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信贷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11 10:43:54

消费信贷论文

消费信贷论文篇(1)

1引言

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在汽车融资销售方面,以美国为例,汽车金融公司占39%,银行占26%,其他机构占35%。在国外,银行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的优势已逐步被其他金融机构所取代,因为其他机构相较于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它们更多的是与汽车公司的利益紧密相关,在汽车行业不景气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的考虑,会逐步收缩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相反,其他机构由于与汽车公司的利益休戚相关,不但不会减少信贷规模,还会以零利率的汽车贷款换取汽车销售的增长。其次,在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方面,其他机构也比银行具有更多的优势。风险控制、业务营运等方面,其他金融机构都形成了一套独立和标准的业务系统,不仅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体系,不仅降低了信贷的风险,而且也扩大了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销售的增长。为降低汽车信贷的风险,国外已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汽车信贷社会服务体系: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抵押登记部门、催收和追缴部门、旧车拍卖中心等,这些机构大大降低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成本,减少了汽车信贷风险。健全科学的资信评价体系,是保证汽车消费信贷的关键,是促使汽车公司正常运作的重要环节。国外的信用机构采用的是高度的货币电子化将个人消费信用档案、个人收支状况等重要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比较全面的资料[1]。为了进一步降低信贷的风险,对融资的车辆要求设定抵押权或取得所有权,要求购买者对融资车辆购买保险,要求经销商及主要股东对融资合同做连带保证,并对逾期未缴款客户进行催收,并且通过健全的网络系统对有效追踪催收后客户付款情况进行及时记录,以便以最快方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债权。

2.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证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汽车消费信贷、汽车工业发展的关键。在美国,统一的《商法典》、《贷款条件表示法》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法》等相关法律,对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担保责任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汽车消费信贷的流动抵押权、分期付款融资与汽车消费信贷相关问题均做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在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则对通商产业省的责任进行详细周全的介绍,着重于对分期付款销售的监控与调节,保护购买者的利益。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大大提高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运转效率,减少了贷款呆帐的风险,避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秩序的混乱。

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高级消费用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消费信贷的兴起,国家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汽车消费金额的60%~70%都依赖于贷款。然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比较晚,汽车市场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的相比,特别是中国汽车金融市场起步不过10年,还存在着包括市场主体、服务产品单一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和不规范等问题。

3.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比较单一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目前开办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机构,约占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95%。医学论文而其他相关的金融机构由于受资金来源限制较大,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到5%。这些都不适应汽车工业发展的要求。

3.2汽车消费信贷服务质量低

消费信贷其实是一种金融服务,所以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该市场的发展。所以,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单指将车卖出,还必须将售后服务纳入这一过程中。目前,多数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已清楚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均以自营或联合等不同的形式提供汽车销售一条龙服务和售后服务。然而售后服务的深度与细致度方面,国内与国外之间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3.3风险防范机制不规范

金融机构从事消费信贷业务都把防范风险、保证安全放在首位。金融机构贷款与否,首先要考虑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偿债能力及资信状况都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这就极大的缩减了信贷的规模及范围,从而影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与壮大。在信用制度不完善而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降低汽车消费信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办履约保证保险[2]。然而,保险公司这时既要承担车贷保险的风险,又要承担道德风险,巨大的风险则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极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而延缓了汽车销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还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尽管《贷款通则》、《担保法》针对消费信贷有一些介绍,但还没有形成汽车消费信贷的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成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无章可循,而且一旦借款人违约,会出现耗时耗力、执行难的局面。相对于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尽管受到现行《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保护,但是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完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1)在汽车消费贷款方面,应该打破银行一家独汽车市场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有关统计显示,从发达大的现状,当然单纯采用国外的措施(商业银行退出大部分市场份额,让汽车专业金融公司占居主导地位)也是不明智的。我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采取适当可行的方法。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合作打开市场,利用银行资金充足的优势,把资金贷给汽车金融公司,由汽车金融公司做贷款零售,银行与其共同分享利益。在汽车信贷服务质量方面,应尽量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开展购车储蓄、融资租赁、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汽车旅游信贷等业务[3]。这些举措不仅推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汽车销售的迅猛发展。

(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体系应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贷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资信水平、财产状况、收支状况调查与评价;贷中的工作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观察是否及时的偿还贷款,财产状况有无重大变故等;贷后工作则是对个人信用风险处置,并对其结果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车贷险的风险广泛复杂,单凭保险公司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而由于贷款银行的业务比较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学的方法是加强多方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形成一个联盟,共同拟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这样就可以借助银行资金的优势、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经销商的担保,减少风险,化解危机,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4]。

(4)应进一步建立与汽车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贷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能够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英语论文健全的法律制度应该对个人的信用制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对消费者的还款行为的监控责任也应进行明确。

5结语

汽车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它不仅可以调节汽车供求矛盾,而且可以提高居民购买力、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我国汽车市场而言,我国己经形成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对于有效地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玉泉,卞江生.论保证保险[J].保险研究,2004(5):1-6.

消费信贷论文篇(2)

1、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缺乏安全感

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服务时,面临着多种风险,如生理风险、金融风险、功能风险、心理风险。消费者自然想让风险最小化。但是,因为信贷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交易行为,大多数消费者对此毫无经验可言,因而,进行这种购买带有更大的风险[3]。其次,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比较复杂,除对诸如国有商业银行外,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如零售商等)的资信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因而,对经营者存在不信任感;再次,随着经济转型,改革的深入,人们原有的一些福利在调整,而且医疗改革、教育改革等多种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改革未来发展形势不明朗,预期消费中不可知因素太多。加之职业的不稳定性加剧,量收入减少,发生支付不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如生存权能否得到保护?多大程度的保护?诸如此类的问题没有明确。最后,信贷消费合同一般是由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其可能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消费者,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经营者完全可能利用格式合同处心积虑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诸多因素使消费者对信贷消费产生不安全感,感到风险太高,毕竟消费安全是消费者关心的首要问题,“如果感到风险很高,消费者自然不会购买。”[4]。

2、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

对于消费者来说,我国目前信贷消费条件太苛刻,一是信贷消费付款期限较短,小汽车一般为一年,住房按揭一般是10~20年,最长的也仅30年。这要求消费者必须有高收入,以北京市为例,目前能够享受信贷消费的知识分子大多是公司或行业内的高薪者,其家庭月收入多在5000元以上,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每月近2000元的还贷费让他们有心无力[5]。以南阳市为例,目前一般家庭的月收入800~1500元,要支付上千元甚至数千元的信贷款是不可能的。仅此条件就将绝大多数消费者排除在信贷消费之外,无怪乎信贷消费难形成规模,从而拉动经济发展,另外还有诸如职业、年龄,甚至户籍等条件限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1)我国至今并未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用存在担心;(2)经营者惧怕提供周期更长的信贷,总希望能尽快地收回债权。以住房按揭为例,我国目前最长的也仅30年,而发达国家在十五年前就推出了长达140年之久的住房按揭。有人认为是因为我国消费者收入太低,实质上,收入高低只是相对于信贷付款而言,如果周期更长,相应的定期支付的还贷款也就越少。

3、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等

信贷消费机会均等是指消费者在同一信贷消费条件下,享有同等的获得信贷消费的机会。这是法律平等、公平价值在信贷消费问题上的体现。其中的信贷消费条件根据信贷消费的特征,只能以消费者信用、偿债能力为依据。而目前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机会不均等,主要是全国性或地方性的信用监控制度未建立起来,对不同户籍、职业、年龄等的消费者的信用难以长期持续监控,经营者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常常还将职业、年龄、户籍等作为信贷消费条件,从而造成不同职业、年龄、户籍的消费者享有的信贷消费机会不同,如南阳市一些银行规定外地人的住房按揭不予办理。此外,信用评价不科学,信贷消费条件不公开等因素,也使消费者可能受到歧视,且无申辩机会。

二、我国信贷消费的法律对策

加强信贷消费立法是消除我国目前信贷消费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基本对策,这是由法的功能所决定的。通过立法,应当建立健全下列一些主要的法律制度。

1、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

债权让与,即债权人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6]。近代各国民法均承认,债权原则上得为让与。我国《民法通则》191条也规定债权人可转让债权,但该条要求经债务人同意。《合同法》第79条则规定,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我们认为,信贷消费之债权转让,应当与一般之债权转让有所不同,其一是受让人资格应作限制。因为信贷消费之债的关系乃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信用的基础上,因而应当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蒙受交易便利或交易安全之损害,否则,会增加交易成本,必然会降低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安全感。因此,受让人应当是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金融公司等),因为金融机构布局、交易规则、资信等都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证交易安全,可以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但是如果债权人、受让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其就不愿转让债权,因此还必须对转让方式予以限制,一种是金融机构间债权的转让与继受,双方根据持有债权的时间合理公平分享利益和风险;第二种是贴现,即提供信贷消费的零售商等非金融机构,将信贷消费票据(这里指广义的票据)或合同予以转让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低于票据或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将货币兑付给转让方。这个比例即为贴现率。这两种转让方式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债权人乐意转让债权,而不致于对消费者强行索债;同时由于债权人可随时将债权转让而收回资金,因此,也愿意提供更长期的信贷,有利于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成本。2、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社会意义在于维护民事流转与商事交易的安全;对债务人而言,可以保护债务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供养人的基本生活,同时,可以使诚实而遭遇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的深渊中解脱出来,去创造一个新的生活。因而日本法把破产法称之为“更生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的。正因为如此,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鼓励消费者信贷消费。但是,如果经营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经营者将不愿提供信贷消费或提高信贷消费条件以阻碍信贷消费,因此,个人破产制度还必须保护债权利益。实际上从债权人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人不得不倾其家产、尽其所能,切实承担起偿债责任,克服那种拍拍胸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不要拉倒,一笔勾销’的社会现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得以实现。”[7]但从我国目前来看,由于个人信用监控制度不完善,市场经济不成熟,个人对自己信用的轻视,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立法和执法的不完善,为了使经营者提供信贷消费的积极性不受到遏制,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应当强化立法和执法,加强对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的查处,并且将恶意信贷消费、破产欺诈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追诉时效延长至5~8年。

