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10 10:02:32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篇(1)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在遵守相关法律和现行税制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确定最佳纳税方案的一项活动,其目的在于降低跨国纳税义务人的税负,获得最大化的税后利益。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风险性

与国内税收筹划相比,国际税收筹划具有风险性的特征,究其根本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税收筹划归属于预测行为的范畴,预算结果的准确程度对筹划效果有着直接影响,若是预测不准,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筹划失败。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对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界定都比较模糊,而且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若是筹划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则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复杂性

国际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和系统性较强的工作,由此使其具备了复杂性的特征。跨国经营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税收种类的差别及不同国家针对税收颁布的优惠政策之外,还需要考虑各国的国情及税法的变动,上述种种,决定了国际税收筹划的复杂性。一旦在筹划时,忽略了某些环节,都可能导致税收筹划失效。

(三)合法性

这是国际税收筹划最为基本的特点之一,具体是指跨国经营企业必须在遵守各国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使企业在跨国经营中,能够获得最大的利润。简而言之,就是国际税收筹划不能使用偷、逃、漏等违法手段来降低税负。

(四)专业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跨国经营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日益扩大。纵观国际,因政治、经济等环境的动荡,使得各国的税法都在频繁变化,在这一背景下,对国际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确保筹划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保证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故此,部分跨国经营企业纷纷开始聘请资深的国际税收筹划编制团队为本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战略。

(五)预期性

由于纳税本身是一种发生在经济活动之后的行为,所以跨国经营企业可在对投资、经营进行规划的基础上,估算出各种决策方案所产生出来的税负多少,并以此为前提,对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进行预测,然后通过对筹划方案的效果比较,从中选出最为合理且有助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方案作为最终的筹划方案。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依据

由于各个国家的税收规则、税收种类、课税方式以及税率各不相同,为了降低沉重的税收负担,跨国公司在经营中必须深刻理解和合理运用税收法律政策,认真分析影响企业税负的各种因素,确定税收筹划的可操作空间。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纷纷加大税制改革力度,使得各国税负呈现出整体下降趋势,这为跨国经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从当前情况来看,国际税收筹划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所拥有的征税权力,主要包括居民税收、公民税收以及地域税收管辖权。世界上多数国家实施的税收制度是以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另一种税收管辖权为辅。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只采用一种税收管辖权,如马来西亚、香港(地域税收管辖权)。而双重税收管辖权是指两个国家根据各自税法的规定同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行驶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国家间进行双边税收协定谈判解决。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不同国家或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为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在两个国家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对居民的认定有着各不相同的标准。对于自然人不同的国家,所采取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有的国家采用的是时间标准,有的国家采用的则是住所标准,还有国家采用的是意愿标准。而对于法人,不同国家采用的标准也不相同,有的采取机构所在地标准,有的采取注册登记标准。正是因为各个国家所采用的标准均不相同,从而为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在A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B国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则B国居民由A国获得的合法所得无需交纳税款。因此,跨国公司可对这一差异进行合理利用,并据此制定出相应的筹划策略。

(二)税收法律政策

各国的税收法律政策与本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使其具备明显差异,具体表现在:一是,税种差异。各国在税种设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即使是同一税种,其征收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如,百慕大群岛和巴哈马没有实行公司所得税,成为了世界知名的避税地;二是,税基差异。各国的课税基础和依据有所不同,在相同税率下,税基越大,则其企业税负越重;三是,税率差异。各国和地区的税率差异明显,有的国家采取免税政策,而有的国家如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家则采取高税率。跨国经营企业可通过在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式达到节税目的。如,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有到挪威进行投资的意愿时,当其想要将投资获得的收益汇回国内时,挪威将会征收15%的提留税。若是由跨国经营企业设立在瑞士的控股公司进行投资,则按照瑞士与挪威两国的双边税收协定,挪威仅收取5%的预提税,即便这部分投资收益直接由设在瑞士的控股公司汇回国内的跨国企业中,瑞士再征收5%的预提税,那么也比原本的15%低,能够节省纳税支出。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解决税收利益分配问题而共同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针对的税种主要为所得税中的预提税,一般会协定较低的预提税税率,即在本国应纳所得税中可以抵减缔约国缴纳的所得税。为此,跨国公司要将国际税收协定作为跨国投资地点选择的重要因素,以便为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操作空间。如,与中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达八十多个,与荷兰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达四十多个。

三、我国跨国经营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策略

与国内税收筹划相比,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复杂,对专业性的要求更高。然而,由于我国开展国际税收筹划的时间尚短,加之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致使筹划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部分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刻意追求局部利益,没有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导致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不高。此外,还有一些跨国经营企业忽视了国际税收筹划风险,他们认为只要进行筹划,就能达到减少税负的目标,并未考虑筹划失败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鉴于此,跨国经营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国际税收筹划,并采取有效的策略实施筹划工作。

(一)合理选择跨国投资地点

1、对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利用

在税收优惠政策中一般都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出口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等等。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能够吸引更多的外资到本国进行投资。如新加坡政府规定,投资本国《新型工业法》中涉及的产业部门的企业,全部可以享受最短5年,最长10年的免税政策。鉴于此,跨国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对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了解和掌握,并对其进行充分利用,这有助于企业税负的降低。

2、对避税地加以利用

通常情况下,将能够进行国际避税的国家或是地区称之为国际避税地,其具有低税收、避税区范围明确、对跨国投资者有诸多的税收优惠等特点,鉴于此,跨国公司一般都会将避税地作为投资的首先地点。同时,跨国公司可通过多种形式利用避税地实施税收筹划,如在避税区范围内设立基地公司。这里所指的基地公司是由跨国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上建立的,能够用于减轻税负的企业。在避税地的选择上,除了要与自身的投资需求相匹配之外,还要关注投资国与投资地点间的国际税收协调性问题,这样不但有利于国际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而且还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益。

