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资源的优点汇总十篇

时间:2023-12-18 11:15:29

可再生资源的优点

可再生资源的优点篇(1)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欠发达地区坚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不仅有利于生态的有效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而且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 尤其是欠发达地区,要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必然要仰仗金融的大力支持。如何更好地发挥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为实现陇南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意义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发展方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方式的根本变革。

陇南市属于典型的欠发达地区,虽然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但经济基础十分薄弱。近几年,陇南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资本投入和资源消耗拉动。类似陇南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设置开发利用资源优势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目标时,必须认真研究如何坚持科学发展观等基础上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问题。

二、陇南市资源的基本概况

位于甘肃南端的陇南市属长江流域嘉陵江水系。

陇南的物产资源包括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除此之外,已探明分布在市内各县的锑、铜、铁、锰、硅等其他有色金属矿体都有较大的储量。

可再生资源主要有:1、水力资源 ----山高水多这一独特的地貌特征形成了陇南十分丰富的水资源。有资料表明,陇南的水资源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据有独特的优势地位,是陇南重要的可再生资源之一。境内丰富的水力资源为发展电力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2、优质中药材——是陇南特有的可再生资源。其中:多年来畅销港台及东南亚地区的纹党、当归等优质中药材就盛产在陇南的大山深处;3、丰富的林副产品——是陇南独具特色的可再生资源。4、文县盛产的“龙井”茶,在省内已被列为珍稀产品; 5、近几年在白龙江两岸新开发的油橄榄,已被国家林业部门确定为我国惟一的油橄榄栽培试验基地;6、丰富的旅游资源——陇南可再生资源的新亮点。

三、辖区金融业积极支持资源开发利用,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

“十五”以来,陇南金融业为支持当地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重点支持了中药材、蚕桑等具有地方特色的可再生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促进陇南资源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关于陇南市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建议

经济发展不仅仅是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物质增长,而且是社会发展的思维理念、制度条件和政策措施的创新。既要借鉴其他地区发展循环经济的先进经验,又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实现经济协调、快速、可持续发展。

(一)切实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发展规划

经济可持续发展涉及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与全社会的利益密切相关。对属于欠发达地区的陇南市,切实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可持续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尤为重要。因地制宜的制定总体发展规划,有重点、分层次的确立发展目标。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1、提高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使用效率。不可再生资源是有限资源,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有长远规划,不可“竭泽而渔”。目前,不可再生资源开采业是陇南经济的支柱性行业之一,建议在对这一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注重两个问题:一是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掠夺性开采,对设备陈旧等对生态造成破坏的企业应实行强制关闭。二是应积极推进资源产品深加工技术的研发,努力提高不可再生资源的产出效益。

2、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努力提高特色农业产业化水平。陇南市是以农业为主的落后地区,大力发展可再生的特色农业,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至关重要。

3、充分利用丰富的水资源优势,做大做强水资源产业。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此深入研究,合理规划,以实现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最大化。

4、走规模化、集团化、产供销一体化发展之路。市场经验证明,产业一旦实现集团化,可以从两个方面占据优势:一是在市场上有竞争力,可在市场同类产品中占领优势地位;二是能拓宽融资渠道。就目前陇南的情况而言,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与规模化、集团化还有较大的距离,核心问题是没有对资源产品精深加工的企业,没有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格局。因此,大力发展资源产品精加工事业,是开发利用资源优势、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为金融支持陇南市资源开发,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1、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更多的农村合作银行。

2、创新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方式,有效配置信贷资源。

3、农业政策性银行应在支持资源经济开发中发挥积极作用。

可再生资源的优点篇(2)

再生资源产业是汨罗市第一大支柱产业。该市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被确定为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并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小废品”做成大产业,这一经济现象被称为“汨罗模式”,深入研究“汨罗模式”对怀化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加快构筑商贸物流中心进程意义重大。

一、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汨罗模式”

1、以市场为依托,健全集散网络。汨罗再生资源产业前身是废品收购业,发轫于清代。改革开放以来,该市废品回收业迅速发展壮大,收购网点遍布全国各地,自发形成了以新市镇团山村为中心的废品交易市场。针对“户户经营、家家收购”的无序状态,汨罗市在2000年提出“建立专业市场、健全回收网络、加快资源集散、壮大再生产业”的思路,从源头扶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一是建设交易市场,规范经营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的原则,投资5000多万元建设占地500亩的“中南再生资源大市场”,对团山村附近的回收站点、马路市场等实行划行归市,分类设区,结束了废品收购行业“有市无场”的局面。2006年又筹资1.2亿元启动市场二期工程建设,新增市场面积800亩,带动市场经营户发展到2000多家,就业3万多人,收购品种300多种,是中南地区最大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成为全国三大再生资源市场之一。二是建设回收网点,扩大回收规模。支持回收企业联结大城市、大工厂、大市场,到外地设点、合股、联营,在全国30多个省市建立回收网点1800多个,基本上覆盖全国各大中城市。在资金、政策、信息上给予大力扶持,鼓励回收大户组建专业回收公司,目前该市年交易量达5000吨的公司达100家。三是建设链接网络,提高集散能力。加强现有加工企业与全国城市专业回收公司的对接,强化专业分工,提高回收质量。该市已与全国105家专业回收公司实行成功对接。目前正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建立5000多个一、二、三级回收网络中心。引进3家大型物流公司,组建再生资源物流中心,初步形成了再生资源回收、运输、包储、交易、信息一条龙的市场服务体系。规划投资3亿元建设现代物流中心和电子信息平台。2008年上半年该市再生资源交易量突破80万吨,同比增长74%;交易额70多亿元,同比增长82%。

2、以园区为载体,打造产业平台。园区化、集群式发展是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方向。汨罗市按照“基础设施共有、相关企业共联、有效资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的原则,从2003年开始,先后投资近4亿元建设再生资源产业园。聘请国内一流的研究设计机构编制汨罗再生资源行业发展总体规划,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评估。现在核心区5平方公里初步完成了水、电、路、通信及绿化、美化等基础设施。投资近2亿元用于环保设施建设,启动以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对入园的项目,注重从投资强度、平面布局、立体分布、环保设施、绿化率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划和审批。根据生态学原理组织企业入园生产,使再生资源市场的废品成为园区企业的原材料,使上游企业的废物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有效配置。目前园区已形成了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区、电子产品制造区、塑料加工区、农机制造区、有色金属加工区等五大功能区,产品和废物代谢链条基本形成。

