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28 15:45:51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1)

一、概述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企业在以原来目标管理的基础上,开展ISO9000贯标活动,将现代科学的质量管理理论结合本单位和行业的具体实际开展质量管理活动。这些企业按照标准的要求,建立了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活动贯穿到生产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在体系运行的过程中,通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三步走的原则,满足了顾客的需求,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较以前有了质的飞跃,市场竞争能力、工程赢利水平也在不断增强。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运行时间不长,这些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诸多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建筑、水利工程、路桥建设及土木工程等项目。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如设计、人员、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而且工程项目规模大、施工班组多,各工序间的衔接性很强,外界条件的变化影响大,没有固定的车间,生产环境在露天,不象工业生产有固定的流水线、规范化生产工艺及检测技术、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条件,因此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因素多,容易产生质量问题。

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特点

1、质量策划难度大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巨大,少则上千万,多则几十亿,几百亿。为了便于施工控制,业主往往将工程进行分步、分项,但单位工程的投资一般也在千万以上,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大、生产环节多,对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的要求高。这一特点,决定了质量策划的难度。首先是策划人员必须具备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的专业技术知识,还要充分了解各种施工工艺的特点和现场的适用性;其次,由于规模大,过程识别困难较大,如果过程划分太简单,不便于质量和成本控制,但划分太细,往往增加了协调和控制难度。

2、人员管理过程复杂

工程项目建设人力资源组织复杂,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此外由于公司劳动力的不足,施工企业往往采用租赁的方式雇佣民工从事简单、劳动力强度大、施工环境恶劣的工作。在人员的管理上,民工的管理更加困难。虽然企业在开工前,企业对民工队伍进行了评价和选择,但由于民工普遍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施工工艺和方法理解十分困难,往往是以类似的工程经验进行施工,因此,培训和督促的工作量大。同时,由于民工的流动性大,在工程进度上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此外,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淡薄,也给工程质量的控制带来一些困难。

3、施工进度安排难度大

往往由于工程项目大,技术环节多,而且多在野外作业,工程进度受天气、水文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大。虽然,在进度的策划过程中,企业往往要收集历史的资料,但天气、水文等自然要素的不确定性较大,从而给人力、设备的计划安排带来困难。此外,施工设备也要部分进行租赁,同民工的管理一样存在控制上的难度。

4、最终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一次达到质量要求.工序间是一环套一环,如果建成后发现某一环节存在质量问题,不可能像一些工业产品那样拆卸、解体、更换配件,更不能实行“包换”或“退款”,因此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就显得极其重要。

5、质量改进工作特殊

一个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数不会太多,而且,每个工程建设内容不可能完全一致。许多质量管理的统计方法和分析工具不能完全套用。因此,要寻找质量薄弱环节和改进方向较为困难,客观上对质量改进带来困难。

三、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搞好质量策划——质量控制的基础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过程中,企业往往注重施工过程的控制,对质量的策划放在一个较轻的位置。从质量管理的角度来说,质量策划贯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是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使工程建设各过程处于受控的必要条件。如果质量策划做好了,将对整个施工起到指导作用,同时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的控制上也会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质量策划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在策划过程中,将质量、进度和成本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心中有数,将全局管理和局部管理对应起来,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受控,才能实现工程建设的总体质量目标。

2、培训、优选施工人员——奠定质量控制基础

工程质量的形成受到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技术干部、操作人员、施工人员共同作用,他们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控制施工质量,就要培训、优选施工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

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施工人员应当树立五大观念:质量第一的观念、预控为主的观念、为用户服务的观念、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社会效益、企业效益(质量、成本、工期相结合)综合效益观念。

其次是人的技术素质。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应有较强的质量策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生产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服务人员则应做好技术和生活服务,以出色的工作质量,间接地保证工程质量。靠质量教育、靠有效的激励措施,靠培训和优选,来提高人员的素质。

三是要搞好民工的管理。在每道工序施工前,技术人员要对民工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施工的要领及应注意的问题,同时要注意安全意识的培训。

3、严格控制采购过程,打好工程建设物质基础

国家《建筑法》明确指出:“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因此,要把住“四关”,即采购关、检测关、运输保险关和使用关。当前,在物资供应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各种销售名目繁多,有“回扣销售”、“有奖销售”、“送货上门销售”等,对采购人员是极大的诱惑。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1)优选采购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质量鉴定水平。挑选那些有一定专业知识,忠于事业、守信于项目经理的人任采购人员。

2)掌握信息,优选送货厂家。掌握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的信息,选择国家认证许可、有一定技术和资金保证的供货厂家,选购有产品合格证,有社会信誉的产品,这样既可控制材料质量,又可降低材料成本。

针对建材市场产品质量混杂情况,还要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实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施工项目所有主材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应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质保书,对进场材料,除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外,对质保项目不全的产品,应进行分析、检测、鉴定。不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并且追踪其出处。严格执行建材检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以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4、推行科技进步,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实现质量改进

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息息相关。技术因素除了人员的技术素质外,还包括装备、信息、检验和检测技术等。国家建设部要求“要树立建筑产品观念,各个环节要重视建筑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功能的改进,通过技术进步,实现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更新换代”。这句话阐明了新技术、新工艺和质量的关系。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体现了施工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技术进步的作用,最终体现在产品质量上。为了工程质量,应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在施工的全过程,要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在实施质量计划和攻关措施中要加强质量检查,其结果要定量分析,得出结论。“经验”则加以总结并转化成今后保证质量的“标准”和“制度”,形成新的质保措施;“问题”则要作为未来的质量管理预控目标。

