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03 16:27:44

政策管理论文

政策管理论文篇(1)

一、有限开放的传媒产业政策

自中国传媒产业化1978年启动以来,二十多年时间里,中国大众传媒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以集团化为显著标志,市场引导、商业取向、消费主导倾向明显,都市生活、财经、文化娱乐类传媒发展迅猛,政治意识形态严重泛化的局面大为改观。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随着中国社会日益全方位地融入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潮流并与之深刻互动,中国大众传媒产业和消费有力促动着中国大众传媒体制变革,传媒政策在民营资本和国外资本的开放领域屡有突破,但是迄今为止,和美国等国家的市场调节、商业驱动、产权多元、自由竞争、经贸自由化的传媒管控体制与政策引领的世界潮流相比较,中国大众传媒体制的变动总体上看来仍以原有体制内变革为主。

1978年财政部批准《人民日报》等首都几家报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报告,其后形成“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传媒体制构成了当代中国大众传媒体制演变的基调。围绕这一基调,当代中国大众传媒体制内变革以“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筹资方式社会化与市场化、逐项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传媒集团化等方式为主要特点。

以报业为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传媒业由事业单位向企业单位演变的趋势。1979年4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报社试行企业基金的实施办法》,明确报社是党的宣传事业单位,在财务上实行企业管理办法,从而使报业经营改革成为可能。1987年国家编制投入产业表,传媒也列入“信息、咨询服务业”;1988年3月新闻出版署、国际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报社、期刊舍、出版社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报社多种经营合法化。1994年,上海东方明珠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我国第一家上市的传媒行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月15日,经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同意,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广州日报作为报业集团试点单位,组建我国第一家报业集团。1996年4月,《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正式挂牌试点。广州日报报业集团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全称是‘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表明该报业集团已经转变为企业性质。

伴随着国有传媒单位“事业”—“企业”身份的趋势,民营传媒也或明或暗萌生着发展着。七、八十年代之交,民营书刊零售业得到政策许可,九十年代中叶影视音像节目制作民营之门开启,至2001年全国较有影响的民营音像企业约五、六十家,九十年代中国广告传媒对外对内大幅度开放。

2000年至2002年间,随着中国逼近WTO,中国大众传媒领域经历了一定的徘徊。1999年底出台的82号文件实际上不是一个开放的文件,总体上来讲是一个往里收的文件。第一它限制有线网基本上是不能上市了,第二是广电和邮电也不能相互进入了。2000年的制播分离,因为有人提出广播电视的制作权和播出权是统一的,不能分割它,所以广电总局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说法叫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多元化来代替制播分离的说法。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区、跨国传媒投融资遭遇清理,有限的对外合作合资项目受到严控。在2001年广播电视清场中,有港资背景的中信泰富在跟湖南广电之争中退场出局。同年,国泰实业公司和《生活周刊》中断合资关系。贝塔斯曼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首席代表刘激扬先生在中国大陆姿态低调。国家广电总局准备允许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在广东省内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传闻2001年并没落实。“中国出版第一股”——湖南出版集团借壳丹东化纤上市的行动,在经过整整一年长达13轮的谈判后却悄然搁浅。这些事件之所以成为中国传媒界一时议论的热点,决非偶然。2000年下半年,“媒介产业化”和“制播分离”遭到否定。

然而,这一徘徊期是短暂的,即使在此时期内,中国大众传媒业的体制变革依然没有停止脚步。2001年年初全国宣传部长会议提出“宏观管理机制创新、微观领域结构创新、市场组织体系创新、投融资体制创新”四个创新。2001年5月,在中国证监会新版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已将传媒与文化产业定为上市公司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其下含出版、声像、广播电影电视、艺术、信息传播服务业5各大类。传媒资本经营开始引人关注,尽管国内传媒学者普遍认同当前中国传媒投资处在高风险期。就在2001年,资本掀动传媒投资潮,民营资本在其中推波助澜。山东三联计划三年斥资8000万元打造《经济观察报》,北大青鸟投资5000万元参股《京华时报》,湖南广电传媒耗资8600万元创办《财富中国》,巴士股份注资《上海商报》5000万元,占股50%,诚成文化投资《希望》杂志,赛迪传媒巨资推出电视节目《环球IT报道》和《三联生活》,《成都商报》通过控股公司博瑞投资公司实现间接上市,海外传媒集团、维阿柯姆、迪斯尼、新闻集团、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贝塔斯曼、福布斯公司、星传媒等进行频繁的商业试探。

2000年底至今,在普遍推行和加强审查与许可证制度的同时,中国传媒政策呈现在徘徊中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的态势,对民营和外资管制有所松动,产权多元化和投资自由化程度接近传统计划体制内变革的底线。

2000年10月25日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原则上同意外方投资影院,控股最高可达49%。2001年8月是中国传媒新政策有实质变动的月份,8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又称17号文件),明确推进传媒集团化改革和组建跨地区、多媒体大型新闻集团的目标,以积极的姿态回应传媒业融资、中外合资、跨媒体发展等问题。由此在中国传媒界引发连锁反应。2001年12月15日《电影管理条例》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与投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允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改造电影院。2003年3月,国产电影发行权全面开放,同年8月8日进口影片发行的第二家官方公司华影电影发行公司挂牌成立,此前的6月,中国七家民营企业首获国产电影国内发行资格。2003年11月,国家电影事业管理局副局长长吴克宣布:“CERA以后,国家已经认定,以后任何和香港合拍的影片,除了内地演员要占三分之一外,其他主创人员不再受到任何条件的限制。香港影片进口内地,不再受到任何进口配额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通过审查,香港影片就可以长驱直入内地市场。始于2003年中的电影分级制至同年11月初已进入起草阶段。2003年下半年,出现跨省合资影院和外资影院曲线进入中国的局面。2003年12月,政府将对电影立项和审查制度进行改革,12月1日起,国产电影在立项方面,除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特殊题材、国家资助影片、合拍片四类之外的影片不必再向广电总局申报剧本,只需提供3000字的故事概纲;作为试点单位,上影、长影等部分制片厂的影片将试行由地方自主申请、自主审查。同日,外商被允许进入制片,唯一的限制是不得控股。2002年6月,新闻集团放言有意参与中国付费电视建设。2003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给八家民营机构发放了电视剧制作甲种证。2003年11月4日,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浙江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和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结成合作伙伴,开创国内省级电视台跨区合作的先河。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简称为19号文件;此外还有新闻出版总署的《治理报刊摊派细则》。有专家认为,本次改革的主要核心就是治理行政权力对报刊的介入。虽然过去政府也讲过要减少行政力量对报刊发展的介入,但远没有这次明确。“这次治理整顿给的出路很明确:报刊要走市场化道路。”2002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实现中国入世承诺。2003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领导倡言出版改革,在五年内开放外资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销售和批发方面的业务,近期内对国内出版企事业逐步实行许可证制度,以便它们跨省经营,促进印刷业民间投资进程。2003年9月23日,中国首家拥有报刊总发行权的民营企业文德广运发行集团在京成立。2003年10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光明日报报业集团和南方日报报业集团联合办《京报》。2003年11月4日,李嘉诚旗下的TOM正式与三联书店协议组建北京三联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TOM和三联分别持股49%与51%,这标志着海外资本首次进入大陆出版市场。

进入2004年,传媒管理体制进一步呈现开放姿态。2月11日《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文件出现在国家广电总局的网站上。该《意见》中的一部分内容引人关注: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除新闻宣传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在确保控股的前提下,可吸收国内社会资本探索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成熟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生产营销企业经批准可以上市融资。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面向市场,坚持国有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电影方面,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广电总局年初颁布《关于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规定国有和民营机构可参与付费频道的合作。允许境外制片机构同境内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组建由中方控股的影片制作公司。在付费频道引进节目的播放比例、外资在改造影院中的比例和华语影片的引进配额上都有了进一步的放开。2004年4月初,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处透出消息,中央已决定进行出版体制改革,全国现有的527家官办出版社,除人民出版社一家保留事业单位的体制外,其他所有出版社都将转型为经营型企业单位,这标志着从去年就开始的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出版体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作为改革试点,国务院在4月5日正式批准中国出版集团改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在这个被称为“改革的最后一个堡垒”的行业里,中国传媒业政策开始驶入改制的快车道。

纵观最近二十多年中国大众传媒业发展状况,投资自由化和民营化涌动,并且愈趋扩大,这是中国大众传媒产业体制转型实质所在,意义重大,但是对其实际作用不可过高估计。

2001年8月的17号文件虽然对传媒业的投资已被认为是投资了,而不像以前认为是借款,但17号文件的规定是这种投资只能是传媒业内部的投资,或者是国有资本的投入,对于民间资本、外资的投入,在政策、体制面的角度来说,事实上还不是合法的。尽管有很多暗箱的运作,但事实上这样的一种运作风险是很大的。迄今为止,我国所有上市的传媒公司业绩并不理想,报业和广电集团如果严格按照企业标准来衡量,其经济效益大有疑问。究其原因,产权结构极为重要。如果不跟传媒产权结构的重建结合起来,传媒跨媒体、跨地区、跨产业变革很可能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大。

所以,究其本质而言,近年中国传媒新政策开放程度前所未闻,但仍然以严格的政府管制为主要特征。在进入管制方面,传媒政策不允许私人办报(台)和传媒集团办报(台)。有资格办报的单位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对于严格限制的市场少数进入许可,对于一般闲置的市场多家进入许可),才能获得办报许可和报纸刊号。从管制制度的形式上看,复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和严格的刊号控制构筑了进入传媒业的非常高的行政性门槛。在行为管制方面,传媒政策严格禁止或者限制传媒的产权交易,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外部资本进入传媒领域。最主要的管制手段就是实行主管、主办制,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国有单位才能办传媒。此外还对传媒异地经营有严格的许可权限管制。

2002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出版管理条例》再次明确声明设立出版单位的审批制度是我国出版管理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其包含两项重要内容——(1)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2)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这项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宣布:传媒业的市场壁垒依然存在。

