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概念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29 16:54:59

序论:好文章的创作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为您推荐十篇法治社会概念范例,希望它们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阅读品质,带来更深刻的阅读感受。

法治社会概念

篇(1)

一、积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度

我局认真学习中央、国务院、市县《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综治学习刊物等有关文件,全局上下高度重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综治工作和社会发展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修订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保卫组织健全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通过主要领导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并解决综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局内部达到“三无”(无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无内部职工违法犯罪;无因内部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群体事件)。我局积极参加县综治委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并贯彻落实,加强与承包乡镇的联系,积极推进基层打防控体系建设和群防群治工作。完善工作制度。

二、加强了普法知识学习教育,加强了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做好“xx”普法及内部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我局主要领导带领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xx”普法知识和综合学习刊物,积极争创安全文明单位,努力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同时加强了机构建设,在局长总负责的基础上,由副主任科员专抓“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为把综治任务落到实处,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我局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充分做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排除。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全年国民经济计划

篇(2)

——人均GDP实现14062元,同比增长9%。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6亿元,同比增长52.7%。

——工业生产性投资完成21亿元,同比增长25%。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13.71亿元,同比增长38.5%(目标任务38%),比目标任务高0.5个百分点。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11.82亿元,同比增长17.5%,比15%的目标任务高2个百分点。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45亿元,同比增长28%,比16%的目标任务高12个百分点。

——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496元,增加560元,同比增长14%。

——符合政策生育率93.2%,高出92%的目标任务1.2个百分点。

三次产业结构由**年的20.9:50.7:28.4调整为**年度的20.6:52.5:26.9。

综上所述,全年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运行情况良好,具体表现如下:

(一)农村经济总量持续增长,新农村建设初见成效。

**年全县克服春旱和冰雹等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持续攀升等不利因素,全年农林牧渔总产值达到**亿元,实现增加值8.59亿元,增加值增速5.5%。新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户,培育农产品品牌6个,完成39个“一村一品”和3个专业乡镇发展规划,已初步建成专业村24个、专业乡镇1个。优质生猪、果蔬、家禽等六大优势农产品强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展顺利,全县启动了7个示范村和13个试点村的建设,投入资金3780万元,重点打造正华、团结、莲花三个亮点试范村。10个村被列入全省“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项目行列,为强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夯实了基础。农村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强,新建通乡公路22公里,通村公路89.5公里,治理水土10平方公里,新解决**人饮水困难,新建、维修提灌站36座,新建沼气池4060口。救灾减灾工作成效显著,在严重的旱灾情况下,水利工程保障了全县18.3万亩水稻适时保栽,为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灾年不减产不减收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工业经济提速增效,后劲增强。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总产值50亿元,同比增长62%,实现增加值13.71亿元,同比增长38.5%;完成工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21亿元,同比增长25%;用电量同比增长24%;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4.5%;新增规模企业13户,总数达到73户。

运行特点:一是效益提升。企业利润、税金普遍增长,亏损企业亏损额普遍下降,规模企业利润实现1.5亿元,增长125%,规模企业入库税金达到1.45亿元,同比增长33%,税收上千万元企业有4户(**、电力公司、**南风、**)。二是重点突出,培育和发展重点企业成效明显。产值过亿元企业14户,累计完成产值29.5亿元,占全县规模企业总量的59%,成为拉动全县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主力,其中**完成产值4.86亿元,增长378%,其产值占全县规模企业产值的9.7%。三是投资持续增长。面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资金、土地等要素制约加大的情况下,全县工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占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58.3%,其中技改投入完成8.6亿元,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全县55个工业技改项目中投资千万以上项目29个,强劲的势头为明年工业经济的良好发展奠定了基础。四是安全生产和节能降耗成效明显。全年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点用能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5%。(三)三产快速发展,城乡市场活跃。

三产增加值完成11.21亿元,增速达12.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11.82亿元,增速达17.5%。城乡消费市场活跃,71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合格,带动了农村市场。外贸出口快速发展,出口额达932万美元,同比增长307%。三产九大行业发展良好,旅游、教育、汽车、商住、文化等消费热点不断形成和扩散。城市功能不断完善,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建设竣工面积达37.1万平方米。彭湖湾、滨江路A段、**•金碧天下等一批房地产项目建设顺利,**市四大精品旅游景区之一的彭祖山开发正积极推进,旅游总收入完成4.1亿元。

(四)项目投资强力推进,对上争取资金成效显著。

**、**建材、**生物、**豆奶、**•金碧天下等一批大项目的相继开工建设,为投资快速增长注入强大动力。全县在建项目158个,县级46个重点项目投入18.03亿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第三产业、农业产业化等项目进展顺利。重点加强对**循环经济园区、**化学建材园区、**食品工业园、迪美特生物科技农药产业园区等项目的服务,促进企业做大做强。9个市级重点项目有序推进,6个市级亿元项目有5个全面开工建设,凯迪生物质能发电厂项目也即将开工建设。**年各部门共争取项目资金1.6亿元,同比增长65%,居全市前列,争取省开发银行贷款2000万元,这些项目资金的到位,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五)招商引资力度加大,效果明显。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断拓宽招商渠道,创新招商方式,突出招商重点,落实招商责任,提高招商实效,强力实施“内外联动,全民招商;突出产业,全面开花;注重质量,整体推进”的招商引资工作思路,招商引资工作再创辉煌。全县履约在建招商引资项目115个,到位资金22.87亿元,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19.2亿元的119%,其中亿元以上在建项目25个,到位资金9.9亿元。工业项目87个,实际到位资金16.9亿元,完成市下达工业项目任务13.44亿元的126%。新签约工业项目41个,协议引资116.8亿元,投资**万元到1亿元的项目5个;亿元及以上项目13个;20亿元项目3个。

(六)财政金融运行平稳,居民收入大幅增加。

全县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45亿元,同比增长28%,一般预算支出完成4.4亿元,同比增长34%,确保了全县各项重点支出。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36.99亿元,同比增长16.6%,各项贷款余额14.98亿元,同比增长8.6%。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9434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496元。

(七)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各项工作全面推进。

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长足发展。完成了城区教育医疗机构布局调整优化的规划和前期工作,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血吸虫病、狂犬病等防治工作有序推进。就业、社会保障和民政等工作不断加强。全县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830人,完成目标任务101%;全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29万人,征地拆迁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面铺开,已有6464人参加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合率高达95.8%;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全县享受城乡低保1.3万人,累计发放城乡低保金776万元;新开通有线电视村10个,在全市率先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

在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制约工业持续快速增长的因素较多。资金、土地、能源等要素趋紧,电力、成品油、天然气供应出现阶段性短缺。二是质量高、规模大、效益好的项目较少,开工率和履约率不理想。三是物价持续上涨,以食品类为主的物价水平持续攀升,影响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四是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环境容量制约因素日益突出。五是发展遗留问题仍未完全消除。

二、**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

(一)发展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贯彻执行县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点、线、面”发展方略,“靠南向北”,融入**,建设**“卫星城”。坚持以快促好,快中求好不动摇;坚持工业主导,三产互动不动摇;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不动摇;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发展不动摇。着力建设“开放**,富裕**,宜居**,和谐**”,力争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发展目标。

地区生产总值(GDP)增长13%以上,人均GDP增长1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实现70亿元,增长4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33%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2亿元,增长16.6%以上,其中工业性固定资产投入22亿元;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4.5%,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减少800吨,氨氮排放减少30吨,二氧化硫减少1600吨;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5%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7.5%以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7%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4%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2‰以内。这样安排的主要考虑是:

