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规范的重要性汇总十篇

时间:2024-02-08 14:53:48

道德规范的重要性

篇(1)

我国人力资源状况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所以如何正确地进行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于供电企业而言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目前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职业道德问题研究得不够透彻,政府以及企业对道德建设不够重视,所以我国的人力资源管理职业道德状况并不乐观,因此将人力资源的职业道德进行具体的规范,是改善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现状的关键。要想规范企业的道德标准还需要建立起企业文化,它代表的是具有企业特色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是企业形象的整体体现。建立企业文化、树立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道德规范,有利于供电企业软实力的增强,对于构建良好的职工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1人力资源与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

人力资源的概念起源于1954年的美国,其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能够被组织利用,创造出价值,包括知识、经验等。可以说人力资源既指人,也指人所具有的劳动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的人力资源主要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拥有主观的能动性并且能够被开发和利用的一种资源。人力资源的管理是以管理为核心的,借助人力资源实现目标;人力资源管理是一个活动过程;人力资源管理是与人相关的制度;人力资源管理是结合多方面的条件进行资源的整合开发与利用,其执行的主体就是企业的所有执行人员。

2道德规范的作用

在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对道德进行规范,有助于供电企业的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规范是以科学理论作为建立的基础,良好的道德规范能够给人以满足感和成就感,体现了社会对于企业人员的期望与要求,坚守道德规范就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带来心理上的满足感。道德规范是人行为最强有力的约束,良好的道德规范体现的是一个员工的综合素质,能够使企业的员工建立彼此之间良好的人际合作关系。对于供电企业来讲,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进行道德规范,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道德的规范能够对企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对企业运行的秩序进行维护。使企业内部形成相互信任、相互配合、团结一致的良好局面。道德的规范能够让供电企业认清工作职责,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从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增加。良好的道德规范能够让供电企业在社会的同行业中获得良好的信誉,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供电企业员工道德行为缺失的危害

首先,供电企业员工道德行为缺失最大的危害就是引发安全事故,安全事故的发生大都是因为员工不良习惯造成的;其次,企业员工道德行为的缺失会破坏企业良好的形象,对于供电企业而言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以员工的道德行为为基础的。企业的文化是企业长时间培养和完善所建立起来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念,但是道德行为的缺失会使企业的文化受到严重的影响。并且员工道德行为的缺失还会阻碍供电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企业的发展需要员工之间的配合与信任。如果有一部分企业的员工道德缺失,就会影响到整个集体的工作氛围,产生彼此之间的矛盾;最后,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供电企业员工的道德缺失会间接的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引发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矛盾冲突,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4人力资源管理中道德规范的重点因素

在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要想实现对于员工的道德规范就需要着力于三点因素:首先是培养员工建立良好的道德行为的观念;其次是要供电企业的管理人员能够以身作则;最后是要建立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观最为直接的表达方式,能够为员工的道德规范做一个标准。

5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道德规范思路

5.1人员招聘

在进行企业的人员招聘时,可以对员工的道德标准进行考核和甄选。在进行人力资源的考试过程中就可以重点强调道德问题,可以采用诚实测试或者是情境模拟、信用调查等方式,选择道德水准、诚信度相对较高的应聘人员。与此同时还要对企业的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考察,给予应聘人员能力展示环境,使应聘人员对于道德水准加以重视,避免在录用以后出现违反道德的行为。

5.2道德规范与培训

不论是决定录用或者是已经录用的人员都需要进行道德行为的规范。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在企业当中实施道德规范与培训能够有效地加快企业文化的建设,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对于企业来说,道德培训工作是一项必不可少并且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道德行为准则,供电企业应该严格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道德培训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可以以企业活动的方式进行开展,也可以通过网络的方式进行实施,向员工揭示如何进行各种利益冲突下的道德坚守。

5.3员工工作情况评比

供电企业员工的道德规范是在竞争的环境当中不断完善的,所以供电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应当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工作情况评价体系。评比的最终结果将直接关系到供电企业员工的工资以及各项福利工作。工作情况评价体系的建立能够清楚地反映出企业员工的工作情况,科学合理的评比模式能够促进员工道德规范的树立,保证供电企业工作的正常进行。与此同时,工作情况的评比体系还需要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以及市场结构,符合企业的目标与精神文化,最大限度地激发出员工的工作热情。

5.4奖励机制的建立

供电企业应该建立多样的奖励机制,从而满足制度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正确的奖励机制能够引导企业员工的道德行为,营造出和谐公平的工作环境。对道德行为较高的进行奖励,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惩罚,能够在物质上进行刺激,在精神上进行干扰。

5.5增进沟通

供电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应该增加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不断沟通和理解的机会,这对于企业员工道德的规范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在进行沟通的过程当中,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积极、耐心地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反馈,要注重沟通细节的处理以及情绪的掌控,避免较为敏感话题的沟通,尽量为企业的员工提供一个表达自身想法的沟通平台。

6对于人力资源管理者的道德要求

6.1以身作则正面激励

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在进行工作的过程当中应该坚持进行正确的思想道德引导,通过具体的制度以及制度的实施来实现对于企业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提高,以身作则进行思想道德上的约束,树立企业员工思想道德的标杆。这也就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地意识到员工的需求,并且在实际的工作中满足这些需求。忽视员工需求,采取强硬的手段并不能达到道德规范的目的,相反是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乏道德素养的表现。进行正面激励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提供给企业员工同等的回报。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首先要对每一个供电企业岗位的价值进行评估,排除个人的因素,正确地评估员工的实际付出。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本身也是企业的员工,所以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应该是企业运行的核心,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应当在工作的过程中认识到自身岗位的价值和特殊性,因为它既代表企业的员工,也代表企业的管理人员,所以不能随意地发表不正确的言论,不能传播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工作的信息,要以身作则,不做破坏企业形象的事。

6.2做好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本职工作

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掌握着供电企业人事调动的大权,掌握着企业重要的人事资料,知晓员工的个人基本信息,所以作为一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会在工作当中面临多方面的诱惑,因此对于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而言,职业道德、忠诚程度尤为重要。在当今的市场形势下,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更多地体现在本职工作的执行情况上,跳槽的状况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要求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进行工作的过程当中能够尽力完成本职工作,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不能为了个人利益就向其他竞争企业出卖情报,出卖员工的个人信息。但是也要站在企业员工的角度,确保企业员工的长远利益,起到对企业领导者的提醒和劝说作用,保证企业能够长远发展。

6.3遵守法纪

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既是企业制度的制定者,也是企业制度的执行者,所以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法纪要求就要相对严格,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需要在遵守国家法纪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保证企业的运行和企业领导者的行为符合国家法纪的要求。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过程当中不能,不能出卖商业机密、不能行贿受贿。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不能迟到早退,不能无故缺席企业活动,不能缺乏对于本部门的管理。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需要知法、懂法、用法,各项工作的安排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各项工作的执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各项工作的管理要符合法律精神,从而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7结语

道德规范是复杂的、多样的、针对性较强的,所以要想在人力资源的管理过程当中加强道德规范就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将道德规范落到实处,贯穿到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个过程当中,采取多种方式,尝试多种载体,使供电企业人员做到自觉规范,提高思想道德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者:尚莉 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高青县供电公司

参考文献

[1]黄春明.人力资源管理在电力企业的战略选择策略[J].致富时代(下半月),2011,(1).

[2]王小溪,孟伟民.供电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探索与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3,(27).

篇(2)

国内学者对食品安全道德建设持有不同观点。时言平认为,道德撑不起食品安全这片天。然而,多数学者认为道德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力量。王小锡、认为,需要道德来进行干预和调节市场机制本身所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缺陷。刘海、认为社会需要对食品安全问题中所凸显的各种道德难题与矛盾给予关注和解答。臧宝军强调要加强道德宣传、食品企业诚信建设、加强监管机构建设等。

国外学者Christian Coff, David A. Hennessy Jutta Roosen and John A. Miranowski等分别从经济、政治、科技、环境视角进行食品安全道德研究。

然而,在企业外部关系视角下,进行道德规范建设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性研究仍较少,所以本文研究存在一定的参考价值。

2 研究分析

1.企业道德规范的概述

企业道德规范,即是针对企业这一特殊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而制定实施的各种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称。企业道德规范是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道德规范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面对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各种不良现象,甚至违法行为,要成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加强企业的道德规范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2.企业外部关系角度下的研究分析

2.1 从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来看

从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来看,企业与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二者既对立又统一。企业只有通过加强道德规范建设,保障食品生产的安全性,才能使消费者建立企业信任感,才可能发生长期消费关系。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是在生产环节上,存在着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相矛盾的现象。在生产与加工的环节上,尤其是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作为生产者不会自觉地以符合人的健康和营养标准为最终目的来生产产品,而是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为目标。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过关,靠蒙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获取利润,将使得品牌的信誉不能再收拢和征服消费者的信任,最终引起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冲突,损害企业的社会形象,降低企业的声望,从长期来看,是十分不利于企业发展的。

