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植常识汇总十篇

时间:2023-11-29 11:02:56

农作物种植常识

农作物种植常识篇(1)

农业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必须要加强对农作物生产技术的研究,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能力,进而带动我国经济整体的发展。

1农作物种植及病虫害防治存在的不足之处

1.1缺乏对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认识

农户在栽培种植农作物的过程中,由于其本身专业素质比较差,所以在防治病虫害方面所了解和掌握的专业知识并不丰富。另外,农户在种植农作物的同时还抱有一定的侥幸心态,对病虫害的预防工作严重缺乏重视,通常情况下只有当问题出现以后,才会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解决。除此之外,农户在防治病虫害的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治方式和手段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缺乏对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以化学防治为主要的治理手段。

1.2不合理的使用农药

从事农业种植和生产的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受教育水平不高,不能充分了解和掌握农作物病虫害出现的原因,因此也很难找到相应的解决措施和防治手段,通常情况下是根据长期的种植经验来进行判断,对于农药的使用也较为随意。农户认为农作物只要出现了不正常的发育,就是由病虫害导致的,所以进行了一系列不合理的农药施放,不但不能对症下药,还会对农作物本身带来严重的伤害。

2农作物科学种植及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对策

2.1加强对种植人员技术培训,提高整体的素质能力

为了进一步实现农作物的科学种植,首先需要从种植人员入手,加强对种植人员在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养,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在对种植人员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分组的方式,将部分种植人员分配在一个团队当中,使他们能有机会一起学习、交流和研究,这样也能大大地节省培训资源。另外,还可以聘请相关的种植专家,帮助他们能够更好地解决农作物种植过程中的问题,从而提高他们的农作物种植技术,为农作物增产做出贡献。

2.2加强对病虫害的生物防治手段的运用

针对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所能采用的防治手段多种多样,其中生物防治手段是一种较为安全的一个防治方式。加强病虫害生物防治手段的运用,要求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一是利用天敌昆虫的保护作用,二是施放生物农药,三是转基因技术抗虫抗病等。病虫害生物防治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手段,由于其发展的时间晚,容易被外在因素所影响,但其所能发挥的效果比较好,时间比较长,还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也不会给农作物的产品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农作物种植常识篇(2)

所谓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国家审批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独占排他权。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体系。1997年3月 2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此后,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据了解,目前多数国家通过特别法来保护植物新品种,只有少数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在专利范围内提供保护。美国对其保护自成一体,将专利法与特别法结合起来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我国《专利法》明确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外。

有关资料显示,即使在美国等可以利用专利权保护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也仅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不能获得发明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主要是因为植物新品种和发明专利之间存在着本质属性的不同。植物新品种不属于发明创造,只是对现有植物的改造。植物新品种是对自然界原有产物的改进和利用,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一种全新的产物,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故专利法规定对其不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法上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植物新品种和发明专利比较,前者是改造,后者是创造;前者是结果,后者是程序;前者保持稳定性,后者追求发展性。

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介绍,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从最先的基因分类,到基因克隆、基因修饰、基因转化,最后培育出新品种。这样一个过程,把农业技术跟其他工业技术一样,形成了一个由众多人参与的综合技术体系。在这样一个体系当中,最后培育出来的新品种,实际上包含着非常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从遗传资源里面分出来的功能基因,还有对这些基因的装饰,可以申请基因专利,分类技术、装饰技术本身也可以申请专利。当然到了转化体以后,在有些国家也是可以申请专利的。最后转化体培育出的新品种,这个新品种本身也可以单独申请形成一个知识产权,即植物新品种权,在品种权里面实际上又包含着专利的问题,遗传资源的问 题。这也是农业知识产权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

现状

在实施《条例》和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以来的十多年间,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在激励育种创新、提升种子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公布数据显示,从1999年起,我国品种权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加,截至2010年7月,我国受理植物新品种权累计申请量达到7144件,授权量达到3251件;申请人范围涵盖国内30个省市自治区和14个国家。其中,1999年的申请量仅115件,2009年攀升到992件,较上年增长14%,创历史新高。

目前我国只保护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植物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种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由于一些制度方面的原因,我国现在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当中主要是集中在国内申请。据统计,2008年中国在国外的申请只占总申请量的2%。在国外基因的申请当中,中国抗虫基因占9%,除草基因占了20%左右。转化体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现在主要的商业化转化体大多被国外跨国公司所掌握。

从地域分布上来看,品种权的申请主要是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西部地区申请量相对比较少,这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研发实力是相一致的。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两个部门来进行的。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和其他的有关事务。到目前为止,共了8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高级审查员陈红博士表示,不断增加的优良新品种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特别是《条例》实施前和实施后,整个品种选育的数量有了明显的提升。十大玉米授权品种占到全国玉米品种的32%,“超级稻计划”选择的100%均为授权品种。授权品种成为粮食增长的主要力量,在保障粮食安全、带动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另据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龙三群处长介绍,根据《条例》的规定,参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我们对保护的品种要先分种属,提出保护名录,在保护名录中的新品种才能申请保护,国家林业局分四批共公布了78个种属,主要是林木和观赏植物等。从历年的申请数量来看,发展速度还是比较快的,截至2010年共受理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723件,其中花卉占77.5%,林木占13.3%。根据农林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具体的管理机构是2000年成立的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问题

据宋敏介绍,目前国内在植物新品种方面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从创造主体的问题,二是知识产权的质量问题,三是权利保护问题。

在农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当中,科研单位占据相对优势的地位,而农业企业还没有成为农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比如,种子行业本应该是最富有创造力的,但目前国内的种子企业资本规模都相对较小,全部企业加起来还抵不上孟山都一家公司,其中真正具有科研创造能力的只有1.5%,在品种权申请中企业的申请量只占33.2%。并且,国内单位一、两百件申请量已经算最多的,这样一个水平跟国外的跨国公司比较差距是很大的。

宋敏表示,现在主要的问题就是怎样构建一个桥梁机制,把科研单位创造的知识成果转移到企业当中,但这其中涉及到公共投资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公共投资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外利益以外,都归完成单位所有。这样一来,在农业领域出现了知识产权的浪费和流失问题,科研单位考虑更多的是完成项目,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转化积极性并不高。另一方面,由于产权界定不清,还存在一个公共科研单位和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问题。因为研发成本不平等,科研单位自己办种子公司,生产种子在市场销售,和企业自己研发出的成果在市场上竞争,这也是导致种子公司侵权的原因,拿着国家公共财政搞的成果在市场上卖,当然是侵权的。

关于质量问题,一是我国的品种权 申请结构很不均衡,大田作物占绝对优势,达到80%以上,特别是水稻和玉米占申请量的大部分,而像花卉、蔬菜、水果等等这些国外现在主攻的一些高附加值的领域,我们的品种权申请量相对很少;二是在品种权申请当中,现在商业装饰性的品种较多,原创性的品种较少,在专利申请当中也存在同样状况,主要是由外观设计申请比较多,而发明专利的申请相对很少。

为什么会出现装饰性品种多的情况?宋敏分析认为,这要从制度上寻找根源,例如《条例》中对品种权保护的水平相对偏低。另外在生物技术领域当中,现在使用新的技术领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还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像遗产资源的问题。另外,对利用新品种生产的材料进行加工以后,产生加工品的衍生保护的问题,这些在制度当中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保护

由于植物新品种培育投入大,且培育周期长,一般要10到15年,甚至更长时间,一些单位和个人不肯为此付出,因而选择了走“捷径”,如此可以较少的投入而获得更多的商机及丰厚的利润。

利益的驱动使得侵犯品种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侵权形式多样,侵权主体亦很复杂。侵权单位一般都是直接与制种乡镇或村签定合同,再由村里落实到户,签定合同不在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备案,也不办理生产许可证。因侵权品种长在田里无法转移,往往是侵权物好找,但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不好找,而找不到侵权人就无法追究其责任。有的侵权人将授权品种改头换面,即将授权品种的名称改为其他名字,以“自己培育”的名义去审定、销售,甚至申请品种权。这种案例因其隐蔽性强也成为维权打假工作的难题。更有甚者则是直接造假,即直接仿制授权品种的外包装和内标签,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此种维权打假难度在于真伪难辨,无法及时掌握侵权动向和范围。经营中侵权的取证工作难度还表现在侵权发票难以为证,库存数量难以掌握等等。

专家表示,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比其他行业显得更为严重,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侵权情况比较普遍,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农林产品自身的一些特点,比如林木新品种繁殖容易、苗木培育简单,且多是靠无性繁殖,一片叶、一根枝,就能在短时间内大量繁殖、大面积扩散,保护起来非常困难。其次是因为农业有其特殊性,是在开阔的空间进行生产,不像工厂有相对密闭的空间进行保护,所以很容易发生侵权现象,在很多地方发动农民偷材料的情况非常普遍。尤为重要的一点是,社会上对新品种保护的认识不足,育种者对新品种保护制度也了解不多、不深,而广大农村地区的知识产权意识又相对比较薄弱,有些人对于此类侵权非但不以为然,还提出极其荒谬可笑的观点,称“谁让你姑娘长得这么漂亮?”等等这些都造成了保护力度不够。

为此,有关部门正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据陈红博士介绍,农业部积极探索品种权行政执法模式,先后在全国22个省市开展农业品种权行政执法试点,同时对玉米、水稻还建立了DNA快速鉴定技术标准,为快速查处品种侵权案件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截至2008年,全国各级农业行政机关共查处各类品种权案件1123件,从2009年开始主要采取了“种子执法年”和“双打”专项行动,2010年查处了100多件案子,金额达到3000余万元。当然,实际上的数据远远比这个大,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了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的严峻现实。

之所以出现执法效果不理想的情况,究其原因,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特别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经过多年的实施暴露出很多问题,特别是在行政执法方面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不强;二是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在品种权侵权当中举证的难度非常大,主要是因为时效性很强,种子生产受季节限制,一旦那几天生产期过了以后,再举证就很困难,这需要从制度上进行一些创新;三是侵权查处的措施相对比较单一,处理的力度比较轻;四是行政执法能力亟待提高,各个地方行政执法中的尺度、标准不统一,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五是《条例》中没有关于侵犯品种权的刑事责任规定,在《刑法》中也没有将侵犯品种权纳入刑事处罚,这也是导致侵权成本低的重要原因。

龙三群介绍了两个有关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典型案例,从中可以看出很多问题。一个是河北省林科院培育的“美人榆”,在十多个省区遭到数百家苗木生产企业侵权。他们的维权过程非常辛苦,也遇到许多困惑,幸运的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已与部分侵权企业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赔偿,并确立了授权关系,使之成为合法的生产商。另外一个是河南省林科院培育的“红叶杨”,也在多个省份遭遇了严重侵权。品种权人向当地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说《刑法》上面查不到品种权的刑罚问题,后来以盗窃罪将侵权人拘留了半年。

农作物种植常识篇(3)

中图分类号 S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9-0139-02

黄山市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山区农业市,全市总人口14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11万人。全市耕地面积4.77万hm2,占全市土地面积的4.8%。其中,水田4.11万hm2,旱地0.66万hm2,农作物播种面积12.76万hm2,复种指数279%。主要种植有水稻、油菜、蔬菜、中药材、食用菌等。全市林地面积80.4万hm2,占全市土地面积的83.1%。主要种植各类果树、苗木和木材。全市园地7.27万hm2,占全市土地面积的7.5%。其中有茶园5万hm2,桑园0.51万hm2,果园1.75万hm2。本文就黄山市植保体系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1 黄山市植保体系现状

1.1 植保队伍人员少,知识更新慢 目前,全市植保机构除祁门、黄山区外(祁门植保站为独立法人机构,黄山区植保站与区农技推广中心合并),均为市、县级农技推广中心内设业务机构。全市共有市、县级实际在岗植保工作人员24人,其中,市植保站4人,各地植保站分别为:休宁县3人,祁门县4人,歙县4人,屯溪区2人,黄山区3人,徽州区2人,黟县2人。县级植保人员较少,部分植保人员还身兼多职,存在年龄结构老化的现象,40岁以下4人,50岁以上8人;乡、村级无专职植保服务队伍,县级植保站成了植保最基层工作单位。另外,植保人员知识结构仍是局限于稻、油、蔬菜等作物常规性病虫害上,对经济作物等种植业领域的病虫防治存在短板。虽然近年来由于对经济作物的病虫测报与防治需要,加强了对知识的学习更新,但仍不能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服务能力不强,服务相对滞后。

1.2 农作物病虫监测手段落后,监测面窄 黄山市始终把病虫测报工作作为植保工作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测报的要求,坚持系统调查与大田普查相结合,灯下诱虫与田间查虫相结合的办法认真调查,科学分析,以掌握病虫发生情r和发展动态。但由于农业结构复杂,病虫害也越来越复杂,病虫害的监测越来越难。目前,除虫情测报灯,在实际对病虫害进行监测依然靠“一双眼睛、一个盆子、一根棍子”,监测手段比较落后。由于乡镇体制问题,各乡镇农技人员均身兼多职,不便于县级管理和业务调配,县级农技中心或植保站在乡镇筹建的病虫测报点拟定的乡镇农技人员存在与乡镇工作安排的任务冲突,人员岗位变动大,不利于测报基点工作的开展。

1.3 社会化服务组织程度低,服务能力弱 近年来,黄山市以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目标,以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为契机,以开展农药集中配送、零差价销售为突破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全省率先构建“七统一”(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管理,统一回收与处置,统一财政补贴)农药集中配送体系,同时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进一步充实机防器材设备,加强植保技术培训,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成立各类专业化防治组织(队)156个,防治人员达1498人,拥有高效植保机械2062台,其中,植保无人机有5台。尤其在起步阶段,政府投入的力度不足,造成推进专业化防治工作缺乏应有的动力和发展后劲。农村劳动力老龄化严重,从事农业生产农户大多数在50~70岁,难以适应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技术要求和体力要求,机手难觅。黄山市地处山区,耕地面积少,成片的耕地更少,同时地势落差大,机动喷雾作业难度大、防治成本高,专业化防治组织难以市场化运作,生存空间小。各类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在坚持市场运作的前提下,深受气候等因素的制约,市场风险较高。

1.4 绿色防控技术组装模式少,推广难度大 近年来,我市通过举办技术培训、绿色防控组装技术的试验、示范等形式,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主推技术有太阳能杀虫灯、黄虫板、性诱剂、生物农药等,综合应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等植保新技术。近年也加大项目投入,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财政资金等项目资金,2016年全市共开展绿色防控面积达4.58万hm2。但受防治成本、农民文化水平不高、传统用药意识根深蒂固、产品优质不优价等原因,目前黄山市病虫害绿色防控大多依靠项目带动,农民自发使用绿色防控措施较少,化学防治仍占据主导地位,绿色防控水平整体不高。

1.5 植物检疫队伍不稳定,把关不严 近年来,黄山市加强了植物检疫工作,一是开展了梨树病害、稻水象甲、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扶桑绵粉蚧、西瓜果斑病等病虫害普查工作,预防和杜绝疫情的传播和蔓延;二是对种子、苗木等调运,严把调运检疫关,督促调运当事人办理调运检疫手续;三是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互查,检查各地种子经营户持证调运情况及相关档案;四是通过宣传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检疫意识。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社会对植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忽略了农业有害生物入侵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影响的重要性;二是检疫队伍不稳定,专职检疫人员经常变动,不能满足执法队伍专业、稳定的需求,部分工作职能难以发挥;三是设备手段落后,检疫员技术水平不高,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初期难以识别,常常到了疫情扩散、危害严重时才被发现重视。

2 对策建议

2.1 加快健全植保体系,强化各级责任 以市植保站为统筹,区县级植保站为龙头,乡、村植保队伍为纽带,加快植保队伍建设,健全植保系统网络,明确各级植保队伍的责任,保障植保工作有力开展。

2.2 加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争取各级对植保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改善工作条件,全面提高系统预警能力,完善各类病虫害测报调查技术规范;定期对各级植保队伍进行培训,提高对各类作物病虫识别、发生规律、监测预报、防治技术等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2.3 加强培训推广,提升综合防治水平 利用培训会、现场会、观摩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资网点人员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学习植保基本知识、植保新技术,培养农业带头人,传输给广大农户;进一步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大力推广绿色防控等先进的植保技术指导开展病虫防治工作,提升综合防治水平。

农作物种植常识篇(4)

虽然培源实验小学的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农村孩子,但受到苏南地区高度的工业化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影响,如今的孩子们对于植物生长的了解是非常欠缺的。在曾经进行的“现在农田里种植的是水稻还是小麦”、“你能准确辨认出韭菜和麦苗吗”等常识调查中,学生的正确率低于40%。在“感知生长”数字农植园建设之初,学校就把它定位在要让学生们乐于认识常见植物,乐于去观测研究它们,并为此做了两项准备工作。

1.洋溢“农”味的园地

在数字农植园主体建设完成、各种物联网设备安装到位之后,为了激起学生们与生俱来的好奇心、探究欲,在征询他们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对数字农植园进行了富有创意的、个性化的布置。铺着青砖的林阴小道、古色古香的木质门面、布满爬山虎的墙壁、彰显活力的老水车等共同打造出既彰显现代气息又不乏传统文化的一个全新的科普实践基地。学校有10多个实践活动场地,但学生们如今最想去看的还是数字农植园,用他们的话说就是“那儿既像景点又充满神奇”!

