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的必要性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23 14:50:56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1)

关键词:

碳资产;低碳经济;逻辑学定义;分类矩阵

1引言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中国政府固然是国际上进行低碳博弈的参与者和压力的承担者,同时对国内而言亦是低碳经济的规则的制定者和发展的推动者,而对国际减排承诺的兑现和低碳发展模式的落实则实际上将通过中国企业的努力来实现。在低碳经济时代,中国企业将会感受到三方面的压力:首先,发达国家有可能会采用诸如对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等政策手段,倒逼中国企业为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支付治理成本;其次,国内发展低碳经济所常用的三种政策工具: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1],以此来实现国家减排目标;第三,企业所处产业链上核心企业或所面对市场的低碳需求。可见,采用低碳发展模式已不仅仅是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体现,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更是事关企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如果说采用低碳发展模式是企业的宏观远景,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是企业的中观目标,那么对企业碳资产的积累和开发则是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微观手段,而对碳资产有效积累和合理开发的前提则是厘定清楚碳资产的定义。

2文献综述

目前,已有诸多学者意识到碳资产对于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意义,并对碳资产的管理展开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其中,JulienChevallier认为碳资产是指交易主体所拥有的二氧化碳的存量以及其衍生的金融产品[2];ChristophBohringer认为碳资产主要包括项目碳资产和配额碳资产[3]。Takashi提出碳资产包括配额碳资产和核证减排量[4]。万林葳认为碳资产是企业由于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的量低于政府规定的基准量而获得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5]。通过上述研究不难发现,碳资产具有资产的稀缺性和效用性这两大特征已毋庸置疑,而与其他资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只有在低碳经济这一特定背景下,碳资产的稀缺性和效用性才会得以体现(或者最大限度的得以体现)。然而,由于碳资产属于低碳时代的全新产物,目前的研究只能说揭开了其神秘的面纱,其内涵仍待学者深入研究。笔者认为目前的研究主要存在两大局限:一方面,由于“资产”的定义尚无定论,现阶段主要从未来利益观、经济资源观、权利观三个角度对于“资产”进行解释阐述。正是由于“资产”定义尚富有争议,不同的学者可能会从不同的角度对“碳资产”的定义进行阐述。而碳资产定义的繁多使得企业在对自身碳资产进行盘查、识别、利用时产生了较大的困惑。另一方面,目前的研究对于碳资产所存在的背景——低碳经济时代往往集中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这一模式。目前,低碳经济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关停并转、碳税、碳排放交易,三种模式可谓各有优劣,因此碳资产的研究应该同时适应于这三种可能的未来低碳经济模式。另外,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集中关注,造成了目前对于碳资产的研究往往集中于碳排放权和碳信用以及其金融衍生品等金融资产,忽视了其他类型的碳资产,譬如低碳设备、低碳技术、低碳专利等技术性碳资产和低碳文化、低碳品牌等文化性碳资产。可以预见,碳资产定义的这般“厚此薄彼”不仅使得企业在面临所在行业采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之外的低碳经济措施时手足无措,还会令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有所偏废,出现优质碳资产闲置、流失等情况,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企业碳资产定义探究

正是基于上述两方面的问题,本文试图在之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辨析不同观点下资产定义的特点,挖掘“碳”的价值内涵,利用逻辑学的定义结构,提出基于实务角度的企业碳资产的定义。

3.1逻辑学下的定义方法

根据逻辑学定义结构:“被定义项”是“种差概念”+“属概念”[6]。“企业碳资产”是被定义项,其中“企业”和“碳”的内涵决定“种差概念”,“资产”的内涵决定“属概念”。

3.2企业碳资产的种差概念研究

在“企业碳资产”定义中,“碳”才是决定其与其他类型资产(诸如环境资产、绿色资产)根本区别的种差概念。其产生的种差概念主要是由“碳”所代表的时代背景和经济利益的价值本源两种内涵所决定的。首先,“碳”即指低碳经济时代。如果脱离这个时代背景,碳资产也许就失去了资产的本质属性。例如,CCS设备在低碳经济时代毋庸置疑是一项重要的设备类资产,但是如果脱离了低碳经济这一时代大背景,其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具备资产基本的价值属性。碳排放权和碳信用脱离了碳交易制度,同样不能作为一项资产对待。可见,碳资产是低碳经济时代的特定产物,低碳经济时代是碳资产产生的前提。其次,“碳”亦指该资产的价值本源来自于有价值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目标就是减少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各种低碳模式对经济效率的影响或许会有轻重缓急之分,然而终极目的都着眼于减少二氧排放量,使之趋于一种合理的排放水平。譬如,在排放不达标即强制关停模式中,二氧化碳减排量带来的经济效益就是保留企业在行业立足、生存的资格;在碳税征收模式中,二氧化碳减排量带来的经济效益就是避免企业遭到由于碳税处罚造成经济利益的流出;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二氧化碳减排量带来的经济效益即是多余的配额或者经核查的减排量在市场出售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对于企业而言,二氧化碳减排必须是有价值的、有效率的,具体体现在:第一种低碳情境中,企业的减排活动使得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且尽量接近于国家相关法规或行业标准所要求的达标值,同时在该排放量处的边际减排成本+其他边际成本≤边际收益;在第二种低碳情景中,在该排放量处的边际减排成本+其他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碳税税率;在第三种低碳情境中,在该排放量处的边际减排成本+其他边际成本≤边际收益+二氧化碳交易价格。

3.3企业碳资产的属概念研究

如前文所述,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资产定义的不统一,造成了“碳资产”定义的混乱。从这三种观点的优劣比较来看,经济资源观易于理解和实务操作,但是静态地把资产看做一种经济资源物质,忽视了其现金流的流入;财产权利观反映在制度框架内行使经济利益的可获得性,但是一方面无法计量,另一方强调的也不是资产本身;未来收益观则看重资产在实际经营运动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但过于复杂、抽象,不具备可操作性。在目前的实践中,三种观点的资产定义均在使用,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企业碳资产而言,其本质可能是一种未来经济利益,也可能是一种财产权利,还可能是一项经济资源;其拥有的主体则是企业;低碳经济则是其存在的时代背景;实现有价值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则是其实现未来经济利益(或权利,或经济资源价值)的充分不必要条件。

3.4企业碳资产的定义

由于本项目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帮助企业盘查开发企业拥有的碳资产,采用权利观和未来利益观皆会因其定义抽象而于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因此,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前提下,本文倾向于采用基于经济资源观的企业碳资产定义:企业碳资产是低碳经济时代,由企业拥有权利或其他进入权而其他主体没有的,通过有价值的二氧化碳减排实现其价值的当前经济资源。

4企业碳资产的特征

4.1资产的通性

企业碳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具有资产的稀缺性、效用性、有用性、可计量性等四大特征。(1)稀缺性。碳资产作为企业拥有的经济资源,在获得其拥有权利或者其他进入权时,必须因为其稀缺性支付代价,价格就是其在市场经济的具体表现;(2)收益性。碳资产之所以是资产,恰恰在于其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而碳资产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取决于为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多寡。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碳资产的一大前提;(3)有用性。碳资产的有用性主要是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具有使用价值可供企业使用或交换,比如CCS设备、碳排放额度等;其二是没有使用价值但具有价值,可供企业交换,比如碳期货等;(4)可计量性。碳资产从会计上确认资产的要求出发,必须满足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这一条件。碳资产的会计计量可以选择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4.2碳资产的特性

上述四大特征都是和其他资产一致的特征,除此之外,碳资产还有三条区别于其他资产的特征:(1)时代性。碳资产是低碳经济时代的特定产物;(2)充分性。以二氧化碳减排量为价值本源是碳资产的充分不必要条件;(3)正外部性。企业的减排行为必然对延缓全球气候变化有积极贡献,企业碳资产具有正外部性。

5企业碳资产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企业碳资产进行不同的分类。

5.1传统分类

与其他资产一样,企业可以碳资产根据存在形态的不同,可以分为碳有形资产和碳无形资产,例如节能设备就属于碳有形资产,节能技术专利就属于碳无形资产;也可以分为金融性碳资产和非金融性碳资产,例如碳基金、碳期货就是较为典型金融性碳资产,低碳设备、低碳技术、低碳文化就属于较为明显的非金融性碳资产。按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还可以分为流动碳资产和固定碳资产。

5.2特殊分类

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碳资产的特点进行分类,其中一种分类方法就是根据碳资产价值来源的差异,将碳资产分为单一价值碳资产和多重价值碳资产。顾名思义,二氧化碳减排量是单一价值碳资产的唯一价值来源,例如CCS设备、碳排放权,除了二氧化碳减排效果,没有带来价值的其他途径;而对多重价值碳资产而言,二氧化碳减排量并不是该资产唯一的价值来源,例如节能设备,除了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之外,其价值还能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量,从而节约成本这一方面得到体现。按企业碳资产价值来源差异进行分类的好处在于,企业在实施减排活动同时,可以结合其他战略目标,有针对性的对相应的碳资产进行开发。但是,要在碳资产开发实务中实现效率最大化,还需要借鉴资产评估理论中收益法和成本法的原理,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地域的特点,建立一个以减排效果为纵轴、减排成本为横轴的企业碳资产开发分类矩阵。通过该分类矩阵可以将企业碳资产分为明星型、潜力型、添花型、便车型四类,以此对企业的碳无形资产的实务开发提供指导借鉴价值。企业可以针对不同分类的碳资产采取不同的开发策略。比如,明星型碳资产减排效率最高,显然需要企业加大投入,努力开发;潜力型碳资产虽然减排效果显著,但其减排效率不高,是作为未来碳减排任务的潜力存在,企业应努力使其减排成本得到相对程度的下降;添花型碳资产顾名思义其作用仅限于锦上添花,虽然减排成本不高,但是减排效果并不明显,如果在减排效果上没有继续深度挖掘的潜力使之变成明星型碳资产的可能,则只需对其适度开发,使之成为为达到某一减排目标补充型碳资产;便车型碳资产减排效果既不显著减排效率也较低,没有什么前途,必须考虑其存在的必要。

6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本文从企业碳资产管理这一实务要求出发,通过辨析三种观点资产定义的特点,挖掘“碳”的价值内涵,利用逻辑学的定义结构,提出了基于经济资源观的企业碳资产的定义。同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企业碳资产的七大特征属性,并提出了碳资产基于价值来源和开发利用的两种分类方法。以上工作为企业对自身碳资产的盘查、挖掘、开发和利用提供了较为务实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并对企业碳资产的研究提供了一条全新的研究思路,对后续的关于碳资产管理的研究起到了类似开路先锋的作用。然而,由于碳资产属于低碳时代的新生事物,可借鉴参考的资料相对较少,对其的理解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时代局限。但随着诸多低碳经济模式的研究不断取得进展,对“碳”的价值内涵势必将进一步得到深化。同时,一个覆盖范围更为广阔的企业碳资产准确定义的前提即是资产定义的统一,这还有待相关研究取得进一步的突破。因此,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和相关研究取得进一步的突破,企业碳资产势必将突破时代局限的重重阻力,以更为清晰的面貌展现在学界和企业的视野中当中。

作者:刘楠峰 范莉莉 单位: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2)

Abstract:Emission trading has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greenhouse gases emission reductions in many countries. As the largest emitter of greenhouse gases,emissions reduction will pose a serious challenge to our economy and society in the future. According to the Twelfth Five-yea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Control Program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November 9,2011,China will establish a carbon trading market. The whole society brings up many viewpoints on China’s carbon market conceptions,some of which worth discussing.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carbon trading,the paper analyses several basic issues relating to construction of China carbon market.