一、从需要看,GDP增长13%以上,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与我县“十一五”规划相衔接,有利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保持一个较快的发展速度,也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从可能看,根据07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08年实现这一发展速度是完全可能的。

二、安排全社会投资42亿元,其中工业生产性投入22亿元,符合**现阶段加快发展的实际和要求。只要我们继续强化招商引资,推动项目落地,实现这一目标是完全可能的。

上述安排体现科学合理,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有利于引导各方面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落实“点、线、面”发展战略,真正把工作重心放在夯基础、调结构、重投入、求发展上来。

(三)发展举措。

1、坚持以工业为主导,突出抓好青龙新型工业城建设。“建设工业强县,实现跨越发展”,是多年来我县孜孜以求、锲而不舍的发展目标。我们要以更加求真务实的态度,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发展工业的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和举措,紧紧围绕目标,强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形成全党抓经济,重点抓工业的浓烈氛围。一是要突出抓好青龙新型工业城建设,人力、财力、政策适度向新型工业城集中和倾斜,大力推进工业新城建设,科学完善工业新城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功能定位、主导产业,全面提升园区功能,增强园区吸附力,积极寻求园区拓展空间,以“融入**,合作新津”为重心,与新津共同打造以承接大化工等高科技项目为主的“新彭工业园”,逐步形成以“新彭工业园”为前沿对接点,以新型工业城为核心区的新的工业格局;二是要转变工业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突出化工、轻纺、机电、材料四大支柱产业,打造三大产业集群,逐步形成以废旧金属再生利用循环经济园为龙头的循环经济产业集群,以精细化工、机电、现代纺织为主的新技术产业集群,以食品为主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集群;三是要创新招商方式,既着重招商引资,更着重招商选资,增强招商引资实效。围绕**产业转移,结合**产业发展趋势,千方百计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行业前10强企业,把招商引资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2、推进旅游发展,突出抓好黄龙生态宜居城建设。抓住**市市政中心南移和发展**平原城市群的良好机遇,抓住市委、市政府整体开发三苏祠、黑龙滩、彭祖山黄金三角旅游带的契机,结合我县旅游发展现状,科学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在“对接**”上做文章,在增添措施上动脑筋,在落实行动上求突破。依托**•金碧天下项目,充分利用牧马山、黄龙溪良好的生态优势和交通、区位优势,建设黄龙生态宜居城,带动黄龙片区旅游三产快速发展。加快彭祖山综合开发,抓好彭祖山长寿养生主题度假区等旅游项目招商工作,把彭祖山打造成为**旅游文化的重要版块。大力发展高档农家乐,生态观光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青龙柏杨湖生态开发步伐,全方位、高品质推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

3、推进城市发展,突出抓好县城中心商贸区建设。县中心城区包括南、北新区以及两江汇合处,根据城市性质定位为“**市圈内的卫星城市,以长寿文化为特色的滨江园林城市”,可联片开发,一体打造县城中心商业区,在开发中突出“滨江”、“园林”、“山水”和“长寿文化”特色。在推进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一是抓好规划修编,科学定位。二是完善基础设施,完善以联接**为主的交通路网规划,抓好岷江二桥建设,打通融入**的快速通道。启动县医院、中医院、一中和看守所、消防站等的建设,抓好污水处理厂的投运工作。三是抓好城市重点区域建设,县中心城区及灵石片区,重点抓好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优化人居环境,北部新区重点打造科教中心、信息咨询、后勤培训基地,支持**大学锦江学院二期建设。

4、积极开展统筹城乡试点工作,加快统筹步伐,加速农村发展。借鉴**市统筹城乡工作先进经验,努力探索符合我县统筹城乡试点工作的新路子,吃透、用够、用活国家统筹城乡试点县的政策,要紧紧围绕土地整理、土地流转方式、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新农村建设等做文章、做好文章。一是要做好统筹城乡发展规划,完成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城镇居民安置小区和农村新型社区、聚居点规划编制等工作;二是抓好城乡产业发展工作,坚持以工业化带动农业产业化,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扶持发展农业专合组织,探索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土地向工业、农业、三产流转试点工作;三是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形成“四纵连一横、一环绕**”的公路交通主骨架网络,全年完成通乡公路16公里,通村公路40公里,逐步形成便捷的城乡交通网络。

5、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体制和机制,按照全国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要求及市政府《关于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执行对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强节能减排的源头控制,把能耗和环境评价作为新开工项目审核的前置条件,强化工业、城市、农村污染源整治,优先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能耗、低污染环保型产业,促进可持续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

6、繁荣社会事业,推进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在全力抓经济工作的同时,我们要把社会事业的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努力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一是巩固提高教育“两基”实施水平,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二是广泛开展科普活动,倡导科学精神、科学方法、科学态度;三是繁荣和管理并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以迎奥运为契机,大力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四是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体系,创建**省中医先进县;五是加强计生工作,确保符合生育率达91%,认真落实计生奖励政策。

7、着力解决民生民本问题。全面推进“民生工程”,着力解决好群众普遍关心的医疗、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问题,认真处理好涉及群众利益的事件,妥善处置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社会保障和后续就业扶持工作、企事业单位改制遗留等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各位代表,**年各项目标任务是根据市上下达,结合**实际,体现加快融入**,加速“三城”建设,加强城乡统筹的原则制定的,要实现这一目标任务,需要付出更加艰辛的努力,但我们深信,在县委、县政府坚强的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协的监督和大力支持下,全县人民众志成诚,振奋精神,迎难而上,不断破解发展难题,各项目标任务完全也一定能够实现!

附件:1、**县**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表(草案)

2、**县**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主要指标(建议)

篇(3)

省政法委就如何在全省政法系统开展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于4月21日上午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我院党组于当日下午召开了党组会议。会上,党组成员认真学习领会省政法委书记杨焕宁同志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讲话精神,检察长赵卓域同志结合宁安检察院目前工作情况提出了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要做到“三个要求”、“六个结合”“八个理念”、“四个重点”。“三个要求”,即:一是要求全体党组成员在学习领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开拓新思路,制定新措施,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新成效;二是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尤其是将绩效动态考评机制与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用绩效动态考评工作促进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三是要求根据会议精神,制定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工作方案,在制定方案中,要确定出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及具体安排。“六个结合”,即:与当前开展的学习“十杰”法官金桂兰活动结合起来;与上级院开展的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结合起来;与当前开展的“荣辱观”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上级院开展的深入学习“”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与当前的检察工作有效结合起来。树立“八个理念”,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本位的理念;牢固树立司法高效的理念;牢固树立公开透明的理念;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理念;牢固树立司法文明的理念。抓住“四个重点”,即:通过开展教育活动端正执法思想;通过理清关系增强执法意识;通过完善机制提高执法素质;通过严格制度落实执法责任。会议决定成立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检察长赵卓域担任,副组长由副检察长孔宪柱担任,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科负责。版权所有

二、深刻反思,结合“2、23”事件整改,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实效性

2006年2月23日,宁安检察院发生了被调查人人身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我院干警痛定思痛,深刻反思,吸取教训,迅速采取一系列坚实措施。

面对惨痛的事故,院里的每名干警、各层领导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班子成员带领全院干警首先从自身入手,深刻剖析,通过剖析,认为事故的发生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队伍综合素质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办案经验不足;二是日常安全教育不够,缺乏办案安全意识,麻痹大意;三是办案安全制度虽比较健全,但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四是执法规范化意识不强。