3、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

为防止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各国法律建立了对格式合同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体制,一是对格式合同条款的审查制度,此方式旨在事前预防;二是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制度,这种方式强化对整个交易过程的监督;三是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一些普遍适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这种方式也旨在事先预防。这些监管方式“有利于克服狭隘的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局限,保证一般契约条款的公正性。”[8]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作出一般规定,但未规定监管制度;而一些特别法,如《保险法》则规定采第三种监管体制。实际上,单纯的事前预防是不够的,应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结合起来。因此,将第三种体制与第二种体制结合起来,作到对重要的格式合同条款由专门机关统一制定,对所有格式合同由相应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在相应的机构中,必须要有相当数量的消费者代表,才能保证所有格式合同的公正性,及时纠正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条款,确保信贷消费安全。

4、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监控制度

消费者的信用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得分法。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要公平地评价和长期持续监控消费者的信用,首先应当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系统。评价系统应包括下列因素:消费者的职业状况、收入状况、银行帐户的大致数额和地点、赊帐或其他债务、付帐习惯、婚姻状况、诉讼、交易记录及品质、习惯、道德等因素。还应当确定这些因素彼此间关系,在评价系统中的权重等。其次,建立专门机构评价监控和经营者自己评价监控体制。专门机构是独立于特定经营者的信贷消费服务机构,它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与客户或用户)的关系,它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信用报告而获得酬金。经营者自己评价与监控则由经营者根据自己的评价系统和方式来评价和监控。再次,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程序制度,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专门机构信息收集一是自行调查,如采访邻居、朋友、同事以及调查过去交易记录等;二是与客户形成互动关系,客户将消费者的有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将对消费者的评估结论和监控情况提供给客户,客户再把有关信息提供给专门机构,如此循环。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一般都根据过去经验的统计,或作主观评估。在合理程序中必须建立对消费者的不利信息通知制度,也就是在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中,如果某些信息(包括过时信息)对消费者不利,可能会对信用评价结论产生不利影响,则应将这些信息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对其作出解释或予以纠正。专门机构的评价与监控是通过大量客户与机构长期持续互动,从而占有大量的动态信息,对任何消费者的评价系统标准相同,因而评价结论更公正,保证不出现歧视。经营者的自行评价与监控的信息来自自己与消费者的交易记录,信息占有量较少,且可能不持续,因而评价的科学性很值得怀疑。因此,应当建立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专门机构作为消费者信用评价与监控的重要制度。通过科学的评价与监控制度,可以对消费者的信用作出公正评价,从而消除经营者对消费者信贷经营的担心和确保消费者信贷消费机会均等。

5、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制度

为保证信贷消费机会均等,应当建立公平的信贷消费条件,提供信贷消费的经营者关心的是消费者信贷能否顺利得到偿还,而保障消费者清偿债务的是信用和清偿能力。因此,信贷消费条件主要以消费者的信用和清偿能力为条件,而不得以性别、学历、种族、宗教、民族、肤色、年龄、婚姻状况、户籍等作出歧视性规定。美国的《信贷机会均等法》、《B条例》对此作的明文规定,可资我国借鉴。其次,信贷消费条件应公开。“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公开信贷消费条件,可以监督信贷消费条件是否有歧视性条款,同时建立消费者的申诉制度,如果消费者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有权向有关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诉,直至诉讼。

综上所述,通过立法,建立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格式合同监管制度,消除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的不安全感。建立对破产欺诈和恶意信贷消费民事诉讼时效延长制度,信贷消费之债权让与制度,科学的信用评价和监控制度,使经营者愿意提供更长期限的消费信贷,降低信贷消费条件和交易成本。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制度和监控制度,信贷机会均等制度,消除信贷消费机会不均的障碍。从而使大多数的普通的消费者敢于并且有机会、有可能获得信贷消费,信贷消费才可以逐渐成为规模,真正拉动经济增长。

注释:

[1]娄祖勤.《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出版,P1~2;

[2]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三季度货币执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文告》,2002年第23号第3页

[3][4](美)J.布莱思.《消费者行为学》,北京:中信出版社,1999年出版,P39

[5]张玉玲,李晓露.“知识分子眼中的‘信贷消费’”,载《光明日报》,1999年8月23日第6版.

[6]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P69.

[7]曹思源.“论现行破产法的修改”,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4);

[8]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P272.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2、黄勤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消费信贷论文篇(3)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迅猛,旅游消费信贷也应运而生,它是旅游者向银行借款用于个人旅游消费的一种信用消费形式。据统计,2006年中国国内旅游人数超过13.8亿人次,全年旅游总收入达到8800多亿元人民币。在此形势下,商业银行积极拓展新业务,大力发展旅游消费信贷业务对我国金融业和旅游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自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银行业开展了多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然而目前我国开展旅游消费信贷业务的银行却不多,即使有些银行开办了这一业务,也是发展得极其缓慢。据了解,较早推出旅游贷款业务的中国工商银行已经不提供单独的旅游贷款服务,将旅游贷款与其他一些品种贷款一并归入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此外,2005年中国农业银行叫停了包括旅游贷款业务在内的5类个人贷款业务。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证明,旅游消费信贷能够实现银行、消费者和旅游业“三赢”,在我国却没有形成应有的热潮,针对其原因和我国今后大力发展旅游消费信贷的对策,本文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个人旅游消费信贷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1、旅游信贷消费主体

(1)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从消费者心理角度分析,中国目前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还没有达到使旅游贷款蓬勃发展的状况,这种情况的转变需要多方面、长时间的努力。贷款旅游与贷款购房、买车相比,所不同的是,我国的消费者认为后二者与日常生活密不可分,是生活必需品,而前者是一种奢侈消费。因此,消费者愿意贷款购买必需品,而不愿意去贷款享受奢侈而徒增负担。少数能够接受旅游贷款这一观念的人又普遍收入较高,不需要借钱旅游。

(2)消费者收支预期不确定。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大调整时期,不合理的就业制度、福利制度等旧的体制正在消失,但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到位,人们对于未来的收入、支出缺乏准确的预期,产生和增加了对未来的担忧。另外,购房、子女教育、医疗数额较大的支出,需要消耗数年甚至数十年的积累。正是对未来收支预期的不确定,消费者会选择将省下的钱存入银行,以防万一,而不是贷款旅游了。

2、旅游信贷消费提供者

(1)利益驱动乏力。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当然应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所以商业银行往往青睐盈利较大的信贷项目,普遍对金额较小的旅游消费信贷业务积极性不高。业务量小且风险难以控制,是商业银行慎重发展旅游消费信贷的主要原因。

(2)信贷申办程序过于复杂。目前的消费信贷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就制约了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贷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而旅游信贷的需求往往是突发性的,烦琐复杂的信贷申办程序必然影响贷款方和借款方的积极性。对每笔贷款,银行要求出具的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很多;贷几千元有的甚至还要提供担保、办理抵押、评估等手续。繁琐的手续造成较长的申请周期(至少10天),此时,消费者可能尚未确定是否出游或出游的具体线路,当然不可能去申请旅游贷款。这种过于复杂的信贷申办程序严重制约了消费者的信贷热情。

(3)旅游信贷消费的环境。信用机制不健全,信用丧失是我国社会的最大浪费。商业银行虽然吸纳了大量储蓄,占有大量闲置资金,但却不敢轻易贷给个人,即使要贷也只能通过担保、强化申请审批程序等措施,从而达到防范和降低风险的目的。旅游分期付款可以让很多暂时没有很好的经济基础、却对旅游有需求的人进入旅游消费的行列,但是在信用机制严重缺失的情况下,这个业务在风险控制上存在很大的难度。旅游作为无形的服务类消费品,在抵押上没有完善的保障。房子或者家电是有形的消费品,如果贷款者还不起贷款,可以收回房产或者家电来弥补或降低风险。但在旅游产品的消费过程中,银行却没有办法用物质的形式降低风险。

二、培育和发展我国个人旅游消费信贷的对策思考

要使旅游消费信贷在我国真正发展起来,除了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外,针对旅游消费信贷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1、正确选取旅游消费信贷的市场定位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目标消费人群。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支撑市场的主体是中等收入阶层。所以,在旅游信贷消费对象的选择和拓展上,应将中等收入阶层和有较高消费预期的青年消费群体作为我国旅游信贷消费的主体,着力启动他们的消费信贷活动,并根据他们的经济承受能力和消费倾向来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其次需要考虑的是旅游消费的类型定位,应该着重从境外旅游入手。中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出境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存在一定的差距。利用旅游消费信贷,实行分期付款,是一种很好的平衡手段。

2、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消费者对未来收入的预期

消费者未来收入预期越高,其消费信贷承贷信心就越强。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个人负担的支出范围急剧扩大。居民支出的不确定因素和心理压力随之增加,进一步导致了消费意愿下降、储蓄意愿增强,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劳动保险、医疗、住房、养老、教育等制度改革尽快明确和定型,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稳定和改善消费者对未来的预期,使他们可以自然地借助消费信贷的方式,满足当前的需要,从而推动个人旅游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3、更新银行的经营理念