2.2从企业与竞争者的关系来看

从企业与竞争者的关系来看,企业只有通过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坚守道德原则,才不会与竞争者产生恶性竞争,最终危害社会。在如今的食品行业中,无论是现有竞争者还是潜在竞争者,数量都非常多,因此存在着非常激烈的竞争关系。有些企业难免不了为了打击竞争对手,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而选择卑劣的手段,比如选用价格便宜但质量不过关的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以压低成本提高利润。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不能有效协调尊重市场主体间的合意和选择自由等方面的各种利益关系,这样的现实情况造就我国市场经济中,诚信意识普遍淡薄、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混乱,不正当竞争现象愈演愈烈。

2.3从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来看

篇(3)

随着供电企业的发展,其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深刻,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是保证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而道德规范的建设对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当前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其在道德规范上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且这些问题对企业的文化建设和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此,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建立良好的道德规范能够帮助供电企业更好的选择员工,并对其留任升迁等进行较为准确的判断,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文化。

一、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实危机

对于企业发展来说,人和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且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人和来说,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企业的员工忠诚度进行培养,使员工对自身的工作以及所处的岗位职责等具有较高的忠诚度,这样其在日常的工作中才能据哟高度的责任感,将企业的发展同自身进行关联,促进企业的高速发展。但通过对当前的企业员工进行调查发现,其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首先是员工的跳槽较为频繁,导致人员的流动较快。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其在流动时是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进行的,但企业的员工若跳槽过于频繁,对每一个工作都没有一个认真的态度,这会使得员工和企业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加,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

然后则是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没有责任心,对于员工来说,其在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将企业作为自身发展的根本,明白只有企业发展的好才能保证自身的良好发展,甚至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不惜加班加点完成自身的工作而不同企业索取额外的酬劳。但在企业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很多员工在发展的过程中对企业和自身之间的利益关系划分的非常明白,其每天只是例行公事般的将自身的工作做完,而对企业发展中所需要的内容等完全不关心,对于这种情况使得员工很难真正的融入到企业的发展中。

然后则是员工的损公肥私问题,一些员工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其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收回扣以及多开接待费等行为,甚至将企业的技术机密等泄漏给其他的企业,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对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其在高层团队的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些人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决策者,企业对这些人的管理水平以及道德品质具有较高的要求。

二、道德规范在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和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

对于供电企业发展来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既能够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进行提升,同时还能够对交易费用进行降低,也就是对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费用进行降低。对于供电企业发展来说,其主要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保证当地的正常电能供应,因此,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需要对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并通过最小的成本获得做大化的利益。

想要对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进行成本的降低,就必须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等进行提高,使其创造的价值远远高于企业付出的成本。想要实现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等的提高,单纯的提高薪酬具有较大的弊端,首先人的物质追求是没有极限的,因此,高薪酬只能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进行短时间的提高,无法对其进行保持。此外,高新对员工的忠诚度是无法保证的,无论是什么行业,高薪酬只能短时间的吸引高端人才,但从长远角度看,这一措施对供电企业发展来说具有非常大的弊端。最后则是高薪酬往往会使得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高。在传统的供电企业中,其往往是通过严格的控制来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但这种严格的管理往往会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等受到较大的打击。对于这一现象,其主要是由以下几点原因导致的:首先严格的管理对于那些投机性较强的员工来说,很大程度上会使得其逆反心理等增强,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然后则是加强管理会使得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高。那么要怎样才能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等进行增强呢,本文中研究的道德规范是加强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人们来说,物质条件满足时其必将增强精神追求,因此,采用道德规范来对员工进行精神因素的强化能够使得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等产生较大的转变。对于道德规范来说,其是人们生存的一种内在价值表达,是决定员工工作积极性等的一种影响因素。在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加强道德规范能够对员工的积极性等进行良好的调动,帮助其更好的实现自身的价值。此外,通过道德规范的建设能够对供电企业的员工忠诚度进行强化,提高员工日常工作的稳定性,保证供电企业的正常发展。

(二)道德规范和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

对于供电企业发展来说,人力资源管理不仅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还需要对员工的价值以及尊严等进行强化。对于供电企业发展来说,到的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且两者之间是相互依存和发展的。对于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其主要是为了对员工的综合能力以及素质等进行良好的开发,帮助员工更好的实现自身的价值。只有每一个员工都能够得到企业的重视才能将自身的价值得以充分的体现。道德规范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则是到的自律,其是一种让人们不断完善自身的精神力量,通过道德规范的建设使员工能够更好的追求自身的价值,在工作的过程中严于律己,每一位员工的严于律己综合起来就能减少供电企业发展中事故的发生,保证供电企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在进行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时需要对员工的道德规范进行强化。

三、总结

总而言之,对于供电企业来说,仅仅依靠薪酬的增加等单纯的成本提高往往无法实现企业员工的道德规范提高,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供电企业的发展,需要加强企业的道德规范建设,通过道德规范对员工的忠诚度和工作积极性等进行强化,促进供电企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篇(4)

进行职业道德规范设计和职业道德调控,是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两个重要内容。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职业道德要求的规定和表达,是进行职业道德调控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职业道德调控的状况。但是目前在理论形态上,对职业道德规范的认识还比较简单化,不能满足职业道德规范设计实践的需要。在当前大力加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有必要多方面地深人认识职业道德规范现象;特别是深人认识职业道德规范的结构,这对于科学地进行职业道德规范设计工作是有益的。

一、职业道德规范的层次及其类型

职业道德规范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结构的体系,这主要是由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形成的。一是职业道德规范在内容上,它既包含有符合社会历史发展需要的历史性要素的积淀,又包含有在新的历史时期所提出的特定要求。二是职业道德在功能上,它既要提供关于职业道德的认识与评价标准,也要满足职业道德实践环节中的操作性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的功能,又是与其职业道德规范的结构密切相关的。以上两个主要原因基本上就决定了职业道德规范必然形成具有多层次性结构的体系。具体说来,可以将职业道德规范的体系确定为以下四个层次和两种类型。

1.职业道德范畴性规范。它是指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是由某些职业道德范畴转化而来的职业道德的最高理念。职业道德范畴是客观地反映职业道德关系,从而也是认识、评价职业道德现象的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目前在关于职业道德的理论研究中,已经初步地形成了包括职业责任、职业良心、职业态度、职业信誉、职业作风、职业纪律等一系列职业道德范畴。这些职业道德范畴,有的处在同一个层次上,有的则是互相涵盖的,处在不同的层次上。在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则是通过对这些范畴的规定和说明,并从确立准则的角度,明确地向从业人员提出诸如格守职业责任、维护职业信誉、端正职业作风、遵守职业纪律、讲究职业良心等方面的道德要求,从而使这些范畴成为职业道德范畴性规范的内容。职业道德范畴性规范对所有的职业均具有相同意义,它体现着职业道德要求的历史性和共同性,构成职业道德规范结构中的一个特殊层次。认识和评价职业道德关系离不开这些最基本的规范。

2.职业道德原则性规范。它是指在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可以对其他规范形成制约和统帅作用,具有核心地位的规范。职业道德的其他具体规范,则是该种规范在内容上的展开和具体化。职业道德原则性规范分为两类:一是各种职业道德应共同遵循的原则性规范。该种规范的具体内容,标志着职业道德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性质和根本特点。在我国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这种规范的具体内容就是集体主义原则。集体主义原则体现了我国社会各种职业道德中共有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是社会对各种职业道德提出的客观要求。二是各种不同种类的职业道德中分别遵循的原则性规范。职业道德都是在特定的职业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不同种类的职业道德必然也有着不同的核心内容,并且成为每一种类职业道德相区分的根本标志。譬如:医德的原则性规范,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师德的原则性规范,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干部道德的原则性规范,是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等。正因该种原则性规范在各种职业道德中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一旦违反了它,就会立即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应。

3.职业道德一般性规范。它是对职业道德要求较为概括的规定和表达。职业道德一般性规范也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反映着各种职业道德共同性要求的一般性规范。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从总体上提出的“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要求,即属于这一类规范。第二类是关于不同种类职业道德中各自相区别的一些特殊规范,譬如:商德中关于文明经商、公平交易、优质服务等规范。比较而言,职业道德一般性规范在内容的规定方面,还缺乏直接、具体的操作性要求,它的功能特征更多地表现在为认识与评价职业道德提供准则。

4.职业道德操作性规范。它是指将职业道德中的一般性要求更加紧密地与职业责任、职业活动的特点结合起来,以细则的形式表达出来的特殊规定。操作性规范与职业道德一般性规范较接近,但是它们却处在职业道德规范的两个不同层次上,其区别就在于操作性规范主要表现为具有直接的操作性和强制的特征。从设计技术的角度看,要求这一层次的规范具有简便、易行、量化、可考的性质。因此,操作性规范在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前面所述职业道德规范结构中的四个层次,从功能上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基本类型。职业道德范畴性规范、职业道德原则性规范和职业道德一般性规范,这三个层次上的规范均属于评价性规范。处于职业道德具体操作层次上的规范,即属于操作性规范。评价性规范是对职业道德进行认同和评价的依据,因此认识性和评价性是评价性规范的基本功能。这种功能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理论功能,它提供关于职业道德要求的理性依据。当然在评价性规范中,由于各自层次的区别,其理论色彩的程度也不同。操作性规范是对职业道德要求进行实践和操作的直接依据,它是评价性规范的具体化。操作性和一定的强制性,是操作性规范的基本功能。在职业道德规范的结构中,如果缺少或弱化了任何一种类型及不同层次上的规范,都会妨碍全面发挥职业道德规范系统的整体功能。

