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基本概念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24 16:28:13

伦理学基本概念

伦理学基本概念篇(1)

信息伦理学是20世纪70年代形成的一个新兴学科,它的出现是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一致的,它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作为一门在信息科学与伦理学交叉点建立起来的信息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当今,人类身处新世纪的初始阶段,社会信息化给信息伦理学的繁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经过国内外学者近30多年的初步探索,信息伦理学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随着信息伦理理论研究的深入,构建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已成为信息界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共同关心的一个课题。

1.构建我国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原则

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有它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理论体系,形成独特的理论体系,这是一门学科建立的标志。学科理论体系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门学科的发展水平。关于理论体系在学科发展中的重要性,黑格尔在谈到哲学的理论体系对哲学的重要性时的看法很具有代表性。他曾提出,“哲学若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没有体系的哲学,只能表示个人主观特殊心情,它的内容必定是偶然性的。哲学的内容,只有作为全体中的有机环节,才能得到正确的证明,否则便只能是无根据的假说或个人的主观确信而已。鉴于理论体系在学科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学科理论体系一直是学科建设的重心所在。因此,著名科学史学家G霍尔顿提出;科学的主要任务,就是要从那些混乱和不断变化的现象中探索出一个有秩序和有意义的协调一致的结构,并以这种方式解释和超越直接的经验。”对于信息伦理学学科而言,这些道理同样是适用的。

万物皆系统。信息伦理学及其理论也不例外。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除了应用唯物辩证法外,还应以系统论所提示的一系列科学方法、原则作为指导。

1.1整体性原则

我们不能将视野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伦理和伦理学,而应开阔视野,将宏观信息与传统的伦理学统一起来,透过各个子系统、要素之间的组织性、相关性、有机性,从总体上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

1.2有序性和动态原则

有序性原则认为,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关性有一定规则,而不是杂乱无章的,认识一个系统也就是要认识相关性中产生的“有序性”或规则性。这一原则表明,系统内部的“序”必须在与环境的物质、能量信息的动态交流中,才能保持和发展起来。人们从系统内在的有序过程和系统与环境的交换过程来分析系统,认识就进入到系统整体性的本质中。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要充分考虑理论体系内部各个理论要素之间的相关性,使之保持有序性;同时,要从动态上研究信息伦理学理论与信息环境之间的关系。以社会信息环境作为研究的起点,可深入到信息伦理系统整体性的本质中。

1.3等级系统和系统发展原则

等级系统原则就是将系统与系统之间的关系划分为等级式的不同层次。系统的形成是从无序向有序、从低级有序向高级有序、从低级系统向高级系统不断演化的历史过程。因此,系统的等级存在本身是系统自身发展变化的产物。我们必须从发展的观点,从有序性不断飞跃的观点来看待事物的系统。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层次性。

2.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方法论基础

科学方法论是关于科学认识活动规律的概括和总结,是关于科学研究方法的理论。科学发展史表明,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研究,只有应用科学的方法才能

真正揭示事物的内在规律,建立起科学体系。科学的方法论是构建一门学科的根本前提,也是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因此,构建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必须以科学的方法论为基础。

2.1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关键

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是指该门学科的概念和联结这些概念的判断所组成的逻辑系统。构建学科理论体系,关键就在于确定学科的逻辑起点。所谓学科的逻辑起点,就是学科理论体系中最抽象、最简单的概念,是范畴体系的出发点或称逻辑始项[3]。作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规定:

首先,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科学的概念。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概念有科学概念和日常概念之分。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科学概念,必须是反映客观现实的概念而非主观臆造的概念,必须是经过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思维过程所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的概念,人们对该概念所指代的东西不会产生误解和歧义。

其次,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学科概念中最基本、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任何一门学科都会有很多科学概念,但并不是任何一个概念都可以充当逻辑起点,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在科学理论体系中属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作用的概念,本门学科的其它概念均可以通过它加以说明。

再次,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包含了所有研究对象的一切矛盾的“胚胎”和“萌芽”的概念,从这个概念出发,可以推演出学科理论体系中的所有概念和关系。

最后,作为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能体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恩格斯指出:历史从哪里开始,思维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维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形式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范形式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4]从恩格斯的话可以看出,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起点相一致,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演进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相吻合,能够体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2.2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

从逻辑学的角度看,任何理论体系都是一个范畴体系,都是通过范畴体系来解释其所研究的全部对象的。那么,怎样确立范畴体系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沿着从具体到抽象、由抽象到具体两条道路进行的。按照马克思的看法,学科理论体系的展开(叙述)虽然必须在对具体材料的研究基础上进行,在研究工作完成之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但学科理论体系的展开方法(叙述方法)与研究方法不同,它是从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先验结构开始的。总之,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构建一门学科理论体系的方法就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2.3逻辑分析、演绎推理等思维过程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主要手段

我们把学科理论体系中最抽象、最简单的概念作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相应地,我们把与之相对应的最具体的概念、原理称之为逻辑终点。从逻辑起点向逻辑终点,即从最抽象的范畴向最具体的概念推进,必须通过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思维过程,推演出一系列中介概念,使理论体系的构建沿着最抽象的概念这个逻辑起点经一系列中介概念到达逻辑终点,同时找出概念间的相互关系、原理间的必然联系,从而构建起学科的理论体系。

在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过程中,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思维过程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归纳、分析、综合对经验事实进行整理总结,形成学科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之后又通过分析、综合特别是演绎推理揭示概念间的相互关系和原理间的必然联系,从而构建一个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单纯依靠其中某一种或几种思维过程去构建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都是不现实的。

以上是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科学方法论的基本精神。按照这种方法论构建学科理论体系的典范就是马克思的《资本论》。那么,按照这种方法论构建的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又是什么样的呢?

3我国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的结构和内容

按照科学的方法论构建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就是要将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按照从抽象上升到思维的具体的思路展开。首先,要找出该门学科的最基本、最抽象的科学概念作为理论体系展开的逻辑起点。由于确定逻辑起点的实质是揭示该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一种什么样存在,因此一般将这一部分内容称之为存在论。其次,从作为逻辑起点的最基本、最抽象的概念推演出能够抵达逻辑终点的中介概念,形成与之相联系的相应的判断,即该门学科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揭示事物的本质。由于这一部分主要是揭示事物的本质,因此,一般将这一部分称之为本质论。最后,从基本原理和规律向逻辑终点推进,推演出基本原理和规律在具体中的体现,得出各种具体的逻辑结论。在应用性学科中,逻辑终点就是基本原理和规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因此这一部分一般称之为实践论。

3.1信息伦理学存在论

存在论部分的中心任务就是确定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我们认为信息伦理学的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是信息伦理观(即规范信息人员行为的伦理道德观念)。那么,这一概念是否符合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所必须具备的规定性呢?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信息伦理观是一个科学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现实的客观存在,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是广为人们接受的概念。其次,信息伦理观是信息伦理学学科中最基本、最简单、最抽象的概念,其它概念(如信息伦理意识、信息伦理关系、信息伦理活动)均可以通过信息伦理观加以说明,它们都是客观存在和发展的。信息伦理观在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起着基础性作用。再次,信息伦理观包含了信息伦理学一切矛盾的“胚胎”和“萌芽”。由此我们可以推演出信息伦理的本质、信息伦理的基本规律、信息伦理准则、信息传播伦理等一系列下位概念。

存在论部分主要讨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信息伦理的历史沿革。由于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起点相一致,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演进应与学科研究对象领域内人类实践活动的发展相吻合,因此,存在论中我们首先从信息伦理的历史发展来探讨信息伦理学是如何顺应社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20世纪70年代,信息伦理问题的研究始于美国信息学家WeihergG.M,他于1971年出版了《计算机程序编写心理学》—书,首先对信息技术对社会伦理问题的影响进行了研究。

(2)信息伦理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信息社会中出现了一系列的信息社会伦理问题,如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存取信息、信息技术的非法使用、信息责任归属、信息授权、侵犯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等。这些社会信息伦理问题应用以往的社会伦理法则是难以定义、解释和调整的,而且,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又具有相对的滞后性。这种现状需要信息人员、科研人员和法律界共同研究和探讨[6]。

(3)信息伦理的存在价值。信息伦理是社会信息现象中的伦理道德,是一定的社会道德和道德因素在社会作用下的综合体。它可以指导和纠正个人的信息行为,又可以指导和纠正团体的信息行为,使其符合信息社会基本的价值规范和道德准则,从而使社会信息活动中的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变得和谐和完善。

3.2信息伦理学本质论

信息伦理学本质论,主要是探讨信息伦理的基本原理。这一部分主要讨论两个方面的问题:

(1)信息伦理的本质。信息伦理是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对信息伦理的认识直接制约着人们对信息伦理学的理解和把握。信息伦理又称信息道德,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信息伦理不是由国家强行制约和强行执行的,而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我们的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的力量来维持的m。

(2)信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信息伦理的形成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即信息的激增、信息经济的崛起与壮大、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更新。因此,我们可以说,它的形成根植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其存在和发展有牢固的根基。因而,我们可以认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是一门应用性和综合性的伦理学,是一门以信息伦理为研究对象,探讨信息伦理的生成、本质、功能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3.3信息伦理学实践论

揭示信息伦理学的本质和研究对象,目的在于用理论指导实践。由于信息伦理学主要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因此,实践论在信息伦理学理论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实践论部分主要讨论的问题有:

(1)信息伦理学原理:主要研究信息伦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学科性质、研究对象、体系结构、理论基础和相关学科等。

(2)信息伦理学方法论:主要研究信息伦理学方法体系构成及其内容。

(3)信息伦理学发展史:人类的信息伦理可追溯到古代传统的伦理,因而,研究信息伦理的历史沿革无疑是必要的。通过对其发展史的研究,我们可以借鉴以往的经验,为现代信息伦理流动提供有益的启示。

(4)信息资源理论研究:以信息资源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信息资源的基本概念、类型、结构、布局以及信息资源的成本、价值问题,目的是对信息伦理作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5)信息政策研究:主要以信息政策的作用、类型,制定的原则、程序等为研究方向,从理论上为信息政策的制定和有效实施提供保证。

