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道德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30 10:35:18

伦理道德论文

伦理道德论文篇(1)

1965年新加坡独立之初,经济状况并不理想,为了发展经济,新加坡不断的“西化”——向西方学习先进文化及技术,“为了电脑化而成为讯息中心,而实行了英文教育。”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新加坡建成了以制造业、金融、交通运输、贸易、旅游为支柱的现代化经济结构,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贸易、金融和航运中心。新加坡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新加坡经济甚是富足,但同时也使新加坡处于“面临道德危机的阶段”。新加坡的道德危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吸毒、色情、嘻皮、离婚、堕胎等社会问题日趋严重;二是追求西方的生活方式和个人主义价值观,怕吃苦,怕脏怕累,不赡养老人,年轻夫妻不想生孩子等等。

(二)传统家庭结构的丧失

在新加坡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新加坡重要的社会组织和家庭结构也出现了变化。1965年来在新加坡政府及其公民的共同努力下,到了八十年代新加坡呈现出一派繁荣和进步的景象。然而,随着现代化的步伐进展,新加坡社会也出现一种不好的现象,那就是西方的腐朽生活价值观逐渐腐蚀下一代,社会失去坚固的家庭结构,而这又是长期以来促成新加坡社会团结的重要社会力量。要如何消除这种社会现象?李光耀提出:要以儒家思想去抗拒欧美风雨的吹袭,同时不惜任何代价避免三代同堂的家庭分裂。李光耀说:“我们的任务是在我们的孩子思想还未定型而且还可以熏陶时把儒家思想价值观念灌输给他们,以便这些处事待人的态度能够在他们长大后根深蒂固,终生不忘”。

(三)保存中华传统文化的“根”

新加坡是个多元种族、多元文化的社会,主要由华人、马来人、印度人和少量的欧亚裔人种构成。长期以来,华族人口占了新加坡将近八成的人口比例。新加坡政府认为,儒家伦理有爱己爱人的精神,它不但和各种宗教或文化没有冲突,而且还能够和它们相互融合。“学习儒家伦理,能够使我们尊重各种优良的文化和宗教传统”。另据新加坡1980年的人口普查显示,大多数的华族是受着儒家思想的主宰,因此,政府认为“如果把儒家思想丢弃掉,等于切除了华人的根”、“儒家伦理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华族文化的根源”。据此不难看出,新加坡政府此时推行儒家思想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为了保存中华传统文化的“根”。

二、儒家伦理道德教育的实施

(一)多措并举,奠定儒家思想教育基础及拟定教学大纲

1982年2月,新加坡教育部正式宣布将“儒家思想”列为中三中四学生必修宗教/道德教育的第六个选修科目,让不想修读宗教知识的中三中四学生选修。新加坡政府在宣布该决定后,便多措并举来奠定儒家伦理在新加坡的思想基础工作。一方面,新加坡国家图书馆专门开设陈列橱介绍孔子哲学思想的中英文书籍,并将有关儒家思想的书籍文章编印成书目免费向民众提供,让民众了解儒家思想的相关内容。另一方面,新加坡政府号召各社团、宗亲团体协助宣扬儒家的道德思想与理论,加强传播东方传统与价值观念,并尽力保存以发扬中华文化。最受人瞩目的是,新加坡政府邀请海外儒学专家多次到新加坡演讲、开展研讨会、座谈会等,出现了“群儒汇狮城”的热烈场面。新加坡几乎所有的大众传播媒介、舆论机构都对这一事件展开了大规模的报导,引起了新加坡举国上下及世界多国的关注。海外儒学专家余英时教授、杜维明教授等八名教授先后赴新加坡,通过座谈会、讨论会、研讨会等活动,与国内外专家学者多番共同探讨后,初步拟定了适合新加坡社会的儒家思想课程教学范围及纲目。最终由美籍华裔学者杜维明教授综合各方意见后提出了一个纲要,并于1983年3月在新加坡儒家伦理教育委员会上通过。

(二)《儒家伦理》中文教材的编写及推广

《儒家伦理》教材的编撰工作是艰巨的,儒家伦理课程编写组除了编写中文版的教材外,还编写了英文版教材,以便学生修读这一科时,可自由选择以中文或英文作为教学媒介。整个儒家伦理教材的编写、推广与应用是灵活、迅速而有序的。部分教材一经编写完成便及时的公开在选定的中学试教,待一套完整教材的编写完成后,便迅速在这些选定的学校中全部推广试教。1983年儒家伦理课程编写组首先编写中文版教材,1983年7月,中文教材开始在15所选定的中学试教。经过一年多的实验教导后,1985年开始在所有学校全面推行。儒家伦理课程编写组不断收集各个《儒家伦理》授课教师所反映的情况以及在推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并根据新的教学需要于1987年为儒家伦理课程编写了辅助材料。1988年,儒家伦理课程编写组总结《儒家伦理》在各学校推行的经验,对1984年出版的《儒家伦理》进行了修订,正式出版了中三《儒家伦理》课本修订版。1985年,中四《儒家伦理》教材正式出版并开始试教。

(三)英文教材的编写及推广

英文教材的编写是在中文教材完成的基础上展开的。1984年,儒家伦理课程编写组开始编写中三学生英文版教材。用英文编写儒家伦理教材,这在世界上是没有过的,新加坡开创了这个先河。也正因为如此,英文教材的编写具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世界上并无既有的儒家伦理教材英文教材及相关经验可借鉴;另一方面儒家伦理已有两千多年的文化历史,如何把古代的传统思想精髓既能准确地翻译成英文,又能让学生易于理解,这的确是个很大的挑战。尽管“英文教材的编写困难重重,但儒家伦理课程编写组还是客服了种种困难,终于在1984年上半年完成了编写,1985年开始试教。经过为期一年的实验教导后,1986年,《儒家伦理》英文版教材在所有学校全面推行。新加坡课程发展署在推行儒家伦理英文教材的过程中,不断观察推行效果,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于1987年对其进修了修订补充,并增加了辅助教材。

三、儒家伦理道德教育特色及其对海南国际旅游岛道德建设的启示

(一)儒家伦理教材特色

儒家伦理教材的编写是此次道德教育运动的难点及亮点之一:《儒家伦理》的编写遵循现代课程发展的基本原理,教材的编制不是一次编写出来就“静止”了,而是“动态”的、发展的,结合教材推行的实践,经过长时期的试教,不断地的修订后才完成的;整个教材及其配套资料非常齐全,这些教材不仅包括学生的课本、教师手册、学生习作簿和补充教材外,还包括了录音带、录像带、幻灯片、透明软片、挂图等视听教具;课文的编写以适合学生的第二语文程度为原则,力求深入浅出,同时配合现实生活中的事例来说明道理,使学生容易领会,并能付诸实践。《儒家伦理》的编写及其特色,为海南国际旅游岛的中小学道德教育教材的编写提供了很好的典范。一本好的教材能为使用者带来事半功倍之效。海南国际旅游岛在今后的道德教育教材编写中,不妨学习和借鉴新加坡的这些良好经验,以编写出能够吸引学生兴趣、正确引导学生学习道德教育、实现既定道德教育目标的教材。

(二)“新加坡模式”的“社会工程”

上世纪八十年代新加坡政府所推行的儒学道德教育,是自上而下、由政府策划和率先推行的具有“新加坡模式”的“社会工程”。“新加坡模式”的道德教育运动由于由政府主导,使得其在施行的时候无论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都能所有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该道德教育的顺利实施。笔者认为,海南省政府应该辩证的学习“新加坡模式”的“社会工程”在道德教育方面的经验,学习“新加坡模式”一些好的举措,使之应用于海南国际旅游岛道德建设实践,以提升海南国际旅游岛人民的道德水准。

伦理道德论文篇(2)

1.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趋细化,各种各样的职业也日趋细化,各种细化的职业需要越来越多的行业才能完成一条产业链条,人们的工作联系便日益紧密,因而就产生了各种职业利益冲突。对于职业利益冲突来说,因为有利益的争端,故职业人和外界的关系便复杂化;因为有利益的争端,故为了有效地来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必须要调整职业人利益和本职业及其他职业之间的关系,就必须要对职业人在职业活动中所有相关行为,以及对其应该担负的职业责任和职业义务进行有效规范和引导,来求得整体的认同和一致性,职业道德便是职业人所应认同和执行的一种有效规范和引导。

作为会计从业人员来说,职业道德则是指其在会计职业的相关活动中,体现了会计的职业特征的,应该遵循的会计职业关系及其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公司治理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人治远比治人重要。由于会计信息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在诸多经济信息中的作用明显,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将会给企业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故当经济利益与职业道德规范冲突时,如果企业对会计人员缺乏有效地监督和引导,势必会让部分会计职员出现某种程度的道德失范问题。近年来由会计引发的经济问题层出不穷,国家审计署于2010年6月4日结果显示,截止到2010年5月30日,会计师事务所总共为2085家业已上市的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其中1933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87份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意见审计报告,41份保留意见审计报告,32份保留带强调事项段意见审计报告,22份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共152份,占7.3%,,可见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其次假账盛行,腐败盛行,以各种名目做的收入、利润、成本、效益的假账,被瞒天过海中饱各关联人员和会计的私囊,以至于企业管理者防不胜防,会计管理疲软无力,导致企业绩效不前。

二.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关系

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是统一的,和谐的关系。

1.什么是伦理道德

《说文解字》中关于“伦理”的解释:“伦,从人,辈也,明道也;理,从玉,治玉也。”。伦的本义为“关系”或“条理”,展开则有类别、顺序和辈分等含义,后世则引申为人和群体之间,群体和自然之间的广泛的利益关系。理的本义为玉石上的纹理,展开则有治玉、治理、道理和条理等含义,后世引申为道理、原则和规则等。伦理具有“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秩序,合乎一定的条理规则”的意义。顾名思义,伦理道德则是具有“人的行为必须合乎一定的条理规则的,符合一定的社会秩序的道德品性和道德行为规范的”涵义。

2.伦理道德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道德,讲究“慎独”。

即是指在一个人的时候,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况下能依据道德标准行事,也能坚守道德准则。所谓“暗室不欺心”,即便不被人发现,也不做坏事。对于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拥有“慎独”的伦理观,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坚守会计职业的道德原则,遵守会计职业的行为规范,不仅仅是一种职业素养,更是一种道德修养的境界。儒家讲究“无信则不立”。诚信对于任何职业人都需要,对于会计从业人员来说,受到的金钱诱惑更大,若能够诚实守信的对待经济问题,则能体现出自身尊严和职业道德境界的问题。

三、完善新的伦理道德和会计职业道德体系

1、市场经济整体的道德环境建设

会计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建设的压力来自全社会的各个层面,绝不是一家公司或者单纯的会计业界可以完成的。

1.1重视全社会的道德氛围

净化会计的职业道德环境首先要依赖于各界的支持和协调,要营造出一个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和一个健全的法治治理环境。中小学教学、会计专业的专门法学习、文化宣传、主流媒体和现代媒体的舆论造势,都对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有着感染力和渗透力。一个社会对于伦理道德的坚守和对职业操守的肯定,能影响每一个人的价值取向,对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广泛宣传,能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使命感、责任心和荣誉感以及耻辱感

1.2完善监督机制评估机制

有约束力的职业规范,才可能规范的约束职业行为。

法律可以对会计人员产生威慑作用,目前我国关于会计违法犯罪的条文,比较全面,但是健全的法律条文之外,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才会让会计人员因为惧怕法律的惩罚而不敢轻易尝试制造假账、贪污公款或者挪用公款等行为。反过来法律又可以保护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良好的法律环境无疑是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有完善的评估机制才能更好的全面的评价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如果说法律的约束作用是“硬”作用,那么道德规范的评估作用则是“软”作用。所谓软硬兼施,评估可以从职业道德评价、敬业精神、责任心、合作性、工作认真态度等多方面,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来评价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从而鼓励和引导会计人员规范其道德行为,自觉的向职业操守靠拢。

2.企业内部环境的建设

2.1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爱护

要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遵循企业伦理和商业道德统一的原则,建立起企业伦理观。有理性的企业会创造出合乎伦理道德的价值观,其价值观能适用于所有员工和部门,正因为其对于所有员工的适用性,就必然是考虑了员工的正当利益的,明确了企业与员工关系的价值观。对于会计人员,在企业有着举足轻重的职位,受到金钱的诱惑最大,所以企业要从细处关心他们,尊重他们,让他们感觉到个人在公司的福利、前途明朗;公司树立起双赢观点,让会计职员明白大河有水小河满的道理,分惠于他们,让他们不需要依靠违背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而获得可观报酬,从根本上感受到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转贴

2.2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赏罚机制

伦理道德论文篇(3)

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则是建设和谐文化的重要内容。我国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把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的问题,其前提是对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进行扬弃。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凝聚一个民族的重要的精神力量之一,在新世纪新阶段,理应充分发挥中国传统道德积极进步的作用。

一、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基本内容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浩瀚渊博,有诸多的道德规范;有丰富的践履道德规范的德行;有如何实现道德社会的道德教育思想;有中国文化独到的修身之道;以及道德名言、理论等等。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尧舜时代,《尚书•尧典》中就有“以亲九族”、“协和万邦”的表述。在殷墟的甲骨文字里有“礼”、“德”、“孝”等文字,说明商代就已制定有体系性道德规范,出现了所谓“六德”,即知、仁、圣、义、忠、和的提法。

