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创新的作用
(一)促进我国金融稳定
金融创新对我国商业银行化解风险、保持整体的金融稳定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金融创新的出现其实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就整个金融体系而言,一个符合客观实践需要的金融创新其实就整个金融体系而言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它可以在客观上为金融市场和金融主体提供一种风险化解的有效防范机制,而这种机制形成的基础则完全来源于市场的需要。因此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取决于金融创新的发展情况。目前就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方式和金融产品的种类来分析,其有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同质性强。这种特点所带来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各商业银行间的竞争将更加的激烈。因为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其研发和使用的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是想类似的,且这种相似度又极高,这就导致了各银行主体要么致力于提高其服务质量以增强其竞争力,要么就只能在价格上采取恶性的不正当竞争以获取竞争优势,而这样的运作模式则必然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营利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这“三性”便准,从而不仅对其自身甚至是对整个金融业都增加了实质性的风险。而这一问题的有限解决从根本上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同质性,也可以借助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来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领域和金融产品档次低、同质性强等问题。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也将最终解决我国金融业的整体金融风险过大的防范问题,从而促进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提高银行国际竞争力
金融创新的能力有多强是衡量一个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有多强的最主要的标准。显然与世界发达国家比较而言,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金融创新能力的底子薄、后劲不足、质量不高,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我们处于劣势,其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高度重视对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极其必要而又迫在眉睫的,不仅如此从长远来说,我们还应当尽快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从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创新能力,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入世已多年,国内的金融市场按照约定已经全部对外开放,发达国家的金融行业早已悄然进入了国内金融市场。在金融创新领域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不可小觑的,发达国际已经大规模进军国内金融市场,其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对金融创新的保护非常到位,也使得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快就占据了主动并立稳了脚跟。如果我们不能尽快觉醒,加紧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产品追赶的步法,我们必将被落得越来越远,从而最终失去在竞争中的地缘优势,最终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不是危言耸听,甚至可能会危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其不仅可以使创新者的投入和付出得到应有的补偿,激励其继续从事创新产品的研发,而且能够保证其研发出的创新产品能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具有竞争优势,在抑制了竞争对手的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进入该领域,从而节约竞争成本。[4]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然而,虽然如上文所述强化知识产权对金融创新产品的保护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但其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过度滥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则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损金融自由更为危险的是有可能会对国家的金融安全造成实质性的威胁。因此如何能够恰到好处地运用知识产权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有力的保护,掌握好这个度了才能有效激励金融创新,否则只能适得其反。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必须要适度,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刺激金融创新主体的创新动机,提高创新效率。这已经成为了不争的事实。众所周知,作为最具垄断特性的权利之一的知识产权,其最大的特征就是独占与垄断,因此如果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过度保护,则极有可能产生更加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会打破现有的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还有可能会危及到整个金融创新产业的发展进程。这样的负面作用必须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因此其会带来“蝴蝶效应”般的连锁反应,最终可能会演变为一场突发性危机。传统的经济时代已经过去,与其他领域相似,在新经济时代到来的今天金融领域也必将迎来一场特别重大的创造性突破,这就使得知识产权被滥用的可能性更大了。尽管金融制度创新很难受到知识产权法的制约,但像诸如货币制度、银行制度和信用制度等能够促使产生金融泡沫的要素则往往具备接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要素。金融创新催生出了货币的虚拟化,这也为产生金融泡沫提供了温床。当今国内的绝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提交部分准备金,这就造成其信用功能具有可创造性。又因为现代货币具有的内在性特征使得货币的供给就颇具膨胀,这就是会产生金融泡沫的外部环境因素。信用工具种类的频繁出新以及信用制度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催生和放大了整个社会的信用总额,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金融泡沫。金融泡沫还会因为不确定性以及双方或多方对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等微观原因而发生,致使投资者的行为迥异和异化,进而产生金融资产的价格波动。金融创新本质就是一种风险和不确定,而且这种风险是隐藏的,这也就使得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具有隐蔽的风险性与不确定。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的特点之一即具有公开性,而这一特性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金融创新,使其所获得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各金融主体对其所掌握的信息量以及信息处理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别。而最先能够利用最新信息的金融主体则往往能够占尽先机。目前我国的各大商业银行间的金融竞争非常激烈,各主体间都在暗中进行着知识产权大战,这就使得金融主体间的不确定与信息不对称加剧,投资者的行为异化加剧。另外,各大商业银行的预期目标的不同也会导致其对风险的偏好程度有所不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投资主体的金融投资博弈,这样一来金融资产暴跌暴涨就产生了巨大的金融泡沫。入世以来,新型的金融创新极大的推动了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加速了本国资本向国际资本市场的流动,最终产生膨胀的金融泡沫。当知识产权强力保护金融创新时,还会引发巨大的实力国际资本进行跨界投资,从而对我国的股票市场和外汇市场进行强有力的冲击,进而制造出更大的金融泡沫,以牟取暴利。我国已入世多年,已经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如上文所述,外资银行业已经悄然占据中国金融资本市场,而且其带着大规模的金融创新产品和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试图全面占据我国金融市场,这不仅会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危及到我们的国家金融安全。
四、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保护对策建议
如何能够健全完善我国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目前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基础保障就是要建立一种由金融监管部门(银监会)与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专利局)之间的协调监管和控制机制。只有将我国商业银行中产生的金融创新产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由银监会来行使监管权,才能实际起到监督作用,具体应当由银监会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进行监管,与相关知识产权管理立法等部门强化联系,从而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现实金融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不仅如此,日欧美等众多发达国家已全面建立起一整套成熟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欧美国家中商业方法专利中金融创新产品所占的比例是相当大的。由于对金融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已经日渐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法律法规也应对适应其发展做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完善金融服务领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法律体系
就目前境国内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来看,其相关的管理制度比较松散,制度也不健全。但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和复杂的特点,我国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借国外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经验,明确职责、强化责任,逐步建立一体化、协同化的涵盖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水平。认真研究密切跟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变化,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法律,有力支撑金融服务产品知识产权的制度创新。[5]
(二)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虽然花旗等外资商业银行在我国申请的众多商业方法专利并未完全获批,尚未对我国商业银行造成严重的威胁,诚然,其尚未成气候,但这种逼迫感已经使得国内银行从业人员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也使我们必须意识到,以美国为代表的众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启了商业方法“可专利”的大门,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已经成为众多跨国大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上的重要手段。这就应当极大地引起我国商业银行的重视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应对:首先,国内商业银行应当尽快树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目前,由金融产品以及服务所产生的创新产品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就使得由其所衍生出的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多,在金融竞争领域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商业价值也趋于重要,因此,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也日趋关注和重视。为了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效果,加强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我国商业银行的各级领导主管以及普通的银行管理人员和一线的业务人员都应当逐渐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树立保护观念,重视和支持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就应当加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相关培训,使有关管理人员和相关的一线业务人员能够尽快地掌握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为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侯雪梅.论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金融与经济,2009,(6).
