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述职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23 11:29:47

基层法官述职报告

基层法官述职报告篇(1)

二、审理上的逻辑矛盾

一个法院要对一类案件予以审理,必定要能够对此类案件行使审判权,倘若行使权利时出现矛盾就会导致权利无法行使,案件也就不能审理下去。笔者认为A区法院对王法官名誉权一案的审理就存在这样的矛盾。

(一) A区法院审理此案行使了对B区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审理名誉权案件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就本案而言焦点在于审查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本案新闻报道的是王法官的职务行为,更明确的说是王法官代表B区法院行使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司法行为,若对此进行审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合法,报社新闻报道不实,评论不当,判王法官胜诉;二、反之,法院经审理确认王法官审理案件职务行为不合法,报社新闻报道属实,判王法官败诉。这两种情况是法院审理此案的仅有两种可能,非此即彼,二者必居其一。但不管是哪种结果,对审理法院而言有一点是相同的,就是法院必须对报道的内容即王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做出判断和确认,即有没有这个司法职务行为,行为是怎么样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判定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从上分析可知,A区法院在自己的一件一审名誉侵权案中对B区法院审理某具体案件的审判司法行为予以了调查、确认和判断。从审理的出发点和表面形式看A区法院行使的是对一个一审名誉侵权案的审判权,然而由于它的判决必须对另一法院法官的司法职务行为的正误做出决断,所以实质上A区法院行使的是针对其它法院司法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即审判监督权,也可称为监督司法之司法权。

(二)A区法院不能在此案中行使审判监督权

A区法院是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来查明法官名誉权案件的事实,行使审判监督权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必要前提。但这种监督权是否可以在这样一个民事案件中行使?依法又应当怎么行使?应当由谁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行使?笔者认为这种监督司法之司法权绝不是可以通过一个由当事人发起的名誉侵权案可以行使的,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能如此行使。因为审判监督权属于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利范畴,它指的是司法机关对司法机关自己行使的监察、督促权。这一权利行使的主体和所适用程序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依法律之规定,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本院对本院的司法行为能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行使监督权,另外上级法院还可在二审程序中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行为行使监督权,纠正一审的错误。可见对法官在案件中的司法审判行为予以判断的审判监督权,不是随便哪个法院可行使的,而是依据三大诉讼法之规定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的程序由法定的法院行使。要行使这一权利就必须满足主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法律条件,最高法院也只能如此,而A区法院是不符合行使条件的,但它却实质行使了这一权利。

(三)这样行使审判权将会产生逻辑矛盾

倘若允许象A区法院这样在法官名誉侵权案中行使实质的审判监督权,就会在逻辑上出现矛盾,并且在实际中也可能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结局。例如若重庆市高级法院张法官对一具体案件予以判决的审判职务行为被一在全国发行的大报报道,刊称其审判违法,判决不当。张法官认为报道不实,名誉受损,遂向一侵权结果地法院四川省某县基层法院,称其名誉受损要求报社赔偿。倘若这一基层法院确认张法官行使的审判职务行为不合法,判决错误,报社报道属实,不构成侵权,岂不是得出重庆高等级法院之判决被四川省一基层法院予以监督否定的结局。可见法院是无法在此类案件中行使如同普通名誉侵权案一样的审判权,并且也不应当如此行使,否则既有悖于法律又会产生审判监督权行使的误区和矛盾。

不能在法官名誉权案件中行使审判监督权审查法官职务行为,就无法查明新闻报道是否属实,评论是否恰当,案件也就无法审理。那么对这类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呢?笔者认为凡新闻单位报道法官职务行为所生法官名誉侵权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应受理,从法官的角度说即为法官在此中的名誉权皆不可获司法救济,并且可推而广之及于其它肩负国家职责的一切人员,如国家主席、总理、市长、区长等等。不获司法救济并不等于是说这些职务人员没有名誉权,他们有名誉权而只是在司法上无法救济,但还可通过其他渠道予以救济,如行政渠道。无法获取司法救济是因为在法律规定上出现了逻辑矛盾,但这只是原因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法律“背后”的理论基础即法益的价值取向看笔者认为也不可获司法救济,下面一点将对此方面实体内容作一定论述。

三、不获司法救济的理论依据

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个司法行为都应具备其特有的理论依据,因为只有在理论基础上做出的司法行为才是科学的。比如笔者提出的不获司法救济的观点就必定要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否则只会是一种主观臆断或随意猜测。

当前随着党和国家的倡导及对新闻自由、舆论监督观念进一步发展,司法行为、行政行为等国家行为屡见报端。其中法官行为尤为是热点,法官的名誉增减亦盛,当法官自觉名誉受损时便将新闻机构诉至法院,这种案子日渐增多,有上升趋势。法官可以,那么法院可否呢?法院是独立的法人,也有名誉权,报道法官司法不当也就是报道了法院行为不当,法院也可。照此而来,凡大小官员,不论是法官还是行政官员;凡大小机关,不论是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只要自觉报道其职务行为不当,皆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以求公断,届时我国之官员、机关频频坐上原告席,暂且不说这会对社会产生什么深远影响,就受诉法院而言就是一大难题。是受理还是不受理?若受理了又该怎么判?司法皆无小事,我国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法制统一,法院就应在相应理论之上做出较科学的决策,哪怕决策并不完善,但较之各地自行其事或随意臆断要好得多。现据笔者所闻的新疆、山东、重庆三案皆被法院受理,新疆案已审结法官胜诉,山东、重庆案看来,要象文前所述方式审下去。而 笔者的观点是对此类诉讼应不予受理,不获司法救济,理由如下:

(一)新闻自由的存在

在法官因职务行为被报道而产生的名誉侵权案中,不单只存在原告方法官名誉权,还有被告方新闻单位新闻自由权利的存在。新闻自由属于公民的一项民利,是指公民可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它包含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之内,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护,社会公众、新闻工作者均享有通过新闻表达自己的意志、意见的自由。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最终目的看不是为了表达公众的意见,而是在于对民主政治的维护,即舆论监督。民众将权力通过代议制委托与政府(政治意义上的政府,包括各种国家机关),让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然而政府是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的呢?民众得知的渠道有限,一方面是政府主动宣传,自己表露,如公开颁布各种规范,召开新闻会等等;另一方面是单个的民众在与政府具体交往中获知,但这两方面的获知却不完全不充分,前者由于受托人(政府、政府官员)基于自身“趋利避害”的考虑,决定了它的不充分或不真实,后者对民众来说知晓的数量相当有限,也不充分。然而民众是国家权力的主体,他们享有知晓权,有权全面、充分、真实知晓国家权力的运作情况。知晓权成为民众行使其它基本政治权利的前提,成为民主政治的基础内容。不知晓政府对国家权力的运作就谈不上监督权、选举权、言论自由、参政议政权利的行使。而知晓权行使的重要渠道就是新闻,新闻成了民众获知国家权力运作情况的重要途径。因此新闻单位负有满足民众知晓权的义务,进而说明新闻自由的存在与必要。从现今社会现实来看,不单公众需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国事,就连中央政府有时也要通过新闻去知晓地方事务,如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就为高层传送了许多地方事务。

(二)名誉权与新闻自由将会发生冲突,结果是削弱新闻自由

从上点论述可知,名誉权与新闻自由都是民众之正当权利,都应得到相应的保护。在法官或行政官员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名誉权案件中当这两种权利各自自行实现时,是否会产生矛盾与冲突呢?试想若二者都能得以均衡充分的实现,岂不两全其美,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但在现实中,许多权利在一定条件下都是相互冲突的,最后常常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结局。笔者认为就此二权在此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冲突,并且若放任两种权利自由行使与发展,最终结果将是剥弱新闻自由。

因为首先象笔者所述两种权利各自行使,新闻单位基于新闻自由充分报道法官、法院、行政官员、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大大小小官员、机关基于自身名誉权受损需保护将新闻单位告上法庭,且不说审判结果如何,从内心而言就给新闻单位造成无形的压力,原告毕竟都是“手持”一国或一方国家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而新闻单位充其量是一个事业单位,从发展来看称为企业更为合理。新闻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许多方面还要“仰仗”原告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单位对此方面的报道必定会过于“慎重”,并缺乏信心,不能做到“不思量”的自如报道。心存顾虑的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看来若名誉权得以自行伸张,新闻自由就会被削弱。

其次从审判结果分析,哪一方的败诉机率高,哪一方权利就会被削弱,笔者的结论是新闻单位一方败诉的机率高一些。理由如下:决定此类名誉侵权案件审判结果对哪方有利的关键点有二,一为报道是否属实,二为评伦是否恰当。然而基于新闻自由所做出的此方面职务报道的特性决定了新闻单位极易被判定为报道不实或评伦不当。因为从第一点报道是否属实来看,一般的报道比较容易做到属实,如市井话题,被报道者大多愿意接受采访,新闻单位只要全面地、真实地报道就能做到属实的要求。而报道职务行为却不同,如果在报道中新闻单位只是被动采访,报道那些法官、行政官员愿意被报道的内容,如报“喜”不报“忧”或尽用美懿之词歌功颂德,那这种报道不能说是自由的,也形不成舆论监督,当然这肯定不会侵犯谁的名誉。新闻自由之上的报道应是全面的、充分的,而不管法官、行政官员愿意与否,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公众知晓的需要,才能让公众全面了解国家职权的行使状况。但这就给新闻单位出了难题,要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就不那么容易,这不同报道市井消息,法官、行政官员、政府不愿被报道,就不会主动、全面、真实提供资料,如行为背景、谁是参与决策的人员、他们考虑的因素、操作的细节等等,有的甚至还会主动出击阻碍新闻单位采访。新闻单位要充分报道就只好从“旁门左道”获取资料,用尽各种办法去收集,但这样就会影响报道的属实程度,进而降低了胜诉机率。第二点评论是否恰当可从两方面分析,第一方面从评判的主体看更乐于接受原告方的观点。评判的主体是法官、法院,他们与原告方同是国家官员、国家机关,他们之间在理念上的影响远大于新闻界的影响,并且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较之新闻界更紧密,当原告方的官员们与被告方的新闻单位各抒己见时,评判的法官一般首先考虑原告方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胜诉的机率就会高于被告。第二方面从评判的标准看标准呈现不易确定的特性。首先司法行为并非一经做出即确定了它的效力,它还可以经过二审、再审、再次再审予以改变,极不稳定,这就给评判带来难度,并且即使经过再审最终确定了结果,这也只是司法程序上的“正确”结果,并不能否定对它的继续争论,专家、学者们仍可以对再审结果