二、关于职业道德规范设计的几点思考

通过对职业道德规范结构所作的分析,可以形成有关职业道德规范设计方面的几点认识。

1.进行职业道德规范设计,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道德理论建设,它也属于职业道德实践活动的范畴。因此,需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及其两者的有机结合上,去开展职业道德规范的设计活动。在职业道德规范设计中,从评价性规范方面去进行设计,即属于职业道德建设中的理论建设;从操作性规范方面去进行设计,即属于职业道德实践的范畴。我们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才能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当前在关于职业道德规范的设计方面,有两种相反的倾向必须加以克服。一种是倾向于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即从理论的层面进行职业道德规范设计,也就是只设计评价性规范;并且认为只有在该层面上设计的规范才属于职业道德范畴,而那些蕴涵在行业规章制度、条例中的有强制性、操作性的有关规范,虽有职业道德规范的意义,但并不真正属于职业道德规范的范畴。由此又进一步认为职业道德规范设计,只属于职业道德建设中的理论建设。另一种倾向是一些行业或部门,力求弱化或突破评价性规范,只从操作性规范方面去进行职业道德规范设计。他们认为评价性的规范都是“虚”的,不起什么作用;只有操作性的规范才是“实”的,才真正起作用。以上两种倾向说明,目前在职业道德规范设计中,还存在着缺乏从职业道德规范的系统结构和整体功能上,去全面认识职业道德规范的现象。职业道德规范具有的认识性、评价与操作,是分别由评价性规范和操作性规范提供的。如果在职业道德规范设计中,只注重评价性规范而忽视操作性规范,所设计出来的规范,只是按照道德的要求向人们提供一种在职业生活中“应当”或“不应当”的准则。这种准则只具有向从业人员讲明职业道德“义理”和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功能,而缺乏直接的操作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如果只注重操作性规范,这样设计的规范,虽然在形式上向人们提供了一种“必须做”或“必须不做”的准则,使它具有了操作性和一定强制性的功能,但是从整体上却弱化了职业道德规范中应有的那部分认识与评价功能,甚至使操作性规范只成为操作上的简单规定,从而产生职业道德认识与评价上的困难。如此,不仅严重影响职业道德的调控,给职业道德教育和宜传等方面带来简单化、片面化的弊端,也使职业道德建设的目标和途径都变得狭窄。所以,在职业道德规范设计中,要兼顾评价性规范与操作性规范、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要提倡理论工作者特别是伦理学工作者与实际部门的结合,科学地开展职业道德规范设计活动。

2.要注意结合不同类型的职业道德规范内容的特点,采取合适的设计方法。进行评价性职业道德规范设计,应主要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它着重考察职业生活中所涉及的主要利益关系,按照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职业活动的特点,来提出相应的规范;同时要注意从职业道德文化的历史传统中,着力挖掘出具有道德价值的内容,并与时代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要尽量把具有历史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征的职业道德要求反映到评价性规范中来。

篇(5)

职业道德规范是职业技术规范的基础和前提保证。职业技术规范是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技术进行的规范,它是保证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如果一个注册会计师没有崇高的职业道德理想、职业道德责任感、职业道德良知及较强的执业能力,即使有再好的职业技术规范也不能完全保证其高质量地完成相关业务。因此,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和结果质量的基础和保证。注册会计师职业技术规范在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引导下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技术方面提出的要求是对注册会计师最低的执业要求。

职业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对象,承担相同的责任,二者关系密切。主要表现为:首先,二者在作用上互相补充。在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中,首先要依赖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此来约束注册会计师的道德行为,同时也以此来约束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对于在执业过程中有些不能用技术来衡量和实现的内容和功能,往往需要用道德规范的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但是如果仅以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其执业技术进行规范。只有较高的执业技术和技能,才有可能以较高的质量完成任务。因此我们不能完全信赖职业技术规范而排斥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化功能。其次,二者在内容上互相渗透,互相叠加。注册会计师职业技术规范中包含着一些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同时,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含有一些技术规范的内容。最后,在实施业务过程中,二者相互作用。职业道德规范从思想方面对职业技术规范的运行进行正确的引导;职业技术规范是促进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技术基础。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与技术规范的区别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与职业技术规范虽然有着紧密的联系,但二者还是有着一定的区别。

首先,性质不同。职业技术规范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的基本要求、审计操作、披露要求和执业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对注册会计师从外部进行强有力的约束,具有强制性特点。职业道德规范则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中的基本要求、遵循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关系及与同行间的关系做出了规范,它的大部分来自于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的内容,要依靠注册会计师自觉、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的舆论来监督和实现的。但它更主要是靠注册会计师的良知,基本是非强制性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其次,表现形式不同。职业技术规范由注册会计师职业执业实践中来,能表现出具体、明确的形式,并且是由会计管理行政部门制定并颁布,要求强制遵守。而职业道德规范虽然也有明确的形式,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但也有一些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道德和道德评价等方式来实现。即使是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与职业技术规范相比,在表现形式上也缺乏具体性和准确性,通常是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的一般要求,而职业技术规范则是人们“必须”做和“怎样”做的具体要求。

再次,作用的范围不同。职业技术规范侧重于调整从业人员的外在行为和对结果的正确性,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职业道德规范不仅要求调整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更强调调整注册会计师的内在精神行为。可见,职业技术规范是最低的要求,只能用以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而职业道德规范要比职业技术规范内容广泛。在实践中,违反职业技术规范的行为肯定也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但是有许多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并不违反职业技术规范。比如:某些会计师不求上进,我们只能说他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但是不能说他违反了职业技术规范。

最后,实施保障的方式不同。职业技术规范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技术方面对会计规定的约束,具有更强的约束性,有明确的权威部门的要求和处罚规定。但职业道德规范则主要靠社会舆论监督,缺乏权威性。当人们对职业道德上的权力和义务发生争执时,往往没有相应的权威部门对其中的事非曲直作出裁决,即使有裁决也是舆论性质的,缺乏强制性。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与职业技术规范的协调

篇(6)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013-02

一、优良道德规范的内涵

关于优良道德规范的研究,是伦理学的主要问题。王海明先生在《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新伦理学的理念,突破了以往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的局限,强调伦理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以及实现途径的科学。这一观点也被学界称为“优良道德论”。它强调优良道德只能通过社会创造道德目的,从人的行为事实中推导、制定出来。我们所制定的道德规范之优劣,“取决于对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规律和社会制定道德目的之真假[1]4。”新伦理学明确了道德目的是为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它提出:“评价一种道德的优劣好坏,与评价一种政治和法的优劣好坏一样,决不能看它本身如何;而只能看它实现道德目的的程度如何,只能看它对道德目的的效用如何;只能看它把社会的经济和科教搞的如何,只能看它增进每个人利益的程度如何,只能看它给予人的利与害的比值如何[2]155。”在这里,经济、科教等属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范畴,同时更注重了“增进每个人的利益”,强调保护个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性。表明优良道德是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要维护个人正当的、合法的利益需要。由此,笔者认为所谓的优良道德规范就是:符合普遍人性要求的,既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又充分尊重个人利益的道德规范。

二、优良道德规范制定的重要标准

道德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但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是优良道德规范,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优良道德规范应突出强调社会的“善”

新伦理学理论的提出,突破了以往道德只是规范个人行为的局限,突出了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强调社会的“善”。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开篇就写道:“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一种善即或对于个人和对于城邦来说,都是同一的,然而获得和保持城邦的善显然更为重要,更为完满[3]4。”在这里,所谓的城邦即是指社会。因此,优良道德规范体现在社会功能上就要突出强调社会的“善”。它应该关注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使社会在良好道德的引导下健康的发展。并且作为人类社会,它也应维护个人的利益,为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而不是限制和制约个人的发展。这就是社会的“善”,而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就应该体现社会的“善”。

2.优良道德规范应维护社会秩序健康运行

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有机体,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正常运转,从而需要相应的社会控制系统[4]41。社会控制系统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如国家法律、政治、制度等,但仅仅依靠这些强制性的手段是不够的。道德也是社会控制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重要的调控力量。“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形态,始终植根于人和社会不可分割的联系之中,保持着行为“应当”的价值内涵,以行为“该不该”的评价方式而存在和发展着[4]39。道德借助人们的传统习俗、社会舆论评价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进行自我调节、自我约束,通过这种潜在的规范作用,来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价值观念等,倡导真、善、美,鞭挞假、恶、丑,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由此,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必然要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偏离社会发展需要的道德规范一定不是优良的道德规范。

