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4-01-03 17:49:45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篇(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4-0025-03

在我国,农业问题举足轻重。但由于农业“靠天吃饭”的性质以及灾害无常等原因导致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具有较高的风险,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分担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农业保险应运而生。早在十九世纪,世界上已经有国家开始尝试探索农业保险的运作经营。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农险的运行模式已由单纯的政府主导、单纯的商业运作,过渡到了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而现今,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探讨仍是保险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农业保险主要运行模式及其对比分析

农业保险运行模式主要指农业保险供给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包括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理赔形式、风险分担等内容,其划分方法多样,按照不同组织形式可划分为商业公司型、互助保险型、基金运作型、农业合作社等模式,按照企业政府不同的合作形式可划分为政府主导型、商业运作型、政府支持商业运作型3种模式。本文主要根据政府企业不同合作方式来划分,三种模式具备不同的优势和特点:

(一)模式界定

政府主导型,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经营,强制农民参加保险,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及经营管理费用,给予财政税收优惠,出险后赔款由政府财政兜底。前苏联、东欧采取的主要是这种农业保险的运营模式。

商业运作型,商业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农民自愿投保。这种模式与经营其它险种完全相同,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负责承保理赔服务、自担风险,没有政府任何干涉。我国在1992年至2006年前后,采用完全市场化的模式实现农业保险供给。

政府支持下的商保运作型,结合上述两种模式,由政府统一制定经营运行规则,并提供一定形式的政策支持;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服务。目前,许多保险市场发达国家如美国、西欧、日本均采用这种模式。

(二)比较分析

――政府主导模式。从苏联和东欧历史看,采用政府主导模式供给农业保险时,政府使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农民通常被强制投保,所有在农业保险范围内的农作物、设施等均被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农业获得的风险保障广度和深度较高,能够达到“应保尽保”的要求。但是,这种模式存在非常重要的缺陷,包括:由于政府需要全额支付赔款、经营管理费用、大部分保费,财政压力非常大,加之缺乏专业保险公司人才和技术力量,使完全政府供给的农业保险资金压力大,服务人员官僚作风严重且专业技能缺失,导致保险服务效率和质量很差。最终,利用该模式运行农业保险的国家均采用了其它模式进行转型。

――商业运作模式。1992年至2006年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国保险业也逐步探索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农业保险供给问题,由商业保险公司制定条款费率,为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承保,并提供理赔服务。相对于政府主导模式,商业运作模式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保险公司也利用人才技术优势降低了农业保险的运营成本,保险服务质量有所上升。但是,完全市场化的农业保险无法实现“应保尽保”,保费规模逐年萎缩,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一度降低到7.3亿元,市场并未解决农业保险这一准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根本原因无非是“买不起”和“不愿卖”两个方面:由于保险公司失去财政兜底,而农业保险自身又存在的“高风险、高赔付、高费用”的问题,厘定费率较低必然导致“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局面,保险公司不愿意供给;如果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时提高费率,以补偿高风险、高成本带来的经济损失,农民又会认为价格过高而不愿购买。

――政府支持下的商保运作模式。由于政府主导和商业运作模式都难以保证对农险产品的有效供给。很多国家地区开始探索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若二者有效结合则能发挥两种模式的优点,实现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即利用商业性保险公司原本就有的经营农险的技术和专业人才,大大节省政府建立制度的成本、集中精力做好督导工作;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补贴下,更有力量开发农村保险市场,并且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对于行业创新和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都有好处。但如果该模式中政府与商业主体合作不善,则会在运行中暴露出两种模式的不足,财政压力过大且运作效率低下、专业人才和技术不能充分发挥,难以实现对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二、发达国家政府支持下商业运作模式的启示

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农险运作领域,一般都采用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并且逐步完善成熟,对我国政策性农险运作有如下启示:

(一)制订完善的法律制度

日本在制度建立方面最具代表性,1929年时,就曾经颁布过《牲畜保险法》和《农作物保险法》,并在1947年又将其修改合并为《农业灾害补偿法》,从组织结构、政府职责、强制保险范围、费率厘定、赔款计算、政府补贴到再保险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与实施细则。

(二)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直以来,美国政府都在通过多个环节对农业保险提供大力支持和补贴,主要包括:一是提供保费补贴,通过提供农险费率直接补贴(比例因险种而异,一般为投保农民所交保费的50%-80%),占财政补贴的比例接近70%;二是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业务费用补贴,联邦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可达商业保险公司农险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的20%-25%,还鼓励各州政府根据实际州财政情况提供额外专项补贴;三是实行税收优惠或减免,凡参与农险计划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一律免交其他税赋;四是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降低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三)由独立的市场主体承保

西欧和美国是利用市场充分竞争,降低农险运营成本较典型的区域。政府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交给专营机构来运营:西欧是由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竞争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美国是由私营保险公司来承办。竞争的结果促使业务质量提升和服务水平改善,推动农险行业快速发展。

三、天津市农险运行模式的演变

天津对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探索由来已久,从最初的强制保险到纯商业运作,历经曲折,最后选择了政策支持与商保运作的模式。

(一)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初探阶段(1981-1995年)

在此期间,天津初步探索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保的模式运行,借助市政府 “全乡保、全镇保”强制保险支持,天津市农险迅速发展,并在1993年达到顶峰,保费收入354万元,保险保障金额达4.2亿元,各县镇投保率达到80%。

(二)完全商业运作阶段(1996-2006年)

与全国情况相同,天津也在此阶段探索由市场化手段供给农业保险。政府不再支持保险运营,改由商业保险公司自主定价、自行承保、自担风险,致使农业保险在供给和需求两方面都遇到难题,农业保险业务日趋萎缩,也无法保障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2005年底,农险保费收入一度降到3.72万元,提供风险保障仅有1382万元。

(三)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阶段(2007年至今)

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逐步成熟。天津农业保险按照“政府支持与商保运作”的模式,以“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政府给予投保种养两业的农民70%的保费补贴,给予投保农民房屋、农民家庭财产、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涉农险种的农民30%的保费补贴,并降低资金相对紧张的涉农区县财政负担。保险公司强化承保和理赔服务,技术手段上采取分散业务、集中办理的统保方法;理赔服务方面,根据“服务农民、专险专人”的原则,确定人保各涉农支公司指定专人受理农险理赔业务。政府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没人买”和“没人卖”的问题。

截止2010年9月底,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390万元,实收保费2663万元,直接赔款2456万元,综合赔付率78%,综合成本率83%,承保利润375万元,为天津新农村建设提供了45.98亿元的风险保障。

天津对农业保险“政府支持+商保运作”的运行模式已逐步进入成熟阶段,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深度和广度稳步提高。但在实际经营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农险的具体运营;二是政府支持力度有待提高;三是巨灾风险防范机制缺失,一旦出现重大灾害,会导致严重亏损,赔付能否及时到位值得怀疑;四是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市场主体没有降低运营成本的压力和动力。

四、完善天津农业保险运行模式的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支持下的商业运作模式,加强农业保险对农民生产和生活的支持保障作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出如下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参照日本模式,根据天津具体气象和地理环境情况,对关系民生问题的特殊险种实行强制保险,从制度上规范农险经营的各个环节。

(二)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篇(2)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贸易促进手段,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许多国家先后以不同的模式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0%以上。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色彩,其经营模式也受到完成政策性职能这一要求的影响。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历史演变及其最新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对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体制,更好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配合国家经济、金融、产业、外交政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演化

从历史上看,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了纯商业性、纯政策性、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发展过程。出口信用保险最初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发起的,但因其高风险的特征和复杂的经济属性而未得到大规模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争加剧了出口的风险程度,商业性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同时,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是扩张贸易、复苏经济、提高就业的有力工具,开始由官方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并使其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其他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陆续效仿。上世纪90年代以前,出口信用保险在各个国家一直作为政策性业务由国家专营。之后,随着国际政治趋于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和欧洲一体化的进展,欧洲几家规模较大的公司认为一部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已有利可图,遂使其中的可盈利业务逐步剥离出来,在欧盟国家逐渐形成了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共存的局面。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国际上主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形成了以下五种运作模式。

