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27 14:37:29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1)

[关键词]和谐社会劳动争议对策

劳动争议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差别,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发的矛盾就会存在下去。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快速调整、社会变迁、国有企业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凸显,矛盾也有增多,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一方,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解决。那么,用人单位应如何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我认为,从用人单位来讲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加大劳动执法力度。用人单位应通过各种媒体和丰富多彩的活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形成用工制度化、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和人性化,保证劳动力的合理使用和流动,这是减少和防止劳动纠纷的重要前提。

第二,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严格依照政策法律和劳动合同办事,是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基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公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从自身利益考虑,常常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但产生纠纷,劳资双方各执一词,使问题复杂化。实际上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上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一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必须慎重对待、充分协商,严格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按规定的程序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对人事技术和机密工作人员还应写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秘密等合同条款,这样可以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其内容解决。同时,合同变更、解除以及续订时,应及时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签订合法、完整和有效的劳动合同。另外,更重要的是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规范员工自身行为,是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的关键。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建设、服务与管理正常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员工必须遵循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用人单位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制定一整套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必须得到员工的认可。只有这样,出台的规章制度才具备法律效力,才能有效地约束员工在单位内部的工作行为,才能作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内部法律”。另外,用人单位负责招聘、录用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的职能部门的人员,是影响劳动争议发生和解决的重要因素。因此,管理层要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法律观念,强化责任心和责任感,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和提高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而员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行为也直接影响劳动争议的发生与否。我国现阶段有些单位员工的整体素质不高,缺乏良好的法律意识,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较普遍,这也是造成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的一个原因。因此,要加强员工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劳动合同,切实预防和避免劳动争议。

第四,优化机制,以积极平和的心态应对劳动争议问题,是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重要举措。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是重要的,但实践证明,劳动纠纷出现之后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也不可忽视。首先,正确掌握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是应对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一是管辖问题。处理劳动争议之前,要先搞清楚属于劳动仲裁立案范围还是民事诉讼立案范围,搞清楚属于本地或外地哪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只有这样,在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才可以避免出现不予受理、立不了案的情况;二是实效问题。其次,争取调解处理问题。调解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大原则,既节省司法资源,又省时省力。在调解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对方找到利益平衡点,尽早达成调解协议,及时解决争议。另外,举证责任问题。近年来,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时,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都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要注意积累相关资料,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在处理与员工的关系时做到有理有据,有章可循,避免在纠纷发生提供证据时捉襟见肘而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不利后果。最后,关于损害赔偿问题。这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最敏感的问题,它包括职工违法、违纪对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也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对职工的损害赔偿。我认为,用人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行为的不同性质,正确选择处理的适用依据,分清责任形式,本着公平、及时、效益的原则,使纠纷尽快、圆满地解决,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2)

劳动争议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差别,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发的矛盾就会存在下去。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 经济 结构的快速调整、社会变迁、国有 企业 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凸显,矛盾也有增多,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一方,其行为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的发生和解决。那么,用人单位应如何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是一个值得认真 研究 的 问题 。我认为,从用人单位来讲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大力开展 法律 宣传 教育 ,加大劳动执法力度。用人单位应通过各种媒体和丰富多彩的活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形成用工制度化、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和人性化,保证劳动力的合理使用和流动,这是减少和防止劳动纠纷的重要前提。

第二,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严格依照政策法律和劳动合同办事,是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基础。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公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从自身利益考虑,常常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但产生纠纷,劳资双方各执一词,使问题复杂化。实际上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上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一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必须慎重对待、充分协商,严格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按规定的程序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对人事技术和机密工作人员还应写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秘密等合同条款,这样可以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及其 内容 解决。同时,合同变更、解除以及续订时,应及时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签订合法、完整和有效的劳动合同。另外,更重要的是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建立、健全一整套 科学 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规范员工自身行为,是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的关键。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是生产、经营、建设、服务与管理正常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员工必须遵循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用人单位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制定一整套科学规范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必须符合 法律 法规的要求,必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必须得到员工的认可。只有这样,出台的规章制度才具备法律效力,才能有效地约束员工在单位内部的工作行为,才能作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内部法律”。另外,用人单位负责招聘、录用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的职能部门的人员,是 影响 劳动争议发生和解决的重要因素。因此,管理层要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必须认真 学习 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法律观念,强化责任心和责任感,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和提高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而员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行为也直接影响劳动争议的发生与否。我国现阶段有些单位员工的整体素质不高,缺乏良好的法律意识,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行为也较普遍,这也是造成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的一个原因。因此,要加强员工法制 教育 ,引导他们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劳动合同,切实预防和避免劳动争议。

第四,优化机制 ,以积极平和的心态应对劳动争议 问题 ,是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的重要举措。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是重要的,但实践证明,劳动纠纷出现之后的态度和处理方式也不可忽视。首先,正确掌握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是应对劳动争议的重要环节。一是管辖问题。处理劳动争议之前,要先搞清楚属于劳动仲裁立案范围还是民事诉讼立案范围,搞清楚属于本地或外地哪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只有这样,在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才可以避免出现不予受理、立不了案的情况;二是实效问题。其次,争取调解处理问题。调解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大原则,既节省司法资源,又省时省力。在调解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对方找到利益平衡点,尽早达成调解协议,及时解决争议。另外,举证责任问题。近年来,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时,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都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要注意积累相关资料,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在处理与员工的关系时做到有理有据,有章可循,避免在纠纷发生提供证据时捉襟见肘而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的不利后果。最后,关于损害赔偿问题。这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最敏感的问题,它包括职工违法、违纪对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也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违约对职工的损害赔偿。我认为,用人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行为的不同性质,正确选择处理的适用依据,分清责任形式,本着公平、及时、效益的原则,使纠纷尽快、圆满地解决,为构建和谐 社会 做出应有的贡献。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3)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设计市场中签订的合同是必然产物。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需要完成符合业主需求的建筑,而业主需提供给承包商相应的资金和施工条件。合同管理对规范市场经济的有次序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若出现法律风险,可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作为证据。我国的建筑工程合同存在一些问题,给我国的建筑市场带来了消极的影响。所以提高设计合同的管理对完善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存在的问题

工程建筑的复杂程度越高,制定的合同的难度随着增大。由于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我国的建筑市场目前并不规范,交易行为等方面具有不规则性,给市场的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五点问题。

1、阴阳合同影响建筑市场的管理

阴阳合同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工程建筑的合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设计人的利益。阴阳合同主要是指双方按照协商签订合同后,业主不按照合同规定,附加不合理条约,而设计人只能被迫同意,例如承包商需垫付工程的资金等。

2、双方难以遵守合同准则,易出现违约

工程建设过程中会出现违约现象,主要有业主支付资金的问题,时间和价格与工程合约不一致。业主可能会在工程竣工后甚至处于使用期间,仍然不付费用。拖欠工资和相关费用,严重动摇了了建筑工程市场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设计人可能会出现不按照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期间完成建筑设计任务,导致工程延期难以完成。

3、合同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设计人在建筑设计过程中需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业主的需求,但是仍需要追求经济利益。在合同上,会出现设计人与业利和义务的不对等。使承包商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会违背相关的合同准则,出现报假账,缩短工期,对工程建筑持有不负责的态度,出现危险时,双方易发生经济纠纷,给市场带来了消极影响。

4、双方忽视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规定,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权利对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更改,目前,仍然存在有一方在利益的驱使下违反合约规定的情况。为了保障权益,应整理好合同规定的索赔资料,在一方违约之后,能提供相关的资料赢得官司。然而,我国的承包商和业主存在法律意识低的现象,忽视了法律的力量。产生纠纷后,因没有提前准备好索赔的资料而难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出现纠纷后,不拿法律武器维护,而动用武力等不合法的行为与之对抗,最终给市场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5、合同制定不规范

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些设计人和业主不按照示范文本签定合同。会出现口头合同、自制合同等不规范的私下合同。私下合同往往是设计人为了得到业主的竞标而提出的。示范性的合同往往是对外检查时使用,而双方并不按照其履行义务和获取权利。私下的合同协议并不符合我国的规定,更改建筑设计、材料等行为是违法的。

二、完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管理的对策

1、严格按照国家示范文本制定合同

规范的合同在建筑工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给建筑设计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减少了纠纷、风险的出现。我国相关部门应严格检查设计单位使用的合同是否与实际建筑工程内容相一致,避免出现设计人与业主不按照规范性合同进行私下协议。我国需跟随国际的角度,不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使设计人和业主都能认识到我国示范性合同对工程的意义,科学合理的合同能减少因歧义、矛盾带来的纠纷,使建筑工程能顺利地完成。