2.普及物联网知识

“物联网”这个名词对大多数人而言是陌生的,如何让学生们记住这个词,并能产生了解、参与的愿望且保持好兴趣呢?我们从生活入手,用ETC专用车道、智能家居等各类应用实例增长学生们的见识,让他们看到物联网已给现代生活带来的便利。为了增强感性认识,我们还组织学生参观了应用物联网技术开展养殖的中国农业大学宜兴实验室,他们在监控大厅内,看到工作人员通过轻点鼠标,实时监控着一个个水产养殖场,进行远程增氧、智能投喂、预警资讯等操作,大家无不感到科技的神奇力量,也自然地萌发了学习、探究的欲望。

耕耘――洋溢生命活力的体验

在学生对物联网有了浓厚兴趣的基础上,我们及时把信息技术、科学、综合实践等学科的教学与数字农植园活动有机整合起来,让学生们走进它、触摸它、感知它、研究它。例如,在小学信息技术《感知生长――数字农植园》一课的教学中,学生们认识到了数字农植园是利用温度、湿度传感器,远红外摄像头等先进设备实时监测、记录植物生长的各项数据,并通过网络发送到管理平台,供世界各地的朋友共享使用,分享活动过程,实现“一人种植,众人观察,集体研究”的喜人效果。在科学教学中,我们把大量关于认识植物的课程安排到数字农植园中教学,这一学习方式有效地弥补了科学教学资源的不足,能让学生们在既现代化又充满生命活力的学习情境中尽情体验学习的乐趣。与此同时,我们还开展了多项专题性研究活动。

1.校内科学实践活动

根据学生们自己的兴趣爱好,我们以班级为单位,采用申报立项的形式确立了“暖棚内外植物生长情况对比研究”、“玉树繁殖方式的研究”等10多个小课题实验项目。学生们平时通过网络既可以对植物的生长情况进行观测、记载和分析,又能根据数字农植园仪器探测到的空气和土壤的温度、湿度,科学地进行调控、灌溉等管理,让植物们健康成长。学生们还会走进“开心农场”,与各种植物来一次亲密接触,量一量它们的生长高度,闻一闻花香,松一松土壤,除一除杂草,捉一捉害虫……在这些体验活动中,学生们充分了解了植物生长和环境的密切关系,享受到绿色给人们带来的活力,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第一手实验资料。有个学生在观测日记中记道:“我今天才知道原来有很多植物可以通过剪枝插入土壤这种便捷的方式进行繁殖,看来植物的本领之大超出我们的想象,‘无本之木’真的存在啊!”

2.省际“携手助学”活动

在全体学生走进数字农植园接触物联网的同时,我们组成了50多人的“周培源数字农植园”小院士队伍,在辅导教师的带领下开展远程研究性、合作性学习活动,结合教育部―微软(中国)“携手助学”创新研究项目,联合江苏、河南、新疆等地的多所学校开展异地网络观测、对比性小实验研究。在这一过程中,三地的小学生们既感受到物联网技术的奇妙,又见识到自然界生物在不同环境下生长的差异,从而形成了浓厚的研究氛围,萌发了可贵的探究意识,取得了很好的合作学习效果。当外地的学生第一次通过网络看到我校数字农植园内各种植物随风摆动、孩子们穿行其间的实时景象时,不由自主地发出了“这个世界真是太小了”的感叹。更为可贵的是,学生们自发设立的跨区域植物种植研究项目极大地激发了大家探究的兴趣,在看到两地同时种植的长春花、一串红、月季等植物大相径庭的生长情况后,有学生在观测心得中写道:“各种植物对光照的要求不尽相同,而同一种植物在不同的生长地对光照的要求也会出现差异。一般来说,大多数植物在苗期对光照要求小,发芽阶段甚至根本不需要光照,而在开花阶段则对光照有较高要求。”

收获――品味辛勤劳作的甜蜜

几年来的“开心农场”实践体验,让学生们既有了对高科技的认识,又对身边的花花草草有了真切的感情。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应着眼学生的长远发展,提高学生的科学人文综合素养,而这,通过“感知生长”数字农植园这一载体已经初步实现。

1.科学素养明显提高

我们对“感知生长”主题教育活动与学校常规的科技、德育类活动科学进行了整合,通过每周的校园电视、每月的科技信息、每学期的科技节等形式向学生们持续提供丰富的物联网大餐,并用科技创新大赛、科学幻想画竞赛、科学小论文竞赛等受到大家欢迎的形式理解巩固知识,激发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热情,学生可贵的自主、合作、探究意识得到充分发挥,研究学习的能力明显增强。

农作物种植常识篇(5)

信息内容正面、积极、严谨、科学,具有专业性、科普性,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文字控制在200~300字左右,不超过500字,语言风格尽量生活化、风趣。配上相关的图片说明,以达到图文并茂的效果。具体涵盖了如下内容:1)营养健康:与蔬菜、水果、大米等农作物营养价值、营养成分等相关的科普信息或蔬菜养生等。2)家庭园艺:主要介绍如何在家庭开展蔬菜、花卉、苗木等植物的种植,改善居家环境,如盆栽蔬菜、植物家庭种植技巧等。3)品种推介:向公众推介农作物新品种,包括新的特菜品种、本院育成的新品种等。4)植物科普:主要介绍植物特征特性、植物生理、植物营养、生物学等方面的科普知识。

(二)组建一支微信创作团队

本院组建了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力量的微信创作团队。本院共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9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73%,他们主要从事蔬菜、水稻、特用玉米等优良蔬菜品种的选育、引进及栽培技术研究,植物病虫害防治研究,优质香蕉苗、热带水草组织培养快速繁育技术研究,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农业环境与农产品检测等工作。制定了激励措施,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撰写微信稿件,使广州市农科院微信公众平台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

二、应用成效

广州市农科院微信公众平台创建一年多来,紧紧围绕“农业科技让生活更美好”这一服务理念,发送微信200多条。点击量达15万次,社会各界反映良好,尤其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赞赏,微信内容体现了如下特点:1)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通俗易懂,具有较强的科普性。如早稻米和晚稻米的区别,哪种鲜食玉米好?,辣椒叶的妙用,广州蔬食记之泮塘五秀,大米的抛光处理等,选种子要“三看”,说辣;情人节收月季,你女朋友同意吗?;植物之间的友谊;远离黄曲霉素等;2)解疑析惑,对提高老百姓的生活质量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实用性强,尤其是关系到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的知识,解除了人们的疑虑,让老百姓吃得科学、吃得放心。如:彩色鲜食玉米是转基因玉米吗?家中的大米如何保存?大蒜有保健作用你知道吗?谁影响了种子发芽?为何现在的胡萝卜暨直又靓?常吃南瓜好处多;天天吃水果有益脑与心;植物萎蔫的原因分析和挽救;盆栽植物为什么生长这么慢?霜打蔬菜分外甜;西红柿是蔬菜还是水果;为何宁夏菜心如此受欢迎?;香蕉种子在哪里,它是怎么繁殖的?;为什么很少黑色的花?;水生植物的根为何不腐烂?;有虫眼的蔬菜安全吗?等。3)根据季节变化,及时推介与百姓日常生活相关的知识,推介特色蔬菜,内容鲜活,具有较强的时令性。如:广州春天良蔬之———韭菜(枸杞叶、香花菜、荞头、艾);雨前春芽嫩如丝等;夏有秋葵当美味,健康又开胃;广州盛夏叶菜;中秋尝月饼,蔬菜来消脂;食花润燥好时节等。提醒人们时令蔬菜正当时。4)及时推介新品种及农业科技新动态,让人们及时了解蔬菜新品种及农业科技新信息。如岭南第一蔬———菜心;似花似菜的西兰苔;会结冰的蔬菜;五菜之冬寒菜;特色甘蓝类蔬菜;樱桃小萝卜,色艳又美丽;芳香蔬菜进社区;2014年广州市蔬菜新品种展示推广会等。5)介绍都市人家庭种菜的技术,为都市人在自家阳台或房前屋院种植蔬菜提供指导。如板栗南瓜家庭种植技术,家庭种植施肥原则,家庭种菜,家庭阳台蔬菜品种选择,紫苏家庭种植技巧,盆栽蔬菜点缀生活等。

三、结论

1)应用微信传播农业科技知识,体现了现代通讯技术与现代农业科技相结合,动动手指,便可获得农业科技知识,改进了农业科学技术传播手段,扩大了现代农业科技服务对象,提高了现代农业科技推广的效率,丰富了现代都市农业的内函。2)微信公众平台,为农业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展示个人才华的平台,也是他们将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转化为服务社会具体行动舞台。3)微信内容主要是传播科学知识,正面、健康、充满正能量,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体现了农业科研的公益性质。

四、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问题

微信在我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已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农业科学知识传播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现在手机已普遍进入广大农村的寻常百姓家,但是由于思想认识或经费投入等方面的原因,在“三农”工作方面还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农作物种植常识篇(6)

中图分类号:S412 文献标识码:A

1 当前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现状

1.1 对农业植物检疫认知的问题

当前社会对植物检疫工作没有足够的了解,由于过去的农耕方式为自给自足的方式,因此,群众注重短时期的生产,而对长期的安全性认知印象不足,这表现在群众不了解什么是植物中的有害生物,它们对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有怎样的安全影响。由于对农业植物检疫缺乏认知,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与生态环境意识一直处在被忽视的地位。

1.2 法律法规不建全

我国已制定《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细则》虽然在条款上、细节上都比较完善,但是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这表现在国家对条例的重视与支持不足,生产中实际可操作性不足,全国检疫工作体系统一性不足,各个省市对国家的条例都有不同的解释与规范,执法时会产生法律与当地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矛盾。

1.3 检疫机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地方植物检疫机构的设置不规范,目标不明确。这体现在执法名称不统一上。比如植保站、植保植检站、植物检疫站等,执法大队以各种不同的理由于、不同的机构对农业植物检疫进行执法,国家与地方对植物检疫投入资金不够,管理力量不足,检疫机构的专职检疫人员流动性大,在专业执法的工作中,它们由于种种原因常常不能发挥工作的作用。

1.4 技术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对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基本调查工作严重滞后,调查的发生与分布情况与实际情况常常发生很大的出入,往往是植物的疫情严重,且正在大规模扩散,目前形势十分严重疫情才受到重视,而此时即使对疫情进行控制和封锁,也难以令疫情进行有效控制,此时再做疫情控制工作也变得非常被动。一些地方机构没有专门的植物检验实验室,检查的仪器、设备、药物常常落后、老化,跟不上检疫的需要,检疫人员流动性大,检疫人员对植物检疫认知不足,这样使植物检疫的水平非常落后。部分植物检疫人员不了解计算机应用知识,无法完成网络操作、远程平台操作,给检疫证书的办理带来很多障碍。

1.5 资金投入不足

农业植物的检疫工作需要做好普查、控防、培训等几个方面的工作,而要做好这些工作则需要大量的经费,而长期以来,农业植物检疫部门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工作项目也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因此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常常没有足够的资金落实。比如对于已经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由于经费不够,控防物资缺乏,导致疫情不能得到及时的控制,至到由于疫情的扩散,农业生产和贸易受到严重的影响,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由于资金不足,部分检疫执法部门的工作仅仅只做个形式工作,无法对植物检疫科学的进行、有效的深入,更导致相关部门工作不规范,只管收费,不管办事,使农业植物检疫执法形象受到很大损害,执法起来工作难度更大。

1.6 社会意识不强

植物检疫是面对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但群众主动支持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识不强,很难将植物检疫工作动员、开展起来,在目前的形势下,群众对植物检疫工作认识不足,不愿意主动配合,在执法过程中常常有避检、拒检的问题,而邮电、交通、铁路、港口等等运输部门也不协助查验检疫证书,无证调运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常常出现把关不严的事情,影响植物检疫的整体效果。

2 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2.1 有害生物正在入侵

随着交通发达,地域间的贸易频繁,一些检疫性有害生物有机会得到远距离传播或蔓延,而目前植物检疫无论从法律法规上,还是检疫手段上、预防措施上都无法满足检疫的真正需求,因此,这是植物检疫目前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2.2 国际义务要求更大

自从2005年,我国加入了国际植保公约,这需要承担更多的农业植物检疫国际义务。目前国际植保公约的要求,已经制定了34个国际标准,并且统一植物检疫的基本概念、原则、监测的方法,要求能对有害植物的风险进行分析,能对疫情及时处理,能对非疫区有效建设,在疫情诊断方法上也做出统一规范。而目前,我国植物检疫的现状无法达到国际的义务要求。

2.3 植物对外贸易频繁

自从我国加入WTO,国外的大量农产品被引进我国,因此有害生物也可能随着贸易渠道进行我国,怎样让我国的植物得到保护,检疫工作就成为重点,它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农业利益和促进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技术壁垒。

2.4 生态环境受到威胁

生态环境是多数生物生活与生存的基础,如果危险性病虫、植物进入新区,那么原有的生态链就会被严重破坏,整个生态系统都会失去平衡,甚至不可恢复,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

3 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发展对策和思考

3.1 领导要起到规划的作用

随着植物疫情问题日渐重要,植物检疫工作目前不能有效展开的情况,相关领导必须对植物检疫进行重视,然后做好一系列规划工作。这包括要成立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部门要配合指挥部的工作,作好植物检查的宣传工作和植物检疫的科学指导工作。在工作的过程中,要权责分明,用实际行动将植物检疫工作展开。

3.2 完善植物检疫机构

3.2.1 完善机构的工作

对于现有的植物检疫机构要投入更多资金,添置必要设备,尤其是植物检疫的实验室,要配置国际最先进的设备,要用科学的设备与科技的力量使植物检疫工作能顺利落实。

3.2.2 建立检疫工作队伍

临时组建的植物检疫部门不能有效完成植物检疫工作,要将工作进行落实,必须建立一支专业的、正规的农业工作队伍,植物检疫工作人员要有专业的植物检疫水平、优良的职业素养、优秀的执法水平。植物检疫工作人员还要善于在工作中不断吸收工作经验与学习最新的专业知识,能以高素质、专业性的面貌投入植物检疫工作中。

3.3 普及植物检疫常识

目前广大农民群众对植物检疫的宣传不够了解,他们不了解为什么要做好植物检疫工作,在他们的理念中,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就是刁难他们,就是找他们伸手要钱,因此要做好普传普极工作,只有广大群众意识到植物检疫工作是为了保护他们长远的利益,才能主动与植物检疫机构配合,只有民众的积极参与,植物检疫工作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4 加强疫情监测工作

作好植物监测工作主要是抓好植物疫情普查工作。抓好普查工作,才能知道植物疫情目前的重点在哪里;才能知道怎样有效的扑灭疫情;才能对日后的工作进行规划,使现有疫情得到控制;才能使专业人员对目前的疫情做专业性的研究。做好疫情普查,是要求规划好植物检疫范围,各地植物检疫部门要根本自己的范围定时检查,做好疫情记录与疫情分布统计工作。要通过有效的疫情普查对现有的植物疫情进行控制直到扑灭。

3.5 全面展开植物检疫

3.5.1 检疫的范围要全

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已经栽种的、已经播种的苗木、花奔、中药材、等等植物,对于植物可能会出现的疫情范围全部要检查。

3.5.2 严检调运的植物

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对需要调运的植物应该更加严格的检查。无论是调运至外地,还是从外地调运至本地的植物,都需要经过严格检验,只有持调运检疫证书的杆物才可以依法调运。对运到本地的植物还要作好复检工作,以免检疫工作中出现疏忽。

3.5.3 加强市场植物检疫

对于已经流向市场的植物与植物产品要做好检疫工作,要求各类可以种植与繁殖的植物必须持有植物“三证”,对于无证产品,一律依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销毁,对于市场上出售的粮食、中药、水果、蔬菜也需要持有“调运检疫证书”,如果没有证书的产品需要做好严厉的处罚工作。要从各个渠道保证市场上的植物产品都是安全无疫情产品。

参考文献

[1] 彭昌家,唐高民,丁攀.对农业植物检疫及有害生物防控的探讨[J].植物检疫,2007(21).

