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背景汇总十篇

时间:2023-11-11 09:08:00

基层社会治理背景

基层社会治理背景篇(1)

一、十报告关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

总书记报告中提出两个必须: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报告中指出了社会体制改革的"四个加快":1、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2、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3、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4、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从社会管理格局转向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在此基础上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把"法制保障"纳入到社会管理体制中来。这也可以看出,我国在社会管理这个问题上依法治国的决心,在健全社会管理体制上正在积极往前推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此,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

二、乡镇基层社会管理的现状

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六中全会分别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了"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然而,现行的乡镇社会管理格局还没有达到这个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乡镇政府管理职能迷失。现在乡镇工作的基本定式是随着上级中心工作走,跟着上级下达的任务忙,围着上级考核的方向转,导致乡镇政府无心履行地方社会管理基本行政职能。

(二)行政旧作为,服务老观念。社会变化了,面临的问题变化了,可是一些乡镇政府应对问题还是老方法、服务群众还是老观念。在社会管理方面,仍然习惯于居高临下、发号施令,对于群众的需求和困难,缺少主动调查了解和上达。

(三)乡镇指导村委会乏力。实行村民自治后,一方面乡镇不能过多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另一方面乡镇对村委会的指导收效不大。原因在于:一是当前村民自治的水平低,机制极不完善,自治等于不治;二是村干部收入低,没有社会保障等,难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三是在乡镇指导村委会工作中,缺乏资金、物资和人力等资源的配套实施条件;四是乡镇干部培训学习时间少,指导水平不高,导致工作效率偏低。

(四)乡镇普通干部管理困难。一是乡镇干部普遍待遇偏低,工作缺乏积极性。二是干部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三是乡镇在人事上没有提拔任用权,普通干部很难有升迁的机会,导致思想不稳定,工作不安心,没有积极性,导致干部管理难。

(五)乡镇公益事业建设难办。一是在筹集资金过程中,由于受益不均,无法建立统一的分摊标准,征收时难度较大。二是外出务工人员常年在外的资金收取难。三是部分农户因家境困难无法一次清而产生新的拖欠,造成兴办公益事业胎死腹中。

三、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

(一)解放思想、转变职能,创造乡镇工作新机遇。

当前农村形势正呈现出三个重大变化:一是过去以"取"为特征的农村分配关系已经逐渐向"予"转变;二是过去以"混"为特征的干群关系正在逐渐向"和"转变;三是过去以"补"为特征的城乡关系开始逐渐向"哺"转变。我们要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正确定位、紧扣重点,谋求乡镇工作新突破。

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处于国家权力和乡村社会的中间,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各项工作都要通过乡镇这级来实施完成。

(三)改革创新、科学施政,赢取乡镇工作新跨越。

第一,改革乡镇政权运行新机制,走精简高效之路。要科学设置乡镇机构,采取乡镇党委和政府机构合并设置的办法,设置3至4个综合性办公室,包括党政办公室、产业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第二,在队伍上致力激励约束,完善乡村干部管理新方式,走负重奋进之路。一是用改革与竞岗手段加压力。要按绩效定酬,打破"大锅饭"局面。二是用评分与保障手段强基层。积极探索村支两委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新模式,推行村干部工资保发、养老保险、医疗保障"三保"机制,解决基层干部后顾之忧。三是用考核与跟踪方法明目标。要制订完善《机关干部岗位目标考核办法》,让每名干部找准坐标,对号入座,定期组织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谈心活动,及时跟踪管理,掌握思想工作状况,让干部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四是用培训与锻炼方式优素质。加大对乡镇干部"充电"、"输血"力度,使之不断掌握新知识,增长新本领。五是用选拔与交流机制造平台。推行干部选拔"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制,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动态交流模式。六是用问责与监督措施保本色。组织干部经常学习《问责办法》,在问责查处上做到"既打雷、又下雨",加强乡镇干部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三,在主体上全力创造优势,探索培育新型农民新办法,走全民创业之路。建设新农村和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农民是主体,也是内动力,只有提升农民素质,调动全民创业激情,才是抓住了乡镇工作的"牛鼻子"。为此,一要创造人文优势,增强农民的人格魅力。要狠抓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民家庭和美、邻里和睦、人际和谐。二是创造技能优势,增强农民的适应能力。采取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外出取经、典型观摩、现身讲述等途径,引导农民学得会、用得上、能致富。三要创造产业优势,增强农民的致富能力。大力发展主导产业,培育一乡一品、一村一品,并把农民组织起来,变分散经营为规模经营。四要创造管理优势,增强农民的自治能力。尊重好、保护好、引导好、调动好农民的民利,让农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中增强参政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

第四,在管理上倾力保障服务,开创农村社会事业新局面,走和谐发展之路。围绕关注民生,抓好以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低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建设,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居、困有所助。围绕倾听民意,抓好恳谈会和导访机制,实行"三变":变堵为疏,变上访为下访,变日常管理为全程服务。围绕解决民忧,建立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推行办点干部下村领办、代办、协办、督办制。围绕温暖民心,突出教育和谐,深入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活动,推行留守儿童"家长制";突出计生和谐,深入开展诚信计生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确保计划生育率。围绕促进民安,落实技防设施,创建安全文明乡镇。

看到基层是创新社会管理问题的源泉,我们一定要立志奋发图强,不断创新思路,更好地搞好社会管理。尤其要直接触摸到社会管理发展的脉搏内--基层,挖掘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的强烈愿望和聪明才智;只有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改革创新,才能为社会管理创新带来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 杨建顺.行政法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1).

基层社会治理背景篇(2)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村基层治理的学术研究便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政治学、社会学和人类学中涌现了大量研究成果。就研究内容而言,多集中在乡村治理的外部条件、内在机制和改革探索这三个方面。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特别是从社会转型和社会建设的角度开展农村基层治理创新的研究成果不多。就研究层次而言或开展宏观研究,从以上层制度、政策演变为中心开展宏大叙事式的铺陈论述;或以典型乡村为个案,开展于乡、村微观实证的研究。在农村基层治理的研究中,综合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分合、互动研究不多。

一、社会转型视域中农村基层治理创新研究的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的重要特征就是“变革”。无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方方面面的变革是巨大而影响深远的。以农村土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政治改革,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推动了农村的社会转型。可以说,中国农村正处于经济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阶段。农村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发展是这种转型的最显著、最深刻、最普遍的特征。农村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等等一切都发生了变化。社会的现代性转型改变了乡村社会的乡土文化、传统观念和社会治理体系。社会转型使农村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怎样构建与农村多元、分化、流动和开放相适应的基层管理与组织方式,怎样建构一种制度化、秩序化、不断开放的农民参与基层治理的机制,推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良性互动、形成民主合作的善治结构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据此,社会建设视域中农村基层治理创新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社会转型视域中农村基层治理创新研究的关键问题

要开展社会建设视域中的农村基层治理创新研究,应该深度分析社会转型和社会建设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社会转型与社会建设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的现状、问题与原因;社会转型与社会建设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的创新路径与发展趋势,推动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重点分析三个问题。一是农村社会正在经历怎样的社会转型?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社会流动到底呈现出何种新的特征?以农村阶层分化为例,在农村中除农业劳动者外,还有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村集体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社会管理者等不同阶层。这些阶层在社会转型中,呈现什么样的特点,有怎样的利益诉求和政治诉求?

二是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村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流动的趋向、社会组织的构成、社会阶层利益关系的变化等对基层治理带来了哪些挑战?和传统的农村社会治理比有什么样的异同点?比如随着农村社会流动的加剧,社会分化、就业多样化,农民之间的异质性也逐步增加,农村社区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也开始发生巨大变化,村庄的半熟人化程度加剧。面对农村人口的流动,传统的治理方式是否适用?社会治安如何保证?村民自治如何有效开展?这对当前农村基层治理提出了新的任务。再如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一些传统的农村社区逐步兼具城市社区的特点而成为过渡性社区。对于过渡性社区如何治理?

三是这些变化给基层政权改革以及农村社区建设带来了哪些新的机遇?社会转型的加速,必然将乡村社会进入更加开放的社会体系中。农民接受了更多的信息资源,视野更加开阔,公民素质得以提升,价值观念更加开放、行为模式更加民主,主体意识更为强烈。社会转型提升了农民的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他们更加要求分享权利,参与治理。“农民对个人利益的认同、维护和追求是乡村社区民主得以内生和发展的基础。毕竟在乡村社区中,所有的群体和社区利益都直接或间接与村民个人利益相联系,最终都可能转化为个人利益,并促成农民采取一定的行动。”[1]与此同时,农村社会组织也在大量涌现。这些都为多元参与新形势下基层治理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2.社会转型中农村基层治理的内在机制、存在问题与原因

重点要考察社会转型中“乡政村治”模式的内在机制及其局限性。改革开放以来,“乡政村治”体制促进了乡镇政权的民主化、规范化建设,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需要改革的空间。为此,我们需要深入分析乡镇政权的运行机制、乡镇政权与县级政权、村民自治之间的关系、乡村基本秩序状况及其维持机制、乡村干部的角色与动力机制、乡村工作任务的执行机制、乡村政权面临的困难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压力型体制下农村基层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乡村关系紧张化、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缺失、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作用有限、个别村庄过度自治化等问题的原因。

以乡村关系为例,目前乡村关系多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乡镇党委统筹乡镇工作,工作机制多为任务分解制。一般由乡镇党委布置中心工作,然后任务和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到各村,并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书,保证任务的完成。在压力型政权模式下,我国乡镇政权与村委会之间总体上依然保持着明显而强烈的上下级行政命令关系。村民委员会在事实上承担了行政和自治双重职能。在发生矛盾时,村级组织的自治职能多让位于行政职能。这样实际上抑制了村级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客观上也不利于农民更好地参与基层治理。