1.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如澳大利亚出口融资与保险公司(efic)、挪威出口信用担保局(giek)、日本通产省贸易局进出口保险课等。

2.政府成立全资公司。如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捷克出口担保和保险公司(egap)、芬兰担保委员会(fi-nnvera)、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hkec)、匈牙利出口担保公司(mehib)、韩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keic)等。

我国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是国家财政全资拥有的政策性公司。

3.政府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波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kuke)、葡萄牙信用保险公司(cosec)等。

4.政府委托私人办理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委托某私人信用保险公司政府从事官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该部分业务计入“国家账户”,所有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每年付给该私人公司一定金额的费;该私人公司另设“公司账户”,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纯商业性业务。德国euler-hermes信用保险公司、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ncm)、法国科法斯(coface)都属于此种经营模式。

5.进出口银行模式。进出口银行在直接经营出口融资业务的同时兼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此模式以美国进出口银行为代表。

这五种不同的模式代表了政府不同的介入程度。其中,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无疑是政策性功能体现最充分的一种模式;而政府委托私人模式,政府对信用保险的扶持和利用则相对弱得多。

二、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最新发展

如前所述,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用保险最为发达的欧洲地区为代表,信用保险业的市场化趋势正成为该行业的潮流,西方信用保险市场化步伐加快,变成以商业市场为主(尤其是短期险),政府支持下的政策性为辅的新格局。

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开始研究如何规范管理商业性和政策性业务。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下列几种管理模式:

1.政府将能够市场化运营的信用险业务全部留给商业市场,政府指定的机构只经营政策性的业务。例如:英国的ecgd就是这种模式,它只经营政策性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能够市场化运营的短期险业务一概由商业性公司负责。

2.政府将政策性的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机构去做。例如:德国的ettler hermes、法国的coface和荷兰的atradius均是受政府委托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机构,其政策性业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政府设立国有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既从事政策性业务,也经营商业性业务。例如:比利时的ond是政府全资拥有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既从事需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也经营公司账户下的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账核算。无论国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是商业性信用保险公司,在核算中为政策性业务设立专门账户,以便独立核算经营成果和确定赔偿责任。ond建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商业性公司账户,另一个是国家账户。短期险中承保的私营买家风险记入公司商业性账户,短期险承保的政治风险和公共买家风险中的35%记入国家账户。中长期险中商业性经营部分记入公司商业性账户,并由政府给予最终担保;纯政策性业务记入国家账户。德国的euler hermes则是在一个公司下经营两种完全独立的业务:一是公司账户下的私营信用保险业务;二是由独立部门(aga)经营的国家账户业务。对属于国家账户的业务,无论是法国的coface,荷兰的atradius,还是德国的euler her-mes,只将政府政策性保险的手续费记入公司账户。

市场化带来了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目前欧盟范围内涉及经合组织(oecd)核心成员之间贸易的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基本全面实行了市场化,政府资助的信用保险机构不得介入商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三大商业信用保险集团euler hermes、atradius和coface的业务规模已经占全球市场规模的80%以上,而以其中世界最大的信用保险集团euler hermes为例,2003年该集团商业性业务保费收入19亿欧元,其德国政府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收入仅为4亿欧元。商业信用保险公司的发展以及其在信用保险市场的统治地位,对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

三、对我国的启示

1.政策性和商业性职能的发展变化,是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演化的主要动力。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从纯商业性到纯政策性再到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最后到目前的商业性趋势更加明显的过程,其经营模式与之相应进行发展和变化,适应和促进了政策性职能和商业性职能的互动。

2.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决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从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过程看,在政府将全部出口纳入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范围时,都采用了国家专营的经营体制。上世纪90年代之前,欧盟各国一直对本国的全部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支持,国家专营的经营体制也随之保持了70年之久。日本和韩国的所有出口信用保险自设立以来均为政策性业务,其经营体制也一直是国家专营。当政府需要为所有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支持时,国家专营的体制有利于政府掌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强化政策性功能,实现统一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是促进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发达国家信用保险市场化的实践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市场趋向开放,市场经济的客观环境对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信用保险机构本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直接关系着业务的承保质量和盈利程度。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能够,而且完全可以做到市场化运营。

我国自1988年起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我国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并拨付1亿美元的“国家风险基金”。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也陆续开展了一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停办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其原有业务和未了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人民币,资本金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得到了高速发展。2002年-2005年,实现了业务三年连续翻番,2006年,公司实现承保金额295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的比例达到7%.在支持国内自主知识品牌产品、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等的出口,在支持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国企业去海外投资,在配合我国对外经济外交战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一些业务能够实现盈利和自我发展,出口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转移和分散。在这方面,欧洲市场化国家的理念是,凡是市场能够接受的信用保险业务,全部放给市场去做,政府不介入或只在市场中发挥引导作用。只有市场不接受的业务才由政府参与,或通过委托商业机构经营而由政府承担风险责任。我国应借鉴这种做法,把一些成熟的可以市场化的业务剥离出去,使其能够在市场中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这样既可减少政府的负担,又有利于业务本身的快速发展。

4.在新的模式下,完成政策性职能仍然是首要任务。从欧洲国家信用保险市场的情况来看,即便是经历了80多年的长期发展历史,市场经济又非常成熟和发达,但仍然存在需要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即便是短期险业务也不可能全部市场化商业运营,而目前我国愿意承担出口信用风险的市场主体并不多。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兼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经济体制改革仍在深化和完善之中,加之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实现市场多元化、科技兴贸等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外交、财政、产业政策的落实,都需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予以支持,现阶段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具有更强的政策性。也就是说,与欧洲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短期险依然带有一定政策性色彩,而中长期业务集中在新兴市场国家,政策性色彩更强,更加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篇(3)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篇(4)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贸易促进手段,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二战以后,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出口信用保险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许多国家先后以不同的模式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体制。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已占世界贸易总量的10%以上。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色彩,其经营模式也受到完成政策性职能这一要求的影响。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历史演变及其最新经营模式进行分析和比较,对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体制,更好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配合国家经济、金融、产业、外交政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一、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演化

从历史上看,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了纯商业性、纯政策性、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的发展过程。出口信用保险最初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发起的,但因其高风险的特征和复杂的经济属性而未得到大规模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争加剧了出口的风险程度,商业性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同时,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是扩张贸易、复苏经济、提高就业的有力工具,开始由官方经营出口信用保险并使其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其他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陆续效仿。上世纪90年代以前,出口信用保险在各个国家一直作为政策性业务由国家专营。之后,随着国际政治趋于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和欧洲一体化的进展,欧洲几家规模较大的公司认为一部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已有利可图,遂使其中的可盈利业务逐步剥离出来,在欧盟国家逐渐形成了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性保险共存的局面。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国际上主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形成了以下五种运作模式。

1.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如澳大利亚出口融资与保险公司(EFIC)、挪威出口信用担保局(GIEK)、日本通产省贸易局进出口保险课等。

2.政府成立全资公司。如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捷克出口担保和保险公司(EGAP)、芬兰担保委员会(FI-NNVERA)、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HKEC)、匈牙利出口担保公司(MEHIB)、韩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KEIC)等。

我国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是国家财政全资拥有的政策性公司。

3.政府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波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KUKE)、葡萄牙信用保险公司(COSEC)等。

4.政府委托私人办理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委托某私人信用保险公司政府从事官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该部分业务计入“国家账户”,所有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每年付给该私人公司一定金额的费;该私人公司另设“公司账户”,在自负盈亏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纯商业性业务。德国EULER-HERMES信用保险公司、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局(NCM)、法国科法斯(COFACE)都属于此种经营模式。

5.进出口银行模式。进出口银行在直接经营出口融资业务的同时兼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此模式以美国进出口银行为代表。

这五种不同的模式代表了政府不同的介入程度。其中,政府设立特别的机构或部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无疑是政策体现最充分的一种模式;而政府委托私人模式,政府对信用保险的扶持和利用则相对弱得多。