2、规范合同的管理和执行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结合设计人和业主的利益而制定的协议,双方需要履行义务同时具有的权利。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施工时期应严格按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合同所包含的信息了解透彻,收集相关的信息。制定合同时,双方需遵循法律规定,结合多方面考虑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对于工程延期、拖欠支付等违约的行为,需注明对方在各种情况下违反合同应付的责任。

3、签订合同双方提高法律意识

合同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双方利益的协议,合同管理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降低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建筑材料价格、工程期限等带来的问题。通过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的双方意识到合同所具有的的法律约束力,通过合同有利于科学地管理建筑工程,从根源上解决了设计人与业主存在的矛盾,减少了因纠纷带来的经济损失,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有利于使建筑市场逐渐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我国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对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合同管理双方进行惩戒。

4、提高索赔意识和增强索赔管理工作

若有一方没有遵守合同所规定的准则给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时,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出索赔。目前,我国设计人、业主的索赔意识都较低。合同作为索赔的依据,是约束双方行为的规定,双方应提高索赔意识和法律意识,当对方不能按照合同进行赔偿时,应采用法律手段。在制定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因对方带来的损失,将各个方面列出来,科学评估带来的经济损失。双方都应在合同有效期间,结合相关法律,对施工过程中任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对其提出补偿要求,保障自己的利益。

5、优化合同的管理

对建筑工程的内部结构进行优化,有利于合同的管理。参考一些国家先进的分包合同,制定出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合同。建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分包合同的管理,与国际接轨,但是合同应与我国的建筑市场相适宜。

结束语: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涉及建筑设计单位与业主的利益和应履行的义务。提高对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管理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建筑市场,减少纠纷问题。目前我国施工合同主要存在阴阳合同、出现违约、合同双方处于不平等的位置、合同制定不规范等问题,将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带入了困境。针对上述问题,制定出严格按照国家示范文本制定合同、规范合同的管理和执行、优化合同的管理等对策。实行以上对策,有利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和权利,同时提高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于亚薪,谢玉岩.搞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堵塞承包商出卖资质的有效途径[J]. 吉林水利. 2002年03期.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4)

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中美两国在经贸、环境、安全等各个方面存在着越来越广泛的共同利益,但是,这并没有使双方的合作关系自发改进,反而由于各种原因致使两国存在着愈演愈烈的冲突。中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如果两国关系处理不当,不但会直接影响到两国经济发展,甚至会世界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为了减少冲突,相互合作以达到"双赢",中美双方试探性地进行了战略经济对话,形成了相关机制,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为使该机制更大程度促进中美合作,我们必须对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在规律,把握其局限性与发展方向。

一、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由来及其过程

2006年8月21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同美国总统布什通电话。双方表示,加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对话,将有利于两国经贸合作和中美建设性合作关系的发展,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全球稳定安全也会产生积极影响。2006年9月20日,中美双方发表《中美关于启动两国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共同声明》,标志着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正式进入创建轨道。

2006年12月14-15日,首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双方围绕"中国的发展道路和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2007年5月22-23日,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围绕服务业、投资与透明度、能源和环境、平衡增长和创新等议题进行了讨论。2007年12月12-13日,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中美围绕"抓住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应对全球化的挑战"这一主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将于2008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随着双方对话的深入,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机制也日趋完善和成熟。

二、剖析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原因

首先,共同利益是双方对话的基础。"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中美经贸关系更符合'比较优势'的原理,中美双方均从这种贸易、投资关系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①如今,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出口国,中国是美国第四位进口国。美国从中国进口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升降;而获取美国的资金、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经验,也是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中国对美出口的廉价产品,不但使美国消费者每年减少1000亿美元的开支,而且使美国的gdp每年增加0.7%,通胀率减少0.8%,有利于减少美国财政赤字,确保了美国跨国公司的利润增长。除了经贸关系联系紧密,中美双方在政治、军事、文化、环境等方面也存在着广阔的合作空间。如全球和东亚地区安全问题、《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世贸谈判等问题,美国需要中国的合作;同样,中国要和平发展,也一定程度需要美国维持稳定的外部环境。②另外,中国现今倡导建立"和谐社会",对环保、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视也日益加强,也都是符合美国的对华一贯立场的。如果双方能够合作,不但能够给中国带来所需的先进技术与经验,也能给美国带来巨大的利润。这样,建立以经济对话为基础,兼顾政治、安全以及环境范畴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不单单可以使中美双方解决经贸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在其它领域找到更多的"利益契合点"。

其次,冲突与磨擦不断加大是对话的刺激因素。虽然中美双方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但中美冲突与摩擦的程度并没有减弱,相反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并表现出恶性循环的特征。比如,美国对中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信任感,所以美国一方面批评中国对美的巨大贸易顺差,一方面却又加强对华的技术出口控制。美国作为高技术国家,在经济关系中高技术产业占据比较优势。控制对华技术出口必然导致加大了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从而进一步加大对华不信任感,形成恶性循环。这类问题,多源于误解和相互猜疑,如果不通过积极的对话来逐步构建双方互信,将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再次,双方认知趋于一致是对话的先决条件。双方合作的意愿,仅仅有客观存在的共同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双方主观认识相一致。"相互依赖引发了国际合作的愿望,国际合作是国家权衡利弊后的一种选择,是建立在严格的利益判断基础之上的"③。中美双方对有关问题的认知逐步趋于一致,使对话有了了现实的可能。比如,时任国务院常务副国务卿的佐利克2005年曾明确表示,中国是美国的"利益攸关方"④。2005年9月,一些美国政府高官曾在公开场合表态时,说应尽量淡化人民币汇率对美国制造商的"负面影响",认为美国制造业的困难更多地归咎于其他因素。中美之间的冲突,中国也开始从自身分析问题。比如,中国意识到对知识产权缺乏保护,不仅损害了美国以及其它地区的利益,也会导致国内高新技术难以发展,所以中国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步提高,并承诺履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都说明双方的认知逐步趋向一致,使双方走向对话的道路。

三、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特点

在某种情况下,合作的进行,仅仅存在共同利益还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制度的存在才行,这些制度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并能限制信息的不对称性。⑤中美双方存在共同利益,但要在这个共同利益上实现有效的合作,还必须发挥机制的作用,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的。在中美多年的经贸关系的发展以及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过程中,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机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呈现出自身的特征。

首先,对话定期举行。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自2006年9月保尔森首次以美国财长身份访华后,中美双方宣布启动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之后,对话每年举行两次,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双边和全球战略性经济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对话将轮流在两国首都,也就是北京和华盛顿举行。对话定期举行,使得该机制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其次,对话立足点高,涵盖面广。战略对话就是要站在制高点来全面审视双边关系。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在建立之初,就立足于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经济问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影响,推动着中美关系的发展。同时,对话内容涵盖多个领域,使得双方能够更为全面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再次,对话呈现出渐进式的特点。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议题,从第一次对话讨论的五个专题,扩展到第三次对话的八个专题,逐步扩展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并在原有议题逐步进行深化和扩展。从广度和深度的循序渐进,有助于降低双方调整的烈度,使双方合作能够更加稳步进行。

四、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前景

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建立,符合中美两国的利益,为促进两国关系全面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对于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运作,我们也应该有理性而清醒的认识。由于美国国内政治的复杂性,中美两国国情的巨大差异等因素,导致在中美两国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对话机制并确保机制的顺利运行,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注定将在复杂、曲折和艰难的道路中前行。

首先,中美双方关注点和期望值不对称。中美各自对战略经济对话的关注点不同,从目前中美双方的表态来看,美方最关注的是三大问题: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开放,而中方最为关注的是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经贸摩擦被政治化的问题。中美双方对战略经济对话中的不少问题的期望也是不对称的,在美国看来需要在短期内解决的问题,例如金融市场、汇率和资本项目开放等问题,对中国而言,却是需要在长期改革中逐步解决的问题,中国不可能做出损害自身利益的让步。

其次,美国国内政治复杂性的牵制。在美国的多元政治体制下,国内政治极为复杂,政党间、利益集团间的利益争斗从未停止过,众多的行为者都试图对相互竞争的目标进行妥协。美国的外交政策及行为,也必然受到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政治的影响。在美国的各政党与利益集团中,汇集着大批在对华贸易中的"受损者"(如劳工集团),强烈要求对华采取不合理的强硬政策。国内政治的纷争发生"溢出效应",必然影响到"高层政治",使得在双方对话中出现各种不和谐的声音,影响战略对话进一步加深。

再次,构建战略互信存在问题。美国的战略目标是维护和延长在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的主导地位.维护和扩大在世界各地的战略和经济利益,继续向世界各国推广美式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中国的国家战略总目标是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是以和平、发展、合作为基本主题的自强发展战略。⑥其实,中美两国的战略目标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基本符合一致的。但由于中美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两国战略互信存在着不少问题。美国在经济、政治、安全、科技文教等各个领域都需要中国的合作,同时两国在这些领域又是相互竞争的。合作与竞争的交织,使得中美关系错综复杂,双方难以互相信任。另外,中美两国在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历史文化等多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导致双方并非通过短时间的沟通就能得以相互理解。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与政治中地位的不断上升,中国是会成为美国的合作伙伴还是竞争对手?美国对此心存疑虑。美国与中国的合作,是真正将中国看作"利益攸关者"的外在表现,还是因为陷于反恐战争而不得不采取的缓兵之计?