〔2〕朱玛.中资银行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J].科技管理研究,2011,(1).
〔3〕陈勇.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问题的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2008,(5).
形式多样,成效显著
(一)横向合作营造氛围。在银监会会机关举办的2014“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启动仪式上,银监会邀请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领导出席并致辞,现场发放少儿和青年金融知识读本、少儿理财日记本、“金融掌中宝”应用软件等金融知识学习工具,有效展示了银监会联合各相关部门共同致力于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努力。在宣传月期间,通过在银监会机关摆放宣传展板、在核心街区悬挂道旗、在首都机场播放活动宣传片等方式,在力求节约的前提下有效地营造了宣传氛围。
(二)重点提高金融素质。在活动中,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互动交流、实地体验等形式替代传统说教方式,以小而精的知识取代全而空的内容,激发青少年群体的学习兴趣,丰富学习体验,提高学习效果。以走进网点为主,引导小学生培养金融兴趣,如北京、山东等银监局邀请小学生走进银行网点,体验银行设备,向小学生讲解银行利息、财务规划等知识,并组织征文绘画比赛,帮助孩子们从小养成记账的良好习惯;以走进校园为主,帮助中学生学习金融知识,如上海、安徽等银监局组织编写特色金融知识读本、设立“金融角”、组织金融知识竞赛和辩论赛、开展金融知识课堂活动,搭建符合中学生认知特点的金融知识普及体系;以交流互动为主,助力大学生掌握金融技巧,如天津、湖北等银监局与高校签订合作备忘录,组织大学生金融节、高校金融论坛、志愿者培训等活动,引导大学生提高金融素质和风险防范水平。
(三)多种渠道拓展宣传。自活动开展以来,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21万余个基层网点为主要宣传阵地,通过摆放宣传折页、播放金融知识动画片、设置咨询台、开辟金融知识宣传专区、赠送金融知识读本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此外,各银行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短信平台和新闻媒体等渠道,有效提升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的广度与深度。其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加强统一部署,创新宣传形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四)侧重特殊群体覆盖。除了重点服务青少年人群外,各银监局还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面向特殊群体的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力争覆盖到少数民族、中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居民等各类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的群体,如、云南、广西等银监局将宣传材料转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深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活动,提升了金融知识宣传服务的针对性;福建、深圳等银监局深入社区,通过灯谜竞猜、移动宣传车、文艺汇演等形式向老年居民普及谨慎理财、防范电信诈骗、远离非法集资等知识;山西、辽宁、吉林、河北等银监局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开展基础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帮助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村居民了解金融知识、体验金融服务;重庆农商行、中电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信托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开展金融知识宣教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五)规范服务纠正问题。活动期间,各银监局对“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不断提升活动质量,完善银行服务,打造行业品牌。浙江、江苏、河南、江西等银监局派出活动督导组,通过突查、暗访等方式对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广东、四川等银监局开展特殊人士服务、银行代销业务、银行卡销售等专项整改活动,推动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在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2014年“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覆盖了除港、澳、台之外的全国31个省(市)和自治区。据统计,全国共有21万余个银行网点参与活动,设立户外集中宣传点12万个,出动宣传人员144万余人次,接受消费者咨询超过9416万人次,发放宣传材料超过1.1亿份,发送公益宣传短信1.8亿余条,在各类媒体上投放宣传片和宣传广告16万余条,在全社会广大消费者中引起强烈反响。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推进金融支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政策效用,推动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工业经济发展,增进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沟通联系,提高中小企业对金融知识和金融服务政策的认知度,增强中小企业的金融风险意识和信用观念,有效引导中小企业理性投资行为,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健康发展。
三、活动内容
全区“金融服务月”活动分三个专题进行,分别为:
(一)召开银企合作洽谈会
1、介绍银企合作相关政策,货币信贷相关政策及存贷款相关政策等。
2、向企业推介金融产品。
3、举行银企恳谈、签约活动。
4、开展“一卡一点一服务”活动,支持新农村建设。
(二)银行行长下基层
1、组织金融机构行长赴基层调研座谈,深入了解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并给予信贷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2、组织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拓展银企合作业务,加大金融支企力度,努力实现银企双赢。
(三)金融服务咨询活动
1、为中小企业提供理财产品和银行结算知识等培训。
2、优化业务流程,简化业务手续,利用网上银行延伸金融服务,方便中小企业办理业务。
3、组织开展“全国征信知识宣传月”活动,以及利率、银行卡、反洗钱等知识宣传。
四、活动形式
(一)发送宣传资料。
(二)举办银企合作洽谈会。
(三)召开金融产品推介会。
(四)搭建银企签约平台。
(五)开展银行行长下基层调研座谈活动。
(六)举办金融服务咨询活动。
(七)组织媒体宣传。
五、职责分工
启动仪式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当前银行业金融服务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掌握金融知识、保证对金融产品的知情权是广大消费者的客观需要。银监会承担着行业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的重要使命,期望通过持续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全面提升全社会的金融素质,全面提升银行业保护消费者的意识,加深银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相互了解,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
同时,为提高全社会对提升金融素质和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增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辨识性和一致性,启动仪式上正式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标识”。今后全国银行业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都将统一使用该标识,方便广大银行业消费者识别和寻找维权渠道,增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统一性和持续性。