在我国,传统道德主要指的是儒家道德,其创始人是孔子。孔子生活在春秋时期,时值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的诸子百家争鸣的时期,他从自己的政治理念出发形成他全面系统的道德思想。他以“仁”作为最高的道德境界,将“孝”、“悌”、“礼”、“信”等德目置于其下,形成了中国最早的道德学说。

“仁”是孔子道德思想和道德学说中的核心概念,“仁”的含义最基本的解释是“仁者人也”、“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仁者爱人”,就是说要把人当人看,而且要爱人。在孔子看来“仁”是社会规则和人文精神的基础,“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①无“仁”更谈不上其它德行,由此逻辑地得出“为政以德”、天下太平的结论。但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君主忙于征战,政治上的功利压倒了道德上的考虑,所以,孔子的学说在他生前和死后的一段时间内实际遭受着冷遇。封建主阶级的政权得到巩固后,如何保持社会的安定,成了统治者考虑的首要问题,此时,孔子道德观因具有统一人民思想,稳定社会秩序的功效而受到重视。到汉武帝的时代,董仲舒根据孔子的道德教义,在提出“三纲”、“五常”的同时,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强硬手段,将儒家道德观念上升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伦理。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通过道德规范表现出来。如果我们把道德比喻为一张网,那么规范作为网的经纬线必然是丰富而具体的。中华民族在长期的道德实践中,逐步积累与形成了一些世代相传,并不断调整和更新其内容的道德规范,比如:仁、恕、忠、孝、诚、信、礼、义、廉、耻等等。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中的规范非常之多,每一个规范都有其独特内涵,另一方面规范更主要地又是对行为的规定。

商代“六德”就提出了知、仁、圣、义、忠、和六个规范;孔子伦理思想中的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仁”、“孝”、“悌”、“忠”、“信”等;《管子•牧民》中提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政治伦理的规范;战国时期,孟子上继孔子,提出了“仁”、“义”、“礼”、“智”四德说,并提出“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伦理原则。董仲舒根据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提出“三纲”《春秋繁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仁、义、礼、智、信“五常”《举贤良对策》说。宋元时期,人们在管子的礼义廉耻上,配以孝悌忠信,就成了“孝悌忠信、礼义廉耻”八德。

张岱年先生在《道德与文明》1992年第3期上发表文章,在总结传统道德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九个主要规范:公忠、仁爱、诚信、廉耻、礼让、孝慈、勤俭、勇敢、刚直的“九德”。

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编写,罗国杰主编的《中国传统道德》的多卷本《规范卷》中把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分为四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道德规范,有公忠、正义、仁爱、中和、孝慈、诚信、宽恕、谦敬、礼让、自强、持节、知耻、明智、勇毅、节制、廉洁、勤俭、爱物;第二部分是职业道德规范,有政德、武德、士德、民德、商德、师德、艺德;第三部分是家庭伦理规范,选取了三个最主要的方面,它们分别是关于亲子关系的规范,关于夫妻关系的规范,关于长幼关系的规范;第四部分是文明礼仪规范,分别是尊老敬贤之礼,接人待物之礼,仪态言谈之礼,庆典婚丧之礼。

这些道德规范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中国封建社会道德的纲目,道德规范体系,充分地反映了中华民族在人类道德文明上的智慧和贡献,当然,中国传统道德规范又具体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思想和要求,成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的有效工具。所以,对待中国传统道德规范既要继承也要批判。

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本思想

第一,天下为公。其实质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中的整体意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思想中的天下,既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天下;也有以仁义为内容,以社会道德风气为主要表现的天下。如顾炎武“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正始》。显然,这两个天下有不同的内涵和阶级属性。但它们或把统治阶级的利益,升华为一种神圣的、必须普遍遵守天命的整体意识,或超越个体的、局部的利益,形成统一的、具有社会性利益的整体意识。因此,出现了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核心规范——公忠。什么是公?“背私之谓公”《韩非子•五蠹》、“公者通也,公正无私之谓也”班固:《白虎通•爵》。即是说与私相背、相反,就是公。而“忠也者,一其心之谓也”《忠经•天地神明章》,忠就是“尽己”,是对人、处事的一种态度。一个人为人处事能尽心尽力,全力以赴,没有任何保留。“忠者,中心而尽乎己也”《谭嗣同全集•治言》。这样“忠”外延就很广,“临患不忘国,忠也”《左传•昭公元年》,“教人以善谓之忠”《孟子•滕文公上》。以身报国,尽力帮助别人,并且始终如一,都谓之“忠”。

“公忠”则兼有公与忠两个字的含义。讲的是对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忠诚。它强调的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以公灭私”、“至公无私”,强调的是为社会尽责、为天下尽忠的献身精神。实际上包涵了爱“君”之国家和爱“大家”之国家这两种内容和性质的爱国主义。其中虽然具有局限性,却也形成了“得民心者得天下”、“不以天下之大私其子孙”、“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之类政治伦理观念。

第二,为政以德。“为政以德”是孔子的观点,他认为道德教化是为政的基础,而每个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则是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继承并深化了孔子的思想,指出“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

如何才能实现“为政以德”呢?那就是执政者率先垂范。“政者,正也”,为政者应先正己。从而“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同时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特别重视执政者的道德示范力量对于保持政治廉明的重要意义,认为国家政权的决策者和各级官吏的品德好坏,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兴衰治乱。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

政治道德,体现为官员从政须加强道德修养和以“仁义”为政纪的要求。这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有其阶级的局限性,但它毕竟是历代统治阶级或集团对于治理国家实践经验的理性思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清正廉洁、开明政治的出现。实事求是地说,“为政以德”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德教为先。“德教为先”与“为政以德”是儒家政治伦理思想递进的上下两层。“德教为先”并不仅仅在说道德教育为先,同时还明示了道德在儒家的政治蓝图中的核心地位,即把道德视为治国安邦的最根本的手段,视为立国之本。

德教是否是可能的呢?孔子通过“性相近,习相远”《论语阳货》回答了这个问题。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这一思想,认为人与禽兽的差别原来并不大,即“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孟子•离娄》,并进一步分析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孟子•滕文公》,即是说,人之所以为人,主要是因为有道德,道德是人区别于禽兽的标志,“德教”当然就是人成为人的基础。反过来说,人必须“有教”,人也可以“教化”。所以,孟子回答别人“‘人皆可以成尧舜,有诸?’孟子曰‘然’。”《孟子•告子下》荀子虽然持性本恶的观点,但其德教思想却和孔孟殊途同归,认为人性本恶,但后天教化却可以成善,人必须“有教”,人也可以“教化”。“‘涂之人可以为禹’,易谓也?……涂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荀子•性恶》

正因为如此,两千多年来儒家学说教育并培养了一代又一代的志士仁人,无论是在地主阶级上升和发展时期,还是在没落时期,都有许多士大夫从儒家学说中汲取了营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并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做了积极的贡献。同时,在德教为先的思想下,形成了中国十分注重道德的伦理文化,被誉为伦理之邦。

第四,修身为本。修身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中最具特色的概念,在孔子那里被称为“修德”、“克己”、“正身”、“修己”。孟子发扬光大之“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

NB175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孟子•尽心上》而荀子讲得更清楚,“扁善之度,以治气养生,则身后彭祖;以修身自强,则名配尧、禹。”《荀子•修身》从内容上讲,修身就是要正其心,整饰自己的心念,保持心地平和,净化、纯化自己的意念,不自负,严格要求自己,经常解剖自己,不掩饰自己的“不善”,逐步达到至善的境界。

但为什么要“修身为本”呢?关键之处就在于“本”。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克己”的目的在于“天下归仁”。孟子说“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平天下”。由此可见“修身为本”与“德教为先”是相贯通的,它们是实现“为政以德”的两翼。只不过“德教为先”的着力点在社会、在统治阶级整体或集体;“修身为本”的着力点在于从天子到庶民的个体。

《大学》中有这样一段家喻户晓的文字:“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至,知至而后诚意,诚意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可见“修身为本”的本就是“修”、“齐”、“治”、“平”。

修身为本的思想影响了封建社会两千余年,不仅知识分子多形成“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的安贫乐道的气节,而且一切志士仁人把修身作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和前提,作为实现自己政治理想和道德理想的基础和前提,毕其一生去追求、去践行。这种重视修身的道德思想,影响了整个中华民族,不仅在知识分子群体当中,而且在广大的劳动人民中间都表现出重视追求精神生活的民族品格。

三、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特点

第一,历史悠久,良莠杂陈。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的尧舜时代,但主要形成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就生活在这一时期,他在这新旧制度交替的大变革时代,形成了以“仁”为最高的道德境界,将“孝”、“悌”、“礼”、“信”等置于其下的中国最早的道德学说,虽然孔子的思想中也有我们不能接受的内容,但总体上是积极开明的。孔子的道德学说经其弟子,特别是孟子的继承发扬,成为一套完整的体系,但儒家学说在孔孟在世时并不被统治阶级所认可,仅仅以一种学术思想存在着。

经秦始皇统一中国,到了汉武帝的时代,统治者不能再把武装力量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首选工具,而是需要利用文化的力量统一人民的思想,稳定社会秩序。在这时,孔孟的道德观,作为文化遗产,受到了统治阶级的推崇。汉代董仲舒应运而生,在《春秋繁露》中提出“三纲”。所谓“三纲”,指的是君臣、父子、夫妻这三种最重要的伦理道德关系。同时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统治路线。这标志着,孔孟的伦理道德文化上升为“御用”的政治伦理文化。

这一阶段,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的政治性明显增强,它必须服从并服务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当然,此时中国地主阶级处于上升时期,他们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社会的方向,作为政治伦理的传统伦理道德文化也同样具有思想上、文化上的先进性。不可否认的是,统治阶级也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之不断地进行整理和改造,使之服务于小农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宗法等级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到宋代开始走下坡路,地主阶级在上升和发展时期的勃勃生机逐渐窒息,它狭隘的阶级私利日益膨胀,与此相应,地主阶级的思想家们适应这一时期的社会需要所提出的道德观念也趋于僵化并走向极端。朱熹认为“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卷十二程颐说“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程颐《遗书》(卷二十四)。这种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并导致“禁欲主义”和“苦行僧”的价值观,使得先秦以来的道义论走向了禁欲主义。这种变了质的思想在民族国家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更显其反动性。南宋孝宗时,驱逐外敌,收回中原成为时代的主要任务,而朱熹却对孝宗讲他“平生所学,唯此四字”的“正心诚意”。同样地,明末内忧外患,风雨飘摇,理学家刘宗周对崇祯皇帝讲的依然是“陛下心安则天下安矣”。这时的道德文化已经是腐朽的、反动的文化,在历史上起了束缚人民活动的严重的消极作用,应该受到严肃的批判。

第二,紧密结合社会政治,服务于宗法等级制度。与社会政治紧密结合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另一基本特征。这一基本特征,反映了先哲们所具有的自觉为社会政治服务,为社会的安定和谐服务的务实精神,希望统治者在治理国家时,实行合乎道德要求的“仁政”,反映了先哲们反对“以道学政术为二事”《张载集•文集佚存•答范巽之》强调学术理论研究必须与社会的客观现实密切结合的学风。而统治阶级也看重了“德治”,常常借用国家力量,把符合自身利益的道德思想、行为规范赋予政治和法律的权威。在这一点上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真正地达到和谐统一。

中国古代社会制度有两个基本特点,一个是宗法制度,一个是等级制度。在中国社会中,家庭是一个最基本的单位和社会细胞,在一个“家”中,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之间的血缘关系,还有主人与奴仆之间的社会政治关系。社会治理得如何,从一定意义上说,其关键在家。

孔子有差等的爱,就是承认尊卑、亲疏的存在。封建社会的亲疏关系就是与社会生产生活相联系的,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形成的,近亲的关系和疏远的关系。例如:处于首位的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其次是兄弟姐妹的关系,其次是亲戚关系,其次是邻里乡亲关系,其次是国人关系;从尊卑关系上说,既有家庭内部的尊卑关系,也有国家和社会上的尊卑关系。在家庭内部,是以父为尊,以男性为尊,以嫡长子为尊。宗法制度不可能不影响到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如嫡长子为尊的宗法伦理观念,在社会政治领域就有非常鲜明的表现。

这样一种宗法等级制度,要求有适应自己并为自己服务的伦理道德。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在这种宗法制度里,维护其存在的道德价值观的核心和根本导向是重视个人对家庭、宗族和国家的道德责任,强调个体利益服从家庭、宗族和国家利益,遵循整体主义的利益原则,不允许把个人利益放在宗族和国家利益之上。封建伦理的“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孝悌忠信”都非常集中地体现了其为宗法等级制度服务的性质。

第三,入世尚仁,重义轻利。任何社会都需要用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形成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引导人们如何为人处事、如何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然而,道德的这些超越性和理想性的根据在哪里呢?外域的道德学说更多地是从“彼岸”或“来世”中寻找道德的合理性,表现为出世的特点。中国则相反表现出入世的性质,孔子“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论语•先进》就是对自己学说的入世性质的最好诠注。