Key Words:carbon market,carbon trading,total emission reduction,carbon intensity reduction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8-0051-03

一、碳交易的基本性质

(一)碳交易的理论基础

温室气体导致气候变化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科斯(Coase)于1960 年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提出利用市场和产权界定的方法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戴尔斯(Dales,1968)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理论,将产权概念引入污染控制领域。碳交易机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把二氧化碳排放作为一种产权,根据环境目标确定排放总量并在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分配,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排放权的优化配置。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下的跨国间的碳排放交易, 而2005年欧盟启动EU ETS已为最成功的区域碳市场。

(二)碳交易的基本性质

1.“人为”性。碳交易是人为创造的市场机制。大气层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是一种公共品,几千年一直是一种天然的免费资。碳交易的实质是将这种免费资源变成付费资源,并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天然的市场和人为市场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具有较强的自我产生和演化的特征,而后者自始至终是“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全球有效的碳交易必以全球各国一致行动为前提,全球减排机制是全球治理制度之一。各国有效的碳市场必是国家顶层的制度设计。交易制度设计组成一般包括减排目标及范围、配额确定及分配、灵活机制和成本控制、机制运行管理制度等,但其核心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排放者的强制减排约束,否则排放权就不具有稀缺性,碳交易无从发生。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3)

作者简介:张伟伟(1981-),长春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东北师范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

中图分类号:X19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5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116-03

2013年6月17日,我国首个碳排放交易市场在深圳正式启动,该交易体系较多地借鉴了国际碳交易市场体系,但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目前,鉴于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不乐观,我国在碳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不可照搬西方发展模式。因此,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必须以中国实际为出发点,在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成熟碳交易体系的同时,设计出适合中国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发展路径。

一、碳交易市场界定

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根据科斯定理的产权理论发展而来,并在《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得到推广与发展。《京都议定书》认为碳交易是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的交易,从而利用市场机制解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Perdan和Azapagic(2011)从具体交易对象出发,认为碳交易是基于市场工具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六种主要温室气体(CO2,CH4,N2O,HFCs,PFCs,和SF6)的交易。公衍照(2012)从交易实质上认为,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将免费资源变为付费资源的金融易。

许春燕(2012)对世界碳交易市场进行了明确分类,按照交易地点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按照交易动机分为强制减排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按照交易机制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按照交易层次分为国际级市场、部级市场、地区级市场和零售市场。冷罗生(2010)按照排放权交易管理模式不同划分为总量控制交易模式和相对控制交易模式,即碳总量管理与碳强度管理模式。傅强和李涛(2010)从金融角度提出了碳交易现货市场和碳交易期货市场。而盛春光(2013)进行了更细致地划分,提出了碳现货市场、碳资本市场和碳金融衍生品市场。

二、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

(一)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研究回顾

为了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发展路径。目前,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主要集中于碳交易动机演变和碳交易区域演进两个方面。

1.碳交易动机演变。根据碳交易动机不同,碳交易市场可分为自愿减排市场和强制减排市场。一些学者认为应先开展自愿减排,然后再推进强制减排。羊志洪等(2011)认为实施强制性的排放总量控制仍为时尚早。因此,王家玮和伊藤敏子(2011)和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2012)指出碳交易市场应该先从自愿减排市场做起,然后逐渐过渡到强制减排市场。接着,张瑞等(2012)基于碳票交易模式,提出了自愿市场交易、约束市场交易和全面市场交易三个发展阶段。同时,Kollmuss等(2008)认为未来有效的气候政策将是从自愿到强制的逐渐转变,自愿减排市场的关键作用在于为将来强制减排的规则和程序做好铺垫。然而,有些学者主张自愿减排与强制减排交易同时进行。邹亚生和孙佳(2011)和公衍照(2012)提出应以强制减排机制为主,自愿减排为辅构建碳市场。胡雷和王军锋(2013)则以主体功能区划为切入点,主张在优化开发区开展强制减排交易,在重点开发区开展自愿减排交易。

2.碳交易区域演进。陆敏等(2013)基于系统聚类分析进行研究,其结果表明中国应该先建立跨省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彭朗(2013)从各地环境交易平台出发,提出建立多级区域性碳交易市场。而胡雷和王军锋(2013)则以中国主体功能区作为切入点,分析区域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同时结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杨志和陈波(2010)、邹亚生和孙佳(2011)、杨锦琦(2012)均认为应该先推行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统一碳交易市场。但是,杨志和陈波(2010)认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可以作为中国区域性碳交易市场以及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借鉴。而邹亚生和孙佳(2011)、杨锦琦(2012)认为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应该参考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倡议(RGGI)和西部气候倡议(WCI)两种交易体系。

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层次是不断扩大的。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青年课题组(2010)提出通过合并重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构成全国性统一碳市场。而 Perdan和Azapagic(2011)指出通过目前碳交易机制的地理扩张以及覆盖更多的行业和温室气体,未来有可能形成全球统一碳市场。同时,于同申等(2010)提出了碳交易市场的国际化阶段。Lazarowicz(2009)认为,国际碳市场对接有助于减排的国际合作、降低碳价格波动性并增加低减排成本的接触机会。

(二)简要评述现有发展路径研究

目前已有很多学者对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路径进行了研究。这些发展路径或是国际经验的总结,或是从中国的现状出发,或是将国际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虽然存在分歧,但也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为减轻国际上对中国履行减排义务的舆论压力,中国有必要自觉进行强制减排。然而,西方发达国家已完成了工业化进程,而中国正处于工业化的快速增长时期,现阶段主要任务仍是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如果全面实施强制减排必将阻碍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因此中国尚不能建立全面的强制减排交易市场,从而强制减排交易体系EU ETS也不能作为碳交易市场建设初期的参考体系。

其次,根据碳交易的国际经验,自愿减排交易和强制减排交易各有优劣。自愿减排交易不强制企业减排,企业可自愿参与碳交易,实施起来较容易,但是自愿减排交易无法保证足够的市场需求,从而导致市场交易稀少,无法达到真正的减排效果。对比而言,强制减排交易需要规定企业的排放限额,增加了市场需求,企业的减排积极性得到提高,但需要建立完善的交易规则和市场体系,实施难度较大。在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初期,既要存在市场需求又要降低实施难度,因此应该实施强制减排与自愿减排交易相结合的策略。

最后,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特征看,中国的经济发展表现为显著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从地区发展水平看,一些东部沿海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接近发达国家,而有些西部地区却刚刚达到基本的温饱。因此,中国碳交易市场路径的设计必须体现公平的原则。因此,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初期方案设计不可能实施统一的规则,必须采取区域性差异策略。但为了避免公衍照(2012)指出的碳泄漏问题,在地区政策设计时要注重审慎规划。

三、基于文献综述的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

碳市场建设与发展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要分阶段地、有序地、逐步地推进。本文将碳交易市场建设分为碳交易发展探索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全面发展阶段、发展深化阶段。然后通过借鉴国际上碳市场的发展经验,结合前人研究成果以及中国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碳交易动机演变和碳交易区域演进策略分阶段提出了适合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

(一)碳交易发展探索阶段

碳交易发展探索阶段主要进行碳交易试点,目前我国正处于该阶段中。碳交易发展探索阶段为碳交易市场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是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起点。自2011年,中国确定在7省市实施碳交易试点,并将于2013年底全面启动碳交易。现在,我国各地方纷纷建立了环境权益类交易所,但主要的交易所仍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该阶段的任务主要是逐步完善碳交易的相关机制与法律规范,建立碳排放测量、核查、报告体系以及碳交易的监管体制,同时增加碳交易中介机构,建设碳交易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在试点过程中,确定碳交易试点的行业,选择碳排放量大的行业,例如广东省首批将电力、水泥、钢铁、等九大行业纳入“控排企业” 范围,并在试点过程中逐渐调整交易规则和交易体系。

(二)碳交易初步发展阶段

经过碳交易探索阶段的经验积累,中国可以具备一定的碳交易能力,预计在2015年可以形成区域性碳交易市场。鉴于区域范围的准确界定较为困难,本文在胡雷和王军锋(2013)研究的基础上,从主体功能区的角度建立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按照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开发区包括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三大区域,重点开发区包括冀中南地区、哈长地区、江淮地区等18个区域。为了实现优化开发区域的低碳经济转型,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在这三个区域实行强制减排交易,有效控制碳排放总量。而重点开发区域的经济仍面临发展不足但也需要进行污染排放控制,因此对重点开发区域实行自愿减排交易。

为使优化开发区域开展的强制减排达到减排效果,可以借鉴美国减排目标更为严格的WCI交易体系发展区域性强制减排交易,从而尽快实现经济转型。优化开发区域在进行强制减排之初可选择高耗能、高碳排放且易于监测的行业进行碳排放配额的发放。鉴于中国节能减排意识较薄弱,对于重点开发区,可借鉴实行会员制的自愿减排交易——CC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体系发展区域性自愿减排交易。但由于CCX缺少足够的法律约束,造成交易量不断降低,市场走向没落。因此,中国在借鉴CCX交易体系时,避免出现同样的结果,需要加强对区域性自愿减排交易法律法规的制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减排交易,从而维持市场供求的稳定。

(三)碳交易全面发展阶段

在碳交易初步发展阶段,通过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不断推进,将优化开发区域强制减排覆盖的行业范围逐渐扩大,同时随着自愿减排交易经验的积累逐渐转为强制减排交易。通过减排覆盖行业的扩大以及强制减排区域的扩展与联合,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将顺势成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进入碳交易全面发展阶段。

对于全国性强制碳交易体系的构建可以适当借鉴EU ETS的发展经验,因为其是全球最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但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欧盟排放配额的超发,欧盟碳排放配额的价格在运行期间波动巨大,大量的剩余配额使得碳价格不断走低,并处于低位运行,这给予我们很好的启示。因此,在中国碳交易体系构建过程中要结合实际碳排放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碳排放总量和排放配额,从而避免重蹈覆辙。需要强调的是,EU ETS采用的分权化治理模式对中国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还是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因为其兼顾了各成员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并给予各成员国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如果中国能给予各地方政府确定减排量和配额分配的一定自,总体减排目标将更符合实际,整体强制减排效果也会更好。

此外,在推进全国性强制碳交易的过程中仍有必要保留自愿减排交易,形成以强制减排交易为主、自愿减排交易为辅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自愿减排交易可以使未纳入强制减排范围的个人或组织参与到碳交易中,增强企业的减排意识;同时,自愿减排交易可以增加碳配额的供给和需求,加强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保持碳交易价格的平滑性。

(四)碳交易发展深化阶段

经过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碳交易可进入发展深化阶段。此阶段需要加强与国际上碳交易市场的合作交流,主要方式为碳交易市场对接。首先,与国际碳交易市场进行对接,可提高碳排放配额的国际认可度;其次,碳交易市场对接为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机会,为碳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最后,碳交易市场对接有效地增加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供给和需求,降低总体减排成本,扩大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影响力,并且在国际碳交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也会逐渐增强。

但是此阶段面临的重大挑战是碳交易市场的兼容性问题,其决定了是碳交易市场能否成功对接。双方在碳商品设计原则、减排目标的严格度、碳信用标准、碳价格调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市场差异将成为碳市场对接的巨大阻力。这就需要我国在碳交易政策、标准制定时尽可能地与国际减排政策、标准保持一致;并在碳交易市场对接初期审慎选择目标对接市场,逐步进行市场对接,降低对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冲击。

参考文献:

[1] Slobodan Perdan, Adisa Azapagic. Carbon trading: Current schemes and future developments[J].Energy Policy,2011,(39):6040-6054.

[2] 许春燕.国际碳交易发展及我国碳市场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12,(03):88-92.

[3] 冷罗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20-25.

[4] 傅强、李涛.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国际借鉴及路径选择[J].中国科技论坛,2010,(09):106-111.

[5] 盛春光.碳金融市场发展与中国碳金融市场体系设计[J].商业研究,2013,(01):183-189.

[6] 羊志洪、鞠美庭、周怡圃等.清洁发展机制与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构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08):118-123.

[7] 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Z].2010-12-21.

[8] 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70-76.

[9] 张瑞、陈德敏、林勇.建立区域碳交易市场的路径与对策设计:基于重庆市“碳票”交易模式[J].中国科技论坛,2012,(05):57-63.