(6)信息伦理教育学:该分支学科探讨社会环境对信息伦理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实际技能、人才本身的素质等方面的要求,教学方法与手段的研究,以及如何确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以更利于人才的培养等等。

(7)信息心理学:该分支学科主要研究人与信息的关系,信息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影响及如何消除信息给人们造成的不利心理影响,如何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等。

伦理学基本概念篇(2)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017-02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志丹博士的专著《道德经营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已经出版,我有幸捷足先登,拜读了此书,在饱览清晰独特的研究思路和创新深刻的学术观点的同时,深感敬佩。我们知道,经济伦理学自20世纪90年代在国内兴起,渐成为“显学之显学”,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日益拓展,涵盖了企业伦理、劳动伦理、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伦理等在内的诸多领域,学科体系日渐完备,学术研究成果丰硕。其中关于企业伦理的研究成果和论著更是灿若群星,不胜枚举。由此,我们不难想见,在一个前人已经进行了深入探讨的领域,想要再开辟新的研究视阈,提出新的论题并系统论证之则实属不易。难能可贵的是,志丹博士却另辟蹊径、锐意创新,一改以往纯学理研究企业伦理道德问题的理路,聚焦企业究竟应该如何“用德”、“践德”,进行企业道德经营的研究。可以说,这决不仅仅是一种研究视角的转换,更蕴含着一种新时代的经营哲学的诞生。

《道德经营论》一书主要内容和基本脉络是:该书由王小锡教授的“序”、“绪论”以及十章内容组成。“序”里重点对“道德经营问题产生的背景以及该书的创新点”进行了高屋建瓴地分析厘清;在“绪论”里重点论述了道德经营研究的学术基点、研究发展趋势和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第一章“道德经营的概念”重点梳理了以及道德经营概念、强调“道德经营”的缘由);第二章“道德经营的合法性”着重分析了宏观层面的经济道德本质维度、中观的企业道德本质维度以及微观的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道德本质维度以及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和实践危害四方面驳斥企业非道德经营神话,从而论证了道德经营的合法性;第三章“道德经营的核心价值”主要分析了道德经营的核心价值——义利统一的概念和正当性、企业义与利的概念、统一及其三个层面;第四章、第五章“道德经营的基本价值”着重阐述了道德经营的基本价值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绿色发展和合理慈善;第六章“道德经营的关键环节”基于领导力问题的重要性,提出并深入地阐述了企业道德经营的关键环节就是道德领导和道德决策;第七章“道德经营的人格范式”揭示了经济道德人的合法性根据、合理性边界及其互利的行动原则,有力地回答了道德经营的主体依托和主体模型建构的问题,并深入而全面地回击了对互利主义的质疑;第八、第九、第十章“道德经营的时代境遇”则集中分析了当代道德经营遭遇到的责任伦理、人权伦理、财富伦理、信息伦理、时间伦理、空间伦理等时代性问题,使得道德经营植根于当代实践的沃土、直面时代性的伦理问题。

纵观全书,其特点大致有以下五个方面:

1.概念范式创新。著者在企业伦理学与企业经营学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企业“道德经营”的概念范式,这在国内经济伦理学界尚属首创。著者认为:“所谓道德经营,是指在经营的过程中,企业及其核心利益相关者主张道德价值观驱动经营活动,坚持义利统一的基本原则,以及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护生态和合理慈善等基本价值,遵循伦理道德理念与规范来规约自己的经济行为、经营活动,保持经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及合目的性和合理性之间的有机融合、辩证统一,从而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与道德目标相统一的战略性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以及由此形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习惯、内在品质和道德境界。”[1]简而言之,道德经营就是企业按照道德理念来指导自身的经营行为,合乎道德地谋取正当的利益,从而真正建构起企业的战略经营模式。这一崭新的概念范式,既是企业伦理学、企业经营学以及管理学研究的理论新范式,也是分析企业问题的理论新范式。

除此之外,这样的概念范式或论题的创新在专著中还有很多,如“道德竞争力”、“经济道德人”、“互利的边界”、“慈善责任的合理性边界”、“时间伦理“、”空间伦理”、“道德致用主义”等。这些原创概念不仅对经济伦理学、企业伦理学研究具有重要启发和深化拓展的作用,而且对于其他学科方向的研究也具有范式创新的意义。

2.分析视角独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伦理学科体系的完善,经济伦理学的一些基本观点已经成为现实经济活动的指导原则。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已经清楚地认识到道德是企业发展的无形资本和精神资本,是企业经营的基本理念和根本原则。但问题是,如何使这些经济伦理学的理论能够真正“面向实践”(恩德勒语),为企业经营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则需要我们在研究中更具现实意识、问题意识和担当意识,突破现有的研究“瓶颈”,选择新颖独特的研究视角。

与以往的研究相异,本书的著者在挖掘企业经营哲学范式嬗变的历史脉络基础上,提出了企业道德经营这一新颖独特的研究视角。以企业道德经营为切入点,关注企业如何“践德”和“用德”,力图整合经营与道德,实现两者的交融互涉、良性互动。与此同时,专著对道德经营之“道德”的强调,对道德经营合法性的本体论论证,对道德经营人格范式的诠释等,都不仅为企业伦理研究从理论走向实践提供了独特的分析视角,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而且大大增强了立论的力度。

3.体系构建完备。对于经济伦理学的研究而言,理论体系的构建和问题的研究总是同时并举、相互促进的。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始终是前提,唯有特色学科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才能奠定学科应有的地位;而问题的研究也必然是理论的依据和基础,唯有关注具有强烈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感”的经济伦理问题研究,才能诠释伦理道德之于经济生活的应用价值。因此,真正的学术创新一定是“形而上”与“形而下”自觉结合的产物。

专著较为全面系统地阐释了道德经营问题,构建了道德经营的基本理论体系,不仅深入系统地聚焦了道德经营的一般逻辑,探讨了道德经营的概念、合法性、核心价值、基本价值、关键环节、人格范式,而且多层面地透析了道德经营中的现实问题,将道德经营遭遇的责任伦理、人权伦理、财富伦理、信息伦理、时间伦理、空间伦理等突出的富有时代意蕴的论题都涵盖在内,可谓体系完备、逻辑合理、自成一体,堪称经济伦理学“形而上”与“形而下”自觉结合的最新成果。

4.研究视野开阔。专著以中国与西方结合、形而上与形而下结合、历史与现实交融、理论与实践互涉的“视阈融合”方式,深刻而有力地回答了道德经营的概念解析、原因探秘、实践路径和时代境遇等四大问题,涉及的论题广泛,研究视野十分开阔。

比如,书中对时间伦理、空间伦理的探讨,就是研究的亮点之一。企业道德经营离不开时空元素,而经济伦理学中时空伦理的研究却相对贫乏。著者从人之存在的两个基本维度“时空”出发,探讨了时空的伦理意蕴,揭示了现代企业经营所要面对的主要时空伦理问题—企业劳动伦理和企业经营的空间正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著者以生存论意义上的社会之间概念为基点来透视时间伦理,以资本逻辑与空间伦理建构为主线来研究空间伦理问题,这种大胆而深刻的探讨,对目前的经济伦理学研究具有补白之功。

除此之外,对企业目的幻象的批判的角度来论证财富伦理,从企业信息主体对待和处理企业信息的伦理方式与态度来切入信息伦理,从马克思的哲学思想资源来阐述责任伦理,从女性歧视为代表的弱势群体的人权问题来拓展性地研究企业经营中的人权伦理问题等,无一不展现了著者宏阔的学术视野和强烈的问题意识。

5.学术资源丰富。著作不仅用一定的篇幅阐释了国内外关于道德经营理念以及道德经营研究的学术脉络,而且在全书中贯穿历史分析与对比研究方法,融合了大量跨学科的学术资源。例如,书中从中西思想史的不同视角道德经营的概念进行一番知识考古和界定透析;在阐释道德经营(而非“伦理”经营、道德“营销”、道德“管理”)的缘由时,作者选取了三个角度:一是梳理了在严格道德哲学意义上,中西对“伦理”、“道德”概念的必要区分,使得“道德”经营能更强调主体经营的主体性、自主性、自律性以及应有的经营的行为习惯、内在品质和道德境界;二是探究了西方对“形式理性”的批判与反思,提出了企业经营范式的核心价值诉求,即强调道德主体的内在心性品质的培养之于企业的价值意义;三是理性批判了西方强势文化对国内学术概念的影响,揭示了企业经营活动的道德本质[1]。为了分析的透彻清晰、具有说服力,著者的研究决不拘泥于学科门户之限,广泛爬罗剔抉、灵活地整合了古今中外诸多门类的学术思想资源,所涉及学科涵盖伦理学、经济学、哲学、经济伦理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历史学等,构建了全面丰富的学术信息平台,从而使得分析说理具有充分的穿透力和说服力。

伦理学基本概念篇(3)

 

黑格尔的伦理学,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就蕴含在他的法哲学中。海德格尔说,伦理学是对人的生存之自由或自由之生存的关注,是“深思人的居留”。作为对自由之生存的关注,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是表面上抽象,而实质上是现实和实践的。它在那个后启蒙的时代最需要面对、思考和批判的东西是:伦理的缺失。这种伦理的缺失,其实质不仅是习俗风尚的纷乱、社会等级的崩溃、宗教慰籍的减少、信仰的丢失和各种神圣事物的祛魅,关键在于,在一个一统天下的帝国崩溃之后,在一个一统天下的信仰崩溃之时,在独立的民族国家登上历史舞台之时,统治性的哲学思想和文化,是以原子主义的个人主体性为基础的,以纯粹抽象的个体权利和利益为基础的,或者以主观性的道德为主张的。新型的文明,需要现实化的普遍性,需要共同体意识,民族国家,需要在巩固自由这一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建立现实的共同体意识和共同体制度,而共同体意识和共同体制度,就是黑格尔心目中的伦理精神。如何将自由、主体性、个体权利和利益以及主观性的道德这些经过长期的思想 发展 而产生的文明成果,纳入共同体的意识和现实中,是黑格尔伦理法哲学的主题。深思人的居留,是深思在那个时代中,甚至在历史的长河里,自由的生存和生存的自由,应该是个体的,还是共同的,亦或是兼而有之,这种兼而有之,是否可能。从这个主题出发,黑格尔重构了传统伦理学的外延和内涵,对伦理学的核心概念进行了厘定,并从辩证发展的视角将伦理的真谛指向为一种共同体精神,这些都是黑格尔在伦理学上的突出创见。 