“仁者,爱人”、“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以及“恭、宽、信、敏、惠”等都是人情世故。孟子坚持了孔子的入世原则,说“亲亲,仁也”《孟子•尽心上》、“仁,人心也”《孟子•告子上》“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强调不仅要爱自己的亲人,而且还要仁爱百姓、爱万物。而且孟子还进一步把孔子的道德规范,上升为伦理原则,提出“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从逻辑结构讲,仁的逻辑起点为孝、梯,进而延伸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要求人讲忠、恕、恭、让,并通过修己、推己、克己,使天下之人归于“仁”,从而达到调和人际关系,清除社会矛盾的理想的道德境界。这样,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就从社会现实中获得合理性,从而使这一道德思想根植于现实的社会生活,能在社会生活中获得滋养和营养而经久不衰。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在坚持其入世性质的同时,却又在世俗生活中尚义不尚利,提倡先义后利,以义制利。孔子告诫人们要“见利思义”,见到利益要想到道义。同时,孔子根据对义利的不同态度划分出君子和小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倡导要做讲究大义的君子,而不做只讲利益的小人。孟子更进一步,认为“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董仲舒更概括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书传》的命题。“重义轻利”这种道德观念是“君子”追求的道德观念,因为“君子”只有通过节制人对利欲的追求,自觉“存义去利”,才能保持国家清廉和公平。

这就形成了中华民族在现实生活有的义气:对国家民族——尽忠义,对父母长辈——行孝义,对亲人——重情义,对朋友——讲信义。人们义不容辞、见义勇为、伸张正义、施行道义直致舍生取义。“为义”已成为整个社会道德的重要信条,“舍生取义”的高尚境界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国人为国捐躯、为民献身。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及其文本是一种历史性存在,不同时代、不同精神归宿的人会解读出中国传统伦理道德文化不同的价值。本人认为,解读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甚至简单地重复和张扬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历史上的某种解释是不够的,继承中国优秀传统伦理道德更重要的是要使中国传统伦理道德面向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实践。然而,我们曾经全面地否定过这一传统文化,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在至少两代人的精神中形成断层。正如罗国杰先生所说“一旦一个民族抛弃或失去了自己的民族传统,或者被别的民族的文化所征服,那么,这个民族的生存也就岌岌可危了”罗国杰:《我们应当怎样对待传统》,《道德与文明》1998年第1期,第8页。。在这样的情况下,解读中国传统伦理道德就既是一种学习宣传,又是一种承袭和弘扬。超级秘书网:

〔参考文献〕

〔1〕朱熹.四书集注[M].长沙:岳麓书社,1987.

〔2〕罗国杰.中国传统道德(多卷本)[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3〕瞿振元、夏伟东.中国传统道德讲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4〕魏英敏.当代中国伦理与道德[M].昆仑出版社,2001.

伦理道德论文篇(4)

一、研究现状

从伦理学的层面研究翻译主要涉及翻译主体品格以及翻译系统中主体间、主客体关系的伦理道德内涵,翻译行为与社会伦理道德的关系,翻译行为的伦理道德价值,翻译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评价等问题,根本的目的在于思索和分析翻译行为的伦理道德内涵和意义。以经验的、随想性为主要特征的古典译论,对于伦理道德问题的关注体现在“忠实” 翻译的观念中,在中国古典译论中主要建基于宗法伦理精神,而西方以宗教翻译为基础的早期译论则带有宗教伦理的痕迹。现当代系统的译论要么关注语言学范畴的语言结构规则,要么关注美学范畴的艺术规则而忽视了伦理层面的道德问题,“科学”和“艺术”二元对立长期垄断翻译研究领域的事实就是该现象的有力注脚。20世纪80年代以后,翻译的伦理问题越来越引起西方翻译研究者的注意,一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涉及翻译的伦理道德问题:如女性主义的翻译理论注意到翻译和性别差异的联系,揭示了翻译所体现的两性不平等关系;后殖民主义的翻译理论则注意到翻译所体现的殖民者与被殖民者的角色关系;功能主义的翻译理论则强调翻译的职业服务特点等等。佩姆(anthony pym)在其主编的翻译研究文集《翻译研究向伦理的回归》的前言中指出:“翻译研究已经向伦理问题回归。”[1]赫曼斯(theo hermans)、图瑞(gideon toury)等人关于翻译与规范的争论,威努蒂(lawrence venuti)关于译者隐身,诺德(christian nord)对忠实原则的重新解释等等都反映了翻译研究的这一趋向。彻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还从伦理的角度概括了翻译的五种模式,即再现伦理模式、服务伦理模式、交际伦理模式、规范伦理模式、义务伦理模式等,并提出了翻译的四个价值原则,即清晰(clarity)、真实(truth)、信任(trust)和理解(understanding)等。[2]这些研究无疑有助于人们认识翻译在伦理层面的价值发生问题,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其关注点主要在于翻译与规范、翻译的伦理原则等问题。笔者认为,翻译行为本身的伦理道德内涵、意义及其表现应该成为翻译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翻译的伦理道德表现

伦理道德因素首先是构成译者主体品格的重要内容。传统译论中关于译者基本素养的要求即包含着伦理道德的内容,比如要求译者具备较高的语言能力和广博的知识之外,还特别强调译者的思想道德修养。中国隋代名僧彦琮在其所著的《辨证论》中提出了“八备说”,其中四条涉及翻译工作者应该具备的人格修养,包括“诚心爱法,志愿益人,不惮久时”(第一条), “将践觉场,先牢戒足,不染讥恶” (第二条), “襟抱平恕,器量虚融,不好专执” (第五条), “耽于道术,淡于名利,不欲高炫” (第六条)。[3]37著名翻译家张谷若先生曾经提出“地道”的翻译原则,该原则中包含着“做人地道”的内涵。

抛开种种对翻译工作者的规定和素质要求,翻译的伦理道德内涵体现在翻译工作者的精神品格上。众所周知,历史上的大多数时期,翻译都被看作低等、次要、边缘化的活动,翻译人员的社会地位低下。贝洛克(helaire belloc)曾在1931年说过,翻译的艺术是一种附属的艺术,是派生的,因此,它从来没有取得与原作对等的尊贵地位,且在文人中受到批判。[4]直到今天,无论从社会声望还是物质报酬方面,翻译都无法和创作相比。在2007年首届中坤国际诗歌奖颁奖典礼上,德国学者兼翻译家顾彬还对世界范围内的多数翻译家不被所在国重视以及生活窘迫的现状表示同情,并呼吁提高翻译家待遇。他说,翻译工作是一种艰苦的工作,译者既要忠实原著、理解原著,还要用好的母语在译文中进行再创作。许多译者为翻译工作耗尽心血、精力和时间,却一生默默无闻、无名无利。他们最大的安慰是看到,通过他们的译诗、译文、译著,使原作者及原著在另一种语言中产生影响、获得成功。的确,很多翻译工作者不惜面对种种困难和压力,热情地投身于翻译事业。例如,在中国抗日战争时期,面对种种困难和社会政治压力,翻译家们把大量的优秀外国文学作品介绍到中国。茅盾在1945年为《现代翻译小说选》所写的“序文”中写道:试论文学翻译的伦理道德内涵生活的不安定,工作报酬的微薄,乃至工具书之不能具备,精善原本之难得——这一切,都影响到近几年来翻译工作的量,乃至一部分译本的质;但是屈指一数,这几年来译作范围之广阔,不亦大可说明我们的从事外国文学之介绍者非但不曾在困难前却步,而且是目光四射,精神勃发的么?从古典文学直到当代的战争文学,从古代希腊,直到今天流离失所还没有自己的祖国的犹太民族,史诗、戏剧、诗、小说,我们的翻译文库真可以说一句琳琅满目。为了输进新的健康的血液,优秀的世界文学的传统,我们的翻译工作者曾经怎样地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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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话不仅肯定了翻译工作者的成绩,也赞扬了他们的精神人格。没有翻译,人们可能就无法读到世界上伟大的文学作品http://,无法了解和继承优秀的文化传统;没有翻译,不同民族就缺乏沟通的桥梁,人类就可能缺少发展的动力。

翻译家之“有所为”的思想观念和翻译动机中有着十分突出的伦理内涵和道德倾向。这种倾向首先表现为译者追求自我实现的品格。袁莉指出,翻译“不是对原作品意义的追索或还原”,而是“译者主体自身存在方式的呈现,同时也是译者在理解他人的基点上对自我本性的一次深化理解”[6]。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翻译是译者认识自我、发挥自我潜能、追求成功的人生和真实自我的过程和方式,是“译者生存、发展、实现自我生存价值的本能需要”[7]。例如,茅盾把翻译与人生的意义联系起来,巴金把翻译看作“我的生活的一部分”,因而选择译介那些积极宣传人生意义和目的的作品,瞿秋白把翻译看成是为人民服务的神圣事业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成自己的职责,傅雷认为翻译是“崇高的事业”等等。

译者的自我实现与对社会现状的道德关注紧密相连。人的自我实现总是与一定的社会现实和文化相联系。同样,译者的价值选择和价值目标会受到所处社会文化的制约和影响,对社会现实的关注,承担自己的社会角色和责任正体现了翻译家的精神品格。历史表明,伟大的翻译家是积极的社会观察家,他们对社会变化和发展潮流非常敏感。由于熟知两种语言文化,他们往往能够判断出哪些是最需要的,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策略来翻译。例如,在中国翻译文学史上,自觉服从于时代与社会的需要是翻译家翻译选题的基本的价值取向,这是翻译家的参与社会的人生观和社会责任感所决定的。[8]人民文学出版社外国文学编辑王央乐曾经指出,译者和编辑的责任是为读者提供“最需要的”和“尽可能好的”文学作品,为此,要在研究的基础上择书而译。[9]28-29他所说的“研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要做到对外国文学有足够的了解和足够的研究,要对国内的需要有足够的了解和足够的研究。黄雨石在分析鲁迅的“宁信而不顺”的原则时认为,这一原则表现的基本精神是鲁迅先生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但无损于鲁迅先生的伟大人格,甚至可以说是他的伟大人格的一个组成部分。[10]郑振铎在1921年《盲目的翻译家》一文中也曾呼吁选择翻译符合当时中国社会现实的作品:

不过在实际上,不惟新近的杂志上的作品不宜乱译,就是有确定价值的作品也似乎不宜乱译。在现在的时候,来译但丁(danto)的《神曲》,莎士比亚的《韩美雷特》(hamlet), 贵推(geother)的《法乌斯特》(faust)似乎也有些不经济吧。翻译家呀!请先睁开眼睛看看原书,开开(看看)现在的中国,然后再从事于翻译。[3]228

翻译体现了人类对终极存在和终极价值的探索和追求,这在《圣经》“巴别塔”的故事中有所体现。威尔斯(wilss)认为,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看,巴别塔可以看作是引发笔译、口译者需求的事件。[11]表面看来,语言不同是催生翻译需要的前提,但是如果进一步追问,人类为什么需要通过翻译而进行交流和沟通呢?答案就在于人类对终极存在和终极价值的追问。这可以从追问“巴别”的含义以及建造巴别塔对人类的意味来思考翻译与人类终极追求的联系。在《巴别通天塔》(de tours de babel)一文中,德里达引用伏尔泰(voltaire) 在《哲学词典》(dictionarie philosophique)关于“巴别(babel)”的词条。在德里达看来,伏尔泰认为“巴别”不仅有“混乱(confusion)”的意思,而且兼指[父亲]之名,“是当作父名使用的上帝之名”[12]。在基督教中,上帝创造了一切,是万能之神,而从人的存在来看,上帝不过意味着人类对终极存在和终极价值的一种预设。因此,能够生活在“上帝之城”,意味着能够拥有万能的力量,拥有自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建造巴别塔象征着人类共同追求终极存在和终极价值的行为。虽然上帝“混乱”了人类的语言,但人类建造巴别塔的愿望和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这就需要翻译。由此可见,在深层上,翻译和人类对终极存在和终极价值的追求是联系在一起的。

对人类终极存在的关怀使译者从个体自我升华到人类“大我”,把翻译与人的现实需求和未来需求的统一联系在一起。翻译体现了译者对人类的热爱和对人类未来的关怀,巴金的翻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巴金说自己选择翻译的作品都是积极宣传人生的意义和目的、热爱生活热爱人类的。他解释为什么翻译爱罗先柯的作品时说:“这个俄罗斯的盲诗人,他以人类的悲哀为自己的悲哀,他爱人类更甚于爱自身。他像一个琴师,他把他的对于人类的爱和现实社会制度的恨谱入了琴弦,加上一个美妙而凄哀的形式,弹奏出来,打动了人们的心坎。”[13]在《巴比塔文丛》代前言中,许钧、唐谨说:“人类不能没有翻译。数千年来,人类始终没有放弃过对‘翻译’的努力,一代又一代的翻译家在‘不可为’中争取有所为,而正是通过他们的有所为,人类得以共存与不断沟通,人类文明得以不断延续和发展,恰如季羡林先生所言,‘翻译之为用大矣哉’。”[14]

