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25 10:34:19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篇(1)

二、精心编制实施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根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土地储备中心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已在本年度供应的土地),原则上不突破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土地储备规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土地供应规模、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三、积极推进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土地储备中心应组织开展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

四、严格土地收储管护登记

(一)规范土地收储。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土地纳入储备前,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权属不清晰、未办理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登记手续、已设立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储备。土地储备中心应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工业用地储备。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二)规范储备土地管护。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对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使用,土地储备中心可设立内部机构进行管理,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管理单位。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土地储备中心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土地用途、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的处理等事宜。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转包,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储备土地登记。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境内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机构应为进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七家土地储备中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登记土地的,应当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材料。经同级政府批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可办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能够细化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的,应当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填写。未确定规划用途的,不予登记。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五、有效规范土地储备融资

全市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东坡区土地储备中心、仁寿县土地储备中心、彭山县土地储备中心、洪雅县土地储备中心、丹棱县土地储备中心、青神县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土地储备融资贷款的主体。原则上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本级的土地储备融资工作。各园区的土地储备融资按土地登记的级次管辖由所在地土地储备中心统筹。各园区自行做好土地储备融资贷款的相关工作,土地储备中心给予积极支持。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篇(2)

一、精心组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取得较好成果

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部署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土地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规划修编的有关问题,并落实了规划修编经费和机构,为规划修编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条件。在省国土资源厅的精心指导下,通过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及规划编制协作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市在完成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大纲和市、县、乡三级规划修编各类用地布局等规划修编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总的来看,规划紧密结合发展需要,思路清晰、目标明确,编制科学合理、积极可行,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今后发展的要求,基本具备上报审批条件。在时间紧、任务重,特别是上级国土部门不断调整有关规划编制政策的情况下,能取得今天的规划成果,确属来之不易。规划成果凝聚着各级各部门和编制单位的智慧和汗水。在此,我谨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大家为做好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给予的高度关注和付出的艰辛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土地资源是一种数量有限的自然资源,社会发展对于经济发展的增长与稀缺性之间的不协调性,历来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研究的主题,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就是土地的合理规划与利用。当前,正处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能否编制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土地利用规划,能否在推进经济社会建设中有效缓解土地资源面的各种矛盾,对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抓好土地利用规划编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切实统一到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有效地抓好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三、把握原则,严肃认真地做好规划编制的修改完善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一旦批准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与会同志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市规划修编办和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进行梳理归类,按照规划成果编制的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修改完善工作。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科学合理预测我市经济发展速度、充分考虑加速城镇化进程的需要;二是要做好基础设施用地的安排,确保重点基础设施用地充足;三是要创新思维,超常规运作,积极拓展土地利用发展空间,做大做足“弹性”用地文章;四是要大力支持教育、卫生、旅游等建设用地,限制生态环境污染企业用地;五是要实事求是编制规划,使规划成果既能符合上级的要求,又最大限度的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圆满完成市县乡规划编制工作目标任务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篇(3)

1.违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见,只有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才能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调整规划。但是,在审计中发现,调整规划后的置换指标并未全部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而是用于园区开发和其他项目建设。

2.逃避法定审批程序侵占基本农田

从审计情况看,某市指标调剂规模较大且涉及大量的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然而,某市在建设用地涉及基本农田时,往往通过指标置换,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 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和耕地异地保护中,占用的耕地多数是好地和熟地甚至是基本农田,而补充的耕地一般选择山坡地、盐碱地、生地等,加上对这些新增耕地投入不足,即使在数量上实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但是质量明显下降,粮食生产能力不能得到保证。

3.无依据收取建设用地指标款且支出混乱

某市国土资源局在未经审批且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购买建设用地指标款近2亿元,拨付各县(市)和有关农垦农场用于购买建设用地指标0.6亿元,虽然此款项的支出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但是本着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此款项应用于耕地的开发和改善新增耕地的质量,但根据检查情况,收到建设用地指标款的县(市)将此款多用于弥补自身经费不足等与耕地保护毫无关系的支出,使得建设用地指标款成了出售建设用地指标的县(市)的经费来源,其实质是有关单位通过出售建设用地指标为本单位谋取利益。