 

一、伦理学领域的扩大 

 

与几乎所有的法哲学家和伦理学家都不同,黑格尔的法哲学的最核心部分是伦理,而黑格尔哲学意义上的伦理,又是作为自由意志的法的形象和内容表现于外的。虽然康德曾经将法哲学与道德哲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将伦理与广义的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将伦理视为法的最高形式,无疑是黑格尔的创造性成就。不仅如此,正如《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副标题所示,黑格尔的伦理,也是一种国家学或者说 政治 学。黑格尔的法哲学伦理思想是独特的、创造性的、自成体系的,其核心的概念就是自由意志,而法哲学就是对于人或者人类的自由意志的外在的、历史的表现的研究。自由意志是理性的精神,是理念发展和历史发展的过程,而作为它的外在定在的法,则是权利法、道德和伦理的统一。如果将康德的法哲学称为道德法哲学的话,黑格尔法哲学就可以被称为伦理法哲学,在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中,在历史上和学术上被割裂的各个概念和领域,比如伦理和法,被完整地统一了起来,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般轻描淡写的所谓“联系”的关系,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依存。传统上认为,根据西方经典的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对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也基本接受这一认识),法主要是一种主权者的命令,外在强制性是它的根本属性之一。而伦理则更加重视内在的约束和价值领域,诸如德性和善。换言之,二者虽然可能相互关联,但在外延上是基本无法产生交集的。而黑格尔将二者的外延都同样加以大幅的扩展,对于伦理而言,它不仅包含价值领域的要素,甚至也不是像麦金太尔所说的“部分的社会生活方式”,它成为一种全整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或者说,伦理就是一种整体的社会生活,它不仅包括价值领域的理念,还是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法,它甚至还是一个需要体系的综合、一个社会基本制度的整体性背景,一个社会乃至人类的最高目的之一。与以往的仅仅关注抽象价值领域或民族习俗的伦理思想不同,黑格尔赋予伦理的是一个全面的囊括性的外延,他大大地扩大了伦理学的领域。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是统合理性精神与需要、个体与普遍性的复杂体系,也是统合各种社会组织形态的、囊括人类主观精神和客观精神的复杂样态的体系。换言之,黑格尔是将伦理作为解决人类近代化以来的各种内在和外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的唯一的手段,’乃至作为他视为最为神圣的外在实体、最和谐统一的社会单位——国家的最高目的和最终发展形态。 

 

二、伦理学内涵的丰富 

 

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也大大地丰富了伦理的内涵。首先,他将伦理界定为精神性的存在。黑格尔并不希望抛弃理性这一人类的珍贵价值和理念,而是希望将纯粹思辨的、关注人的主体性从而舍弃整体性的理性加以扬弃,使其上升到一个更为和谐统一的阶段,这就是精神。精神是黑格尔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它是黑格尔的本体论、一元论哲学和辩证法的顶端上的概念。精神是绝对的实体和主体,是体系化的全体,是活的理性,是自在自为的现实,因此黑格尔说:“绝对即精神。”精神是宇宙的本体,是存在与思维的统一与同一。黑格尔的精神是扬弃了过度自信的理性,也就是“扬弃观察理性的这种无意识状态,”使其面对目身的片面性。这个扬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理性对自身的确证过程,使理性达到其客观化。所谓理性的客观化,就是理性的实践过程。实践理性不能被视为道德和伦理本身,道德和伦理既包括了实践理性,也可能包含着其他的因素或特质,而道德和伦理的本质,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康德的实践理性的概念,而是精神。正如黑格尔说,这种既认识到自己即是一个现实的意识,同时又客观地将自身呈现在自己面前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本质,就是精神。它的精神性的本质,就是伦理实体,在精神本身,则是伦理现实。在哲学上,黑格尔以自由意志所塑成的精神统一了思维和存在,在伦理学上,黑格尔同样以精神统一了伦理意识和伦理现实。 

精神包括了两个发展阶段,一个是意识阶段,在这个阶段,意识的诸形态是作为精神的抽象性的存在,它包括了狭义的意识、自我意识和理性。在理性达到它的真理性,也即现实性之后,就从抽象范畴的理性进入到了精神的现实阶段——伦理阶段。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精神学说是“神秘的”,但是显然黑格尔自己是试图说明,精神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现实的实体。同时,它也不是什么天赋的东西,或者说是 自然 而然而不用进行努力和发展的东西,在这一点上,黑格尔既继承又批判了笛卡儿的思想,他认为,精神固然如笛卡尔所说的那样是永恒绝对的普遍性,但是这种永恒和绝对不应该被理解为天赋,或者说自然的产物,毋宁说,永恒的普遍真理是基于人类的精神的本质和本性,即自由,而自由的精神具有能动性。 

换句话说,精神的概念不仅应该从范畴的角度和静止的角度去理解,更应该从发展过程的角度理解。正如黑格尔自己指出的:“事实上,精神从来没有停止不动,它永远是在前进运动着。……成长着的精神也是慢慢地静悄悄地向着它新的形态发展,一块一块地拆除它旧有的世界结构。” 

传统上,伦理和道德一样,被认为是仅仅属于义务的范畴。无论是对于社会习俗和伦理准则的遵守,还是对内心道德律的敬奉,伦理的本质一直被认为是对某种人伦 规律 的服从义务。这也是为什么伦理、道德被认为是在本质上不同于法权自由的原因。功利主义讲求伦理上的个人需要,将快乐视为善的重要来源和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善和快乐是一种权利。伦理法则仍然是从快乐和善出发而达到的规律,这样的规律是建立在普遍人性的基础上的,规律一旦建立或被普遍承认,个人的特殊性的需要、偏好、利益和价值观,便都丧失了一般合理性的基础。在普遍的伦理法则之下,特殊性是没有位置的,权利也是没有位置的,因此在伦理学的概念中,权利不仅不是一个重要概念,而且甚至不能被纳入伦理的范畴中加以考虑。黑格尔的伦理法哲学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伦理不仅是义务性的,它还必须包括权利的内容,必须包括对个体的特殊性和具体需要的满足。权利和个体的特殊性成为伦理的基础性内容,成为伦理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也是黑格尔的独特认识。

黑格尔也对伦理的辩证内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抽象法权利和道德与整体性的伦理精神既不是互相等同的关系,也不是差异的关系,而是伦理精神辩证发展的阶段和不同的基础部分。在这样一个辩证发展理论下,伦理被视为一种发展中的人类精神,它既是历史性发展的现实,也是概念性、逻辑性发展的理念。在概念和逻辑上,它是人类从感性到知性到理性,再到自由意志的客观精神的必然发展之路;在历史和现实上,它是人类从他律到自律到二者统一的发展之路、从自然存在到主体性存在再到个体向整体的复归的发展之路、从不自由的状态向意志自由的状态的发展之路。伦理精神不是一个既定的、现成的东西,也不是一个抽象的存在,而是一个概念、逻辑、历史和现实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实体,它本身就是一个发展过程。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对伦理的范畴的界定与《法哲学原理》中的界定是不太相同的,在《精神现象学》中,是伦理、教化、道德的发展过程,在《法哲学原理》中是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发展过程。应该说,黑格尔对他的伦理概念作了重大的修正。在精神哲学中,伦理阶段指向的仍然主要是礼俗伦常,和自然和谐状态下的国家,如古希腊;但是在法哲学中,伦理阶段则指向后启蒙时代的统合法治、道德和伦理宪政的 现代 国家,此处的伦理,不仅包含了前述伦理概念的内容,而且必然是在对启蒙后的法权乃至道德的统一和超越,它是在对法权和道德的反思的基础上达到的统一,是对早期伦理分裂之后的再一次统一。 

 

三、道德与伦理概念的厘定 

 

道德和伦理这一对概念在历史上总是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下,这一模糊在黑格尔伦理法哲学中得到非常坚决的厘定。道德被黑格尔视为主观意志的法,或者说主观意志的普遍化。而伦理则是客观意志的法,这是道德和伦理的本质差异,道德作为反思的自由意志,仅仅具有自为的性质,还不能作为自在自为的实体而存在。而伦理则是主客观的结合,是在概念和定在上都得到完全发展的统一的实体,是自在自为的存在,它是人类的客观精神的主要内容。黑格尔从主观和客观的角度界定道德与伦理的区别和关系,有助于清晰地确定长久以来对于道德和伦理之间的模糊关系。黑格尔认为,道德和伦理的关系,是精神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和环节,它们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形式,都是客观精神领域内的“善”的基地。它们的区别在于道德主要是自由意志的主观性的反思环节,而伦理则是客观性的东西,或者说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实体。 

“善”在道德范畴内,仍然是抽象的东西,也正因为其主观性,“善”在道德范畴内是欠缺客观的实在内容的。而伦理则是对这种主观性和片面性的扬弃。因此,“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的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很明显,黑格尔是试图扬弃康德意义上的空洞的形式道德,将康德的先验道德落实到客观中来_,并以道德和法的结合,进而进入到统一的伦理阶段,从而将停留在康德那里的抽象的、形式的“善”,变成真正现实意义上的“善”。因此黑格尔指出,“其实,如果道德是从主观性方面来看的一般意识的形式,那么伦理不仅仅是主观的形式和意志的自我规定,而且还是以意志的概念即自由为内容的。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白为地生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这种现实意义或者说客观性,并不是简单的外在表现,而是符合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符合自由概念的理念,因此,道德与伦理也不能简单地说是一个扬弃的过程。伦理所扬弃的,仅仅是道德的主观性和片面性,伦理在某种程度上,也应该符合道德的要求,因为既然主观和客观应统一在自由的概念和理念之下,那么反过来说,自由的实体也应该与其主观性内容相一致。换句话说,虽然这两个意志的环节是有差别的,但除了主观性的形式之外,没有其他任何道德内容应该被伦理所抛弃,甚至连主观性本身,也不在被抛弃之列。“整个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是两者都只是伦理的形式。这里,善就是实体,就是说在客观的东西中充满着主观性”。 

