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员日常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16 14:47:45

家政员日常工作计划

家政员日常工作计划篇(1)

截止*年计生统计年度(截止9月3*日)*区总人口155427人(其中常住人口96536人,流动人口58891人),全区已婚育龄妇女32826人(其中常住人口21837人、流入人口1*989人),占总人口的21.12%。出生1456人(其中常住人口出生1267人,政策符合率98.58%,流动人口出生279人,政策符合率96.77%),出生性别比1*:1*,育龄群众人口与计生知识知晓率95%以上。

二、主要措施和做法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力度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年初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年力争进入省计生工作一类先进区和通过省、市级优质服务先进区的验收”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全区计生系统和下属单位的指导,健全计生局的工作职能和决策机制,加大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力度,认真解决当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规范计生行政执法、加强部门协调综合治理等。同时,积极主动向区委、区政府汇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上级的支持。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增加25*万余元经费用于解决区计生服务站的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器械设备等问题,并公开招考4名卫技人员。*年1*月,我区顺利通过市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的验收,目前正在申报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

2、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在不断加强计生宣传硬件建设的基础上,注重把关爱女孩的宣传教育和婚育新风紧密结合,组织各级计生部门,与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加强协作,联合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主题,在男性健康日、“艾滋病”宣传日、13亿人口宣传周、法制宣传日、国际志愿者日及春节、元宵、母亲节等纪念日、节假日开展上街宣传服务、演讲比赛、讲座、计生知识有奖问答、“四下乡”等大型活动,发放宣传品19万份,宣传计生法律法规、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生殖保健知识,传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关爱女孩就是关注民族未来的观念,通过电视、宣传单、宣传画、小册子、简报、墙报、板报、宣传广告牌等宣传媒介积极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转变生育观念,确实维护好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各项合法权益。一年来,在省、市级报刊杂志发表稿件23篇,在区级刊物、网站发表稿件23篇,在市、区电视台发表稿件33篇,深入宣传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高我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创新举措,加大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力度

区计生执法队对辖区内施工单位、工业企业、建筑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层计生管理数据库。采取日常巡查、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执法手段,检点区域外来流动人口落实计划生育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和流动人口办证、验证,对不执行法律法规的单位与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已发整改通知书268份,警告决定书37*份,处罚责任单位35家、13人,罚款2595*元。对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口起到很好的教育、震慑效果。

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统计年度社会抚养费应征42.94万元,已征35.47万元,已征比例82.59%。对6例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时查处群众来信来访33件,结案率达1*%,全区没有发生涉及计划生育行政诉讼败诉、群体上访事件和重大行政侵权案件、重特大恶性案件。

4、标本兼治,下大力气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计生、卫生、药监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的通知》,规范B超购买、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终止妊娠手术和药品管理,建立卫生—计生信息通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内容属实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照每例5*—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先后6次对*片区内的医疗单位、个体诊所、乡村卫生所、药店等单位的B超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共查封2家无证经营药店,发现1*家违规销售国家禁止使用药品,当场予以收缴,取缔无证行医诊所3家,查扣非法购置的B超机1台,查处1例非法人流行医,罚款5*元,并对严重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和医政管理规定的药店和个体诊所进行媒体曝光,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一定的舆论影响。查处1例涉及龙海第一医院的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案件,并将此案移交漳州市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

5、综合治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一是充分利用外来人员春节返乡之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发放致外来人员的慰问信,广泛告知外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和义务。二是与全区419家较大型工业企业签订计生责任书,监管工业企业434家、施工企业257家,注册个体工商户48*1户,要求各企业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配备计划生育联络员,负责本企业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明确各企业单位、法人和计生联络员的职责。今年在工业企业范围内表彰先进单位6家,先进个人19位,通报2家不合格单位。三是*年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座谈会,统一全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帐卡,对基层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四是加大对企业单位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拨出6万元继续扶持原市级确定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示范点,落实企业单位法人负责制,明确其职责,并对企业20年度履行计生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先进单位和优秀计生联络员,通报批评不配合的企业。五是在办证大厅设置便民服务窗口,外来人员只需凭身份证及相关手续即可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针对企业务工人员多的特点,主动采取上门服务集中办理的方式,有效提高流动人口列管率,堵住了管理上的漏洞。

6、政策推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制定《*市*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海政办[*]68号),规定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婚嫁、劳教释放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拆迁户(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人口,不得计入被拆迁户(人)口。区工商局为计划生育“三户”和困难户开设“绿色通道”(厦海工商[*]4号),对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计生“三户”给予优先办理营业护照,对进集贸市场经营的计生“三户”中的困难户优先给予安排摊位,并减收管理费和摊牌位费。区人劳局在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和办理有关社会保障手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和扶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困难户。出台《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厦海政办[*]20号),把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目前,全区首批65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已全部领到了今年96*元的奖励扶助金。认真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生活补助费的通知》,给151户计生贫困户发放18120元生活补助费。