4.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和谐发展

建设用地指标的置换,使得中心城市的建设用地指标增加,周边县(市)的建设用地指标相应减少,将不利于出售建设用地指标县(市)的长远经济发展,同时由于中心城市获得了更多的招商引资的机会,经济发展速度更快,进一步拉大了中心城市与周边县(市)经济发展的差距,从而拉大了二者在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差距,这不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不利于城乡经济统筹发展。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一些中心城市出现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短缺,土地储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困难的问题。而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城市,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相对富余,整理开发增加耕地的潜力较大。于是中心城市为了自身的经济发展,采取行政命令和经济诱导的双重手段从辖区县(市)有偿置换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用地指标的随意置换,势必危及耕地乃至基本农田的保护,降低耕地的质量。为此,应积极采取措施,限制建设用地指标的置换,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使地方各有关部门执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各地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严禁各地通过调整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布局;严禁各地通过修改或调整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降低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坚守我国18亿亩耕地的红线;建议规范国土部门的收费,杜绝无任何依据收费的现象发生,掐断了部门和地方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就从源头上掐断了其违规使用土地资源的可能。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篇(4)

第二阶段研究成果是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并对各规划方案进行比较选择,明确最优方案进行规划编制的整体构思与框架,形成的成果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乡结合部(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即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和空间管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重点项目分布图、重点镇基本农田分布图。

第三阶段成果是第二阶段成果的细化和具体表现,形成的成果有:县级规划编制;规划编制说明;规划基数转换工作报告及基数转换审定说明;除以上第二阶段需要的图件成果外,增加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城乡结合部(中心城区)用地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图、县级(乡镇)基本农田分布图、土地保护和整治开发空间布局图、县土地利用规划现状数据转换标示图、重点镇土地利用规划现状数据转换标示图、县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重点镇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表现形式分为文字成果(包括数据图表)、图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系列图件)、数据库三种。文字成果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的基础,是规划思想与规划理念的表述,数据图表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研究分析过程的体现;图形是用地图的语言,包括符号、线条、色彩等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思想与理念的表达,是对文字成果最直观、最明了的表现,它反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终结果的实现形式,并贯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过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是基于在上述成果实现的基础上,把文字、图表、图形、数据等关联在一起,建立数据库,主要是便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因此,图形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在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往往需要编制大量的规划系列图件,这种图件属于专题地图,是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图最根本的表现方式。它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级区域地理底图为基础,根据不同的专题要求和规划思路,用各种符号、线划要素以及色彩,表示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分布、动态变化、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

由于规划内容,如工矿企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基本农田分布区、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等等在实地上分布形态不同,有点状分布的、线状或带状的、面状分布的,通常采用定点符号法、线状符号法、质底法或这几种方法相互配合使用。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篇(5)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11-0141-02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科学利用、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因此,土地利用规划对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土地利用规划在国家调控和指导土地利用,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中发挥着核心和主导作用。

1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理论

土地利用规划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土地利用规划下了多种定义。一般而言,土地利用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内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经济措施。

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土地利用规划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从规划与经济发展计划的关系看,它们是一种逐步融合的过程,随着计划对社会经济活动调节能力的逐步弱化,规划将日益成为各级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直接手段,要完成这个任务需要具有新的内涵的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促进城乡建设合理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城市如何有序合理地建设,规划很重要。土地利用规划可以通过对土地的合理布局,使各种资源的配置与流动更为顺畅,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可见搞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研究是当前规划战线一个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