这样的传媒政策主观上是力图在传统计划模式中实现中国传媒业的飞跃;客观上,一方面有利于传媒体制创新,另一方面适应了传统传媒管制观念。结果是,传媒投资自由化和民营化没有实质性突破,传媒产权结构仍然是相当程度的一元化。按照国际经验来看,中国传媒产业能否做大作强仍是未知数。[page_break]二传媒产业发展的政策诉求

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起步,我国传媒经历了事业单位、企事业混合型单位、企业单位的形态变更;传媒从原来依靠国家财政补贴,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传媒业也从传媒事业、传媒行业向传媒产业的方向发展。

但是,当传媒的产权多元化和投资自由化接近传统计划体制内变革的底线时,传媒产业制度瓶颈造成的“行政性市场垄断”的弊端更是一览无余。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垄断依靠市场和行政的双重力量形成,既具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垄断的特点,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手段来推动垄断的形成和运行,又融进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垄断的成分,依托目前尚不完善的市场机制来操纵垄断,是当前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力加市场力量而形成的特殊垄断,亦即“行政性市场垄断”。这种垄断在纵向的行业内,表现为行业垄断;在横向的区域内,表现为地区垄断。长期以来,受政府管制的影响,我国传媒业条块分割,形成了森严的行政壁垒和区域市场壁垒,传媒资源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优化配置。所谓条块,从“条”的方面来说,就是按照国家的行政系统组织来进行,强调纵向的“归口管理”;从“块”的方面来说,就是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属地管理。这种条块限制,使得跨媒体的经营很难进行,也使一些实力雄厚的传媒无法向外扩张。这是我国传媒产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样的传媒体制使得传媒满怀豪情走向市场经济的时候,却没有想到,他们所走向的仅仅是“市场”,并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产业化和非市场化构成了现阶段传媒经济的内在矛盾。

具体的讲,第一,传媒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和企业法人的身份不明确。说是企业法人,传媒显然缺乏在市场上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编制上又属于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而且有行政级别,媒介集团还具有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直属一级政府;说是事业法人,或机关法人,它又以赢利为目的,在媒体市场上冲锋陷阵,这种混乱的身份给媒介的产业经营带来很大的麻烦。对此,复旦大学童兵教授认为,中国传媒的性质是事业属性、产业属性和机关属性的混合体。第二,传媒产权不明晰。传媒身份的混乱和模糊直接影响着传媒产权的界定,表现为传媒资本所有者的缺位。谁来充任国资的代表是一个问题,党委只进行政治领导,它不是政府部门,不能行使所有者代表的职权;政府的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不能既是媒介的管理者又是所有权的代表,因为这违反“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虽然一些传媒集团也模拟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了内部组织机构。但是,在国有产权制度没有进行根本性改革的情况下,这种治理结构虽不同于传统治理结构,但也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相距甚远,多数传媒集团实际上是“翻牌公司”。实际上,传媒业遇到的产权问题是国企改革中遇到的共同问题。第三,传媒在市场经济中应该享有的机会平等和公平竞争难以落实。传媒身份和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传媒具有“官商”的特点。表现在传媒虽然走向市场,参与竞争,但没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之严格的资本等级制度和行业壁垒构筑的巢穴使得传媒只生不死。同时媒介领导由政府指派,使得不同级别的媒介享有不同级别的政治优势,市场竞争从一开始就拉开了距离。

中国传媒产业之所以“暴利”,很大程度上与传媒获得的行政和市场双重垄断的地位有关。

放眼全球,中国的传媒产业在这种体制下绝没有做大作强的动力与能量。当代国际大众传媒产业主流的发展态势一目了然:在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的世界发展总格局中,市场调节、商业驱动、民营产权、自由竞争、经贸自由化、科技革命整合而成为当代世界大众传媒产业发展的基本动力。虽然从1998年起,中国传媒业的利润总额就超过了烟草业,跃居国家第四大支柱产业。但是,我国大众传媒业垄断性和封闭性明显,严重缺乏竞争力,其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内在的发展要求无法通过市场实现。

湖南广电2001年在经营上遇到的困局折射出了传媒集团在市场上的盲动。《南方周末》文章《电视湘军虚火上升》披露:2001年上半年湖南卫视广告收入5700多万元,而支出却高达1.3亿元。湖南广电上市后筹集到资金4亿元都投入到了湖南广播电视中心,除了广电系统的办公需要外,建有四星级宾馆和一个世界公园以及高档的音乐喷泉。在人口只有一百多万和农业背景的长沙要收回资金难度可想而知。

回顾中国传媒产业化的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媒介经营的个体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向独立的企业法人过渡,并以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建构内外关系,从而形成经济学意义上的‘同类企业的集合体’——‘媒介产业’。”也就是说,传媒产业化发展具有自身的发展逻辑,必然要对“事业单位”的实现方式产生规定性影响,传媒既然走向产业化道路,就难以阻挡其经营管理的基本体制与运行机制同企业同化的趋势。相应地,政府的管控体制与政策也应该与传媒的产业性质发生互动。

传媒产业作为当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产业之一,其大部分是在现代经济活动中,通过为使用者提供消费文化和信息产品等,以此获取利润,市场经济和企业本位是其生命线。因此,除了对内容进行必要的政治监管之外,大众传媒产业中的大多数跟其它经济产业基本相同。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产权多元化、民营化是所有经济产业繁荣发展的基本条件。

与计划经济高度集中的权力中心垄断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同,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通过进行资源配置和调节社会生产。它要求打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控制,把政府掌握的经济权利归还给独立的市场主体。在西方学者眼里,“独立产权的利益和严肃的交易合同的结合就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概念”。

由此可见,传媒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应该具备以下特征:1通过市场能够进行资源的自发调节和配置;2相互独立的产权所有者能够进行自由的市场交换;3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4完善的法制。

具体的讲,“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传媒体制的改革要与传媒建立产权明晰与产权多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要求相一致。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现代的公司制度,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其主要特征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其产权属于各个投资者,投资者以其投入公司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以其经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在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形成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现代企业制度最典型的代表是公开上市公司。公开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

对中国传媒产业的发展来说,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成为上市公司的企业,上市前的重组、改制使其建立起现代公司的框架;上市后,机构投资者和社会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用手投票”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又可以在二级市场上“用脚投票”买入卖出股票甚至对公司进行并购,这种强大的外部压力对于推进传媒机构的制度建设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与之相匹配,还要建立健全传媒资本市场,广泛开辟融资渠道,通过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传媒业的规模经营。此外,人力资源市场的完善也是传媒政策改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毕竟传媒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于人的创造力。

简而言之,我国的传媒产业对体制与政策改革的诉求是: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传媒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在微观上,传媒能够通过规范的市场运作,实现自身所消耗的各种资源的价值补偿和价值增值。[page_break]三传媒管制体制与政策的重构

2003年下半年,国内众多传媒学者和专家纷纷发表文章,断言就发展传媒产业而言,中国传媒体制内的改革已经到了底线,体制“革命性”转型迫在眉睫。

复旦大学童兵教授和上海大学郑涵博士不约而同的用“十字路口”形容当前传媒业发展困局。童兵教授指出:“对于中国传媒体制而言,改革正由边缘向腹地进发,目前正处于一个多重利益格局纠结与博弈的十字路口”。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则用“拐点”和“转型”概括局势。他认为:“我们需要在20余年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基础上真正地对于传媒业来一次比较深刻的、功能性、结构性的转型与改革了”,这是“当前发展阶段上解放传播生产力、促进传媒业发展的关键”。北京广播学院的周鸿铎教授、黄升民教授、复旦大学的李良荣教授也在学术演讲中多次提及传媒体制与产业的改革问题。

“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传媒体制变革的症结到底何在?

“喉舌”论以及由此衍生的“特殊产业”论应该是目前最难克服的观念障碍与制度屏障。在我国,传媒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是传媒最基本的性质,或者说是体制中最核心的问题。所以,传媒首要的任务是完成党和国家的宣传任务,引导舆论。以此为出发点,传媒产业化具有其相应的特殊性。传媒在市场行为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要双丰收,但两者相比较社会效益还是第一位的。

“喉舌”论和“特殊产业”论是我们传媒管理部门一直坚守和奉行的一种理念与实践。其表现就是严格的进入管制和行为管制。可以说,这样的体制与政策很好的解决了“喉舌”功能的发挥与舆论的引导问题。但是“媒介机构本身也意识形态化了”,其结果就是在传媒领域陈旧的权力机制与市场机制并存,前者寄生于后者,扭曲后者;传媒产业国股一枝独大,产权高度一元,传媒产业却丧失了在市场上应该具备的竞争力。

很显然,在如何发展中国媒介产业的认识上,我们存在误区。其一,在传媒属性与功能上存在误区,把传媒工具误认为意识形态。其实,传媒的政治属性与功能只是传媒众多属性与功能中的一个,而且,也不是所有传媒都具有或显示出强烈的政治属性与功能。现今传媒产业属性与功能的凸起即使自然属性与功能的复归,也是与时俱进的表现。其二,在引导舆论上存在误区,把掌握舆论工具误认为掌握了舆论。舆论工具、舆论导向与舆论三者根本不是同一个范畴的概念:舆论工具是无路形态的东西;舆论导向是观念形态的东西;舆论是社会形态的东西。

所以,中国对传媒领域实行严格的政府管制,不是因为西方经典管制理论中强调的起因“市场失效”,而是源自意识形态的需要和计划经济的惯性与本能。

在当前,传媒管理部门应该有两点认识:发展传媒产业并不是对传媒政治属性和功能的侵蚀,营造传媒产业发展的宏观环境也应该是传媒管制体制与政策的环节之一;让民营资本和外资资本进入传媒投资领域,搞传媒产权多元化,是有利于传媒产业引进竞争力,搞活传媒产业的。简单的说,就是应该让传媒要成为市场经济中的活动主体。

至于传媒的“喉舌”功能是一个重点,但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并不是传媒管制体制与政策的全部。

当今中国大众传媒产业的改革之路,就是放松政府的传媒进入管制与传媒产权管制,建立与市场经济匹配的管制体制与政策。具体的讲就是“办好党办传媒,逐步放开民营传媒”。

当然,放开民营传媒也是应该分阶段的,目前仍须严控电子传媒的播出系统,放开节目制作,而对于纸质传媒中娱乐性和生活类以及财经等政治意识形态相对比较弱的或没多少政治意识形态的,宜试点开放民办传媒,并逐步扩大,最终建立传媒市场的准入许可制度。

