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专员工作职责汇总十篇

时间:2022-12-13 16:42:17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1)

二、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推荐办法和分级负责制的要求进行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负责地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提供帮助。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的单位,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其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推荐、评审结果一律无效;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评聘工作,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有关组织和经办人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的虚假评聘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不得接收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申报人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认真审阅申报人员各项材料,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学科组)评议结果,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与申报人员接触。违反规定者,取消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各级人事(职称)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职称政策公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公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各级职称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大胆管理,热情服务,廉洁从政。在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申报人员资格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办理等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乱收、多收有关费用。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1995]1号)精神,职称改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未经相应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建立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擅自组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得制发与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相抵触的政策性文件。违反规定者,责令予以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部门、单位有关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2)

(二)划入原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承担的全区全民创业工作相关职责。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

(四)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开发,规划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统一管理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民创业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解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依据《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负责全区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管理工作;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

(八)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落实职称改革的各项制度,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申报及管理服务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十)负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劳动、人事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负责落实劳动保护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8个行政科室:

(一)党政办公室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实施办法;负责区委、区政府重点督办工作任务的协调和落实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调研、宣传和机关会议的组织及决定事项的督办等工作;负责全局党务(纪检)、文电、机要、档案、保密、计划生育、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全局目标责任综合考评和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效能监察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就业促进科

贯彻执行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全区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目标责任制综合考评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区创建创业型城市推进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三)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调任、转任、挂职锻炼、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制度;承担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和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政府系统公务员考核、政府奖励和教育培训工作;贯彻公务员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制度,依法对公务员实行监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实施公务员宣誓制度;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工作;依照组织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依照区政府行政任免办法,办理提请区政府任免人员的有关事项;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完成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负责干部的调配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安置政策,拟订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区属困难企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统计和公务员统计工作。

(四)专技科(区职称改革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队伍建设、继续教育的规划、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上报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负责全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承担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工作;落实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规划;负责专家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工作;实施农村人才振兴计划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申报工作;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以及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人力资源市场科

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行政审批,制定职业介绍的管理规则;负责指导和监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工作;贯彻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制定本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编制全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就业资金申报,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局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担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职责。

(六)工资福利科

落实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的法规政策,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及增加离退休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资晋升审批和工资福利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考评目标奖审核发放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龄、工伤认定工作;贯彻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审核区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区属企业职工调资备案及工资手册审核换发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和人工成本抽样调查、居民和农民工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基层组织机构调查以及县域经济指标汇总统计等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退休审批和相关待遇的落实工作;负责对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异地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区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社保基金监督科

负责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建立健全基金预测预警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规划和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失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办中心等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承担区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八)劳动仲裁科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3)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 (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 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 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 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

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九条 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条 工资。本公司工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工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其中工龄工资、社保医保、医疗补贴、交通住房、午餐补贴另计。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医疗。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住房。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休假。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流动

第二十八条 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 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兼职人员的管理。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 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 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 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 辞职。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章 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九章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三十七条 享受公司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公司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二为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个专业技术人员能在与本人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学习理论,钻研业务,提高素质,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公司设职称领导小组,作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导机构,负责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分厂设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推荐小组,负责分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向公司职称领导小组的推荐工作;制订分厂专业技术人员的设置,评聘方案并提交职称领导小组;以及对分厂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届期满的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适用于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聘任职务限于已取得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且在相应或相近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或考试程序

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相应级别的人事部门核定其任职条件,确认后,推荐到职称领导小组审查,最后报地方人事局,参加其相应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敬业爱岗,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支持公司各项改革。

(二)学历条件

员级和助师级职务:要求中专以上学历。

中级职务: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高级职务: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员级职务:中专或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助师级职务: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工作三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中级职务:大专、大学毕业担任助师级职务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副高职务: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四)能力、业绩条件

员级职务: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助师级职务: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中级职务: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成绩,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高级职务: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工作和业务学习。

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

财会、经济、统计、审计专业的资格取得,需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方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

六、职称外语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凡要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通过一门外语的考试,因特殊情况采取先评候补取得资格者,在聘期内必须通过外语考试,否则不再续聘。

七、职称计算机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试费用的规定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其评审、答辩、考试等各项费用由申报者本人承担。

九、考核及聘用办法

公司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实行两年一聘用,一年一次年度考核,两年一次任届期满考核。

(一)考核原则:强调政治与业务全面考核,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 、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考核政治思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政治思想好2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5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45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评价,考核评语。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九、待遇:聘期内按公司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加快实施科技兴队,人才强队战略,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对职称津贴和技师岗位津贴实行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在岗在编且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和工勤类技师岗位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考核,并享受相关待遇。

(2)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并从事技术岗位的合同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见习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当年度专项考核。

二、考核内容及条件

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个人自评、实体推荐、专业考评的程序,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级别。

1、考核内容分为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1)职业道德主要包括:思想道德、工作态度、事业心、责任心、从事本职工作的上岗情况等。

(2)业务技能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业务工作能力提高情况;计算机应用能力情况;完成工作量情况;掌握专业技术知识情况、反映专业技能水平的其它情况等。

(3)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取得新的技术革新项目、科技成果、、获得专利等情况;培养或指导专业技术人才情况;继续教育情况;受到各种奖励情况等。

2、考核基本条件

(1)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在自己从事的工作领域独挡一面,能正确协调处理各种关系,群众威信高。

②对本岗位职责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工作扎实;能不断提出对本岗位工作卓有成效的见解;能掌握和运用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③工作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能很好地掌握运用专业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④有技术革新、科技成果等;积极、著作、译著、作品等;积极培养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学习先进专业技术知识;室内提交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地市级或省局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不低于两项。