3.社会转型视域中农村基层治理的创新路径与发展趋势

重点要分析在社会转型中如何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探索农村基层治理的创新路径和发展趋势。在新形势下,农村基层治理不应仅仅依靠政府进行高度集中的单向行政管理的行动,它应该是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互动的治理过程,通过“协商”合作确立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这种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格局这样才更加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我们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探讨、分析和总结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改革创新的实践和经验。比如很多地方创新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开展试点撤销建制村,建立新型农村社区。通过建立新型农村社区,成立农村社区党委与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日常工作,同时鼓励农村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满足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社区成为农民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凝聚力和认同感不断增强。对于此类农村社区多元参与建设的经验,需要认真总结。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对社会转型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的改革方向加以分析。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应该以农村基层政权职能改革为核心,以农村社区建设为重点,以农村社会建设为抓手,重塑基层治理框架,推动“乡政村治”向“乡村共治”的模式转换,构建以“社区自治”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新体制。这需要重点分析三个方面的问题。

基层社会治理背景篇(3)

1 十八大背景下企业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思考

1.1 企业职工的问题

下层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企业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实施中特别要关注企业职工的问题。由于企业的人员构成较为复杂,他们对新思想的接受程度也不同,因此很可能不能很好地落实企业的制度等,不能发现问题所在,或者说与企业提出的思想不能融合。同时,由于有的人思想觉悟较低,与企业提出的思想不能完美地结合,违背了十八大思想对于企业职工的基本要求。在具体的工作实施中,要特别关注企业职工的思想变化,为整个企业形成良好的气氛打下扎实的基础。

1.2 企业的问题

我国一直以来在思想工作上,都有严格的上传下达的制度,企业对于十八大的相关思想也需要及时地传达到企业各部门。企业存在的问题关键还是在于对党建工作的具体实施,在大多数的统计中,企业对于一些不是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决策和思想都是纸上谈兵,做不到全面落实,看不到根本问题所在,不能从实际解决问题,这是企业目前所面临的巨大困境。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党建工作的纯洁性从某种意义上对于企业效益的影响也是比较明显的,从近几年的企业反腐中,可以很明显地得出这个结论。因此,要适应国家的大潮流,对员工多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对企业中的党建工作的管理要严格,通过多种思想教育手段完善企业的日常管理机制。

1.3 社会问题

21世纪的社会,更多的是与时俱进,继往开来。继十八大召开以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最新的政治工作。党建工作的落实与完成已经成为了一个明显的问题,社会不能从实际出发,从根本解决问题。例如,就业、看病等民生问题得不到解决,人民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经济不景气,政治压力及各种生活压力扑面而来,使得企业中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比较难做,逐渐偏离了在新时期继续进行现代化建设的轨道。社会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很好地落实,所以就需要对于十八大背景下的党建工作反复斟酌,考虑问题出现的原因,怎样才能更好地对党建与思想政治工进行实践结合等,对于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发展水平,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党建工作的共同提高。

2 十八大背景下企业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实践

2.1 基层落实党建工作

全面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的首要任务。具体的做法是:首先,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努力与党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切实从自身考虑、从身边的小事抓起,紧紧围绕五大发展理念去落实。其次,牢固的人民主体观,是党建思想的最根本要求,这也符合企业党建工作的思想,以人民和企业员工为主,在当今社会,从严治党是习主席党建思想的最大特色。在最近几年的反腐情况中可以看出,企业的党建工作也需要从严,尤其是在企业基层的党建工作中,更是要注重党内法规制度的建设。

2.2 企业落实党建工作

如今,国家的治理主要靠理政手段,企业不只是单一的企业,更应该是一个符合我国国情政策的企业。在当今社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下,企业已不只是单纯的个人财富利益的场所,更是个人追求梦想、为社会谋求利益,实现社会价值的新企业。在十八大背景下,明确提出对企业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方针与政策。各个大中小型企业已全面落实党建工作,从基层抓起,全方面涉猎,引进新型人才,提倡创新型思想和开放的理念,具备绿色环保的,开放共享的企业文化。在企业思想工作中,切实做到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以民为本,从小事做起,提高企业所有人的思想觉悟,提倡清正廉洁,反对贪污腐败,不搞铺张浪费,与其他产业能够很好地合作,争取在创新中合作,在合作中寻求发展。

2.3 社会全方位落实党建工作

十八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十八大五大发展理念的背景下企业党建与思想工作的完美落实,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平台。一个企业得以很好的发展离不开人民和社会的依托。社会首先要构建一个在严格的法律体系下的社会,十八大提出构建清正廉洁反腐的社会,尤其是国有企业,更应该注重清正廉洁。一个企业的发展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由经济带动政治的提高。党的十八大背景下,要用创新的构想去实现企业规划的宏伟蓝图。当今社会十分注重清正廉洁,反对贪污腐败,十八大的背景下,就要在强抓企业的管理制度的条件下,全面落实党建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建立良好的平台,这样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机制。

基层社会治理背景篇(4)

一、背景正义:罗尔斯在“国内—国际”层面的不连贯性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特别强调“背景正义”。所谓“背景正义”,我们可以在下面两个层面上来理解。第一个是正义原则的达成层面,这一层面的“背景正义”主要针对建构程序来屏蔽与道德任意性相关的信息而言,其目的是确保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是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选择和同意正义原则的。第二个层面的背景正义处理的则是社会运作过程中的“分散互动”及其相应的“运行规则和制度”,具体地讲,它是对第一个层面的背景正义所做的现实应用,因为在现实中,当“无知之幕”被不断揭开之后,人们会发现每个人在智力、能力、出身、家庭背景等方面并不是平等的,而这些因素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并会影响人们进入公平合作体系的公平竞争性,甚至会使得那些处于不利境况的人丧失基本的自由选择权。因此,基本的社会制度必须确保每个人拥有基本的资源或手段,以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地参与进社会合作体系中。

然而,在讨论“国际正义”的《万民法》中,罗尔斯对“背景正义”的强调严重弱化了,这种弱化导致了罗尔斯的理论在国内正义和全球正义层面产生了一系列的不连贯性。就正义原则的达成所依赖的建构程序而言,罗尔斯的国内正义理论和国际正义理论至少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连贯性。(1)在国内正义中,无知之幕背后的协商参与者所代表的是个人,在未来的现实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代表;但在国际正义中,无知之幕背后的协商参与者所代表的是作为集体行动者的各个“人民”,而非代表个人。(2)在国内正义中,无知之幕背后的代表是自由且平等的,并且任何个人都有可能具备同等的机会进入无知之幕背后的商谈中,但在国际正义层面,协商全球正义原则的代表是有条件的,即,仅仅是那些实行自由制度和开明等级制度的人民的代表有资格进入无知之幕背后的商谈中。(3)在国内正义中,无知之幕背后的协商参与者所意在达成的是带有实质性特征的两个正义原则,并且,其中的差别原则旨在确保现实社会中的人们在参与社会合作体系时在背景条件上是正义的;而在国际正义中,协商参与者所意在达成的仅仅是一些基本的国际法,这样的国际法仅仅旨在确保国与国之间的和平互动,却是“钝于分配正义”的。

就第二个层面的背景正义而言,罗尔斯在国内正义层面和国际正义层面也存在着严重的不一致性。例如,在国内正义层面,罗尔斯提到,参与竞选性选举的竞选者不应该受到财富、竞选捐助金额、家庭背景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但是在国际正义层面,对于参与全球规则协商的各国在“谈判能力”方面的不对等性,罗尔斯的国际正义却很少予以考虑。罗尔斯在国内正义层面和国际正义层面所体现出的这种不连贯性,遭受到了其学生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的质疑。

二、全球正义:以背景正义立论(Ⅰ)

按照罗尔斯本人的主张,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契约策略至少有两次大的应用,一次是在国内层面,一次是在全球层面,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为“第一次会议”,将后者称为“第二次会议”。博格并不反对罗尔斯在国内层面的论证,他甚至是极力赞成的。他所反对的是罗尔斯在国内层面和全球层面论证背景正义时所体现出的不连贯性,也就是说,博格认为,将罗尔斯在论证国内正义时所使用的那套契约论框架类似地运用到全球层面时,得不出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所简单提出的国际法体系,而结果必然是,《万民法》也应该是“敏于分配正义”的。具体而言,不同于罗尔斯,博格试图对差别原则在国内层面和国际层面给出一个连贯性的辩护。

按照博格的分析,针对罗尔斯的契约策略在全球层面的应用,一般可以有两种解读。第一种解读的规定性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无知之幕背后的各方所代表的是各个社会中的个人,这意味着,在他们进入“全球会议”之前,各个社会已经完成了“第一次会议”,即各个社会已经通过无知之幕等契约策略确立了适用于国内的正义原则;第二,全球会议的各方同样处于无知之幕的屏蔽之中,他们不知道自己在自己社会中的特殊处境,也不知道自己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实力、大小,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社会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组织;第三,参与全球会议的各方代表同样依据小中取大的策略选择正义原则,这意味着,将要被选择出的正义原则所关注的对象同样是全球范围内的“最不利者”,而不论这些最不利者处于哪个社会。第二种解读的规定性特征则可被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无知之幕背后的各方代表被认为是“国家的代言人”,而不是个人的代言人,这同样意味着,在他们进入“全球会议”之前,各个社会已经完成了“第一次会议”,即各个社会已经通过无知之幕等契约策略确立了适用于国内的正义原则;第二,无知之幕背后的各方代表同样不知道自己国家与其他国家在规模、位置、实力等方面的情况;第三,由于各方代表是“国家的代言人”,他们所关注的就是如何促进自己国家的利益,而在各方代表看来,国家的利益就是如何更好地促进和维系其国内正义以及确保相关条件得到满足,因此,在第二种解读中,其关注的对象就是那些不能确保其国内正义的那些国家,其策略同样是小中取大。

