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流动监管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24 16:28:13

资金流动监管

资金流动监管篇(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变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经济新常态逐渐形成的环境下,农村的经济主体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注册公司的难度和要求降低,在农村,不少农村已经由单纯的种地、卖粮逐步转变成为以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和结算。为了应对组织机构的复杂化,应对复杂环境下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跟踪检查提出更高的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更加准确地监管商业银行贷款资金。

从历史的数据分析,商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监管是形成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整个贷款流程中一项不可缺少的环节。然而,商业银行一直未能对贷款资金的流向进行有效的监管,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流向跟踪难落实。银行对于小微型企业贷款,往往在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就规定了借款用途,用于日常的流动资金周转或者固定资产投资等。但是贷款一旦以现金的形式流入借款企业后,贷款便脱离了银行有效监管的范围,银行便无法对贷款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二是贷款资金的封闭运行难以监管。固定资金贷款、特殊项目贷款的贷款资金应在项目内封闭运行,不能挪作他用。贷款资金和企业的自有资金,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无法将二者准确地分开,资金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因而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资金混用的现象经常发生,贷款封闭运行难以保证。银行在跟踪企业贷款资金的流向时就发生了严重的困难,造成了企业贷款资金监管不利的局面。

为了能够对贷款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本人在成武农商银行桃花寺支行的实际工作中,在总结成武农商行贷后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使用间接监管指标对贷出资金进行有效地监管,运用企业使用资金的形式。利用电子银行交易平台,定期检查企业账户的交易明细,分析企业的资金流向,不仅能够有效地控制企业对信贷资金的挤占挪用,而且能够节省不少人力、物力、财力。

要求企业以转账的形式使用资金。贷款资金以现金的形式从商业银行提走以后,商业银行便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无法获取贷款资金的流向、用途。为了实现小微企业贷款追踪的可行性,增加资金的贷后检查和管理,要求小微企业的多数活动项目必须以转账的形式进行,不得以现金进行交易。为此,小微企业在贷款之前必须签订相关协议,规定日常经营活动超过一定限额的资金流转,必须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限额以下的零星支付可以通过现金支付。企业的每笔资金流动都会在银行账户中产生交易记录,以便于通过企业在银行账户中留存的交易记录进行监管。例如,成武县增东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了生产经营借款10万元,7万元用于垫付流动资金购买大蒜,3万元用于支付生产员工的应付职工薪酬,销售产成品时资金回流偿还贷款。这系列的生产经营活动都若是通过转账的方式进行,都能够通过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检测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预测贷款偿还的可能性和金额的大小。

实地检查购置流动资产以进一步确定资金的使用状况。对于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而言,贷款本身用于购买原材料、发放职工工资等一系列运营成本。商业银行监管小微企业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最直接的一种方法便是检查原材料的购买情况。依据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和用于购买原材料的资金,计算得出小微企业应当购买的原材料数量,与实地检查得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差距越大则表明挪用贷款的规模就越大。假设,成武县增东大蒜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贷款资金7万元购买原材料(大蒜),依据市场上大蒜的价格0.7元/斤,能够估测出购买大蒜的数额为10万斤,通过实地考察库存大蒜的购置只有5万斤,则表明贷款资金有被违规挤占的可能性。如果批量销售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元/斤,则销售10万斤产品能够取得10万元的销售收入,通过冷库储存间的出库单和现金缴款单,能够有效地监控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情况,分析贷款按时收回的可能性。

通过企业月度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监管企业使用贷款的情况。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用途就用于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的垫付,保证流动资金的高效运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贷款资金流动企业在不同的阶段会分别转换成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和收入。在购买阶段,部分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资产负债表中库存商品项目的数额在增加,银行存款相应的减少,现金流量表中购买商品、支付劳务费产生的现金流出项目存在相应的数额。在生产加工阶段,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项目数额上在增加,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也会存在相应的数值。在商品销售阶段,企业的经营活动时卖出商品收回资金,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项目增加、库存商品项目在减少,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现金存在数额且约等于银行存款的增加额。同时,这三个阶段分别以原材料入发票、入库单、出库单、商品销售发票、职工工资单为依据,数值上与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的数值的变化相对应。若是出现缺少单据或者单据造假的现象、以及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出现异常变动的情况,商业银行必须要及时查明原因,观察是否存在企业违规使用贷款的情况。

从历史数据的角度上看,贷款资金流向无法监控是产生不良贷款的一个主要因素。因而,对于农村商业银行而言,准确监管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流向,才能够优化贷款质量,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形势,有效地预防不良贷款的发生。通过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中相关指标的变化、实际流动资产存量的变化以及相关的转账记录,检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才能减小贷款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逐步提高贷款质量,降低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

参考文献

[1]杨新江、薛蕾苓.浅谈商业银行贷款资金的监管问题[J].福建金融,2009.

资金流动监管篇(2)

一、引言

当前国际经济金融环境的复杂性和严峻性,致使各种长期性、结构性及突发性问题交织在一起,全球金融市场将持续反复震荡,未来几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波动性会很明显,渠道也将多样化、复杂化,这无疑将会加大监管难度,很可能影响到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操作。因此,应对跨境资金流动的不确定性将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面临的巨大挑战,亟需切实把握好今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密切关注形式变化,提高监管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

二、跨境资金流动的波动性

自2011年9月底以来,欧美债务危机导致我国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人民币汇率预期开始分化,在跨境资金净流入放缓的同时,境内银行、企业等机构及个人的结汇倾向减弱、购汇意愿增强,导致结售汇顺差减少甚至出现逆差。2011年第四季度,央行为市场提供外汇流动性,引起外汇储备减少、外汇占款余额下降。从图1可以看出,自2011年10月份以来,我国外汇占款呈现连续三个月下降的罕有态势。很快这种趋势在今年1月份得到缓解,2012年1月末我国金融机构外汇占款余额为254996.41亿元,与去年12月末相比增长了1409.4亿元,重拾升势。2月份这一数据为255247.56亿元,3月份这一数据为256493.92亿元。然而4月份外汇占款余额为255888.21亿元,较3月份减少605.71亿元,这是年内首次负增长。

外汇占款近几个月来的起伏变化,预示着当前跨境资金流动的波动性在加大,而这一态势将成为今年乃至未来几年跨境资金流动的主要特征。

三、可疑跨境资金流动的新渠道及成因

传统的异常跨境资金流动渠道有经常项目下的虚假贸易方式,资本项目下的直接投资方式及地下钱庄三种主要渠道。但是从最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跨境资金流动方式2方法不断创新,以规避现有的相关政策管理规定。

(一)短债长借

以短期外债名义借入资金并将债务展期,实现境外资金流入。由于现行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借入外债仅凭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额即可借入外债,且外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仅需在外管局备案即可,因此企业可通过变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差额以借债方式实现资金流入,境外资金流入便捷,政策成本也较低。而且外债结汇时审核凭证只能就其表面要素进行核对,无法区分其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也没设定短期外债展期资格、次数等限制条件,管理手段不足导致短债长借。

(二)外保内贷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以境外担保,境内借入人民币借款方式融资,实现资本流入,规避政策管制。根据2006年7月商务部、建设部、工商局及外管局等六部委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及后续相关规定,2007年6月1日之后新设立的房地产企业不得举借外债。房地产企业外保内贷客观上形成了企业的或有外债,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房地产外债管理政策。关于或有外债相关文件并未提及,在政策监管上存在空白。

(三)离岸账户

企业通过设立离岸账户来实现境内外资金的融通,对于从离岸账户汇给境内的资金,客户通过网络银行便可完成支付汇款的操作,汇入地银行仅凭收汇报文中的OSA标识即可办理入账或结汇,无从审核其收入的来源、性质和交易的真实性。随着近几年离岸业务的迅速发展,许多非法资金借助离岸账户渠道违规流入。同时,也没有单独的系统对离岸账户的收支进行统计,缺乏有效的非现场监测手段。

(四)个人收入

个人外汇收支项下对交易的真实性缺乏明确的政策管理措施,一些个人可能利用个人外汇收支的随意特性,通过对个人外汇形式收结汇,规避待结汇账户监管。现行法规对居民个人外汇汇入环节不予监管,只在“解付外币现钞”和“结汇”环节进行真实性审核时分别实行不同的限额管理,但这种限额管理存在着较大漏洞。根据规定,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者“结汇”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仅凭身份证明就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在实际操作中,居民个人可以通过分批分次、化整为零或者在不同银行网点办理的方式来实现大额的“解付外币现钞”和“结汇”,借此规避外汇监管。

四、当前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困境

(一)政策调整滞后

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跨境资金流动的规模、频率和渠道在不断变化,而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难以及时跟进,致使部分业务没有被政策覆盖,形成监管空白。另外,政策出台的时间差也将导致“技术性盲点”,新政策的制定出台有一个考察论证和通过实践检验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发现政策漏洞到堵塞漏洞需要一定时间,在这段时间内,部分领域会出现“技术性盲点”。

(二)缺乏协调机制

资金流动监管篇(3)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6-0045-04

一、构建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的必要性

(一)实施对跨境资金流动双向均衡管理的必然要求

按照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出的对跨境外汇资金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的要求,针对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的特点及趋势,做好相应的监测、预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异常资金流动对国内金融市场及经济实体的冲击,以维护国际收支保持平衡,切实贯彻执行总局今年推出了“保增长、防风险、促平衡”的工作要求。