区、镇、村三级建立“三结合”专项基金,通过赠书、送资料、引项目、提供科技信息和技术培训等方法,扶志造血,帮助计生户发展经济。今年,全区共投入资金万元,帮扶计生贫困户人。提高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及放弃生育指标的家庭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万元。春节、母亲节、5·29共走访慰问计生困难户、计生困难干部、贫困母亲1*户,发放慰问金273*元。助学帮扶考上大学的农村独女、二女扎户人,发放帮扶资金万元。

7、以人为本,不断丰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内容

*年区政府划拨120M2作为区计生服务站的办公场所,投入经费25*万元,用于业务用房的装修和医疗器械、设备、交通工具的配备。目前,区计生服务站已达到一级站、*镇计生服务达到一级所、东孚镇计生服务所达到二级所的标准,均持有计生系统、卫生系统颁发的机构许可证。

积极开展以技术服务为主的“三大工程”,继续落实育龄夫妻免费享受避孕节育服务。组织市妇幼保健院专家、区卫生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队在各村巡回,为全区育龄妇龄妇女免费妇科病和普查普治8142人次。落实四术1112例,均做到知情选择和知情同意。认真落实免费环情孕情跟踪服务,扎实做好查环查孕服务和术后入户随访服务,查环查孕12745人次,。继续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免费优生检测171人次。

8、优化队伍,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一是完善计划生育基层网络。出台《*区村级计生队伍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厦海委办[*]73号),按户籍人口“千人一员”标准配备计生管理员(流动人口5*人以上的村超出部分按每“*人1员”增配计生管理员),负责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村计生管理员的工资全部由区财政负担,每人每月基本工资6*元,并根据流动人口数每月补贴5*元——20元,年终考核合格给予120元——24*元的奖励,不合格者则处以扣发数月工资直到解除聘用协议等处罚,进一步巩固“区管、镇聘、村用”的管理机制,提高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强化各级各类业务培训。投入培训经费3万余元,开展区、镇、村三级行政执法、计生统计、避孕药具、流动人口管理等培训,举办1*场512人次的企业计生联络员培训班,培训各级协会组织174场5千多人次。鼓励技术服务人员积极参加医学专业成人教育学习,选派区、镇计生技术服务人员11名到市各大医院进修B超、检验等专业,每月还请市级医院专家到*为卫生技术人员授课1次。规范计生例会,每月初的村(居)和镇(街)计生例会,区计生局领导都亲自带队下基层参加,并对计生例会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帮助寻找解决办法,不护短,坚决抓好整改,以推动基层计生工作实现经常化、科学化、规范化。

家政员日常工作计划篇(2)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行优生指导。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能够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

第三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第三十四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第三十五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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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员日常工作计划篇(3)

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无论是哪个行业,那种职业,其行政工作千头万绪。要管理社会各种公共事务,需要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的专业知识。行政管理学就是综合了这些学科的基本知识,自成体系,形成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笔者在临沧师专从事机房的管理工作,尤其觉得行政管理对我们开展工作影响极大,特别是科学的行政管理对提高机房管理工作实绩至关重要。为此,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谈谈对高校机房的科学行政管理。

一、提高机房管理人员工作效率方面的科学行政管理

高校机房的管理涉及课程教学过程中的管理、课后的设备管理、维护维修等管理任务。许多高校机房管理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明确,相应的管理人员也就越来越多,甚至造成管理岗位设置不合理,所以科学的行政管理对高校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科学的行政管理能合理安排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使管理人员人人有事可做、责任到人,最终将高校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那么,如何将提高高校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呢?那就需要科学的行政管理。

家政员日常工作计划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户籍公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原因而申请的并发症鉴定和管理。符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界定流入的外来人员,因在本辖区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实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并发症,是指依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在为公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操作无过失,而受术者在术中、术后出现非人为因素而不可抗拒的人身损害。

第四条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管理规范。

第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建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技人员专家库,每次在进行鉴定时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参与鉴定工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县人口计生部门或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人口计生办负责。

第二章预防与报告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诊疗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它有关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注重对其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医疗技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受理受术人的投诉;制定预防、处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具体措施和抢救、转诊应急预案。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受术者身体损害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或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必须让受术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格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要求做好术前检查、适应症甄别、手术实施和术后随访。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与此相关联的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

第十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受术人有权要求复印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复印资料时应双方在场,对所复印的资料必须加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印章。

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发症信息和统计表。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导致为二级以上并发症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事发的同时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至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受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受理对象为,在避孕节育手术及措施应用过程中,非技术服务过失原因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非计划生育的原因手术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二)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超批准服务项目施术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已有明显证据证明是由医疗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经调查核实因受术人或家属在术前隐瞒病史、病情导致适应症选择不当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五)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请时限一般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二年以内,无特殊情况超过二年的不再受理;但对某些计划生育手术远期特殊并发症患者,在提出鉴定申请时能提交近三年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住院治疗且加盖治疗单位行政印章的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暂停并发症鉴定申请的受理。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申请不再受理;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讼且已被受理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予终止。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并发症鉴定,应认真配合。