我们感到,事故的发生,根本问题在于麻痹大意,安全意识不强,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突破案件上,忽视了办案安全这一细节。为此,我们牢牢抓住思想意识这一根本,加强办案安全教育。3月份北京汪中求细节管理公司来牡讲课,主题是《细节决定成败》,院里拿出近万元为十几名中层领导买票听课,使大家明白了办案细节在办案工作中的重要性。在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的同时,又在短时间内迅速采取了一系列钢性措施。一是自侦部门办案无论是在初查阶段还是侦查阶段都必须在办案工作区进行询问或讯问。二是坚决执行“三级领导办案安全负责制”,科员与科长、科长与主管检察长、主管检察长与检察长分别签定《办案安全责任状》,按照《责任状》的内容要求,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全面加强办案安全监督,谁出了问题谁负责,主管领导负连带负责,真正落实办案安全责任追究制。三是对已有的办案安全制度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作了更正,对有漏洞的地方作了完善,用切实可行的规定增加了办案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四是把办案安全工作纳入全院绩效动态考评管理制度,在原有的绩效动态考核项目内容中,又硬化了办案安全的奖惩措施,使办案安全与干警的切身利益密切挂钩,确保办案安全工作每天都能通过网上绩效管理的形式显现出来,用动态管理的方式保证了办案安全制度的实效性。五是按照省院《检务督察工作规定》,强化纪检部门对自侦案件办案安全的检务督察,要求自侦部门办理每一起自侦案件在初查阶段就必须提出安全预案,并按要求时限及时提交纪检部门,纪检部门在审查通过后,才能开始办案工作,纪检部门对办案安全监督关口的前移为办案安全筑起了一道坚固的防线。

三、规范行为,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规范性

任何事物都是由无数个“细节”组成的,成大事必须从细节入手,抓住细节是明智之举,住重细节是一种完善执法的态度。常务副检察长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实用主义的角度,编著了15万字的《检察机关直接授理案件立案、侦查工作细节》行为规范,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关键环节立案和侦查环节的细节进行了探讨,以图保证执法规范化。

细节规范主要有三个部分:

篇(4)

法治思想诞生于几千年前的欧洲,发源于古希腊的深刻思辨,成长于古罗马的优秀实践,蛰伏于中世纪的神权统治,成熟于启蒙运动和文艺复兴,它为西方文明的繁荣打下思想与制度的基础。但是在中国,法治到底是什么样的,包含了什么,应当居于何种地位,一直是法学和政治领域的争议热点。

一、法治的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

法治的形式定义,顾名思义,就是依法之治,rule by law,这种语境下的“法治”和“法”并不带有价值倾向,只是为了一个特定目标而实行的一种治国与社会管理方式,因此,形式定义的“法治”与“法”是手段而非目的,更绝对谈不上信仰。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追求“公平正义”。实质的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溯及既往”,更要求公权力以不妨碍私权利的合法行使为界限。可以说实质法治是以对私权利的保护为理论出发点和思想核心的,但是实质法治的实现必须以形式法治为基础和制度保证,否则制定再优秀的良法也只是一种空想。

二、法治理念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一)法治理念的含义

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是某一领域的世界观。将理念引入法治思想中,产生的法治理念是对法律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整体的理性认知、把握和建构,因此法治理念是法治思想的有序化、整体化、概念化的表现,是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石。

(二)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法治理念覆盖的范围很广,但是一个成熟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体系性,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精神内涵与核心就构成了法治理念的逻辑体系与主体架构,从而使得法治理念具有了体系性,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演进和内容自洽。

1、 公平正义理念——法治理念的最高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理念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理念之一,具有普世性。但是在法治领域里,公平正义是最高的价值追求。将公平正义理念确定为法治理念中的最高理念是因为,公平正义理念对于法治理念范围中的各种理念具有统摄性。

2、 人权保障理念——法治理念的逻辑起点

法治思想中的“平等”、“法治”、“自由”、“保护权利”等等,甚至包括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追求,无一例外都是以保护人权为逻辑出发点,因此可以说保障人权是判断法律是否良法的首要标准。

3、 法律权威理念——法治理念的核心

法律权威作为理念强调的是树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效力的思想意识,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整个法律体系为根本的最高评价依据的思想观念,形成全体公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和信仰法律的理念。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具有至上、至圣、至信、至贵的权威。

4、 权力制约理念——法治理念的精髓

“法治期待于公民与官员都是对法律绝对忠诚。”事实上,法治肇始于法律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权力制约理念体现在法治思想的很多方面,可以说失去了权力制约理念,人权保护理念与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都会成为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价值的政治口号,而法治也会随之丧失其原本的精神内核甚至沦为一种工具。

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现实性与必然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其现实性与必然性体现在:

首先,法治进程以及立法、司法活动要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些现实问题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成为了“服务大局”。

其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国家性质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就是“党的领导”和“执法为民”。

最后,“依法治国”的理念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公平正义”也符合中国社会的价值观与道德标准,有利于缓和日趋尖锐的矛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缺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指导中国未来法治化进程的观念与思路,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是当今我国官方、民众等等各方在法治问题上形成的共同信念、期盼、理解或者看法。但是概括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句话”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概念被定型化、被僵化了。

篇(5)

一、法治的含义

(一)西方法治的含义

对于法治的界定,西方学者众说纷纭,无论从亚里士多德的“二分论”还是洛克的注重分权的分权理论、孟德斯鸠的重视制衡的分权理论、潘恩的对人权高度重视、杰斐逊的制度设计的重要性等,都说明了不同时代对法治的理解必然不同。法治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其自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是随着社会问题的出现和变化而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法治是一个多元的概念,不同时代有着不同的范围,即时同一时代也因地区的不同呈现不同的概念,不能用统一的概念来界定。

(二)中国法治的概念

首先,要关注法治的普适性成分,即法治的共性,法治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供给,其核心就是为了人们利益的增进,法治作为一套制度设计,为了实现其核心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方式方法来实现,从西方法治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要实现法治就要从控权和维权两方面着手。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准,就是要在这个国家在控权和维权两方面的制度设计与成果。

其次,要探讨当代中国法治的具体情境,即法治在当代中国社会得以生长的现实基础。当代中国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制度变革,无疑是当代中国社会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所引发的,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应理解为:

(1)法治术语治国方略的范畴。在这个层面上,法治与认知是对立的,其界限是: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2)法治是民主的治国方略,这是法治质的规定性。民主理论关注的是私人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作为民主的治国方略,法治的功能在于控制公权、维护私权。法治的主体是人民或是公民,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掌握的公权力,法治的重点是依法治吏,而不是依法治民,法治绝不是统治者治理被统治者的工具。

(3)把法治理解为民主的治国方略,凸显了制度设计的重要性。法治作为治国方略非政治口号,重要的是把法治制度化。法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把宏大的原则具体化、现实化,把法治定位与民主的治国方略,有利于摆脱对法治实质价值的过多纠缠,把关注点转移到制度设计上来,这样才能避免制度虚位的出现,才能避免法治问题上“大而无当”的空谈。

二、法治成本的界定

(一)法治成本的概念

成本本身是一个经济学的范畴,是指“为获得一定利益而付出的代价”,通过对不同控制模式的治理成本间的比较来选择最佳的控制模式及其组合,以达到控制成本的最小化和控制绩效的最大化。

(二)法治成本的种类

1.法治的政治成本。法治的政治内涵较为丰富,既包括法律制度的设计成本、法治的运作成本、法律制度的维护成本,也包括法律在调整不同利益群体矛盾和冲突的成本。政治成本往往具有一个个长期的积累过程,一次法治的不公平不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但是这其中也是有成本的,如果失误屡屡发生或者是通过法治不能纠正,那么法治的为新和形象就会在此过程中悄然发生变化,最后累计起来就会变成危机,这种危机具有破坏性,甚至导致整个法治大厦的崩塌。