[2] 王春林,王福祥.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农业植物检疫的影响及对策[J].植护技术与推广,2001(2).

[3] 杨勤民,王玉玺,常兆芝.后过渡期植物检疫面临的形势及应对策[J].植物检疫,2007(21).

农作物种植常识篇(7)

日本是我国一衣带水的邻国,也是植物保护事业非常发达的国家之一。通过长期的发展已形成了一个由中央到地方、由政府到民间的非常完善的植物保护体系,其植物保护人才的培养也紧密结合现代农业(即对人类及环境友好型农业)的发展需要。本文从植物保护体系的构成及人才培养课程设置等方面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日本的植物保护体系

植物保护(plant protection)作为一个学科,其含义在不同的国家有着较大的差别,在我国植物保护一词广义上指通过各种途径保护植物免受一切不利因素的影响,而狭义上的植物保护仅针对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即应用植物检疫、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及化学防治等综合措施有效控制这些有害生物对农林业的危害,以保证农林业的健康生产。而日语中的“植物保护”一词,则是从植物生态、森林保护、生态环境调节、水利土壤改造、土壤植物营养等角度出发保护植物,防止种的灭绝,维持种的多样性,与有害生物防治有关的词汇是“植物防疫”。为此,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植物防疫法”,作为指导植物有害生物防治的根本法规,内容包括总则、国际植物检疫、国内植物检疫、紧急防治、指定有害动植物的防治、都道府县的防治、杂则,以及罚则等内容[1]。根据该法律,日本构建了一个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和民间系统构成的完整的植物保护体系。

中央和政府层面有农林水产省消费与安全局下设的植物防疫课,主管全国植物防疫的行政管理工作,下设总务班、防治班(负责病虫害发生预测预报、防治指导、农林水产航空事业及病虫害防治技术的改进等)、国内检疫班(负责日本国内的植物检疫、病虫害的侵入警戒及经济防治等)、检疫计划班(负责国际植物防疫条约、植物检疫措施等国际标准的制定,病虫害危害度分析及调查研究等)、检疫业务班(负责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业务调整、进口植物检疫、植物防疫所的管理等)及专家组(负责与两国间进出口检疫条件协商有关的事务及出口植物的检疫)。通过对进出口植物的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取缔,对病虫害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植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病虫害发生及时预警,加强对药剂和防治的保障。下设的植物防疫所主要承担进出口植物的检疫工作[2]。

而地方上,各都道府县均设有负责植物防疫的农林水产部(或农林部、农政部)及专门从事病虫害防治的病虫害防治所。目前日本全国共有病虫害防治所53个,平均人数在10人左右,其主要职责包括:病虫害预测预报,病虫害防治计划的制订,植物检疫,对基层市町村、农民和农民组织开展的病虫害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农药试验示范、药效试验,指导农药正确使用,以及农药市场管理等。病虫害防治所业务经费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基本上各负担50%。此外,全国还有病虫害防治员4200多人,多由农协、农户和基层政府职员等兼任,接受病虫害防治所的业务指导,负责各市町村的植保工作并在防治所和农民之间起一个技术桥梁的作用。各都道府县的病虫害防治所还与当地的农业试验场、园艺试验场等科研单位、农业改良普及中心等农业团体合作设立“都道府县及市町村防治协议会”,制定整个都道府县的病虫防治实施方针[3]。

日本病虫害防治的民间系统主要是农业协同组织,简称农协(JA),类似于我国的合作社。该组织作为农民的合作组织,在组织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金融、共济、技术经营指导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基层,农协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协的设立上至全国,下至各市、町、村,形成了一个非常庞大的网络,触及面很广。各农协几乎都设有营农指导员,作为活跃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普及员,以农协会员及其家属为对象,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农民以指导,其指导范围涉及农业领域的方方面面,但以担任研究、制订农业生产与经营计划,指导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推广新品种和新的作物栽培技术等为主,并为农家购置农机和设施提供咨询,在会计业务、税务知识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向农民提销信息和相关服务。可以说,农协营农指导员是植物保护知识的直接传授者,在日本的植物病虫害防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日本的植物保护工作本着测报先行、综合治理、安全用药、保护环境的原则开展,实现了由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专家咨询系统、远程咨询系统和远程诊断系统等现代技术构建的植物保护网络化,建立了JPP-NET植物防疫信息综合网,并适时进行大面积飞机喷洒防治[4,5]。

日本是世界上农药残留标准最严格的国家之一,对各种农药在每种栽培植物上的农药残留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要求,乱用药、滥用药、使用违禁药物的现象很少。在病虫害的防治中,非常注重化学防治以外措施的应用,很好地体现了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简称IPM)的理念。其农药的流通也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进行。农药企业生产的农药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到达农民手中。其一为农协途径,即通过JA全国农业协同组合经其投资的经济联合会到达或直接到达各地的农协组织后销售给农民;其二为非农协途径,即依次通过农药批发商和零售商两个环节销售给农民[5]。对农药的销售采取严格的许可制度。

二、日本植物保护人才的培养体系

日本的植物保护人才培养也分为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三个层次,其中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由一些综合性的或农业高等院校进行,而专科生由设置在地方的农业大学校(2年制)完成。本文主要对本科生的培养加以介绍。

植物保护一级学科下含植物病理、农业昆虫、杂草和农药学四个方向,目前我国植物保护专业的专业课程有《普通植物病理学》、《农业植物病理学》、《普通昆虫学》、《农业昆虫学》、《杂草学》和《植物化学保护学》6门课程,另有与四个方向有关的专业选修课多门,以青岛农业大学为例,共有《害虫生物防治》、《植物病害生物防治》、《昆虫生态与预测预报》、《植病流行学》、《植物免疫学》、《农药环境毒理学》、《农药毒理学》、《植物检疫》、《昆虫学研究法》、《植病研究法》、《农田杂草控制》、《昆虫生理学》、《农药残留与检测技术》、《资源昆虫学》、《昆虫病理学》、《菌物资源学》、《生物农药》、《农药加工技术》、《植物病毒病害及综合治理》、《分子生物学》、《农药施用方法与技巧》、《植物细菌病害及防治》、《植物线虫病害及防控技术》、《贮粮害虫》、《农螨学》等25门课程,其中前15门为专业限选课。通过四年的学习,要求培养的学生同时掌握与三个方向有关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敢于实践、不断探索和创新的意识,以及自我提高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与植物保护相关的各项工作。

日本与我国不同,其大学均未设植物保护专业,植物保护人才的培养往往结合在农学专业里面,虽然能比较系统的学习与植物病、虫、草害有关的知识,但对农药知识的学习较少,农药相关人才的培养主要通过与化学及应用化学相关的专业来实现。以日本唯一的一所农业本科院校东京农业大学为例,其培养目标瞄准“次生代农业”(即对人类及环境友好型农业),通过学习次生代农学理论与技术,培养能够应对粮食自给、食品安全、地球环境等问题的能力,在农业经营方面敢于挑战现有生产方法,围绕农业可持续生产能够对今后农业生产做出贡献的人才。根据需要在该专业内设置了农学与园艺两个培养方向,其中农学方向共设置课程103门(含毕业论文),即必修课29门,任选课74门。实习从大一开始,《农业实习》课程要求学生深入校办农场,体验食用作物・工艺作物、草地・饲料作物、果树、蔬菜、花卉及农机等领域的农业生产,领略农业生产的快乐与困难;大二开始以解决食品及病虫害问题为目的,通过《生物学实验》等掌握研究的方法;大三开始进入研究室,与指导教师及研究生一起进行专门的研究[6]。该方向的具体课程如下。

第一学年:有《作物生产学》、《土壤学》、《遗传学》、《育种学》、《植物病理学》、《昆虫学》、《园艺学》、《农业实习》、《农学原论》、《信息学基础》、《英语》、《共通演习》和《新生seminar》13门必修课及《健康福祉概论》、《心理学概论》、《艺术》、《日本国宪法》、《经济入门》、《生物学》、《化学》、《数学》、《物理学》、《国际学习》、《英语听力》、《体育》、《基础生物》和《文章表现》24门任选课。

第二学年:有《生物学实验》、《农业实习》和《英语》3门必修课及《农业气象学》、《植物营养学》、《农作业系统论》、《资源植物论》、《食用作物学》、《工艺作物学》、《草地饲料作物学》、《植物育种学》、《植物工学》、《植物病原微生物学》、《昆虫分类学》、《环境科学》、《生物化学》、《动物福祉》、《植物生理生态学》、《生命伦理》、《文化人类学》、《现代社会的问题》、《国际关系思考》、《地学》、《英语会话》、《中国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和《职业设计》等26门任选课。

第三学年:农学方向有《作物学实验》、《遗传育种学实验》、《植物病理学实验》、《昆虫学实验》、《作物学演习》、《遗传育种学演习》、《植物病理学演习》、《昆虫学演习》8门必修课及《实验计划法》、《杂草学》、《农产物市场论》、《植物防疫论》、《植物病原微生物学》、《昆虫生态学》、《昆虫机能利用学》、《动植物园论》、《生命科学》、《分子生物学》、《知识产权论》、《实用性生命有效利用》、《农业与生态系》、《农业经营学》、《植物生长调节论》、《民族植物学》、《自然再生技术论》、《地球环境政策论》、《科学与哲学》、《TOEIC英语》、《实习》及《商业礼仪》22门任选课。

第四学年:农学方向有《作物学演习》、《遗传育种学演习》、《植物病理学演习》、《昆虫学演习》、《毕业论文》5门必修课及《商业英语》和《科学英语》2门任选课。

毕业后以就职者占多数,为67.1%,其次为攻读研究生占11.6%,自主创业者占6.7%,其他占14.6%。就职者中,以综合最多,技术次之,其他依次为营业、销售、服务、公务员及研究,分别占23.2%、17.9%、13.7%、7.9%、3.7%、3.2%和0.5%,其他24.1%。其中,就职最高的5个行业是零售业、服务业、食品加工业、批发业及教育,各占20.5%、15.2%、10.6%、9.3%和7.3%。

根据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的需要,该校的农学方向还设置了作物生产与植物保护两个领域,前者下设作物学和遗传育种学,后者下设植物病理学和昆虫学各两个研究室,为学生的培养提供了保障。

三、一些思考

我国的农业发展正处于由量向质的转变阶段,经过改革开放后几十年的大力发展,以解决温饱为主的农业发展目标已经实现,目前正在向绿色农业、环境友好型农业、出口创汇型农业、观光型农业、农产品加工型农业等现代农业进行转变,因而对植物保护人才的素质及知识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所培养的学生不仅具备与植物病理、农业昆虫、杂草及农药学等有关的基本知识,而且具有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的先进理念,善于从生态学、环境科学,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待农林业病虫草害的防治问题,这一要求与日本东京农业大学所遵从的“次生代农业”理念相一致,因而其培养体系对我国植物保护人才的培养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比如,在课程设置方面环境科学、植物生理生态学、动物福祉、生命伦理、昆虫生态学、昆虫机能利用学、农业与生态系、地球环境政策论等课程的设置强调了维系农业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从大一开始的农业实习,以及随后各年级的实验、演习课则着重于对学生观察能力、动手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而实践教学的不足正是困扰我国农业院校植物保护人才乃至整个农学人才培养的重要因素[7],今后必须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日本植物防疫法,#8.

[3]邵振润,赵永谦,王明勇,等.日本的农作物病虫害防疫体系).中国植保导刊,2004,24,(12):41-42.

[4]邵振润,赵永谦,王明勇,等.日本的农作物病虫害防疫体系)续.中国植保导刊,2005,25,(1):39-40,38.

[5]日本全国农业协同组合的农药事业,.

农作物种植常识篇(8)

目前,市场上能为农民、养花人等提供专业服务的正规植物医院数量稀少,植物医院在辽宁市场上几乎是空白。依托于沈农植物保护学院开设的神农植物医院是提供“治病”“疗伤”以及“养护”的综合机构,既具有权威性,又可以服务农业,市场前景良好。神农植物医院主治大田作物、蔬菜、花卉和果树等病虫草害以及非侵染性病害,提供专业种植业病虫草害的预防和治理,同时还会介绍常见病虫草的识别特征、发生规律、防治方法等,实时更新最新农业信息。医院采取网上挂号、网络远程诊断、社区交流等和实体店相结合,开通网上农药商城提供人性化服务,凭借高校的学术优势提供的服务有专业性保障。医院特聘沈阳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多名从事病理、昆虫、农药和免疫教学科研工作的教授为技术顾问,保证病虫草害诊治的科学性。同时,还引进了台湾)*+,+-植物病害快速诊断仪等辅助设备。

二、神农植物医院项目在辽宁市场需求调查与分析

为进一步了解广大农民及养花人等的需求,我们进行了神农植物医院相关的市场需求调查。设计了以“神农植物医院在辽宁地区的市场需求”为主题的调查问卷,根据人们乐于接受的植物医院服务形式、服务种类以及价格标准等一系列重要的指标设置问题,并以面访的形式进行调查。另外,依据农作物种植规模和城乡差异,分别选择农村农作物种植大户、农村普通种植规模的农民、城市大型花卉基地的商贩以及少部分家里养殖盆栽的普通市民为调查对象,尽可能保证统计调查的全面性。根据调查内容的不同,问卷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针对调查对象基本背景情况设计;二是针对调查对象的作物种植习惯设计;三是针对调查对象对植物医院的看法和意见设计。此次发放调查问卷(''份,全部收回。其中,有效问卷为%."份,有效率为./0&1。问卷回收后,首先进行整理、编码和录入,分析数据的特征和结果,从比例、结构上进行系统分析,得出一定结论;然后利用统计分析软件2322#'0'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计算,确定分析方法,再选择了几个有研究价值的方面,对相关因素进行方差检验。总体使用单变量描述分析法、列联分析、假设检验和方差分析法分析数据。在所有调查样本中,沈阳人数最多,占总数的!"#$%;其次是大连,占!&#$'%。样本均匀分布在辽宁省各地并与各市人口的数量成比例,数据具有代表性。其中,年龄以&!()*岁为主,占受调查总人数的)$#$+%,男女比例相当;其次是+!(&*岁,占$+#)"%。文化程度为初中的占比最大,小学及以下和初中学历占调查对象的绝大部分。调查对象中,经营最多的作物是玉米,占总体农作物种类的+'#,&%;其次是水稻,占!&#')%;另外,棉花、花生、蔬菜和果树也占一定比例。本次作为调研对象的作物是由辽宁省的农业种植结构所决定的。辽宁省作物受灾情况以虫灾最为严重,占样本总数比例高达+!#*)%;其次是病害,占$-#),%。针对这些病症提供有效、方便的治疗方法将是神农植物医院的最主要诊治方向和最大的盈利方向。在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中,只有少部分的人能做到完全识别病害。同时,我们进行了方差齐性检验和非参数卡方检验,得出不同学历的人对植物病虫草害识别能力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显著性差异并不大。以男、女两个性别做独立样本.检验,我们进行了假定,检验结果显示,男性与女性识别病虫草害能力大体相同,男性略强于女性。在调查对象中有"+%的人选择在农药店购买农药。对于作物出现的病虫草害等问题,大多数的调查对象会选择咨询农药商店,这种缺乏专业知识的渠道可能延误作物救治而导致减产。调查对象平均每亩地农药用量以除草剂最多,其次是杀菌剂,总体差距不大。调查结果显示,辽宁省农药存在使用频率高及使用剂量不断增加的问题。'!%的人选择从个体农药销售店主那里询问农药使用方法,获得渠道大众化、专业性不高。咨询专家方面有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多数人想找也找不到专家;二是咨询专家往往要以高昂的费用为代价,这极大地打消了农民寻求科学专业指导的积极性。在化肥的使用种类中,大多数农民选择同时施用有机肥和复合肥。增加使用化肥是人们越来越注重农业的高效率和快节奏,急于增加产量的表现。其实人们追求的无非是作物产量的提升,而认知上存在的误区导致产量的提升方法并不科学,总体上表现为化肥使用量的增加。在农药残留的态度上,随着现代社会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文化程度对农药残留态度的影响不大,大部分人都能意识到农药残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这一事实。而且随着学历普遍的增高,认识到农药残留有危害的人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多。我们也进行了/01020方差齐性检验,结果对这一结论提供了支持。不同年龄层对诊治植物费用的承担能力相同。数据分析得出,人们能够承担的用于诊治植物病虫草害的费用不能超出作物本身经济价值的!*%。对该项费用人们并非认为越低越好,而是理智地为其划定了一个最乐于接受的区间,这为植物医院收取费用标准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在植物医院的认识度上,没有听说过植物医院的人比例占上风。而在植物医院的认可度上,选择愿意到植物医院诊治的人更多一些。尽管植物医院并未完全普及,但愿意接受诊治服务的人很多,说明市场前景相对广阔。在调查对象中,从希望提供的服务方面上看,设置专家咨询项所占比例最大。在服务方式的选择方面上看,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人数最多,其次是实体医院指导。调查的对象对于科学种植的认知度较低,真正了解的人非常少。生物防治可以解决农民尽管知道农药残留会危害健康,但为了作物健康生长和保证产量还是要增加农药用量的窘境,因此推出生物防治比较容易被农户接受。测土配方也存在相似情况,大部分人并没有对化肥用量进行估算而是简单凭经验耕作。