第十五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市、省三级鉴定。受术人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市级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省级终鉴。

第十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库(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库),由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有责任心、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7人)。每次鉴定前在回避利害关系的前提下,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并发症鉴定组,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并由鉴定组成员从中推选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任组长。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并发症的依据,其它机构以及专家库成员在非鉴定期间出具的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并发症诊断和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鉴定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对提出申请鉴定的对象进行并发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二)对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可提出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建议;

(三)承担对本级并发症技术鉴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咨询;

(四)严格执行鉴定程序,遵守鉴定纪律,执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每次鉴定会的召开由鉴定组组长主持。在鉴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受术人及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再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确有与手术相关的人身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等分析要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判断,再作出是否属并发症、属何种并发症以及并发症等级的鉴定结论,并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组成员三分之二的人员同意方可成立。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成员集体签名,并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用章”,鉴定组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并发症鉴定诊断标准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过程中,一律免收专家鉴定费,确需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费用由鉴定申请人先行自费。经鉴定凡是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对鉴定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产生的费用,凭鉴定申请人签字的医学辅助检查有效收费单据由县计生服务中心据实将其所发生的检查费用退还鉴定申请人,年终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审后在年度结算时从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弥补;经鉴定凡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医学检查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自理。鉴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住院治疗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学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审核受理。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受理,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于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鉴定。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分期分批分别在4、8、12月的上旬根据各乡镇报送的《申请表》组织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鉴定申请人。

(四)市级鉴定。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市级鉴定的申请。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和县级鉴定书上报到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待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鉴定的结论书面通知乡镇人口计生办和鉴定申请人。

(五)省级鉴定。如果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市级鉴定结论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可再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省级鉴定的申请,并由乡镇人口计生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市逐级将材料和各级鉴定的结论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终鉴。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并发症鉴定结论和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规定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对象适时纳入特别扶助,并发症鉴定及处理的有关资料应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实行定点免费诊治。定点单位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治疗、随访和复诊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执行。鉴定申请人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接受随访和复诊,否则产生的诊治费用自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一年后不再复发的即为治愈。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所需的经费,属农业户籍人员的除按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由治疗受益人提供《入院通知》、《出院小结》、《住院费收据》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交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专题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从县级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解决。属城镇居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参加了城镇医保的除按城镇医保住院治疗规定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参照农村户籍人员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确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其鉴定结论要向施术机构通报,施术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组织必须对鉴定结论组织专题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经鉴定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与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在共同做好安抚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并落实维稳包保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包保责任不落实而引发越级上访和缠访的,将视其情况在年终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故意扰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的工作秩序,寻衅滋事,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构成违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保障鉴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股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承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和术后接待协调工作。

家政员日常工作计划篇(5)

农村党支部工作计划范文一

20xx,xx村党支部将贯彻落实党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一心,顽强拼搏,真抓实干,努力完成全年指标任务。为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完成茂林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快美好乡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开创我村党建工作新局面,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20xx年工作计划:

一、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

(一)坚持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筑强领导核心作用。

一是完善落实村级学习制度,始终坚持抓好班子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的理论水平和农村工作水平。二是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二)注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党员发展的条件和程序,认真贯彻党建十六字方针,严格按照程序及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做好党员信息库完善工作和后备干部的培养锻炼工作。全面实行和规范发展党员联名推荐制,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二是认真抓好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增强党员认识,保持党员先进性、纯洁性。三是将创先争优工作常态化,主动搭建党员发挥作用的平台,充分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

(三)抓好党风廉政制度建设

一是健全廉政工作体制,对全村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筑牢廉洁自律防线,坚持集体决策、民主管理。三是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打好群众基础,树好社会形象。

(四)做好党务村务公开工作

一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党务公开内容:村两委任期内的新农村建设目标,主要分经济社会发展、为民办实事、争创“五好”先进党组织等项目;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情况;二是规范运作,切实解决“如何公开”问题。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各种新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日益显露。实践证明,党务公开结合村务、财务公开,是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的办法。

二、发展经济、富裕农民

(一)加强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充分发挥农家书屋的作用,丰富群众文化文娱活动,提高他们参与活动的主动性,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开展好我村学生安全教育活动,不断丰富我村青少年学生的文化生活,促进他们更好地发展。

(二)落实计划生育工作

坚定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村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主动性。加强领导,责任到人抓好育龄妇女的查孕、查环这一关键环节,每次双查日,村两委干部、计生专干、村民小组长要放下手中的其他工作,集中精力协调督促育龄妇女集中双查工作。

(三)强化综治及平安建设工作

充分发挥治保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日常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不断提高调解队伍素质,提高调解水平,努力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消灭在萌芽之中。组建护村队在夜间进行护村巡逻,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强巡逻队伍进行巡逻,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争取在20xx年继续保持我村综治及平安建设工作的先进性。

(四)继续完善农村各项基建工作

做好我村基本公共工程建设相关科学规划。切实加强我基本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有关道路的建设工作。

(五)扎实推进其他各项工作

全体党员干部齐心协力,认真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共同做好我村的其他各项工作。

总之,20xx年我村党建工作将按照茂林镇党委部署,结合我村的工作实际,在党建工作上注重新构建组织、强队伍、担责任,为广大村民办实事、做服务、作贡献,推动我村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而不懈努力!