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龙头”和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据。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土地利用制度是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使用的制度,形成了无偿调拨土地的计划管理体制,使土地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从而导致了城市土地滥用、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土地利用效率低下以及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等问题,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市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供应机制发生本质性的变化,但仍有一些根本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就需要政府以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对市场依法管理。

2城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扩展,城市用地急剧扩张。城市平面过度扩张直接导致两个不良后果:①大量耕地被占用,使人地矛盾更加突出。②忽视了旧城区的改造开发,存量土地难以盘活。因此,实现城市土地利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还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正确处理好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允许土地使用权在市场上自由流通,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经营具有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确定土地的性质规模。不同性质的用地,其单位面积所发挥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而投资效益是决定土地价格的关键因素之一。②确定开发的用地规模。规划既对城市总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又对不同用途的地块确定合理的规模,使城市用地结构保持合理的比例。因此,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供地规模,在保证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有利于城市土地价值的充分发挥,促进城市土地使用的可持续发展。

处理好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化的关系。根据有关专家预测,如果2020年我国人口总量控制在14亿左右,城市化水平保持在55%,届时将有约8亿人居住在城市。今后20年将增加城市人口约3亿人,平均每年新增城市人口在1 000万人以上。大量新增城市人口扩大了城市总体规模,导致了城市住宅用地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的增加。因此,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中显得格外重要,只有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满足城市化发展的用地需求,才能使中国的城市化快速健康地发展。

处理好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建设的关系。从城市建设实践来说,先进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硬件”,这些系统是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完善良好的基础设施在发挥城市整体效能和综合效益以及城市长远经济发展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时,一定要将基础设施用地作为重要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应把当前需要与长期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选址并确定适当规模,既要避免刚建成的设施因跟不上城市发展的需要而被过早淘汰,又要防止设施过于超前而造成闲置浪费现象,以达到较高的经济效益。

3实现城市土地优化利用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

严格统一规划,合理用地。占用耕地指标要严格与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相一致,坚守18亿亩红线不动摇,只能节约不能突破。因此,各项非农业用地计划要认真制定、严格执行。土地开发计划要抓好落实保证实现。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批准,要成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长期坚持,任何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符合本规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取得农用地占用许可证建设项目方可立项。除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外,一般建设项目都应在规划建设区内选址安排,对国家重点工程和安居解困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划程序定额审批。对闲置土地要动用经济调节和法律强制等措施。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篇(6)

城市皆有个性个性即城市独有的风貌特色,整体城市的规划特色是整体城市规划的重要基点。没有固定的程序,但成功的整体城市规划,无一例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如何正确发挥规划在城市综合调控中的作用。打造和谐有序的城市空间结构划分不同的中心。形成特色鲜明的城市形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这里简单介绍住房用地为例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关于旧城土地利用的城市规划政策。

1.以住房用地为例的土地利用规划

1.1 理想市场模型:城市规划对土地市场的影响

城市规划对限制土地获得、促使提高土地与住房价格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这里从分析规划对土地市场的作用,即考虑在土地交易中,尤其是从农业用地到居住用地开发过程中规划对市场所起的作用开始。

首先,城市规划通过控制土地供应可以促进房屋价格的提升,引起土地价格的升高;相反,增加土地的供应可以引起土地和房屋价格的下降。其次,如果土地的价格比居民收入、房屋的价格及其他商品的价格上升得快,我们就要对此表示关注了;最后,如果住房用地的价格远远高出农业用地的价格,我们仍继续增加被允许开发土地的供应量,那么随着农业用地被开发,开发土地的价格就会下降。

以上城市规划控制对土地市场的影响模型,就城市规划对住房和土地价格的影响趋势作出了分析,可以为规划干预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例如,放松城市郊区的土地供应,可以促进私人房地产开发的规模,以满足市场需求、促使住房价格下降到可购买的水平;并且,限制城市中心区的土地供应、放松郊区土地的限制,会促进房地产开发的郊区化发展趋势等。