(二)完善现有监测体系、提高分析预警质量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不同性质交易行为的相互渗透,企业涉及外汇业务日趋复杂。单从资本项目角度来说,企业跨境资金流动趋于多变性、多样化,针对不同资金流动特点需通过相对应的业务系统进行跟踪统计监测,势必造成汇总数据和明细数据分散于多个业务系统中,致使数据采集、信息共享、监测预警等方面难以衔接和相互验证,不利于对单一企业、行业或地区的整体监测及预警。因此,在整合现有数据资源的基础上构建针对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的全口径统计、监测、分析、预警体系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三)引导跨境资金科学、有序、安全投资境内外证券市场

QDII与QFII制度实施几年来,在丰富金融衍生产品、加快人民币自由兑换的进程、推动国内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和证券市场创新、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吸引力、优化A股市场投资主体结构等方面发挥了巨大而深远的理论及现实意义。随着我们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境外资本投资我国证券市场以及我国境内资本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跨境资金的双向流动将愈发频繁和复杂。构建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体系,将有助于挖掘、发现证券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引导投资主体科学配置资金,合理高效运用资金,跟踪、监测异常资金流动,防患于未然,确保我国证券市场有序、安全。

二、现行资本项目跨境资金监管手段、方式的缺陷

(一)监管制度设计不够健全,政策执行环境不够理想,缺乏对资金双向流动的均衡管理体系,影响了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有效性

目前,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重点放在了具体业务的操作合规性上,对资金的流入、使用,对资金的流出、用途等均有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但就资金双向流动的均衡管理方面的宏观政策比较匮乏,仅对具体某一类外汇业务的操作及单向资金流动的统计监测方面有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手段。这样一来,就容易造成对资金流入、流出的失衡管理,双向监测信息的不对称,不利于对资金跨境流动情况的宏观把握和判断。

(二)现有统计监测体系不够完整,缺乏灵活多变的监控预警功能,影响对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实效性、准确性

目前,涉及到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监测系统主要有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高频债务监测预警系统等。这几大系统主要功能都仅局限在业务的实际操作上,统计功能尚不完整,灵活、准确的预警功能尚未建立。

此外,各系统之间缺乏必要、严谨的联通机制,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对数据的采集、汇总比较分散,且由于各自计算口径和报送途径有差异,导致系统数据的准确度不高,可利用性不强。统计监测体系不够科学完善,缺乏全口径的数据采集平台,不能全面、准确地监测跨境资金流动的变化情况和趋势,从而影响对数据分析、形势判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相关经济部门间涉及资本项目行政、信息沟通机制不畅通,信息共享度低

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监管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是构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的重要环节。当前,涉及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化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和整合,彼此间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以致大量企业信息被分散在不同部门之间,难以形成信息共享和综合利用机制。如外资企业投资规模及经营范围的事前审批,以及后续的投资资金结汇是否投入到所设项目的实际生产经营,资金使用效益如何等情况因部门间信息不共享,难以有效监控。

三、构建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的框架设计

我国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的方式、渠道非常丰富,为了准确、全面的统计监测和预警跨境资金流动的全貌,本文探索性地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根据资金流动的特点,以及不同监管部门的职责特点,从不同角度对该监测预警体系的架构进行设想,并相应设置出监测指标及监测预警流程。

(一)跨境资金流动纵向监测预警体系的设计

外汇局作为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重要职责部门,拥有一系列较为完善的业务系统及监测手段。利用现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统计监测系统,结合不同种类资本项目资金流动特点,纵向监测预警体系可大致划分为六大子模块,分别为直接投资、境外投资、债务债权、贸易信贷、证券投资及境内融资六大模块。并根据各模块特点设置了相应的监测重点,体系示意图如图1。

(二)跨境资金流动规模、结构监测指标体系

1.直接投资模块。该模块由三大指标构成,分别是:

(1)直接投资收益指标,重点关注外资利润汇出率指标。该指标是指当期投资利润汇出额/(应付股利+未分配利润余额中外方所得)。当特指某单一企业时,该指标值只能小于等于1,若该值逐期呈现递增态势,则说明该企业对未来发展前景并不乐观,而是急于将所得利润汇出以防范风险;当特指某一地区时,该指标不仅能测算出当期外资利润流出规模,而且能够成为判断宏观经济走势的风向标,该指标值若持续增长时,说明经济形势总体趋于下行。

(2)直接投资增长指标,包括外资流入率、外资增长率、外资利用率等若干指标。其中,重点关注直接投资流入率指标。外资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外国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以注册资本金形式流入;以利润、清算、减资、转股等方式跨境流出。直接投资流入率是指前者与后者之比,一般而言,如果投资者看好当前或未来的经济前景,会加大对本地区或所投企业的注册资本,资金流入会大幅增长,相应的清算、减资等方式的流出会减少,该指标值会大于1。

(3)直接投资风险指标,包括资金来源结构、投资行业特点、投资地区结构等若干指标,重点关注外资撤资汇出率指标。该指标是指外资企业撤资汇出额与总汇出额之间的比例。在这里,将外资企业外方减资(减实际出资)、清算、外方股东转股统称为外资撤资。某一时期,当该指标出现持续增长势头时,则说明企业对当前或未来经济形势不看好,继续投资热情不足,资金回撤意识增强。

2.境外投资模块。境外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主要体现在,境内中、外资企业以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境内跨国公司对境外成员公司的放款,与之相对应则是境外投资企业投资收益或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的回收。境外投资收益率指标是指境外投资或境外放款收益与本金之比。

3.债务债权模块。该模块由三大指标构成,分别是:

(1)外债清偿能力指标,包括外债偿债率、短期外债占外债总额比重等若干指标。重点关注外债本金偿还率指标。该指标是指外资企业外债本金偿还金额与已提款外债金额之比。该指标细划为中长期外债偿还率指标及短期外债偿还率指标。某一时期,当该指标值明显高于正常水平值,并有持续上升趋势时,则可基本判断外债存在集中或规模流出的苗头。

(2)对外债务结构指标,包括外债类型结构、外债期限结构、外债币种结构、外债利率结构等指标;

(3)对外债务增长指标,包括外债负债率、外债结汇率、外债增长率等指标。

4.贸易信贷模块。企业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方式主要是企业出口预收、出口延收;资金流出方式主要是企业进口预付、进口延付。重点关注贸易信贷规模控制指标,该指标是指前者与后者之比,即: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额与进口付汇额之间的比例。

5.证券投资模块。具体细化为三个重要指标,分别是:

(1)证券投资收益指标,包括国内外利差、实际汇率等指标;

(2)证券投资结构指标,包括资金来源结构、投资品种结构、投资期限结构等指标;

(3)证券投资增长指标,包括证券投资的交易量、交易金额、换手率等指标。

6.境内融资模块。重点关注两个方面指标,分别是:

(1)资产结构指标,包括企业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率、利润率、金融机构存贷比率、现金流情况等指标;

(2)资金运营指标,包括对外支付、境内资金划转及使用情况等指标。

(三)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流程设计

1.被监测主体信息全貌查询。该监测体系针对被监测主体设计了“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模块”。通过该模块先大体上了解企业的全貌信息,如企业设立日期、投资规模、投资主体、外资国别、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

2.被监测主体跨境资金全面、详实分析。在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之后,根据企业跨境资金流动的形式及特点,利用已经设计好的监测、分析模块及监测指标进行有针对性的监测、预警,并得出相应的监测数据或报告。

3.被监测主体跨境资金综合评价。在获取分析模块得出有针对性的监测结果后,利用“综合统计、监测、预警分析模块”按照监测目标设计、输出相应的统计、监测报告,根据相关指标值分析单一企业或某一地区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的趋势或特点,结合分析结果对当前经济形势或资金走向等做出准确判断,以提出或制定相关防范措施。

(四)跨境资金流动横向监测预警体系的设计

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涉及面广,且形式特点丰富多样,对跨境资金流动趋势特点进行全面准确的监测预警单靠外汇局是不够的,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外汇局在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上处于主导地位,建立以外汇局为监测预警体系的核心,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为辅助,以跨境资金流向特点为监测主线的横向信息沟通、数据交换、交叉监管的预警体系。该体系全面、高效地将跨境资金各监管部门联通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利用外汇局内部外汇统计监测系统在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科学搭桥,架构信息数据交换通道,以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全方位、全口径的监测、分析及预警。

四、构建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体系,完善资本项目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均衡管理制度

构建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体系的必要前提是要制定较为完善并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体系,在严格贯彻均衡管理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资本项目跨境资金双向流动的特点,对外汇资金的流入、流出实行全程监管,既要防止异常外汇资金流出,又要抑制不合理的资金流入,同时注重从整体上对外汇资金流量和流向的变化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如针对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流入的特点,可根据其流量规模、频率、流向等特点制定出台大额资本金流入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并依托相应的统计监测系统设置预警指标,对异常资金流入给予及时、准确的判断。同时,对于外资以利润、清算、减资、转股等方式的撤资流出也制定出台相应的监测管理制度,与资金流入情况做定期的比较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防范建议等,这样就可以较好地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均衡管理。

(二)借助科技手段,优化整合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统计监测系统,完善监控功能

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特点,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系统划分为六个子模块,各自有所依托的统计监测系统,但均比较独立,彼此间缺乏必要的关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将现有资源优化整合,将六个子模块有机组织起来,彼此间搭桥互通,构建环型沟通机制,最大程度的发挥监测预警体系的整体效果。