总之,由于中美两国在经济、政治、外交等领域都存在着很现实的问题,其中很多问题更是由来已久的,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所以,也不能期望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能迅速高效的解决所有问题,它也只是中美双方的一种特殊的沟通渠道,通过对话加强理解和沟通,进一步扩大双方的利益汇合面,但要解决中美关系间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中美双方在彼此发展中的作用,还需要中美两国从多方面、多层次上做出更大的和不断的努力。

注释

① 王勇. 《中美经济关系:寻求新的分析框架》,载《国际经济评论》, 2007, 7:10-12.

② 张幼文. 《共同利益是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基础》,《国际经济评论》, 2007, 11:48-51.

③ 王杰主编:《国际机制论》,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5)

2006年8月21日,中国国家主席******同美国总统布什通电话。双方表示,加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对话,将有利于两国经贸合作和中美建设性合作关系的发展,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全球稳定安全也会产生积极影响。2006年9月20日,中美双方发表《中美关于启动两国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共同声明》,标志着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正式进入创建轨道。

2006年12月14-15日,首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双方围绕"中国的发展道路和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2007年5月22-23日,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围绕服务业、投资与透明度、能源和环境、平衡增长和创新等议题进行了讨论。2007年12月12-13日,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中美围绕"抓住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应对全球化的挑战"这一主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将于2008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随着双方对话的深入,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机制也日趋完善和成熟。

二、剖析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原因

首先,共同利益是双方对话的基础。"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中美经贸关系更符合’比较优势’的原理,中美双方均从这种贸易、投资关系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①如今,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出口国,中国是美国第四位进口国。美国从中国进口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升降;而获取美国的资金、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经验,也是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中国对美出口的廉价产品,不但使美国消费者每年减少1000亿美元的开支,而且使美国的GDP每年增加0.7%,通胀率减少0.8%,有利于减少美国财政赤字,确保了美国跨国公司的利润增长。除了经贸关系联系紧密,中美双方在政治、军事、文化、环境等方面也存在着广阔的合作空间。如全球和东亚地区安全问题、《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世贸谈判等问题,美国需要中国的合作;同样,中国要和平发展,也一定程度需要美国维持稳定的外部环境。②另外,中国现今倡导建立"和谐社会",对环保、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视也日益加强,也都是符合美国的对华一贯立场的。如果双方能够合作,不但能够给中国带来所需的先进技术与经验,也能给美国带来巨大的利润。这样,建立以经济对话为基础,兼顾政治、安全以及环境范畴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不单单可以使中美双方解决经贸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在其它领域找到更多的"利益契合点"。

其次,冲突与磨擦不断加大是对话的刺激因素。虽然中美双方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但中美冲突与摩擦的程度并没有减弱,相反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并表现出恶性循环的特征。比如,美国对中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信任感,所以美国一方面批评中国对美的巨大贸易顺差,一方面却又加强对华的技术出口控制。美国作为高技术国家,在经济关系中高技术产业占据比较优势。控制对华技术出口必然导致加大了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从而进一步加大对华不信任感,形成恶性循环。这类问题,多源于误解和相互猜疑,如果不通过积极的对话来逐步构建双方互信,将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再次,双方认知趋于一致是对话的先决条件。双方合作的意愿,仅仅有客观存在的共同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双方主观认识相一致。"相互依赖引发了国际合作的愿望,国际合作是国家权衡利弊后的一种选择,是建立在严格的利益判断基础之上的"③。中美双方对有关问题的认知逐步趋于一致,使对话有了了现实的可能。比如,时任国务院常务副国务卿的佐利克2005年曾明确表示,中国是美国的"利益攸关方"④。2005年9月,一些美国政府高官曾在公开场合表态时,说应尽量淡化人民币汇率对美国制造商的"负面影响",认为美国制造业的困难更多地归咎于其他因素。中美之间的冲突,中国也开始从自身分析问题。比如,中国意识到对知识产权缺乏保护,不仅损害了美国以及其它地区的利益,也会导致国内高新技术难以发展,所以中国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步提高,并承诺履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都说明双方的认知逐步趋向一致,使双方走向对话的道路。三、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特点

在某种情况下,合作的进行,仅仅存在共同利益还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制度的存在才行,这些制度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并能限制信息的不对称性。⑤中美双方存在共同利益,但要在这个共同利益上实现有效的合作,还必须发挥机制的作用,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的。在中美多年的经贸关系的发展以及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过程中,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机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呈现出自身的特征。

首先,对话定期举行。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自2006年9月保尔森首次以美国财长身份访华后,中美双方宣布启动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之后,对话每年举行两次,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双边和全球战略性经济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对话将轮流在两国首都,也就是北京和华盛顿举行。对话定期举行,使得该机制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其次,对话立足点高,涵盖面广。战略对话就是要站在制高点来全面审视双边关系。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在建立之初,就立足于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经济问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影响,推动着中美关系的发展。同时,对话内容涵盖多个领域,使得双方能够更为全面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再次,对话呈现出渐进式的特点。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议题,从第一次对话讨论的五个专题,扩展到第三次对话的八个专题,逐步扩展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并在原有议题逐步进行深化和扩展。从广度和深度的循序渐进,有助于降低双方调整的烈度,使双方合作能够更加稳步进行。

四、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前景

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建立,符合中美两国的利益,为促进两国关系全面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对于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运作,我们也应该有理性而清醒的认识。由于美国国内政治的复杂性,中美两国国情的巨大差异等因素,导致在中美两国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对话机制并确保机制的顺利运行,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注定将在复杂、曲折和艰难的道路中前行。

首先,中美双方关注点和期望值不对称。中美各自对战略经济对话的关注点不同,从目前中美双方的表态来看,美方最关注的是三大问题: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开放,而中方最为关注的是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经贸摩擦被政治化的问题。中美双方对战略经济对话中的不少问题的期望也是不对称的,在美国看来需要在短期内解决的问题,例如金融市场、汇率和资本项目开放等问题,对中国而言,却是需要在长期改革中逐步解决的问题,中国不可能做出损害自身利益的让步。

其次,美国国内政治复杂性的牵制。在美国的多元政治体制下,国内政治极为复杂,政党间、利益集团间的利益争斗从未停止过,众多的行为者都试图对相互竞争的目标进行妥协。美国的外交政策及行为,也必然受到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政治的影响。在美国的各政党与利益集团中,汇集着大批在对华贸易中的"受损者"(如劳工集团),强烈要求对华采取不合理的强硬政策。国内政治的纷争发生"溢出效应",必然影响到"高层政治",使得在双方对话中出现各种不和谐的声音,影响战略对话进一步加深。

再次,构建战略互信存在问题。美国的战略目标是维护和延长在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的主导地位.维护和扩大在世界各地的战略和经济利益,继续向世界各国推广美式价值观念和政治制度。中国的国家战略总目标是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是以和平、发展、合作为基本主题的自强发展战略。⑥其实,中美两国的战略目标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基本符合一致的。但由于中美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两国战略互信存在着不少问题。美国在经济、政治、安全、科技文教等各个领域都需要中国的合作,同时两国在这些领域又是相互竞争的。合作与竞争的交织,使得中美关系错综复杂,双方难以互相信任。另外,中美两国在政治体制、意识形态、历史文化等多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导致双方并非通过短时间的沟通就能得以相互理解。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与政治中地位的不断上升,中国是会成为美国的合作伙伴还是竞争对手?美国对此心存疑虑。美国与中国的合作,是真正将中国看作"利益攸关者"的外在表现,还是因为陷于反恐战争而不得不采取的缓兵之计?