提出异议,在理论上进行探讨。此时判断评论是否恰当的标准就不再局限于再审结论,裁量权就落在评判法官手中,由法官去评判。而既然专家都有争论,法官在此并不比专家高明,要确定标准就极为不易。其次对行政行为的评判标准更难于确定,行政行为中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程序再次对行为进行评判,但这与司法行为一样也不能否定新闻界或专家、学者对它的继续争论。而大量的行政行为是根本就没有设置再次评判程序,一经做出就产生效力,如抽象行政行为、政府决策行为等等,还有一些是技术含量非常高的行为,如重庆直辖、三峡工程或某地设立经济开发区等等,它们不是一时能评判的,只有由实践来检验,新闻单位如果对这些做出评论,而后让法官来确定一个标准评判评论是否恰当,难度可想而知。在标准不易确定的情况下,依照上述第一方面因素分析推导将对原告方有利,对被告方不利,增加了被告败诉的机率。

(三)两种利益之间的抉择

两种利益在各自实现中产生了冲突,而且不可能“两全其美”地解决,那么就要求在二者之间做出抉择。一方面是新闻自由,一方面是官员的名誉权,两者都是包含于宪法内的基本权利。若作横向比较谈不上谁比谁重要,都为人们所需要,但是若置于特定条件下,特别是两种利益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就必须比较进而抉择其中之一。如淡水和石油被人们所需要,但在少水多油的沙漠化国家淡水就更为珍贵,人们为了生存就会舍油取水。看来抉择的标准就是看在某种条件下哪方的利益更重要更符合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笔者对本文所论及的两种利益比较后立场是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对凡因职务行为相关内容被报道提起名誉之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皆不予受理。理由是:一、公众的 利益较之于个人利益更重要。名誉权主体是法官、行政官员,利益只指向他们单个主体,而不涉及其他人;新闻自由却不同,行使的主体虽然只是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或公民个人,但其中涉及的是更为重要的第三方利益,即视听公众的利益,他们有至高无上的利益。这一利益主体数量巨大,涵盖整个社会,这是法官、行政官员所无法比拟的。二、政治利益较之民事利益重要。名誉权只是一项民事利益,而新闻自由是一项政治利益,新闻自由是为了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正常进行而存在,它是舆论监督的基础,没有新闻自由就不能形成舆论监督,没有舆论监督的政府就会非良性运转,这将不利于广大公众的利益,因而在此只能维护新闻自由。对法官、行政官员来说,名誉权仍是存在的,只是无法提供救济而已,他们必须在自己名誉权益上做出让步,这是承担国家公职所带来的责任。

四、准确划分不获司法救济的范围

基层法官述职报告篇(2)

我镇党委于2015年2月5日上午,召开了基层党组织书记2014年党建工作述职大会,对基层党组织书记2014年党建工作进行了评议。镇委书记主持会议。参加本次会议人员应到66人,实到66人,其中:镇委委员应到8人,实到8人;述职对象22人,实到22人;镇干部应到16人,实到16人;大学村官应到9人,实到9人;西部志愿者应到1人,实到1人;群众、养殖大户代表应到10人,实到10人。

会议进行了两项议程:一是基层党组织书记向镇党委作2014年党建工作述职报告,述职时间110分钟,每人5分钟。二是对基层党组织履行党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三是镇党委书记同志分别点评并作重要讲话。大会共发出满意度测评表66份,收回66份(满意度测评汇总表见附件)。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从严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自觉履行“党委管党建、书记抓党建”职责,坚决防止抓发展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带头为基层党员干部讲党课6次,党建专题调研、督查16次。党委班子成员每年到基层专题调研党建工作12天以上,撰写调研报告2篇以上。二是强化党建工作督查问责。严格落实党建工作汇报制,推动党建工作更具特色和成效。建立帮助群众致富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2015年为群众办实事30件,帮助困难群众100人。三是切实解决抓党建和促发展“两张皮”问题。在思想上、行动上牢固树立起聚精会神抓党建,从严治党意识。

基层法官述职报告篇(3)

笔者认为,要讨论中西部地区法官断层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问题:中西部地区现在到底有多少法官,中西部地区现在有多少案件,办理这些案件到底需要多少法官,需要法官数与实有法官数差额有多大,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得出中西部地区法官是否严重断层的结论,并就与此相关的问题予以考察和研究。但不无遗憾的是,近年来,中西部地区法官断层问题虽然是各大媒体炒作的热点,但却没有一家媒体能够准确透露中西部地区现在到底有多少法官,而中西部地区现在到底需要多少法官,其间的差额到底有多大。笔者作为法院一个普通工作人员,也没有办法搞到这些数据。因此,本文所有数据都只能以广西为视角而展开,意在为决策者提供一种研究方法。为了让读者对司法考试前后法官数量有一个直观的印象,本文特将2002年3月第一次司法统一考试前后广西法官数量和案件数均予以列出,供大家参考。

本文选择以广西为考察对象还基于以下两个理由:一是一些持中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严重断层说者大量引用了广西法官断层的数据,二是广西是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在中西部地区中有一定代表意义。[2]以广西为视角,全面考察广西法官现状,无疑有助于专家学者和国家决策者加深对中西部地区法官现状的了解,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一、广西现有法官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位于祖国南疆,是全国唯一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的省区,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与其他11个西部省(区)、市享受同样的政策和待遇。全区共有高级法院1个,中级法院16个(含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基层法院111个(含2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截止至1999年底,全区法院共有干警职工10928人,其中法官(具有助理审判员以上审判职称)8019人,占73.38%.[3]2001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布置全区三级法院相继进行了机构改革,法院人员得以精简。截止至2002年底,全区法院共有干警8884人,其中法官6360人,占71.60%.[4]具体到基层法院,1999年底,全区基层法院共有干警8540人,其中法官6137人,占71.86%.机构改革后,至2003年底,全区基层法院实有7090人,其中法官4730人,占66.71%.[5]鉴于机构改革期间45岁以上的法官纷纷退休,广西现有法官数量没有多大波动,仍为6000多人。且这些法官多在50岁以下,50岁以上的法官人数较少。

二、广西现在到底需要多少法官

一个地方法官需求量既取决于管辖地域大小,又取决于案件数量。倘若案件数量上升,则法官需求量相应就大,反之亦然。

在广西,由于纠纷解决多元化渠道的引入(如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了调解力度),近年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整体上呈下降趋势。1999—2002年全区法院受理案件数依次为178200件,147629件,136886件、127324件,呈逐年递减趋势。[6]2004年,全区法院受理案件数则近一步递减至123514件。[7]因此,仅就审理案件而言,若每名法官年均结案30多件(参照国外法官年均结案数和沿海地区法官人均结案数,这个数字对中国西部法官而言要求不算高),审理完上述案件,广西只需要4000多名法官就够了。

三、广西是否存在法官严重断层现象

(一)从整体上来看,广西并不存在法官严重断层现象

如前文所述,仅就审理案件而言,广西只需要4000多名法官就够了,而广西现有6000多名法官,每名法官年平均审案仅20多件。由此可见,从整体上来看,当前广西并不缺少法官。

具体到基层法院,由于基层法院近年受理案件也呈下降趋势,年人均办案数量增减幅度不大。从1999—2003年人均办案数分别为24.37件、22.07件、20.82件、23件、22.75件。[8]可见,当前广西基层法院在整体上并不缺少法官。如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有法官38名,2004年审结各类案件743件,人均结案仅19.55件/.[9].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判断仅就审理案件而言。但就整个法院工作而言,不少法院法官还是不够用的。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一些法官虽有审判职称,但却没有相应水平,不会办案也没有能力办案。尤其是在一些落后地区法院,这一现象比较严重。二是近年来法官从事非审判事务过多,严重影响到办案。在一些法院,法官常常被抽去扶贫、禁毒等等。三是近年来政治教育活动和会议较多,耗费了法官不少精力。四是不少法官在后勤部门工作,没有办案。五是法官分布不平衡。法官多集中在高院、中院和一些条件较好的基层法院,个别贫困山区法院法官可能紧缺(这种情况在笔者的视野范围内还没发现,但考虑到笔者视野范围有限,这种情况可能会有)。

(二)从年龄层次上来看,如果案件不出现大幅度增长,今后几年内广西也不会出现法官严重断层或短缺现象

1999—2003年广西基层法院法官年龄结构变化表[10]

项 目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35岁以下

31.60%

29.29%

27.61%

27.82%

23%

35周岁至45周岁

37.93%

39.22%

40.93%

49.15%

51.31%

45周岁至55周岁

28.35%

28.58%

28.94%

21.28%

23.89%

从年龄层次上来看,如果案件不出现大幅度增长,今后几年内广西也不会出现法官严重断层或短缺现象。2001年法院机

构改革时,广西各级法院45岁以上的法官纷纷退休。当前各级法院法官多在50周岁以下。以基层法院为例,如表所示,截止至2003年,45周岁以下的法官占法官总数的74.31%,50周岁以上的法官很少。以笔者当前所挂职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为例,截止至2005年9月,全院共有法官50多人,年龄在50岁以上的仅1人,且年龄刚好是50岁,全院女性年龄均在45岁以下。[1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广西高院政治部主任郑楚云在与笔者一次闲聊时说:广西10年内不缺法官。对于郑主任的观点,笔者甚是赞同。当然,郑主任说这话时是2002年,现在应该说广西六、七年内从整体上看不缺法官。

(三)从广西贫困地区法院来看,当前法官严重断层或短缺的现象也不明显

贫困地区法院一个最大的特点是法官少,但案件也不多。从广西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近几年收结案件数量上看,大多均在250-1000件左右。据统计,属部级贫困地区的广西西部百色市和河池市所辖的23个基层法院,2002——2004年3年平均收案为718.50件,案件也多为刑事和民事这两种类型。[12]如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属贫困地区法院,现有法官38名,2004年审结各类案件743件。[13].