农村党支部工作计划范文二

一、教育形式多种多样。

xx村党支部在计划邀请区挂钩单位禅城区财政局的领导前来给全体党员授课,扩大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内涵;为让党员铭记革命精神,杏头村党支部计划到廖锦涛故居参观,xx村党支部计划组织青年党员及学生到革命前辈霍玉家采访,并制成VCD,在下次党员大会中让全体党员观看;贺丰村党支部计划组织党员参观理教革命老区,重温革命精神;梧村党支部计划春节前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革命人物陈耀标先进事迹学习会。

二、解决群众行路难问题。

贺丰村党支部根据群众反映道路难行的情况,于12月27日对贺丰村主干道进行投标,现已开展维修工作;紫南村党支部了解到村内公交路线少、群众出门难的问题后,计划与公交车公司联系,增加进村的公交路线;杏头、吉利村党支部也正在对村内部份道路进行维修;紫洞村党支部计划在村两条主干路上安装路灯,方便群众出行。

三、帮扶困难群众。

杏头、xx、紫洞村党支部为解决村内部份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计划开展一次扶贫助困捐款活动。xx村党支部计划春节前到村内的老人、老党员、困难户家中进行探访,了解他们的需要,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杏头村党支部拨款3000元帮扶因火灾导致无家可归的群众。

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罗南村党总支现正与市一合作开展网上医疗服务,解决村民的医疗问题,同时计划开展征文、摄影、书法、球赛等活动,丰富群众的生活,还准备于春节前对陈家村民小组、高墩村民小组的街巷进行改造。杏头村党支部则计划开展便民服务和送电影下乡活动;醒群村党支部准备对村内的幼儿园、敬老院进行修葺,改善环境;南庄村党支部则计划投资50万元进行文明村小组建设,为村民营造一个优美的生活环境。

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紫洞村党支部计划在治安队安装电子监测设备,紫南村党支部也计划设立治安岗,贺丰村党支部则计划春节期间成立护村队,切实维护村内的治安稳定。

农村党支部工作计划范文三

一、稳步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

1、科学合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积极支持种养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鼓励种植花卉苗木和蔬菜等经济作物,增加农村土地产出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的收入。

2、要进一步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业生产提供基本的农田设施保障。

3、要利用本村农业产业基地的优势,引导和鼓励部分缺技术、缺资金的农户劳动力到基地务工,以增加困难农户家庭的工资性收入。

二、扎实推进十面红旗创建活动

积极营造创建氛围,把加快十面红旗创建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议事日程,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十面红旗创建活动良好氛围,努力做到“共建、共享、共创”。并以此为契机,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努力提高村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构建和谐社会。

三、牢记服务宗旨,多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

1、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争取多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在前几年硬化、亮化主干道路、加强道路绿化、搞好环境整治、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完善工作,巩固整治成果;继续支持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等集体公益服务事业,为广大村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2、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切切实实减轻农民负担。加村级财务管理,提高村务、财务公开的质量,让村民放心和满意。

四、加强党支部的思想和组织建设

1、要继续大力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领导核心地位,加强村级班子建设及群团等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要继续加强党建和党员的发展工作,重视党员的发展工作,把优秀考察对象吸收入党,为党组织增添新鲜血液。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三会一课”,坚持党员活动日制度。

3、要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本村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廉洁奉公、为村民服务的意识。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认真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做好各项工作,脚踏实地,求真务实,为把我们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环境优美、管理民主、社会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积极努力。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1、抓好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文件,提高全体党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切实加强党风建设。开展在家里做一位好成员,在社区做一位好公民"活动,不断加强对在职党员的双重管理;健全支部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加强党员干部的自律教育,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3、实行党、政务公开,把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多渠道、多方位的有效监督体系,增加工作透明度;坚持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制,落实层层负责、责任追究制度。

4、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家政员日常工作计划篇(6)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家政员日常工作计划篇(7)

日期:××年目录:

⒈工会主席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⒋队务公开责任区划分及追究制度

⒉工会会员管理制度⒌“文明家庭”活动实施办法

⒊计划生育管理制度⒍“安康杯”竞赛实施办法

⒋干部谈心家访制度

⒌文明家庭考核制度

⒍群监网员工作制度

⒎工会例会制度

⒏民主管理制度

⒐劳动竞赛活动制度

⒑计划生育干部岗位职责

⒈队务公开制度

⒉“文明家庭”成员戒赌戒黄汇报制度

⒊队务公开具体项目管理办法

工会主席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

一、在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

二、根据处工会和党支部的安排和各个时期的工作特点,制定出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负责实施。

三、配合党支部抓好“做、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竞赛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四、抓好本队的民主管理工作,创造条件,开拓渠道,教育引导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