(2)良好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能较好地处理协调各种关系。

②对本岗位认真负责;业务能力较强,工作扎实;有一定的外语基础;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③能胜任本职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地掌握专业技术知识。

④按规定完成技术革新项目、科技成果等;能够培养或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主动学习先进专业技术知识;室内提交报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有地市级或省局及以上科技成果不低于一项。

(3)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端正,有一定的事业心、责任心,能处理协调各种关系。

②能按照要求履行本岗位职责,工作扎实,能操作使用计算机。

③胜任本职工作,能按要求完成工作量,掌握专业技术知识;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

(4)不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评条件:

①责任心不强,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热情。

②不能履行本岗位职责,业务能力不足,工作不扎实。

③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知识不熟练,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3、考核具体条件

各实体部门可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及基本条件,结合本部门、本专业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考核细则,按照考核比例推荐相关人员。

三、考核程序

(1)个人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登记表》交所在实体。

(2)各实体根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等,每年负责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进行专项考核,在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分别按照10%、40%、50%的比例要求,评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人员。确有达不到合格等次条件的人员,可评出适当比例的不合格等次人员。实体写出推荐意见,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党群和人力资源部。

(3)党群和人力资源部将各实体推荐名单汇总后,经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交队行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最终结果。

四、相关待遇

(1)对在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考核中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执行津贴待遇,按照高级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xx元;中级给予4000元、2200元、1500元;初级给予3000元、1000元、600元的标准进行专项奖励;技师按照3000元、20xx元、1500元的标准进行专项奖励。当年奖励金额存入单位人才奖励基金账户,5年后连本带息全额发放,局内部调动人员调出后当月发放基金账户内余额,个人自动辞职人员不发放专项奖励。

(2)加强由我队和省局统一招聘的全日制毕业生的见习期考核,并对见习期的应届毕业生发放补贴,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享受2400元/年,大专学历人员享受1800元/年,期限为一年。中途辞职或因考核不合格未转正人员不享受见习期补贴。

(3)单 位内部变动岗位的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从事的工作一致,将自调动之日的下月起参加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从事的工作不一致,将自调动之日的下月起终 止考核,待取得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再参加考核。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不足一年的,专项奖励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不再享受专项奖励。

(4)参加专项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将停发职称津贴,野外增发部分按原标准执行。未参加考核的单位内聘专业技术人员和处在管理岗位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执行原职称津贴不变。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项考核工作,队每年将抽调相关负责人成立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项考核工作。专项考核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

六、附则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4)

按市人事编制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培训计划,围绕公务员分类管理、聘任制公务员、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工作和政府“服务年”、法治型政府建设以及落实珠三角规划纲要等中心工作开展培训;立足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需要,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抓好四类培训;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围绕提高培训有效性,不断创新培训制度和方式方法;发挥人事主管部门在公务员培训工作中的指导、协调职能,推动各行政机关落实培训工作计划,保障公务员享受参加培训的权利、履行参加培训的义务。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改革初任培训制度。

1.出台公务员初任培训改革方案。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结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制订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改革方案。

2.制定初任公务员能力标准。市人事部门牵头制定初任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各用人部门结合业务需要制定专用能力标准。

3.建立初任公务员培训课程体系和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初任公务员能力标准体系的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各用人部门和培训机构,建立初任公务员培训课程体系,并统筹安排建立初任公务员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辅导为辅的弹性学习制度,以及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

以上三项工市人事部门牵头负责,第三季度前完成。

4.建立导师制。各用人部门按照初任公务员能力标准体系的要求,指定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的业务骨干为专项能力职业导师,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实行专业化职业训练。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市人事部门督促,第三季度启动。

出台指引和办法,引导各机关推行导师制,并对帮带工作表现突出的导师,在年终评优、职务晋升、提供进修机会等方面予以倾斜。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第三季度完成。

开展导师制试点。选择1至2个区、1至2家综合管理部门、1至2家行政执法部门和部分专业技术职位进行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并逐步市推广。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第四季度启动。

(二)在任职培训中,探讨分类分级培训新方式。

1.探索把正处级领导职务与其他处级干部任职培训分开实施的新方式。改革以往将所有处级干部组织在一起参加任职培训的方式,将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单独编班,并针对正处级领导职务特点,建设专门的培训课程体系,重点强化领导艺术、人力资源开发和财务管理等综合性能力训练;培训形式以课题研究和讨论交流为主,教师的主要职责要由“教”转变为“导”。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市行政学院于2011年下半年完成试点,2010年起进入制度化运行。

2.新任科级干部任职培训实行组合式培训。自2011年下半年起,科级干部任职培训实行“通用+专业”的组合模式,专业课程由各用人部门自行组织,通用课程培市行政学院组织。鼓励各个垂直管理系统和行政执法系统按照专业化要求组织科级干部任职培训。

此项工市行政学院、各个垂直管理系统和行政执法系统完成。

(三)在专门业务培训方面,着力围绕重大改革工作开展针对性培训。

1.开展公务员分类改革相关知识培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2.开展聘任制公务员相关知识培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以上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3.开展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改革相关知识培训。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围绕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市公安局,市公安系统处、科级警官和所有人事干部,开展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相关知识培训。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4、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知识培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此项工市编制部门负责。

5.推动各用人部门大力加强专门业务培训。行政机关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2007-2010年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规定完成培训任务总量60%的要求,制定全年培训计划,并于每年一季度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培训计划备案管理,督促各部门将培训计划落到实处。