在这里很有必要就学者们大谈特谈的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检察院“一人庭”、“一人科室”、“二人庭”做一些解释。一些学者将“一人庭”、“一人科室”、“二人庭”作为法官、检察官严重断层的重要证据[14]对此,笔者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广西绝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基本上都是按照与上级法院对口的原则设置的。基层法院一般内设11-13个部门和3-4个人民法庭,这就出现了以下弊端:一是部门领导职数过多,按编制六十人以下的法院就会出现官多兵少,一些部门如政工科、监察室、审监庭等,基本上有“官”无“兵”;二是合议庭组成不完整,由于法官分配到各个庭室,许多业务庭根本无法组成一个完整的合议庭,更多的只能配成“一人庭”、“二人庭”。[15]对此,广西宜州法院走出了一条新路。该院打破庭室界线(在对外上原设立的刑庭、民庭、行政庭、审监庭等审判机构仍然存在,但在内部已成虚设),通过公开考试、考核,从现有法官中选出11名精干法官集中精力办案,很少让他们参与非审判事务。结果,11名主审法官完全能够胜任,“承担了以前由所有业务庭的审判员审理的案件,第一年即2004年该院就有3名主审法官审结案件超过100件,其中1人审结刑事案件124件,2人审结民事案件分别为120件和102件,分别创该院乃至全河池市11个县(市)法院审结同类案件的记录”。[16]有效地解决了该院各庭法官不够组成合议庭问题。可见,“一人庭”、“二人庭”并不能证明该法院法官严重断层或短缺。道理很简单,若某法院每年受理案件300件(广西个别法院年受理案件仅250多件),该院有十多个法官,每个庭都只有1到2个法官,即所谓的“一人庭”、“二人庭”,这样的法院,看起来好像法官面临严重断层,而实际上,该法院当前根本就不缺法官(每个法官每年人均办案仅20多件)。某法院法官是否严重断层或短缺,主要应根据该院现有法官人数、年龄和每年受理案件数量等相关因素确定。

(四)从长远来看,广西贫困地区法院存在着法官断层危机

从2002年第一次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到现在仅四年时间。故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对广西贫困地区法院虽有影响,但当前还没有达到严重地步。如前文所述,就单个法院而言,目前广西个别法院可能存在法官严重断层现象;就整体而言,广西在当前和今后六、七年内并不存在法官严重断层现象。但从长远来看,广西贫困地区法院存在着法官断层危机。其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贫困地区法院待遇太差,近几年法院人才流失严重,如革命老区百色市两级法院(其中基层法院12个)近年来主动调离法院的有60余人,其中包括五名基层法院的正副院长,其他大多是两级法院的中层领导和业务骨干。[17]二是自身造血功能差,2002年和2003年我区基层法院分别有586人和528人参加统一司法考试,分别通过30人和74人,通过率较低。[18]在一些贫困地区法院,近年来没有一个人通过司法统一考试。三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不愿意到贫困地区法院工作。广西基层法院2002年共调入92人,其中已通过司法考试,能够任命为法官的只有6人;2003年调入的230人中,也仅有17人具备法官任职资格。[19]据广西高院研究室主任莫澄真同志介绍,广西崇左中院下辖7个基层法院,2001年按照上级精神“一刀切”,一大批法官退休,缺编很多,公开招考法官,根本就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报考,即便是中院去年公开招一个法官都没招到,只招进一个书记员,虽然说是个本科但还不是全日制的。[20]照目前趋势发展下去,六、七年之后,广西贫困地区法院可能会出现严重断层危机。

四、解决对策

针对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可能会出现的法官严重断层危机和个别地区法院已经出现的法官严重断层危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当前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合理确定命题难度和考试内容,提高法学院优良毕业生的考试通过率,待若干年后中国大多数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紧缺的状况,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断层的状况得到改善后,通过率也可以随之下调。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怀效锋持此种观点。[21]第二种意见是不要轻易降低司考门槛,认为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职业化进程的推进器,它的确遭遇了某种不合理的职业现状,值此关头,需要坚定信念,努力贯彻执行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意图,坚持、坚持、再坚持。张志铭教授持此种观点。[22]对这两种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理由如下:

1、大幅降分提高通过率不符合国家设立司法统一考试的初衷。法律职业是一项极其特殊的职业,其业务大到决定生杀予夺,小至明判分毫归属,无不昭示着是非善恶,这就要求其从业者必须具有超凡的才智、丰富的情感和高超的法律专业技能。苛刻而又严格的选拨程序,无疑是国家确保法律执业者具备上述素质的有效手段。倘若大幅降分提高通过率,则国家设计司法考试的初衷就难以实现。

2、不利于提高法律执业者从事法律职业的公信力。从某种角度上讲,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最大魅力就在于它的通过难度,通过难度越大其魅力越大,公信力也就越高,此所谓“难能可贵”。不经过苛刻严格的考试选拨程序,即使其本人确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社会各界也难以认可。前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初任法官、检察官统一考试之所以难以被社会各界认可,除报考对象局限于法院、检察院内部人员外,其最根本的原因便是因降分而使考试难度相对降低,考试通过的比例相对偏高。相反,社会各界对当时全国统一的

律师资格考试认可程度却相当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便得益于其苛刻而又严格的考试。当前国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已经给予了降分照顾,比如2003年合格线是240分, 中西部贫困地区放宽为235分,2004年合格线是360分, 中西部贫困地区放宽为335分。[23]这些照顾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法官断层危机。以鹿寨法院为例,2004年该院共有3人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其中有2人便是因降分而通过。倘若国家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降分,则中西部贫困地区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公信力便不复存在,甚至可能会出现东部地区法官瞧不起中西部贫困地区法官现象。

3、降分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法官断层危机。如前文所述,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之所以可能出现法官断层危机,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这些法院原有的一些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法律功底太差,当年最高法院组织的法院系统内部的法官资格考试都通不过,我们难以指望通过合理降分使他们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二是这些法院物质待遇太差,新毕业的大学生令愿去打工也不愿意到这些贫困地区法院工作,法院自身造血功能差。三是一些法官不安心在贫困地区法院工作,通过司法统一考试后纷纷辞职。

4、大幅降分还可能使一些条件相对较好的法院原有的旧病复发,即法官过多,书记员不足。以笔者当前所在的鹿寨县法院为例,民一庭(4人)、民二庭(4人)、审监庭(3人)、立案庭(3人)、行政庭(4人)均只有一个书记员,2004年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3人将来任命为法官后,书记员会进一步紧缺。[24]因历史原因,中西部一些贫困地区法院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一些干警虽具有审判职称,但却缺乏最起码的法律素养,不能办案或者办案很差,倘若大幅降分,这一弊端可能会重现。笔者并不反对降分,但主张降分应局限于中西部贫困地区并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幅度内,而不能无原则的大幅降分提高通过率,使不合格人员进入法官队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大幅降分提高通过率不是解决中西部地区法院法官断层危机的灵丹妙药,国家应继续遵循当前司考政策,即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采取合理降分政策。以该政策为基础,应采取以下办法解决当前中西部贫困地区个别法院法官严重断层问题:

一是改变法院经费供给模式,地方各级法院经费和法官工资由省级财政统一保障。中西部贫困地区个别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说到底是一个价值规律对人才资源的调配问题。不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法官待遇问题,我们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一些法院法官断层问题。当前中国法学人才并不少。据中国人民大学曾宪义教授介绍,截至2004年12月,全国设有法律本科专业的学校达到420余所,在校全日制法科学生达33万人,其中法学博士研究生为7000人,硕士生为23000人,本科生为30万人。[25]由于法科毕业生过多,近年来就业异常困难。即使是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这样的名牌高校,本科生找工作都比较困难。但他们不少人令愿到广东、深圳打工,也不愿意到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工作。究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工资待遇太差。当前读大学费用相当昂贵,而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新进人员每月收入才几百元,连读书费用都难以挣回,更何况要养家糊口!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我们只有遵循价值规律,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彻底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法官待遇问题,才能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法官队伍。我们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一些法院法官断层问题。

二是精简法院业务庭,必要时允许法官跨庭室办案,以解决一些法院业务庭不够组成一个合议庭问题。个别法院庭室设置过多的,可以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适当撤并。如有的法院民事案件不多,但却设置两个民庭,对这样的法院,可以将两个民庭合二为一。有的法院为了解决干警级别问题,在法院内部还设立一个人民法庭。对这样的人民法庭,可以合并到民庭。与法院业务庭室精简相配套,组织人事部门应切实解决法官政治待遇,积极解决普通法官政治级别问题。普通法官政治待遇不解决,法院业务庭室就没办法精简。在这方面,宜州法院的经验值得推广。

三是上级法院派法官到贫困地区基层法院挂职锻炼,并将此作为常规性工作,以缓解个别法院法官严重不足问题。与此同时,各法院应将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尽量安排在审判第一线,以缓解法官不足问题。

四是作为应急性措施,可以有报酬地请已退休法官回法院办案。这项制度主要是针对西部极个别法院出现严重法官断层等特殊情况提出。从渊源上讲,“资深服务”或“资深法官”制度,即允许退休的法官继续非全职地参与案件审理制度本是美国特有的制度,但在中国西部法院也有着现实的借鉴基础。在笔者参加的一次法院二五改革研讨会上,有同志介绍说青海一些法院已经开始反聘退休法官,有报酬地请他们回法院办案。考虑到在2001年法院机构改革中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一批45岁以上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法官纷纷退休,而这些法官不少曾是法院的业务骨干。在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尚未改革,而西部贫困地区极个别法院法官又严重断层的情况下,作为应急性措施,青海一些法院的上述作法很值得借鉴。

结束语

综观整个广西情况,贫困地区法院法官断层现象并不象某些学者所讲的那样严重,但从长远来看也确实存在着严重危机。笔者认为,某些学者之所以把中西部贫困地区法院法官断层现象描述得过于严重,是因为他们犯了两个错误,一是他们过多地使用了第二手材料,习惯于把个别法院作为极端例子而没有调查该法院现有多少法官,该法院每年有多少案件,这些案件需要多少法官,需要法官数与实有法官数差额有多大。二是他们没有把中西部地区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不考虑中西部地区现有多少法官,中西部地区现有多少案件,中西部地区到底需要多少法官,中西部地区到底有多少个法院缺法官,缺多少法官。

作为个人,笔者没有能力收集到中西部地区各省法院相关情况甚至广西具体情况。因此,笔者在此主要是想就笔者能搜集到的广西情况提出一种研究方法,为国家就司法统一考试作出正确决策尽一点力,故本文的全部内容仅仅是供大家参考,不对或错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为了进一步加强中西部法官队伍建设,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就中西部法院法官断层问题展开调研。作为国家最高审判

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有能力收集到更精确的资料,以供国家决策参考。

注:

[1]类似的文章见诸于各大报刊,如刘岚《关于司法考试,我们有话要说——从中西部地区法官面临严重断层流失说起》,载2005年6月14日《人民法院报》C4版;张志铭《司考门槛的高与低》,载2005年6月14日《法制日报》第三版;杜萌《每年平均减少人员二百余名,基层院“一人科室”现象严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断层调查》,载2005年8月11日《法制日报》第五版等等。

[2]如刘岚在《关于司法考试,我们有话要说——从中西部地区法官面临严重断层流失说起》一文中写道:“广西崇左中院下辖7个基层法院,2001年按照上级精神”一刀切“,一大批法官退休,缺编很多,公开招考法官,根本就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报考,即便是中院去年公开招一个法官都没招到,只招进一个书记员,虽然说是个本科但还不是全日制的。柳州市2003年司考通过35人,其中只有2人选择当法官,1人选择当检察官,其余32人都选择当律师”,载2005年6月14日《人民法院报》C4版。

[3]以上数据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强人民法院建设的调研报告》,该报告上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但未曾公开发表过,笔者是课题组成员之一。

[4]以上数据来自《广西法院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调查报告》,该报告由广西高院前任院长黄任文主持,未曾公开发表过,笔者是课题组成员之一。

[5]以上数据来自《广西基层法院人员、审判及物质装备情况统计分析》

[6]以上数据来自广西高级法院研究室课题组《广西法院1999—2002年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统计分析》,未公开发表,笔者是该课题的执笔人。