博格认为,这两种解读策略都会导致一个不同于国内正义情形的后果,即它们都是“钝于分配正义”的。具体而言,在解读一中,全球范围内的最不利者就是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不到保障的人,在解读二中,全球范围内的最不利社会就是那些不能对其最不利者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有效保障的社会。因此,博格认为,由此而达成的全球正义原则最多只是对应于两个正义原则中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最多会得出一些规约国与国之间互动的和平互动条款,而不是“敏于分配正义”的条款。

当博格反对以上两种解读策略时,他实质上不是反对在思考全球正义时区分“两次会议”,而是认为,鉴于对“规范个人主义”和“不偏不倚”的承诺,应该直接跳过国内会议的阶段,而直接进入“国际会议”的阶段。因此,对于罗尔斯的契约论框架在全球层面的扩展,博格提出了不同于解读一和解读二的策略,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方案G。方案G的规定性特征可概括如下:第一,无知之幕背后的各方所代表的是世界范围内的个人,而不是某个社会的个人或某个国家,这意味着,各个代表是直接参与到“国际会议”中的,而不存在事先的“国内会议”这个阶段;第二,无知之幕背后的各方代表并不知道自己在世界中的出身、地位、天赋、社会背景等方面的情况;第三,无知之幕背后的各方直接按照小中取大的策略选择适用于全球的分配正义原则。因此,博格所给出的方案G实际上是将罗尔斯国内层面的契约策略直接运用到全球,也就是说,至少在建构策略上,博格取消了对国家边界的考虑,而这是与罗尔斯论述国际正义的建构策略完全不同的。至此,我们似乎已经隐约地看到博格的目的,即将罗尔斯推导国内正义原则的建构程序完全照搬到全球正义的推导层面。

博格之所以会坚持方案G,是因为他认为这是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从国内到国外的自然拓展。但是,博格却似乎刻意忽视了罗尔斯在后期的转向。简单地讲,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在建构推理程序和推导相关正义原则的时候,并没有将“合理多元主义”这一基本的事实作为一个背景条件,但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各种合理的善观念已经得到了事先的肯认,并作为各方推导正义原则的一个背景事实。因此,在罗尔斯那里,实践理性的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就依赖于对合理多元主义这一基本事实的在先肯认。这种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在罗尔斯的理论中有不同层面的拓展。就一个特定社会内部而言,存在着文化的多元主义;就个体行动者而言,不仅存在着善观念和信仰的多元主义,而且在动机、偏好结构上也是多元的;在讨论“国际正义”时,合理多元主义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即,如果国家对内能够确保基本人权,对外能够遵守基本的和平规则,那么,这些国家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政治、经济制度,都将是合理的。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是罗尔斯在建构其正义原则时所事先承认的一个背景事实,并且,也是罗尔斯理论中的协商参与者所事先肯认的基本事实。这是博格所提出的“认知有效性”所没有包含的。

问题是,罗尔斯的“两阶段会议”为什么没有在全球层面产生一种“敏于分配正义”的全球正义原则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罗尔斯所建构的那个全球层面的协商程序是不同于解读一的,而且,罗尔斯所建构的那个全球层面的协商程序本身是不融贯于国内层面的协商程序的,这导致的一个结果是,那个全球层面的协商程序本身是有悖于背景正义的。下面将简要地讨论这一问题。

三、全球正义:以“背景正义”立论(Ⅱ)

罗尔斯在全球层面所确立的那个协商程序本身是不融贯于他在国内正义中所设定的协商程序的,这种不融贯性不仅体现在“正义原则”的达成层面,而且当无知之幕被不断揭开之后,协商各方在商谈现实运作中的一般性规则和制度时,他们的处境同样不同于国内会议时的情形。这种差异可能直接导致两种后果:第一,罗尔斯在全球层面所设定的那个协商程序本身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第二,罗尔斯在全球层面所设定的那个协商程序本身有可能是违背“背景正义”的。

下面,我们从思考罗尔斯在国内会议阶段对契约策略的一些规定人手。在国内会议阶段,无知之幕背后的协商参与者被屏蔽掉了所有特殊的信息,如罗尔斯提到:“首先,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出身阶层,也不知道他在自然资质、自然能力以及他的理智和力量等方面的运气。其次,也没有人知道各自的善观念,他们不知道各自的合理生活计划,甚至不知道诸如冒险与保守、乐观与悲观这类的心理特质。再次,我假定,各方不知道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甚至不知道社会所处于的文明程度,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也没有他们处于哪个世代的相关信息。”不过,隔着一层“薄幕”,无知之幕背后的协商参与者是知道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的,并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事务的一般原则,还知道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法则。由此可见,无知之幕主要是将一些特殊的、偶然的信息排除出去,以便确保参与者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正义原则的协商的,并进而确保所达成的正义原则的公平性。在国内会议阶段,罗尔斯的这种意图是明显的,他明确指出:“如果原初状态要产生公正的契约,各方在地位上必须是平等的,被作为道德人同等地对待。世界的偶然性必须通过契约状态环境来纠正。”

在“基础规则”的达成层面,我们可以从罗尔斯的论述中概括出无知之幕的公平程序于国内会议阶段在确保“背景正义”方面的几个规定性特征:(1)社会的任何个人(成年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入正义原则的商谈中;(2)由于不相关的特殊信息都是受到屏蔽的,因而协商参与者是处在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下参与协商的;(3)协商参与者是在同一个“会议室”中参与协商正义原则的;(4)这里额外引入罗尔斯规定的一个心理学法则,即,无知之幕背后的参与者虽然是“相互冷淡”的,但是,他们受到一种“较低”限度的正义感的约束,这意味着,无知之幕背后的参与者对彼此以及对彼此的利益是有一种基本的尊重和关心的。

但是,在罗尔斯有关“国际会议”阶段的论证中,上面所提到的几个旨在确保背景正义的条件都被弱化、甚至取消了。在协商全球层面的正义原则时,罗尔斯的契约规定性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与上面的四个规定性相对应,在“国际会议”阶段:(1)并不是任何社会的代表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全球正义原则的商谈,只有那些“自由人民”和“合宜人民”有机会参与商谈;(2)带有特殊性和偶然性的信息并没有完全被屏蔽,因为隔着一层“薄幕”,参与者知道他们所代表的是“自由人民”还是“合宜人民”:(3)“自由人民”和“合宜人民”并不是在一个“会议室”中参与协商的,而是在两个“会议室”中分别进行协商的,因此罗尔斯的国际会议排除了“自由人民”与“合宜人民”通过协商的方式所实现的跨语境对话和跨语境交流;(4)上面的那个心理学法则在国际会议阶段也被严重弱化了,因为,代表们所代表的主要是本民族的利益,他们并不关心其他民族的利益。

因此,罗尔斯在国内会议和国际会议阶段对“背景正义”的承诺是严重不一致的。对于这种不一致,我们暂时搁置,而是按照罗尔斯在国内会议阶段的规定去相应地讨论国际会议阶段,也就是说,我们暂时放弃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对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的区分,甚至完全屏蔽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对商谈程序的讨论,而是按照国内会议阶段的商谈程序的基本规定性去建构国际会议阶段的商谈程序,我们可以将以这种方式建构起来的全球层面的商谈程序称为方案A,而将罗尔斯在《万民法》中所支持的商谈程序称为方案O。当方案A确立起来之后,我们将讨论方案A与方案O之间的优劣,并考虑罗尔斯反对方案A的一些可能意见。不过,在建构方案A时,考虑到罗尔斯对合理多元主义事实的强调是一个背景性的条件,方案A将继承罗尔斯在国际会议阶段对于那个“薄幕”的设定,即协商各方和道他们所代表的人民属于哪个类型。于是,与上面国内会议阶段的四个规定性相对应,方案A可能就具有以下几个规定性:(1)全球范围内的任何“人民”(或“国家”)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全球正义原则的协商,这意味着,不仅是自由人民和合宜人民的代表能够成为协商参与者,而且,那些“负担不利的国家”和“法外国家”的代表也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全球正义原则的协商;(2)隔着一层“厚的”无知之幕,各个代表并不知道各自社会的位置、人口、规模、实力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信息,不过隔着一层“薄的”无知之幕,各方代表知道各自所代表的社会所隶属的类型,即他们知道自己所代表的是自由人民,还是合宜人民,抑或法外社会或负担不利的社会:(3)各个类型的社会并不是分属于不同的“会议室”,而是处于同一个“会议室”,这意味着,各方是依据“更佳理据”(better arguments)在一种跨语境的模式下通过辩论和说服的方式商谈全球正义原则的;(4)各方是基于其各自社会的利益而参与协商的,不过,我们将引入一个与规定性(3)相关的心理学法则,即,各个社会的代表虽然是带着各自的主张进入全球正义原则的商谈的,但是,他们却共享着一个基本的信条,即他们都相信“更佳理据”的力量。这条心理学法则意味着,各个民族的代表都有可能(至少在某些基本的条款上)被其他民族的代表所说服,例如,“自由人民”可能被“合宜人民”所说服,从而承认合宜的等级制度的合理性,同样,“法外社会”也可能被其他类型的社会所说服,而放弃“对外扩张”的主张。