国外传媒产业放松政府管制对我国传媒产业体制与政策革新有着很好的启示。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以英美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逐步放松了政府对传媒产业的管制。最典型的就是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新电信法。这一政策性的改变,大幅度地吸引了私有资本进入媒产业,增强了本国的传媒产业实力,保证了美英等国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主导地位。

那么,“办好党办传媒,逐步放开民营传媒”,是否是否定了“党管传媒”的原则呢?这里必须澄清几大观念问题。

首先,“党管传媒”不等于“党办传媒”,“党办传媒”只是“党管传媒”的具体实现形态之一。“党管传媒”等同于“党办传媒”,这一大众传媒管理体制是传统计划经济和一切政治挂帅(即大政府与小社会)的产物。它已严重不适应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了。

第二,“党管传媒”的宗旨是繁荣社会主义传媒产业,而不是保守一个“虚胖”的和“积贫积弱”的传媒发展状态。随着我党由革命党变而为执政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随着非或淡政治意识形态的消费文化和信息文化市场的巨大拓展,“党管传媒”应该与时俱进,区分强政治意识和弱政治意识形态的传媒,控制前者,逐步放开后者;由直接经办,改为通过国家宏观行政调控,党的机构在微观上以对传媒内容的政治监管来体现“党管传媒”原则。这样既能搞活大众传媒,又保证了传媒的政治倾向。在过渡时期,可以采取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威权主义传媒管理模式,新加坡、马来西亚有民营传媒(包括平面与电子的传媒),但是由于实行威权主义的传媒体制(诸如严格的内容限制与审查等),并没有造成对政府和社会大的冲击。除此之外,对民营传媒还有许多控制方法,例如许可证制度以及数量控制,提高申办传媒的经济门槛。一般而言,大企业有避免政治风险的强烈倾向,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合资合作传媒基本上是稳妥的。

政策管理论文篇(2)

一、社会风险管理策略框架及其重要决策意义

社会风险管理(SocialRiskManagement)是世界银行为应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对社会发展的严峻挑战,于1999年提出的社会保护政策的全新理念,旨在拓展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思路,强调运用多种风险控制手段,多种社会风险防范与补偿的制度安排,系统、综合、动态地处置新形势下各国面临的日趋严峻的社会风险,实现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风险管理是在全面系统的社会风险分析基础上,强调综合运用各种风险控制手段,合理分配政府、市场、民间机构及个人的风险管理责任,强调通过系统的、动态调节的制度框架和政策思路,有效处置社会风险,实现经济、社会的平衡和协调发展的新的策略框架。概而言之,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框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决策价值。

其一,社会风险管理强调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框架用于社会政策领域,尤其强调系统思维、综合控制和整体协调的管理哲学;强调运用新的方法和工具,包括社会风险的在险价值(VaR)测试、社会风险心理测试方法,并在社会风险定性和定量分析基础上,实现对社会风险的有效控制。在变化、动态的社会风险背景下,孤立、静止、片面的思维和政策框架必然四处受阻,而系统、综合、整体协调与动态调整的思维方式和制度框架将发挥愈来愈重要的决策及政策效应。应当说,社会风险管理正是适应变化复杂的经济社会系统变迁而提出的创新理念。

其二,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框架强调综合协调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市场保险机制、家庭及民间互助机构在处置社会风险与实现社会稳定上的重要作用。既注重强化并发挥社会保障这一政府主导的正式制度安排的支柱作用,又充分运用市场保险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经济保障功能。同时,充分发挥各种传统的非正规制度安排机制在社会稳定上所起的重要作用,重视家庭保障、民间互助援助在社会稳定上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和调动传统文化心理、习俗的社会风险自控机制的潜在价值。惟有综合发挥社会保护的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作用,才能更有效地处置社会风险并探索适合各国国情的社会保护机制。

其三,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框架强调综合运用风险分析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风险控制工具、风险补偿工具的重要作用并构建社会风险预警系统。与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的作用相比,社会风险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无疑更为宽广,它拓展了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性框架的作用,体现了一种新的社会风险控制理念和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策思路及创新制度框架。社会风险管理体系自身的综合优势,无疑为在新形势下进行社会保护的制度创新提供了一个新的制度和管理框架,对有效化解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日趋严峻的社会风险,实现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决策意义。

其四,社会风险管理策略框架是在极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提出的系统处置社会风险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新思维。它强调运用复杂性科学的基本方法,探索社会风险管理的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预警,风险补偿系统及其各系统的有机组合、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政策取向,强调层次结构、功能结构的结合,静态与动态的融合,定性与定量的结合,控制、预警与补偿的结合,分析、决策与反馈机制的结合,寻求最佳的社会风险管理绩效。

在我国社会风险日渐凸显的背景下,强调实施社会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框架,具有更为重要的决策价值和现实意义:(1)运用创新思维对我国加入WTO之后的社会风险管理策略进行系统研究,有助于为测度我国入世后社会风险的复杂性,探索系统处置社会风险的方式,提供新的理论分析视角。(2)将为我国入世后有效处置日趋严峻的社会风险提供新的策略框架和政策思路。(3)有助于我们运用新的研究方法探索分析复杂的经济社会保障系统的新途径。

二、加入WTO背景下我国社会保障改革面临的新风险和新挑战

其一,在转型期,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构建过程中自身存在复杂性和脆弱性,这能否应对和有效处置入世后日趋严峻的社会风险,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经济转型的复杂性及其社会保障改革进程的受阻,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正是在我国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企改革尚未到位的特定背景下,入世所引发的外部压力,无疑会加剧国企下岗职工分流与再就业的压力,对正在推进的下岗制度与失业保险并轨的改革,产生严重的资金短缺矛盾。同时,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尚未覆盖到城镇所有劳动者,即便加速扩展步伐,在短期内也较难积累WTO压力下所需的巨额社会保障基金,并对制度稳定运行带来压力。显然,企业改革短期内难以走出困境,随着失业和下岗人数的增加,一方面失业保险金需求在短期内会增大,而下岗分流的人提前退休形式则又会构成长期养老保险金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企业缴费机制受阻,将减少社会保障的资金供给来源。尤其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隐性债务未能有效吸收的条件下,新增社会保险金的较大需求,亦会给制度运行带来潜在压力。在近几年内,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供求矛盾将显得格外突出,并可能大大超出人们目前的估计。

其二,入世后,收入差距拉大的风险难以避免,弱势群体人数的增多,将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行格局产生严重压力。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WTO的各项规则的实施,将程度不同地制约和影响各国的社会发展。富国越富、穷国越穷是经济全球化演进中隐含的重要逻辑。在此意义上,入世可能会加剧我国业已存在的收入分配差距。在短期内,我国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将会更为突出,部分农民贫困问题将对我国现行扶贫战略带来严峻挑战。同时,加入WTO将对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带来极为严重的挑战。强化非常规的政策思路以缓解收人差距的继续扩大,强化临时性救助显得格外重要。

其三,WTO将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新旧模式的转型带来巨大的潜在压力。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历程表明,社会保障改革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期。社会保障的若干深层次矛盾正逐渐凸显,如隐性债务的吸收与消化,三条保障线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等对近期和长期的社会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入世后的全方位挑战,无疑会使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的诸多改革措施受阻。加入WTO引发的新的社会风险,又对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并且会较大幅度地增大改革的成本。因而,加入WTO对我国社会保障的近期与长期的严峻挑战不应低估。

最后,除上述已引起决策部门的高度关注的各类显性社会风险外,由于经济保障、就业保障、企业单位保障逐渐缺位和社会保障改革滞后,长期积累的隐性社会风险及其严重性不应低估。这主要表现为下岗职工以及基本收入保障难以得到保障的社会群体长期的心理压力及对收入差距悬殊等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心理压抑。这形成不可低估的潜在社会风险,若不有效防范,加以引导或疏导,在特定背景下将可能酿成重大的社会问题。因而,基本经济保障和心理疏导并重,乃是社会风险策略框架关注的一个重要政策层面。宣传舆论机构的正确导向和政府部门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将有助于缓解长期积累的部分社会成员的心理压力。当代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风险被定义为违背社会文化规范的行为与不幸事故。由多种因素引起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尤其是收入与分配的过分悬殊及城乡贫困人口的增加,无疑会使我国特定制度背景下的潜在社会风险更趋严峻,迫切需要新的思路和新的策略框架。因此,尽快实施社会风险管理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用创新思维构建我国社会风险管理体系

如何应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背景下面临的严峻挑战呢?笔者认为,应突破现有制度框架,用创新思维制定应对策略,构建我国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积极的、动态调整的社会风险管理策略。

政策管理论文篇(3)

但随着近代社会科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社会科学要健康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方法论。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这一种被认为是自然科学专利的科学逻辑,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依然是可以生根发芽的,并且是必不可少的。

二、行政决策中应用科学逻辑的必要性

决策就是决策主体根据自己所处的条件和环境在多个可能中的行动方案中选择一个符合自己偏好的行动方案的过程。它是研究决策的一般规律并借以指导人们实施合理决策的一门科学。所以决策应该是一门社会科学。又因为决策并非如其他实验科学一样具有“可观性”,因此,决策又是人们的一项高级的思维活动。人们的这项思维活动既要考虑到以前的经验事实,又要注重当前的社会环境,还要对将来可能产生的影响有一个基本的预见。尤其政府行为的行政决策,更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行政决策必须是科学的,必须是一个合乎逻辑思维方式的过程,必须是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这样,科学逻辑便可以在行政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所谓的逻辑思维方式,是指逻辑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用于指导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它具体包含知识、经验、问题情景和对事物结果的推测等因素的参与。而行政决策的本身就是一个从经验到现实,再到未来的分析与综合过程,可见,行政决策的过程必然也是一个逻辑思维的过程。