二、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最新发展

如前所述,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用保险最为发达的欧洲地区为代表,信用保险业的市场化趋势正成为该行业的潮流,西方信用保险市场化步伐加快,变成以商业市场为主(尤其是短期险),政府支持下的政策性为辅的新格局。

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开始研究如何规范管理商业性和政策性业务。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下列几种管理模式:

1.政府将能够市场化运营的信用险业务全部留给商业市场,政府指定的机构只经营政策性的业务。例如:英国的ECGD就是这种模式,它只经营政策性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能够市场化运营的短期险业务一概由商业性公司负责。

2.政府将政策性的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机构去做。例如:德国的EttlerHermes、法国的Coface和荷兰的Atradius均是受政府委托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机构,其政策性业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3.政府设立国有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既从事政策性业务,也经营商业性业务。例如:比利时的OND是政府全资拥有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既从事需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也经营公司账户下的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账核算。无论国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是商业性信用保险公司,在核算中为政策性业务设立专门账户,以便独立核算经营成果和确定赔偿责任。OND建有两个账户,一个是商业性公司账户,另一个是国家账户。短期险中承保的私营买家风险记入公司商业性账户,短期险承保的政治风险和公共买家风险中的35%记入国家账户。中长期险中商业性经营部分记入公司商业性账户,并由政府给予最终担保;纯政策性业务记入国家账户。德国的EulerHermes则是在一个公司下经营两种完全独立的业务:一是公司账户下的私营信用保险业务;二是由独立部门(AGA)经营的国家账户业务。对属于国家账户的业务,无论是法国的Coface,荷兰的Atradius,还是德国的EulerHer-mes,只将政府政策性保险的手续费记入公司账户。

市场化带来了信用保险的快速发展。目前欧盟范围内涉及经合组织(OECD)核心成员之间贸易的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基本全面实行了市场化,政府资助的信用保险机构不得介入商业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三大商业信用保险集团EulerHermes、Atradius和Coface的业务规模已经占全球市场规模的80%以上,而以其中世界最大的信用保险集团EulerHermes为例,2003年该集团商业性业务保费收入19亿欧元,其德国政府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收入仅为4亿欧元。商业信用保险公司的发展以及其在信用保险市场的统治地位,对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发展带来了深刻影响。

三、对我国的启示

1.政策性和商业性职能的发展变化,是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演化的主要动力。出口信用保险经历从纯商业性到纯政策性再到政策性与商业性并存,最后到目前的商业性趋势更加明显的过程,其经营模式与之相应进行发展和变化,适应和促进了政策性职能和商业性职能的互动。

2.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决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从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过程看,在政府将全部出口纳入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范围时,都采用了国家专营的经营体制。上世纪90年代之前,欧盟各国一直对本国的全部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支持,国家专营的经营体制也随之保持了70年之久。日本和韩国的所有出口信用保险自设立以来均为政策性业务,其经营体制也一直是国家专营。当政府需要为所有出口提供信用保险支持时,国家专营的体制有利于政府掌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强化政策,实现统一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是促进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发达国家信用保险市场化的实践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市场趋向开放,市场经济的客观环境对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信用保险机构本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直接关系着业务的承保质量和盈利程度。信用保险市场化运营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在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能够,而且完全可以做到市场化运营。

我国自1988年起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我国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并拨付1亿美元的“国家风险基金”。199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也陆续开展了一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借鉴国际经验,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时停办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其原有业务和未了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册资本40亿元人民币,资本金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得到了高速发展。2002年-2005年,实现了业务三年连续翻番,2006年,公司实现承保金额295亿美元,占一般贸易出口的比例达到7%.在支持国内自主知识品牌产品、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等的出口,在支持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中国企业去海外投资,在配合我国对外经济外交战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一些业务能够实现盈利和自我发展,出口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转移和分散。在这方面,欧洲市场化国家的理念是,凡是市场能够接受的信用保险业务,全部放给市场去做,政府不介入或只在市场中发挥引导作用。只有市场不接受的业务才由政府参与,或通过委托商业机构经营而由政府承担风险责任。我国应借鉴这种做法,把一些成熟的可以市场化的业务剥离出去,使其能够在市场中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这样既可减少政府的负担,又有利于业务本身的快速发展。

4.在新的模式下,完成政策性职能仍然是首要任务。从欧洲国家信用保险市场的情况来看,即便是经历了80多年的长期发展历史,市场经济又非常成熟和发达,但仍然存在需要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即便是短期险业务也不可能全部市场化商业运营,而目前我国愿意承担出口信用风险的市场主体并不多。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兼有“新兴”加“转轨”的特点,经济体制改革仍在深化和完善之中,加之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实现市场多元化、科技兴贸等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外交、财政、产业政策的落实,都需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予以支持,现阶段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具有更强的政策性。也就是说,与欧洲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短期险依然带有一定政策性色彩,而中长期业务集中在新兴市场国家,政策性色彩更强,更加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篇(5)

关键词:

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乌鲁木齐

疗保险引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经过多年对两险融合的努力探索,乌市人社局不仅为参保群众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医药卫生服务,大大减轻参保群众的费用负担,并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品牌声誉达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域、文化风俗等方面的限制,这种探索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深度较浅、服务种类单一。在“新国十条”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本文通过深入了解乌鲁木齐市两险融合的现状,积极探索未来两险融合的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对提高乌市人均保障水平、减轻乌市政府财政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一、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现状

在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逐渐建立起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政府对乌市职工开展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对城镇居民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乌市农牧民开展了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同时,乌市政府为了给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医药卫生服务和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的费用负担,近年来也不断探索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一)乌市两险融合发展进程及特点对于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2012年8月开始,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了《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管理协议》,正式将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管理运行。对于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乌市政府从2009年7月开始了对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探索和实践,并通过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管理协议》,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大病方面的保险服务。为了提高参合人员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农牧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乌市政府从2010年开始启动了乌市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并将此服务委托给人保健康新疆分公司进行独家业务合作,双方就此签订了《合作协议》。乌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除了在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方面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合作外,还将乌市新农合大额救助医疗保险服务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纵观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过程,可以发现: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医保业务类别角度分析,乌市采取的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模式。在合作过程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行有效分工,社保政府部门主要管基本医疗保障,强调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与均等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强调效率性和满足个体的特殊需要。如果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的运作方式分析,乌市采取的是混合型模式,即介于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之间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政府管理医疗保险基金,收取适当的管理费,基金亏损由乌市人社局、市卫生局与保险通过合同约定比例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相对于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模式,混合型模式能更好地平衡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乌市两险融合中存在的问题从乌市近年来的实践来看,商业医疗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在风险管控和运作效率上体现了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是,在合作过程由于政策缺失、政府宣传力度不到位和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合作的深入。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本微利”目标难实现。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主要参与的是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由于大额保险没有经验数据,无法准确定价,常常采取低价入市,再根据实际赔付情况进行调整的策略,使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先期较大的赔付压力,从而“保本微利”的目标难以实现。第二,乌市商业保险市场混乱。在人保健康和中华联合接受政府委托、承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其他竞争者通过压价竞争、偷换保险条款概念、择优选择投保单位、指定可报销医疗机构等不正当方式来争夺市场份额,给与政府合作保险公司的运营带来一定的困难,也给乌市的投保机构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伤害。第三,商业保险公司自主性不强。首先,乌市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额医疗保险中的费率、保险费及保险责任等是由政府制定的。此外,商业保险公司派医保代表在医院进行实时监督时,由于医保监督员发现的问题要交由政府部门进行裁定,这就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只能发现问题,却不能自主解决问题的怪圈。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使想参与社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使与正在与政府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大大减弱,降低了保险的服务质量。

二、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选择

国内外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运营方面都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国外各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的医疗保险模式,如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新加坡的公积金医疗保险、英国的国家医疗保险和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相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地区正在不断尝试、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总体上,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的模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湛江模式”和“和田模式”采取的保险合同模式,另一类是“厦门模式”、“青海模式”和“成都模式”采取的委托管理模式。参考国内外经验,我们发现各地区的融合发展模式在宏观层面上基本一致,由于各区域社会医疗体系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原因,各地区政府的政策制定都以自身发展现状为出发点。因此,通过分析乌市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现状并结合乌市未来的发展状况,探索乌市未来两险融合的发展模式,对乌市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乌市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