下面让我们比较一下建构程序A与罗尔斯所支持的建构程序O之间的优劣。首先,让我们考虑罗尔斯反对方案A的一个根本理由。罗尔斯区分了“合理多元主义”与“一般多元主义”,在他那里,二者的一个根本区别是,社会虽然存在着不同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但是,只要这些完备性学说能够指向以“人权”和“正义”为核心的“焦点共识”,或者说,只要这些完备性学说是不与“焦点共识”相冲突的,那么,这样的完备性学说就是合理的。相应地,在由不同的人民所组成的人民社会中,称“人民”是合理的,一个根本的前提是,不管这种“人民”是靠某种完备性学说组织起来的,还是靠某种政治的正义原则组织起来的,它必须能够指向全球层面的“焦点共识”。而在罗尔斯看来,只有他所界定的“自由人民”和“合宜人民”才是符合这个基本要求的。而法外社会和负担不利的社会并不满足这种“合理性”所提出的要求,因此,这类社会是不能参与到协商论坛中的。这里罗尔斯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各种学说所指向的那个“焦点共识”是在各方协商之前就已经先在存在了,还是各方协商之后的一个结果?如果焦点共识是先在存在的,那么,各方参与协商似乎就是多余的,而且还会存留这样一个问题,即,焦点共识的那个聚焦点是依据什么而具有评价某一学说“合理与否”的资格的?罗尔斯似乎是诉诸西方社会的政治文化和与之相应的慎思性直觉,但问题是,这样一个局部性的标准如果在没有得到全局性的“同意”的情况下就去评判全局性的问题,其本身就是值得质疑的。另一方面,如果焦点共识是各方协商的一个结果,那么,它就不能事先作为一个评判标准而决定哪些成员是“不合理的”、哪些成员是“合理的”,更不可能决定哪些成员有资格进入商谈、哪些成员没有资格进入商谈。

更为关键的是,在全球会议阶段,当罗尔斯将某些类型的社会排除在商谈之外时,甚至,当罗尔斯为自由人民和合宜人民设置两个分离的“会议室”时,他似乎在假定,不同类型的“人民”之间不可能通过跨语境的沟通与对话而实现彼此的批判式改进。然而,这不仅有悖于我们的慎思直觉,而且有悖于基本的经验事实。至少就基本经验而言,现在很多的全球规则都是在一种具有充分包容性的商谈中制定出的,而且,设想一下,如果一个仅仅由西方自由社会参与达成的规则,在没有得到其他类型的社会参与和同意的前提下而试图在全球层面运作时,其结果会如何,就可想而知了。因此,一个包容不同类型社会的全球商谈会议,虽然达成共识的成本是高昂的,但是这并不代表不可能达成共识,只要各方相信“更佳理据”的力量,他们至少也会就一些基本的条款达成全球层面的共识。剩下的一个问题是,参与全球会议的各方是否会相信“更佳理据”的力量,或者说,它是否得到了基本经验的支持?关于这一问题,即便不能得到一个必然的答案,我们也可以抱有一种相对乐观的期待。因为,一方面,参与全球会议的各方代表虽然在思维方式、基本信仰、甚至辩护立场等方面都受到自己社会的影响,但是,由于事先存在一个国内会议阶段,各方代表不仅对自己社会的正义原则和相应制度有一个基本的认知和评判,而且对其他社会的正义原则和制度也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评判,因此,在进入全球会议阶段之前,一种跨语境的比较在事实上以及在各方的心理上实际上已经事先存在了,只不过由于缺乏一个全球层面的商谈和辩论过程,它们还尚不能确认各自社会中的基本承诺是否具有优越性。当然,这种包容性的商谈有可能会降低“焦点共识”的程度和范围,但这本身并不关键,虽然各方不可能就各自的完备性学说达成共识,但是,就达成一个全球层面的和平互动条款而言,即便是罗尔斯所界定的那些“法外国家”,也是有可能被说服的。因此,如果全球层面的和平互动条款是罗尔斯“国际会议”的一个基本目标,那么,罗尔斯完全可以借助一个类似于方案A的更加包容的程序来实现,这是确保第一个层面的“背景正义”的一个更加可取的方案,而又不会失去罗尔斯所设想的那个“共识”目标。

基层社会治理背景篇(5)

1、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概念

要对多元文化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进行研究,首先要对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概念清晰明了。这些年来,对这方面的研究多见于一些学术论文和著作中。不同学者给出了不同定义。张耀灿、郑永廷、吴潜涛、骆郁廷等著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书,从哲学的角度论述了思想政治教育学要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与多样性的统一,提出了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教育的主导性这一基本含义。石书臣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研究》这本著作中,从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历史追溯入手,系统的研究了社会多样化、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性的概念内涵、生成根源、历史发展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本质特征、价值表现、要素创新、实现方式等内容,阐释了思想政治教育教育主导性应包含两个层面的主导性:就其本质层面而言,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引导、选择的主要方向、方面和重点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具有主导目标、主导内容、主导方法等;就其功能层面而言,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对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方向保证作用、价值导向作用、目标激励作用等(1)。李辉在《现代性语境下的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探析》一文中,对思想政治教育主导的内容以及现代性对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影响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研究和论述,并提出了应对策略,阐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主要包括思想主导、政治主导、文化主导、价值主导等。在这些概念中,目前石书臣教授的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两个层面的阐述受到广大学者的引用认可。

2、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要素

在此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要素即思想政治教育诸要素的主导性,但是不同学者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要素有不同的理解。王忠桥、张宏在《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作用》一文中,提到思想政治教育包含主体、客体、个体和环体四大要素。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要素即思想政治教育各个基本要素的主导性。石书臣在《现代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研究》一书中,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六个基本要素: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思想政治教育者、思想政治教育对象。为此,他认为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要素即为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思想政治教育者和思想政治教育对象五个内部要素。

总的来说,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问题已引起学术界的广泛研究和探讨,涉及了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许多方面,为研究多元文化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研究还在探索阶段,很多观点存在争议。

二、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在不同背景环境中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利益多元化、后喻文化、信息现代化等这些背景下进行研究,其中信息现代化的著作偏多。李维昌、盛美珍在《论利益多元化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建设》中,从论述利益多元化的内涵入手,认为在利益多元化的背景下,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建设,就要分别考察利益观念多元化、利益活动多元化、利益关系多元化、精神利益多元化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分别探究思想政治教育在利益范畴实践形态诸变化中的主导性建设问题。陈殿林、吴晓霞在《后喻文化时代的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研究》中认为我国社会整体上已经进入了后喻文化时代,文化反哺的特点非常明显。在这一文化信息易得、文化传输渠道庞杂、教育对象主体性意识增强的时代,我们更需要角色定位准确以实现主体主导;增进主文化亲和力以实现内容主导;把握马克思主义整体性以实现功能主导,从而总体上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2)。张小链的《论网络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提升》、石书臣、唐海玲的《网络环境对高校思政教育主导性的影响及应对》、张俊的《基于网络文化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研究》等等,都提到网络环境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类进入了网络信息化时代,一方面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带来了机遇:开辟了新阵地、提供了新手段、增强了时效性、呈现了新特点。另一方面也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带来挑战:淡化了主流意识形态和主导价值取向的主导地位,弱化了教育者的权威性和主导作用;冲击了大学生的控制力和主体性。为此应当积极占领网上意识形态阵地,建设高素质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探索新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提高大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③。微博作为新起的网络形式,其所具有的新颖性、快捷性、方便性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也具有重要影响。梁启经在《微博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探析》中,通过对微博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困境分析,提出了提升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应对策略。总之,将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置于网络文化背景下的研究较多,基本上形成了网络文化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研究的理论体系。但是对其它背景的研究相对较少,研究不够深入系统,提出的对策相对比较概括理性,离实践应用还有一定的距离。同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变化,还有待于发掘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所涉及的其他背景的研究探讨。

三、以多元文化为背景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方面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多元文化的发展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挑战和对策研究。杨永清、景志明、唐仕琼在《论多元文化视野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所面临的挑战与举措》中系统的研究了多元文化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与主渠道的影响,提出了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要坚持思想上的一元性、引导方法上的民主性、思想观念上的创新性。张国钧的《多元文化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理性思考》,在这篇文章中,文章作者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文化霸权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两种错误倾向的反思和批判角度出发,得出了如下启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提高开放意识、优化和创新教学内容;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主流文化为基石的大学文化(4)。吕清《多元文化背景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分析》、王学风《论多元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这两篇文章都阐述了多元文化背景下主流文化、青年道德观念以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冲击,并提出了开放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观念、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改变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总之,这些理论都论述了多元文化背景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对的应对策略,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体系。另外对于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消费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西方思潮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不同学者给提出了不同观点,可谓见仁见智,为多元文化背景下研究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提供了多样的研究视角。但是,这些研究大多着重于多元文化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以及对策研究,忽视了对多元文化的含义,现状的研究探讨;只重视了对受教育者和高校本身的影响,忽视了对教育者本身的影响,这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基层社会治理背景篇(6)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148X(2017)03-0014-08

一、引言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基金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的舶来品,逐渐在促进科教文卫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上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基金会中心网官方数据,截至2016年4月,我国基金会数量已达到4 800多家,基金会已成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形式。但是,数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我国基金会已经发展完善,与发达国家的大型国际基金会相比,我国基金会在组织绩效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作为具有高度自治精神的基金会,理事会无疑是其治理活动的核心。理事会对组织绩效负有最终的责任,要切实提高基金会的绩效,必须从核心出发,通过对理事会的治理,促进整个组织的发展[1-2]。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和组织资源的筹集机构,不同特征的理事会表现出来的组织管理和筹资能力并不相同,具有不同性别、年龄、学历和职业等背景的理事能给基金会带来多样的经验、技能和资源,进而对基金会的组织绩效产生影响[3-5]。同时,多样性背景有利于理事会透明度建设,而透明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增强基金会的筹资能力,进而提高组织绩效。因此,多样性的理事结构已成为基金会追求的一个重要组织特征。根据基金会中心网在2013年统计的3 100家基金会理事会构成数据,无论是公募基金会还是非公募基金会,其理事长一般都具有党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业、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等社会背景。而在新近成立的基金会中,理事会内部的女性理事、青年理事的比例都有所增加。基金会正在努力摆脱单一的理事特征,走向多元化理事的道路。

