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2-10-16 03:49:44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篇(1)

一、佛教中的事物主要形态类别理论

佛教创立时主要侧重对人生现象进行观察,并提出相应的理论。在后来的发展中,佛教观察的内容涉及宇宙的各种现象,对事物的分析也就不限于人的生命活动和相关要素。部派佛教和大乘佛教关于事物的主要形态类别理论要比早期佛教丰富得多。

早期佛教在这方面提出的一些基本观念或理论有: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十二因缘等。

“五蕴”是早期佛教用来分析人或人的作用的基本概念。早期佛教认为,人或人的作用中的主要构成要素有五种,即:色、受、想、行、识。《杂阿含经》卷第三中说:“有五受阴。云何为五?色受阴、受、想、行、识受阴。”这里说的“五受阴”后来一般译为“五蕴”。色蕴指一切有形态、有质碍的事物,接近于现今人们所说的物质现象,如地、水、火、风及由其所构成的事物;受蕴指感受,即由感官接触外物所生之感受或情感等;想蕴指表象、观念等;行蕴指意志一类的心作用;识蕴指总的意识活动,如区别与认识事物等。早期佛教通过五蕴说要表明的是:人生现象由多种要素构成,其中没有一个独立的根本因,不存在所谓“阿特曼”(丘tman,意译为“我”)那样的不变主体。

十二处指六种感觉器官和六种感觉对象。《杂阿含经》卷第十三中说:“何等为六内入处?谓眼入处、耳入处、鼻入处、舌入处、身入处、意入处。何等为六外入处?色入处、声入处、香入处、味入处、触入处、法入处。”这里的“六内入处”指六种感觉器官,它们通常也被称为眼处、耳处、鼻处、舌处、身处、意处。“六外入处”指六种感觉对象,它们通常也被称为色处、声处、香处、味处、触处、法处。在早期佛教看来,正是由于人的认识器官及其相应对象的作用,才有可能产生各种感受或认识,展示人的生命或情感活动的现象。

十八界是早期佛教提出的关于人认识形成过程中所涉及的十八个要素。《杂阿含经》卷第十六中说:“云何种种界?谓十八界:眼界、色界、眼识界,乃至意界、法界、意识界。是名种种界。”引文中有省略,如果说全了,十八界是:眼界、耳界、鼻界、舌界、身界、意界、色界、声界、香界、味界、触界、法界、眼识界、耳识界、鼻识界、舌识界、身识界、意识界。与十二处相比,十八界增加了根取境之后所生的六识,这对生命现象中认识形态内容的叙述更为细致。

十二因缘是早期佛教缘起说中的代表性理论。它把人生现象描述为一种有依存关系的发展变化系列,这个系列有十二个主要环节,即:无明、行、识、名色、六处、触、受、爱、取、有、生、老死。这里面的每一在前的环节都是后一环节的因,《长阿含经》卷第十中说:“缘痴有行,缘行有识,缘识有名色,缘名色有六人,缘六人有触,缘触有受,缘受有爱,缘爱有取,缘取有有,缘有有生,缘生有老死忧悲苦恼。”十二因缘的理论中包含上述蕴的成分,包含处的成分,也包含界的成分。它是早期佛教综合说明人生现象动态发展的一种具体理论。这种理论也被后来的佛教用来说明众生的轮回过程,将十二因缘解释成“三世两重因果”,即在十二因缘中,无明和行是过去的两因,过去的两因产生现在的五果――识、名色、六处、触、受,而十二因缘中的爱、取、有又为现在的三因,它们要产生未来的两果――生与老死。所谓“三世”指过去、现在和未来;所谓两重因果指从过去的两因到现在的五果为一重,从现在的三因到未来的两果为另一重。《俱舍论》卷第九中说:“十二支者,一无明、二行、三识、四名色、五六处、六触、七受、八爱、九取、十有、十一生、十二老死。言三际者,一前际,二中际、三后际,即是过未及现三生。云何十二支于三际建立?谓前后际各立二支,中际八支,故成十二。无明、行在前际,生、老死在后际,所余八在中际。”

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十二因缘这些概念在佛教中又被称为有为法,即处于相互联系或生灭变化中的事物。与之相对的是无为法,即没有因缘关系,无生、住、异、灭现象的状态,如涅等。有为法和元为法是佛教对所有事物形态或状态的最基本概括。关于这两种法中所包含的内容等,后来的佛教中不断提出新的观念。佛教的事物形态类别理论就主要体现在历史上此教的各流派对法的不同解释之中。

进入部派佛教时期后,佛教中对法的分析就开始呈现多样化。这些部派在继承早期佛教关于蕴、处、界等理论的基础上,对法的分类提出新的见解。如多数部派承认法有过去法、现在法和未来法的三种基本类别。犊子部把法分为五类:过去法、现在法、未来法、无为法、不可说法(补特伽罗)。大众部把无为法分为九类:择灭、非择灭、虚空、空无边处、识无边处、无所有处、非想非非想处、缘起支性、圣道支性。在各个部派中,对法分析最为细致的是说一切有部。有部通常认为法可以分为五大类,即:色法、心法、心所有法、心不相应行法、无为法。五大类法之下具体又包括许多内容。有部中的不同著作对这五大类下的法的具体解释有差别。根据《品类足论》,色法有十五种,心法六种,心所有法二十七种(去掉重复的),心不相应行法十六种,无为法三种。共六十七法。根据有部后期的著作《俱舍论》,色法有十一种,心法一种,心所有法四十六种,心不相应行法十四种,无为法三种,共七十五法。有部最初提出的五大类法及其所属内容的理论在佛教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后来的大乘佛教对此进行了借鉴吸收,并以新的视角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较为系统化的佛教关于事物形态类别的划分理论。

大乘佛教中对“法”的分类问题最为重视的是瑜伽行派,而瑜伽行派中最全面扼要地勾勒出这种分类框架的文献是世亲的《大乘百法明门论》。此论也将法分为五大类,即: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应行法、无为法。这五大类法所包含的内容有一百种,合称“五位百法”。具体内容为:

心法八种: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阿赖耶识。

心所有法五十一种:包括五种遍行心所――作意、触、受、想、思;五种别境心所――欲、胜解、

念、定、慧;十一种善心所――信、精进、惭、愧、无贪、无嗔、无痴、轻安、不放逸、行拾、不害;六种烦恼心所――贪、嗔、慢、无明、疑、不正见;二十种随烦恼心所――忿、恨、恼、覆、诳、谄、懦、害、嫉、悭、无惭、无愧、不信、懈怠、放逸、沈、掉举、失念、不正知、散乱;四种不定心所――睡眠、恶作、寻、伺。

色法十一种: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法处所摄色。

心不相应行法二十四种:得、命根、众同分、异生性、无想定、灭尽定、无想果、名身、句身、文身、生、老、住、无常、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方、时、数、和合性、不和合性。

无为法六种:虚空无为、择灭无为、非择灭无为、不动灭无为、想受灭无为、真如无为。

瑜伽行派的这种五位百法与说一切有部的五位六十七法等有不少相似之处。二者的事物形态类别划分理论既提到了物质性的成分,亦区分了各种精神现象,并列举了一些“非心非物”的成分。具体来说,包括人的思想意识、情感、生命发展阶段、物体的存在形式、事物间的关联、轮回与解脱状态等等。但是,这两种理论仍有重要不同之处。在说一切有部的理论中,诸法多少具有并列或平等的地位,而且一些法被认为是实在的或未被认为不实。而在瑜伽行派那里,诸法之中占突出地位的是心法,心法外的其他诸法说到底仅是人的一种虚妄分别,是心识的变现。而且,在瑜伽行派的一些思想家看来,即便心识也不能执为实有。

佛教自产生后就开始观察人生现象及各种事物,探讨其本质,思索其分类,不断提出这方面的理论,思想体系不断得到丰富。发展到瑜伽行派时,应说佛教基本完成了这类理论的体系化建设。此教中其后提出的有关理论,无论是在印度还是在其他佛教传播国家中,在系统性方面,基本上没有出现根本性的超越。

二、婆罗门教哲学流派中的事物主要形态类别理论

婆罗门教的产生早于佛教,但此教中较成体系的六派哲学的形成则一般晚于佛教。所谓六派哲学,指胜论派、正理派、数论派、瑜伽派、弥曼差派、吠檀多派。这些派别对事物的形态类别划分问题都有探讨。它们继承了吠陀奥义书中就存在的婆罗门教的一些相关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做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在这方面提出了婆罗门教中相对系统化的理论。

胜论派是婆罗门教哲学流派中对事物形态或类别划分较为细致的一派。此派将事物区分为若干种句义。所谓“句义”(padārtha)指与概念或观念相对应的实在物。胜论派认为,人们的概念或观念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在这些概念或观念之后有与之对应的事物,而构成一切事物基础的东西只有若干种类。胜论派有不少文献,各文献对句义的分类不尽相同。《胜宗十句义论》中将其分为十种。该论中说:“有十句义:一者实,二者德,三者业,四者同,五者异,六者和合,七者有能,八者无能,九者俱分,十者无说。”实句义指事物自身,分为九种――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德句义指事物的静的特性等,分为二十四种――色、味、香、触、数、量、别体、合、离、彼体、此体、觉、乐、苦、欲、嗔、勤勇、重体、液体、润、行、法、非法、声。业句义指事物的动的形态,分为五种――取、舍、屈、伸、行。同句义指不同事物间的相同性,在《胜宗十句义论》中主要指事物的存在特性。异句义指事物间的差别性,在《胜宗十句义论》中主要指事物的最终差别。和合句义主要指事物所具有的自体与属性等的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有能句义指与实、德、业三句义有内在联系,并可使它们共同或单独生出特定结果的句义。无能句义指与实、德、业三句义有内在联系,并可使它们不共同或单独生出其他结果的句义。俱分句义指事物间存在的相对的同与异的关系。无说句义指事物的非存在状态,分为五种――未生无、已灭无、更互无、毕竟无、不会无。胜论派中对事物的形态或类别划分理论涉及自然现象的方方面面,既有事物自身,也有事物的静的特性及动的状态,也有事物之间的各种关系等,被后人称为印度的自然哲学。