具体来说就是利用现有的统计监测系统,在已有的统计分析功能基础上,针对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特点,设计专门的资金流入、流出统计分析模块及监测指标,设定出相应的预警临界值,并对其进行定量或定性分析,从而对资本项目跨境资金流动的整体态势做出宏观判断,以便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三)确保监测数据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建立监测体系信息定期公布制度

监测指标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是正确分析形势并做出判断的前提。因此,应严格监控并确保跨境资金数据生成、登记、汇总和传输的及时有效。并实行按月统计、按月提交分析报告和按月公布信息制度,提高数据透明度。

资金流动监管篇(4)

一、引言

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各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制度不尽相同,国际上也不存在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与标准,但这些监管制度都具有统一的基础,即支持和保护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以往流动性监管的漏洞得到凸显,深刻披露了流动性监管规则的设定、应急融资计划的实施、资产流动性的评估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新的金融市场环境要求流动性监管有新的主张。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国际框架以后,大多数国家都开始采用了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以此将银行的流动性定量化。

巴塞尔委员会在足够反思以及总结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原因的条件下,确定了流动性监管的紧急性,并且不断下发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指引文件,为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在实施上做好了准备,同时这也为引入国际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奠定了基础。

二、巴塞尔协议Ⅲ下新监管指标的内容

流动性监管的两个新指标是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4 月正式公布的《流动性风险测量的国际框架、标准和监测》(以下简称《框架》)中引入的,这两个指标为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一)流动性覆盖比率

流动性覆盖比率表示为优质流动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的比值。

1.优质流动资产

巴塞尔委员会从两个层次来定义优质流动资产,包括狭义的流动资产以及二级流动资产,并赋予狭义流动资产的转换系数为100%。转换系数与信用等级密切相关,如果信用评级越高,转换系数则越高,反之转换系数越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是指以很小的代价就可以容易而且迅速地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这类资产的基本特征有:较低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价值容易稳定;与风险资产的相关性较弱;在发达的和公认的交易所交易。银行持有的以及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没有限制,持有二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不能超过高质量流动资产总额的40%。

2.净现金流出

净现金流出是指现金流出与现金流入的差额。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现金流出时,确定流失比例很重要,流失比例一般按照存款的来源进行确定,各国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调整流失比例。除此之外,巴塞尔委员会还规定,在压力条件下银行预测一个月内的现金流入时,只能预测那些运转正常、没有任何预期风险的现金流流入,所谓的运营正常、没有预期风险的现金流流入总的来说是指那些零售、回购、对公、授信等产生的现金流入。

流动性覆盖率主要描述银行在某种具体压力情境下,一个月内所拥有的没有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资产数量,体现了银行短期内应对资金缺失的能力。该指标既可以反映出机构的个别情况,也可以通过历史数据来反映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

(二)净稳定资金比率

将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的比值定义为净稳定资金比率。

1.可用的稳定资金(ASF)

可用的稳定资金主要包括机构的资本、有效期限不小于一年的优先股、有限期限不小于一年的负债以及压力情景下有效期小于一年但比较稳定的非到期存款;当出现特殊压力事件时,预计将会保留在银行的部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机构融资。将银行的权益资本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乘以与之相对应的ASF因子并将其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最终得出可用稳定资金数量。

2.所需的稳定资金(RSF)

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的测量需要一连串的设定,它是监管者根据该机构资产、表外资产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下的流动性风险的整体情况得出的。将机构所持有的或融资所得的资产价值乘以与之相对应的ASF因子并将其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即可得出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

通过净稳定资金比率可以测量出银行中长期的流动性,银行至少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与其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该标准要求机构至少应该具备应对一年内的资产和表外的流动性暴露的稳定融资能力。另外,该比率可以限制金融机构对批发融资的过度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机构更加精确地评估其表内和表外的流动性风险。

表1 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项目 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资金比例

公式

监管目标 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检测 调整期限错配,稳定资金来源

作用 保障银行基本的流动性 促进银行使用更长期的结构性资金来源以支持资产负债表内、表外风险暴露和资本市场业务活动

目的 通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让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

分析基础 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

对应的

压力场景 1、机构公众信用评级显著下降;2、储蓄的部分损失;3、无担保的批发资金的损失;4、担保资金头寸的显著增加;5、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追加抵押品的要求;6、对契约型与非契约型的表外风险暴露提出高额提款要求 1、信用等级被调低;2、因风险造成的清偿或盈利能力下降;3、突发事件造成银行的声誉损失或者社会信任度下降

(三)流动性监管的辅助检测工具

1.合同期限错配

此工具反映了金融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入、流出的期限差距。从一定程度上说,该工具显示了在指定时间内银行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这个度量工具提供了一个初步的,简单的检测方法,有利于比较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并在可能出现潜在的流动性时引起银行和监管当局的重视。

2.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

它是指那些可以被银行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以及可以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没有变现障碍的资产。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对可用无变现障碍资产的数量、种类及位置进行汇报。

3.融资集中度

衡量融资集中度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交易对手的重要性、交易的金融工具以及交易币种。重要性主要在单一的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及币种分别占相应资产比重的1%以上三个方面得以体现。监管当局通过融资集中度可以识别出重要的批发融资渠道及交易对手,这反映了监管当局对监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大额风险的重视。

4.以市场为基础的检测工具

与市场有关的数据可以视为对上述定量方法的重要补充。与市场有关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市场整体数据、金融行业数据信息和单一银行的数据信息。通过这些数据可对银行业、单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提出早期预警。

表2流动性监管的辅检测工具

监测工具 作用

合同到期期限评估 基线评估,以了解银行最基本的流动性需求

资金集中度 对已知和潜在的交易对手、货币、市场和交易工具类别的批发融资集中程度进行分析,反映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大型资产风险暴露分析结果

可用的未抵押资产 评估银行能够在市场上进行抵押或通过中央银行的常设信贷,在短期内筹得流动资金的资产水平

市场监测工具 鼓励监管机构定期收集市场数据,补充上述的其他三种监控工具,如大额存单展期、股价变动、各种波动度指标以及个别机构的信息

三、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实施产生的影响

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整个金融体系的格局不同,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各个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整个国际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小。

(一)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上述两个监管指标对银行业影响的时间跨度不同,这主要归因于两个主要指标衡量的侧重点不同,流动性覆盖率侧重衡量短期流动性,而净稳定资金比率侧重衡量中长期流动性风险,所以后者对银行业的影响更加长远。

1.提高银行资金构成转变的成本

金融危机之后市场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化,银行为满足稳定资金比例的要求可能导致资金成本的更加。据IMF估计全球银行业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有大量的负债需要替换,这种趋势可能会使得银行业的借款成本上升,随着借款成本的增加,长期债券的发行成本会更高。

2.改变银行筹资方式和提高发行成本

银行的债券发行的风险溢价在新的更为严格的监管框架以及严格的资本要求下呈下降趋势。但是负债成本可能会随着债券持有者的损失负担比例的不断增加而不断提高。如果最终监管影响到高级债券持有人,银行必须支付更高的利息给投资者以确保债券的顺利发行。

3.影响银行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

金融部门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可能会因为新的监管要求而受到影响,首先由于银行现在的交易必须要考虑到交易对手方的风险,所以银行需要更多资本金来支持交易;其次,长期贷款的周期性的风险需要一定的或有资本金来应对,这种要求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资本结构,资本的分配,同时遏制了银行自营的交易规模以及通过参控股向影子银行系统渗透的趋势,最终使得银行资产表外化的趋势发生了逆转,这些均将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

4.监管当局可能借此实施短期套利

因为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对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有差异,而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实施各个指标的时间点不一样,监管的差异性以及实施跨期性可能导致对于国际监管框架的短期套利。

(二)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新的监管指标会使得金融机构的利润降低。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的其积极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很多银行很难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银行为了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必须改变资产负债表,增持高质量的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这样会降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2.对金融市场结构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对合格流动性资产的数量的确定,以及由此延伸的对长期资金的要求,可能会影响市场结构。由流动性覆盖比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银行短期内增加对于长期资金的需求,会增加资金的成本,降低银行的利润,也可能增加客户的贷款成本以及降低银行存款的稳定性。

3.对市场监管者的影响

新监管指标增加了各个市场监管者的监管执行压力。监管指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是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这两个新监管指标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两个看似独立但具有互补作用的目标。首先,通过实施流动性覆盖比率的监管可以使得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的流动性资源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其次,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保证银行融资渠道稳定、持久,以此增强银行应对长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所以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将会因为这两个指标的实施而发生重大改变。

2.导致银行负债融资结构发生变化

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要求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计量,同时也强调了改变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重要性。银行业负债融资结构必将因为这两个新指标的实施而发生变化。国外的商业银行主要融资模式是市场批发融资,因为在压力情景下,如果爆发金融危机,银行从同业取得稳定可持续的融资显得非常困难,此时最有保证的来源是稳定存款。然而,我国的定期存款由于不存在“提前支取的罚金”,因此监管当局将定期存款都视作到期日小于30天的存款。获取存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冲击较大。因此,流动性管理理念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银行对负债稳定性的重视,克服银行自身期限错配问题,从而可以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

3.降低我国银行业杠杆率以及增加资本补充压力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从2011年开始实施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并且2015年年底达标。由此看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指标的完成时间比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时间提前数年。新协议可能使得我国银行业的杠杆率出现进一步下降的势头,从而导致资本补充压力的上升。

参考文献

[1]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进展及影响初探[J].2011.

[2]陆静,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J].2011.

[3]谢平,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和影响 [J].2011.