三、伦理道德体现于翻译中的对话和策略

把翻译与价值关怀联系起来不仅有助于理解译者、作者以及读者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解读译者的某些策略选择。换句话说,在作者、译者和读者以及文本的关系中包含着伦理道德的内容。在传统译论中,译者通常被要求“忠实”于作者,原文作者被摆在了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译者则必须“愚忠”于原文。这一原则所体现的作者和译者的不平等关系遭到了当代翻译理论的反驳和挑战。功能主义的翻译理论,剥夺了原文和原作者的权威地位,强调译者对读者负责的服务精神。而女性主义、后殖民主义、解构主义的翻译理论则颠覆了传统的译者/作者关系,突出译者的主体性,给予译者一定的“自由”。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运用哈贝马斯的交往伦理学探讨译者、作者和读者之间的关系,如杨恒达、吕俊、孙宁宁。他们一方面承认译者、作者和读者三者的平等对话关系,另一方面也反对解构主义等给予译者过度自由和权威的观点,强调以文本作者主体的可认知性为前提,涉及译者的真诚性与良心。杨恒达认为:“既然译者是以作者的身份说话,他在翻译中就有一个否定自身、进入文本作者主体的过程。在这个问题上,译者的伟大之处在于甘愿把自己看作文本作者的传声筒,他既是认识主体,又要否定自己,尽量让作者借他的语言来说话。这就像演员一样,既要认识角色,又要成为角色。能否做到这一点,或者尽可能接近这一点,就要看译者是否真诚,是否有对得起作者、对得起读者的良心,这是一个道德问题。”[15]转贴于 http://

毫无疑问,强调译者、作者和http://读者之间的平等关系是正确的,但是把译者仅仅看作作者的传声筒,则忽视了译者价值主体的身份和地位。从这个角度来看,译者、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伦理关系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译者应该确保翻译能为原作增值。韦勒克和沃伦指出,一件艺术品的全部意义,是不能仅仅以其作者和同时代人的看法来界定的。它是一个累计过程的结果,也即历代的无数读者对此进行的批评过程的结果。[16]这一观点从时间的维度揭示了艺术作品的增值过程。翻译则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为艺术作品增加了读者,从而为艺术作品增值。因此,译者应该本着负责的精神保证译文的质量。钱钟书在《林纾的翻译》一文中指出:“坏翻译会发生一种消灭原作的功效。拙劣晦涩的译文无形中替作者拒绝读者;他对译本看不下去,就连原作也不想看了。这类翻译不是居间,而是离间,摧毁了读者进一步和原作直接联系的可能性,扫尽读者的兴趣,同时也破坏原作的名誉。”[17]避免这种“坏翻译”的发生不仅有赖于译者的水平和能力,更取决于译者的责任感,涉及译者的良心和道德。

作者、译者和读者之间的关系在价值关怀方面的内容是三者关系中更重要的方面,即在三者关系中体现着共同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关怀,特别是对美和善的赞美,对丑和恶的批判,对人性的塑造等等。傅雷在《翻译经验点滴》中的一段话充分揭示了这种关系:

文学的对象既然以人为主,人生经验不丰富,就不能充分体会一部作品的妙处。而人情世故是没有具体知识可学的。所以我们除了专业修养、广泛涉猎外,还得训练我们观察、感受、想象的能力;平时要深入生活,了解人,关心人,关心一切,才能亦步亦趋地跟在伟大的作家后面,把他的心曲诉说给读者听。因为文学家是解剖社会的医生,挖掘灵魂的探险家,悲天悯人的宗教家,热情如沸的革命家;所以要做他的代言人,也得像宗教家一般的虔诚,像科学家一般的精密,像革命志士一般的刻苦顽强。[18]

茅盾的翻译观中也表露了这种关系。他的翻译观和文学观一致,都强调表现人生,使人的精神向上,并肯定翻译和创作同等的重要:

自古至今的文学家没有一个人曾经独立完成了这件大工作,必须和拢来,乃得稍近完成;必须得加上从今以后无量数的文学家努力的结果,乃得更近于完成。在这意义上,我觉得翻译文学作品和创作一般地重要,而在尚未有成熟的 “人的文学”之邦像现在的我国,翻译尤为重要;否则,将以何者疗救灵魂的贫乏,修补人性的缺陷呢?[3]239

共同的价值关怀正是译者和作者对话的基础,这种意识同样体现在译者和读者的关系中。例如,对读者进行伦理道德教育是许多译者的翻译动机,并决定着译者的文本和翻译策略选择。1888年,天津时报馆刻印张赤山的名为《海国妙语》(原著为伊索的《伊索本作》)的译本,在前言中译者明确指出,翻译的目的不仅在于娱乐读者,还在于道德启蒙:

余恐日久散佚,因竭意搜罗,得七十篇,爰手抄付梓,以供诸君子茶余酒后之谈,庶可传播遐迩,借以启迪愚朦,于惩戒一端,未必无所裨益,或能引人憬然思,恍然悟,感发归正,束身检行,是则寸衷所深祈祷者,幸勿徒以解颐为快焉可耳。是为序。光绪十四年岁次戊子,天中节,赤山畸士谨识于紫竹林之知之讲会。[19]

翻译家李俍民在谈到为什么选择翻译革命英雄主义的作品时说:“我相信,对青少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归根到底还是需要在照顾他们物质生活的同时用大力进行教育,进行英雄人物与模范人物的品德教育。解放十七年来,这种教育方法,显然是行之有效的。我之所以要选择外国文学作品中有关英雄烈士题材的书介绍给我国读者,主要的用意就在于此。”[9]283-289

伦理道德论文篇(5)

摘 要:本文从环境法在现实中遇到的困难入手,分析出其原因在于缺乏环境伦理道德观的内在坚实支撑;探讨环境伦理学在中国古代及西方发展的各种代表学说;通过环境伦理道德与环境法的密切关系,说明树立正确的环境伦理道德观是进行环境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最后明确指出,正确的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就是“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 论文关键词:伦理;环境伦理道德;环境法治;和谐共处 当我们尽享高科技、现代化带给我们的“丰硕果实”时,全球性环境危机却为我们拉响了一次又一次的警报,虽然拥有了庞大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虽然进行了一次又一次声势浩大的执法检查,但环境状况依然每况俱下。此时,热爱环境的人们不得不痛苦地思索: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我们层层褪下环境问题的“外衣”后,伦理道德观横亘在面前。我终于明白,正确的环境伦理道德观的缺失乃是造成环境危机的“元凶”!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 -荀况 一、环境法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 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环境法在现实中陷入了困境。究其原因就在于缺乏环境伦理道德的内部支持。 近年来,对环境立法给予了高度重视,同时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当规模,但环境状况仍然不断恶化。执法不力的确是一个核心问题,为此学术界和执法部门高度关注。执法部门实施了各种各样的执法大检查;环境法学界则从各方面分析执法不利的原因并谋求对策。其原因大多归结为:体制问题①、公共参与和舆论监督的薄弱②、观念问题③、发展的压力④、执法成本高昂⑤等。这些分析不无道理,并且大家都指出,中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太差。 但据有关的环境意识调查表明,中国公众其实对环境状况的严重性十分清楚,但长期以来我们所宣传的,将人和自然对立起来的,敢于“战天斗地”的勇气和“人定胜天”的信心使得人们在真正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对抗性思维总是首先浮现出来,对自然工具化的态度首先表现出来,因而最终的行动会体现为“言行不一”。直接将中国公众的环境意识定位于薄弱未免过于简单。其实在薄弱的环保意识背面隐藏着环境伦理道德的缺位。因为对待自然的“言行不一”恰恰暴露了人们真正的价值判断并不站在环境一方。那么,让执法者如何去对抗深植于人们思想观念中的价值标准呢?何况,就连执法人员本身也难以摆脱旧有的思维模式。 目前,我国的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大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各种形式的公益广充斥着人们的视线。但标语和舆论宣传只能浅层次的改变人们对环境问题的看法,例如纠正了曾一度存在于国人心中的“地大物博”的错误认识,但却无法深入到人们的伦理观念中,进而在生活、消费层面上展开。 因此,没有伦理支持的环境法,在执法中遇到困难也就不难理解了。环境法的困境归根结底在于缺乏环境伦理道德的坚实支撑。 二、环境伦理的发展演变 伦理学的善恶观是法律价值的基本来源之一。传统伦理学均以人际关系为本位,即善恶只相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从而使法律的价值判断成份里缺少了自然界里的其他有生命物质。 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蕴涵着浓厚的生态伦理观(环境伦理观)。《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如:儒家思想认为:万物相育而不相害。道家思想则认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还有荀况的“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的观点等。 与此相反,在西方过去2000年的哲学(伦理学)理论中,几乎没有像中国古代哲学那样的环境思想。从柏拉图开始,强调的是人性的提升,强调人是万物的中心,认为世界上一切其他生物都是为人类的利益而存在的,因而较忽视人以外的客观生存环境。到近现代两次工业革命推动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更使西方世界产生了征服万物和自然的雄心,以至于环境问题接踵而来,甚至威胁到了我们的生存。直至20世纪初,西方伦理学家们才开始关注人与环境的关系。 现代环境伦理学那什认为,现代伦理学的发展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首先人类的伦理思想是从创世纪的人类对植物和动物保有的支配权开始的,然后经过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过程,到现在形成了所有生物(人、动物、植物、无生命物)之间都具有平等性的环境伦理思想。在环境伦理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涌现出许多种类的学说。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 (一)人类中心主义假设 一般认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先驱者是曾任教于美国密歇根大学,后赴德国的艾庞兹。他在1894年发表了题为《人类与兽类的伦理关系》的论文,从心理学,伦理学的角度论述了“人类中心主义假说”,并对《创世纪》记述的人类征服地球的行为予以了批判。 (二)敬畏生命观 提倡敬畏生命的伦理道德观的人是法国人阿尔贝特?史怀哲博士。他说“只涉及人对人关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不具有充分的伦理功能,“但是敬畏生命的伦理学则能实现这一切”。史怀哲认为,伦理的本质应当是敬畏生命。他对于只涉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传统伦理学表示批判。他说“实际上,伦理和人对所存在与他的范围之内的生命的行为有关。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的”。⑥1923年,他在著作《文化和伦理》中,具体阐述了他所倡导的敬畏生命观。他是西方首位提出将伦理学的概念及其范围扩大到人以外所有生物的哲学家。 (三)土地伦理观 20世纪40年代,被美国人称为“环境伦理学之父”的A?利奥波德,提出了土地伦理思想。他指出,个人是一个由各种互相影响的部分所组成的共同体的成员,土地伦理观就是把这个共同体的界限扩大到土壤、水、植物和动物。土地伦理观是要把人类在这个共同体中从征服者的面目变成为这个共同体中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组成成员的尊敬,也包含了对共同体本身的尊敬。 (四)生态利益中心主义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地球环境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科学家在研究探索中逐渐发现,导致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在于人类长期与自然作斗争的生活实践中顺理成章产生的控制自然、改造自然的思想观念,它引导着人类形成了“以人类利益为本位”的伦理道德观。 西方哲学家们逐渐发现,传统的东方自然哲学观中存在着合乎自然发展规律的深刻思想。如“天人合一”思想等,提出应在此基础上将其发扬光大。 因此,西方环境学家们便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利奥波德的伦理思想作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对人本主义的哲学观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的以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挪威学者A?乃斯的“深层生态学”;澳大利亚人丁?帕斯摩尔提出的“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澳大 利亚学者辛加的“动物权利论”以及美国学者泰勒提出的“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等。 这些理论向统治西方上千年的传统的“人本主义”哲学观提出了新的挑战,直接动摇着 传统部门法的法理学基础,也为我们研究环境法的伦理道德基础(第3页)拓展了思路。 三、研究环境伦理道德的法律意义 有的学者给出了环境伦理学的定义,“研究环境道德的伦理就称为环境伦理学”。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即包括人类社会也包括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自然界。一个理性的社会必须是重视道德的社会,现代法制的发展趋势是道德和法律的相互渗透和协同。 当经历了诸如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全球气候异常等全球性环境危机和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后,人类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到:一个真正健康、稳定和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建立在符合环境道德的伦理基础之上。环境伦理道德不仅是精神财富的宝库,而且是物质财富的源泉。环境危机的教训说明,一个缺乏环境伦理道德的内部支撑的社会,在物欲横流的刺激下出现的繁荣是不能持久的,而且人们也将为这种泡沫般的繁荣付出惨重代价。重新理顺环境道德与环境法治的关系,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作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环境道德是包括当代环境问题、资源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在内的社会经济状况和活动的产物。它与环境法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相互依靠,互为补充,互相影响,互相促进。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国家强制力,道德规范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习惯之中。在一个讲究民主和法制的现代社会,为了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应将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律、环境民主结合起来,既不能只靠道德本身来保护和管理环境,也不能妄想只靠法律就足以使法律顺利实施。只有将二者相结合才能相得益彰。正如古人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有效的环境道德规范应有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也应有道德力量来支持。环境法是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武器。健全环境法律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实行环境法治,是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法律保障。而环境道德则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实行环境法治的伦理基础,它积极为环境法做舆论辩护,并通过良好的环境道德风气和舆论推动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 因此,不讲环境道德,缺乏伦理基础是造成环境法治观念薄弱的一个重要原因。形成社会性的环境道德风气,是加强环境法治的有效途径。 环境道德作为有别于传统道德的新兴道德,对人类社会而言是姗姗来迟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并未将对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视为道德问题,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也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为“人伦”。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才开始有学者提出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各国学者对环境问题的产生所形成的共识是:“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人类也不是自然界的中心”。⑦他们呼吁要放弃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建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讲究道德的哲学,主张将人类从“大自然的主宰”归位到“自然家庭中普通的一员”,提出既要遵守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也要遵守人与其他生物之间的道德。 1991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向全人类发出了“创立新的地球道德”的倡议:“现在世界大家庭面临着我们在环境问题上造成的后果给我们共同的安全造成的危险,要大于传统的相互之间的军事冲突带来的危险。道德伦理和精神方面的价值是人民和国家产生动力的最终基础,我们应当加以利用,并表现在创立新的‘地球道德’上,从而激励人民共同加入包括南方、北方、东方和西方在内的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确保地球一体化,使之成为这一代和后代子孙的安全、平等和温馨的家园。”⑧ 环境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有赖于环境道德的协同,以及环境价值观的一致。我们应牢记只有一个地球,在环境问题的面前,全人类的命运是同一的,任何人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应树立全球利益同一性的环境价值标准。环境道德的树立和全面推广是人类生存方式走向全新境界的标志,环境道德将成为21世纪人类道德观中最有活力的部分。 > 四、树立新型环境伦理道德观-人与自然、社会双重和谐 面对即将降临的“灾难性的毁灭”,人类在反省过去的同时,更要积极行动起来,构建一种新型的、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环境伦理道德观,以此作为环境法的内部坚实支撑,既要实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又不对自然的生存发展状态构成威胁。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其中“可持续发展”是这样表述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客观的讲,可持续发展模式是迄今为止相对最为科学合理的发展模式了。它强调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但同时笔者又不得不遗憾地指出,这个定义的“代际”、“代内”,所强调的价值观仍是相对于人类而言的,并未体现出人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价值的重视。因此,可以看出,20世纪80年代末期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当时是最为先进的理论模式,但其仍未跳出“人类利益中心论”这一传统伦理道德观的束缚。今天,我们已经迈入21世纪的大门,应当摆脱陈旧观念,树立符合新世纪发展需求的环境伦理道德观,抛弃不科学的“人本主义”思想,主张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共处、平等发展。 中国古代,孔子曾提出“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的思想。他认为,通过规范自己的行为和思想,就可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在《圣经》中也记载了“上帝喜欢他的创造”,“人类统治地球并不意味着地球属于人类”的思想,认为自然是和谐、完美的。大自然是造物主的杰作,是和谐的典范。但大多数人却并不珍惜。人类迄今的发展,都是同自然对立式的破坏性的发展,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社会也是充满矛盾的对立的社会,这种机制就使人们破坏着大自然原有的和谐与协调。过去传统的部门法林立、法律之间冲突的状态就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和谐的表现,是人类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和片面地以物质生活取代一切的结果。 人类走到今天,人与自然的对立已经接近极限。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别无选择,只能实现从对立到和谐的重大转折,实现人与自然、社会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 笔者认为,我们倡导的“人与自然、社会和谐共处”的环境伦理道德观与传统的伦理道德观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既从人的利益出发,又从非人生命体的利益出发;既为了人类,又为了环境和大自然;既承认价值需要人去评价,又承认自然或环境的内在价值;既主张人的权利,又主张自然或非人生命体的权利。而且应当明确的是,这种新型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并没有反对人的主导地位和正当利益。 五、结语 瞄准和谐发展的理想目标,建立新的环境伦理道德基础,自觉建立双重和谐的发展机制,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重大任务。环境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手段,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称为环境法追求的终极目标。环境法作为整个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由于其“特殊使命”而担当重任。我 们广大法律工作者应当从环境法着手,对传统法律系统重构,在新的环境伦理道德观的基础上,建立起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蓝图,进而完成整个法律系统的协调,建立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的生态化法律体制。 注释: ①朱德明:《环境保护执法的体制障碍及消除对策》,载《中国环境管理》1996.2。 ②林波:《论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载《中国环境管理》1997.6。 ③李耘、范荣华:《论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载《中国环境管理》19 97.6。 ④范少鹰:《政府行为中环境工作弱化的原因分析》,载《中国环境管理》1997.7。 ⑤朱德明:《环境执法不力的经济学思考》,载《环境导报》1996.4。 ⑥阿尔贝特·史怀哲著、陈泽环译《敬畏生命》,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8—12页。 ⑦《世界环境》1995年4期 16页。 ⑧曲格平:《创立新的地球道德》,载《中国环境报》 1996.3.16。 [参考书目] ⒈高利红:《环境资源法的伦理基础》,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 韩德培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⒉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⒊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⒋汪劲:《环境法律的历年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⒌朱亚梁:《从环境价值观角度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载《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1.4。 ⒍蔡守秋:《论环境道德与环境法的关系》,载《重庆环境科学》 1999.2。