(二)合理选择企业组织方式

当跨国公司因开展经济业务需要在其他国家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是选择何种组织方式,这是因为组织方式的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也是不同的。由于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存在的,故此其能够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企业,所以其在国外不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亏损也会直接汇入到母公司的账上,致使公司的所得额减少。鉴于此,跨国公司在开展国际经营业务时,可通过选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降低税负。如海外公司在刚成立时,因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亏损的可能性较大,此时,可采取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当其开始盈利以后,可将之转为子公司,由此能够享受所在国诸多的税收优惠。此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由于很多国家对公司与合伙企业采取的是不同的税收政策,所以,跨国经营企业应当在综合考虑这两种组织方式的税率、税收优惠等因素的基础上,选取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组建海外企业。

(三)合理利用转让定价策略

所谓的转让定价具体是指在国际税收中,相关联的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不按正常交易原则,而是以人为的方式确定价格。转让定价最为突出的特点是机密性和复杂性,整个定价的过程是在非常机密的情况下进行,定价中所涉及的内容既多且杂。跨国经营企业可采取如下做法实施转让定价策略:通过对中间产品交易价格的控制达到影响子公司成本的目的;通过对海外子公司名下的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是使用期限进行控制,来影响其成本费用;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多少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通过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多少来影响子公司的利润及成本;通过产品销售,给予海外子公司以一定的佣金或回扣来影响其成本及利润。

由于跨国经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内部交易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故此,可对世界各国的税收差异进行合理利用,通过价格转移来实现利润转移,由此能够使企业的整体税负大幅度降低,有助于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但是因世界各国全都将以避税为目的的转让定位作为反避税的手段,并且还制定了与之相应的税收制度,从而给跨国经营企业借助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增加了难度。在此需要着重强调的一点是,各个国家为了吸引大量的外资到本国投资,以此来发展本国经济,并增加就业机会,使得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及实施存在较大的弹性,这无疑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其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四)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对跨国公司的应纳税额以及会计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我国跨国公司应当全面掌握东道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熟悉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便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会计手段降低公司税负,使公司获得最大化利益。如,在免征所得税或征收资本利得的国家,跨国公司应当将流动性收益最大限度地转化成资本性收益;为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滞后或提前确认收益和费用的结算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在物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进行存货核算;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在税法和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大型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减少固定资产前期使用阶段的公司利润,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应将日常经营产生的费用平均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避免因某一阶段纳税金额过高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合理利用电子商务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非常热门的商业形式,它的出现使传统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改变,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带也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跨国经营企业可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对电子商务进行合理利用。具体方法如下:其一,利用网址代替常设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如,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A国有业务,为了到达节税的目的,跨国经营企业可在A国申请一个网址,利用互联网向A国客户销售货物,并在A国设立办事处,用于接收处理客户订单或提供售后服务。必须注意的是,办事处不能留有存货、不能开展销售活动、不能参与合同签订。如此一来,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处和网址都不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这样跨国经营企业在A国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就不会被认定为来源于A国,从而规避了在A国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其二,可对所得的性质加以利用来实施税收筹划。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对所得的性质的界定较为模糊,特别是一些无形资产交易,由此差生的所得很难清楚地划定为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因各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均有着不同的税收制度,故此跨国经营企业可借助电子商务模糊所得性质这一特点,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纳税方案,以此来减少税负。在国际税收筹划中利用电子商务这种策略时,应当对各国针对电子商务颁布的新税收政策加以密切关注,这样才能使该策略的实施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其他税收筹划方法

在跨国经营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拥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法,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策略。主要包括:其一,利用国际租赁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跨国公司在购置设备时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购置资金,在购置设备后将设备转移到内部其他公司使用。跨国公司既可通过销售的方式让购买方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使出租方享受到税收收益。其二,利用跨国收购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跨国公司可通过跨国收购的方式,规避资本税和地方税的征收,若收购的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处于亏损状况,那么还可以将其亏损部分用来冲减跨国公司的利润。其三,利用信托关系进行税收筹划。在具体操作中,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可选择在如下避税地创立国外信托,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中国香港等,然后将国内的财产转移至创立了国外信托的避税地中,同时采用全权信托的方式,将转移出去的财产委托给设置在上述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这部分信托财产所获得的收益不直接转回国内,而是全部积累在避税地。在这一前提下,财产的所有人及信托的受益人便可以摆脱该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转移至避税地的财产由于是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因此,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的所得也不征收或是只征收较少的所得税。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跨国经营企业要增强国际税收筹划意识,在国际税收的大环境中,利用合法的税收筹划手段,有效减轻公司税负,实现公司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在国际税收筹划中,跨国公司必须充分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及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合理制定税收筹划策略,确保税收筹划策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从而不断提高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水平。

参考文献:

[1]刘运暖,李占杰.试析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J].财会研究,2011(12):42-44

[2]李建军,李杨.走出去战略下中国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探究[J].经济前沿,2012(10):61-64

[3]姜凌.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动机、经济影响及反避税政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2(9):32-34

[4]过海琴.现代跨国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12(1):113-115

[5]杨焕玲.中国税务筹划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N].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3(1):16-19

[6]黄卫红,叶时宝.对我国跨国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思考[J].产经前沿,2014(2):69-71.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篇(2)

二、国际业务税收筹划的途径

(一)利用选择设置“企业居所”在税法规定中,企业居所是一项需重点把握的含义。各国由于国情、政治经济环境等存在差异,因此对企业居所的定义并不同。许多欧洲国家将企业居所定义为企业实施控制和管理的主要地点;美国则认为企业居所是企业的注册地。因此,企业在对国际业务进行税收筹划时,不妨利用企业居所的不同规定来实现筹划目的。即使在高税国,也可利用企业居所实现降低税负。