三、科学逻辑要求行政决策程序化与非程序化相结合

程序化决策是指反复出现的,具有一定结构且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的决策。因为科学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人类思维活动是应该遵循一定规律的。这种理性的形式要求行政决策过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准确运行,从而得出合理的决策。

比如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一些或者有大部分都是操作中可以反复的(如:政府年度总结报告、政府官员换届选举、一般职位的聘任等)这些行政行为的决策就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且根据各方面的数据资料作出精确合理的安排。这样才能够避免行政决策中产生不必要的偏差,进而符合逻辑的理性要求。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决策所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变动不居的信息社会,对信息的分析和处理仅仅用程序化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必须迅速作出决策的时候,就不可能根据原有的一系列程序进行决策了。比如在98年长江大洪灾中,在每一次紧急情况下,我们党和政府的决策层就充分表现出其决策的智慧,设想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再循规蹈矩的按照一般的程序化决策进行,那么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必将受到更大的损失。

非程序化决策是指结构性不好,非重复出现的,而且通常是必要重要的决策。因此决策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时,也就是在以前决策中从没遇到过的问题时,打破程序化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的行政决策才更具有弹性,更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比如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中,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这样的决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创造性的重大决策,因此,这也不可能通过十分程序化的过程来决定,而只能够“摸石头过河”。否则,一切都那么循规蹈矩就只会“贻误战机”。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行政决策的程序化的打破非但没有违反科学逻辑的理性,相反地,这样才是逻辑理性的重要体现。因为科学的思维既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规律办事,也要求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创造性,不做规律的奴隶。

四、科学逻辑要求行政决策放弃最优化而争取满意性原则

人们都知道,在大多数重要的行政决策中,有绝大部分都是不确定性的决策。这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造成的:首先,行政决策要求有充分的信息,而对许多问题尤其是突发性问题或新出现的问题时,决策对象的信息往往是不完全的,甚至有些信息是错误的;其次,行政决策是一个集体决策而不是个人决策的过程,这样决策者之间就有一定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也不可能是绝对协调的。因此,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最优化的决策是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的。在决策的实践中,行政决策一定是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下进行的,如果我们等到了接近于最优化决策之后才作出决策,那么我们永远也不可能作出一项决策。

我们党和政府在历史上有过太多这样的失误。比如在50、60年代提出的“超英赶美”政策、“跑步进入社会主义”、“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这种种行政决策都是在盲目地追求所谓的最优化。在这种行政决策中尤其是关乎国家大政方针上,一味追求“最优化”是不合乎实际的。因此,我们的行政决策只能坚持相对满意的决策原则。

五、行政决策中非逻辑——直觉、情感因素的应用

尽管,严格按照科学的思维方式进行行政决策可以减少失误,达到精确,但是,决策毕竟是人的行动,人并不是按照机器那样规律地运行、规律地产生的。因此,行政决策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是不可忽视的。“我们认为在行政决策科学化的道路上,对于人际互动和情景定义的困难,文化背景和价值选择等诸多因素所造成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偏好的整合必须要加强。同时实际生活中的决策活动又对行政决策的偏好整合手段以来增多。特别是当前我国国家公共行政部门和利益集团的领导群体决策出现种种失误,都与偏好没有提高到交好的整合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从行为决策论和心理决策论角度,通过对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偏好整合研究,去回避行政决策中的风险显得十分重要。”

按马克斯·韦伯的行为类型,人们的现实行动可以分为四中类型:价值合理的行为,目标合理的行为,传统的行为,情感的行为。前两种是理性的行为,后两种是情感的行为。就决策的行为来说,一般都是理性的行为,然而理性的人们在决策过程中,由于其活动本身的非人格因素和利益关系,导致人们的非理性化倾向,使得感情行动也出现在决策过程中。

合理性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合理欲望指导下创造出的各种行政决策支持系统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行政决策中,情感的人和理性的人交织在一起,既给决策埋下了风险,又为我们研究决策科学,进行风险防御留下了空间。因此,行政决策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的“非逻辑因素”的积极作用,发挥人作为一种“会思维的动物”的优势,使得行政决策更加优化可行。同时又应该防止人在决策过程中过度夸大主观情感因素,虽然主观的直觉与情感因素是能够触发创新的源泉,但是,客观的环境依然是不可忽视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行政决策中的直觉、情感因素虽然是触发决策者创新灵感的一个源泉,而由于个人利益的诱惑,这又会成为行政决策不公正的祸首。所以,直觉、情感因素的应用就应该在一定科学的机制指导下进行。因此,从更高的层次看来,这种非逻辑因素的应用又必须是在一个更大的逻辑范围内进行

六、行政决策中决策者错觉的产生与避免

行政决策中的错觉是指一种认识的偏差,又可称之为认识的偏误。偏误不同与错误,它是人们不自觉产生的,如同人们看东西时会产生错觉一样。但是,这种错觉的存在却很可能给行政决策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行政决策中认识的偏误造成决策者产生错觉的原因有多种,按照行政决策的过程来划分可以分为:信息获取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加工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输出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反馈阶段的认知偏差。下面我们以一些具体的历史事件来说明。

在50年代末,我国广大农村兴起了“浮夸风”的热潮,当时曾经出现过“亩产13万斤”的超历史记录,“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一些荒唐的口号随处可见。分析这种历史现象我们可以发觉,这首先是行政决策者在信息加工上出现了认知偏误,因为国外资本主义的亩产量都很高,而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越,所以生产力一定比资本主义高。于是,就在行政决策中指定了一些不合实际的行政目标。在信息输出中又出现了“如意算盘”的错觉,感到事情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出现,并且认为未来的一切都已经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就强烈要求人们按质按量完成。而另一方面,广大人民在“革命热情”的鼓舞下,“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于是,就在信息的反馈中造成了行政决策者的错觉,认为这样的行政目标真正实现了,吸收了这一信息,进而又在下一步的行政决策中提出更高的指标。这样的恶性循环就导致了当年许许多多荒谬和悲惨的事件发生。回顾这一历史,我们应该得到深刻而沉痛的教训。行政决策的“错觉”一定要尽量克服,尽管由于客观的原因,我们不可能绝对避免“错觉”的产生,但是只要决策者稍加注意,像“浮夸风”、“”(错觉:阶级矛盾已经上升为重要矛盾)这样的行政决策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

具体地,本文认为可以从下面几方面着手:

1、信息获取的渠道要开阔。这要求实行决策民主化,广开言路,利用群众雪亮的眼睛去发现和纠正行政决策中的偏误。

2、信息加工要透明化、科学化。这主要是克服以前的“黑箱操作”,决策要在广大人民的视野之下进行,尤其是关乎人民利益的决策,要让人民知道这个决策是怎样出来的,到底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引进现代的科学技术,如计算机的使用、GDSS决策系统的引进,这样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精确性,减少技术上的失误。

政策管理论文篇(4)

一、19世纪末日本媒体主动、积极地鼓动侵略战争

1867-1868年明治维新运动中,官方提出了文明开化、殖产兴业、富国强兵的三大政策。在热闹的政治争论、学习西方的过程中,国民整体处于兴奋状态,新闻业在这种大环境的刺激下,发展极为迅猛。但是,这一发展过程始终处于官方的有效控制之下。

在政治改革的基础上建立的中央集权制的明治政府,通过学习西方,对报纸的作用有了新认识。1871发给报纸发行人的文件中有这样的话:“新闻纸应以开启人们的知识为目的。而开启人们的知识,就是要打破顽固狭隘的思想,担任文明开化的先导。”[1]因此,这时的主要报纸都有官方支持的背景。一旦报刊,特别是政论性报刊开始批评政府,实行下情上达,政府对报刊的态度立即转变。每次修订报纸条例,都在控制力度方面有所强化和完善。1875年7月,《东京曙新闻》的末广重恭因上书反映对条例的意见和在社论中引证了其上书的内容,被判监禁2个月和罚款。不过,这属于媒介或记者“忠”得不够而出现的“违法”事件,很少有触动官方新闻政策的争取新闻和言论自由的抗争事件。

在经历了较多的因涉及政治而受到查处的事件之后,一种与政治保持距离的新闻职业意识开始形成,日本的政论报刊衰落,报刊的商业化发展成为一种趋势。明治政府“殖产兴业”的政策造就了工商业突飞猛进的发展,与政治保持距离的商业报刊也迅速发展了起来。

这种情形下的日本报业的产业化,是一种畸形发展。作为产业,报刊要生存就必须找到读者感兴趣的话题和进行适当的炒作,以争取更多的读者。而要炒作硬新闻,就只能顺着当权者提倡、允许的方向,显然,就国内政治问题提出反面议论是危险的,而炒作对外战争则会引起官方和民众举国一致的关注,带来利润。于是,借助日本武士征战的传统和民族“耻感文化”的心理特征,以及明治维新以来不断增强的对天皇“忠”(传统的对各自主君的忠诚,是日本千年社会结构的思想基础,将对各自主君的忠诚,转移到最高而唯一的人神天皇身上是较为容易的,并且做到了)的观念,日本报刊和通讯社从19世纪下半叶对日本侵略朝鲜、侵略中国的战争,到20世纪初在中国领土上进行的日俄战争,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战,各报均主动、积极地鼓动战争。通过组织大规模的战争报道,强化记者新闻业务的训练。主战的观念,甚至超越了当权政府把握的分寸,例如1905年反对日俄媾和,《朝日》社长村山龙平说:“只要坚持主张,即使报社垮了也在所不惜。”[2]。反战的媒介或反战的言论很少见,即使偶然出现,立即会遭到右翼势力的暴力袭击,同时也受到绝大多数同行的谴责和蔑视。日本新闻媒体营造的这种舆论环境,大大推动了日本对其他民族的战争,同时也为媒体自身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物质上的商业利益+精神上的国家主义,这是驱动日本媒介从明治到大正时代产业化的两个轮子。

二、明治-大正时期的新闻政策为媒体法西斯化提供了法制条件

日本的明治维新虽然一般被视为一场资产阶级革命,但这是在“王政复古”的名义下进行的,建立的只是具有开明色彩的新型专制政体,并未建立起新的文化价值体系,而是将神道国教化,武士道被泛化全民的道德行为准则。官方某一派掀起“欧化风潮”之后,便有一次官方另一派发动的保存国粹运动,各种媒介既为欧化制造了舆论,更为张扬国权论叫嚣尘上。基于日本长期中央集权、军事化统制的传统,保存国粹、弘扬国威的国家主义渐占上风。