正理派是婆罗门教哲学流派中主要探讨逻辑推理与辩论规则的派别,但此派的理论体系中也论及了事物的基本形态问题。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其作为理论体系的“十六谛”里的“所量”中。正理派的根本经典《正理经》1,1,9中说;“所量是我、身、根、境、觉、意、作业、过失、再生、果报、苦、解脱。”此处说的所量就是认识的对象,不仅仅指外部事物,而且指认识或宗教形态中的种种要素。所量中的“我”指认识的主体,也指轮回或解脱的主体。“身”即身体,是人的行为、情感等的依托体。“根”指人的认识器官,如眼、耳、鼻、舌、皮。“境”指人的认识器官把握或执取的东西,主要是色、声、香、味、触。“觉”指人的知觉或认识作用。“意”是人的内部认识器官,它负责将外部认识器官所获得的内容传给认识主体(我),使人的认识主体中不发生混乱。“作业”是人的各种行为。“过失”是人的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再生”是轮回主体出现在一个新的生命形态中。“果报”是由作业及过失产生的结果。“苦”是烦恼不适的状态。“解脱”是彻底地摆脱苦。正理派显然认为事物的基本形态包括轮回解脱现象。这也是许多印度宗教哲学派别都有的特征。

数论派是一个属于转变说类型的哲学派别。它认为包括人生现象在内的世间事物都是由一个根本因转变出来的。此派的所谓事物形态或类别划分理论,就体现在其对根本因转变出来的种种事物的说法中。其中最典型的是所谓“二元二十五谛”的理论。数论派认为,事物产生前有两个根本因,即物质性的实体自性和精神性的实体神我(被称为二元),自性在神我的作用下生出各种事物,共二十三种(与自性和神我合称二元二十五谛):最先生出的是觉,由觉生出我慢,由我慢一方面生出五唯(色、声、香、味、触),另一方面生出十一根(眼、耳、鼻、舌、皮、发声器官、手、足、排泄器官、生殖器官、心),五唯又生五大(地、水、火、风、空)。在这些转化出来的事物中,有些是直接的认识与行动器官,有些则是构成这些器官的基本元素,或是可以构成认识对象的基本元素,有些成分有生命或意识作用,如觉和我慢。数论派认为,这些转变出来的东西在本质上都是物质的,因为它们直接来自物质性的自性。一些成分虽然在神我的影响下具有了生命或意识作用,但其根本性质则是与自性一致的。

瑜伽派与数论派关系密切。此派主要探讨瑜伽修持的具体手法和意义,对于世间事物形态或类别的看法,基本上采用数论派的理论,没有实质性不同。

弥曼差派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论证吠陀的神圣性,关注祭祀等婆罗门教的宗教仪式等方面的问题,在早期没有提出系统的对世间事物形态类别的看法。此派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步受到其他一些派别的影响,也开始注意分析事物的主要组成要素等问题。弥曼差派特别受到胜论派句义论

的影响。此派在7~8世纪时期有两个代表人物在这方面较突出。一位是枯马立拉,另一位是普拉帕格拉。枯马立拉认为,事物或现象可分析为五个句义,即实、德、业、同、无。实句义下有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黑暗和声十一实;德句义下有色、味、香、触、量、别体、合、离、彼体、此体、重体、液体、润十三德;业旬义下有取、舍、屈、伸、行五业。普拉帕格拉认为,事物或现象可分析为八个句义,即实、德、业、同、和合、能力、相似、数。实句义下有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九实;德句义下有色、味、香、触、数、量、别体、合、离、彼体、此体、乐、苦、欲、嗔、勤勇十六德;业句义下有取、舍、屈、伸、行五业。从句义论来看,弥曼差派对事物形态或类别的看法虽与胜论派有一定差别,但却没有实质性的不同。

吠檀多派是婆罗门教哲学中的主流派,此派的主要理论是从奥义书时期就提出的梵我关系理论,其核心思想是主张有一个唯一实在的主体,认为世间一切事物在本质上就是这个实体。吠檀多派中有许多思想家,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商羯罗。商羯罗倡导一种“不二论”。这种理论认为,唯一实在的实体是梵,梵既是宇宙各种事物的本体,也是人或众生的主体,真正存在的只有这梵,一切事物就是梵,梵之外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对事物进行区分或分别也是虚妄的或没有意义的。吠檀多派中没有提出多少关于事物形态或类别划分的具体理论。

三、两教相关理论比较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佛教和婆罗门教虽然都是宗教派别,但对世间事物的形态或类别问题均有深入探讨,都提出了有相当理论思维水平的观念。在这两大宗教体系中,有观念类似的成分,也有完全不同的思考。以下对二者这方面理论中的同与异进行一些分析。

先看同的方面。主要有四点:

第一,两教中都论及物质要素,也分析了精神或意识现象,并对事物的时空等问题提出了看法。关于物质要素,佛教中的各种分类理论中都提到色,如早期佛教的五蕴、十二因缘中有这类成分,有部与瑜伽行派的五位法中也有这类成分。婆罗门教哲学流派中数论派和瑜伽派的自性,胜论派、正理派和弥曼差派中的极微等均是物质性的成分。关于精神或意识现象,佛教从产生时到大乘后期,都提到心识及属于其作用的有关内容。婆罗门教哲学流派中数论派和瑜伽派的神我、觉、我慢等,胜论派和正理派中的觉,弥曼差派中的乐、苦、欲、嗔等都属于这一类。关于时空等问题,佛教中瑜伽行派的心不相应行法中有时、方等概念,婆罗门教哲学流派中的胜论派和弥曼差派中属实句义的时、方等概念也都是这方面的内容。

第二,两教中都对事物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分析。佛教中的说一切有部和瑜伽行派在论述心不相应行法时提出了涉及众生间共同点的众同分,瑜伽行派还提出了涉及事物善恶因果各有差别的定异。婆罗门教哲学流派中胜论派的同句义、异句义、俱分句义分析了事物之间的相同、差别以及相对的同与异。

第三,两教中都有积聚说的成分,也有转变说的成分。佛教中的五蕴、十二因缘、十八界、极微、五位百法等理论都有积聚说的特点,因为这些理论在论述事物形态时,都强调了事物是由多种要素或多种成分构成的。但佛教中也有转变说的成分,如在一些大乘经中,就已提出了“其三界者,心之所为”的思想。在瑜伽行派中,则提出各种事物都是由识(如阿赖耶识)转变出来的理论(当然,这种识最终也不被认为有实在性)。婆罗门教哲学流派中也有与佛教类似的情况。如此教中属于积聚说的有胜论派、正理派、弥曼差派,这些派别强调事物由各种要素(句义)聚合而成,认为有形体的事物由极微聚合而成。此教中属于转变说的数论派、瑜伽派、吠檀多派都认为存在一个根本因,如数论派和瑜伽派中的自性,吠檀多派中的梵,均属于这类因。这些派别认为世间事物或人生现象由这类根本因转化而来。

第四,两教在分析事物形态时,都涉及了轮回解脱理论中的成分。如佛教十二因缘中的各支涉及的就是轮回的过程,无为法涉及的主要内容是解脱境界。婆罗门教哲学各派中正理派的所量中涉及的内容就包括轮回与解脱,胜论派中属德句义的法与非法也涉及了轮回与解脱,数论派和瑜伽派中的三昧状态涉及解脱境界。

再看异的方面。主要有三点:

第一,佛教与婆罗门教哲学派别尽管对事物形态的分类中有相近的成分,但两教这方面的总的理论框架不同,具体分类也有差别。如说一切有部和瑜伽行派对事物形态类别的五位法的划分是佛教中较为细致和典型的理论体系,而胜论派的句义论和数论派的二元二十五谛说是婆罗门教中这方面较为细致和典型的理论体系。两教的这种体系在框架和具体内容上都有明显不同。再有,两教中都有对精神现象的分类,但佛教中瑜伽行派对识的分类要比婆罗门教哲学派别中这方面的分类细致得多。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篇(2)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区委“十二五”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1136”工作目标,充分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着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学习内容

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市委五届十四次全会、区委二届十四次全会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等内容。全年安排七个学习专题:

一是深入学习和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

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决定,学习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内涵,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重点学习篇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读本》,学习出版社年版。

二是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增强全社会团结向上的精神力量。

学习有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文献,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和内涵。

重点学习篇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读本》,学习出版社年版。

三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提高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和水平。

重点学习篇目:《邓小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四、五部分。

四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充分认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战略举措,做到认识到位、态度坚决,政策配套、措施有力,抓住重点、全面推进,坚决抓好结构调整。

重点学习篇目:、同志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省、市、区经济工作会领导重要讲话。

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

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党的宗旨和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以更大的决心、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

重点学习篇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六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两会”精神,不断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两会”和全省“两会”精神,进一步明确未来5年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切实增强全局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为推进城乡大建设,实现城乡环境大提升,促进产业大发展提供思想保障。

重点学习篇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相关文件,全国和全省“两会”《政府工作报告》。

七是深入学习重大会议、文件、业务知识及其它综合知识,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

学习贯彻年度内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业务知识,学习经济、文化、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知识,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提升素质能力,为推进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民富民提供保障。

三、学习形式

坚持每月集中学习一次,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集中学习可以扩大到中层干部。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根据学习内容及实际情况采取报告会、专题读书会、研讨交流与学习考察等形式。

四、学习要求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篇(3)

在短短二十余年的时间里,《五行》分别在马王堆汉墓和郭店楚墓中两次出土,说明这部后来曾一度遗失的典籍在当时却颇为流行,在思想界产生过重要影响,同时也使我们能够对二者的文本进行比较,以搞清《五行》的抄写、流传情况,并最大限度恢复其原貌。简、帛《五行》的最大差别是帛书有经、说两个部分,而竹简有经无说,出现这种情况,可能因为说是后人对经的解释和阐发,竹简抄写时它尚未完成,因此,经、说可以看作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而没有必要将其混为一谈。单就经的部分而言,竹简与帛书在结构和次序上也存在一些差别,考虑到经文应该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整体,那么,竹简与帛书哪个更为合理,哪个更接近《五行》的原貌,便是我们这里首先要讨论的问题。

(一)

简、帛《五行》经文虽在抄写上有一些出入,但最大的差别却集中在帛书(以庞朴先生整理为准,见《帛书〈五行〉篇研究·校注》,第43—90页。)的经十至经二十之间,也即是竹简的经十九至三十六简之间。为讨论方便,先将帛书和竹简的次序分列于下。帛书本的次序是:

【经十】不变不悦,不悦不戚,不戚不亲,不亲不爱,不爱不仁。

【经十一】不直不肆,不肆不果,不果不简,不简不行,不行不义。

【经十二】不远不敬,不敬不严,不严不尊,不尊不恭,不恭无礼。

【经十三】不聪不明,[不明不圣],不圣不智,不智不仁,不仁不安,不安不乐,不乐无德。

【经十四】颜色容貌温,变①也,以其中心与人交悦也……爱父,其继爱人,仁也。

【经十五】中心辩然而正行之,直也……不以小道害大道,简也。有大罪而大诛之,行也。贵贵,其等尊贤,义也。

【经十六】以其外心与人交,远也……恭而博交,礼也。

【经十七】未尝闻君子道,谓之不聪。未尝见贤人,谓之不明……

【经十八】闻君子道,聪也。闻而知之,圣也。……圣②,智礼乐之所由生也,五行之所和也。和则乐,乐则有德,有德则邦家兴……

【经十九】见而知之,智也。知而安之,仁也。安而行之,义也。行而敬之,礼也。仁义,礼智所由生也,四行之所和也。和则同,同则善。

与帛书相比,竹简的不同主要有两处,一是将原属于帛书本第十三章的“不聪不明,不明不圣……”一段前提到第十章“不变不悦……”以前;二是与此相应,把原属十七、十八、十九三章的“未尝闻君子道,谓之不聪……”、“闻君子道,聪也……”、“见而知之,智也……”前提到第十四章“颜色容貌温,变也”以前。如果借用帛书的章节,竹简的次序为:经十三、经十、经十一、经十二、经十七、经十八、经十九、经十四、经十五、经十六、经二十。可以看出,这一处文本的差别在于二者对仁、义、礼与圣智的关系理解不同,帛书先谈仁、义、礼,后谈聪明圣智,而竹简则先谈聪明圣智,后谈仁、义、礼。那么,这二者哪个更为合理呢?从表面看,先谈仁、义、礼,或先谈聪明圣智,似乎并没有一定的必然性,二者均可以成立。但如果考虑到“不聪不明,不明不圣,不圣不智,不智不仁,不仁不安,不安不乐,不乐无德”一句较特殊,特别是结尾的“不安不乐,不乐无德”在前面曾多次出现,它往往具有结论性的作用,那么,帛书将它放在“不变不悦……”、“不直不肆……”、“不远不敬……”后,显然更为合适。更重要的,诚如庞朴先生所言,由于竹简将“不聪不明……”一句前提,随即将解释、说明这一句的“未尝闻君子道,谓之不聪……”、“闻君子道,聪也……”、“见而知之,智也……”等章也同时前提,而这几章分论五行和四行,实际是对前面内容的一个总结,竹简“把一个总结性的论断提到了不前不后的中间位置,便未免进退失据,露出马脚了”③。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五行》这一部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提出了变、直、远,由变、直、远推出仁、义、礼,那么,变、直、远具体何指?这便是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帛书在十一、十二、十三章提出“不变不悦……”、“不直不肆……”、“不远不敬……”,接着又在第十四、十五、十六章解释何谓变、直、远,提出问题与回答问题紧连在一起,这种处理在文理和逻辑上显然是合理的。而竹简由于在二者之间插入“未尝闻君子道……”的一大段论述,则多少将原有的文义打断了,使人们不容易明白变、直、远究竟具体何指?为什么能由它推出仁、义、礼?

另外,丁四新博士的看法也值得重视:“需要指出的是,在楚简《五行》中,‘金声,善也;玉音,圣也……’与‘不聪不明,[不明不圣],不圣不智……’二者是共章的,或者说它们被划到了一个共同的逻辑段落中。然而这样的一个段落划分并非合理,实则‘金声,善也’语段与‘不聪不明’语段,截然两分,不可缀属。这应当说是帛书编纂者改动文本的一个主要原因。但帛书的文本挪动在今天看来又是否合理呢?帛书编者将‘不变不悦,不悦不戚’语段挪前,将‘不聪不明’语段挪后,依愚见看来,实较简本更为合理,因为挪动后的文本上句‘唯有德者,然后能金声玉振之’与下句‘不变不悦,不悦不戚’,从论乐之作用来看多少可以衔接起来。这样,我们才能说二者真正可以共章了。”④说帛书编纂者对文本进行了改动,似还可以再讨论,但认为帛书优于竹简,则无疑是正确的。所以很可能是竹简被进行了改动,而帛书至少在这一部分则更为合理,更接近经文的原貌。

以上所论应该说是言之有据,持之有故,但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其根据是:一,楚简《五行》可分为两个部分,从一号简“五行:仁形于内谓之德之行”到二十号简“唯有德者,然后能金声而玉振之”(帛书第九章)为第一部分,从二十号简“不聪不明,不圣不智”到篇末为第二部分。这两个部分都贯穿着“圣智”的线索,而第二部分的“‘聪明圣智’之论,有着承上启下、贯通全篇的核心作用,帛书作者将其置于‘仁’、‘义’、‘礼’、之论后,显然未解此句‘圣智’之论的深义”。二,“不简,不行;不匿,不察于道……简,义之方也。匿,仁之方也”(帛书二十、二十一章)与前面的“……不果不简,不简不行,不行不义”(帛书十一章)存在思想上的联系,“或者说,仍是在解释‘不简不行,不行不义’等等的意义。显然,这些内容原本是属于‘颜色容貌温,变也’一段的内容,两者本是意义相续的一个整体,”“在楚简中,‘颜色容貌温,变也’一段与‘不简,不行’一段前后相接……是非常合理的有机整体,”而“帛书本将往复论述‘圣智’之说的‘未尝闻君子道,谓之不聪’一段,移至‘颜色容貌温,变也’段后”,“不仅割裂了‘颜色容貌温,变也’段与‘不简,不行’段之间的关系,而且支离了《五行》全篇的‘圣智’之说”⑤。如果真如论者所言,那么,竹简无疑要优于帛书,但问题是以上看法本身是有疑问的,《五行》前后两个部分并非是划在“唯有德者,然后能金声而玉振之”,而是应在帛书的十九章“见而知之,智也……和则同,同则善”。我们先来看《五行》的内容:

《五行》首章(仍以庞校本为准,因为这一部分帛书与竹简次序相同,故不作区别。)提出“仁义礼智圣”“形于内”的“德之行”与“不形于内”的“行”,并将其归为“德”与“善”,这是全篇的总纲。

第二章提出“中心之智”与“中心之圣”。《五行》确实十分重视圣智之论,这同它区分“德之行”与“行”或“德”与“善”密切相关,在《五行》中,德、善往往是指实践、认知的对象,而圣、智则指实践、认知的主体,二者具有一种对应的关系。

三、四章提出“善弗为无近,德弗志不成”,照应前面的德、善之论,同时提出“思”,为下文的过渡作准备。

五、六章通过“思”分论仁、智、圣,把仁、智、圣看作由内而外的显现过程。

七、八章讨论“慎独”、“为善”与“为德”,九章提出“金声而玉振之”,对德、善进行概括。

可以看出,第九章的“金声而玉振之”确实有小结的作用,但它是否就如论者所言,将《五行》分为前后两个部分,是否在《五行》中已占有这样一个突出地位,却是大有疑问的。在《五行》的下半部分,也即是帛书的的二十一章,也有一段与此类似的论述:“君子集大成。能进之,为君子,弗能进也,各止于其里。”这里的“集大成”显然也即“金声而玉振之”,《说》也是这样理解的:“大成也者,金声玉振之也。”因此,“君子集大成”一段与“金声而玉振之”应当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而它在《五行》的后半部分只起到过渡的作用,并没有总结全文。所以,单就“金声而玉振之”一段的内容而言,尚不足以成为划分《五行》的标准,这是其一。另外,“金声而玉振之”一段后,《五行》接着讨论仁、义、礼,虽然其具体论述形式与前面的仁、圣、智有所不同,——这一定程度上是由圣、智与义、礼自身不同的性质造成的——但就其都被看作由内而外的显现过程,二者则无疑是一致的。因此,《五行》有关仁、圣、智与仁、义、礼的论述应该是前后照应,处在同一个思想单元中的。更重要的,只有讨论了仁、义、礼,“五行”的内容才算是全部登场,也才能谈到“五行和”、“四行和”的问题,所以,庞朴先生主张应该按帛书本的次序,把十七、十八、十九章看作是对前面的总结,无疑是正确的。而若按竹简,“五行和”、“四行和”一段被嵌在仁、义、礼的论述之中,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与其说是帛书“支离了‘圣智’之说”,不如说是竹简扰乱了仁、义、礼的次序。其实,不论在帛书中还是竹简,有关圣智的论述都依然是存在的,只是次序发生变化。论者认为帛书“失落‘圣智’大义”,主要同他对《五行》的理解有关,而如果把“聪明圣智”一段不是看作第二部分的开始,而是第一部分的总结,那么,就这一部分而言,圣智之论不仅没有失去,反而被强化了。

当然,论者认为竹简优于帛书,根据不仅仅是“圣智”之论,更重要的,乃是他认为第二十章“不简,不行。不匿,不察于道”以下内容仍是在解释前面第十一章的“不简不行,不行不义”,是前面内容的延续,而这一看法同样值得商榷。其实,《五行》在第十一章提出“不直不肆,不肆不果,不果不简,不简不行,不行不义”后,紧接着在第十五章“中心辩然而正行之,直也”一段中即对此作了解释:“不以小道害大道,简也。有大罪而大诛之,行也。贵贵,其等尊贤,义也。”那么,它还有什么必要用这么大的篇幅再来对其进行说明呢?而且第二十章“不简,不行”后接着是“不匿,不察于道”,而这一内容在前面根本就没出现过,它又是在解释什么呢?人们之所以认为这一部分是前面内容的延续,主要是看到其中有个别雷同的字句,但仔细观察不难发现,《五行》这两个部分虽然都提到“不简,不行”,但在思想倾向上却存有差别。我们知道,《五行》的基本思想是将仁义礼智圣区分为“形于内”的“德之性”与“不形于内”的“行”,前者是内在道德律,是主体自觉,后者是外在道德律,是客观规范,这样它实际是用一组概念在表达两种思想。《五行》前十九章主要谈“形于内”的“德之性”,把仁义礼智圣理解为由内而外的显现过程,其中对仁、义的论述是:“不变不悦,不悦不戚,不戚不亲,不亲不爱,不爱不仁。不直不肆,不肆不果,不果不简,不简不行,不行不义。”(第10—11章)仁、义分别是由“变”(经文云:“颜色容貌温,变也,以其中心与人交悦也。”)“直”(“中心辨然正行之”)的外推、显现过程。而第十一章的“不简不行”乃是义自我扩充、发展中的一个环节,是由内而外的表现,具体内容是“不以小道害大道,简也。有大罪而大诛之,行也”;第二十章以下《五行》则主要谈“不形于内”的“行”,这一部分虽然也谈到仁、义,但在具体理解上与前面已有所不同:“不简,不行,不匿,不察于道。有大罪而大诛之,简也。有小罪而赦之,匿也……简之为言犹练也,大而晏者也。匿之为言也犹匿匿(慝)也,小而轸者也。简,义之方也。匿,仁之方也。”(第20章)“简”指从事实出发,对客观、公正原则的贯彻实行;匿则指从私情原则出发,对小的罪行的赦免。简、匿分别为义之方、仁之方,即仁、义的具体原则。作为君子就要在大的原则(“大而晏者”)和小的灵活性(“小而轸者”)方面分别从简、匿的原则出发,这样才可由外而内,集善成德,上达君子之道。可见,这里的“不简,不行”与前面是有所不同的,用《五行》的话来说,前者主要是“形于内”的,后者则更具有“不形于内”的特点,二者在《五行》整个思想体系中的位置是不同的。若不加区别,笼统地将其看作是一个部分,显然不合适。