[10] Anja Kollmuss, Helge Zink, Clifford Polycarp. Making Sense of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 A Comparison of Carbon Offset Standards[R]. WWF Germany,2008.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4)

从“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气候问题备受关注,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当前的全球性共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我国现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CMD)项目以及个别地域、行业的交易个案,对于占比超过80%的国际配额交易市场,我国依然没有涉足。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我国被迫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难以发挥资源量大的优势,难以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迫在眉睫。

一、碳交易的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们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科斯定理一直被认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品和服务的,问题在于企业获得利润的同时并未承担排放二氧化碳的环境污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不能体现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稀缺的环境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科斯认为解决环境资源市场失灵的关键是产权,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使其成为稀缺资源,可以解决污染外部性问题。据此,经济学家们提议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市场机制评价环境资源的价值,使其外部性内部化。《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意味着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或碳产权。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CO2排放量交易体系、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碳交易从资本的层面人手,通过划分环境容易,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使得金融资本通过碳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碳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二氧化碳的最大的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放权;接着,政府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碳排放权,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公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力能合法交易。在市场上,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本质就是承认碳资产商品化,提供二氧化碳排放空间数量化、资产化、市场化的途径,使之成为非公共物品,成为一种生产过程中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得到的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配置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

二、碳交易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宏观经济帕累托改进

发展碳交易市场首先要确定我国范围内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凸显环境资源稀缺性。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可实现碳排放权的合理定价,使环境资源成本外部性向企业生产活动内部化转化。碳排放权获得类似垄断资源的身份,微观经济主体受成本一收益的驱动会珍惜有限的碳排放权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可诱发一系列的低碳经济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限制、微观主体排放成本控制及低碳经济活动将会使我国宏观经济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污染治理总体费用得到大幅降低,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经济一能源系统。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能源需求与二氧化碳排放,最终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及整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

(二)能使减排成本收益转化

碳交易市场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信号功能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企业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碳资产管理将促进经济发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转化。碳交易市场兴起并可带动形成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形成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减排成本收益转化——低碳资金投入的良性低碳循环。

(三)促进低碳技术转移

通过建立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使得碳排放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污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购买行为的本身既包含实际减排额度的转让也包含低碳技术的交易。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污染治理的最终任务必将落在减排成本最低的企业或专业化减排处理的企业身上,客观上促进了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低碳技术应用和创新。

(四)引发低碳能源革命

低碳能源是低碳经济的基本保证。新能源属于低碳能源,新能源的各种形式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于太阳或地球内部深处所产生的热能,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核聚变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也可以说,新能源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特别是化石能源)枯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碳交易市场机制解决了二氧化碳的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问题,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定价,使其成为经济主体生产活动的要素。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势必会引发能源革命,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改变能源结构,促进经济主体提高能源效率,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其它污染物的排放量,能源消费由传统高碳能源逐渐向低碳新能源过渡。

(五)促进低碳经济转型

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排成本收益转化、资金融通功能以及促进低碳技术转移功能有利于企业加强低碳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打破产业投资锁定效应,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及新型低碳产业的兴起。宏观上有利于政府以低碳经济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要求,调整投资、出口和消费这“三驾马车”的重点和方向,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降低“高碳”产业的比例,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低碳产品的出口。调整我国目前技术含量、环保标准和附加值都比较低的出口产业结构,鼓励能效较高的产品出口,以应对各类环境贸易壁垒,最终构建以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型低碳经济体系。

三、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一)碳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的要素

1污染总量控制。只有控制了碳排放空间的使用上限,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的经济物品,碳排放权才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实现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碳排放总量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情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碳排放总量限定直接关系到交易能否顺利开展,排放权数量过大,会使区域内碳排放超过环境容量,减排效果难以实现;排放权数量过小,则会导致碳排放成本超越社会经济技术承受能力,较高的碳排放权价格使得企业不愿购买排放权而引发非法排放行为。

2环境产权明晰。环境资源等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的特征,即产权通常是不明晰的,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导致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科斯定理将外部不经济性与产权联系起来,强调通过或依靠私人行为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界定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据此,在环境产权界定明晰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率的市场,可以执行市场转让的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解决二氧化碳排放不经济问题,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3市场自由交易。碳交易市场必须保证经济主体之间能够自由交易。对排放权卖方而言,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放权,出售排放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对买方而言,由于无法按政府要求减排而购买排放权,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格,市场机制的配置促使经济主体约束自身排放行为。允许碳排放权自由交易的市场既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企业为了节约环保开支,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并不断地开发更加有效的技术,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排放权节余又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4政府适度干预。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会导致环境问题上的“市场失灵”,政府调控行为则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政府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特别是价格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政府行为包括:制定排放总量、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监督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交易进行管理等。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政府也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进行购买或出售排放权的交易,但政府主要行使监管职能,参与市场交易是次要的,并且政府交易在整个交易市场中不占主要份额。

(二)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1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碳排放权一级市场是指排放者与政府之间进行交易,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有偿取得。首先,必须坚持碳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对我国环境容量科学测算,规定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可供使用的容量资源的总量和上限。然后,按照“污染者付费”(PoIluterPayPrinciple,PPP)原则,排放权应以一定方式有偿分配给排放者。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看,一般情况下政府每年定期与排放者进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标、拍卖、以固定价值出售,甚至无偿划拨等。对社会公用事业、排放量小且不超过一定排放标准的排放者,可以采取无偿给予或低价出售的办法;而对于经营性单位、排放量大的排放者,多采取拍卖或其他市场方式出售。一级市场无需固定交易地点,交易时间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初始分配方式的设定必须考虑国情的适应性。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着国内改革和外部竞争的双重挑战,对于政策风险的冲击比较敏感,企业排放权拍卖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免费分配模式则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排放权分配总体格局的前提下,顺利实现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现存排放收费制度的对接。因此,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混合分配方式,在排放权交易计划的最初,可以确定一个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再将该比例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逐渐降低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数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

2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导的二级市场。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主要由法律决定排放权一级市场(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由市场决定排放权二级市场(再分配)的效率,两者在实施手段、参与主体、风险大小、作用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二级市场是排放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碳排放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1)价格机制。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主要由市场主导。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排放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后,如果排放需求大,就可以在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二级市场上买人;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放有富余的排放指标,则可以在二级市场售出获利。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可以从一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也可通过二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2)交易方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具有分散性、低透明度、信息不易收集、不易调控的特点,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价格信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准确性。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竞争公开化、公平化,交易者众多,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合约标准化、交易成本低,并可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控制风险。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可采用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辅的交易方式,期货市场为现货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供给和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3)交易平台。第一,区域性与全国易平台相结合。碳交易平台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必须考虑区域差异性,首先应按照区域发展条件和经济基础内在一致性与区外有较大的差异性、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性和区域联系紧密性的原则成立若干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逐步形成全国碳交易统一市场框架体系。第二,实体交易与网络交易相结合。在建立实体性的交易市场同时,构建基于网络的市场交易平台,以便注册用户通过网上进行交易。利用此交易平台,会员可以卖出超标减排量来获得额外利润,或者买人不足的减排量以履行义务;系统地做好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和客户展示有关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通过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使企业在同行业中的领导地位得到认同;通过交易所聘请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量审核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定期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措施进行碳减排。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5)

2013年6月17日,我国首个碳排放交易市场在深圳正式启动,该交易体系较多地借鉴了国际碳交易市场体系,但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目前,鉴于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的不乐观,我国在碳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不可照搬西方发展模式。因此,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必须以中国实际为出发点,在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成熟碳交易体系的同时,设计出适合中国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发展路径。

一、碳交易市场界定

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根据科斯定理的产权理论发展而来,并在《京都议定书》的基础上得到推广与发展。《京都议定书》认为碳交易是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的交易,从而利用市场机制解决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Perdan和Azapagic(2011)从具体交易对象出发,认为碳交易是基于市场工具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六种主要温室气体(CO2,CH4,N2O,HFCs,PFCs,和SF6)的交易。公衍照(2012)从交易实质上认为,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将免费资源变为付费资源的金融性交易。

许春燕(2012)对世界碳交易市场进行了明确分类,按照交易地点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按照交易动机分为强制减排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按照交易机制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按照交易层次分为国际级市场、部级市场、地区级市场和零售市场。冷罗生(2010)按照排放权交易管理模式不同划分为总量控制交易模式和相对控制交易模式,即碳总量管理与碳强度管理模式。傅强和李涛(2010)从金融角度提出了碳交易现货市场和碳交易期货市场。而盛春光(2013)进行了更细致地划分,提出了碳现货市场、碳资本市场和碳金融衍生品市场。

二、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

(一)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研究回顾

为了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发展路径。目前,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主要集中于碳交易动机演变和碳交易区域演进两个方面。

1.碳交易动机演变。根据碳交易动机不同,碳交易市场可分为自愿减排市场和强制减排市场。一些学者认为应先开展自愿减排,然后再推进强制减排。羊志洪等(2011)认为实施强制性的排放总量控制仍为时尚早。因此,王家玮和伊藤敏子(2011)和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2012)指出碳交易市场应该先从自愿减排市场做起,然后逐渐过渡到强制减排市场。接着,张瑞等(2012)基于碳票交易模式,提出了自愿市场交易、约束市场交易和全面市场交易三个发展阶段。同时,Kollmuss等(2008)认为未来有效的气候政策将是从自愿到强制的逐渐转变,自愿减排市场的关键作用在于为将来强制减排的规则和程序做好铺垫。然而,有些学者主张自愿减排与强制减排交易同时进行。邹亚生和孙佳(2011)和公衍照(2012)提出应以强制减排机制为主,自愿减排为辅构建碳市场。胡雷和王军锋(2013)则以主体功能区划为切入点,主张在优化开发区开展强制减排交易,在重点开发区开展自愿减排交易。

2.碳交易区域演进。陆敏等(2013)基于系统聚类分析进行研究,其结果表明中国应该先建立跨省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彭朗(2013)从各地环境交易平台出发,提出建立多级区域性碳交易市场。而胡雷和王军锋(2013)则以中国主体功能区作为切入点,分析区域碳交易市场的建立。同时结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杨志和陈波(2010)、邹亚生和孙佳(2011)、杨锦琦(2012)均认为应该先推行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统一碳交易市场。但是,杨志和陈波(2010)认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可以作为中国区域性碳交易市场以及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借鉴。而邹亚生和孙佳(2011)、杨锦琦(2012)认为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应该参考美国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倡议(RGGI)和西部气候倡议(WCI)两种交易体系。

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层次是不断扩大的。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青年课题组(2010)提出通过合并重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构成全国性统一碳市场。而 Perdan和Azapagic(2011)指出通过目前碳交易机制的地理扩张以及覆盖更多的行业和温室气体,未来有可能形成全球统一碳市场。同时,于同申等(2010)提出了碳交易市场的国际化阶段。Lazarowicz(2009)认为,国际碳市场对接有助于减排的国际合作、降低碳价格波动性并增加低减排成本的接触机会。

(二)简要评述现有发展路径研究

目前已有很多学者对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路径进行了研究。这些发展路径或是国际经验的总结,或是从中国的现状出发,或是将国际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虽然存在分歧,但也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为减轻国际上对中国履行减排义务的舆论压力,中国有必要自觉进行强制减排。然而,西方发达国家已完成了工业化进程,而中国正处于工业化的快速增长时期,现阶段主要任务仍是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如果全面实施强制减排必将阻碍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因此中国尚不能建立全面的强制减排交易市场,从而强制减排交易体系EU ETS也不能作为碳交易市场建设初期的参考体系

其次,根据碳交易的国际经验,自愿减排交易和强制减排交易各有优劣。自愿减排交易不强制企业减排,企业可自愿参与碳交易,实施起来较容易,但是自愿减排交易无法保证足够的市场需求,从而导致市场交易稀少,无法达到真正的减排效果。对比而言,强制减排交易需要规定企业的排放限额,增加了市场需求,企业的减排积极性得到提高,但需要建立完善的交易规则和市场体系,实施难度较大。在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初期,既要存在市场需求又要降低实施难度,因此应该实施强制减排与自愿减排交易相结合的策略。

最后,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特征看,中国的经济发展表现为显著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从地区发展水平看,一些东部沿海省份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接近发达国家,而有些西部地区却刚刚达到基本的温饱。因此,中国碳交易市场路径的设计必须体现公平的原 则。因此,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初期方案设计不可能实施统一的规则,必须采取区域性差异策略。但为了避免公衍照(2012)指出的碳泄漏问题,在地区政策设计时要注重审慎规划。

三、基于文献综述的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

碳市场建设与发展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期过程,要分阶段地、有序地、逐步地推进。本文将碳交易市场建设分为碳交易发展探索阶段、初步发展阶段、全面发展阶段、发展深化阶段。然后通过借鉴国际上碳市场的发展经验,结合前人研究成果以及中国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碳交易动机演变和碳交易区域演进策略分阶段提出了适合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发展路径。

(一)碳交易发展探索阶段

碳交易发展探索阶段主要进行碳交易试点,目前我国正处于该阶段中。碳交易发展探索阶段为碳交易市场的后续发展奠定基础,是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起点。自2011年,中国确定在7省市实施碳交易试点,并将于2013年底全面启动碳交易。现在,我国各地方纷纷建立了环境权益类交易所,但主要的交易所仍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该阶段的任务主要是逐步完善碳交易的相关机制与法律规范,建立碳排放测量、核查、报告体系以及碳交易的监管体制,同时增加碳交易中介机构,建设碳交易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在试点过程中,确定碳交易试点的行业,选择碳排放量大的行业,例如广东省首批将电力、水泥、钢铁、等九大行业纳入“控排企业” 范围,并在试点过程中逐渐调整交易规则和交易体系。