从目前国内外的学术研究成果来看,对基金会理事多样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事性别、理事年龄和理事学历多样性对组织绩效的影响上,很少有人关注理事的职业背景多样性对组织绩效的影响。职业背景属于基本的社会人口学特征,是指组织成员在进入组织之前所从事的职业类别,及其在不同行业、不同组织以及同一组织的不同职能部门的工作经历,是影响个体行为决策的重要因素[6]。现代社会分工的细化,致使群体职业类型越加复杂多样。而且由于基金会的资源依赖特性,理事主要来自各类外部资源群体,理事的职业背景进而更具多样性[7]。但是,这些具有多样性职业背景的理事能否提高组织资源获取能力,从而影响组织绩效?对组织绩效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它又是怎样影响组织绩效的?本文从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出发,选取217家基金会的理事职业背景数据,试图通过实证分析,找出其与组织绩效的关系模式,丰富目前对理事多样性等理事会治理问题的学术研究,同时为提高我国基金会组织绩效提供参考。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职业背景多样性反映的是成员之间职业背景的差异程度,是群体多样性中的一个方面。群体多样性是指群体成员之间主观或客观上的差异程度。多样性类型通常划分为较易观测到的人口统计特征和不易辨别的潜在心理特征。前者是外显的,涵盖如性别、年龄、学历、职业等因子;后者是内隐的,涵盖如个性、态度、价值观、兴趣等因子[8]。

群体多样性一直都是心理学、管理学研究的重要方向,目前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群体多样性对群体过程和群体效能的影响研究始终无法得出统一的结论。Watson(1993)等的研究发现异质性高的团队具有更强的创新能力,能够激发出更多的观点,遇到复杂问题时能够得出更好的解决方案[9],能有效提升组织的战略决策能力,进而促进组织绩效的提升。然而,也有研究指出,团队成员之间的差异性会带来许多问题,如高异质性的团队不易整合,团队成员之间难以合作,导致成员的工作满意度、组织认同感较低,员工离职率^高;同时,价值观上的异质性也会减弱团队成员的满意感、继续留在团队中的意愿和团队承诺。

团队职业背景多样性与组织绩效间的不确定性关系与上述结论形成相互印证。研究者们发现,无论是对企业市场占有率还是企业利润,高层管理团队的职业背景异质性都发挥了积极的影响[4];但在国际化程度低的企业中,高层管理团队的职业背景异质性与企业绩效呈现负相关关系,这种关系在团队任期短的企业中表现更明显[10]。可见,职业背景多样性对组织绩效的影响研究存在两个相反的结论。

在非营利组织领域,有关理事职业背景与组织绩效研究并不多见。少数研究发现,理事的职业多样性会使得组织的社会表现更高,筹款能力更强[3]。从单一的理事职业背景来看,具有政治官员背景的理事对非营利医院的社会绩效具有积极影响[11];富有的理事成员能够帮助面临巨大财务问题的非营利组织渡过难关,进而实现组织目标[12]。但从单一领域对理事职业进行考察,并不能反映多样化的理事职业背景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多样性的影响还有待深度探讨。

在理论分析上,研究者使用了大量来自不同学科的理论以解释群体多样性的效应。社会类化理论、信息决策理论、高层梯队理论、委托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多用于对群体多样性研究的理论探讨。社会类化理论和信息决策理论作为一对矛盾理论,通常用于群体多样性与组织绩效的正负相关关系的探讨中[8,13];高层梯队理论主要运用于对公司高层管理团队多样性的研究中[14-15];委托理论、资源依赖理论则大多运用于公司独立董事多样性的研究中[16-17]。

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资源依赖理论在非营利组织理事会研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解释非营利组织理事会行为的一种主流分析框架。该理论认为,一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各种资源、关系,获得上述资源、关系的能力是一个组织赖以生存的基础,而理事会正是一种资源、关系的获得、维护机制。这种机制能帮助组织克服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控制对外资源依赖的程度,进而影响组织绩效。

依据资源依赖理论,非营利组织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影响组织绩效:

1.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能够为非营利组织带来更为广泛的知识和角,促进理事会成员之间相互讨论,产生创新性想法和建议,提高理事会决策质量。Dearborn和Simon(1958)认为经营者和决策者存在认知功能偏差,即往往依据自己在某个职能领域的经验来分析和处理问题[18]。成员的职业异质性会帮助他们更加了解不同行业的特点,做出符合行业特性的发展决策。一般来说,组织成员之间不同的工作经验,会影响他们的知识构成、观念形成和工作取向。这样,理事多样性的职业背景能够为组织带来广博的知识和不同的视角,通过激发建设性辩论和认知冲突,降低决策偏差,并且产生创新性想法,使理事会在制定组织战略时考虑地更加周全[19]。同时,理事之间的这种差异化一定程度上拓宽了理事会进行决策选择的范围,从而产生了更多可供选择的战略方案,通过多方面地比较这些方案,做出最为合理的决策,最终改善组织绩效[20]。

2.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能够给非营利组织带来丰富的社会人脉和组织资源,拓宽理事资源获取的范围,从而促进组织发展。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可以帮助理事会获得合法性资源、金融资源、形象资源和捐赠资源等所需的组织关键资源[16]。理事可以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职业视角为基金会提供关键的信息资源和外部资源渠道,确保非营利组织与其他机构有利交易的完成[12]。同时,理事还可以通过自身的职业背景影响其他社会机构(如政府、银行、媒体等)来帮助非营利组织达到既定目的。在我国,“关系是王”、“关系是一切”的说法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心中[21],良好的关系可以帮助非营利组织减少运营的摩擦和风险,从而获得最大资源。如良好的政府关系可以帮助非营利组织获取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资格,也可以为组织提供所需的合法性资源[22]。

总之,依据资源依赖理论,职业背景多样化程度高的理事会拥有更多的组织管理知识,带来丰富多元的观点和视角,有助于促进理事内部学习,帮助基金会做出高质量和富有创造力的决策,有效解决组织面临的问题。同时,理事不同的职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不仅能够帮助基金会提高治理效率,而且能给基金会带来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源,使基金会的募集工作和慈善事业得到有效的开展,从而促进基金会发展,提高组织绩效。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研究假设:

H: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基金会组织绩效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即多样性程度越高,基金会组织绩效越好。

三、数据来源与模型设定

(一)样本和数据来源

选取2014年3月29日透明指数不低于60分的782家基金会作为研究样本,并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筛选样本:(1)剔除理事会理事职业背景数据缺失值大于3的基金会;(2)剔除财务数据缺失的基金会;(3)由于高校教育基金会是依托高校而成立,大多数理事来自高校,理事职业背景单一,且该类型基金会主要靠高校校友资源募集资金,其他社会资源对其的影响不大,所以将样本中的高校教育基金会也予以剔除。(4)删除异质性为0的基金会,即仅包括一类理事职业背景的基金会,最终得到217例有效样本。

论文使用的基金会基本数据、财务数据、理事职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等数据均来源于基金会中心网、基金会官网、政府文件以及百度搜索数据。受目前我国基金会数据公开程度的制约,职业背景数据主要来源于基金会中心网披露的2014年理事会数据,考虑到理事职业背景对理事财务绩效的影响周期,基金会财务数据主要取基金会2014年度报告中的各类数据。

(二)模型和变量

根据前文理论分析,设立以下模型:

OP=β0+β1OB+β2Scale+β3Size+β4Age+β5Gender+β6Reward+β7Year+ε

其中,OP表示组织绩效(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OB表示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Occupational Background),Scale、Size、Age、 Gender、Reward、Year分别表示理事会规模、组织规模、理事年龄、理事性别、理事报酬和组织成立时间六个控制变量。变量的具体定义如下:

组织绩效(OP):受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估指标界定模糊和数据可获得性的制约,对样本中基金会的组织绩效进行全面考察存在诸多困难[23]。而财务指标作为组织绩效的一个重要维度,其原始数据可以直接从基金会财务数据报表中获取,且相对于非财务指标更具有可比性、客观性与准确性,财务指标能从整体上反映基金会营运活动和财务状况,为基金会运行和管理提供指导[24]。Siciliano(1996)也认为非营利组织根据它们的社会使命通常用主观上的绩效指标来评价自己的组织效率,但是也需要客观的指标来评价财务绩效[3]。基于此,本研究仍然采用财务绩效指标作为基金会组织绩效的替代指标。

对于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的衡量,国内外学者最先借鉴了企业财务绩效的研究结果,采用捐赠额、公益支出比例等单一指标来进行衡量。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者们从资源依赖理论出发,提出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价的指标必须反映其获得资源的能力,同时注意长期指标与短期指标相结合,提出了构建全面的绩效评价体系的目标。Ritchie和Kolodinsky(2003)利用因子分析法确定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评价的关键指标:筹资效率、公众支持度和财政绩效[25]。Brown(2005)定义绩效指标为财政绩效(总费用/总收入)、公众支持度(总捐赠/总收入)、筹资效率(筹资费用/总收入)和净收入四项[12]。颜克高结合我国公益基金会的实践,运用因子分析得出了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评价的四个维度:财政绩效(总费用/总收入)、公众支持度(总捐赠/总收入)、公益性(公益支出/总支出)及筹资能力(总收入的自然对数)[26]。

通过对以上指标体系的借鉴与归纳,本文选择筹资能力(Raising)、公众支持度(Support)、财政绩效(Finance)三个指标来表示基金会的财务绩效。其中,筹资能力,取收入的自然对数;公众支持度,捐赠收入与总收入的比例;财政绩效,总费用与总收入的比例。