总之,由于中美两国在经济、政治、外交等领域都存在着很现实的问题,其中很多问题更是由来已久的,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所以,也不能期望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能迅速高效的解决所有问题,它也只是中美双方的一种特殊的沟通渠道,通过对话加强理解和沟通,进一步扩大双方的利益汇合面,但要解决中美关系间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中美双方在彼此发展中的作用,还需要中美两国从多方面、多层次上做出更大的和不断的努力。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6)

2006年8月21日,中国国家主席******同美国总统布什通电话。双方表示,加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对话,将有利于两国经贸合作和中美建设性合作关系的发展,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全球稳定安全也会产生积极影响。2006年9月20日,中美双方发表《中美关于启动两国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共同声明》,标志着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正式进入创建轨道。

2006年12月14-15日,首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双方围绕"中国的发展道路和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2007年5月22-23日,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围绕服务业、投资与透明度、能源和环境、平衡增长和创新等议题进行了讨论。2007年12月12-13日,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中美围绕"抓住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应对全球化的挑战"这一主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将于2008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随着双方对话的深入,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机制也日趋完善和成熟。

二、剖析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原因

首先,共同利益是双方对话的基础。"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中美经贸关系更符合’比较优势’的原理,中美双方均从这种贸易、投资关系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①如今,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出口国,中国是美国第四位进口国。美国从中国进口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升降;而获取美国的资金、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经验,也是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中国对美出口的廉价产品,不但使美国消费者每年减少1000亿美元的开支,而且使美国的GDP每年增加0.7%,通胀率减少0.8%,有利于减少美国财政赤字,确保了美国跨国公司的利润增长。除了经贸关系联系紧密,中美双方在政治、军事、文化、环境等方面也存在着广阔的合作空间。如全球和东亚地区安全问题、《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世贸谈判等问题,美国需要中国的合作;同样,中国要和平发展,也一定程度需要美国维持稳定的外部环境。②另外,中国现今倡导建立"和谐社会",对环保、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视也日益加强,也都是符合美国的对华一贯立场的。如果双方能够合作,不但能够给中国带来所需的先进技术与经验,也能给美国带来巨大的利润。这样,建立以经济对话为基础,兼顾政治、安全以及环境范畴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不单单可以使中美双方解决经贸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在其它领域找到更多的"利益契合点"。

其次,冲突与磨擦不断加大是对话的刺激因素。虽然中美双方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但中美冲突与摩擦的程度并没有减弱,相反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并表现出恶性循环的特征。比如,美国对中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信任感,所以美国一方面批评中国对美的巨大贸易顺差,一方面却又加强对华的技术出口控制。美国作为高技术国家,在经济关系中高技术产业占据比较优势。控制对华技术出口必然导致加大了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从而进一步加大对华不信任感,形成恶性循环。这类问题,多源于误解和相互猜疑,如果不通过积极的对话来逐步构建双方互信,将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再次,双方认知趋于一致是对话的先决条件。双方合作的意愿,仅仅有客观存在的共同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双方主观认识相一致。"相互依赖引发了国际合作的愿望,国际合作是国家权衡利弊后的一种选择,是建立在严格的利益判断基础之上的"③。中美双方对有关问题的认知逐步趋于一致,使对话有了了现实的可能。比如,时任国务院常务副国务卿的佐利克2005年曾明确表示,中国是美国的"利益攸关方"④。2005年9月,一些美国政府高官曾在公开场合表态时,说应尽量淡化人民币汇率对美国制造商的"负面影响",认为美国制造业的困难更多地归咎于其他因素。中美之间的冲突,中国也开始从自身分析问题。比如,中国意识到对知识产权缺乏保护,不仅损害了美国以及其它地区的利益,也会导致国内高新技术难以发展,所以中国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步提高,并承诺履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都说明双方的认知逐步趋向一致,使双方走向对话的道路。 三、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特点

在某种情况下,合作的进行,仅仅存在共同利益还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制度的存在才行,这些制度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并能限制信息的不对称性。⑤中美双方存在共同利益,但要在这个共同利益上实现有效的合作,还必须发挥机制的作用,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的。在中美多年的经贸关系的发展以及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过程中,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机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呈现出自身的特征。

首先,对话定期举行。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自2006年9月保尔森首次以美国财长身份访华后,中美双方宣布启动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之后,对话每年举行两次,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双边和全球战略性经济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对话将轮流在两国首都,也就是北京和华盛顿举行。对话定期举行,使得该机制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其次,对话立足点高,涵盖面广。战略对话就是要站在制高点来全面审视双边关系。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在建立之初,就立足于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经济问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影响,推动着中美关系的发展。同时,对话内容涵盖多个领域,使得双方能够更为全面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再次,对话呈现出渐进式的特点。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议题,从第一次对话讨论的五个专题,扩展到第三次对话的八个专题,逐步扩展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并在原有议题逐步进行深化和扩展。从广度和深度的循序渐进,有助于降低双方调整的烈度,使双方合作能够更加稳步进行。

四、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前景

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建立,符合中美两国的利益,为促进两国关系全面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对于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运作,我们也应该有理性而清醒的认识。由于美国国内政治的复杂性,中美两国国情的巨大差异等因素,导致在中美两国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对话机制并确保机制的顺利运行,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注定将在复杂、曲折和艰难的道路中前行。

首先,中美双方关注点和期望值不对称。中美各自对战略经济对话的关注点不同,从目前中美双方的表态来看,美方最关注的是三大问题: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开放,而中方最为关注的是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经贸摩擦被政治化的问题。中美双方对战略经济对话中的不少问题的期望也是不对称的,在美国看来需要在短期内解决的问题,例如金融市场、汇率和资本项目开放等问题,对中国而言,却是需要在长期改革中逐步解决的问题,中国不可能做出损害自身利益的让步。

其次,美国国内政治复杂性的牵制。在美国的多元政治体制下,国内政治极为复杂,政党间、利益集团间的利益争斗从未停止过,众多的行为者都试图对相互竞争的目标进行妥协。美国的外交政策及行为,也必然受到政党政治、利益集团政治的影响。在美国的各政党与利益集团中,汇集着大批在对华贸易中的"受损者"(如劳工集团),强烈要求对华采取不合理的强硬政策。国内政治的纷争发生"溢出效应",必然影响到"高层政治",使得在双方对话中出现各种不和谐的声音,影响战略对话进一步加深。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7)

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中美两国在经贸、环境、安全等各个方面存在着越来越广泛的共同利益,但是,这并没有使双方的合作关系自发改进,反而由于各种原因致使两国存在着愈演愈烈的冲突。中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大的发达国家,如果两国关系处理不当,不但会直接影响到两国经济发展,甚至会世界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为了减少冲突,相互合作以达到"双赢",中美双方试探性地进行了战略经济对话,形成了相关机制,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为使该机制更大程度促进中美合作,我们必须对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在规律,把握其局限性与发展方向。

一、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由来及其过程

2006年8月21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同美国总统布什通电话。双方表示,加强双方在经济领域的对话,将有利于两国经贸合作和中美建设性合作关系的发展,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全球稳定安全也会产生积极影响。2006年9月20日,中美双方发表《中美关于启动两国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共同声明》,标志着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正式进入创建轨道。

2006年12月14-15日,首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双方围绕"中国的发展道路和中国经济发展战略"的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2007年5月22-23日,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围绕服务业、投资与透明度、能源和环境、平衡增长和创新等议题进行了讨论。2007年12月12-13日,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北京举行。中美围绕"抓住经济全球化的机遇和应对全球化的挑战"这一主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将于2008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举行。随着双方对话的深入,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机制也日趋完善和成熟。

二、剖析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原因

首先,共同利益是双方对话的基础。"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中美经贸关系更符合'比较优势'的原理,中美双方均从这种贸易、投资关系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①如今,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出口国,中国是美国第四位进口国。美国从中国进口量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升降;而获取美国的资金、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经验,也是推进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中国对美出口的廉价产品,不但使美国消费者每年减少1000亿美元的开支,而且使美国的GDP每年增加0.7%,通胀率减少0.8%,有利于减少美国财政赤字,确保了美国跨国公司的利润增长。除了经贸关系联系紧密,中美双方在政治、军事、文化、环境等方面也存在着广阔的合作空间。如全球和东亚地区安全问题、《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世贸谈判等问题,美国需要中国的合作;同样,中国要和平发展,也一定程度需要美国维持稳定的外部环境。②另外,中国现今倡导建立"和谐社会",对环保、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重视也日益加强,也都是符合美国的对华一贯立场的。如果双方能够合作,不但能够给中国带来所需的先进技术与经验,也能给美国带来巨大的利润。这样,建立以经济对话为基础,兼顾政治、安全以及环境范畴的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不单单可以使中美双方解决经贸方面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在其它领域找到更多的"利益契合点"。