(二)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以躲避税收、转移利润为目的,以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确定内部交易价格,并按该内部交易价格成交。具有跨国业务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能够实现减轻税负、规避预提税的目的。利用转移定价,企业能够在内部交易中,将内部贸易由高税率国家中的子公司转移至低税率国家中的子公司。能够有助于企业少缴所得税。倘若跨国业务的延伸国家税率较高,那么企业将会向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收取较高的货物价格,以及各类费用(比如资产租赁费用、贷款利息、劳务费用等);而向低税率国家中的子公司收取较低的货物价格和各类费用。具体而言,跨国业务中所涉及的货物主要包含机器设备、产成品、原材料、在产品、零部件等;资产租赁费用主要包含使用专利、商业信誉、专有技术等的费用;劳务费用则包含管理性劳务费和技术性劳务费。只要是有形商品,一般都具有“可比价格”。在很多国家中,企业会针对跨国业务调整内部交易的转移价格。而无形资产由于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对其价格的限制相对困难。也正因为此,拥有跨国业务的企业在商品价格受限、不利于转移定价时,可以利用无形产品的转移价格,以减少预提税。

(三)利用企业性质的选择股份制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所面临的税收政策往往是不同,因此这就存在一个企业性质的选择问题。对于公司制企业,世界大部分国家往往要对其营业利润进行征税,利润在分配之后还要对每个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合伙经营企业,政府往往只是对合伙并取得收益的各方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企业的营业利润则不在课税范围之内。另外,企业如果是跨国性质的,那么它在国外设立的公司就具有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性质区分: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享受所在国家各种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亏损无法并入母公司而达到降低母公司的营业利润的目的;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故不能享受所在国的税收优惠,但其报表可以并入母公司,在其亏损时可以降低母公司的税前利润。两种选择各有利弊,但笔者认为,企业在发展初期可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随着跨国机构的日渐成熟再逐渐转变为子公司的形式。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篇(3)

在跨国公司生产经营中,可以通过国际税收筹划尽量降低税负成本。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跨国公司数量越来越多,如何更好通过国际税务筹划实现企业自身综合收益最大化,值得深入研究。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

(一)风险性

国际税收筹划与国内税收筹划相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而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以下两点:(1)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在税务筹划方面,预算结果会对筹划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如果预算结果的准确性比较低,则很容易造成企业税收筹划失败。(2)世界各国对于企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界定并不同意,而且各个国家对此还具有一定的差异,在税收筹划中如果不符合国家法律,则会被定义为违法行为,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

(二)复杂性

国际税收筹划的复杂程度比较高,而且系统性比较强,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多种税收差别,而且还需要考虑各个国家对于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及各个国家的国情,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任何失误都可能会造成税收筹划工作失败。

(三)合法性

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中需要严格遵循各国税法,并通过利用各国税收差异制定最低合法纳税方案,避免出现避税或偷逃税的问题,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专业性

跨国公司国际纳税筹划的智能性比较强,对于纳税筹划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要求其能够精通跨国公司所在国家的国情和税法;熟练掌握跨国公司所在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熟练跨国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与纳税筹划之间的联系;不仅能够有效控制企业财务风险,而且还能够采取合法方式尽量降低纳税额。

二、国际避税港税收制度模式

(一)“免征所得税”模式分析

“免征所得税”模式主要有三种,包括“仅征某项所得税”、“免征直接税”以及“免征境外所得税”。其中,第一种模式指的是,根据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实际情况,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而对于个人而言,则不需要征收所得税。第二种模式指的是,如果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税收法不完善,或者税种的覆盖面比较低,则间接税较少,当地政府一般不需要向跨国企业征收税务。第三种模式指的是,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仅仅对海外部分征收税务,对于境外部分,则不需要征收税务。

(二)“低税率”模式分析

对于“低税率”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模式,分别为“低所得和一般财产税税率”以及“境外所得适用低税率”。其中,前者指的是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在所得税方面征收量比较少,另外,后者指的是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拥有居民税收管辖权,但是,在对境外部分税务方面,则远低于境内标准。

(三)“优惠政策”模式分析

“优惠政策”模式在一些发达国家被广泛应用,转变避税港概念,其主要吸收外国资本,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经营方式,还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

三、跨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方法分析

(一)培养良好的税收筹划意识

在跨国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税收所得利益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优化跨国企业税务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跨国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苹果公司、宜家集团等都是十分著名的跨国企业,这类跨国企业税务管理水平比较高,并且其税收利益也是企业经营效益中的关键。跨国企业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有本质区别,税收筹划的基础是符合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区域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现如今,我国跨国企业数量逐渐增多,但是对于税务筹划的重视程度以及工作水平却远低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在跨国企业经营中,会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并聘请专业的税务管理人才。对此,新时期,我国跨国企业应该明确意识到税务筹划管理的重要性,并积极吸取发达国家跨国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宝贵经验,弥补自身不足,提高税务筹划管理水平,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跨国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时刻关注环境变化,降低筹划风险

跨国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不仅能够获得经济利益,而且也需要面对很多风险:(1)国际环境复杂多变。2015年,税基侵蚀以及利润转移(BEPS)项目正式实施,其重点在于实质经营活动,要求提高跨国企业生产经营的税收透明度。2016年,欧盟正式推出避税“一揽子方案”,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应该加强对于跨国企业税务筹划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在跨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其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是复杂多变的,各个国家对于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税务筹划风险逐渐增加。(2)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所需时间比较长,税收筹划结果预期往往是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而且在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成本,如果方案设计不合理,则会造成严重损失。因此,跨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时,应该注意,合理采用避税方法,确保符合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

(三)合理利用多种税收筹划办法

由于国际形势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跨国企业税收筹划需要面临较大风险,但是,国际税收筹划也具有灵活性特征。比如,可以利用某一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实际税率,然后再通过避税天堂转移企业经营利润,避免本国纳税。另外,也可以设立专门的金融公司,合理规避预提税。需要注意的是,跨国企业在对企业生产经营现状以及税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时,必须确保符合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关于税收筹划方面的规定,并灵活运用多种税收筹划办法,这样才能有效提高税收筹划水平,并确保税收筹划的合法性。