此项工市、区人事部门督促,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完成。

6.鼓励行政机关各部门就本部门主管业务市人事部门组市各相关部门公务员举办专题研修班。经市人事部门同意的跨部门专题研修班,可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资助。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市人事部门落实。

7.鼓励行政机关各部门组织公务员参加自选培训,自选培训视同专门业务培训任务。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落实。

8.举办高级研修班。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继续联合国内名校举办经济发展、公共管理、行政绩效考核及节能减排等高级研修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高级研修班市人事部门组织的调训任务,各部门要按照要求选派合适人选参加培训。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在职培训方面,着力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普及性培训。

1.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市政府“服务年”活动方案,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组织服务型责任政府大轮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2.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要求,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组织法治政府大轮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3.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珠三角规划纲要全员轮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以上3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4.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中心工作,2011年将邀请参加2008年高级研修班的学员所推荐的优秀师资来深举办不少于10场大型专题系列讲座(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5.鼓励各区、各部门举办的专题讲座市机关公务员开放。对因扩大讲座对象需增加的费用,各区、各部门可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资助。

此项工作由各区、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

(五)在涉外培训方面,重点推进赴港培训。

1.努力推进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具体培训班次将在国家外专局审批审核同意后另具文通知);继续市外事部门,组织公务员参与新加坡等国家举办和资助的境外培训项目(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

此项工市人事部市外事部门落实。

2.重点推进赴港培训。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按照深港合作的部署和深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重点围市管理和社会发展等主题,组织赴港短期研修班(具体安排另具文通知)。各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选拔重要、关键岗位的优秀年轻公务员赴港开展短期研修。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3.“境外专家鹏城讲堂”推出重点面向公务员的专门板块。市人事部门将联合香港金融管理学院、香港理工大学等境外优质培训机构,推出以香港专家为主、重点面向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的系列大型专题讲座。2011年举办不少于8场。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

4.在涉外培训中,继续坚持强制预培训和培训成果“分享法”,提高培训效果,扩大培训受益面。

此项工作由赴境外培训的组团部门负责落实,市人事部门负责督促。

(六)探索网上学习新方式。

2011年,市人事部门将依托现有内网资源和即将建成的人事编制业务网,借鉴香港“易学网”模式,探索网上学习新方式。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视人事编制业务网的进展情况适时推进。

三、整合培训资源,加强培训保障

(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从2011年起,市直行政机关各部门要建立兼职教师制度,从本系统选拔优秀科、处级及以上干部担任兼职教师(可以与初任培训的导师同步推进),为本系统、本单位公务员就专门业务培训授课。

此项工市直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2011年三季度前完成。

2.自2011年起,市人事部门将统一组织兼职教师教学技能提升专题培训班。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2011年组织2期。

3.市行政学院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制度,定期安排专职教师到机关研修,加深专职教师对机关工作了解,提高教学针对性。

此项工市行政学院负责、市人事部门协助。

(二)加强教材建设。

市人事部门将统一整理部分培训班次的研修成果,按照出国(境)培训班、赴港实习交流、学习国外经验、国内名校高研班等专题,分别编辑成册(重点以电子书为主,通过内网供学习),作市公务员培训参考资料。

此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2011年出版3-5册。

(三)加强培训经费管理。

按照国家、省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公务员培训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此项工作由行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公务员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督促落实。

(四)强化培训纪律,端正学风。

1.对初任公务员继续坚持不参加初任培训、或参加初任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办理试用期转正手续。

初任培训改革政策出台后,行政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实际,市人事部门推进改革,以促使初任公务员尽快适应机关工作需要。

2.对处、科级领导干部坚持先培训后任职,或者任职后1年内必须参加任职培训,以提高其领导力和执行力。2011年起,凡未参加任职培训、或参加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试用期转正手续。

以上2项工市人事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3.坚持依法培训,保障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权利,督促公务员履行参加培训的义务。对不安排专门业务培训、不组织公务员参加在职培训、不完成调训任务的单位,市人事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5)

专委会地位作用举足轻重,但实际运行中的问题也是明显的。现以甘肃省人大为例,就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完善建议。

1.专委会与对应工作部门关系问题。专委会与工委的良好协作及服务保障关系,对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十分重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对专委会的设立规定过于原则,只有设置和接受领导的规定,以及“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的任务,还有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的规定,其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则没有规定,即使地方性法规对此也不明确和具体。实际中,专委会审议审查法案、议事决策、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服务保障工作都由对应的办事机构负责,专委会一般不参与工委的具体工作,也不存在领导关系。工作中的责任不清、多头指挥、效率低等问题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制约了专委会工作的高效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提高,这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是不利的。对此,一是依法确定专委会与对应工委的关系。要既明确专委会受理人代会主席团、常委会交办的工作事项任务,又明确负责本委和对应工委的日常工作。从具体工作来看,专委会主任委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对“两委”的党建和内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可以更好地实现专委会的主导地位和各项工作任务的保证落实。二是规定工委的责任关系。要规定工委既向常委会负责又向专委会负责,工委负责人协助专委会领导主持工作机构工作,内设处室是“两委”共同的办事机构,不断促进专委会领导下的责任体制。实践证明,二者运行比较顺畅、履行职责比较好的专委会,都是专委会主导下的运行模式。三是发挥专委会在人大机关中的作用。要完善和改进人大机关内部运行模式。常委会日常工作中需要召开的会议、重要工作安排、征求有关意见建议、对外联系联络等,要突出专委会,更多的工作由专委会来牵头负责。