5、要强化质量责任制的建设和落实

建立质量责任制是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行之有效的措施。质量责任制的核心在于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员工更好的参与质量工作,确保产品质量。企业在建立质量责任制的过程中,质量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必须健全,要以文件的形式表现,同时对质量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要经过培训,使员工了解本岗位该做什么,怎么做,要求达到的结果是什么,个人工作好坏对结果产生的影响。此外,企业还要建立考评、奖惩等激励机制。

质量责任制中质量控制的目标管理应抓住工程的质量目标、目标展开和目标实现三个环节。施工质量目标的制订,应根据企业的质量目标及控制中没有解决的问题、没有经验的新施工产品、以及用户的意见和特殊的要求等,其中同类工程质量通病是最主要的质量控制目标;目标展开就是目标的层层分解并落实到每位员工身上;目标的实施,中心环节是落实目标责任和实施目标责任。各专业、各工序都应以质量控制为中心进行全方位管理,从各个侧面发挥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作用。从而使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得以实现。

6、加强现场质量管理,搞好过程的检测和检验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必须一次达标。因此,加强现场的质量管理十分重要。现场管理是产品生产第一线的管理,其范围是从原材料投产到产品完工的所有制造加工过程,是实现零缺陷的基本手段。现场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过程或工序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及过程或工序检验。

要工程建设实现零缺陷的质量目标,必须加强人员的管理、设备(设施)的管理、物料的管理、作业方法与工艺纪律的管理、工作环境的管理以及检测设备和器具的管理。在企业的体系文件中,通常均有这些过程的控制程序,因此在现场管理活动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程序文件的要求来执行。对于,体系文件没有覆盖到或程序的适用性不够的地方,必须对程序文件进行修改或调整,使体系文件对这些过程加以控制。对于现场管理的特殊或关键过程,必须设置质量管理点,在检测和监视能力上加强,才能使这些过程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四、结束语

从我国多年的质量管理的实际来看,工程建设企业,在长期的工程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管理经验,但怎样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质量管理人员面临的共同难题。本文从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质量管理特点出发,分析了质量管理活动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提出了一些观点,希望能对工程建设企业提供借鉴。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2)

1.1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为了更好地搞好质量控制,长江委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共同组建了汉江王甫洲水利枢纽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代表水利部和湖北省对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方法、程序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并参予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1.2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

1.2.1建设单位水电工程建设技术复杂、管理头绪多、施工难度大。作为项目管理的行为主体,建设单位必须建立一支专业齐全、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的管理队伍。为此,汉江王甫洲水利水电总公司成立了一室七部,即办公室、计划工程部、财务部、物资设备部、人事劳动部、后勤服务部、发电部和水工部。保障了工程建设管理的进行。有了这样一支工程建设管理队伍,很好地保证了建设目标的成功实现。

1.2.2监理机构监理合同一旦签订,就要严格要求监理单位按合同选派足够数量的、优秀的监理工程师及时进驻施工现场开展工作。监理是施工现场的直接管理者,是独立于业主与施工单位的第三方,汉江王甫洲水利水电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充分赋予了监理权利,最大程度的发挥了监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管理,使监理作用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在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方面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并有利地促进了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达到了工程质量控制的满意效果。

1.3设计施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1.3.1设计单位质量控制首先重视设计,这是抓好工程质量控制的源头,严格设计审查,对工程上的一些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多次召开设计联络会,就设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漏、差,较好地保证了设计质量,减少了工程实施中的变更。

1.3.1.1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和专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保证项目设计符合设计大纲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工艺合理,技术先进,能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1.3.1.2设计图纸的审查设计图纸是设计工作的成果,又是施工的直接依据,所以设计阶段质量控制最终要休现在设计图纸的质量上。初步设计是决定工程采取何种技术方案,对其主要进行审查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总体方案的要求,是否达到项目决策阶段的质量标准。技术设计阶段是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的具体化,重点审查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最终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主要是通过对设备、设施、建筑物、管线等工程对象的尺寸、布置、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重点审查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质量目标和水平。

1.3.1.3施工配合和竣工验收施工配合方面,一是要求设计单位及时按合同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施工图纸,保证供图满足施工需要;二是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及时高效的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和质量问题。

竣工验收既是对施工质量的最后考核,也是对设计质量的最后审定。验收期发现的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有一个质量缺陷处理期,限定设计与施工单位消除质量缺陷的期限,限期完成。

1.3.2施工单位水电建设的目标都是硬任务,面对的困难也很多,施工单位才是工程建设实体的实施者。首先要在各施工单位中树立精品意识,明确质最目标,要求各施工单位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落实质量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质检机构。

对施工的具体质量控制主要是委托监理进行。监理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强化三检制和工序验收,使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活动完全处在监理的控制之中,从而有效地达到质量控制。

2关键环节质量控制

在建设过程中质量控制的范围较广,从设计图纸、原材料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被忽视,熟悉和掌握控制的范围及重点,有利于事前采取措施,使质量处于预控状态。

2.1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控制是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而要对它进行控制。不仅要检查进场实物,还要检查质保书,看它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2抓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规程施工是质量控制的主要环节。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是单位工程质量的基础,因而质量控制工作应把它作为主要环节来抓。在按图施工和使用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前提下,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抓规范、规程、规定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按工序进行控制,出现问题应立即纠正,把事故苗头消灭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交工前的产品保护,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控制目标。