理事职业背景(OB):基金会高度依赖外部资源(财货、物质、劳动力和信息等)的特性,决定了其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并通过吸收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进入理事会来帮助自己获取所需资源[27]。E.W Bakke(1961)认为,那些对组织的运转必不可少的基本资源,大致可以归为下述六类: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指原材料和设备)、财政资源、自然资源(指未经人类加工的天然资源)、思想资源(指组织所采用的思想以及组织在交流这些思想时所使用的语言)和组织的业务领域[28]。而资源依赖理论认为,组织资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材料,包括资金支持和人力资源;(2)信息;(3)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支持,即合法性的支持。同时,张康之(2007)认为社会心理以及舆论资源是也是值得关注的[29]。本文主要考察具有不同职业背景的理事对基金会组织绩效的影响,从可操作性、可实施性等多方面考量,再结合各种视角对资源进行分类,将资源划分为以下几类:合法性资源、形象资源(文化、道德)、经济资源(原材料、资金等)、人力资源等。同时,根据基金会所需的合法性资源、形象资源和资金资源等资源类型,将理事职业背景分为政治、金融、媒体、企业和其他五大类别。政治类,指在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或在各级人大、政协担任委员长及以上职务的理事;金融类,指从事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工作的理事;媒体类,指从事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出版、报刊及新媒体等工作的理事。企业类,指在非金融、媒体类企业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的理事。其他类,指不具有前四类职业背景的理事。依据五大类别对理事职业背景进行分类后,采用布劳系数计算各基金会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数据,公式为:

H=1-∑[DD(]n[]i=1[DD)]P2i

其中Pi是指某类职业人员占总体的比例,n为种类的数量,H值介于0至1之间,H值越低表示多样性程度越低。由于理事职业具有变动性,且同一理事可能具有多种职业经历,在计算时,主要考察了其兼任理事时的职业类型。

控制变量:根据文献梳理结果,设立以下控制变量:理事会规模(Scale),取理事成员数的自然对数;基金会规模(Size),基金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理事年龄(Age),理事平均年龄的自然对数;理事性别(Gender),理事中男性理事的比例;理事报酬(Reward),理事中领取报酬人数占总理事人数的比例;成立时间(Year),组织成立的年限。

四、实证结果与过程

(一)描述统计

(二)假设检验

为深入检验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的影响,下文运用层级回归逐个检验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与组织绩效变量间的关系。表3报告了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与基金会筹资能力的回归结果,列1显示,在全样本中,如果不考虑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的影响,组织规模、理事年龄与理事报酬对筹资能力的影响具有显著性,与相关分析结果基本一致。在引入理事职业背景多样化变量后,组织规模、理事年龄与理事报酬的系数显著性、方向都未发生改变,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的系数为正,且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表明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基金会筹资能力具有显著影响,即多样性程度越高,筹资能力越强。在分样本中,公募基金会、地方性基金会呈现出上述类似结果,但在非公募基金会和全国性基金会样本中,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从系数大小可以推断,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公募基金会筹资能力的影响最大。以上结果表明,对于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基金会,提高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有利于筹资能力的提升和筹资收入的增加。

表4 Panel A反映了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与基金会公众支持度间的关系,回归系数显示,整体而言,在以基金会公众支持度为因变量的回归模型中,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其对基金会公众支持度的影响显著;但在分样本中,却呈现了不一致的变化,理事职业多样性对公募基金会的公众支持度产生显著影响,而对非公募基金会公众支持度的影响欠显著;在以活动范围划分的样本组中,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在全国性样本中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地方性样本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表4 Panel B报告了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与财政绩效的关系,表中数据显示,不管是在全样本中,还是在两组分样本中,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的系数都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由此可得,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基金会财政绩效的影响并不显著。

(三)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为充分揭示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组织绩效的影响,本文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探索:

1.依据资源依赖理论可知,具有不同类别职业背景的理事给组织带来的关系和资源是相异的,且基金会对每种关系和资源的需求并不相同,因此,各类职业背景的理事对组织绩效的影响程度也就存在差异。由此,本文对理事各类职业背景比例与基金会组织绩效进行了回归分析,试图找出各类职业背景对组织绩效影响的差异。各类职业背景比例是指各类职业背景的理事人数占总理事人数的比重,如政治类职业背景比例是指具有政治类职业背景的理事占总理事人数的比重。从表5的回归分析结果中可以看出,仅有媒体类职业背景比例与筹资能力的回归结果在001水平上显著,企业类职业背景与公众支持度的回归结果在005水平上显著,而其他两类职业背景比例与组织绩效的回归结果均不显著。可见,基金会作为需要良好形象来维持运转的社会组织,具有媒体类职业背景的理事加入能够有效提升组织形象,增强公众关注度,进而提高筹资能力。企业类职业背景的理事可以帮助组织增加捐赠收入,提高捐赠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

2.本文在研究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与公众支持度关联的基础上,对多样性数据与基金会捐赠收入进行了相关分析,结果显示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与捐赠收入存在显著相关性。同时,本文进一步检验了多样性对不同捐赠收入的影响。研究得出,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境内捐赠尤其是境内自然人捐赠具有显著影响,而对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以及境外捐赠的影响并不显著。

3.为检验结果的稳健性,本文使用四大职业背景比例与理事类别数作为替代变量,与组织绩效的三大指标进行回归检验。四大职业背景比例是指单个基金会中,政治、金融、媒体和企业类理事人数占总理事人数的比重,即除其他类外的理事人数占总理事人数的比重;理事类别数是指单个基金会中,理事会具有的职业背景类别数量,值为整数(1-5)。结果发现,四大职业背景比例、理事类别数分别与公众支持度的回归结果在01、001水平上显著,基本符合本文研究结果。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我国社会文化存在典型的重视社会关系、社会网络的特征。在组织内部,不同个体带来的多样性社会关系和资源会对组织绩效造成不同的影响。目前,企业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的职业背景等人口统计学特征的多样性分析已经成为学者重点研究的领域。多数学者认为职业背景的多样性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有利信息,提高组织绩效。在基金会理事的职业背景研究领域,国内学界还仅限于对某单一职业背景的研究,普遍缺乏对理事整体职业背景的分析,没有把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纳入理事会特征研究的框架中。本文通过搜集217例基金会样本数据,检验了基金会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了在不同募集方式和活动范围的基金会中该影响的差别。

结果表明:(1)在组织绩效三大指标中,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对组织的筹资能力(总收入的自然对数)、公众支持度(总捐赠/总收入)具有显著影响,而对组织的财政绩效(总费用/总收入)不具有显著影响;(2)与非公募基金会相比,公募基金会的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组织的筹资能力、公众支持度的影响较显著;(3)与全国性基金会相比,地方性基金会的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组织的筹资能力、公众支持度的影响较显著;(4)与其他几类职业背景相比,媒体类与企业类职业背景对组织绩效的影响较大;(5)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对理事的捐赠收入具有显著影响,而且对境内捐赠尤其是境内自然人捐赠的影响更显著,对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以及境外捐赠的影响不显著。

通过研究,得出以下启示:(1)从基金会的角度来看,考虑资源因素,基金会应该吸收具有不同职业背景的理事,来扩大组织的社会人脉,拓展组织的社会资源,提高组织绩效。政治背景的理事可以帮助基金会取得合法性,提高组织收入;企业和金融背景的理事可以运用自身的投资背景和人脉资源,帮助基金会选择合适的投资渠道,取得更多的投资收入,而具有媒体背景的理事能够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在社会树立良好的组织威信,有意识的引导大众对基金会进行慈善捐赠,帮助基金会获得收入。(2)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基金会因受资源环境、资源结构的影响,理事职业背景多样性对它们资源获取的重要性相对凸显。因此,在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基金会中,更要强调理事职业背景的多样性。(3)我国基金会管理体制改革正积极强调政社分开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政治类职业背景理事对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不应片面地严格限制党政干部兼任基金会理事,而应趋利避害,既鼓励政治类理事在基金会中的积极行为,又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交换、利益输送等消极行为。

本文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局限,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和完善:(1)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仅选取了2014年基金会理事的职业背景数据和组织财务数据,缺乏数据的连贯性。同时,本文的理事职业背景数据也只选取兼任理事时的职业类型加以考察,并没有考虑单个理事的职业背景多样性。而且理事的职业背景均为作者手工统计,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2)由于手工搜集数据的困难性,以及基金会的透明度问题,本文仅选取了217家基金会作为研究样本进行了数据分析,分析样本还不够大。(3)本文的研究模型可能遗漏了一些影响因变量的因素,进而影响到研究结果的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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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背景篇(7)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区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社区中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社区的发展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2015年10月22日,全国社区社会工作暨“三社联动”推进会在重庆隆重召开,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国社区治理的创新机制与路径选择,“三社联动“的社区治理理念应运而生,为推动社区发展,创新社会社区治理的机制、构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区,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发,并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下创新基层社区治理,推进社区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所谓“三社联动”就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并实现“三社”相互支持、协调互动的过程和机制。由于社区建设在我国大陆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包括社工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更是处于初创时期,在近年来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的发展中,三者之间虽然开始了“联动”,即互动和合作,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机制。一些“联动”多是双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现实”权衡而形成的临时性关系,有的甚至还有“两张皮”现象。“进入新世纪,置身于我国大力开展社区建设的新形势,面对实现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任务,在社区积极推进“三社联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社联动”首先要明晰各方的目标、任务,认识及定位。通过建立互相学习、合作的关系,共享彼此所拥有资源。在此基础上,不断促进基层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方式民主化。因此,在现阶段的社区建设与治理中,通过引导和激励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各自的优势,在反映和表达社区成员或特定居民群体的利益诉求,协调利益关系,开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务,提升居民素质,从而构建“共建、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二、创新社区治理机制的重要性

1.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城市基层组织的最小分子,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作用关键。社区治理是城市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区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建设中存在政府部门管理越位、服务缺位、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功能错位、居民自治意识不强等问题。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尤其要重视加强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2.加快推进社区治理机制创新,是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引领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实现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理、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居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众民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