2.法治的意识形态成本。所谓意识形态成本是指社会执政者为了使自己的价值观念、道德准则、信仰信念等成为统治地位意识形态而付出的代价,以及为意识形态与时具进、开拓创新、丰富发展而不断付出物质和精神代价。法治作为一种最优的治国方略,就必须是一种社会的首要的意识形态,也只有其是首要的意识形态才能成为一种最优的治国方略。

3.法治的信息成本。法治的信息成本包括法治的信息传递成本和信心控制成本,前者指的是法治的意图在各级执法组织传递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信息在组织结构中的传递经过不同的节点与不同的层次会发生不同程度的衰变、弱化,复杂的组织机构会导致信息弱化程度加速、成本增加。如果信息传递成本过高,则意味着效率低下,信息的控制成本是进行信息反馈而产生的成本,信息反馈是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反馈途径与组织管理层之间的障碍条件越少,所产生的费用就越少。

4.法治的时间成本。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产生、发展都必然会付出一定的时间。时间具有一维性,法治的推行必然是一维性的,任何一种法律从颁布到实施都是时间的结果,这也充分说明了法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时间就是效率,把握好时间成本,才能提高法治效率。

5.法治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又称择一成本,指的是在事物发展过程,选取一个利益而放弃另一个利益所付出的代价或丧失的潜在利益。

三、法治浪漫主义

(一)法治浪漫主义的概述

法治浪漫主义是激情的产物,法治浪漫主义就是对法治的不且实际的非理性的奢望。主要表现为:

1.法律万能论。把法律看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旦社会有什么弊端,就想到用法律把它规范起来。

2.法律无代价。只看到法治的优势和能带来的预期利益,看不到法治的弊端和实行法治必须付出的代价。和其他事物一样,法治也是一并双刃剑,是利弊共存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行法治也需要一定的代价,甚至是昂贵的代价。

3.法律激进论。认为既然确立了法治的目标,就应该大刀阔斧地干起来,通过激烈的社会变革实现法治,认为法治是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而一蹴而就的。

(二)法治浪漫主义产生的根源

1.是出于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迫切心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农民负担过重,农村社会发展迟缓、下岗工人形成城市贫民阶层、生态环境恶化等这些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尽快解决这些文的的迫切心情使得人们把希望全部寄托在法治上,希望法治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

2.对法治的理论认识不足。认为法治产生是由于政府的权威,法治的目的也是维护政府的权威。认为政府是法治的主要推行者,长期主体意识的缺失,使得人们对法治的认识比较肤浅,所以在法治初期阶段,人们大谈法治所带来的好处,很少谈论法治的弊端,这就很容易产生的法治的崇拜,这也就必然产生了法治浪漫主义。

3.是人们思维习惯所造成。法治浪漫主义为人类提出了奋斗的目标,为实践提供指引,使得人们陷空想完美的境地,也是由于中国的悠久的历史的影响。

四、法治浪漫主义的消除

1.对法治功能的正确认识。首先,法律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不是全部行为,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企图把人们的一切行为都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最终只能碰壁,法律是因行为的存在而存在。其次,要认识到法律不可能对人们的千差万别的行为作出详尽的规定,任何社会的法律都不可能面面俱到,把一切行为纳入其中,立法者认识能力和立法水平相对有限,导致立法会出现真空和漏洞,再次,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人们之间的一切法律冲突实质上都是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在两种利益冲突之间,法律不可能两全齐美,只能保护一种利益,只能就利益按照立法的价值进行选择。

2.树立法治成本主义观念。法治作为一直治国方略,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无论是制定、实施、遵守都是有成本,不是无价的。

(1)减少法治的政治成本――立法成本的减少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应该适当的引入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的功能有:

第一,公民的政治参与为公民表达自己的要求、愿望和利益提供了有效地途径。第二,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政治过程的健康运作,在政治过程方面,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策的合法性,纠正决策的失误,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公民对政策的支持或意见反馈有助于政策的顺利执行以及对存在问题的修正,在人事过程方面可以保证政治精英和政府公职人员的产生以及随后的行为沿着民意的方向运作,保证政治体系具有吐故纳新的代谢功能,为政治权力的运作补充能量。第三,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治发展的稳步推进。这样就可以避免制定的法律没有实施的社会基础。

其次,注重立法者的素质。人大代表不只是荣誉,要能够胜任立法工作要求。避免制定出来的法律质量不高,造成立法效率低下。

再次,保护立法与实施协调与经济发展协调。法律之间需要协调下一层次的法 ,不得与上一层次的法相抵触,保持法制的统一。

(2)减少法治的意识成本――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治的社会思想基础,在法治成本中要考虑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付出。严格的依法办事或依法治理为法治的实现所必需,并不等于或并不必然地导致法治,只有依法办事或依法治理根植于法治价值目标的理性土壤之中,统摄于法治理念之下,法治才能得以完整的实现。作为法治的社会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的公民法律意识,不仅内含着对法律权威的认同、崇尚和信仰,更充满着对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目标的尊重和渴望。

(3)减少法治的时间成本――增加法治实施的协作性

虽然时间是一维性,时间的容量是可以改变,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应降低工作的反复性,提高单位时间的利用率,提高完成任务的协作性,协作性是合理利用时间的一种重要方式,应把各种关系紧密的法治目标按照程序链接起来,形成顺畅的任务实施流程,提高效率,增进各个执法环节的合作。把法治成本纳入执法考核中。

3.加强制度建设。制度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的特征,体制和机制缺乏科学性,会妨碍成本投入决策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制定制度时就要充分考虑其成本,在执行制度的同时就要严格按照制度予以执行,防止制度的软性。要建立好关于法治的评估和考核制度,使得成本与效率成为考察法治水平的标准,使得法治的效率得到提高,这样也能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法治成本高效率低程度给予改正。

参考文献

[1][英]约瑟夫・拉兹.《法治及其德性》.郑强译.载夏勇编:《公法》(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

[2]丁以升.《法治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

篇(6)

东西方的学者都曾对法治的概念进行过定义,但是各国学者进行定义的出发角度却是各异的,因此也产生了各异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学者对法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治是国家或政府必须服从的某些原则。

2法治是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权力。

3法治是一种社会普遍存在法的观念。

4法治是通过普遍的规则约束政府行为,维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

5法治是实施规范的原则、和制度的总体。

从以上几种较为普遍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西方学者也并未直接给予法治以某种定义,只是就其某方面或者说是最为根本的一个方面给予说明和定义而已。其实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上,直接定义法治的并不多见。因为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一个流动的概念,并不是僵化不变的。所以,客观上来讲,对其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况且,各国政治发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语境下的法治概念。

尽管我们无法对法治定义一个精准而通用的概念,但法治本身所蕴涵的一些根本的性质和价值追求,对于全人类来说是一样的。

二、法治的发展历程

在西方,“法治”这一术语最早由古希腊雅典“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提出。柏拉图在晚年意识到法律的作用明确提出了法治国的方案,他说,每一个城邦都应该有法律的支配,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毁灭;然而,我们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柏拉图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在认真思考“由最好的一个人和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有利”这个之后,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先于一人之治”,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的内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释。以至于后来西方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西方学者对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亚里士多德这一解释的影响。直到今天,人们在探讨法治的含义的时候,仍然将“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良法”作为法治的应有之义。

在古代,几乎与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义的同一时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但法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中国当时儒家的“礼治”、“德治”而提出,并没有将其视为“法治”。