银行要认识到个人旅游消费信贷必将成为业内竞争的一个领域。银行要加强旅游消费信贷的宣传营销工作。旅游信贷刚刚起步,银行方面宣传甚少,众多旅游消费者对信贷消费知之甚少。银行可以与旅游部门联手推动,加大信用消费的宣传力度,使人们逐步认识、了解、接受旅游信贷消费。政府、金融机构、旅游企业和媒体要加大旅游消费信贷的宣传力度,普及信贷消费知识。应正确引导一些人特别是青年人,培养正确的消费倾向;引导青年人消费结构的转变,多在购书和游历增长知识,这对于提高青年人的整体素质大有裨益,同时也给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和氛围。

4、简化银行信贷手续

银行应扩大营业服务网点,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在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信贷手续,让大多数有偿还能力的消费者感到旅游消费信贷手续方便。目前,银行可以大力发展旅游信用卡消费。信用卡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多次透支,不受时间、地点、支付对象的限制,具有“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特点,是其他信用方式不可替代的。据了解,信用卡分期支付旅游费用的业务现在已经开始逐渐在一些商业银行中展开。例如,招商银行同全国近百家旅行社合作,全面推出境外游免息分期付款业务,消费者持招行信用卡,无须担保即可申请参加分期付款线路。总之,银行可以在防范风险、考虑自身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各种简便手段培育和发展个人旅游信贷消费市场。

5、加强协作,建立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

我国现行的个人信用消费是在尚未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情况下推行的,银行不得不设置很高的贷款门槛,阻碍了个人消费信贷尤其是旅游消费信贷的增长。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个人消费信用快速认定系统。可以从如下途径切入:一是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根据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数据收集,汇集潜在的旅游贷款申请人年龄、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信息。二是划分个人信用等级。根据不同的指标体系,对个人信用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三是根据前述分析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贷款和额度大小,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快速认定系统。目前,仅有上海等少数城市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对居民的个人信用进行评级打分。如果有一套完整的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个人消费信用快速认定系统,对于促进个人旅游消费信贷将大有裨益。

6、发挥旅行社在旅游消费信贷市场中的中介作用

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希望手续简捷,银行面对的是极其分散的客户,旅行社可以作为旅客和银行的中介机构,可以借鉴汽车经销商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经验,将过去消费者自己到银行去办理贷款手续变为通过旅行社来办理,可以免去贷款者诸多不便。同时,旅行社担任借贷双方的中介,可以充分利用所掌握的消费者资料,一定程度上帮助控制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旅游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商业银行应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和消费者沟通,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旅行社的中介作用。

三、结论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信贷消费形式的运用与发展,是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个人旅游消费信贷有助于提高我国公民的生活质量,又可以为银行开辟利润来源,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只要商业银行、政府、旅游企业以及社会各界统一认识,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措施,我国个人旅游消费信贷一定会有较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从海:消费信用理论研究与经验考察[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许金超:大力拓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1).

消费信贷论文篇(4)

西方人将旅游当作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福利和各项保险健全,没有存款也要休假外出旅行。中国人则不同,相对于攒钱购房来说,旅游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旅游贷款不象住房贷款那般火爆,是因为后者是为了一家人安居乐业的百年大计,而前者只是为了逍遥一刻的眼前快乐,大多数生活水平尚未步入小康的消费者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尽管政府大力提倡居民进行信贷消费,但现实的信贷消费形势并不乐观。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调查,半数居民并没有消费信贷意向,与此同时,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消费群体接受消费信贷的倾向也有所不同,愿意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人群比例很低,这多少表明了国人对待生活的务实心态,正是这种心态阻碍着旅游信贷业务的开展。

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制肘旅游信贷消费

信贷消费的全新理念虽然在某些领域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制约消费信贷的瓶颈问题。目前的信贷消费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对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十分不利。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借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

由于旅游的信贷需求是突发性的,短时间内办理完成并不容易,贷方和借方的积极性都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急需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满足百姓的信贷需求。

银行的服务质量和营业模式导致旅游信贷曲高和寡

手续繁琐令人生畏。消费信贷手续非常繁琐,通常都有十几道关卡,作为消费信贷家族成员之一,旅游信贷自然也不例外。一般说来,想借旅游贷款的游客需提前二三十天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其间需要往返银行多次,并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文件、证明、担保。也许将来旅游贷款门槛放低之日就是旅游贷款大受欢迎之际。

贷款业务覆盖面狭窄。旅游贷款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桂林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和旅游业发达城市中的商业银行开办,而在中小城市里此项业务尚是一片空白,因而相当一部分有实力、讲信用也有旅游意愿的潜在游客只因身在中小城市想办理这项业务也只能望“贷”兴叹了。

贷款方式呆板单一。旅游贷款一般都是由银行和旅游公司(旅行社)联合推出,借得贷款的旅客一般是拿不到现金的,只能跟随银行指定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组成的旅游团随行。旅游者若不想随旅游团一起行动而是想单独自由自在地去饱览风光、指点江山,银行通常会婉拒他的贷款申请。这种单一的信贷模式将大批消费者拒之门外。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对策与措施

健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消费信贷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使旅游信贷消费逐步走上法制轨道。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共享网络,实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促进信贷消费,规避金融风险。此外,要支持、引导建立个人资信调查和置业担保等中介机构,尽快全面启动旅游信贷二级市场,为旅游者实现自己的旅游愿望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信贷消费环境。凡涉及旅游信贷消费的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都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形式高效、便利的旅游信贷服务;银行要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沟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加大信贷消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普及信贷消费知识,逐步转变国人先积累、后消费的传统习惯,引导其树立借助信贷工具,适度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以有效增加旅游的即期消费。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商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启动和推进旅游信贷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制约症结,加大信贷消费工作力度。保险公司可以介入信贷消费,开办履约保险项目,分散信贷风险。

此外,要密切关注旅游信贷消费这一新课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引导旅游信贷消费健康发展。旅游信贷市场前景广阔

旅游消费在我国目前已成为重要的消费热点,旅游消费市场的启动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对旅游消费主体而言,决定旅游消费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一是有钱,二是有闲”。目前对国内市场来说,耐用消费品已趋于饱和状态,人们的旅游动机和需求日益旺盛,这就要合理地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旅游消费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人们进行旅游消费,对于收入不高、积蓄有限、收入来源稳定、有一定还款能力且有强烈旅游欲望的个体消费者而言,旅游信贷就是一项很好的措施。有专家认为,贷款旅游的前景应该不错,刚工作或刚成家的青年人将是旅游信贷的主要选择者。另外,境外旅游花销较大,随着出境旅游业务的不断增长,也使旅游信贷显露出光明的前景。可以预见,旅游信贷消费在不久的将来也是肯定有前景的,也许旅游信贷消费也必须经过一段寂寞日子以后才会逐渐红火起来。尤其是中国的入世,受到国外信贷消费观念的影响,旅游信贷肯定蕴藏着比较大的市场潜力。

市场培育尚需时日

这些年,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却掩盖不了一个事实: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悬殊太大。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没有多少人能在一年内潇洒地举家出游几次。就是一年外出旅游一次的,也多是中高收入阶层。真正需要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只能是积蓄不够、收入较低的人群。在大多数普通百姓心目中,旅游消费还不是生活中必须的支出项目。

不少消费者对贷款出门旅游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但限于贷款手续的繁琐和贷款期限太短,还贷压力太大等因素,最终也不得不放弃了选择贷款出去旅游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很少将旅游贷款直接贷给个人去旅游的贷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的兴趣。银行的贷款条款上大多规定贷款只限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也即旅游者的旅游只能是跟团,要是为了贷款而放弃了自己的旅游的自由空间的话,有些消费者就不会去考虑办理旅游贷款了。由此看来,在很多消费者的心理上,对旅游贷款仍然抱着一种不办要比办的好的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旅行社(旅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还没有把“旅游”当作真正的商品在操作,还没意识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是拓展市场的有效之举。例如,婚庆消费是信贷介入的一个契机,现在无论农村、城市,无论年轻人还是长辈,婚庆借贷并不被视为奢侈性消费。在这方面,旅行社就应积极探索。

一些经济学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实行假日休息制度,给国民的出门旅游提供了时间上的较大许可,特别是出境旅游现在已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首选。但一次支出一笔数额较大的出境旅游费用,也让一般的家庭在经济上感到无法承受。因此,旅游贷款应该成为不少家庭出门旅游的一种比较容易接受的消费方式。只是旅游信贷在目前情况下要达到升温的效果,需要银行、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三者之间进一步的磨合。比如说,现在银行一般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还清所有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贷负担必然比较重。如果延长还款时间,加之旅游贷款的数额一般不大,那么消费者也就很容易下决心了。只要旅行社(旅游公司)与银行合作,在技术上解决旅游信贷的细节问题,就不愁没有旅游者来问津。可见,旅游信贷市场的培育尚需时日,“银”—“旅”联手为挖掘未来市场的前期投入是必要的。

“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旅游业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应该抓住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的有利契机,尽早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及银行间个人信用查询制度,同时简化贷款程序、拓展贷款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为旅游业的发展助推一臂之力。从假日经济高峰期看,我国银行业的旅游金融服务已经落后于方兴未艾的假日经济,“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银行业“旅游金融”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增强。银行应努力提高旅游金融服务的自觉性,突破等客上门的常规,从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银行可深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研究,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完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加强对旅游金融的综合开发,多种服务一齐上,促进旅游与金融的融合。