农作物种植常识篇(9)

1.背景

在发展中国家,农业十分重要,称其为食物、收入、就业甚至往往是外汇的来源并不夸张。高产和持续增长的农业,同国民良好的健康状况一样,对于实现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非常关键。世界贫困人口的大约四分之三生活和工作在农村地区[1]。经济学家和决策者除了对农业在维持收入和就业方面的直接作用,还对农业,特别是农业科技进步在刺激整体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讨论。提高农业的生产率能直接提高依赖于农业的大多数贫穷人口的收入和就业水平。对生活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贫穷人口来说,还有助于(相对或绝对地)降低食品价格。

由于农业为发展中的城市和工业区提供了食物、劳动力和财政来源,因此在历史上农业被视为维持收入持续增长的基础,当然对于这一观点是存在争议的。在食品价格不提高,并且对于工业增长和减少贫穷没有妨碍作用的情况下,实现这种转变通常取决于生产率的提高。发达国家认为,农业技术和设施的进步有助于工业革命。

在发展中国家中,技术进步传统上是通过田间实验、选择和使用传统的当地作物品种(landrace)[2]来实现的。后来主要是通过对具有所需优点的植株进行杂交而有目的地繁育新品种作物来实现。在过去的三十年,在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cgiar)的组织下,此类研究主要由国家研究机构依靠国际研究机构网的资助在公共部门内进行。正是这个国际研究机构网以高产的半矮生稻和小麦品种为基础领导了20世纪60年代的绿色革命。尽管对这种技术产生的环境和销售影响有批评,但由于其对营养、就业和收入具有有利影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能保证合理灌溉的地区,因此该技术仍得到广泛的信任,此后,为了将这些技术拓展到新的作物以及雨灌和旱地地区,尝试了其他育种计划,但鲜有成功。

最近,在农业的技术和研究结构方面出现了重大的变化。首先,在最近的二十年,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工程的出现,已大大地提高了在农业研究中取得成就的可能性(例如,将新的基因性状引入植物中)。其次,尽管近年来至少是通过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在公共研究中的公共投资已趋于停滞,但私人企业的投资在迅速上升[3]。市场力量对增加研究经费的投资方向和目的的导向作用增强。

2.农业中的知识产权

在历史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应用于各种机械发明或艺术创作。将知识产权赋予生物是最近在发达国家兴起的。无性繁殖植物到1930年才首先在美国给予专利保护。植物品种的保护(或植物育种者权利)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在20世纪后半叶才变得普遍。因此,植物保护制度发源于这个期间在发达国家占优势的经济体制和农业环境。这种保护制度反映了私人育种者对保护其知识产权日益增长的关注。长久以来,农民一直是将往年的作物种子重新栽培、交换或出售,这意味着育种者难以通过重复出售种子来补偿其在改良品种中所作的投资。专利或植物育种者权利通常会限制农民销售成熟的种子(有时是重复使用),因此增加了对育种者种子的市场需求。即使是在发达国家,虽然对许多作物来说,每年购买种子已成惯例,但重复使用种子的现象仍很普遍。在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农民重复使用种子,并通过非正式方式与邻居交换或销售种子。因此,在绝大多数国家,每年都购买新种子是比较罕见的。

随着trips协议的通过,发展中国家被迫通过专利或其他方式对植物品种进行保护,而未仔细考虑过这种保护是否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或其是否会影响粮食的保障。如同药品一样,关键问题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贫穷人口的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帮助促进研究和革新。我们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农民获取种子以及其他所需农业投入的成本和途径。

如果植物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为鼓励育种者,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怎样认识和保持农民参与植物基因资源的保存和开发的贡献。在引入正规育种程序之前,品种和栽培的改进一直依赖于农民的选择和实验。此后正规的育种程序利用这些品种和知识开发出具有较高产量或具有某些理想性状的改进品种。问题是农民对于保存和革新的贡献是否应当保护或奖励。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包含的原则(在下一章讨论),新的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条约(itpgr)寻求制定便于获取植物基因资源的规则和建立公平和公正的利益共享机制。

在本章中,我们提出下列问题:

l在发展中国家,对植物和基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产生农民所需的技术吗?

l知识产权保护会影响农民使用其所需技术吗?

l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获取和利益共享原则如何发挥积极作用?

二、植物和知识产权保护

1.引言

根据trips协议,各国可以将植物和动物及其主要是生物学的生产方法(但不包括微生物)排除在专利保护主题之外。但成员国需要采取某种形式,如专利或专门制度,对植物品种给予保护。

trips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植物品种”、“微生物”或“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的准确含义在法律上是很复杂的。但重要的是应当指出,trips并未提到来源于植物、人类或动物的基因是否可以获得专利。由trips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是:什么内容构成了有关遗传物质的发明。例如,对于从自然界中识别出来的遗传物质,是否可以因为将其分离和纯化与不能获得专利的发现有所区别而给予其专利?这是应当由国家法律来规定的情形。trips协议的唯一特殊要求是,对于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品种应当给予保护。

某些人士出于道德原因坚决反对给予生命体专利保护,他们认为私人占有从自然界产生的物质是错误的,并且对世界不同区域的文化价值是有害的。人类基因组序列也产生了特殊问题。我们认识到这些问题,并将在第六章设计专利制度的部分中进一步讨论。关于授予dna专利权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在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学委员会(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的最近报告[4]中曾予以讨论。本文的任务是考虑给予植物品种专利保护在农业中的实践和经济后果,以及这种后果会怎样影响贫穷人口的生活和政策的走向。

对于植物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l采用美国式的、与常规(发明)专利不同的植物专利。

l允许对植物或其部分如细胞授予常规专利。

l象美国和少数几个国家(非欧盟国家)一样,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权。

l采用专门的植物品种保护形式(pvp),如植物育种者权利(如欧盟或美国)或其他类似形式。

l允许对dna序列、包括该基因的基因构成物、由该构成物转化形成的植物、该植物的种子和后代授予专利。

此外,专利被广泛用于保护在植物染色体组研究中所使用的技术[5]。

除了采用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形式,还可采用技术手段保护植物的知识产权。诸如市售杂种[6]玉米一类的作物,如果要保持杂种产量和活力就不能重复使用其种子。某些杂种的这种特性使其具有天然形式的保护,这样种子公司就能通过重复销售种子更迅速地获取其投资的回报。相反,其他类型的种子品种可以每年重复播种而产量不会降低,因此农民可以重复播种他们自己的种子而无需重复购买。绿色革命品种就是这种性质的,这是它们如此成功的一个原因。只是在最近才研制出杂种稻以及小麦。基因使用限制技术(简称为gurts)是用于描述控制基因在植物中作用的不同形式的一个术语。所谓的“终止基因”技术是众所周知的。该技术使种子不育,从而使其从生理上说不能生长第二代作物[7],但出于农业或商业上的原因,还可以控制其他特性。技术保护的效力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似,但可能更便宜,并且从自我执法的意义上来说无疑更有效。

2.研究和开发

与医学研究相比,农业研发活动更多地是由发展中国家承担的或者与之有关。例如据估计在1995年,尽管分布不均匀,发展中国家公共机构在农业研究上的总支出达到115亿美元(按1993年的国际货币单位计算),而与此相比发达国家的支出为102亿美元[8]。大多数研究在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技术比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中进行。此外,这些国家的研究支出在1976至1996年间每年增长5-7%,而在非洲则毫无增长[9]。相反,世界范围的私人研究支出总计115亿美元,其中仅有7亿美元来自于发展中国家。

这意味着全球农业研发投资的约三分之一花费在发展中国家,与估计最多5%的费用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健康研究形成显著对比。这里应指出三点。第一,全球的农业研发费用仅比健康研发估计费用的一半略多[10]。第二,公共机构的农业研发投资几乎是私营机构的两倍。而在医药领域,正如我们所知,私营机构的投资所占比例较大。第三,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研究方面提供了相对较好的服务,这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原因。

无论如何,目前的趋势仍值得关注。尽管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每年仅花费约3400万美元,但这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例如,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中心在绿色革命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现在充当世界最大的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基因资源收藏的管理者,该收藏是今后作物改良的主要来源。但由捐赠团体提供的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体系的资金自1990[11]年以来按实数计算已下降,这威胁到其研究成果和基因库的维持,或帮助发展中国家维持其本国收藏的能力。实际上国际粮农组织和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已经建立了一项基金专门用于确保全世界的这些遗传物质能得到适当的保存[12]。尽管来自援助捐赠团体的资金没有增长,但私营机构是农业研究与开发中的动态因素,不过其成果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与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农民直接相关。

3.植物品种保护的影响

在这一部分,我们要研究植物品种保护(pvp)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影响的证据,以及植物品种保护体系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什么。

关于植物品种专利保护对研究的影响的绝大多数证据来自于发达国家,并且很少。在引入知识产权保护之前,私营机构的育种开始时集中在杂交品种,在美国尤其集中在玉米上,因为这些品种的固有性质是“技术保护”的一项要素。在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一项研究表明:尽管引入了植物品种保护对大豆可能还有小麦[13]有一定影响,但没有证据证明由于引入了植物品种保护,导致总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增加。小麦还占已颁发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多数。还有证据显示植物品种保护被用于推出具有区别的新产品的市场战略,并且促成种子行业内发生大量公司兼并。但该证据没有决定意义,主要是因为难以将植物品种保护的作用与其他正在发生的变化相分离。即便是现在,研究杂交作物的经费占销售额的份额还是超过非杂交作物的,而非杂交作物才是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对象[14]。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在美国对于小麦的植物品种保护没有促进私营机构在小麦育种方面的投资增加,但可能对公共机构的投资有促进作用。职务品种保护对产量的增加也没有帮助。但私有品种的小麦播种面积的份额显著增加了,这更加表明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市场手段[15]。

在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16]进行的一项重要研究发现,几乎没有证据显示由于植物品种保护导致农民可用的植物品种范围扩大或革新增加。使用外来遗传物质的机会增加了,但其使用有时受到限制,例如在出口方面。一般来讲,商人化农民和种子工业是主要的受益者。贫穷的农民不能直接从上述保护获益,却可能在将来因限制种子储存和交换而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trips协议,发展中国家可选择一种“有效的特殊”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重要的决策是确认一种适合其特定的农业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见专栏3.1)以欧洲和美国法规为基础,或许是发展中国家可以采纳的一种制度。这样选择的优点是它提供了一种现成的立法框架,但缺点在于它是按照发达国家的商业化农作制度量身度作的。因此对于在发展中国家采用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模式存在一些疑问,特别是考虑到提供各种植物品种保护形式的情况。

授予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门槛标准低于授予专利的标准。尽管要求被授予证书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和独创性,但并没有相当于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工业可应用性)的要求。因此,植物品种保护法允许育种者保护具有极相似特性的品种,这意味着该制度易于被推出只有微小差别的新产品和有意废弃旧产品的的商业因素,而不是农艺特性的真正改良所驱动[17]。发展中国家可以考虑抬高门槛,从而只保护对全社会有利的具有特殊特征(例如产量增加或具有特殊营养价值)的重大或重要革新。因此可以提高独创性的标准,而且出于农业政策的目的,还可以提高实用性标准。或者,各国可以决定对某些植物种类保持较低标准以便促进新生的本国育种工业获得植物品种保护,由此获取商业和出口利益。

还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体系对均一性(和稳定性)的要求排除了农民开发的地方品种获得保护的可能,因为这些品种在遗传上是比较异质的并且不太稳定。但这些特性使得这些品种适应性更强并且适合大多数贫穷农民生活的农业生态环境。因此应当允许发展中国家设计能够为满足环境要求的品种和贫穷农民依赖的作物提供保护的制度。但这种标准可能难以制定,并且这种制度运行的成本昂贵。各国政府可能会认为推广这样一种制度不会对其农作体系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另外还需关注的是均一性标准。尽管支持者主张植物品种保护通过刺激新品种的产生实际上增加了生物多样性,但其他人则认为对均一性的要求和对本质上相似的作物品种授予证书会增强作物的均一性,损失生物多样性。这种担忧思考问题的广度显然大于植物品种保护。许多国家在种子法中规定了严格的均一性要求,有些比植物品种保护规则还要严格。此外,绿色革命品种的成功使得相关品种具有更高的均一性,这种均一性导致作物抗疾病能力差,田间生物多样性降低,这也带来了同样的问题。随着育种活动逐渐变为主要由私营机构进行的活动,新品种大规模地取代了传统品种,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田间或在“基因库”保存和维持遗传资源以备将来可能之需[18]。

此外可能还需要区分保护不同种类作物的标准。例如,具有重要的商业和出口机构的国家可能会对这些机构内的相关作物采取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标准以鼓励革新和商业化。但他们可能对农民种植的粮食作物采取另外的标准以保护其储存、买卖和交换种子的实践行为以及非正式的革新体系。例如,在肯尼亚,植物品种专有权似乎主要由外国的花卉和蔬菜出口商申请以支持其商业化和出口。这可能对肯尼亚出口工业和商业化农业生产的扩展,以及间接地对贫穷人口是有利的。植物品种保护使在肯尼亚使用新品种更便利(如果缺乏保护,就不会有这种便利),但看来似乎对刺激本地研究没起什么作用。该制度也似乎与肯尼亚的贫穷农民以及他们种植的作物没有直接的关系。

专栏3.1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upov)

国际上公认的关于植物品种保护的协议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缔结于1961年,此后经过三次修订。除南非以外,最早参加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的发展中国家是乌拉圭和阿根廷(1994年),当时总共有26个成员。从1994年开始,又有24个发展中国家参加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尽管trips仅规定应有特殊的制度,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已成为一种明显的选择,因为它提供了一种现成的解决方法以发展该法律。此外,在双边贸易协定的情况下,迫使各国参加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例如,最近达成的越南-美国贸易协定要求双方都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的成员,其中美国已经是成员了)。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的目的是按照统一的、明确规定的规则使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得到排他性的财产权,确保联盟的成员国承认其成就。