康德和黑格尔的根本分歧之一,就在于到底应该以应然为导向,还是以实然为导向构建自由意志的大厦。康德是从个体的主体性出发,得到主观确信的绝对命令作为普遍性的法则,而黑格尔则认为,现实性才是客观精神领域所应达到的目的,也是客观精神环节的最主要的要求。但黑格尔并不是为了抛弃康德的应然道德,而是希望在康德的道德的基础上,依据应然而建构实然,并且使这种应然必然能够得到实现。 

 

伦理学基本概念篇(4)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3-0068-02

翻译活动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从最初的诗歌翻译到文学翻译、科技翻译等,都在不断地进步、不断完善。在翻译实践的过程中,翻译理论研究也随之建立并受到学者的关注。对于翻译活动的实质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从人本层面来看,最起码涉及三者的意向:作者、译者与读者,可能还涉及到赞助人、出版商或批评家的意向,所以译者实际上处于一个错综复杂的伦理网中;二是从文本层面来看,译作与原作之间也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伦理关系。翻译伦理起到一个平衡的作用,它可以有效地指导作者、译者与读者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协调译作与原作之间因文化差异等因素引起的问题。西方的翻译伦理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与翻译伦理相关的研究在西方的翻译理论与实践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内最初开展研究并使翻译伦理受到关注的学者是吕俊教授,与翻译伦理相关的研究从2005年开始逐渐丰富起来。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翻译伦理研究成果呈多样化,有对概念界定、翻译模式、理论特点等方面的研究,还有许多理论应用研究。本文结合已有的翻译伦理研究成果,论述我国翻译伦理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力图为今后的翻译伦理研究提供更多的建议。

一、翻译伦理的概念界定清晰化

自从20世纪80年代安托瓦纳・贝尔曼(Antoine Berman)第一个提出“翻译伦理”的概念到现在大范围的研究翻译伦理问题,何为翻译伦理这一问题得到了学者的高度关注。国内学者也曾对翻译伦理的概念进行过反复的研究。王大智从“伦理”和“翻译”这两个概念来界定“翻译伦理”的指涉范围,明确了翻译伦理研究的研究对象。他提出“翻译伦理”就是翻译行为事实该如何规律以及翻译行为该如何规范,它既面向翻译行为也面向翻译行为的主体。方薇则认为西方翻译伦理还是一个尚无定论的开放性研究,国内却热衷于对“翻译伦理学”、“伦理学研究途径”的系统进行建构。她分析了“规范”、“价值”、“准则”等之间的关系,从而发现国内翻译伦理研究的核心内容有明显的“规范”导向,很少在“价值”、“德性”等方面有所论述。最后认为“翻译伦理”不等于“伦理规范”,将道德哲学、德性伦理学相关资源引入来探索翻译中真正的道德价值,以此关照职业规范的制订才是“伦理学途径”翻译研究最具潜力的发展路向也正是这个研究视阈的缺乏导致“伦理学途径”翻译研究始终无法“正名”,并且缺乏广度和深度。这一理论的提出为国内翻译伦理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杨荣广等对翻译伦理进行了批评式的研究,他们认为翻译伦理研究经过不断地发展取得了很多成果,但仍存在概念界定不清、体系构建方面不够完善等问题。从以上描述来看,目前国内对翻译伦理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但他们一致认为国内的翻译伦理研究已成为翻译研究的焦点之一,并且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笔者则倾向于认为翻译伦理既包含了个人伦理,翻译职业伦理,还包括了译者的伦理、读者的伦理、赞助人的伦理等。它的核心问题就是译者的伦理问题。总之,理清了翻译伦理研究的基本概念、研究方向和类别之后以及这些伦理之间的关系才有利于翻译伦理研究更好地发展。

二、翻译伦理的模式多元化

伦理学基本概念篇(5)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7-0037-04

休谟、亚当·斯密、卢梭和叔本华,虽然都对同情的本质及其作用进行过研究,乃至把它作为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或道德的基础,但他们都并没有将自己的伦理学称之为“同情伦理学”。反而是舍勒将之加以总结概括并冠名为“同情伦理学”,并给它下了一个定义,即所谓同情伦理学是指“一种视同感为最高道德价值并试图由此推论一切具有道德价值行为的伦理学”。不难看出,这个定义在揭示同情伦理学之特征的同时,也表明了舍勒本人对它所持的批判态度。

一、批判与重建:叔本华与舍勒之异同

舍勒与叔本华一样,把为伦理学奠基视为其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正如他本人所宣称的那样:“这些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哲学的伦理学进行严格科学的实证的奠基”,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又必须首先对康德伦理学进行批判。批判的目的,就是要解救陷入形式主义困境中的伦理学,消除形式与实质、理性与情感之间的紧张或对立。舍勒与叔本华都清楚认识到,正是康德哲学的影响和自然科学的进步,有力地证明了伦理学或道德的原有支撑物已经腐朽。康德的伟大功绩之一就在于他清除了伦理学中的幸福论,并将道德奠基在纯粹实践理性之上,而其结论所具有的纯洁性则2为他赢得了巨大声誉。他们在欣赏康德为道德奠基所作的努力之同时,又都拒绝康德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倾向。

叔本华认为康德把人类知识划分为“先天”与“后天”两个部分,是他对形而上学所作的富有意义的发现。但是,他反对康德将这一方法运用于伦理学中,即将道德哲学也作此划分,并摒弃经验而把道德法则完全建立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上,还将它当作是先天综合命题。

叔本华指出,如果用纯粹先天概念,亦即不包括任何来自内在或外部经验的概念来构筑道德的基础,那么由此而设定的道德法则就“像任何其他先天可知的事物一样,只能是形式的,因此和行为的形式有关,和它们的本质无关”。

伦理学基本概念篇(6)

学界普遍将“图书馆职业伦理”与其它概念等同或混淆使用。

第一种将“图书馆伦理”“图书馆专业伦理”代替“图书馆职业伦理”。如付立宏认为:“图书馆伦理是指图书馆人(即图书馆全体员工)在图书馆活动的全过程中完善自身素质和协调图书馆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善恶价值取向,以及在行为上应遵循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准则的总和。”杨开荆提出图书馆专业伦理,是指图书馆专业组织制定有关图书馆员伦理规范,使图书馆员在从事图书馆例行工作时,有一定的专业规范可以遵循。换言之,是指图书馆员这个行业向社会公开展示集体形象的职业伦理方面作为图书馆员自我约束的专业素养与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令大众明了图书馆员的存在价值,对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所共识。”以上两种表述中的“图书馆人”“图书馆员”都是同一主体,即图书馆职业人员。所以,其实是指图书馆职业伦理。

第二种将"道德”等同“伦理”,从而将“图书馆道德”等同“图书馆伦理”,进而等同和代替“图书馆职业伦理”。代表人物有沙勇忠、李国新观点如:“伦理与道德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对伦理与道德不作严格区分。”“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通常是由职业规范与职业精神构成的。”“图书馆职业伦理,或称图书馆职业道德,是图书馆职业将一般伦理学运用于图书馆职业实践而形成的,关于图书馆职业“是”“非”“善”“恶”等根本问题的准则。

第三种主张区分伦理与道德,但却将“图书馆伦理”与“图书馆职业伦理”颠倒。如沈光亮认为,我国对伦理与道德往往不作严格区分,伦理建设也多视同于道德建设,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伦理建设的重大误区。他认为:“图书馆职业伦理就是图书馆管理服务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以图书馆为主体对图书馆管理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将图书馆伦理概念表述为:“以公共知识信息服务为价值导向,在图书馆活动中长期总结出来的、用以规范图书馆职业活动和调整图书馆各种职业关系的原则和规范。且提出,图书馆“职业道德”或“职业伦理”应统一规范为“图书馆伦理”更为恰当…1。可以说,他的前一种表述中“以图书馆为主体”说明是指“图书馆伦理”而不是以馆员为主体的“图书馆职业伦理”;后一种表述接近针对“图书馆职业伦理”的理解,但却是“图书馆伦理”的概念。

第四种是不区分“图书馆”与“图书馆员”,但在认同“职业道德”等同“职业伦理”的基础上,建议使用“职业伦理”。如赵亚兰、陆自荣认为“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和“图书馆职业伦理”两个概念都是合适的概念;同时,当“图书馆员”是指职业群体时,“图书馆员职业伦理”也是合适的。另外,从“职业伦理”与现代化关系的角度、从强调制度规范约束作用的角度、从国际惯例的角度,建议图书馆研究中使用“职业伦理”。

2.图书馆职业伦理”相关概念的涵义及论域辨析

2.1图书馆伦理与图书馆职业伦理

图书馆伦理与图书馆职业伦理两个概念所指的主体不同,所以其伦理角色和职责及重点等也不尽一致。

(1)图书馆伦理所指的主体是图书馆这种社会机构,而图书馆职业伦理所指的主体是从业人员,或称图书馆员。可以说“图书馆职业伦理”和“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原则上讲涵义是一样的只是因为“馆员”可能会产生歧义,所以,建议不使用。

(2)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功能机构,其构成要素为馆藏文献、图书馆员、图书馆技法、馆舍与设备