[7]该数据来自广西高院院长覃日飞2005年1月15日在全区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以司法能力建设统揽全局,奋力提高我区法院司法工作水平——在全区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8]以上数据来自《广西基层法院人员、审判及物质装备情况统计分析》

[9]见广西高院前院长黄任文专题调研报告《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审判机制改革与优化审判资源的调查与思考》,因该专题调研报告未发表,在此引用,特此致谢。

[10]以上数据来自《广西基层法院人员、审判及物质装备情况统计分析》

[11]以上数据来自2005年鹿寨县人民法院干警登记册。

[12]见广西高院前院长黄任文专题调研报告《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审判机制改革与优化审判资源的调查与思考》

[13]见广西高院前院长黄任文专题调研报告《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审判机制改革与优化审判资源的调查与思考》

[14] 如刘岚《关于司法考试,我们有话要说——从中西部地区法官面临严重断层流失说起》,载2005年6月14日《人民法院报》C4版;张志铭《司考门槛的高与低》,载2005年6月14日《法制日报》第三版;杜萌《每年平均减少人员二百余名,基层院“一人科室”现象严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官断层调查》,载2005年8月11日《法制日报》第五版等等。

[15]见广西高院前院长黄任文专题调研报告《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审判机制改革与优化审判资源的调查与思考》

[16]见广西高院前院长黄任文专题调研报告《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审判机制改革与优化审判资源的调查与思考》

[17]以上数据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强人民法院建设的调研报告》

[18]以上数据来自《广西基层法院人员、审判及物质装备情况统计分析》

[19] 以上数据来自《广西基层法院人员、审判及物质装备情况统计分析》

[20]刘岚《关于司法考试,我们有话要说——从中西部地区法官面临严重断层流失说起》,载2005年6月14日《人民法院报》C4版;

[21]刘岚《关于司法考试,我们有话要说——从中西部地区法官面临严重断层流失说起》,载2005年6月14日《人民法院报》C4版;

[22] 张志铭《司考门槛的高与低》,载2005年6月14日《法制日报》第三版;

[23] 张志铭《司考门槛的高与低》,载2005年6月14日《法制日报》第三版;

基层法官述职报告篇(4)

写述职报告的要求?

在写述职报告前,我们得须知这个标准,为此郭公子查阅了部分资料,经过一点提炼,郭公子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和大家唠唠:

一是内容数据要真实

说心里话,郭公子是最烦开会听念稿子的,每每这时,便昏昏欲睡。为什么?因为假大空。所以,真实必须作为述职报告的第一要务。得真实的报告出个人履职尽责的情况,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一定要客观公正,我们不能胡吹冒料、夸大其词,也不能把自己说的一无是处。另一方面,在述职报告里要讲心里话,言为心声,以诚感人,真诚、实在事实上反应的都是人品,前几天,一个兄弟问郭公子,述职报告怎么才好写?郭公子用了句几年前网上很流行的话讲,你不吹牛B,我们还是好兄弟。换句话讲,写述职报告就是要实实在在来。

二是层次脉络要清晰

上次郭公子在讲写总结报告的时候,所用的几种写法,诸君看看哪种合适呢?郭公子认为用逻辑法写最好,时空法写容易写成流水账,抽象写法就有点假大空,不着调了。最好是按照几个大点写,比如:理论学习、工作业务、作风纪律等方面。当然为了分清层次,我们还可以在几个方面里再分出来几条。这个不赘述,兄弟们懂的。

三是言简意赅要亮点

我们知道,述职报告在时间、字数上一般有严格的限制,通常述职时间不超过5分钟。按照每分钟200字的口头表达速度,也就是不能超过1000字。有的兄弟曾经问道:"我写短了,会不会显得没分量?"郭公子答曰:"写的又臭又长,然后下面人昏昏欲睡你的文章才叫没分量。"事实上,郭公子感觉,述职报告不在于内容时间的长短,而是在于内容的质量,就看你会不会概述、善不善于写出亮点。所以在内容的写法上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人精我新的要求。地球人都知道的就一笔带过,或者省点墨水别写了,地球人都不知道的,你就得可劲写。这样写作就会减少字数、突出重点。另外,郭公子在此透露个小窍门:"在写成绩的时候,要从多个角度来写,比如横向比成绩(获得支队(大队)第X名的好成绩),纵向比进步幅度(xx训练优秀成绩较上年同期环比增长20%),某某领导检查给予很高的评定等这样的词语。"

四是语言平实要亲切

事实上我们都讨厌"官腔",事实上"这个下去以后我们再研究研究"、"那个务必要落到实处".等等诸如此类,令人感到无比假大空。场面话,谁都会,可关键在于别人愿不愿听。所以,郭公子看来,述职报告必须认真准备、仔细推敲,但那只是在内容上,而非词句优美上,如果把述职报告诗意化了,估计郭公子一干等人该昏昏欲睡了。在警校时候,有个参谋写介绍词,写成"各位领导,现在映入您们眼帘的是学员X队警官宿舍,这是一个英雄团队的房间…"我们的老黄实在按捺不住,说了句:X参谋,您是不是在作诗啊?这个故事,一度和当年我们冬天留校时候,X参谋那句带有川普口音加娘炮气质的"点名完毕"成为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话题。就像是年轻漂亮的姑娘不用化妆都会让路人多看几眼,而半老徐娘如果浓妆艳抹,诸君都会不自觉说一句"老妖怪"一个道理。

述职报告尽量口语化、结构要清晰简洁。如果能用朴实的语言深刻表达思想、丰富感情,那才叫真牛!

述职报告该怎么写?

述职报告的写法事实上还是比较简单的,也是分为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重点在于要写好主体这一部分。

一、开头部分怎么写?

开头又叫做引语,这个可长可短。比如郭公子在2013年年终述职报告的引语是这样写的:

"自今年7月毕业分配至中队以来,我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认真履行了排长职责,带领本排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又比如为了奠定基调、拉近距离,在2014年度的年终述职报告,郭公子又是这样写的:

"在这样的场合述职,对我来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干部述职,对于每个基层干部来讲都是一次检阅和激励。在接到上级有关通知后,我想的最多的不是把今年的工作成绩再罗列一遍,而是调整心态,查找不足,梳理思路,规划下年度计划,把今后的工作做实、做细,能多点贡献、少点遗憾。本着这一想法,我从X个方面向支部、领导及同志们汇报。"

总之,写开头就是为了给听者一个大概的印象,并且简明扼要的阐明述职的范围、及年度个人工作开展的情况。

二、主体部分怎么写?

主体部分就是述职报告的中心内容,主要写完成的工作及好的特点、几点收获和体会、存在不足、下步打算几大块内容。因为涉及面广、信息量大,为了充实具体,条理一定要清晰。最好采取分列写。向年终工作的述职报告,就适合采用并列的方式去写,按照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顺序去写,一定要把每个方面的情况、成绩、问题写清。

比如在某次述职时候,郭公子写道(节选):

"结合我驻点远、人少、任务重"的实际,从狠抓制度落实入手,先后组织全排人员有针对性的学次。1月份,结合"xx教育整顿月活动"开展了xx专项训练xx课时,有效的提升本排xx能力;3月份,根据总队xx月活动,着力在提升技战术水平上下大力,根据中队训练计划,本排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xx、xx等训练;针对xx重难点科目的实施,我们在绝对确保训练安全的基础之上,提高训练标准。全年来,本排圆满完成执勤任务达xx班次,安全无事故的保障飞行训练任务达xx小时。"

三、结尾部分怎么写?

有的同志在想,述职报告一定要有结尾部分吗?这个问题,还是看具体情况来定。通常情况下,"以上述职报告,如有不足之处恳请领导及同志们批评指正!"但是在郭公子看来,有开头就要有结尾。

再看看郭公子写的一个结尾,不是自夸。一个是自然而然的谈了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另一个是巧妙的表达了对组织、领导的感谢,再一个是谦卑的说了自己的差距:

" 自任排长以来,我任劳任怨的工作,中队党支部及同志们给予了我极大的肯定与支持。我深知,作为一个基层一线带兵人,每天做的事情很琐碎也很平凡,自己距离一个优秀干部的标准亦是差距甚远。丈夫为志,穷当益坚,老当益壮。今后我会一如既往的认认真真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把本职工作干的更好。"

郭公子本人的述职报告:

和同志们胡吹冒料这么久,有的兄弟就想了,你丫说的是玄玄乎乎的,你敢不敢把你的述职报告给兄弟们看看呢?好吧,我敢写,丫的就看完,自己心里掂量去打多少分吧。

今天有机会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自己全面情况,是我的荣幸。下面我结合本年度工作情况向领导及同志们作以汇报:

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强化工作能力。

这一年来,一年来,我先后学习了《xxxx》、《xxx》、《xxx》等业务书籍,撰写心得体会10余篇,并在工作中,向正副书记学习统筹协调的工作能力,向其他支委成员学习抓末端落实的招法,向班长骨

干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通过学习使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有 了进一步提高。

(二)立足岗位,全心全意服务全排。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解决战士实际困难当中能够做到 ,真心真诚。在战士遇到困难时,能够放下架子主动与战士沟通交流,付诸真诚,促进团结,全年来,召开排务会xx次、有针对性组织所属班长骨干学习xx次、与战士谈心xx次、与战士家长联系沟通xx次,解决战士实际困难xx件;在协调关系上,我注重加强所属班级团结,注重教育班长有大局观、学会补台,学会吃亏,特别是在大项任务来临之时,各班不分你我,从不计较谁多干少干的问题;在业务指导上,我清楚排这一级,属于战术单位,不同于班一级的管理单位,所以在日常工作中解放班长手脚,放心大胆去管理工作,让他们在前面"点起火",风风火火的去带兵,我在后面"灭掉火",作好他们的后盾,为他们有激情的工作保驾护航。有效履行了职责。

(三)专注本质,提高工作热情。

始终把加强排自建能力作为第一要务,把主要精力放到提高战士完成中心任务的能力上来。坚持利用多种渠道去收集素材资料,把中心工作和思想政治基础捆在一起抓,特别是把疆内敌社情形势引入日常执勤管理教育中,有效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年以来,有针对性的组织xx训练xx次、 xx训练xx次、实地查寝xx次,并结合排点实际,有针对性组织防袭击训练xx次,确保了排点的安全。

二、存在的不足

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也 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在理论学习上还抓得不够紧。平时的理论学习时紧时松,从而使自己的理论素质有所欠缺;二是在本职业务岗位上的能力还有所欠缺;三是工作激情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今年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职业倦怠感".