伦理道德论文篇(6)

互联网技术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其信息传递快捷、获取方便、信息内容丰富、交往全球性、隐蔽性和思想互动性的特点被广泛运用,改变着社会各阶层群体的活动空间和生存、生活方式,及建立在生活和生存方式基础上的伦理道德观念[1]。而这种改变的影响重大而深远,特别是对还未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伦理道德观念将影响他们对国家、对生活、对人生的看法和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问题进行关注和深入研究讨论。

一、对网络伦理道德的认识

道德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来调节人们行为规范的手段和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社会价值形态,它是一定社会生活的反映,是随着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的,网络道德亦不例外。所谓网络伦理道德,是指网民利用网络进行活动和交往时所应遵循的原则与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伦理道德关系。与现实社会道德相比网络道德是一种新的道德形态,它与现实道德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现实社会道德规范是网络道德的基础。网络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延伸与拓展。是针对网上行为的特殊性而相应作出的对现实社会道德的细化和充实。网络道德除具有一般道德所具有的特性外,同时具有多元性、开放性、自主性等鲜明的特点[1]。

二、当前大学生中存在的网络伦理道德问题表现

1.价值观扭曲

网络是开放、自由的空间,由于目前尚未建立和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使得一些西方的有害的思想充斥其中。我们的一些青年学生由于缺少理论根基与人生阅历,世界观、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在此情况下长期接触网络,就易于被这些学说所迷惑而出现思想上的混乱和动荡[2]。当前大学中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等资产阶级思想的抬头就是其体现,而长此以往学校的正面思想政治教育必然受到巨大挑战。

2.沉迷于网络色情难以自拔

网络社会是一个万花筒般的世界,这其中不仅有无穷的有用知识,同样有着各种垃圾一样的信息和看上去很美的害人的诱惑。这些诱惑中,色情最为突出。国外有许多纯免费开放,尽管网络技术可以过滤掉一部分,但相当多的还是可以长驱直入的。同时,一些正规网站甚至是知名的大网站也有意无意地借助色情的东西吸引眼球,以增加访问量。这样一来就造成了色情充斥网络:打开一个网站,的与遮掩的色情就会扑面而来:文字的、音乐的、图片的、动画的、电影的和聊天互动的等等,想躲都躲不开!时间长了,沉迷色情就成为自然。而这种色情沉迷会使他们的心理和精神上将变得非常压抑、自卑、脆弱,甚至与他人打交道都会变得困难。而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大学生自控能力有限,极容易因为网络色情内容和信息的诱惑而致网络色情成瘾。这种成瘾的一大严重后果是为了得到性,可能直接对异性犯,这样不仅违背了伦理道德而且为国法所不容。

3.迷失自我

互联网提供的东西很多,娱乐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娱乐中网络游戏(简称网游),又是最为重要和最受欢迎的娱乐,在今天的大学生中没有进行过网上娱乐的极少,而没有进行过网游的更是少之又少。网络游戏以其联网性和虚拟性等特点,通过为游戏者提供虚拟世界来充分表达和展示自己,使游戏者最大限度地得到在现实世界中无法得到的满足、自尊和自信,因此,一些大学生乐此不疲。而沉迷网游的伦理道德危害在于网络游戏频繁的角色转换,会使大学生的人格统一性受到影响和破坏,容易出现双重人格及多重人格:生活中的有缺陷的“我”,“网游”中寻找完美的另一个“我”。现实生活中不完美的我是“常态”,要改变获得长久完美的“我”只有沉醉于虚幻的“网游”了,而这样的后果是迷失自我,甚至发生心理疾患。当前大学生中因“网游”而有“网瘾”心理疾患的不在少数,有了这样的心理疾患,学生的学习天职也就难以履行了。

4.道德情感淡漠

网络的互动性特点使网络世界中存在着网络人际关系,而这种网络人际关系具有的虚拟性、平等性及匿名性,彻底地改变了大学生的交往方式与思维方式,也为大学生重新建构新的人际关系提供了可能。但是,当一些大学生不能正确的开展网络交往时,就可能会过于迷恋网络上的人际交往。特别是当大学生现实世界中遭遇人际挫折或者失败以后,更可能会逃避现实人际交往,沉迷于网络人际关系(网络聊天的盛行就是体现),淡化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区别,而长此以往会使大学生对现实交往淡漠及现实人际交往技能退化,这样一来,性格内向的学生会更加封闭,自卑的学生会越来越丧失信心,而诚信的大学生也可能会因为网络匿名性而学会欺骗。

5.丧失是非观念

网络世界是一个言论约束少的地域,网络中不乏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言论,这些言论,体现了时代精神、推动了网络文化发展。然而网络的虚拟性、网络地址的隐蔽性和网民身份的难以确定性,也使许多人包括少数大学生利用网络的这些特点,将现实生活中的不满释放于各种论坛、博客、聊天室等网络场所。这其中不乏造谣生事,对他人进行谩骂、攻击、恶意中伤、侮辱和诽谤的言论。而网络的公开性和内容传播的快捷性,使网络言论信息一旦,就可能形成相当广泛的波及面,甚至可能永远流动、永远无法恢复原状,从而产生极其广泛的影响,给受侵害人造成巨大创伤。

三、采取积极措施,防范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栋梁,对他们应该倍加呵护和积极引导,使他们德、智都没有缺失,特别是不能让他们迷失于网络科技。因此,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技术、法律和伦理道德教育等方面防范网络伦理道德的失范行为发生:

1.转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使其跟上时展

网络的普及与使用,深刻地改变着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育人环境,直接影响着传统德育教育的主导地位。先前的思想政治教育虽然也强调启发疏导,但主要还是面对面的“我传授,你接受”的单向直达模式,强调以教育者为中心,把受教育者——学生放在从属地位,这主要是因为以前学生所处环境单纯,接触的事物少,教师的讲授往往成为影响学生最为重要的元素。而现在有了互联网,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更直接地接触社会,接受来自网络的“立体”型信息。为此,思想政治教育有必要进行变革:从内容到形式都要跟上时展,从而达到学生乐于接受教育、信服教育内容,自觉排斥网际的“异端邪说”的效果,从而使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取得实效。

2.加强对大学生情感关怀,让他们的心结疏解于现实社会

如前所述,大学生忘我的迷恋网络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从现实生活得不到需要的温暖关爱,转而寻求网络。如果我们对大学生进行必要关爱和在其遇到挫折时进行必要的心理抚慰,那他们必然会减低对网络社会的依赖。而由过度依赖网络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也就可以得以一定程度的解决。高校可以利用多种方式进行这方面工作,如可以在校内依托校医院开设常设的定点的心理诊所,还可以利用校园网开设心理网站,开展网上心理服务,制作心理宣传网页进行心理常识教育;开设网上心理关爱咨询热线,进行对话辅导,帮助大学生疏解心理、情感问题。

3.加强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大学生网络使用时的伦理道德素养

我国有几千年伦理道德底蕴,只是网络发展速度过快,人们在如此快的发展速度下难以适应,才容易出现道德缺失。因此加强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大学生网络使用时的伦理道德素养,引导大学生上网行为,就非常可行了。为此,首先,从中小学到大学都应开设有关网络伦理道德课程,通过持久、深入教育,使伦理道德思想深入人心,增强个人的道德责任心,提高国民的整体网络伦理道德水准;其次对大学生还应开设相关讲座,如大学生刚入学时候就开设技术价值观的讲座,使他们能在合理价值观指导下,成为合格网络公民。

4.加强法律、规范建设,规范大学生网络行为

人光靠自律往往是难以真正约束住自己的,特别是在“独处”的情况下,上网行为往往多就是一种“独处”状况,因此,靠自律约束上网行为不做违反伦理道德违反法律的事情是不够的,在自律之外还需要靠他律来约束。基于此,政府或民间团体应出台相应网络使用规则,以规范网络使用者的行为,对违背伦理道德规范的给予社会舆论监督与惩罚。这样会有利于规范大学生网络行为。

5.不断提高网络技术,阻止不良信息的获取、传播

提高网络道德意识是通过提高学生的自律性来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而加强法规建设是通过提高学生的他律性来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这两方面都必不可少,而通过提高网络技术手段,阻止不良信息的获取、传播扩散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同前两种手段相辅相成的。为此,国家或网络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建立一套网络安全体系,严格审查、控制网上信息内容和流通渠道。例如通过防火墙和加密技术防止网络上的非法进入者;利用一些过滤系统、软件过滤掉有害的、不健康的网站、信息等;同时还可以通过技术跟踪手段,使有关机构可以对网络责任主体的网上行为进行调查和控制,确定网络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以警示网上行为等。

尽管出现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大学生是极少数,但由于网络伦理道德问题复杂而难解,并且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学校、家庭和社会必须要重视,齐心协力谋求对策进行解决,否则问题越来越多,对大学生的成长十分不利。

参考文献:

伦理道德论文篇(7)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5.04.029

On Moral and Ethical Education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QIAN Yingping

(College of Law,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Abstract For the basic culture of ethics and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ultural identity has an irreplaceable role. Specific path to strengthen ethics education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cultur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mainly through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First, people cultivate emotional foundation for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through moral education; followed by the law applicable to enhance the moral quality, enhance the rule of law and cultural identity of people ; the third is to enhance the awareness of law-abiding citizens through propaganda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moral culture.