其次,冲突与磨擦不断加大是对话的刺激因素。虽然中美双方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但中美冲突与摩擦的程度并没有减弱,相反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并表现出恶性循环的特征。比如,美国对中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信任感,所以美国一方面批评中国对美的巨大贸易顺差,一方面却又加强对华的技术出口控制。美国作为高技术国家,在经济关系中高技术产业占据比较优势。控制对华技术出口必然导致加大了美国对华贸易逆差,从而进一步加大对华不信任感,形成恶性循环。这类问题,多源于误解和相互猜疑,如果不通过积极的对话来逐步构建双方互信,将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再次,双方认知趋于一致是对话的先决条件。双方合作的意愿,仅仅有客观存在的共同利益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双方主观认识相一致。"相互依赖引发了国际合作的愿望,国际合作是国家权衡利弊后的一种选择,是建立在严格的利益判断基础之上的"③。中美双方对有关问题的认知逐步趋于一致,使对话有了了现实的可能。比如,时任国务院常务副国务卿的佐利克2005年曾明确表示,中国是美国的"利益攸关方"④。2005年9月,一些美国政府高官曾在公开场合表态时,说应尽量淡化人民币汇率对美国制造商的"负面影响",认为美国制造业的困难更多地归咎于其他因素。中美之间的冲突,中国也开始从自身分析问题。比如,中国意识到对知识产权缺乏保护,不仅损害了美国以及其它地区的利益,也会导致国内高新技术难以发展,所以中国对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步提高,并承诺履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都说明双方的认知逐步趋向一致,使双方走向对话的道路。

三、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特点

在某种情况下,合作的进行,仅仅存在共同利益还是不够的,必须要有制度的存在才行,这些制度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并能限制信息的不对称性。⑤中美双方存在共同利益,但要在这个共同利益上实现有效的合作,还必须发挥机制的作用,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的。在中美多年的经贸关系的发展以及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过程中,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机制框架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并逐步完善,呈现出自身的特征。

首先,对话定期举行。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自2006年9月保尔森首次以美国财长身份访华后,中美双方宣布启动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之后,对话每年举行两次,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双边和全球战略性经济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对话将轮流在两国首都,也就是北京和华盛顿举行。对话定期举行,使得该机制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其次,对话立足点高,涵盖面广。战略对话就是要站在制高点来全面审视双边关系。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在建立之初,就立足于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的经济问题,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和影响,推动着中美关系的发展。同时,对话内容涵盖多个领域,使得双方能够更为全面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再次,对话呈现出渐进式的特点。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议题,从第一次对话讨论的五个专题,扩展到第三次对话的八个专题,逐步扩展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并在原有议题逐步进行深化和扩展。从广度和深度的循序渐进,有助于降低双方调整的烈度,使双方合作能够更加稳步进行。

四、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前景

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建立,符合中美两国的利益,为促进两国关系全面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对于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的运作,我们也应该有理性而清醒的认识。由于美国国内政治的复杂性,中美两国国情的巨大差异等因素,导致在中美两国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对话机制并确保机制的顺利运行,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注定将在复杂、曲折和艰难的道路中前行。

首先,中美双方关注点和期望值不对称。中美各自对战略经济对话的关注点不同,从目前中美双方的表态来看,美方最关注的是三大问题: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开放,而中方最为关注的是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经贸摩擦被政治化的问题。中美双方对战略经济对话中的不少问题的期望也是不对称的,在美国看来需要在短期内解决的问题,例如金融市场、汇率和资本项目开放等问题,对中国而言,却是需要在长期改革中逐步解决的问题,中国不可能做出损害自身利益的让步。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8)

一、WTO贸易报复制度概述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如果有关成员未能使被认定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符合该协定,或未能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21天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符合建议和裁决,则该成员应当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如果方与有关成员未能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天内议定令人满意的补偿,则方可以向DSB请求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实施适用协定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此即为WTO下的贸易报复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报复权的授予、行使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详细而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并对报复权的行使设立了明确的监督机制,具体程序包括:

第一,总的原则是,方应首先寻求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1]

第二,如果方认为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则可寻求中止对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2]如果方认为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3] 此即为通常所说的交叉报复。

第三,方在寻求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应当考虑:(I)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或协定项下的贸易,及此类贸易对该方的重要性;(II)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相关的更广泛的经济因素及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更广泛的经济后果。[4]

第四,方决定采取交叉报复时,则应在请求中说明有关理由。在请求送交DSB的同时,还应送交有关理事会,在按照第22条第3款(b)项提出请求的情况下,还应转交有关部门性机构。如适用协定禁止此类中止,则DSB不得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比如《政府采购协议》不允许交叉报复。在政府采购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不能由于其他协议下义务的违反而中止,政府采购协议下的争端也不能导致其他协议下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5]

第五,应方的请求,DSB应当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内给予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除非DSB经协商一致拒绝该请求。DSB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当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如果有关成员反对提议的中止程度或者认为方并未遵守DSU关于交叉报复的程序和原则,则应提交仲裁解决。[6]

第六: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应当是临时性的,且只应维持至被认定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已经取消,或必须执行建议和裁决的成员对利益丧失或减损已经提供了解决办法,或者已经达成了双方满意的措施。[7]

从1995年1月1日到2001年8月31日[8],DSB授权报复的争端总共有3个:欧共体香蕉案中DSB分别根据美国和厄瓜多尔的请求作出的报复授权[9],欧共体与牛肉(荷尔蒙)有关措施案中DSB分别根据美国和加拿大的要求作出的报复授权[10],巴西飞机出口融资项目案中根据加拿大的要求作出的反补贴措施授权[11].

二、WTO贸易报复制度的意义

对于WTO下的报复制度的意义,学说著述观点不一,就笔者看来,在目前的条件下,作为DSU的“last resort”,报复制度还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的。理由如下:

第一,报复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国际习惯法上的权利,在国际法中是解决争端的传统手段之一。传统国际法理论认为,任何国家在其利益受国际不法行为侵害时,都有权不履行对违法国所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并可自行选择除国际法所禁止的方法以外的任何单方面对抗措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0条(“条约因违约而终止或停止实施”)第2款规定:“多边条约当事国之一有重大违约情事时:(甲)其他当事国有权以一致协议:(一)在各该国与违约国之关系上,或(二)在全体当事国之间,将条约全部或局部停止施行或终止该条约。(乙)特别受违约影响之当事国有权援引违约为理由在其本国与违约国之关系上将条约全部或局部停止实行。”

第二,WTO下的报复制度有利于保障DSB建议和裁决执行的进行。我们现在讨论的报复制度,其前提是在WTO的多边框架下来讨论的。DSU已经规定了一系列“驯服”报复的规则。我们常说,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表现出极强的司法特点,这不仅体现在争端的解决过程中,也表现在执行程序之中。在笔者看来,一个行之有效的执行程序正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司法性质的最主要的表现。[12]而报复制度是DSU执行程序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是DSU的“last resort”。在多边管制下的报复制度,报复起到的主要作用是威胁:如果被认定违反WTO的有关成员拒不执行DSB作出的建议和裁决的话,方将采取报复措施。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为了避免报复而遭受更大损失,有关成员还是会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从WTO成立以来DSB受理的270多个争端中,在执行过程中真正运用报复措施的争端也没有几个。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报复措施的威慑作用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我们承认,上个世纪30年代,正是由于缺乏多边管制,国家滥用报复制度,给国际经贸关系带来重大的灾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我们也承认报复的实行往往是造成报复方和被报复方的两败俱伤,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国际关系中报复制度主要是作为一种威胁存在的,并不经常使用,报复总是在国际关系严重恶化、万不得已时才可能使用,而国家在发展国际关系时总是在努力避免国际关系的严重恶化。报复制度本身的威慑作用也促使争端各方以更为温和的方式解决问题。必须承认的是,在没有出现一个超越之上的实体并强制“国家”执行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之前,报复作为威胁手段,仍然不失为是一个奏效的措施。因此,与其在WTO之外允许国家自行进行报复,还不如将其贸易报复纳入到多边机制下,完善有关规定,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多边体制。当然,一些经济大国利用自己的经济地位和优势,对其他成员实行单方面报复,是违反WTO的法律规则。