办好旅游消费信贷这一旅游金融“特色菜”是银行业的当务之急。可以预见,旅游信贷将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银行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发挥自身机构和计算机网络优势,根据原有客户记录,着手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实现系统和区域共享。在此基础上,依据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决定旅游信贷的对象和程序,以及贷款手续的繁简。

消费信贷论文篇(5)

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带来了全球的经济寒冬,席卷了整个资本主义市场体系,也波及到了中国等亚洲国家。众所周知,造成此次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是次贷危机。而造成危机的根源,除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堆积、美国过于发达的金融创新、倒三角式的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不力之外,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美国人长期形成的消费信贷习惯。如众人所知,美国人的生活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来的。长期以来个人信贷模糊并淡化了所有权的概念,形成了如今“危如累卵”的物质生活。

消费信贷是个人或家庭用于满足个人需求的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按照用途划分,消费信贷可以分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教育贷款、旅游贷款、信用卡贷款等诸多种类。因此,在很多人眼里,消费信贷就是将消费昂贵商品的美梦变为即时现实,它成就了我们的大众消费者。

一、美国消费信贷根源的追溯

消费信贷是在技术水平得不到长足发展的供给不足的背景下产生的,供给不足和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影响到消费不足,再生产便无法继续下去,所以各企业便开始刺激没钱的消费即信贷。

维多利亚时代的美国,是一个人人都遵循储蓄、节约和克己等生活规则的国家。南美战争和第一次世界大战使美国民众的生活愈加拮据,维持正常的生活是可以的,但只要出现失业、疾病等微小的家庭变动,人们便无法支付能力范围之外的费用。唯一也是最直接的方式只有借钱。因此典当和赊账成为了当时比较盛行的融资方式,这就是消费信贷的前身。然而随着“镀金时代”的到来,生产者们为了购买土地、扩大生产、开展业务、种植庄稼,越来越依赖于来自正规和非正规的隐蔽放贷网络的信贷业务。

基于以上背景,1904年费城的里特兄弟百货公司请它的记账客户推荐三位熟人,并给予他们在本店享有赊账业务的特权。随后,零售商、商业银行、个人财务公司、融资公司开始大量开展信贷业务。在1915年之后的20年间,放贷机构采取了新策略,以便以积极进取的方式追逐在消费信贷市场上可被获取的利润。他们创新性的分期付款方式,给人们的借贷方式带来了一次革命。在19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大多数百货公司实施了管理改革,其中包括对赊账的集中管理,这使新的业务得以展开。管理制度的改革带来了更多愿意赊账消费的顾客,为了能够加快身份认定的速度、促进交易量的增加,商人们在世纪之交开始向经过评估的赊账顾客发放小金属身份牌———现代信用卡的鼻祖。

与此同时,来自廉价商品分期付款零售商的压力迫使之进行现金交易的商店不得不做出让步。1903年,沃纳梅克百货公司可以分期付款购买钢琴……。到了20年代,美国的中产阶级可以任意在他们喜欢的百货商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缝纫机、点唱机、橱柜等生活耐用品了。对于分期付款,有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值得一提:美国福特公司分期付款购买汽车。1908年福特公司针对大众市场推出了一款T型车。然而在第一年的投产中,T型车旅行版售价为800美元,这相当于一个一般产业工人几乎半年的收入,而一名白领会计也要花掉一年工资的1/4来购买汽车。汽车在家庭收入中占如此之高的比例,即便低档汽车的高花费也树立了一道明显的障碍,阻止了真正的汽车大众市场的形成。因此,福特公司开始向符合条件的买主提出分期付款,美国的汽车产量在五年之内长了两倍之多。至今,美国通过消费信贷而购买的汽车占汽车总销售量的80%~85%。消费信贷在美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二、美国消费信贷的现状

完备的信用报告体系是信贷业发展的坚实基础。美国的三大信用报告公司(TransUnion、Experian、Equifax)拥有上亿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各信用机构与银行、商业企业都可以实现即时准确的数据交换。在消费信贷运行的同时更有法律的有力保障。针对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公平授信和稳定美国经济等问题,美国国会制定并完善了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同时,还制定了失信惩戒机制,无论是青少年还是成年人一但失信,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在消费信贷业超级发达的美国,信贷产品种类繁多:有旅游贷款、装修贷款、奢侈品贷款、学生贷款,更有个人债务重组贷款等新型贷款。也就是说,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可以在美国一一被满足。而与中国提供信贷的单一机构不同,美国的多个组织都可以提供上述多元化的信贷产品,商业银行、储蓄机构、财务公司、信用社甚至是非金融机构的商业企业均可以提供上述服务。

三、影响消费者信贷决策的因素

1.预算约束:即平均收入水平。长期来看,消费者的各期消费之和应该等于各期收入之和。而对于每一期而言,未来收入不仅要偿还借款的本金,还要支付利息,剩余的才能用于消费。消费者要把一切支付都计算进去,将剩余作为基础资金来进行信贷决策。

2.未来收入预期增减:在未来消费额稳定的情况下,当未来收入预期高于当其收入时,消费者往往会选择满足当期需求,实行消费信贷;而当未来收入预期低于当期收入时,保守的消费者便不会超支消费。

3.消费习惯:笔者认为,消费习惯是一个人进行消费信贷决策的基础性原因。偏好保守、谨慎型消费者,往往也会偏好储蓄,使当期收入始终大于当期消费;而偏好超前消费的消费者,无论当期收入负于当期消费之差有多大,即使是借款消费也会选择消费。

4.利率水平和还款周期:当期利率水平和消费者对未来利率水平的预期都会影响信贷决策,一旦消费者预期未来利率水平变动幅度过大,往往不会进行信贷消费或使信贷金额尽量达到最小,因为此时的信贷是不划算的。而还款周期的长短也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决策,大多数消费者会选择消费周期短的信贷产品进行购买。

四、我国之借鉴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社会总需求一度下降。生产领域,特别是出口加工业严重受损,而企业为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只能缩小生产规模甚至是裁员。失业率提高、消费锐减是其必然趋势,致使整个社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消费信贷是我国金融事业中较有发展潜力的一个领域,我们可以利用消费信贷的发展机遇来刺激内需,这不单是一项应急措施,更是一项有利于我国经济长远发展、行之有效的举措。

在我国,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只集中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应当适当放宽该业务的机构准入标准,让更多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但要注意对准入机构的评估监管,做到“松而不滥”。积极创新、完善信用报告体系,扩大个人信用数据库,使相关数据信息能够迅速、无阻碍地传递。政府还应加强信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制度漏洞,使消费信贷业务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

消费信贷能够满足消费需求,将收入购买力的未来预期增量提前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购买力,同时与即期的购买力汇合,形成更大的消费能力,既拉动了内需又促进生产,最终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效果。然而在这繁荣的背后,更应该注意消费信贷的信用监管和准入制度,一旦维系此系统的规则被破坏,便会造成大量不良资产的产生,银行债务不断积压,最后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学会如何利用这把双刃剑,才能使它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消费信贷论文篇(6)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随着销售商品的市场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生产和消费的矛盾运动,导致了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由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到高度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时,市场和消费的矛盾也就更为突出,消费信贷也就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高档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难以凑齐足够的款项,有必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才能实现购买愿望。对于工业和贸易来说,如果没有保障消费者可以提前实现购买愿望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许多较高价值的商品和劳务,如汽车、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为一项销售或劳务提供信贷,已成为企业营销过程本身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消费信贷交易中可以派生出双倍利润。首先可从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获得利润,其次可从信贷商业中获得利润。消费信贷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时,也能开拓销售市场,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可以说,商品市场是消费信贷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消费信贷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过来有序的消费信贷活动,又必然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采取赊销方式向个人消费者出售商品,这便是消费信贷的雏型。但是,在19世纪以前,消费信贷大多建立在个人信誉的基础上,债务没有制度化,偿还协议也常常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到了19世纪,在美国已有消费者开始用分期偿还贷款方式购买家具等耐用消费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在美国广泛兴起。后来,消费信贷在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和西欧广泛地发展起来。前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零售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总之,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与都市化的形成、劳动阶层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费品购买量的增加,以及专业化放贷制度的发达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商业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办法来解决某些商品的销售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城市曾经设有“小额质押贷款处”,办理城市居民小额生活贷款。后来,消费信贷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业部曾决定对一部分价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开展提前交货分期收款业务。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采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办法。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将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近几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累计已达数百亿元。汽车工业要发展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轿车必须进入个人消费领域,消费信贷对培育个人轿车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消费信贷也是当前我国扩大内需,开启城乡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消费信贷在我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消费信贷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了许多种类。根据消费信贷的外在形式,可以将消费信贷分为销售信贷和贷款信贷。

销售信贷是指债权人采取多种形式推迟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应得价款的交付的协议,典型形式有租购协议、附条件销售协议和信用销售协议。租购协议是一种有可能(但不是义务)购买的租用商品协议。这种租购协议属于租赁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获得限制物权。善意第三人不能从承租人那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承租人分期给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购买标的物而获得其所有权。附条件销售协议是指价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约定的其他条件和义务履行之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的商品销售协议。现实生活中,附条件销售协议几乎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销售。信用销售协议亦称赊销,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但没有任何将所有权延迟交付给购买者的条款规定的销售合同。销售信贷的实质,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实物形式向货物的购买者提供信贷。