2.专委会贯彻党组意图加强党的领导问题。专委会工作要认真贯彻人代会临时党组、常委会党组决策意图,自觉置于党组的领导之下,是必须坚持和首要的工作原则。目前主要问题是,对人大如何利用法定权力,促进党委决策部署、党组具体要求落实的方式方法缺乏研究,思路不明,对策不力;又因为专委会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人代会临时党组会和不能经常化列席常委会党组会议,对党委、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有情况不清、精神领会不深和吃不透的情况,以及具体工作抓得不实的现象。如带头促进人代会重要议题审议和落实,对常委会重要工作任务贯彻落实中的创新等,就存在差距。对此建议,一是扩大专委会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参与党组工作的力度。人代会临时党组会和常委会党组会,除重要人事事项之外,专委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专委会既是人代会下属的重要机构,闭会期间又是常委会下属的重要机构,它的行动和作为与党委重要决策事项的落实关系密切,通过列席会议获得事先的知情权,利于具体工作任务落实。二是专委会负责人参加人代会主席团。甘肃人大从2015年起,专委会主任委员全部进大会主席团,扩大参与,提升地位,在人代会的议事决策中,增加了专委会的话语权。三是人大专委会要学会依法促进重点工作落实。对党委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要善于通过地方立法来解决具体的法治问题,通过监督调研来破解政策措施落实中的难题,通过决定重大事项来推进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学习领会精神和表态上,以及落实措施缺乏、泛泛抓落实等。四是建立专委会在履职中的重大事项向党组报告制度。立法中的创制和其他灵活性规定,执法检查中的典型违法问题,工作调研中发现的地方、部门工作问题,代表视察的重要民情事项等,都需要及时向党组报告,这样才能保证下面重要情况和工作落实问题的依法及时上达。五是建立专委会内部研究党组重大工作部署、任务分解落实的工作机制。专委会组成人员虽然人数少,但层次高,要发挥特长和优势,日常工作不能限于一年几次法定会议,要探索建立定期专门的形势分析、问题研究工作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专委会优势,努力促进党委党组重要工作任务的落实。

3.常委会与专委会发挥作用关系问题。常委会和专委会都是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职的主要工作机构。其中,常委会作为人代会的常设机关,它依法履职时,专委会根据安排,按照职能和专业所组织的对相关议案、报告、决议决定草案等进行初审,以及对相关议题进行调研等。向主任会或常委会提出它审议后的意见建议,把好有关议题初审关,促进了权力机关履职行权的权威、效率和科学,是主任会、常委会决策的重要环节,应当说是人大常委会履职的助手。实践证明,专委会只有在常委会的领导下,积极工作,负起相关责任,与常委会协调一致地工作,权力机关才能依法和高效履职。目前二者作用发挥的主要问题是,专委会接受常委会领导的概念宽泛,主要是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事项,缺乏具体规定,这在一定意义上制约了专委会职能发挥;专委会很好地完成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但自身潜在的如专业优势、智慧优势和积极性发挥不够;专委会在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日常事务中,知情了解多于参与和直接介入,其职能、地位有待加强。对此,一是依法对专委会具体工作进行明确。对专委会职能要通过统一制定专委会履职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规定具体任务。如审议常委会交给的议案、“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有关意见建议办理和质询答复、就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直接听取“一府两院”有关汇报和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法规草案及决议决定草案等重要职能,要有工作规定和办理原则,以促进专委会职能的具体化、法制化。二是依法明确专委会与常委会的工作关系。除了法律已经明确的专委会在人代会闭会期间接受常委会领导之外,还要明确专委会是常委会履职的重要参谋和助手,是发挥人大作用的基础,是协助、支持主任会议处理日常工作的重要保证,以此明确责任,明确工作定位,以利于专委会职能进一步发挥。三是对专委会履职服务要多方面。专委会有老领导、有专家学者、有基层的同志,对其履职搞好保障服务是第一位的。尤其是后两者,他们有自己的专业工作,兼职人大,人大工作的信息资料缺乏,日常研读不够,以及人大会议往往临近开会才发通知发材料,客观上令他们熟悉议题不够,参加会议准备不充分,履职不一定到位。常委会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改进作风,改进工作,多途径服务保障专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四是完善常委会内部运行机制。实行专委会和对应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主任委员兼任的工作体制,对专委会的干部考核、重要人事事项等,要让专委会参与并建立同机关人事部门沟通商定机制,不能借故党管人事而避开专委会的用人话语权,以此确保专委会职能的主导权及在人事管理和机关建设中作用的发挥。同时,机关后勤对专委会的保障方面,综合部门应当优先及时,全方位保证。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6)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xx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在工作中,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个学时。

××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xx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7)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1-0031-02

随着经济社会及大学生思想观念的变化发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面临新问题、新情况、新挑战,大力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探索创新育人新途径、新方法,是许多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高校传统的辅导员单一从事学生直接管理的模式也表现出了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变化,难以做到精细化、专业化,而一些高校提出的以导师为纽带的辅导员与班主任协同合作的学生管理工作模式有效地弥补了传统管理模式的不足。

一、问题提出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各高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随着部分高校以导师为纽带的专兼职辅导员加专业班主任协同工作模式的提出,共同打造一支由辅导员队伍、专业班主任队伍、导师有机结合的强有力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队伍,为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打造共同出谋划策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各高校重视。目前较多高校的辅导员专业知识背景一般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毕业,且在学生日常综合管理等方面具有相当丰富经验的高校教师,而专业班主任则选拨了熟悉该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及学习特点、人才培养要求的课任教师,导师则聘请在该专业领域有相当建树、熟悉专业的发展方向及就业市场要求,能对学生的近期生涯发展作出相应指导的人。如保发挥这三者的各自功效,各尽其责,形成合力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话题。