本次“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月活动以“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财富保障”为主题,坚持“普及性、统一性、公益性、服务性、持续性”原则,紧紧围绕消费者当前关注的银行产品和服务,分别从个人贷款、信用卡、借记卡、银行理财、电子银行、自助设备、代销业务和非法集资等八个方面向公众普及金融基础知识,进行风险提示。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兼顾特色”的思路,根据当地银行业实际情况和公众需求,制定具有地区特色的宣传教育内容,通过电视、电台、报纸杂志、网站、户外广告、短信、微信、微博、银行网点等渠道,采取走上街头、深入社区、走进校园、走下乡村、知识讲堂、有奖竞答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本文选择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的高发领域――个人理财业务,设计了《在沪个人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问卷》。受访个体主要来自于笔者的亲属、朋友、同学及同事。并通过网络聊天工具(飞信、QQ)、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网络手段发放调查问卷。本次调查过程中,共收集到有效数据132份,其中男女比例为67%对33%。年龄跨度范围从20岁至50岁,并集中于30至40岁这一区间,样本数据覆盖了个人理财产品购买的主体人群。调查问卷题目分为银行业消费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监管机构三部分,分别从三个主体不同的角度,了解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实际情况。通过统计分析,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可概括如下:
1.1 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水平和维权意识虽有所提升,但是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关注的仍然是预期收益率,对于风险提示和合同条款的关注度和认知程度明显偏低,法律维权意识尚待进一步提高。问卷结果显示,银行业消费者主要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以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获取金融相关知识。但是仍有57.58%的消费者认为自己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并不多。而银行业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并不会认真仔细地阅读合同全文。调查显示,48.48%的消费者只会粗粗看一遍,21.21%的消费者只看姓名、金额、日期等重要信息是否正确,更有6.06%的消费者基本不看合同,直接签名。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求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需要亲自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然而,只有33.33%的消费者认真抄录了风险提示,57.58%的客户并未认真理解风险提示的内容,只是按要求操作,更有9.09%是由银行代抄的,完全无法实现监管部门制度设计的初衷。
1.2 银行业金融机构明显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过度销售”、“销售误导”、“充分告知”、“隐私保护”等方面分数明显偏低,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灾区。调查结果显示,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一是银行在对消费者进行风险评估时,27.27%的消费者反映,银行存在根据其需要购买的产品来引导其在测评是选择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45.45%的客户反映银行要么代为完成风险评估测试或是风险评估形式不规范。二是银行仍存在过度销售。高达73%的客户反映银行存在过度销售的行为。三是银行信息披露不到位,风险提示明显不足。高达85%的客户反映,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风险提示明显不足甚至未做提示,而对于银行的产品介绍只有3%的客户清楚地知晓自己购买的产品情况,大部分消费者无法理解产品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情况。
1.3 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作用显著偏低,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效果不尽人意。其中,高达81%的消费者都认为监管对于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不够充分,同样高达81%的消费者认为监管对消费者保护的效果不佳,问责力度明显不足。
2 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不力的监管原因分析
2.1 法律保护缺失,导致监管问责不力,消费者保护不足。
对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基本立法缺位。目前我国尚无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没有将银行业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加以区分。《商业银行法》仅在第三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仅在立法目的中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二是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银监会针对消费者保护的监管规制往往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强制力。特别是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知情权两大最为关键的权益保护上,缺乏具体细化的监管规定,难以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的有力依据。
2.2 缺乏专门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监管资源配置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较为薄弱。且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虽能满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细致化监管要求,但很难从容应对金融混业发展引发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虽然,2012年3月,银监会获批设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目前各派出机构尚未配备专职的消费者保护工作人员,监管人员对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业知识欠缺储备和更新,监管资源的分配不利于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的专业化优势。
2.3 传统的监管方式无法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监管。
多年来,以审慎监管为重心的监管架构主要致力于机构或单体风险管控,对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视不够,激励不足,规制不严。而风险为本的监管更多专注于过程管控,使得监管规制变成事后提醒而很难实现“监管前移”。然而,像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出现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提供不适合的投资建议,泄露消费者信息和隐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恰恰处于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的盲区。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及时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偏差,进而制止、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发生。
2.4 消费者投诉渠道不通畅,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发生纠纷后,银行业消费者较多地依赖于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是向银行投诉。然而,消费者投诉的效果,特别是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却不容乐观。目前,银监会主要依照《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和《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进行处理。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认可度和强制力有限,进而导致处理效果不佳,问责力度不够。
2.5 金融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不足。
金融产品相比一般产品涉及的专业知识较为复杂,而银行业金融该机构拥有涉及金融投资、数理统计、财务会计、法律等全方位知识背景的专业团队。因此,消费者在产品购买、定价、利益分配甚至诉讼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同时,银行业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银行业消费者事后的自我保护能力明显不足。
3 加强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政策建议
3.1 完善现有金融法律