Key words rule of law culture; moral and ethics; behavior mode

1 道德伦理对法治文化基础培养的重要作用

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得以构建背后的深层次的观念性因素。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法治文化应当涵盖以下的内容:一是法治文化所包含的价值判断;二是法治文化所蕴含的行为模式。从法治文化的价值判断来看意味着对法律的尊重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精神得以确立,法治化的思维方式得以养成。而从法治文化蕴含的行为模式来看则是社会普遍存在遵守法律的行为模式,特别是由于法治的要义在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因此,法治文化更为注重的是公权力机关及公务人员的普遍依法而为。

法治文化作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其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相应的经济、政治与社会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法治文化形成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的发展则意味着公民对于权利和民主的重视,这为法治文化的形成确立了政治基础;伴随着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自治力量的加大将会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使国家归位为中立的裁判者,这为法治文化的形成奠定社会基础。”①而从中西方的文明发展历史来看民主政治与市民社会的发展都是在道德伦理进步的推动下取得的。

1.1 道德伦理的完善过程即是民主政治的完善过程

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范畴,同时也是一个道德范畴,人类社会在民主政治上的发展进步在本质上都是一种道德上的发展进步。因为民主涉及到如何对待人的问题,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平等等方面的问题,这在本质上也即是伦理问题与善恶问题。

作为国家与制度层面的民主,必然包括制度与社会的公正、国家对人民意愿的回应与负责、促进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等方面。②这样的制度民主本身就是在伦理道德上的积极判断。好的政府本身所具有的德行是其有效管理的基础,而这样的管理反过来又会促进人民本身的道德素养。作为公民层面的民主则意味着围绕不同社会地位个体间的利益分配所形成的合作协调及妥协让步,以及在个体与团体的关系中形成的自主平等、共同体精神等。因此,积极合理的道德伦理预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完善的前提,在民主制度的安排上需要符公平正义的目标,能够有力促进社会的自由与平等,有利于生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民主精神的公民同样要有着高尚的道德理念,其首要的道德品行是能够划分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边界,在公共政治生活领域往往要舍弃私人的偏好;其次则是能够划定具体个体的利益边界,每位公民的权益都需要得到尊重,对于私人利益的追求需要以尊重他人利益为前提。

1.2 公共伦理道德的发育完善是市民社会得以成长的主要土壤

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生活交往中最为深入及普遍的一个领域,它渗透进了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这个领域的主导规则是公共伦理道德,因为在市民社会中的一般“市民”摆脱了传统意义的民族共同体,拥有了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与此同时,在社会交往中人们很容易陷入各种利益冲突、价值矛盾中,在对立冲突中谋求平衡的约束机制,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的公共伦理道德。在市民社会领域,价值规律以及法律规范无能为力之际,正是公共伦理彰显其作用之处。可以说,离开了公共伦理道德市民社会将无法有序地成长。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我们也可以认识到公共伦理道德的发育完善也是市民社会得以成长的主要土壤,在市民社会的交往中,私人的行为习俗和个体的道德规则不断发生碰撞、摩擦,不断地提升演变,最终蜕变成为市民社会交往的约束机制――公共伦理道德,可以说,正是公共伦理与其它因素的合力最终促成了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的独立发展。

2 道德伦理在法治文化认同中具有重要作用

法治文化在我国建设的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体的广泛认同。有学者认为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所谓疲软现象,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社会主体对我国法治文化的认同度不高。③根据上文对于法治文化的分析,法治文化蕴含的价值判断意味着对法律的尊重已成为社会共识,而从法治文化蕴含的行为模式来看则是社会普遍地遵守法律。因而,培育大众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应该沿着从情感认同到价值认同,最终发展为行为认同的路径而逐步展开,这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从理念到实践发展的过程。

2.1 道德伦理在法治文化的情感、价值认同中所发挥的作用

所谓法治文化的的情感认同主要包括人们对于法治具有的信任感,这些情感因素是汇聚成为认可法治的主观意识基础。法治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首要的是观念上需要形成共识,进而会形成对于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但实际上,我国对于法治文化还远未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不少官员并未形成对于法治的价值认同,甚至于缺乏基本的法治观念,官本位的文化在一些地方还相当盛行。而在民间,对于法治的情感、价值认同也并未形成主流价值观,许多人对待法治的态度掺杂着机会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因素。

对于法治共识的形成而言,道德伦理的作用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他律性,其所形成的往往是一种外生性的国家强制性秩序,但是,仅仅当人们对于他律性以及外生性的法律有着发自内心的认同及自愿服从的情感时,法治文化的价值观才能形成。为此,需要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准,当上升成为法律的规范同时也是一定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普遍性伦理道德准则时,对于法律的信仰就会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另一方面,民众对法律的普遍服从与信仰也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一般而言,执法者的道德水平越高,法律的实施效果越好,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和情感往往得以培养。总之,如果没有道德伦理的支撑,对于法律由信任的情感向价值的认同过程就难以为继,而法律秩序乃至法治文化最终也会因为缺乏信仰的基础而成为空中楼阁。

2.2 道德伦理在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中所发挥的作用

法治文化的价值需要通过行动加以落实,而要形成对我国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关键是我国守法、执法、司法等具体法律行为的实践效果与法律理想之间的差距,差距越小,人们对于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度越高。显然,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的道德水准是法律良性运行的最高保障。

就守法行为而言,道德素养较高的人,即使欠缺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因其能够坚守内心的道德底线及做人的良知,在生活中违法的概率往往相对较低;相反,道德素质较差的人即便法律意识较强,在其对法律的强制尚存畏惧时或许可以克制自己的违法犯意,但在违法获利较大时便难以抵制诱惑,可能会突破道德防线,其违法的概率相对会较高。而在司法与执法行为中,如何令民众认同则更加考量司法者与执法者的素养,“一次公正的司法裁判胜过一百次法律宣讲”。能够做到熟谙法律、精通法律的仅仅只是“法律工匠”,只有具备良好道德素质的法律人能够保障法律良性实施的积极效应。

3 加强道德伦理教育促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路径

(1)通过道德伦理教育,培育民众对于法治文化的情感基础。一国的法律制度如果缺乏正义、道德等价值内涵时,该法的实施也必然难以唤起民众对之的向心力,即便是在当今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时代,多数民众中仍然共有着相同的道德价值标准。因此,我们要唤起民众对于法治文化的情感,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就必然是合乎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的法律,是反映最广大民众意愿、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良法。通过道德理念的强化,制定良法的过程就是道德法律化过程,也是培育民众对之情感基础的过程。

(2)通过提升法律适用者的道德伦理素养,提升民众对法治文化的认同。我国立法工作所取得的成就举世公认,早在2008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大会做报告时就宣布,中国特色社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民众对于法律治理的信任度、认同度却并未同步的提升,究其根本在于我国司法与执法的领域广泛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法律适用者的道德素质难以让民众满意直接影响了法治理念的深化。因此,对于法治文化认同的实现路径需要通过提升司法者以及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来完成。因为公正是法律适用的必要前提,只有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的司法者或执法者才可能实现公正的价值目标,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当纷繁复杂社会事务涉及到自由裁量权时,唯有具备了自律与公正等道德品质的法律适用者才能保障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

(3)通过道德教育提升民众的守法意识,推动法治文化建设。民众法治观念的萌芽乃至法治文化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对于规则的认识与接纳程度。一个社会中,法治秩序和法治文明的最高实现形式就是伦理道德的自律。我国致力于法治建设要在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同时,也着力加强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因为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公众整体的法治文明程度往往并不简单地由他们的法治观念的总体现状加以决定,而是通过他们总体的道德伦理素养加以体现。因此,要推动法治文化的深入人心,进而建设现代法治文明社会,应当要将整个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伦理素养的同步提高作为重要手段,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通过广泛的道德伦理的教育,将法律和道德所蕴含的朴素理念转化为社会公众内心牢固的价值信念,由此民众能够自觉以此来判断、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通过道德自律来实现法治秩序并推动法治文化的建设。

注释

伦理道德论文篇(8)

第一是道德的基础假设。民本道德理想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由于人所具有的仁义礼智本性合于天道,个体对人生价值的追求,既相通于外在的天地自然,也从属于整体的社会人伦。基于人性通于天性的前提,可以毫不犹豫地认定:人的本性有共同的、唯一的标准和样式,以终极不变的天道、人道和超历史的人性为基础的终极价值标准,必然导致对价值形态和价值层级理解的单一化、凝固化,将眼前可以理解的善恶、贵贱、吉凶的界限终极化。对人的现实的基础和条件的忽视,抹杀了人的具体个性。内圣外王的致思理路又把“德”作为“得”的途径和方法,乃至成为“得”的手段和工具,道德理想主义转化成道德实用主义。再加上传统文化一开始就以尧、舜、禹等所具有的典范品格为风范,使得人们在构筑人生社会价值目标体系时,不注重探究人和社会从现实到未来之间运动的条件与趋势,而是无条件地认同回归所谓的至善,使人生的价值取向失去了现实的利益和权利基础,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甚至多元化的社会现实,常常以造成观念、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断裂和冲突而告终,最终无法构筑从现实通往理想的桥梁。理论上,德根源于天道自然,只有以德配天才能获其所得,只有保民、以德配天才能成为统治者。但实践中,一旦晋升为统治阶层,在理论上也就自然而然地具备了上天要求的德行,甚至变为道德的楷模,使道德追求的无限性在道德现实的局限性面前嘎然止步,从而造成民本德性理想的二律背反。

第二是由道德理想在现实的落实方式引起的。“从逻辑上说,个体德性既是对外在的、社会的‘道’、‘理’的分享与内化,于是便产生两种不同的内化方式与价值取向:一是无条件地认同道,内得于己;二是先反思道,然后再内化。前者追求个体至善,后者先追求作为社会规范的‘道’与‘理’的合理性,然后才形成自己的德性,甚至只追求社会规范的合理性,不对自己的行为提出道德的要求。……中国道德的基本取向是只追求个体至善,其确切的内涵就是只求改变自己的欲望,不求改变社会的秩序。中国道德强调修养,强调克己,提倡存理灭欲,‘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就是这种追求个体至善的价值观的体现。”[1]重视内在德性的完善,不重外在生活富足的传统幸福观,使民众自然放弃了对外在社会合理与否的探求。何况,对一般民众来说,道德品行是善还是恶,评价者似乎是公正无私的天道与神,实际的裁决权则为统治阶层所把持,他们依据自身的好恶而决定是赐福抑或降罪,普通百姓根本没有发言权,以德祈福论提出之始就被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在以宗法关系为主的社会中,全体民众都被置于一种既定的社会秩序当中,一旦脱离了秩序本身,他就无法表达自己的存在。君主集天地君亲师各项权力于一身,以君为师、以吏为师确认了权力对认识的最高裁决权,各种思想都只有为王权和封建秩序服务,并为统治者首肯才有存在的价值。因此,中国政治文化中的个人只能是缺少或失去主体意识的人,不得不接受家庭整体与封建专制国家对个人的决定性主宰。“在权威主义道德中,只有一种罪过,这就是不服从,只有一种美德,它就是服从。”[2]服从既要暴力,也要意识形态的认同。意识认同的结果使得人生的目的变为完成某种道德的使命,实现伦理的目的。但这种伦理精神将道德的权利归于天,留给人的只是修身的道德责任和义务,看不到道德与社会结构、性质和制度之间更深刻的联系。民本思想所强调的道德核心就是对整个专制秩序和宗法结构的服从,但一种只强调服从而否弃自由和选择的道德是不可能至善的,法治才是个人被公正合理对待的前提,因而,我们必须对传统德治的价值理路进行剖析,寻求其合理性的基础,抛弃其不足,为当今的德法共治策略提供经验借鉴。

要真正化解道德理想与专制现实的矛盾,必须做到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统一。对个人而言,至善本身应当包括幸福和德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因为幸福不仅是一种感官享受,同时也是一种心理满足,它既依赖于外部世界对人的客观需求的满足,也依赖于外部世界的存在样态与活动和人的意志相互和谐。现实中的人总是做不到使自己的感性生活与道德律完全一致,同时又总是希望任何道德行为都获得与之相配的幸福,所以必然需要一种理念来解决感性和理性的某些冲突,康德设定了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以此作为贯通经验世界和超验世界的普遍法规,为人们坚持不懈地进行道德追求,并为人在此生所无法做到和获得的至善留下希望。关注个体至善的同时,还必须关注社会至善,因为人们总是首先选择用于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能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制度的正义状况直接制约乃至决定了社会成员个人的职责,所以社会制度正义较之个人行为正当有更重要的意义。”[3]马克思主义也认为,只有在一个合乎人性的环境中,人性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在亚里士多德的视野里,城邦的善德比个人的善德更重要,因为人的德性的产生和实现取决于社会环境和人类的社会实践,取决于后天的塑造和风俗习惯的熏陶,而且德性的实现也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进行的。他明确指出:“尽管一种善于个人和于城邦是同样的,城邦的善却是所要获得和保持的更重要、更完满的善。因为,一个人获得这种善诚然可喜,一个城邦获得这种善则更高尚(高贵),更神圣。”[4]由此来看,一种好的统治必然体现出道德和正义的互相支撑,它既体现主体的价值追求与价值理想,又要使伦理理念中把握与追求的善具有在世俗生活中实现自己的力量,达到伦理理念与社会生活的统一。造就至善个体的目的是为了造就至善的生活、至善的社会,而社会的善还要通过法治的实施来保证,只有德法共治,才有可能促成道德理想的不断实现。