3、以加工为龙头,促进产业升级。注重提高废旧物资再生资源化能力,实现由“收废品、卖废品”向“收废品、卖原料”,再到“收废品、卖产品”的转变。一是突出分拣提高回收效益。再生资源市场开辟了废铜、废铝、废不锈钢、废塑、废纸、废橡胶等专业交易区,引进国内外废旧物品分类分拣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改变原始粗放的人工分类、分拣、分捆、分装,推行较为精细的分类拆解、熔铸、提炼、再造,将废料变为工业原材料,成为“长三角”、“珠三角”及园区企业的原材料基地。二是突出加工延伸产业链条。先后引进再生资源加工和制造的企业91家,逐步形成再生铜、铝、不锈钢、塑料加工四大板块,年加工废铜8万吨、废铝10万吨、废不锈钢6万吨、废塑料15万吨。在废金属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中突出贵重金属和稀有金属的多重处理,大力发展以铜材为主材的漆包线生产、水暖器材加工,开发以塑料、铝等多种材料为主的综合型精加工,逐步实现由单一的原料产品向中间产品和终端产品发展。三是突出创新提升科技含量。与湖南大学合作,建立再生资源研发中心,引导企业走科技创新之路,促进产品深度开发和资源再生利用。中天科技生产的龙舟牌收割机进入了东南亚市场,公司在新加坡成功上市。奥力克公司生产的水暖器材全部出口欧洲市场。平桂制塑利用废塑料加工生产的pvc板材和型材成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填补了湖南空白。湘北铜业生产的无氧铜棒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以环保为前提,实行可实施发展。始终坚持环保先行,完善废弃物资无害化处置系统。建立完善以清洁生产为重点的工业污染综合防治模式,达到“低排放”甚至“零排放”效果,较好地解决了结构性、区域性污染问题。一是严格环保准入。坚决落实新上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严格执行“五不准入”原则,即重污染项目、高能耗项目、产能相对过剩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技术含量未达标的项目一律不能入园。先后拒绝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投资项目20多个。二是推行清洁生产。投资近2亿元加强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园区内实行统一排水,废水由污水管网收集,通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放。厂房设计专用排烟通道,产生的废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回收企业的固体废弃物通过焚烧炉集中处理,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通过布袋除尘达标排放。财政前后共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再生资源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促进传统产业升级。三是狠抓环保执法。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开展环保专项整治,先后取缔土法炼铅、反射炉炼铅、钒冶炼、粗铟加工、废油提炼企业共32家。对产能、环保不达标的46家造纸企业全部实行关停整改。“五小”企业高污染、高排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5、以政策为导向,监理扶持体系。汨罗市抓住试点契机,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服务力度,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一是打造信用平台。2001年,成立了以财政局牵头,国税、地税、公安等职能部门参与的“再生资源行业财政服务所”,将原属各乡镇征收的税费交由服务所统一征管,纳入市本级管理。并派出会计帮助大户建账做账,创造条件培育一般纳税人企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产业发展壮大,又重点组建了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会计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形成了“五位一体”的信用平台,突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近几年来,共组织再生资源类中小企业融资10多亿元,引进资金2.9亿元。二是加强政策激励。2002年国家取消再生资源行业“征三返七”的增值税奖励政策后,为了扶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该市制定了以奖的政策。近5年,财政奖励支出达8688万元,占该行业增值税新增部分地方所得的110%。实行这一倒贴政策尽管在初期加重了本级财政负担,但确保了产业快速发展,随着企业成长和返奖比例逐年降低,产业对财政的贡献日益明显。2007年再生资源产业为市本级纯增可用财力2000多万元,2010年预计可达2亿元。三是强化政府服务。汨罗市组建了再生资源工业园管委会,对园区进行统一管理。公安、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在园区设立专门服务机构,对入园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收费,建立园区“绿色通道”,为外地客商发放“绿色通行证”,确保企业建设经营畅通无阻。

二、汨罗与怀化发展再生资源业的优势比较分析

(一)政策支持构成了“汨罗模式”的重要优势条件

为了加速汨罗工业园的发展,切实办好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汨罗市委、市政府对市内特别是市外投资者到汨罗工业园兴办工业企业项目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用地用水用电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规定,按同类地区最低标准执行。用水用电政策方面,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保证每天24小时供电供水;用电按湖南省工业用电目录价执行;现时工业用水1.2元/吨。优惠的用地用水用电政策,给再生资源业的提供了有力支持。

2、财政支持政策。行政规费除岳阳市、省及省级以上的外,实行零规费管理。属汨罗范围内的服务性收费,按汨罗政务公开中心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一是再生资源产业项目税收按实征收。2007年按缴纳增值税额的33%,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投人再生产。奖励比例以后每年递减2个百分点,到2010年及以后,奖励比例固定为25%。二是非再生资源产业顶目税收按实征收。自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四年内,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的25%,由市财政金额返还给企业以偿还土地借款,其增值税地方留存超过借款的部分,按不同比例由市财政奖励给企业,即: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70%,第三年奖励50%,第四年不再奖励。土地借款四年内尚未还清的部分,市财政不再偿还,转为用地企业的用地成本。企业竣工投产后,头三年所缴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投入再生产,第四至第六年奖励50%。

3、配套服务政策。一是属汨罗范围内的相关手续,自企业落户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工业园指挥部代为办结。需上级政府或部门解决的问题及办理的手续,派专人全程帮办,协调办理。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委书记或市长帮办;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领导帮办;50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一把手帮办。二是对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相关部门必须经市长批准方可到工业园开展执法俭查,对企业的一般违规违法行为只纠错、不罚款。对在园区吃、拿、卡、要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一经查实,先下岗、停职,再依法依纪处理。

(二)怀化加快发展再生资源产业的综合优势明显

1、区位、交通优势。怀化市位于湖南省西南部,地处湘、鄂、渝、黔、桂五省(市、区)交通要冲,为“大西南桥头堡”,发挥着“承东启西、南引北联”的重要作用。交通方面,怀化为全国铁路重要枢纽站之一,湘黔、焦柳、渝怀三条铁路在市区成“大”字形交汇,沪昆高速已经通车,杭瑞、包茂高速正在建设,芷江机场距市区35公里,基本形成了水、陆、空三位一体的立体交通网络,成为我国西南地区最大的综合交通枢纽之一。

2、资源优势。近年来,怀化依托区位、交通条件,再生资源市场得到迅猛发展,全市再生资源企业已达143家,从业人员2200多人,年回收废钢铁24万吨,废铜、废铝6万吨,去年年销售收入46.2亿元,在全省名列前茅,成为五省(市、区)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中转、集散中心,为我市加快发展再生资源产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商贸流通优势。再生资源产业是大物流产业,怀化近年来商贸流通业发展迅速,步步高、家润多、佳惠、飞达、苏宁等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势头强劲,一大批大型综合、专业和批发市场不断壮大,一大批商贸物流市场正在兴建,大市场、大流通、大物流格局正在形成。2007年,怀化城区已建成各类综合、专业市场58个,营业面积达100余万平方米,有固定店面2875个,摊位13700余个。拥有各类商业服务网点11000多个,从业人员84000多人,年市场成交额在101亿元以上。商贸物流业年gdp已达73.5亿元,占全市gdp总量的18%,批发销售中有50%以上销往周边地区,商品辐射范围涉及周边44个县市1500万人口的广大地区。怀化是铁路和公路交通枢纽,物流资源非常丰富,尤其是在环城南路、南站、仙人桥一带,集中了商业、物资、供销、粮食、材料厂等七条铁路专线,年货物吞吐量在300万吨左右的专储中转能力在全省居第二位,居怀化市周边地区首位,属于不可替代的优势资源。怀化铁路年货物运输量为1450万吨,其中80%通过怀化辐射输送到周边地区。

三、“汨罗模式”带给怀化的主要启示

汨罗市再生资源产业发展已取得初步成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汨罗市委、市政府更是提出了“率先发展、领跑岳阳”的战略构想,全力建设再生资源这座“永不枯竭的城市矿山”。从他们的探索和实践中可以得到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既要市场主导,又要政府引导。汨罗再生资源产业迅速发展壮大,成为全国循环经济的亮点,是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的结果。汨罗再生资源产业首先是在废品收购经营户相对集中的地方自发形成市场,依靠市场牵引带动本地和外地更多的资源、资金、人才、技术向这一区域聚集。政府因势利导,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成立“一所一会三公司”等手段加强引导,优化服务,规范市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在发展方向上实现产业化,在发展机制上实现市场化,在服务形式上实现社会化,在运作模式上实现企业化,在生产方式上实现集约化,使原始自发的收购行业转变为一个优势产业。汨罗经验证明:在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要克服市场缺陷,必须加强政府引导。用政府“有形之手”把市场“无形的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最优的程度。

启示之二:既重产业发展,又重环境保护。再生资源产业如果只重产业发展而不重环境保护,就可能导致四面八方大量废弃物集中涌入,给环境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与发展初衷相背离。汨罗市将发展再生资源产业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发展模式,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和“全程控制”转变,探索出了一条“把矿山建立在城市”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谋求发展与环保的双赢。要变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要变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要变各自为战为系统化建设,实现各功能区紧密配合,能源梯级利用,物质闭路循环;要变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努力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为新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和空间。

启示之三:既需招商引进,又需自主创业。汨罗在发展再生资源产业中,始终实行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坚持大招商、招大商,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另一方面大力鼓励和支持全民自主创业,引导千军万马投身到产业发展中来,培养一支遍布全国的队伍,构建一个联系各地的网络。汨罗的经验表明,加快发展既需要借助外力,又需要激发内力。只有扩大开发借助外力,才能使自己增添活力;只有深化改革激发内力,才能使自己的力量强大;只有充分发挥一切有利于发展的积极因素,才能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启示之四:既促财政增长,又促企业成长。汨罗市在发展再生资源产业中大胆采取让利措施,促进企业发展。特别是在产业发展的起始阶段采取财政倒贴的方式来扶持企业成长,大力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提升科技含量和加强环保设施配套建设。汨罗市运用财税这根杠杆,撬起再生资源这一大支柱产业,培植了地方财税的核心增长极。汨罗经验对欠发达地区发展经济很有借鉴意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产业的支撑,也是财税的源泉,抓财源建设促财政增长,既要顾及目前,更要放眼未来,正确处理好“取”与“予”的关系,跳出财政抓财源,发展产业抓财源,大力扶持企业成长,多放水养鱼,少杀鸡取卵。只有企业成长起来了,才有稳定的财源,欠发达地区才能走出“越收越穷、越穷越收”的恶性循环,驶入又好又快发展的快车道。