第三,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报复权的授予、行使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详细而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并对报复权的行使设立了明确的监督机制,有效地防止了报复权的滥用行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包含的对报复权的限制性规定,真正做到了把报复权“控制在一定界限之内,并尽力将它置于国际控制之下,防止它的扩散和增加,把这个曾经是经济的武器,转化为维护国际秩序的工具”。[13]作为DSU的创新之一便是交叉报复的制定。交叉报复保证了报复可以达到与受损利益相乘的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强化报复制度的重要步骤。强化报复制度,无疑会推进国际贸易领域国际法的实施。[14]

第四,有学者认为报复制度是实力政策的体现。对于不同国家来说,报复与交叉报复是以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经济实力作为后盾的,经济实力越强,报复能力就越强,这对于经济实力薄弱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而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国则可以“依法”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有恃无恐地对经济弱国实施报复甚至交叉报复,这极易导致争端解决机制的畸形发展,进而影响公正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形成。[15]从经济小国、发展中国家利用报复的有效性角度来看,这种批评无疑是有道理的。但这只能说报复制度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而不能

由此否认报复制度。笔者认为,一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已经规定在WTO的实体性规范中,如《马拉喀什协定》、GATT、GATs、TRIPs等;另一方面,在DSU的执行程序中,也已经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予以适当考虑。

第五,有学者认为由于报复与交叉报复针对的是整个国家和地区,因而受到惩罚的可能是整个境内的无辜产业或企业、公司,而真正施加侵害行为的产业或企业、公司却可能并未受到惩罚,这也是有悖公平原则的。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这样的现实:这可以充分发挥规则作为激励机制的作用,促使“无辜”的国内企业可以对政府施加压力,会引起被报复方政府在国内政治中承受更大的压力,促使政府取消对其他行业集团的违法报复,修改与WTO不一致的措施。

三、问题及其完善

1、与第21条第5款执行异议程序的关系

WTO争端解决机制关于报复的规定首先存在的问题便是和DSU第21条第5款的执行异议程序关系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方在要求第22条的补偿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是否必须经过执行异议程序?DSU第21条第5款规定:“如在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则此争端也应通过这些争端解决程序加以决定,包括只要可能即求助于原专家组。专家组应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内散发其报告。如专家组认为在此时限内不能提交其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从DSU的规定来看是无法得出关于第21条第5款程序与第22条的相关程序的先后顺序的结论。

第一,如果成员方在寻求第22条的补偿或报复时,必须先经过第21条第5款的程序,认定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与DSB的建议和裁决不一致,那么第22条赋予方的报复权利可能就无法实现。因为根据第22条第第6款,如果争端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的话,方可以请求DSB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DSB应当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之内给予此等授权。如果有关成员反对提议的中止程度,或者声称第22条第3款的程序和原则未被遵循的话,应当提交仲裁。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如果执行异议程序在合理期限结束之后进行的话,根据第21条第5款规定,专家组应当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之内完成执行异议程序(实践中几乎所有的专家组都用满了这90天的期限),而此时不仅已经超出了30天的授权报复期限,而且已经超过了60天的仲裁期限,显然成员方无法向DSB要求报复授权了。

第二,如果方在寻求第22条的补偿或报复时,没有必要经过执行异议程序的话,在多数情况下就会使得第21条第5款的规定毫无疑义,剥夺争端当事方的程序权利。第22条第2款的第一句话是用了被动语气,提到“有关成员未能使被认定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符合该协定,或未能按照第21条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符合建议和裁决”(加重号为笔者所加)。如果没有必要经过执行异议程序,那么又是由谁来认定呢?如果由当事方自己来认定的话,很显然与争端解决的多边机制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第三,如果允许两个程序可以同时进行的话,两个程序如何协调?在严格遵循时间框架的条件下,根据第22条,如果有关成员没有提起仲裁,DSB应该在合理期限结束后30天作出授权,而第21条第5款程序下的专家组是在此事项提交其后90天之内散发报告,那么有可能存在着这样的逻辑矛盾问题:在就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是否与DSB的建议和裁决相一致的问题做出判断之前,DSB就已经做出了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由此事实上承认了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与适用协定不一致。即使是在进行第22条第6款的仲裁程序下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根据该款规定,仲裁应在合理期限结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很显然,如果严格按照DSU的时间框架的要求的话,第22条的仲裁裁决还是很有可能先于执行异议程序专家组报告。

笔者建议应当明确第21条第5款的执行异议程序为DSU报复程序的先行程序和必经程序,除非争端双方就是否存在执行措施或执行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不存在分歧且对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的程度不存在分歧。如果争端双方就执行措施存在争议的话,方在要求双方进行补偿磋商或中止减让之前应当首先援引第21条第5款的规定,要求DSB做出决定。只有在DSB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认为有关成员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以执行DSB建议和裁决或者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并对有关成员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做出认定以后,方才可以在此基础在要求与有关成员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满意的补偿方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话,方可以要求DSB做出方对有关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而授权中止的程度也应当以执行异议程序下认定的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的程度相当。如果DSB认为有关成员的执行措施符合适用协定相一致,那么有关成员就可以拒绝方的磋商请求,而DSB也应当拒绝方的报复请求。在由有关成员提起的执行异议程序下结果也是一样的。

2、报复措施

DSB应当以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为基础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使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与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相当。至于方采取何种报复措施,笔者认为只要遵循了第22条第3款的原则和程序后,方可以自己决定采取何种执行措施,这是方的权利。[16] 但是,在遵循第22条第3款的前提下,如果由于修正技术上的错误、无法预见的情况[17],或者是报复方认为采取的报复措施并不奏效的话,报复方也可以修改报复措施。当然,这并不影响DSB对方的报复进行监督,有关成员也可以援引第22条第6款提起报复异议程序。

当然,第22条第3款的规则还需要进一步澄清。该款允许采用交叉报复,但是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标准进行交叉报复?什么时候在相同部门或者是在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进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不可行或无效”?一方面,文本中所采用的“该方认为(that party considers)”似乎又暗示着对“可行或有效”(practical or effective)完全是方的主观衡量问题。另一方面根据第22条第6款的规定,是由仲裁人认定第22条第3款所列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得到遵守,这又表明着应当采用客观标准。而且,即使是后者的解释是正确的,像“可行”、“有效”、“严重”的用语是非常宽泛的。目前还没有形成关于“可行”、“有效”、“严重”认定的具体标准,需要由第22条第6款的仲裁人在实践中予以进一步澄清。

3、报复的异议程序

DSU第22条第6款和第7款规定了报复异议程序。DSU报复异议程序存在的问题首先便是与第21条第5款程序以及和第22条第2款程序在时间框架的矛盾;其次,第22条第6款并没有提供解决争端双方在报复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的方法。

在第21条第5款程序对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做出认定以后,报复异议程序所要解决问题便是在报复的实施过程中有关成员对报复方报复的程度以及是否遵循第22条第3款程序和原则的异议。在明确了本款仲裁程序的职权范围以后,应当再进一步规定:

第一,如原专家组仍可请到,则此类仲裁应由原专家组作出。总干事应确定原专家组是否仍可请到。如果原专家组无法请到,而且争端双方无法就代替人选达成协议,应任何一当事方的请求,总干事应当在此时向提交仲裁后5天之内,与当事方协商后,从第8条的专家名册中任命一仲裁人。此仲裁人应解释为一个人或一小组。[18]

第二,本款仲裁应当在此事项提交仲裁以后30天之内,结束仲裁并将仲裁裁决散发给各成员方。为了保证在仲裁期限内顺利进行仲裁,方和有关成员应向仲裁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数据。[19]方不得在仲裁过程中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三,应要求,仲裁人应审查方中止的程度是否等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或者是否遵循了第22条第3款所列原则和程序。各方应将仲裁人的决定视为最终决定予以接受,有关各方不得寻求第二次仲裁。仲裁人的决定应迅速通知DSB.如果仲裁人认定方正在采取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与经过认定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不相当或者第22条第3款程序和原则未得到遵守的话,应有关成员的请求,DSB应当要求方修改其报复措施,除非DSB经协商一致拒绝该请求。

4、报复终止程序

DSU第22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了在有关成员采取了符合适用协定的措施的情况下中止减让的取消问题。第8款仅仅规定中止减让维持至被认定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已经被取消、有关成员已经提供了解决办法或已达成双方满意地解决办法。达成双方满意地解决方法的情况比较明确,但是如何构成一个“解决办法”或者相关措施“已经被取消”则会有很大的争议。第22条也没有明确规定解决这些争议的程序机制。建议第22条第8款之后应当增加第9款,规定报复的终止程序。