三、优良道德规范制定的重要依据

1.符合人的道德需要

人的存在,具有二重性,即人是个体存在物和社会存在物的统一。一方面,任何人都是一种个体存在物,这是由每个人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自然机体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任何人绝不是“纯粹的个人”,而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存在,这就是说,人同时又是一定的社会成员,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的二重存在性决定了人的道德需要。道德与人,与人的本性的关系十分复杂。马克思曾指出,人的需要是人内在的、本质的规定性。“他们的需要即是他们的本性。”意思是说要想知道人们的本性如何,就要看他们的需要如何,他们有什么需要和以什么方式、怎样来满足这些需要;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情况如何,人的本性也就如何。就哲学意义而言,人的需要既是人的本性。人的任何活动及其结果,都是由需要来激发、推动的。正如马克思所言:“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道德作为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价值体系,正是在人的生活和实践中,基于人的道德需要而产生的。人的道德需要,既是指人对于一定道德的需要,人没有道德就不能从事人的生活。而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就要满足人的道德需要。他应根据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的复杂性,以调节人们之间的这种关系为目的,最终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

2.满足人性发展的要求

人是道德需要的唯一主体,道德需要是人所特有的一种需要。因此,只有符合人性的要求、满足人们根本目的、根本利益的规范,反映人性本质的道德规范才是优良的道德规范。如果道德规范不符合人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对主体不是根本性的“好”,那么这些规范便可能是不合理的、多余的。因此只有全面认识和理解人性的内涵,才能制定出真正优良的道德规范。那么,何谓人性?正如王海明指出:“人性乃是人生而固有之本性。”说到底,就是一切人与生俱来、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人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方面,人性是人生而固有的普遍本性,这是作为一般科学术语的人性概念;另一方面,人性是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本性。伦理行为与道德行为一样,是道德所规范的行为,“人是社会道德的主体”。道德的起源和目的是保障利益共同体与增进人类的利益。人类之所以创造道德,就是为了保障这种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道德规范作为道德的外在形式,也必须反映人性的要求,反映着人们一定的利益需要及价值追求。只有这样,这种道德规范才能真正促进人类的存在和发展。

3.保证人能自觉遵守

在社会的整个规范体系当中,道德规范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必要的限制,对维护社会秩序,保证个人利益的实现和促进个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规矩不成方圆”,规范一方面的作用是限制,限制那些有悖社会所允许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保护、鼓励那些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优良道德规范的制定必须要保证人能自觉遵守,只有这样的道德规范才能称得上是优良道德规范。

四、优良道德规范制定的意义

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存在着各种领域。因此社会就会有不同的道德要求,形成不同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无论社会如何发展,优良道德规范都应该是时代精神的体现。

1.优良道德规范促进社会的进步

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所谓价值体系即主体以其需求系统为基础,对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进行整合而形成的观念形态,集中体现主体的愿望、要求、理想、需要、利益等。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出于自己的需要,提出自己的核心价值体系。在中国古代,先秦典籍《管子·牧民》就提出过“国之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倾可正也,危可安也,覆可起也,灭不可复错也。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后来,“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之说融入儒家礼教思想之中,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体现了那个时代的精神追求。时代不同,社会性质不同,人们的道德要求也就不同。但相同之处在于,无论社会如何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如何变化,任何社会或国家都需要建立一套符合时展的道德价值体系。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正常运转。现阶段我们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基本内容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在这样一套道德价值体系的指导下,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各项事业蒸蒸日上,社会主义建设在稳定中不断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2.优良道德规范促进人的发展

优良道德规范是在符合人的道德需要和反应普遍人性的要求下制定出来的,因此它能促进人的发展。这表现在,它能规范约束人的行为,它通过社会舆论和主体的内心信念等方式,去唤醒人们的良知、羞耻感、内疚感,从而使人们实践良好的行为;它能调节规整人的行为,优良道德规范能够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从而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榜样感化等手段,使人们形成内化的关于善恶的观念和情感,当个体遵从了这种道德规范,他就会产生愉悦的体验,从而给自己一个肯定的评价;反之,如果他违反了这种道德规范,那么他就会在心里产生负罪感或羞耻感,从而给自己一个否定的评价;它能对人的行为产生鼓舞和激励的作用,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能帮助人们认识自我与人生,确立人生的目标和意义。它能激发人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人们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它能促使人们自省和完善,通过对自身行为的反省,能使人们不断完善自我,克服自身的弱点,如贪婪、自私、懒惰、等,并帮助人们形成正直、善良、勇敢、高尚的品德。总之,通过优良道德规范的积极作用,最终会促使人向着更加完善、更加全面的方向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海明.伦理学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篇(7)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03C-0021-03

一、道德规范与道德教育的两个层面:知识性(可理解性)和规范性

在传统道德哲学研究中,研究者往往集中于道德原则与规范的普遍性和不偏倚性,因而总是聚焦于道德原则或伦理规范的客观性、普遍性论证。与此相对应,在道德教育中,尤其是我国学校的道德教育理论和实践中,总体上都用知识性教育的方法,把道德教育作为一种知识传授活动来进行。这其中既有应试教育的根源,也有道德哲学理论和道德教育理论研究和认识方面的缺陷。

而道德原则或伦理规范的根本特征在于其规范性。这根源于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的行动指导功能和意义。“规范”一般用来指称一种行为标准、行动指导、规则、“应该”陈述或指令,一个规范就是一个人能够遵守或者不遵守的东西。伦理道德规范之作为“规范”所具有的特性和要求,可以称为规范性。规范性就是指一个规范、标准、规则、原则等对行动者的生活和行为所具有的某种主导意义,规范性与它的行动制向的力量相关,一个规范能够对我们提出某种命令、支配和要求,或者向我们推荐某个东西,引导我们去做某件事。也就是说,如果它们被看做权威性的,就必须能够以某种方式成为一个行动者的动机,其中突出的方面就是相对于行动者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因而规范性具有实践性、应该性和第一人称性的特征,理解规范性的根本特征和要求,是把握伦理道德规范本质以及道德教育根本方向的前提。

从道德原则要求与伦理规范的规范性特征和权威约束力来看,伦理学关于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的研究需要侧重其实践性和第一人称性要求和特征,并且对它们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论证,需要对行动者遵守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而行动的动机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提出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相应地,道德教育也必须以伦理道德规范原则的实践性和行动指导性为侧重点。

仅仅注意到这方面还远不够,问题在于,不论是对于伦理学理论研究来说,还是对于道德教育实践来说,一个行动者可能在种种道德情境中做很好的推理,支持以最严格的不偏倚性标准去检验他的法则与道德原则,并在慎思当中驾轻就熟。然而,除非他把道德情境感知为道德情境,除非他准确地感知它们的道德特征,否则,他的道德原则与慎思技巧将是徒然的,可能引他误入歧途。事实上,人们之间最重要的美德差别之一就是,对于摆在他们面前的情境的种种道德特征,有些人于焉不察,有些人则看到了。也就是说,知道了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的要求是什么,并不一定导致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所要求的行动。道德理论和道德知识并不必然带来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所要求的规范性权威和行动动机。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可理解性问题与规范性问题,是理论研究和道德教育实践的两个需要进行区分的层面。正是因为没有注意区分这两个层面,使我们把道德原则要求的知识性传授与伦理规范的规范性要求和权威混淆不分。

道德一般原则或规范与具体情境中的道德判断和规范性要求之间的中间环节是道德感知。道德行为的动机是一种规范原则与特定情境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在接受、同意一般伦理规范,到具体情境中的道德行为,中间需要道德感知、判断、动机等中间环节。这些中间环节不单纯是对伦理规范一般规则的理解和接受所能解决。

二、规范性与道德敏感性

康德曾将道德世界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能够得到严格的辩护,因为它同理性生活的观念联系在一起。而第二个层次同一种同情观念联系在一起。这实质上也可以理解为就是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的知识性与规范性之间的关系。规范性需要情感、动机因素,因此需要处理作为具有可理解性的规范原则与作为具有规范性权威的规范,或者说第三人称与第一人称区分的意义。可以在第三人称层次上得到合理性辩护或理论论证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规范,并一定在第一人称层次上获得遵循或动机推动力量。不是规则,而是行动者的某种其他的道德能力告诉他,他面对的那一特殊情境归于一种给定的规则之下。对特殊情境准确或恰当的评估――封细节的认知和感知――并不是仅仅由对规则本身的获得来解决的。一个行动者如何知道一种情境的哪些特征是相关的、哪些是不相关的,这本身就是一个道德问题。

如果没有一种具体的道德感,就无法得出具体的道德标准。在道德的理性辩护与道德感之间,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即使所有人都理解、同意甚至接受某种道德原则、规范,但不能对某一情境都具有相关的道德感知,更不可能所有的人在同一时间、为同一件事情所感动。在这里,道德感动应为道德感知的一种形式或者一种表现。但二者之间确实有具有一些重要的区别,比如前者重在情感的表现,后者重在认知的方面,但根据在这里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来看,可以不需要这样的特意的区分。我们日常所讲的诸如“同情”、“恻隐”等等,大都可以归入“道德感知”的范畴之列。

实际上,道德感知本身就已经蕴涵着一种判断在内,道德感知同时就是一种道德判断,道德敏感性与感知能力与其说是一种先天的自然本能,不如说更是后天社会化与道德培养和教育的结果,尤其是如果要获得“稳定”的道德感知能力,本身就是道德德性的一种表现。虽然道德感知本身可能还不一定是一种道德行为,但它无疑是引发道德行为的一种力量和一个条件。这里涉及道德感知(动)与道德动机的关系。道德感知(动)已经包含了一定的动机因素,即使还没有行动。