五、做好家访、谈心工作,了解掌握本队职工家庭生活状况,关心群众的生活疾苦,并及时向处工会反映情况,协助处工会做好困难职工的“送温暖”工作。

六、抓好职工小家庭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广泛吸取职工参与,使职工从中受到教育,提高觉悟。

工会会员管理制度

⒈所有职工包括合同⒉制、临时工,⒊承认工会章程,⒋由本人申请自愿加入工会,⒌并按规定的标⒍准交纳会费者,⒎都有可成为工会会员,⒏并登记入册。

⒐工会会员的权利:

⒈在工会的会议上,⒉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⒊问题的讨论。

⒋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⒌工会会员或者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⒍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⒎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⒏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⒑工会会员的义务:

⒈认真学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标⒉准,⒊以及处、队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⒋积极参加民主管理,⒌努力完成处下达的生产任务。

⒍遵守宪法和法律,⒎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⒏遵守劳动纪律。

⒐维护社会秩序,同⒑危害矿山建设、发展的行为作斗争。

⒈发扬职工友爱,⒉搞好团结互助,⒊做到安全生产。

⒋遵守工会章程,⒌执行工会决议,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⒎按月交纳会费。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会议精神的宣传活动,并组织学习有关知识。

配合处计生委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按期向处计生委汇报本队的计划生育情况,并填写有关的报表。

建立新婚登记册,再婚登记册,已婚育龄妇女采取节育措施登记册。

各种登记以必须准确,不准虚报,有经教育不改,私自违犯生育规定,必须给予处惩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干部谈心家访制度

干部谈心家访是全面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理顺职工情绪化解内部矛盾,增强党群、干群关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政策的基本保证。

经常深入群众及时了解生产、工作及职工生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职工对本处本单位各项工作意见,以确定谈心家庭的对象和内容。

每月谈心、家访必须做到人员、地点、记录、事例四落实。

谈心、家访要走到生产一线职工个别家庭面对面交谈,切忌流于形式。对谈心、家访中反映出的问题,能解决的就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向职工多作解释以后并上报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

对本单位的伤、病、残职工及家属、困难户要经常家访和慰问,对重点问题及时解决,真正体现到党的温暖。

文明家庭考核制

文明家庭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处纪矿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集体财产,不参与“六害”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文明家庭要勤俭持家,杜绝铺张浪费,讲究卫生,协助亲人搞好安全生产,主动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家庭成员平等团结,夫妻和睦、尊老爱幼。

在邻里之间相互协助,相互团结,促进矿区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不断提高家庭成员素质,尊师重教,增加家庭文化建设投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群监网员工作制度

对群监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善于联系群众。

群监网员要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搞好自主保安,敢于制止“三违”行为。

协助班组长对本班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本班人员提合理化建议,督促其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其按章作业。

对本班组生产的场所、活动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领导或班组长汇报,并协助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且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立即撤离作业场所,发现设备事故险情或因工程质量不好,可能危及安全时,有权建议停止作业,直到处理完毕。

参加本班组发生的事故调配处理工作,有权对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每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每月至少检查)并且认真填写记录,进行反馈。

工会例会制度

负责传达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处工会下达的各种文件精神,宣传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本队的各种规章制度。版权所有

每月中旬组织召开一次例会,所有队工会成员群监网员必须参加,做到人员、地点、内容、记录四落实,认真分析总结所做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安排布置下月的工作。

按照《工会法》维护工会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性的开展工会工作,增强、发挥、调动全体职工在生产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配合搞好处工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民主管理制度

依照规定召开民主会议,组织职工参与本队的民主决策。

每月召开一次民主管理会议,组织职工参加民主评议解决职工工资发放、奖金分配、福利待遇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

搞好队务公开工作,将所有公开的内容公布于众接受职工监督。

配合队领导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主保安能力。

认真开展“合理化建设,小改小革,修旧制度”活动,按照处创新目标计划分解任务,进行再分解,分解到班组个人,对开展好的班组给予重奖,开展不好的班给予重罚。

劳动竞赛活动制度

发动广大员工群众,立足岗位,广泛开展,“五比”“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修旧利废”等劳动竞赛活动。

通过班组“五比”活动,确定本年度“五好”班组,实行每月考核评出一个优秀班组,并实行奖励。“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修旧利废”等项目,各班组或个人先报工会,由队领导审核再报处工会给予奖励。

“五比”活动每月评比一次“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修旧利废”每月不定期上报项,各个生产班组不参加评比或不上报者,一律取消每月或年终的优胜评比,并进行处罚。

计划生育干部岗位职责

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抓好本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经常深入职工家庭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规定宣传形成灵活多样。

认真做好本队每季生育指标的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二胎的核户工作和民族年龄间隔等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上报杜绝计划外生育。

做好本队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每月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对全队工作年初计划年底有总结。