1.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模式。目前,乌鲁木齐市开办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由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于给付支付,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有资金使用限制多、低风险等特点。因此,若采用保险合同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有可能会将资金应用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并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如果由于自负盈亏的保险合同模式长期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动力不足,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目前,乌市在基本医疗方面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经办力量不足、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在一定条件下,乌市可以试点将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管理业务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据审核、支付、结算等,通过招标形式引进经营实力强、网点多、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负责,即采取外包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管理模式。目前,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分别由社保局和卫生局进行管理,由于这两种保险的参保者的缴费水平等方面有很多相似性,因此在与商业保险融合前,应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由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有不同的缴费能力,并且保障水平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暂时不应该将两者进行合并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分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相关业务。具体融合模式过程如图1。2.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制设置。对于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机制设置,需要政府和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就具体事项进行商议,但是在机制设置时宏观上需要把握以下三点。第一,职责明确。政府和保险公司需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可主要承办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费用清算拨付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巡查等服务,而参保登记和费用的征缴应由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第二,管理指标化。首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住院率下降或平稳增长、医疗费用的增长率以及保险公司初审出错率等方面设定考核指标,对相关单位在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结算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其次,可以从对定点医院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态度方面设定考核指标,对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指标化管理,从而提高管理效率。第三,服务费用合理制定。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每年的收益为:每人每年委托管理费用*参保人员—人力成本及税费—物力成本和其他费用—保险保障管理费用。本着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的目标,商业保险公司全年的收益应略大于零。对于政府而言,支付的委托管理费用应既要低于增设机构和配备人员的费用,又要低于不委托时医保基金流失的金额,否则会得不偿失。所以,双方在商定委托服务费用时,政府和保险公司两方的权益应达到一个均衡状态,制定合理的委托服务费用。

(二)乌市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

1.乌市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模式。目前,乌市在大额医疗保险方面采取的是混合管理型模式。在混合管理模式合作过程中,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商业保险公司自较少等问题已阻碍了两险融合发展的进一步扩大。为此,政府可以授权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承办大额医疗保险。采用保险基金合同形式的合作模式,首先可以有效地避免委托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其次,可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职能,不仅仅局限于能有效地发现问题,更能有效地制定解决措施,从而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最后,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广范围统筹核算、专业管理、市场化运行等经营特点,合理进行理赔支付,提高基金筹资和运行效率。但是保险合同模式对风险控制、成本控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政府保险机构需要在这几个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从而保证双方合作的有效进行,有效解决大病风险保障问题,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整体经营效率。目前,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是通过基金管理的形式交由保险机构承办。2014年刚开始试办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只在乌市城镇居民中进行了试办,在农牧民区并没有全面展开。这主要是因为乌市社保局与卫生局就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保险与新农合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在运行机制、缴费标准、管理方式等方面还没有达成一致。所以,乌市政府首先应该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和新农合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有效地融合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宣传和覆盖,将真正融合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基金管理的方式委托保险公司承办相关业务。在这种模式进一步成熟的条件下,先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交由保险公司承办,再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交由保险公司承办。具体融合过程如图2。2.乌市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模式机制设置。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引下,乌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主要是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保险合同模式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由于保险合同模式对风险控制、服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乌市政府在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机制设置时,应从以下几点进行总体掌控。第一,一体化管理。为保障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乌市政府应对合同签订前的招标事宜、合同实施中的履约情况、合同期满的退出机制等进行一体化的管理,从而能有效地鉴定保险公司的资质、确保服务质量。第二,缴费标准化。基于风险一致性与精算均衡原则,大病医疗保险应根据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来确定缴费标准。由于不同的参保群众具有不同的缴费能力,可按城镇职工工资一定比例、城镇居民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和对残疾人优惠助保等的方式进行缴费标准的确定,从而为乌市参保人员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水平。第三,费用补偿合理化。大病保险的补偿可按如下方法计算,补偿标准=(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补偿比例,由于不同参保人员有不同的缴费标准,一般可以在70%~80%之间确定合理的补偿比例。同时,为了能避免参保人员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以规定一段时间的免责观察期。第四,基金征缴市场化。为了能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网点多、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减轻政府自身人员配置不足的状况,保费的征缴可以授予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必须派专门人员向参保人员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医保局专用发票,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计提风险后,自动划拨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门账户,由保险公司负责运作基金。在此期间,乌市政府须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的监管,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保障措施

从国内外国家和地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改革进程中可以看出,健全、高效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应由个人、政府和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三者共同承担。特别是2014年8月“新国十条”的颁布,提出了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等的内容。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为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更深层次的合作,结合“新国十条”相关内容,从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两个方面提出了几点促进两险融合的意见。

(一)政府方面乌市政府在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时,应明确划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能。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参与各方的优势,共同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乌市政府为综合平衡好个人、社会、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各方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好宏观全局。首先,乌市政府应结合“新国十条”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构建乌市社会保障的法规体系。通过法规体系确定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保护好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其次,乌市政府可以通过统一采购等方式规范定点医院的药品性能、质量和指标,对不同的病种规定一定范围的用药费用,从而减少患者的医药费用,降低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赔付压力。再次,为了提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乌市政府应该给予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如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制定优惠税收政策和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等,从而扩充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渠道。最后,为了能够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乌市政府应积极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改革。在加强监管过程中,坚持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从而保障保险基金的安全。

(二)保险公司方面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社保与商保融合的大趋势下,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拓展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的渠道,有效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为了促进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深度,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医疗保险经营的专业化程度。首先,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资、吸引外资等方式来引进保险外资企业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实现最直接的专业对接,从而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其次,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网络等新技术,加强对医疗保险数据的积累和研究,制定符合乌市市场需求的医疗保险,减少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在确保“保本微利”目标的同时,可以根据积累的数据开展其他相似的的业务,扩充商业保险公司更广的发展渠道。最后,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人才建设、专业经营的能力。商业医疗保险业务需要精算、核保核赔、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共同来完成,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乌市医学类、财经类等高校联合办学,从外部有步骤地培养和引进一批综合性专业人才。此外,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在行业内部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在实践中从公司内部培养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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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士由:《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运作模式》[J],保险研究,2008.1。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篇(6)

新时期我国农业的发展实践对农业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随着我国冰冻灾害的加剧、三鹿事件导致的奶农损失等一些列问题的出现,使得构建新时期农业保险模式的要求越来越为迫切。因此,要对农业保险的相关概念性问题进行明确,然后分析总结我国几种农业保险模式的内涵和特点,在此基础上,理性的选择在新时期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为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和特点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农业保险的含义通常是基于保险学或者是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界定,概念强调的重点是农业保险是一种经济政策,并且为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不同的学者基于各自的研究角度提出了不同的农业保险概念,由于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相比,具有的高风险和高成本的特点,并且赔付金额巨大,有的学者认为农业保险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而是一种政府政策,是国家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加强农业保护而制定的相关政策。如果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自然风险或者是生产意外造成经济损失,农业保险作为一直政策性保险会为其提供经济补偿,国家在政策、税收或者是资金方面都会为农业保险提供支持。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将农业保险的定义界定如下:农业保险是关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产物,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农业保险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当投保人在一定时期的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是发生以外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农业保险能够在保险职责范围内给与其相关经济补偿的政策法律制度。

(二)农业保险的特点

1.高风险。外界条件的变化、气候的突变以及自然灾害风险等因素都会对农业保险的标产生影响,因此,自然灾害发生的高频率和不稳定性、自然灾害的巨大破坏性以及社会经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类型相比,是一个高风险性的行业。

2.高成本。农业自然灾害的类型多样,并且构成因素十分复杂,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是由很多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构成的综合结果,农业灾害的定性难度大,并且定量分析十分困难,因此在具体执行定损时出现因素分析复杂、定损难度大等问题,保险理赔的成本较高。

