全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新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优先选择在城乡基层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或扩大其招录比例。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10.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计划。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充分发挥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发展的优势,利用民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更多地推出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今年要组织中小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招聘岗位,力争招聘更多的高校毕业生。

11.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对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有关部门予以倾斜支持。

12.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聘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一定数额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鼓励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13.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全市各县区在开展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时,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此项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研项目结束后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五、取消不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限制

14.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对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取消一切不利于就业和人才流动的政策障碍和限制。对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所属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就业落户、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人事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环境。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

15.积极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践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与大学生实训计划相结合,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增强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16.实施高校毕业生“双证”制度。高校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高校在校学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范围,进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使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1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支持和组织具有较好基础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拓展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基地,提升就业技能。从2009年起,连续5年,每年组织安排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参加培训活动。省财政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18.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切实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重点加强个性化服务和就业心理辅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进行职业规划、确定合理的就业预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要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

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尽快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人才网、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络资源,实现就业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人才交流服务力度,在“周集市、季集市”的基础上,增加“月集市”,尽可能多地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进校园送岗位、院校进企业送人才、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的“校企对接”、针对本地企业就业和投身家乡建设的“专题招聘”、“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大招聘”等大中型人才交流会,尽可能多地吸纳对毕业生有需求的用人单位参加,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调查、信息、失业登记等制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档案管理、人事等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加大对用人单位落实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查处力度,为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八、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

20.建立高校困难毕业生(身体残疾、家庭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各县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报认定制度,对认定者给予重点帮扶,及时接受其就业援助申请、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开展针对性就业前指导、岗位快递、专场招聘、特殊就业扶助等活动,帮助其实现就业,并为其稳定就业提供延伸专业服务和物质支持;必要时购买一定数量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困难毕业生;全市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律免收困难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登记失业的困难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高校对困难毕业生可予以适当的求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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