经常向处工会汇报工作提供信息起到有力的助手作用。队务公开制度

为了增加队管理的透明度,使广大职工对队里各项工作更加了解特制定本制度。

每月由核算员将本队的材料费用工资奖金分配情况作出明细帐并进行上墙公布。

每季度工会组织将会费收支情况做出明细表进行公布。

各项费用必须真实不得虚报、假报、不得出现隐瞒不报等现象,如发现造假现象,将给予直接负责人经济处罚,并给予队长、书记严重处罚。

为了加强队的管理,增加透明度,职工要认真监督。

“文明家庭”成员戒赌戒黄汇报制度

考核单位每月不定期必须组织家庭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隐瞒,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家庭成员有,提供赌资、赌具和场所者。

()、家庭成员有吸毒、贩毒、传播物品者。

()、家庭成员传播与政策相悖的言论者。

()、家庭成员参与组织者。

⒊考核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家访,摸清每位成员学习生活等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并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采煤队队务公开具体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增强队务管理的透明度,全方位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让普通职工参与队务管理,做到清清楚楚当工人,明明白白当干部。根据我队实际情况,特制定队务公开项目管理办法。

一、设立公开组织

()、采煤队队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李伏龙董宁

副组长:梁雪峰

成员:吴占云侯代亮马国军胡永华周淑娟吕占荣

()采煤队队务公开监督小组

马旭马文学哈自荣

公开形式:队务公开栏、月末班前会工日公开

队务公开的内容及办法:

()矿下达科队承包方案、经营指标

内容:根据指标的下达,分解指标的落实,安排月度生产计划。

公开日期:每月一次,月初公开。

()处下达科队工资,奖金总额。

内容:工资、各种津贴、各种奖金。

公开日期:每月一次,月底公开。

()班组职工出勤、工效、工资及奖金分配情况。

内容:统计职工出勤情况,生产效率的完成,生产任务的完成,奖金分配标准,出勤与工分结合“日清日安、日学日高”培训体系累计综合得分。

公开日期:每月日班前会公布,并在公开栏上公布。

()班组材料的领用,火工品的消耗。

内容:核算班组材料,火工品的消耗,领用超耗情况。

公开日期:每日一公布。

()当月经济考核结果。

内容:职工出勤、分值、考核当月的发生情况。

公开日期:每月日前。

()安全罚款及三违人员的罚款。

内容:三违人员的罚款及电气失爆的罚款通知单。

公开日期:发生时。

()队奖罚明细表

内容:每月工作面职工的奖罚情况

公开日期:每月一次,月底公开

()职代会公开的

内容:半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会费收缴使用情况

公开日期:半年

“文明家庭”活动实施办法

⒈队成立“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领导小组,书记队长全面负责,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相互配合,共同作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工作。

⒉制定有关“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制度、牌板(公开栏)、台帐及档案,作到底数清,情况明。

⒊实行“文明家庭”创建工作考核公开制,作到一季度一考核,一季度一公开。

⒋制定队“文明家庭”戒赌戒黄汇报制度,按照处“文明家庭”考核细则六项内容,认真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解决,出现重大问题应向队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家政员日常工作计划篇(8)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的影响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家政员日常工作计划篇(9)

从计划生育服务站一名普通的技术工作人员到担任*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口计生局窗口的负责人,二十多年来,*同志注重学习、甘于吃苦、乐于奉献、钻研业务、发展事业、团结拼搏,始终如一地完成了局党委交给的各项工作。

心怀计生工作,用真心谋求发展。*年*同志调入计划生育队伍,被分配到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一干就是十几年。作为一名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人员,她深知熟悉业务知识的重要,为了熟悉业务工作,保证工作进度,常常放弃星期天,牺牲节假日,和同事们一起学习前辈经验、赞研业务技能,提高自身的技术层次。由于工作突出,*年,*同志被调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口计生局窗口担任负责人,5年来,她踏踏实实、尽职尽责,处处以一个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为大家做出了表率。特别是二胎《生育证》的业务办理,时间由原来乡镇的20天时间市行政计生部门的10天,提速到乡镇两周内市行政计生部门一周内全部办结。办结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100%,办件及时率达到100%,真正达到了市委、市政府要求提速30%的目标。

情系育龄群众,拿爱心对待服务对象。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口计生局窗口主要担负着计生政策咨询、全市二胎《生育证》的审批办理、市直一胎《计划生育服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新生儿上报等工作,面对敏感问题和重要业务审批工作,*同志严格要求自己和身边工作人员,真诚服务群众,严把审批关,在审批过程中,常常有人提出宴请,甚至用金钱贿赂她,都一一回绝了。她时常提醒身边工作人员,“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软,我们不能因为贪小便宜而丧失原则。”在一次审批过程中,从材料上看有问题,她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是起伪造虚假证明,当即汇报领导,做进一步的处理。杜绝了一切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申报二胎准生证事件发生。对于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而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普通百姓,她主动帮忙跑手续,电话联系,得到了充分的信任,多次收到感谢信和锦旗。