二、德性与利欲的冲突与和谐

中国传统道德精神就是“德”“得”相通的精神或“德”“得”合一的精神[1](422)。但中国伦理的德性没有也不刻意地明确界定具有独立存在的个人的意义,因为个人存在于人自身近乎天然的内外关系之中,对内而言,个人的道德品性只能在其内化了的道德意识品质和心灵境界追求之精神修养或心灵造化中方可呈现出来;对外而言,个人的德性则必须展现为多层次、多维度的人伦关系或伦理性。民本伦理认为,人的德性的养成,需要通过一系列修身养性的方法,其目的是达到内圣外王,然后通过仁心仁政,达成国治天下平。麦金太尔也认为“德性就是去做公认的秩序要求做的事情”[5]。对于民本思想所体现的秩序而言,呈现德性就要符合礼义,向仁靠近。符合礼义的标准就是正确处理现实中碰到的一己之利与秩序之义的矛盾。“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过度与不及是恶的特点,而适度则是德性的特点。”[4](47)人们只有从不断的适度选择中才能逐渐养成自己的品行,造就个人的社会责任心。抉择的结果,不仅表明个人人格的高下,更重要的是抉择的标准可能会成为社会行为的导向和依据。

在中国伦理学的发展史上,义利合一占据主导地位,其根本要求是义中取利。民本思想中的义利主要是地位至尊的君如何处理个人的私欲与民众的公利之间的关系。君主的义利取舍不仅决定他的仁暴,更是社会行为的先导,引导着整个统治阶层和民众德性的趋向。首先,君主作为一个类存在,他当然有自己的私欲和需求,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要求君子义以为上、义以为质,以“义”作为行动的指南。《中庸》把“义”解释为“义者,宜也”。怎样才算适宜呢?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又将之扩充为“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简括而言之,就是人心中认同的做人的伦理道德准则。孔夫子将“义”属之于“君子”,就是要求统治阶级的所有成员,首先要加强道德修养,这样才能做到“行己也恭”、“养民也惠”、“使民也义”。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时,就要奉行舍生取义的准则,将道德良知置于生命之上,成就义之所驱,绝不以利害义,以此作为解决义利冲突的办法。

按照民本伦理的理性设定,君主的德性和利欲应该一致。因为君子行政的大节应该是“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左传•成公二年》)。君主必须让利与民的原因有二。首先从形下层面来看,士君子本身就是社会的食利阶层,如果仍然时时以利为先,必然会导致与民争利的现象,“身宠而载高位,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民安能如之哉!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此刑罚之所以蕃而奸邪不可胜者”,如士君子严于守义,则“下高其行而从其教,民化其廉而不贪鄙”(《汉书•董仲舒传》)。严正指出士君子的不义是造成社会动荡、道德失范的主要原因,如若吏无奸邪,则民无盗贼,自然政盛俗美,上下相安。其次从形上层面来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春秋繁露》)。董仲舒此说和荀子的观点一致,荀子也认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所欲……虽桀纣不能去民之好义。”(《荀子集解•大略篇》)但又坚持认为义和利并不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地位,“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矣”,因为人之所以贵于万物,正是在于“天之为人性命,使行仁义而羞可耻,非若鸟兽然,苟为生,苟为利而已”(《春秋繁露》)。统治者让利取义,人民安定了,国家就能巩固,这对国家和君主双方而言都有利,由此就可以达到德性和利欲的统一。

君子与小人道德有别,对德性与利欲的取舍决定着君子和小人的本质。进德内圣过程中,义利必然对立,因为道德之所以为道德,根本上乃是指人的行为发自内心,而非溺于物欲,屈从于环境,诱于名誉等等。依康德而言,道德的自律性充分地表现在人的行为无条件地出于善良意志或绝对命令,只依最高的道德准则行事。当政治达用时,君子不可有私利,须以民心所欲为依归,上位君子以身作则而化育于民的关键是要通晓利,此利非为一己私利,而是能利于民的公利,透过政治达用手段,将利还施于民,并达成义的目标,最终进入义利合一的境界。义是以道德为依归的权衡标准,利则为依于前者所展延出的具有合理合宜的表现,只有尚义的社会,人们才能各安其位,社会才能正常而有序地运转。

三、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的一致与抗争

德性是民本思想的主要依归,但在理想层面上,德性既有工具价值也有目的价值,目的价值是其根本趋向;一旦进入实践领域,德性虽还体现了一定的目的性,但凸显更多的却是其工具价值。德性的理想价值主要是让人们通过对外在伦理道德规范的学习和实际体验,将之内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和习性,从而呈现于现实的生活当中,在这种生活准则的基础上,才可能使人类有完满和谐的共同生活。但现实社会的名誉、利禄和权柄对人有着难以抵抗的诱惑力,因而需要人不断地提升自己的道德素质,完善自己的理想人格。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应该成为每个人追求的人生理想。人不仅仅要活着,而且要活得好,亚里士多德眼中的“活得好”就是过有德性的生活。在康德看来,人只有自己立法,自己遵守,才能够显示出人格的尊严和崇高。如果说作为知识主体的人不能不受现象界的制约,那么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则只听命于心中的道德律令。黑格尔指出,空泛、抽象的道德原则如果要成为能够作用于人的道德规范,必须将其纳入到人的伦理生活之中。一个美好的社会不是对于国家的尊重,而是来自个人的自由发展。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理应是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而人只有以自己为目的时才有可能是自主和自由的。既然自由的真谛是不妨害他人的自由,他就必须接受德性的约束,越出这条轨道便不再是自由,“如果生命离开德性的润泽,宇宙即蹈于虚空和诞妄”[6]。这说明以德性为目标本身就是自足的、终极的,德性和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

伦理的德性向往具有目的性价值,所以带着美丽的光环。德性又具有实践的品格,在实践中的履行正是其产生外在价值的基础。但民本伦理提倡的德性植根于宗法等级社会,忽视了个人的实际权利,无法保证人的真正自由。其德性主张投射到社会实践中,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的背离便凸显出来,其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是因为民本伦理学家们设想的理想人格都是针对统治阶层的,对广大民众的德性要求基本上都是义务性的,很少关注民众中作为个体的人格的进取。君主是道德教化的主要承担者,而民众是受教育的对象,教育的目的是让他们接受当时社会存在的伦理秩序和统治者提倡的道德规范,安分守己地维护统治体系。如此,民众的德性培育就成了维护统治的手段,完全失却了目的价值。其次,对君主德性要求的工具价值处处显现。君主必须不断修炼自己的品行,通过自己的刻意追求,可以赢得英明圣王的赞誉,不仅可以带来权势富贵等眼前利益,而且还可以名留青史作为后世子孙效仿的榜样。如果君主忽略德性修为,就有可能导致众叛亲离,国亡身死。故而,所有君主都竭尽全力把自己装扮成万人尊崇的对象,导致了道德伪饰的泛滥,才有了道家对伦理道德的极力批判和否定。社会生活中,君主德性的外在价值主要体现为重民、利民、富民、养民、教民,但民本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出于建立、巩固和发展其统治的需要。富民、重民是为了用民,并不是为了真正确定百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当然,传统民本伦理也含有某些目的性价值,承认人民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认识到民众乃国家之根本,没有民众的支持,统治无法维系更不可能长久;更清楚民本的“本”乃指客观的、必然的力量,即民心、民意,在社会中具有决定性的力量,统治者采取民本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正好体现了民众本身的目的价值因素。也因为此,民本的工具价值和目的价值之间才会此消彼长,既约束了统治者的过度自私,给民众带来一定的现实利益,又给统治者的专制披上了一件华丽的外衣。

四、君民关系的和谐与紧张

民本伦理的核心——君民之间,也存在着内在的张力。民本伦理的制衡关系主要体现在天君民的关系中,“天生民而立君,以为民也”,“天”和“君”的存在都是为民服务的。虽然没有完全贬低天,始终认为天道、天理、天意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天道、天理、天意只能通过民心、民意来表达,天意就是民意,“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如果君主体认天道,加强自我修养,开创善政,就会风调雨顺,反之则妖孽丛生,天灾人祸不断,民可揭竿而起,替天行道,从而勾画出一幅天与民共同制约君主的理想政治图景。道家主张“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老子》),极力奉劝君主要以民为本,君以民为“体”,民才能够以君为“心”;君主对人民有慈爱之心,人民对君主才会有亲和之意;君主对人民讲信用,人民才不会背叛君主;君主对人民待之以礼、恭敬有加,人民也才会有谦逊之心。但“任何生物都本能地按照我是宇宙的中心、万物皆是为我和我的目的服务的手段的这条格言行事”[7]。特别是当统治者把神权垄断起来以后,万民的一切都成了君主(与神合一)的恩赐,万民就应无条件地服从君主。君力的膨胀一定会带来矛盾和冲突,因为在君主统治人民这一环节上,其关系是直接的,也是无弹性的;而在民意作用于君主这一环节上,因为隔着“天”,其关系是间接的,成为有弹性的了。君主受命于天,从而对天负责,而不对民负责;君主的无道只有达到使人无可容忍的程度,天才会改命新君。只要在民可容忍的极限之内,君主就有其恣意妄为的自由。无论君进行统治或获取权力的依据是什么,一旦他居于最高地位,他的言行就可以左右民的命运。他施行法制,是为了惩恶扬善,维护纲常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施行仁政,是为了安抚黎民,广得民心,从而维系一国的长治久安;但他行使权力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个人或某些集团的利益,而置民众利益于不顾。这就必须采取多种手段限制君权的膨胀和增强民众对权力的制约能力,使君民关系在德治和法治中保持理性的和谐。

专制制度的倾向性很容易招致被统治者的厌恶,但其在现实中却长期延续,一个原因就是它自身会发育成长出某种调节机制,约束君权的滥用和过度膨胀,弥补君主在能力上的不足,并在实际运行中调节、缓和了专制制度的内在矛盾与冲突。首先,理性的君主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个人意志,不得不对个人意志有所约束,给予官僚制度以相对独立的活动空间,使之产生某种对事不对人的普遍化、客观化倾向。士大夫阶层基于“道尊于势”的立场,竭力保持独立的目标和追求,并用自己的理想和目标来升华现实的君主制度,力求使之成为行道之器,形成对专制君主的制约、反弹力量。其次,统治阶级的选贤任能制度特别是科举制度的建立,给广大的士大夫阶层带来高官厚禄的光明前程和无限诱惑,使他们专心于穷经读书而忽略了对社会其他生活内容的关注。再次,一般的民众对国家政治生活尽管比较淡漠,但他们也会揭竿而起,迫使君权移位。不论民众的造反举动成功与否,都会敲响统治的警钟,使执政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策略,减弱君民之间的矛盾。最后,英明的统治者都重视民众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道德等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整个统治过程体现爱民仁民、利民富民、顺民教民的意向,注重民众的力量和人心的向背,使重民保民的措施最后转化为自觉的民本思想。君权的强化力量与约束调节力量之间的对立统一运动,使得君主专制制度形成了某种自我调节机制,减弱了其狭隘性、封闭性与非理性因素,降低和减缓了政治动荡的频率与政治衰败的速度,从而使它能够在协调统治阶级内部利益关系、维护统治秩序方面发挥出基本的效能。但是君权在制度上的无限性与君主实际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必然使君主陷于权力与能力的冲突之中,解决的方法只能是真正地赋予民众以权利并实现制度化的民主统治。

总之,通过对民本文化中的价值悖论的分析,我们看到了其中的合理性因素,希冀这种理想的光环依然能照耀我们,使我们在德性伦理日益边缘化的今天寻求到精神的寄居之所,获得心灵的安逸和满足,使人类超越自然属性的羁绊和生理本能的绝对驱使,成为一种能够自我节制的社会存在,为人之为人确立形上召唤的历史使命。同时我们也发现了其中的某些不合理因素,毕竟现实中的人是一个感性和理性、肉体与灵魂合一的存在,这种双层结构决定了人不可能一直在天国般的理想中徘徊,他一定要在现实中生活,必须拥有现实的一切必需。道德运行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秩序和谐与个体心性完美的统一,我们首先要关注社会尤其是制度的完善,因为只有制度善才能为个体善提供一个现实的环境和基础,但我们并不否认个体善对于社会善的价值,因为社会善又有赖于个体善,在一个流动的社会中,社会结构、制度体制与个人的现实性活动互为因果、互动生长。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实践观也揭示:改变环境与改变人自身是一致的,人们在改变不完满的社会实践中与社会一起变得比较完美,善的、公正的社会是追求善的、公正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创造出来的。(作者:李天莉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生,江苏南京210096)

〔论文关键词〕民本思想伦理道德价值悖论

〔论文摘要〕民本思想作为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内部存在着一些伦理价值的悖论,主要表现为道德理想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德性与利欲的冲突、目的价值与工具价值的对立统一以及君民关系的和谐与紧张。民本思想发展和完善的动力正是这些矛盾构成的内在张力。

参考文献

[1]樊浩.中国伦理精神的历史建构[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428.