资金流动监管篇(5)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2-0035-05

流动性监管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流动性的概念

流动性是指以适当价格获取可用资金的能力,包括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若资产能以较少价格损失迅速变现,则称资产具有流动性;若银行能以同类银行支付的可比利率借到资金则其负债具有流动性。银行信誉特别是市场对这种信誉的认可程度是影响银行流动性的关键因素。

银行流动性不同于银行清偿能力,银行清偿能力是指银行资产大于负债,净资本为正值,只要银行有足够时间,就可以将资产变现,清偿所有的负债。而流动性是银行能随时满足所有客户提款要求的能力。清偿能力与流动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一定条件下流动性问题还可能转化为清偿性问题。

(二)流动性测度指标

1.存量比率。根据各国银行法的规定,将银行资产按不同流动性程度分类,使“流动资产”与资产总量或某些在未来特定时期必须偿付的负债相对应,以此测量、比较、评价银行整体流动性。其优点是简单易行,潜在缺陷包括:一是该方法有效的前提是资产负债表资产方流动性程度可以事先确定,即内在假定流动资产质量和价值固定并具有随时在市场上转换的能力。问题在于由于公众信心和市场条件的可变和易变性,对资产进行严格分类事实上非常困难;二是固有的静态特征,不能动态描述银行业务活动。

2.现金流量。以传统现金流量分析为基础,强调银行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搭配并以此约束业务经营活动。其缺点在于操作复杂,一要掌握大量有关资产负债期限的资料,且计算分析繁琐;二是即使表面上各类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搭配理想,若由于不可预料原因导致资产过度集中,在需要时无法变现,同样会导致流动性危机。

3.存贷比例。贷款是流动性最低的资产,存款是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存贷比例越高意味流动性越差,存贷比越低则表明其尚存一定流动性,因为银行还能以其稳定的存款来源发放贷款。

该指标也有很大局限性,一是忽略贷款和存款构成,即使存款结构和贷款比例相同,但如果贷款期限和风险不同,也会导致银行流动性差异很大。例如,一家银行贷款质量高,可交易性强,而另一家银行贷款期限长,风险大,则两家银行流动性截然不同。存款也是如此,期限长的定期存款要比其他存款稳定,被提取的风险也较小,但单一的存贷比率难以反映这种差异,更重要的是,银行业务领域已经极大拓展,新的发展需要我们拓宽视野,不再局限于简单的存放款。此外,贷款总量指标忽略了贷款本息现金流量的时间性,与到期还本付息贷款相比,分期偿还贷款产生现金的速度快得多。

4.对潜在流动性的测算。银行一定程度上可通过积极的资产负债管理提高其获得新资金来源的能力,潜在流动性是抵御流动性风险的重要因素,但难以提供准确的定量方法。影响借款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银行声誉、历史情况、市场环境以及长短期利率绝对水平和相对走势等,但这些因素难以定量表征。对外资银行而言,如母行为上市银行,可考查其股价变动,如母行为非上市银行,则可考查其负债融资时的信用评级结果。监管当局有必要提醒外资银行预留足够流动性,因为一旦市场信誉和地位出现问题,当其的确需要补充流动性时,市场所能给予它的支持将骤减。

流动性监管的国际标准:巴塞尔委员会有关规定

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与银行流动性管理失败直接相关,因而其成立以来始终高度关注流动性问题。1997年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对流动性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流动性管理的目的,即确保银行有能力充分满足其合同承诺;二是归纳了有效流动性管理的关键因素,包括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央流动性控制、对不同情况下净融资方案的分析、融资来源的多样化以及应急计划等5个方面;三是监管者应要求银行为保证充足的流动性管理其资产、负债和表外合同;四是要求银行自身既要关注资产流动性,也要关注负债流动性。在《核心原则评价方法》中,巴塞尔委员会一是强调流动性管理应分别处理本外币,二是给出了良好的银行流动性管理的要素,包括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央流动性控制、对不同情况下净资金需求的分析、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

在《核心原则》有关规定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2002年2月颁布的《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从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度量和监测净融资需求、管理市场进入、应急计划、外汇流动性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以及监管者的作用几方面对流动性监管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从操作层面更全面、准确、深刻地阐释了对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和监管的目的、主要方法和操作规范。

各国银行法有关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规定

在金融全球化大趋势下,《巴塞尔协议》和以“国民待遇”为基础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两股潮流并行不悖,互相促进,在这一进程中各国银行法对内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规定逐步趋于一致,流动性监管标准也不例外。但外资银行同内资银行的运作模式、风险程度、监管要求毕竟有重要区别,且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银行基于法律地位的差异也应区别对待,因此各国银行法对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政策存在一些差异。

(一)主要国家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具体规定

1.美国。

最初没有设定流动性监管的正式指标或比率,监管当局评估流动性时主要考虑如下定性因素:存款构成及稳定性、对利率敏感性资金依赖程度及借入资金频率和数量、负债结构、资产变现能力、融资能力。此外,亦通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来了解评估银行流动性管理成效,具体评价标准和等级划分见下表:

伴随监管经验的积累,美联储在定性评价考核基础上,设计了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对不同规模的银行流动性比率要求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流动性指标,对银行的适应性也各不一样,规模越大的银行,其流动性管理能力越强,相应指标考核值设定越低。

2.英国。

《1987年银行法》规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8天内流动性缺口不超过10%,1个月内流动性缺口不超过20%。这种规定的实质是采用现金流量法,因而操作比较复杂。

外资银行的流动性问题一直为监管当局关注,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吸收存款机构的流动性比例没有统一的规定,其通常以与银行管理层磋商的方式对其流动性控制情况进行监控,通过考核银行的资产变现能力和负债结构,在现金流量分析的基础上,对银行的流动性现状和需求作出估价。经过与每个银行的双边会谈,在银行法确立的最低标准之上确认一个指导性指标,尽管没有法律效力,但实际上各银行都非常重视。

3.法国。

法国银行法规委员会可以颁布各项资产负债率,以确定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在实践中一般采用两种基本比率监测银行流动性,一是短期流动性比率,原则上银行流动性资产与短期负债之比不低于60%,并按月考核;二是长期流动性比率,原则上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其全部自有资金的3倍加中长期负债,并按季度考核。

4.德国。

根据德国《银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银行必须随时保持足够的流动资金,它包括随时准备支付的现金和随时准备转账的存款货币。银行监督局在《关于银行自有资本和清偿能力的原则》第二条中规定:为保持有足够的流动资金,银行发放的长期贷款、购买的长期债券等,与银行的长期资金来源如长期存款等的比率必须保持在某一限度以下。第三条规定银行利用外来资金投资于不动产或难以动用的资产时,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额。

从定量考核角度分析,银行监管当局要求短期加权资产/短期加权负债≥1。如果一家银行达不到银行监管当局有关自有资本和流动资金的要求,它必须及时报告并申明理由。如果监管当局认为某银行情况特殊,也可以破例允许它超过规定到某一限度,但一般来说,监管当局会要求该银行必须在某一期限内达到要求。如果到期仍达不到要求,则银行监管当局将冻结银行的利润,不准分红,或者禁止银行继续发放长期贷款投资于不动产或股票等。

5.日本。

日本《银行法》没有设立法定的流动性比率,而由大藏省对银行存贷款率、流动资产比率、营业用不动产比率、自有资产比率、分红率五个指标进行监管指导。流动资产一般包括现金、同业存款、货币信托、同业拆借、贷款、有价证券、购入票据等。在检查评估时,一要检查流动资产与总存款比率是否达到30%;二要检查存放比率,按规定不超过80%。

(二)各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规律

1.监管当局普遍重视银行流动性监管。

这一结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立法或颁布各项规定,明确流动性监管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二是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当局承担,监管机关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监督银行的资金管理政策。

2.流动性监管侧重于指导性,硬性指标规定较少。

要确保流动性监管有效,必须注意监管针对性与灵活性紧密结合,这要求监管当局对银行流动性监督检查时考虑银行所处具体环境和所面临风险,对法定比率适当调整。例如美联储在其所制定的骆驼评级制度中,具体评估因素和评级标准均是定性的,没有定量的要求。英联邦国家监管当局流动性监管也少见正式的比率或指标。相比之下,在西方各主要工业国中,日本和法国较多使用定量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从总的趋势分析,各国监管当局以考核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和利率期限结构搭配是否合理两个方面为基础对其流动性系统评价,同时注意每个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高针对性与灵活性。

3.对流动性的监管兼顾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

比如,美国联邦储备局对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监管时考虑的5个因素中,除了一个因素涉及资产的变现能力外,其余四个因素均与负债流动性管理有关,包括:存款的构成及其稳定性、对利率敏感性资金的依赖程度及借入资金的频率和数量、负债结构、融资能力。

综上所述,各国监管当局都从本国实际出发对银行经营活动进行限制,要求其在维持盈利性的基础上保持适当的流动性资产或减少一定的流动性负债,同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银行增加长期负债,减少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管理的范式是一个指标体系,但流动性比例毕竟只是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预警指标,对流动性指标的监管并非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的全部,银行自身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措施才是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关键。

我国对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相关规定

如前所述,各国对流动性的监管分成两种做法,一是法律或监管机构不规定具体的比例要求,由银行自行决定流动性比例,监管机构则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应对政策、措施进行监管;另一种做法是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定了具体的监管比例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流动性监管采取了后一种做法,《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3款规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第4款规定银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商业银行法相同,但《商业银行法》没有对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做出界定。2006年出台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中对银行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负债做了明确的解释,并要求外资银行参照适用。