四、怀化发展再生资源产业的对策建议

怀化在西南五省(市、区)商贸物流中心地位日益加强。目前,全国形成了最具影响的湖南汨罗、北京朝阳、河北中加、广东清远等五大市场和园区,但西南地区尚未有大型再生资源物流园区,而怀化的区位、交通等发展优势是发展再生资源物流园区的最佳选择。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尽早建成面向大西南的再生资源物流园区,成为辐射西南地区的再生资源大市场。

1、总体思路。结合实际,怀化再生资源产业发展总体思路要立足怀化,着眼大西南,依托自身优势,建设集散市场;发挥协会作用,健全集散网络;以黑色金属为品牌,建立物流基地;以加工为龙头,促进产业升级;以政策为导向,加强服务扶持。通过3—5年努力,把怀化建成西南地区最大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2、加强市场建设。一是要选好址,综合环保、地价、交通等各种因素,规划选址应首选中方县中方镇龙井村,这里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交通条件。同时,这里地价较低,适合投资商开发。二是要选好投资商,由于再生资源行业属于特种行业,各种矛盾和纠纷较多,为便于管理拟定向选择在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的龙头企业为投资商,实行由市废旧金属回收市场为龙头、全市再生资源企业和经营户共同参与的股份制联合开发。三是创立好品牌。广泛借鉴和吸收各地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选择好目标市场,确定战略规划,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育,逐步建立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有影响力的再生资源产业结构体系,成为推进构建商贸物流中心的重要力量。

3、着力政策引导。再生资源市场为大物流市场,市场建设成本较高。因此,应借鉴汨罗做法,在财税、用地等方面予以倾斜,并在政策上引导城区再生资源企业和经营户入市,并统筹好市直相关部门以及中方县、鹤城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协调工作,使上下形成一盘棋,共同推动工作开展。

参考文献:

1、《汨罗再生资源发展纪实》(《岳阳经济》2008第三期);

可再生资源的优点篇(3)

2基于循环经济的化工企业的节能减排实施

2.1加大资金投入

与其他企业不同,化工企业具有自身的运作特点,其在资源上对煤炭、石油有高度依赖性,且其三废现象相对于其他企业,更为严重,因此其在节能减排上有更大的压力。循环经济所倡导的低消耗、低排放虽然可以有效改善当前化工企业的资源利用模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但是循环经济思想的实施也贯穿于整个产品的整个生产流程,对于循环经济思想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原有传统模式的颠覆,而对每个一个环节的颠覆,自然需要付出相应资本投入,因此对于化工企业而言,其在循环经济下的节能减排实施首先是加大资金投入。目前国家正在通过各种方式推进企业转型,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化工企业可趁此机会,借助国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的优惠,加大资金投入,调整生产流程,促进生产转型,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进行。

2.2推进科技创新

循环经济所倡导的“低消耗、低排放”模式也是化工企业所乐意看到的景象,对于化工企业来说,能够综合充分利用资源可以减少资源浪费,可以减少企业资源成本,另外在“三废”的处理措施上,企业同样也是不愿意接受更多的经济惩罚或者法律制裁后果,对于废旧物品的循环利用处理是企业所期望的理想的循环模式。而制约企业把这一切设想变为现实的是技术,缺乏技术,企业便不能充分利用资源,资源的使用只能是浅层次或者不充分利用,缺乏技术,企业的“三废”只能排放不能再回收循环利用。虽然当前国外在资源利用及废物处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和技术,但是对于技术的引进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且因不同企业的在各个环节的技术需求有一定特殊性,因此对于化工企业来说,科技创新才是实施循环经济的核心举措。

可再生资源的优点篇(4)

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能源的充分、持续地供应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浙江省常规能源匾乏,是典型的“无油、少煤、缺电”的省份。2008年,浙江省96.5%的能源消费依靠外省调入。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做好节能工作,还要更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那些可以再生的,相对于人类历史而言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它具有资源丰富、清洁无污染和可再生性的特点。可再生能源既不存在枯竭问题,又不会对环境构成严重的威胁,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

利用可再生能源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能源短缺的问题,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在农村,要因地制宜的、视经济情况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情况,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

一、浙江农村可再生能源储量及开发利用现状

所谓可再生能源的储量通常是指可再生能源的年可开发利用的资源量。浙江省虽然在常规能源方面非常缺乏,但却拥有相当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其中,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小水电、生物质能储量折合标煤分别为10200万吨、3143万吨、1136万吨、143万吨、3340万吨,总计17962万吨,而浙江2008年能源消费总量为1.5亿吨。因而,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资源对于缓解浙江的能源危机是大有裨益的。

截至2008年底,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如下:第一,风能利用。浙江省已建成投产风力发电总装机容量14.8万千瓦,风力发电量12768万千瓦时。第二,太阳能利用。太阳能光热利用从民用向工业等领域拓展,累计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约800万平方米。第三,垃圾焚烧发电。已有城镇垃圾及生物质焚烧发电企业21家,日焚烧处理城镇垃圾总能力12440吨。已建成投产垃圾焚烧发电机组装机容量28.7万千瓦。年发电量约13.3亿千瓦时。全省垃圾焚烧年供热能力约597万吉焦,实际供热344万吉焦,城镇垃圾及生物质焚烧处理利用能力明显提高。第四,农村生物质能。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用能中,秸秆消费折合标准煤81.6万吨。薪柴消费折合标准煤95.5万吨。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折合标准煤43.3万吨,沼气用户13.8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4438处,总容积68.5万立方米,年产沼气12543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9万吨。此外,2008年,在畜禽规模化养殖中,养殖排泄物资源量约1655万吨,年可产沼气23.3亿立方米,相当于可替代常规能源166万吨标准煤。浙江省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已达65%。

二、可再生能源在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初始投资较高

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初始投资普遍偏高。一位水电方面的专家表示,水电每千瓦装机容量的投资额可介于5000元与上万元之间,而燃煤机组的每千瓦投资只需4000元。建一个8立方米的户用沼气池,费用需要2000元-3000元,适用于一家一户使用的气化炉投资约1000元左右,而农户买一个一般的煤气灶只需200元-300元。太阳能热水器的购买成本也普遍比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高。节能但不省钱,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个很重的负担。对农业灌溉起到很大作用的水锤泵的投资也极大,就浙江的地理及水利条件来说,一台420型号的水锤泵一般需要投资2000元-3000元,这是其在农村(特别是较落后的山区农村)广泛推广的重大障碍。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资金缺乏

目前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资金筹集可以有农民集资、政府投入、金融机构融资以及非政府组织机构赠予等四种方式。显然,我们不能依靠非政府组织的赠予来彻底解决农村能源建设的问题,只能是作为辅助作用。但是就当前农村情况来看,其可再生能源建设存在严重的资金问题。

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相对于可再生能源的高投资,其资金短缺矛盾则显得非常的突出。但是,政府并没有因为如此而增加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相对比重。浙江省虽然从2003年开始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能源项目补助,但仅仅用于部分项目示范补助,多数地方政府还未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能源建设投入。因而,投入不足制约着浙江农村能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缺乏政策保障

我国于2005年初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支持。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确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不参加竞价上网的原则,并且要求电网企业无条件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因收购其高电价电能带来的成本增加在全网用户中分摊。但是可再生能源产品大多缺乏系统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监督和检测体系尚未建立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可再生能源产品品种已发展到100多种,但产品没有形成系列,质量参差不齐,又由于大多数厂商规模小、资金不足,原材料来源不稳定,使用一些低质的替代性材料,再加上缺少必要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质量监测系统,使消费者缺乏对产品的信心,产品规范化、系列化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