图书馆员是其构成要素之一。尽管图书馆与图书馆职业紧密关联在一起,一方发生的变化很可能引起另一方的改变但是,作为机构的图书馆与图书馆职业在核心价值取向上是有差异的。例如,记录保存、公共物品、阅读、管理、把人们与思想连接起来、平等取用信息更适合于图书馆核心价值;反之,尊重多样性、民主、正义、宽容、知识自由更适合于图书馆职业核心价值同时,作为组织机构的图书馆,其伦理建设强调社会责任的履行,目标则是通过正确的组织行为来昭示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的工作准则,以体现社会制度安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而图书馆从业人员的伦理建设则强调职业行为的规范,目标就是通过职业道德教育来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展示爱岗敬业、文明优质等良好的职业风尚;虽然图书馆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的道德规范源于对图书馆行业责任的高度认同和自觉践行,但两者的着力点和建设内容是不同的。

(3)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分工中具有自己的伦理角色,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作为国家政府对文献信息这一公共资源进行社会分配传播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图书馆是对文献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贮、组织、传递和开发,并为社会提供利用的科学文化教育和信息服务机构,通过其各个要素及其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即图书馆活动),体现图书馆的价值与社会作用。图书馆职业是以最大程度地促进人类知识的交流与利用为己任的职业。显然,图书馆从业人员是图书馆社会责任的具体执行者,通过履行具体的岗位职责来承担职业责任,体现着该职业的社会价值。图书馆职业伦理包含在图书馆伦理范围之内,二者共同的社会职责是一致的。我们关于图书馆伦理问题不能不以图书馆伦理角色为逻辑起点,而关注的重点与核心则是图书馆员的伦理角色及道德规范,因为图书馆这个机构的社会伦理职责,要通过馆员这一核心要素来承担和履行,这又是图书馆职业伦理职责。于是,图书馆伦理问题最终仍然要转化图书馆职业伦理问题。

以上二者的区别说明,从组织机构社会分工角度研究讨论图书馆行业的伦理问题时,属于“图书馆伦理”范畴,而从图书馆内部探讨伦理问题时,使用“图书馆职业伦理”更为贴切。

2.2图书馆专业伦理与图书馆职业伦理

Profession的中文翻译为专门化职业,简称专业,在英语文化中的含义有两层:①尤指教育和专门训练的法律、医学、教育等脑力劳动方面的专业和职业;②同行、同业(某一)职业界M。在我国的文化语境中,专业有三种含义:①(名词)高等学校的一个系里或中等专业学校里,根据科学分工或生产部门的分工把学业分成的门类;②(名词)产业部门中根据产品生产的不同过程而分成的各业务部门;③(形容词)专门从事的某种工作或职业[nl。在这三种含义中,“专业”作为产业部门中的业务部门一般不纳入伦理研究,而作为高校里学科门类或职业的理解较为普

遍,所以需要对这二者进行区分。

(1)专业是高等院校根据不同学科划分的相关知识领域,属于知识和学科范畴,而职业属于人们从事社会生产的行业分工范畴。专业伦理以职业伦理为服务对象和价值目标,职业伦理依赖专业伦理知识背景。前者为后者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后者将前者转化落实到职业实践当中,实现其价值归宿。

(2)职业伦理是职业成熟的标志。职业伦理一般是在一种职业出现较晚以后才明确的,但它是一种基本的需要,表明一种对社会服务的道德义务。专业伦理是职业伦理分化的结果,是社会分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达到一定深度的表现。

(3)专业伦理教育是职业伦理实践的前期准备。专业伦理在高校所涉及的是学生和教师,以对理论知识的研究学习为主,而职业伦理涉及的是图书馆现为主。

(4)专业伦理与职业伦理的对应关系不全是一对一的,二者的内容范围有交集,互为彼此的子集。某一专业伦理的内容范围不仅限于单一的职业伦理,而职业伦理需要的也不是单一的专业伦理,而是多种复合的。例如,图书馆专业伦理的未来对应职业可以从事教学、理论研究、图书馆工作等。而图书馆职业伦理既涉及图书馆专业伦理,还涉及到技术伦理、管理伦理等。

(5)使用“专业伦理”仅仅是一种译法,其实就是图书馆职业伦理。

总之,从知识门类和学科角度探讨图书馆的伦理问题时,应该使用“图书馆专业伦理”表述;而且“职业伦理”的译法比“专业伦理”更能反映真实意思,也较为普遍。所以,在研究图书馆范畴的伦理问题时,使用“图书馆职业伦理”比较准确。

2.3图书馆职业伦理与图书馆职业道德

图书馆职业伦理与图书馆职业道德的区分在于“伦理”与“道德”的比较。

(1)从词源涵义来说,西方的道德与伦理是一个东西。“伦理”源于希腊语“ethos”,义为品性与气禀以及风俗与习惯。“道德”源于拉丁文“rnos”,义亦为品性与风习。所以,道德与伦理在西方的词源涵义相同,都是指外在的风俗、习惯以及内在的品性、品德,因而说到底都是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

在中国,道德与伦理的词源涵义却有所不同。“伦”本义为“辈”,引申为“人际关系”。“理”本义为“治玉”,引申为整治和物的纹理,进而引申为规律和规则。理是事实如何的必然规律,也是应该如何的当然规则。合而言之,所谓伦理,便是人际关系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道”本义为道路,引申为规律和规则。于是,从词源上看,“道”与“理”实为一物,同是规律和规则。“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朱熹:《四书集注?学而篇》)构成“道德”一词的“道”与“德”的词源涵义也就都是指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

(2)从概念上看,道德、伦理的涵义与中国的词源涵义一致。我们说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是五种伦理,却不能说它们是五种道德。如只能说君臣是伦理,却不能说君臣是道德,只有君臣之“义”才是道德。因为,君臣是人际关系之事实如何,而君臣之义则是人际关系之应该如何。道德仅仅是人际关系应该如何;伦理则既包括人际关系应该如何,又包括人际关系事实如何因此,王臣瑞说中文的伦理二字,在字义上’较之希腊文与拉丁文所指的伦理一词,尤为妥贴恰当。

可见,伦理与道德,在中国是整体与部分关系。伦理是整体,其涵义含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范;道德是部分,其涵义仅指人际行为应该如何规范。伦理包括事实如何与应该如何,后者就是道德规范,是由前者所决定及推演出来的。

(3)从层次关系上看,道德哲学也就是伦理学。职业伦理学则是集中研究职业道德现象的科学。“‘道德’是指一定文化界域内占实际支配地位的现存规范;而‘伦理’则是指对这种道德规范的严密方法性思考。”按照黑格尔的区分可以表达如下:其一,伦理是道德发展的新阶段。道德是具体的、个别的、特殊的,伦理是抽象的、共性的、普遍的。道德是伦理的基础,伦理是对道德的抽象。普遍的伦理是对个别的道德的超越和提升。其二,伦理是法与道德的统一。伦理具有法与道德的两个基本特征,即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客观性与主观性、外在性与内在性的统一。其三,伦理或伦理现象,从所包含内容和范围上讲,正是道德活动现象、道德意识现象和道德规范现象的综合与统一,因而更具有全面性和完整性。因此,“在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理论中,‘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

以上比较说明,图书馆职业伦理与图书馆职业道德在涵义、范围、层次、论域等方面有诸多不同,应该区分使用。“关于道德的理论,可称伦理学,亦可称道德学。道德在现代语义学上侧重于道德实践,常用来讲道德行为和道德规范;伦理侧重于道德理论,是道德现象的抽象概括。而关于职业道德的理论研究自然也应归属于职业伦理学范畴。所以,在理论研 究中,使用“图书馆职业伦理”更具有概括性、全面性和本质性。

3.“图书馆职业伦理”概念使用建议

关于图书馆的伦理问题研究,学界一般是从图书馆组织内部而非行业领域角度,主要针对图书馆从业者,而且对象是职业群体而非个体,既立足于图书馆和图书馆职业的伦理角色,更关注职业道德规范和道德建设,所以,研究中使用“图书馆职业伦理”概念,比“图书馆伦理”“图书馆专业伦理”“图书馆职业道德”更准确、贴切和全面。

通过上面几对概念的对比分析,可以说,无论是付立宏,还是沙勇忠,或者沈光亮,以及杨开荆等学者,他们的表述与其说是“图书馆伦理”或“图书馆专业伦理”,不如说是“图书馆职业伦理”。因此,建议理论研究使用“图书馆职业伦理”概念。另外,还有两点理由如下:

伦理学基本概念篇(7)

康德思想的重要性在当论界是众所周知的。形形色色的现当代哲学思想在不同程度上都渊源于康德,自由、主体、实践理性、善良意志、意志自律以至“绝对命令”,在康德那里是相通的概念,正是这种独立于客体的概念,给道德奠定了基础。在康德纯粹理性所划分的学科体系中,道德形而上学是作为伦理学的纯粹部分而存在的,它关注的是人的终极目的,涉及的是人的全部使命,体现的是人的高贵和尊严,所以它优越于人类理性的任何其他追求,而其他学科都要为这个最高目的服务,也成为整个康德伦理思想的起点。

康德的思想,如日本学者安倍能成所说:康德“在近代哲学上恰似一个处于贮水池地位的人。可以这样说,康德以前的哲学皆流向康德,而以后的哲学又从康德这里流出的”。康德思想研究早已经是一种“显学”,似乎人人都能对康德的思想说点什么。伦理学在康德整个思想体系中属于另一个方面,在康德思想发展历程中,经历了由牛顿转向卢梭,由自然科学及其哲学意义转向人的精神世界的探求。一直以来,人们对于康德的伦理学,都认为其重要性不能和他的认识论研究相比,甚至认为康德伦理学只不过是形式主义而已。基于这样的事实,康德思想对于我们,可以说还是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之中。那么,康德哲学思想主要是认识论还是伦理学呢?他在构造其“批判哲学”时,虽然首先着手于认识论,但就康德个人主观上来说,伦理学显然高于认识论。在康德的主要伦理学著作中,即《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5)、《实践理性批判》(1788)和《道德形而上学》(1797),它们的共同任务就是建立实践的最高法则以及论证道德法则乃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原理,旨在建立道德形而上学。在康德纯粹理性所划分的学科体系中,道德形而上学是作为伦理学的纯粹部分而存在的,它关注的是人的终极目的,涉及的是人的全部使命,体现的是人的高贵和尊严。所以它是优越于人类理性的任何其他追求的,而其他学科都要为这个最高目的服务,由此也成为整个康德伦理思想的起点。