除此之外,《五行》前后两个部分还存在着诸多差别,《五行》前半部分非常重视“思”,重视内在情感体验,论述仁、圣、智时如此,论述仁、义、礼时亦如此,只不过仁、义、礼没有直接说到“思”,而是提出作为内在情感、理性活动的变、直、远,由变、直、远推出仁、义、礼,而这同样是建立在情感体验基础之上的,与仁、圣、智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而《五行》后半部分则提出“目(侔)而知之”、“喻而知之”、“譬而知之”的类比、归纳法,以此作为探求、认知仁、义的手段,表现出将仁、义外在化、对象化的特点;另外,《五行》前半部分多谈论圣、智,并以圣、智对五行、四行作一总结,始终贯穿着圣、智的线索。而后半部分从二十章到篇末,圣、智之论则根本没有出现,所谓帛书《五行》“支离了全篇的圣、智之说”,似值得重新考虑。因此,“不简,不行;不匿,不察于道……”以下各章并非是对前面内容的解释、发挥,而是另起一个角度对仁、义重新展开论述,《五行》前后两个部分存在着思想倾向的差异。在帛书本中,这两部分的区别是清楚的,因而它的次序更为合理,更接近《五行》的原貌;而在竹简本中,由于将“聪明圣智”之论前提,仁、义、礼的内容被一分为二,显然是改动过的痕迹。而竹简本之所以这样作,可能如前引论者一样,是误解了二十章与十一章的关系,以为后者是对前者的解释,故不惜改变原文的结构,以使这两个部分联系在一起。但这样以来,《五行》原有的思想大义一定程度上被模糊了,为照顾开篇“形于内”、“不形于内”之论,而在前后两个部分表现出来的不同思想倾向也隐而不彰,这不能不说是竹简不及帛书,而帛书优于竹简的地方。

(二)

除上面一段外,帛书、竹简其它部分也存在着一些差别。帛书第二章:“君子无中心之忧则无中心之智,无中心之智则无中心之悦,无中心之悦则不安,不安则不乐,不乐则无德。君子无中心之忧则无中心之圣,无中心之圣则无中心之悦,无中心之悦则不安,不安则不乐,不乐则无德。”竹简则只有前面一段,略去了后一段“君子无中心之忧则无中心之圣……”。在帛书本中,智、圣对举,显然更为合理,竹简本只谈智不谈圣,与文中的“聪明圣智”之论已不相符,所以帛书本应该是《五行》的原貌,而竹简本的缺省乃是它在抄写过程中的遗漏。

帛书首章论及仁义礼智圣五行时,称“仁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智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义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礼形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圣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行”。而竹简圣一行作“圣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不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与前面的表述有所不同。这可能是竹简抄写者看到,圣在《五行》中主要是指“形于内”的“德之行”,若说“不形于内谓之行”,多少与圣的内容显得矛盾,故对原文作了改动。竹简抄写者看到《五行》的表达方式与仁义礼智圣自身的性质存在矛盾,是正确的,但由此改动原文却大可不必。因为《五行》虽然对仁义礼智圣分别作了“形于内”、“不形于内”的规定,但这只是一种表述形式,不可过分拘泥。《五行》的本意是说,仁义礼智圣五行中有一些是“形于内”的,另有一些则是“不形于内”的,但是由于它把仁义礼智圣五行看作是一个整体,已无法按其自身的性质来进行分类,而只好象目前这样,一方面说它是“形于内”的,另一方面又说它是“不形于内”的。这样在五行概念体系与“形于内”、“不形于内”的主张间实际存在着表述上的矛盾,因为仁义礼智圣五行中有一些如“圣”只能是“形于内”的,不可能是“不形于内”的,说它“不形于内”,只是表述上的需要。所以《五行》在对仁义礼智圣做了“形于内”、“不形于内”的区分后,接着说“德之性五,和谓之德;四行和,谓之善”,说明自己主要还是将仁义礼智圣分别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的,讨论的是德之行与行也即德与善的关系,认为二者分别具有“形于内”与“不形于内”的特点,这样上面的表述就只是一种形式,理解它的内容才是最重要的。帛书本的表述上下一致,故是《五行》的原貌,而竹简本圣“不形于内谓之德之行”一句与前面无法协调,显然是改动的结果。另外,帛书首章论述“五行”的次序是仁、智、义、礼、圣,而竹简是仁、义、礼、智、圣,二者有明显的差别,这一点,竹简整理者已经指出。但问题是帛书与竹简哪一个是原貌?哪一个又是后来的改动?还有,这一文本的差别是否具有特殊意义?从表面看,竹简的次序显然更为合理,特别是仁义礼智以后基本成为一个固定的说法。但帛书本的次序是否就完全就没有根据呢?帛书本中仁、智相连,这在先秦典籍中时有所见,如“度功而行,仁也;择任而往,知也”(《左传·昭公二十年》)。孔子也常常仁、智对举,如“仁者安仁,智者利仁。”(《论语·里仁》)“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雍也》)“知及之,仁守之。”(《卫灵公》)帛书的表述可能即与此有关。至于义、礼的次序,同样也常见于先秦典籍,如“夫乐以安德,义以处之,礼以行之,信以守之,仁以厉之。”(《左传·襄公十年》)“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昭公六年》)“非礼不终年,非义不尽齿。”(《国语·晋语》)“明度量以导之义,明等级以导之礼。”(《国语·楚语》)这是否意味着帛书的次序更早、更为原始,而竹简乃是改动、完善的结果?当然这仅仅是一种推测,尚不能成为定论。不过即使认为竹简这一处次序更为合理,更接近原貌,也很难说帛书本在整体上不及竹简,至少从全文来看,这一处差别并没有实质的意义。

《五行》靠近结尾处论“目而知之”一段,帛书与竹简的叙述也有不同,帛书的顺序是:目而知之,譬而知之,喻而知之,几而知之;竹简的顺序是:目而知之,喻而知之,譬而知之,几而知之。譬而知之与喻而知之的次序被调换了,但这个调换诚如庞朴先生所言,“只是用语上的不同,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差异……即使不是传抄之误或笔误,也很难说有优劣之分。所以似乎可以忽略不计”⑥。此外,帛书与竹简互有讹字、脱字、衍文、脱文现象,可以互相参照、补充,前人对此已多有论述⑦,故不再赘述。

(三)

对于《五行》经的部分,现多数学者倾向认为是子思的作品,或至少是子思学派的作品,这一看法应该说是有根据的。首先,早在二十年前马王堆帛书研究中,庞朴先生已指出,仁义礼智圣五行即是荀子所批判的思孟学派的“五行”⑧,揭开了思孟五行说之谜,这次《五行》与《缁衣》等相传是子思的著作相伴再次出土,无疑证实了以前的判断,并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首倡五行的子思。试想,这部名为《五行》的儒家著作,曾在战国中期以后的时间里如此广泛地流传,而子思又曾“案往旧造说,以为五行”(《荀子·非十二子》),以至引起荀子的激烈批评,那么,虽不排除成书于他人之手的可能,但如果把它看作是子思的作品,可能性无疑是最大的。当然,要确立《五行》与子思的关系,《五行》的写作年代无疑是另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而前面关于《五行》经文的讨论,可以有助于这一问题的判断。现学术界一般认为郭店一号楚墓在公元前四世纪中期至三世纪初,不晚于公元前三年⑨,考虑到《五行》流传过程中的复杂情况,特别是竹简并非《五行》最早的传本,那么,它的书写时间可能还会更早,虽不排除完成于子思弟子的可能,但基本可看作是子思(前483—402)的思想。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指出,有些学者注意到荀子在《非十二子》中有“案往旧造说,以为五行”一句,又看到郑玄在《中庸》“天命之谓性”一章后注曰:“木神则仁,金神则义,火神则礼,水神则信,土神则智”。于是认为子思的五行应该是借用了古代的思想资料,是与水木金火土相配的,而《五行》没有水木金火土的痕迹,因而只可能是子思后学的作品。其实,郑玄这里主要谈到的是仁义礼智信五常,而仁义礼智信成为固定的说法乃是较晚的事情⑩,所以郑玄明显是以汉人的观念附会古人的思想,对于理解子思的五行说并没有太大价值,就目前的资料来看,还是将《五行》看作子思的作品为好。

注释:

① 帛书本作“恋恋”,据竹简本改。

② 帛书本此句脱漏,但说中有“仁气,礼乐所由生也。言礼乐生于仁义……”等。

③ 庞朴:《竹帛〈五行〉篇比较》,《中国哲学》第二十辑,221—227页。

④ 参见丁四新:《郭店楚墓竹简思想研究》,第三章第一节《简帛〈五行〉文本比较》,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4月。

⑤ 邢文:《〈孟子·万章〉与楚简〈五行〉》,《中国哲学》第二十辑,第228—242页。

⑥ 见上引庞文。

⑦ 见上引庞朴、邢文、丁四新文。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篇(4)

《针灸甲乙经》为西晋皇甫谧编撰,是我国现存最早的针灸学专书,在针灸学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很早就传到邻国,对国外医学,如日本、朝鲜等也有深远影响。本文主要从常被忽略的成书组织结构这一视角,分析认识该书的重要学术理论意义。

体现于成书结构中的理论认识

《甲乙经》乃类编性的医书,编者皇甫谧所作的主要工作是将三部黄帝书(《素问》、《九卷》、《明堂》)重新分类编排,在其学术观念指导下,对既有针灸理论、知识、方法进行系统分类整理,整理思路、类编框架有充分预设,他本人的医学认识及原书的一些特点,主要凝固为《甲乙经》成书结构形式,通过全书的编写方法,诸如内容取舍、归类编排、文字改动等,间接地予以传达和体现,并且,潜在地却是巨大地影响着后人对针灸学内容的认识,因此,其成书结构成为研读《甲乙经》非常重要的切入点。

1.针灸理论基础的确定

《针灸甲乙经》虽以“针灸”名之,然而书中内容的编排顺序,却是第一卷先论脏腑气血阴阳,第二卷始论经络。卷一目录如下:

卷之一

精神五脏第一

五脏变腧第二

五脏六腑阴阳表里第三

五脏五官第四

五脏大小六腑应候第五

十二原第六

十二经水第七

四海第八

气息周身五十营四时日分漏刻第九

营气第十

营卫三焦第十一

阴阳清浊精气津液血脉第十二

津液五别第十三

奇邪血络第十四

五色第十五

阴阳二十五人形性血气不同第十六

这样的安排体现了皇甫谧的脏腑气血阴阳思想,是针灸学基础理论的重要构成,显示掌握针灸疗法亦须明了脏腑气血阴阳,强调医学基础理论的共通性。在日渐忽视针灸学中医特性的今天,这一认识更具意义。此外,皇甫谧视体质为医学理论的基本内容,在该卷专列一节收入《灵枢》中《阴阳二十五人》、《五音五味》、《行针》三篇有关体质的论述,通过这样的位置安排、集中汇编,凸显出这部分内容的地位与意义,符合中医临床,尤其针灸临床的特点,其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都不应忽视。而现代中医统编教材编入体质内容不过是近几年的事。

2.针灸理论知识的系统化

《针灸甲乙经》全书内容的安排,依照脏腑、经络、腧穴、诊查(脉诊)、刺法、各科病症治疗的顺序,呈现出基础理论知识、临床技法、病症治疗等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系统而明确。将理论与临床结合为一个整体,反映了皇甫谧对针灸学体系构成的认识。其中各类病症的总体次序是:外感病、内伤病、头面五官病、妇人病、小儿病,前两类又各有经脉辨证和脏腑辨证的分别。经过皇甫谧的这番梳理编次,黄帝三书的针灸内容得以系统化,一门独立的“针灸学”体系至此已经呈现并得以确立。《针灸甲乙经》为后人系统学习经典著作中的针灸论述,把握内容的主次先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文本。作为一部学科专著,对专业理论的系统和内容的结构,起到了一种典范的作用,至今同类针灸书的基本编写模式仍然如此。

试看第二卷的篇目安排:

十二经脉络脉支别第一(上)

十二经脉络脉支别第一(下)

奇经八脉第二

脉度第三

十二经标本第四

经脉根结第五

经筋第六

骨度肠度肠胃所受第七

与卷一论脏腑气血的内容相对,本卷主要安排与经络有关的内容,两卷的类别划分明确。该卷主体内容为经脉理论,其中一些内容未完全反映于目录,实际包括的内容按出现次序为:十二经脉(循行分布、经脉病候、盛虚脉诊、经脉气绝表现、经脉脉动),经络诊察、十五络脉/穴、十二皮部、十二经别,奇经八脉,脉度,十二经脉标本,经脉根结,十二经筋,骨度,以及消化道度量。这些原本散见的经络理论及相关知识,通过皇甫谧的分类编排,得以系统化呈现。

在卷二的七节内容中,第一节“十二经脉络脉支别”中列入十二经脉、经脉气绝、十五络、皮部、十二经别等内容,视为同一体系的理论。在十二经脉络脉、奇经八脉两部分之后列“脉度”,知其以这两部分为经络系统的组成。“经筋”的部分没有紧排于十二经脉和奇经八脉之后,而是列于脉度、标本、根结等之后,与骨度肠度等论身形、肠胃解剖的内容置于卷末,这透露出皇甫谧视经筋近于身形组织而远于直接构成“经络系统”的成分,偏于形而少于用。持这种认识的不仅只皇甫氏,《太素》中,经络内容在第八、九、十卷,经筋则与骨度、肠度、脉度编在一起而远在第十三卷。但其后有影响的针灸书中,明代高武的《针灸节要》将十二经筋紧列于十二经脉、奇经八脉和十五络脉之后,并被《针灸大成》仿照。皇甫谧以十二经脉络脉体系为经络理论核心,以十二经脉络脉和奇经八脉为经络系统,以经筋为经络相关理论,继承了《内经》的经络理论认识,引导后人正确理解十二经脉及其相关理论。

3.四肢与头身不同部位腧穴的意义有别

据《甲乙经》自序,《明堂》以腧穴及针灸治疗等实用性内容为主,这部分内容在《甲乙经》中主要见于第三卷及第七卷以后。第三卷集中记述腧穴的定位、取法,与经脉关系以及刺灸方法等,其最为特别之处是腧穴的排列顺序。这部分内容的意义要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以自然身形为总体记穴顺序。书中对腧穴的记载,有一定的顺序,总体依照头、躯干、四肢的自然身形部位,上下中旁依次排列,头身穴自上而下,由中而旁,四肢穴始于末端的顺序来记述。具体来说,其顺序为:由头项背(腰骶)、面颈肩胸腹、上肢下肢。

从阴阳属性来看,身形主干部位的先后次序为先阳后阴,贯穿着阴阳思想。总体上,指导腧穴记述顺序的原则是身形部位和阴阳,分为头、躯干、四肢三部,先上后下,头身先阳后阴,四肢先阴后阳。这种排列方法,使读者如同面对人体点穴,依照自然身形的特点,在阅读腧穴的具体定位之前,已经意会腧穴在人体的大致区域,掩卷而思,则如见人形,依自然身体部位回忆、再现腧穴所在,可以说是充分利用了形象记忆法。而且在第七卷以后论病症针灸治疗取穴时,腧穴出现的顺序总体上也是如此。这表明皇甫谧在“撰集三部”时,对全书内容安排有周密的计划。了解这种统一的体例、潜在的规律性,对我们研读《甲乙经》,正确理解其内容,是很有帮助的。请看记载腧穴部位的卷三之部分目录(注意部位的先后):

头直鼻中发际旁行至头维凡七穴第一

头缘耳上却行至完骨凡十二穴第五

背自第一椎循督脉行至脊骶凡十一穴第七

面凡二十九穴第十

胸自气户夹输府两旁各二寸下行至乳根凡十 二穴第十六

腋胁下凡八穴第十八

腹自鸠尾循任脉下行至会阴凡十五穴第十九

手太阴及臂凡一十八穴第二十四

足阳明及股凡三十穴第三十三

第二,头身穴与四肢穴的记述方式不同。第三卷记穴实际由两大块组成:第一块为头身,第二块为四肢。头身穴按部位、四肢穴分经脉来排列。头身部依上下、中旁的线型位置记穴,在不违逆这一顺序的情况下按经脉列穴。四肢部则直接按经脉记穴。头身部腧穴与经脉的关系,大量的是以“某脉之会”的形式出现,一穴与数脉相关联,作为经脉体表循行线的基点,实际反映了头身部腧穴的经脉归属有不确定的一面,而确定的经脉划分体现于四肢部,尤其是肘膝关节以下腧穴。这种看似自然简朴的记述方法,却恰恰蕴含着腧穴的特性与规律。其中很特殊的是,四肢腧穴按经脉排列,皆由手足末端按向心性顺序记述。这是基于四肢腧穴对远道部位所具有的特定治疗作用,以经脉形式体现和表达的腧穴主治规律。经脉表达形式的差异,反映腧穴主治的纵向规律性不同;腧穴表达形式的差异,意味着腧穴主治的横向部位间区别。

这种情况已经反映于《内经》的有关论述,尽管不如《甲乙经》的形式明显。《灵枢》中论述指趾端至肘膝之五输穴内容的篇名称作“本输”,南宋史崧说:“井荥输经合者,本输也。”(《灵枢经》叙)《素问·气府论》记述归经腧穴,肘膝以下穴皆为一致的简略形式,其他部位腧穴则一一列出,如:

足少阳脉气所发者六十二穴:两角上各二,直目上发际内各五,耳前角上各一,耳前角下各一,锐发下各一,客主人各一,耳后陷中各一,下关各一,耳下牙车之后各一,缺盆各一,掖下三寸,胁下至胠八间各一,髀枢中(傍)各一,膝以下至足小指次指各六俞。

手太阳脉气所发者三十六穴:目内眦各一,目外各一,鼽骨下各一,耳郭上各一,耳中各一,巨骨穴各一,曲腋上骨穴各一,柱骨上陷者各一,上天窗四寸各一,肩解各一,肩解下三寸各一,肘以下至手小指本各六俞。

四肢远端腧穴位于人体最下处(取四肢着地的姿势更为直观),这个“远端”以肘膝为界,凡肘膝以下腧穴《内经》视为同类,这类腧穴的意义都是对上(头身)的。对四肢部腧穴作用特点和规律的这种认识,《甲乙经》中有两种体现形式,一是如上所言四肢部穴按经脉记述,一是卷三的篇目名,其形式为:经脉名+部位名,即上肢经脉名+臂,下肢经脉名+股,如:

手太阴及臂凡一十八穴第二十四

足太阴及股凡二十二穴第三十

其手太阴、足太阴之经脉名谓肘膝以下腧穴,其臂、股谓肘膝以上的四肢穴。就四肢而言,同一经脉腧穴以肘膝部位区别为两种不同表述方式;就全身而言,同一经脉腧穴按照头身与四肢两种方式记述,正是腧穴在四肢以肘膝为界、经脉在全身以四肢为界的不同形成背景及意义在记述形式上的清楚体现。

《内经》中系统论述全身腧穴与经脉关系的是《素问·气府论》,篇中的腧穴都按经脉而顺序排列,尽管只论及手足六阳经和督任冲三脉,但指导思想明显是以经统穴,腧穴归经。然而《甲乙经》没有完全采取这种方法,而是头身穴分部、四肢穴分经,这很可能就是《明堂》的体例,其中蕴含着对腧穴与经脉关系、经脉规律的深刻认识。编者皇甫谧对腧穴排列方法的取舍,体现他对这种认识的一种认同。

上述记穴方法,与后世乃至现代多数针灸书按照经脉,并且常以经脉流注次序列穴的方法,有着根本的区别。这是很值得我们深思的重大学术问题。

腧穴主治及妇儿病针灸治疗

《甲乙经》所汇集的三部书中,《明堂》主要为腧穴及针灸治疗内容,加之《九卷》和《素问》的腧穴记载,使该书的腧穴内容大为丰富,集中反映了积累至汉代的腧穴成就。概括而言,包括腧穴的量与用两个方面,关于腧穴数量方面已有不少论述,此不赘述,这里主要分析与用穴相关的腧穴主治内容。

1.关于腧穴主治概念

针灸治疗经验丰富的主要方面之一是腧穴所治病症逐渐增多,使医家对腧穴主治病症范围的认识逐渐深入,这是腧穴主治概念的形成基础。就《甲乙经》腧穴所治病症的范围来看,较之《内经》有了很大扩展。如手阳明经的曲池穴,在《灵枢》中未见单独取用,《经脉》篇载手阳明经的病候为“是动则病齿痛颈肿。是主津液所生病者,目黄口干,鼽衄,喉痹,肩前臑痛,大指次指痛不用。气有余则当脉所过者热肿,虚则寒栗不复”。《甲乙经》中曲池穴所治疗的病症,在其经脉病候的基础上扩大了许多。