从道德感知(动)的形成机制和特征来看,首先,道德感动具有“亲身性”。也就是“第一人称性”,一定要身临其境才可能会有感知或感动。其次,道德感知(动)主要是一种情绪状态,而不是逻辑推理或理论推论,主要不是由道德原则或理论或规范的可理解性或者知识性所产生的。第三,道德感知(动)不是一个理论思辨行为,它在本质机制上与行动有关。在道德感知(动)中,行动者经验到道德的约束性和力量,体现了道德“规范性”特征。

行动者的动机与行动是以对情境的接受和感知为条件和基础的。如果道德教育只是传授给学生一些道德原则或者规范,但不能培养出这样的道德敏感性和感知能力,就不能产生相应的道德动机和我们所期望的道德行动。因为道德原则、伦理规范只是相对于一定“类型”的行动而言的,落实到具体情境中的道德行动,中间还有道德判断、感知、动机等因素。

从一般道德原则规范到道德行动,这中间需要道德感知,其中,可靠的敏感性是一种必要的基础条件。这种敏感

性是一种感知能力。但是,“可靠的”,敏感性,却需要一定的教育和培养,甚至达到了道德原则所要求的“普遍性”程度,也就是说,对于相同或者类似的情境,能够产生稳定的道德情感反应和感知能力。由可靠的敏感性构成的知识是获得美德的必然条件。

因此,道德行动的基础不只是需要一般性的伦理规范,更是情境的道德感知性问题。这些动机、情感、感知等等,不是被规则、规范所决定的,动机,就像道德感知一样,既与美德倾向相关,也需要可靠的动机倾向,具有普遍性问题,但又是特殊性的,并非一般规则就能解决的问题。对于不同的人来说,道德感知和动机可能是不同的,特殊的,但对一个道德的人,具有道德美德的人来说,道德感知和动机又是稳定、可靠的,具有普遍性,即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形下,表现共同的感知能力和动机倾向。

三、生命道德教育的意义

在《孟子・公孙丑上》中,孟子认为,“今人乍见孺子将人於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孟子为什么设置这样一个“孺子将入於井”的情景,来说明人皆有恻隐之心呢?或许就是因为,生命、生死问题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最为基本的感知(动)就是关乎生命现象和生命问题的感知。如果对于“孺子将入於井”这一现象或者情境都麻木不仁,无所触动,或者说,如果对于人类的生命都不能表现出敏感性和感知能力,那么就不可能具有其他道德感知能力了。人们感知特殊情境的方式,以及他们辨别出特殊情境的有道德意义之特征的能力,并非神秘的和不可言说的,而是与人们的品格以及他们的道德构成的一般特征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在孟子看来所谓先天的恻隐之心及不忍人之心,尤其是它们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实际上来自已经具有的美德品质与行动倾向,它是道德培养的结果。

从现实的状况来看,目前学术界和教育界普遍认为,许多社会问题和学校教育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缺乏对生命价值和生命道德的教育。生命道德教育的出发点是对个体生命的理解与尊重,它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和教育理念的体现。如果说,由于现代范式的学校道德教育无视或蔑视生命的现象非常严重,才使生命道德教育的提出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正是现代道德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特征,以及现代伦理学研究的理论、逻辑论证追求,忽略了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的可理解性和理论逻辑性说明,以及道德感知与敏感性培养,从而忽略了道德教育的实践性与规范性要求这种现实状况和问题,使得提出生命道德教育对于道德教育具有基础的地位和意义。

生命作为一种最为基本的特殊对象,在道德教育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生命道德教育的意义所在,不仅是针对漠视生命这种现象本身,而在于道德感知与道德行动动机的整体培养教育中,对生命的感知与敏感性是最为突出和基础性的。这就是孟子对恻隐之心表现中,见孩童将落入井这种生命危险的例子的作用。对生命的危险与消亡的同情、侧隐,是人最基本的感知能力和敏感性。

篇(8)

从1984年至今,我国共四次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回首二十余年间,师德建设经历了一个继承和总结优良传统、实践经验,形成师德规范化、制度化成果,进而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的发展历程中,在传承优良师德品质的同时,也反映出了教育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师德问题,更体现了我国当今师德建设的研究进程。在第四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规范》之际,对规范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总结,不仅有助于规范的学习与贯彻,也有助于师德建设的研究,最终促进教师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历史沿革

(一)1984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试行)

1984年10月13日,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颁布《中小学职业道德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颁布《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主义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情操,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要求》全文(含标题)共267字,分为6条。主要包括的内容:爱国爱党,热爱教育事业;执行教育方针,教书育人;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热爱学生,建立良好师生关系;遵纪守法,处理好与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关系;注重个人修养,为人师表。《要求》主要调节教师的四重关系:教师作为公民与国家、社会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校集体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家长等社会群体的伦理道德关系。

《要求》是建国以来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启了师德规范化之路。其特点有三:第一,从宏观角度归纳了时代需要的教师道德品质,缺乏层次性;第二,从理想境界表述教师的职业道德,缺乏操作性;第三,对教师角色职能定位不明,缺乏专业性。

(二)1991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991年,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结合现实需求对(要求》进行修订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1991年《规范》)。1991年《关于颁布

1991年《规范》在内容上仍显粗糙,其特点有二:第一,调整后的规范内容在整体上更具有层次性意识。第二,更为明确了教师应处理的几层关系,使规范更具有专业性意识。但其舍去了《要求》中一些有价值的内容,如没有提及教师与家长的关系,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失。

(三)199’7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997年8月7日,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1997年《规范》)。1997年《规范》颁布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道德素质水平,帮助教师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规范自己的思想行为,促使全体中小学教师真正成为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者。1997年《规范》全文(含标题)共583字,分为8条。主要包括的内容: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主要调节教师的四重关系:教师与国家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内群体的伦理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外群体的伦理关系。

1997年《规范》较前两次师德规范有较大进步。其特点有三:第一,规范较具操作性。它的内容更加具体,时代性也较强,如教师的廉洁问题等。第二,规范较具专业性。它以职业特征为出发点,论及教师应处理的关系。第三,规范的科学性不高。1997年《规范》在本质上是前两次规范的细化,仍然存在着结构不完整和内容不系统的问题。

(四)2008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9月4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2008年《规范》)。2008年《规范》的颁布在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2008年《规范》(含标题)共501字,分为6条。主要包括的内容: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主要调节教师的四重关系:教师与国家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学生的伦理道德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内群体的关系,教师与教育系统外群体的关系。

2008年《规范》是我国步人新世纪后的第一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它集以往三部师德规范之成果,因而更为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缺陷。其特点有:第一,体现了自律与他律的结合。规范出现了肯定教师个体有提高道德修养的能力与要求的取向。第二,体现了理想与现实的结合。对教师现实的道德问题加以重视,不只提道德理想追求。第三,对师德规范科学性的探索仍在发展中。过往的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没有根本解决,这正是2008年《规范》向前追求和探寻的方向。

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比较分析

(一)由他律走向自律

回顾二十余年,一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和三次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历史,展现了师德建设的发展动态。随着师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师德研究的不断深人,师德规范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就是逐渐由他律走向自律。

教师群体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受其职业特点要求,教师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及较强的自觉性和自尊心。但《要求》和1991年《规范》均把教师定位于道德无知者或知之甚少者,以一种道德先导的姿态出现,内容和形式均忽略了教师的特点,偏向他律一极。而1997年《规范》已开始突出教师的自觉自修。在本世纪初,学界提出师德建设的基本原则包括:淡化教育、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激励教育等。以教师为师德主体的思想在规范中直接体现为他律向自律的转化。规范要促进师德生长,就要为教师的自律创造更大的空间。我们有理由相信,由于师德建设中更加强调教师主体性作用,教师自律会是师德规范发展的必然方向。

(二)由理想走向务实

规范是明文规定的标准,是实践的规则,如果失去与实际的结合,规范的存在也失去了意义。纵观四次规范的内容,由最初只提出抽象师德理想逐渐转变为关注教师的教育教学生活,更具现实意义。

尊重教师角色背后的人,就发现了教师的存在,正视了教师的差异,规范走向务实是师德研究中强调“以人为本”的反映。《规范》的这一转变能使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真实感受到规范的存在,比组织教师对规范进行理论学习更能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修养。有调查指出,为数不少的教师对1997年国家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表示“不知道”。正如有学者认为,偏重理想性、缺乏现实性的师德规范只会使广大教师内心产生具有距离感的敬畏,致使教师心理压力加剧,并最终因其高远而形同虚设。规范偏向理想一极,是多年来师德研究中理论与实践疏离的病疾。只有放下架子,真正服务于教育现实的规范,才是名符其实的师德规范。