三、“三社联动”背景下社区治理机制创新路径选择

1.创新社区治理机制的的首要任务,是培育以地域为基础的真实的生活共同体,塑造社区文化与社区认同,让老百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当前我国社区规模扩大了,类型增多了,然而人际关系却疏远了,服务也单一了。社区没有成为人们所需要的共同体,没有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要改变社区建设轻视社区价值和人际关系建设的现状,逐步把社区建设的重心转移到营造社区共同体上来。因此,创新社区治理机制,夯实社会治理基石,成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2.加强社区自治规范和社区自治能力建设,推进社区治理方式多样化,不断推动社会组织尤其是社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当前,社区建设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即将社区建设与基层政权建设混同,把社区居委会当作政府的延伸,使得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太多的政府职能,工作不堪重负、疲于应付。为此,必须明确城市社区治理功能定位,加强社区自治规范和社区自治能力建设,推进社区治理方式多样化。

3.引入市场机制,激励社会组织深度参与城市基层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通过市场化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优势,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的权利垄断,推动竞争-合作主义治理模式,打破政府对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垄断,扩大社区居民选择权,提高社区治理效率。

4.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社区治理法治化。当前,政府角色失调和行为失范是影响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的重要问题。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变倡导者、指导者为控制者、领导者,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与权限,没有很好地履行应尽的职责。为此,通过转换思维模式,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通过营造法治环境,开展法治活动,建立健全社区治理相关法律规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区治理体制创新。

四、小结

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环节,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实现良好的社区治理局面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势在必行。“三社联动”模式下的治理格局,在新时期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及表达途径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及社会治理困境加剧的背景下日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者的优势,实现“三社联动”发展,这不仅是提升社区服务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不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与模式创新,全面推进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性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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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背景篇(8)

一、信仰及政治

信仰是人类精神上的一种需求,最终反映的是人的价值观念,并且处于人类精神世界的核心地位。信仰能够反映一个人的世界观,不仅是一种精神纽带,而且是一个组织或阶层和一个国家与社会团结奋进的精神基础和动力,具有生活价值的定向功能,社会秩序的控制功能,社会力量的凝聚功能,行为选择的动力功能。因此,首先应当明确信仰的内涵。

信仰,又作仰信,信心瞻仰之意,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统一。信仰是人对精神层面追求的坚定与执著,是人能动的认识世界、掌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有的学者认为,信仰是人的最高需要的体现,同时是知、情、意等心理过程的心理状态,是影响人格结构的深层动因;有的学者认为:信仰是人的价值观念的最高体现,它是人们在对认知对象的认知、相信到确信的过程基础上所表现的精神渴望和向往,以至于会从行为上加以模仿和追求。

二、政治信仰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作用

政治信仰作为人类意识领域中最高价值的信念,对人类个人的行为,尤其是人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学生作为一个文化素质较高、政治基础较好的群体,其政治素质、政治信仰将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未来走向,影响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探析政治信仰对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作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依据政治信仰的定义,其作用主要有:

(一)导向作用。政治信仰的形成是个体与社会共同作用产生的双向过程,是社会产生的某种思想被个体内化的结果。政治信仰的形成使得大学生在认知上达成一个整体的心理倾向,从而渗透到其意识与行为中。因而,政治信仰能为大学生提供一个明确的价值观,引导其树立一个正确人生态度。马克思主义信仰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信仰,其中共产主义学说科学地阐述了人类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共产主义理想能指引大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为其提供精神动力,保持正确的人生方向。因此,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信仰的精神力量是不容置疑的,其不但能促使大学生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也为整个社会提供了前进方向。同时,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不断提升大学生的道德水准,展现大学生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

(二)激励作用。政治信仰的激励作用是指个体通过对客观事物的认同,在认知上内化为强烈的意志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从而调动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体为目标的实现而不懈努力。

一个人的政治信仰容易受到其主体需要、客观要求、以及个人理想信念的影响,人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以及受教育程度是其政治信仰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在唯物辩证历史观中,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因而人们的政治要求不同,其政治信仰也不相同。而基于共同利益或共同政治理想基础上形成的群体通过表达其政治主张,逐渐会形成一种文化氛围,进而形成新的文化成果。这种新的文化成果在不同时代和社会背景下不断发展,通过传播而影响更多人的思想,从而对政治信仰的演变产生推动作用。

基层社会治理背景篇(9)

实践主导模式转向的具体图景很大程度上是对30年法理学研究的某个侧面的展开,换言之,是对法理学研究本身以及其背后的知识格局的一种“另眼旁观”。此处“侧面”实为研究思维的“转向”,即从理论主导模式向实践主导模式的转向。如上所述,这个转向分为两个层次。大体看来,两个层次转向具体呈现在研究内容、研究主体、研究方法等方面。

(一)研究内容

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一层次转向表现在整体从政治附庸下的法理学转向独立的法理学,也即从“国家与法的理论”(国家与法权的理论)转向“法学基础理论”(法的一般理论)终至“法理学”。在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流变上,可以清晰地反映出这一点。法律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最核心的范畴。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在新中国开国之初的50年代初正式形成[36]38。在改革开放之前,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然而,周凤举发表于《法学研究》1980年第1期的《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一文,开启了一场广泛而持久的关于法律本质的讨论,“这场讨论几乎贯穿了整个80年代”[36]45。法理学界的知名教授几乎都参与了这场论争。周凤举、陈守一、郭道晖、李步云、周永坤、张恒山等对法律本质在于统治阶级意志的观点进行了深入地批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证:第一,法不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第二,对《共产党宣言》中著名论断的曲解和误读才得出了法的阶级意志论;第三,法的社会性高于法的阶级性;第四,用法的本质的非阶级性反对法的统治阶级意志性;第五,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36]46-59。孙国华、刘瀚、吴大英、郭宇昭等针对上述质疑作了相应的批驳,通过修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指导下的统治阶级意志论,以求继续延续这种理论的说服力。他们主张:第一,原始社会没有法律;第二,法只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三,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社会性相互渗透,不能以社会性对抗阶级性;第四,法的阶级意志论与物质制约性的相结合才体现法的全面本质;第五,社会主义法依然适用法的阶级意志论[36]60-68。经过激烈的争论,多数学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次的、多方面的。法的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深层本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除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阶级性之外,还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具有社会性。从法律本质内容上看,学界完成了从法律单一阶级意志性到阶级性与社会性统一的认识转变。同时,法律本质范畴在学术意义上实现了凸显,从阶级斗争政治视野下的法律本质认识中解脱出来,脱离了意识形态支配的政治路径,回归到了改革开放背景下的法治实践①的视野中。换言之,新时期广泛的立法、司法等领域的法治实践支配了法理学科在对法律本质进行研究时所必要的思维转向。无疑,这构成了实践主导模式第一层次转向的一个侧影。与法律本质的讨论类似,法律平等问题同样是在改革开放初始便成为争论的焦点。李步云发表在1978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上“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揭开了对1957年反右之后取消“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大讨论序幕。这场讨论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包括立法平等;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人”主体范围是什么;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36]112-130。经过激烈争论,大多数学者接受了所有公民“适用法律平等”的观点,但是对“立法平等”仍持否定态度。这种局限与对法律本质的认识有关,彼时正处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律的阶级性仍支配着法理学的整个认识路径。因此,争论还没有结束。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新一轮的法律平等争论开始了。以江平教授等为首的一批学者结合市场经济理论论证了“立法平等”之于法理学的重要价值。由此,完整的法律平等理论才得以最终确立。在整个理论流变过程中,从“不平等”到“司法平等”、再到“立法、司法平等”,我们可以看到政治意识形态的束缚,也可以看到学界为摆脱政治束缚、贴近具体实践所作的努力。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法律平等理论在实践中接受了持续的检验,不断调整,最终形成了适合当下实践的理论。①无疑,此为实践主导模式第一层次转向的另一个侧影。几乎在同一时期,人治与法治问题、民主与法制问题、司法独立问题、法律与政策问题、法律本位论问题也在激烈地争论着。与前两个法理学具体范畴相似的是,它们都经历了从政治意识形态中摆脱的过程,都试图与改革开放背景下法治实践相贴合。无疑,它们也构成了实践主导模式第一层次转向的侧影。总的看来,在上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基本范畴流变投射出的一幅幅侧影生动地将实践主导模式第一层次转向清晰地凸现出来。政治附庸下的法理学转向了独立的法理学,法理学彻底从“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得到解脱,完成了整体上与实践剥离到契合的转向,证成了自身的独立正当性。②自此,中国法理学“站起来了”!从政治中解救出的法理学“上路”了。与此不同的是,接下来的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二层次转向则相对没有那么热闹,并没有在轰轰烈烈的大讨论中完成转向,只是“静悄悄”地完成了转身。在研究内容上,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二层次转向表现为一元宏观转向多元微观。在前述第一层次转向中,有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法理学的整体思维变迁。既然是整体,话语主题就注定是宏观和抽象的,比如法律本质、法律平等、人治与法治、民主与法制、司法独立、法律与政策、法律本位等等。可以看出,这些都是法理学研究偏重于社会或国家全局性的“大词”,其背后显现了知识生产在摆脱政治意识形态束缚所选取的惯有路径。但是,在对这些“大词”进行相对细致的论争之时,“法理学具体如何研究”成为摆在彼时学界人士面前的根本性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二层次转向拉开了它的序幕。“大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被触及。③相对而言,关涉法律本身的带有很强实践性的微观性问题被学界摆在了显要的位置。法社会学、民间法、法制现代化、法律与全球化、法律方法等等具体范畴成为了研究的热点。以法社会学论文的知识生产趋势为例④,如下图:如图所示,法律社会学的知识生产趋势是总体上升的。如果对民间法、法律方法等做知识生产的统计,我们可以大概总结出同样的趋势。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趋势说明实践性的多元微观研究已经成了法理学内的显学。与此相比的是,“大问题”的式微。一方显赫,一方式微,放在法理学的知识生产格局内,就构成了一元宏观到多元微观的转向。