2.3关键部位、薄弱环节是质量控制的重点。单位工程的关键部位与薄弱环节是根据工程对象和队伍素质决定的。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重点控制,只要方法对头、措施得力,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因素的控制

3.1人劳动者的资质:提高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靠的是管理者和员工的主动参与和支持。为了使从事与产品质量相关的管理者和员工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技能和经验,应当注重招聘质量,并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升工作技能并培育良好的质量意识和工作习惯。

参与方的资质:建设项目各参与方的资质、信誉和相关经验等,直接关系到其所承担的建设项目质量。

3.2材料材料是劳动对象。适当的合格的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是实现产品质量要求的基础。应当重视材料采购的质量验收,并防止在储存和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异。

3.3机械机械是劳动的手段。机械的功能、安全性和可靠性是实现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应当关注机械的采购和维护,保持其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良好性能。

3.4环境自然环境和工作环境是建设项目质量满足要求的重要条件。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3)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施工单位方面的问题

1.1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非法挂靠、转包或非法分包。

1.12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顾后果以垫资、压价,甚至行贿等违法手段承揽工程。

1.13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自行或串通设计人员乱改设计,使用低价劣质材料,甚至偷工减料,放任职工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粗制滥造。

1.14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提供虚假质量保证资料。

1.15私招乱雇,工人队伍素质低下。

1.2设计单位行为不规范

工程质量发生问题,都认为是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实际上其中一些问题是由于设计不到位造成的。现在很多设计单位实行的是谁承揽工程谁设计。这样在单位内部形成固定搭配,致使某几个人对某一类设计非常熟练,如果遇到不熟悉的工程,其他设计人员又不易介入,使设计单位的设计优势及专业之间的互补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影响设计质量。另外,设计质量监督站对设计质量的监测是每年抽验,这样致使很多建设项目设计得不到及时检测,为设计质量事故埋下隐患。

1.3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

有的建设单位不是完全的法人主体,建设资金的使用、施工单位的选择、建设标准的选择等都不能自主决定,常受到其主管单位的影响,无法承担分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缺乏市场意识,破坏与承包方的平等交易关系。阻碍市场机制的发展。而且投资责任机制不健全,片面追求低造价,片面追求高标准、短工期,这些都阻碍了工程质量。

1.4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是委托建委质量监督站进行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质监站的监督体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41需要质监站监督的工程项目很多,但质监站人员有限,使工作力度降低。

1.42行政监督的工作性质容易滋生及腐败。

1.43有的质监站政企不分,以赢利为目的办实体,有的办了监理公司,有的办实验室,强制规定检验试块必须在这里进行,这样质监站既掌握工程质量的监督大权,又有获取利润的商业行为。这样很难保证质监站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也给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带来干扰。

1.5劳动力市场人员素质偏低

当前在我国6500万工程从业人员中,有近4800万是农民工,也就是说我国施工企业一线施工人员中大多数是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的农民,他们虽然工作热情很高,但由于缺少专业技术指导,经常违规操作,造成次品多,工程事故多,影响工程质量。一方面低技术含量人员大量过剩,另一方面技术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又大量缺乏。我国工程技术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相当稀缺。

2工程质量管理对策分析

2.1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约束加大承包与分包单位(尤其是非法挂靠)对质量、安全事故的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逐步推行承包履约保险制。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全面落实动态管理。保证进入工程领域的企业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技术、管理素质和适应不同工程规模、技术管理等级要求的不同综合等级水平评判的重要依据。考评企业人员综合素质、技术、管理和能力,推动企业建立自检、自测、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任何时候都必须注重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关键点,由此入手,发现按资质标准淘汰或考评降级或者停业整顿的问题严重的企业。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全员培训上岗制度。

2.2加强对设计单位和设计者的审查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建设产品的最终质量,据人们对有关工程事故的调查分析,约有42%的工程质量事故源于设计。因此,加强对设计单位及设计者的资格审查十分重要。同时要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核,确保设计方案满足安全性、防火性的要求。严格实行设计质量内审制、专业之间会审、会签制,改变目前设计审核走过场,工种之间相互撞车、打架,设计粗略不详等状况。实行设计质量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制,特别是设计单位对指定的工程设备和工程材料的质量负全责;严禁非法设计和出让图章,限制业余设计,强化设计现场服务制度。同时建议设计质量监督站,加大对设计质量的监督工作力度,把质量隐患消除在设计阶段。

2.3规范业主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工程质量不仅指施工质量,还包括建设单位的组织管理质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所以工程有了问题不能只由施工单位来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即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工程质量负责。但是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笔者发现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谁都不主动承担质量责任,互相推委,造成了共同负责、共同不负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主要责任人负责制,来承担工程质量的主要责任。建议这个主要责任人由建设单位来担任。

2.4加快推行建设监理制的步伐,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

监理制的推出能够保证从第三方的角度、工程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能够加强对质量形成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在对工程领域实行宏观调控时,应加快推行监理制,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地位。同时要完善监理制的各项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强对监理的考核约束,实行质量追偿制度。质量监理人员签字的项目,如出了质量问题,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记入监理工程师的个人工作档案,作为对本人工作考评的依据。同时要加强监理人员资质的审查,对、乱用职权受贿、严重失职的监理人员,要及时取消其监理资格,追究责任。

2.5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影响因素多,涉及到方方面面,根据我国的国情,总结几十年的经验得出一个结论,要把工程质量管好,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有效的质量控制的管理体制,这个体制包括3个方面:①政府监管;②建设单位负责;③设计施工单位负责。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监督是通过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来实现。宏观管理就是政府通过立法、建制,构造一个市场的运行规则,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微观管理就是政府对具体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特别是目前建设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应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新模式。