第一,DSB授权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后,如果有关成员已经消除了与DSB建议和裁决不一致的措施或者经DSB建议和裁决确认的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有关成员可以要求DSB终止授权。有关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DSB,详细说明其已经采取的措施,并请求召开DSB会议。[20]DSB应当在此请求提出之后10天内召开会议。在此会议上,DSB应当撤回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除非DSB经过协商一致决定不撤回该授权,或者方反对该撤回。

第二,如果方反对有关成员要求DSB撤回授权,或者如果方和有关成员在报复进行期间是否存在为遵守建议和裁决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此分歧应当通过援用第21条第5款程序加以解决。

第三,如果第21条第5款程序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为有关成员已经采取了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执行措施,在DSB通过报告的同一次会议上应当撤回授权。在DSB撤回授权以后,方不得继续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第四,如果第21条第5款程序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为有关成员所采取的措施被认定为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或者与DSB的建议和裁决不一致时,并由于此措施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期间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做出认定,在DSB通过报告的同一次会议上,应当要求有关成员对方进行补偿。补偿的程度相当于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期间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的2到3倍,除非DSB经过协商一致拒绝。同时要求有关成员在一定期间内使其措施与适用协定相一致。

在这里笔者建议引入惩罚性报复主要原因在于:

(1)以防止有关成员为了自身利益,无休止地通过援引争端解决程序而变相地维持与WTO不一致的措施,而给整个多边机制造成损害。

(2)作出2—3倍的赔偿数额,主要是为了考虑赔偿的有效性。在进行报复时,由于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已经包括在执行的合理期限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因此在这里就不包括在补偿的范围内,应当仅就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期间有关成员未采取与用协定相一致的措施而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进行强制补偿。

(3)DSB不管是终止授权还是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都是在通过第21条第5款程序的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的同一次会议上作出决定的,有利于节省时间,而且反向一致协商原则的确立有利于赔偿性赔偿原则的有效运作。

5、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

在DSU的执行程序中,应当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特殊考虑。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往往经济实力比较落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产业结构比较单一,如果发达国家对其采取报复措施特别是对一些关键性产业进行报复的话,往往会给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经济带来巨大的压力,甚至成为致命打击,这显然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可持续发展”的WTO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家经济力量的失衡以及国际贸易流向的失衡极大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行使DSU第22条赋予的权利。中止减让的经济成本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消极影响远远超出对发达国家的影响,不仅无法起到报复的作用,而且又将进一步深化它们之间已经遭受严重损害的贸易关系。[21]值得一提的是,交叉报复是由发达国家提议的并已经写入DSU中的,其目的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希望能够更有效的迫使发展中国家做出让步。[22]争端解决机制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关键所在,这种对发展中国家的障碍意味着这个体制对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予以完善。

第一,当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首先鼓励发达国家考虑到报复措施对争端双方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其次应当严格地遵循DSU第22条规定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采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时,为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有效地运用报复措施,笔者建议:允许发展中国家直接进行交叉报复,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可以是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的2-3倍。

首先,应当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要求对发达国家进行报复授权时,能够直接选择报复的具体部门,而没有必要遵循“相同部门-同一协定下的其他部门-其他协定的部门”这样的先后顺序,不须证明“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和“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以严重”,即可进行交叉报复。这一方面避免了发展中国家在举证证明“不可行或无效”和“情况足以严重”上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展中国家选择报复措施对其影响最小产业进行报复,将采取报复措施带来的危害性降低到最低程度。

其次,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可以是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的2-3倍。按照DSU的规定,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当等于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如果仅仅将报复程度限定在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程度的话,那么可能对发达国家来说无关痛痒,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降低了报复的效应。因此笔者建议提高报复水平。需要强调的是,这并不是试图改变WTO体制维持成员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这一基本精神,而是为了考虑到由于发达国家采取与WTO不一致的措施而对本来经济状况就不好的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大的经济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证发展中国家有效运用报复手段的效应。笔者认为将发展中国家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限定在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的2-3倍是比较合适的。当发展中国家向DSB提出要求时,DSB应当予以批准,除非经过协商一致拒绝此请求。如果发达国家其后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报复措施存在争议的话,可以援引第22条第6款的报复异议程序通过仲裁予以解决。

再次,在WTO审议DSU中,有不少成员建议发展中国家可以对发达国家采取集体报复措施。集体报复是指当作为发达国家拒不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时,可以由发展中国家和其他成员对该成员同时进行报复。集体报复措施将“自力救济”转化为集体救济,实施报复而付出的代价由集体分担,因此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笔者以为:集体报复措施并不能彻底地解决发展中国家无力报复而无法有效利用报复手段的问题,因为如果集体报复的对象是像美国、欧共体那样的超强经济实体,集体报复并不定能够奏效;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允许进行集体报复的话,那么就会与WTO规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原则相违背。允许哪些国家参与集体报复、由谁决定参与集体报复的国家、参与集体报复国家的报复程度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进行集体报复、是否允许交叉报复等等一系列的问题,缺乏可操作性。

注释:

[1] DSU第22条第3款a项

[2] 这里的部门,对于货物,指所有货物;对于服务,指用于确认此类部门的现行“服务部门分类清单”中所确认的主要部门;对于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指TRIPs第二部分第1节、第2节、第3节、第4节、第5节、第6节或第7节所涵盖的知识产权的每

一类别,或第三部门或第四部分下的义务[DSU第22条第3款f项 ].

[3] 这里的协定包括了GATT、GATs、TRIPs等协定。

[4] DSU第22条第3款d项

[5] 《政府采购协定》第22条第7款:尽管有《争端解决谅解》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在《争端解决谅解》附录1所列出本协定外的任何协定项下产生的任何争端,均不得造成本协定项下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且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任何争端不得造成上述附录1所列任何其他协定项下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

[6] DSU第22条第6款

[7] DSU第22条第8款

[8] 笔者的数据来自WTO网站上公布的“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nnual Report: Overview of the State of Play of WTO Dispute(2001)”的统计。一般情况下在每年的8月份对上一个年度进行overview,2002年的统计结果WTO网站没有公布。所以笔者的数据只是截止到2001年8月份。参见:/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e.htm

[9] WT/DSB/M/59,1999年4月19日;WT/DSB/M/79, 2000年5月18日

[10] WT/DSB/M/65,1999年7月26日

[11] WT/DSB/M/94,2000年12月12日

[12] 笔者甚至认为,与包括联合国、国际常设法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内的一系列国际组织都没有像WTO这样一个具有明显司法色彩的机制。

[13] 李双元、蒋新苗主编:《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09页

[14] 张军旗:“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月

[15] 李双元、蒋新苗主编:《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11页。又见王传丽:“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兼评贸易报复”,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16] 就像在合理期限内执行方采取何种执行措施一样,也是执行方的权利。也正是因为采取何种报复措施是方的权利,所以第22条第7款明确规定:“按照第6款行事的仲裁人不得审查拟于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性质”

[17] Negotiations on Improvements and Clarifications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Communication from Australia, TN/DS/W/8, 8 July 2002

[18] Contribut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its Member States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 TN/DS/W/1, 13 March 2002

[19] Proposal to Review Article 22.7 of the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Communication from the Philippines and Thailand, TN/DS/W/3 21 March 2002

[20] Contribut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its Member States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 TN/DS/W/1, 13 March 2002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9)

国际贸易谈判两种形式

根据参加方数量和纪律约束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国际贸易谈判分为双边和多边谈判。双边谈判一般是指两个伙伴之间就双方感兴趣的贸易议题展开的谈判,谈判结果只对谈判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中美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保护协定谈判;多边谈判是指多个伙伴共同就协商一致的贸易议题展开的谈判,谈判结果对所有谈判参与方都具有约束力。

多边贸易谈判一般指在WTO框架下进行的旨在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各项议题谈判。从1948年关贸总协定(GATT)生效到1995年WTO成立,多边贸易体制的参加方共进行了8轮谈判,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领域达成了广泛的协议,大大削减了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有力地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化发展。自2001年启动,目前还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第9轮谈判,也是WTO成立后的第1轮多边贸易谈判。在多边谈判中,由于成员间发展水平差异,各自关注不同。一些具有共同利益关注和兴趣的成员便通过“诸边”(Plurilateral)方式对部分议题进行“先行先试”,在有兴趣的成员间先达成协议并实施,同时保持协议开放状态,其他成员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加入,最终使该类议题协定走向“多边化”,如《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