(二)研究主体

在30年中国法理学研究中,实践主导模式的两个层次转向同样体现在研究主体上。在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一层次转向中,法理学学术群体逐渐实现了自身的独立,与政治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等学科分离。这一点在关于学科的基本范畴的论争中有着集中的体现。这些讨论的参与主体,大多属于前完成法学教育的“老先生”。由于自身的教育背景,这些学者的文献引证就很能反映问题:双方的立论根据往往是“政治经典”———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以及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件或第一代领袖例如董必武、、刘少奇、彭真等人的讲话或著述[5]10。比如法律本质的争论中,针对《共产党宣言》中“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37]289的著名论断,两方围绕着翻译是否准确、论断是否是法律本质的一般概括等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由此,就产生了苏力所谓的“很吊诡”的现象,即运用高度政治意识形态意味的法律话语批判极“左”的政治话语,讨论了法律和法治的一些核心概念,成为争夺政治合法性资源的论战[5]9-10。改革开放后完成知识积累的“中青年学者”,在第一层次转向的中后期,开始崭露头角。与“老先生”的引证不同,接受过法理学正规系统训练的这些学者的引证要“学术”得多。①这些文献引证表象下的“政治”转向“学术”,事实上与研究主体的教育背景有直接的关联。教育背景的不同表征了两代学术人的代际差别[38]45,也为独立的法理学学术群体的逐渐形成作了前提性的“背书”。无疑,法理学学术共同体的形成构成了研究主体视角下的实践主导模式第一层次转向。在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二层次转向中,法理学研究主体的变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研究主体的研究旨趣变迁;第二,研究主体所在学术团体的变迁。如上文所言,在从单一宏观向多元微观的研究内容转变中,研究主体的学术旨趣必然也会呈现一种多元化的趋向。②比如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论”、季卫东教授的“法治建构论”、朱景文教授的“法律与全球化”、公丕祥教授的“法制现代化”、谢晖教授的“民间法”、陈金钊教授的“法律解释学”、付子堂教授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张永和教授的“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等等。另外,研究主体所在的学术团体的变迁,标志着相应微观研究团队的组建与发展,同样也证明了第二层次的转向。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中心等的成立。

(三)研究方法

除了研究内容、研究主体,研究方法上实践主导模式的两个层次转向也有体现。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一层次转向主要体现在阶级分析方法向实证分析、价值分析等法理学独立方法的转向。实践主导模式的第二层次转向主要体现法理学单一方法向多元方法的转向,具体表现为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个案法理学、法律解释学等实践性方法的兴起。以法社会学的理论与实践的趋势为例。①如下图:如图所示,法社会学的实践,也即法社会学方法的运用总体处于上升趋势,并且比法社会学理论相对要广泛。此外,以苏力教授为代表的个案法理学方法兴起也可以视为第二层次转向在研究方法上的体现。比如,通过对“秋菊打官司”、“山杠爷”、“赵氏孤儿”等文学作品,以及对“陕西黄碟案”、“肖志军拒签案”、“许霆案”等真实事件的个案性法理学研究。不仅如此,陈金钊教授倡导的“法律解释学转向”同样也可以视为第二层次转向在研究方法上的体现。陈教授认为“法律解释学转向”可以分为两方面:其一,法学研究向法律解释学的转向,主要体现在研究对象从立法中心向司法中心转向、研究方法向以法律方法为主的人文社会科学方法的转向。其二,法律解释学自身的研究转向,主要表现在由机关解释向法官解释的转向、由独断解释向整合解释的转向、由解析制度、规范向建构审判规范的转向[39]。总的看来,实践主导模式转向的具体图景完全可以在30年法理学的研究内容、研究主体、研究方法等方面得以充分展现。

实践主导模式转向的简要分析

在对实践主导模式转向具体图景进行描述之后,接下来值得我们追问的就是为什么会有这两个层次的实践转向?换言之,影响法理学知识生产的两个层次转向的又是什么?本文拟从科学主义、国家治理、社会变迁、人的价值四个维度进行简要分析。换言之,从知识与科学、知识与权力、知识与社会、知识与人四个维度进行。

(一)科学主义

启蒙之后的西方法理学知识生产变迁,大约经历了价值论法学、实证论法学以及怀疑论法学三个阶段。这个简要的规律性过程却可以成为法理学实践主导模式转向的一种参照。第一层次转向类似于从价值论政治学转向了价值论法学,而第二层次转向类似于从价值论法学转向了实证论法学与怀疑论法学。这种科学主义维度下的学科变迁,内化到中国法理学上便是学科独立与学科分化。首先,便是从政治附庸下解脱,确立自身独立性,这是第一层次转向。这也是启蒙以来科学主义主导下的必由之路。文艺复兴后,对所谓上帝旨意的渐次排除,人之为人的自然提升,对于人之全能的逐渐认可,成了一种全新的思想氛围。这种思想氛围有赖于伽利略、培根、笛卡尔,当然还有牛顿。自然科学的革命波及到了整个社会科学领域,人们似乎觉得,类似笛卡尔的普遍科学方法也能打开政治和社会科学之门,于是降下来的“理性”也可以在人类事务中大行其道。古典自然法一派正是分别从自然理性和技艺理性两路完成了“去神学化”的工作。接下来,科学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彻底的“祛魅”完成在分析法学、历史法学、法社会学等实证论法学。与此相称的是,人对自我的绝对自信,相伴随的也是现代性的极大发展。但是,现代性发展到一定程度,“异化”的现代性危机就体现出来,批判法学为代表的怀疑论法学就此产生。与此对照,第二层次转向与此也十分暗合。从单一宏观的“大词”转向了多元微观的具体问题。值得说明的是,对“大词”的强烈反抗导致了学界“反本质主义”的学术旨趣,这构成了本段科学主义反思的一个具体佐证。

(二)国家治理

有学者指出,学科规训乃是高度制度化的形式,表现为社会控制和轨调(regulate)方式的一部分,反映了学科建立与发展背后的权力意图。①在此,本文借用学科规训理论来分析法理学实践主导模式转向,希望凸显“国家治理”在法理学学科的知识生产过程中的支配性作用。在实践主导模式第一层次转向中,法理学从政治附庸下得以解脱,确立自身的独立性。事实上,这一转变是在“革命到改革”的政法语境下完成的。忽略了这一背景,就无法理解这一转变背后的国家意图。在改革开放初期,阶级斗争为纲的意识形态仍然主导着法理学研究,这一点在法律本质等基本范畴的讨论中有着集中的体现。然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命题的提出,从上至下地为僵化的学界思维“松了绑”,从而也为知识研究思维转变铺平了道路。彼时,“革命”的先验正确已经不适合“改革”背景下的具体法治实践了,同样也不适合富国强国的国家意图。科学独立的学科建立(复建)构成了论证宪法修改、经济体制改革、法律体系建立等等正当性和路径性的必然选择。于是,法理学独立性的证成也在这种权力意图之下得以完成。在实践主导模式第二层次转向中,法理学由一元宏观转向多元微观。这种变化同样离不开权力意图的支配性影响。在持续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和谐社会等等治理方式的论证同样离不开法理学的知识生产。只不过,此时的知识路径必须多元从而适应复杂的“建设”难题。这种情势下,法理学的带有强烈实践性的多元微观问题的显学化成为了不言自明的事实。另外,除了上述的国内治理维度,国际上的博弈同样为法理学转向埋下了某个层面的诱因。比如,人权理论的研究,其动力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国际政治压力。②

(三)社会变迁

基层社会治理背景篇(10)

我国的高中政治教学始终处于尴尬状态,从学生全面发展的角度来讲,政治课程确实具有不可替代性。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政治课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需要加大教学力度。从实际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普遍存在学生难学、教师难教的情况。在新课程改革的指导下,如何让学生能够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新课程标准,对于教师的教学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教学中,教师不仅要促进学生主体地位的提高,还要注意政治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

一、提倡生活化教学

生活化教学就是在生活背景下的情景化教学,该方法能够将学习的内容和学生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便于将新的教学内容迅速地纳入学生原有的认知结构中,帮助学生理解并掌握,这也是优化高中政治教学的有效途径之一。

政治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社会性,而教材内容受到地域、时空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难免会与社会脱节。这就要求能够教师灵活地对教材内容进行生活化处理,下面结合笔者自身经验介绍两种主要的生活化处理方法。一是选择合适的具有较强时效性的话题,并于教材内容进行结合。以学生的视角来关注新闻时事、社会生活,将一些学生喜欢的、乐于关注的话题,结合学生的思想形成规律和接受能力,将这些话题与教材内容结合,形成教材与生活的“同构”。二是将生活场景与教材内容进行重组。政治课程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从一定意义上来讲,对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的塑造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我们在教学时应从学生生活中的真实场景切入,实现生活场景的重组。如我们可以从日常生活中的蔬菜入手,提问:影响蔬菜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哪些?什么情况下价格会下降,什么情况下价格会上升?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问题,层层推进。将学生的思路引到价值的内容上来。

二、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实现学生主体地位

在传统教学模式中,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限制,没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教师应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促进学生主体性的发挥,深入地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在课堂教学中,多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能够主动地进行个性化学习,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教师应尽快与学生建立宽松、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这样,在教学中,学生才会消除紧张不安的情绪,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而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对政治教学的有效性是非常关键的,所以,教师在教学中,不仅担负着传授知识的重要作用,同时还要与学生建立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关注学生价值观的形成,鼓励学生大胆地对课堂教学内容提出质疑,说出自己的见解,从而保证政治教学效果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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