2.6推进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

政府应积极推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使之尽快成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储备库,这是工程行业振兴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企业提高工程质量的基础。笔者认为工程领域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质量八大原则原则1: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原则2: 领导作用

原则3: 全员参与

原则4: 过程方法

原则5: 管理的系统方法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5)

1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回顾我国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目前存在的项目管理的种种问题,比如质量事故,工期拖延,费用超支问题仍然不少,特别是近两年来出现的个别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纵观这些事故,无一例外的都是与公司的项目管理有关,都是由于项目管理不善、管理不规范所造成的。

2 施工过程质量的管理

2.1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施工准备时着重做好施工图纸的学习及会审工作,领会设计意图。按图施工是建立在学习与会审的基础上,会审不是简单地审核图纸差错,而是对设计进行优化,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学习及会审设计图纸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以指导生产有序进行,做好原材料、辅助材料、预制构件、半成品的质量检查工作,严把质量检验工作。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不仅检查进场实物,原材料检验报告、检查型号、规格、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钢材、水泥、砂石、防水材料、电管、水管、电线电缆等材料进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二次试验。对易碎、易潮、易变形、易污染的物品,在运输、堆放、安装过程等环节进行管理。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同时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检修工作,确保设备在施工中正常运行。

2.2 施工中的质量管理。首先要做好技术交底---向操作者进行技术、质量交底。施工前对操作者进行详细的技术、质量交底是搞好施工的重要环节,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部位、使用材料的质量标准、操作要领,务必使操作者明确质量要求,必须掌握好技术要点、难点。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班组自检、项目部抽检、监理验收,实行“三检”制度,其目的在于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复核工作,其重点应放在管线的定位、预埋管的标高、轴线、各层标高及成品和半成品的选用方面,对已完成的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必须全数检查,如地基基础接地、电管预埋、地下排水管的闭水试验、隐蔽给水管的压力试验、电管的保护层厚度、室外水管的防冻层厚度等。隐蔽工程验收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次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

2.3 竣工后的质量管理。竣工后的质量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管理的范畴:一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管理应着重把好两关:一是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对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用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2.4 由于施工项目具有一次性、单件性的特点,其质量形成过程时间长,受外界影响大,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因素多。一是程序不规范。不经可行性论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搞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图施工;任意个性设计,不按图纸施工。二是地基加固处理不到位。对软弱土、冲填土、杂填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岩层出露、熔岩、土洞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是导致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因。三是工程结构使用不当。许多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施工和管理所造成。例如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不按图施工,不经校核、验算,就在原建筑物上任意加层;使用荷载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任意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等。四是设计考虑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倾覆验算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

3 优化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方法

3.1 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

施工管理人员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要控制施工质量,就要培训施工管理人员。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应有较强的质量规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人员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是保障质量的重要条件。如施工过程中对施工项目如何履行合同的要求,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部件是否经过检验与确认,采用的施工方法是否符合经过确认的工法,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对正在施工的工程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如何进行评定,并列出评定组在评定工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3.2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对于质量保证体系应根据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强调质量管理的系统性和质量管理与其他环节的依存性和协调性,并突出“以人为本”的质量理念,建立三个方面的保证体系:思想保证体系、组织保证体系和控制保证体系。

3.2.1 思想保证体系:包括开展质量意识教育、制定“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等。建立思想保证体系是贯彻质量保证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上述几个方面工作主要由项目经理亲自来抓,并起到表率作用。最终目的要使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自控意识;树立“100%的用户满意率”的服务意识;树立“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忧患意识,同时使“三个意识”真正成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检验自身质量行为的动力和工作指南。

3.2.2 组织保证体系:即人员组织,一般应按工程项目的规模进行设置。一个完整的人员组织应包括以下三级:第一级为项目管理层,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如需要)组成;第二级为日常管理控制层,由施工队长、机具材料部、办公室、工程质检部、计划统计部、中心实验室、测量组、档案室组成;第三级为操作层,以各班组长为组成人员(含材料验收人员)。建立严密、健全的人员组织机构,也是强调“以人为本”的质量方针,“全员质量管理”的集中体现。具体的做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设立岗位,根据各岗位的技能要求选择合格的人员,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员组织网络。若本单位中没有适合的人选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确保组织体系的整体功能。

3.2.3 控制保证体系: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的控制、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机具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计量标准的质量控制。强调从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机、料、方法、环境等各个环节入手,实施全面的、系统的控制,真正把各种因素对质量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3 优化施工方法,为工程项目的进度与质量打下基础

施工过程中的方法包含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方案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控制能否顺利实现。往往由于施工方案考虑不周而拖延进度,影响质量,增加投资。为此,制定和审核施工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管理、工艺、组织、操作、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力求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艺先进、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

在现在的项目建设中,施工机械设备是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设施,因此,施工阶段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形式、建筑技术经济等来合理选择机械的类型和件能参数,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正确地操作。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管理。

加强施工的方法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途径。这里所指的方法管理包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的控制,主要应结合工程实际能解决施工难题,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

4 结语

质量管理已发展为全面质量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是从过去的事后检验,以“把关”为主,转变为以预防、改进为主;从“管结果”转变为“管因素”,即提出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抓住主要矛盾,发动各部门全员参加,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程序,使生产经营所有活动均处于受控制状态之中;在工作中将过去的以分工为主转变为以协调为主,使企业联系成为一个紧密的有机整体。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6)