首先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明确列入监管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是维护消费者个人利益的需要,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目标既包括维护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也包括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金融监管理念,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审慎监管并重,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固定。其次,制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银行业消费者的权益,突出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陈述、全面披露、平等对待、信息保密等义务,并赋予监管机构强制权和处罚权。最后,细化监管规则对消费者保护的要求。突出完善对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和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知情权的保护要求,并增加相应的问责条款。
3.2 提升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专业化
我国在现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下,银行业消费者保护职能不仅缺乏相对审慎监管的独立性,还散落于多家监管机构。在各监管当局都已成立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背景下,强化银行业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资源配置,实现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专业化,形成在履行银行业消费者保护职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3.3 践行以消费者保护为导向的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是对审慎监管的必要补充。行为监管强调主动监管,实施提前干预,鼓励有序竞争。对我国而言,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硬约束制度框架下,银行业实施行为监管应坚持“以机构监管为主导,以功能监管为支撑”的原则,提前介入、有选择地干预金融机构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流程,形成新的监管切入点。从产品全流程入手,分析影响利益分配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审批、市场营销、信息披露、售后管理、投诉处理等。重点纠正金融机构服务行为偏差,严格产品销售标准,细化金融服务标准,从源头上预防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发生。
3.4 理顺银行业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企业金融素质为目标,通过深入走访企业,传送金融知识和政策,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相互了解,互动双赢,进一步改善金融融资环境,为促进我县实体经济稳健发展,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基础保障。
二、活动时间
10月18日开始至11月25日
三、活动内容
(一)进企业了解情况
基本账户银行和贷款银行行长和分管行长要亲自带队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深入全县“五十强”、“五十优”和成长型企业,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情况,分析企业资金结构,掌握企业盈利情况,充分了解企业当前生存、发展状态和发展前景、风险状况,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准确掌握企业贷款资金流向,促使信贷资金投入企业生产流通领域,避免信贷资金进入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集资、投机、高风险投资领域。要帮助企业分析问题原因,该退出的投资领域,要建议其果断退出,优化企业资金结构;能帮助解决的要及时予以解决,促进企业集中力量发展实体经济,集中资金提高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逐步实现转型升级。
(二)送服务贴心关怀
一是送金融政策进企业。要向企业讲解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国家产业政策,明确引导企业发展方向。要结合当前宏观调控形势,传导金融信贷政策,增进企业对银行了解。对外向型企业,要主动讲解最新的国家外汇政策,帮助企业掌握政策运用;要积极宣传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知识,推广普及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帮助企业掌握谈判技巧,提高企业人民币结算主动权,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是送金融知识进企业。各银行要积极向企业传送金融法律知识、各类金融产品知识、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企业金融知识水平。要向企业讲解信用知识,帮助企业掌握建设自身良好信用的方式、方法,促使更多的企业加入守信行列。要主动介绍信贷产品知识,扩大企业贷款品种选择范围,让企业主动掌握贷款品种选择权。要积极传送银行结算业务知识,帮助企业合理选择结算方式,提高企业资金流动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帮助外贸企业熟练掌握外汇业务知识、业务操作流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增强业务应用能力。要介绍银行理财融资知识,使更多的企业了解银行理财融资品种,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方式。
三是送金融服务进企业。各银行要梳理信贷流程,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办贷时间,提高信贷服务效率。要主动减免相关费用,合理确定利率,让利企业,减轻企业财务负担。要积极建立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努力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担保难题提供方便。要积极扩大企业抵质押物范围,严格遵守评估制度规定,不擅自设立、抬高评估门槛。要加快完善中心镇金融服务设施,提高中心镇金融服务能力。主动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破解传统信贷投放机制缺陷难题,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企业、先进科技型企业、民生项目的信贷支持。
各银行机构要通过“送服务”活动,进一步提高银企互惠共赢意识,增进银企双方相互了解,畅通双方信息互通渠道,通过提供适时的金融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难题,降低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改善外部金融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平稳发展。
一、金融学的研究领域
20世纪30年代以来,金融学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一般来说,金融学的研究领域大致有两个方向:宏观的金融市场理论和微观的价值分析理论。
在研究金融市场的宏观领域,早期的学者们主要从中央银行的利率政策和货币政策入手,分析各种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追溯其根源的话,必须了解凯恩斯的有关利率理论的开创性工作、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学说、米勒和莫迪里亚尼的有效金融市场理论。所有这些理论都是描述金融市场的宏观运行机制问题。这些理论也涵盖了金融市场如何对交易中的资产进行定价的问题。
宏观金融和微观金融都研究了金融市场中金融工具或金融项目的定价问题,宏观金融相信市场能够很好地对资产进行定价,微观金融并不相信市场能够对资产进行精确的定价,认为市场只是对资产做了很好的参考定价,可以通过自己的能力或者信息优势在市场上发现投资价值。必须指出的是宏观金融和微观金融关于定价的理解并不冲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只是适用范围的
差异。
二、宏观金融学与微观金融学教材的设置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金融学的研究领域主要分为微观金融和宏观金融,微观金融主要研究微观经济主体的金融活动,宏观金融是对宏观金融现象的分析。宏观金融的主要内容包括:货币理论(货币经济学)、货币政策(中央银行学)和国际金融(国际经济学),其基础是货币经济学。通过宏观金融的学习,可以培养学生的金融思维,使学生建立一个金融体系,让学生走入金融的学习殿堂。因此对于金融学专业的本科生而言,在大一大二阶段除了学习相应的公共必修课(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会计学)外,还应当系统地学习货币经济学、中央银行学和国际经济学。
当学生系统学习完宏观金融的相关课程后,在大三大四阶段就应当进入微观金融的系统学习过程,微观金融作为研究经济主体金融活动的学科,通过微观金融的学习可以让学生具体分析家庭或公司两类微观主体的金融活动,做到理论结合实际,并为走进工作岗位做好准备。