贷款信贷则是指存在于贷款形式(包括个人贷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事实上,某些类型的消费信贷交易,很难轻易归属于以上销售信贷或贷款信贷的范围,如消费信用卡等。此外,根据消费信贷交易物的类型,还可以把消费信贷分为动产消费信贷和不动产消费信贷。动产消费信贷把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不动产消费信贷则以不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主要是指房地产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

我们要想全面了解消费信贷,还必须正确认识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所谓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消费者,运用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消费商品或劳务,给他本人、其他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我们不难发现,运用商业特别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办所提供的范围广泛的、不同种类的消费信贷,对完成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相当有益的;消费信贷对消费者提供的明显好处是:在他自己存够钱之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大多数消费者通过采用适合自己财力的消费信贷规模,适度消费;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己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环,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这就是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信贷的缺陷,消费者可能招致超过他的财力的债务。使用消费信贷的消费者也许要很长时间约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劳务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个高的负债率。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可能遭受失业、工资下降、疾病、事故等情况下的具体风险。失业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减弱或剥夺了消费者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费者走上倾家荡产的道路,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消费信贷的负面社会效应由此可见一斑。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效应,抑制消费信贷的负面效应,是消费信贷立法所锁定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制定《消费信贷法》的必要性

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这是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消费信贷法对信贷保险的规定,对“冷却期”或撤回权的规定等等,都有利于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第二,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制约;在高利贷情况下,对消费者予以帮助;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第三,这是同消费信贷领域中的非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消费信贷领域常常出现以下非法行为:放贷人雇佣人和推销员上门兜售信贷;放贷人采用高压手段推销信贷;必要财产的抵押率超过标准(英国在19世纪末,一个放债人要求必要财产的抵押率高达3000%);债务人使用过多的化名(有一个英国人供认,为了避免因借贷而声名狼藉,他至少使用了三、四十个化名);信贷经纪业和债务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马,等等。此类非法现象,都必须通过制定消费信贷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制定《消费信贷法》,也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一个国家消费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状况、产品类型以及这些产品销售的竞争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获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费信贷(特别是分期付款信贷)才是可行的。同时,这些人口的收入必须达到支付得起相当昂贵的消费的程度。二战后欧洲和美国等国家,伴随着收入的增长,消费信贷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占人口总数大部分的农民尚没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稳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还买不起特别昂贵的消费品或劳务(如小汽车、假日旅游等等)。故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尚不完全具备迅速发展消费信贷的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但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车工业的崛起,我国消费信贷将会有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因此,在我国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费信贷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质量,而且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需要,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国汽车支柱产业的需要;特别是加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对促进我国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以及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三、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种类划分

分期付款销售,是指分两次或两次以上付款偿还货款的销售,是消费信贷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费信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国家也把分期付款销售称为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美国消费信贷总额中有80%属于分期付款销售。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车贷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国近2/3的新车都是用这种贷款购买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费品贷款,如购买家用电器、汽艇、珠宝、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缮和家居现代化贷款,这类贷款期限较长,至少是5~7年;四是个人贷款,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外的一切个人开销,诸如还债、纳税,还有教育、旅行、汽车修理、医疗、丧葬等费用。在国外,提供这类贷款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销售金融公司、消费信贷公司、信贷协会、储蓄与放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当铺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组织或机构。

从营销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广义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如下四种类型:(1)狭义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这种方式以先交付商品为特征,也就是说,购买者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第一期货款,也叫“头金”)后,销售者即将商品交付购买者占有,以后按期给付所规定的货款,通常以月为单位。(2)限制性贷款方式。这种方式由与分期付款销售者有缔约的银行贷款给予购买者,购买者以所贷之款购买商品,以后则由购买者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3)预付款方式。这种方式是购买者预先向销售者定期给付一定的金钱,达到中间的一定次数时(或达到一定金额时),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后的价款则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4)发行商品券方式。这种方式是由购买者(消费者)按其职别或地区组织一个消费团体,与商品券发行团体缔结协定,购买者从商品券发行团体取得商品券后,凭商品券向加盟店购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则以该商品券向商品券发行团体收回价金,商品券发行团体则向消费者团体的负责人收回其负责收集的价金。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附条件销售、信用销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1)附条件销售。附条件销售协议是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直到价款付清为止的合同。这种合同在购买者违约情况下,一般授权销售者终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这种所有权保留虽然是一种担保形式,但是不属于物的担保。直到购买者付清款项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这就意味着在付清款项之前,没有销售者的同意,购买者是无权处分商品的。(2)信用销售。在信用销售合同里,没有关于价款付清之前由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与其他形式的销售一样,购买者一开始就取得所有权。这样,无论购买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价款,受信用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销售该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他处分方式。然而,信用销售合同一般包括了在购买者处分商品情况下催交全部未偿付的价款差额的条款。只要所催交的价款差额严格限制在未偿付的本金范围内,法律一般规定合同的这种条款可以强制执行。(3)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在这种分期付款销售里,购买者一开始就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必须在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动产抵押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购买者转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应当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销售者,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告知受让人。作为抵押人的购买者未通知销售者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购买者转让作为抵押物的标的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销售者清偿未偿付的价款,不足部分由购买者弥补。

四、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担保

“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态。在这种消费信贷类型里,购买者向销售者分期给付货款;购买者通常在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的同时,销售者将标的物交付给购买者。销售者对购买者授予了信用,销售者也就承担了不能收回价金债权的风险。对低收入购买者或高价商品,销售者所承担的风险更大。销售者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可以在缔结合同前对买主作完全的信用调查。但如果对购买者的信用调查越是严格执行,就会对购买者的经济状况越加重视,这无疑会导致一些分期付款交易做不成。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调查只能在达到一定程度时,由双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作出规定,这就成为销售者确保收回全部价款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分期付款销售中的担保方式,可以有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同时在该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第二种是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即虽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但销售者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各期价款付清为止;第三种是设定保证的方法,即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由保证人对价款全部付清向销售者承担保证责任,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所有权发生转移,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设定抵押权的方法,比较符合分期付款销售双方当事人的本意。购买者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销售者也获得了价金债权的物权担保。但是在实际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并没有被广泛采用,即使是不动产的分期付款销售也是如此。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设定抵押手续麻烦,要负担手续费;二是抵押权实现的手续相当烦琐,效率不高,抵押权人视抵押权实际为畏途。

所有权保留的方法,既可让购买者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又可促使购买者付清剩余价金,故在分期付款销售中广泛采用这种方法。所有权保留方法的不足之处,是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不够有力。而且我国《担保法》也没有认可这种担保方式。因此在今后的消费信贷立法里有必要予以确认。由于所有权保留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均没有共同之处,故在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基础上,增加人的担保方式(指保证)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以增加这种担保方式的有效性。

设定保证的方法,是担保价金债权的一种常用的方式。因为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故设定保证的方法有可能与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合并使用。这样,附条件销售就包括纯粹的附条件销售(即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没有附加其他担保形式)、保证型附条件销售(即除了所有权保留外,还以保证作为另外的担保)两种形式;信用销售也可以分为纯粹的信用销售(即没有增加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型信用销售(即附加保证作担保)两种形式。当前国外消费信贷立法规定的重点,均趋向于对分期付款销售设立担保形式(尽管附条件销售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附条件销售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问题,传统观点认为,附条件销售里的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也就是说,在购买者没有全部付清标的物价金时,销售者是所有权人,购买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附条件销售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可以把购买者视为“准所有人”,把购买者的权利作为“附条件的所有权”。

五、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

就目前我们手里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综合性消费信贷法律,是美国1968年颁布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美国在1969年又颁布了《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英国在1974年制定了《消费信贷法案》。德国在1991年1月实施了《消费信贷法》。这说明大多数国家倾向于制定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律。但也有一些国家仍然适用特别性的消费信贷法律,如日本1961年公布、1972年修改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也有的国家把分期付款销售当作一种商业销售方式,如韩国把分期付款销售规定在《批发、零售业振兴法》(1986年12月31日颁布)之中。综观外国消费信贷立法情况,结合消费信贷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我国消费信贷法是指调整在金融机构或商业等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信贷过程中所形成的消费信贷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上述消费信贷法的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费信贷法主要调整以下三种信用关系:(1)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贷款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银行信用,具体表现为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目的的个人贷款、透支信贷等。(2)商业等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商业信用关系,具体表现为分期付款销售、非分期付款销售、耐用消费品的租赁。租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形式,但是耐用消费品的租赁也要依靠租赁业主对消费者授予信用才能进行。外国通常把租赁称为租购,并将其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3)消费者、金融机构、授予机构(销售者)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国外把这种关系通常叫做“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协议关系”。在消费信贷领域,这种信用关系的运用范围日益广泛,具体表现为限制性贷款、循环费用帐户、支票交易、信用卡等,房地产分期付款也属于这种形式。此外,我国消费信贷法也调整消费者参加消费信贷交易所发生的辅助信用关系,如分期付款购买居间合同、人佣金、债款收取等辅助信用关系,消费信贷法都应予以规范。

我国消费信贷法立法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在“消费信贷”的范畴内,商业交易、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属于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法应立足于制定为一部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因为这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非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辅助信用业务等。是否应把针对消费者的租赁业务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研究。

六、我国消费信贷立法遵循的原则

消费信贷立法原则,是指反映消费信贷活动和消费信贷关系客观要求的、贯穿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必须贯彻下列指导思想:

(1)充分保障参加到消费信贷关系中的消费者权益原则。消费信贷法是作为部门法的消费者保护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些共同特征。纵观大多数国家的消费信贷立法,我们发现,这些立法里回荡着一个强烈的声音: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大多数国家立法中的以下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护加入到消费信贷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如运用广告作为消费者教育的手段、防止使用欺诈和高压手段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授予消费者对消费信贷合同的撤回权(或规定合同的“冷却期”)、限制消费信贷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限制放贷人对分期付款信贷合同的解除权,等等。这些内容已成为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共同内核,我们应充分吸收国外立法中的这些先进内容,结合我国国情,为我所用。

(2)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消费信贷合同标的物范围(或消费信贷合同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对可消费的商品或劳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哪些鼓励消费,哪些限制消费。首先,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加快现代化消费结构的建立。以机械和电子产品为核心的技术密集耐用消费资料占有较大比重,是现代化消费结构的重要标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消费上的差距,主要也就表现在高档耐用品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在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作出规定时,可以由行政法规明确列出“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一览表。其次,要通过消费信贷手段加速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所谓恩格尔系数,是指一个居民家庭平均食物支出在其平均收入或平均消费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数。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产品经济模式,导致了城镇居民家庭吃、穿、住、用、行消费支出比例严重失调,“吃”的消费支出占了大头,而“穿、住、用、行”的消费支出只占了小部分。在我国如果不推行住房商品化,不施行“居者有其屋”的计划,则恩格尔系数将长期居高难下。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建立城镇居民购房消费信贷制度,作出完备的规定。再次,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活动引导城乡居民消费向着科学、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消费信贷法》应规定信用业务必须坚持鼓励科学消费、支持健康消费、提倡文明消费的方向,反对愚型消费、迷信消费等一切不科学、反文明、非健康的消费。

(3)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该规定,一般的消费信贷主要应面向大件耐用消费资料市场,要通过运用消费信贷杠杆启动耐用消费资料市场,促进耐用消费资料生产经营行业及其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行业迅速壮大起来,使产业结构向着耐用消费资料方面倾斜,从而逐步消除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在传统产业里的过度投资现象。我国当前的传统加工制造业过分膨胀,资源利用率低下,市场疲软,过度竞争,而技术装备好、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明显薄弱。国家要运用消费信贷杠杆激活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向技术水平的高级化发展。利用消费信贷方式扩大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范围和消费数量,使工业发展建立在有效和高产出基础之上,是消费对生产和流通反作用力的正态效应。但是如果对消费信贷杠杆运用不当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因此,《消费信贷法》要禁止用增加货币投放来扩大消费基金,以刺激城乡居民的消费;要科学地控制好全国消费信贷总量,把握住消费与积累的适度比例关系。

七、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当前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认识和借鉴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的立法经验。美国、英国和西欧各国在消费信贷立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欧盟在1986年颁布《消费信贷指令》以前,曾组织专家对欧盟各国消费者法(消费信贷法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作了大规模的分别研究和综合比较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借鉴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消费信贷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特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应根据消费者交易的实质和功能来规范交易行为,而不是根据交易行为的形式。用贷款购买商品(指消费品)的行为,与分期付款销售行为,形式上是不同的,前者属贷款信用,后者属销售信用;但其实质和功能是一样的,都属于消费信贷。对这两种交易行为,应由一部法律统一规范和调整。

2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权益。具体说来,第一,法律要对消费信贷合同的订立予以规范,而不是注重于合同不履行时对消费者的救济。应避免草率的信用交易。规定合同签订后在“冷却期”内消费者没有撤回合同,合同方生效。让消费者有时间考虑,是签订一个合同,还是取消它而不冒支付利息、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等等的风险,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在消费信贷广告和合同要约等方面,应该规定某种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这个要求的中心内容是告知消费者有效的信用成本,让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形式的消费信贷的成本和不同销售者所提供的信用的成本,以便决定采用适合自己的信用形式;同时,规定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也可限制对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名目繁多的收费。第三,对消费者提前付清帐款,法律应规定扣除相应的利息和相关的费用。第四,应对分期付款信贷放贷人的解除权作出限制。一般应规定,不符合以下条件放贷人不得预告解除合同:即消费者完全或部分延迟支付致少两期相连的款项,延迟支付的款项达到信贷总额或分期付款价格的10%以上(德国《消费者信贷法》第十二条规定,信贷合同的期间超过三年的达到5%以上)。

3对第三人的权利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对受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能否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应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转移所有权至第三人,都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4应对消费信贷交易的担保作出规定。对分期付款销售中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担保方式。对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的具体操作,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

5在今后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时,是否有必要制定和制定怎样的控制消费信贷利率的规范,尚值得研究,制定控制利率的规范的尝试,在欧洲被证明是不成功的。鼓励竞争,让利率市场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西方对高利贷问题曾作过富有现代精神的探讨,这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6我国在制定《消费信贷法》时应规定,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干预消费信贷总量。

7对《消费信贷法》的实施应规定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建议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此职责。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信贷规定某些行政管理规范,有时是必要的,但管理条款不宜过于详细。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管理条款过细可能不仅导致许多繁琐管理程序的产生,而且限制了某些消费者群体对消费信贷的享有,有碍消费信贷活动的广泛开展。

[参考文献]

[1]周显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A]长沙:《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1

[2]黄玉俊中国金融新业务知识大全[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

消费信贷论文篇(7)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1)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2)、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3)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消费信贷论文篇(8)

我国保险界对保证保险的有关论著甚少,少量书籍中对此概念的介绍也颇为含混,理论上的不成熟使人们对保证保险及相关问题的认识也比较混乱。因此,有必要首先从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保证保险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据《保险法与保险实务全书》所载,“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也有同样界定。有的教科书上对保证保险作了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这实质是一种担保业务。为两种,一种是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另一种是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由此引出两个问题:(1)保证保险与担保之间有何联系?(2)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有何不同?

(一)保证保险和担保之比较

担保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即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2)担保合同通常由义务人申请用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3)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如被担保人不付,可由保证人来代付;(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

而保证保险的特征在《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有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保证人即保险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人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当保证的事件发生而权利人遭受损失时,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始由保险人代为补偿,被保证人对保险人(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补偿均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

比较保证保险和担保合同的特征,保证保险体现着担保的特征。同时,担保与一般保险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每一方从一开始就知道另两方的存在;而保险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出现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只是作为关系人存在;(2)担保通常由义务人申请、付费来保障他人(权利人)的利益;而保险则是由投保人申请、付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3)担保所承担的是申请人方面的风险;保险所承担的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即申请人)追索;而保险项下的赔款是不能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追索的,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应负责任的第三方追偿;(5)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即“如果被担保人不付,我来支付”,这是由担保合同对商业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而保险赔偿无所谓第二性,只要符合条款规定,保险人即应从速支付;(6)在办理担保时,担保人通常要求申请人出具偿还保证书、第三方反担保、或提供附属抵押品;在办理保险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无类似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保证保险的英文“BOND”,本身也有“保证书”或“担保函”的意思。所谓“BOND-ING”,就是办理“担保函”的业务,银行称之为“保函业务”。保证保险虽有担保特征但又不同于银行保函,其业务范围、条件、手续、程度、收费等方面均有差别,保证保险只是在传统上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办理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函。由上可知,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开展的具有担保特征的特殊保险业务。

(二)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之比较

广义的保证保险提供两个方面的保证:应被保证人要求向权利人保证其信用和根据权利人要求保证被保证人的信用。二者存在严格的区别,前者称之为保证保险,后者称之为信用保险。狭义的保证保险仅指前者,本文所指的保证保险是狭义的。关于信用保险的性质,理论界常常把它与保证保险相提并论,均纳入担保行为。教科书上把信用保险作为保证保险的一种,仅把二者作保险对象上的区分,甚至出现信用保证保险这样的名词,实际上是不确切的。

信用保险具有一般保险的特征与原则,如信用保险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对方的信用,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保险人可行使追偿权等等,无不体现信用保险的保险本质特征。比如拿买卖合同来说,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买方的不支付货款的风险,这是信用保险;反之,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自己不履行合同的风险,才是保证保险。这里,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卖方应尽的义务,风险为卖方的不守约行为;而信用保险的标的是买方应尽的义务,风险为买方不守约行为。在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投保债务人不还债的信用风险,叫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应债权人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还债义务的信用风险,叫保证保险。所以,不能因两者都承担“信用风险”而将它们混为一谈。

二、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分析

(一)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特征

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购买住房的借款人应银行的要求,为届时分期付款而向保险公司寻求信用保证的一种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银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为补偿;借款人对保险人为其向受益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承保的是借款人还款的信用,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可见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三方当事人:投保人(借款人)、受益人(银行)和保险人(保险公司)。(2)借款人投保,支付保险费来保障受益人(银行)的利益。(3)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投保人(借款人)方面的还款信用风险。(4)在办理此保险时,保险人通常要求申请人出具偿还保证书、第三方反担保或提供附属抵押品。(5)保险人在保证项下(保险责任内)发生保险事故并收到索赔要求后,有权处置附属抵押品,或向借款人及其反担保追索,以代偿借款人的债务。