多、双边谈判特点不同

在贸易谈判中,多双边谈判的共同点是谈判参与方在共同的利益基础上,通过对攻防利益进行讨价还价,双方做出共同决策,达成谈判协议。但由于在谈判主体数量、谈判方式和机制的差异,两者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双边谈判只有两个当事方,相比来说,在确定谈判时间、内容和议程安排上要更为简单,谈判的进攻防守交接更快,双边的谈判效率相对要比多边更高;另外,双边谈判灵活性大,谈判内容形式多样,在促进双方自由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等方面比多边谈判机制要更为直接有效。

但双边谈判也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 1.通过双边谈判难以形成完整系统的经济法律体系。在国际层面,一个国家需要编制一个庞大的双边经济条约网络,才能全面处理其与各国之间的经济法律问题。以国际投资为例,上个世纪下半叶,世界158个国家和地区共缔结了1160多项双边投资条约。对于单个国家来说,建立纵横交错的双边经济条约体系,不但在条约谈判过程中耗时耗力,在协议执行方面也将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而引起重复工作,造成效率损失。2.通过双边谈判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缺乏稳定性。在双边谈判中,谈判双方往往以对等交易为前提,随着国家利益的变化,缔约方随时可能废约。例如,在20世纪初,法国和英国为了防止和转嫁经济危机,曾相继公开废除两国间的友好通商条约。

多边谈判的特点是参与成员数量多、谈判领域广、议题多,如目前正在进行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多哈回合谈判),150多个成员在包括货物、农业、服务贸易以及规则、投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20个涉及国际贸易不同领域的众多议题展开谈判。多边谈判的另一个特点是以“一揽子”(Single Undertaking)方式进行,即成员就多个领域、多种议题展开谈判,并应同时全盘接受谈判达成的所有协议,不能只挑选接受其中的部分协议而拒绝接受其他协议。

多边谈判由于参与方众多,各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关注的重点利益也各不相同,谈判包含议题多样,为了确保各方权利和义务大体相等,必然要求达成一个照顾到各方利益的总体平衡的协议。其多议题、宽领域的特点有助于达成包含多个领域的国际协议,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GATT正是通过8轮的多边谈判,在货物、农业、服务等领域达成了广泛的协议,建立了一个稳定的、具有可预见性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从而奠定了其在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建立了WTO,成为多边机制的重要一极。其次,“一揽子”谈判的“要么全有,要么全无”(all or nothing)原则,有助于参加谈判的各方达成一个权利义务平衡的综合协议。谈判参与方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组合不同的利益的集团,在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利益交换。对于谈判力量弱小的成员,可以利用谈判力量强大的一方,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获得更为有利的条件;而在处于劣势的产业部门,如果多数利益一致的成员团结起来,也可以使强势成员做出让步。

然而多边谈判也有其不足之处。一是谈判效率问题。由于谈判参与方数量众多,谈判各方利益诉求多元,各方对议题立场往往存在分歧,容易拖延谈判进程,整个谈判可能长达数年。多哈回合从启动至今,已经进行了9年,但各方还是未能达成“一揽子”协议,导致谈判进程受阻。由于谈判久拖不决,许多成员纷纷转向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目前已经实施的双边和区域协定多达400多个,对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一定的冲击。二是“搭便车”问题。最惠国待遇原则虽然有效加快了谈判进程,但是在也容易造成“搭便车”的现象。以关税减让谈判为例,谈判一方如果就某产品大幅度减让关税,使所有的其他缔约方受益,在其他缔约方就另一些产品谈判减让关税幅度不大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各方之间的利益不平衡,甚至最终导致所有谈判方都不愿意做出让步的僵局。

多边框架下双边磋商解决多边谈判困境

多边框架下的双边磋商正是谈判人员结合多、双边谈判不同特点,试图在多边框架下通过“双边手段”解决多边谈判困境的产物。多边谈判由于涉及参与方数量多,如各方对议题存在分歧而长期僵持,最终可能将谈判拖入失败。在双边磋商中,由于谈判只有一个对手,从技术上而言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同时在双边磋商中,谈判方可运用的政治及经济压力相对来说较少被弱化,当然这也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影响他国行为的筹码数量。双方一旦达成共识,就可以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使之多边化,让所有其他成员享受谈判成果,即所谓的“双边谈判,多边适用”。一个国家或地区加入WTO的谈判一般使用这种谈判模式。理论上讲,申请加入方要和所有WTO成员方分别进行双边磋商,但由于政治、地缘和历史等原因,往往有许多国家不与申请者进行谈判,而是无条件同意后者加入。在整个加入谈判过程中,申请加入方和WTO成员之间所达成的成果对所有其他成员都适用。中国加入WTO就是沿用这种模式。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各成员往往根据自己的谈判需要,通过不同的渠道,联系目标成员,就感兴趣的议题进行双边磋商,这在服务贸易谈判最为明显。参加集体谈判的成员,往往在谈判开始前后,通过双边磋商就各自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具体承诺问题进行谈判,或对谈判有关的问题进行澄清,以便摸清各方底细,为更大范围的利益交换准备自己的要价和出价。

由于多边谈判本身是各国追求利益的博弈,有时候会出现一成员要求另一成员在双边机制下进行多边议题谈判的情况,比如美方要求中方在中美战略对话机制中探讨多哈回合议题。出现这种谈判情形时,如果双方承诺不脱离多边的框架和原则,此类双边磋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多边谈判,无论谈判地点或谈判方式怎么变化,都不会改变谈判的性质,其结果最终都要对所有成员适用。要是双边磋商背离多边框架原则,谈判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变成事实上的双边谈判,其后果是谈判最终结果依然需要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对所有其他成员适用,而且这将使双方都失去和其他成员进行利益横向交换的机会。

多边框架下的双边磋商和双边机制内的多边议题谈判虽然同是两个谈判主体,但两者所面临的谈判压力、规则和灵活性等方面有很大区别。一是谈判的压力不同。在多哈谈判中,参与方多达153个,谈判议题的启动需要所有成员的共识。成员如果在某个议题上存在困难,可以隐藏在具有相同利益的其他成员后面,期望谈判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而在双边场合,双方直接交锋,谈判弱势方无法像在多边框架下那样利用各谈判阵营的矛盾保护自己。二是谈判遵循的规则不同。“平等但非互惠”是多边谈判的重要原则,该原则为发展中成员和新加入成员提供了差别和优惠待遇。以中国为例,我们在多哈货物贸易谈判中争取到了新成员加上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待遇。一旦谈判结束,这些特殊待遇可以让国内产业少减或不减关税,从而为其发展提供缓冲空间。而双边谈判强调平等互惠原则,两个发展水平相近的伙伴之间的谈判一般来说没有特殊和差别待遇考虑。对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的成员之间的谈判,发展程度高的一方一般是通过设立更长的市场开放过渡期加上提供资金补偿、技术援助等手段使对方获得相对的利益平衡,如欧盟与ACP国家之间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谈判。

谈判策略选择

在多边贸易谈判实践中,成员往往根据自身的进攻和防守利益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方式开展谈判。对于具有进攻利益的领域和部门,尽可能通过多边机制下的双边磋商与需要获取市场准入的重点成员展开谈判,先易后难、各个击破,获取最终的谈判利益;或者直接将议题纳入双边机制进行“单独公关”,高效快速解决问题。相反,如果一个部门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那么在谈判中则应采取防守立场,坚持多边场合谈判的策略,将自己隐身于具有共同利益的其他成员当中,形成利益集团,用集体力量共同应对进攻一方压力。

双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篇(10)

一是先提价后降价的虚假折扣欺骗消费者。《人民日报》报道,11月电商购物节扎堆,网购行业价格举报量也屡屡突破历史新高,其中超过90%的举报涉及虚假折扣等问题。有网民反映,在电商平台购买图书等记者观察商品时,遭遇了平台先提价后降价情况。

二是平台规则复杂化“套路”消费者。预付定金、“双11”红包、满300减40、店铺优惠券、会员价、前2小时秒杀,再加上平台推出的“组队赢大奖”“养成得红包”等活动,消费者被搞得晕头转向。多重规则降低了促销的真诚度和购物节的好感度。

三是直播数据造假蒙骗商家和消费者。腾讯网载文说,直播带货的刷量黑产一直存在,“双11”成了这些黑产“冲业绩的最佳时候”。“从10月30日开始,我们的机器都是爆满状态。”一名经营直播刷量软件的商家说。“双11”当晚一场有当红明星参与的直播,只有不到11万人参与,却显示了300多万“粉丝”观看。

为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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