在美国,潘恩、杰弗逊将法治理论在治国实践中加以运用,并坚定的宣布:在专制国家中国王是法律,在自由和民主国家中法律应是国王,国家权力源于宪法,而宪法来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约。

从法治的发展历史来看,法治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是人类文明和法理念的发展历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随着人类对自身关怀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断增强,于是法治的概念产生并得到较好的发展土壤。但是,在亚里士多德以及以后的时代里,人们对于法治的认识,更多的仍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视为统治者实施更好统治的工具,人们对法的遵守更多的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即慑于法的威力而被动的遵守法律,以达到法治的效果。而中国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国”的方略更是一种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国学者在吸收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含义的同时,也开始探询法治更为根本的东西,也即法治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如今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实行法治是必然的趋势。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达到较深的水平。从文艺复兴对人的本质、尊严、个性、自由的发现和肯定,从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口号以来,人们不再束缚于君主的强权政治与特权之下。这种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

在法治内涵及构造的探索道路上,同时也是进行着对法治的价值追求的探索。

(一)法律至上——法治的表象价值

在讨论法治的内涵及构造的时候,法律至上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法治构成要素。其实这种法治的表现形式也是其表象价值。应该说,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时代以来人类一直致力追求的状态。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从西方学者对法治的不同定义来看,其共同点即是法律需获得至上的地位,而这种地位的最根本表现即是政府和统治者服从于法律。

1从法律获得普遍服从的角度来讲,法律至上应该是两个方面的。

一个方面是统治者服从法律,在如今的国家形态下,即政府及管理者服从法律;另一个方面则是人民服从法律。应该说,第二个方面的服从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虽然违法现象不能杜绝,但国家形态发展至今也已经有了较为健全的纠正机制。而人们关心的是政府权力受到制约。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的发展水平还离不开人的治理,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便是这个道理,即使是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由法律来统治,但也不得不承认的人的作用。因此所谓将“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时,对立的也仅仅是在“法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制约,而“人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无限膨胀,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以至于法律至上只是至上于人民而至下于统治者,不成为真正的法律至上。因此,人们更为关心的是政府及管理者服从法律。如果没有政府及管理者对法律的服从,而这种法律也不能称其为是至上的法律。

2从法律至上的语境来讲,法律至上应首先是有一个价值判断。

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笔者是坚持“恶法非法”论。因此,在笔者看来,所谓法律至上也必须是良法至上,也即推崇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因为,法律至上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而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在有的学者看来,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会发展的过程。因此,法律不能违背客观规律。而法律至上不仅是法律制定的问题也是法律运行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应真实反映客观规律,而在法律运行的时候,法律规范应高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所谓法律至上的价值判断,就笔者看来,其实也就是一个判断恶法与良法的过程。譬如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在希特勒的统治下也有法律,但是希特勒的法律以及为执行法律而设置的党卫军、盖世太保等机构都是为了实施其种族灭绝政策的。而种族灭绝本身就是违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这种法律以及实施法律的机构不可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因此在那样的国家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即使该国中所有政府机构以及官员都是严格遵循法律而行为的。当这种法律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人类发展客观规律的时候也就不称其为法,对其的遵守也不能说是“法治”。从这样一个例子来看,法律至上确实更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3至上的最重要保证——法律高于权力。

法律本身也是一个性的概念,在人类尚存的时候,社会的稳定,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都离不开法律,而法律不是自行发挥作用的,需要一定的机构来执行,因此完全抛开“人”的作用而谈法治也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所以在努力向“法治”国挺进的时候,人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而这里所谓的“人”,并非指人民,而是一国的统治机构。统治机构既是制定法律的权威也是执行法律的权威,因此在法治国中,统治机构的权力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法律应该是最高权威,而不是统治机构。具体讲来,即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行政权力不能超越法律而干涉人民的生活。更直接的说法便是法律应高于权力。统治机构代表着权力,虽然法律经由这种权力而产生并具有强制力,但是这种权力在赋予法律以强制力以后也应该服从于这种法律的强制力,否则,法律的强制力便是不完整的,也谈不上进行法治。法律高于权力是法治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律至上的重要保障。法治只能以民主制度为基础,是对由国家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的否定。它的运作绝不可能采取传统的单向运行模式,即由政府或国家官员立法并实行从上而下对一般大众的单纯管理、执法和适用法律的模式,而必须采用从一般大众到政府以及从政府到一般大众的不断的立法、规范、监督、反馈和修正的“良性双向运行模式”。

(二)人文关怀——法治的本质价值

以上所述法律至上只是法治的表象价值,而法治的最根本的价值应该是人文关怀,即对人类本身的关怀。法律的出现本身即是为了人类社会的有序,并不是为了阻碍其发展,因此,法律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以人为本的。而人文关怀中最核心的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关怀的直接表象,并且从文艺复兴开始,人文精神便占据着各国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

1人文精神的涵义。

有学者将人文精神的要点概括为:(1)重视终极追求,执着探求超越现实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2)高扬人的价值,否定神和神学对人的束缚。(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实现,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对禁欲主义的同时,亦反对人性在物欲中湮没。(4)谋求个性的解放,建立人际间的自由、平等关系,实现自身的价值,反对宗法等级关系及与其相应的意识形态束缚。(5)坚持理性,反对迷信、盲从和认识领域的强制服从。

2法治与人文关怀。

如果说从中世纪之神化世界到近现代的人化世界是人类历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伟大转折的话,那么,法律从神的奴仆转化为人类精神的象征则是这一伟大转折的直接后果。根据早期法思想来理解法的话,法即代表着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从文艺复兴到资产阶级革命再到现今的以人为本,人类对自身的关怀不断增加,而这种关怀更是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中。从根本上来讲,法律始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终极的目标与关怀。

人类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义、权利,都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从而赋予了宪法以最高的权威,因为宪法是这些人类基本权利的载体。可见人类其实是用法律来实现对自己的终极关怀的。我们不能把法律理解为完全工具性的东西,在实现人类自身价值的目标上,它也是工具性的,但是就其本身所体现的人类价值来说,它应该是价值性的。因此,要求法律至上的价值追求其实也是法治的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的趋向。在法学剥去神学的外衣后,法律所体现的便是保障一个个个体的自由与权利,即使在设定义务的时候也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法律至上其实也就成为本质上的人的至上。因此,法律规则的至上绝不是宣扬一种冷冰冰的规则理性,而是高扬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权精神和人文精神。

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在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动因中,虽然因素占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是为了使人自身得到更大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也好,无产阶级革命也好,资产阶级宣扬的或者无产阶级宣扬的理论,统统都是为了人的发展,为了解放人类自身,为了使人类远离于束缚之外。当然这种远离并非绝对的没有任何约束。所谓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是为了以一种社会公认的契约赋予人们以更大自由和行使权利的空间。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但也从另外一个方面深刻反映了人类追求永恒的正义以及用法律这样一种形式固定住自身权利的过程。规则是人类理性的要求,而规则所反映的内容则是人类自身人文精神的映照。

篇(7)

一、法治与刑罚

法治这一概念,可以说是舶来品,因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而只有刑罚、刑律概念。“法治”一词,在英文中与之对应的是这样一些词:rule of law, rule by law, 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可分别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治理”。由此,结合我们的理解,法治应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我们知道,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要来源于西方法律文化(当然,其精神和传统可上溯至古希腊、罗马)根据西方法学家和一些权威工具书对法治一词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法治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点:(1)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2)法治与紧密相连,没有即没有法治;(3)法治的核心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并且它本身也要为法律所支配;(4)法治的最基本原则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法治既是一种治国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又是一套价值系统,目标是建立理想的社会生活方式。由此可见,西方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尤其是法治与民主政治的缘生关系;法治与,法治与国家的互相联系,又相互制约关系,以及“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无不体现了西方文化的精神特质。