(二)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操作中的误区及解决方法

由保证保险的担保特征所决定,在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对抵押物的处置适用民法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现今我国有关保证保险合同中,往往是银行(受益人)和借款人(投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设置了相应住房抵押条款或已把相应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本质是,既要求借款人作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又要求借款人选择保证保险,造成借款人双重担保负担,而银行作为受益人便获得了“双重保险”。这一做法,完全是银行利用自身地位优势,在大量呆帐和不良资产的重压下,为了自身贷款安全,重复防范住房信贷中的道德及行为等风险。而保险公司未获得投保人(借款人)的任何抵押担保,从而使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时,缺乏对其权利的应有保障,使得在保证保险操作实务中,人为地增加了抵押权在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转让环节,甚至是障碍,不利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科学的做法是,应根据《保险法》及《担保法》有关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采取如下两种方法解决:方法一:变更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为住房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合同中,银行作为投保人,为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风险投保,保险费应由银行支付,仍可保留原相应住房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或必要条款。方法二:还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本来面目,让保险人与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协议,或把它作为相应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必要条款。这是由保证保险合同的担保特征所决定的,也是保证保险运作规范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及对策

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对被保证人(借款人)的信用起到了一个有效的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银行贷款安全。虽然许多风险可由相应的其他险种覆盖,但保险公司自身仍面临诸多风险,难度最大的是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规避。虽然理论上保证保险是零赔付率赔偿,但由于保证保险运作的营业费用、赔款与抵押物处置后追回的款项差额,特别是经济衰退期,赔付概率会增大。同时在赔偿基金的提取上,一般方法,对一年期合同,按自留保费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对长期合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按借款年限来折算准备金。这些均应该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费率的保费,以使其顺利运作。

实际上,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合同附属于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其抵押权归银行所有,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就必须有一个抵押权转移的操作环节,而这一转移环节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增加了保险公司抵押权转移风险,所以,这一转移环节必须清除。必须保证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合同成为相应保证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或合同,这也是保证保险科学运作的必要条件。保险人即使在完全拥有相应抵押物的抵押权后,在抵押权的处置上,仍面临处置不了的风险,这在法律实践中也大量发生。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的环境中,保险公司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仍是保证保险运作的关键问题。实际上,目前房地产市场上至少有50%以上的交易对象是期房,开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风险更大,抵押物的确实存在,以及其价值确如购房合同所定的价值一致,其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保险人必须面对这些复杂风险加以规避,否则,保证保险本身无法“保险”。

但是,由于其风险覆盖率低,远没有充分防范及规避对住房消费信贷业务中各方主要风险的需求,其只是提供了对保证担保的需求,真正替借款人保障的很少,没有达到最大可能保障购房者所有权的要求。同时,在操作层面上,几个关键环节还存在如下障碍:

1.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是借款人还款的信用,因此,要求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一环节往往由银行审查。银行在保证保险中,往往根据其对住房贷款者所作的信用评估,只是对其认为信用风险大的消费者,强制要求其购买保证保险,而对其认为信用风险不大的消费者,则并不努力推荐保证保险。因而造成投保人数减少,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选择被动,从而使保险公司自身风险增加。加上银行及其相关机构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的信用信息系统工程也尚未建立,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担保,必须要求保险公司与借款人是一种长久密切合作的关系,以便在过程中跟踪服务、控制风险,这一矛盾使得保险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中难以控制风险。

2.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业务,风险因素复杂,在一定保险责任范围内,其保险费率的计算,要有一个严密的风险评估及成本核算做为基础,且要求科学可行。而目前我国保证保险风险评估系统尚未建立,其承保的属信用风险,必须搜集和研究有关信息,逐一地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要制订出商业上可行的保险费率,目前需要靠市场试验。

3.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往往同时要求以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一旦保险事故发生,银行或保险公司对抵押物风险及抵押物处置风险具有不可控制的一面,这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由于风险覆盖率低,没有覆盖的风险还需要相应的住房保险、寿险或其它方式来规避。

三、拓展保证保险,促进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

(一)西方国家可借鉴的经验

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住房贷款保险等方式,如英国、荷兰等国;采用团体保险模式,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采取住房贷款寿险模式,如瑞典等国。不同保险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其中法国的住房贷款保险不仅仅对死亡提供保障,同时还保证在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等情况下向银行还贷,消除了借款人无处藏身之担忧,值得我们参考。法国的住房贷款保险运作基本程序如下:银行受保险公司委托,要求借款人填写投保时必需的健康问卷,同时,借款人和银行之间展开购房贷款的谈判。如果保险公司对某些银行转来的问卷存在疑虑,其结果将直接影响银行是否提供此笔贷款。银行、借款人和保险公司三方的责、权、利主要通过两个合同加以明确。一是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合同;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住房贷款保险一般采用团体险模式,使其投保人数非常多,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保险费率,同时对任何年龄的投保人可以实行相同的费率,保费计算简单,容易管理。

(二)我国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对策

1.进一步营造信用消费的政策环境。住房消费信贷保险业务的发展与房地产业的兴衰休戚相关,而要在短期内改变我国房地产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之重症,就必须完善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繁荣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一,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给予其专项低税政策或专项补贴政策;第二,尽快削减或取消在住房开发中的不合理收费,使商品房价大幅度的削减成为可能,从而增大商品房的有效供给;第三,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老百姓收入增量的经济政策。在居民的收入增长预期趋缓,对住房未来消费不确定因素尚有后顾之忧,银行消费信贷的条件还不够优惠和便捷的情况下,提高老百姓的收入增量是推动住房信贷业务的根本之道;第四,要加快住房商品化、货币化房改政策的全面落实;第五,政策可规定住房信贷保险采用团体险形式,规定单位团体在住房改革中,必须给员工购买相应的住房信贷保证保险。使之具有保险强制性的一面,更有利于其进一步开展,以推动房改政策的落实。

2.健全法治,保障流通秩序。银行、消费者、房产商、保险公司形成住房消费市场的“生物链”,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唯有都依法守信,才能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实质。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健全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我国执法过程中,住房作为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要严于执法,同时政府应采取相应的住房救济政策。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及相关机构(保险公司)应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以现代信息系统工程为基础,分阶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形成多层次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并扩展个人基本帐户制度,形成银行与保险公司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调查和资源共享系统。保险公司加强对个人健康问卷的设计审核,并在银行配合下,严格把关,控制风险。也可建立对居民个人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征信机构来完善信用制度。

消费信贷论文篇(9)

1.1消费信贷能减弱消费者的流动性约束从而促进消费增长流动性约束的存在是制约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消费信贷的发展可以减弱居民当期可支配收入的约束,改变预算约束线的位置,从而提高消费者的效用水平并且缓解大额刚性支出对消费的抑制作用。居民一生中会经历置业、结婚、子女教育、养老等阶段,这几类支出可以称作“大额刚性支出”,当不存在消费信贷时,居民为实现“大额刚性支出”就不得不提前进行储蓄,在积累足够多的储蓄前,居民会尽量减少开支,谨慎消费。而且近几年,随着住房、教育、医疗的成本大幅提高,居民为购买此类产品,需要进行一个较长时间的储蓄,这严重制约了居民的消费水平。当居民能够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时,那么就能摆脱预算约束,提前实现“大额刚性支出”,从而减少目标性储蓄,增加当期消费。若所有的消费者都可以通过消费信贷来实现对耐用消费品的购买,根据个人需求相应调整消费品组合,则有利于形成新的消费热点,促进社会消费结构的优化升级。

1.2消费信贷通过扩大货币创造乘数从而刺激消费需求由于信贷市场资金供求的不均衡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在满足法定准备金的前提下,商业银行提供的信贷资金并不能全部与需求者匹配成功,从而产生部分沉淀资金,即超额准备金。随着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信贷市场效率得到提高,信贷资金的更容易找到合适的贷款对象,从而降低了超额准备金率,货币创造乘数也随之增大。这样,等量的基础货币供应创造的货币供给总量增加,若货币需求保持不变,社会上的货币供给大于需求,市场利率就会下降,又投资为利率的减函数,因此投资需求会增加,社会总产出和国民收入随之增加,从而拉动居民的消费需求增加。

1.3消费信贷有利于提高消费的边际倾向从而提高消费水平消费信贷能够促进社会边际消费倾向的上升,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根据凯恩斯的绝对收入理论,消费是收入的递增函数,但消费增加的幅度小于收入增加的幅度,即边际消费倾向小于1。现实生活中,边际消费倾向一般与收入呈反向关系,即低收入群体有较高的边际消费倾向,而高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偏低。通过发展消费信贷,能够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水平和能力,使他们的边际消费倾向提高,而高收入群体的边际消费倾向不会受到影响,从而使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上升,扩大居民的消费需求。第二,根据莫迪利安尼的生命周期理论,居民的消费不是取决于当期收入,而是由一生的收入所决定。居民会根据生命的不同阶段有计划地安排自己的消费和储蓄,将一生的收入均匀地分配至生命的各个周期,以实现消费的最优配置。居民的一生可以粗略的分为青年、中年和老年三个时期。一般来说,中年时期收入较高,收入大于消费支出,因为其收入不仅要用来还清以前的债务,还要为养老进行储蓄,此时的边际消费倾向相对较低;青年和老年时期收入较低或没有收入,只能依靠信贷和储蓄来进行消费,收入小于消费支出,此时的边际消费倾向相对较高。通过消费信贷,居民可以将未来收入提前用于当期消费,使青年和老年时期的边际消费倾向得到提高,平滑人们一生之中的消费,从而有效提高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