为民解忧,把热心献给计生事业。在行政服务中心人口计生局窗口工作期间,*同志及身边工作人员积极实行首问负责制,对首次来窗口办事的群众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杜绝脸难看、事难办、让群众浪费时间多跑冤枉腿的现象。每年办理办结各类审批事项近6000件,平均每日办理证件近30件,每天接待咨询人员及咨询电话40多个,每月还在*日报上刊登多篇计生政策咨询文章。多年来从未出现一起投诉及上访案件,业务工作得到了行政服务中心领导、局机关领导及其它窗口的一致好评。在行政服务中心交流评比中,人口计生局窗口连续多年被评为“红旗窗口”,而*同志也连续四次被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评为“服务标兵”,并被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评为“信息岗位练兵和知识竞赛先进个人”。

家政员日常工作计划篇(10)

一年来,我办领导班子狠抓了政治理论学习,始终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来武装头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行动指南,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树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积极践行“三个代表”,注重班子道德素质的修养和提高,自觉维护党和人民利益,及时、准确地传达、执行上级的指示精神,认真组织完成好每一项工作任务。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结合起来,努力培养和增强了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大是大非的问题面前,我们时刻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保持了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做到了立场坚定、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始终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的第一线,狠抓综合治理工作,重视民族团结,坚持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办领导干部既是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又是积极的参与者和受教育者。通过学习教育活动,使大家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细化学习内容、进一步确保学习时间;做到带头参加学习、带头做学习笔记、带头写心得体会、带头讲党课、带头开展大讨论和“回头看”、带头下基层调研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有效地推动了我办先进性教育活动扎实深入地开展。

二、工作能力方面: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始终以党员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坚持以政策规定办事,走群众路线,廉洁奉公。对单位的一切事务都和同志们商议,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集思广义,不搞一言堂。按照责、权、利统一原则,实行了科学的分工和授权,建立和完善了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在重大事务的处理上,上听取有关领导的指示,下征求全体工作人员的意见。这样既调动了干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又培养和锻炼了干部。平时注重人才资源的开发,在用人上做到了知人之明,用人所长,大胆培养启用有真才实学、年轻有为的年轻干部,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发挥其特长。使计生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在思想、目标和行动上协调统一,有力地促进了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平时加强了对基层的督导和检查,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征求育龄群众的需求意见,总结工作方法,改进工作作风,拓宽工作思路。对组织上交给我们的一切任务,我们总是想法设法,克服种种困难和一切不利因素,圆满地去完成。为使各乡(镇)场领导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我们加强了与他们的协调、沟通与协商,认真听取了他们的意见与想法,及时解决了基层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了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发展。

三、勤政工作方面:

我们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能自觉遵守与县人民政府及**计生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要求,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了党性修养。在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能尽心地工作,把主要的精力都放在了工作上。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无、损公肥私的现象发生。在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严格按政策执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不准”的规定及“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做到了不欺上瞒下、不弄虚作假。能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树立清正廉洁、克已奉公的高尚品格,自觉牢筑拒腐防变的堤坝,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和地位,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干部中树立了良好形象。

四、工作成绩方面:

(一)加强计划生育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1、人口计划完成情况

截止2005年*月*日,全县总人口**人,出生婴儿**人,出生率为**‰,低于自治州下达的指标**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为**‰,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为**%,长效节育率为**%,综合节育率为**%,术后和药具随访率服务率达**%以上,农牧民已婚育龄夫妇免费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服务率达**%,群众享有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率达**%以上,乡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落实率达**%,群众满意率达**%以上。

2、加强队伍建设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为缓解计生系统多年来基层人员素质偏低,工作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我办领导班子多次召开会议,结合巴州其它县(市)的先进经验,提出对**县计生系统人事制度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此举得到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去年8月及今年8月,我县在大中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了**名计划生育宣传员和4名专业技术人员,保证了乡中心服务站技术人员**人,一般服务站**人,县指导站**人,大大解决了多年部分乡计生业务人员短缺的问题。为了全面提升计生干部为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结合计生队伍的实际情况,县计生办大力实施人员培训战略。采取组织培训、跟班学习和进修学习等方式,对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和计生助理员进行了培训。今年共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12次,其它计划生育业务培训10次,培训率达**%以上。同时,结合岗位培训和大练兵活动,定期对计生工作人员进行技能考试,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测试6次,计生助理员综合测试2次,岗位比武大练兵活动2次。通过强化培训、综合测试、岗位练兵等多项措施,我县的计生干部及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有了很大的提高,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不断增强。今年9月初,在巴州计生委举办的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中,我县代表队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版权所有

3、强化服务意识

一是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了技术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开展了“假如我是服务对象”大讨论活动,有效增强了技术服务人员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二是制定了《服务承诺制度》,要求计生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向群众提供人性化、温馨化服务。三是制定了《县、乡计生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同时,在全体计划生育干部中(包括村级计划生育宣传员)广泛开展了“热情服务,情暖群众”活动,维护和实现好广大育龄群众的根本利益。四是在社会中聘请了社会监督员,开设了计划生育服务监督电话,设立了群众举报箱,有效畅通了监督渠道,使计生干部的思想作风有了明显转变。