经过对西方各国经验的比较鉴别,日本的当权者在19世纪末,将吸收西方文化定位在德国国家主义与传统儒学道德的结合上,凡是英美系统的思想均受到排斥。因为德国的国家主义与日本的国权论是最为相近的。“东洋道德西洋艺”、“士魂商才”、“和魂洋才”等口号,反映了这场维新运动的不彻底性。在这种本质上没有彻底改革的政治体制基础上,“殖产兴业”与“富国强兵”政策并提,那么工商业的振兴就可能为军国主义勃兴和发动侵略战争奠定物质基础。而从明治时代开始,到大正时代,对新闻的越来越严厉的控制,则在精神上为此作了准备。

经过多年的考察和比较,日本政府于1889年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该法大量照搬1850年普鲁士王国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除了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外,日本臣民(而非公民)的权利必须服从德国那种“法律限度”(Gesetzevorbehalt)。因此,宪法强调的是“日本臣民在法律范围之内有言论、出版和集会的自由”。也就是说,这些权利是在宪法法律框架内给予的暂时的权利,天皇制政府有权根据需要,以简单的立法形式撤回给予的权利。对于德国这种宪法的性质,马克思当年曾作过分析。1850年普鲁士宪法颁布后,马克思引证了其中的条文:“每一个普鲁士人都有权利以口述、书写和印刷的方式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接着他写道:“理想和现实之间、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着何等惊人的矛盾。……没有当局的许可,你……不能思想、不能出版、……什么都不能做。为什么会有这个矛盾呢?原来普鲁士的恩准的这一切自由受到一个重大的保留条件限制。这些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被恩准。但现行的法律恰好是专制独裁的法律”。[3]宪法颁布后,撤回出版自由的具体法规越来越苛刻。自末广重恭案件以后,每年都有几十件迫害媒体和记者的事件发生。

从实际上不允许存在政党报刊,到颁布和修订一系列管理法规,以及惩处一批又一批的媒体和记者,日本当权者有效地限定了媒体的言论和报道范围。日本的媒体本来就没有与当权者抗争的传统,经过几个不大的斗争回合,便基本上被纳入了天皇专制制度的轨道,在鼓吹国家主义方面,相当多的媒体充当了自觉的工具。

三、九·一八事变——日本媒体转向法西斯的质变开端

日本军部干预政权过于明显时,日本的媒体对此多少是有些微词的。但是,基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系列外侵略战争中媒体鼓吹战争的传统,以及半个多世纪天皇制政府在新闻政策方面对媒体的“调教”,1931年九·一八事变一发生,各个媒体再次积极地卷入战争叫嚣。报刊和通讯社采用无线电发报、传真和飞机运送稿件等当时最先进的传播方式,极为快速地报道日军进攻中国东北、攻打上海(1932年一·二八事变)的战况,支持政府的侵略方针。报上随处可见诸如“冰天雪地中激战的皇军”、“保卫帝国的生命线”等煽动战争的新闻标题。1932年9月16日,日本全国132家报社联名发表共同宣言,讴歌洲国成立。

为促进政府快速法西斯化,多批青年将校自1932年起,连续刺杀他们认为促进法西斯化不得力的政府文官,从大臣到首相,直至1936年最终确立起完全法西斯化的军政府。对于这种惨烈的暴力行动,媒体对他们的梦想改造国家的动机持一定的同情。而到后来,即使想批评,也不可能了,因为这种法西斯暴力也降临到一些主要媒体和其工作人员身上。例如,1934年3月《时事新报》一位记者被法西斯暴徒刺杀,同年4月《朝日新闻》编辑总务被刺重伤,1935年2月《读卖新闻》社长被刺受伤,1936年2月《朝日新闻》社遭暴徒袭击等等,当事的媒体不敢言,其他多数媒体对此也保持沉默。并非这些受害者不赞成军国主义,只是极端派认为他们做得不彻底。

对待九·一八事变的态度可视为一个转折点,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几乎没有媒体持反对意见。这个时期媒体对军部的批评,并不是在发动侵略战争方面,而是策略上的相对温和与极端激进的分歧。

日本军部自九·一八事变后,一步一步将日本的各种新闻媒体牢牢地绑在了侵略战争的战车上。回顾和研究这段历史,对于防止法西斯主义新闻政策的卷土重来,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日本政府和军部采取的一系列媒体法西斯化的措施

1,大规模的思想和人员整肃

从1932年起,日本政府对各种出版物(包括报刊)实行空前严厉的检查和取缔,仅当年就有5000起,而平常年这类事件一般为几十起。其中真正直言反对战争的极少,主要是禁止那些可能不利于军部直接统制的新闻报道和言论。1932-1933年,日本政府逮捕文化人多达3.4万人,仅1932年10月30日一天就抓了1400多人。军部对已经相当支持战争的媒体仍旧不放心,要求发动全面侵略战争的“国策”与“国论”必须完全一致,国论与国策保持距离也不被允许。陆军省的新闻负责人本间雅春发表谈话:“国策与国论毫不相干的时期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近年来,舆论虽然不断增长着可贵的力量,但还没有像日中事变这样发挥过威力。一旦我们的报道机关阐明正义观念、统一国内舆论、指出前进方向,使国民紧密团结、燃烧起火一般的爱国热情,即使以整个世界为敌也毫不畏惧,那就是为国家立了大功,无论谁在它面前都不能不脱帽致敬。”[4]这基本反映了军部后来进一步钳制媒介的立场和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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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体明征运动和精神统制

为了使舆论进一步法西斯化,日本政府1935年发起“国体明征运动”,“明征”即“明确”之意,目的是彻底消除明治维新时期传入的自由民主思想,完全回归到神权天皇制绝对主义的“国权论”。在这一运动下,教育和国民教化再次被“刷新”,反对偏重智育,禁止高级享乐,电影中只有行军、射击、高呼万岁的镜头,连一些一向被看作是吹捧天皇制的书籍,也由于军方极端派认为不够彻底,以破坏国体观念、提倡多元化、主张思想自由等罪名,将当事的教授们赶出大学。接着,1938年发动“国家总动员运动”,全面实行经济统制、国民统制和精神统制。政党被完全禁止,议员不属于政党,而被纳入“大政翼赞会”会议局领导。该会对所有的施政演说、军事战况报告、致出征将士的感谢决议和答前线电,都以热烈掌声通过。原有的各种社会团体解散,按职业、年龄、性别分别被纳入官方直接控制的全国性单一社团,如大日本言论报国会、大日本青少年团、大日本妇人会、日本文学报国会、大日本产业报国会等等。高压政策还蔓延到宗教,许多宗教,包括基督教受到迫害,数千人被捕。在这种精神统制下,对新闻传播一步进一步的控制,更是无以复加。

3,情报局对新闻传播的法西斯统制

早在1932年,为控制舆论就成立了尚没有列入编制的情报委员会,由外务、陆军、文部、内务、邮政等省派出委员和干事,统一协调对舆论的控制。1937年该机构列入编制,名为内阁情报部,直属首相。1940年,内阁各省和军队各兵种的情报部门合并为统一的新设“情报局”,对所有涉及传播的载体,包括报刊、广播、通讯社、电话、电影、戏剧、曲艺、绘画、唱片等等实行直接控制。该局成立之后,立即向各出版单位发出了一大批被禁止写作的人员名单。情报委员会时期,各主要媒体的领导人尚作为委员,1942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现役军人在情报局的各级领导岗位占了多一半。战争失败前夕,政府指定成立的新闻界自主统制的御用团体“日本新闻会”也被解散,改由情报局直接向报刊发出具体指令。这个机构凌驾于与传播业相关的各个部门之上,参与制定了一系列钳制舆论的法规,例如取缔危险文件法、思想犯监护法、报纸等揭载限制令、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临时取缔法,以及广播、电影方面的一系列“指导方针”和“纲要”。至此,日本法西斯从思想到体制,编织了一张完全笼罩新闻传播的庞大而严密的罗网。

4,国家直接管制广播业

日本1925年3-6月间分别成立了民间社团法人的东京、大阪和名古屋广播电台。然而在第二年,政府就发出指示将三家广播电台合并为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垄断广播业的“日本广播协会”。政府对所有消息和演讲,以及讲演人选都进行严格审查。九·一八事变中,广播煽动战争的作用远比报纸广泛,极大地刺激了收音机销售。1934年,为强化对广播的控制,进行了一次广播协会的改组,邮政省的无线电科、内务省保警局和文教省社会教育局负责人均参加进来,现役军人主持的煽动战争和进行法西斯教育的节目越来越多。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广播中越来越多的是首相、军界和其他官界首脑的鼓动演讲,以及经过特别甄别的御用民间知名人士的讲话,主题均为“作为大东亚指导者的日本”、“美国侵略东亚史”等等。为了防止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1942年起,甚至连外来词汇都不准使用,例如“播音员”改为“放送员”、“消息”改为“报道”,同时开列了禁止播送的1000首外国歌曲的单子。

5,合并通讯社,全面控制报刊的新闻源

通讯社是所有媒体的主要新闻源,集中力量控制了通讯社,一定程度上也就控制了报刊、广播。战争爆发时日本的通讯社多达200家以上。为了强化对新闻传播的控制,日本政府于1936年11月合并两个最大的通讯社,建立同盟通讯社。该社实际上完全由军部控制,其他通讯社以加盟的形式归到该社名下(当时共189家),凡新闻传播之电报,不论发稿还是受稿,只授权与该社。同盟社还直接负责对外国际广播,从成立的当年起,使用英、法、德、西、汉语对欧洲、北美、亚太地区广播,随后扩大到使用24种语言全天候广播,积极参与法西斯轴心国与同盟国的电波战,其宣传的广度和强度毫不逊色于德国法西斯。