三、宏观金融的核心课程――货币银行学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宏观金融是对宏观金融现象的分析,通过宏观金融的学习,可以培养学生的金融思维,使学生建立一个金融体系,让学生走入金融的美好殿堂,其基础是货币经济学。大多数高校都是用货币银行学(或叫货币金融学)来完成学生宏观金融的初级教学,这主要是在金融专业的大二第二学期或非金融经济管理专业的大三第一学期。货币银行学课程已成为宏观金融的核心课程,通过货币银行学的教学使学生对金融系统中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监管四个大类形成初步的认识。
四、货币银行学的基本框架
由于知识点逻辑的限制,很多教科书都是通过知识点的递进关系来阐述货币银行学的内容,通常通过信用、货币、金融定义,再从利率、金融市场、金融工具、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外汇入手来编写货币银行学教科书的章节,这样做可以让学生在学习的时候做到知识的前后连贯。但是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到最后期末或者课程学习完毕后很多学生都反映货币银行学的学习太散,不容易
集中,内容太多。这就需要给该学科搭建一个包含货币银行学核心重要知识点基本的框架,这个框架是基于它在整个学科体系中的作用来完成的,笔者通过多次的教学实践总结了货币银行学科的基本框架如下:
三根支柱:货币、信用和银行。通过这三根支柱,学生可以了解信用、货币、金融、银行和利率在货币银行学中的重要性。
一个空间一个载体: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通过不同标准金融市场的划分,学生可以了解不同的金融工具差异和特征。
上有调控: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部的财政政策作为金融总量与均衡调控的主要手段,同时各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作为金融监管和自律的主要机构,承担着金融监管和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3021501
《货币银行学》这门课程在中国高校的教育发展史上已有六七十年的历史,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作为管理学、经济学的核心课程,它对该学科建设及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使人们意识到经济的重要性。各大院校也相继对其它非经济类的专业开设《货币银行学》这门课程,为学生未来的职场发展做好铺垫。下面将主要针对金融教学专业学生开设《货币银行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讨论。
1 关于金融数学专业开设《货币银行学》课程的必要性
从培养目标去看,对于高等院校的金融数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他们未来之后将在金融、保险、投资、金融证券等部门从事经济建模、经济方面的分析及金融产品的设计等相关的工作,这些工作大部分都与金融相关。因此,为了培养该方面的专业人才,各大高校基本都在该专业课程的基础之上开设了《货币银行学》这门课程,帮助学生理解并掌握金融方面的基础知识,对他们今后的职业发展及继续深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分析金融数学专业学生学习《货币银行学》课程的利弊
从金融数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方面可以看出,该专业的大部分课程都是数学类的基础课程。相对于经济类、管理类的专业而言,该专业的学生具有良好的数学功底,逻辑思维能力较强,这使得他们在运用数学工具去分析和处理一些经济类的相关模型及数据预测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局限性体现在他们对经济类的专业知识方面的掌握相对薄弱。因此,在学习《货币银行学》这门课程时,对某些知识点不能全面并深刻的理解。这就不仅要求学生课后利用业余时间多专研该方面的知识,并要求教师在讲课的时候就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要有所改革与创新。
3 对金融数学专业开设《货币银行学》课程的教学研讨
由于金融数学专业的学生学习《货币银行学》课程具有自身的优势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教师教学的时候应做到因材施教、有的放矢。
首先,就《货币银行学》课程的教学内容而言,由于金融数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数学专业类课程较多,而经济类的课程相对较少。因此,学生学到的经济类的知识相比经济类专业的学生就显得少了许多,无论就学科知识的深度或广度而言都是薄弱的,而《货币银行学》作为经济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结合金融数学专业的特点,在内容上,应将该课程的知识内容进一步拓宽,不重要的内容可以适当的进行删减,比如在介绍信用的产生和发展这部分内容,就可以简明扼要地讲述其主要内容,不重要的部分就可以不讲。而与《货币银行学》课程联系比较紧密的相关经济类的基础知识就可以增加进来。这样能更好地帮助学生了解更多的经济类专业知识,为学生今后从事相关方面的工作奠定基础。
其次,就教学方法而言,各大院校所开设的《货币银行学》课程大多采用的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无论是经济类的还是非经济类的专业,显然这种教育方法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尤其对于非经济类的学生,他们本身所掌握的经济类的基础知识就相对薄弱,知识面较窄,因此这种教学方法较难适应这类学生。对于金融数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这种教学方法也不是很适应他们。因为就该专业的特点而言,其学生的数学功底较好,而经济类专业基础知识薄弱。所以,教师在教学的时候应根据其特点,制定教学方案。其一,可采用多媒体教学,这样可以形象、生动的将知识讲授给学生,他们也较容易接受。其二,在课堂中多增加案例,尤其与现代生活、经济相关的。这样可以让学生体会到该课程的知识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以及该课程的重要性。同时,帮助学生将知识应用到实践当中,锻炼他们应用知识的能力。其三,可适当带学生去参观一些公司、金融企业,了解这些企业的运营状况,这样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让他们在实际当中去发现问题,进步解决问题。其四,根据专业特点,在讲到某些抽象的逻辑性较强的理论时,应在这里帮助学生去深挖这部分知识,运用数学的逻辑思维去理解掌握该内容,甚至运用数学的工具看能否有所创新。
最后,货币银行学这门学科虽然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体系已经相对成熟,但到目前为止,依然还存在一些经济学家仍未解决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改革与发展,相信在将来还会有更多的金融类的问题有待解决。因此,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有必要的。鉴于此,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教材内容,适当提出几点目前经济学家还没有解决的热点问题,引领学生去思考、讨论。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可以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及创新能力。当然,在教学实践中,作为教师也应该不断的总结和反思自己的教学,在教学方法和教学技能上不断提高与创新。同时,应多了解该学科的发展情况,多与同行及知名的学者进行沟通、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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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1-0114-02
美国主要是通过各种政策和手段来维持其金融霸权地位,诸如金融战争、金融恐怖主义、金融外交等,除此之外,还有一项很重要的手段,即金融知识产权霸权。美国凭借领先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技术大肆在这些国家布下专利暗器,一旦这些国家的金融发展威胁到美国,美国就会运用之前在该国申请的专利阻碍该国金融的发展。花旗银行从1996年开始,已经在中国申请了19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而我国目前对于“商业方法”可否授予专利仍存在着争议。这19项发明大多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即每个银行都会涉及的业务,一旦申请成功,中国金融业也会像制造业一样因缺乏核心技术而频遭专利壁垒。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发生,同时也为了抵制美国金融霸权,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金融产品专利权的保护。此文拟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意义
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曾指出:“在信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演进过程中,如何占有、配置、生产和运用知识或智力资源,已经成为金融业赖以生存的基础,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已经成为未来金融竞争的重要战略储备。”[1]