(二)碳交易初步发展阶段

经过碳交易探索阶段的经验积累,中国可以具备一定的碳交易能力,预计在2015年可以形成区域性碳交易市场。鉴于区域范围的准确界定较为困难,本文在胡雷和王军锋(2013)研究的基础上,从主体功能区的角度建立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按照201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开发区包括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三大区域,重点开发区包括冀中南地区、哈长地区、江淮地区等18个区域。为了实现优化开发区域的低碳经济转型,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需要在这三个区域实行强制减排交易,有效控制碳排放总量。而重点开发区域的经济仍面临发展不足但也需要进行污染排放控制,因此对重点开发区域实行自愿减排交易。

为使优化开发区域开展的强制减排达到减排效果,可以借鉴美国减排目标更为严格的WCI交易体系发展区域性强制减排交易,从而尽快实现经济转型。优化开发区域在进行强制减排之初可选择高耗能、高碳排放且易于监测的行业进行碳排放配额的发放。鉴于中国节能减排意识较薄弱,对于重点开发区,可借鉴实行会员制的自愿减排交易——CCX(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体系发展区域性自愿减排交易。但由于CCX缺少足够的法律约束,造成交易量不断降低,市场走向没落。因此,中国在借鉴CCX交易体系时,避免出现同样的结果,需要加强对区域性自愿减排交易法律法规的制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减排交易,从而维持市场供求的稳定。

(三)碳交易全面发展阶段

在碳交易初步发展阶段,通过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不断推进,将优化开发区域强制减排覆盖的行业范围逐渐扩大,同时随着自愿减排交易经验的积累逐渐转为强制减排交易。通过减排覆盖行业的扩大以及强制减排区域的扩展与联合,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将顺势成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进入碳交易全面发展阶段。

对于全国性强制碳交易体系的构建可以适当借鉴EU ETS的发展经验,因为其是全球最完善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但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欧盟排放配额的超发,欧盟碳排放配额的价格在运行期间波动巨大,大量的剩余配额使得碳价格不断走低,并处于低位运行,这给予我们很好的启示。因此,在中国碳交易体系构建过程中要结合实际碳排放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碳排放总量和排放配额,从而避免重蹈覆辙。需要强调的是,EU ETS采用的分权化治理模式对中国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还是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因为其兼顾了各成员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异,并给予各成员国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如果中国能给予各地方政府确定减排量和配额分配的一定自主权,总体减排目标将更符合实际,整体强制减排效果也会更好。

此外,在推进全国性强制碳交易的过程中仍有必要保留自愿减排交易,形成以强制减排交易为主、自愿减排交易为辅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自愿减排交易可以使未纳入强制减排范围的个人或组织参与到碳交易中,增强企业的减排意识;同时,自愿减排交易可以增加碳配额的供给和需求,加强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保持碳交易价格的平滑性。

(四)碳交易发展深化阶段

经过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碳交易可进入发展深化阶段。此阶段需要加强与国际上碳交易市场的合作交流,主要方式为碳交易市场对接。首先,与国际碳交易市场进行对接,可提高碳排放配额的国际认可度;其次,碳交易市场对接为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机会,为碳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最后,碳交易市场对接有效地增加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供给和需求,降低总体减排成本,扩大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影响力,并且在国际碳交易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也会逐渐增强。

但是此阶段面临的重大挑战是碳交易市场的兼容性问题,其决定了是碳交易市场能否成功对接。双方在碳商品设计原则、减排目标的严格度、碳信用标准、碳价格调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市场差异将成为碳市场对接的巨大阻力。这就需要我国在碳交易政策、标准制定时尽可能地与国际减排政策、标准保持一致;并在碳交易市场对接初期审慎选择目标对接市场,逐步进行市场对接,降低对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冲击。

参考文献:

[1] Slobodan Perdan, Adisa Azapagic. Carbon trading: Current schemes and future developments[J].Energy Policy,2011,(39):6040-6054.

[2] 许春燕.国际碳交易发展及我国碳市场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12,(03):88-92.

[3] 冷罗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20-25.

[4] 傅强、李涛.我国建立碳排放权 交易市场的国际借鉴及路径选择[J].中国科技论坛,2010,(09):106-111.

[5] 盛春光.碳金融市场发展与中国碳金融市场体系设计[J].商业研究,2013,(01):183-189.

[6] 羊志洪、鞠美庭、周怡圃等.清洁发展机制与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构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08):118-123.

[7] 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Z].2010-12-21.

[8] 中山大学法学院课题组.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1):70-76.

[9] 张瑞、陈德敏、林勇.建立区域碳交易市场的路径与对策设计:基于重庆市“碳票”交易模式[J].中国科技论坛,2012,(05):57-63.

[10] Anja Kollmuss, Helge Zink, Clifford Polycarp. Making Sense of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 A Comparison of Carbon Offset Standards[R]. WWF Germany,2008.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6)

从“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气候问题备受关注,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当前的全球性共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 工业 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 历史 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 企业 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我国现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cmd)项目以及个别地域、行业的交易个案,对于占比超过80%的国际配额交易市场,我国依然没有涉足。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我国被迫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 金融 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难以发挥资源量大的优势,难以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发挥应有的影响。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迫在眉睫。 

 

一、碳交易的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们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科斯定理一直被认为是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企业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问题在于企业获得利润的同时并未承担排放二氧化碳的环境污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不能体现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稀缺的环境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科斯认为解决环境资源市场失灵的关键是产权,明确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或财产权,使其成为稀缺资源,可以解决污染外部性问题。据此,经济学家们提议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让市场机制评价环境资源的价值,使其外部性内部化。《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意味着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或碳产权。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欧盟co2排放量交易体系、欧洲气候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 

碳交易从资本的层面人手,通过划分环境容易,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将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来自不同项目和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标准的金融工具,使得金融资本通过碳交易市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碳交易的一般做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推算出二氧化碳的最大的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放权;接着,政府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碳排放权,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公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力能合法交易。在市场上,排放者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本质就是承认碳资产商品化,提供二氧化碳排放空间数量化、资产化、市场化的途径,使之成为非公共物品,成为一种生产过程中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得到的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对碳排放权的有效配置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 

 

二、碳交易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宏观经济帕累托改进 

发展碳交易市场首先要确定我国范围内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凸显环境资源稀缺性。碳交易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可实现碳排放权的合理定价,使环境资源成本外部性向企业生产活动内部化转化。碳排放权获得类似垄断资源的身份,微观经济主体受成本一收益的驱动会珍惜有限的碳排放权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可诱发一系列的低碳经济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限制、微观主体排放成本控制及低碳经济活动将会使我国宏观经济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污染治理总体费用得到大幅降低,逐步建立起高效的经济一能源系统。在不影响经济增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能源需求与二氧化碳排放,最终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及整体经济的帕累托改进。 

 

(二)能使减排成本收益转化 

碳交易市场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信号功能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企业通过实施积极有效的碳资产管理将促进经济发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转化。碳交易市场兴起并可带动形成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碳交易货币以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形成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减排成本收益转化——低碳资金投入的良性低碳循环。 

 

(三)促进低碳技术转移 

通过建立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使得碳排放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污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购买行为的本身既包含实际减排额度的转让也包含低碳技术的交易。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污染治理的最终任务必将落在减排成本最低的企业或专业化减排处理的企业身上,客观上促进了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低碳技术应用和创新。 

(四)引发低碳能源革命 

低碳能源是低碳经济的基本保证。新能源属于低碳能源,新能源的各种形式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于太阳或地球内部深处所产生的热能,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核聚变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也可以说,新能源包括各种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相对于传统能源,新能源普遍具有污染少、储量大的特点,对于解决当今世界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和资源(特别是化石能源)枯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碳交易市场机制解决了二氧化碳的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问题,实现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定价,使其成为经济主体生产活动的要素。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势必会引发能源革命,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改变能源结构,促进经济主体提高能源效率,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和其它污染物的排放量,能源消费由传统高碳能源逐渐向低碳新能源过渡。 

 

(五)促进低碳经济转型 

碳排放权交易的减排成本收益转化、资金融通功能以及促进低碳技术转移功能有利于企业加强低碳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打破产业投资锁定效应,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及新型低碳产业的兴起。宏观上有利于政府以低碳经济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要求,调整投资、出口和消费这“三驾马车”的重点和方向,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降低“高碳”产业的比例,优化产业结构,扩大低碳产品的出口。调整我国目前技术含量、环保标准和附加值都比较低的出口产业结构,鼓励能效较高的产品出口,以应对各类环境贸易壁垒,最终构建以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型低碳经济体系。 

 

三、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一)碳交易市场体系构建的要素 

1 污染总量控制。只有控制了碳排放空间的使用上限,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稀缺的经济物品,碳排放权才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必须以实现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碳排放总量由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情况、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碳排放总量限定直接关系到交易能否顺利开展,排放权数量过大,会使区域内碳排放超过环境容量,减排效果难以实现;排放权数量过小,则会导致碳排放成本超越社会经济技术承受能力,较高的碳排放权价格使得企业不愿购买排放权而引发非法排放行为。 

2 环境产权明晰。环境资源等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的特征,即产权通常是不明晰的,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导致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科斯定理将外部不经济性与产权联系起来,强调通过或依靠私人行为来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关键在于建立一套界定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据此,在环境产权界定明晰的前提下,建立有效率的市场,可以执行市场转让的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解决二氧化碳排放不经济问题,达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 

3 市场自由交易。碳交易市场必须保证经济主体之间能够自由交易。对排放权卖方而言,由于超量减排而剩余排放权,出售排放权获得的经济回报实质上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对买方而言,由于无法按政府要求减排而购买排放权,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外部不经济性的代价。市场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格,市场机制的配置促使经济主体约束自身排放行为。允许碳排放权自由交易的市场既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企业为了节约环保开支,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并不断地开发更加有效的技术,由技术进步而带来的排放权节余又会给企业带来收益。 

4 政府适度干预。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会导致环境问题上的“市场失灵”,政府调控行为则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政府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特别是价格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政府行为包括:制定排放总量、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监督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交易进行管理等。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政府也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进行购买或出售排放权的交易,但政府主要行使监管职能,参与市场交易是次要的,并且政府交易在整个交易市场中不占主要份额。 

 

(二)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路径选择

1 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碳排放权一级市场是指排放者与政府之间进行交易,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有偿取得。首先,必须坚持碳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对我国环境容量 科学 测算,规定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可供使用的容量资源的总量和上限。然后,按照“污染者付费”(poiluter pay principle,ppp)原则,排放权应以一定方式有偿分配给排放者。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看,一般情况下政府每年定期与排放者进行交易,交易形式主要有招标、拍卖、以固定价值出售,甚至无偿划拨等。对社会公用事业、排放量小且不超过一定排放标准的排放者,可以采取无偿给予或低价出售的办法;而对于经营性单位、排放量大的排放者,多采取拍卖或其他市场方式出售。一级市场无需固定交易地点,交易时间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初始分配方式的设定必须考虑国情的适应性。当前我国 企业 面临着国内改革和外部竞争的双重挑战,对于政策风险的冲击比较敏感,企业排放权拍卖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免费分配模式则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排放权分配总体格局的前提下,顺利实现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现存排放收费制度的对接。因此,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混合分配方式,在排放权交易计划的最初,可以确定一个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再将该比例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逐渐降低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数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 

2 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导的二级市场。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主要由 法律 决定排放权一级市场(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由市场决定排放权二级市场(再分配)的效率,两者在实施手段、参与主体、风险大小、作用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二级市场是排放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碳排放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1)价格机制。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主要由市场主导。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排放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后,如果排放需求大,就可以在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二级市场上买人;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放有富余的排放指标,则可以在二级市场售出获利。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可以从一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也可通过二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2)交易方式。由于我国市场 经济 尚不完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具有分散性、低透明度、信息不易收集、不易调控的特点,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价格信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准确性。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竞争公开化、公平化,交易者众多,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合约标准化、交易成本低,并可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控制风险。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可采用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辅的交易方式,期货市场为现货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供给和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3)交易平台。第一,区域性与全国性交易平台相结合。碳交易平台以经济 发展 为基础,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必须考虑区域差异性,首先应按照区域发展条件和经济基础内在一致性与区外有较大的差异性、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性和区域联系紧密性的原则成立若干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逐步形成全国碳交易统一市场框架体系。第二,实体交易与 网络 交易相结合。在建立实体性的交易市场同时,构建基于网络的市场交易平台,以便注册用户通过网上进行交易。利用此交易平台,会员可以卖出超标减排量来获得额外利润,或者买人不足的减排量以履行义务;系统地做好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和客户展示有关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通过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使企业在同行业中的领导地位得到认同;通过交易所聘请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量审核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定期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措施进行碳减排。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7)