三、对策研究

(一)制定符合浙江实际的农村能源规划

浙江省应立足“经济大省、资源小省”这个基本省情,“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实效”地制定浙江省农村能源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阶段目标及其开发重点。

根据浙江省地理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区域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浙江的农村能源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3大类来规划,即山区、平原半山区和海岛。

山区主要包括丽水地区各市县以及开化、泰顺等31个市县,这些市县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生活用能以薪柴为主,因用能设备落后,热效率低,资源浪费较大,森林的过度砍伐造成较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于这些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重点应为:有条件的发展以沼气为载体的猪-沼-作物模式;推广太阳能热水器;进行户用秸秆气化炉的示范及推广;推广水锤泵等无动力设施的提水设备改善灌溉条件等。

平原半山区主要是指嘉兴市各市县及萧山、绍兴、诸暨、义乌等33个市县,这些市县经济发达或相对较为发达,城镇建设发展较快,规模式样畜牧场较多,农村能源以液化石油气为主。对于这些地区的农村,其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开发重点应为:推广大中型沼气工程;开展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的示范;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等。

海岛主要是指舟山市各县及洞头、嵊泗等5个市县,这些市县生物质能并不丰富,且电力不足,但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资源相对丰富,农村用能主要以液化石油气、型煤为主。针对这一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的重点开发方向应为: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有条件的建设风力发电站等。

(二)完善并落实经济激励政策

经济激励政策可以分为强制性经济激励政策和优惠性经济激励政策两大类。这里主要强调各种补贴措施、价格政策、优惠性税收政策、低息贷款政策等优惠性经济激励政策。

补贴政策。目前,以生产过程为划分依据,补贴主要有3种形式:投资补贴、产出补贴和消费者补贴。投资补贴即对投资者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有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但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关,不能起到刺激更新技术、降低成本的作用。产出补贴即根据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时进行补贴,有利于增加产量降低成本。消费者补贴是对用户进行补贴,在推广太阳能设备、微型风力发电设备、户用沼气池以及秸秆气化等技术试点示范中都得到广泛的采用,能够调动广大农民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积极性,取得较好的效果。

优惠性税收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能源环境税收机制,对于能效低、环境污染大的技术征收能源环境税,对于能效高环境污染小的技术实行减免税,而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没有污染排放的技术进行补贴。在这一税制环境下,鼓励各种技术进行竞争,优胜劣汰,将那些真正有效的节能环保技术发展起来。

价格政策。在不考虑常规能源的环境成本的前提下,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成本一般高于常规能源产品,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对其价格实行优惠的政策。在美国的《能源政策法》中规定,公用电力公司必须以避免成本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我国颁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较为优惠的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制定办法。国外经验说明,价格优惠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激励措施,各类价格政策只要应用得当,就可以起到促进技术进步、市场发展和降低成本的作用。

低息贷款政策。目前,低息或者贴息贷款等金融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它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但政府需要筹集一定的资金以支持贴息或减息,贷款数量越大,需要筹集的资金也越多。因此,资金供应状况是影响这一政策持续进行的关键性因素。除了对企业进行信贷扶持,对农户进行信贷扶持也是必要的。农民的支付能力较低,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往往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因而我省可以对农户开展小额低息或者贴息贷款,促进农民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

(三)增加研发投入,降低初始投资

迄今为止,我国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还没有规范地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计划。由于投入太少,缺乏足够的资金进行开发和研究。不少关键设备依赖进口,导致产业化、商业化程度低,发展缓慢。建议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列入各级政府的产业发展和科研攻关计划,增加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由省、市级农村能源办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国际合作的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可再生能源的国际合作空间也会越来越广阔。浙江省应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和国外非政府组织以各种方式参与到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中来,从资金、技术和人才方

面争取国际合作和援助,从而推动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Ma Chi,Diemer P.Overall Potential Study of the Hydraulic Ram Application in the Zhejiang Province P.R.of China[M].Bremen:Bremen Oversea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1996.

2、陈甲斌.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J].可再生能源,2003(3).

可再生资源的优点篇(5)

一、行政与市场手段对小水电发展的作用

从经济学的观点看,计划与市场都是资源配置必不可少的手段。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运用不当都会出现生产与消费的偏离,失去资源优化配置的调控作用。现实社会中,市场往往不能正确反映生产与消费活动中的环境及社会外部性因素,有必要科学合理的运用行政手段及时进行调节。两种手段互为补充可以有效起到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

目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充足、清洁和安全的电力供应。国家“十五”计划电力发展方针将优化发展火电、优先发展水电作为能源战略调整重点。火电将在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条件下实现清洁发展。水电的清洁性和可更新性日益受到鼓励。国家将加强环境与能源资源领域的保护及干预,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行政和市场手段如配额制、电价补贴等政策有效促进水电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国外可再生能源政策及经验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加快能源战略和结构调整,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能源与环境的政策措施,其基本目标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大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逐步替代化石能源。

目前国际能源与环境政策不断创新,可再生能源发展非常迅速,预计到2050年世界总能源供给60%的电力和40%其他能源将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纵观世界各国已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可将这些政策划分为行政命令、经济激励、创建市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四个类型。由于能源与环保经济活动的复杂性,这些政策在大多数国家实际上是被综合使用。

1.行政强制型。通过行政手段确保环境和能源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许可证和配额等。这类政策在经济管理上属于终端控制,可以确保能源与环保目标的实现,对发展中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尤为适用。缺点是强制命令往往需要与之配套的监督管理组织体系,提高了政府管理成本。

2.经济激励型。利用价格信号和市场机制对环境与资源配置进行控制。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价格优惠、税收减免、贴息或底息贷款等。优点是有助于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宜于管理实施,且运行成本较低。

3.创建市场型。由于可再生能源是新型替代能源,市场发育不完善,需要进行市场创建。主要包括产权划分、权利下放、私营化、公开招标、许可证与环境权交易等。这类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

4.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型。是经济激励型的一种扩展。信息公开便于公众选择绿色能源及环保产品和服务。绿色标志目前在电力生产与消费领域正被广泛应用。这类政策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唤起公众的环保意识,对执行环境政策进行监督。

发达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具有代表性的政策主要有:英国颁布的《非化石燃料公约》,其基本内容是电费加价和公开招标。德国2000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实质是确定可再生能源上网权,并通过偿付率对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实行优惠。美国制定的配额制(RPS),目前已在8个州开始实施。内容可概括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强制市场份额,规定在地区电力供应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荷兰1997年建立的绿色证书系统,其特点是国家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利用绿色证书来完成计划执行的管理及监督。丹麦正准备实施的绿卡制度,把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与绿卡结合起来。市场将自己建立起完成配额所必须的价格机制。

这些政策的共同点是,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均带有行政强制性。有的国家已对可再生能源立法,大部分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了配额,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上网权,电量全部吸纳及优惠电价。在电力市场竞争中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政策保护。  三、中外小水电政策比较

我国农村小水电发展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支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建设开发的政策。按种类划分,大部分属于经济激励型,行政强制型和创建市场型较少。属行政强制型的政策是《电力法》中关于农村小水电的规定。属创建市场型的政策是国家关于农村小水电“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属经济激励型的政策包括:“以电养电”政策,国家扶贫资金、民族资金、边境资金等直接用于农村小水电建设的政策,水利、电力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政策,小水电交纳6%增值税政策,小水电建设专项贷款政策(已取消)。

与国外经验比较,我国现行农村小水电政策是以基于计划经济的经济激励政策为主,而很少涉及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即价格和供需关系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基本没有体现出来。行政强制型政策中也没有对农村小水电作定性和定量的规定,尤其是在上网权、电量方面缺乏具体配套政策和操作性。创建市场型政策虽然出台较早,涉及到了产权问题,但很不完善,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诸多复杂因素下难于执行。在经济激励型政策中侧重于利用税收和补贴的调节作用,而没有充分利用价格这一市场要素对资源的配置作用。由于取消了专项贷款、财政补贴的有限性和6%增值税政策在大部分地区没有得到执行,具有公益性质的农村小水电实际上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随波逐流。如不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小水电将会遭受更大的冲击。总之,脱离了政府政策扶持,是我国农村小水电在电力市场竞争中步履艰难、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