对于金融创新产品授予的专利权与其他一般专利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及超前性,那么,一旦一个金融企业申请的金融产品专利获得批准,此企业就可以利用获批的专利权超前抢先占领某些领域,并在专利权保护期内独享此专利带来的技术及市场,其他金融企业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向该企业支付高昂的专利使用费用要么退出此领域的竞争。花旗银行在我国申请的19项“商业方法”类专利虽然现在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方法”可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无法获得批准,但我国对于专利权的授予采取的是“先申请,先批准”的原则,一旦我国法律规定了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那么花旗银行申请的19项“商业方法”类专利会首先获得批准,到那时,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此领域就会遭遇专利壁垒,势必会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性发展。而且,现在对于金融创新产品授予专利权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国际趋势,并且带有全球性的特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等,早已意识到,在未来激烈的金融竞争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最为重要的战略储备,谁获得的专利权越多,谁将夺得未来金融发展的“制空权”。因此,他们都非常注重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以及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在本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的同时,他们在申请专利权的时候会采取全球同步的做法。这种做法在空间上大大增强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提高自己竞争力的同时也打击了国外的竞争对手。更让我们觉得和发达国家拉开差距的是,现在很多国家都允许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但我国《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无此类案例。目前,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许多核心技术都已被外国的商业银行申请了商业方法类的专利权。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想在未来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保护。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以及外资银行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与外资银行大量抢注专利的压力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都已经意识到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专利的申请与保护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申请专利的商业银行及专利的数量已经大幅的提升。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资料显示,总体上我国商业银行专利申请的数量是呈上升趋势的,截至2009年6月,中、外资银行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总量累计已经达到了665件,其中中资银行623件,外资银行42件。在所有的中资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专利数量最多,发明专利140项、实用新型专利60项、外观设计专利7项,而且中国工商银行申请的“一卡双户银行卡处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获得国家批复的专利。其次是中国建设银行,发明专利96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外观设计专利5项。在外资银行中,比较突出的是美国花旗银行和美国大通银行,花旗银行共申请了24项发明专利,大通银行共申请了10项发明专利。在数量上,外资银行申请的专利比中资银行要少得多,但在质量上要远超中资银行。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专利及其保护方面起步较晚,但是正在向国际标准靠拢并具备一定的后发优势[2]。
目前,在我国调整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专利保护的法律主要还是《专利法》,除此之外,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实施指南》。《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按照此条规定,商业银行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只能授予著作权而不能授予专利权。
(二)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相关的专利权知识及专利权保护意识
商业银行的业务专业性很强,一般要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金融及会计类的专业知识,因此,商业银行的现有的工作人员基本为这两个专业的毕业生。而知识产权属于法学学科,鉴于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跨学科学习实现起来有诸多障碍,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一般的法律知识都知之甚少,更别提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产权知识了。由于不了解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及长期从事传统业务的原因,使得商业银行的员工对于金融产品的研发及其专利的申请与保护缺乏了解,没有意识到金融创新产品的专利权保护对于银行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即使研发出了新产品,也没有意识向专利主管部门申请专利,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的“一卡双账户银行卡处理装置”早在1996年就已经开发出来了,但直到2002年8月才进行专利申请,这充分显现出我国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专利保护的意识。
2.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调整金融专利权的法律主要还是《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但是,对于金融专利权的保护没有特别的法律法规,虽然金融产品专利权也具有普通专利权具有的特性,但其还有特殊性,由《专利法》进行调整,不能起到促进商业银行利用金融专利权提升自身竞争力的作用。而且,最为重要的是,现在大多数国家对于“商业方法”都可以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法》对于“商业方法”能否授予专利权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在我国对“商业方法”无法授予专利权,无法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但是现在商业银行的几乎所有的网上银行业务的核心技术都是商业方法,其他国家对于这些网上银行的核心技术都授予了专利,又由于专利具有全球性,那么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时候就会遭遇专利壁垒,要么退出此领域的竞争要么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势必会影响商业银行的发展。
实际上,我国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实践中对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也并不积极。在美国,商业方法专利授权门槛较低,许多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都获得了授权,而在我国,目前商业方法专利获得授权的条件比较高――要求商业方法具备技术特征,实现技术效果[3]。
3.未能设立专利主管部门,科研能力不足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领导及员工对金融产品的专利保护意识淡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现在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管理机构,只设立了法务部门来负责。在花旗银行在中国抢注专利的压力下,某些商业银行开始重视对金融产品的专利权保护,设立了计算机软件中心,但与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差距甚远,他们只负责日常的维护工作而无法开展研发工作。而外资银行通常设有专门的专利管理机构来负责整个银行系统的专利研发保护及专利战略的制定工作。例如在花旗银行,专利保护的具体战略,总部的战略发展部门负责,而日资银行更是专门设有专利战略发展部门[4]。
由于未能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部门,加之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研发的投入不足,又缺乏研发激励机制,导致高水平的科研人员的缺失,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整体科研水平较低,金融创新产品的质量不高,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申请的专利权的技术含量也很低,这也是桎梏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专利权制度缓慢发展的原因之一。
三、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对策