0引言

近几年,我们经常在各大媒体上看到一些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报道,国家更是加强了对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管和处理,全民的关注更是把工程质量问题推在了风口浪尖上。工程质量管理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生活息息相关。工程质量问题能否解决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发展。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城镇化,改善人民基础生活设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中国梦就必须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使工程质量得到保障。研究表明质量问题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突发性,容易引发连锁反应[1-2]。美国著名质量管理学家朱兰曾经预言:“20世纪是生产力的世纪,21世纪将会是质量的世纪”[3]。质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满足客户需求,保证工程质量是任何一个企业的职责。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相关体制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世界的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面对目前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就应该加以分析,形成系统的理论,再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全员参与。1998年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涵盖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2011年有对《建筑法》进行了新的修改。然而,早在这之前我国就颁布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1983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1985年)、《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保证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3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等。从法律制度的不断更新和改进,我们看到了国家对工程质量管理极为重视。

1国内外工程质量管理的研究进展

目前国内外对工程质量管理的研究涉及到理论基础的研究,完善机制体制的研究,质量管理计算机应用的研究,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工程质量问题定量化的研究等几方面。1961,美国Feigenbaum率先提出全面质量管理TQM(TotalQualityManagement)理论,即通过数理统计的方法来指导生产过程,并对“三全”质量控制,强调调动全员积极参与[4]。1978年全面质量管理得到推进和发展,得到深化提高,在建筑行业已经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86年,ISO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标准化,并在1987年颁布了ISO系列标准。随后美国质量管理学家戴明确提出了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和工作程序,即: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等四个阶段的周而复始,就是目前我们广泛应用的“PDCA循环”模型。RosertP.Elhott[5]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应加强对人和质量全过程的控制。李[6]管理指出当前质量控制存在的不足,从4M1E分析,提出加强从横向与纵向管理两个方面的质量控制,实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潘雄[7],项目质量控制应在项目建设初期的重点,施工阶段根据优化设计的功能要求,控制工程质量,施工阶段注重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并最终实现投资效率高的目的。施工质量管理主要是在施工阶段,因此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和加强过程质量管理是关键。赵[8]介绍了工程质量控制的特点,根据已有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顺序,指出应重点注意在每个阶段,最终形成一个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对项目的质量进行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建设部住宅产业促进中心提出只有通过建立适当的评选机制,使内在品质得以彰显,才能树立建筑质量的市场意识[9]。各参与工程建设单位都应该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做到权责明确,赏罚得当,做到谁的问题谁负责,谁的贡献谁应得。相关政府和行政单位也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来维护并完善建筑市场环境。2012年张[10]提出政府应该把申报工作前移,在工程勘测时就组织相关专家及监督人员进行监督记录评定,实行全过程的评选,并对企业所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并以抽查结果作为一项评定指标。完善对工程质量创优及评价机制。2015年王提出加快立法工作,构建信用评价体系,改革保险费率,培育第三方鉴定机构等途径[11]。近几年保险业蓬勃发展,在建筑市场,我们也应该充分利用保险的优势,转嫁风险,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保险公司的介入,不但能够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控,也能对各方主体起到监督作用。保险公司的介入,改变了施工中只重视监理的现状,对施工中的质量加上另外一道屏障。JamesL.BuratiJr[12]在论文中就如何建立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措施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从工程质量的分类并举监管、工程质量的差异化管理、工程质量保险和工程质量监督社会化四个方面,对如何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给出一些建议。单纯的理论往往缺乏说服力,绝对的定性分析不能有效地说明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这往往也导致了工程质量管理问题的出现。2005年EI-Rayes[13]提出了根据工作对项目整体质量的影响程度设定质量因子,并运用函数来解决质量的量化,但人的主观因素较多,量化函数不够理想。借助于数学模型,尽量把定性的信息定量化,利用更科学的数据来研究问题。2006年刘晓峰、陈通[14]在原有相似工程的数据上,通过利用SPSS软件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回归分析,建立了工程质量对工程成本和工期的方程,但也只是一种宏观的判断;2008年侯学良、朱宏亮、关罡等依据循证管理思想,通过质量控制方法的理论分析提出了对住宅工程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具体方法和程序。为使这一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工序控制状态与其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推证出以工序操作所得实际样本来判定住宅质量控制能力的可行性,并参考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确定了住宅质量控制能力的5级判定标准[15];阮宏博[16]指出不同的资源使用模式会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但并未对质量的量化提出具体方法;周艳[17]认为工程质量与具体工作的施工组织方式有关,并用专家估计法对不同组织方式下的工程质量进行了评分,但这种量化方法过于依赖专家的经验和主观判断;高明[18]用质量满意度概念来对质量进行量化,用灰数来表示质量满意度的模糊性;2012年,Badu和Sursh[19]采用0-1之间的连续数值来表示工程项目中某项工作的完成质量,整个工程的质量则是各项工作质量水平的函数;2014年蒋,杨,曹[20]基于系统可靠性的工程质量量化研究,在分析施工质量量化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考虑了项目进展中实际存在的“学生综合症”现象,提出了单项工作质量水平的量化指数,进而根据工作网络系统可靠性理论,建立了工程项目质量水平的客观衡量方法,克服了工作权重系数确定的主观性。JimEmzen[21]指出,在质量控制中承包商必须占主导地位,企业通过激励法来提高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的要求。陆[22]对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情况、如何控制和监管总承包体制下的工程质量进行了研究。建模分析了总承包体制下主要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对总承包体制下的质量责任分担和质量控制系统稳定性进行了讨论;最后,提出了总承包体制下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运行机制。高[23]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结合自身的丰富经验,设置了隐蔽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等方面的共性,并设计了质量控制措施。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也被逐渐应用在质量管理中。PingYung等人[24],发现后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质量保障CAQ、计算机集成质量信息系统CIQIS和在现代集成制造系统CIMS环境下的质量信息系统QIS。质量控制信息化,一方面是提高了大型质量数据处理的速度,另一方面,丰富了质量管理理论,实现大量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功能,从而促进了质量管理理论的发展。针对项目中长期存在的常见质量问题,托马斯[25]根据市场研究结果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对网络进行多层次评价,并结合计算机软件系统对确定质量控制系统的技术路线进行开发和运行,并阐述系统的实现,最后成功地构建以质量控制为核心的质量控制体系,为解决质量问题和质量标准。从以上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对工程质量的理论研究已经大量存在,但是针对性不强,依然不能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有关体制机制的完善已经改善了目前工程质量管理中的部分问题;将定性的工程问题进行定量化分析,比较针对性地解决了有关质量工程的实际问题;计算机已经运用在工程质量管理当中,但是离实现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存在很大的差距,有关质量管理的研究还应该继续进行。但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研究逐渐趋近于进行定量分析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