3.高赔付。农业保险的风险事故的发生,往往会造成数村数县甚至是数省市的损失,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气候的变化导致的洪涝灾害,以及新型流行病疫等风险事故的发生,往往造成多个县区和省市的农业损失,相应的,农业保险的赔付成本也大幅度增加。

4.强制和自愿相结合。在我国,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农作物实行强制保险的方式,对于其他的农作物则采取自然购买保险的形式,自愿购买是指将农业保险的选择权留给农民,让其根据自身的种植状况和农业生产经验选择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几种保险模式

(一)安信农业保险模式

上海的安信公司是全国范围内的第一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上海的农业比重较小,并且上海的经济实力雄厚,因此安信模式的运作是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用“以险养险”的方式方法将农业保险授权给人保公司的农业保险部们负责,并且上海政府还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到市政公共财政,起到很好的支持和推动作用。这种有政府主办的模式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运用行政政府的力量,将农业保险基金和保险公司的相关资源进行科学的集中和合理的配置利用,但是相关的运行成本较高,并且保险补贴和公司经验管理成本较高,对政府财政能力有着高水平的要求,因此经济落后的地区不适合采用这种农业保险模式。

(二)安华农业保险模式

安华公司是吉林的一家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个公司的特点的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方式,用专业化的管理方式进行综合性经营。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到农村保险、城市保险以及涉农保险等三个大类,并且为政府代办政策性的农业保险相关业务,采取“银保合作”的方式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安华保险模式的运营特点是它是有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严格的说起来,安华模式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农业保险,公司只是作为一个收取保费的机构存在,并且由于政府主导,因此一旦出现问题,除了农业保险应该赔付的金额以外,保险公司的全部经营风险也由政府负担,从而造成了政企不分的现象,容易造成不正之风的出现。

(三)阳光农业保险模式

阳光公司是黑龙江省的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相互制的内涵是指将公司会员缴纳的保费做为保险基金,当发生灾害造成损失进行赔付时,实施风险共担的方式。在这种保险模式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角色融为一体,从而降低了公司农业保险的运行成本和道德风险,是一种较为高级的农业保险模式。它的互助共济特点、法人管理结构以及公司运行方式都是比较成熟的,但是由于基金是由会员缴费产生的,资金量较小并且规模有限,对于高赔付案例难以承受。

(四)安盟农业保险模式

法国安盟公司是我国第一家农业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安盟公司进驻中国以后,以其雄厚的资本、有利的政府支持、强大的网络资源以及丰富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经验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公司保险业务设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并且将保险人的财产、健康和人身结合起来,形成综合险种。这种模式对于我们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方式提供了有利的资源,但是外商公司注重追求商业利润的本质与农业保险高赔付性不相容,公司农业保险产品的低赔付率使得农民对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需求不大。

三、新时期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财政能力所决定的。在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了在不同区域,地方财政能力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在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方面,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理性的选择适合本区域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

在经济发达地区,适合选择采用由政府组织经营的农业保险模式。目前在上海、江浙地区的农业保险试点模式都属于这种模式,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应的阶段性成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的财政能力比较雄厚,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统筹具有较高的能力和财力,并且农业的发展水平高,农民的收入良好,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意义具有一定程度的认可。这种农业保险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政府主导,由当地政府出面设立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或者是地方政府单独组建农业保险公司,亦或者是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共同组建农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局限在农保范围,将来还可以扩大到农民的人寿保险和农民财产保险业务,以此来获取用以补贴农业保险的利润。公司的基本运营方式是由保险公司在一定的限额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进行相关的保险责任赔偿,承担经营风险,当赔付金额超过限额的时候,由政府财政出面给与一定的财政补贴。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模式下,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职责有所不同并且相对明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进行组织和构建农业保险公司,并且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给与大力的支持,当赔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的时候,政府出面进行补贴。而保险公司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农业保险发展思路,将强制保险险种和自愿保险险种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并且能够获得政府的资助。对政府来说,这种模式的农业保险能够稳定区域经济的发展,而对保险公司来说,能够节约成本,获取稳定利益。

(二)经济落后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

西部地区相对来说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实施政府主导的商业公司运营模式。当地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农业的生产条件相对比较落后,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意识较低,当地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产品。供和求两个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在这种模式下,政府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基本发展模式是由省市政府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政策性经营方略,由各个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与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发展模式不同的是,政府的职责是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别的险种,并且给与商业保险公司更多的优惠,但是不论赔付率的高低,政府都不给予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责主要是通过以险养险的方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销售经营其他险种,自负盈亏。

四、结语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根据农业保险的内涵以及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可以看出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结合我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的特点,新时期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制定不同的模式,在经济发达区域和相对落后的地区实行不同模式的农业保险形式,从而更好的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李燕.我国农业保险模式构建研究[J].农业研究与应用.2012(6):56~59

[2]周建农.我国农业保险模式分析及国外经验借鉴[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22(5):75~77

[3]张健.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J].现代经济信息.2010(3)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篇(7)

    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发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一直发展缓慢。2006年农业保险费收入8.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6%。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却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农业保险经营的客观困境及其障碍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的特点,由此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很难形成。世界各国对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如何更好地开展保险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是保险人选择农业中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项目,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多为私人公司经营,西欧国家是典型代表。他们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选择损失机会发生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为承保对象。在西欧,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农业的雹灾损失十分严重,农作物雹灾保险成为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另外还有火灾、风灾等,这些灾害发生机会虽然不多,却具有毁灭性。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类作物、牙买加承保香蕉。这些都属于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对于高价值的农作物,选择适当的风险承保,采用商业性经营原则,完全可以获得经营的成功。经营模式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要支付足额的保险费。因而该模式在农业中的可承保面较狭窄。

    (二)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来开展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补贴,投保农民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一般讲,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因此,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灾害救济与保险机制的结合,又可称为灾害救济性农业保险。该模式作为政府保护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多为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

    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大地区普遍开展。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承保了大多数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即主要开展农作物一切险。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全额补贴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活动管理费用,同时,为了弥补农险基金的不足,还提供了1亿美元的资本捐助。日本既直接补贴管理费用又直接补贴净保险费。在1947~1977年间日本农险业务总支出为4953.83亿日元,而政府提供了其中的3265.59亿日元,占65%。农业保险早已成为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投资和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保险,但却能使保险在农业领域广泛推行。

    对于我国,灾害救济性的政策性保险模式无疑是一种最佳选择,但它是建立在政府大量补贴的基础上的。选择该模式的国家,大多是工业化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所谓工业化,实质是资源在农业和工业之间的动态再配置过程,是工业生产的资本化不断扩张并在经济总体和社会生活中不断取得支配地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源不断由农业向工业和服务业转移,工业份额上升,农业份额下降。当工业自身的剩余除了可以支持工业化进一步完善外,还可以用于支持其他产业发展时,工业支援农业,农业受到保护,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大量补贴才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也只有在此时,农业只是作为人类社会生存基础的地位会显得特别突出和光荣,农业将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怀,农业成为关系到整个社会生存的大问题、小行业。大问题应当受到关怀,小行业能够得到关怀。工业化的成长过程一般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农业支援工业阶段、农业与工业平等发展阶段以及工业支援农业阶段,不同阶段的工农关系是不相同的。

    据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农业与工业的净产值比例为14:86,城市人口率为40%,人均GDP为1300美元左右。据此,大部分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经济发展开始进入工业化第二阶段,但由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部分地区还处在工业化的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补助工业,也就是说,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工业发展仍然需依靠农业提供的剩余积累推动。这一阶段的政府政策取向是农业挤压,通过不平等的税收、价格、资金投入等手段挤压农业以支持工业。第二阶段是平等发展,这时农工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农业与工业各自独立发展,农业发展依靠自身积累。总体上看,我国经济发展离以工补农即农业保护阶段还存在一定距离,因而还不可能依靠工业收入来全面补贴农业。而且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需要通过挤压农业来发展工业。