(一)尽快提高我国金融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
专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与基础,只有提高了专利保护意识,才能增大对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才能培养高水平的科研研发人员、才能提升金融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才能加强对金融专利权的申请与保护。
外资银行历来非常重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及金融专利权的保护,从高层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有很强的专利保护意识,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外资商业银行专利权的保护理念及方法并以此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专利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专利保护意识提高的关键是要培养和提高商业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专利意识,高层管理人员对商业银行的重要事务具有决策权,只有他们拥有良好的专利意识,才能重视专利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专利保护意识提高的重点在于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专利保护意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主要是依靠高水平的研发人员,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研发人员在进行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时有许多产品已经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特性,但他们根本不知道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如果研发人员的专利意识提高了,就可以对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产品申请专利,进而提升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除了研发人员,其他工作人员的专利意识也需加强,因为专利战略具有很强的保密性、技术性、法律性和风险性,只有充分发挥银行各部门在专利战略中的作用,才能实现自己的专利战略[5]。为此,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的力度。首先,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有关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可以聘请高校法律系教授知识产权课程的教师定期举办培训班、专利知识讲座,提高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专利法制意识。其次,需要全体员工对本行的知识产权战略有个了解,可以定期由专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本行内部举办培训和讲座。再次,各个分行可以对自己的研发进展及研况进行定期交流。
(二)制定、修改专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前已述及,目前在我国对金融产品专力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及《刑法》等。在这几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将金融产品专利中最为重要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纳入可授予专利的范畴。
在其他领域,一般将商业方法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但在银行业领域,由于商业方法主要是与计算机和网络相结合,予将其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已不现实,于是,在20世纪70年达国家开始对金融“商业方法”进行专利权保护。在我国,银行业商业方法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始于欧美国家的商业银行,而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也开始在我国进行商业方法专利的布局与争夺[6]。商业方法专利本身就是一种金融创新,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对其授予专利权,是现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结果,而且,由于商业方法专利多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的便捷、省时等特征将使其成为日后银行业主要的业务阵地。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承认对商业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而且在未来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会成为一种国际惯例。如果我国不从法律层面将商业方法纳入可授予专利权的范畴,外资银行会在我国境内大肆申请商业方法专利,利用此专利“跑马圈地”,将会使我国银行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落于下风,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修改《专利法》,将商业方法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尽快与国际接轨。除此之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颁布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金融专利权,金融专利权虽具有其他专利权的共性,其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三)设立专门的专利主管部门,加大科研投入
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金融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关键是要提高商业银行全体员工的专利保护意识,但更为重要的是应尽快设立专门的专利主管部门,与法律部门相互配合,来具体实施专利战略。专利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利战略的制定,组织金融创新产品研发与金融产品专利权的申请,法律部门主要负责进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培训。这样可以改变由法律部门全盘负责所带来的针对性不强的情况,利于专利战略的开展。
专利战略的实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不仅周期长而且风险也大,因此,有些银行只顾眼前利益不愿加大研发投入。但从长远来看,金融专利权将成为银行竞争的制高点,会决定银行的发展走向,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要想在激烈的国际金融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加大科研投入,不能鼠目寸光。金融产品的研发与专利的申请专业性很强,需要尽快培养与引进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复合型的专利研发人员和专利管理人员,同时还需建立激励机制,完全实施《专利法》规定的对于职务发明中商业银行和研发人员利益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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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全球化推动着我国商业银行的不断进步,新形势下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需要从单一的服务模式向多样化的模式发展。人们已经越来越重视理财产品,人们的理财意识也在不断提高,需要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不断创新才能满足人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还是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不能得到快速的发展。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要以客户需求为原则,将客户利益最大化,保持与客户长久的联系,才能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1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具有的特点
1.1多样性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需要具备类型多样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业务服务的方式与渠道、产品的类型等各个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理财意识也越来越强,需要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不断更新,类型不断多样化才能满足人们对个人金融业务的需求。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要从单一的模式向多样化模式发展,传统的个人金融业务主要就是存款、贷款,因此要多发展个人金融业务的类型,比如中间业务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业务服务的方式也应及时更新与多样化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多种渠道开展个人金融业务的服务。