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侧重于行政命令的方法,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原因是在初期,可再生能源技术较之常规能源还很不完善,缺乏商业化运作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标准、禁令、许可证和配额等行政强制手段往往能起到较好的效果。从长远的观点看,采取行政命令、经济激励与创建市场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创建可再生能源市场,运用产权划分、股份合作制、环境空间交易权、税收及电价等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

四、对我国农村小水电发展政策建议

农村小水电具有清洁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特性,制定扶持政策时应将农村小水电政策与环境经济政策结合起来。也就是要充分考虑到它对小流域治理、以电代柴、生态保护及减少排放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保证与有关部门政策的融合性,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1.强化行政强制型政策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应更多运用行政强制型政策。如配额制及各级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重点应明确和量化农村小水电市场份额和发展目标,确保优先上网及收购全部电量。

目前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已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等政策进行了大量研究,建议尽快通过组织试点分步实施。争取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发展的法规,同时推动地方政府法规的制定。如广东省1996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地方法规,从农村小水电管理体制、优先开发、优先上网、优先收购、电价机制、财政补贴及融资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广东省农村小水电的发展。该法规具有在全国推广的价值。

2.突出电价配置资源的作用

我国电价体系就环境方面而言依然存在严重扭曲现象。突出表现在高污染的火电生产原料价格偏低,由污染造成的环境成本没有计入生产成本,环境空间被无偿使用。今后在确定电价机制时,应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使电价准确反映电力与环境的真实价值。最终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价格机制。建议在当前电价扭曲的前提下,对农村小水电进行价格补偿,上网电价起码不应低于火电电价。在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后,政府对农村小水电上网实行市场价格保护。不直接参与同常规能源竞争,高出电网平均电价部分列入电网维护费在全网分摊。

3.完善税收政策

要继续执行“水利、电力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和“小水电交纳6%增值税”政策。应明确不转供大电网电力的小水电,应按照“交6%,免11%开具增值税发票”核定电网供电部门的增值税额或实行先征后返,确保落实小水电减税政策。参照国外经验,应积极制定能源环境税收政策,对能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特别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增设排放费,收费全部用于补贴农村小水电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建设。

可再生资源的优点篇(6)

目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充足、清洁和安全的电力供应。国家“十五”计划电力发展方针将优化发展火电、优先发展水电作为能源战略调整重点。火电将在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条件下实现清洁发展。水电的清洁性和可更新性日益受到鼓励。国家将加强环境与能源资源领域的保护及干预,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行政和市场手段如配额制、电价补贴等政策有效促进水电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国外可再生能源政策及经验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加快能源战略和结构调整,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能源与环境的政策措施,其基本目标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大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逐步替代化石能源。

目前国际能源与环境政策不断创新,可再生能源发展非常迅速,预计到2050年世界总能源供给60%的电力和40%其他能源将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纵观世界各国已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可将这些政策划分为行政命令、经济激励、创建市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四个类型。由于能源与环保经济活动的复杂性,这些政策在大多数国家实际上是被综合使用。

1.行政强制型。通过行政手段确保环境和能源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许可证和配额等。这类政策在经济管理上属于终端控制,可以确保能源与环保目标的实现,对发展中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尤为适用。缺点是强制命令往往需要与之配套的监督管理组织体系,提高了政府管理成本。

2.经济激励型。利用价格信号和市场机制对环境与资源配置进行控制。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价格优惠、税收减免、贴息或底息贷款等。优点是有助于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宜于管理实施,且运行成本较低。

3.创建市场型。由于可再生能源是新型替代能源,市场发育不完善,需要进行市场创建。主要包括产权划分、权利下放、私营化、公开招标、许可证与环境权交易等。这类政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

4.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型。是经济激励型的一种扩展。信息公开便于公众选择绿色能源及环保产品和服务。绿色标志目前在电力生产与消费领域正被广泛应用。这类政策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唤起公众的环保意识,对执行环境政策进行监督。

发达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具有代表性的政策主要有:英国颁布的《非化石燃料公约》,其基本内容是电费加价和公开招标。德国2000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实质是确定可再生能源上网权,并通过偿付率对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实行优惠。美国制定的配额制(RPS),目前已在8个州开始实施。内容可概括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强制市场份额,规定在地区电力供应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荷兰1997年建立的绿色证书系统,其特点是国家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计划,利用绿色证书来完成计划执行的管理及监督。丹麦正准备实施的绿卡制度,把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与绿卡结合起来。市场将自己建立起完成配额所必须的价格机制。

这些政策的共同点是,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均带有行政强制性。有的国家已对可再生能源立法,大部分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了配额,保证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上网权,电量全部吸纳及优惠电价。在电力市场竞争中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政策保护。

三、中外小水电政策比较

我国农村小水电发展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支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建设开发的政策。按种类划分,大部分属于经济激励型,行政强制型和创建市场型较少。属行政强制型的政策是《电力法》中关于农村小水电的规定。属创建市场型的政策是国家关于农村小水电“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属经济激励型的政策包括:“以电养电”政策,国家扶贫资金、民族资金、边境资金等直接用于农村小水电建设的政策,水利、电力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政策,小水电交纳6%增值税政策,小水电建设专项贷款政策(已取消)。

与国外经验比较,我国现行农村小水电政策是以基于计划经济的经济激励政策为主,而很少涉及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即价格和供需关系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基本没有体现出来。行政强制型政策中也没有对农村小水电作定性和定量的规定,尤其是在上网权、电量方面缺乏具体配套政策和操作性。创建市场型政策虽然出台较早,涉及到了产权问题,但很不完善,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诸多复杂因素下难于执行。在经济激励型政策中侧重于利用税收和补贴的调节作用,而没有充分利用价格这一市场要素对资源的配置作用。由于取消了专项贷款、财政补贴的有限性和6%增值税政策在大部分地区没有得到执行,具有公益性质的农村小水电实际上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随波逐流。如不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小水电将会遭受更大的冲击。总之,脱离了政府政策扶持,是我国农村小水电在电力市场竞争中步履艰难、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

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侧重于行政命令的方法,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原因是在初期,可再生能源技术较之常规能源还很不完善,缺乏商业化运作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标准、禁令、许可证和配额等行政强制手段往往能起到较好的效果。从长远的观点看,采取行政命令、经济激励与创建市场相结合的方法,积极创建可再生能源市场,运用产权划分、股份合作制、环境空间交易权、税收及电价等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

四、对我国农村小水电发展政策建议

农村小水电具有清洁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特性,制定扶持政策时应将农村小水电政策与环境经济政策结合起来。也就是要充分考虑到它对小流域治理、以电代柴、生态保护及减少排放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保证与有关部门政策的融合性,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1.强化行政强制型政策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应更多运用行政强制型政策。如配额制及各级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重点应明确和量化农村小水电市场份额和发展目标,确保优先上网及收购全部电量。

目前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已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等政策进行了大量研究,建议尽快通过组织试点分步实施。争取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发展的法规,同时推动地方政府法规的制定。如广东省1996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农村小水电建设的决议》,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地方法规,从农村小水电管理体制、优先开发、优先上网、优先收购、电价机制、财政补贴及融资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广东省农村小水电的发展。该法规具有在全国推广的价值。

2.突出电价配置资源的作用

我国电价体系就环境方面而言依然存在严重扭曲现象。突出表现在高污染的火电生产原料价格偏低,由污染造成的环境成本没有计入生产成本,环境空间被无偿使用。今后在确定电价机制时,应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使电价准确反映电力与环境的真实价值。最终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价格机制。建议在当前电价扭曲的前提下,对农村小水电进行价格补偿,上网电价起码不应低于火电电价。在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后,政府对农村小水电上网实行市场价格保护。不直接参与同常规能源竞争,高出电网平均电价部分列入电网维护费在全网分摊。

3.完善税收政策

要继续执行“水利、电力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和“小水电交纳6%增值税”政策。应明确不转供大电网电力的小水电,应按照“交6%,免11%开具增值税发票”核定电网供电部门的增值税额或实行先征后返,确保落实小水电减税政策。参照国外经验,应积极制定能源环境税收政策,对能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特别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增设排放费,收费全部用于补贴农村小水电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建设。

可再生资源的优点篇(7)

我国有大量的可再生资源,但是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非常少。通过将可再生资源和建筑进行有效的结合,对于可再生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也专门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来支持可再生资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但是在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例如缺少科学的评价体系,经济政策的作用比较明显但是还需要大规模的推广。