    那种认为目前我国应全面推行农业保护政策的观点,显然是一种超前意识。它只认识到了农业发展和农民需要保护的必要性,却没有认识到工业化阶段的可能性。美国、日本及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工业化阶段早已完成。农业保险实际上是他们以工补农的大政策之中的一项具体政策。把我国的农业保险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考察,现阶段农险要得到国家财政的大量普遍补贴,在当前是很不现实的。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众多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没有可持续性,就是由于受到了工业化发展阶段以及相应的政府政策取向的客观制约。

    二、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选择及构想

    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农业保险曾经一度繁荣,当时形成了四种重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一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商业保险公司自营,单独核算模式;二是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办或代办模式;三是保险公司组织农民之间的互助保险合作社的模式;四是民政部门办农险的模式。这些改革,一方面通过险种间互补、政府财政资助或民政补贴等方式部分解决了农业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与政府合作、组织保险合作社等方式减少了自身所承担的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一度在90年代初使农险迅速发展。特别是1991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到5.17亿元,比1990年增长1.5倍。

    然而,这些保险发展模式都只是权宜之计,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致命的弱点,因而后来大都没能长久。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事实上是采用商业性保险模式来经营农险,却没有按商业性经营原则来选择和设计险种,有些在主观上是想按照政策性保险模式以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面,事实上却不可能得到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的有力保障。正视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客观制约,同时考虑到保险公司商业性质的经营体制,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分近期模式和远期模式进行分阶段设计:

    (一)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近期模式

    “商业性保险为主”,是指保险公司选择一定的农业险种,完全按商业性原则进行经营。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大都是股份制企业,必须为股东利益考虑,不可能容忍农险的长期大量亏损。在保险企业得不到充足的外部补贴来源时,农险要作为一项独立事业继续存在和发展,就必须恢复保险的本性,按照商业性保险的原则来严格选择和设计险种。选择经济价值高的标的、事故发生少但损失强度大的风险作为承保对象。如小麦在田间生长,价值分散,但收割后堆放晒场,价值集中,这时万一发生火灾,干万斤小麦便毁于一旦。因此,众多麦农必然对麦场火灾损失风险的转嫁产生强烈需求。有些经济作物如烤烟、蔬菜、花卉、果类等,商品价值较高,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农户来说,他们也存在对生长期风险的忧虑和损失转嫁的需求,并且他们有足够的保险费支付能力。随着我国“三高”农业、外向型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政策性保险为辅”,是指除了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外,允许少数经济发达地区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其它险种盈余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手段对主要农作物或牲畜实行统保。其目的是为将来实行远期模式广泛开展的农业保险探索规律和总结经验。政策性保险的组织形式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地方政府支持模式为最好,也可采用合办或代办模式。补贴应是固定的和事先确定的,补贴金额与农民所交保险费之和应与预期赔付额与管理费用之和相平衡。政策性农业保险要作为独立的地方经营险种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免缴营业税、所得税,并且结余留存,作为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专户存储积累。政策性保险应由保监会统一规划和安排,选择有条件的发达地区试办。

    (二)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

    近期模式不能使农民普遍受惠。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工业化进程进入农业保护阶段,政策性保险即可广泛发展,并在农业保险体系中占居主导地位。远期模式要改变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这时的商业性农险只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补充,为农民承保那些政策性农险以外的险种,或者为农民提供更高的保障。政策性保险体系的设想是建立事业性质的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经营农险及其再保险;通过国家农业保险立法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并实行法定保险的经营方针;国家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以必要的优惠政策。远期模式的具体设计为:

    1、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专业公司,各省、地、县设立其分支机构。由该公司经营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此外,允许农村合作组织经营某些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必须按一定比例向专业公司分保。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篇(8)

中图分类号:F3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6-0087-07

引言

互联网已成为经济社会的基础设施,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了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动力的经济“新常态”的形成[1]。在农村,农户“买台电脑,拉根网线,开个网店”就可以在家创业当老板――当电子商务的基因注入古老乡村的肌体,埋藏在中国农村的创新、创业潜力骤然迸发,“金字塔底层”的财富被源源不断地挖掘和创造出来[2,3],广袤的农村大地正发生着一场深刻的经济和社会变迁。

“互联网+农户+公司”的商业模式正是诱发这一场变迁的基因密码。农户自己从网店直接获取来自全国的订单,生产制造则交给公司,“互联网+农户+公司”的商业模式代替了传统的“公司+农户”模式,彻底改变了农民在利益价值链中的地位,有效激发了农民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在四川省青川县、甘肃省成县、河南省辉县、江苏省睢宁县等地,农村电子商务以点带面,蓬勃发展,打造出以农副产品、家具、手工艺品等为产业的各类特色区域经济形态,带动了农民致富、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这种自发式农村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已经引发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极大关注,其实质被认为是生产方式的变革。若能将其推及全国,不仅能够有效化解农业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而且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转型,为“三农”问题以及中国城镇化问题的解决提供新思路[25]。

课题组以阿里研究院2013年公布的全国第一批20个“淘宝村”为样本,自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进行了为期14个月的实地调研,采取半结构化访谈和结构化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收集了20个“淘宝村”的大量一手资料,获得问卷样本207份。另外还从互联网的新闻报道、研究报告、统计报告中获得大量关于这些“淘宝”村发展的二手资料。本研究基于商业模式理论和发展经济学理论,从农户电子商务创业的视角,结合所获得的一、二手资料进行分析,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互联网+农户+公司”商业模式的内涵与性质是什么?有哪些具体类型?其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一、“淘宝村”概况

本研究的样本为2013年阿里研究院公布的第一批“淘宝村”中的所有成员。所有“淘宝村”的大多数创业者都采取的是“互联网+农户+公司”的模式,因此非常适合我们的研究。根据阿里研究院的定义,“淘宝村”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三条原则:(1)交易场所:经营场所在农村地区,以行政村为单元;(2)交易规模: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 000万元以上;(3)网商规模:本村活跃网店数量达到100家以上,或活跃网店数量达到当地家庭户数的10%以上[6]。所选取的20个“淘宝村”概况见表1。

“淘宝村”里,最典型的创业方式就是农户在自己家里“买台电脑,拉根网线,开个网店”“一楼搞加工,二楼做客服;儿子当老板,老爸来打工”。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都是以农户为单位,生产销售一体化,并且基本都是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网店规模小的时候一般是采取跟公司合作的方式,网店大了之后一般是自己注册公司开展品牌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可以简单总结为“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

二、“互联网+农户+公司”的商业模式及其衍生类型

(一)“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的内涵与意义

“互联网+农户+公司”是互联网条件下农户参与新型商业模式的一种简洁表达。商业模式是企业获得利润的逻辑,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交易结构[7]。直接用交易主体及其组合来描述商业模式是一种相对简单的形式,它背后还包含了对主体之间的合作及利益分配关系的概括,比如“互联网+农户+公司”或“公司+农户”就是两种典型的涉农商业模式。

在传统的“公司+农户”或“公司+经纪人+农户”模式下,农民与市场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其地位处于价值分配的最底层。而这也是农产品“烂地头”和价格“过山车”等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它不仅打击了农民生产和创业的积极性,而且从根本上伤害了农民的利益。

在全新的“互联网+农户+公司”的商业模式下,农户自己从网店直接获取来自全国的订单,生产制造则交给公司,因而完全不同于传统的“公司+农户”模式。这里的互联网,是市场化的公共电子商务交易网络和平台,农户在这上面从事网销,不花国家财政一分钱,自身营运成本也低,收效显著;这里的农户,是在家中就可直接对接市场、主动掌握信息、自主经营、按需生产的平等的市场主体;这里的公司,更多是土生土长、由农户变身而来的新公司,以此为基础结合其他市场元素,构成为农户网商服务的新生态[2]。可见,“互联网+农户+公司”的商业模式彻底改变了农民在利益价值链中的地位,其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被有效激发出来。