对比中国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到清朝灭亡,两千余年的历史),从未有过严格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即是刑罚的代称,这可以说是中国法律传统的核心,无论在制度抑或观念,法家抑或儒家,都是如此。就这个意义上而言,要说中国古代有法治的话,那也只是“刑治”。然而,由于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受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总是强调道德教化(即礼乐教化)相对于法的优位性,这便造成一个后果,即法在中国古代社会完全没有形式的独立性、合理性可言,其总是从属于道德的,可以说道德是刑罚的目的和根据,刑罚全然成为推行道德的工具。这样,道德便完全凌驾于法之上,法被彻底的异化了,其只不过是道德的附庸,毫无任何形式的合理性、独立性可言。事实上,中国这一文化传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直到今天,我们仍能时而不时的在人们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观点主张中,发现这一影响的存在,如人们对于“法治”和“法制”这两者的界限模糊不清,总以为法制就是法治,而完全忽略了法治这一概念背后所包含的深层文化底蕴,即西方的民主政治传统和“法律至上原则”等背景,这显然是受中国古代人们对法的认识的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

二、德治的异化

德治与法治相应,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简单的说即是以德治国,或说道德的统治即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德治的核心是德即道德,道德的根本特性是内在性即本己性、自律性,其首要条件是意志自由,他以应该的方式向人们发出道德指令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自孔子始(甚至可追溯到“三代”,这在《尚书》中可得到证明,当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统治者德行的重要性),儒家思想在理想层面上始终以德治为目标,西方哲人自柏拉图始,也有对德治向往的思想,如其在《理想国》中所揭示的那样。但德治思想很快在现实中陷入了困境。在西方,我们可以发现,人们对此问题自觉和反省得比较早。由于有与中国迥异的人性论传统(即原罪说,性恶论),西方的哲人们更容易正视德治陷入困境的现实,进而能够给出更现实、更有效的解决方案。柏拉图最终放弃《理想国》的德治理想而转求于法律和秩序(见其《法律篇》的相关思想)便是很好的证明。事实上,柏拉图以后,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国”是人类最理想的国家这一思想便成为西方的传统。然而在中国,我们将发现完全不同的情况。为了搞清问题,我们有必要简要考察一下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现实化过程。下面,就让我们从儒家的鼻祖,孔老夫子开始,看儒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情况究竟如何。

孔子可谓生不逢时,其成长活动的时间,主要在春秋末期。此时正是多事之秋:王室衰微,礼崩乐坏,诸侯争霸,民不聊生。孔子怀着崇高的文化、历史的使命感,毅然挺身而出,创立了儒学,而此学说之中核即是“仁学”(即仁政、德治)。何谓“仁学”?简单的说(当然不是很恰当)即是将外在的道德律令、规范拉回到人的内心,使之成为人的内在心理欲求:“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这实质上即是要挺立人的道德主体性、自律性、自觉性,而这一思想运用到政治上,即是要求统治者行仁政、德治。关于仁政思想,其明确提出且有系统阐述者当为孟子。众所周知,孟子是继孔子之后,儒家的又一座高峰。孟子除了仁政、王道思想外,另一更重要的贡献其实在其性善论思想(即关于“四端之心”的学说,参见《孟子》一书)的提出,这实际上为儒家德治思想奠定了深层的哲理基础。然而,无论是孔子,抑或是孟子,尽管其关于仁政、德治的思想在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但在当时(即春秋战国之际)却是边缘化的学说,其最终未能竞争过法家。这一点,可从秦帝国的建立得到证明。事实上,尽管自汉武帝以来,儒家被定于一尊,似乎其德治理想的现实化已经看到了黎明的曙光。然而,中国两千多年的铁的历史事实却告诉我们,所谓的“德治”,终究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罢了。因为所谓的内圣外王,亦即“圣王”理想,总是被“王圣”的残酷现实所打破:德治蜕变为人治,甚而是刑治;以德治国异化为以理杀人……“儒表法里”的面具已经戴了两千余年。归根到底,儒家的德治理想之所以无法落实,除了现实层面的原因,即中国古代的宗法社会结构,自然经济基础,以及君主专制制度等等,这些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还有另外一个层面的原因,即“德治”理论自身的悖论问题。我们知道,道德在本质上是自律的、内在的、本己的,因此也具有自由、多元以及非强制性等特点;然而问题是,一旦我们讲德治,即以道德来进行政治统治,那就意味着以某种方式形成或确立一统化的道德模式,并以某种力量强制推行,这样一种道德的模式化、强制性便完全背离了道德的本性。由此可见,在道德与德治之间,本来即存在一悖论,而我们不讲德治则已,只要讲了,我们就必然会陷入这一悖论中。

通过上面的考察,我们不难做出这样的结论,即在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模式,德治只是一种理想,现实中为法治所代替是必然的。这样,我们便进到了下一论题,即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之重新定位的问题。

三、法治与德治关系的重新定位

如前所述,我们所理解的法治,是现代意义上的,源于西方民主政治传统的法治,其区别于“法制”,亦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刑罚”或“刑律”。法治的构成有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所谓法的普遍性,在现代社会主要指人们平等一致地遵守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实质上体现的是法律至上原则;而所谓法的优良性是指被遵守的法律含有民主、公平、自由、人权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体现的即是法的正义性。这两者可以说既是法治的优越之处,同时又使法治(法律)与道德的融通成为了可能。首先,法治的优长在于其有普遍性,即法律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和遵守,而这种普遍性之基础又在于法律本身具有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所谓法治的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实际上意指法律程序在形式上是公开、参与、客观、一致和平等的,而公平本身即是一种正当性。可以说,正是这种形式的正当性、合理性,使得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可被理解、把握性,可预期性,因此最终能保证其普遍性。其次,法的优良性(即正义性),也就是说法律不是与道德截然对立的,就如中国古代的刑罚只具惩治意义那样,而是本身即是对一定的道德价值,诸如民主、自由、人权、公平等的体现和保障。就此意义而言,法和道德拥有共同的价值,即尊重人,尊重人的自由和选择,把人作为最高目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到法治、法律兼容道德的可能性(当然,这里也应有一个限度的问题,否则便消弭了道德与法治、法律的根本界限:法治通过借助法律程序和形式而体现和保障的道德价值,只能是某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这主要表现为法律化的社会公德,以此保障人们最基本的权利、自由;而道德本身的价值追求是无上限的)。

然而,尽管我们说法治可以兼容道德,但并不意味着道德可以上升为治国之方略,并且由此而把德治与法治在治国的层面相提并论。我们通过上文对中西历史实践的考察,已经得出了如下结论:德治本身不可能现实化,其只可能,并且永远只能是理想;此外,德治概念本身就蕴含着悖论。因此,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法治社会逐渐成为主流的大背景下,再讲什么“德治”、“以德治国”,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在我们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同时,再提其他的“治式”很容易引起误会。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绝对是不能同时有两种主导的治国方略的。我们可以强调道德对法律的补益作用,但道德教化本身是等同,甚至上升为德治的。

总而言之,我们的主张只有一个: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应是主流的社会控制模式,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育人,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才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 12.

[2]孔子.论语.

[3]孟子.孟子.