(四)利用国际租赁纳税筹划

在跨国公司经营中,国际租赁是减轻税负十分重要的办法,通过应用国际租赁是,不仅能够获得纳税优惠,而且还可以使租赁企业采用支付租金尽量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纳税额,由此可见,通过利用国际租赁,有利于跨国公司纳税筹划。国际租赁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辗转租赁形式以及将直接投资转为租赁形式,其中第一种指的是通过一个设在高国的总部公司购置资产,然后再以最低租赁价格给一个设在国外低税国的企业,而国外企业再通过最高租赁价格给另外的高税国的关联企业,在此过程中随着租金费用的转移,将在高税国所得向低税国转移,并且分别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多次提取折旧,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纳税额。第二种指的是将直接投资转变为租赁,原先由总公司直接投资给子公司的资产可以转变为租赁形式,从而有效增加子公司费用支出,减少企业纳税额。

(五)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

在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中,会计处理方式的合理性能够对应纳税额以及会计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因此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过程中,应该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式。跨国公司必须明确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会计制度及会计办法,这样才能够以合法方式合理应用会计方法,降低公司税负,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比如,如果跨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免征所得税,则企业可以将将流动性收益转变为资本性收益;另外,跨国企业可以采用提前确认收益结算时间的方式,有效延期纳税。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如果物价上涨,则在进行存货核算时应该选择后进先出法,而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计算法方面,应该在符合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的基础上,采用加速折旧的计算方式,从而延缓纳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如今商业经济发展已经逐渐朝向全球化方向发展,我国跨国公司数量越来越多,并且发展势头比较好。在跨国公司经营中税收筹划至关重要,由于各国对于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定义不同,而且各国国情不同,因此跨国公司必须增强风险意识,结合成功经验,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进行税收筹划,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谌爱华,刘文锋.新时期公司境外税务筹划策略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2,28(1):60-63.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篇(4)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间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国境,而且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国际税收筹划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的;三是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偷税、漏税尽管能达到税款的节省,但由于其手段违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二、国际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策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的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策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各国之间税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别如选择低税经营、对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的差异、税收基数上的差异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策划。

此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和遗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将会越来越多,这将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温床。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强了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从上述分析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

(六)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跨国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的会计核算方法。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跨国企业要注重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务或延缓纳税。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项基金的提取、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会计政策都是税务筹划的内容。

四、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要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这些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二)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从各个角度尽可能地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观念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篇(5)

跨境电子商务正在全国兴起。

跨境电商可以打破时空阻隔,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新方式和新手段。2013年,我国跨境电商总成交额已超过3万亿元,其中跨境零售额200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0%、43%,远高于同期外贸总额7.6%的增速。

“跨境电商大市”

东莞的做法与经验

珠三角的东莞市,不仅是全国外贸大市,电子商务发展也走在全国前列。目前,东莞拥有电商网络经营主体5.4万家,2013年全市电商交易额达2300亿元,增长28%,中小企业电商应用率达40%。发达的加工贸易、集聚的电商产业和丰富的外贸经验,造就了东莞市发展跨境电商的先天优势。

2013年6月,副总理在东莞出席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时,要求东莞市探索发展跨境贸易电商的思路方法、政策措施和市场手段。东莞市抢抓机遇,以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为契机,积极争取海关总署、国家口岸办指导支持,制订了《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方案》。7月1日,黄埔海关在东莞率先启用全国统一的海关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虎门港成为全国唯一跨境贸易电商订单B2C正规通关口岸,当日成功验放货物10198票。目前,东莞跨境电商日均货物通关5万票,预计5年后可达到每天20万票,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了贸易便利现代化水平。

东莞市跨境电商服务试点采用“平台+园区”的发展思路。其中,园区建设重在解决产业集聚问题,平台建设重在解决跨境电商企业无纸化通关过程中,能够获取相关凭证、快速通过、规范结汇及退税等问题。

东莞市跨境贸易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整合电子政务资源的基础上,与关、检、汇、税4个部门的信息系统贯通而成。平台以商品清单、订单、运单、支付单为主线,通过电商交易平台、电商企业、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邮/快件监管中心等多个环节获取电商交易数据,既可为关、检、汇、税等部门高效提供数据支撑,又能为商务、财政、科技等部门及跨境电商产业园管理服务提供信息服务,还可满足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过程中的经营备案、口岸通关、结汇、退税、申报补助等服务功能。

东莞市跨境电商产业园以城区中心园区为发展龙头,在具有优势特色产业镇区分批建设系列电商产业园,形成1个中心和N个基地的发展布局。其中,东莞邮政园区突出开展国际邮件小包出口;松山湖园区重点引进和培育大型电商平台及电商金融企业、第三方中介认证机构、电商专业人才及构建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等;虎门港园区则依托B型保税物流中心、快件中心、通关信息平台三大载体,突出发展跨境通关的主渠道功能;虎门镇园区重点以外贸服装为核心,发展跨境O2O、B2B、B2C及C2C电商模式;东城街道发挥全国第二批国家智慧试点城市优势,依托智慧产业发展跨境电商;大朗镇以毛织产业集群为基础,不断完善毛织产业中心电商圈。

探索三种服务模式

近年来,安徽高度重视跨境电商发展,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创新加工贸易模式,加快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加快发展跨境电商,打造新型外贸增长点,已经成为共识。

但从整体上看,安徽的跨境电商发展仍较滞后。一方面,对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支持措施尚不明确,支持合力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发展跨境电商的基础条件相对薄弱,尤其是从事跨境电商的市场主体相对偏少,相当一部分企业发展跨境电商的意识不强或缺乏专业人才。

当前,制约跨境电商发展的瓶颈,既有政策层面的问题,也有技术层面的问题。在政策方面,现行对外贸易政策尚难以适应网络化、碎片化、虚拟化的电子商务,通关和税收政策也亟待完善。在技术层面,由于B2C、C2C方式的跨境电商主要以邮包、快件方式出口,难以实现规范和便利化通关、结汇及退税,也无法进入商业统计。

为解决这些问题,安徽可借鉴东莞市“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立足实际、稳步推进”和“完善机制、科学监管”的经验,一边争取国家试点支持,一边加强地方创新改革,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逐步探索针对不同类别的跨境贸易通关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

第一种是B2C零售出口,即电商企业采用快件(或邮件)方式零售出口,凭商品清单、订单、支付单和运单向关检部门申报出口;关检部门在快件中心或国际邮件交换中心,采用“清单核放、汇总报检”的方式进行监管,凭商品清单验放;电商企业定期向主管地关检部门汇总申报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报关单,并凭报关单证明联等办理退税、结汇手续。