2我国工程质量管理仍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意识相对较低目前我国有关建筑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对完善。但是,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低。加上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少数单位主体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实施,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开工、没有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进场材料、机械设备的检查安装要求不严格、利用资质挂靠等手段承接工程等问题依然存在。2.2技术手段落后监督人员不能时时跟踪项目进度进行时时监督,不能进行详细的资料记录,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造成问题延后处理甚至问题隐藏而形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目前的监督技术还相对落后,大部分项目的监理方法陈旧单一。因为缺乏一定的管理经验,监督部门的工作不到位。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力度不够,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经验,遗漏众多中间环节的一环,甚至偶尔出现隐蔽工程细节的遗漏,监理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质量验收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26]。监督技术相对落后,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上作,一些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27]。2.3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目前,从事建筑业的人员,农民工占较大比例。近几年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的比例在不断地增长。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3年统计,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在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非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5.6%,既没有参加过农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参加过非农业技术培训的农民工占69.2%。然而近几年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又偏向老龄化。由于缺乏相应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水平,造成的质量事故也比较多。部分相关的技术人员并没有通过资质考核,由于存在需求的缺口,企业对这方面要求也不太高。由于某些原因,部分企业不对相关人员定时提供相关培训。部分从业人员的学习意识比较低,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的积极性不高。2.4运作模式不协调政府质量监督的定位和先行的运行模式不协调,监理机构的经费来自于建设单位,影响政府执法的权威性,加上地方性的差异,有些地区不能承担监督经费的正常开支。政府质量监督的性质与监督人员应该具备的综合素质不相符。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政府监督机构的全责不明,定位不明确。相关的执法程序不够规范,出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2.5信息不对称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实现完全信息化不容易,各建设主体了解到的信息存在差异,对工程质量管理带来障碍。在建筑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加上公司不能积极对员工进行培训,一些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不能运用到工程建设中去,也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7)

2000年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8)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9)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速度加快,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公益设施、生活设施、生产设施不断扩大和完善,一旦工程质量发生问题,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损失。因而,工程质量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

工程质量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课题,世界各国也相应出台了控制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措施。本文试论是针对工程建设的过程即: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五方面质量试进行探讨。

一、设计质量管理

按照实际工作统计,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设计问题的比例约占40.1%[注],由此可见设计的重要性。设计是从技术方面来定义工程的技术系统,定义工程的功能、工艺等各个问题,我认为设计质量应从两方面入手。第一:工程质量设计标准。世界各国对设计都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确保有一个统一的执行依据和科学理论指导。我国在各工程类别也制定了设计规范,例如:防雷设计、钢筋结构设计、钢筋砼结构、一系列国家规范等。(1)工程设计质量保证先进性但又应是成熟的生产工艺,防止风险,确保建筑工程及生产设备的质量标准及使用年限。(2)分步分项设计符合要求并对重要及易犯错误的工程部位应作特别说明,本着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严把施工重点部位关。(3)以本工程项目提出具体工程要求、技术说明、安全说明等,最终形成工程质量设计要求详细文本。(4)设计者应使各部分项工程细化设计,具体化,按照适用的设计规范,确保工程安全情况下,降低或节约施工和供应费用。(5)把工程投资分解到总体的以及各部分的工程质量标准,作为影响设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绝不能因控制资金投入降低工程设计质量等级。第二:设计质量工作的管理。(1)工程发包人应对设计单位进行选择,因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负责,所以其单位的选择对工程设计质量有根本的影响。而许多业主和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初期对它没有足够的重视,为了方便省钱或其它原因,甚至委托给无证的业余设计者,结果造成很大的麻烦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协,故应选择比较大的、表工程多的、有名望的设计院。(2)设计工作程序控制。即对设计每一个环节进行审批审查。具体设计工程控制图如下:

申报审批

通过

优化方案

组织分析论证和科技人员

做好各项工程设计交底工作,保证工程设计进入实施阶段后万无一失。不论哪一步出了问题,都能造成巨大损失。

二、施工质量的控制

(1)工程施工中,施工企业对施工质量负总责,施工企业应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理念,科学安排,建立合理的工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出了问题,质量目标最容易受到损害,但这关键因素在于实施者,所以业主在《建筑法》、《建设工程招投标法》的允许范围之内,应对投标企业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包括硬件和软件即施工企业的资质是否达到工程承包要求,工程设备装备是否精良,设备事故率是否高低;工程管理能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企业信誉、形象,更重要是项目经理,技术负责的总工程师的经历、经验及相关工程技术售货员等是否齐备,以及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2)施工过程质量的控制

我国开始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度,对政府投资及影响公共安全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选择符合项目工程监理的单位进行对工程监督,这样可以使工程施工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程序完备,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工程重要及隐蔽工程进行旁站制,这样更好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同时委托政府工程监督部门加强对重点部位的督查,使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过程中,自始至终要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全面理解设计意图及不足,和实际施工矛盾,共同协调,确保工程任务的完成。

(3)工程材料质量控制管理。工程材料的费用约占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它的优劣直接决定工程的优劣,甚至成为豆腐渣工程。所以,必须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关:第一、确定材料制造商及供应商产品信息,采用大型、产品性能稳定的生产企业的产品。第二、尽量大批量的进购,跟踪产品,加强运用检测检验手段。第三、防止施工企业偷工减料,它是工程实施中危害最大的行为,损失也是巨大的,应采用多种手段,多种方法并举,杜绝偷工减料。第四、工程进度严格服从质量,不能以工程进度树立形象,应科学组织生产和管理的能力,使建设工程进度进行合理调控,使企业成本得到降低,经济效益得到提高;及时以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度管理主要任务是否按照合同内的工期完成任务,相对应的合同承诺工程质量保证履行。

三、工程竣工

施工企业完成合同内全部即项目相关程序,做到完整、全面,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业主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监理针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估,积极做好工程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并绘制工程竣工图。

四、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在于工程项目的整体是否达到设计的生产能力和规范的要求,检查系统的完整性,不可缺少工程运行必须的部分。根据《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各方责任主体负责制,由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业主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组成工作组。在验收过程中,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检查阶段。对工程项目质量检查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对工程的完整性包括工程的实体和各种质量文件;对工程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施工单位要积极整改和完善,经再次复查,直到完全符合要求。第二阶段是试验阶段。对实体工程进行检查,如:对混凝土结构进行非破损检测,管道进行加压避雷检测试验等。

根据以上三个阶段的控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由各方责任主体认可,并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五、工程资料的备案

为保证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继续接受工程质量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保证工程在使用过程中有资可查,保留完整的设计、施工、监理的项目文件。我国采取了工程备案制度,由工程监督机关管理,工程竣工文件的备案工作,业主必须积极要求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做好备案工作,完善备案资料。

例如:某新建科技园区,在政府提倡又好又快发展经济的情况下,首先高起点规划设计,向社会公布设计招标,特别倾向那些大型设计院进行邀请,增加有实力投标人进行投标,保证优秀设计院中标的机率。

在设计单位中标之后,积极投入设计工作,设计单位做了大量的基础论证工作,把设计方案及标准报给园区管委会讨论。

园区的设计方案审定后,对工程进行招标,优先选择信誉比较好的招标事务所委托进行招标,向社会公告。对报名施工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对符合标准的施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最终筛选确定投标人,保证工程能够按质按量完成。

施工单位中标之后,积极投入工程建设中,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报请监理与业主审定,得到开工许可的情况下,园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负责人交底设计保证施工,监理企业领会设计意图及技术指标,施工企业积极组织对设计文件的基础数据进行复检、放样,发现误差,及时报告业主,报请设计人员到场进行修改,经共同复核,系工程测量提供设计数据错误,设计及时得以修正。

严把材料关,对所有建材进行检验、检测,采用大型水泥厂的品牌水泥,采用链式管理把住材料关,杜绝偷工减料,在施工企业完成合同内的全部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质量评估并做好评估报告,准备工程验收。邀请政府工程监督部门分别对工程资料及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同时随机抽样进行检测,均达到设计要求后把完整的工程资料进行备案。

总结:通过园区道路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强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质量的管理,使工程无一质量事故,同时采取双重覆盖养护工艺,枞横坡及高程完全在设计范围之内,工程验收资料准确记录,整改文件及分部分项实际验收数值资料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受到广泛好评。并作为样板工程积极推广。

参 考 文 献

1.建设部2003年8月15日建质〔2003〕1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2.王军韩秀斌《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9月第二版第86页

3.周三多《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1月第二版第275页

4.成虎《工程项目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二版第269页

5.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10)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工程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和关注,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而且还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因此,结合自己多年来的施工管理经验,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

一、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质量目标,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不同于一般企业的项目承包,不能以包代管,而是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在工程任务下达之初,公司营业部即已将工程计划成本及利润详细算出,项目部在公司计划成本的指导下完成质量目标、工期目标。这样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各施工项目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从体制上保证了工程质量。

影响建设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几个重要因素

影响建设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比较重要的有三个方面因素,即材料、方法、环境因素,下面,我结合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五个主要因素谈谈如何做好建设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

(一)材料因素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要使用大量的材料,如原材料(钢筋、水泥)、成品(成品钢木大门)、半成品(铝合金型材)、构配件(预应力空心板)等等,而建设工程项目的实体则是由这些材料组成的。因此,这些材料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

(二)、方法因素

方法主要是指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如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操作技能。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产生重大影响。