二、辅导员、专业班主任、导师协同工作的优势

1.有利于学生工作的职业化及学生发展指导的针对性。对于刚进入学校的大学生而言,在学习方式,专业认知、心理、环境适应、生涯发展等方面均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课题。随着高校扩招的进行,往往一个辅导员要管理好几个班级,甚至是好几个专业方向不同的班级。辅导员在负责这几个班级的日常管理、思想政治、心理疏导等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专业指导工作,这对于辅导员,特别是所管理班级非所学的相关专业的辅导员来说,无疑是件难事,超出了辅导员的能力范围。

导师和专业班主任的介入能够较好地解决辅导员在学生专业知识指导上的短板。有了导师和专业班主任的介入,辅导员能够充分发挥自己在学生管理方面的专业特长,专业班主任则可发挥在学生专业意识的引领、专业素养的打造、专业知识的提高等方面的专长,导师则在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及就业方面进行相应的指导。辅导员、专业班主任、导师各司其职同时发挥合力,既是对学生综合素养的打造,也使得辅导员和班主任将自己从事的工作同各自的人生规划及职业生涯平台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进而对由于辅导员队伍不稳定、职业发展平台不稳固而产生的队伍流动性过大问题进行有效缓解,同时对于辅导员工作经验积累也大有益处。导师和专业班主任的介入,也是对辅导员学生工作经验丰富、管理知识完备,而专业知识不足的弥补,更重要的是,能让辅导员针对性的释放和分化学生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避短就长,针对学生思想动态和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专项辅导。导师和专业班主任则可更多专注于学生的专业知识学习及人生发展。

2.有利于学生工作专业化。相较于辅导员单一从事学生管理的工作模式,以导师为纽带的高校辅导员与专业班主任的协同工作模式,使辅导员原有繁重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得以针对性的分化与整合,重点改善了多数辅导员在专业上无法指导学生,事务庞杂、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对于学生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局面。加之,高校辅导员多毕业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教育学和管理学等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较为相关的专业,可以实现由以往单凭实践经验向理论指导加经验积累相结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转变,促使了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化,使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真正成为一门具有内在规律可循和方法技巧得以继承创新的教育科学。否则,如果学生教育管理达不到理论化、科学化的高度,辅导员岗位不能作为一个专业技术性岗位进行设置,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不能作为一门专业持续发展,势必会降低辅导员对自身身份的认同度,辅导员看不到工作的真正价值与将来的发展平台,进而把从事此项工作作为今后进入行政职能部门、转岗为专业教师的一个过渡。职责上的划清,职能范围的专注,势必会造就一批在学生管理上的专才,各抒己长,互补其短,有利于学生工作的专业化。

3.有利于针对性的打造学生综合素养。当前许多高校辅导员岗位从业人员所学专业多数与所管理班级所学专业相关较少,对专业特色了解甚少,在单一管理模式下,辅导员会因管理学生过多,难以针对学生个体进行深入具体的交流和引导,同时由于辅导员对所带班级的具体专业特色、学习规律、市场需要以及岗位胜任能力不一定熟悉,对于学生综合素质中的专业素质打造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将选聘的专业班主任和导师多为该专业学科长期从事一线教学的人员,学科背景丰富,对专业及市场岗位需求了解深刻,借助其学术积累优势对学生加以思想熏陶和专业引领,对学生进行专业素养、专业认知、职业生涯规划、学习方法以及就业指导等教育。在此基础上,导师、辅导员与专业班主任职责各有分工、各有侧重,可以做到因材施教,“术业有专攻”。

三、辅导员、专业班主任、导师的职责划分

辅导员、专业班主任、导师在协同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如何分工协作,各自的职责如何划分是当前思政工作中讨论的一些热门话题。以下列举了我国部分学者的看法。

滕怀荣、章小成认为高校班主任的主要职责有:班风建设、班级管理、学习指导、学生成长成才规划四个职责。而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有:思想政治教育、团学活动与组织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学生就业管理五个主要职责[1]。王振钰认为专职辅导员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和学生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开展班风建设、学生党团组织建设、青年志愿者活动以及勤工助学、助学贷款事宜等;班主任则负责学生的学风建设、学业指导与职业规划、就业指导等事宜[2]。冯婵璟则认为,辅导员工作的内容涉及学生党建、学风建设、班团建设、学术社团管理、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科技活动、宿舍管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就业指导、贫困生工作等,其核心任务是思想政治教育,包括日常学生的思想教育、参与和配合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在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团组织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等[3]。陈凯等认为,辅导员工作主要体现在“面”上,其本职工作是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包括学风建设、学生党建、社团管理和助学等方面,以系列活动为载体做学生成长道路上的领路人和人生导师;班主任工作主要体现在是“点”上,其工作原则是:重在熏陶、淡化管理。负责学生的专业思想建设和专业学习,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兴趣,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等[4]。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辅导员、专业班主任与导师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的主要核心职责为前者管思政方向,成为学生思想政治的解惑者与心理困惑的咨询者,后两者管业务水平和专业发展方向,成为学生学业知识的指导者与职业发展的导航者,三者的共同目标是以学生为本,共同打造学生适合市场需要的综合能力素质。各自围绕这两个核心职责及相互配合下的一个共同目标,导师、专业班主任、辅导员各司其责,同时存在工作上的互相交叉与配合支持。

四、以导师为纽带的辅导员与班主任协同工作机制

1.以工作职责为依据,建立导师、专业班主任、辅导员分工协作的长效机制。学校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明确导师、专业班主任、辅导员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和相应的考评、聘用机制。如果三者权责不清、分工不明,遇事相互推诿,工作就无从谈起。明确分工,合理评聘可调动导师、专业班主任、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三者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统一的长效机制。