2消费信贷对居民消费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

2.1变量的选取、数据的来源和处理为了实证分析消费信贷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程度,本章以居民人均消费信贷余额CL反映消费信贷的变化情况,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CE来衡量居民的消费水平。鉴于消费信贷的统计口径最近几年才完善,2005年以前的数据缺失,所以选取2005-2013年的季度数据作为样本数据,共36期,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在实证分析之前,先对数据进行预处理。首先,以2005年第一季度的CPI为基期,将每个季度的数据折算为实际的余额,消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其次,由于所采取的数据为季度数据,包含季节变动因子和不规则要素,为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我们采用移动平均乘法比率模型对数据进行季节调整。最后,为避免数据的剧烈波动以及模型可能出现的异方差性和多重共线性,我们对所有的变量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表示为LNCE、LNCL。取对数后并不会改变变量之间的经济意义和因果关系,变量之间的关系变为弹性关系,变动体现为百分比关系,误差变为相对误差。

2.2实证过程

2.2.1单位根检验对于所选取的时间序列数据,首先考虑的就是其平稳性问题,若把非平稳时间序列当作平稳时间序列进行回归,就会出现“伪回归”现象,回归结果变得不可靠。统计学中常用的检验序列平稳性的方法为单位根检验法,下表1为各变量进行ADF单位根检验的结果。由上表数据可知,经过一阶差分后,两个变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能够拒绝原假设,接受备选假设,即ΔLNCE和ΔLNCL为平稳序列,表明原序列是一阶单整序列,记作I(1)。

2.2.2协整检验两个时间序列变量都为同阶单整,可以对它们进行协整检验,协整关系主要用来说明时间序列变量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先以LNCL为自变量,LNCE为因变量做OLS回归得到方程,再对其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ADF检验的结果如下表2所示。由此可知残差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存在单位根,为平稳序列,说明回归结果不是“伪回归”,序列LNCE和LNCL之间存在(1,1)阶协整关系,即两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2.2.3向量自回归模型分析协整分析的结果说明消费信贷与消费支出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静态关系,为了研究两者之间的动态关系以及各变量滞后期所带来的具体影响强度,我们利用ΔLNCE,ΔLNCL两个平稳序列作为内生变量,建立VAR模型进行分析。依据AIC和SC准则取最小值,经过反复比较,将变量滞后期确定1-3期的值作为内生变量。从(2)(3)式的各系数T统计量看,大部分变量是显著的,有少数变量不显著,这是由于模型各滞后项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所致,这种VAR模型中常见的问题并不影响模型的效果,可以忽略不计,不需对模型中的变量进行剔除。模型有2个内生变量,3阶滞后项,共6个单位根,经AR根检验后发现所有根的模的倒数小于1,都位于单位圆内,因此,该模型满足平稳性条件。模型的结果显示,人均消费支出受自身滞后一期的影响很大,从第三期开始,影响逐渐减小。滞后一期的消费信贷对消费支出产生抑制作用,从第二期开始,才产生正向的影响,并且影响程度逐渐增大。符合前文协整检验的结果,说明消费信贷会对消费需求产生长期拉动作用。

2.2.4脉冲图形基于VAR模型的结果,我们建立脉冲响应函数,绘制脉冲响应图,以求直观形象地分析消费信贷与消费支出之间的关系。通过脉冲分析,可以衡量来自随机扰动项的一个标准冲击对内生变量当前和未来取值的影响。横轴表示滞后期数,纵轴表示对冲击的响应程度。从图中可以看出,消费支出(ΔLNCE)对自身的一个标准差信息立刻产生了较强的反映。第一期的响应值达到0.023,前5期的响应程度都较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冲击的影响逐渐减小,从第10期开始,消费支出波动趋近于0,受到自身的影响趋于平稳。根据“荆轮效应”的解释,居民的消费不仅受本期绝对收入的影响,还受以前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的影响。所以,本期的消费支出与过去几期的消费支出有较强的关联性。期初,消费支出对消费信贷(ΔLNCL)的扰动做出的响应为负值,在第二期达到负向最大的0.043,从第四期开始转为正值,在第五期达到正向最大值,之后这种响应逐渐减弱,趋于稳定的正向反映。这说明消费信贷在前四期对消费支出会产生微弱的负效应,但在以后较长时期内会形成一种稳定的正向影响。

2.3实证结论分析

2.3.1协整检验的结果分析消费信贷的扩张对消费支出的增加有着长期拉动作用,消费信贷规模扩大1%,会使消费支出增加0.3214%。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支出的不确定性大,居民的预防性储蓄较强,而通过消费信贷,居民可以在形成较稳定的消费预期,从而减少预防性储蓄,增加消费支出。但是,相比于发达国家的高刺激作用,我国消费信贷对消费需求的正向影响程度偏低。这是因为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发展水平较低,信贷体制和结构不完善,导致其对消费需求的拉动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2.3.2VAR模型和脉冲响应图的结果分析消费信贷短期内会对消费需求产生滞后的抑制作用,但从长期来看,消费信贷能有效扩大居民的消费需求。现实生活中确实如此,居民在利用消费信贷完成购房、结婚等大额支出后,会背上还款的压力,期初的一段时间内,大额负债的冲击会使居民变得谨慎,从而增加储蓄,减少近期的消费支出。但是会产生一个长期的正向影响,因为消费信贷助居民提前完成了置业结婚等大额消费,居民为未来特定支出进行储蓄的压力大大减小,消费倾向增加,未来时期的消费支出也随之增加。另一方面,消费信贷的存在,能够减弱居民的流动性约束,实现消费的跨期转移,使得居民的消费行为更具有计划性,将现在和未来的收入结合起来,平滑各期消费支出,提升整体的消费水平。综述所述,继续完善消费信贷市场,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于拉动居民消费需求有重要意义。

3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建议

3.1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完善信贷体制虽然我国消费信贷近几年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绝对规模不断扩大,但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在居民消费需求日益增长的形势下,继续推动消费信贷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是信贷体制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不足:个人征信系统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搜集和保管申请人信用资料的商业信贷报告部门,贷款人通过一定的费用可以从该机构获得申请人的信用资料,这样既能减轻银行系统的调查负担,又保证了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另外,可以引入国外金融行业普遍采用的“5C个人信用分析模型”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金(Capital),担保品(Collateral)和商业条件(Conditionofbusiness),结合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实际情况,建立适用于我国的个人资信评估模型,以更好的反映个人资信水平。加强信贷资金风险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国消费信贷规模的不断扩大,贷款发生逾期、违约甚至损失的概率也逐步上升,出现信贷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信贷管理方法和技术落后,信贷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欠缺。为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完善信贷管理体系:第一,规范信贷操作流程,重点强化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三个部分的分工和职责。第二,改进信贷管理方法,在坚持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并重的分析原则的基础上,更多地引入定量分析技术,使决策结果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三,强化贷款风险意识教育,重视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

3.2优化消费信贷的外部环境消费信贷的外部环境和内部体制同等重要,良好的法律担保体系在规范消费信贷市场,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高消费信贷的可得性和便利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优化消费信贷的外部环境。第一,构建消费信贷的法律体系。针对日益繁荣的消费金融市场,有必要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明确借贷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防止金融欺诈,切实维护消费者和贷款者的权益。除了制定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还应注重提高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立法时不仅要涵盖所有消费贷款业务,还要对特殊的消费信贷品种做出专章规定;对于消费信贷业务开展的每个程序,既有定性又有定量的规定,提高可执行性。第二,进一步完善信贷担保制度。在强化债务人担保为主要方式的同时,加快建立专门的担保机构。由政府主导,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融资的方式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消费贷款担保基金,以此形成稳固的担保网络,降低信贷风险。另外,商业银行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发消费信贷类保险业务,如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确保商业银行债权的实现,丰富信贷担保的层次,从而促进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

消费信贷论文篇(10)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推广,人们逐渐接受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人们的“积蓄——购物——积蓄”的传统消费观念已经在向“贷款——购物——积蓄还债”的观念转变,这一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虽然个人消费观念仍然影响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但已经不再是主要的制约因素。

从目前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情况来看,由于它风险小、收益高,各家银行竞相积极拓展此项业务。但随着业务的展开,贷款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个人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比一般应控制在5‰以内,但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率一般为70%~80%,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应该说,贷款风险的加大是阻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消费贷款风险加大除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外,关键原因还是由于我国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应该说,这种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并不完全准确。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交易离不开信用基础。从个人信用来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资产信用两部分。道德信用指诚实守信的品质,它的好坏往往通过市场交易中的信用记录来反映。资产信用指个人拥有的包括储蓄、债券、股票、不动产等资产所具有的信用等级,它的高低由个人所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决定,资产越多,信用等级越好。上述观点是把道德信用当成了个人信用的主体,而忽略了个人资产信用的存在,因此这种观点不完全准确。笔者认为,我国缺乏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个人资产为主体的资产信用评价体系,这两种信用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二、信息不对称是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产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具体工作中,按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问题,而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对信贷市场模型的分析,信贷市场中的借款人有高风险和低风险之分,但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银行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当利率升高时,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风险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利息,因此仍积极借款,从而出现低风险的借款人逐渐退出市场,而高风险的借款人充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当双方签订合同后,银行对借款人的行为无法监督,如果借款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信用缺失现象和信息不对称是密切联系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信用缺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导致信用缺失现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密切相关。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社会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场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图,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信用缺失则会增加交易费用,使得原本可以发生的交易不能维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三、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建立起激励机制和信号传递机制。简单地说,在出现逆向选择现象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过信号传递机制来解决,即需要设计一种机制让拥有私人信息的人将信息传递给没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诱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从而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在发生道德风险问题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这时委托人就需要设计出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诱使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总之,应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建立和完善信号传递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解决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信号传递机制方面,要利用个人消费信用记录信息,通过自身的良好信用来取得贷款,以解决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个人资产信用信息,通过完善抵押担保手续,以个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担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强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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