伦理学基本概念篇(8)

一、引言

由于全球经济丑闻的屡屡发生,企业的伦理问题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重视,一种新的资本——伦理资本从而被提出。我国国内学者对伦理资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包括伦理资本的概念、意义、内容和实施等方面。本文拟对伦理资本的研究进行回顾和展望,希望该领域的研究可以取得新的进展与突破。

二、伦理资本的概念及内容

多年来,对于道德和伦理两个概念的应用始终在较为模糊的状态下展开,经常出现一些争论。王小锡曾提出企业伦理即企业道德,指的是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完善企业员工素质和协调企业内外部关系的善恶价值取向及其应该不应该地行为规范。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不区分伦理和道德的概念。

在以往的相关研究中,我国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伦理资本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尤其企业伦理研究成为研究热点。伦理资本这一概念在我国首先是由王小锡(2000)提出的,之后又在其一系列的文章中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得到了学术界的关注。他对道德资本的定义是:“所谓道德资本,从内涵上,它是指投入经济运行过程,以传统习俗、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为主要手段,能够有助于带来剩余价值或创造新价值,从而实现经济物品保值、增值的一切伦理价值符号;从外延上,它既包括一切有明文规定的各种道德行为规范体系和制度条例,又包括一切无明文规定的价值观念、道德精神、民风民俗等等。”他认为道德是一种精神资源,包括道德规范、价值观念、社会习俗等,因为具有价值创造和增值的独特作用,所以将其提升到道德资本的高度。杨文兵(2004)对于道德资本的概念界定与王小锡的观点趋同,认为道德作为一种在企业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能够保证经济物品保值增值的生产要素,将其定义为一种特殊资本,并提出道德资本与一般商品或生产要素一样,需要考虑需求和供给,其供给和需求的价格和数量也是由自身价格、消费者收入水平与偏好、消费者预期、相关商品价格、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生产者预期等因素影响。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道德资本的定义较为宽泛,将伦理、道德、甚至传统习俗、制度性的东西都归结为道德资本的范畴,从而与其他资本例如被高峰界定为社会资本的范畴没有什么区别。之后的学者对于伦理资本的概念界定更加明确和具体,从而更有利于区分与其他资本的关系。范召全、周玲、王祖名(2005)认为“所谓伦理资本就是指在现代企业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企业共同体中全体成员的主要与诚信、互惠、奉献、协调合作等有关系的一系列态度及价值观和全体成员个人品德境界所构成的人格网络之真实或虚拟资源的总和”,并将伦理道德看作一种精神生产力,对企业发展起着推动力作用,具有资本的属性,从而完善了伦理资本的概念。该概念从个体的态度和价值观进行的界定更为明确,从而与社会资本进行区分。

还有一种伦理资本的概念界定是基于伦理在经济活动中实现的经济和伦理价值,即基于结果而不是过程对伦理资本进行界定,如穆西安(2005)把伦理资本的概念定义为:“在知识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经济活动中实现的伦理价值,或称为伦理价值的实现,即伦理资本”,并认为市场经济机制为伦理的资本化提供了现实条件和实现机制,市场经济体现的是一种交换关系,伦理经过交换满足了他人需要,从而实现了伦理价值物化为伦理资本。伦理资本作为一种特殊资本,通过激发经济主体的活力、增强组织凝聚力、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降低交易成本。章海山(2006)研究了伦理道德作为伦理精神和作为文化资本对企业经济情况产生影响,指出伦理精神作为一种中介,使得道德成为一种实践性的伦理,不仅仅停留在思想方面,而且可以转化为具体的道德实践,从而伦理道德转化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因素,成为人类征服自然和社会、完善自身的经济动力。伦理主要从两个方面提高经济效率,一方面通过提供框架性条件(内在制度)从而协调行为、减少摩擦,通过降低交易成本间接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提供社会资源道德资本,直接提高经济效率。

以上对于伦理资本定义的共同点在于,都因为伦理道德具有通过有形资本提高效率、减少交易费用或者实现经济物品的保值增值而将其看作一种特殊的资本形式。同时,至此我们可以借鉴一下西松对道德资本的定义“道德资本可以被定义为卓越优秀的品格,或者拥有并实行特定的社会背景下认为适合人类的各种美德。具备美德或者优秀的品质可以被视为道德资本,这不仅是因为它们是一种财富形式,而且还因为它们是在个人身上积累和发展起来具有生产力的能力或者力量”。西松将道德资本定义为个体的美德或品格,显得更为明确,并更有利于说明道德资本与社会资本,即社会资本主要是一个社会关系性范畴,而道德资本主要是指个人美德,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三、伦理资本与其他资本的区别和联系

近些年来,国内学者们将伦理资本与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以及知识资本等相比较,希望可以在理解伦理资本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更清楚的理解伦理资本这种特殊的资本与其他资本(尤其是社会资本、人力资本)的区别和联系。

国内学者对伦理资本与其他资本的关系呈现出三种主要观点,其中一种主要观点认为伦理资本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形态,需要以其他资本为中介,才能发挥出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如穆西安(2005)认为人力资本理论的诞生为伦理价值的资本化提供了条件和途径,使伦理价值资本化成为现实,因此伦理资本具有人力资本的一般特征,比如伦理资本与物质资本都是一种生产资本,都必须通过投资形成,具有不可让渡性,具有依附性(对人的依附性、与物质资本的不可分割、递增性、难以衡量);章海山(2006)认为伦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经济因素,资本(人力资本和文化)作为中介是其可以转化的根本性原因。伦理资本可以通过文化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起着与经济资本同样的增值作用,具有广泛的资本属性及特征。其作用原理是,伦理作为文化资本的核心与资本相结合,形成一种“伦理资本”把伦理从间接资本转化为直接资本,从非经济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资本作为一种新型资本,是包含在其他资本中,即认为人力资本包含着道德资本,道德资本是对人力资本的丰富和深化。如高峰(2007)认为人力资本包含着道德资本,而道德资本也深化和丰富着人力资本的内涵,人力资本主要适用于经济和管理方面,道德资本不仅适用于这些方面,而且也适用于更广泛的社会和个人生活方面。对于道德资本与社会资本的关系,他认为社会资本主要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而道德资本主要是指个人美德,两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廖小平(2009)认为人力资本包含了社会资本和道德资本,社会资本从社会角度、道德资本则从个体角度丰富和深化了人力资本的内涵,没有社会资本和道德资本的人力资本是不完全和不完善的。而有些学者认为社会资本包含这道德资本,朱延辉(2007)认为道德资本作为一种新型的资本名词或资本形态,应该包含在社会资本中。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道德资本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是其他资本的不同表现,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杨文兵的观点,杨文兵(2004)认为表现形态上,道德资本在微观个体层面,体现为一种人力资本;在中观企业层面,体现为一种无形资产;在宏观社会层面,体现为一种社会资本。但是从功能发挥来看,道德资本又与其他资本不同,它不仅是促进经济物品保值、增值的人文动力,而且是一种社会理性精神,从而达到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的最终目的;史慧明(2011)也提出研究道德资本的经济价值是建立在道德资本作为一种宏观的社会资本角度进行解读,赞同杨文兵的观点。

通过把伦理资本与其他资本的关系进行梳理会发现,我国学者对于伦理资本作为一种新型的资本与其他资本的关系的观点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结论。本文作者比较赞同王小锡教授的观点,他认为道德资本侧重于道德在创造价值过程中的作用,道德资本通过作为人性化产品设计的灵魂、缩短单位产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高市场信誉、激活有形资本、理性消费的引导或约束力量,对价值增值和财富增长起到资本性作用,即道德资本不仅可以渗透到人力资本、知识资本、社会资本之中发挥特殊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表现出道德资本的自身能动作用。

四、关于伦理资本的实证研究

伦理资本理论层面的研究,关注到伦理资本的价值创造和增值的能力,以及更高层面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所以学术界对于伦理与业绩关系的关系进行了相应的实证研究。

有些学者认为企业伦理可以促进经济绩效的提高,如王化成、佟岩(2005)以四川长虹为例分析了其盈余质量受到企业伦理影响的过程。他们认为,企业会在对比伦理与道德成本、收益和经济成本、收益之后决定是否在各项财务管理活动中遵循伦理与道德,企业伦理有效或无效直接会对盈余质量产生影响。国进、林辉、王磊(2005)以中国上市公司2001和2002年受处罚事件为样本,检验了公司声誉机制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作用,验证了公司业绩指标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概率之间显著负相关关系,即企业伦理行为会增加企业业绩指标;冯明、李学民(2009)通过对文献综述、对专家的深度访谈以及问卷调查的方法研究了伦理对工作和组织绩效的影响,得出正面影响的结论;佘溪、纪婉仪、张聪钦(2010)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了企业伦理、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绩效三个变数之间的关系,最终结果显示企业伦理与组织绩效有显著正向影响;王明辉、郭玲玲、赵娟娟(2010)从员工工作的角度通过自编的员工工作伦理问卷分析伦理对于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有显著的正相关性;黄娟、席代金(2012)选取了50家上市公司,并针对200份问卷调查的数据,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财务伦理氛围与财务控制的相关性,通过数据分析得出遵守道德的财务伦理气氛会显著地影响财务失控行为,两者呈负相关关系,即财务伦理氛围能减少财务失控行为的发生。

也有些学者认为企业伦理与企业的经济绩效不存在任何关系,如陈守明、施佳和蒲雪青选用造纸、印刷、纺织等污染相对较大的行业进行研究,发现企业伦理与经营绩效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性;王建琼等认为企业经营业绩对于企业伦理信息反映表现的比较迟钝,总体来看影响不明显。

由于国内对于伦理与企业财务业绩的关系研究还不成熟,缺乏相应的实证研究,所以相关文献比较稀少。大多数的伦理资本的实证研究认为伦理与企业财务业绩的关系具有正向相关性。近几年才开始有学者对该方面问题有兴趣,开始有些相关文章,但大部分关于伦理的实证研究集中在人力资源和员工角度。因此,对于伦理的实证研究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和创新空间。