《三)由一统走向分层

现今,师德分层理念已得到普遍认同。教师的师德层次不同,其师德表现必然不同。只有切实解决师德建设中的因层制宜问题,才能更有效地提高师德建设水平。

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师德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就在于,过度重视划一性,即用一个标准、一种规范去要求所有的教师必须做到。图规范应使教师能结合自身道德现状有所思,有所求,促成师德提高。因而规范应具有三个基本层次:理想层次、原则层次和规则层次。以规范中关于教师业务学习的内容为例,《要求》内的条目很难适用于全体教师。1997《规范》的表述,则折射了师德观的一次飞跃。它承认了教师道德层次的差异和追求境界的差异,在此基础之上,对处于不同道德水平和不同追求阶段的教师给予相应指导。其不足之处在于师德层次的划分仍不明晰,上下之境亦不通达。2008年《规范》第6条的三句话更加体现了规范的理想、原则和规则的分层,但这一分层仍有待提高。

(四)由宽泛走向专一

师德规范必须明确的两个基本因素是教师与教师职业。《要求》和三次《规范》从混合公德、私德和职业道德的“大杂烩”走向纯粹的职业道德的过程,意味着更为成熟的师德规范正在形成。

由前文对师德规范调节关系的变化可以看出,师德规范至少应处理好四层关系:第一是教师与国家、民族的关系;第二是教师一与同事的关系;第三是教师与学生关系;第四是教师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教育工作的关系。这是由教师社会角色的多样性所决定的。此外,师德规范还应严格划定其范围在教师职业活动之内。师德不是公德,但要与公德保持一致,可以说师德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师德也不是私德,它应该规范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但不应干涉教师角色外的个人。师德规范与其他道德规范的界限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教师专业化水平太低,随着教师专业化不断提高,师德规范专一趋势更强。

(五)由随意走向科学

如果把师德规范的发展过程称为“师德规范发展史”,那么这段历史折射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凝结着教育科学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师德规范正由过去较大的随意性走!句科学性、

师德规范科学性突出体现在规范的制定。首先,制定依据更为科学。随着师德研究的深人,教育学和相关领域如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的研究成果更为广泛地应用其中。其次,规范制定人员结构更为合理。规范的制度不再只是官方行为,修订2008年《规范》时,教育部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而打破了单一制定者的人员结构。第三,制定过程更有序。2008年《规范》的修订从2004年开始历时四年多,这是历史上最长的一次修订,并且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充分体现了规范制定的程序化与制度化。规范走向科学不仅体现在制定中,同时还体现在规范的内容与实施之中。 (六)由难行走向可行

师德水平直接反映在教师的言行之中,规范的作用也体现在教师能依此判断其行为合理与否。这就是说,以阶段性职业行为禁行规定为底线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科学管理,使师德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对师德规范地位意识的转变,促进了规范内容可行性增强的可喜变化。

历次规范不断增加了操作层面的内容,不仅对提倡的行为,对“不得”的行为均有具体表述。正如有学者谈到,“应该是什么”是教师职业拥有的必要道德条件,是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最低限度和要求,它是一种必然和必须。此种要求的教师职业道德指向“大多数教师都做得到的道德”,是一种教师职业领域里的“恕道”,是可以被“习知”的。规范可行性的增强将会更有效地提高师德水平。

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来前瞻

(一)制定主体的变革

在分析我国师德规范走向的基础之上,我们将对未来的师德规范构建做一点展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主体将会变革。它会由教育部与全国教育工会或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转向完全由全国性的教师行业组织制定。

四次师德规范均由教育部(教委)和全国教育工会或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但在2008年《规范》修订时,教育部于2008年6月25日在《中国教育报》上正式征求社会意见。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提出“此次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广大教师共同的行为准则,需要广大教师共同参与、共同完善和共同遵守,也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转变,可见官方制定主体正逐渐向教育行业内过渡。未来的发展中,全国性的教师行业组织势必将取代政府相关部门而成为规范的制定主体。制定主体中政府的去功能化,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政府在职业规范制定中的主导角色正在退化,这不仅意味着道德标准中政治性的弱化,也意味着师德规范将会更为民主化和科学化。

(二)规范对象的变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范对象将会变革。它会由只规范中小学教师扩大至全体教育工作者。

早在1991年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就提出“《规范》的基本要求亦适用于中小学职工。各地可根据《规范》,结合职工各项工作岗位的特点,分别提出具体要求。根据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与中小学教育的不同特点,各地可参照本《规范》对幼儿教师、特殊教育教师职业道德做出补充规定或提出具体要求。”厄“〕这实质上是为解决中小学教师以外的教育工作者无从业标准的折中提法。《要求》和三次《规范》均未把中小学教师以外的教育工作者纳人其范围。我国现行的全国性师德规范只有2008年《规范》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规范》两部,此外还有地区性的师德规范和各层次学校自定的规范。这既不利于教育工作者群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局限了师德规范自身的价值。因而我们必须逐渐构建起一个包括幼儿教师、中小学和中职教师、高职和大专教师、大学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者在内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并最终整合形成统一的专业伦理自律公约。

《三)规范名称的变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名称将会变革。它会由规范改称为教师专业伦理自律公约。

规范,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公约,是机关、团体内部拟定的供共同遵守的章程。公约比规范更为强调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如前文所述,师德规范正由他律走向自律,由难行走向操作。正如有学者指出在教育实践中,作为道德主体的教师要唤醒自我意识,改善自我形象,培养自己的批判精神与反思意识,在反思自我行为合理性的同时也要反思现有道德规范的正当性。这样,师德建设才能够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因此,教师专业伦理自律公约的出现有两点依据:一是教育工作者相对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自觉性与自尊心,这是教育工作者群体能够产生专业伦理自律的基础。二是教育工作者的伦理标准将内化为自我的批判与追求,这是形成专业伦理自律公约的要求。随着师德建设的提高,教育工作者将会对职业伦理道德有进一步的追求,达到了向专业发展和事业追求之境的层次,教育工作者会因自身的发展促成公约的出现。因而,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这一名称必然被教师专业伦理自律公约的构想所取代。

(四)规范内容的变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将会变革。它会由不周延逐渐走向周延。这一变革将与规范对象等的变革相互促进。

规范对象将扩大为全体教育工作者,是由规范自身含义提供的可能性。而规范内容由不周延向周延的变革为规范对象的变革提供了可行性。有学者提出,师德规范中一般对整个教育行业自身的建设有所考虑,但考虑不多。有学者也一再追求从教育专业化需要出发重建师德规范。规范内容向周延的发展,正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因为规范的功能是为对教师应处理的各种关系提供指导。从职业内部要求出发,教师应主要处理八重关系,包括:教师与国家的关系,教师与社会的关系,教师与教育事业的关系,教师与学生及学生集体的关系,教师与学校领导者的关系,教育与同事的关系,教师与学生家长的关系,教师的自我关系等。而在处理这些关系的过程中,教师自我认识的提升,教育理论中各种教育观点和概念的深化和澄清,将会使规范达到新的层次。所以,随着公约的形成,全体教育工作者能以其作为处理各种关系的充分和必要判断。至此,规范的内容就趋于周延。规范内容中不合理内涵将被剔除,适用界线将被明确,专业性将被强化,它使师德规范根本独立于其他道德标准,又与各项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共同服务于教育工作者。

篇(9)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3)11-0045-04

职业道德由活动、意识、规范三个部分构成。本文所讨论的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主要是指在我国政府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制度中,关于幼儿园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它可以被看成是国家对幼儿园教师基本的职业要求。它对幼儿的健康、全面、和谐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幼儿园教师的个人修养、职业发展、专业成长也举足轻重。但是,近年来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出现滑坡现象,突出表现为情感淡漠、逃避责任、职业倦怠等,甚至虐待儿童、向家长索贿。这些道德失范行为,严重损害了幼儿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幼儿园教师的道德形象。然而,现阶段我国尚缺乏统一的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有的一些相关表述大多抽象模糊,且缺乏人文性、规范性和专业性。

本文从学制制度分析入手,对中国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历史演进进行梳理和解读。以便更好地认识其发展规律,从而为理性看待当前幼儿园教师的行为失范及完善相关制度提供依据。

从1904年癸卯学制颁布到今天,幼儿园教师已从“礼教的化身”转变为幼儿的“启蒙者”“引路人”。在这里,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是如何规限行动者的职业行为与职业操守的,体现的是怎样的一种职业发展观,它为何在历史演变的过程中不断重构或微调,今天,我们该如何根据历史的发展潮流加以进一步的完善。

一、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演进历程

(一)清末时期:“压迫性道德”

清政府颁布的癸卯学制之《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规定,在育婴堂和敬节堂内“划出一院为蒙养院,令其讲习为乳媪及保姆者保育教导幼儿之事”。这标志着中国开始有了专门的幼儿教育机构——蒙养院。蒙养院里的保姆由育婴堂的乳媪和敬节堂的节妇担任,“入职标准以遵守封建道德和礼教为基本特征”,对文化知识和学历则没有任何要求。保姆培训使用的是官编教科书,其内容来源于《孝经》《列女传》《女诫》以及“四书”等,也使用一些不违背中国妇道的外国家庭教育书刊。蒙养院里的保姆应是“三从四德”“三纲五常”“从一而终”等封建女性道德的典范和宣传者。在封建社会,女性被迫接受这些思想的驯化,长期遭受封建礼教的压迫与摧残,没有独立的人格与尊严,没有基本的自,终生为男人的奴隶。基于此,可将此种职业道德称为“压迫性道德”。