三、下步努力方向。

回顾总结工作,只是做好了上篇文章针对问题抓好整改, 才是做好下篇文章的关键所在 一是继续与支部一班人精诚团结齐心协力抓班子带队伍,在提高统筹指挥能力上下功夫。多为战士办实事、办好事。坚持把精力放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部队建设上去,认真总结今年经验教训,切实把排带得让领导放心、让官兵满意,让自己有所获。

二是确保部队内部绝对安全稳定,抓住第三季度阶段重心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把各类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未发之前,用部队内部的绝对安全向组织交一份合格的答卷。

三是全面提升自身的能力素质,增强党性,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工作积极性,同时要认真学习各种理论知识,进一步吃透支部班子工作思路,组织军人委员会这个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切实发挥出支部参谋助手作用。

后记:

郭公子历来相信,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道理。郭公子更愿意做些实实在在能办得到诸位的事情,这几年锦上添花的事情做的太多了,今后郭公子也只做雪中送炭的事情。

基层法官述职报告篇(5)

对部队主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军队领导干部依法行使经济权力,促进军队作风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行先审后提、先审后离,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创造了有利条件。可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目前仅限于支队(团)以上单位主官或重要岗位人员,对基层单位主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处于初始阶段,但从当前部队建设形势看对基层主官适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已是大势所趋。因为武警部队基层同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打交道多,经费来源渠道较多,导致部队经济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随之增加。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新形势下加强部队基层后勤建设,提高基层主官后勤管理素质的必然趋势

基层主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部队财务审计部门根据党委的指令,在基层主官离职前,对其任期责任范围内完成的主要经济指标和基层单位的财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价。部队基层后勤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要增强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队基层后勤建设离不开全方位的职能监督,其中也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方式。

1、任期目标的业务评审

基层主官任期目标责任虽然很多,但基层后勤建设和管理的经济目标集中了反映基层后勤建设的整体水平,是借以考核基层主官业绩的重要指标。在基层主官任期届满或提升时,对其任职期间内经济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审查和评议,需要采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去具体落实。这是因为:(1)部队审计实行既受单位首长又受上级业务部门双重管理体制,同基层主官本人和其他部门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相对独立,可以不受或少受行政干预;(2)依照国家、部队的法规进行审计,具有客观公正的特点;(3)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方式在审计实践开展得比较好的单位,经过几年来实践的摸索已日趋完善。这些都是其他业务部门或业务方式替代不了的。业绩评审同时也明确了接任人的起始线,因而是下一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这实际上是一种验收。从这种意义上讲,任期目标的业绩评审,对离任人和接任人以及上级单位都是必要的。

2、基层主官提升的鉴定参考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搞好部队干部考核,促进部队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鉴定一名基层主官后勤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仅靠汇报反映、座谈调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评议,一件件、一项项,是非分明,褒贬有据。只有充分运用审计这种方式才能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经过批准认可的审计报告,无疑是首长和有关部门考核干部任免的鉴定参考。要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价首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审计原则,在界定经济责任上必须以审计取证的数据为基础,以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为依据,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如实反映实际状况,分清职责,不偏不倚;最后要进行综合分析、谨慎评价。

3、离任人述职的重要依据

基层主官在抓基层后勤工作中,必须接受来自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基层军人委员会的监督;二是上级审计部门的监督。这两方面的监督是加强部队基层后勤建设的客观需要,它们互为补充,共同制约基层主官的行为。根据有关条例,军人委员会有权对基层主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目标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在每年例行的民主评议中,基层主官就基层后勤建设情况向军人委员会所作的具有真实性、准确性的工作报告,是离不开审计评议的。因此,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成为离任人的述职依据。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应把握的三个基本关系

1、主流与支流

通常,基层主官都有搞好本职工作、努力为广大官兵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的主观愿望,在他们没有严重失误或经费严重超支的情况下,思想方法上应首先肯定其工作成绩,与此同时要指出其后勤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或应注意的问题。人毕竟不能先知先觉,工作上的失误是不可避免的,不能因为一点失误而否定其工作成绩,要注意分清主流与支流、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集体与个人责任、错误与舞弊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等关系。

2、任期与追溯

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几乎每个基层单位都存在未入账的费用或收益。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有关人员预支款项或垫支办理有关业务,尚未结算;第二种是实际已经发生,但未支付款项也未挂往来款项;第三种是支出不合理或其他原因,前任主官未批准报销处理等。这些账外经济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活动的运转,自然会入账处理,而离任审计时,基层主官交、接双方由于所处地位不同,对这部分账外经济事项所持的处理态度也不同,再加上有关费用特别是业务招待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等,给审计认定造成很大困难。因此,在开展业绩目标审计时,必须分清本期与前任或历任的关系。对任期内出现的一些问题,应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要坚持一分为二的观念,划清现任与前任的责任,客观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能简单地把所出现的问题算在本人任期头上。

3、内容与形式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展审计工作更应注意其被审对象的工作实质,对被审对象不仅要看其多少工作,更应把其工作做得怎么样作为重点,不能被一些表面现象所左右。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基层主官不把心思放在如何提高后勤管理上,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尽量提高和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上,而仅是做些表面工作,虚列数字,报喜藏忧。特别是在农副业生产上,只注重干了多少事,投入了多少资金而不问其最终的生产收益如何,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认真地进行审计。

三、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1、离、接任者特别是离任者的配合非常重要

离任者,在其离开工作岗位时是愿意有个明确交待的,渴望审计人员对其工作给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因此,在离任者叙述或回答问题时,往往会不经意地提供一些非常重要的情况或线索,由于其所处的特殊地位,审计人员切不可忽视。接任人,也希望对前任的工作有个明确的了解,出于承前启后搞好基层后勤建设的心理,渴求审计,他是审计人员“不请自来”的合作者,因此对接任者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审计人员应给予充分的理解或支持。

2、审计人员自身的素质

提供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特别是被审审对象是人的时候,关系到其切身的利益,这就要求从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三种素质,即政策理论水平、政治思想道德和专业理论知识。只有这样的审计人员,才能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具体来说,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工作准则,严格执法,公平办事,切忌带有倾向或个人色彩。要做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与经费收支审计相结合,应充分利用以前年度经费收支审计的有关资料,并善于进行综合和分析、比较和预测、推理和判断。审查会计账目、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是必要的,但仅靠审查财务账面是不够的,有些经济问题,通过查账是很难发现的,因此,要坚持账面审计与账外调查相结合。通过向干部部门了解情况、找相关人员谈话、现场查询基层单位业务流程等等方式以提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

3、在离任人任职命令下达前进行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在于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基层主官的工作业绩和能力水平等情况,为正确使用好干部提供有力的依据。这就要求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是在离任人的任职命令下达前进行,要充分利用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否有生命力,审计监督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关键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审计结果能否真正成为考核、使用领导干部的依据。要坚决防止走过场的现象发生: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因离任人的离去而无法解决;或是离任人因早知道自己的离职(或任职)命令而把以前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通过不正常的手段加以掩盖,从而使审计徒有虚名,审计报告如同废纸,进而影响审计工作的严肃性。所以,工作中应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调整使用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审计评价为优秀的主官,可以给予通报表彰,同等条件下优先提升使用;对审计评价为称职的,干部考核时结合审计情况评定干部考核结果等次;对审计评价为不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已经确定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者,应明确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性质及数额,明确违纪责任的轻重;对于截留收入、挤列费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私分国家和部队资财者,应从重处罚和提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建议。

4、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要与任期审计相结合,突出任期审计

从近几年的审计实践来看,随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离任审计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越来越突显,审计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一是被审计者认为自己已经离任,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什么关系了,或者离任时就存在各种情绪,心不甘,情不愿,因此,采取各种理由搪塞审计人员工作,不愿配合审计工作。二是新接任的领导者往往存在着“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认为这种“马后炮”的审计,于事无补,或怕事多影响日常的正常工作,或担心“拔出萝卜带出泥”,影响一方安定;或者担心别人认为自己不道义,在搬弄前任的是非等等,影响自己今后的声誉,因此也不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三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如离任审计任务的增多、审计力量的不足等,造成审计部门为了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只能被动应付,使这项工作流于形式,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风险不断加大,因此,注重任期中的经济责任审计显得更为突出。

【参考文献】

基层法官述职报告篇(6)

一、基本情况

我院内设机构18个、派出法庭5个,在编干警76人,党支部4个,党员65人,其中在职党员52人,1名预备党员,在职党员占在编干警68%。

二、基本做法与成功经验

(一)加强组织建设,为党建工作提供坚强的人、才、物保障。

为了加强对我院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成立了由我担任组长、林顺军副院长和政工科赵嵩科长任副组长、各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关于扎实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和《2016年度党建工作要点》,从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工作思路等方面对进行安排部署。二是为了强化我院党建工作,成立党建办公室,明确专人专抓党建工作。多次召开党组会研究党建工作,听取党建办汇报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党建经费实行实报实销,确保党建工作顺利开展。三是8月17日组织开展党支部换届工作,将5位年轻党员选进党支部班子,为党支部注入新鲜血液,激发党支部工作活力。并结合法院实际,为方便工作开展,整活资源,将原来的5个党支部合并成4个党支部,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提高了党员参与党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抓班子带队伍,强化理论学习,提高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的理论水平。

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机关及“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今年我院党组坚持把加强理论学习放在首位,从年初开始,先后制定了《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2016年度党员培训计划》和《党总支2016年度学习计划》。一是利用“三会一课”、上党课、专题宣讲和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党员干警深入地学习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大和修改后的《党章》,中央、省、州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政法干警核价值观教育读本和观看一些专题辅导教育片,并邀请市党校讲师作国发2号和省第十一届党代会精神理论宣讲报告会,统一干警思想,提高干警理论素养。

截至目前,院党组集体学习10期,党员干部集中学习20期,共撰写学习心得体会400余篇。通过观看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电视系列篇《人民的好女儿》,用全国模范法官詹红丽和法官妈妈陈燕萍的典型事迹教育和激励全院干警,形成了“学先进、比贡献、创一流”的良好氛围,使党的建设在我院始终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二是本人更加注重干警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增强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今年,先后选派30名干警到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培训中心参加法律知识业务培训;继续选派2名干警到中院跟班学习;5月份组织干警到宁夏兴庆区法院和灵武法院考察学习;11月29日,组织全院干警参加全市政法干警集中进行法律知识辅导等。通过学习,提高干警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完善工作制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加强干部管理。

以创建“四型机关”工作为目标,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用制度管理干部,用机制激励干部,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立足学习型机关,制定《中心组学习计划》、《干部理论学习计划》、《理论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调研信息宣传稿件奖惩办法》和《关于鼓励书记员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的暂行规定》;立足服务型机关,完善《2016年度岗位目标管理责任绩效考核办法》、《2016年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管理制度》、《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等;立足效能型机关,制定和完善《法律文书差错处罚办法》、《法律文书评比办法》、《末位淘汰暂行办法(试行)》和《各类案件质量评查奖惩实施办法》;立足廉洁型机关,制定和完善《办公办案经费管理办法》、《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纪律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和《纪律作风督查办法(试行)》等。