4、做好技术服务

一是积极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与育龄群众签订《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协议书》,指导育龄群众选择安全、长效、适宜的避孕方法,现有95%以上的已婚育龄夫妇掌握了5种以上的避孕节育相关知识。二是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对生育夫妇重点做好优生咨询、优生检测和孕期保健服务工作,及时为新婚期、孕产期群众送去优生优育的相关知识,大力推广使用孕前、孕后三个月补叶酸、福施福减少出生缺陷,对怀孕三个月以上的妇女用b超进行检测。三是积极关注育龄群众身体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普查普治活动。在努力做好避孕节育技术的同时,围绕生殖健康积极开展生殖感染综合防治技术服务。四是做好随访服务。以入户和术后随访为突破口,加强了对新婚对象、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后的宣传与随访工作。每月坚持对使用避孕药具者送药上门随访,每季度对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夫妇登门随访,每年对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避孕期、更年期育龄群众有针对性地提供咨询随访服务。对结扎、皮埋、中引和人流手术者,服务站技术人员通过电话和入户随访指导术后注意事项。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服务,使群众对计划生育综合满意率达到98%以上。五是认真开展群众需求调查工作。为掌握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为更好地服务人员群众,今年县指导站技术人员共下乡开展技术120天,为育龄妇女提供了查环、查孕、查病等服务,为已婚丈夫提供了b超检测肝、胆、脾、双肾、前列腺等服务。据统计,截止9月30日,全县服务人数达**余人,其中男性**人;查环、查孕、查病**人次,建立规范的生殖健康档案**份。我们在对农牧民进行免费检查的同时,还对城镇低保人员及流动人口实行了免费检查,免费金额达**元。

(二)深化宣传教育活动,为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保驾护航。

我们以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活动为龙头,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抓手,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一是举办培训班,对乡(镇)场科级干部、村“两委”正职及村级后备干部进行人口理论知识培训,为计划生育工作在乡村的开展做好准备。二是制作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电视访谈专栏,定期报送广播稿,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营造了电视上有像、广播上有声,经常宣传不断线的声势和氛围。三是编印内容精、品位高、实用性强的各种宣传手册进村入户。每户都有4种以上精品手册。四是举办宣传活动,改进宣传方式。在开展宣传活动的同时发放纪念品,在围裙、口杯、手提袋、扑克等日常用品上,印制了相关计划生育的宣传口号及宣传内容,同时充分发挥乡人口学校电教设备的功能,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宣传环境,并积极开展“关爱女孩”、“关心男性健康”等活动。目前组织各种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6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知晓率达**%以上。版权所有

(三)强化利益导向机制,积极争取落实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今年我们主要解决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落实问题。一是加大了对优惠政策的宣传、兑现力度。县委、县政府在6月4日召开了全县农牧民领取“两证”人员奖励金兑现大会,为领取《光荣证》的**户家庭发放了2000元奖励金。二是认真完成了奖励扶助工作。我县从**计生委购买了70份奖励扶助宣传挂图,**份奖励扶助宣传小册子,免费发放到各村各户。计生系统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确认条件,深入各家各户,逐户逐人登记、核实、造册、建卡。县计生办严把审核确认关,反复进行调查核实,最终确定了**名奖励扶助对象。7月30日,我县举行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首发仪式,为**名奖励扶助对象每人发放了**元奖励金。

(四)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

我县今年全面落实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规范《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和发放,我们对2004年以来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证》进行了认真地清理清查。县、乡、村按统一标准制作了依法行政公开栏,公开执法依据、程序、优惠政策等,使计生工作全程透明,全程亮相,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今年我县无计划生育干部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无重大恶性案件发生,《计划生育服务证》发放准确率达100%。今年共有案件2件,现结案2件,结案率达100%。

(五)夯实基层基础,提高村(居)民自治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水平,结合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现状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了《村民自治合同》、《民约》和章程,大力推进了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在54个村开展了村民工作,其中模范村14个,先进村14个,合格村26个。在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过程中,继续加强了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建设,各级协会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和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县工作之中。

(六)以住地管理和服务为主,实现流动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

我县贯彻落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加大了各部门对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对流入到我县的已婚育龄妇女,村(居)宣传员积极主动上门开展宣传咨询服务,认真进行了查验证。并免费享受b超查环、查孕、查病等服务,流动人口怀孕妇女还免费享受出生缺陷干预等服务。同时我县还把加强对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作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提高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管理水平。

(七)加快了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强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

目前,我县已全部配备了计算机及计算机设备,建立了乡级育龄妇女个案信息管理系统,大多数乡实现了宽带上网,各乡镇每月都能及时将反馈信息送到村级宣传员手中,以指导基层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县级建立了育龄妇女管理信息库,初步实现了计划生育统计与管理、服务工作紧密结合,以信息引导服务,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了计划生育部门的自动化办公水平和工作效率,为实现全州育龄妇女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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