、环境因素

影响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环境因素很多,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类,即工程技术环境,如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等;工程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等;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劳动工具、工作面等。环境因素是多变的,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不同的工程技术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和劳动环境。而且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在不同时间,环境因素也是变化的,如一天之内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风雨等都是变化的,而这些变化都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产生影响。

三、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一)、施工工艺的控制

施工工艺是决定工程质量坏的关键,有好的工艺,能使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保证工艺的先进性及合理性,公司对于不太成熟的工艺安排专人在加工厂试验,将成熟的工艺编制成作业指导书,并下发各施工主管,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指导生产时则依此为依据对工人进行书面交底,并由班组长签字接收。工艺交底包括工具及材料准备、施工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

(二)施工环境的控制

施工环境对装饰工程的影响很大,尤其是油漆工程,在进行油漆施工时,现场不得有灰尘,天气必须晴朗,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必须控制好施工环境,这就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在进行工序安排时要合理,避免施工污染,同时保证各工序所需环境要求,如室温要求、基体干燥要求、空气清洁要求等。因此一般结构方面的工作先进行,饰面工作后进行;头顶工作先进行,头顶以下工作后进行;隐蔽工程先进行,包封工作后进行;水电管线工作先进行,灯具、开关、插座、洁具、五金配件安装工作后进行;易受污染或贵重材料,保养不易的工作(玻璃制品、镜面、壁纸、面料、地毯等)应最后再做。如果冬季施工时,室内温度达到不到要求,则要制定相应的保温升温差措施,同时要注意火灾的发生。

(三)、施工工序质量的控制

工序质量是指施工中人、材料、机械、工艺方法和环境等对产品综合起作用的过程的质量,又称过程质量,它体现为产品质量。好的工程质量是通过一道一道工序逐渐形成的,要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就必须对每道工序的质量进行控制,这是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重点。 工序质量控制就是对工序活动条件即工序活动投入的质量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即分项工程质量的控制。在进行工序质量控制时要重于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确定工序质量控制工作计划。一方面要求对不同的工序活动制定专门的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做出物料投入及活动顺序的专门规定;另一方面须规定质量控制工作流程、质量检验制度等。

2、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工序活动条件主要指影响质量的五大因素,即人、材料、机械设备、方法和环境等。

3、及时检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主要是实行班组自检、互检、上下道工序交接检,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和分项(部)工程的质量检验。

4、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序管理点),实行重点控制。工序质量控制点是针对影响质量的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而确定的重点控制对象。正确设置控制点并进行严格实施是进行工序质量控制的重点。

(1)、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原则

1)、重要的和关键性的施工环节和部位。

2)、质量不稳定、施工质量没有把握的施工工序和环节。

3)、施工技术难度大的、施工条件困难的部位或环节。

4)、质量标准或质量精度要求高的施工内容和项目。

5)、对后续施工或后续工序质量或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施工工序或部位。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的部位或环节。

(2)、工序质量控制点的管理

1)、质量控制措施的设计

选择了控制点,就要针对每一个控制点进行控制措施设计。主要步骤和内容如下;

、列出质量控制点明细表;

、设计控制点施工流程图;

、进行工序分析,找出主导因素;

、制定工序质量控制表,对各影响质量特性的主导因素规定出明确的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

、编制保证质量的作业指导书;

、编制计量网络图,明确标出各控制因素采用什么计量仪器、编号、精度等,以便进行精确计量;

、质量控制点审核。由上一级领导进行审核。

2)、质量控制点的实施

、交底。将控制点的“控制措施设计”向操作班组进行认真交底,必须使工人真正了解操作要点。

、质量控制人员在现场进行重点指导、检查、验收。

、工人按作业指导书认真进行操作,保证每个环节的操作质量。

、按规定做好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取得第一手数据。

、运用数据统计方法,不断进行分析与改进,直至质量控制点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点实施中应明确工人、质量控制人员的职责。

(3)、工程质量预控

工程质量预控就是针对所设置的质量控制点或分项、分部工程,事先分析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质量隐患,分析可能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实现对工程质量的主动控制。

质量预控示例,以钢筋电焊焊接质量的预控为例。

1)、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

、焊接接头偏心弯折;

、焊条型号或规格不符合要求;

、焊缝的长、宽、厚度不符合要求;

、凹陷、焊瘤、裂纹、烧伤、咬边、气孔、夹渣等缺陷;

2)质量预控措施:

、检查焊接人员有无上岗合格证明,禁止无证上岗;

、焊工正式施焊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试验;

、每批钢筋焊完后,施工单位自检并按规定取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然后专业监理人员抽查焊接质量,必要时需抽样复查力学性能;

、在检查焊接质量时,应同时抽检焊条的型号。

(4)成品保护

成品保护一般是在施工过程中,某些分项工程已经完成,而其他一些分项工程尚在施工;或是在其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某些部位已完成,而其他部位正在施工。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对已经完成部分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以免因成品缺乏保护或保护不善而造成损伤或污染,影响工程整体质量。

根据建筑产品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别对成品采取“防护”、“包裹”、“覆盖”、“封闭”等保护措施,以及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等来达到保护成品的目的。

四、加强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一)、专职检查、分清责任

在班组自检基础上,项目质检员要对各班组的各道工序进行检查,从严要求,对不合格的要立即处理,在检查时必须分清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工人操作引起,还是由于施工材料或施工方法引起不合格,查清原因后,对于反复发生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及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于工人操作引起的不合格,要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工人采取处罚措施,并及时向操作人员讲明处罚的理由,使工人理解‘松是害,严是爱"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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