按照我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院党总支与各党支部书记层层签订党建工作责任书、院主要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干警层层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目标,强化责任,确保廉政建设落到实处。开展工作承诺和践诺活动,接受群众监督,并聘请7名司法作风监督员,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进行纪律作风监督,强化内部管理,增强了党员干警的纯洁性。通过相关制度的实施,工作作风有所改变,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1至11月共受理(含旧存)各类案件1922件,比去年同期1860件上升3.33个百分点,审结各类案件1626件,同比上年1602件上升1.6个百分点。

(四)创新活动载体,践行司法为民。

今年以来,我院将帮扶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活动载体,以“联乡驻村”、“认门入户联亲”和“法律服务进园区”活动为抓手,助推我院“四帮四促”活动深入开展。一是在年初建立《帮扶工作计划》,将74名干警与牛场镇水源村78名低保户结成帮扶对子,走访慰问水源村3名贫困党员,送去慰问金900元。二是根据全市“联乡驻村”工作的安排,我院田军院长联系道坪镇,副科级审判员魏明星驻龙昌镇长冲村。在“联乡驻村”工作开展中,与联乡党委和驻村党支部结成帮扶对子,共同携手,共谋发展,力所能及地为基层党组织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建立了浓浓的挂帮情谊。

共参与镇、村矛盾纠纷协调16次;制作发放驻村干部便民利民服务卡6000余张;在市林业局的大力支持下,为道坪镇谷龙村村庄生态移民搬迁点协调近8万元的村庄规划林木项目;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挤出5000元资金帮扶道坪镇气坪村购置办公设备,为气坪村创建州级“五好”基层党组织奠定基础;慰问龙昌镇长冲村6户贫困党员、贫困户,发放慰问金3000元。三是自政法干警开展“认门入户连亲”活动以来,我院72名干警分配到17个乡镇(办事处),用自己的工资为“连亲”对象排忧解难,诠释了我院干警在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工作宗旨。自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共帮扶“连亲”对象物资和资金3万余元,其中,申请司法救助12000余元,协调部门帮扶16000余元,干警自愿出资3000余元帮助“连亲”对象解决实际困难50余起,排查矛盾纠纷30余起,化解矛盾纠纷20余起,开展法律咨询500余人次,记“连亲”日记80余篇。四是认真开展“法律服务进园区”活动。

成立工业园区司法服务小组,明确2名党员负责日常工作,将民一庭设立为“工业园区、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权益保障合议庭”,建立活动方案;建设详细的企业台帐,制作工业园区司法服务联系卡1000余份,司法服务小组先后分7次走访企业20余家,免费接受群众法律咨询200余人次,了解企业对法院的建议4条。通过活动的开展,得到企业的高度赞扬,在企业和法院之间搭建起一座“连心”桥,为全市创建“平安和谐园区”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五是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实现增比进位。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制定《福泉市人民法院关于“创建群众满意窗口争当优质服务标兵”活动方案和《关于健全完善创先争优活动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各项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工作增比进位。

通过活动开展,我院政法综治维稳工作在季度考核中,第一、二季度名列政法部门第一位,在全市第三季度综治维稳工作推进会上作交流发言。共召开示范庭5个,现场评查庭审案件11件;初选出20份优秀法律文书;选送3个庭审视频、4份优秀法律文书参加黔南中院组织的“两评查”活动评比,其中周黔江法官承办的被告人洪顺明涉嫌贩毒一案的庭审视频被黔南州中级法院选送参加全省法院“两评查”活动优秀示范庭审评比和全省司法业务技能竞赛。胡嫒蓉法官制作的(2016)福刑初字第101号被告人罗阳、潘正武等涉嫌抢劫、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被选送参加全省优秀法律文书评比。书记员黄海燕同志于8月23日在全州法院书记员业务技能竞赛获第二名。

(五)加大信息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基层法官述职报告篇(7)

随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陆续推出,我国产生了由“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为主线的内部控制监管模式,中国现代企业公司治理中风险控制体系不再停留于较高层级的专家远程监控,而是向实际业务纵深渗透和发展。但是,要使审计委员会机制植入公司治理框架后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其与内部审计关系的科学定位则成为了前提和基础。

一、我国现代内部审计与当前国际内部审计在职能定位方面的差异

1、当前国际内部审计职能定位

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而《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现代内部审计是由内部审计师对企业内不同的运营和控制实施系统的评价活动,其工作目标涵盖了财务和运营信息的可靠性评估、企业所面临风险的识别程度和控制程度、企业是否已经建立了适当的管理标准、资源是否被有效和合理地加以利用等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管理控制目标。wwW.133229.COm可见,现代内部审计的职能定位是通过衡量和评价控制的充分性和执行的效率及效果来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需要的是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队伍,而这支队伍的领头羊就是企业的首席审计执行官。《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明确了其职责:获得审计委员会的授权,有效地管理内部审计活动;为保持内部审计所必要的独立性,向审计委员会作职能性报告,向总经理作行政性报告,在职能上向审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实务公告1110-2:首席审计执行官的报告关系中对职能性报告关系和行政性报告关系作出了说明。

职能性报告是指:批准内部审计工作章程;批准内部审计风险评估和相关审计计划;批准接受首席审计执行官对于内部审计活动结果或其认为的其他事项的通报,包括与首席审计执行官召开的没有经理层参加的单方会议;批准任免首席审计执行官的决定;批准首席审计执行官年度薪酬和工资调整;适当询问管理层和首席审计执行官,确定是否存在影响内部审计活动范围和预算的限制。

行政性报告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预算制定与管理;内部审计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员评价和薪酬;企业内部沟通和信息交流;企业组织内部政策和程序的管理。

按照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实务框架构建的内部审计机构不仅进一步提升了审计独立性,也确保内部审计完成了企业风险控制体系按照coso框架建设中作为基石这一功能定位。

2、我国内部审计职能演进与定位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的内部审计的功能定位也在悄然转变。国家审计署2003年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中规定,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以及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2006年7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正式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按照“指引”的要求,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而在指引的框架下,内部审计部门成为专门负责内部控制日常检查监督工作的专职部门。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进一步提高,指引中还将内部审计的报告机制表述为“该部门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该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可由董事会决定”。由此可以认为,公司的内部审计作为风险控制诸要素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成为整个风险控制体系中的基石。这种理念上的转变,开启了我国内部审计与国际内部审计在职能方向的接轨之路,历史性地赋予了内部审计新的专业使命,使得我国现代内部审计外延得以进一步拓展,对于该职能部门的战略定位,将推动内部审计从事后型专业检查向预防性控制专业方向转型。

3、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定位现状所导致的管理瓶颈

第一种是受本单位董事会或董事会所设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其工作目标定位比较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要求,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第二种是受本单位最高管理者直接领导,其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第三种是受本单位总会计师领导,相对而言处于较低的职能层级,独立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从上述国际和国内对于内部审计职能定位的比较不难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从公司治理角度推动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不仅丰富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内涵,而且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外延。但与执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北美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建设方面还缺乏制度基础的保障。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将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关系清晰地表述在《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对企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进一步完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作用是引导性和建设性的,特别是内部审计关键人物在职责和报告机制的定位模糊,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内部审计工作能够维持从下属营业风险管理层级到高级管理层级再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机制,从而使监管当局实施风险管理的战略决策无法得到实质性的贯彻执行。

二、当前我国公司治理架构中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及其现实作用

为推动我国上市公司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改善公司治理,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根据准则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纷纷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基本形成了将一元结构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与二元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督模式,从制度上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治理层的作用,加强和优化了董事会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但实际操作中,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发挥却遭遇了瓶颈。

第一,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描述线条粗放,监督措施落实层面定位缺损,导致治理层级对风险管理在实践中缺乏实际指导性。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是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是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是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审计委员会绝大多数是由专家组成的,无论是在财务信息的审核把关,还是履行监管职能方面,都具备了良好的专业水准和道德要求。但从上述要求中不难看出,审计委员会职责定位由于线条过于粗放,难以保证其职责履行的良好效果。特别是监督措施落实层面的定位缺损,是直接导致审计委员会功能发挥遭遇瓶颈的重要因素。

第二,审计委员会缺乏内部人嵌入,业务渗透力薄弱,导致其为董事会实施控制与监督的服务功能缺乏传导机制。审计委员会主要由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组成,是由外部人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专家们虽然具备履行监督责任的能力,但缺乏履行责任所需要的时间,他们只能通过定期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听取相关汇报的方式开展工作。在这种机制中,缺乏内部人的植入,一年中寥寥数次的会议难以与企业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也无法将审计委员会的业务功能渗透到企业管理中去,这种传导机制的薄弱,势必导致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元素之一,为董事会实施控制与监督的定位功能大大削弱,甚至流于形式。

三、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重构与关系重塑

科学定位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无论从审计委员会作为治理元素的战略要求,还是内部审计向预防型与检查型相结合的控制专业转型的长远目标来说,都面临着一种现实的决策。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构间关系的潜规则: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负责,这些监督机构彼此之间不存在垂直关系。尽管审计委员会的专家们有履行责任的能力,但履行责任所需要的时间得不到充分保证。在同属于监督机构的审计委员会与审计部两者之间,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非常设机构的性质以及独立董事出任的做法决定着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具有较高的战略性和相对较低的业务渗透。而内部审计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可以有效实施风险控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工作职能和目标能够满足和弥补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如果将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进行无缝对接,将大大提高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中必要元素的治理效果,保障审计委员会实施风险控制的功能性传导。

战略性与业务渗透的对接需要将审计部隶属于审计委员会,从而保证内部审计部门最大的独立性。而现实操作中,由于现行制度缺乏实施对接所必备的制度基础方面的技术性支持,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面临轴心错位的尴尬局面。因此,要建立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风险控制架构,可以考虑从两方面着手进行重构。

首先,将任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纳入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一方面保障了内部审计工作高度的独立性,确保审计工作得到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将从制度上巩固审计委员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治理层对企业在风险控制等领域的业务沟通与渗透,为确保审计委员会切实有效地履行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将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内部人植入审计委员会中,成为企业风险控制专家组成员之一。一方面可以重新构建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控制体系框架,从根本上提高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连接定位的精度,有效保证审计委员会治理功能的聚集与控制功能传递的渠道畅通效果;另一方面有助于重新塑造内部审计职业形象,进一步推进内部审计专业化道路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基层法官述职报告篇(8)