伤寒余热不尽,曲池主之。(卷七第一下)

胸中满,耳前痛,齿痛,目赤痛,颈肿,寒热,渴饮辄汗出,不饮则皮干热,曲池主之。(卷八第一下)

肩肘中痛,难屈伸,手不可举,腕重急,曲池主之。(卷十第五)

目不明,腕急,身热惊狂,躄痿痹,瘛疭,曲池主之。(卷十一第二)

癫疾吐舌,曲池主之。(卷十一第二)

喉痹不能言,温溜及曲池主之。(卷十二第八)

仅从此例已可看出,至《甲乙经》时,古人在腧穴的应用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腧穴所能治疗的病症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一定的认识和形式,用以指导临床应用。

对于腧穴的选用,早期以单穴为主,这在《内经》中很明显,《甲乙经》卷七以后的治疗部分也仍然如此,其中《明堂》内容的主要形式是“病症+某穴主之”。“某穴主之”类似腧穴主治的表述,但却是“以病统穴”,而不是后来习见的“以穴统病”的表达方式。此外,《甲乙经》中还有一些多穴条文。因此,学者们对这部分内容的性质归属是治疗用穴(针灸方)还是腧穴主治,尚存有不同看法。从针灸学术形成发展过程来看,腧穴主病(认识)的形成,是基于治病用穴经验的总结,对这种经验的记载形式,则是从“病症+腧穴”演进到“腧穴+病症”,只不过后一种形式更易被认可。《甲乙经》中对关联腧穴与病症二者的内容,除很少部分外,都放在论述治疗的第七至第二十二卷,大量“某穴主之”形式的条文与其他形式的治疗内容合编在一处(尽管要弄清这是《明堂》原貌,还是皇甫谧所为,尚期待有更深入的文献考辨),从唐代杨上善《黄帝内经明堂》注本残卷、孙思邈《千金要方》卷三十《孔穴主对法》等涉及腧穴主治内容的表述方式来看,都与《甲乙经》有关,表明后人视其为腧穴主治的认识,其表述方法当属向固定而统一形式过渡的阶段。

2.首次专论妇儿病针灸治疗

《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中记载:“扁鹊名闻天下。过邯郸,闻贵妇人,即为带下医……来入咸阳,闻秦人爱小儿,即为小儿医。”说明对妇女与小儿疾病的特殊性较早时已有认识,《内经》虽有论及,但内容很少且分散。专门论述见于《金匮要略》和《脉经》,前者为妇人病,后者为妇儿脉诊,都置于书末。《甲乙经》首次将妇科病和儿科病的针灸治疗一并专门单列(“妇人杂病第十”、“小儿杂病第十一”),置于全书的最后一卷。这部分内容从编排上看可能保留了《明堂》面貌或是受上述等前人著作的影响,但仍体现了编者对这类病症的重视,为后人保存了针灸治疗妇儿病的宝贵经验,客观上促进针灸疗法在该领域的应用和发展。

皇甫谧改动原文的得失

皇甫谧所作的撰集工作,不仅仅是“使事类相从,删其浮辞,除其重复”,还按照自己对所“撰集三部”的理解直接改动原文。所改之处,有的使原书“论其精要”更加显明。例如对《灵枢·逆顺肥瘦》两段问答。

黄帝问于岐伯曰:余闻针道于夫子,众多毕悉矣,夫子之道应若失,而据未有坚然者也,夫子之问学熟乎,将审察于物而心生之乎?岐伯曰:圣人之为道者,上合于天,下合于地,中合于人事,必有明法,以起度数、法式检押,乃后可传焉。故匠人不能释尺寸而意短长,废绳墨而起平木也,工人不能置规而为圆,去矩而为方。知用此者,固自然之物,易用之教,逆顺之常也。

黄帝曰:愿闻自然奈何?岐伯曰:临深决水,不用功力,而水可竭也;循掘决冲,而经可通也。此言气之滑涩,血之清浊,行之逆顺也。

经皇甫谧删改后,缩减为《甲乙经》(卷五第六)中的一小段。

黄帝问曰:愿闻针道自然?岐伯对曰:用自然者,临深决水,不用功力,而水可竭也;循掘决冲,不顾坚密,而经可通也。此言气之滑涩,血之清浊,行之逆顺也。

显然,《灵枢·逆顺肥瘦》原第一段文字被皇甫谧按照“删其浮辞”的原则删掉,原文阐述的道理被提炼为“针道自然”,加“用自然者”四字于原文比喻句之前。这样,虽然改动较大,但未失原意,而道理、意思更加明白突出。

然而,有的修改有失原文之意,是不妥的。如:关于针刺补泻方圆,《灵枢·官能》和《素问·八正神明论》都有论述,但《素问》属后出的解释,文字与《灵枢》有异。这两篇的有关内容在《甲乙经》中被集于一处,但文字有了变化。试比较三本书的文字。

《灵枢·官能》:泻必用员,切而转之,其气乃行,疾而徐出,邪气乃出,伸而迎之,遥大其穴,气出乃疾。补必用方,外引其皮,令当其门,左引其枢,右推其肤,微旋而徐推之,必端以正,安以静,坚心无解,欲微以留,气下而疾出之,推其皮,盖其外门,真气乃存。

《素问·八正神明论》:泻必用方,方者,以气方盛也,以月方满也,以日方温也,以身方定也,以息方吸而内针,乃复候其方吸而转针,乃复候其方呼而徐引针,故曰泻必用方,其气而行焉。补必用员,员者,行也,行者移也,刺必中其荣,复以吸排针也。故员与方,非针也。

《甲乙经》卷五第四:泻必用方,切而转之……补必用员,外引其皮……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篇(5)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

第五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区县(市)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务公开工作。

市、区县(市)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所执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行政职责权限、行政权力运行目录、内容、依据、顺序、时限、许诺、绘制的行政权力流程图等事项;

四)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取消的依据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料理顺序和结果;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幅度;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规范和收费依据。

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八)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

九)向社会许诺操持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财政预算、决算演讲;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推销,乡镇筹资筹劳情况;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国有企业的设立、重组、改制、产权交易;

十四)教育资源的分配、使用情况及依据;

十五)乡村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业投资、建设及使用;

十七)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十九)对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

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

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除前款所列内容外。拓展政务公开内容,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方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

第十条政务公开事项变卦、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公报;

二)政务公开栏;

三)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公开网站;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务公开热线电话;

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上报内容应包括;

一)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三)政务公开制度建设、落实、考核和监督情况;

四)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电子政务工作进度情况;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信息。

上报方式与时间由各级政府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务需要的经费。

第十六条市政府拟定的政策措施草案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经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后。日报应在5日内予以刊登。

召开新闻会的各新闻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需要刊登答记者问的经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后,重要规范性文件后。日报应在5日内予以刊登。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并告知申请人,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如需要延期答复的需经政务公开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有关部门代为邮寄有关政府信息和文件的有关政务公开人应当代为邮寄。申请邮寄人应当按相关规范支付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政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调查、处置或者提出处置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仇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篇(6)

(一)杂藏佛传巴利佛典杂藏共十五部,其特点是非尽佛说、偈陀为主、成书较晚、内容驳杂。偈颂起初多连叙再说,较少有单纯讲述义理的,因此杂藏中也有数量不菲的叙事内容。这些叙述内容主要集中在《经集》《长老偈》《长老尼偈》等几部佛典中。侧重于道德伦理说教的《法句经》,经文短小的《小诵》,感兴抒发的《自说》中叙事内容则较少。杂藏佛传主要集中在《经集》和《佛种姓》中。《经集》中的《大品》简单叙述了佛陀的降生、出家、修行和教化的事迹。其中《那罗迦经》记述了佛陀出生在蓝毗尼,阿私陀仙人预言新出生的释迦族王子将成为佛陀,并劝勉外甥追随佛陀。《经集》对佛陀的记载清新、素朴,无过多夸饰,如赞誉新出生王子相貌也仅形容为如火焰般明亮温暖。《出家经》讲述了佛陀出家后到王舍城、摩揭陀国乞食并会见频婆娑罗王的事迹。《精勤经》讲述佛陀在尼连禅河正觉,降服摩罗后为其讲述要降服爱欲、烦恼、饥渴等八支,这部分没有佛传中常见的摩罗派淫女诱惑佛陀的内容。出家和降魔是有关佛陀早期生涯的主要内容,后起佛传以此为基础加以渲染和扩大。《经集》中关于佛陀生平的记载多采用偈颂文体,白描般勾勒了佛陀坚定的修道之心:我在尼连禅河边精进努力,意志坚定,专心修禅定,为了获得解脱。《经集》中没有后起佛传中常见的白象投胎、右肋出生、脚踏莲花、七步宣言等神异内容。《佛种姓》是专述佛传的佛典。前二十五品主要叙述释迦摩尼佛以前的二十四位诸佛,只有第二十六品是释迦摩尼佛传,内容简单凝练。杂藏中的佛传内容主要可归纳为菩萨降生、初成正觉、降伏摩罗、教化弟子、诣诸国王。这些佛传母题也常见于后起的佛传。杂藏中的佛传缺少叙事诗的基本要素,多是佛陀生平片段的零碎记述,缺乏完整的故事情节。文体上主要采取问答体偈颂形式。我们初步推断佛传应先由偈颂文体流出,后采用长行形式。这可能与偈颂体是诗歌形式,易于流传唱诵有较大关系。可以说,杂藏佛传是后来佛传的雏形,佛陀是先觉悟的老师,朴素的佛陀形象中含有善良的神性因子。杂藏中的佛传内容它们成为后来佛典中史诗型佛陀传记的滥觞。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篇(7)

二、思想教育目标:

1.新文化运动是我国历史上空前的一次思想大解放运动。它促使人们追求民主与科学,探求救国救民的真理,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创造了条件。

2.五四爱国运动是一次彻底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彻底地反对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中国无产阶级开始登上政治舞台,表现了伟大的力量。五四爱国运动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三、能力培养目标:

1.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对新文化运动与五四爱国运动意义的分析,培养学生从历史背景出发,联系具体内容,分析其作用与影响,从而提高其分析问题的能力。

2.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对新文化运动与五四爱国运动关系的分析,提高学生对历史事件之间互相影响的辩证关系认识的能力。

四、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课重点: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的历史意义。

本课难点:为什么说五四爱国运动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五、板书设计:

第24课

一、新文化运动

1.兴起的背景2.兴起的标志3.主要内容——四提倡、四反对

4.代表人物5.历史意义6.十月革命后新文化运动的发展

二、五四爱国运动

1.导火线:巴黎和会的外交失败2.的爆发——1919年5月4日

3.“六三”后进入新阶段——工人阶级登上政治舞台

4.五四爱国运动的初步胜利5.历史意义

六、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问:五月四日是中国的什么节日呢?(五四青年节)

这个节日是怎么来的呢?它起源于一场伟大的爱国运动——五四爱国运动。这场政治运动的先声——新文化运动,则如一股沁人心脾的清风,唤醒了人们的沉睡的思想,促进了广大人民尤其是青年学生的觉醒。今天就让我们一起回到那个民族命运飘摇的岁月,那个令无数青年热血沸腾的年代。

讲授新课:

问:辛亥革命之后,资产阶级革命派为维护民主共和的成果,同北洋军阀进行了哪些斗争?(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

这些都是政治领域里的斗争,政治领域里的斗争必然要放映在思想领域里。新文化运动就是当时一批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在思想领域里同封建势力的斗争。

(板书)一、新文化运动

任何一场运动的出现都不是偶然的,都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都是源于一个特定的历史时代(看书,课本正文的第一段及小字部分)

(板书)1.兴起的原因

一方面,袁世凯窃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之后,在政治上大搞独裁统治,进而复辟帝制,为其复辟帝制服务,极力推行尊孔复古的反动政策;另一方面,一些帝国主义分子在政治、军事、经济方面破坏辛亥革命的同时,在思想文化上也支持袁世凯的尊孔复古政策,这更助长了袁世凯的反动气焰。

在这两股反动势力的推动之下,一时间复古思想到处泛滥,一批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不能容忍这种局面,于是就掀起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新文化运动。

(板书)2.兴起的标志

1915年,陈独秀在上海创办《青年杂志》,并发表《敬告青年》一文,提出了民主和科学的口号,号召青年们从消极、保守、退缩、闭塞的思想束缚下解放出来,树立其积极、向上、进取、求实、科学的精神,向腐朽的封建意识进行斗争。新文化运动开展起来了,其后,《青年杂志》又改为《新青年》。《新青年》发表了大量的宣传新思想的文章,推动了新文化运动的发展,成为新文化运动的主要阵地。

这场新文化运动究竟想向人们宣扬什么呢?请同学们找出新文化运动的这样内容。

(板书)3.主要内容——四提倡、四反对

(1)提倡民主,反对专制。民主,又称为德先生(Democracy),指的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以法国为榜样,反对君主专制和军阀独裁,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

(2)提倡科学,反对愚昧。科学,又称(Science),指自然科学和科学态度,科学方法,反对迷信、盲从和武断,树立起积极、进取的科学精神。

民主和科学是新文化运动的这样内容,是新文化运动两面最光辉的旗帜。

(3)提倡新道德,反对旧道德。旧道德指的是以三纲五常(三纲指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夫为妻纲。五常通常指仁、义、礼、智、信)为中心的孔孟之道的儒家伦理学说。

(4)提倡新文学,反对旧文学。新文学是指革命内容与白话文结合起来的文学。这些思想的传播与一批杰出的新文化运动的干将是分不开的。

请同学们阅读课文相关的小字部分,找到新文化运动的代表人物、代表作品及主要主张。

和同学一起总结。

那么,这场伟大的思想活动有何意义呢?

(板书)5.历史意义

(1)新文化运动是我国历史上空前的一次思想大解放运动。(新文化运动的性质)

(2)它促使人们追求民主和科学,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从新文化运动的主要内容方面指出新文化运动对当时思想界的意义),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创造了条件。

新文化运动使许多青年受到了一次思想上的洗礼,当十月革命胜利的消息传到中国之后,一批先进的青年就逐渐接收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新文化运动在十月革命之后又有了新的发展。

(板书)6.十月革命后新文化运动的发展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是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看到了民族解放的新希望,他们逐步从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具有进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第一个在中国打起了社会主义的旗帜。

1918年,在《新青年》上发表《庶民的胜利》和《布尔什维主义的胜利》两篇论文,颂扬十月革命,热情宣传:“试看将来的环球,必是赤旗的世界!”

为了扩大宣传马克思主义,同年底,等在北京创办了《每周评论》。

从此,中国的先进分子,用马克思主义为精神武器,教育和组织人民,将革命推入一个新的时期。

思想领域里的斗争推动了政治领域的斗争,又是政治斗争的先声。觉醒了的中国人民,尤其是青年学生,面对国家遭到、封建势力卖国求荣都义愤填膺,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五四爱国运动。

(板书)二、五四爱国运动

发生于新文化运动蓬勃发展的时代,是源于那个灾难深重的年代的,又有其直接原因。

(板书)1.导火线:巴黎和会的外交失败

(请同学阅读小字)5月3日,北京的报纸上登出了中国外交失败的消息。爱国学生奔走相告,当晚汇集在北京大学法科礼堂。进步记者邵飘萍在会上报告了巴黎和会上中国失败的经过和原因。学生们听了悲愤交加,失声痛哭。一个学生当场撕下衣襟,咬破中指,血书“还我青岛”四个大字。会上决定5月4日联合北京各校学生举行大示威。

(板书)2.五四爱国运动的爆发

1919年5月4日,北京大学等十几所大专学校的学生3000多人,自天安门前集合,举行示威游行,他们高呼“外争国权,内惩国贼”、“废除二十一条”、“拒绝在合约上签字”等口号,一致要求惩办北洋军阀三个亲日派卖国贼: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游行队伍前往赵家楼的曹汝霖住宅,学生不见曹汝霖,就防火烧了曹宅,北洋军阀政府出动大批军警镇压,逮捕了许多学生。

第二天,北京的学生宣布罢课,各地学生纷纷响应,凭着一种对祖国无比诚挚的爱和一腔燃烧的青春热血。五四青年勇敢的走上了历史的舞台。吹响了革命求学的号角。中华民族的精神、理性、血气,在这一批年轻人的身上象火山般喷发了。他们呼唤着国人的觉醒和反抗,他们面对反动军阀的棍棒辗转从容,他们身上汇聚的是一个古老民族的尊严,坚强和不屈。

青年学生的爱国行动唤起了各界人民的爱国热情,“六三”之后,又有了新的发展。

(板书)3.“六三”后进入新阶段

上海的一些工人早在5月4日以后就投入了爱国运动。三友实业社的工人在“国耻日”罢工一天。6月5日以后,上海的很多工人陆续罢工,商人也相继罢市,大小商店门上贴着“忍痛停业,冀救被捕学生,不除国贼,誓不开业”等揭帖。连理发店门上也贴着“国事如此,无心整容,诸君不必光顾”的口号。从6月初开始,上海六七万工人为声援学生而罢工。各地工人也相继罢工。许多城市的商人罢市。从此中国工人阶级以独立的姿态开始登上政治舞台。这样,从北京开始的,至此突破了学生知识分子的范围,发展成了以工人阶级为主力,有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参加的全国规模的爱国运动。运动的中心也从北京转到了上海。

五四爱国运动以彻底的不妥协的精神使其爱国行动取得了初步的胜利。

(板书)4.历史意义

(1)五四爱国运动是一次彻底的反对帝国主义和彻底的反对封建主义的爱国运动。(性质)

(2)在这次运动里,中国无产阶级开始登上历史舞台,表现了伟大的力量,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起了重要的作用。(从参与运动的阶级分析)

(3)五四爱国运动发生在俄国十月革命以后,是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的一部分,对宣传马克思主义起了推动作用。

(4)五四爱国运动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始。(历史转折意义)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篇(8)

不断加深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大意义、科学体系、丰富内涵的理解,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在原有的学习基础上,坚持读原著,坚持学思用贯通,不断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忠诚于党。带头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学习任务及时间安排

见附表

三、学习方式

工学结合、日学+夜学、自学+单位集体学

四、学习要求(保障措施)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计划表

时间

具体内容

学习方式

学习要求

9月 12日(周 四)

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第一部分

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一部分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9月 13 日(周 五 )

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第二部分

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二部分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9月 19日(周 四)

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第三部分

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三部分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9月 24日(周 二)

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第四部分

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四部分

集中学习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9月 25日(周 三)

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第五部分

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五部分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9月 27日(周 五)

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第六部分

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六部分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9月 28 日(周 六)     

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第七部分

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七部分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9月 30日(周 一)

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第八部分

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八部分

集中学习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 3日(周 四)

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第九部分

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九部分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 4日(周 五)

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第十部分

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十部分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 8 日(周 二)

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一部分

②《做到“两个维护”》

集中学习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10日(周 四)

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二部分

②《坚决彻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的部分论述》部分内容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11日(周 五)

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二部分

②《坚决彻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的部分论述》部分内容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13日(周 日)

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三部分

②《见证初心和使命的“十一书”》部分内容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14日(周 一)

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十四部分

②《见证初心和使命的“十一书”》部分内容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15日(周 二)

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五部分

②《见证初心和使命的“十一书”》部分内容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17日(周 四)

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十六部分

②《见证初心和使命的“十一书”》部分内容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18日(周 五)

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七部分

②《见证初心和使命的“十一书”》部分内容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20日(周 日)

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十八部分

②《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第一、二章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24日(周 四)

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九部分

②《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第三、四章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29日(周 二)

①《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第五、六章②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集中学习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0月31日(周 四)

①《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第七、八章

②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上的重要讲话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1月 1日(周 五)

①《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第九、十章

②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1月4日(周 一)

①《中国共产党的九十年》第十一章

②在内蒙古考察并指导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时和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1月 5日(周 二)

①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②跟进学习最新重要讲话和文章

集中学习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1月 6日(周 三)

①中国共产党历史大革命阶段

②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阶段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1月 8日(周 五)

①中国共产党抗战阶段

②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阶段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1月9日(周 六)

①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阶段

②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建设阶段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1月13日(周 三)

①中国共产党文化大革命阶段

②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1月14日

(周 四)

①中国共产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

②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阶段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1月15日(周 五)

①新中国史新中国成立与巩固政权

②新中国史过渡时期与社会主义探索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1月23日(周 六)

①新中国史文革时期与真理大讨论

②新中国史改革开放与第三代领导集体时期

自学

努力增强自身学习意识,带头发扬认真务实作风。

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11月26日(周 二)

①新中国史第四代领导集体时期

②新中国史中国梦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十四五主要内容及意义篇(10)

第二条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订、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直属海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海关规章,是指海关总署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本规定制定、公布的规章。