五、我国伦理资本研究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企业伦理资本研究在论域拓展、视角更新及社会热点问题把握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就企业伦理资本研究做出了开创性的工作,为今后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目前的研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与努力。

第一,对于伦理资本的实证研究非常少,多数研究集中在理论论述,尤其是对理论问题的研究,较少涉及将伦理与实际具体应用相结合的,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均需增强;

第二,不同学科之间缺乏应有的交流与互动。企业伦理研究与财务学虽呈现出结合的趋势,但是存在的问题是:伦理学、财务学在本学科领域里各自为战,彼此之间缺乏交流的意愿与对话的机制。如虽然提出了伦理资本的概念,但迄今为止的研究,大多还是从哲学、伦理的角度进行论证和研究,很少从财务或经济的角度上进行研究,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融合,而是仅仅浮于表面;

第三,对企业伦理资本的系统化研究尚显不足。基本上现有文献都是尝试性的分析,对伦理资本的研究不成系统。要从问题的研究逐步走向体系建构,对伦理资本的研究应不再局限于个别理论问题的分析论证,而要将目光投向完整的思想体系建构。

第四,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力度有待加强。学者们主要是从一般理论上探讨社会现实问题,满足于分析一些概念与原则,缺少系统的可操作性的规范来解决企业经营管理、商业活动等微观层面中存在的问题则鲜有细密的具体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小锡.论道德资本[J].江苏社会科学,2000(3):97-100.

[2]李志祥.道德资本与企业创新[J].伦理学研究,2007(1):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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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穆西安.知识资本、人力资本与伦理价值的资本化问题初探[J].伦理学研究,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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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文兵.论道德资本的供给与需求[J].经济师,2004(6):9-10.

[7]廖小平.论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道德资本[J].道德与文明,2009(5):6-10.

[8][西班牙]阿莱雅·何塞·G.西松.领导者的道德资本——为什么美德如此重要[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

[9]王明辉,郭玲玲,赵娟娟.员工工作伦理对其行为和绩效的影响[J].心理研究,2010,3(6):

57-62.

[10]房宏君.浅议科技人力资源管理伦理对企业绩效的影响[J].科技管理研究,2011(12):

117-120.

[11]冯明,李学民.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伦理结构及其对绩效的影响的实证研究[J].工业工程,2009,8(4):55-60.

伦理学基本概念篇(9)

【原刊地名】长春

【原刊期号】200106

【原刊页号】22~29,54

【分 类 号】D410

【分 类 名】法理学、法史学

【复印期号】200201

【 标  题 】“伦理法”的是与非

【英文标题】Ethical Laws“Yes”and“No”

【标题注释】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2001)06-0022-09

【文章日期】收稿日期:2001-03-20

【 作  者 】任喜荣

【作者简介】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Law School,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Jil i n,130012

    任喜荣(1970-),女,内蒙古满州里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对于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特征,人们的概括五花八门,然而“伦理法”的概括在近期获得了 普遍的认同。“伦理法”的概括应予肯定,但现有的理论解说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理论困境, 因而需要进一步完善。“伦理法”的概括只有基于世界法律发展的整体背景,基于立法、执 法、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全过程,才可能达致理论的完满。

【英文摘要】To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 of ancient Chinese law,people have several viewpoi nts,but“ethical law”is the common opinion.The article agrees with this opinion ,bu t it argues that this opinion has some puzzledom needing better important.The co nclusion that the ancient Chinese law is ethical law should be understood in the  development of worldwide law,should be understood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law f unction.

【关 键 词】化理法/伦理/道德/ethical law/ethic/moral

【 正  文 】

    对于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特征,人们的概括五花八门,然而“伦理法”的概括在近期获得了 普遍的认同。本人赞同伦理法的概括,但认为现有的理论解说存在如下问题尚需解决:其一 ,将“伦理”与“道德”作截然的划分,将“伦理”视为中国古代的,“道德”视为西方的 、现代的,并以之作为“伦理法”的理论前提,是否有伦理学的基础;其二,在法律的道德 性是法律的内在规定性的理论前提下,“伦理法”的概括是否足以构成对其他法律文化类型 的区别;其三,伦理法着重从法律的精神和法律规范的内容出发界定传统法律的特征,并以 之与其他法律文化样式相区别,是否论据充分。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深入的学理分析,综合 考察各家观点,力图科学地界定“伦理法”的内涵。

            一、“伦理法”观点之梳理

    “伦理法”观点之形成是有渊源的,从分析手段和方法上看主要着眼于中国古代法的精神 和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所称“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俞荣根先生在《儒家法思想通论》中所称“儒家之法是伦理法”,就体现了这种一脉相 承的特征。

    建国前,瞿同祖先生专门撰文论述中国法律之儒家化。[1]按照瞿先生的看法,法律之儒家 化的运动起自汉代,而唐律“一准乎礼”则是法律儒家化的完结,其着眼点在于儒家思想指 导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法律规范内容以儒家伦理道德为准。至于儒家化的法律其性质如何,瞿 先生没有进一步说明。

    俞荣根先生则是较早地将儒家化的法律概括为“伦理法”的人[2](P130)。

    他首先阐明,“伦理”是我国固有的范畴,与由古希腊的“伊苏”(Ethics)一词演化而来 的“伦理”截然不同。前者实指古代宗法社会中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人伦尊卑等级秩序,亦 称“伦常”,即人伦之常道。后者则主要指风俗、习尚,而不是家族人伦秩序。[2](P132-1 33)儒家伦理法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儒家伦理法是把宗法家族伦理作为大经大法 的法文化体系;因此,第二,在这个体系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 ,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伦理价值代替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司法悉以 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弃取;并且,第三,在现实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以伦理代 替法律,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宗法伦理道德被直接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 力,从而形成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双向强化运动”[2](P134)。

    “伦理法”作为一种法文化品格,必然有其制度上的表现,因此俞先生进一步指出儒家伦 理法的概括并不仅仅是针对于中国古代法的价值和精神层面的,而且也包括具体的制度层面 ,即“儒家伦理法既具有理想法的价值,而又同时具有实在法的功能,勾通两者之间的力量 就在于圣人的人格和圣人的政治法律活动。”[2](P136)《唐律疏义》是伦理法的最高规范 表现形态,具体表现依俞先生的分析,仍不外是“十恶”、“八议”、“依服制定罪”等内 容。从逻辑上看,法律规范内容的伦理性是对法律文化品格的伦理性的进一步验证,前者是 后者的物质载体。

    可以说俞先生的观点虽然是极具开创意义的,但仍然继承的是瞿先生的思维理路,只不过 把 法律儒家化进一步抽象为伦理法而已。这可以通过他所阐述的中华法系与儒家思想的关系中 加以证明。[2](P7)俞先生提出儒家之法是伦理法之后,在学界影响至为深远,张建国先生 的《中国法系的形成与发达》就其内容来看,是以法律思想的儒家化和规范内容的伦理化为 前提的。而“情理法”的概括不过是将儒家伦理法在法观念上的进一步解析。

    从法的精神和内容角度对中国法的传统作一言以蔽之的概括,促使人们特别注重法律与儒 家伦理的关系,但不论是“法律之儒家化”也好,“伦理法”也好,这些说法,措词不同, 强调的重心或有差异,但显而易见,实质却是大同小异。不过是对“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或“外儒内法,霸王道杂之”的古人之言的现代注解罢了。

            二、“伦理法”的理论困境

    (一)“伦理”范畴与“道德”范畴的关系

    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即使在伦理学上,人们的观点也不一致。

    如有主张伦理与道德内涵一致的。魏英敏先生认为:“伦理与道德具有大体相同的意义。 两者均突出了行为准则在人们行为中的重要性,稍有不同的是,伦理并未突出人们个体的心 理、品质。正因为如此,有人把伦理称为客观的法,指谓社会道德,把道德称之为主观的法 ,指谓个人道德。实际上,如同道德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伦理也包含社会和个人两个方 面。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人们常常是把‘伦理’、‘道德’当作同义词来使用,甚至是 ‘ 伦理道德’并称。”[3](P111)也有主张伦理与道德不一致的,如有人指出:“长期以来, ‘道德’与‘伦理’这两个概念被混为一谈,至少是缺乏本质上的区分。其实老子早就敏感 到了这两个层次的本质差异,所以他主张遵从道的生活而反对遵从礼教的生活。虽然老子的 取舍有些过火,但我们至少必须明确这两个层次的地位。‘伦理’表明的是社会规范的性质 ,而‘道德’表明的却是生活本意的性质。”[4](P17)也有人从中国道德的特性出发论述伦 理与道德的区别,如有人指出:“现代人所说的道德,中国旧日称为‘伦理’。……所谓‘ 伦理’就是人伦之理――不同的人伦关系有不同的行为原理。这种着重个别关系的道德观念 与西方道德哲学中对普遍原则的追求大异其趣。”但他接着又指出:“然而,说‘伦理’是 一套中国人独特的道德观念,并不表示中国的道德观就只有这么一套。中国哲学家的道德观 有不少是不能单用‘伦理’这个概念去概括的。即以儒家为例,孔子所说的仁,孟子所说的 义,都有普遍性,基本上亦不是基于人伦关系。”[5](P4)

    尽管在伦理学上,人们对于“伦理”与“道德”的关系有不同认识,但我们找不到一种观 点是认为中国的古代传统道德是“伦理”而西方的道德是“道德”这样截然的划分。即使上 文提到的,有人认为“伦理”是中国特殊的道德,但他也不认为中国古代的传统道德就等同 于“伦理”。因此,对于中西道德的区别这样一个问题,伦理学者也主要不是从“伦理”与 “道德”的概念上进行界分,而是从道德的不同内容上进行界分。