第二种是B2B一般出口,即电商企业一般出口,关检部门采取“监管场所+一般出口”方式进行监管。电商企业可利用跨境电商服务平台上的订单数据汇总形成“拼箱清单”,并在海关监管场所内拼装货物,归并形成“出口报检单”向检验检疫部门申领“出境货物通关单”,再填制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报关单,以及订单、支付单和运单按现有一般贸易出口监管流程快速验放。

第三种是B2B2B/C保税进出口,即电商企业通过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两仓企业”一般或零售进出口,关检部门采用“整进、散出、集报”方式进行监管。

近年来,合肥、芜湖两市以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为契机,积极探索跨境电商发展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合肥(蜀山)国际电商产业园被商务部批准为首批国家电商示范基地,安徽省进出口商会积极创办了“皖商通”进出口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结汇、退税等一站式外贸综合服务。安徽可选择在合肥、芜湖等有条件的市开展跨境电商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向安徽全省复制推广。省政府指导试点市合理布局规划跨境电商园区,明确跨境电商通关监管服务场所和承办企业主体,建立符合安徽企业发展实际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由于目前安徽还没有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国际快件中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主要依靠物流快递企业在上海等地报关报检,这对于安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做大规模带来一定的制约。安徽省有关部门及合肥市应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对接,力争尽早在合肥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和国际快件中心,实现零售出口在安徽口岸直接通关。

技术支持和载体支撑

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是发展跨境电商的重点和难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多,系统建设和信息整合的工作量大。从东莞的平台建设情况看,以市为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依托海关、检疫、税收、外汇等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系统,加强相关信息整合共享,逐步构建跨部门的信息化平台,是搭建跨境电商服务平台的有效途径。

目前,合肥市与安徽省邮政公司、合肥海关、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合作,在合肥(蜀山)国际电商产业园同步建设安徽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芜湖市正以出口加工区升级综保区为契机,与相关龙头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建设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因此,应加强对试点市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统一业务规范和流程,尽可能避免重复开发、重复建设,为逐步构建安徽省统一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奠定基础。

合理规划建设特色鲜明的跨境电商园区,为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发展提供载体支撑。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开放口岸,以及跨境电商产业链关联园区,规划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是促进跨境电商产业集群式发展的重要基础。

鉴于安徽电商发展基础相对薄弱,在规划电商产业园区方面应加强统筹、合理布局,既要保障各园区的特色发展,又要不断提升跨境电商产业的集聚度。可参照东莞市的做法,遴选一批有特色、有发展跨境贸易潜力的园区,加快培育跨境贸易实体产业园区。

当前,应发挥合肥市跨境电商的出口基础优势,建设产业集聚、特色突出的跨境电商产业园;依托合肥空港优势,加快建设跨境电商物流园区。依托芜湖出口加工区升级综保区和芜湖港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优势,启动在芜湖出口加工区试点开展跨境电商保税进口、出口业务,打造跨境电商进口产业园区。马鞍山、安庆、蚌埠等市可结合正申报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规划建设本地跨境电商产业园区或基地,其他有条件的市也应及早规划,积极引进和培育跨境电商企业,引导关联产业集聚发展,加快形成安徽省跨境电商产业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园区体系。

打造跨境电商

产业链与生态圈

发展跨境电商产业,企业是主体,人才是关键。安徽应坚持本土培育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相结合,努力打造完整的跨境电商产业链与生态圈。东莞市综合施策,多措并举,通过组织开展百策兴业、百企引培、百场辅导、百品推介、百校聚才、百货通关“六个一百”活动,努力打造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高地、人才高地、产品高地。

安徽应把跨境电商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引进,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为跨境电商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首先,应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根据国家的战略规划,结合安徽实际,研究制定安徽跨境电商产业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设立相应的政策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园区建设以及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培育和引进,各相关部门在融资、税收、用地、用人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

其次,应加强企业培育扶持。在鼓励本地制造企业、外贸企业、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同时,瞄准跨境电商产业精准招商,加快引进一批跨境电商主体,如跨境物流、外贸综合服务、代运营、仓储分拨、跨境支付、人才培训、技术服务等企业,形成完整的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篇(6)

    国际航运企业的承运载体是船舶,船舶是国际航运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其整体资产的90%左右.世界上主要航运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进行船舶登记所缴纳的税费差额也较大,这就为国际航运企业进行船舶登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1、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舶技术性能数据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称为船舶登记港.船舶登记港即为船籍港

    依据各国法律和政策对船舶登记条件的不同规定,目前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条件限制比较宽松,有些近乎没有限制条件,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可以在该国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该种国旗称为方便旗.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2、巴拿马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历史上巴拿马是南美的一部分,而地理上又连接着南美、中美和加勒比海,是太平洋和大西洋之间的通道,由于巴拿马独一无二的优越地理位置,其国家历史与全球商业长期紧密相联,巴拿马自始至终努力保持着一个低廉的注册制度,因其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而闻名于世.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纳固定的几项税费.注册一家巴拿马本国的公司拥有其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可在各方面节省费用.如果游艇拥有者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其注册费每两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拥有者不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

    实体,则为usd1500.00.而维持一家巴拿马公司的费用每年只需几百美金,这样做可以合理规避税费

    二、航运企业设立海运公司避税

    由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海运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定在同一个国家.其总管理机构可设在第三国.同时,拥有的船舶还可在别处注册.这类公司一般使用"方便旗帜",即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除收取一定的注册费外,对挂旗的船东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巴拿马是这类海运公司避税中常用的典型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很多船只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原因.早在1980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租船公司同香港环球航运集团在百慕大设立了"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这是典型的利用避税地"海运公司"避税的案例

    跨国法人利用《公司法》,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等手段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对于以登记注册地所在国为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国家来说,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所在国就可以实现法人居民身份的改变.比如,一个在高税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在高税国办理注销登记,并到低税国办理注册登记,从而放弃了高税国的居民身份,获得了低税国的居民身份.这种居民身份改变的同时,纳税人也实现了税收规避.对于纳税人改变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一国的税务当局同样是无权干涉的.所以,纳税人在《公司法》的掩护下,实现了避税