2.以导师作为纽带,联结辅导员与班主任的工作。当前,部分高校实行的导师制,一名导师承担着一个班级甚至几个相同专业班级学生的专业认知、自身定位、实训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施等方面的工作,指导着学生总体的生涯发展。导师在对相应班级的指导过程中可以综合辅导员和专业班主任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班级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3.以学生为本,打造导师、专业班主任、辅导员之间的合作交流平台。在具体的学生工作中,导师、专业班主任、辅导员不应过分强调各自工作的重点,而应以学生为本,经常沟通、互相协调、优势互补,发挥合力,共同为学生思政工作及人才培养营造良好氛围。在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各自高校的情况、人才培养方向、岗位胜任能力需求标准及学生的实际所需,建立导师、辅导员、专业班主任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比如导师侧重于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就业技巧等方面的指导;专业班主任则主要通过人格熏陶、榜样示范、专业引领等层面对学生产生影响;辅导员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成为学生可以信赖的贴心朋友,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及符合社会需求的心理和行为模式,三者围绕学生这一共同的服务对象各司其职的同时形成工作合力。

综上所述,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大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打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高校各部门的相互合作。辅导员、专业班主任、导师的协同合作之路还需要更多的探索,还需要更多的教育工作者加入到这项事业中来。

参考文献:

[1]滕怀荣,章小成.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协作管理机制探析[J].学术纵横,2009,(9).

[2]王振钰.高校专职辅导员+兼职班主任队伍模式探析[J].高校辅导员学刊,2009,(1).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8)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注重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的原则,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科学评价,向一线教师倾斜的要求,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范围

1.取得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聘任的在编在职人员。

2.在编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已参加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过渡,符合《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规定的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人员。

三、竞聘条件

参加竞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

3.现聘任期内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4.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基本程序和方法

这次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做好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召开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动员大会,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认识,让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充分了解专业技术职务竞聘推荐政策,积极支持参与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

2.成立工作组织。各单位要成立竞聘推荐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竞聘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竞聘推荐委员会主任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要有广泛代表性,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竞聘推荐委员会成员要由全体教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同时,成立监督委员会(或设立监督员),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的全程监督。竞聘监督委员会成员(或竞聘监督员)不能与竞聘推荐委员会成员交叉兼任。竞聘推荐委员会和竞聘监督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二)实施阶段

1.制定竞聘方案。各单位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推荐范围、竞争推荐岗位、岗位条件、竞争推荐程序及办法、时间安排等有关事项。实施方案须经教职工全体大会表决通过,且通过率必须在85%以上。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经批准后由单位组织实施。

2.公布竞聘方案。

3.个人报名。各单位按照竞争推荐工作实施方案,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个人报名。

4.资格审查。竞聘推荐委员会依据竞争推荐资格条件,对报名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

5.民主测评。组织单位全体教职工对参加竞争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推荐并打分。对于群众基础差,威信低,赞成票不过半数者,取消竞争资格。

6.考核评分。由竞聘推荐委员会参照《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计分指导标准》(附件1),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参加竞聘人员的工作业绩、学识水平、资历及教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量化计分。

7.拟定人选。由竞聘推荐委员会根据考核评分情况,按岗位排出名次,依名次从高到底确定人选。

8.公示和聘任备案。各单位对计分结果及确定人选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竞争推荐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填写聘任备案表,经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照《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填报相关申报评审材料,经教育、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公示期间,凡被举报在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规行为且核查属实的,取消当事人的竞聘资格,并追究相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9.签订合同,颁发聘书。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校长与被聘任的教师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聘期为3年。签订合同后,各单位应持有关聘任备案表,经教育局审核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应工资待遇的审批手续。其他待遇由各单位负责落实。

(三)总结阶段

各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结束后,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对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及工作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教育、人社部门。

五、聘期管理

1.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上岗实行聘期管理。聘期应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需要、专业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五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每个聘期为3年,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为5年。聘用时间一般应满一个聘期。

2.有下列情形之一,聘用单位竞聘推荐委员会确认并研究同意,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签订至退休的合同:

(1)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上被连续聘用满1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本人申明不再晋升高一级职务和不再竞聘高一等级岗位的,可签订至退休的合同。

(2)合同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本人申明不再晋升高一级职务和不再竞聘高一等级岗位的,可签订至退休的合同。

3.加强聘期和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各单位应根据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专业技术人员一个聘期结束后,单位应结合考核结果并依据本意见规定及时组织重新竞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共同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竞争推荐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工作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专业技术岗位竞争推荐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政策的咨询解释等工作。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9)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6-0050-02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民主法治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这些成就与党的正确领导和政府的高效执行力是密不可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在政府执行力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也更加凸显出来,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甚至不经集体讨论、履行相关程序轻率做出行政决策,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甚至是不可挽回的损失,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更深深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心。因此,如何更好地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问责,保障行政权力正位、高效运转,这一问题目前已成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我国行政问责现状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党和政府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决心和力度。

行政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原则,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限和步骤,对没有履行或错误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的行政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要求他们承担相应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制度规范。在我国,行政问责依据问责发起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内部问责和外部问责,内部问责主要是指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而外部问责主要有权力机关的问责、社会公众的问责和新闻媒体的问责等,本文主要立足于权力机关的问责,即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问责。近几年经常会看到有行政人员被问责,但就目前而言,行政问责主要集中在突发公共事件领域,在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中,数名失职官员遭问责,纷纷落马,行政问责的理念深入人心,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完善。完善的行政问责制度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政府的形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和威慑作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敦促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起步较晚,发展很不完善,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行政问责还未从国家层面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相应配套措施还不健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深对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二、权力机关问责力度不够