关键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低碳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3-0074-03

建设生态文明,促进节能减排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所面临的一个重要战略课题。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点。要实现减少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十二五”规划指出,要“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去年9月,国务院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将“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推广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化机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开始进入实质性阶段[1]。

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的国家战略安排,必须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才能得以确立,走低碳发展道路,制度创新是关键,法治建设是保障。首先,应当明确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根据国内外实践经验,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国家设定一个允许排放的含碳温室气体污染物的总额限制,向被纳入到交易机制的公司或工业部门授予一定数额的配额,以此作为排放该数额污染物的权利,分配到各公司或工业部门的许可之和不得超过总额限制。若企业通过技术革新等手段实现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该企业则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拿到排放市场上进行交易以获取利润;反之,企业就必须到市场上去购买排放权,否则,超过许可量的排放将会受到管理部门的重罚[2]。

其次,应当厘清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律行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就是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以“行为规范”为主线,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方能切合实际、有的放矢。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行为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交易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规定,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所进行的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监测监督行为,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第二,市场中介行为。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排放权配额的供需信息、为交易创造和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是保证排放权交易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三,买卖行为。交易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而进行的买卖富余排放权配额的行为,是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主要法律行为,它决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性质;第四,碳排放评价行为。由独立的核证主体对排放主体减排后的碳排放进行的定期的独立审评和事后确定,使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行为是维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3]。围绕对上述四个法律行为的规范,在保证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采取循序渐进方式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解决碳排放权交易合法性问题

碳排放权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即指含碳温室气体排放行政许可的转让,承认这种行为的合法性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前置性条件。

目前我国基本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行政许可不能转让;第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并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能否交易。因此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因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事实上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4]。

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出发,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该采取渐进的立法形式,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鼓励各试点地区积极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2010年9月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规章就明确规定排污权以排污指标进行交易,并对交易主体及条件、交易方式及程序和交易管理及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5]。待各项条件成熟之后,国家再以专门立法形式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对含碳温室气体的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详加规定,并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增加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将其作为我国一项环境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2.建立具体的总量控制机制

总量控制机制和碳排放许可制度的构建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也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石。从权利属性上看,碳排放权作为交易品实质上是以1吨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的排放配额。如果没有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企业就会不受限制地向大气层排放二氧化碳,免费使用全球性“公共资源”。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下二氧化碳排放权才成为稀缺资源,才具有商品属性,从而可发生交易活动。将二氧化碳排放权这一全球性公共物品使用权转化成为可以在碳市场上交易的私权,交易主体必须先获得碳排放权。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有关总量控制具体实施的统一法规,只是一些零星的条文,如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条和第15条中提到了总量控制这一概念,但对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总量设计、总量分布、监测和核查、适用程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对“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规定了总量控制计划,而为保证总量控制计划形成应有的长效机制,对碳排放总量控制立法还应当及时跟进。可以考虑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由专门行政机关制定国家排放总量,并采取一定方式、程序进行分配;对确定总量控制目标、总量统计制度、统计对象行业和种类、总量监测核查制度等作出专门规定,以保证总量控制指标的全面落实。

3.建立统一的碳排放许可制度

交易主体获得碳排放权的主要方式就是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颁发碳排放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碳排放许可制度是与总量控制机制相配套的重要制度[6]。

我国目前也没有专门的统一法规对碳排放许可制度进行规范。现有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主要针对水污染防治且可操作性不强,已经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水污染防治法》仅明确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各地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不尽统一,对无证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法律实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江苏省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以地方性规章的形式为碳排放许可制度的立法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办法》中对于申领排污证、持证单位需遵守的规则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办法》还将有偿使用和以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指标,作为排污许可证申领的前置条件;并就有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收回、回购等事项作了特别规定,强调了排污许可与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法规上的有效衔接,从而为推进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应当加快《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立法进程,为碳排放许可制度提供统一的具体规范。

4.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法律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市场中介行为和买卖行为主要体现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之中。应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和交易规则,保障整个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自由、公平交易:

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环保部门要对交易双方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加强对出售指标者的环境监测和监督。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只有完成减排指标之后的剩余部分才能卖,不能完成的必须买。设立“门槛”性质的事前预防机制,不能达到法定减排要求的新排放源,则没有购买资格。

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碳排放权申报登记、指标登记和指标交易登记,是分配碳排放指标的基础,也是政府监测碳排放权及其变化情况的基本途径。碳排放权交易登记要求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应在环保部门指定的系统内建立一个账户,所有的交易活动都要通过账户进行。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账户管理系统和信息系统,以全面及时了解碳排放权的持有、交易等情况。

碳排放报告制度。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的设计,所有的排污指标持有者都应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如实地报告其排污指标的变化情况。例如,多少指标用于内部减排,多少指标用于交易,多少指标储存备用等。为防止利用碳排放权交易违规套利,必须报告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受益人及其相关信息。

碳排放交易监管制度。监管制度是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稳压器”。应制定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报告和核查、法律责任等制度,对于在碳排放交易中出具虚假排放数据和资质证明、违规操作恶意套利、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建立科学的碳排放评价机制

碳排放评价机制是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保障性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双重需要。当前,地方试点为我国碳排放评价机制的建立积累了大量值得参考的经验。以2011年9月武汉市的《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化、核查、报告和改进的实施指南》为例,该标准直接引用了有关国际标准的术语、概念和技术方法,细化了碳排放量化、核查、报告的具体要求,增加了有关数据质量和保证数据可靠性的采集、管理要求条款,强化了核查结果的利用和政府采信,并提出了温室气体的减排改进要求,从而成为了国内第一个碳核查标准,填补了我国在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报告和改进方面实施指导标准的空白。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8)

碳金融是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是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后金融危机时期,低碳经济的发展迎合了世界经济金融应对温室气体和金融资本流动性过剩两大难题的要求。碳金融能够发挥“碳货币”职能,通过碳金融服务将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汇聚于低碳经济领域,推动低碳经济时代新能源、新材料和新医药的发展。因此,碳金融服务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期发展的必然趋势。

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的发展依赖于低碳经济的规制和碳金融中心的建设,也是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京都协议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国际碳贸易规则,促进了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和自愿交易的发展。配额交易规则为国家和企业提供碳交易服务,而自愿交易规则为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进行碳交易服务,以实现其减排目标。清洁发展机制(cdm)是配额交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类一级和二级市场进行核证减排量(cers)碳交易。

京都协议促进了欧洲碳金融中心的建设,推动了欧美日碳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2006年以来,国际投资银行瞄准了发展

(一)cdm业务申请流程

1.项目识别

根据项目基本信息,判断项目是否能成为cdm项目。最重要的判别标准是一个项目是否具有真实的、可测量的、额外的减排效果,并且能带来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可测 量的长期环境效益。为了确定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必须将潜在项目的排放量同合理的基准线参考情景排放量相比较。cdm项目必须有一个监测计划,收集准确的排放数据。项目业主可以选择应用已经获得cdm国际执行理事会(eb)批准的方法学,包括:基准线方法学(baseline study)及监测方法学(monitoring plan)或者开发新的方法学。

2.项目设计

根据项目资料,完成项目概念文件(project idea notes,pin)的编写。pin用于向cers买家或项目投资者书面介绍项目各方面的基本情况,使他们能够进行分析评价,初步了解项目类型、项目规模、项目是否可以开发为合格的cdm项目、减排量大小等。通过谈判,最终与买家签订减排额采购协议(emission reduction purchase agreement,erpa)。在该阶段,项目业主须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选择适合的cdm咨询公司,以eb适用的方法学编写项目设计文件(project design document,pdd)。pdd主要包括:基准线设定、项目减排额外性的论证、项目边界的合理界定、减排量的估算以及监测计划;项目所在地各相关方面的评估,项目符合主办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优先领域,且通过了项目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项目设计文件是为获得项目东道国cdm主管机构(designated national authority,dna)批准和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xecutive board,eb)登记注册的基础文件。通过dna指定的具有资质的经营实体(designatedoperational entity,doe)负责对申报的所有项目资料进行核实(validation),并出具结论性报告。申报资料和文件包括:项目设计文件(pdd)、监测方案和基准线研究资料等等。

pdd和pin内容区别点在于:pdd关注技术和方法学层面,pin关注收入、风险等商务层面。企业在进行cdm项目开发中,必须用pin向投资银行或者碳权买方描述业主项目,以有效吸引买家的眼球。不同的买家对pin的格式内容要求有所区别,需要根据客户要求量身定做pin。这些工作应委托经dna授权的有资质的cdm咨询公司、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部门等制作。项目业主应重点关心减排额采购协议(erpa)的签定,因为erpa既是一份明确买卖产品数量和价格的商务文件,又是一份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erpa有固定的核心条款,如:交易量、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方式、免责、惩罚等。

另外,考虑到计算量和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异,pdd中计算出的减排量不能全额计入erpa文书中,项目业主应为实际碳权的交易留有余地,避免出现两种倾向:一是项目业主认为碳权收入额外的,在开发cdm项目时怀疑co2是否能出口,只要有买家上门认为胜券在握,仓促签约,对价格或者付款条件等考虑不周,最终交割受到限制,造成项目业主蒙受巨大损失;另外,项目业主认为co2能变现,将pdd预测量全数转入erpa,最终造成核准减排量无法承诺,交割无望而造成巨大损失。

pdd、pin、erpa等设计是碳银行业务咨询服务的基础,也是cdm业务咨询的核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cdm执行理事会经常更改pdd方法学,造成项目pdd等送审资料与eb审核要求不一致,导致cer申请失败。因此,商业银行开展cdm咨询服务,必须时刻关注执行理事会的方法学修订和更改,第一时间获得cdm方法学最新信息是咨询服务的关键。

3.国内报批

准备相关材料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申报时提供的主要材料:pdd、cdm项目申请函、cdm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表、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发改委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参与cdm项目合作的资格、cdm项目pdd文件的技术质量、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价格、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可持续发展效益分析等。

cdm项目申请函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出资方、业主名称、类型、地点、预期进度、融资、技术、障碍、环境等十项内容。

4.审核认证及国际注册

合格性审定是经营实体(doe)根据项目设计文件对项目活动进行独立评估的过程。根据cdm规则的要求,项目业主应与指定经营实体签订合同,然后经营实体审阅项目设计文件和附件,确定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审核包括:参与各缔约方资格审核;征求和汇总当地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审核;环境影响分析文件的审核;项目活动的额外性减排量分析;项目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报告审核。基于审定结果和其他意见,指定经营实体对该项目活动的合格性做出评定并通知项目业主,向执行理事会(eb)申请登记。

5.项目监测

根据监测方法学进行严格的监测,如co2漏损的可能性,核定cers的正确性,防范cers损s失风险等。

6.减排核证

doe作为减排核审的主体,对项目进行周期性核审,根据企业的监测计划和监测数据进行减排核证,证明企业减排监测的合法性。计算减排量并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向执行理事会申请签发cers。

7.签发cers

eb作为cdm的国际主管机构,审查减排核证报告,签发与核证减排量相等的cers。

(二)建立基准线

基准线是合理地代表无拟议cdm项目活动时出现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情景,是在东道国的技术条件、财务能力、资源条件和政策法规下,可能出现的合理排放水平。确定基准线情景、项目额外性、计算项目减排量(=基准线排放-项目排放一渗漏)是基准线方法学的核心。通过项目边界内议定书附件a所列的所有气体、部门和排放源类别的排放量,确定cdm项目减排量的基准和进行减排增量成本计算。基准线必须是准确、可靠、低成本和可操作。因此,基准线方法学是cdm项目的核心。

(三)确定项目边界和渗漏估算

项目边界是指地理范围和位置,包括:项目参与者控制范围内减排、渗漏数量可观测并符合cdm项目活动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渗漏是指发生在cdm项目界限之外的,由于项目影响而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或是汇储变化等。

碳捕获与收储(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ccs)方法学认为:渗漏主要是由上游排放和下游排放引起的。上游排放主要是捕获co2需额外能源引起的,捕获和压缩co2需要大量的能源,可能相当于10%~40%能源投入,涉及到界定项目边界,如果co2源不在项目边界内,捕获c2所需能源产生的排放应当作为渗漏。如在统计期中发生渗漏,被监测到的渗漏就会作为项目排放而报告,并从当年的基准线中扣除该 渗漏量。如渗漏发生在统计期后,则为了保证cdm项目的环境整体性,就涉及到相关权责的分担。统计期以外的渗漏核算应适当、透明和简单。计算方法:按设定的折扣率酌减可能的渗出量,如发生渗漏,则取消或更换核证的排放减少量,或发放暂时核证的排减量。另外,为可能的co2渗漏设立补救基金和保险,以此分散co2渗漏风险。核证的排减量持有者应当承担渗漏风险,核减cer数量的责任,或通过市场将责任转手交易。