    三、恰当安排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税务筹划中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四、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国际上表现为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企业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各国税法都允许借款的利息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一个位于高税国的公司就可以通过加大债务资本、缩少股权资本的方式(即资本弱化)来多列支利息费用,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我国的涉外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

    五、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避税

    1、提取坏账准备.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坏账损失的核算采取备抵法.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

    2、适度举债.企业资金来源除了所有投资者以外,就是举借债务.如发行债务,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或单位举借.举借的好处有:一是可减少所得税.因为债务利息费用最终均要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实际少缴一部分所得税,而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支出的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派的,不会减少所得税.二是在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利息费用固定,超额利润为股东所有,债权人无法分享超额利润,况且举债不影响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和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利用贷款转移资金和人为把利率订得高于正常信贷水平.三是企业经营资金来源不限于所有者投入这一渠道,通过举债筹集一部分,即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越大,股东所获利越多

    3、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施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故而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4、货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金融业的准入条件.金融业跨国公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以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5、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多寡、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影响成本和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6、有形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有形资产购置费虽然属企业资本性支出,但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而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可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的实际经济工作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高估冒算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好处: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7、加大母公司提取管理费力度.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从世界1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裁量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减利避税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从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达到规避子公司所在国税收的目的

    8、充分利用行业控制资源.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有针对性地规避税收的目的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篇(7)

    1、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舶技术性能数据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称为船舶登记港.船舶登记港即为船籍港

    依据各国法律和政策对船舶登记条件的不同规定,目前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条件限制比较宽松,有些近乎没有限制条件,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可以在该国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该种国旗称为方便旗.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2、巴拿马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历史上巴拿马是南美的一部分,而地理上又连接着南美、中美和加勒比海,是太平洋和大西洋之间的通道,由于巴拿马独一无二的优越地理位置,其国家历史与全球商业长期紧密相联,巴拿马自始至终努力保持着一个低廉的注册制度,因其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而闻名于世.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纳固定的几项税费.注册一家巴拿马本国的公司拥有其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可在各方面节省费用.如果游艇拥有者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其注册费每两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拥有者不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

    实体,则为usd1500.00.而维持一家巴拿马公司的费用每年只需几百美金,这样做可以合理规避税费

    二、航运企业设立海运公司避税

    由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海运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定在同一个国家.其总管理机构可设在第三国.同时,拥有的船舶还可在别处注册.这类公司一般使用"方便旗帜",即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除收取一定的注册费外,对挂旗的船东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巴拿马是这类海运公司避税中常用的典型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很多船只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原因.早在1980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租船公司同香港环球航运集团在百慕大设立了"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这是典型的利用避税地"海运公司"避税的案例

    跨国法人利用《公司法》,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等手段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对于以登记注册地所在国为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国家来说,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所在国就可以实现法人居民身份的改变.比如,一个在高税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在高税国办理注销登记,并到低税国办理注册登记,从而放弃了高税国的居民身份,获得了低税国的居民身份.这种居民身份改变的同时,纳税人也实现了税收规避.对于纳税人改变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一国的税务当局同样是无权干涉的.所以,纳税人在《公司法》的掩护下,实现了避税

    三、恰当安排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税务筹划中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四、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国际上表现为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企业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各国税法都允许借款的利息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一个位于高税国的公司就可以通过加大债务资本、缩少股权资本的方式(即资本弱化)来多列支利息费用,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我国的涉外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

 五、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避税

    1、提取坏账准备.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坏账损失的核算采取备抵法.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

    2、适度举债.企业资金来源除了所有投资者以外,就是举借债务.如发行债务,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或单位举借.举借的好处有:一是可减少所得税.因为债务利息费用最终均要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实际少缴一部分所得税,而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支出的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派的,不会减少所得税.二是在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利息费用固定,超额利润为股东所有,债权人无法分享超额利润,况且举债不影响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和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利用贷款转移资金和人为把利率订得高于正常信贷水平.三是企业经营资金来源不限于所有者投入这一渠道,通过举债筹集一部分,即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越大,股东所获利越多

    3、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施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故而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4、货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金融业的准入条件.金融业跨国公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以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5、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多寡、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影响成本和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6、有形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有形资产购置费虽然属企业资本性支出,但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而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可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的实际经济工作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高估冒算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好处: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7、加大母公司提取管理费力度.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从世界1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裁量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减利避税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从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达到规避子公司所在国税收的目的

    8、充分利用行业控制资源.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有针对性地规避税收的目的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篇(8)

1、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舶技术性能数据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称为船舶登记港.船舶登记港即为船籍港

依据各国法律和政策对船舶登记条件的不同规定,目前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条件限制比较宽松,有些近乎没有限制条件,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可以在该国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该种国旗称为方便旗.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2、巴拿马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历史上巴拿马是南美的一部分,而地理上又连接着南美、中美和加勒比海,是太平洋和大西洋之间的通道,由于巴拿马独一无二的优越地理位置,其国家历史与全球商业长期紧密相联,巴拿马自始至终努力保持着一个低廉的注册制度,因其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而闻名于世.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纳固定的几项税费.注册一家巴拿马本国的公司拥有其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可在各方面节省费用.如果游艇拥有者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其注册费每两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拥有者不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

实体,则为USD1500.00.而维持一家巴拿马公司的费用每年只需几百美金,这样做可以合理规避税费

二、航运企业设立海运公司避税

由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海运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定在同一个国家.其总管理机构可设在第三国.同时,拥有的船舶还可在别处注册.这类公司一般使用"方便旗帜",即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除收取一定的注册费外,对挂旗的船东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巴拿马是这类海运公司避税中常用的典型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很多船只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原因.早在1980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租船公司同香港环球航运集团在百慕大设立了"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这是典型的利用避税地"海运公司"避税的案例