本规定所称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是指海关总署制定并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是指直属海关制定并以直属海关公告形式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直属海关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海关立法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并根据海关工作实际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三)公开透明,鼓励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海关立法;

(四)结合实际,突出海关工作特点,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

(五)制定与清理并重,维护海关执法依据和谐、统一。

第五条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及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洁,并符合海关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海关立法技术规范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国海关立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拟订海关总署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海关总署负责代拟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和综合性海关规章;

(三)审查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的专业性规章送审稿、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和海关国际合作条约文本;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承担的立法工作。

广东分署法制部门负责协助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指导、协调广东地区直属海关的立法工作,根据海关总署的授权行使立法监督职能。

直属海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关区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审查、协调、备案等工作,负责组织在本关区内对总署下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征求意见,并向总署反馈,负责了解收集基层执法情况,提出立法建议。

第二章海关规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完整、全面规范某一类海关行政管理关系,并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制定海关规章。

第八条海关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联合规章。

第九条由海关总署主办并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列入海关总署令序列的,应当在草案经署务会讨论原则通过后,按照公文办理程序送联合制定的部门进行会签。经会签无意见的,应当报署领导签署后以海关总署令形式公布。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规章,不列入海关总署令序列的,经海关总署法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交署务会审议通过后再予会签。特殊情况下,经署长批准,由主管署领导签发。

第二节立项

第十条海关总署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3月1日至次年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立法年度,按照立法年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的海关规章立法项目。

第十一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年度立法计划的拟定、报审、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海关规章的,应当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提出立项申请,报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有关项目涉及海关总署多个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部门业务的,立项申请部门在拟订立项申请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报送制定、修订海关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的说明。

第十四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拟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广东分署、直属海关及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建议。

广东分署和直属海关在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出本年度的立法建议前应当征求所辖海关、关区内企业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建议;向总署法制部门报送本年度立法建议时,应当同时抄报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

广东分署和直属海关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报送立法建议时,应当就建议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行政相对人认为需要制定、修订海关规章的,可以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或者直属海关法制部门提出立法建议。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和直属海关法制部门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对制定、修订海关规章的立项申请及立法建议进行汇总、协调,并拟定海关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经署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对未采纳的立项申请,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向立项申请部门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联系人、拟完成时间和各阶段时间安排等。

第十八条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严格按照立法计划实施方案执行。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计划执行的情况。

署务会审议新的年度立法计划以前,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报;未按照立法计划实施方案完成当年立法项目的,起草部门应当在署务会议上就未完成的原因及下一步计划等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

(一)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由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定、公布海关规章的;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完成的。

第二十条需要调整立法项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增加立法项目或者立法项目需要延期完成的书面申请;

(二)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复核,认为确属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起草关于变更立法计划的签报,报署领导审批;

(三)署领导批准对立法计划进行调整的,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重新编制立法计划实施方案。

第三节起草

第二十一条综合性规章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其他专业性规章由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起草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委托直属海关开展具体的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

第二十二条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项目负责人,并至少确定一名既熟悉海关业务,同时又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的规章涉及多个部门时,由主要起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派人组成联合起草小组。

第二十三条起草海关规章应当根据情况进行立法调研,了解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完整、可行的起草建议,并完成调研报告。

第二十四条海关规章应当根据情形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主管机关或者部门;

(四)管理原则;

(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

(六)海关的职权和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法律责任;

(八)施行日期;

(九)需要废止的文件;

(十)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海关规章的层次结构依次为条、款、项、目。内容复杂的规章可分章、节。

规章在起草时应当归纳条文的主要内容并在每一条的条文前标注条标。

第二十六条起草的规章根据下列情形区分稿次:

(一)起草部门起草完成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称为“××司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部门修改完成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的,称为“送审稿”;

(三)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征求各方面意见的,称为“政策法规司征求意见稿”;

(四)海关总署法制部门送海关总署有关部门进行立法复核的,称为“立法复核稿”;

(五)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拟提交署务会审议的,称为“草案”。

第二十七条海关规章起草完毕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海关总署有关部门、直属海关及行政相对人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八条规章内容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或者征求意见时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门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应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情况通过社会公开报名、邀请等形式确定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代表;

(三)向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就起草的规章进行解释和说明;

(四)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六)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

起草部门应当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听证会参与人。

第二十九条起草海关规章的同时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

(三)立法调研情况;

(四)拟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可行性分析;

(五)起草过程;

(六)征求意见情况及采纳、协调情况;

(七)现行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有不同意见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注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说明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四节审查

第三十条报送审查的海关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海关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

第三十一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将下列材料与海关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报送法制部门审查:

(一)与起草海关规章内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方意见的原始材料及关于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国内外有关立法的背景材料;

(四)听证会笔录;

(五)立法调研报告;

(六)拟进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否与其他规章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已对有关不同意见进行协调;

(五)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七)是否提出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与起草部门充分进行沟通,了解起草的意图、背景、业务流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起草部门应当主动配合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的审查工作,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过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

第三十四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海关总署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直属海关、行政相对人意见,也可以通过直属海关代为征求基层海关、行政相对人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以实地调研、书面方式、网络方式及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还应当在海关互联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十五条海关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起草单位未与海关总署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

(三)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四)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

(五)未提出清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七)其他不宜提交署务会审议的情况。

起草部门按照要求对被退回的海关规章送审稿进行改正,符合报审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

第三十六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在提请署务会审议前,将海关规章立法复核稿送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复核。海关总署有关部门无不同意见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立法复核单上签名。

有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另行出具书面意见,并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第三十七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完成对海关规章立法复核稿的审查修改工作后,形成拟提交署务会审议的海关规章草案和说明,申请召开署务会予以审议。

第五节审议与公布

第三十八条海关规章应当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署务会审议海关规章草案时,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负责人对海关规章草案作起草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可以就具体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第四十条海关规章草案经署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根据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会同起草部门对草案进行修改,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进行删除条标等文字处理,并起草署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以海关总署令形式予以公布。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规章应当在署务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布。

对审议中存在重大原则性分歧意见未予通过的草案,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根据署务会要求,会同起草部门、有关业务部门与有分歧意见的部门再次协调、讨论,提出修改稿,提交署务会再次审议。

第四十一条海关总署令应当载明序号、规章名称、署务会审议通过日期、有关规定的废止情况、施行日期、署长署名、公布日期等内容。

海关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由署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四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日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海关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规章备案手续。

第四十四条海关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海关总署文告》上刊登。

海关规章的文本以《海关总署文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海关应当及时通过海关互联网站、海关公告栏等途径公开海关规章。

第四十五条海关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应当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组织翻译,或者进行审定。

海关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应当及时在海关互联网站等载体上对外公开。

第六节解释

第四十六条海关规章的解释权归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各部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文件对海关规章进行立法解释。

第四十七条海关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解释:

(一)海关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海关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海关规章依据的。

第四十八条海关总署应当加强对海关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广东分署、直属海关也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对海关规章进行解释的请示。

第四十九条海关规章解释可以由规章的原起草部门起草,也可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起草。海关规章解释起草完毕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一并报海关总署法制部门进行审查。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同意的,报请署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五十条海关总署对海关规章作出的解释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海关总署进行解释的,比照本节规定的程序办理。

涉及海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文、规定不够具体,立法机关又没有作出解释的,海关总署可以进行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比照本节规定的程序办理,并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修改与废止

第五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规章应当及时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需要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增减或者改变内容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规章修改的篇幅较小,未改变条文顺序和结构的,可以由起草部门起草修改规章的决定,比照制定规章的程序,经法制部门审查并提交署务会审议后,以署令形式公布,同时重新公布修改后的规章全文。

规章修改的篇幅较大或者对条文顺序和结构有重大修改的,应当按照制定规章的程序重新公布新的规章。原规章应当明文废止。

第五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规章应当及时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制定依据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新的海关规章已取代了旧的海关规章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海关规章进行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列入海关总署年度立法计划的,还应当一并提出立项申请。

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对海关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清理建议。

海关总署有关部门认为海关规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负责实施该海关规章的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清理建议,也可以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出清理建议。

广东分署、直属海关、行政相对人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海关规章的,可以向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出清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对需要废止或者已经失效的海关规章由海关总署明文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对新制定的海关规章可以替代旧的海关规章的,应当在新的海关规章中列出详细目录,明文废止被替代的海关规章。

第三章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

第五十七条海关总署可以按照本规定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事项制定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对外,但不得设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公文程序办理并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

第五十九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对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时应当注意审查以下方面:

(一)合法性,是否有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公开性,对外公告内容是否与对内通知分开;

(三)规范性,发文形式、用语等方面是否规范;

(四)协调性,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衔接;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方面。

第六十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在审查中对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

第六十一条以公告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当以公告形式修改内容;需要废止的,应当以公告形式宣布废止,不得以制发其他公文形式予以代替。

第二节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二条直属海关可以依照本规定对本关区内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事项制定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以直属海关公告形式对外。

直属海关制定的关于本关区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关系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应当以公告形式对外,有关的管理规范可作为公告的附件。直属海关制发的公文中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就有关内容以公告形式对外。

第六十三条直属海关依照本规定制发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关区特有的情况;

(二)根据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六十四条直属海关依照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及其他上位法抵触的,该规范性文件自之日起无效。

隶属海关不得制定并对外公布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十五条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本关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起草。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本关区有关部门、隶属海关、有关单位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六十六条直属海关业务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完毕后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文稿连同起草说明一并送该关法制部门审查。

直属海关法制部门审查业务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办理,必要时可以再次征求本关区有关部门、隶属海关、有关单位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六十七条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属于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关务会或者关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十八条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送海关总署备案。

第六十九条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应当以关发文形式将备案报告及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径送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并按规定报送电子文本,同时抄报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十条直属海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关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备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一条对于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符合形式要求的,海关总署法制部门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并可以要求报送海关重新报送。

第七十二条经备案登记的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定期公布目录。

第七十三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三)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七十四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请求与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的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协助提出审核意见,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五条经审查,报送备案的直属海关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重大法律问题的,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建议直属海关自行纠正,或者由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出撤销意见,报署领导决定后予以撤销。

第四章立法后评估

第七十六条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直属海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团体、行政相对人参加立法后评估。

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会、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七十七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决定对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应当制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报主管署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八条立法后评估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后评估对象、实施部门、公布时间;

(二)立法后评估的组织部门、评估时间;

(三)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及工作方式;

(四)立法后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上位法冲突、可操作性评价、实施效果等;

(五)立法后评估的程序;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七十九条对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自我评估,并按照立法后评估方案规定的期限向海关总署法制部门提交自我评估报告。

第八十条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应当在立法后评估结束后起草评估报告,对立法后评估对象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报署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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