1.2 规划对住房开发市场失灵的纠正

Harrison,A(1977)认为有大量的方法可以把市场失灵的概念运用于住房土地市场的分析,并提出了土地利用规划对市场失灵进行修正的理论,并举例说明了外部性概念的具体运用方式。

首先,在土地用途向住房使用的转化过程中,共同存在着社会成本和收益,但是在进行住房用地竞标中,开发商会仅仅考虑直接发生的费用和最终售房所得的现金收入。然而,居住开发意味着房屋存量的增加,并且在住房需求的一般条件下,还会带来地区人口的增长。这种地区人口增长将会对地区服务设施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一方面,从地区产业和地区商业增长对劳动力需求的获得来看,这种影响是有益的;另一方面,对公共部门与地方社区来说,这种影响却是增加消耗的,交通量的增加加大了道路基础设施的负担,同样使给排水管网也变的紧张起来,地方学校会面临超过容量而带来的费用增加等。在所有这些方面,提供土地给房屋建造商的社会成本与收益,有可能会与建造商对土地的私人使用产生偏离。

假定有一个净外部成本,在住房土地市场中,结果将会产生一条低于建造商预期需求的社会收益曲线。因此,根据效率原则,没有规划控制的市场将会以较高的价格超额供给土地。所以,讨论表明,通过规划对由住房开发而产生的社会成本的响应,城市规划在限制房屋土地流量方面具有一种潜在作用。

我们可以把外部性概念进一步应用到土地利用的空间协调方面。由于每一块场地都存在于土地使用的网络之中,并且每一块土地的使用都会对这些土地中的其他地块产生影响,对于连续的地块尤其是这样,所以优美的乡村地区能够提升临近房屋的价值,这是空间的外部正效应;相反地,一个垃圾填埋场将降低临近的高尔夫球场的价值,这是外部负效应。把土地转化为住房使用的影响依赖于其现状条件和相邻土地的本质用途。建议城市规划应该发挥进一步的作用:对土地利用的地块进行分配,以减小外部负效应,加大外部正效应。这不仅会使土地使用者获得最大程度的满意,也会对土地价格有所影响;并且这种满意带来更全面水平的需求,会促进总体地价上升。另外,在土地利用水平上也应该有所提高,尽管这种提高依赖于土地供给的弹性,即如何供应土地是作为价格变动的一种反映。

总之,城市规划在克服市场失灵和建立新的充满效率的市场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规划会引起土地价格的上升,但是这种上升也反映了对住宅供应量和土地使用规模实行规划给建造商将带来更大的利益。

2.关于旧城土地利用的城市规划政策

2.1理想市场模型:作为市场调节的中心分散化

在很多大城市,都面临中心分散化与人口的郊区化,同时,旧城区中心的居民和大量外来移民的人群形成对城市土地占用的压力。下面的理想市场模型分析可为解决旧城土地利用问题提供一些借鉴。

从旧城土地市场开始分析,经济的增加促进了对土地需求量的增加和土地价格的上涨,而无弹性的土地供给计划会使它们加剧,这种情况意味着土地供应的数量与土地价格的变化是不完全相关的。

供给是固定的(弹性为零),所以价格的改变不会影响土地的供应量。这种分析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成立:旧城土地有特殊、明确的用途,土地供给计划具有从一种用途转化为另一种用途的弹性。而非弹性的供应意味着,对土地需求计划的一个小的改变,会迅速引起相应土地价格的大幅上涨。这种旧城土地的价格上涨会使企业和业主迅速作出反应:他们会调整土地的使用量,使得土地使用密度加大;或者采取分散化以增加市郊或农村土地市场的土地需求量,例如,用办公楼或零售业用地取代低使用价值的工业和居住用地等,我们可以把这些措施从根本上看作是在增加土地的使用价值。