6,报刊大合并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第五天,政府即颁布新闻事业令,宣布首相和内阁有权对新闻业的合并经营、转让和废止作出决定,违抗者将进行处置。为了便于更好地实行控制,除了几家全国性和区域报纸外,其他一律按照一县一报的原则实行合并。几个月内,日本全国只剩下53家报社(57家日报)。而1937年七·七事变时,日本全国有日报848家。

杂志也没逃过大合并的命运。九·一八事变后,遭到查禁的杂志每年都有几十种。仅1939年,日本全国的杂志被禁止出版的就有4000种(包括警视厅管辖的500种)。再经1941年和1942年的两次整顿与合并,原来数千种杂志剩下996种,综合性杂志只保留了3种、时事性杂志只保留了7种。1944年又迫使最大的综合性杂志《中央公论》、时事性杂志《改造》停刊。

五、日本新闻界为什么追随法西斯

明治时代初期,日本的媒介为自由民权运动的传播作出过贡献,但几经“欧化”与“国权论”的较量,后者渐占上风,日本特有的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在传媒居完全的主导地位。明治时代末期起,日本的媒体追随国权论,在煽动战争方面一向是积极主动的。一些主流媒体对军部的一些具体做法有些微词,然而战争一旦打响,国权论勃发,依然追随其后,反对意见只是在大方向一致的前提下,提出一些对过分极端做法的意见。当这类意见也遭到镇压之时,只剩下服从和积极配合了。太平洋战争期间,新闻虚假到这样的程度:日方战果的报道是实际情况的六倍;日方损失情况是实际情况的五分之一;商船损失的情况是实际情况的十六分之一。

关于“言论自由”,几乎成为一个反面的概念,最多在顺从方向的角度偶然被提到。例如1944年7月一次有记者参加的大政翼赞会的座谈会上,一位发言者说:“我以为振奋日本民心的方法很多,但其中最主要的一条就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完全被否定了,这确实不是一种激发人们斗志的好办法。”[5]其实,限定范围的言论自由并不是自由,最终只能导致否定这种自由本身。

正是由于日本的媒介忠诚于军国主义已经成为常规,一旦天皇宣布战败,它们便处于不知所措的境地。《每日新闻》发表文章说:“这对最终解救日本是大有好处的。”《朝日新闻》说:“过去的态度使我们几乎一无所获而损失惨重。”《读卖新闻》说:“我们必须坚定地相信,军事的失败与一个民族的文化价值是两回事,应当把军事的失败作为一种动力。”广播中则一再强调“从消沉中站起来”,“把别人从消沉中唤醒”,“全世界的目光正在注视着我们”。[6]显然,媒体主持者考虑的只是日本民族的荣誉和未来发展,对于军国主义本身的反省是很有限的。

战后联合国军(主要是美军)1946-1952年组织清算日本传媒的法西斯主义,最初进行得较好,朝鲜战争爆发后,由于美国要借助日本的力量参与战争,对日本传媒法西斯分子的清算转而变成了“清共”,因而日本传媒对法西斯主义的清算和自由主义改造是不彻底的。

注释:

[1]内川芳美、新井直之《日本新闻事业史》第3页,新华出版社1986年中文版。

[2]山本文雄等编《日本大众传播工具史》第84页,青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中文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655页,人民出版社1962年中文版。

政策管理论文篇(5)

1、农田水利市场化改革的推进

自1980年代初以来,农田水利改革的总体趋势是推进市场化,不断提高农业用水的市场化程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对水利工程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与隶属的事业单位脱钩,这方面的改革起始于1980年代初,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而启动的。1981年国家农委批转水利部《关于在全国加强农田水利工作责任制的报告》,要求对各类水利工程实行承包责任制。1985年5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改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开展综合经营问题的报告》指出:“全国大、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要实行经费包干和经营承包责任制。由主管部门商情财政部门对水利管理单位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办法。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单位逐个落实工程安全,调度运用,综合经营等方面的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并与之签订经费包干、经营承包合同。增收节支获得的效益,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益挂钩,使其有责、有权、有利”,到1990年代初,水利工程单位与隶属的事业单位脱钩改革全部完成,水利工程单位转制为企业化经营。(徐小青,2002)第二、推动农田水利收费制度改革。经过企业化改制的水管单位,为了维持自身生存,不得不将原先主要是公益性的服务转变为成本核算基础上的经营性收费。为此,1985年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明确水费是水利工程单位的主要收入。1990年,水利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通知精神的相关文件,进一步提高了水费标准。水费制度改革产生了两个后果:一是水价不断攀升,二是农业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前者意味着国家将水利工程的管理成本转嫁到农民,后者意味着水利工程单位进一步与政府脱钩,转变为市场经济主体。第三、通过租赁、承包、拍卖等方式变更水利设施的产权或使用权,以此来盘活水利资产,缓和水利经费的紧张局面。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在全国现有的1600万处小型水利工程中,已有264万处进行了产权制度变革,其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39万处,进行拍卖的37万处,租赁的19万处,承包出去的169万处。(林万龙,2003)200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划定了不同类型水管单位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农田水利的市场化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

2、市场化改革的局限

市场化取向的农田水利改革,其着眼点在水利工程本身的经营机制上,忽视了这一机制得以运行的其他相关条件,从而使这种单兵突进式的改革遭遇到难以避免的尴尬。因为农业用水市场的建立除了水利工程单位要转变经营机制外,它还需要市场中的买卖双方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而目前,至少就买方来说尚不能算是合格的一极。卖方若想通过市场经营来维持自身生存,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水能卖出去,二是卖水的钱能及时收上来。就前者,不仅受自然因素影响极大,而且农户还有许多替代性选择,经营者完全无法预测;就后者,水利工程单位面对的是分散的农户,不要说农户是否合作放水本身就是个大问题,即使放水,收费成本也会高得让水利工程单位难以忍受。据笔者调查,许多水利工程经过市场化改制后,由于乡村组织的退出和农民合作灌溉的瓦解,其有效灌溉面积正在不断萎缩,甚至在干旱时亦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罗兴佐,2005;罗兴佐,2006;罗兴佐,2007)

二、农田水利建设筹资筹劳的“一事一议”制度

1、“一事一议”制度

“一事一议”就是农民以村为单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与村民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品供给,由村民决定是否修建某个公共工程,修建在何处,如何修建,并由村民民主管理由“一事一议”筹借的资金。

“一事一议”首创于安徽省的税费改革。按照《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一是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提留被取消,用于农村公益性建设的公积金项目随之不复存在,再行筹集资金必须进行,“一事—议”;二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再需农民投劳进行农村公益建设,也必须进行“一事一议”。为规范“一事—议”的筹资筹劳,安徽省又制定了《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确定了筹资筹劳必须遵循“村民自愿、村民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民主决定、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所筹资金和劳务必须“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等集体公益事业,并符合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使用事项”。《条例》还同时规定了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一事一议”的程序、所筹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徽省“一事一议”制度的创新与实践为其他省制定相关制度提供了参考。如湖北省制定的《湖北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暂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大量借鉴了安徽省的规定和做法。因此,可以认为,作为税费改革的—项重要配套措施,“一事一议”在全国各地具有相同的政策意蕴,即希望通过村级民主方式解决诸如农田水利等村庄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2、“一事一议”制度的现实困境

自2003年安徽在全省实施“一事一议”,至目前“一事一议”作为全国农村公共品筹资的基本制度被推行,“一事一议”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对全国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显示,2004年,“一事一议”筹资费人均仅1.6元,按人均筹资15元的上限和议办一事匡算,真正开展了“一事一议”的行政村的比例,只有10%多一点。调查同时显示,筹资并没有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和“一事一议”的广泛推行而增加,与2003年的1.8元相比,2004年人均筹资反而下降了12.9%。即使是试点省的安徽,村级公益事业的兴办状况也不尽人意,实事求是地说,大多数地方根本就没有真正开展“一事一议”。可见,“一事一议”试图通过村级民主的方式来达到提供公共产品的目的,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致使许多本应开展的村内生产公益事业出现了停滞局面,路破、桥断、树倒、渠塌,在当前的农村已不是个别现象。(黄坚,2006)

之所以以“一事一议”来替代以前由乡村组织统筹共同生产费和农民“两工”(义务工、积累工)制度,是为了控制乡村组织借统筹共同生产费和农民“两工”而搭车收费,从而加重农民负担。“一事一议”的好处是因为目标(“一事”)明确,而使乡村组织不能挪用经费,但“一事一议”最大的难题是:如果有村民不同意大多数村民“一议”的决策,或者虽然赞同“一议”的决策,却不愿意出钱,乡村组织是否可以强制向不缴费的农民收钱,及是否有强制的手段。

简单地说,因为农田水利供给的社区内筹资,需克服社区成员的搭便车行为,就需要社区范围的“一事一议”具有强制力。而恰恰取消农业税后的“一事一议”制度,事实上并没有赋予多数人决定的法律和行政强制力,从而无法解决少数人拒绝缴费的难题。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流动频繁,村庄共同体正在快速解体,村庄舆论力量越来越不足以克服村庄水利供给中少数人搭便车的难题。因此,离开了带有公权力性质的法律或行政强制力,农田水利及其他公共品供给中的“一事一议”制度,很难真正有效地实施下去。

三、农业灌溉组织的农民用水协会

1、“农户用水协会”制度设计

“农户用水协会”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试图在乡村组织以外建立的非行政性农田水利的组织制度。

早在2002年国办转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指出“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对受益户较多的工程,可组建合作管理组织,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再次指出“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2005年,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加强用水户协会建设的重要性、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将组织农户用水协会置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原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司长冯广志认为,小型农村水利改革“要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明晰所有权,是小型农村水利体制改革的核心。(冯广志,2001)

之所以国家希望通过农户用水协会这类社会性而非行政性的组织,来解决农田水利供给中的搭便车难题,是因为之前正是因为乡村组织的行政性,使乡村组织借农田水利供给,而搭车收取了很多不该收的税费,做了很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情。正如冯广志所担心:首先,乡政府不行,因为它是政权组织。政府包办农村水利,容易使农民或者产生依赖心理,或者产生对立情绪。其次,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行“集体”职责,村内工程按“一事一议”原则协商办理,但它毕竟不是管水组织。(冯广志,2001)行政性背后有公权力的基础,公权力使乡村组织收费具有强制力。乡村组织的行政性及强制力,是农村税费改革前加重农民负担的罪魁祸首。正是因为乡村组织在农村公共品供给中容易出现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况,税费改革的制度安排要求,乡村组织退出农村共同生产环节的事务。