由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已经过多次修订(1978和1991),保护的范围和期限已经扩大了。在1991年公约中,最短保护期(分别从以前的15和20年)增加到20年(藤本植物和乔木是25年)。与专利不同,获得保护的标准不包含创造性。相反,为了获得授权,品种只需是有区别的、均一的和稳定的(简称为dus)以及新的(就在先商业化利用而言)。

1978年公约允许育种者使用受保护的品种作为新品种的来源,然后新品种本身可以被保护并且上市销售。1991法保留了育种者的例外,但育种者的权利延伸到“本质上来源于”被保护品种的品种,未经原品种持有人的许可,这些品种不能进入市场。

1978年公约保护育种者为销售而生产种子、许诺销售和销售种子的权利,因此默许农民重复种植和交换种子(尽管此权利并未明确指出)。1991年公约则对农民的权利有更多的限制。现在,育种者的权利除销售繁育或收获的种子以外,还延伸到生产或繁育(第14(1)条)。但通过一项非强制的农民例外使限制得以缓和,该例外允许“农民为繁育的目的在其自己的土地上使用收获的产品(他们通过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而获得的)、被保护的品种或[实质上派生的品种]”(第15(2)条)[19]。

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考虑将其植物品种保护法规建立在如何使其农业发展和粮食保障受益的现实评价的基础上,同时还要考虑农业在形成出口、外汇和就业方面的作用。尤其是需要考虑对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模式进行合理的修改以使其适应自己的情况[20]。许多国家已经通过或正在考虑包含上述因素的立法[21]。

特殊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农民例外的范围。与专利不同,植物品种保护法规通常允许例外,如1978年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允许农民无需经过权利持有人的许可,便可在自己的土地上重复使用收获的种子。在美国,这种例外扩大到允许为了种子的目的向其他农民有限地销售收获的作物。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农民非正式地交换和出售其种子。正如我们所注意到的,这在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农民之中仍是非常普遍的作法,甚至在发达国家也仍是常见的。这些销售和交换制度是一种重要机制,农民传统上据此选择和改善他们自己的品种,对这项权利的限制可能会阻碍此革新过程。尽管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91)同意各国允许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作为种子重复使用他们自己的作物,但不允许非正式的销售或交换。相反,trips仅仅要求应对植物品种有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未以任何方式对被保护品种的所有人的权利规定例外条款。

许多国家和组织在此方面进行了各种尝试。例如,oau(现在的非洲联盟)已提出示范法,推荐非洲国家在其立法中采纳。该示范法规定了储存、使用、繁育和加工农场保留的种子的权利,但未给予大规模销售这种种子的权利[22]。印度政府最近决定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已在其植物品种保护法规(2002)中加入了一项条款(第39(1)(iv)条),该款规定:

农民应被视为有权以此法生效之前其有权采用的同样的方式储存、使用、播种、补种、交换、共享或出售其农场生产的包括依据此法受保护的品种的种子:但是该农民无权出售依据此法受保护的品种的有品牌种子[23]。

依据植物品种保护规则,育种者享有的例外也不同于专利法,区别之处在于育种者可以不经授权而使用被保护的品种作为繁育另一品种的基础(新品种本身可获得保护)。因此植物品种保护提供的保护力度小于专利,虽然我们已经证明这对研究没有什么激励作用,但相应地对逐渐增加的后续革新的限制要少于专利。而且发展中国家能够完全自由地选择规定什么样的例外条款。从一个极端来说,植物品种保护可以作为一种高级的种子证书或标记,授予持有人以此标记销售种子的独占权。但只要没有借助此证书销售,就无权保护随后的种子使用或销售。此权利优于商标或种子证书,但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制随后的收获物的重复使用。该制度可能是使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适应贫穷农民需要的一种方式,但对育种者几乎没提供什么激励作用[24]。

4.专利的影响

目前只有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对植物品种本身给予专利保护,其中在美国授权数量最多。1930年的美国法引入了一种特殊种类的植物专利用于保护无性繁殖品种,现在在美国,植物品种也可以被授予标准的发明专利。专利通常赋予权利人通过限制农民销售或重复使用他们种植的种子或其他育种者为了进一步研究和育种的目的使用该种子(或有专利权的中间体技术)的权利,对专利品种的使用施加最有力的控制,在此意义上,专利是最强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专利法可以提供与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相似的例外条款。例如,欧盟生物技术指令不允许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权,同时规定了一项例外条款,使得有关关于遗传物质的专利不能妨碍农场的重复使用。此外还包含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许可的条款,以使得育种者使用有专利权的遗传物质不会侵犯专利权[25]。

在美国,植物品种取得专利权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利用专利中适当的权利要求,专利品种的持有人可阻止他人为了育种的目的而使用该品种。这是与植物品种保护的显著区别。由于植物品种保护的标准比较低,因此与获得植物品种保护相比,证明一个新品种满足可取得专利的标准更困难并且更昂贵。通过要求保护基因、影响转化的媒介物或载体等常常可以获得范围宽泛得专利保护,这种专利可能覆盖了许多可能含有该基因的品种或作物。从实用目的来说,这种做法可能与整株植物取得专利权具有相同的效果,因为该专利通常会延伸到“其中含有该产品的所有物质”[26]。

无论取得专利权能产生什么激励,市场力量驱使私营机构进行直接的研究工作,因为其中有潜在的实质性回报。然而,与医药研究相比,各公司有可能被发展中国家广泛种植的作物所吸引。投资成本比医药研究低,而潜在的市场比较大。例如水稻,仅在印度的产值就超过了美国的玉米市场,这种作物的育种工作一直由本国或国际公共机构(主要是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掌握。现在私营机构对水稻研究越来越感兴趣。monsanto和syngenta公司一直致力于获取两种主要的水稻品种的稻基因组序列。美国每年颁发的与水稻相关的专利数已从1995年的不到100件上升到2000年的超过600件[27]。

到目前为止,大约80%的转基因作物的试验在发达国家进行,其种植了世界基因改良作物的四分之三。跨国公司的育种策略当然适合发达国家市场以及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例如巴西、阿根廷或中国)商业部门的需要。诸如除草剂耐性这样的遗传特征的研发方向主要由商业利益所决定、而不是由对发展中国家贫穷农民有益的性能决定。各公司正在推广基因改良品种,因为尽管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基因改良品种都是有争议的,但某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可能对其有利(例如提供昆虫抗性的bt基因)[28]。bt棉花或bt玉米现在至少在5个发展中国家中种植,假设可以解决环境问题的话,其他国家可能也感兴趣。例如,印度最近批准了种植bt棉花。各公司还贡献出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技术(例如通过免费专利许可),包括与富含维生素a的水稻(金稻goldenrice)和木薯相关的技术。一些公司已出版了基于其染色体组研究的科学论文,但因未将原始数据存入公共数据库而引起争议。关于在公共数据库存放的协商因各公司希望限制获取具有最大潜在商业价值的数据部分而变得很复杂[29]。

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私营机构开发的农业技术可能会过于考虑商业部门的利益。如果说用公共机构资金开发和应用的绿色革命不能有效地帮助生活在不同农业生态雨灌环境中的贫穷农民,那么由私营机构领导的生物技术相关研究显然更不可能了。因此,公共机构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尤其要关注上述地区的农民。1998年,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在上述研究上花费了250万美元,与之相比monsanto投资了12.6亿美元[30]。

除了对与贫穷农民相关研究的激励问题以外,有证据表明,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在全球种子和农业物资行业的重要兼并中产生了一定作用。兼并似乎受科学技术进步驱动,目的是纵向和横向整合以便通过更好地控制销售渠道包括辅助农业物资(如除草剂)的销售渠道,使研究投资的效能最大化。

各公司获得专利权以保护其研究投资和防止他人的侵犯。但同样其他公司的专利权也可以阻碍公司自己的研究。例如,bt技术有几百项重叠的专利权,至少四家公司获得了包括bt-转化的玉米的专利[31]。最近,syngenta在美国提起了两项针对其许多竞争者的诉讼,指控他们侵犯了与此技术相关的一些专利,而实际上牵涉的公司使用这些技术并且销售含这些技术的种子已经有若干年了[32]。交叉许可[33]或战略联盟也可作为克服专利冲突问题的一种机制[34],但公司兼并或收购可能是在特殊研究领域自由使用所需技术的最有效方式。不仅仅是最后一种方法,所有上述方法,都能减少竞争。随着大的跨国农业化学公司越来越多地控制核心专利技术,对后来者的革新形成了可怕的障碍[35]。在20世纪80年代,大学和公共机构拥有50%的涉及bt的美国专利。到1994年,独立的生物技术公司和个人拥有77%,但到1999年,六家大公司(随着农业巨头astrazeneca和novatis合并成syngenta就变成五家)拥有67%。此外,1999年这些公司的bt专利的75%是通过收购较小的生物和种子公司获得的,这证明了他们的控制越来越强大[36]。

在发展中国家,有证据显示同样的趋势,跨国公司在进行非常迅速地兼并和收购。例如在巴西,自1997年引入植物品种保护后(但大概也与预计许可种植基因改良作物有关),monsanto在1997和1999年间将其玉米种子市场的份额从0%增加到60%。它收购了当地建立的三家公司(作为一件国际交易,还包括收购cargill公司),而dow和agrevo(现在的aventis)也通过收购增加了他们的市场份额。只有一家巴西自己的公司保有5%的市场份额[37]。这种趋势在发展中国家中似乎很普遍[38]。

因此,这个领域的垄断速度产生了严重的竞争问题。如果技术的定价高出小农的购买力使之无法支付,或没有可替代的新技术,尤其是来自公共机构的新技术供选择,就会对粮食保障造成重大威胁。此外,垄断的增加,以及当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都取得植物技术的专利权时相冲突的专利权利主张都可能对研究有抑制作用。私营机构的应对措施是联合或收购,而公共机构的问题是怎样获得从事研究所需技术而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如果开发新技术他们可利用的条件。美国农业部最近发表的一份评论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还是阻碍研究仍不清楚[39]”。我们将在第六章中回到这个题目。

5.结论

因此发展中国家可能有三个选择以履行其根据trips协议保护植物品种的义务。他们可以采用下列各项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l基于1978或1991年公约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形式的法规(尽管这些发展中国家可能现在仅加入了1991公约);

l另一种形式的特殊制度,包括或不包括当地品种;

l植物品种专利。

我们关于专利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观点不仅适用于植物品种专利,而且适用于通常所说的植物和动物。目前似乎没有多少证据显示为生物技术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真的是为了大多数在此技术方面几乎没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建议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提供的可能性将上述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以外。即使在trips要求给予专利保护的方面,例如微生物,发展中国家仍有余地限制保护的范围。尤其是在还没有任何普遍认可的关于什么是“微生物“的定义时,发展中国家仍可自由采用一种限制物质保护范围的合理定义[40]。

发展中国家通常不必为植物和动物提供专利保护,这是trips协议第27.3(b)条允许的,因为这类专利可能对农民和研究人员使用种子构成限制。相反,发展中国家应考虑对植物品种采取不同形式的特殊制度。

在符合trips的条件下,具有有限的技术能力的那些发展中国家应限制农业生物技术方面的专利申请,并且应对术语“微生物”采用限制性定义。

必须或者希望发展生物技术相关工业的国家可能希望在此领域提供某些类型的专利保护。如果这样做,应为植物育种和研究制定排他权的特殊例外条款。还应审查专利权延伸至专利发明的衍生物或复合产物的程度,并且为农民重复使用种子规定清楚的例外条款。

trips协议第27.3(b)条的复审也应保留各国不给植物和动物包括基因和基因改良的动植物授予专利权的权利,以及为保护适合各国农业体系的植物品种发展特殊制度的权利。上述制度应允许为了进一步研究和育种使用被保护的品种,并且至少应提供农民储存和重复种植种子的权利,包括可以非正式地销售和交换的权利。

因为种子工业的垄断越来越严重,公共机构及国际机构的农业研究应加强,并且应提供更多资金。应确保实现以下目的:研究是为适应贫穷农民的需要;能够获得公共机构的品种以与私营机构的品种竞争;保持世界植物基因资源遗产。此外,各国应考虑在此领域内利用竞争法应对私营机构的高度垄断。

三、获得植物基因资源和农民的权利

1.引言

如上所述,对未来农业研究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保存野生的及国家和国际收藏的基因资源,以及保证研究者在承认发展中国家农民保存,改良和提供这些资源的贡献的同时能够获得这些资源。

保障植物基因资源的保存、使用和可获得性的国际行动的根据是1983年达成的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粮农组织协约。随后在国际粮农组织的讨论中出现了农民权利[41]的概念,其中承认在给予新植物品种的育种者知识产权权利与提供了上述品种主要来源的植物遗传资源的农民的权利之间存在不平衡。第二个关注问题是使植物遗传资源成为人类共同遗产与取得来源于此的品种的私人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协调性。

1989年,国际粮农组织同意通过将“由于农民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和利用植物遗传资源,尤其是原产地/多样性核心的植物遗传资源方面所作贡献而产生的”农民的权利加入约定中以承认这些关系[42]。农民的权利通过一项用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基金实现,该基金会资助相关的活动,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随后国际粮农组织同意“植物育种者的权利,如根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提供的,与国际约定不矛盾”,这种用语反映出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约定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间的潜在的一致性存在持续的矛盾心理。[43]

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通过之后,在此基础上开始着手把国际粮农组织协约转化成条约(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并于2001年获得通过[44]。植物基因资源国际公约具有为了公共利益促进对缔约国和国际收藏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的特殊目的,并且承认这些遗传资源是作物遗传改良必不可少的原料,以及许多国家依赖来源于别处的遗传资源。这实际上代表了考虑到植物遗传资源的特性时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则的实施。现有的绝大多数品种,尤其是来源于政府育种计划的那些品种,含有来源于许多资源的遗传物质,通常是来源于基因库中的遗传物质,本身就可能有不同的起源。

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还承认农民在保存、改良和利用这些资源方面的贡献,并且这种贡献是农民权利的基础。该条约不以任何形式限制农民根据本国法律可能享有的储存、使用、交换和销售农场保留的种子的任何权利。该条约还阐明了农民有参与对这些资源的使用做决定的权利,以及由这些资源的使用而获得的公平和公正的利益(见专栏3.2)。

2.农民的权利

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将农民的权利的实现方式完全留给各国政府来规定(9.2款)。因此实现具体的农民的权利不是trips协议条款所规定的那种强制履行的国际义务。

农民权利的合理性结合了关于公平与经济两方面的主张。植物育种者和整个世界都从农民承担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开发受益,但农民并未从他们贡献的经济价值中获得回报。农民的权利可视为对农民提供激励的一种方式以使其继续提供生物多样性的保存和维持的服务。如上所述,植物品种的保护含有鼓励均一性和减少多样性的内在倾向,而农民的传统实践是对这种倾向的必要制衡。应支持农民对于他们保存的经济价值的认识,而这种价值在市场体制中是不被承认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技术改革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扩大的威胁。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大确实带来了限制农民重复使用、交换和出售种子的权利的风险,而正是这些实践活动形成了他们在保存和开发方面的传统作用的基础。

农民的权利不是一种知识产权权利,但必须将其视为对由政府机构赋予育种者的植物品种保护或专利权利的重要制衡。然而,规定如何由国家实施这些权利是很复杂的,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章中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文中讨论。该公约规定需建立一种集资机制,由捐款和一部分商业收入提供经费,以使所达成的保护那些“保存和持续利用粮食和农业需要的植物遗传资源”的农民的计划和项目能够实施[45]。

专栏3.2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中的农民的权利(第9条)

9.1缔约国承认世界上所有地区,特别是在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核心区域的当地和本土社会和农民已经并且将继续为构成全世界粮食和农业生产的基础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

9.2缔约国同意实现农民权利的义务由本国政府负责,因为其涉及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根据其需要和优先次序,各个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合理地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农民的权利,包括:

(a)保护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b)公平参与分享由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c)在国家水平上参与决定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持续使用相关的事务的权利

9.3本条内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解释为限制农民根据本国法律和合理地储存、使用、交换和出售农场保留的种子/繁殖材料的任何权利。

3.多边体系(multilateralsystem)

根据该条约,各国同意为获取来自附件中所列作物名录的植物遗传资源提供便利,这对粮食保障是很重要的。通过签署该条约,各国政府同意在他们直接的控制下将上述资源放在“多边体系”中。各国政府还鼓励不在它们直接控制下的各研究机构也这样做。在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支持下,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害关系的遗传物质的大量收藏是极其重要的,当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都有许多在世界范围内很重要的国家收藏。

关于知识产权,该条约中可能有争议的部分是涉及从多边体系中获得的资源的保护。最终通过的条约规定:

受领人不应对从多边体系领受的内容要求任何可能限制方便地获取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或者其基因片断或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46]。

这种说法必然是一种外交上的折衷,反映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希望避免因授予知识产权而施加的对获得遗传物质的限制的愿望,和一些发达国家希望根据本国现用标准允许授予遗传物质专利权的愿望。关键文字“以领受形式的物质”意指领受的物质不能被同样地授予专利权,但允许对该物质的修改获得专利(无论如何定义)。

该折衷的说法显然不包括授予从种子库获得的种子专利。但对于从该原料中分离出来的基因到什么程度可以获得专利是有争议的。在该条约的谈判过程中,一些国家主张此条款应理解为不包含上述专利。其他国家认为分离形式的基因(该基因的功能已经确定)与“领受形式的基因”不同,因此应该可以取得专利。所以,该说法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即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什么是授予遗传物质专利的适当规则。这要围绕授予专利所需的创造性的性质、创造性地使用该物质的权利要求的性质和那些权利要求对于相当遗传物质的可能限制程度进行考虑。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第六章中进一步讨论。

该条约还制定了一项重要原则,即遗传物质的任何使用者应签署一份由该条约的执行机构设计的标准的遗传物质传递协议(mta)[47],该协议包含了条约中约定(12.3款)的获得遗传物质的条件并且规定通过根据该条约建立的基金对由该物质而产生的任何商业化收入进行利益共享。这大大地超出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基于多边而不是双边协定提出了利益共享的具体机制。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加速批准关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物质的国际粮农组织国际条约的进程,特别是应执行该条约涉及下列各项的条款:

l对在多边体系框架中以领受形式传递的任何物质不授予ipr保护。

l在国家水平上实现农民的权利,包括(a)保护与用于粮食和农业发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b)公平参与分享由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利益的权利;(c)在国家水平上参与决定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持续使用相关的事务的权利。

--------------------------------------------------------------------------------

[1]ifad(2001)“ruralpovertyreport2001-thechallengeofendingruralpoverty”,ifad,罗马,第14-15页,/poverty/

[2]见术语表.