清政府1907年出台的《学部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规定,“教授女师范生,须副女子小学堂教科、蒙养院保育科之旨趣,使适合将来充当教习、保姆之用”。该章程确定的女子师范生的入学标准为“身家清白,品行端淑”,并对女子师范生提出了具体的道德要求,“时勉以贞静、顺良、慈淑、端俭诸美德,总期不背中国向来之礼教与懿徽之风俗”。这些道德要求看似温和,其背后却仍是一整套严密的封建社会道德规范,对女性的身体、言行和思想是一种全面的压迫。

从清政府颁布的政策文本来看,国家对蒙养园保姆的职业道德要求,体现了封建社会对女性的控制和压迫。中国蒙养院的出现并非是经济发展、解放女性劳动力的结果,而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学习日本、仿效西方的产物。在清政府摇摇欲坠之时,蒙养园保姆依然和那个时期的所有女性一样受到封建道德的压迫。

(二)民国时期:从“启蒙性道德”到“主体性道德”

1912年的壬子癸丑学制,将蒙养院改名为蒙养园,对蒙养园保姆的任职资格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保姆须女子有国民学校正教员或助教员之资格,或经检定合格者充之”。1912年颁布、1916年修订的《修正师范学校规程》对师范学校的学生作了如下道德规定:“富于美感,勇于德行”“明建国之本原,践国民之职分”“尊品格而重自治,爱人道而尚大公”,这是国家对所有教师(包括蒙养园保姆)的道德要求。在辛亥革命、和西方女权运动的影响下,民国初期,政府开始站在资产阶级公民的立场,把蒙养园保姆当作与男子平等的个体来对待,从而改变了封建女性道德的内涵,促进了女性的觉醒。因此,可称之为“启蒙性道德”。

1943年的《教育部公布幼稚园设置办法》明确了幼稚园教员的任职资格:“幼稚师范学校毕业或具有小学教员资格”。之前1933年公布、1935年修订的《教育部公布师范学校规程》规定,师范学校实施下列训练:“锻炼强健身体、陶冶道德品格、培养民族文化、培养终身服务教育之精神”。幼稚园教员要具有强健的身体、德业的修养、服务的精神,勇于承担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积极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真正成为社会性存在。1932年公布、1936年修订的《教育部公布幼稚园课程标准》规定:“当团体作业时,如有少数儿童不愿参加,不必强迫”“须体察儿童的心理,切合儿童的经验”“教师是儿童活动中的把舵者,要使儿童跟着他的趋向而进行”。这些有关职业道德的要求,把儿童放在了重要位置,一定程度上关注了儿童的心理发展需要,体现了幼儿教育的内在规律。鉴于此,这种道德可称之为“主体性道德”。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从“启蒙性道德”到“主体性道德”的发展,与当时的文化、教育背景密切相关。西方近代文化的冲击、中国传统文化的衰退,加速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裂变,为幼儿园教师的解放和发展提供了社会条件。同时,一些杰出的教育家将西方学前教育思想本土化,进一步发展了对幼儿教育和幼儿教师的认识,使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能够基本反映特定职业活动的道德要求。

(三)社会主义时期:从“奉献性道德”到“涵养性道德”

新中国成立前,老解放区制定的学前教育制度对幼儿园教师提出了较为具体、全面的道德规范:既无私奉献、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又温和慈爱、耐心细致、公正团结。该道德规范以革命需要为基础,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儿童的心理发展特点,为建国后制定科学的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52年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明确要求经师范学校培养的幼儿教育师资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1960年的《师范教育改革座谈会关于师范教育教学改革的初步意见(草稿)》规定,要培养出“具有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和共产主义的道德品质”的人民教师。1983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小学在职教师进修工作的意见》提出,“必须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合格的保教队伍”。以上有关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表述体现的是国家和集体利益至上的观念,强调的是幼儿园教师对社会的贡献,基本忽略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称之为“奉献性道德”。

国家教育部1996年颁审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规程》淡化了大公无私、不计回报的道德高标,凸显了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从而为幼儿园教师提供了更大的道德选择空间。国家教育部近期颁布的《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则规定:幼儿园教师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标准》秉承的是人本主义的教师观,关注的是行动者应具有健康的身心和健全的人格,并关注行动者的职业发展和专业前景,强调了职业道德的情感性、教育性。因此,我们将这种职业道德称作“涵养性道德”。

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转型,政治的变革,外来文化的引入以及幼儿教育的发展,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不再仅仅附庸于政治价值,更加关注行动者个体,从而为这个职业群体提供了更大的道德自由度。

二、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三个不同时期的社会剧变引发了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一次次重构,每个时期内的社会渐变也产生了某些微调,这些微调其实也深受重构所“规定”的方向的制约。无论是重构还是微调,都与我国近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变迁密切相关。纵观百年的历史演变,我国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总体上朝着人性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1.人性化:从文化压迫到人文关怀

从“压迫性道德”到“涵养性道德”,文化压迫渐趋淡化、人文关怀逐渐凸显。“压迫性道德”将幼儿园教师异化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工具,对其言行和思想进行全面且彻底的规训。从“启蒙性道德”到“主体性道德”的演变过程,则是逐渐把女性看作是与男性一样要承担社会责任与历史使命的社会主体的历程。从“奉献性道德”到“涵养性道德”,可看成是由片面强调幼儿园教师对社会的贡献,渐渐发展到对教师个体的全方位关怀的演变过程,即国家越来越重视幼儿园教师作为个体的利益和自我实现。

2.职业化:从“普适道德”到“规范道德”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百年演进历程中职业色彩日益浓厚,道德规范性不断提高。“压迫性道德”实质上是封建社会的女性道德,基本适用于封建社会的所有女性,所以我们称之为“普适道德”。民国初期体现的是针对所有教师的职业道德,民国后期则出现了对幼儿园教师这个特定职业群体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时期,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性体现出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正确而全面地反映了儿童教育内在的道德要求,包含了对幼教场域定群体的职业规范、职业素养、职业操守、职业技能和职业理想等的规定。并将这些规定以专业标准的方式制度化。第二,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可操作性有所增强,因此,我们称其为“规范道德”。

3.专业化:从“身份道德”到“专业道德”

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重大飞跃是从“身份道德”到“专业道德”的转换。压迫性道德”是清政府要求幼儿园教师作为封建秩序维护者和宣传者的身份赋予的;“启蒙性道德”体现了幼儿园教师作为资产阶级公民对宣传资产阶级思想应尽的责任;而“主体性道德”逐渐从幼儿教育专业的角度考虑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从“奉献性道德”到“涵养性道德”的发展,意味着“身份道德”的重要性降低,而“专业道德”的关注度提升。“涵养性道德”密切联系了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活动过程,更多地关注他们的专业需要和专业理想,以专业标准的方式制定相关制度,以期为幼儿园教师提供“专业道德”指引。

(二)建议

基于对我国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历史演进的分析,我们看到,它呈现出人性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为此,本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以期为完善相关制度、解决当前实际问题提供一定的依据。

1.重视职业道德的人文性

当前我国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制度建设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的价值取向。首先,在对该群体的伦理道德层次和个性差异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政府应制定出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不同标准,提出最高目标和最低要求,最高目标要切合社会需要,最低要求要与教师的从业资格挂钩。其次,改革人事制度,切实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水平,改变幼儿园教师身份模糊、收入偏低的生存状态;关注幼儿园教师内心世界的冲突、失衡,更多地考虑个体合理的道德选择,给他们足够的话语权,能够有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2.增强职业道德的规范性

职业道德的规范性,要体现对职业活动规律和特点的尊重。我国当前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制度建设,要确立以法为纲的实践取向。首先,可给予学前教育研究者全面参与政策制定的机会,以完善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建立以职业道德为基础的任职资格制度、考评制度和薪金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其次,详细规定幼儿园教师伦理标准,将师德标准具体化,增强职业道德规范的可操作性、可观察性、可指导性、可评价性。

3.关注职业道德的专业性

我国当前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制度建设,要确立以专业为基础的研究取向。政府应将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建立在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将教育政策研究与教育学术研究结合起来,跟上师德专业化的世界潮流。相关学术研究应以实证的方式展开,即通过广泛调查来确定我国幼儿园教师应该具有的世界观、价值观、专业态度、职业行为等,深入系统地分析幼儿园教师专业生活中遇到的矛盾与价值冲突,同时,批判地吸取国外相关的研究成果,以构建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职业道德标准,促进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专业化发展。

参考文献:

〔1〕赵莉莉.职业道德〔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36.

〔2〕〔4〕〔5〕〔7〕〔9〕〔10〕〔11〕中国学前教育史编写组.中国学前教育史资料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93,99,99,225,229,244-245,239-240.

〔3〕秦奕.幼儿园教师职业认同结构要素与关键主题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8.

〔6〕璩鑫圭,唐良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576.

〔8〕李友芝,等.中国近代现代师范教育史资料1-4〔M〕.〔出版者不详〕,1983:224.

〔12〕〔13〕〔14〕〔15〕何东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教育文献(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57,983,2069,3952.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EB/OL〕.〔2012-12-12〕.http://.