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杨发刚主持,和平工商所所长陈涛向到会领导和代表作了述职述廉报告。陈涛同志在述职述廉报告中就一年来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上级交办工作的情况、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联系密切的执法办案、行政性收费以及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效能建设情况、遵守廉政制度、廉政纪律和各项禁令的情况等方面结合自己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客观认真的陈述。会议还当场向到会代表发放了民主测评表,就“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等五个方面进行打分测评并征求意见;本次测评共发放100份测评表,收回100份,经现场统计,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满意率达97%以上;同时,还征求到了不少有价值的建议,如:建议工商所慎用罚款手段、多深入个体户中了解情况、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推广使用普通话等。会上,参会领导发表了讲话,充分肯定了基层工商所述职述廉活动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与群众联系的积极意义,是一种探索和创新;同时对述职述廉人的表现表示满意,并且希望将报告的内容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去,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平工商所个私协副会长丁显云代表在述职述廉大会上发言讲到:和平工商所服务一流、热情周到:“阳光收费”公开透明:情系个体工商户、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它各所所在地党、政领导、纪委书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个体工商户代表均在会上作了发言,都充分肯定了工商所这几年来的成效,肯定了述职述廉的好处,希望再接再厉,更进一步把述职述廉工作搞得完善。

述职述廉测评结果如下:

1、收到意见或建议共十八条:和平工商所六条。沙子工商所四条。谯家工商所一条。甘溪工商所一条。官舟工商所四条。洪渡工商所二条。

2、基层工商所测评结果:(1)、和平工商所发放票100份,收回100份。满意97票,基本满意2票,不满意无,弃权一票。(2)、谯家工商所发放票50份,收回50份。满意41票,基本满意7票,不满期意2票。(3)、沙子工商所发放票67份,收回票67份。满意66票,基本满期意1票,不满期意无。(4)、甘溪工商所以放票51份,收回票51份。满意46票,基本满意4票,弃权一票。(5)、官舟工商所发放票50份,收回票50份。满意46票,基本满意4票。

通过这次述职述廉,我局取得如下经验:

1、局党组重视,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密切同当地党政的联系,经常与个体工商户沟通思想。

2、加强学习,端正服务态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推行“阳光收费”和“阳光执法”以及政务公开等制度。

3、注重日常工作服务态度,热情办好每一件事,时常提醒自已,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办事,不搞特权,时刻牢记“六项禁令”。

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一、在述职述廉报告会前,与代表没有讲明这次述职述廉报告的意义和目的,征求意见数量不够。

基层法官述职报告篇(9)

旷日持久的官司以及巨额的赔偿款让佛山照明精疲力尽。雪上加霜的是,在公司最需要人才的时候,却曝出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

业绩大幅下滑

佛山照明近期的2015年业绩快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7665.91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6.26%:实现净利润5340.56万元,同比下降79.93%。根据Wind数据,按照中信证券行业二级分类,已披露2015年业绩快报的6家照明设备上市公司中,只有佛山照明的归母净利润出现下滑。

从主营业务来看,公司主营产品毛利率的下滑同样不容忽视。2015年上半年公司电光源产品毛利率为25.08%,较2014年同期下滑1.86%:LED照明产品毛利率2015年上半年毛利率仅为18.44%,同比下滑1.93%。

记者查阅公司的财务数据发现,近年来公司业绩明显出现下滑。2011-2014年佛山照明分别实现净利润为291 66.01万元、40046.67万元、25183.14万元、26612.50万元,计算得出2012-2014年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7.31%、-37.1 2名、5.68%,而最新的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 5净利润同比下滑79.93%。事实上,其成长能力如此脆弱,背后是有原因的。

在2015年的业绩快报中,公司当将净利润变动的主要原因解释为:1)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系列案的判决,公司2015年度向投资者赔偿13188.99万元(含诉讼费220.57万元):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947.39万元:3)受市场影响,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导致毛利率下降,利润减少。

事实上,公司将诉讼纠纷案排在第一位,就已经充分说明该起案件是导致公司业绩巨幅下滑的直接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已达到公司2015年净利润的2.47倍。

常年官司缠身

记者查阅公告注意到,上述纠纷案起源于2012年7月初,广东证监局下发的一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让佛山照明2009年、2010年、2011年涉及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一系列关联交易浮出水面。

2013年3月6日,广东证监局对佛山照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号),根据公告显示,公司未依法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2亿元,涉及关联方的重大担保事项金额达400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这些关联企业均与时任佛山照明董事长的钟信才有着亲密关系,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中有钟信才的儿子、弟弟、妻妹等。

受相应利空波及,公司股价一路震荡下跌,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开始踏上维权之路。自2013年起,佛山照明陆续收到多封《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共2755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案。期间,公司多次公告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原告与被告双方都曾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而提出上诉。

直到2016年1月29日,公司在业绩快报中披露向投资者赔偿的具体金额时,外界以为公司所涉及的诉讼问题已基本解决。不过,2月26日,佛山照明再度诉讼事项进展公告,30名上诉人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初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此也似乎预示着,公司所深陷的这场官司,远未到结束的时候。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证券虚假陈述案前,公司也陆续出现过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错误等问题,由此看来,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发生是有前兆的。

高管集体辞职

旷日持久的官司以及巨额的赔偿款让佛山照明精疲力尽,而雪上加霜的是,官司还没结束,佛山照明方面却出现高管集体辞职:

2015年12月9日,公司同时收到董事长潘杰、副董事长刘醒明,董事吴胜波、维安纳・霍夫曼、叶再有、杨建虎以及独立董事刘振平、窦林平、薛义忠递交的辞职报告,请辞原因均为“个人原因”。但由于他们的集体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的最低人数,及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总数的三分之一,故这9位董事及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基层法官述职报告篇(10)

雷纳效率评审最初的重点是经济,追求所谓“金钱的价值’,①,即通过效率的提高,在保持既定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大幅度减少开支。这一点上雷纳评审可以说硕果累累:1979年到1985年六年间共进行了266项调查,发现并确定了1亿英磅的年度节支领域和6700万磅的一次性节支领域。截至1986年底,评审本身共支出了500万磅,而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据统计高达95000万磅。

虽然效率评审的侧重点是经济,但调查的范围和影响并不限于财务管理。由于把提高效率作为节省开支的主要手段,评审涉及到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运作程序、人事制度、管理方法等与效率有关的各个方面。它实际上是一次跨越政府所有部门、综合行政管理各个领域的、大规模的、系统全面的调查研究运动,是撒切尔行政改革的先导和改革措施制定的基础。由于这一特征,效率评审导致了另外两大事件,部长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财务管理新方案的颁布。

二、部长管理信息系统(MINIs一ManagementInforma‘ionSys‘emforMinis-ters)

部长管理信息系统于198。年在环境事务部首先建立。它的目的是要使“高层领导能随时了解到:部里正在做一些什么事情?谁负责这些事情?谁定的目标?这些目标是什么?对它们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监测和控制?”这些问题据称以前从未提出过。

部长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包括三个步聚:

1.每一个科的负责人②向部长③交一份工作陈述,包括工作内容、所用人员、工作程序、工作所要达到的目标等等。如有可能还要提出绩效示标(Performanceindicator),用以具体测定工作成就。

2.部长审核各科的工作陈述。这一审核包括总目标与各科目标的整合,依目标要求与客观情况进行资源分配等。然后就目标、具体指标、资源、绩效示标等与各科讨论,达成共识。

3.协议的执行阶段。各科按既定计划进行工作并定期向部长汇报进展情况。汇报的内容包括工作陈述所列项目上的状况及具体数字。部长依据这些完整、全面的信息及时做目标、具体指标、资源分配等方面的调整,并在综合分析对比的基础上,找出各科工作上的薄弱环节、督促改进。

上述三步一般每年重复一次,称为部长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周期。

可以看出,部长管理信息系统是融合目标管理、绩效评估等现代管理方法而设计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是一个管理工具。它随后在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中得到广泛应用,被英国学者喻为政府眼中的“管理万灵丹”。部长管理信息系统据认为有如下优点:

1.过去部长们关注的中心是政策领域,执行由文官负责。部长管理信息系统使部长更多介入到政策执行领域和部门内部的管理工作。这不仅增强了部长对政策执行过程的监测和有效控制,而且使他们能根据执行情况和客观效果,及时进行必要的政策调整。

2.由于具体内容和格式规范化,部长管理信息系统比传统的层级汇报方式所获得的信息要及时、全面、系统得多,也有利于进行综合分析和不同单位之间的比较分析。

3.部长管理信息系统有助于按实现目标的需求进行合理资源分配,并且根据各具体目标的实现情况做适当的资源分配调整。

4.由于上述优点,部长管理信息系统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其标志之一是:在建立这一系统后的四年内,环境事务部在工作任务不减,工作质量有所提高的前提下,实现裁员29%,远高于各部的平均水平(1979到1987年期间英国公务员总人数的减少幅度为18%)。

5.通过在部长与科级之间建立直接的、规范化的信息沟通渠道,部长管理信息系统降低了中间管理层次的作用,为取消某些中间层次提供了可能性。

6.部长管理信息系统中体现的目标责任制度,依目标进行资源分配和调整的制度,目标实现程度与绩效的评估机制,全面信息的反馈机制等,为分权和权力下放创造了条件。在对环境事务部的情况进行考察后,朱伯特调研小组(雷纳调研的一个项目)于1981年提出一份报告,建议在环境事务部建立120个独立核算中心,开展以分权化为主题的机构改革。这一报告导致了英国行政改革的第三件,也是最重要的事件—财务管理新方案的颁布。

三、财务管理新方案(EMx一TheFinaneialManagemen‘Ini‘ia‘ive

财务管理新方案是财政部于1982年5月公布的。它可以说是英国政府部门管理改革的总蓝图。新方案的目的是要使各部门各层级负责人都能:(l)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测定产出与绩效的标准和方法;(2)了解可利用的资源和自己在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上负有的责任;(3)获得有效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信息、技能训练和专家谙询等等。

随着新方案的颁布,内阁办公室和财政部联合成立了一个财务管理小组(FinancialMa-nagementUnit),负责这一方案的实施指导和部门协调工作。考虑到职能上的巨大差异,各部被要求按新方案的精神拟定实施计划,探索适合自己的最佳管理模式,包括管理责任制,财务核算制及控制机制等。虽然在各部门的实践中存在差异,财务管理新方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

1.高层管理系统(ToPManagementSystems)。它实际上是一个管理信息系统,是部长管理信息系统的扩大和延伸。新方案“希望”各部建立一个信息系统,它“不仅能向最高层提供评估和控制所需的全面信息,而且能为下面各层主管提供做好工作所需的信息”。换言之,就是要围绕部内的层级结构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网络。

2.目标陈述(statement。fObjeetives)。它包括目标的界定,多重目标的排序,目标具体化而形成的可测定的指标等等。

3.绩效评估(PerformaneeMeasurement)。评估包括经济、效率、效益三方面内容,分别涉及成本与投入,投入与产出,产出与客观效果之间的关系。其具体步骤是:把经济、效率、效益分化为大量的绩效示标④,围绕这些示标收集全面信息;进行纵向(同一单位不同时期的表现)对比,横向(工作性质相近的不同单位之间)对比,实际表现与目标之间的对比,找出差距,挖掘改进的潜力;适当时候运用现代技术方法对绩效示标数据做整合分析,得出特定单位绩效总体指数,作为制定计划和决策的基础。