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建立了更为完善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在保留原流动性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核心存款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的规定,要求分本外币同时计算考核,并对指标含义进行了解释。但总的看来,该规定仍有待细化,且只要求外资银行参照适用。

完善我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建议

(一)我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的缺陷

与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流动性监管国际标准和主要发达国家流动性监管具体制度规定相比,我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存在以下三点不足:

1.单纯考核时点数,容易助长银行冒险行为。

现行监管规定一是缺乏反映外资银行不同时点的流动性指标,现有监管指标仍按月末或旬末余额考核,而未突出具体某一时点流动性考查,而巴林银行李森正是利用此一监管漏洞逃避监管,在特定考核时点上达标并不等于整个考核期内都达到流动性标准。而且单纯考核时点数必然助长被监管者的侥幸心理,引发机会主义行为,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危害更大。

2.评价外资银行负债流动性管理能力的指标过少。

在法规层面,现有监管指标中流动性相关的仅有流动比率一项,而随着资产负债管理战略的出现,银行的流动性已经不仅仅是资产搭配问题,而且还体现在银行从市场获取额外资金的能力上。作为衡量银行流动性状况的指标,应成为衡量资产保值变现能力和负债充足与否的综合指标。尽管《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通过引入核心存款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建立了同时涵盖资产流动性和负债流动性的更完善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但只是要求外资银行参考适用,此处监管刚性相对不足。

3.监管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够。

单纯以比率方法监管流动性的缺点是过于僵化,不够灵活,具体而言:一是其暗示不同资产负债项目的流动性可以确切决定,而忽略了当市场信心和利率、汇率等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特定资产负债流动性可能大幅波动的事实;二是比率监管本身就是一种静态分析,没有考虑银行业务的动态特性。

因此考查流动性应结合每一银行的特点,综合考虑各种影响流动性因素做出公正准确的评价。这也正是美、欧等国以定性指标分析为主的原因。

(二)入世过渡期后完善我国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立法建议

1.督促外资银行建立完善科学的流动性预测系统,运用先进的流动性管理方法。

现阶段,银监会应督促各外资银行建立和完善适合自身特点的流动性监测系统。引导外资银行研究影响自身流动性的各项因素,并加以量化,设定合理的系数,同时,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建立科学的预测模型,使流动性预测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外资银行不仅要加强对存款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更要注重对资产流动性需求的预测,为流动性的科学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

此外,运用状态处理法,制定外资银行流动性应急方案。针对银行自身短期危机、银行特有的长期危机和整个银行系统的长期危机三种危机状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在危机状态下,要保证管理的协调性,并明确责任分工,使相关人员了解在任何一种危机状态下应采取何种措施。

2.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通过多种途径增加流动性供给。

为完善我国流动性监管制度,除了设计合理的监管体系外,还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发展货币市场,为银行流动性监管创造条件,并准许符合审慎监管条件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货币市场。当前我国立法中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各项法律相互之间缺乏制度设计协调,使设计良好的一部法律,在现实中无法有效实施,违背了立法者初衷。因此,在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完善相应配套措施,这里主要考虑完善和发展货币市场。

3.进一步完善流动性指标考核体系,构建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流动性比例监管为主体、银行期限缺口管理为补充的二元制流动性监管体系。

(1) 在我国同母国签订的双边监管合作协议下对外资银行子行、合资银行与分行流动性监管责任明确划分。在母国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监管合作协议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外资银行子行、合资银行和分行等不同组织形式在法人资格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时的区别。具体而言,对在我国注册的外资银行子行和合资银行,应当适用我国外资银行法的有关审慎监管措施规定;而对于外资银行分行,由于其是外国法人,应由其母国监管当局在并表基础上实施监管。但考虑到母国监管当局在对银行流动性实施并表监管的困难,加之母国监管当局认可我国规则是双方签订监管合作协议的前提,故应由我国监管当局即银监会承担监管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的责任,换言之,法定流动性比率对外资银行的三种组织形式统一适用。

(2)完善现有流动性监管比例指标。具体措施一是增加对流动性负债的考查,明确规定外资银行适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的有关规定,正式引入核心负债监管指标,即核心负债与负债总额之比,并要求其不低于60%;二是在考核期限上实行期末余额与月平均、旬平均、周平均余额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预防和减少外资银行的机会主义行为;三是引入“风险迁徙”概念,既考核外资银行某一时点上的流动性比率,又关注一个时期以来流动性水平的动态变化,坚持流动性风险水平的绝对量和相对变化两手抓,两手硬。

(3)引入流动性“缺口管理法”。由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流动比例为静态方法,只提供流动性考核的静态观点,有必要正式引入流动性缺口管理法,对流动性进行测量,所有资产负债按到期时间排列,对每部分不匹配的余额加总。借鉴国外经验,设立流动性缺口监管指标,规定流动性缺口为银行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之比,该比率不得低于10%。

这一监管规定的制度逻辑是:流动性比例设定了对各类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的最低标准。对某一特定银行,可能达到前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缺口管理法设定更高、更具体的流动性限制余额和比例。

(4)将流动性监管基点建立在各外资银行加强自身流动性管理上。在前述措施的基础上,外资银行法应赋予银监会定期检查评估外资银行流动性管理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权力,确保外资银行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有效,使管理层确信有关政策持续地发挥作用。这种方法对大型国际性外资银行流动性监管尤其适用,因为后者流动性管理很大程度上依赖临时性资金来源或高利率敏感性负债。监管者必须明确,唯有银行自身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措施才是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关键。

参考文献:

[1]Josepf.F.Sinkey:Commercial Bank Management(5thed.)Prentice-Hall,Inc.P172

[2]许建华.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国际比较及监管指标体系构想[J].国际金融研究,2000(9):50-51

[3]孟龙.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

资金流动监管篇(6)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资本的流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加强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已成为一门必修课。

一、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发展概况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余额已经十几年都是正值,且总体来说呈稳定增长趋势,加入WTO以后,特别是2004年以后,直接投资流入净值增长速度趋于明显, 2007年到2009年间受到该期间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有所大幅滑落。总体来说,近年来,我国的国际资本流动规模不断增加,资金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长期以来,中国的资本项目已经采取了更严格的控制措施,如短期投机资本通过各种渠道和渠道寻求机会,利润,在国外金融市场的空间更大,国内资本通过各种渠道,中国的金融安全有一定的威胁到国内经济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持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确保金融市场的长期、有序运行,必须做好对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

二、我国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现状

(一)实行分业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制度,这是根据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分业经营而设立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由人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的。中国证监会是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主体。这三个监管体系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成立的,因此,除了银行、非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建立了比较早且相对完善的时间,其他监管体系还需要完善系统。

(二)监管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已制定并颁布了《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明确重申“分业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证券法”和“信托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模式。但一般而言,我国在外资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较少,很难适应“入世”后金融业的发展。

(三)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限制性监管。对外商投资领域和领域的限制是有限的,这是一个普遍的做法,在所有国家,这主要是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领域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在中国,根据《外商投资行业指南》对该领域的投资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限制和禁止类项目包括银行、保险、分销和其他金融服务。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外资银行的范围和分支机构的增加有一定的限制。

三、我国国际资本流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一直对资本流动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上世纪90年代初,对于限制跨境资金流动,保持汇率稳定,维护国内金融体系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对外国的依赖程度,资本管制的实施越来越高,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挑战也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制度与方式落后。在金融全球化和资本流动自由化的趋势下,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的信息资源缺乏透明度,管理机制不够强大,不能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其次,金融自由化浪潮之后,传统的监管模式已逐渐显现,以不同金融机构为对象的监管不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必须立足于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

(二)监管机构缺乏合作。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在中国国内外缺乏协调与合作,监督管理的权力划分不清,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此外,由于我国和国际金融市场,时间是晚,国际金融市场的信息采集时间滞后,目前和国际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仍然相对缺乏信息反馈不及时,不能正确判断一个金融信号的数量,并不能发出警告,中国的金融市场,流动性和盈利能力将产生一定影响。

(三)资本项目交易逃避监管。为了盈利目的,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有强烈的动机逃避监管,而在今天的中国经常项目可兑换中,资本项目仍有很多限制,市场参与者将千方百计抓住监管漏洞,使资本监管的有效性难以维持。目前我国的项目已经基本开放,但对资本项目仍有很多限制,所以除非主管部门以正常的贸易支付,否则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资本项目交易的现象,与常规项目交易进行规避监管。

(四)国际游资监管难度大。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虽然还没有完全开放,但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措施,对一些金融市场相对放宽,如允许国际资本购买我国发行的B股和H股,实行QFII制度等等。一方面,为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大量的资金,增强了国内与世界金融市场间的互动。同时也造成一定的金融安全隐患。外国机构或是投资者手中通常持有大量的货币资金,如果短时间内在我国境内的金融市场上进出,往往会对我国的各种金融市场造成难以预期的冲击。同时,国际部分资本投机者,为了谋求暴利,可能与国内的投资机构联合起来操纵股价。可在短期内,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增大金融风险,对我国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造成更大的威胁。

资金流动监管篇(7)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1-0068-05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根据G20达成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开始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历经30多次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Ⅲ》,并于2010年9月12日获得27国中央银行代表一致通过,这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所取得的又一成果。《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包括市场风险和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算、压力测试实践与监管、外部审计质量与银行监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评估监管、流动性风险监管、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银行体系稳健性、银行机构公司治理、交易对手风险回溯测试、跨境银行金融监管合作等14个方面。