当前权力机关的问责主要是指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问责,根据宪法的规定,第67条第6项、第7项、第8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包括: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这清楚地表明人大及其常委的监督具有最高的法定权威性,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但是,事实上对我国行政机关的监督、问责还远远没能达到法律设计者和专家学者所期望的应然状态,法律实施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之间的差距还很大,人大真正的监督、问责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监督问责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的政治监督职能,如质询、辞职、罢免、撤销、成立针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但这些监督职能仍需进一步强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往往表现出抽象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特点。监督工作仍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薄弱环节,以至于权力机关不可能对政府实施完全的有效监督和控制,这已成为一个困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重大难题,在实践中很少发生政府行政官员因人大的问责而被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情况,即使有一些地方行政首长被引咎辞职或被罢免的,往往也并非是权力机关行政问责的结果,而且大多数是发生在突发公共事件领域。从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组成上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非常注重人大常委会委员组成人员代表的广泛性,而对他们是否具备立法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经验有所忽略,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人大常委会委员变成了一种荣誉职务或身份象征,在客观上影响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目前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看,大多数人员年龄偏高,并且多数是兼职的。一般,除了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以及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外,其余的常委会委员基本上是兼职身份,有的甚至身兼数职,专职委员的比例普遍较低。其中的大部分委员在原所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社会活动也比较多,没有多少精力用于人大工作,即使召开常委会会议,也有一些委员因忙于其他事务而不能参加。他们往往囿于自身繁重的工作或快要退休、精力不足等,甚至把人大的工作当成副业,无法更多地去专注于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同时,兼职委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时,由于对本单位的依赖性过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在履行监督问责职责时往往无法中立,甚至会过多地考虑自身或本单位的利益,缺乏敢于监督的勇气和力度,这大大降低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效果和力度。从目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和学历上看,法律专业人士比较匮乏,学历偏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法规掌握和学习不够,不熟悉人大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参政议政水平不高,履职意识淡薄,工作起来无从下手,审议发言时要么抓不住问题的症结,提不出有建设性、创新性的意见和建议,发言质量不高,要么干脆一言不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途径。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务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政府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监督、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途径,因此,从中国民主政治的长远发展的角度而言,应当进一步强化权力机关的问责,权力机关的问责理应成为行政问责的主体形式,同时对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问责,也是人大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应当真正发挥权力机关在行政问责中的主体地位。

三、强化权力机关问责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法律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大对行政机关有一定的政治监督职能,如质询、辞职、罢免、撤销、成立针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但对于这些职权如何具体去行使,并无具体的程序性操作的规定,监督依据缺乏系统性和约束力,导致在实践中很难得以真正开展和落实,而且实践中也很少发生因人大的问责而使各级政府官员辞退或被罢免的,有鉴于此,应当完善现行立法的程序性规定,为权力机关开展行政问责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撑。

(二)建立人大行政问责委员会

成立人大行政问责委员会作为专门问责机构,统一专职负责联合各专门委员会,形成完备的技术支持,以担负起日常问责工作,从而建立起长效问责机制,对政府的各项工作实施专业化和经常化的监督和评估,从而避免权力机关监督抽象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弊端,为问责提供有力依据,保证人大监督问责权的落实到位,以便更好地提高权力监督效果和力度。

(三)合理配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针对上文提到的人大常委组成人员不科学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合理方案配置人大常委会人员组成,合理确定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的比例,同时兼顾委员的学历和专业,适当提高委员的学历水平和法律专业比例,目前看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程度还不高,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实施人大常委专职化,人大常委的专职化是指在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再在非权力机关的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职务,并且运用政府财政建立专职常委的办公经费账户,使他们既有时间也有条件专门从事常委会的工作,集中精力履行好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推行人大常委专职化,有利于保证委员地位的中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有利于专业化监督职能的发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强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量,实行委员专职化,是提升人大常委会监督问责力度的组织保障。

参考文献:

[1]赵立田.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应当专职化[EB/OL].(2005-

02-01)[2015-03-02].http:///govelect/3441

9.jhtml.

人事专员工作职责篇(10)

一、落实安全责任必须强化责任意识

意识决定行为,没有思想上的充分认识和理解,就不会有行动上的自觉和主动。安全生产也是一样,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就在于从管理人员到员工都要有坚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始终把安全生产做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不折不扣的执行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安全,以严谨细致的作风确保安全,始终保持安全生产的高度警觉,做到天天讲安全,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人人讲安全,真正使安全工作成为一种自觉行动,成为大家共同担当的神圣责任,做到精心、细心,静心,用心抓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强化责任意识,必须明白对谁负责的问题,只有明白这个问题,你才能真正强化责任意识。作为企业的负责人,你的安全生产工作就是对整个企业负责,对整个企业的员工负责,作为一个组织的负责人,你就要对这个组织的所有人员负责,作为个人,你就要对你的家庭负责,作为子女,你要对你的父母亲负责,作为父母,你要对你的子女负责,作为丈夫,你要对你的妻子负责,作为妻子,你要对你的丈夫负责……一句话,弄清楚自己是谁,搞清楚自己该对谁负责,这样你的责任意识才能真正的增强。