1.2广泛性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业务对象越来越广泛,人们对个人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广泛。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越来越重视与金融业务的联系,传统的金融业务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人们生活的需求,个人金融业务需要包括人们生活与工作的各个方面,比如房子、养老、日常的花费等等。商业银行的个人金融业务是要面向每一位居民,因此个人金融业务的服务面越来越广,需要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产品类型及服务方式都要不断扩展。
1.3持续交易性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是通过客户在银行开户从而与客户建立关系的,个人账户是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基础,银行要与客户建立长久的联系就要明白客户对金融产品的要求,充分利用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各项资源,满足不同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要建立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持续交易性,需要不断优化银行的金融资源,将个人金融业务的种类和服务相融合,要能够为客户提供一个优质高效的金融业务的服务,让客户感受到银行提供的便捷,从而与银行产生长久的交易与合作。
2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因素
2.1分散经营制约发展空间
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经营比较分散,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行业都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没有业务沟通,金融产品各不相同,这对个人金融业务的全面发展相当不利。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全球化,客户的理财意识越来越强对金融产品的了解也越来越多,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相对较慢,导致一些客户产生不满意,影响金融行业的发展。
2.2业务分隔缺乏机制保障
目前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及中间业务等,需要为客户开通一个全面综合性的金融业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要想达到综合业务的顺利进行需要沟通协调一致,前后台之间的业务相互融合。然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各部门之间相互分隔,个人业务、房贷业务等都是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前后台之间的业务不能很好的沟通合作,无法达到客户的满意。各业务之间相分隔不能统一管理,相关的机制缺乏有效的保障。
2.3金融系统不够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系统还是不够完善,在对客户的管理及新技术研发上相对薄弱。对客户没有系统的管理,很容易造成客户的流失,因为无法全面了解客户资金的增减及变动的趋势,不能及时为客户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很容易影响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缺乏完善的金融系统无法为客户提供有效合理的金融业务的分析。
2.4相关的专业人才综合素质较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负责个人金融业务的相关人员对金融知识缺乏全面掌握,很多个人金融业务的负责人是经过一定培训的银行柜台人员,对银行的业务比较熟悉,但对债券、金融衍生品等知识不够了解,缺乏全面的综合知识体系,由于银行柜员的工作任务较重,学习培训的时间有限,无法全面掌握个人金融业务方面综合的知识,这样很容易造成客户的流失,带来银行经济利益的下跌。
3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银行相关管理者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而能够不断推动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这对在整体上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来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此,下面本文就对其在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方面的需要采取的有效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3.1加强金融市场的融合
金融市场向全球开放不断推动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我国要积极提高金融服务的意识,加强金融市场之间的融合。改善我国金融市场的经营方式,加强各金融行业间的沟通与交流,银行与股票、保险等相融合,为客户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个人金融业务。商业银行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不断了解客户对产品不同的需求,研发出符合客户要求的金融产品,满足现代客户对金融业务的需求。
3.2不断丰富金融业务加强机制保障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正处在一个转型期,商业银行要根据时展促进金融业务的改革,全球金融市场的融合对商业银行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有不断丰富金融业务的产品提高服务的质量才能保证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在丰富个人金融业务的产品时要注重产品的个性化,要能够满足客户对个人金融业务产品的需求,还要根据不同的客户开展不同的金融服务方式,以方便客户为原则。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机制,为客户提供有效保障,保证客户的权益并使得客户的资金效益最大化。还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不断丰富金融产品提高服务质量,达到客户满意。
3.3不断完善金融系统
加强商业银行金融系统的完善,将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到金融行业,不断完善客户的资料,研究制定能够及时了解客户资金趋势为客户提供最佳金融业务的系统,保证客户的长久稳定。加强各个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将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相互融合,以客户需求为第一,为客户提供全面综合性强的金融业务。将银行业务与保险、证券相融合可以有效推动资金的流动,不断丰富个人金融业务,提高业务品质加强服务质量。由此可以看出,不断加强对商业银行金融系统的完善和健全,能够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进而为商业银行更好的发展个人金融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4加强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
商业银行要多培养综合型人才,在银行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也应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跟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学习金融体系的相关知识,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还可以设置考评机制,对工作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给予奖励,鼓励相关人员积极学习股票及保险等方面的金融知识,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全球金融行业相融合的大环境下,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要想快速发展,必须结合时展的需要,了解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断改进创新金融产品,丰富金融产品的服务渠道。个人金融业务主要以客户需求为主,从金融产品的类型及服务的方式上不断创新,满足客户个性化的要求,与客户能够保持长久的联系才能把握住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沃志倩.探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J].科技与企业,20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