一、资本监管新规大幅度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要求

相比更强调银行内部控制与管理、监管审查与市场纪律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又称巴塞尔资本协议II),《巴塞尔协议Ⅲ》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在协议中首次出现了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的规定,这是国际银行监管者对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形成与发展的原因进行深刻反思的结果。

本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和蔓延,充分暴露出此前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原本认为可以有效分散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能发挥其效能,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风险的进一步扩散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从2009年开始,美国银行监管当局就提出了回归于最为原始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管规则,即强调提高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以使银行体系有充分的自有资金应付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大幅提升了对银行业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水平。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截至2015年1月,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商业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意味着,银行将必须把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提高到7%,该规定将于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阶段执行。如未能达到要求,银行派息、回购股票以及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严格限制。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自营交易、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活动提出更高资本要求的态度。与此同时,协议还要求银行保有0-2.5%的逆周期监管资本,以有效防范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过度放贷而产生大量的隐性坏账风险,并帮助银行在经济下行周期抗击亏损。这一规则显示出银行业监管者更加重视加强银行体系在顺境下的资本缓冲储备,从而为未来进一步金融监管规则修订指明了方向。

《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进行了严格的定义,一级资本必须是扣除了不在普通股项目下进行调整、资本质量较差、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和透明度不足的剩余资产,一级资本必须有助于银行实现持续经营的目的。《巴塞尔协议Ⅲ》采取了资本结构划定方法:首先,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两大类,取消三级资本,市场风险所需资本应与信用风险同等对待:其次,调整普通股扣除项目时,应更加审慎、透明地反映银行实际清偿能力;再次,提高各级别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旨在提高商业银行对损失的吸收能力。《巴塞尔协议Ⅲ》同时规定,银行资本结构应当简单,各国应力求一致,并要进一步加强资本方面的信息披露。

在《巴塞尔协议Ⅲ》中,核心资本要求被大大提升,而附属资本概念被弱化。《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做出了更加严格的界定,即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并要求银行在2017年底前满足更严格的资本定义。为了减缓市场对《巴塞尔协议Ⅲ》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忧虑,巴塞尔委员会给出了8年的缓冲时间让银行逐步适用资本监管新规。其中,在商业银行达到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升至5 5%,2015年达到6%:在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达到4.5%。同时,截至2019年1月1日,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协议列入法律当中,并且要求从当日起各成员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其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还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资本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危机时期“吸收”损失。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会越大。一旦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还肆意发放高额奖金和红利的情况。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即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巴塞尔协议Ⅲ》实施的过渡期安排时间较长,这给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提供了充裕的时间。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所有成员国执行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新协议的一系列严格要求将分阶段执行,这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业能在满足更高资本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为整体经济提供信贷支持。最终达成落实期虽有所不同,但最晚至2019年1月1日。其中,资本留存缓冲的过渡期最长,将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底期间逐步实施,于2019年1月1日实现。从2013年1月1日起,所有银行都要满足以下有关风险权重资产的最低要求:普通股占风险权重资产比率达到3.5%,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4.5%,以及总资本金比率达到8.0%。其中,最低普通股比率和一级资本金要求将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逐步分阶段实施。也就是说,2013年1月1日当天,最低普通股比率将从当前的2%升高至3.5%,一级资本金比率则从当前

的4%上升至4.5%:2014年1月1日分别再提升至4%和5.5%;到2015年1月1日,应完全满足4.5%和6%的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高是导致金融危机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新协议寄希望于通过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限,抑制商业银行的高杠杆行为,增强应对资产损失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是近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最大规模的改革。巴塞尔委员会主席魏霖克表示:“更严格的资本金定义、更高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及引进的新资本缓冲,综合确保了银行能更好地承受经济与金融压力,从而维持经济增长。”各国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希望这些改革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而独立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毋庸讳言,对商业银行各项安全指标的大幅提升,意味着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迎来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新时代,即在银行业监管的核心价值观的选择上,安全性远远超过效益性。

二、资本监管新规突出强调了加强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通过杠杆化运作和期限转换完成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对接,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中,国际主要金融市场都出现了流动性危机,国际社会在此次金融危机的反思中认识到,流动性监管应成为银行业监管最需要强化的领域之一。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全球并不存在一个统一协调的银行业流动性监管标准,而流动性的瞬间消失却成为金融危机留给全球金融界的重要课题之一。《巴塞尔协议IⅡ》明确提出了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四个方面的监测工具,其中,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是未来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核心。

(一)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一个流动性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比率(Liq-uidi哆Coverage Ratio,LCR),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天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即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天的自己净出量≥100%,该比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或者说,未来30天的资金净流出量小于0。设置流动性覆盖比率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银行短期流动性来应对突发的流动性中断情况,提高商业银行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确保它们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资产来渡过持续一个月的高压情境。一般认为,如果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足以支撑30天时间,届时中央银行、存款保险公司等负有最终贷款人职责或救助职能的部门能有足够的时间对其采取救援或其他处置行动,从而使这家银行的问题得到有序处理。

第二个流动性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Ratio,NSFR),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即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该比率的标准是应大于100%。引入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作为监管指标,要求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通过这个指标反映银行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程度,旨在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特别是用于确保投资类产品、表外风险敞口、证券化资产以及其他业务的融资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稳定资金来源,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以提高商业银行在更长期内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流动性危机历来是导致银行挤兑和破产的直接原因,《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这两个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新指标,将使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成为银行监管的新重点。引入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可以加强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流动性危机。对于LCR的压力情境,巴塞尔委员会的假设包括一家商业银行的公共信用评级大幅下降、存款部分流失、无担保批发融资渠道干涸、有担保融资工具大幅折价、衍生品追缴保证金上升,以及合约性和非合约性表外风险敞口的大量提取。对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巴塞尔委员会规定最好是符合中央银行政策工具抵押品要求的资产,以及能够在二级市场上及时变现的其他资产,主要包括现金、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政府债券、公共实体、国际金融机构等发行或担保的债券等。《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对LCR的观察期将从2011年开始,2015年1月1日正式引入。

引入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可鼓励银行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提高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对稳定资金的定义是预计在持续压力情境下,银行在一年之内都可以依赖的股本和债务融资数量。巴塞尔委员会指出,可用的稳定资金包括银行的资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优先股、实际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负债以及其他预计在压力情境下仍将保持稳定的活期或定期存款。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以外提供的借贷工具(如再贴现、再贷款等)不包括在稳定融资渠道中。NSFR经过修正后,将在2018年1月1日确定一个最低标准。

(二)四个方面的流动性监测工具

《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流动性监测工具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

合同期限错配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合同约定的资金流入和流出之间的差额。假定所有现金流都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则到期日差额就显示了银行在特定时间跨度内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该指标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内外所有项目中按合同约定的现金及证券流入和流出,按其备自的到期日对应列入指定的时间段内,目的是作为分析银行对于期限错配的依赖程度的基础,应基于审慎合理的原则。该指标旨在帮助银行监管部门发现商业银行在现有合同下对期限转换的依赖程度。

融资集中度是分别从三个角度进行衡量的:第一个是从交易对手角度进行衡量,即从单个重要交易对手(提供的资金量超过银行总负债1%)所吸收的负债资金与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量之比;第二个是从金融工具角度进行衡量,即通过单个重要产品或工具(超过银行总负债1%的产品或工具)所吸收的负债资金量与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量之比;第三个是从币种角度进行衡量。即每种重要货币(超过银行总负债1%的货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清单。设置融资集中度指标的目的,旨在识别商业银行比较重要的批发融资来源,促使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

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银行可以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和/或被中央银行接受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无变现障碍的资产。设置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指标,旨在增加商业银行可进行抵押融资、以及可随时变现的资产,从而使商业银行可随时在市场上得到补充融资,以缓解其流动性紧张状况。

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是指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商品市场,以及与某些与特定产品有关的证券化产品指数、信用违约掉期等在内的即时

高频市场数据,这些数据可作为商业银行存在潜在流动性困难的早期预警。设置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旨在加强银行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市场中各子市场信息的关注和监测,以便及时获得市场流动性危机的预警信号。

《巴塞尔协议Ⅲ》将流动性监管提升到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地位,表明商业银行必要的流动性与最低资本要求一样,对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具有无可争议的重要性,因而成为国际金融业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巴塞尔协议Ⅲ》对各项流动性监管指标均提供了清晰的计算公式,对于加权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系数也明确给出了相应的赋值边界,显示出巴塞尔委员会力求使流动性监管指标具有可计量、可操作性和可监管性。

三、《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对银行业的影响

资本监管新规的颁布和实施将对国际银行业产生广泛的影响。当然,由于各国商业银行的状况不一样,所产生的影响会有所差别。

美国是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源地。为了增强银行的稳健性,美国各大商业银行在应对危机过程中通过各种渠道补充了资本金。但是,即便是经过了2009年的压力测试,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目前也只有4%。摩根士丹利的分析报告认为,如果按照一级资本的最新定义,包括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在内的美国排名前30家的大银行均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对于美国银行业来说,由于《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缩小资产负债表规模并放弃那些高风险业务,银行将不得不将更多盈利留作储备,银行的利润空间势必受到压缩。此外,对于企业和居民而言,《巴塞尔协议Ⅲ》将会提高存款利率,增加贷款成本和减少可贷资金数量,这势必抑制美国金融市场中本不充足的流动性。以上两种力量的联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美国经济的复苏。