但是,农村水利与乡村组织的地域性有关系,它是建筑在土地上的公共设施,具有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从而使私人供给不可行。在缺少国家投资的情况下,建设这类公共设施,需要由社区来组织其供给。这正是为什么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的制度设计中,要强调建设社区组织的原因。

非行政性社区性组织的好处是,因其非行政性,其权力是私权力,这种社区合作组织就不能强迫社区成员做他们不愿做的事情,这样的以自愿为基础的合作,就可以达成最好的公共品供给均衡状态。但也正是因为非行政性社区组织私权力的性质,社区组织不能强制社区内成员的行为,从而使“少数”不去服从“多数”时,虽然是民主的水利供给决策,也没有办法实施。最终,在缺少公共财政基础上的水利供给时,农村社区也无力供给水利,从而使农村水利供给水平远远低于理想状态,并因此极大地损失了农民潜在的公共性收益。

2、“农户用水协会”制度的局限

农村水利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事务,仅就农田灌溉来说,就可以作以下一些划分,这些划分出来的不同类型的水利,具有相当不同的性质。从水利设施的受益范围来讲,有大中型水利设施、小型水利设施和微型水利设施。从水利设施本身的特征来讲,有排涝设施和抗旱设施之分。排涝设施往往因为外部性极强,而具有较抗旱设施更多的公共品特征。不能排涝,往往是所有农田受淹,而不能抗旱时,则可能只是水源条件更差的农田先被旱死。从水利设施使用的精细程度来讲,有漫灌、渠灌、管道灌溉,有过水灌溉、非过水灌溉。从农作物本身的特性讲,有需水量相对较少的旱作物灌溉,和需水量较大的水稻作物灌溉。从不同水利设施的关系来讲,有大中型水利设施之间的相互补充关系,或相关抵消关系的差异。

不同性质的农村水利,可以对应有不同的解决农田灌溉的办法。对于北方旱作物基础上的农田灌溉,因为缺少地表水,农作物灌溉依赖于深井,且旱作物需水量较水稻作物少,就使得北方旱作区可以通过打深井来解决农田灌溉的问题。这样,对于北方旱作区来讲,解决农田灌溉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筹措到足够的用于打机井的钱及如何解决机井的维护和使用问题。机井灌溉因为可以通过管道或较好的毛渠,将不交费的农户排除在灌溉受益的范围之外,而可以防止搭便车,并因此克服了农村水利中普遍存在的作为公共品的难题。

正是因为旱作物需水量较少,深井灌溉可以排除搭便车行为,而使北方旱作区的农田灌溉具有了效用的可分性和消费的排他性,从而使北方旱作区的水利可能通过市场化的改革,解决农田灌溉的困境。也使农户可能基于利益,而组织起来建立用水合作组织。事实上,水利部门所列举的成功的农户用水合作组织,大多是北方旱作区的例子。

而在南方水稻灌区,因为水稻用水量大,一般的水利设施无法解决灌溉中的搭便车行为,即在农田灌溉中,一些农户的灌溉无法阻止另一些不交费农户的受益,例如,从大中型水利设施放水灌溉,一些农户的农田在水渠边上,即使这些农户不缴费,他们的农田也可以得到灌溉(水渠渗漏或漫溢),这样,就总会出现不缴费的农户。一户不缴费,就会带动10户乃至更多户不缴费,最终,农户不再能够从大中型水利设施中得到灌溉。因为大中型设施灌溉所具有的“效用不可分性”和“消费非排他性”,而致完全依赖自愿的灌溉解体。

政策管理论文篇(6)

一、制约行政管理政策执行的因素

政策管理论文篇(7)

一、当前财政收支矛盾凸显行政节支重要性

据专家估计,我国政府机关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是美国1999年平均水平的133%。我国公务员人均纸张耗费量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是部分发达国家的10倍。某些城市政府机构人均耗能量、用水量和用电量分别是当地市民的几倍以上。开支中的浪费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政府会议浪费,会议规格、标准、档次不断升高,有些成为变相的公费旅游;公务用车、公款吃喝和公费出国浪费;能源和资源浪费;“政绩工程”和办公楼建设浪费等。政府浪费的本质是公共资源浪费,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1.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不够。我国政府机构控制着80%的公共管理信息。多年来政务信息公开与否往往取决于具体政府部门或官员的开明程度。各级人大、政协、审计、检察院和上级监督等都属于对官员的体制内监督,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和监督乏力造成了滋生政府浪费的土壤。

2.执行预算的力度不够。政府部门不严格执行预算的情况屡见不鲜,预算执行弹性化和容易变通的特点为官员大手大脚地花钱提供了便利。

3.社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过程程度不够。政府官员掌控着公共资源的定价和配置权,缺乏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和参与决策的机制,这也导致了行政成本的过快增长。

4.行政成本考核范围不够。由于公共资源归全民所有,公共资源产权主体和责任主体缺位,造成实际上所有者的缺位。没有把节省公共资源的责任落实到人,在责任主体缺位,又缺乏公众监督和法律惩戒的条件下难免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不当占用。此外,我国考核官员政绩主要看GDP、财政收入、引进外资及出口创汇等指标,使官员失去了降低行政成本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

由此可见,行政节支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性。

二、解决收支矛盾的的重要举措——实施行政支出精细化管理

(一)加强对行政公用支出的精细化管理

1.加强出国(境)经费支出精细化管理。要细化出国审批程序,建立出国计划与经费联审制度,对出国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限制出国人数和天数,严格对出国团组日程的审查和监督程序,实行将因公出国经费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制度。

2.推进公务用车精细化管理。强化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细化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完善公务用车购置审批制度,确保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的降低。在摸清本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领导的职数及职工人数的基础上,重新核定车辆编制,规范公务用车配置。公务用车主要分为领导工作用车和业务用车,经调研分析建议:正县(处)级单位的正职定编1辆领导工作用车,其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按职数定编:3人2辆、5人3辆、超过5人的则每增加2人增编1辆,但本单位人员编制在30人以内(含30人)的,副职的领导工作用车定编不得超过3辆(含3辆),编制在50人以内(含50人)的,副职的领导工作用车定编不得超过4辆(含4辆);业务用车的定编按每10~15人定编l辆。其中编制在20人以内(含20人)的只可定编1辆。另外要细化、优化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和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建立闲置公务用车的调剂使用制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建立公务用车里程签字确认及公示制度,逐步推行公务用车社会化改革,引入竞争机制,降低用车成本。

3.接待费用支出精细化管理。首先公务接待一律按标准实行工作餐,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要实行定点接待,餐饮要突出地方特色,一律不上海鲜,不上香烟;其次,要细化财务制度,严格公务接待报销单据要求,以严密的、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来堵塞公务接待的黑洞;再是要把各部门、各单位、各类项目的公务接待制度范围、条件、标准、总额等制度规范和消费明细向社会公开,实行公务接待公示制度。

4.会议经费支出精细化管理。要进一步完善会议分类管理和综合定额制度,明确会议审批权限,细化会议审批要求,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尽量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细化会议费用报销标准和单据要求,加大对会议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力度。

5.差旅费支出精细化管理。严格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和天数。出差人员不得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住宿、超标准开支其他费用。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公款旅游。

6.水、电、油等经费支出精细化管理。重视节约资源工作,以节约用电、用水、用油、办公费用、文件印刷费、通信费用为重点,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切实发挥党政机关在建设节约社会中的表率作用。要尽快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考评目标责任制,制订公共机构节能考评办法,把目标和责任分解到每一个单位、人员。

(二)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精细化管理。目前职务消费管理存在着制度激励机制不足,标准控制不准,运行过程失范,监督约束较差等管理不够精细化的问题。对此,首先应加快推进综合预算改革,取缔职务消费预算外列支渠道,将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强化收支两条线,断绝单位小金库的来源,从源头上落实对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和监督。其次科学界定职务消费性质,合理核定职务消费范围和标准,做到职务消费的预算编制精细化,硬化预算约束。再是严格实行零基预算,标准一年一定,在上年执行的基础上重新评估每一项支出的合理性,坚决裁减不合理部分。最后实现公务消费监督的精细化,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外,都应通过报纸、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布,让公民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评价权。

(三)推行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首先出台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政府采购操作的精细规范。其次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采购人员内部控制制度,应从预算、立项直至货物验收等各个环节层层解剖,分工细化,相互监督,实行链条化管理,避免少数人或少数部门独享决策权。

(四)加强办公用房资源精细化管理。应采取集中办公模式,具体有两种模式:一是“整合”集中办公模式,通过调剂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将多个单位集中在一起办公;二是“统建统用”集中办公模式,即由政府统一建设综合办公大楼,然后将多个单位集中在一起办公。在整合利用办公用房后,又由政府集中投入财政资金,统一实行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极大地改善了办公条件。

政策管理论文篇(8)

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控制财政赤字、推进改革、调整结构、增收节支。这四项内容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稳健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根本不同点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不仅包括财政收支供给与需求总量的调控平衡,而且还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

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匀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称之为“中性”财政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适应,具体解决的是发展什么和怎样发展这个全局性的财政政策问题。

2.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提升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令夕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相一致、相符合的。

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步伐。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系列或系统的财政机制,它注重的是综合效益,因此要求相应的财政立法必须完善,财政法制环境必须优良。

事实证明: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和作用方面,远不如稳健的财政政策更为重要。转贴于()

而公共财政体制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必然选择,也与稳健的财政政策一拍即合。公共财政既能完整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又能全面体现政府的职能,还能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运作,因而更有利于依法治税、民主理财;更有利于调节国家与社会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更有利于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获得良性循环发展。

3.按照需要与可能,着重做好三个层面的财税立法执法工作

全国性的财税法律的修订和制定。①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这是WTO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所在;②制定《反洗钱法》必须安排。进行反洗钱斗争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以及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伟大形象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使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就必须制定《反洗钱法》;③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备法律程序,为统一城乡税制作好调查研究和立法准备。从2006年起在全国内取消农业税,取消农业税并不等于农民无税赋,取消后的农业税改为对农业、农民征收商品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就是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流转税。