2.2 城市规划对旧城土地市场失灵的纠正

以上市场模型强调从价格机制的作用能够解释:企业选址从旧城到市郊地区的转变,以及由此引起土地市场的变化、达到新一轮的平衡,从这点来看,就业的分散化是不存在问题的,对分散理论来讲主要是对市场的变化作出反应,其最后的结果是对土地资源的更合理分配。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这种由分散化引起的、人为地放弃城市地区和明显地浪费资源的情况还存在争议。市场失灵理论可以对上述争论作出解释:由于土地市场具有信息的不完全性,要使调整后的土地市场达到一个新的平衡,其过程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与市郊和农村土地市场相比较,旧城土地市场更加容易出现市场失灵现象。■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篇(7)

Abstract: the land use planning and the urban planning is the local government implement land space management important legal planning, land use planning, it can be found in the population data, construction land scale, space control, city center land layout, major infrastructure and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layout, recent construction planning and city planning in six respects, realize the "two rules unity".

Key words: the land use planning; Urban planning; "Two rules unity"

中图分类号: 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引言

据统计,我国法律授权的规划至少有80多种,省市县三级政府编制的各级各种规划有上千种,由于价值观取向、部门利益不同、专业限制和沟通不畅等原因,导致规划不协调的问题。其中对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的有四个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主要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主导编制。

在各级政府的日常管理中,又以国土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规划部门编制的城市规划最具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由于不同的价值取向、编制主体导致两者容易脱节,但两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规划依据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也悬殊较大。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点和面、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具有制约作用,城市规划是土地利用规划在城市范围的深化细化。

因此,这两项规划编制的衔接和协调(也即“两规合一”问题)尤为重要。本文从前几年开展的全国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2010-2020年)编制中的具体实践出发,探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的“两规合一”。

2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工作重点

土地利用规划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加强土地生态建设和强化土地宏观调控。规划不强调建设用地的增量,强调的是规划期末的总量控制。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主要围绕三大类用地(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的布局安排为主要任务展开。其中农用地规划以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耕地保有量的划定为重点,建设用地规划以城乡建设用地和交通水利用地的规模控制、指标落实为重点,其它用地的规划重点是落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土地利用专项规划首先必须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交通水利用地规划、其它建设用地规划、农用地规划、其它用地规划这六项专项规划。

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是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区域规划等上层次空间规划的要求,制定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城市发展规模,选择城市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按照工程技术和环境的要求,综合安排各项工程设施,提出近期控制引导措施。

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面。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两规合一”主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上展开。

3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008年颁布的《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则规定的更为具体。其中,第八条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采用统一的人口数据和用地规模现状数据。”第十五条规定“城乡、交通、能源、水利、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应当及时调整和修改。前款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在编制阶段应当就用地规模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两规合一”的主要方面

1、人口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口预测应当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应当采用一致的人口现状数据,规划期末人口预测也应该与城市规划的人口规模预测一致。因为在明确的行政区域范围(具体到市、县、乡镇一级),两项规划的规划区范围是一致的。因此,两项规划采用的现状人口基础数据、规划期末总人口,也应该是一致的。

2、建设用地规模。关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有明确表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包括三方面:建设用地总规模(即各项建设用地的规模之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含交通水利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中扣除农村居民点用地后的建设用地规模)。

由于两项规划的土地用途分类不同,国土规划的用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其它用地,城市规划的用地分为两类――城市建设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因此在具体的规划编制中能够衔接的仅是建设用地总规模。

3、空间管制。土地利用空间管制规划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色,其主要内容是划定建设用地边界和土地利用空间管制区域(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同时,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同时应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城市规划的控制开发区域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城市规划划定的“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应当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相衔接。

4、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确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布局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应明确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的范围也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重要内容之一。在城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各项用地布局。

5、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确定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要涉及到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安排,两者应该在项目选址、用地规模上协调一致。

6、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均需要编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的近期建设规划,两者应该在规划年限、建设用地规模、重点项目安排、重点区域分布等方面协调一致。