(二)“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的衍生类型

学者汪向东在对江苏省睢宁县沙集镇的电子商务模式进行总结后,率先提出了“农户+网络+公司”模式的概念,并以此来描述沙集模式的本质[8]。后续又有多位学者根据其衍生类型提出了诸如遂昌模式、成县模式、青川模式等。以地名分类虽然好记,但在进行学术研究时,不利于发现其共性特征及探索新模式。本研究基于商业模式的要素,将“互联网”“农户”和“公司”这三个概念进行外延并分类,然后重新组合,找出“互联网+农户+公司”的衍生模式。

“互联网”角色的作用是为交易主体提供交易平台,打破信息不对称。可从三个维度进行分类:

1.按覆盖区域大小可分为全国性和区域性平台。全国性平台的优势在于面向更大的市场,区域性平台的优势在于服务本地消费者或商户的便捷性和时效性。

2.按商品种类多少可分为综合性平台和涉农垂直性平台。综合性平台的优势在于品类多、消费者可选择性大。涉农垂直性平台的优势在于其商品的特色性、地方性和专业性。

3.按交易类型可分为B2C(企业向消费者)、C2C(消费者向消费者)和B2B(企业之间),上述维度两两组合可衍生出12种类型,比较典型且成功的类型及案例见表2。

“农户”作为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的主体,根据其网店所售商品品牌来源可分为无品牌网店、加盟或品牌网店、自主品牌网店三类,从无品牌到自主品牌,其创业成本依次提高,销售利润依次提高;按货源和交易角色可分为自产自销、本地产品网销经纪人、外地产品网销。

“公司”作为参与交易或协助交易的组织,按其法人性质和作用可分为一般公司和专业合作社两种。公司的主要作用是解决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及增强交易可信度问题,合作社作为以农户为成员的企业法人,其作用是提高商品质量,提高品牌附加值,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等。

在不考虑“互联网”平台的条件下,“农户+公司”模式可产生多种衍生类型,其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类型和案例见表3。

表3不考虑“互联网”交易平台变量下的“农户+公司”的衍生模式类型

模式含义举例

农户+公司农户在家创业,自主注册公司和品牌,进行生产和销售江苏:简易家具的沙集模式

农户+经纪人+公司农户在网上开店,并作为经纪人帮助村民销售本地特产四川:土特产的青川模式

公司+农户农民企业家借助互联网创立公司品牌,在当地发展加盟网店代销+代工厂生产、品牌+渠道经营的模式浙江:户外用品的北山村模式

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村种、养殖户利用电子商务实现快速发展,形成以网销打造知名品牌、以专业合作社整合资源福建安溪:茶叶的中闽弘泰模式

以上四种类型再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七种类型相结合,可产生28种衍生模式。一家农户所采用的模式不局限于一种,有的甚至多达十余种,比如选择多个网络平台,或同时既跟合作社合作,又有自己的公司,这样做通常是为了扩大商品的销售渠道和增加货源。

三、“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的经济性质

农村以“互联网+农户+公司”为主体商业模式的条件下,在制度属性、动力特征和演化方式上都有别于传统模式。

(一)在制度属性上是由市场主导而非政府主导

农民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依据市场规律进行生产和交易,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在商业生态中是鲜活的有机体,遵循“优胜劣汰”的商业原理,从而具有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能力。

(二)在动力特征上是自发形成而非人为设计

追求财富是市场条件下理性经济人进行创业的“原始动力”,创业的财富效应吸引农民主动加入到创业队伍中。农村地区“熟人社会”的特点让 “创业种子”(带头人)更容易产生“榜样的力量”。

(三)在演化方式上是裂变式扩散而非线性扩散

以社会网络为载体,追求财富为动力,“互联网+农户+公司”的商业模式的正反馈效应一旦触发,即以“一传十、十传百”的类似核裂变的方式进行扩散,进而得以快速演进。

四、“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成功的竞争优势分析

“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的成功并非偶然。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其必然要依托自身的竞争优势。“淘宝村”的经验表明,这些优势主要来自于两大方面:一是在资源能力上的比较优势,二是时机上的先行优势。

(一)在资源能力上具有比较优势

创业者需要从具有比较优势的、市场缝隙或空白处寻找创业机会[9],并设计配套的商业模式以建立基础。在分析自身比较优势时,农村创业者需要从各个维度:农村相比城市、本地区相比其他地区、网上销售相比网下销售、同行竞争对手之间等维度进行综合分析。此处以沙集模式为例,其简易拼装家具的比较优势有以下几点:首先,做传统家具生意的不懂互联网,做互联网的不懂家具,这是一个市场空隙所在;其次,家具行业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农村相比城市劳动力成本更低;再次,相比大件家具,简易拼装家具容易打包,方便配送,物流成本更低;最后,相比其模仿对象“宜家”,其成本低、价格低,更能迎合中国消费者。

(二)在时机选择上具有先行优势

在市场上,获取成功的早进入者(firstmover)将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但是他们也面临着更高的失败风险[10,11]。合适的市场进入时机对创业者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仅决定了竞争对手的多少,也决定了其所处的创业环境是否成熟到足以支撑其商业模式和战略的实现。一个无人竞争的“蓝海”并非意味着遍地是宝藏,还需要以一定的环境要素成熟作为前提条件。仍以沙集模式为例,其带头人孙某选择简易拼装家具作为主攻市场的时机可谓恰到好处:首先,它是全国第一家以模仿国际品牌“宜家”的家具品牌,学习成本低、创新速度快;其次,率先在网上进行家具销售;再次,简易拼装家具市场,迎合了打工和低消费的年轻群体,需求量大,踏准了市场的节奏;最后,中国消费者网购热情高涨,其消费习惯的形成为网络销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上升渠道。

五、“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成功的微观因素分析

农村地区在人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相对落后,创业成本较高。然而,在信息社会条件下,传统的交易瓶颈通过商业模式创新不断被突破,农村这个“金字塔的底层”逐渐成为创业的新沃土[12],微观创新成为农村创业成功的法宝。“互联网+农户+公司”商业模式的成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户为主体的微观创新蔓延扩散为产业及区域创新的结果。根据对20个“淘宝村”的半结构化访谈及问卷调研资料,总结其背后的微观成功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正确的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是商业模式设计的起点[8]。一种成功商业模式的实现,首要前提是选对产品。尤其对于农村地区的电子商务创业者,他们在交通物流、人才、技术等方面都处于劣势,如何找到一种合适的、能够扬长避短的产品作为市场切入点显得尤为重要。总结“淘宝村”创业者所选择的产品定位,均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竞争小、成本低、上手快、交易配送方便。

1.竞争小。具有独特性的、差异化的产品往往处于市场空隙点甚至空白点,竞争相对较小,比如特色农副产品、民俗手工艺品。

2.成本低。创业成本低意味着创业门槛低、风险小。相较城市创业者,农户创业者因为在知识积累、资金、社会资源、外界环境等方面处于劣势,往往需要选择具有更低创业起点的市场,而成本则是最主要的考虑因素。淘宝网的兴起为农户提供了近乎零成本的创业机会,除此之外,选择好货源是降低成本的主要因素。

3.上手快。上手快即进行创业学习的时间短,学习成本低。农户电子商务创业时需要学量的相关知识:如何网上开店?到哪进货?如何推广、促销?如何打包?如何售后等。选择上手快的产品能够有效降低创业门槛,提高农户创业的可行性。这些产品多基于当地产业基础,具有技术含量低、劳动力密集等特点,从而更容易上手。有一定知识积累的年轻人相比之下具有更快的学习优势。

4.交易配送方便。并非所有商品都适合网络销售,那些包装和配送不方便、保质期短、质量难于甄别的商品就不大适合,比如生鲜食品、大型家具、大型家电、古董等。“淘宝村”所选择的诸如坚果、草柳编、小商品、玩具等,都具有适合网销的特点。即使家具这种大型商品,也因其可拆卸、可拼装、网购价格低廉、物流成本较低而受到消费者欢迎。