篇(8)

伴随法治中国理念在社会的普及与法治建设的推进,当前在法理学领域的研究问题也愈发突出。法治中国建设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延伸与实践,是法治与社会发展的结合统一,它包含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方面的三位一体,同时推进建设,已俨然成为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现在国家、社会与人民对法治中国的关注已越发增多与高涨,法学理论与法治建设的发展也在蓬勃进行中,但随之而来的法理学问题也在突显。过去法理学研究对法治中国领域注重诠释法理概念,对其系统与实践问题的思想认识与准备不充分,尚缺乏针对性、具体地探究,让实践超越理念走在前面。

一、当前法治中国建设中法理学研究的局限与困境

(一)法理学研究过分注重在中国的适应性,使法律缺乏权威

过去数十年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借鉴与引进了海量的西方法理学概念与内容,传统的法理学探究一直注重对所引进的理念进行中国化改造上,对法学舶来品的适应性研究占据了主导地位,而真正法治所需的教义法学却缺乏应有的重视。需要指出的是因中国法学发展起步晚的原因,对外来理论进行适应中国的研究本无法避免,是短期内法理学发展的一大必要方式。但形式逻辑的教义学的思考探究过少,人们研究法律是出于适应社会需要进行,法学被统一在社会现实之下,其自身的权威性难以树立。缘由在于以法理中国化为代表的法学研究长期实行,忽视法治下法律的思考,片面的对立统一论盛行,将法律视为服务社会发展需要的工具。

(二)立法中心主义的观念限制法理学的发展

如前文所言,法律适应社会的倾向之所以突出,除了引进研究西方法理学问的前提基础外,法理学研究中的立法中心主义也是其重要催生因素之一。立法中心主义指法律人把法律的制定与认可是以有立法者为依据,无论司法者还是立法者,都把维护立法作为自身的任务,人人将自己视为“立法者”。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问题会自然产生对其维护规范的观念,把现有法律解决社会政治问题当作首要任务,法律为社会政治所服务,其法治权威与法律思考反而成为次要。法理学研究变为围绕政治理念的规范法学,对法治建设毫无裨益。

二、法治中国建设下法理学探究的改进思路与方法

(一)以合法性为基础推进法理学研究

进行现代法治理论的研究,合法性是其前提与基础所在,合法性有形式合法与实质合法两类之分,二者虽时常交叉使用,但形式合法仍然是法治建设的主要追求与保障。而现在我国法理学领域欠缺对法治合法性的研究,西法中国化为主导的探究背景下,法治建设始终着眼于其与社会现实的联系,对自身的合法性问题关注论证不够。法治中国建设法律是治理之本,对法律自身缺乏阐述与研究,法治就只能成为人们应对社会问题的权宜之计,它也不能发挥对社会组织发展的主导治理作用。没有合法性的理论探究,那么到底何种法治方式才是合乎我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效方案需要探究。法理学研究目前并不能给出依据,这也就要求应该更加注重对法治合理性的专业探索,为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其具体思路上需要学者加大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的可能性与全面深入可能等一系列事关法治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力度,从法律适应化工作中抽出余力,集中对法治基础与实践性理论予以论证,在法理根源上为法治中国建设铺下合法准确的思维基础。

(二)以教义学法学作为法理学探究思路

如前文所言当前教义学法学并不是法理学探究的重点,人们偏重于法治在社会问题上的治理方法与应用,将法治建设量化、概念化,把法治作为评判处置社会行为与方法的指标,却缺乏对其本质意义的了解。推进法治建设不仅是要在中国应用实践,其对法治建设理念、改革中具体措施的反思与思考也是,即不仅在立法阶段推动法治步伐,在理论研究上也应重视与施行。因此加大对教义学法学探究,才是法治建设视角下的法理学研究的有效改进思路。

三、结语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视角下的法理学领域的探究工作,实质就是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好理论方法的论证研究活动。在这一背景指导下,就需要学者不再强调传统法理学中对西法中国化与法治适应化的研究,而是将目光投往法治理论的基本问题上,通过教义法学等解释途径,帮助人们阐明、理解法治的理念根据,为树立法治建设权威与合法性提供论证基础。

[参考文献]

篇(9)

记者因职业的关系比一般公众更早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且自觉地以宣传法律知识与培养社会的法治意识为己任。不能不说的是记者在进行法治宣传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布道者,另一方面也是接受者,记者自身的法律水平会随着各种类型的与法治相关的报道得到普遍提高,而记者法律水平的提高对他们对法治的理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各政法院校法制新闻专业的毕业生逐渐进入新闻媒体,参与到法治新闻的采访制作环节,法治新闻在法律知识和规范的传播方面越来越准确,作为社会法治意识基础的法律知识普及的工作已基本进入良性传播的阶段。关于法律的常识和基本规范的认识是形成法治思维的基础,这部分工作也是构建社会法治意识的前提。对此,无论是记者还是公众,在意识上都是自觉和统一的。

篇(10)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6 ― 0030 ― 03

一、民族主义的概念

一如韩寒所拍电影《后会无期》中经典台词所言“听过很多道理,依然过不好这一生。”国内外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民族主义”的概念进行界定,依然难以全面阐述“民族主义”的内涵。E・B・哈斯曾用“盲人摸象”的比喻来形容学者们对“民族主义”概念的研究:民族主义是只大象,研究者是个瞎子,每个研究者只摸到“民族主义”大象的一个部分。①

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民族主义”是由“民族”和“主义”两个单语词组合而成的复合词。“民族”是“民族主义”的基础,所以,明确“民族”的内涵是理解“民族主义”概念的前提。

在我国的话语体系下探讨“民族”和“民族主义”的概念,首先需要清晰认知的是,“民族”是个西方概念。英文用nation一词表示“民族”,源于古希腊文ansci到拉丁文nasci、natio再到英文nation的衍变,在词义上也由“生育”、“生存之物”逐步扩展为“具有同一出生地的居民团体,亦即拥有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人类团体”②以及我们现在所说的“民族”。观“民族”一词的语义发展过程可知,“民族”一词最初仅具有生物学、社会学和地理学上的意义。但是在法国大革命时,nation成为“国家”的同义词,具有了政治色彩。有词典将“民族”解释为:有着相同血缘、生在相同国家、受同一政府庇佑的众多家庭。③韦伯曾言:“在谈到‘民族’这个概念时,我们一再指出它同政治实力的关系。”当“民族”被赋予浓厚的政治色彩时,我们就不得不将其与“国家”联系起来。“民族”与“国家”都是政治概念,但是两者关系却错综复杂:有民族无国家、单一民族的国家、多民族的国家。我国的国家形式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所以下文所要探讨的内容都是以我国的国家形式为逻辑起点的。

正如“民族”没有得到一个普遍的、明确的解释一样,“民族主义”的概念也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纵观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可以将“民族主义”的内涵概括为如下几类:第一,从心理学上分析,民族主义是一种情感,是一种个人忠于国家的心理状态,④是一种情感归属、民族认同的爱国动力;⑤第二,在政治上,民族主义是一种政治运动,是一种追求民族利益、为民族生存、平等、独立、发展服务的社会实践运动;⑥第三,从理念上分析,民族主义是引起民族主义情绪、推动民族主义运动的理念原则;⑦第四,民族主义具有多种含义,兼具多种特质。安东尼・史密斯将民族主义的含义总结为:以民族情感为前提的民族的语言或象征、争取民族利益的社会和政治运动、民族信仰和民族意识形态这三者中的一种或多种。⑧笔者认为,民族主义兼具主观与客观双重意义,首先,民族主义作为一种“主义”,就是一种主观上的思想观念,统一的思想观念反映在国家体制上就表现为意识形态。当主观上的思想观念推动政治运动时,民族主义的思想就会成为一种追求利益的政治力量。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观念,同时也是民族主义实践。