(四)减排量和减排成本效益计算

减排量价值关系到cer核准准确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人民币标价的“碳货币”量化分析细则或技术指标,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统一的价值尺度。“碳货币”的流通特性说明,如果co2减排量不发生市场交易,则co2减排财务评价价值为0:如果发生co2交易,则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核证的减排量”(cers)合同指导价格进行计算,目前co2减排价值为8~12欧元/吨。因国际碳市场价格波动和环境的变化、项目差异、买卖双方谈判能力等不同,co2交易价格有所波动。参考国际碳交易价格、实施碳资源税征收和国家发改委指导价格等因素,进行cdm项目效益计算是项目业主财务考核的主要因素。无论能否实现市场交易,节能项目产生的c02减排量均具有环境价值。

(五)监测

监测方法应当合适、明确地点、灵活、经济和有效。监测的时限:cdm项目在统计期后发生的渗漏可能导致碳信用的失效,监测应当延长到项目活动的注入和统计期以外,并且在封存点关闭后,项目参与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继续监测。监测时限和技术具有调整的灵活性,并能反映新的检测结果。

三、cer价格相关性分析

cer、aau、eua、eru、ver价格无套利均衡特性是投资银行涉足碳银行业务的本质。关注cer价格波动规律,是我国碳银行业务客户经理需要关注的焦点。在此,我们采用ecx(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的cer期货价格,并利用excel-vba进行分析。

通过对2009年ecx的cer日交易期货价格与国际原油、黄金、美国股票市场成分指数、欧美股指,以及我国沪深300行业等日交易指数进行相关性分析,从中探索cer价格相关性变动趋势,为我国碳银行业务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一)cer与国际原油、中金黄金价格的相关性分析

从相关性数据分析,2009年cer的价格变化与布伦特原油期货(ipe breut crude futures)价格成正相关性,与opec价格成负相关性,与西得州轻质原油(west texas intermedi-ate。wti)成弱正相关性,与中金黄金成正相关性。见表1。

(二)cer与美国股票行业指数相关性分析

通过相关性分析,cer与s&p500i、dja65c、dja30成正相关,与isharesnyseci(etf)成负相关关系。见表2。

(三)cer与国际主要股指的相关性分析

通过cer价格与伦敦、纽约、法兰克福、东京、香港、沪深等股指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出结论如下:cer价格与道琼斯指数成正相关,与伦敦金融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弱正相关,与恒生、法兰克福指数成弱负相关关系。见表3。

(四)cer与我国沪深300行业成分指数的相关性分析

从表4可以看出:cer价格与材料、地产、公用、资本品等成正相关关系;与生物制药、能源、零售、软件服务成负相关关系。从而可以看出,cer对能源价格有制约作用,同时将带动新材料、地产、公用事业和资本品的新一轮发展。

(五)相关性分析结论

cer价格对brentoil、标准普尔500指数(s&p500i)、道琼斯指数30工业指数(dji)价格变动成正相关关系,且较其他价格指数敏感;cer价格与沪深300一级行业指数相关性表现为:新材料的开发有助推cer价格的作用,公用事业的均衡价格将决定cer价格的正相关性走势。因此,积极开展新医药和新能源开发,有利于平抑cer价格的特性。

四、碳银行业务创新

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金融服务和交易的各个环节。具体包括:向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包括:pdd、pin、erpa等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等);为cdm项目开发提供担保;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开发各种创新碳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提供风险管理和创新碳金融投资工具等。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产品创新,为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

目前,除了期货和期权碳排放权交易外,新产品包括:(1)应收碳排放权的碳货币证券化。原始cdm交易属于一种远期交易,其回报来自于项目成功后所获cer的转让收入和咨询服务费收入。在此期间,对减排项目的贷款缺乏流动性。为提高流动性,有些erpa条文允许投资者或贷款人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cer进行碳货币证券化。(2)碳排放权交付保证。在原始cdm交易中,由于项目审批的不确定性,投资人或贷款人面临一定的风险。故此,投资人或贷款人可能大幅压低原始项目的价格,这对促进减排项目的发展并不利,且削弱业主的赢利能力。为此,商业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为项目最终交付的cer提供信用增级担保,提高了项目开发者的边际收益,降低了投资者或贷款人的风险。(3)套利交易工具。各碳金融市场交易工具有所不同,碳权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所涉及的减排当量相等,认证标准相同且同属一个配额管制体系的减排单位,如:euas、cers、erus、aaus和ver价差的变化会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利用衍生市场价差套利工具进行cer与seuas之间、cers与erus之间的互换交易的价差期权(spread option)等碳金融产品开始活跃。(4)保险与担保。项目交易中存在价格波动、不能按时交付,以及不能通过监管部门的认证等风险,可能给投资者或贷款人带来风险损失。因此,需要保险或担保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分散。针对某种特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向项目投资人提供保险或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开始萌芽。几年来,商业银行开始发行与减排单位价格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其产品规模随减排单位价格波动而变化。结构性投资产品包括:挂钩无交付风险的现货碳权交易、挂钩原始交付风险碳权交易、特定项目的交付量挂钩碳贸易等。如:中国银行为中国生产企业提供了以美国环保总署为受益人的三方转开碳排放保函解决方案,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5)碳信用储蓄和流通。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推出了“碳银 行”计划,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碳积分,用碳积分可进行日常消费,“准碳货币”形态开始出现。

五、碳银行业务经营管理

(一)碳银行业务收益与风险分析

从客户、股东投资、就业和社会四个方面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风险和评估等,是商业银行探究碳金融业务效益分析的有效方法。(1)从客户角度分析,碳金融相关的收益机会体现在碳金融、碳资产运作、环保咨询、碳交易、碳衍生品投资收益等。碳金融风险表现为客户业务活动的环保风险、诉讼风险、公害风险、设备运营中的环保风险、客户融资的债务不履行风险等。(2)从股东投资方面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股东对碳经济相关业务增长以及有关碳费用削减的评估,实现股价升值等。风险表现为:碳金融对策失败等造成的股价下跌,公司债等资金筹措成本上升等风险。(3)从就业角度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碳经济意识,通过掌握有关碳经济的专业技术等提高附加价值,寻求贡献社会的机会等。风险体现为:有关环保劳动成本的上升,健康损害的诉讼,内部举报等风险。(4)从社会角度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表现为:开展包括促成社会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形成,为社会作贡献的csr(corporate social resoonsibility)等各种活动。风险体现为:损害赔偿风险、来自环保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社会性指责风险。

从四个维度进行评估,基于ceres认证机构对注重环保行动的评级、cdp(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unfpfi pri(theprinciple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ft sustainable awards等国际性评估带给股东等投资家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开展“碳货币”业务创新

“碳货币”体系的形成推动了世界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碳权是低碳经济中的特殊商品,碳权的“碳货币”支付、储备和流通等功能正在逐渐形成。商业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应当依据“碳货币”特性设计碳金融系列产品,通过cdm项目咨询服务、碳权交易、零售碳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为客户和doe提供cdm项目全流程服务,提升低碳项目绿色贷款、碳基金账户管理、低碳贸易融资和担保、自愿减排ver碳零售基金和碳理财产品创新等,为商业银行、公司和个人金融产品创新服务提供发展契机。

(三)碳银行业务风险管理

碳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主要从监视能力(board over-sight)、实施能力(management execution)、风险控制能力(risk management)、投资产品开发能力(investment product)、零售产品开发能力(retail-produet)、排放权交易能力(carbon tr-ading)等进行分析。监视能力表现为:是否具备项目监测体制,是否及时掌握eb方法学调整信息;实施能力体现为:银行应对气候变动的项目尽职调查和动态跟踪能力,及时跟踪配额和自愿减排市场的方法学研究和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内容:对气候变动风险所采取的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对社会环境的改善能力评估,与doe的检测与pdd设计是否一致等;投资产品开发能力内容:气候变动方面投资产品开发,包括碳项目证券化、气象指数挂钩型理财产品、远期碳权交易和期权产品等投研能力的提升;零售产品开发能力:与气候变动相关的零售战略和碳基金产品开发;排放权交易能力:排放权交易的便利程度,如配额和自愿市场的交易制度、市场规则的认知能力等。

六、我国碳银行业务发展对策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9)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7-0039-08

一、引言

2005年全球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这是国际上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各协议国为完成其规定的减排任务,可自行减排或从国际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于是诞生了全球范围的碳金融市场。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虽然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多边协议,但2011年德班气候大会决定,《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期承诺期开始于2013年1月1日,发达国家继续履行碳减排承诺,同时努力在2020年前达成涵盖所有缔约国的碳减排约束的法律框架。不可否认的是,尽管碳排放的国际谈判纠葛于各方利益博弈,短期内很难形成类似于《京都议定书》的多边协议,但在“后京都”时代,发展中国家将承担一定的碳减排义务将是不争的事实。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一大碳排放国,我国已经面临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我国主动承担合理的部分减排责任,不仅在国际上能推动发达国家更好的履行减排义务,展示我国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能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碳金融市场是以碳排放权为中心的各种金融活动和交易机制的总称,包括碳减排一级交易市场、衍生品交易、各种中介服务等内容。碳金融市场作为减少碳排放的重要支撑,近几年得到越来越多国内外学者的关注。许多学者从我国碳金融市场建设的必要性角度进行了探讨,比如陈柳钦从绿色金融的角度出发,提出通过培育创新机制来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最终实现我国低碳经济路径的转变。①杜莉、李博从实证的角度证明,碳排放量、排放配额和区域性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杜莉、李博:《利用碳金融系统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经济学家》2012年第6期。所以我国应该从制度和政策两个层面加强对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支持。类似的研究还包括Zeng、Zeng, “Weather Derivatives and Weather Insurance: Concept Application and Analysi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teorological Society, vol.81, no.9, 2000,pp.2075-2082.胡鞍钢、胡鞍钢:《低碳经济模式的新内涵》,《世界环境》2008年第2期。周逢民周逢民:《透视碳金融》,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第131-135页。等人。另一些学者则从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设机制方面进行了研究,比如潘小军认为除了重视“政府主导”式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设外,还必须重视基于碳金融产品创新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建设,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潘小军:《低碳经济浪潮下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策略》,《软科学》2011年第7期。于天飞主张采用金融量化的手段,来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采用低碳生产和消费的理念。于天飞:《碳排放权交易的产权分析》,《东北农业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4期。其他类似的研究还包括杜黎霞、薛诚、杜黎霞、薛诚:《欠发达地区发展碳金融业务的思考》,《甘肃金融》2011年第6期。刘长松刘长松:《后京都时代中国碳金融发展战略选择》,《山东经济》2011年第3期。等。

总之,上述研究从碳金融市场建设的必要性、碳金融市场交易的完善等方面做出了有价值的探讨,但很少有人触及到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总体层次设计和阶段性规划。在“后京都”时代,至少在有约束力的多边碳减排协议达成之前,我国应该充分认识到碳金融市场对推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科学规划发展战略,通过夯实基础条件、完善市场化建设、开拓创新交易机制等措施,大力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及政策支持

1.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

国际碳金融市场中最基础的交易产品是二氧化碳排放权,根据不同交易主体、合作机制可分多种交易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有四个: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及欧盟排放权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U-ETS)。清洁发展机制(CDM):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为发展中国家的相关项目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从而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以二氧化碳为换算品种),由此获得的核准减排单位(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联合履行机制(JI):指多个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低碳项目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国际排放交易(IET):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欧盟排放权体系(EU-ETS):欧盟制定国家分配计划,对其成员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限定了标准,一旦超过此标准就要被罚款,由此产生碳排放权配额交易。其中EU-ETS是交易量最大的市场,主要从事欧盟国家间排放许可权的相关产品交易。欧盟实行的是“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机制,每个成员国每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受到限制,国内企业的碳排放量受到相应配额限制,每单位配额允许企业排放1吨二氧化碳。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碳排放未超出配额,则可以出售多余的配额;若企业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就必须通过碳交易所从其他企业手中购买。其他三个市场机制则是区域合作跨度较大的机制,涉及多国合作,其交易主体见图1。比如IET是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易、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易等。