与美国银行业相比,欧洲银行业由于其监管规则宽松,在金融危机后没有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补充,因而将面临着巨大的资本补充要求。尤其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中受到严重冲击的那些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等,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足的状态。据权威部门估算,欧洲银行业未来10年需要筹集数千亿美元的新资本。不过,《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期限长达8年,有充分的缓冲时间,因此短期内对于欧洲金融市场的冲击不会过于明显。

由于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遍高于欧美同行,亚洲银行业所受《巴塞尔协议Ⅲ》的冲击可能较小。根据麦格理亚洲金融研究部的研究报告,除非需要进行大规模并购,否则日本任何银行目前都不需要因《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要求而筹资。与此同时,韩国金融监督院发表报告称,巴塞尔银行资本监管新规对其国内银行的影响十分有限。

资金流动监管篇(8)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1-77-03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充分反思和总结此次金融危机的基础之上,于2009年12月开始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在此工作中,相继了若干关于流动性监管的指引文稿,不断提高流动性风险的可计量性和可操作性,致力于引入国际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最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III》,并于2010年9月12日获得27国中央银行代表一致通过,这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国际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所取得的又一成果。

一、巴塞尔协议III下的流动性监管

本次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大幅提高了银行资本监管水平,对资本进行了严格的定义,首次引入了资本留存缓冲,明确提出了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四个方面的监测工具。着力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并将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升到与资本充足监管同样重要的位置,被视为是巴塞尔协议III的一个重要监管进展。

所谓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指商业银行虽有清偿能力但无法获得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的资金以应对资产增值或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由于流动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强、冲击力大的特点,因此被认为是“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对全球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金融危机的爆发凸显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改善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值得国际社会和各国银行监管机构的共同关注。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通过杠杆化运作和期限转换完成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对接,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协议III》明确提出了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四个方面的监测工具,其中,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是未来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核心。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4月了《流动性风险测量的国际框架、标准和检测》,首次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两个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除了上述的两个定量监管指标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列举了四个监测工具用以连续的检测。这些工具用于反映银行业机构的现金流、资产负债表以及某些市场指标的具体信息。

其一,合同期限错配。合同期限错配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合同中所约定的资金流入期限与资金流出期限之间的差距,期限差距表明了银行在给定时间段内所需补充的流动性总量。该指标是作为分析银行对于期限错配的依赖程度的基础,应给予审慎合理的原则。通过监控该指标可以发现银行在现有期限约定中对期限转化的依赖程度。其二,融资集中度。融资集中度是从重要的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和币种三个角度进行度量,这三个方面都应占相应资产比重的1%以上,通过该指标可识别比较重要的批发融资来源和重要的交易对手,引导实现融资来源的多元化,促进银行的流动性安全。其三,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银行可以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的资产,以及能够被中央银行接受作为借款担保品的、不存在变现障碍的资产。设置该指标旨在增加商业银行可进行抵押融资、以及可随时变现的资产,从而使商业银行可随时在市场上得到补充融资,以缓解其流动性紧张状况。其四,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包括股票价格、债券价格、外汇市场、商品市场等的市场整体信息、金融行业信息和银行信息,设置该指标旨在加强银行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市场中各子市场信息的关注和检测,以便及时获得市场流动性危机的预警信号。

巴塞尔协议III下流动性监管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关注程度上升。着力强化流动性风险监管,并将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升到与资本充足监管同样重要的位置,被视为是巴塞尔协议III的一个重要监管进展。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之前已经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给予了一定的指导和建议,但基本上是将其当做各国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管理的诸多项目之一。金融危机的爆发凸显了一个重要事实——金融机构为了持续经营就需要持续管理流动性,如果银行资金实力受到质疑,就会对银行形成致命的冲击。因此,在未来的监管框架安排下,更多考虑的是银行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其二,流动性风险监管能够被计量、提高监管效率。与巴塞尔协议II相比,巴塞尔协议III为流动性风险监管的衡量提供了相对标准化的方式,更加容易被接受,也更加便于横向比较。定量的标准化监管,在明确各资本安排的前提下,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的分析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来看,巴塞尔协议III并没有充分顾及新兴市场的不同情况和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如中国市场金融产品种类少、银行不直接参与场内衍生品交易等。因此,相对而言,该协议更适应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

二、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是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针对监管缺陷进行深入反思和总结后提出来的重大改革。新协议将流动性监管提升到与资本监管同样的高度,更多地考虑了银行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还强调了流动性监管的指标的可计量性、可操作性和易监管性,这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产生了重大影响。

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重点不在于提高表面的监管指标要求,根本的核心在于防范到期转换上期限不匹配所带来的银行在流动性上的脆弱性。因此,随着巴塞尔协议III被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不断吸收和采纳,其变革的核心思想——流动性风险管理也将逐步被我国金融监管层和金融机构所熟识,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也将面临新的变革。

其一,银行需要大力优化长期融资的结构化流动性管理。

在压力情况下有效应对流动性冲击,是防范流动性金融风险的核心所在,因而强化银行金融机构的结构化流动性管理将是未来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银行需要严格按照期限匹配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期限,根据短期和长期的融资期限区别设定调控比率,并运用更加广泛的压力测试方法评估流动性骤然紧缩的影响,尤其是对资本拨备的影响。

其二,银行需要建立近似于实时的日间流动性管理模式。

资金流动监管篇(9)

近一年多来,在“稳健原则”的框架下,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已开始陆续参照巴塞尔委员会的阶段性成果,探索建立本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或计量标准。如新西兰储备银行的《流动性政策》及《流动性资产计量说明》;澳大利亚的《流动性风险审慎方法》;英国金融服务局的《加强流动性标准》;美国多家监管当局联合的《资金与流动性风险管理联合指引》,等等。中国银监会也于2009年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方法、技术和监管程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使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框架得到进一步完善。

2009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建议“巴塞尔委员会和各国监管当局应在2010年前制定并通过一个全球框架,以促使金融机构,包括跨国机构,拥有更多的流动性缓冲”。根据这一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12月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并开始组织全球银行业开展定量影响测算(QIS)。出台这一计量框架,其目的主要是增加全球银行体系的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减少对批发性融资的过度依赖,降低银行业借短贷长、期限错配行为的激励,减少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冲击力;同时,提升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在各国和地区执行的协调一致性,提高跨国银行应对跨境流动性压力的能力,在全球范围内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的主要特征

如果说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稳健原则”是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定性要求的话,那么2009年的“计量标准和监测国际框架”则是流动性风险定量方面的重要文件。与各国和地区普遍使用的一些流动性定量指标相比,该框架提出的流动性计量国际标准体现了压力测试因素和精细化管理要求,对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该框架主体部分提出了两个基于压力测试的流动性计量国际标准和若干监测指标。其中,两个计量标准重点强调在全球的统一适用性,包括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流动性覆盖率主要反映短期(未来30天内)特定压力情景下(压力情景体现在对资产和负债项目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银行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净稳定资金比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补充,其目的在于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该指标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业务的流动性特征强制设定最低的稳定资金来源数量,以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按照工作时间表,巴塞尔委员会计划在2010年上半年就上述比率进行定量影响测算(QIS)和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和测算结果进一步校准各项计算指标,在此基础上,争取在2010年内正式。

流动性覆盖率(LCR)

主要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30日内,在压力情景下,用所持有的高流动性资产应对资金流失的能力。流动性覆盖率计算公式如下: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保持流动性是银行机构在压力情景下度过危机保证生存的最基本的要求。考虑到设置这个比率的主要意图是引起各国监管当局对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普遍关注,并对银行机构保留充足的优质流动性储备提供合理的激励,故应视为最低监管要求。计算该比率主要涉及三个要素:一是分子,即高流动性资产储备构成,重在强调其高流动性、高质量、变现无障碍和向央行抵押借款的可接受性等特征。二是分母,指的是压力情景下的资金净流出量,是指在持续30日的压力情景下,累计的预期资金流出量减去累计的预期资金流入量(即在测算期的压力情景下,流动性累计净缺口)。累计预期资金流出量是各类负债项目余额与预设的流失率百分比的乘积,再加上表外承诺与预设的提取比例的乘积。累计的预期资金流入量是应收账款与压力情景下的预期流入量百分比的乘积。三是压力情景的确定,主要体现在分母的资金流出各项目在流动性紧张情况下所适用的流失率(run-off)权重系数上。按照该标准,公式中大多数流失率权重系数在各国和地区都采用相同的数值。但对一些参数,也允许各监管当局自行确定辖内标准。对于自行确定的参数,应对外,保持透明度。例如,该情景统一假定,当压力来临时,银行已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零售存款将流失7.5%,而未纳入存款保险的零售存款将流失15%。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主要衡量商业银行在未来一年内,用稳定资金支持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能力。净稳定资金比率计算公式如下:

为促进银行业机构的资产和业务融资更趋中长期化,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净稳定资金比率的概念。该指标是个中长期的指标,它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和业务的流动性特征设定可接受的最低稳定资金量,作为一个强制执行的最低要求,是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一个补充,并能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此外,鉴于流动性覆盖率关注的是未来30日内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资产对资金净流出的覆盖,一些银行机构可能出于监管套利的考虑,使用一些刚好期限长于30天的短期资金来源去建立高流动性资产储备,而净稳定资金比率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这种套利动机。NSFR指标的目的就是鼓励其对表内外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充分的评估。

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将两个流动性标准的指标最低值均设定为100%,并允许各国监管当局在此最低要求基础上增加额外的监管要求,例如110%、120%等。