5小结

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空间管理,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也悬殊较大。在实际规划操作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在用地分类与划分标准、规划统计口径、规划工作路线以及规划技术方法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造成两个规划在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等方面出现较大的矛盾和不协调之处。

关于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在地域覆盖上,城市规划包含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但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认城市规划特殊的法定地位;在法定地位上,城市规划略高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际操作中,城市规划明显逊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者否定了前者的特殊地位。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李德华. 城市规划原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篇(8)

中途分类号:C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当前农村土地规划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1、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及其计划管理主要涉及到县乡两级国土管理部门,在编制实施规划等具体管理上又集中到县级规划管理的相关科室,使得乡镇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存在缺位。并且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土地规划的知识,导致了规划的盲目性和片面性。目前,农村土地基本没有规划,因此,农村土地大体处于粗放开发状态。

2、土地规划与管理制度不健全

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虽然都在强调要建立最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然而“未批先建、东批西建”现象在农村仍然普遍存在,而这些违规用地一概以罚款终止,甚至有些村民通过层层关系,连罚款也免交,这给农民一个错觉,只要有钱和关系就可以违法用地,因此,执法部门“以罚代拆”的行为,变相承认了农民违规用地的合理性。

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松懈

村庄数量多,人口规模小,布局分散是我国农村居民点的总体结构特征。 正是因为这种人口布局导致农村土地不得不进行粗放式经营,农业用地随意转化成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率极低。此外,“空心村”占用的土地无法被利用。随着建新宅等现象的加剧,旧宅大量闲置,再者,部分旧宅的坍塌造成土地整体结构零乱,严重影响了土地的合理利用。 因此,不严格实行土地用途制度管制,控制农用地转化成非农用地的数量,农村土地将面临严峻挑战。

4、土地规划修改随意

某些地方领导人为了吸引外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到本地安家落户,给予对方的优惠政策往往超越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如不按规划要求选址,不按计划供地,造成规划管理和计划管理上的混乱。表面看来,这些地方领导人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实际上是缺乏全局观点,对规划的战略性、宏观指导性以及权威性认识不足。当然,这也与前面讨论的规划本身的科学预见性不强有关。

5、依法管理土地措施乏力。

一些地方和少数部门没有正确认识和对待农村土地问题,有的土地延包后忽视和放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有的频繁调整农民土地,强行收回承包地进行高价发包,同时监督机制不健全,依法管理土地措施乏力,虽然当前农村初步形成了人大,政协有效监督,有关部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土地管理工作的格局,但管理配套措施跟不上,尤其是对土地使用违规问题处罚力度较小。

6、违规征占矛盾突出。

闲置土地问题严重,土地征占用存在强迫命令和不当行政干预问题,土地征占用补偿价格偏低,有的甚至无偿占用集体土地,土地征占用补偿资金拨付管理体制不理顺,不能定向使用,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难以保障,个别单位受利益驱使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造成了一定的土地闲置浪费。

二、完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的对策

1、树立规划管理意识

要使规划的基本宗旨能在经济建设中得以贯彻,最主要的问题还在于“规划中的管理,管理中的规划”。要广泛向社会宣传规划的指导思想、方针目标和任务措施,特别要使各级领导干部理解规划方案的精神实质,树立规划管理意识,明确珍惜土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和实施规划的必要性,从而增强执行规划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审批、公示制度,并进行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尽快制定出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的法律监督体系和约束机制。

2、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立法

提高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加大规划的执法力度,进一步体现规划的严肃性。 建议将土地规划立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内容,使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肃查处、纠正违反规划批地用地和违法修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行为,切实维护规划和计划的权威性。

3、完善土地规划管理体系

合理的土地规划管理得益于专业的规划人员以及严格的土地管制制度,要想土地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 ,就必须加强规划人员队伍建设, 参与规划的成员不仅需要很高的业务水平,能从宏观角度进行专项规划,更要有很强的责任感。此外,还应该处理好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因为引水、引路入户而占据大量耕地,要做到统筹兼顾,在不影响农民经济收入的前提下转变土地利用类型,做好规划。