[3]下一部分。

[4]见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2002)“theethicsofpatentingdna:adiscussionpaper”,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london,pp.21-23.,/filelibrary/pdf/theethicsofpatentingdna.pdf

[5]见术语表.

[6]见术语表.

[7]此技术还未在商业上实现.

[8]pardey,p.&beintema,m.,(2001)“slowmagic:agriculturalr&dacenturyaftermendel”,internationalfoodpolicyresearchinstitute,华盛顿,第10页,/pubs/fps/fps36.pdf.,应注意这些数字是以购买力平价汇率未基础的,作者认为这能更准确地反映相对量。按常规的美元计算,发达国家的份额高得多(69%,而不是44%,见第5页).

[9]pardey,p.&beintema,m.,(2001),第4页

[10]与健康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的数据见commissiononmacroeconomicsandhealth(2001)“macroeconomicsandhealth:investinginhealthforeconomicdevelopment”,who,日内瓦,脚注103,第124页,www3.who.int/whosis/cmh/cmh_report/e/report.cfm?path=cmh,cmh_report&language=english

[11]pardey,p.&beintema,m.,(2001),第8页.

[12]geoffreyhawtin在worldfoodsummit上所作演说,2002年6月13日,/worldfoodsummit/top/detail.asp?event_id=12899

[13]butlerl.&marion,b.,(1985)“theimpactsofpatentprotectionontheusseedindustryandpublicplantbreeding”,foodsystemsresearchgroupmonograph16,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

[14]shoemaker,r.,etal(2001)“economicissuesinbiotechnology”,ersagricultureinformationbulletinno.,762,usda,华盛顿,第36页.

[15]alston,j.&venner,r.,(2000)“theeffectsoftheusplantvarietyprotectionactonwheatgeneticimprovement”,,eptddiscussionpaper第62期,国际粮食政策研究所,华盛顿,/docs/eptdp62.pdf

[16]vanwijk,j.&jaffe,w.,(1995)“impactofplantbreedersrightsindevelopingcountries”,inter-americaninstituteforcooperationonagriculture,sanjose,和amsterdam大学.

[17]rangnekar,d.,(2002)“accesstogeneticresources,gene-basedinventionsandagriculture”,cipr背景报告,3a,cipr,伦敦,第39页,

[18]louwaars,n.&marrewijk,g.,(1996),“seedsupplysystemsindevelopingcountries”,technicalcentreforagriculturalandruralcooperation,wageningen农业大学,wageningen,第99页.

[19]upov1978.,www.upov.int/eng/convntns/1978/pdf/act1978.pdf.,upov1991.,www.upov.int/eng/convntns/1991/pdf/act1991.pdf

[20]ipgri已出版了一份有用的文件,该文件讨论了发展中国家在采用特殊制度时应考虑的问题.,ipgri(1999)“keyquestionsfordecisionmakers:protectionofplantvarietiesunderthewtotripsagreement”,ipgri,罗马,/publications/pubsurvey.asp?id_publication=41.,amoredetailedreviewwehavedrawnonhereisleskien,d.&flitner,m.,(1997)“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plantgeneticresources:optionsforasuigenerissystem”,issuesingeneticresourcesno.,6,ipgri,rome.,http///publications/pubfile.asp?id_pub=497

[21]见例如grain网站,/publications/nonupov-en.cfm

[22]“africanmodellegislationfortheprotectionoftherightsoflocalcommunities,farmersandbreedersandfortheregulationofaccesstobiologicalresources”,非洲联合组织,2000,第26条.,/publications/oau-model-law-en.cfm

[23]“protectionofplantvarietiesandfarmer’srightsact”,印度政府,2000年.,/brl/pvp-brl-en.cfm

[24]此观点出自leskien和flitner(1997).

[25]1998年7月6日欧洲国会和议会关于法律保护生物技术发明的directive98/44/ec,officialjournall213,1998年7月30日,第13-21页,(第11and12条).,europa.eu.int/smartapi/cgi/sga_doc?smartapi!celexapi!prod!celexnumdoc&lg=en&numdoc=31998l0044&model=guichett.,这些条款在英国于2002年开始实施,www.patent.gov.uk/about/ippd/notices/biotech.htm

[26]见directive98/44ec,第9条(以及第8条).

[27]barton,j.&berger,p.(2001)“patentingagriculture”,issuesinscienceandtechnology,2001年夏,第4页,www.nap.edu/issues/17.4/p_barton.htm

[28]在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1999)的,“geneticallymodifiedcrops:theethicalandsocialissues”,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伦敦,第4章中讨论了基因改良作物对发展中国家的可能利益和风险,/filelibrary/pdf/gmcrop.pdf

[29]见,例如,normile,d.,(2002)“syngentaagreestowiderrelease”,science,第296卷,第1785-1787页,/cgi/content/full/296/5574/1785b?ijkey=purgaggeb0z7.&keytype=ref&siteid=sci

[30]pardey,p.&beintema,m.,(2001),第19页。

[31]barton,j.&berger,p.(2001)第4页。

[32]/en/media/printer.asp?article_id=234

[33]见术语表

[34]见例如在2002年四月2号/3号的monsanto和dupont以及monsanto和ceres之间的两份协议。/monsanto/media/02/default.htm

[35]这六家大公司一般认为是astrazeneca、aventis、dow、dupont、monsanto和novartis,在2001年随着novartis和astrazeneca的合并成为五家。

[36]dejanvry,a.,graff,g.,sadoulet,e.&zilberman,d.,(2000)“technologicalchangeinagricultureandpovertyreduction”,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wdr关于贫穷和发展的概念报告2000/2001,第6-7页,/poverty/wdrpoverty/background/dejanvry.pdf

[37]wilkinson,j.&castelli,p.(2000)“theinternationalisationofbrazil’sseedindustry:biotechnology,patentsandbiodiversity”,actionaidbrazil,riodejaneiro,第49页,.br/e/pdf/seed.pdf

[38]byerlee,d.&fischer,k.,(2001)“accessingmodernscience:policyandoptionsforagriculturalbiotechnologyindevelopingcountries”,ipstrategytoday,第1期,第2页,/ip/ipst1hr.pdf

[39]shoemaker,r.,等(2001),第37页。

[40]基因不是微生物,并且根据狭义定义也不是细胞株,尽管例如英国专利法认为后者属于微生物。见ukpatentofficemanualofpatentpracticesection1.40,参阅adcock,m.&llewelyn,m.,(2000)“microorganisms,definitionsandoptionsundertrips”,不定期论文2,quno,日内瓦。

[41]见术语表.

[42]iupgr决议5/89.,/resources/library/iupgr91a.htm

[43]iupgr决议4/89

[44]itpgr正文,/ag/cgrfa/iu.htm

农作物种植常识篇(10)

    1.背景

    在发展中国家,农业十分重要,称其为食物、收入、就业甚至往往是外汇的来源并不夸张。高产和持续增长的农业,同国民良好的健康状况一样,对于实现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非常关键。世界贫困人口的大约四分之三生活和工作在农村地区[1]。经济学家和决策者除了对农业在维持收入和就业方面的直接作用,还对农业,特别是农业科技进步在刺激整体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讨论。提高农业的生产率能直接提高依赖于农业的大多数贫穷人口的收入和就业水平。对生活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贫穷人口来说,还有助于(相对或绝对地)降低食品价格。

    由于农业为发展中的城市和工业区提供了食物、劳动力和财政来源,因此在历史上农业被视为维持收入持续增长的基础,当然对于这一观点是存在争议的。在食品价格不提高,并且对于工业增长和减少贫穷没有妨碍作用的情况下,实现这种转变通常取决于生产率的提高。发达国家认为,农业技术和设施的进步有助于工业革命。

    在发展中国家中,技术进步传统上是通过田间实验、选择和使用传统的当地作物品种(landrace)[2]来实现的。后来主要是通过对具有所需优点的植株进行杂交而有目的地繁育新品种作物来实现。在过去的三十年,在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cgiar)的组织下,此类研究主要由国家研究机构依靠国际研究机构网的资助在公共部门内进行。正是这个国际研究机构网以高产的半矮生稻和小麦品种为基础领导了20世纪60年代的绿色革命。尽管对这种技术产生的环境和销售影响有批评,但由于其对营养、就业和收入具有有利影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能保证合理灌溉的地区,因此该技术仍得到广泛的信任,此后,为了将这些技术拓展到新的作物以及雨灌和旱地地区,尝试了其他育种计划,但鲜有成功。

    最近,在农业的技术和研究结构方面出现了重大的变化。首先,在最近的二十年,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工程的出现,已大大地提高了在农业研究中取得成就的可能性(例如,将新的基因性状引入植物中)。其次,尽管近年来至少是通过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在公共研究中的公共投资已趋于停滞,但私人企业的投资在迅速上升[3]。市场力量对增加研究经费的投资方向和目的的导向作用增强。

    2.农业中的知识产权

    在历史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应用于各种机械发明或艺术创作。将知识产权赋予生物是最近在发达国家兴起的。无性繁殖植物到1930年才首先在美国给予专利保护。植物品种的保护(或植物育种者权利)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在20世纪后半叶才变得普遍。因此,植物保护制度发源于这个期间在发达国家占优势的经济体制和农业环境。这种保护制度反映了私人育种者对保护其知识产权日益增长的关注。长久以来,农民一直是将往年的作物种子重新栽培、交换或出售,这意味着育种者难以通过重复出售种子来补偿其在改良品种中所作的投资。专利或植物育种者权利通常会限制农民销售成熟的种子(有时是重复使用),因此增加了对育种者种子的市场需求。即使是在发达国家,虽然对许多作物来说,每年购买种子已成惯例,但重复使用种子的现象仍很普遍。在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农民重复使用种子,并通过非正式方式与邻居交换或销售种子。因此,在绝大多数国家,每年都购买新种子是比较罕见的。

    随着trips协议的通过,发展中国家被迫通过专利或其他方式对植物品种进行保护,而未仔细考虑过这种保护是否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或其是否会影响粮食的保障。如同药品一样,关键问题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贫穷人口的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帮助促进研究和革新。我们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农民获取种子以及其他所需农业投入的成本和途径。

    如果植物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为鼓励育种者,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怎样认识和保持农民参与植物基因资源的保存和开发的贡献。在引入正规育种程序之前,品种和栽培的改进一直依赖于农民的选择和实验。此后正规的育种程序利用这些品种和知识开发出具有较高产量或具有某些理想性状的改进品种。问题是农民对于保存和革新的贡献是否应当保护或奖励。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包含的原则(在下一章讨论),新的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条约(itpgr)寻求制定便于获取植物基因资源的规则和建立公平和公正的利益共享机制。

    在本章中,我们提出下列问题:

    l在发展中国家,对植物和基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产生农民所需的技术吗?

    l知识产权保护会影响农民使用其所需技术吗?

    l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获取和利益共享原则如何发挥积极作用?

    二、植物和知识产权保护

    1.引言

    根据trips协议,各国可以将植物和动物及其主要是生物学的生产方法(但不包括微生物)排除在专利保护主题之外。但成员国需要采取某种形式,如专利或专门制度,对植物品种给予保护。

    trips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植物品种”、“微生物”或“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的准确含义在法律上是很复杂的。但重要的是应当指出,trips并未提到来源于植物、人类或动物的基因是否可以获得专利。由trips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是:什么内容构成了有关遗传物质的发明。例如,对于从自然界中识别出来的遗传物质,是否可以因为将其分离和纯化与不能获得专利的发现有所区别而给予其专利?这是应当由国家法律来规定的情形。trips协议的唯一特殊要求是,对于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品种应当给予保护。

    某些人士出于道德原因坚决反对给予生命体专利保护,他们认为私人占有从自然界产生的物质是错误的,并且对世界不同区域的文化价值是有害的。人类基因组序列也产生了特殊问题。我们认识到这些问题,并将在第六章设计专利制度的部分中进一步讨论。关于授予dna专利权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在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学委员会(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的最近报告[4]中曾予以讨论。本文的任务是考虑给予植物品种专利保护在农业中的实践和经济后果,以及这种后果会怎样影响贫穷人口的生活和政策的走向。

    对于植物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l采用美国式的、与常规(发明)专利不同的植物专利。

    l允许对植物或其部分如细胞授予常规专利。

    l象美国和少数几个国家(非欧盟国家)一样,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权。

    l采用专门的植物品种保护形式(pvp),如植物育种者权利(如欧盟或美国)或其他类似形式。

    l允许对dna序列、包括该基因的基因构成物、由该构成物转化形成的植物、该植物的种子和后代授予专利。

    此外,专利被广泛用于保护在植物染色体组研究中所使用的技术[5]。

    除了采用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形式,还可采用技术手段保护植物的知识产权。诸如市售杂种[6]玉米一类的作物,如果要保持杂种产量和活力就不能重复使用其种子。某些杂种的这种特性使其具有天然形式的保护,这样种子公司就能通过重复销售种子更迅速地获取其投资的回报。相反,其他类型的种子品种可以每年重复播种而产量不会降低,因此农民可以重复播种他们自己的种子而无需重复购买。绿色革命品种就是这种性质的,这是它们如此成功的一个原因。只是在最近才研制出杂种稻以及小麦。基因使用限制技术(简称为gurts)是用于描述控制基因在植物中作用的不同形式的一个术语。所谓的“终止基因”技术是众所周知的。该技术使种子不育,从而使其从生理上说不能生长第二代作物[7],但出于农业或商业上的原因,还可以控制其他特性。技术保护的效力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似,但可能更便宜,并且从自我执法的意义上来说无疑更有效。

    2.研究和开发

    与医学研究相比,农业研发活动更多地是由发展中国家承担的或者与之有关。例如据估计在1995年,尽管分布不均匀,发展中国家公共机构在农业研究上的总支出达到115亿美元(按1993年的国际货币单位计算),而与此相比发达国家的支出为102亿美元[8]。大多数研究在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技术比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中进行。此外,这些国家的研究支出在1976至1996年间每年增长5-7%,而在非洲则毫无增长[9]。相反,世界范围的私人研究支出总计115亿美元,其中仅有7亿美元来自于发展中国家。