近年来全球碳金融市场发展非常迅速,参与的供需主体主要来自于英国、瑞士、中国、印度等国的企业、能源公司、咨询开发商及金融机构。根据世界银行数据(见表1),碳金融市场交易主要集中在两大领域:EU-ETS和CDM,前者长期占据全球80%左右的市场份额,而CDM占据了第二大市场份额。从表1还可以看出,近年来碳金融交易的品种越来越多元化,特别是清洁能源机制(CDM)的二级市场(SCDM)发展速度非常快。从长期来看节能减排带来的经济转型的巨大机遇,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容忽视的。在“后京都”时代,即便短期内难以达成统一的、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但从各国政府主导下正在进行的立法努力和碳金融市场发展现实来看,无论是排放权交易还是碳金融投融资体系都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2.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经验

(1)建立起了明确的保证碳金融交易的基础法律框架。欧美国家的实践表明,气候变化立法是明确碳排放权利属性和责任配置的根本保证,同时也是碳金融交易的制度前提。英国于2001年11月通过《气候变化法》,成为首个将法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写进法律的国家。美国虽然迄今为止仍然未通过联邦层面的法律规范碳排放行为,但美国最高法院2007年裁决二氧化碳等温室效应气体为污染物,并授权环境保护署以《空气清洁法》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进行管制,使得《空气清洁法》成为建立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基础。德国在2004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与废物立法》,对碳排放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与约束。澳大利亚2007年加入《京都议定书》后,不仅新设了气候环境部,还颁布了《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碳主张与交易实践法》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法律基础。

(2)在政府的推动下,有计划建立多层次的碳金融交易平台。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场可以区分为多区域合作市场、部级市场、区域市场以及零售市场四个层次。美国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等已经逐渐成熟的州级政府行动基础上,正在建立覆盖全国的碳交易体系。英国伦敦金融城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碳金融交易的两大中心。其他新兴气候交易所还有蒙特利尔气候研究所、新加坡碳交易所、巴西期货交易所、新加坡商品交易所等。

(3)加强政府对碳金融市场的监督。政府对碳交易机制的有效监督可以大大提高碳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政府监督的主要手段包括主体资格审查、碳排放标准的制度、排放申报受理、排放交易的记录与追踪等等。欧盟1999年就开始依据国家和不同领域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进行评估,对社区温室气体实施监测计划。英国还专门设有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对社区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进行核实。美国于1994年开始实施“温室气候自愿报告计划”,2008年起美国环保署开始筹建国家强制性温室气体登记报告制度。

(4)制定多元化的激励措施,引导企业自律。最早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措施来自于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经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为了奖励2006~2008年的早期减量行为,给予采取早期减排措施的排放源额外的排放权,即额外的二氧化碳配额(ERAS)。排放源必须主动提供2003~2005年基准排放资料,证明其确实采取了减量措施,主管机关则计算出应核发的ERAS数量。目前发达国家主要采用减税手段来激励企业自愿减排,比如在英国,企业若认可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分配目标便可被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有时减税也以赠款的形式出现,丹麦、瑞士采用此政策也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5)加大金融机构创新力度,夯实低碳支持体系。发达国家依托其强大的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创新,为碳金融市场交易提供了丰富的交易产品。比如,在银行信贷领域,建立绿色信贷管理制度,积极提供低碳项目贷款,减少对高污染、高碳项目贷款;设立低碳基金,投资于环境友好型项目或企业;建立碳信用交易平台,例如巴克莱银行是英国第一家为EU-ETS建立碳信用交易平台的银行,现在已发展成为碳信用市场上最大的交易平台;推出绿色信用卡,例如荷兰合作银行发行了气候信用卡,以该信用卡进行的各项消费为基础计算出二氧化碳排放量,然后可以购买相应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减排量。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我国政府公开承诺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自此开始涉足国际碳金融市场并快速发展。根据《京都议定书》和德班气候大会决议,我国在2020年之前无需承担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因此目前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中主要作为卖方,将减排额卖给负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目前我国碳金融市场主要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截至2013年第四季度,我国CDM项目在联合国申请总数为2603个;我国获签发CERS(核证减排量)数量约4.05亿吨,是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最大的卖方,但目前中国CDM项目主要“出口”,国内市场几乎为零。数据来源:http://cdm.unfccc.int/Statistics/。

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金融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直面这些问题,做出长远的规划,确保中国在碳金融市场这片蓝海中持续发展。在过去的相关研究中,众多学者普遍提及到我国对碳金融的认识有局限、产品相对单一、专业人才稀缺等障碍。此外,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还存在着以下较易被忽略的问题:

1.金融机构缺乏碳金融发展动力。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有强有力的金融支持。而在我国,低碳金融的社会效益与商业金融机构的利润追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由于缺乏政策性激励或引导,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成为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经营目标,金融体系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还没能充分体现出来,从而降低了商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2.碳金融交易所建设缺乏有序化。不少学者提出加快各地碳金融交易所建设是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然而这实际上有可能加剧国内碳金融交易所建设无序化的风险。目前我国区域性的碳金融交易建设所纷纷被列入了多地议事日程,但由于缺乏统筹,正在建设和规划中的各地交易所业务与功能不断重复,目前部分已建交易所交易状况冷清,交易状况低于预期水平。这些无序的交易所建设很可能出现恶性竞争或业务惨淡的处境。

3.《京都协议书》到期后前景未明。迄今为止,国际上尚未达成统一的、有约束力的低碳发展多边协议,我国能否继续以CDM机制为基础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前景尚不明朗,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了CDM注册项目的减少。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公布的数据,2012年以来,在EBEB:CDM执行理事会(the executive board),主要负责监督CDM项目的实施、批准新的方法、认证第三方审定和验证机构、批准项目并最终为CDM项目签发碳排放信用。注册的项目呈逐年下降的态势。这表明目前国际低碳政策的不确定性,对我国碳金融市场未来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4.碳金融市场缺乏大众化参与。我国碳金融市场交易机制尚未成型,碳金融产品开发程度低限制了参与者的进入,能够参与碳金融市场交易的只有少数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及企业等。仅仅依靠个别主体的参与很难满足国内碳金融市场的成长要求,碳金融市场建设应努力获得众多投资者的支持与参与,依靠市场化推广来提高参与度、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各类主体积极互动、共同推进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目的。

四、“后京都”时代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设计

1.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必要性

我国大力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可以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加速发展。碳金融市场可以在短时间内集聚大额资本,推动新能源产业经济的发展进而带动实体经济。现在大量新能源产业项目(如水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是有效促进碳减排的主力军,通过碳金融市场的资金支持不仅可以降低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还能促进减排资金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2007~2012年CDM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大约40亿美元的资金,充分利用这些资金与技术能大力推动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

(2)增强我国碳金融定价话语权。定价机制作为碳金融市场的核心问题,目前其主动权掌控在发达国家手中。我国作为CDM项目中最大的卖方市场,在定价机制上却缺乏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外国碳金融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使得我国在国际碳交易链中只能处于价值链的低端。只有加快构建我国碳金融市场,话语权才能获得相应提升。

(3)以市场化机制促进节能减排。我国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总投资为23660亿元,形成节能能力2.6亿吨标准煤,约合6.8亿吨二氧化碳。数据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http:///。如果仅仅依靠行政手段降低碳排放量,不仅需要财政持续投入大量资金,而且也无法调动和发挥企业和国民减排的主动性。通过碳金融交易的市场模式,积极引导和推动私人资本和金融资源向低碳方向调配,由企业根据碳配额的价格,在自主减排和购买碳配额之间进行选择,利用供需矛盾促进碳减排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

(4)提前防范碳排放管制风险。目前国际上尚未存在统一的碳排放管制体系,但某些特定行业和区域业已建立的排放管制措施正逐渐对国际贸易、世界产业转移产生重要影响。比如欧盟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飞或降落的航班,其全程排放二氧化碳都将纳入EU-ETS,而接下来欧盟或将争取把航海业等也纳入其中。这些碳排放管制风险可能会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障碍。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快步伐发展碳金融市场,避免碳排放管制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我国碳金融市场层次设计的总体思路

考虑到碳金融市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推动作用,我国应加快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但发展碳金融市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根据我国目前碳金融市场基础薄弱、主体参与意识差、市场机制不完善等种种问题,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从总体思路上看,必须进行阶段性发展的规划,遵循一个金字塔型的逐层有序建设过程(见图2):首先做好基础性建设工作,建立良好的法制、市场环境;在此基础上进行市场化建设,多方面保障一级市场与产品交易的稳定性;最后推动交易机制建设,逐步创新精细化多元化的交易品种,以确保我国碳金融市场长远稳定的发展。

3.碳金融市场基础性建设

(1)法律法规、激励政策的制定。在碳金融市场起步发展阶段,可以通过政府主导,借鉴发达国家的标准和经验,制定符合国情的碳排放权法律法规,包括碳排放总量控制、评价法律机制以及碳金融市场基本法律制度。同时要特别在税收、环境保护、信贷投资等方面加强政策的配套性、可实施性。例如可在碳金融发展初期对参与碳金融的企业或机构减免一定税收作为激励政策,提高交易效率并确保碳金融市场建设有一个有保障的发展环境。

(2)推进碳排放计量工作及有效监督。低碳项目在获得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是指诸如CDM执行理事会(EB)、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等已经获得联合国CDM指定开展实体审查认证资质,能开展低碳、节能减排的审定核查工作的机构。批准实施后,必须按照严格的行业标准对生产前期、中期及后期的原材料投入或产出进行量化,得出经核实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后,方可流通交易。“十一五”期间,国家质检总局在福建、新疆、重庆等地先后批准建立了20家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为碳减排提供更标准的监督计量渠道。而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则可凭借在检验、鉴定、测试和认证领域的良好声誉与专业能力,提供独立公正、透明规范的碳排放量核查工作。

(3)加强 CDM 行业整合力度。根据目前世界气候谈判情况,未来我国CDM的发展将可能面临以下两种情况:①CDM延续现有模式,则已成功注册的清洁能源项目可继续签发CER。此外根据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所做的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下降的承诺,我国政府将努力促进低碳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从而带来CDM项目的巨大开发潜力。②我国被列入碳排放限制国,即便我国政府表示不会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根据目前的情况仍面临着较大压力。然而如果我国加入强制减排的队列,国内的“类CDM”市场将完全延续CDM的发展。电力、能源等重点行业将被分配限量的排放配额,“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模式被复制到国内“成熟企业-成长中企业”中来,由此产生了对“类CDM”的国内供求,因此仍要求加强CDM行业的整合。整合CDM行业,必须首先致力于对碳金融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指包括碳项目咨询与服务、碳经纪商、碳信用评级机构等在内的服务性专业机构。的有效管理。由于CDM项目审核程序极其繁琐,大多数清洁能源项目开发方都会选择通过专业中介机构来完成在EB的注册与核证,在交易环节甚至会以中介机构为人参与项目议价。因此国内应对碳金融中介机构资质严格把关,并通过审批发放牌照、鼓励吸收合并等措施,有效整合国内碳金融中介行业。进一步,我国应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在欧美等成熟碳金融市场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既可及时了解全球碳金融市场最新信息,又可更直接的寻找、洽谈、比较买家,在不断探索中整体提升我国CDM行业水平。

(4)有针对性的重点构建统一的碳金融交易平台。目前在国内近十几家碳交易所中,上海环境交易所是我国最活跃、规模最大、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能源交易市场和权益交易平台。截至2013年12月底,上海环交所已累计实现的挂牌项目金额达325亿元,成交金额突破70亿元,自愿碳减排项目个人开户数超过21万户,且已正式改制为股份制环境交易所。综合多种因素,我国应该重点发展上海环交所,它可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大平台,先试行国内外的投行业务,联合中国金融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加快我国碳金融衍生品的研发步伐,参照国际通用的核算标准对试点企业展开碳核算,形成适当的核算标准体系,合理设计与国际碳排放交易产品之间套利的交易品种等。

4.碳金融市场化建设

在低碳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运用行政许可、排污税等非市场手段已无法满足减少碳排放的监管需求,加之我国多数企业自愿减排意识薄弱,依赖自愿减排难度较大,所以必须通过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碳金融市场化推广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1)产业市场化建设。工业生产在碳排放中占据了绝对地位,因此碳金融市场化建设首先必须获得工业生产的积极支持。此外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地域面积大,仍处于传统农业生产阶段,存在巨大的碳减排空间,但农业生产在碳金融市场探索中却少被提及。如果能采取低碳农业生产模式,将该领域的碳减排潜力开发出来并参与碳金融市场化,最终将获取生产增效、低碳平衡、碳金融市场活跃等多方面收益。