篇(10)

一、人民警察道德自律的含义

“自律”即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反思和省察。人民警察道德自律,即人民警察通过道德自我教育,对自己的道德行为、道德品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行为和思想过程。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自律对人自身的完善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人民警察道德建设中,更应注重人民警察的道德自律。首先,自律是人民警察道德存在和发展的精神基础。社会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是通过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实现的。主体履行道德准则和规范的过程,是一个知行统一的过程,自律也体现在知行两个层面上。在知这个层面上,自律就是要自觉自愿地履行道德,自愿就是指>文秘站:教育、锻炼和改造的结果,即已形成进行上述一系列活动的能力和达到的道德水平、道德境界。更为重要的是,人民警察通过道德自律,道德实践以及道德评价,达到提高道德自律的标准,进而实现道德实践。人民警察道德修养的这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它始终贯穿于人民警察道德自律的全过程。自我修养、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使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警察职业道德的要求,而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一定修养能力、自律能力,又能促进道德修养水平的提高,使道德修养更具有自觉性、自律性。实质上,我们可以从警察个体和警察整体两个角度来进一步阐述警察道德自律的重要意义。从警察个体角度来看,警察道德自律和警察道德修养是对传统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消化理解,加强警察道德修养和道德自律是形成和提高警察道德品质的必由之路。从哲学内因和外因关系上分析,警察道德品质的形成,固然需要社会的教育和环境的影响(外因),但最终的落脚点仍然要取决于警察个体的主观努力,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必须经过其自身内在的思想矛盾运动,经过自我道德修养、自我道德约束规范,才能使自己的道德品质真正地有所提高(内因);从警察整体队伍来看,警察道德修养和警察道德自律是对警察道德理想的把握,有助于对警察职业宗旨的理解,加强警察道德自律及警察道德修养是提高警察队伍战斗力的必要条件。在人民警察职业实践活动中,由于职业的需要,经常要接触社会阴暗面,同时又必须广泛与人民群众联系。这样人民警察应该是一支既高度统一又高度分散的战斗队伍。它要求整个队伍都必须步调一致,严整团结。但同时,这个队伍的成员又各自为战,各自在有计划地开展与犯罪分子的斗争以及与群众的联系。这就要求广大公安民警必须认真学习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理论,不断提高道德认识和道德觉悟,使自己在警察职业的实践活动中,能自觉地清除各种腐败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认识,提高自身的道德自律意识和行为选择能力,正确处理同志之间、姻亲之间及社群之间的道德关系和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坚定自身的正确道德观念,时时刻刻对自己的行为、语言进行反省、检查、取得新的认识,再见诸于实践。如此周而往复,不断提高,达到警察道德修养提高的境界。

二、人民警察道德自律的必要性

警察道德是调节警察行为的特殊规范。警察道德作为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具有受经济关系决定的一般本质。而从上层建筑和社会意识形态内部来考察,可以发现警察道德的特殊本质。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警察道德规范具有非强制性,它有别于政治规范、法律规范和纪律规范。在实践中,警察道德规范在对警察行为进行调节时较少地运用强制力量,而主要运用的是教育、社会舆论、内心自省和群众监督。另一方面,警察道德规范是一种自律性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警察道德是必须被警察内心认同,自愿接受,并转化为自己的情感和信念,以此来发挥调节警察行为作用的行为规范,警察道德是警察自律精神的集中体现,这一点也反映了警察道德的特殊本质。

既然警察道德规范不具备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纪律规范的强制性,不具备他律性的特性。那么,这足以证明,加强警察道德自律、加强警察道德反省、检查在警察道德建设中是极其有必要的。

总书记指出:公检法机关,担负着保卫国粗利益和人民安全的重大责任,模范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极为重要,必须认真搞好自身建设。这里的自身建设,不仅包括作为警察整体的自身建设,还包括作为警察个体的自身建设,也就是警察个体的道德自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一)加强警察道德自律是警察职业特性、警察宗旨要求的需要

从人民警察的职业性质、任务和职业纪律上看,警察道德自律贯穿始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任务、职责、义务和纪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包含着许多警察道德自律方面的内容,隐含和体现着警察道德的精神和实质。也就是说,警察道德自律具有明显的职业特性,它的自律范围只限于特定条件下的社群。也正是因为警察道德自律具有职业性的特点,警察道德自律体系的建设必然是紧紧围绕警察的职业活动来进行的。反之,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又反作用于警察道德自律体系。

从警察宗旨上讲,人民警察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忠实实践者,是人民的勤务兵。我国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的工具,其职业活动从根本上说是社会主义政治在公安方面的具体体现,警察道德及警察道德自律的内容必然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和政体的要求,它赋予了警察道德及警察道德自律更为深广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人民警察道德要求人民警察具有鲜明的无产阶级政治立场,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忠于法律、忠于人民;通过提高人民警察执法的公正性,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通过提高人民警察道德素质,增强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所有的这一切,必须通过人民警察的警察道德自律加以巩固和提高,通过不断的反省、自查、重新认识、定位固化,自觉地转化为自身的警察道德体系,努力克服各种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解决人民警察 中的极少数人公仆意识淡薄,服务意识淡化,特权思想严重,形象不佳等问题,对待群众态度“冷、硬、横、推”和侵犯群众利益问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老子天下第一的问题,不相信群众,不依靠群众,单干蛮干,不走群众路线的问题。通过提高警察道德自律意识,解决以上凡此种种类似问题,强化警察宗旨意识,才能使人民警察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自律体系逐步提高,渐入佳境。

(二)加强警察道德自律是固化警察道德规范,提高警察道德规范认知度的需要

警察道德规范与政治规范、法律规范、纪律规范不同,它是一种自律性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警察道德是必须被警察内心认同,自愿接受,并转化为自己的情感和信念,以此来发挥调节警察行为作用的行为规范,警察道德凭借警察对其达到内心自觉的作用。警察在有所行为之前,警察道德自律起着行为动机选择作用,依据道德要求,使警察选择道德行为而避免不道德的行为;在警察行为进行中,起着监督作用,强化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纠正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在警察行为之后,对行为后果和影响又起着评价作用。因此,警察道德自律有着道德预防、道德监督、道德反省的多重作用,有着固化警察道德规范,提高警察道德规范认知度的作用。

(三)加强警察道德自律是强化警察道德示范性的需要

在社会生活中,所有职业的职业道德行为都会对他人产生一定的影响,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相对而言,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的警察的职业道德示范性特征表现得更为鲜明和突出。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党和政府的一个重要的窗口,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警察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广泛地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其警察道德的示范性对群众的影响是十分广泛而重大的。人民警察通过言行举止、服务态度、执法尺度和标准、廉洁形象,向群众传递着警察道德精神和内涵。认识到警察道德具有示范性的特点,作为人民警察就应该特别重视人民警察道德建设和人民警察道德自律,通过广大人民警察自觉、模范履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全社会作出榜样,发挥人民警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警察道德自律是提高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需要

加强警察道德建设和警察道德自律意识对促进警察素质的全面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提高警察的政治、业务素质有着积极的作用。加强警察道德自律意识及警察道德自律体系的建设、完善,可以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认真贯彻执行,抵制各种小团体、小集体主义、个人主义,切实纠正当前公安机关存在的形式主义、作风不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解决少数公安机关报喜不报忧,立案不实和警令政令不畅等问题,在公安机关中倡导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作风,真正地使公安机关成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的中坚力量。

(五)加强人民警察道德自律及道德修养是新时期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政治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正处于世纪之交的伟大变革时代。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些宏伟规划对新时期的人民警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每一名人民警察都应当有着紧迫感和危机感,都应当保持着一种积极向上,勇于进取的精神,不断地加强自身的道德规范建设和修养,提高道德自律意识,与时代同步,在本职岗位上不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通过不断地学习、反省、锻炼、改造使我们的工作能力得到提高警惕,道德水平和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三、人民警察道德自律的内容和方法

人民警察道德自律必须围绕人民警察道德规范展开,必须围绕时代特色展开。因此,根据人民警察道德修养的内容,我们可以把人民警察道德自律的内容相应地概括为:道德意识自律、道德情感自律、道德意志自律、道德信念自律和道德行为习惯的自律等五个方面。

加强人民警察道德自律的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学。即学习,自觉地、理智地提高文化素质和道德认识,通过学习,将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内容和实质升华为一种必须遵守的纪律,通过自身的内心体验,排除各种错误的观念和认识,形成自己正确的思维方式、政治信念和道德律令,然后以此为指导,处理和解决各类问题,并能动性地将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从非强制性变为强制性,从自发性变为自觉性;通过学习,将自然和社会的发展规律,掌握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用之于公安工作实践,克服盲动主义,主观主义,并将规律、真理反作用于人民警察道德规范,提高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认知度和实施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2、思。即思考、内省、开展自我批评。道德自律的内容并不是一尘不变的,它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而改变,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思考、内省、开展自我批评是一个完善自我的过程。内省就是自己在内心反省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否符合人民警察道德,是否符合时展的要求。通过内省和自我批评,并结合人民警察道德规范,不断修正内心道德规范标准,达到知耻而后勇的目的。

上一篇: 网络促销策略 下一篇: 广告学前景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