4、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通过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有效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用地规模,控制农业用地无计划、无约束地转为非农用地。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许可证制度,应通过规划许可证来控制农地转为非农地,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目大量占用耕地的现象对于农村土地的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是农村土地管理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从经济全局以及长远的利益为出发点,用以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在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方面必须有一个统筹的规划,在时间和空间上必须有一个长远规划与短期计划。

5、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管理强度

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实施”。编得再好的规划,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强有力的实施措施,很难保证规划计划的有效实施。 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管制度,不但能对违法用地起到震摄作用,更能体现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严肃性。加大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改进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效果,改变行政监管为主的方式,实现从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管理为主的转变。

6、是引入社会参与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篇(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储备实行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土地储备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工业、规划、房地产、城市管理、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承担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七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资源、财政、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单位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九条土地储备应当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中长期计划。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等,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征求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辖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工业、规划、建设、房地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提请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批准后的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用地规模、项目规划条件、土地前期开发的主要内容、项目收储和前期开发成本测算及土地收益、资金计划安排、实施方式及其他附件等。

第三章储备土地范围与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无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无偿收回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有偿收回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调整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收购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通过依法征收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六条以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房地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参加的土地收储业务会审小组(以下简称会审小组)提前介入,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地块。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拟收回、收购的地块。

(二)权属核查。对拟收回、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以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征询意见。根据实地调查的情况,向国土资源、规划、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征询意见。

(四)费用测算。根据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土地和房产评估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回、收购储备补偿标准,测算土地补偿费用。

(五)方案报批。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方案,经由会审小组会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需要依法举行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举行听证。

(六)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或签订收购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实施补偿。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自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下达后30日内,根据土地交付情况,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注销登记。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对无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在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的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有偿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在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九)交付土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土地以及地上、地下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第十七条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填写土地收储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及土地平面图;

(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四)主管部门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八条土地收回、收购储备补偿标准:

(一)以有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现行评估价确定;以有偿方式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按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现行评估价确定。

(二)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现状进行评估,并参照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经由会审小组会审确认。

(三)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补偿数额应当扣除依法不需补偿或者己经补偿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第十九条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收购意见,经由会审小组会审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通过征收方式储备土地的,征收土地的程序和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将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供地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对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四章前期开发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前款所称前期开发,是指在储备土地向社会供应前,为了使储备土地达到土地供应条件,对储备土地组织实施拆迁、场地平整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级开发整理行为。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土地的前期开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操作。需要合作、协作开发的,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土地前期开发合作、协作单位。

前期开发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可以依法委托辖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六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供应。

临时利用储备地块收益,应当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土地供应

第二十八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市区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7〕17号)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贷款,应当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土地储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或者未按合同支付收购资金的,不得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涉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法应当给予补偿而未予补偿的,不得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收回补偿协议或收购合同的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或交付土地期间,擅自处理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纠正并继续履行合同。逾期不履行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地产、城市管理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管理部门应当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及前期开发整理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手续,应在法定时限内或承诺时限内及时办结;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有关管理部门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迁址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原有土地全部收回并重新处置。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人民政府未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作为市本级储备土地。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储备和前期开发,可以委托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规划的心得体会篇(10)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其核心内容是城乡功能区的科学组织和土地的合理利用。城乡规划既是科学建设和管理城乡的重要依据,又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和内容。目前,我国处于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稀缺的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促使城市土地开发利用范围不断扩展。而在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发展农业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不仅是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桥梁也是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土地不仅为城镇发展提供布局与建设的空间,而且是融资的重要工具。经验研究表明: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与政府充分控制和分配土地收益密切相关。因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保障城乡规划成功进行的前提条件,对城乡规划中土地的合理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及其存在问题