(二)合理的平台选择

中国农村电子商务之所以能从无到有迅速发展起来,最主要的基础条件是全国性的大型C2C交易平台的建立,为新商业模式的产生提供了基础,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淘宝网”。“淘宝网”的推出解决了多年以来困扰农产品交易和农民创业的几大关键性难题,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农民和市场不能直接对接,销售市场小(区域性),农民不能自主定价。这些问题解决后,农户通过网上开店,直接面向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大市场,自主定价、自主安排生产和进货,成为创业的主体、致富的主人,农民创业的积极性才彻底激发出来。

“淘宝村”中农户电子商务创业所选择的交易平台几乎无一例外经历了这样一个变迁的过程:初期起步阶段基于淘宝平台,发展到一定规模(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就会考虑进驻天猫平台,当天猫平台竞争过于激烈时,则考虑多平台同时销售,或转移平台到京东、当当等。这种规律存在的背后,是在创业成本的考量下,创业者与电商交易平台相互适应的结果:在创业初始阶段,在人力、物力、财力欠缺的条件下,选择淘宝作为交易平台,是因为它不收租金、进驻门槛低、开店和管理都比较简单、方便,“拉根网线、买台电脑就可以在家中创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一方面是创业个体自身的规模和实力壮大了,有实力进驻更高的平台,另一方面是淘宝平台自身的缺陷(低品质、同质竞争激烈,展示优先级不如天猫)逼迫创业者转移平台。随着天猫平台的竞争日趋激烈,利润率下降,越来越多的创业者选择了京东、当当等交易平台。本研究所调查的“淘宝村”卖家所选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比例见图1。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淘宝村的成功是“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的成功,该模式彻底改变了农民在利益价值链中的地位,具有与传统模式完全不同的基因。市场主导、自发形成、裂变式扩散是这种模式的动力特征。通过该模式,农民创业致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被有效激发出来,“金字塔底层”的财富也被源源不断地挖掘和创造出来。这既是商业模式的创新,也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农村生产方式的创新,值得其他地区认真借鉴。因此,结合当前淘宝村的发展趋势,本文从政府和农户两个层面就如何借鉴“淘宝村”经验来推广“互联网+农户+公司”模式,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创业提出如下建议。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篇(9)

从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来说,政府是最有权利实施资源配置的,而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者,如何平衡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的关键和重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各有利弊,这个问题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如何权衡这两者之间的利弊,在确保社会公平的条件下更加高效地解决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问题是本文的核心。

一、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概述

1.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理论依据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出现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首先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的互动理论,该理论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间是有互动性的,这两者之间不仅会互相影响,而且也可以相互促进和补充,这两者之间是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这是一个社会完善的标志,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发达的象征。其次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购买服务理论,这是经济学中两个重要的理论,这些理论认为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转变能够有效促进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而且购买服务会提升社会保险在市场中的地位,促进社会医疗保险的普及和推广,总之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是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提出的,并不是无根据的。

2.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比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高效开展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职能被弱化,而市场的职能能被加强,市场具有自动的调节功能,对市场上存在的资源根据供求相平衡的机制进行分配,当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发挥其手动的调节作用,对于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市场来说政府和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一些公共政策和制度,约束市场上各种资源的来源和去向,以达到控制和调节市场的目的,但是市场却不同,市场主要是通过根据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控制产品价格来达到资源配置的目的,总的来说这两者各有优缺点,因此不论是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都应该根据实际的市场需求,确定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

二、更加合理、高效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模式

1.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

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机制是决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性的关键,一方面需要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融合,比如可以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形式参与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约定,这样不仅可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中的缺憾,而且促进了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融合;另一方面就是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职责明确,也即两者的职责划分需要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的最终目的是盈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为社会提供足够多的方便和服务,只有在这一点上达到共识,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才能够更加高效地开展。只有在这一点上达到共识,才能设计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机制。

2.有效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研究

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是为了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更好地融合。个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定:首先应该以一定的措施激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提升其参与其中的积极性,比如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降低商业保险公司的税收标准等措施达到此目的。其次是政府和医疗结构还可以通过改进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来更好地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因为治疗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进程。最后是有必要优化医疗服务的供给机构,医疗体系和医疗机构结构的完善是为患者提供更好服务的前提,同时也是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有效措施。总的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配套政策的研究是我们国家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融合的关键。

3.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

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之间的融合,而且也是为了提升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效率,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需要科学合理的评估原则,一般包括客观性、公平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这四个基本原则,绩效评估体系是为了帮助监督和管理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过程,但是关于这个体系的构建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非常完善的政策和制度,这是未来我们国家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构建的重点和关键。

三、小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目前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模式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为我们国家保险行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医疗保障都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但是总的来说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模式还存在缺陷,还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但是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努力下我们国家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管理模式将会不断完善,管理效率也会随之提升。

参考文献:

家政公司的商业模式篇(10)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于1982年正式恢复,由于缺乏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主要走商业化的道路,在经历了几年运行之后,不断萎缩。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全面铺开,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农业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省份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始启动。2006年,全国多数省市区采取多种模式和渠道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2007年,中央财政注入10亿元资金于首批被列为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的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六个省区。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60.5亿元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加近两倍。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仍是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险种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突出,正式制度的创建问题并没有解决。

二、部分省市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与问题

(一)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及经验

1、“以险养险”的大农险模式

保险公司不但经营农业保险,而且经营农民健康保险、农民财产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一系列事关“三农”问题的保险业务,在扩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实现以赔付率较低的险种(如住房险)养赔付率较高的险种(如种植业险)。这种模式以上海、吉林为代表。

上海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上海模式是目前运行较好的农业保险模式,但这种模式其它地区很难复制。

2、黑龙江“互助制模式”

黑龙江省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是一家“相互制”性质的保险公司。该公司在日常运营中较重视投保人的利益,且名义上不通过公司的对外经营获取利润,所以保险公司的规模和资金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出现灾年,保险公司需赔付的资金较多,而且需要得到赔付通常都是参保的农民。只靠参保农民之间筹措的资金,明显不足以满足高赔付资金的要求。资金受限是相互制保险模式的保障能力比其他类型的农业保险弱的原因。

3、以“共保”为主的浙江模式

2006年,浙江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为原则,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采取“互助合作”和“共保经营”两种模式。共保经营是主体模式,由省内10家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成立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利润共享、风险共担”为管理核算制度共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共保”模式是国内外保险界应对罕见巨灾和损失概率不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可以降低独家公司承保的风险,提高应对巨灾风险时的承受能力。但存在试点的区域过小,无法在空间上分散风险的问题。

4、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四川省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自办的代办模式。试点地区政府均采取以财政奖励代替补贴的政策,即农户可在投保后可持相关证明到有关部门领取保费补贴,为保费补贴的及时到位提供了有力保障。

这种模式实施中,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意识较浓。保险公司一方面愿意积极参与试点,把试点作为抢滩农村巨大市场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又想把试点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客观上造成了保险产品单一、条款不尽科学合理。

(二)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补贴问题

从长期来看,要发展农业保险,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农险模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财政补贴,只能起到有限的保障作用。在浙江、上海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财政资金雄厚,而农业占地区GDP的比重较小,无论采用“共保体”模式,还是实行“大农险”模式,政府补贴充足,能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政府补贴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2、农民购买力与购买愿望较低的问题

我国农户家庭生产规模小、收入水平低、保费支付能力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

3、农业风险无法分散的问题

保险的大数法则,即投保主体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的风险也越低。农业风险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就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跨区域的保险对象同时受灾。因此,要想分散农业风险,就必须在更大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然而由于国家扶持力度有限,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尚未大面积铺开。

4、农业保险法和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

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但仍缺少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或相关的保险的实施条例。农业保险体制相关规定的缺失,使得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和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了在实际运营中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很难实现农业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各试点地区的农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农业再保险缺失的问题。一旦巨灾发生,农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巨额索赔而存在破产的风险。国家在农业再保险领域和农业风险基金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三农”政策和新农村建设不相称。

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的发展之路

(一)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农业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发展农业保险应遵循“国家财政支持、商业化运作,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并逐步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建立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即:政府对保险机构经营的政策性农险业务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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