政策管理论文篇(9)

二、会计政策变更与盈余管理的相关理论

(一)寻租理论

戈登•图洛克是最早提出寻租理论的,他认为付出劳动获得收入的过程中,当人们获得的收益大于付出劳动的心理预期时,人们就认为自己获得了应得的收获。完全竞争理论虽然也对这种现象进行了解释,但是考虑的不够全面,低估了对税收等造成的实际损失。寻租理论为强制性会计政策变更提供了理论基础,寻租理论中的驱动因素正是企业能够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进行强制性变更的原因,也可通过加强对契约成本和政治成本的影响来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这些都是经济个体为了个体利益而做出的。但是任何理论都要经过与社会磨合、融洽、不协调的过程,随着环境的改变,依据寻租行为,便会引起避租者的反抗,从而对双方的利益都产生不利的影响。在这种状况下,强制性企业会计政策变更就会进行干预,从而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终可以确保由于会计政策的变更所导致的契约成本和政治成本最低,使整体效益偏好就达到了目的。

(二)可比性理论

自愿性会计政策是与企业的个体行为息息相关的,由于其个体目的的复杂性和难以控制,使自愿性政策变更一直缺乏理论支持,这种状况一直到可比性理论的出现才得以改变。当前的各种环境使企业所处的外界环境复杂多变,为了适应外界环境,企业做出一定的调整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出于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公允性的目的。在企业财务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时,为了免给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理解带来困难,一般都要求前后的财务报告趋于一致。企业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其实并不矛盾,在面对风云变幻的企业经营环境,当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给企业带来的优势和便利远远大于原会计政策的时候,就应该采取政策变更。在这个时候,片面强调一致性不但不利于会计信息的公允性,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所以不能把一致性绝对化。会计活动作为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产物,是随社会而生随社会而长的,财务报表在企业中有很重要的作用,是企业管理者关注企业发展的焦点,是管理者与利益相关者沟通的桥梁。在企业的外部环境和经营目标发生变化时,出于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真实性,企业就要进行政策变更,但界限的把握不是那么容易,但是其实质往往是与表象不一致的,企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更多的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更多的是对企业管理者的考虑,这是人自私行为的表现。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理想的竞争市场是一个公平的平台,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交流没有阻碍,经济体间的信息互通,完全实现信息可得可信。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很容易被市场识破,这样盈余管理就失去存在的必要性了。但是这是理想化的完全竞争市场,事实上不存在,目前的上市公司都是经营权和所有权相互分离的,这样更不会出现信息对称的完全竞争市场。两权分离使得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只能通过企业经营者提供的企业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但很显然这些信息是经过加工处理的二手数据或者N手数据。企业管理者掌握着企业的经营信息,能够运用信息是自身财富最大化,不太可能给外部相关者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管理层进行的盈余管理操作正是借助了信息上的不对称性。

(四)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相关的各类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构成了不同的契约,包括企业管理者、员工、股东、政府、供应商等。为了获得个体利益,不同利益相关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这里主要研究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企业委托人会给企业人设定一组契约,是为了督促委托人和作为报酬的依据。当双方出现利益分歧时,管理当局会用盈余管理方法来维护自身利益。当然委托人对人的业绩考核采取何种什么方法也对企业管理人员的会计政策上的选择产生直接影响。

三、企业应用会计政策变更实施盈余管理的方法

(一)变更存货计价方法

改变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必然会关系到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有一共有四种: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移动加权平均法。这四种方法之间的转换会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发生。利用这种方法的改变进行盈余管理经常出现在上市公司。

(二)变更相关资产的初始计量或后续计量方法

改变初始计量方法也会导致企业会计政策变更。例如,在企业中的固定资产,在初始入账时,是以购买价款或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计量进行资产成本评估的,都是可以人文选择的;企业内部研发项目开发阶段的费用支出是选择资本化还是选费用化,这都会有很强的主观性。

(三)变更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借款费用进行费用化。借款费用的确认会影响盈余,所有改变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也就是进行盈余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

政策管理论文篇(10)

一、加强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策划

职能的策划与设计在组织设计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这里的“上”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战略任务和目标,“下”指的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结构的框架,即承当各项管理职能的各个管理层次、部门、职务和岗位。

1.加强计划职能策划,增强管理的预见性

计划工作是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各级教育行政管理者为有效地使用资源条件、把握发展方向所进行的预测未来、设立目标、决定政策、选择方案的连续程序,是制定计划的管理过程。具体而言,计划职能策划的步骤可以分为七个步骤:①估量机会;②建立目标;③确定计划的前提;④确定抉择的方案;⑤评价各种方案并择优;⑥制定派生计划及相应的预算;⑦计划的执行。

2.加强组织职能策划,注重管理的实效性

工业经济中,教育行政组织结构从机械官僚制占统治地位到特别专案制日益普及的进程,其实就是组织的正式化程度不断降低,等级的垂直分布不断减少的过程,也即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逐步失去市场的过程。

金字塔型的教育行政组织结构有许多弊端:①过度集权化;②组织的中间管理层较多,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③无法根据工作所需灵活机动地调整组织的营运方向。要克服这些弊端,组织结构就应趋向扁平化。

随着我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教育行政效率成为了影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教育行政组织朝着高效的方向发展,扁平化的组织设计有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①结构精简,组织能轻松上阵。②决策权分散到员工手中,一方面增强了工作人员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能自主地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重新配置组织提供的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组织因而既有效率又有效益。③普通工作人员得以摆脱“金字塔”的重负,从工作中体会工作的意义,感受工作的乐趣,并由此激发无穷的创新精神,使工作常做常新,进而营造出整个组织的创新氛围,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3.加强控制职能策划,降低管理的风险性

正如法约尔曾指出的:“在一个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控制就是核实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是否符合所规定的计划、所的指示以及所确立的原则,其目的就是要指出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缺点和错误,以便加以纠正和防止重犯。控制在每件事、每个人、每个行动上都起作用。”控制作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保证,贯穿在计划执行的每个阶段,每个部门,因此,实施控制职能是每一位教育行政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虽然管理对象千差万别,但控制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三个步骤。①确定控制标准;②衡量实际成效;③分析偏差并予以纠正。

二、关于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几个建议

1.坚持教育督导“督政”制度,转变教育行政管理模式

教育督导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对其所属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我国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督政”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显著特征。教育督导作为一种教育行政监督手段,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是教育督导本质和我国国情以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习惯于命令和布置任务,淡化了监督和调控。在整个教育管理的运作中,“计划”占据主导地位,“指挥”、“执行”环节得到了较充分的强化,而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某些决策上的偏差和执行效果的不理想,也助长了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之风。开展“督政”,就是为了加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教育行政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和纠正教育行政工作在决策、指挥、管理上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同时,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许多权力下放到学校,学校办学自扩大,对教育的管理必须从以指令性为主的领导模式转变为以指导性为主的领导模式。实现这个转变,必须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以强化反馈、监督功能为前提。建立教育督导“督政”制度是教育实行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督政”是弥补教育行政管理某些缺陷的有效措施。由于在传统的教育行政管理中,教育部门与同级政府的其他部门之间、与下级政府之间,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因而教育管理中的有些工作,出现“管不到,抓不了”的局面。通过教育督导,代表本级政府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职权,就可以与同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与下级政府形成一种正常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教育行政管理秩序,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法定的教育工作的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落实到位。2.促进教育行政职能的重心转向提高教育质量

虽从静态的角度看,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行使着较为相同的职能,但是从动态的角度看,由于各国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时空差异,造成不同时期的国家和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之间教育行政职能的侧重点不同,这也正是教育行政职能历史性发展的重要表现。由于在那些现代化比较早的国家,教育的发展经历了由数量到质量、由精英模式到大众模式的过程,从数量上看,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年限在数十年前,普遍达到9年以上。如果从普及的角度来看,发展水平则更高。例如美、日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的高中就学率已达到90%以上。因而,教育效能(主要表现为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成为这些国家共同关心的首要问题,各国为此在政策上调整了自己的工作重心。美国自从1983年发表《国家处于危机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质量调查报告书之后,首次全美教育目标的制定、教育标准的全国统一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教育质量委员会、全国共同教育目标委员会的成立等改革无一不在强调:在21世纪,美国的教育政策要进行从机会平等到提高效能的重新定位。

3.注重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

在不同国家中,各级政府之间、国家与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职能、权力(利)划分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是行政化,二是法制化。前者是指这种形式的职能划分缺乏法律基础,任何涉及中央与地方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和变动都是以上级政府的单向命令或两级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因而行政化命令和指示的使用较为频繁,这样也就容易引起摩擦和权责混乱的后果。后者是说这种职能划分有明确和系统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定的内容和程序),职能的变动也要以法律的变更为准绳,以使管理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权责混乱和管理的随意性,更重要的是可以提高管理的效率。教育行政职能作为国家职能的组成部分,它也带有这种形式上的特征和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教育法制化的普及和深入,教育行政职能的法制化也受到重视,如美国、日本等不论是在相关的《宪法》、《教育法》中,还是在专门的《文部省设置法》中,都明确而严格地规定了国家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在教育事务中各自承担的职能和拥有的权力。这对于教育的长期和稳定发展是必要的。例如,日本的《文部省设置法》首先指出,本法的目的是:明确规定文部省主管事务的范围和权限,确定能高效地完成主管事务的组织,文部省以振兴与普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学术及文化为己任,是一体化地处理上述事项及有关在宗教方面的国家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为完成前条规定的所辖事务,文部省拥有下列权限。但是,其权限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包括基于法律的命令)。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

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一个五年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治教的三项重要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今后政府主要运用立法、拨款、规划、评估、信息服务、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进行宏观管理。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创造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和办学行为,保证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育行政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加强教育普法宣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检查。

三、结束语

转变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任务是艰巨的。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进一步加大学习、研究力度,力争取得更大成果,不断把教育行政管理改革引向深入,从而使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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