一、可再生资源在建筑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可再生资源在建筑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不够完善

政府在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中的配套措施和政策还不够完善,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利用支持力度不够。有的政府部门虽然提出了一些支持性的文件,但是缺少政策的完整性和关联性,仅仅就某一个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还有一些政府部门制定的支持政策,缺少必要的操作细则,或者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西方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中都经历了财政刺激的政策,在居民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提高适当的经济政策来规范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我国在可再生资源的建筑应用中还缺少足够的立法保障和政策引导,仍然处于建筑设计标准建立和完善的阶段,配套政策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操作性比较差,影响了可再生资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2.相关的技术标准还不够完善

虽然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关于可再生资源建筑的效果技术措施,例如太阳能热水器安装、设计应用,以及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等技术措施,对于促进太阳能和地源热泵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推广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标准和图集不完善,缺少对高层建筑可再生资源应用的一体化设计标准等,影响了可再生资源建筑在市场中的应用。同时在公共建筑的设计中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可再生设备的安装和应用,建筑开发商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应用不够热心,也影响了可再生资源的推广。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中的经济政策分析

1.加强财政补贴

国家可以通过对技术的投入来支持可再生资源的研究和开发,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对可再生资源的推广、示范以及研究单位提供相应的费用补贴。为了促进可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国家应当通过优惠贷款的措施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为了对可再生资源产业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对利用生活垃圾来生产电力、以及利用其它工业垃圾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实行了增值税退税的政策。对于利用煤泥、风力进行发电的企业也实行了减税的政策。目前在可再生资源的经济政策激励中大多是采用低息贷款、税收优惠以及补贴的形式来实现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国外是通过对购买可再生资源设备的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的措施来实现,和国外相比由于我国的个人税收的方式不同,这种方式在我国难以实现。为了进一步的促进可再生资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我国在2006年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了政府应当设立财政资金来支持可再生资源的应用。

2.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可以增大增值税优惠的范围,将优惠对象扩展到生产可再生资源设备和技术的企业中。同时按照我国的企业税收办法,对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的政策进行细化,对于开发可再生资源应用的建筑项目进行免税,对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在计税时应当给予优惠。对于消费者来说,当购买可再生资源的业主可以按照投资的比例进行税额优惠或者减免,对于固定资产可以进行采取加速折旧的部分。对于购买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的消费者可以给予契税优惠,为了保证政策的贯彻实施可以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部分优惠金额。为了保证政策的公开和透明,建筑开发商一定对可再生资源在建筑应用中的成本进行公示。

国家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的方式来促进可再生资源建筑的应用,通过设置专项资金达到对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在资金方面的稳定支持,同时又可以促进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在市场成熟之后,资金可以由逐渐的转向购买可再生能源的消费者,可以通过采用便于操作的定额补贴的方式来带动市场的发展。贷款贴息也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激励政策,贷款贴息是由企业或者个人向银行贷款进行投资时,由政府财政来支付其部分或者全部的贷款利息,投资者复杂贷款和剩余利息的偿还。贷款贴息政策具有引导性好、风险低以及激励效应大等优点,可以避免财政投资的挤出效应。在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的初期可以给予开发商一定的优惠贷款,通过培育市场,当市场中有足够多的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工程之后,可以对于低收入家庭在购买可再生资源建筑提高贷款贴息,使政策逐渐的转向市场上的消费者。

三、结束语

为了使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由初期的示范阶段逐步的进入到大规模的推广阶段,其中的经济政策刺激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研究其它国家在促进可再生资源应用和发展中的政策,大都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政策来实行。因此我国在推动可再生资源建筑应用的过程中也应当做好政策的配套操作,制定切实有效的可操作细则,不断的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刺激政策。完善对可再生资源企业的认证和建筑应用标识制度,加强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可再生资源在建筑应用中的发展。

可再生资源的优点篇(8)

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它关注的是资源减量、循环及再利用的问题。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尤其是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起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机制。

1税收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关系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企业经济行为最有效的措施,政府制定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导推动力。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由立法机构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规则,规范企业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不是直接作为微观的主体加入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而是通过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循环经济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其中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起了重要的作用。比如,适当提高资源税和改进计征办法,使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获得应有的收益比如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物品开征环境税,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或将费改税,从严征收,使环境成本内部化;比如扩大综合利用“三废”税收减免的范围,对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免税收;比如加强对资源性产品和开发生产过程中高污染的产品进口关税或出口退税的调节力度,等等。总之,通过有增、有减的税收调节,起到限制和鼓励某种经济活动的作用,也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2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资源利用环节

2.1.1对资源课税的目的局限于调节级差收入,其定位与当前循环经济的战略不相符合

现阶段我国自然资源由国家垄断,而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均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必然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差别。而我国现行的资源课税体系是通过制定定额税率对经营过程中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而对占用国有自然资源必然带来的收益未纳入资源课税体系,使各个经济主体竞相掠夺性地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从而影响我国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

2.1.2现行税制对资源课税的范围窄,税收的调控功能无法发挥到位

目前,我国对资源课税范围仅限定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属于资源课税体系,仍然征收资源使用费,形成税费并存的局面。收取资源使用费,随意性很大,社会效益低下;资源课税和资源使用费给经营者带来的负担不同,产生不公平的问题;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浪费现象严重,生态效益低下。

2.1.3资源课税的规定比较分散,未形成统一、协调的课税体系

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的规定主要分布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之中,各个条例都有自己的立法目的,税收政策体系不配套,无法形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成严密的调控体系。

2.1.4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

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销售或未使用的资源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的资源积压和浪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耕地)面积,基本未考虑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及以后该地段的土地价格及收益情况,刺激了企业和个人占用好地以及繁华地段的土地,加剧了人类生存空间与土地使用的矛盾。

2.1.5税率的设计与价格机制不协调,无法实现立法初衷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按照市场机制原理,资源的价格必然会提高。但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税收制度大多数采用定额税率,使应纳税额与资源的价格相脱离,税率、应纳税额与价格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调节作用。

2.2产品制造环节

2.2.1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该项优惠局限性很大。另外,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仅涉及煤研石、石煤、炉渣、粉煤灰、油母页岩等几项,这些只是循环经济的一小部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循环链及相应的原料和产品未被纳入。

2.2.2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现行消费税对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从范围上看,没有涉及我国消费最主要的能源产品—煤炭,那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日常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袋、一次性餐饮容器等,也没有被列入征税范围。而且从力度上看,现行消费税很难对重要战略资源(如石油)的消费起到限制作用。

2.2.3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目前所得税对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优惠期限为5年或1年,不符合循环利用企业的运行规律.因为循环利用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到形成一定规模并初见效益一般需要几年的时间,维护正常生产的成本也比浪费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成本高。所以,一旦优惠期过,企业面临的是同其他非循环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以及高于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很容易导致企业放弃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转向低成本利用原生材料生产的模式。同时,优惠方式单一,仅限于减免税,缺乏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其次,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很严,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比例,摊销方法和年限都有严格的限定。

2.3资源再利用环节

2.3.1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在资源再利用环节,增值税没有形成合理的税负差距。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以低成本的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产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而使用的废弃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然取得相关票据,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时,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状况,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另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设计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资源化原则。比如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其优惠程度回收企业明显高于生产利用企业,具有鼓励回收有余、促进生产利用不足的嫌疑。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促使一部分企业投资于对资源废弃物的综合治理中,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但这一政策只是促使企业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而没有考虑从输入端节约资源的减化和尽可能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再利用原则。

2.3.2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在这个环节,企业所得税仍然存在着税收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的问题,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在废弃物产生环节,没有设立适当的税种。目前对企业的污染行为,是以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排污费的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据不科学、征收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且专向收费的收入功能在一些地区被异化,演变为收入第一、治污第二,在制度安排上不利于环保及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由于总体上企业的排污负担较低,一些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企业在副产品综合循环利用与排污两者之间选择排污。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优惠政策本身没有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税收理念,不利于政策引导作用的充分发挥;而涉及循环经济的主要税种调解力度不均衡、不到位,甚至缺位,不利于资源的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3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完善