其他监测工具

除了上述两个具有强约束力的标准外,新的框架文件还提出了若干辅助监测工具,以更好地获得关于银行机构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无障碍变现能力以及市场状况变化的信息。这些监测工具包括:合同现金流期限错配缺口、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对这些监测工具,监管部门并不设定具体的指标界限,但可借助其密切关注流动性状况,及时提出流动性预警和风险提示。

目前,在我国银行业现行的风险监管指标体系中,与流动性风险计量有关的标准和监测指标包括:存贷比(≤75%)、流动性比例(≥25%)、核心负债依存度(≥60%)、流动性缺口率(≥-10%)、流动性集中度(最大十户存款占比和最大十户同业拆入占比)和备付金(超额存款准备金)比率等。这些指标简单易算、行之有效,其作用发挥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是比较突出的。同时,监管部门近年来实施风险评价、风险预警和监管评级,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引导银行优化负债结构,这些做法在确保我国银行业整体流动性充足、抵御国际金融危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这些广泛使用的监管指标相比,巴塞尔委员会新制定的流动性风险计量国际标准更加精细化,考虑了压力测试因素,更具动态性和科学性,如能结合我国银行业具体实际加以推行,将对现行监管实践形成有益的补充。

新规实施中的其他问题

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计量文件框架征求意见稿甫一面世,即引起银行业和金融市场广泛关注。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未就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明确意见,显然,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对银行业形成不同的影响。

一是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问题。目前的框架给出了高流动性资产的两种定义,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前者只包含现金、央行准备金、国债等拥有最高流动性的优质资产。后者则考虑了将高评级公司债券、担保债券纳入的可能性。由于各国和地区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发展阶段不一,不同的选择将会对流动性覆盖率标准的计算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是关于并表范围的问题。目前的框架提出“标准和监测工具应该在并表基础上适用于所有国际活跃银行,但也可用于其他银行和国际活跃银行的子行,以确保更广范围的一致性及对国内和跨境银行的公平对待”,但并未明确银行并表的范围。新资本协议框架下计算资本要求的并表范围较宽,除了保险公司,其余的金融实体基本均纳入并表考量。流动性计量与资本计量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并表的资本计量核心是防止重复计算,而流动性并表计量则重在观察银行集团层面的全部流动性头寸。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本轮金融危机的特设目的实体(SPV),其或有流动性风险如何反映在银行集团层面仍是个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三是跨境实施的问题。如果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对于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持有两种(狭义和广义)不同观点;或者双方对流动性标准的最低指标值设定存在差异(例如母国规定最低标准100%,东道国规定最低标准120%);或者对某类存款产品规定了不同的流失率,则在跨境实施中尤其是并表计算时需要决定采用哪种一致的标准。

四是流动性转移的限制问题。“栅栏原则”(ring fencing)、货币不可兑换、外汇管制、集团内交易管制、资产规模限制、税收等都可能造成流动性跨境转移的障碍,从而在并表层面计算标准时造成困难。

五是集团内交易的处理。对于集团内实体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的处理将影响最终结果的计算。特别是在压力情

景下,“应收款项收不到、应付款项必须付出去”,与“应收款项收不到、应付款项不必付”,这两种假设的计算结果将有较大差异。

资金流动监管篇(10)

(一)影响我国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如果当国内实施紧缩货币政策或人民币升值时,将导致境外人民币回流,增加国内人民币供给,削弱紧缩政策效果;而相反情况下则导致境内人民币外流,从而减少国内流动性,减弱扩张政策效果。同时,大规模人民币资金出入必然导致国内货币供求关系变化,一旦这种变化节奏超过控制幅度,势必对货币市场平稳运行造成冲击,增加宏观调控的难度。

(二)我国面临汇率升值、利率上升压力

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境外需求会不断增加,如果我国央行对境外资金需求考虑不足,人民币汇率将会面临升值和利率水平上升压力,从而影响出口,降低国内投资,最终影响国民经济增长。随着境外人民币流通规模的扩大,如果境内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步伐跟不上,境外市场化的利率和汇率就会产生跨境套利和套汇行为,进而冲击境内利率和汇率。

(三)加剧国际收支风险防控难度一是影响

国际收支平衡。人民币不断增加流出会使国际收支顺差规模扩大、外汇储备规模增加,进而增加国内货币供给,会使人民币面临更大的升值压力。二是加剧企业融资套利行为。在当前人民币升值压力明显、境内外汇差利差较大背景下,企业会通过人民币跨境结算进行套利,采用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通过海外银行机构融入较低成本的人民币资金,会加剧净流入压力。三是加剧境内外短期资本跨境流动,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难度加大。

(四)金融体系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

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也是人民币业务、机构、交易网络国际化的过程,将使国内金融体系在国际市场范围面临更多风险暴露和传染。

(五)影响我国地缘政治关系

人民币国际化会威胁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铸币税收益,可能会引起我国与关系国的地缘政治关系出现摩擦和冲突。

二、现行本外币分离监管模式及效果

长期以来,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外汇局负责对跨境外币资金按交易项目划分实行全口径监管,我国对本币和外币的管理处于相对割裂的状态,外汇资金与人民币资金流动环节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本外币账户之间缺乏联动管理,直接影响监管效果。

(一)现行监管模式:外汇政策严格而人民币政策宽松

1.经常项目下:一是两部门对货物贸易企业分类口径不一致,造成一些企业处于两部门监管真空,企业可自由选择收支币种进行单边规避监管。二是两部门对企业资金流核查内容、程序、标准不一,容易给企业规避税收政策或汇出异常资金造成可乘之机。

2.资本项目下:一是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方面,外管局对境外投资者投资行为有一整套制度、程序,而对使用人民币投资行为如何审核却无相关明确要求。二是外债统计口径不一致,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远期信用证等暂未纳入现行外债管理,可能导致部分产能过剩的企业规避外汇管理。

(二)监管效果评估:未形成监管合力

监管效果不佳我国本外币的联动趋势日趋明显,以当前单一的以人民币为主的监管体系或以外币为主的监管体系已难以适应当前监管的需要。

1.政策法规缺乏整体性,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外汇局按交易项目划分的分割式管理模式与人民银行搭建的监管体系存在冲突之处,进一步人为割裂了跨境资金监管的整体性。两部门的各业务系统完全分割,一些重要的非现场分析工具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外汇局与人民银行跨境办、其他职能部门(如工商、税务)的信息交换、政策互通、协作监管等十分有限,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削弱了监管整体效率。

2.双重交叉监管,监管效率低下。由于外汇局和人民银行在人员配置重复、统计监测体系未有效对接、对跨境人民币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查处机制,导致本外币双重交叉监管,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需多头咨询,多头登记备案,重复管理现象突出,企业和银行往往会同时执行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相关规定,外汇改革的实施效果被削弱。

三、如何构建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体系

从以上分析中看出,我国需从战略高度认识并构建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体系,消除现行体制下本外币互动效应不协调问题。

(一)构建监管大格局

筑牢金融高边疆金融乃是一个国家必须要保卫的“第四维边疆”,货币本位、中央银行、金融网络、交易市场、金融机构与清算中心共同构成了金融高边疆的战略体系。建立这一体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货币对资源的调动强度和效率。人民币要实施国际化战略,就应该在金融高边疆的战略下进行整体布局。人民币的国际化,并非只是将货币放出海外进行体外循环这样简单,人民币出现在哪里,哪里就是国家利益之所在,哪里就是货币当局监管的新边疆,必须进行有效和可靠的监控,以确保这些海外流通的人民币处于“合法”使用的范畴。人民币走出国门的前提条件就是:放得出、收得回,看得见、管得着。

(二)建立一体化监管机制

形成监管合力跨境资金管理法规应突破币种限制,以跨境资金的流入、流出为出发点,搭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支持本外币跨境业务的发展。一是改变本外币分开管理的跨境资金监管模式,可从以外汇收支为监管内容的管理框架转变为以居民和非居民跨境资金流动为监管内容的管理框架。二是新的监管机构按照监管流程进行设置:设立对公和对私服务受理窗口,受理各类跨境业务;按监管主体性质分设银行监管部门、企业监管部门以及个人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管理;设立跨境业务检查部门,对被监管机构进行常规、专项、违规的各类检查及处罚。三是以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为目的,形成监管合力。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等应建立健全科学的、宏观审慎的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市场准入、业务管理、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职责,形成本外币联合监管机制。与反洗钱、征信、支付结算、对银行的风险管理、产品管理相结合,从多角度、多方位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

(三)实施主体监管

整合系统资源,完善监管手段主体监管就是以经济主体(包括涉及跨境资金流动的企业、金融机构、个人)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通过综合利用系统数据和外部信息,进行科学分析与判断,划分信用等级,实现以经济主体为单位的分类监管、预警监测和违规处置。密切跟踪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变化,提高对跨境资金流动预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建立本外币全方位监测系统,为本外币一体化监管提供有力手段。整合现有外汇局及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管理系统,搭建统一的监测平台,综合考虑宏、中、微观管理需要,科学设置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实现本外币统一跨境流动监测。逐步引进其他外部数据,实现立体监管。加强监测境外人民币流动状况和需求变化,加强对国内银行在境内外系统内有偿调拨资金的管理,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产品的监管,探索银行创新产品登记制度,方便及时掌握新情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逐步理顺政策法规体系,尽快改变外汇政策与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松紧不一的局面,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中的细节问题,消除政策套利空间。重点针对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无真实背景的交易行为、异常转口贸易、外债全口径等方面,防范跨境资金借道人民币渠道流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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