跨国法人利用《公司法》,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等手段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对于以登记注册地所在国为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国家来说,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所在国就可以实现法人居民身份的改变.比如,一个在高税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在高税国办理注销登记,并到低税国办理注册登记,从而放弃了高税国的居民身份,获得了低税国的居民身份.这种居民身份改变的同时,纳税人也实现了税收规避.对于纳税人改变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一国的税务当局同样是无权干涉的.所以,纳税人在《公司法》的掩护下,实现了避税

三、恰当安排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税务筹划中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

四、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国际上表现为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企业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各国税法都允许借款的利息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一个位于高税国的公司就可以通过加大债务资本、缩少股权资本的方式(即资本弱化)来多列支利息费用,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我国的涉外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五、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避税

1、提取坏账准备.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坏账损失的核算采取备抵法.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

2、适度举债.企业资金来源除了所有投资者以外,就是举借债务.如发行债务,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或单位举借.举借的好处有:一是可减少所得税.因为债务利息费用最终均要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实际少缴一部分所得税,而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支出的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派的,不会减少所得税.二是在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利息费用固定,超额利润为股东所有,债权人无法分享超额利润,况且举债不影响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和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利用贷款转移资金和人为把利率订得高于正常信贷水平.三是企业经营资金来源不限于所有者投入这一渠道,通过举债筹集一部分,即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越大,股东所获利越多

3、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施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故而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4、货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金融业的准入条件.金融业跨国公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以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5、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多寡、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影响成本和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6、有形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有形资产购置费虽然属企业资本性支出,但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而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可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的实际经济工作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高估冒算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好处: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7、加大母公司提取管理费力度.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从世界1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裁量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减利避税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从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达到规避子公司所在国税收的目的

8、充分利用行业控制资源.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有针对性地规避税收的目的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篇(9)

《新理财》:企业在进行跨境并购过程中,需要经历哪些步骤和环节,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黄富成:企业的跨境并购按时间顺序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一、事前。企业要跨境走出去,首先要懂得和了解对方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法律;其次需对被并购对象足够了解,这其中包含方方面面的因素,对搭建整个并购框架有着直接的影响:接下来,如果并购需要贷款,要考虑利息支出,考虑是否有能力把贷款融资作为并购成本,转嫁到一个营运实体,让利息可以去抵扣一些税金,降低税负。

二、事中。首先,选择并购主体。比如某中国企业计划并购一家美国公司,它可以选择用所属的中国、美国、香港三家公司中的一家去并购。如果最后决定用一家美国公司来购买美国的目标公司,那么是中国企业直接控制这个美国公司来购买,还是采用所谓的国际中间控股公司来做?美国与中国公司中间要插多少家公司?这些对公司的营运和税务安排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其次,选择并购方式。究竟是购买被并购企业的股票还是资产?如购买股票,那么是购买现有股东的股票,还是购买新发的股票?是用现金购买,还是用股票交换?这些也涉及税务问题,需要认真考虑。

另外,与售卖方协商配合。在决定购买的时候,考虑是否能通过税务筹划把并购的价格再降低一些,或者对方的售卖方式是否会影响我们。通常售卖方会选择省税的售卖方式,我们可能要配合。那么在配合前首先要知道,配合售卖方会不会给我们自己带来潜在的风险?若干年以后,会不会把帮对方节省的税收成本归结到自己的头上?如果帮助对方节省了税收成本,那么收益大家是不是要均沾?

三、事后。并购之后要考虑如何从税务角度更好地营运公司:营运盈利后,税负有没有降到比较低的水平:在合法、合理、透明的前提下,有没有办法降低当地的税务成本和预提税成本。

另外,还需考虑,海外公司派发红利时,是中国公司接收,还是由一家海外公司接收?接收的法人是否符合整个公司全球的策略?比如红利不直接派回中国,而是放在海外某个公司,那么,纳税是否合理、如何计算、税负高低都要考虑。

所以,从开始计划并购到并购,再到并购之后的营运,整个过程都会牵涉税务问题。而且不能单独讨论税务的问题,而要与企业整体经营相结合来看,因为税务与经营是密不可分的。

注意事项

《新理财》: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有哪些注意事项?

黄富成:有些人说,中国企业走出去不成功,我并不完全同意,所有的事情都有成功和失败。日本在上世纪末对欧美企业的并购,也有很多是失败的例子。我觉得所有的失败其实都是学习的过程,也是每个国家的企业都要经历的过程。中国企业的总体水平在进步。海外并购成功的例子比比皆是,未来是有希望的。当然我们更应看到自身的不足。以下几点希望引起企业注意:

一、事前充分筹划。

如果企业并购的最终目的是要分拆上市,或者是要脱手套现,那么并购之前就应该考虑如何设置架构,以提前为企业在上市或退出阶段的税费降低做准备。

比如有一家国内企业,其在海外的公司经营得很好,想要上市。如果上市,公司能筹集1个亿的资金,但是需要交8000万的税,最后,这家企业不得不放弃上市计划。我曾遇到过一家香港公司。最初用100万收购了一家海外空壳公司,然后公司做大到价值1000万,想要售卖,但1000万减去100万的差异要交当地的税,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包袱。所以,企业在并购海外公司时,是否提前规划好如何降低退出时的税负,对企业的退出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企业的上市或售卖计划的实施。实践中有不少案例令人非常惋惜,值得企业引以为戒。

二、全盘考虑,整体筹划。

企业应在走出去之前,进行全局规划,搭建合理架构。例如,企业在海外投资的现金或利润。如果不着急拿回到中国使用,可以设一些海外的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形成全球的结算中心,以海外的控股公司作为签约主体。比如把国家A的利润投到国家B,利于灵活运用现金,形成高效的全球资金运营体系。如果在每个国家都直接投资,未必是最有效率的做法。

我经常用插头来比喻纳税问题。假如拔插头的时候要付钱,那么在插的时候,最好找一个适合的插头,不然每次一拔一插,都要重复付钱。比如资本利得税,每次从一个母公司转到另一个母公司,一出一进都需要纳税。这就要求我们提前安排好,减少转移次数。另外,企业要择机行事,尤其是在业务重组的安排上。假如今天做费用很高,可以等到上市或者做其他动作的时候,一并来做。这样只支付一遍费用,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支出。