    这意味着全球农业研发投资的约三分之一花费在发展中国家,与估计最多5%的费用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健康研究形成显著对比。这里应指出三点。第一,全球的农业研发费用仅比健康研发估计费用的一半略多[10]。第二,公共机构的农业研发投资几乎是私营机构的两倍。而在医药领域,正如我们所知,私营机构的投资所占比例较大。第三,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研究方面提供了相对较好的服务,这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原因。

    无论如何,目前的趋势仍值得关注。尽管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每年仅花费约3400万美元,但这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例如,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中心在绿色革命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现在充当世界最大的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基因资源收藏的管理者,该收藏是今后作物改良的主要来源。但由捐赠团体提供的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体系的资金自1990[11]年以来按实数计算已下降,这威胁到其研究成果和基因库的维持,或帮助发展中国家维持其本国收藏的能力。实际上国际粮农组织和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已经建立了一项基金专门用于确保全世界的这些遗传物质能得到适当的保存[12]。尽管来自援助捐赠团体的资金没有增长,但私营机构是农业研究与开发中的动态因素,不过其成果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与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农民直接相关。

    3.植物品种保护的影响

    在这一部分,我们要研究植物品种保护(pvp)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影响的证据,以及植物品种保护体系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什么。

    关于植物品种专利保护对研究的影响的绝大多数证据来自于发达国家,并且很少。在引入知识产权保护之前,私营机构的育种开始时集中在杂交品种,在美国尤其集中在玉米上,因为这些品种的固有性质是“技术保护”的一项要素。在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一项研究表明:尽管引入了植物品种保护对大豆可能还有小麦[13]有一定影响,但没有证据证明由于引入了植物品种保护,导致总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增加。小麦还占已颁发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多数。还有证据显示植物品种保护被用于推出具有区别的新产品的市场战略,并且促成种子行业内发生大量公司兼并。但该证据没有决定意义,主要是因为难以将植物品种保护的作用与其他正在发生的变化相分离。即便是现在,研究杂交作物的经费占销售额的份额还是超过非杂交作物的,而非杂交作物才是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对象[14]。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在美国对于小麦的植物品种保护没有促进私营机构在小麦育种方面的投资增加,但可能对公共机构的投资有促进作用。职务品种保护对产量的增加也没有帮助。但私有品种的小麦播种面积的份额显著增加了,这更加表明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市场手段[15]。

    在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16]进行的一项重要研究发现,几乎没有证据显示由于植物品种保护导致农民可用的植物品种范围扩大或革新增加。使用外来遗传物质的机会增加了,但其使用有时受到限制,例如在出口方面。一般来讲,商人化农民和种子工业是主要的受益者。贫穷的农民不能直接从上述保护获益,却可能在将来因限制种子储存和交换而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trips协议,发展中国家可选择一种“有效的特殊”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重要的决策是确认一种适合其特定的农业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见专栏3.1)以欧洲和美国法规为基础,或许是发展中国家可以采纳的一种制度。这样选择的优点是它提供了一种现成的立法框架,但缺点在于它是按照发达国家的商业化农作制度量身度作的。因此对于在发展中国家采用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模式存在一些疑问,特别是考虑到提供各种植物品种保护形式的情况。

    授予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门槛标准低于授予专利的标准。尽管要求被授予证书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和独创性,但并没有相当于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工业可应用性)的要求。因此,植物品种保护法允许育种者保护具有极相似特性的品种,这意味着该制度易于被推出只有微小差别的新产品和有意废弃旧产品的的商业因素,而不是农艺特性的真正改良所驱动[17]。发展中国家可以考虑抬高门槛,从而只保护对全社会有利的具有特殊特征(例如产量增加或具有特殊营养价值)的重大或重要革新。因此可以提高独创性的标准,而且出于农业政策的目的,还可以提高实用性标准。或者,各国可以决定对某些植物种类保持较低标准以便促进新生的本国育种工业获得植物品种保护,由此获取商业和出口利益。

    还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体系对均一性(和稳定性)的要求排除了农民开发的地方品种获得保护的可能,因为这些品种在遗传上是比较异质的并且不太稳定。但这些特性使得这些品种适应性更强并且适合大多数贫穷农民生活的农业生态环境。因此应当允许发展中国家设计能够为满足环境要求的品种和贫穷农民依赖的作物提供保护的制度。但这种标准可能难以制定,并且这种制度运行的成本昂贵。各国政府可能会认为推广这样一种制度不会对其农作体系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另外还需关注的是均一性标准。尽管支持者主张植物品种保护通过刺激新品种的产生实际上增加了生物多样性,但其他人则认为对均一性的要求和对本质上相似的作物品种授予证书会增强作物的均一性,损失生物多样性。这种担忧思考问题的广度显然大于植物品种保护。许多国家在种子法中规定了严格的均一性要求,有些比植物品种保护规则还要严格。此外,绿色革命品种的成功使得相关品种具有更高的均一性,这种均一性导致作物抗疾病能力差,田间生物多样性降低,这也带来了同样的问题。随着育种活动逐渐变为主要由私营机构进行的活动,新品种大规模地取代了传统品种,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田间或在“基因库”保存和维持遗传资源以备将来可能之需[18]。

    此外可能还需要区分保护不同种类作物的标准。例如,具有重要的商业和出口机构的国家可能会对这些机构内的相关作物采取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标准以鼓励革新和商业化。但他们可能对农民种植的粮食作物采取另外的标准以保护其储存、买卖和交换种子的实践行为以及非正式的革新体系。例如,在肯尼亚,植物品种专有权似乎主要由外国的花卉和蔬菜出口商申请以支持其商业化和出口。这可能对肯尼亚出口工业和商业化农业生产的扩展,以及间接地对贫穷人口是有利的。植物品种保护使在肯尼亚使用新品种更便利(如果缺乏保护,就不会有这种便利),但看来似乎对刺激本地研究没起什么作用。该制度也似乎与肯尼亚的贫穷农民以及他们种植的作物没有直接的关系。

    专栏3.1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upov)

    国际上公认的关于植物品种保护的协议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缔结于1961年,此后经过三次修订。除南非以外,最早参加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的发展中国家是乌拉圭和阿根廷(1994年),当时总共有26个成员。从1994年开始,又有24个发展中国家参加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尽管trips仅规定应有特殊的制度,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已成为一种明显的选择,因为它提供了一种现成的解决方法以发展该法律。此外,在双边贸易协定的情况下,迫使各国参加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例如,最近达成的越南-美国贸易协定要求双方都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的成员,其中美国已经是成员了)。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的目的是按照统一的、明确规定的规则使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得到排他性的财产权,确保联盟的成员国承认其成就。

    由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已经过多次修订(1978和1991),保护的范围和期限已经扩大了。在1991年公约中,最短保护期(分别从以前的15和20年)增加到20年(藤本植物和乔木是25年)。与专利不同,获得保护的标准不包含创造性。相反,为了获得授权,品种只需是有区别的、均一的和稳定的(简称为dus)以及新的(就在先商业化利用而言)。

    1978年公约允许育种者使用受保护的品种作为新品种的来源,然后新品种本身可以被保护并且上市销售。1991法保留了育种者的例外,但育种者的权利延伸到“本质上来源于”被保护品种的品种,未经原品种持有人的许可,这些品种不能进入市场。

    1978年公约保护育种者为销售而生产种子、许诺销售和销售种子的权利,因此默许农民重复种植和交换种子(尽管此权利并未明确指出)。1991年公约则对农民的权利有更多的限制。现在,育种者的权利除销售繁育或收获的种子以外,还延伸到生产或繁育(第14(1)条)。但通过一项非强制的农民例外使限制得以缓和,该例外允许“农民为繁育的目的在其自己的土地上使用收获的产品(他们通过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而获得的)、被保护的品种或[实质上派生的品种]”(第15(2)条)[19]。

    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考虑将其植物品种保护法规建立在如何使其农业发展和粮食保障受益的现实评价的基础上,同时还要考虑农业在形成出口、外汇和就业方面的作用。尤其是需要考虑对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模式进行合理的修改以使其适应自己的情况[20]。许多国家已经通过或正在考虑包含上述因素的立法[21]。

    特殊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农民例外的范围。与专利不同,植物品种保护法规通常允许例外,如1978年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允许农民无需经过权利持有人的许可,便可在自己的土地上重复使用收获的种子。在美国,这种例外扩大到允许为了种子的目的向其他农民有限地销售收获的作物。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农民非正式地交换和出售其种子。正如我们所注意到的,这在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农民之中仍是非常普遍的作法,甚至在发达国家也仍是常见的。这些销售和交换制度是一种重要机制,农民传统上据此选择和改善他们自己的品种,对这项权利的限制可能会阻碍此革新过程。尽管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91)同意各国允许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作为种子重复使用他们自己的作物,但不允许非正式的销售或交换。相反,trips仅仅要求应对植物品种有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未以任何方式对被保护品种的所有人的权利规定例外条款。

    许多国家和组织在此方面进行了各种尝试。例如,oau(现在的非洲联盟)已提出示范法,推荐非洲国家在其立法中采纳。该示范法规定了储存、使用、繁育和加工农场保留的种子的权利,但未给予大规模销售这种种子的权利[22]。印度政府最近决定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已在其植物品种保护法规(2002)中加入了一项条款(第39(1)(iv)条),该款规定:

    农民应被视为有权以此法生效之前其有权采用的同样的方式储存、使用、播种、补种、交换、共享或出售其农场生产的包括依据此法受保护的品种的种子:但是该农民无权出售依据此法受保护的品种的有品牌种子[23]。

    依据植物品种保护规则,育种者享有的例外也不同于专利法,区别之处在于育种者可以不经授权而使用被保护的品种作为繁育另一品种的基础(新品种本身可获得保护)。因此植物品种保护提供的保护力度小于专利,虽然我们已经证明这对研究没有什么激励作用,但相应地对逐渐增加的后续革新的限制要少于专利。而且发展中国家能够完全自由地选择规定什么样的例外条款。从一个极端来说,植物品种保护可以作为一种高级的种子证书或标记,授予持有人以此标记销售种子的独占权。但只要没有借助此证书销售,就无权保护随后的种子使用或销售。此权利优于商标或种子证书,但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制随后的收获物的重复使用。该制度可能是使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适应贫穷农民需要的一种方式,但对育种者几乎没提供什么激励作用[24]。

    4.专利的影响

    目前只有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对植物品种本身给予专利保护,其中在美国授权数量最多。1930年的美国法引入了一种特殊种类的植物专利用于保护无性繁殖品种,现在在美国,植物品种也可以被授予标准的发明专利。专利通常赋予权利人通过限制农民销售或重复使用他们种植的种子或其他育种者为了进一步研究和育种的目的使用该种子(或有专利权的中间体技术)的权利,对专利品种的使用施加最有力的控制,在此意义上,专利是最强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专利法可以提供与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相似的例外条款。例如,欧盟生物技术指令不允许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权,同时规定了一项例外条款,使得有关关于遗传物质的专利不能妨碍农场的重复使用。此外还包含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许可的条款,以使得育种者使用有专利权的遗传物质不会侵犯专利权[25]。

    在美国,植物品种取得专利权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利用专利中适当的权利要求,专利品种的持有人可阻止他人为了育种的目的而使用该品种。这是与植物品种保护的显著区别。由于植物品种保护的标准比较低,因此与获得植物品种保护相比,证明一个新品种满足可取得专利的标准更困难并且更昂贵。通过要求保护基因、影响转化的媒介物或载体等常常可以获得范围宽泛得专利保护,这种专利可能覆盖了许多可能含有该基因的品种或作物。从实用目的来说,这种做法可能与整株植物取得专利权具有相同的效果,因为该专利通常会延伸到“其中含有该产品的所有物质”[26]。

    无论取得专利权能产生什么激励,市场力量驱使私营机构进行直接的研究工作,因为其中有潜在的实质性回报。然而,与医药研究相比,各公司有可能被发展中国家广泛种植的作物所吸引。投资成本比医药研究低,而潜在的市场比较大。例如水稻,仅在印度的产值就超过了美国的玉米市场,这种作物的育种工作一直由本国或国际公共机构(主要是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掌握。现在私营机构对水稻研究越来越感兴趣。monsanto和syngenta公司一直致力于获取两种主要的水稻品种的稻基因组序列。美国每年颁发的与水稻相关的专利数已从1995年的不到100件上升到2000年的超过600件[27]。

    到目前为止,大约80%的转基因作物的试验在发达国家进行,其种植了世界基因改良作物的四分之三。跨国公司的育种策略当然适合发达国家市场以及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例如巴西、阿根廷或中国)商业部门的需要。诸如除草剂耐性这样的遗传特征的研发方向主要由商业利益所决定、而不是由对发展中国家贫穷农民有益的性能决定。各公司正在推广基因改良品种,因为尽管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基因改良品种都是有争议的,但某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可能对其有利(例如提供昆虫抗性的bt基因)[28]。bt棉花或bt玉米现在至少在5个发展中国家中种植,假设可以解决环境问题的话,其他国家可能也感兴趣。例如,印度最近批准了种植bt棉花。各公司还贡献出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技术(例如通过免费专利许可),包括与富含维生素a的水稻(金稻goldenrice)和木薯相关的技术。一些公司已出版了基于其染色体组研究的科学论文,但因未将原始数据存入公共数据库而引起争议。关于在公共数据库存放的协商因各公司希望限制获取具有最大潜在商业价值的数据部分而变得很复杂[29]。

    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私营机构开发的农业技术可能会过于考虑商业部门的利益。如果说用公共机构资金开发和应用的绿色革命不能有效地帮助生活在不同农业生态雨灌环境中的贫穷农民,那么由私营机构领导的生物技术相关研究显然更不可能了。因此,公共机构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尤其要关注上述地区的农民。1998年,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在上述研究上花费了250万美元,与之相比monsanto投资了12.6亿美元[30]。

    除了对与贫穷农民相关研究的激励问题以外,有证据表明,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在全球种子和农业物资行业的重要兼并中产生了一定作用。兼并似乎受科学技术进步驱动,目的是纵向和横向整合以便通过更好地控制销售渠道包括辅助农业物资(如除草剂)的销售渠道,使研究投资的效能最大化。

    各公司获得专利权以保护其研究投资和防止他人的侵犯。但同样其他公司的专利权也可以阻碍公司自己的研究。例如,bt技术有几百项重叠的专利权,至少四家公司获得了包括bt-转化的玉米的专利[31]。最近,syngenta在美国提起了两项针对其许多竞争者的诉讼,指控他们侵犯了与此技术相关的一些专利,而实际上牵涉的公司使用这些技术并且销售含这些技术的种子已经有若干年了[32]。交叉许可[33]或战略联盟也可作为克服专利冲突问题的一种机制[34],但公司兼并或收购可能是在特殊研究领域自由使用所需技术的最有效方式。不仅仅是最后一种方法,所有上述方法,都能减少竞争。随着大的跨国农业化学公司越来越多地控制核心专利技术,对后来者的革新形成了可怕的障碍[35]。在20世纪80年代,大学和公共机构拥有50%的涉及bt的美国专利。到1994年,独立的生物技术公司和个人拥有77%,但到1999年,六家大公司(随着农业巨头astrazeneca和novatis合并成syngenta就变成五家)拥有67%。此外,1999年这些公司的bt专利的75%是通过收购较小的生物和种子公司获得的,这证明了他们的控制越来越强大[36]。

    在发展中国家,有证据显示同样的趋势,跨国公司在进行非常迅速地兼并和收购。例如在巴西,自1997年引入植物品种保护后(但大概也与预计许可种植基因改良作物有关),monsanto在1997和1999年间将其玉米种子市场的份额从0%增加到60%。它收购了当地建立的三家公司(作为一件国际交易,还包括收购cargill公司),而dow和agrevo(现在的aventis)也通过收购增加了他们的市场份额。只有一家巴西自己的公司保有5%的市场份额[37]。这种趋势在发展中国家中似乎很普遍[38]。