    反观“伦理法”的概括,却把伦理与道德做了严格的界分,并以之作为理论的基础。如对 伦 理法介绍最为详尽的俞荣根先生在《儒家法思想通论》中专列一个问题研究:“‘伦理’ 是我国固有的文化范畴”[2](P132-134),他认为:“‘伦理’一词,不能视为一个西方文 化的概念,而是道地的中国文化的固有概念。”“‘伦理’一词,实指古代宗法社会中以血 缘家庭为基础的人伦尊卑等级秩序,亦称‘伦常’,即人伦之常道。”“儒家所说的‘伦理 ’,可以明确为宗法伦常或血缘人伦,是一种家族主义伦理。”[2](P133-134)这样的界分 不仅有违伦理学的通常思路,而且以伦理等同于“人伦”或“伦常”,似乎也就没有必要称 “儒家之法”是“伦理法”,改为“人伦法”或“伦常法”更不容易引起异议。这样修改之 后与作者的本义似乎也不违背。正是由于“伦理法”本身在基础问题上存在漏洞,因此已再 此方面受到攻击,如范忠信先生就曾指出:“人们常说中华法系或中国法律传统是‘伦理法 ’ 的法系或传统。这种说法或许并不准确。任何一个民族皆有自己的伦理,其法律皆体现了各 自的伦理。从这种意义上讲,各民族的法律都未尝不可以称之为‘伦理法’。所谓‘伦’, 就是人际关系。如中国古代首重‘五伦’,就是重视五种人际关系。‘伦理’,就是人际关 系应有之理,就是所谓‘义’、‘宜’、‘谊’。因此,‘伦理’一词只是一个技术性的概 念,并无特定的价值取向之涵义。”[6](P105-106)我认为他的批评是一言中的的。

    (二)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是法学史上的永恒话题。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和道德不仅分 享同一套词汇,以至于既有法律上的也有道德上的义务、责任与权利;而且,所有国内法律 制度都体现着特定的和基本的道德要求的宗旨。不得杀人和不得滥用暴力是法律禁令和道德 禁令相一致的最明显的例证。还有一种观念,即正义的观念,它似乎要把这两个领域统一起 来:正义既是适合于法律的善,又是诸善中最具法律性质的善。我们思考和谈论‘依照法律 的正义’,也思考和谈论法律的正义和非正义。”[7](P8)企图把“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 理论及历史法学这三个传统法学派结合为一体的”[8](P11)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物博登 海默也指出“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道德中 有些 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 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则的遵守,而这些道 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9](P368)事实上,“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的 关系,总是指特定的法律与特定的道德的关系,譬如资产阶级法与资产阶级道德的关系,社 会主义法与共产主义道德的关系,和社会主义法与剥削阶级道德的关系。如果是这样地看问 题,就不存在不体现统治阶级道德的法律。事实上,法律必然与统治阶级道德相一致,即使 个别法规偶然违背统治阶级道德,但从总体上看法和统治阶级道德总是一致的。”[10](P40 4)

    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的一般本性,因此,中国古代法也必然是道德性的。中国古代的道德 是 以儒家为代表的人伦道德。“仁”是儒家道德的最高原则。“礼”是儒家道德的规范形式。 “仁”与“礼”作为道德范畴,在儒家是被泛化而适用于社会各领域的。而儒学发展至宋明 ,仁、礼同于天理。天理的社会内容又被解释为三纲五常,理、礼、法合一于人伦道德。法 律的道德性,在中国古代特殊化为法律的人伦道德性。

    庞德曾论述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动态发展历程。他认为,法和道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 展的,因此它们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关系。他把法律的发展分为前 期或萌芽时期、严格法时期、衡平法时期和成熟法时期等几个阶段。他认为在第一个阶段, 即萌芽时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这表现在古希腊“法律”一词“最初只解作伦理的风俗, 宗教的仪式,人类概观中的律例,以致社会制裁的全体”。在第二个阶段,即严格法时期, 如 古罗马和英国中世纪,由于“国家和政治结合的作用明确出现,法律亦就从其他社会规范中 明确地分化”,因而法律与道德截然对立。在第三阶段,即衡平法或自然法时期,由于利益 之被忽略,以及伦理习惯之被漠视,促使来自外界的道德观念大量混入。因此,一个时期道 德侵吞法律,而哲学、法学把法律条规视为道德的一种,并把法学附属于伦理学。而随后的 一个时期,即法律的成熟时期,法律和道德重新分离,但不像第二阶段那样截然分开,而是 既分离又联系,而且在法律运作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联系。如在立法中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立法者依据心中对某种事物的道德判断进行立法;在司法中法与道德彻底分离,但又有四个 接触点,即司法造法、司法的自由裁量、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裁决)。因为这些活动都离不 开人们心目中的道德观念。[11](P172-17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史揭示了“道德法”是早期法律发展的不成熟的形态,是人类社会法律 发展的共同的早期阶段,而不仅仅是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法律的特点。“道德法”不仅表现 在法律的精神、内容与道德的一致,而且表现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非独立状态。“法律作为 一种独立的体系所需要的法律原则的独立、司法制度的专门化、法律程序的完备、法律部门 的体系化、法律家阶层的职业化、法学教育的发达都远远没有达到,没有人试图将当时的法 律和法律制度组成一种独特的结构。也就是说,法律实施的全过程都是为了实现道德的或宗 教的目的,法律只是手段。”因此,对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性这一问题,仅仅从儒家伦理的 特殊性出发界定法律的特征,在逻辑上是存在缺陷的。即使从某一社会道德的特殊性出发来 界定法律的特殊性,从而与其他社会或时代的法律相区别,它也仅仅在下面的意义上才是合 理的,即对应道德的差异来发现法律的差异。如果以本社会道德的特殊性来界定本社会法律 的特性,如称自己是“伦理法”,却不以相同的前提来界定其他社会法律的特性,并由此展 开比较则无法真正的解决问题。当我们作出“伦理法”的概括时,必须意识到它有着世界性 的普遍背景。

    “伦理法”的概括显然没有意识到法律与道德的混沌不分,是法律发展早期的普遍现象, 而一厢情愿地把她作为中国古代法的特色来对待。

    (三)法律的文化特质

    依俞先生的解释,“将儒家法思想的文化特质概括为伦理法在一定意义上为的是区别其与 西方法文化的不同之处,标明其法文化的民族的、地域的和时代的特色。”[2](P132)这说 明“伦理法”概念的提出,一是致力于揭示“儒家法思想的文化特质的”,二是为与其他法 文 化形态相区别的。就第一点而论,“特质”当是指“特殊的品质”,而品质,基本上是用于 对人性的一种善恶评价。因此,“文化的特质”完全是一种拟人化的手法,把文化作为一种 生命形态来加以研究,这至少可以说明文化是可以有其善恶观的,因此,也就树立了文化与 道德(或伦理)的特殊联系。而道德总是关涉人的内在精神的。18世纪德国哲学家康德把道德 看成是出自“善良意志”的“绝对命令”,而唯心主义辩证法大师黑格尔则认为道德是主观 意志的法,道德的基本内容要求人们在内心中规定善恶标准,从而在行动中扬善去恶。当代 美国加里福尼亚贝克斯菲尔德大学教授J.P.蒂洛认为:“道德基本上是讨论人的问题的,讨 论人同其它存在物(包括人和非人)的关系如何。道德讨论人如何对待其它存在物,以促进共 同的福利,发展和创造性,努力争取善良战胜丑恶,正确战胜错误”[12](P9)因而,文化与 法律的关系问题最终会成为“法律的精神”问题。因此“儒家法思想的文化特质”其实也就 是在传统儒家文化背景下的中国古代法律的精神。“伦理法”从中国道德的特殊性出发,揭 示中国古代法的精神,此一概括是完全可以胜任的。

伦理学基本概念篇(10)

〔中图分类号〕D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187-(2012)03-0027-06

本文力图从西方道德哲学知识生成的内在理路去剖析幸福与自由背后价值提升的历史意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深入理解现实道德实践困境。

一、 古典伦理学的知识镜像

西方哲学的第一次伦理学表达就是苏格拉底发出的“认识你自己”,早年潜心研究自然哲学的苏格拉底,一无所获,最后产生了一个根本性的学理转向:哲学不能只研究自然,而不关注人事。我国学者包利民认为,苏格拉底的意义在于他代表着“道德”第一次在世界史上的出现。〔1〕苏格拉底的道德觉醒是从生活与道德的关系开始的,“人能所做的最大的好事,就是天天谈论美德……对自己和别人进行考查,不经过考查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 〔2〕在道德与生活发生冲突时,“现在我们各走各路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这两条路哪一条比较好,谁也不清楚,只有神灵知道。” 〔3〕苏格拉底毅然选择“道德”而不选择“生活”,由此而来的问题就是:德性何以具有如此巨大的力量?德性究竟是什么?苏格拉底认为,德性就是知识,知识可以永恒,永恒因超越有限的生命存在而值得追求。在《柏拉图对话集?枚农篇》(又译为《美诺篇》)中,苏格拉底通过枚农从“德性是否可教”的质问出发,引发了对“德性是什么”问题的探讨。“德性是什么”的追问是一种对普遍定义、本质定义的追求,这是一种具有永恒性质的知识追求。因为生活中往往是按照“是怎么样的”形式回答美德,这种回答只是本质的诸种现象形态。〔4〕 “在问人们是以什么方式取得品德(德性)之前,要先就其本身研究明白品德(德性)是什么” 〔5〕因为“惟有知识才是可以传授的东西”,所以只有当德性是知识时,德性才可以传授。而现实生活中,发现很多人都在将“德性是怎么样”的东西当作真正的知识。在“认识你自己”和“苏格拉底最聪明”的神喻面前,苏格拉底豁然发现“自知自己无知”才是自身最大的美德和智慧,在带领雅典人认识自己的道路和生活实践中,苏格拉底渐渐地上演了他的人生“道德悲剧”。

在苏格拉底对话式的追问中,我们几乎没有得到关于德性的任何确定性的内容,某种程度上说苏格拉底只是通过对话向我们展示和反思了我们生活世界中存在的所有伦理道德问题,这些问题一直存在,但我们以前却一无所知。至于如何回答这些问题,这就要留待后来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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