根据上述阐述,笔者将民族主义的内涵分为三类:一是表现为强烈民族情感的民族主义,即对本民族历史文化、民族精神的强烈认同和归属;二是作为政治运动的民族主义,即为追求民族平等、民族发展而进行的社会运动;三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即贯穿在国家体制中的基本价值和理念。

二、 我国制定法对民族精神的吸收――表现为民间法的存在

法治进程分为外源型和内发型两种发展模式,我国的法治进程主要采用的是外源型的发展模式。在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大规模移植外来法律,短时而快速地建构起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法律的范围主要是指制定法,即由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表现统治者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强制性规范。虽然制定法大多是舶来品、缺乏我国传统的法治文化基础,但是却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依据。我国建立起的制定法的法制体系,只是制度层面上的法律的建构,但是法治观念以及法律的基本价值并没有深入人心,因为我国的民族本土文化资源并没有被我国的法律体系所吸收。

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认为,民族之所以为民族,不仅包括土地、经济、政治等因素,“民族精神”才是其根本,它是民族的灵魂,“民族精神”主要体现在一个民族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⑨所以,民族精神与民族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的根本,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不容忽视的,也是执法者在管理国家过程中必须予以重视的。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萨维尼指出,法律应表现出民族的个性、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法律的发展动力是民族精神,法律就像艺术和音乐一样是民族文化的自然体现,法律同民族共发展,立法者只能揭示和展现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来作为法律,立法者绝不能通过立法手段来创建法律。⑩萨维尼以绝对性极端性的观点表达了民族文化这种本土资源对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关键作用。

法制是指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完善;而法治首先不仅仅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更主要地表现为一种文化、生活方式。{11}主张法律本土资源论的苏力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12}中国本土的法律资源在现实中具体表现为”民间法“。民间法是一个外延极其宽广、内涵极其丰富的包容性概念,具体包括诸如习俗惯例、家族法规、行业规章和村规民约、宗教规则及官方非正式经验等形式。{13}梁治平先生从传统文化角度将民间法概括为地方性知识,谢晖教授以规范法学为视角认为民间法是一种与制定法这种硬制度相对应的软制度;苏力教授从法律来源方面出发将民间法视为一种本土法律资源。不管从何种角度去理解民间法的内涵,可以明确的是,民间法不是官方法、不是制定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所起的作用不应该仅仅是靠国家强制力维持的表面上的威慑作用,而应该是深入人心,以自身的合理性来说服人们去遵守它,从而实现对社会秩序的规制目的。从我国的社会现实来看,我国有着浓厚的乡土社会的传统,即我们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多是靠风俗、习惯来支撑,所以在我国的法治中必须重视民间法的作用。在立法上,制定法可适当吸收民间法的内容,如我国民法中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对现实中存在的民间传统的尊重,这就使得我国立法在重视科学立法的基础上兼顾民俗中的“人情”理念,增强了立法的合理性,实现了情理法的融合;在司法中,可适当引入民间法作为裁判规范来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和执行力,在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地方法院援引风俗习惯进行裁决的案例,并且收到了极好的司法效果,所以实践证明民间法的司法适用是可行的。

三、 民族平等与政治诉求――表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斯大林用“四个共同”对“民族”进行阐述:民族是一个稳定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14}这一定义概括出了民族的文化性、地理性、社会性,然而依据这一解释并不能清晰地区分“民族”与“种族”、“部族”等相似概念,因为后者也同样具备社会-文化性。安德森对“民族”作出的解释是:民族是一个想象的在本质上有限同时享有的政治共同体。{15}这一定义赋予民族主义强烈的政治色彩,认为民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将民族与国家挂钩。民族在社会-文化属性上同种族、部族难以区分,但是民族不同于两者的是,民族具有政治属性,生活在民族中的共同体具有政治诉求,这种政治性诉求在我国即表现为各民族追求民族利益、争取民族平等、民族发展,而并非是各民族均要求建立自己民族的国家。民族和民族主义是现代化的产物,农业社会的社会组织无法为共同体提供平等的政治诉求。民族主义的政治属性强调民族的政治权力、成员的平等。民族主义在观念上形成后,就会缔造出民族,政治诉求随之而来,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利益的民族主义思潮和运动就会随之兴起。民族主义不仅仅应当停留在思想上的民族情结、民族认同中,而且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共同体地位上的平等、权利的享有、政治事务的参与等。

我国在确立国家政治体制、构建法律制度时,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位,本着各民族平等、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授权少数民族根据本民族特殊的风俗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可变通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以此来实现少数民族人民的政治诉求。如果我国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所有民族所有区域均整齐划一地实行同一政策,势必造成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生活的侵犯,终将导致少数民族对国家法律的不遵守对国家政策的肆意违反。作为政治诉求社会运动的民族主义,对我国法律提出的要求就是:国家法律不能不立足于民族现状而死板地统一硬性调整所有民族和区域,而是要在统一规范的基础上照顾少数民族利益,为少数民族提供平等的法律地位与权利。

四、 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自由民族主义的法治观

自由,是一种法律保障下的生存空间,是个人不受社会与政治控制的权利。{16}自由主义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政治实践,还是一种法治观念。自由主义观点认为人是理性的,自由主义所关注的是理性的个人,与集体主义相对的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基础。个人主义认为:集体是由个体组成的,集体的性质和利益都是由个体决定的,集体是为了服务个人利益而存在并发展起来的,离开个人集体将不复存在。{17}建立在个人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自由主义认为:国家并非一个实体,而是一个用来组织一批人在规则约束下进行有规律活动的理论上的构造和模型。{18}根据自由主义观点,国家在根本上是由具体的个人组成的,应当将个人权利放在首位,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视为目的,而国家权力只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手段和方式。但是在我国,由于自古以来就有着传统的家本位思想以及在以后形成了深厚的民族凝聚力,民族主义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根源。与自由主义相对,民族主义在现代社会表现为一种强烈的国家和集体意识,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以及国家拥有强大的管控权力。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在法治层面就表现为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基本价值的民族主义的法治观,与民族主义法治观相对的是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导向的自由主义法治观。

民族主义以民族情感为纽带,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爱国主义,不可否认的是,民族主义的推崇有助于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但是从现代法治要求的充分尊重人民法律地位和保障人民权利的角度出发,我国法治的基本价值在注重民族主义理念时,可适当吸收自由主义精神。张君劢在《立国之道》中曾言:“一个国家对于自由与权力,仿佛人之两足、车之两轮,缺其一即不能运用自如。个人自由寄托于国家之上,国家全体亦赖于自由而得其巩固之道。此即今后立国之要义。从这观点看,中国民族政治之一线光明,即在自由与权力平衡之中。”{19}在张君劢的思想中可以看出,他是将民族国家本位与个人自由本位置于同等地位的。民族主义,以群体归属、集体利益为指向;自由主义,以个人自由、个人利益为宗旨。如何将两种理念融合,整合进同一个意识形态呢?自由民族主义理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和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这种只具有单一理念的意识形态的创新。

五、 结论

上述分析是以民族主义的三种不同内涵为层次展开的,可见民族主义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是多方面、持续性的。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初期,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民族精神影响我国制定法的内容;在我国法治发展的现在和未来,也起着法律精神和基本价值理念的指导作用。所以,我们在审视我国法治发展的过程中,要重视民族主义的作用,同时,也要理性地对待民族主义的内容,兼具吸收自由主义精神的部分理念。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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