    因此,这个领域的垄断速度产生了严重的竞争问题。如果技术的定价高出小农的购买力使之无法支付,或没有可替代的新技术,尤其是来自公共机构的新技术供选择,就会对粮食保障造成重大威胁。此外,垄断的增加,以及当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都取得植物技术的专利权时相冲突的专利权利主张都可能对研究有抑制作用。私营机构的应对措施是联合或收购,而公共机构的问题是怎样获得从事研究所需技术而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如果开发新技术他们可利用的条件。美国农业部最近发表的一份评论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还是阻碍研究仍不清楚[39]”。我们将在第六章中回到这个题目。

    5.结论

    因此发展中国家可能有三个选择以履行其根据trips协议保护植物品种的义务。他们可以采用下列各项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l基于1978或1991年公约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形式的法规(尽管这些发展中国家可能现在仅加入了1991公约);

    l另一种形式的特殊制度,包括或不包括当地品种;

    l植物品种专利。

    我们关于专利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观点不仅适用于植物品种专利,而且适用于通常所说的植物和动物。目前似乎没有多少证据显示为生物技术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真的是为了大多数在此技术方面几乎没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建议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提供的可能性将上述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以外。即使在trips要求给予专利保护的方面,例如微生物,发展中国家仍有余地限制保护的范围。尤其是在还没有任何普遍认可的关于什么是“微生物“的定义时,发展中国家仍可自由采用一种限制物质保护范围的合理定义[40]。

    发展中国家通常不必为植物和动物提供专利保护,这是trips协议第27.3(b)条允许的,因为这类专利可能对农民和研究人员使用种子构成限制。相反,发展中国家应考虑对植物品种采取不同形式的特殊制度。

    在符合trips的条件下,具有有限的技术能力的那些发展中国家应限制农业生物技术方面的专利申请,并且应对术语“微生物”采用限制性定义。

    必须或者希望发展生物技术相关工业的国家可能希望在此领域提供某些类型的专利保护。如果这样做,应为植物育种和研究制定排他权的特殊例外条款。还应审查专利权延伸至专利发明的衍生物或复合产物的程度,并且为农民重复使用种子规定清楚的例外条款。

    trips协议第27.3(b)条的复审也应保留各国不给植物和动物包括基因和基因改良的动植物授予专利权的权利,以及为保护适合各国农业体系的植物品种发展特殊制度的权利。上述制度应允许为了进一步研究和育种使用被保护的品种,并且至少应提供农民储存和重复种植种子的权利,包括可以非正式地销售和交换的权利。

    因为种子工业的垄断越来越严重,公共机构及国际机构的农业研究应加强,并且应提供更多资金。应确保实现以下目的:研究是为适应贫穷农民的需要;能够获得公共机构的品种以与私营机构的品种竞争;保持世界植物基因资源遗产。此外,各国应考虑在此领域内利用竞争法应对私营机构的高度垄断。

    三、获得植物基因资源和农民的权利

    1.引言

    如上所述,对未来农业研究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保存野生的及国家和国际收藏的基因资源,以及保证研究者在承认发展中国家农民保存,改良和提供这些资源的贡献的同时能够获得这些资源。

    保障植物基因资源的保存、使用和可获得性的国际行动的根据是1983年达成的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粮农组织协约。随后在国际粮农组织的讨论中出现了农民权利[41]的概念,其中承认在给予新植物品种的育种者知识产权权利与提供了上述品种主要来源的植物遗传资源的农民的权利之间存在不平衡。第二个关注问题是使植物遗传资源成为人类共同遗产与取得来源于此的品种的私人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协调性。

    1989年,国际粮农组织同意通过将“由于农民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和利用植物遗传资源,尤其是原产地/多样性核心的植物遗传资源方面所作贡献而产生的”农民的权利加入约定中以承认这些关系[42]。农民的权利通过一项用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基金实现,该基金会资助相关的活动,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随后国际粮农组织同意“植物育种者的权利,如根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提供的,与国际约定不矛盾”,这种用语反映出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约定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间的潜在的一致性存在持续的矛盾心理。[43]

    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通过之后,在此基础上开始着手把国际粮农组织协约转化成条约(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并于2001年获得通过[44]。植物基因资源国际公约具有为了公共利益促进对缔约国和国际收藏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的特殊目的,并且承认这些遗传资源是作物遗传改良必不可少的原料,以及许多国家依赖来源于别处的遗传资源。这实际上代表了考虑到植物遗传资源的特性时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则的实施。现有的绝大多数品种,尤其是来源于政府育种计划的那些品种,含有来源于许多资源的遗传物质,通常是来源于基因库中的遗传物质,本身就可能有不同的起源。

    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还承认农民在保存、改良和利用这些资源方面的贡献,并且这种贡献是农民权利的基础。该条约不以任何形式限制农民根据本国法律可能享有的储存、使用、交换和销售农场保留的种子的任何权利。该条约还阐明了农民有参与对这些资源的使用做决定的权利,以及由这些资源的使用而获得的公平和公正的利益(见专栏3.2)。

    2.农民的权利

    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将农民的权利的实现方式完全留给各国政府来规定(9.2款)。因此实现具体的农民的权利不是trips协议条款所规定的那种强制履行的国际义务。

    农民权利的合理性结合了关于公平与经济两方面的主张。植物育种者和整个世界都从农民承担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开发受益,但农民并未从他们贡献的经济价值中获得回报。农民的权利可视为对农民提供激励的一种方式以使其继续提供生物多样性的保存和维持的服务。如上所述,植物品种的保护含有鼓励均一性和减少多样性的内在倾向,而农民的传统实践是对这种倾向的必要制衡。应支持农民对于他们保存的经济价值的认识,而这种价值在市场体制中是不被承认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技术改革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扩大的威胁。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大确实带来了限制农民重复使用、交换和出售种子的权利的风险,而正是这些实践活动形成了他们在保存和开发方面的传统作用的基础。

    农民的权利不是一种知识产权权利,但必须将其视为对由政府机构赋予育种者的植物品种保护或专利权利的重要制衡。然而,规定如何由国家实施这些权利是很复杂的,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章中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文中讨论。该公约规定需建立一种集资机制,由捐款和一部分商业收入提供经费,以使所达成的保护那些“保存和持续利用粮食和农业需要的植物遗传资源”的农民的计划和项目能够实施[45]。

    专栏3.2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中的农民的权利(第9条)

    9.1缔约国承认世界上所有地区,特别是在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核心区域的当地和本土社会和农民已经并且将继续为构成全世界粮食和农业生产的基础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

    9.2缔约国同意实现农民权利的义务由本国政府负责,因为其涉及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根据其需要和优先次序,各个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合理地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农民的权利,包括:

    (a)保护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b)公平参与分享由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c)在国家水平上参与决定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持续使用相关的事务的权利

    9.3本条内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解释为限制农民根据本国法律和合理地储存、使用、交换和出售农场保留的种子/繁殖材料的任何权利。

    3.多边体系(multilateralsystem)

    根据该条约,各国同意为获取来自附件中所列作物名录的植物遗传资源提供便利,这对粮食保障是很重要的。通过签署该条约,各国政府同意在他们直接的控制下将上述资源放在“多边体系”中。各国政府还鼓励不在它们直接控制下的各研究机构也这样做。在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支持下,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害关系的遗传物质的大量收藏是极其重要的,当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都有许多在世界范围内很重要的国家收藏。

    关于知识产权,该条约中可能有争议的部分是涉及从多边体系中获得的资源的保护。最终通过的条约规定:

    受领人不应对从多边体系领受的内容要求任何可能限制方便地获取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或者其基因片断或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46]。

    这种说法必然是一种外交上的折衷,反映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希望避免因授予知识产权而施加的对获得遗传物质的限制的愿望,和一些发达国家希望根据本国现用标准允许授予遗传物质专利权的愿望。关键文字“以领受形式的物质”意指领受的物质不能被同样地授予专利权,但允许对该物质的修改获得专利(无论如何定义)。

    该折衷的说法显然不包括授予从种子库获得的种子专利。但对于从该原料中分离出来的基因到什么程度可以获得专利是有争议的。在该条约的谈判过程中,一些国家主张此条款应理解为不包含上述专利。其他国家认为分离形式的基因(该基因的功能已经确定)与“领受形式的基因”不同,因此应该可以取得专利。所以,该说法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即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什么是授予遗传物质专利的适当规则。这要围绕授予专利所需的创造性的性质、创造性地使用该物质的权利要求的性质和那些权利要求对于相当遗传物质的可能限制程度进行考虑。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第六章中进一步讨论。

    该条约还制定了一项重要原则,即遗传物质的任何使用者应签署一份由该条约的执行机构设计的标准的遗传物质传递协议(mta)[47],该协议包含了条约中约定(12.3款)的获得遗传物质的条件并且规定通过根据该条约建立的基金对由该物质而产生的任何商业化收入进行利益共享。这大大地超出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基于多边而不是双边协定提出了利益共享的具体机制。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加速批准关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物质的国际粮农组织国际条约的进程,特别是应执行该条约涉及下列各项的条款:

    l对在多边体系框架中以领受形式传递的任何物质不授予ipr保护。

    l在国家水平上实现农民的权利,包括(a)保护与用于粮食和农业发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b)公平参与分享由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利益的权利;(c)在国家水平上参与决定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持续使用相关的事务的权利。

    --------------------------------------------------------------------------------

    [1]ifad(2001)“ruralpovertyreport2001-thechallengeofendingruralpoverty”,ifad,罗马,第14-15页,/poverty/

    [2]见术语表.

    [3]下一部分。

    [4]见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2002)“theethicsofpatentingdna:adiscussionpaper”,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london,pp.21-23.,/filelibrary/pdf/theethicsofpatentingdna.pdf

    [5]见术语表.

    [6]见术语表.

    [7]此技术还未在商业上实现.

    [8]pardey,p.&beintema,m.,(2001)“slowmagic:agriculturalr&dacenturyaftermendel”,internationalfoodpolicyresearchinstitute,华盛顿,第10页,/pubs/fps/fps36.pdf.,应注意这些数字是以购买力平价汇率未基础的,作者认为这能更准确地反映相对量。按常规的美元计算,发达国家的份额高得多(69%,而不是44%,见第5页).

    [9]pardey,p.&beintema,m.,(2001),第4页

    [10]与健康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的数据见commissiononmacroeconomicsandhealth(2001)“macroeconomicsandhealth:investinginhealthforeconomicdevelopment”,who,日内瓦,脚注103,第124页,www3.who.int/whosis/cmh/cmh_report/e/report.cfm?path=cmh,cmh_report&language=english

    [11]pardey,p.&beintema,m.,(2001),第8页.

    [12]geoffreyhawtin在worldfoodsummit上所作演说,2002年6月13日,/worldfoodsummit/top/detail.asp?event_id=12899

    [13]butlerl.&marion,b.,(1985)“theimpactsofpatentprotectionontheusseedindustryandpublicplantbreeding”,foodsystemsresearchgroupmonograph16,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

    [14]shoemaker,r.,etal(2001)“economicissuesinbiotechnology”,ersagricultureinformationbulletinno.,762,usda,华盛顿,第36页.

    [15]alston,j.&venner,r.,(2000)“theeffectsoftheusplantvarietyprotectionactonwheatgeneticimprovement”,,eptddiscussionpaper第62期,国际粮食政策研究所,华盛顿,/docs/eptdp62.pdf

    [16]vanwijk,j.&jaffe,w.,(1995)“impactofplantbreedersrightsindevelopingcountries”,inter-americaninstituteforcooperationonagriculture,sanjose,和amsterdam大学.

    [17]rangnekar,d.,(2002)“accesstogeneticresources,gene-basedinventionsandagriculture”,cipr背景报告,3a,cipr,伦敦,第39页,

    [18]louwaars,n.&marrewijk,g.,(1996),“seedsupplysystemsindevelopingcountries”,technicalcentreforagriculturalandruralcooperation,wageningen农业大学,wageningen,第99页.

    [19]upov1978.,upov.int/eng/convntns/1978/pdf/act1978.pdf.,upov1991.,upov.int/eng/convntns/1991/pdf/act1991.pdf

    [20]ipgri已出版了一份有用的文件,该文件讨论了发展中国家在采用特殊制度时应考虑的问题.,ipgri(1999)“keyquestionsfordecisionmakers:protectionofplantvarietiesunderthewtotripsagreement”,ipgri,罗马,/publications/pubsurvey.asp?id_publication=41.,amoredetailedreviewwehavedrawnonhereisleskien,d.&flitner,m.,(1997)“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plantgeneticresources:optionsforasuigenerissystem”,issuesingeneticresourcesno.,6,ipgri,rome.,http///publications/pubfile.asp?id_pub=497

    [21]见例如grain网站,/publications/nonupov-en.cfm

    [22]“africanmodellegislationfortheprotectionoftherightsoflocalcommunities,farmersandbreedersandfortheregulationofaccesstobiologicalresources”,非洲联合组织,2000,第26条.,/publications/oau-model-law-en.cfm

    [23]“protectionofplantvarietiesandfarmer’srightsact”,印度政府,2000年.,/brl/pvp-brl-en.cfm

    [24]此观点出自leskien和flitner(1997).

    [25]1998年7月6日欧洲国会和议会关于法律保护生物技术发明的directive98/44/ec,officialjournall213,1998年7月30日,第13-21页,(第11and12条).,europa.eu.int/smartapi/cgi/sga_doc?smartapi!celexapi!prod!celexnumdoc&lg=en&numdoc=31998l0044&model=guichett.,这些条款在英国于2002年开始实施,patent.gov.uk/about/ippd/notices/biotech.htm

    [26]见directive98/44ec,第9条(以及第8条).

    [27]barton,j.&berger,p.(2001)“patentingagriculture”,issuesinscienceandtechnology,2001年夏,第4页,nap.edu/issues/17.4/p_barton.htm

    [28]在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1999)的,“geneticallymodifiedcrops:theethicalandsocialissues”,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伦敦,第4章中讨论了基因改良作物对发展中国家的可能利益和风险,/filelibrary/pdf/gmcrop.pdf

    [29]见,例如,normile,d.,(2002)“syngentaagreestowiderrelease”,science,第296卷,第1785-1787页,/cgi/content/full/296/5574/1785b?ijkey=purgaggeb0z7.&keytype=ref&siteid=sci

    [30]pardey,p.&beintema,m.,(2001),第19页。

    [31]barton,j.&berger,p.(2001)第4页。

    [32]/en/media/printer.asp?article_id=234

    [33]见术语表

    [34]见例如在2002年四月2号/3号的monsanto和dupont以及monsanto和ceres之间的两份协议。/monsanto/media/02/default.htm

    [35]这六家大公司一般认为是astrazeneca、aventis、dow、dupont、monsanto和novartis,在2001年随着novartis和astrazeneca的合并成为五家。

    [36]dejanvry,a.,graff,g.,sadoulet,e.&zilberman,d.,(2000)“technologicalchangeinagricultureandpovertyreduction”,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wdr关于贫穷和发展的概念报告2000/2001,第6-7页,/poverty/wdrpoverty/background/dejanvry.pdf

    [37]wilkinson,j.&castelli,p.(2000)“theinternationalisationofbrazil’sseedindustry:biotechnology,patentsandbiodiversity”,actionaidbrazil,riodejaneiro,第49页,.br/e/pdf/seed.pdf

    [38]byerlee,d.&fischer,k.,(2001)“accessingmodernscience:policyandoptionsforagriculturalbiotechnologyindevelopingcountries”,ipstrategytoday,第1期,第2页,/ip/ipst1hr.pdf

    [39]shoemaker,r.,等(2001),第37页。

    [40]基因不是微生物,并且根据狭义定义也不是细胞株,尽管例如英国专利法认为后者属于微生物。见ukpatentofficemanualofpatentpracticesection1.40,参阅adcock,m.&llewelyn,m.,(2000)“microorganisms,definitionsandoptionsundertrips”,不定期论文2,quno,日内瓦。

    [41]见术语表.

    [42]iupgr决议5/89.,/resources/library/iupgr91a.htm

    [43]iupgr决议4/89

    [44]itpgr正文,/ag/cgrfa/iu.htm

上一篇: 城市管理标准化 下一篇: 中班美术教学设计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