[2]〔奥〕弗洛姆.说爱[M].胡晓春,王建朗,译.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39.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6.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6.

伦理道德论文篇(9)

现代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伦理道德变革的原动力,并把世界历史带放了一个大调整大转折时期。当人类实实在在地享受到网络技术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所引发的伦理问题也备受人们的关注。

一、现代网络技术的道德冲突

“面对迅速延伸的信息高速公路和铺天盖地的因特网,我们有一种被一网打尽的感觉,整个世界无处不网,无时不网,无人不网。”这是一场跨越时空的新的信息网络革命,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与伦理道德产生了一系列冲突。

1.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与现存道德环境的冲突

网络空间创造了一个全新的人类生活环境,使原有道德经验与价值观念受到挑战。网络技术所带来的隐蔽性、无约束性、扩大性和虚拟性,易引发人格的分裂,导致交往出现的情感淡漠、伦理道德的信任危机、道德行为失衡等伦理道德问题。这是由于在使用网络时终日与媒体画面打交道,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被人对网络的依赖关系所取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之间的交往。使人与人的关系变得功利化、经济化、冷漠化、商品化,并逐渐丧失最起码的道德良知与社会关切。马尔科维奇说:技术的文明进步创造各种方法来克服人与人之间地区的和时间的距离,也创造了强大的分离因素,其后果就是使人与人之间过分隔离,互不理解和偏执,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弱。特别是网络空间的虚拟和开放性所导致的道德信任危机,使现实世界丧失了真实感,出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给道德的诚信原则以巨大的冲击。一旦网络个体回到现实生活中,就会对现实也保持着一种警惕,认为现实世界也是虚幻的、不真实的。网民如果在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转变不及时的话,就会加剧现实社会人际关系交往上的信任危机。

由此可见,网络传播自身体现的技术理性、工具价值,在不时地动摇着人们原有的人文理性、目标价值,从而导致人们成为“科技拜物教”的信徒,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不能自拔,逃避现实生活,漠视正常的情感关系和社会关系,对社会缺乏责任感和参与感。在信息高速公路上奔驰着的西方文化产品和价值观念,“润物细无声”般地影响和改变了人们既有的生活方式、行为准则,从而造成人们价值标准的紊乱和精神上的困惑。

2.网络交往与人的特殊道德习性和伦理心理机制的冲突

网络空间交往为不道德的入网者进行种种不.道德的行为开了绿灯,导致了网络道德意识弱化及道德行为的失衡。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纷争,网络黑客与网络偷窃等都是对其最好的说明。其原因是因为在网络空间里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创造自己喜欢的角色,塑造虚拟理想的自我,并在网上寻求自我表现,并且相互交往的对象没有任何心理负担,仿佛带上了人格面具。有一种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的心理放纵感,这就容易造成个人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念下降,丧失理想信念,导致其精神萎靡,自由散漫,我行我素,价值观念扭曲,唯利是图,不利于人际关系的稳定。这时,网络就成为了一片似乎可以让人们为所欲为的自由的乐土。另一方面,网络交往具有平等性的心态,在网上交往主体的平等性得到了强化,交往行为的道德性则有所削弱,伦理道德对“网友”的约束性小,这既强化了“网友”交往关系的平等性,也使交往的关系具有了较大的易变性和复杂性。

3.网络社会道德的不确定性与传统伦理作用的冲突

在网络社会中没有形成统一的道德标准,网络个体所持有的观点不同易造成道德相对主义的盛行,带来人的认知倦怠、伦理判断力弱化。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只要符合自己的信仰即可,不考虑是否破坏传统道德的问题。个体在全球性的网络群体中显得微不足道,沧海一粟的渺小感觉让人们觉得自己的行为也就不受什么限制,具有更多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所受到的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也就更少一些,造成传统伦理道德防线极易崩溃,并失去其原有的作用。同时,这也助长了无政府主义风气,削弱了国家对精神领域的控制。传统的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受到了来自于网络的道德相对主义。无政府主义的冲击和挑战。众所周知,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对自由不加限制必将导致不自由。然而,在互联网上,由于没有统一的管制与约束机制,无政府主义便在网上逞尽随意攻击、谩骂政府、大搞人身攻击之能事。由于信息交流之间缺少监管和引导,只要某种思潮的流行一旦形成,必然带有一定的喷性,使得后来者不经意间被裹挟于其中。因此,在独立思考和创造力普遍缺失的今天,人们很容易把既有的一切当成必然。于是,人们头脑中的那块至关重要的精神领地便轻易地被占领,与传统的伦理道德产生了很大的冲突。

进一步说,网络创造的全新广大空间,造成了多种观念相互激荡、多种思潮相互影响、多种文化相互融合,使主流伦理观念淹没于散沙个人祈求之中,导致人的道德选择的迷惘。使个体的行为与其后果的载体之间的距离超过了道德发挥作用的范围,由此导致了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着传统伦理学不能直接回答的一系列道德新课题,加上新的网络伦理规则没有及时制定出来,对许多网络行为无法直接用对与错来回答。因此,在如何选择和选择什么道德时存在着一个道德约束的真空地带。

汤因比提出:“技术每提高一步,力量就增大一分。这种力量可以用于善恶两个方面。”人类正是在“知识就是力量”伟大口号鼓舞下从愚昧走向文明、走向现代的。但人类也正是在科学万能论的迷梦中悄悄执行了自己精神的“安乐死”。

二、扬弃网络技术负面道德效应的途径

“网络已成为了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或第一生存环境,但从上述的分析可知随着网络日益广泛的应用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同时也伴生着一系列的网络伦理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有意识地塑造一个安全的数字化环境。”笔者认为网络伦理的建设重点不是在具体的法律、规则的制定方面,而是应立足于网络行为主体的精神文明建设上来解决。通过开展人文教育、培育网络文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为人们的网络交往提供正确的导向,构建一个和谐的网络社会。

1.推进网络技术的发展,培育网络文明。树立履行网络信任责任的伦理道德观念

现代技术的发展对网络文明提出了新的道德要求,其中的关键点在于人,在于人对网络这个工具的使用。要求网络主体要文明用语、文明操作、文明创造,能够通过对网络技术的应用来反思、改造、完善和发展自身,充分考虑网络安全问题,培育一个具有诚信、公正、平等的网络文明作风的和谐网络空间。网络文明要求在网上建立互相尊重的道德理念,抑制相反行为衍生,树立优化和安全的网络文明意识。一个重要的硬件是网络技术不断更新,可以利用设置保护内部信息的“防火墙”等技术,增强技术辨污、排污、清污的能力,控制不良信息如色情、暴力病毒等对社会发展有不良影响的精神垃圾。另一个重要的软件要素是:一个人的网上行为必须受到限制,要有意识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身的网络文明意识水平,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包括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著作权、名誉权等等,积极履行维护网络信用的责任。在互联网上营造一个充满活力而又没有污染的文明网络环境,使网络真正成为人们学习、交流、休闲、娱乐的文明空间。

2.通过人文教育。树立网络主体人文精神意识,实现网络主体自律性

人们在网络世界中的现实的生命生存是通过自觉的技术活动才获得现实的完满性的,它需要生命意识对技术意识的渗透。这就要求通过人文教育树立网络主体的人文精神意识。把对人的价值和生存意义的教育提升到人的精神境界教育,并通过关怀个人发展、人类进步与命运的教育,净化人的心灵,提升人的文化品格和思想境界,使其成为胸襟广阔、精神和谐、趣味高尚、人格健全的人,使人文精神贯穿于整个网络技术发展的始终.成为网络社会所不可缺失的精神支柱。

马克思曾经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对个人的道德自觉要求可以说是信息时代的伦理发展必然趋势。人文精神包含的自律性要求每一个网络主体都要自觉地内化道德规范,关注人类的精神家园,注重人类的心灵塑造,要做到“慎独”与“慎微”。“慎独”就是个人修养的最高境界,是自律的最好表现形式,教育我们不要在网上为所欲为,应该在有人和无人的情况下都表现出自己的高尚情操。“慎微”则强调“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要自重自律,不在网上恶作剧,不乱放电子炸弹,网上聊天要文明用语,形成干净、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使技术的发展始终不丧失其最终和唯一的目的——以人为本。

伦理道德论文篇(10)

1见危不救的涵义及表现形式

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处于危难时或公共利益处于危难之时而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行为。根据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见危不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1不报告他人危难这种情形是指:见他人处于危难状态时,能报告治安、医疗或其他有关部门唤起救助而故意不报告的行为。

1.2不救助他人危难见他人处于危难之时,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见危不救的最普遍的情形。

1.3不应公务员请求协助救难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当有危险灾难发生时,若负责救助的公务员发出要求,请求协助

救难时,公民不予协助救难的行为。

2对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考证

1975年在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是我国目前所发现的最早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处罚措施:“贼人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该篇还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从这两段秦简的内容来看,秦代对见危不救的处规定十分严格,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在路旁百步以内的行人未出手援助者,罚交战甲二件。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的情况来看,把见危不救行为人刑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道德刑法化的过程,众所周知,道德与法律都是人类社会重要的行为规范,二者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但是由于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是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来维持,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因此,道德在发挥作用时就具有局限性,它对那些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进行舆论的遣责而不进行实质的制裁。对于那些不知廉耻的人来说,道德的遣责在他们身上几乎不会发挥任何作用。然而法律则不同,虽然其规定的范围有限,但是它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它可以规定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法庭、警察、监狱为后盾,它既有引导、推动、教育的作用,更有惩戒、防范的作用。较之道德,法律对人们有着更强的制约作用。

3对我国设立见危不救的可行性论证

在今天道德日渐滑坡的情况下,把见危不救排除在刑法的高速范畴之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笔者建议把见危不救行为入刑,设立见危不救罪,这是因为:

3.1从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在“见危不救”问题基本上采取相同的立场来看,这种立法选择有着超越阶级和制度的文明属性资本主义道德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权利至上为旨,二者有根本的矛盾但都不约而同的“强人所难”,逼人见义勇为,严惩见危不救的行为。这说明,法律上的这一选择与特定的阶级、制度没有多大关系,而与各国面对的共同庆社会问题(道德滑坡相关)。我们国家既然存在着同样的社会问题,就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社会主义本来就是比封建主义、资本主义更强调社会公德的社会,我们没有理由对国民的道德要求更低,没有理由不立法“逼”人们见义勇为。

3.2设立见危不救罪,其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也就是必须将原本的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标尺上,用指针将见危不救划在法律义务的一侧。我们认为这种划分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也是必需的。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干预程度应依时而定。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时,法律自不必“多管闲事”。但当道德的力量已经不足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于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规范,否则,听任道德规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时再想通过立法来扭转局面,也只怕是“法不责众”、为时已晚了。另一方面,刑法本来就渗透一定的道德,同时又是巩固道德的武器,而道德是刑法的重要精神支柱,如果对见危不救这种严惩违反传统伦理道德的行为的处罚还只是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是难以遏制这种现象蔓延的。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是社会的需要,这一点是不容忽视与否认的。所以,“将本来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部分变成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强制义务,这是提高国民精神文明的一种途径。”

3.3“见危不救”行为的实质属性决定了它应当定为刑事犯罪“见危不救”之行为,实质属性有两方面:一方面,能救助或能唤起救助而故意不为,实为坐视、纵容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损害的发生,说明这种损害结果并不违背其内心意图,这与加害人或造成危害之人的心理状态没有本质区别,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见危不救”行为常常成为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若无此一条件,若“见危而救”,损害结果大多不会发生。这就是说,这种行为与他人损害之间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基于此种实质属性,我们能将其仅视为不道德行为吗?刑法既然追究造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也应该追究赞成严惩后果的过失犯罪的责任。因为见危不救者的主观过错或恶意(坐视、纵容)远比过失犯罪更严重、更可恶。见危不救行为直接赞成得人身、精神伤害,以及间接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是十分恶劣的,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不违反犯罪概念的构成理论,而且这样做也符合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的原则。

4设立见危不救罪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4.1法律所规定的道德是一种最基本的道德它是对一个公民最起码的要求,而道德的层面却有高低之分,低层次的道德是能为一般公众所践行的道德,可称其为基本道德或普通道德(底线道德),而高层次的道德则代表一种道德的理想,只有少数人物能实现它。显然,理想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否则就是强人所难,因为一般人难以做到。

4.2我们不能随意地将所有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不能随意将所有伦理道德刑法化如果将全部的道德义务提高为法律义务,那无疑提高了法律的标准,而这种被拔高了的标准是难以被普遍社会成员所接受的。“因此,法律义务的设定也要保持适当的度,这个度就是普遍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所能接受的程度。能够确立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认的社会道德的一部分,有相当一部分道德要求仍需停留在道德领域。如将全部道德问题变为法律问题,那无疑使一个社会的法律变成了道德法典,法庭变成了道德法庭,这就等于用道德取代了法律,它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的。”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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