3.1资源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1)生产和消费要尽可能地从使用污染环境的原料和能源转移到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上来,从而奠定了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废物资源化的基础,是再循环的前提。而且,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通过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减量化,也可以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周期拉长,为自然资源的再生和人类寻找替代资源提供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从而促进自然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生产者应尽可能地生产可以满足消费需求的、可以直接再延用或回收再利用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为再利用原则创造条件。显而易见,通过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的实施,反过来又深化了减量化的实施。而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中,资源课税是实现减量化的有效手段,所以,当前对资源课税的改革和完善也就成为了重点。

(3)建立一般性质的资源税,弱化其原有的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的自然资源开采、生产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改革之初,建议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条件成熟时,将现行的其他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纳入资源税,并将其他资源(如海洋、地热、动植物等)纳入其征税范围。

(4)调整税率,对所有的资源应普遍提高单位税额或税率,使之与目前资源市场的供求状况相协调。通过对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提高自然资源的价格,有利于从物质输入端对物质的输入量进行控制,适当减少对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同时也有利于缩小原生.资源与再生资源的价格差距,促进对再生资源的再循环利用。

3.2产品制造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2.1增值税的完善

当原材料投入生产环节后,税源不容易控制。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不适宜作为重要的纳税环节。重点应该放在对符合循环经济的行为给与相应的税收优惠上。针对国家将要出台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产品目录,结合工艺流程特点、重要性、现实可操作性一要求,有选择地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产品适用面。重点是重化工产业部分产业链上的产品,因为这些产业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其税收优惠效应将会得到有效扩散,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而引起我国经济结构和布局的变革。

3.2.2消费税的完善

要重点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范畴产品的税负差距。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生活用品、高档建材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高能耗的享受型交通工具,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为了保护煤炭这一宝贵的战略资源,缩小其与石化能源的比价,可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3.2.3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购置机器设备防止污染,改进技术、工艺流程,生产高产出、低消耗产品,或者在资源开采和利用中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以减少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等,均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3.3资源再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3.1增值税的完善

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除继续实行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所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外,在企业能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核算条件下,再按利用废旧物资的价值比例给予同比例减征增值税的优惠。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弃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数据基础上准予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对于意义重大、但回收成本高、经营亏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垃圾电厂、废旧电池处理厂等,可由他们在即征即退和免税等优惠政策中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方式,并上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3.3.2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对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制定多种优惠方式。例如对于新成立的以废弃物为原材料的企业,可以采用在开始经营生产的五年内减免税收的方式;对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综合利用内部生产形成的废弃物,可以给予延期纳税或退税的政策;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请所得税优惠方式,税务机关予以审批。另外,对按照循环经济模式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综合税收优惠,以从源头上鼓励企业进行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孟赤兵.循环经济要览[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5.

可再生资源的优点篇(9)

循环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它关注的是资源减量、循环及再利用的问题。发展循环经济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尤其是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起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机制。

1 税收与发展循环经济的关系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企业经济行为最有效的措施,政府制定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是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导推动力。发展循环经济必须由立法机构和政府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的法律和政策规则,规范企业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政府发挥作用的方式不是直接作为微观的主体加入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而是通过制度安排,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励生产者和消费者通过循环经济模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其中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起了重要的作用。比如,适当提高资源税和改进计征办法,使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获得应有的收益比如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物品开征环境税,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或将费改税,从严征收,使环境成本内部化;比如扩大综合利用“三废”税收减免的范围,对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减免税收;比如加强对资源性产品和开发生产过程中高污染的产品进口关税或出口退税的调节力度,等等。总之,通过有增、有减的税收调节,起到限制和鼓励某种经济活动的作用,也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2 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资源利用环节

2.1.1 对资源课税的目的局限于调节级差收入,其定位与当前循环经济的战略不相符合

现阶段我国自然资源由国家垄断,而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均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必然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差别。而我国现行的资源课税体系是通过制定定额税率对经营过程中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而对占用国有自然资源必然带来的收益未纳入资源课税体系,使各个经济主体竞相掠夺性地开采和使用自然资源,从而影响我国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

2.1.2 现行税制对资源课税的范围窄,税收的调控功能无法发挥到位

目前,我国对资源课税范围仅限定在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属于资源课税体系,仍然征收资源使用费,形成税费并存的局面。收取资源使用费,随意性很大,社会效益低下;资源课税和资源使用费给经营者带来的负担不同,产生不公平的问题;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浪费现象严重,生态效益低下。

2.1.3 资源课税的规定比较分散,未形成统一、协调的课税体系

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的规定主要分布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之中,各个条例都有自己的立法目的,税收政策体系不配套,无法形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成严密的调控体系。

2.1.4 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

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销售或未使用的资源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的资源积压和浪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耕地)面积,基本未考虑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及以后该地段的土地价格及收益情况,刺激了企业和个人占用好地以及繁华地段的土地,加剧了人类生存空间与土地使用的矛盾。

2.1.5 税率的设计与价格机制不协调,无法实现立法初衷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也会不断增加,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按照市场机制原理,资源的价格必然会提高。但我国现行资源课税税收制度大多数采用定额税率,使应纳税额与资源的价格相脱离,税率、应纳税额与价格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调节作用。

2.2 产品制造环节

2.2.1 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虽然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该项优惠局限性很大。另外,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仅涉及煤研石、石煤、炉渣、粉煤灰、油母页岩等几项,这些只是循环经济的一小部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循环链及相应的原料和产品未被纳入。

2.2.2 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现行消费税对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从范围上看,没有涉及我国消费最主要的能源产品—煤炭,那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日常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袋、一次性餐饮容器等,也没有被列入征税范围。而且从力度上看,现行消费税很难对重要战略资源(如石油)的消费起到限制作用。

2.2.3 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目前所得税对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优惠期限为5年或1年,不符合循环利用企业的运行规律.因为循环利用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到形成一定规模并初见效益一般需要几年的时间,维护正常生产的成本也比浪费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成本高。所以,一旦优惠期过,企业面临的是同其他非循环企业一样的税收政策以及高于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很容易导致企业放弃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转向低成本利用原生材料生产的模式。同时,优惠方式单一,仅限于减免税,缺乏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其次,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很严,对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比例,摊销方法和年限都有严格的限定。

2.3 资源再利用环节

2.3.1 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在资源再利用环节,增值税没有形成合理的税负差距。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以低成本的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料进行生产,产品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而使用的废弃物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然取得相关票据,但抵扣率低于征收率,在按增值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时,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状况,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另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设计思路遵循的是“末端治理”的资源化原则。比如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其优惠程度回收企业明显高于生产利用企业,具有鼓励回收有余、促进生产利用不足的嫌疑。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优惠,促使一部分企业投资于对资源废弃物的综合治理中,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但这一政策只是促使企业把废弃物再次变成资源以减少最终处理量,而没有考虑从输入端节约资源的减化和尽可能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再利用原则。

2.3.2 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在这个环节,企业所得税仍然存在着税收优惠期限过短、优惠方式单一的问题,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在废弃物产生环节,没有设立适当的税种。目前对企业的污染行为,是以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研究排污费的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据不科学、征收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且专向收费的收入功能在一些地区被异化,演变为收入第一、治污第二,在制度安排上不利于环保及循环经济工作的开展。由于总体上企业的排污负担较低,一些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企业在副产品综合循环利用与排污两者之间选择排污。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优惠政策本身没有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税收理念,不利于政策引导作用的充分发挥;而涉及循环经济的主要税种调解力度不均衡、不到位,甚至缺位,不利于资源的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3 我国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完善

3.1 资源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1) 生产和消费要尽可能地从使用污染环境的原料和能源转移到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上来,从而奠定了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废物资源化的基础,是再循环的前提。而且,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通过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减量化,也可以使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周期拉长,为自然资源的再生和人类寻找替代资源提供了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从而促进自然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2)生产者应尽可能地生产可以满足消费需求的、可以直接再延用或回收再利用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为再利用原则创造条件。显而易见,通过再利用和再循环原则的实施,反过来又深化了减量化的实施。而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中,资源课税是实现减量化的有效手段,所以,当前对资源课税的改革和完善也就成为了重点。

(3)建立一般性质的资源税,弱化其原有的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的自然资源开采、生产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改革之初,建议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条件成熟时,将现行的其他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纳入资源税,并将其他资源(如海洋、地热、动植物等)纳入其征税范围。