2.1城乡规划中的土地利用方式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农村集体土地向城市用地合理转换的合法途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以下简称“三化”)推进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的趋势所在,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城市用地的重要补充,保证了“三化”推进对土地的急剧增长的需求。二是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政府对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的配套开发以及城市土地的综合管理利用。将城市土地以拍卖的方式卖给房地产开发商,以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建设的任务分配到有能力的单位,从而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

2.2城乡规划中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2.2.1土地征用行为不规范

征用是国家运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有偿征用农民土地的方式。目前我国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远远低于土地出让的价格,土地的收益分配混乱,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由于市场价格和土地征用价格的巨大反差,土地不规范流转,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用地产权不清晰、土地资源滥用等,土地浪费现象严重。

2.2.2利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分配利用

土地竞拍的价格一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商为了追逐自身的经济利益在高价得到土地使用权后,对土地进行配套建设开发,造成房屋价格上涨、炒房现象严重。

2.2.3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困难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都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1]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和衔接的中心内容是用地规模和用地发展方向。[2]但是,二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一是着眼点不同。规划部门着眼点是城镇的发展,根据经济的发展需求决定城镇的功能、规模及发展方向,且要求用地上有足够的弹性。土地部门的着眼点在于“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强调对用地的严格控制,指标落实、地块落实且责任到人。二是两者编制技术与标准的差异。比如人口规模含义、用地分类、规划人均用地指标及规划时限等技术指标的测算标准不一致。三是土地用途管制方面也存在差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小城镇用地和城市用地归为一类,规划中往往突出城市用地而忽略了小城镇用地,在用地空间安排上也限制了小城镇的发展。

2.3城乡规划中土地合理利用的对策建议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城乡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是做好城乡规划的基础。为土地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土地资源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利用。

2.3.1进一步规范土地征用行为

政府在对征收的土地给予征收补偿费用时,应有所区分,根据地块带来的效益决定。对于在可预测范围内有良好发展前景且用途非常广泛的地块,在征用补偿费的确定时应区别于劣质地块。同时,逐步实行从“征”到“购”,促使土地征用与土地市场接轨。耕地补偿费应基本接近于土地征收后出让金,或不低于等质等量的耕地造地成本。

2.3.2加强对土地“招拍挂”制度的管制

我国允许对经营性土地利用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此制度的严格推行和执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秩序和有效遏制土地出让中的暗箱操作提供平台。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地价是转让产权后的经济收入,招标、竞拍、挂牌会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政府为了保证招标、竞拍、挂牌的顺利进行以及土地资产价值的充分体现应该先从制定基准地价以及转让土地的产权着手,根据转让产权的不同、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的位置、基础设施完善程度、人口密度、地区经济结构、城市周边农用地的生产状况以及交易成本等因素来制定基准地价,从源头上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制度的管制。

2.3.3坚持以规划为龙头,做好各类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土地资源是经济发展的保障,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3]为了加强土地资源在城乡规划中合理利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协调好土地利用规划与城乡规划。

一是完善“两规”在法律层面的系统性。《城乡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两规”的衔接关系,但是没有明确建立两者之间的约束关系,也没有对两者如何衔接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实现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需要建立配套的管理办法对具体的衔接协调工作开展引导和约束。

二是加强“两规”技术层面的互通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高效协调机制,促进“两规”在规划期限、统计口径、标准规范等一系列技术指标上的互通,实现成果间的可比互通。

三是要把保护耕地和合理用地作为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城乡规划中的城镇建设规模应控制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尽量少占耕地。道路规划、广场规划等要与人口规模、经济规模相适应,注重提高土地利用率。规划城镇功能分区时,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3、结语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土地资源如何在城乡规划中得到合理利用是当下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在每个城市都面临着土地资源的紧张的局面,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形势更为严峻,所以城市规划需要从长远的目标出发,综合部署各项建设和管理规划,使城乡建设中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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