二、落实安全责任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制度

举个例子:因为你在施工现场没戴安全帽,安全员罚你50块钱,你口里不说,但是你心里肯定不高兴。为什么呢?我辛辛苦苦干一天也才三两百块钱,你一下子就给我拿走了50块,三两个个钟头的活白干了。但是你为什么不明目张胆的反对呢?因为你知道,这是公司的制度规定的,如果反对,被处罚的可能就会变成100块,甚至200块。所以,明智的你就只有规规矩矩的接受这50块钱的处罚,这,就是制度的力量!所谓“对事不对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我们就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我们公司总经理要和各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签订责任书,各部门的负责人要和你这个部门的人签订责任书,项目经理要和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签订责任书,施工班组负责人要和班组的员工签订责任书,总承包单位要和分包单位以及劳务队签订责任书,分包单位对自己下面的班组签订责任书……签订责任书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这样每一个层级,每一个人员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形式,才能都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

三、落实安全责任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执行力

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是不是就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呢?肯定不行!不管你制定了多好的制度,不管你签订了责任多么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你把它只是放在档案柜里,只是把它用来应付有关部门的各种检查,那你就是本末倒置了。因为制定这些制度和签订责任书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安全生产的作用,为企业和个人获取经济效益提供保障。如果这些制度和责任得不到落实,你的经济效益就得不到保障。实现安全目标,成就于每个人、每一天锲而不舍的执行力之中,舍此别无他途。如果由一个人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就会影响到整个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因此,安全生产也存在“木桶效应”,只有做到人人安全,才能实现整体安全。执行的过程就是抓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落实的过程。再高的目标,再好的措施,如果执行不解决、落实不到每个岗位、每个人的具体行动中,目标就会落空,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不论从客观上看,还是从主观上看,安全管理涉及的主要因素是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人,安全生产违章操作的是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是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是抓人的落实,抓人的执行力。怎样提高执行力呢?两个字:服从。局部服从整体、个人服从集体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是一种大局意识。如果认为指令有问题,就应该停止执行而不是随意变通。需要员工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时候,每个员工都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但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旦制定就相当于企业内部法规,企业员工就应坚决服从,认真执行。

(一)提高执行力,领导是方向

提高执行力不仅仅是一般操作人员的事,领导既是安全生产决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而且是典范的执行者。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决策和规章制度,其执行力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其他人的执行力。因此,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对安全生产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地、不折不扣地去执行。通过以身作则的良好个人安全行为,使员工真正感知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感受到领导做好安全的示范性,感悟到自身做好安全的必要性。领导是“风向标”和“晴雨表”,领导的行动具有带头作用、方向作用、引导作用和示范作用,领导一定要坚持原则,对各种违章行为敢抓敢管,无情的管理是最大的有情,严格管理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放松管理就会害人误事。

(二)提高执行力,班组长是关键

班组长在执行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制度落实的直接指挥者、执行者和监督者,态度要坚决、纪律要严明、处罚要严格,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提高班组执行力对于班组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是:有助于形成班组凝聚力,有助于加强班组战斗力,有助于提高班组竞争力,有助于开拓班组创造力。

(三)提高执行力,员工是基础

所有员工都应把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就不会有“三违”行为发生,就会做到“三不伤害”。一个员工不论在什么岗位、进行什么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选择责任还是选择借口,表现了一个员工的工作态度。选择责任,执行规章制度,这是对每个职工的基本要求。安全无小事,但体现在每一天、每一个细小的重复的操作上,这些看似简单而平凡的小事,如果长期坚持反复做好就是不简单、就是安全,就会体现员工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细致的作风,敬业的精神和脚踏实地的务实态度。安全工作就是不找任何借口的执行,只要全体员工在工作中都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制度、严格遵守规定,就会提高整个企业的执行力,各项安全措施就会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安全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四)提高执行力,必须会安全。

经常听到有人讲每一个人都要从“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我认为,这还不够,还必须进一步,达到“我会安全”。达到了我会安全,才能保证“我能安全”。那么,怎样做到“我会安全”呢?要使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做到“我会安全”,企业的各个层级就要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各类安全基础知识。每一项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制定施工组织计划的时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且要由负责技术的管理人员向分包或者劳务队伍进行交底,分包或者劳务队伍必须向班组交底,班组必须向每一个作业人员交底。交底的内容就是这项工程中会出现哪些安全不安全因素,采用什么样的措施来防范和消除这些不安全因素,让每一个参与作业的人员都学会和掌握防范措施,达到“我会安全”。这就是所谓的“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源的应对措施也是这样操作)。当然,学到了“我会安全”的本事,还不一定能做到“我能安全”。要达到“我能安全”,就要把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牢牢记在心间,应用于施工作业之中。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做到用心去做好安全。这就是做到天天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能安全”。

(五)提高执行力,要充分发挥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

我认为,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监管的人员,要真正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先清楚自身定位,既发挥专业特长,又不越俎代疱,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好领导者的顾问与助手,做好员工的良师益友。

首先,专职安全员是领导者的顾问与助手。有观点认为,人人都抓好了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被缩小,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什么事了,该统统下岗回家了。我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也做不到的。譬如:“安全员”不用再背别人过马路了,他们都已是自己能过马路的正常人。“安全员”干什么?有如下工作:制定过马路的“交通法”;提出各种诸如“在哪画人行横道线”、“在哪设红绿灯”、“在哪架天桥”的建议和意见等等,以保证大家能够快速的安全的通过马路。杜邦公司对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的作用是这样描述的: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人员是安全表现的重要贡献者,对于一个风险较大的组织是不可缺少的。专职安全人员应该是各作业区技术、经验、安全技能和知识最丰富的人员(杜邦公司,技术最优秀的人去做安全工作);专职安全人员的责任是提供各种安全咨询,协调安全作业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是本级生产指挥者的得力顾问和助手,而不是安全工作的指挥者和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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