(4)调整税率,对所有的资源应普遍提高单位税额或税率,使之与目前资源市场的供求状况相协调。通过对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提高自然资源的价格,有利于从物质输入端对物质的输入量进行控制,适当减少对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同时也有利于缩小原生.资源与再生资源的价格差距,促进对再生资源的再循环利用。

3.2 产品制造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2.1 增值税的完善

当原材料投入生产环节后,税源不容易控制。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不适宜作为重要的纳税环节。重点应该放在对符合循环经济的行为给与相应的税收优惠上。针对国家将要出台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产品目录,结合工艺流程特点、重要性、现实可操作性一要求,有选择地扩大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产品适用面。重点是重化工产业部分产业链上的产品,因为这些产业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其税收优惠效应将会得到有效扩散,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而引起我国经济结构和布局的变革。

3.2.2 消费税的完善

要重点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范畴产品的税负差距。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生活用品、高档建材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高能耗的享受型交通工具,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为了保护煤炭这一宝贵的战略资源,缩小其与石化能源的比价,可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3.2.3 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在生产过程中积极购置机器设备防止污染,改进技术、工艺流程,生产高产出、低消耗产品,或者在资源开采和利用中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以减少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等,均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3.3 资源再利用环节相关税收的完善

3.3.1 增值税的完善

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除继续实行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所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外,在企业能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核算条件下,再按利用废旧物资的价值比例给予同比例减征增值税的优惠。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弃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数据基础上准予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对于意义重大、但回收成本高、经营亏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垃圾电厂、废旧电池处理厂等,可由他们在即征即退和免税等优惠政策中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方式,并上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3.3.2 企业所得税的完善

对综合利用资源的企业,制定多种优惠方式。例如对于新成立的以废弃物为原材料的企业,可以采用在开始经营生产的五年内减免税收的方式;对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综合利用内部生产形成的废弃物,可以给予延期纳税或退税的政策;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请所得税优惠方式,税务机关予以审批。另外,对按照循环经济模式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综合税收优惠,以从源头上鼓励企业进行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孟赤兵.循环经济要览[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5.

可再生资源的优点篇(10)

一、制定新的发展目标

在开发目标上,改变在西部建立能源原材料基地,从根本上转向强国兴区富民的目标。从建国开始,国家在西部进崐行生产力布局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国家对西部的投入除了国家安全,战略需要的考虑外,大部分时期主要着眼于当地的资源开发,把西部当作东部加工企业的原材料、燃料产地,建立东部垂直一体化的分工体系。西部开发的结果并未使其获得应有的快速增长,西部地区的人民群众也没有得到太大的实惠。迈向新世纪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在具体开发内容上仍然也会包括能源原材料的开发,但从西部大开发的目的性上讲,其目标应该是强国兴区富民。所谓强国,是指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要满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要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要为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做出贡献;所谓兴区,是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其目标不在是服务于东部的发展,而是要实现西部社会经济的振兴,最终建设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安定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所谓富民,则是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归要结底在树立以人为本的新的发展观,使西部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摆脱物质贫困和精神贫困,实现人本身的全面发展,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群众的福利水平与生活质量,与全国人民一道尽快崐走上共同富裕之路。

二、完善新的开发体制

要开发体制上,要形成与完善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和新的对外开放环境的新型西部大开发体制。西部大开发的新开发体制,在开发主体上,不能再是国家为单一开发主体,而是要有广泛的经济主体参与,不仅充分调动西部崐各类经济主体投资开发的积极性,而且特别要广泛动员、引导、吸引其它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的各类经济主体参与西部开发;在开发的所有制结构上不能再是单一的国有经济,而是要从西部地区的实际出发,进行所有制结构创新,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给西部大开发注入活力和生机;在开发的动力机制上,不能再是简单的精神动员,而是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经济利益激励,是开发投资回报的引导,是合作双方的互惠互利;在开发的调节机制上,不能再是简单的命令手段和行政控制,而是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相结合,培育和优化以生产要素为核心的市场体系,通过大开发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同时新的开发体制不能再是封闭的,自我封锁的,而应是全方位的体制,要面对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趋势,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大开放促进大开发。

三、确立新的开发基点

在开发基点上,要立足于区域经济成长,增强自力“造崐血”功能。改革开放以前在西部进行的大规模的生产力布局和建设,都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依靠国家投资来实施的。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直接掌握的经济资源在全社会的份额逐步降低,国家预算内的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会大幅度下降,因而完全依靠国家大规模投资来进行西部大开发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所以西部大开发的基点,要立足于西部地区自身的经济成长上,增强西部地区自身的“造崐血”功能。就西部地区在而言,要彻底改变“等、靠、要”的依赖思想,把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立在自力更生,发奋崐图强,开拓进取的基础上;要充分调动和发挥西部地区人民崐群众投身大开发的创造性、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调动和挖掘崐一切可以用的人财物资源投入大开发;要在大开发中通过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区域自身的结构优化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结构精简的改革步伐;还要营造良好的硬环境和软环境,吸引、稳定国内外的资金、人才、崐企业进入西部进行开发。

四、转变旧的开发导向

在开发导向上,转向市场导向型开发。西部地区的资源丰富,因而很长时期以来的开发思路往往是“立足资源优势崐搞开发,但是资源性产业具有成本递增的特点,随着资源的深度开发,低成本的优势会逐渐消失,这在西部地区的一些矿产业中已经正在显现出来;同时,我国的经济运行环境已崐发生重大变化,大部分领域出现买方市场,从供给约束转向崐需求约束,加工生产能力的过剩以及大量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导致资源产业的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此外随着我国经济开发的深度,产品受国际市场价格和汇率变动的影响越来越大。崐近年来,国际市场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严重供过于求,价格大幅度下跌,而东部沿海地区凭借港口优势加快利用国外的资源,降低了对西部资源的依赖程度。因此在西部大开发战崐略的实施中再以资源导向进行开发显然难以为继,必须转向以市场导向进行开发。要从简单地着眼本地资源搞开发转向以市场需求为依据,确定具体的开发内容;要从单纯的开发能矿资源转向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开发方向;要从大量消耗资源的粗放型扩张转向结构优化,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培育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五、确立新的开发模式

在开发模式上,转向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模式,重视资源崐保护,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传统的“有水快流”、竭泽而鱼、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粗崐放型开发模式,使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恶化呈加剧趋势,既不利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严重影响全国的经崐济社会发展,不符合时代要求和国际潮流。因而,西部大开发只有转向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模式,才能得到其它地区的支持和全国的支持,也才能造福于子孙后代。要实行重要资源崐的保护性开发,重要资源应先考虑从国际市场上低价进口,战略性资源应减少开采强度而留有储备,一般性资源在开发中要提高采收率;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环境,在大开发中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环境评估应成为项目硬性的约束;要把再造山川秀美,生态建设作为大开崐发的重要内容,严禁砍伐森林和破坏植被,保护大江大河的源头和上游水土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封山育林,植树种草;还要加强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大开发中打破“越穷崐越生,越生越穷”的贫困恶性循环,提高人口素质。

六、设置新的开局

在开局上,率先对重点产业和重点区域进行开局。西部地域广大,不同区域不同产业之间有很大的差异,开发的条件、难易程度、经济效益和带动作用都不一样;同时无论是国家还是西部地区自身,也都不可能在西部的整个和全部产业进行大规模的平均分布的投资。因此,西部地区的开发,必须从区情、省情出发,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防止刮风,防止一哄而起,突出重点,有先有后,先易后难,从点到面。突出重点一方面是开发的区域重点选择上,要以若干核心地区作为经济增长中心,可以按照西部地区的区域中心,西部各省区的省区中心和产业聚集中心三层次重点投资建设地区经济增长极,通过中心区域的重点开发和区域经济增长极的建设,辐射和带动周围地区的经济开发和增长。另一方面是开发的产业重点选择上,要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可以面向市场发展特色农业,积极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依靠科技进步,推广适用性强,增产增收效果明显的优良品种技术,开发有区域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和精细农业,发展绿色产业;可以从生物资源丰富的特点出发,利用特有的生物资源优势,加强技术创新,开发发展现代生物产业;要大力发展旅游业,把旅游业真正培育成为西部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带动经发展的龙头产业;还可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逐步形成一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竞争能力强,效益好,能够带崐动地区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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