低碳农业可拓展到低碳农药、低碳化肥的使用等多个层面,我国可借鉴CDM以低碳项目开发获取CERS的思路,采取低碳农业与金融对接模式,使农民在不减少作物产量的前提下获得碳减排收益,达到“金融辅助低碳、低碳回报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效应。一方面,金融机构可直接与低碳农业减排项目寻求合作机会;另一方面,为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必要损失,金融机构也可以村镇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地方组织为中介与低碳农业进行对接来降低风险。

(2)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推广。一个高效成熟的碳金融市场需要紧密的国际合作,我国商业银行对外开放度相对较高,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关系较为紧密。因此我国可以以商业银行为主力,加快碳金融市场化建设的步伐。在操作上,可选择以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实力雄厚的股份制银行为主,带动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碳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共同进行市场化推广。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自身优势可获取更多碳金融市场信息,除拓展自身业务外,还可以拓展多种投资渠道参与碳排放权二级市场交易,并逐步参与国际市场交易。

(3)建立碳金融政策性银行。目前碳金融市场带来的收益并不明显,因此尚未得到市场的普遍认可。我国需要有一个组织作为牵头者来带动这一领域的积极发展,可以考虑筹建碳金融政策性银行,将财政投入与政策银行信贷支持相结合,努力达到有效均衡的资金投放,多渠道支持低碳发展。

5.碳金融交易机制建设

在碳金融交易机制建设方面,首先要整顿和完善一级市场,保障一级交易市场活跃和有序;其次要加快新交易品种的开发,多元化的产品交易不但可以提高投融资活跃程度,还能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建立积极的互动关系。具体来说应该加强以下碳金融交易产品的开发:

(1)绿色贷款。商业银行可向优质的低碳项目提供绿色贷款,促进我国碳减排一级市场项目的积极发展;同时可增加商业银行节能减排贷款的规模占比,优化资产结构;也可储备客户资源,为日后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市场做好准备。

(2)直接融资。银行机构可向客户发售以碳资产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吸引希望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履行社会责任和实现收益的投资者,同时为低碳企业获得成本较低的直接融资;低碳企业可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债券产品,通过拓展低碳企业融资渠道,使多方获益。

(3)发行碳基金产品。碳基金是目前国际碳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通过设立低碳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为具有良好开发潜质的低碳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此外私募碳基金还可投资低碳概念股股票,或设计出股权投资产品,通过二级市场操作(如借壳上市等)以低成本获得融资。碳基金所投的项目本身就能带来收益,包括出手经核证的减排量等,此外也可择机通过转让股权获得收益。考虑到具体国情,我国碳基金发展路径可以分如下三个阶段(见图3):

(4)碳金融衍生品。目前欧盟排放配额(EUA)和核证减排量(CER)的期货和期权已经成为国际碳金融市场上重要的交易品种,这些衍生品不但增强了碳排放权基础产品的流动性,还可有效进行套利保值。因此我国可借鉴欧洲气候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碳期货、碳期权合约的模式和经验,设计适合国情的碳期货、远期和期权合约,在适当的时机推向市场进行交易。

碳减排的必要性篇(10)

中图分类号:F31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3-0053-03

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是全世界控制气候变化的战略选择。而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林业具有特殊作用。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要重视节能减排,还要重视碳汇的作用。因此,要发展低碳经济,就要求在最大限度减少碳排放的同时,必须重视发挥林业的碳汇作用[1]。

1 林业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途径

林业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部分研究认为,林业减排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首先,通过抑制毁林、森林退化可以减少碳排放;其次,通过林产品替代其他原材料以及化石能源,可以减少生产其他原材料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可以减少燃烧化石能源过程中释放的二氧化碳[2]。

1.1 毁林、森林退化与碳排放

近年来,大部分的毁林活动都是由人类直接引发的,大片的林地转变成非林地,主要活动包括大面积商业采伐以及扩建居住区、农用地开垦、发展牧业、砍伐森林开采矿藏、修建水坝、道路、水库等[3]。

在毁林过程中,部分木材被加工成了木制品,由于部分木制品是长期使用的,因此,可以长期保持碳贮存,但是,原本的森林中贮存了大量的森林生物量,由于毁林,这些森林生物量中的碳迅速的排放到大气中,另外,森林土壤中含有大量的土壤有机碳,毁林引起的土地利用变化也引起了这部分碳的大量释放。因此,毁林是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源头。

毁林已经成为能源部门之后的第二大来源,根据 IPCC 的估计,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全世界由于毁林引起的碳排放一直在增加,19世纪中期,碳排放是年均3亿t,在20世纪50年代初是年均10亿t,本世纪初,则是年均23亿t,大概占全球温室气体源排放总量的17%。因此,IPCC认为,减少毁林是短期内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

1.2 林木产品、林木生物质能源与碳减排

①大部分研究认为,应将林产品碳储量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主要理由是林产品是一个碳库,伐后林产品是其中一个重要构成部分[4]。

通过以下手段,可以减缓林产品中贮存的碳向大气中排放:大量使用林产品,提高木材利用率,扩大林产品碳储量,延长木质林产品使用寿命等。另外,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手段来减缓碳的排放,降低林产品的碳排放速率,如合理填埋处置废弃木产品等方式,这样,甚至可以让部分废弃木产品实现长期固碳。在森林生态系统和大气之间的碳平衡方面,林产品的异地储碳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②贾治邦认为,大量使用工业产品产生了大量的碳排放,如果用林业产品代替工业产品,如减少能源密集型材料的使用,大量使用的耐用木质林产品就可以减少碳排放。秦建华等也从碳循环的角度分析了林产品固碳的重要性,林产品减少了因生产钢材等原材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又延长了本身所固定的二氧化碳[5]。

③以林产品替代化石能源,也可以减少因化石能源的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例如,木材可以作为燃料,木材加工和森林采伐过程中也会有很多的木质剩余物,这些都可以收集起来用以替代化石燃料,从而减少碳的排放;另外,林木生物质能源也可以替代化石燃料,减少碳的排放。

根据IPCC 的预计,2000—2050 年,全球用生物质能源代替的化石能源可达20~73GtC[6]。相震认为,虽然通过分解作用,部分林产品中所含的碳最终重新排放到大气中,但因为林业资源可以再生,在再生过程中,可以吸收二氧化碳,而生产工业产品时,由于需要燃烧化石燃料,由此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所以,使用林产品最终降低了工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石化燃料燃烧产生的净碳排放[7]。林产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降低碳排放量:一是异地碳储燃料,二是碳替代。这两方面可以保持、增加林产品碳贮存并可以长期固定二氧化碳,因此,起到了间接减排二氧化碳的作用。

从以上分析可知,林业是碳源,因此在直接减排上将起到重大作用;林业可以起到碳贮存与碳替代的作用,可以间接减排二氧化碳。因此,林业是减排二氧化碳的重要手段。

有些研究认为林业在直接减排二氧化碳方面的作用不大。这是基于较长的时间跨度来考察的,认为林业并不是二氧化碳减排的最重要手段,工业减排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长久之计;但是从短时间尺度来考察,又由于CDM项目的实施,林业是目前中国碳减排的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2 森林碳汇在发展低碳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巨大

绝大部分的研究认为,林业是增加碳汇的主要手段。谢高地认为,中国的国民经济体系和人类生活水平都是以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和大量二氧化碳排放为基础。虽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单位GDP碳排放量有所差别,但都必须依赖碳排放以求发展。这种依赖是长期发展形成的,是不可避免的,我国现有的技术体系还没有突破性的进展,在这之前要突破这种高度依赖性非常困难,实行减排政策势必会影响现有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会产生相应的经济发展成本[8]。谢本山也认为,中国还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发展的阶段,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才能使这种以化石能源为主要能源的局面有所改变,而且需要很长的周期,目前的条件下,想要实现总体低碳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与工业减排相比,通过林业固碳,成本低、投资少、综合收益大,在经济上更具有可行性,在现实上也更具备选择性[9]。

从碳循环的角度上讲,陶波,葛全胜,李克让,邵雪梅等认为,地球上主要有大气碳库、海洋碳库、陆地生态系统碳库和岩石圈碳库四大碳库,其中,在研究碳循环时,可以将岩石圈碳库当做静止不动的,主要原因是,尽管岩石圈碳库是最大的碳库,但碳在其中周转一次需要百万年以上,周转时间极长。海洋碳库的周转周期也比较长,平均为千年尺度,是除岩石碳库以外最大的碳库,因此二者对于大气碳库的影响都比较小。陆地生态系统碳库主要由植被和土壤两个分碳库组成,内部组成很复杂,是受人类活动影响最大的碳库[10]。

从全球不同植被类型的碳蓄积情况来看,森林地区是陆地生态系统的碳蓄积的主要发生地。森林生态系统在碳循环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森林生态系统蓄积了陆地大概80%的碳,森林土地也贮藏了大概40%的碳,由此可见,林业是增加碳汇的主要手段。

聂道平等在《全球碳循环与森林关系的研究》中指明,在自然状态下,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固定于林木生物量中,同时以根生物量和枯落物碎屑形式补充土壤的碳量[11]。在同化二氧化碳的同时,通过林木呼吸和枯落物分解,又将二氧化碳排放到大气中,同时,由于木质部分也会在一定的时间后腐烂或被烧掉,因此,其中固定的碳最终也会以二氧化碳的形式回到大气中。所以,从很长的时间尺度(约100年)来看,森林对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的作用,其影响是很小的。但是由于单位森林面积中的碳储量很大,林下土壤中的碳储量更大,所以从短时间尺度来看,主要是由人类干扰产生的森林变化就有可能引起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大的波动。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7年的估算,从1980—2005年,中国造林活动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30.6

亿t,森林管理累计净吸收二氧化碳16.2亿t。李育材

研究表明, 2004 年中国森林净吸收二氧化碳约5

亿t,相当于当年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8%。 还有方精云等专家认为,在1981—2000年间,中国的陆地植被主要以森林为主体,森林碳汇大约抵消了中国同期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14.6%~16.1%。由此可见,林业在吸收二氧化碳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 发展森林碳汇的难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通过林业减排与增加碳汇是切实可行的,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增加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排放空间是发展低碳经济关键所在。然而,森林碳汇在发展低碳经济中也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都有关于“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碳贸易市场的叙述,其中明确规定开发森林碳汇项目及进行碳贸易须要符合以下规则:

①在《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开发森林碳汇的土地,必须是从项目基准年开始,过去五十年内没有森林,《京都议定书》也规定,如果是再造林项目,所用的土地必须是从1989年12月31日至项目开发那一年不是森林,但是在此之前可以有森林[12]。

②进行交易的碳信用额必须是新产生的,不可以是现存的碳汇量。

③自身可以完成减排指标的,不可以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可以使用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家,与其合作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也需要将符合规定的碳减排量申报,并获得联合国相关部门认可后,才能出售给发达国家的企业。

④减少毁林和优化森林管理产生的森林碳汇并没有纳入清洁发展机制;另外,只有造林再造林项目产生的森林碳汇被纳入到清洁发展机制,森林碳汇项目的种类很单一,而且有关的申报、认证等程序非常复杂。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林业对于发展低碳经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也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但其未来的快速发展趋势是必然的。因此必须加强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促进碳吸收和固碳;保护森林控制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减少林地的征占用,减少碳排放;大力发展经济林特别是木本粮油包括生物质能源林;使用木质林产品,延长其使用寿命,最大限度的固定二氧化碳;保护湿地和林地土壤,减少碳排放。

参考文献:

[1] 张秋根.林业低碳经济探讨[J].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林业经济,2010(3):36-38.

[2] 王春峰.低碳经济下的林业选择[J].世界环境,2008(2):37-39.

[3] 林德荣,李智勇.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引起的排放:一个综述视角的分析[J].世界林业研究,2010(2):1-4.

[4]文冰.基于低碳经济的林分质量改造分析[A].低碳经济与林业发展论—中国林业学术论坛·第6辑 , 2009:179-186.

[5]贾治邦.全面发展林业,助推低碳经济发展[J].高端论坛2010(3):18-19.

[6] 魏远竹.产业结构调整与林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01(1):72-75.

[7]相震.碳减排问题刍议[J].环境科技,2009(2):1-10.

[8]谢高地.碳汇价值的形成与和平价[J].自然资源学报,2011,26(1):1-10.

[9]谢本山.森林碳汇在低碳经济中的作用[J].现代农业科技2010(23):205-206.

上一篇: 文化经济现象 下一篇: 交通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性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