上述三项显然是部长管理信息系统的扩展、延伸、系统化(这点主要表现在绩效评估方面)。所不同的是,部长管理信息系统具自发自愿性质,而新方案把上述内容作为对各部的普遍要求。

4.分权与权力下放(DeeentralizationandDelegation)。这是新方案的主要特征。分权采取了财务分权的形式,即把部属一些执行性的,从事量的处理工作(VolumeProcessing),任务单一,工作程式化但又分散在不同地域的单位建成独立的核算中心(又称开支中心或责任中心)。这些中心实行经理负责制。其内部组织结构、编制、人员录用条件及程序、工资级别、奖惩方法等,全部由经理根据资源和工作需要来决定。主管部门不再直接指导和干涉中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分配资源,主要是拨款;建立工作要求,后果及产出等方面的具体指标;设计具体程序和测定方法,监测评估各中心的工作。一句话,中心的主管部门要敢于放手,“让经理们去实践,去探索,去成功,去失败”。

财务分权与传统的部门管理方法有很大不同。首先,分权改变了传统的幕僚与主管之间的工作关系,实现了责任与人权、财权的统一。它使“中下层业务主管在其工作生涯中,第一次能够看到他所批准的活动与进行这一活动的成本之间的关系”。这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成本意识、效率意识、经济意识。其次,分权改变了部内层级之间的关系。核算中心的建立使中下层部门具有独立半独立地位,主管部对其控制力减弱,控制方式也相应改变。

结合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和客观环境的变化,贯彻、完善并发展财务管理新方案中提出的原则,可以说是自1982年至今英国行政改革的总方向和主要内容。经过实践和探索,目标陈述、绩效评估和管理信息系统和应用范围由部内行政管理扩大到项目管理;其侧重点已由起初的经济、效率转变到了效益和服务质量;所使用的技术方法如绩效示标体系、量化技术、信息收集和分析技术也趋于完善和科学。更为重要的是,分权原则得以发展和系统化。其主要标志是1988年的伊布斯报告。

伊布斯于1983年接替雷纳任撒切尔的效率顾问。他于1988年提出了一份题为“改善政府管理:下一步行动方案”(ImprovingManagementinGovernment:TheNextSteps)的报告,批评政府各部门完全雷同的组织结构,公务员内部统一的层级结构、工资制度和晋升程序等已不适合新形势,要求加速改革。报告提出了机构设置的新的指导原则:“由于不同政府部门具有不同的职能,各部的设置与改组应严格依据所从事的工作进行。其内部组织结构应有利于高效率地执行政策,提供服务。”这就是说,不同政府部门的组织设置、层级结构、上下级权力关系等应依职能不同而多样化。具体来说,报告建议采取分群(Hiving一off)、分权等形式,把部属单位划分成各种核算中心、责任中心。这些中心要形成一个网络,它们的自可大可小,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可近可疏,一切视情况和需要而定。伊布斯报告实上主张政策与执行职能的分离,其影响无疑是深远的。据学者估计,如全面贯彻,95%的现有公务员将到独立半独立的中心去工作,传统意义上的文官各部加起来仅20000人。这些人是精英人物,主要负责政策谙询,拟定选择方案,监督和协调。

四、对高级文官的政治控制

文官与政务官理论上的工作关系是:政务官决定政策,文官起决策咨询作用并负责既定政策的执行。但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关系远非如此简单。高级文官既可以影响、诱导政务官,使其做出合乎他们意愿的决策,又可以在执行中用推诱、拖延等手段,不执行不合乎自己意愿的政策,由是产生了与政务官的摩擦。这种摩擦各国都有,英国更为突出。撒切尔对高级文官加强政治控制具体措施如下:

1.强调文官结构开放性,吸收社会上的专家、企业家、经理人员到高级文官中来,打破文官内部对高级职务的垄断。

2.打破高级文官对决策咨询的垄断。效仿美国的作法,把政策论证的许多项目合同出租给私营咨询公司;以多种方式广泛吸收外部专家的意见,搞信息来源多样化,政策建议来源多样化;聘请特别顾问,明确规定他们的任务之一是“对高级文官提供的政策建议进行评论,并扩大可供选择的方案的范围”。

3.树立文官与政务官关系的新意识。强调政务官加强领导,文官要安份守己;政务官的责任是指路,文官的义务是沿着所指方向高效率地工作。

4.插手高级文官的任命。80年代初期,一批常务次官相继退休,撒切尔对继任者的任命表现出很大兴趣。在1983年任命的8名常务次官中,两人属越级提升并都在撒切尔手下工作过,这引起了撒切尔本人插手高级文官任命的怀疑和指责。

五、行政类文官的层级结构与录用制改革

由于裁员、业务出租和分权等原因,低级文官人数稳中趋降,低级职位上的空缺更是很少,加之低级文官录用已程式化,对它的改革已不在行政改革中占一席之地。撒切尔政府关注的重点是中高级文官,而中高级文官录用制改革又与文官内部的层级结构联系在一起。所以有必要首先介绍一下层级结构。

50年代始英国文官分为工业非工业,普通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几大类。普通行政人员内部分为行政、执行、文书三大等级,各个等级又分为不同的职级。这一层级结构在实施近20年后受到了富尔顿报告的批评。报告指出这一结构中存在三大障碍:(l)横向障碍—三大等级之间壁垒森严,不利于优秀人才的成长和使用;(2)纵向障碍—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之间横向流动十分困难成“通才”,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3)圆形障碍—高层文官形成一个封闭的圈子,社会上的优秀人才难以进入文官高级职位。富尔顿以后的改革主要是沿着清除横向障碍和圆形障碍两个方向展开。在清除横向障碍方面,取消原行政、执行、文书三大等级,建立统一的职级结构。这样,不论一开始入到哪一级,有能力可逐渐升迁,能力和贡献突出者可越级提升。在破除圆形障碍方面,建立开放结构,吸引社会优异人才进入高级文官行列。撒切尔时期对行政类文官层级结构做了进一步调整。

从社会上特别是从私营部门吸引优异人才到政府来是撒切尔的一个重要原则,因而,撒切尔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开放结构的扩大化。1979年,开放结构仅包括最高级1.2.3级,1984年扩大到4一6级,1986年又增加了主管级。遗憾的是,开放努力并未取得理想效果。1979年到1984年虽有70多“外来者”被任命到1一3级文官职位上,但1985年1月的资料显示:在任1一3级职位的670人当中,仅有13个属外来者,且多是借调或短期任职。这形成了“剃头挑子—一头热”,人才进来也留不住的尴尬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政府雇员工资低,高级文官权力不如私营部门经理大,公共部门任职的“鱼缸现象”等等。

与开放结构中鼓励横向流动的作法相反,行政职务组改革的方向是鼓励纵向流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级文官职位长期几乎由外来者(主要是大学毕业生)垄断。1986年前,进入中层职位的门槛是行政见习官(AT一AdministativeTrainee)。1971一1985年间进入行政见习官行列的人中,79%属于外来者,内提者只占21%。为了达到外来者与内提者各居一半的目标,政府采取了以下结构与录用程序的调整:(1)1982年新设了“高级执行官一发展类”(HEOD一High-erExeeutiveOffleer一Development)一级,并取消了行政见习官能力测验分组的办法,以利于内提者及时升级;(2)1985年实行按年龄晋升的办法,即所有进入行政见习官行列的人,只要超过25岁,可以自动上升到HEOD;(3)1986年执行官可经部门提名,公开竞争,跨过行政见习官阶段直接进入HEOD级。这些努力的结果与开放结构扩大化一样收效甚微。1982年到1986年,每年由执行官进入HEOD级的人都不足十人。1986年新政策也只提升了20人,远低于原定目标。

六、文官的政治中立问题

政治中立是西方文官制度的核心原则和主要特征之一。政治中立首先表现为外在行为上的中立,即公务员不能参加党派政治活动,如不许参加支持或反对某一党派的集会游行,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一政党做竞选宣传或募集竞选经费等等。

政治中立更重要的表现为内在思想上的中立,即公务员不能把自己的党派价值观带到工作中去。具体来说,公务员应(1)不受个人党派价值观的影响,向政务官提供公正客观的政策咨询及所有可能的选择方案,从而让他们能依政府的政治倾向进行选择;(2)按照政府的政策拟出具体的执行方案,并告诉政务官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政治后果。1985年英政府在一份关于公务员义务与责任的备忘录中强调:“公务员首先和最重要的义务是向部长尽职。当部长决策后,他们应忠诚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论个人同意与否。”英国学者曾形象地指出,政治中立要使公务员成为政治“变色龙”,随政府更换而不断改变自己的颜色。

决策本质上是一个多种价值的较量和主导价值的选择过程。因此,公务员把个人价值观带到决策和政策执行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英国近代史上文官提供片面信息误导政务官,用态度和拖延手段不执行政务官的决定,因不同意拟议中的政策而把内部讨论情况透露给新闻界之类事件不胜枚举。英国学者由此得出结论:在激进政治⑤时代,公务员内在思想上的政治中立实为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

除了内在思想上政治中立的可行性外,其合理性似乎也开始受到怀疑。不少人指出,强调政治中立会使公务员脱离现实,失去政治敏感性和响应性(PolitiealsensitivityandRespon-siveness)。撒切尔政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加强对高级文官的政治控制,寻求政治中立与政治响应性之间的适当平衡。撒切尔政府的激进派则主张仿效美国作法,把大多数现有高级文官改为政治任命者。虽类似主张未得实施,但政治中立原则正在被动摇,官僚政治化已被认为是当代英国行政领域的一个发展趋势。

与政治中立密切相连的是公务员的匿名原则。英国传统上对公务员决策咨询和政策建议的内容实行保密。公务员不论在某一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起什么作用,只有部长要就这一政策本身、执行情况和后果向议会和公众承担政治责任。近年来,保守党政府推行严格的个人责任制,开辟了追究公务员个人责任的先例:监察专员(Ombudsman)可以对公务员的任何行为进行调查,高级文官也频频在议会专门委员会上作证。匿名原则名存实亡。当公务员要为政府政策辩护时,他们实际上是在为这些政策的基础即执政党的价值观与指导原则辩护,其后果是政治中立原则的进一步动摇。

七、结论:

人类已经进入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打破“层级制”,建立适合新时代特征的“后层级制”行政模式,已经成为行政学界的普遍呼声和西方发达国家行政管理改革的努力方向。十多年来英国的行政改革是这一变革的一个重要部分。从中可以看出后层级制行政模式的几个特征和这一模式中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

1.传统大小政府之争已转到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新探索。“市场价值的重新发现和利用”被认为是政府摆脱困境的根本途径。以前政府包揽的事已有许多向市场开放并被私营企业“蚕食”。公私之间的传统界限已趋于模糊。

2.公共行政中出现了“管理主义”倾向。引进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管理原则、管理方法和技术被视为提高行政效率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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