三、慎选“避税天堂”。

中国公司在海外投资与运营。很多时候都会利用避税天堂进行税务筹划,以为这么做很好,不需要在这些国家缴税。这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关联方国际贸易,第二是控股公司架构。

从中国出口产品到某一个或两个国家,然后再卖到全世界,这种关联方国际贸易的筹划安排是非常重要的。最初,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大多是用“避税天堂”作为国际贸易中转站,因为大家以为可以把利润保留在这些地方而无需交税,觉得这样的安排很好。但是大家忽略了企业是需要在避税天堂建立商业实质而且各地税务局会对在这些“避税天堂”所能产生及保留的大额利润提出质疑。现在有很多已走出去的企业正面对外国税务局的稽查和罚款。

从控股架构的角度来看,在国际税收筹划方面,即使在“避税天堂”不需要交税,但由于它与任何国家都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所以在其他国家征收预提税之类的税收时,都会用较高的税率。在这样的情况下,使用“避税天堂”反而增加了税收成本。

“避税天堂”可以用,毕竟它可以起到某种作用,但在采用“避税天堂”前必须考虑得非常周全,以免给日后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认识不足

《新理财》:国内企业现阶段在跨境并购方面存在哪些不足?

黄富成:我感觉目前国内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存在惯性思维。中国企业已经习惯了中国的税收法律概念和税收法律环境,所以往往会习惯性地把中国的税务概念套用在国外的税务问题处理上。用中国的税务实践方法处理外国的税务问题,结果

往往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对某些税务概念的理解有误。前不久,我们的团队给一个企业客户做了全面的筹划方案,结果在拍板之前两个星期,企业的老总跟我说:“黄先生,不需要那么复杂,我们把在较高税率国的所有的销售利润都转移到一个较低税率国,在较高税率国只保留一点利润,就可以降低税负。”中国新的税法里面也有对转让定价的规定,税务管理先进的国家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比如你在美国赚1元,在香港赚99元,但是美国有3000个员工在工作。香港却只有3个人做订单,这就非常不合理,是违法的逃税行为。大家在这方面的认识还需要提高。实际上,我们还是可以使用一些合法的方法来达到避税目的。

3.筹划环节后置。多数国内企业的经营体系中,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在信息流中所处的位置非常靠后。在外面跑营运的人意识不到税的重要性,谈合同时,没有财务和税务人员的参与,也不提前沟通。等需要财务、税务人员参与的时候,基本上已经来不及了。

我遇到过一个企业,要投一个海外的项目,之前很长时间没什么回应。有一天上午企业财务人员打来电话,说项目确定了,当天下午要签约,让我们税务筹划人员马上准备一个签约主体。财务人员真的是到了给我们打电话前才知道下午要签约。我们就只能说这样不行,让他先用中国的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公司签。然后再调整。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企业并不是没有税收筹划的想法,但是对这件事的深度、宽度没有足够的理解,对应该在什么时间点上开展税务筹划也把握得不够准确。

4.人才储备不足。很多企业第一次走出去,内部人员没有相关经验。有些国内企业往外走,可能要把人员派往二、三十个国家。在外语的环境中学习人家的税法也是比较困难的。在当地会不会碰壁,会不会犯法:会不会应该做的没做,不该做的做了;有没有人家都用的省税的机会,我们不知道就没有用:是不是有些事情我们不懂,所以做得不好。这些问题不仅是在并购的过程中,在整个营运过程中都存在。

改进建议

《新理财》:您对目前国内正在和将要走出去的企业有哪些建议?

黄富成:建议想要走出去的企业重视以下几点:

首先,企业高层领导先行。应该说,企业内部最高领导的管理意识和水平,直接决定了整个企业的发展潜力与前景。希望要走出去的企业的领导,充分了解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种种问题,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也需要高层领导在企业内部自上而下地推行。最理想的方式是,从集团整体层面开始设计,构建体系,然后再在每一个项目下搭建构架。如果与负责分项业务的领导谈,通常只能谈他所负责的项目,对整个集团的利益不一定是最佳的。如果将集团内多个项目合并在一起来筹划,可以做一个更优化的方案,更能与整个集团的战略发展一致。

其次,打造精英团队。在西方国家,一个很普遍的说法是,通常程。而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做好了税务筹划,如果企业内部人员不能很好地理解,就很难准确执行。即便开始做得很好,在过程中如果不能保持,还会有问题、有风险。

中国的企业在人才方面应该有一个策略,不是有事了拉几个人过来,组成一支特工队,结束了就解散。而是要有一个架构,形成一个稳定而专业的团队,比如用3至5年的时间培养和建立一个负责并购的团队,以后再往外走,就会游刃有余了。

跨境电商企业税收筹划篇(10)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1. 001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1- 0002- 03

1 引 言

中国加入WTO以后,关税逐步降低,越来越多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何成为跨国公司,降低成本,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成为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由于中国香港税收实行收入来源地原则,税种少、税率低、管理简单,很多跨国集团充分利用香港税制的这些特点,在香港设立地区总部,并进一步投资于亚洲其他地区。本文对跨国集团如何利用香港这一避税地建立离岸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式进行分析探讨,为中国的企业集团进行相关税收筹划提供建议。一方面离岸公司国际税务筹划的产生和发展为纳税人提供了合法的渠道来减少税收负担, 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偷漏税及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有助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税制的不断完善。

2 相关概念与政策介绍

2.1 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泛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其他没有任何税收。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的合法地位,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离岸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公司有其独特的优势,离岸公司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2.2 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期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获得合法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活动。税务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把企业的应付税项减到最低。税务筹划应包括在进行某项投资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前对有关的商业的评估。

2.3 中国香港税制的优势

与目前许多发达经济体深陷政府债务或财政危机不同的是,香港经济增长和财政状况保持在一个较为稳定、健康的水平,政府收入与支出基本保持平衡,失业率低。而且香港没有一个对全部所得征税的综合所得税制,仅有一个对3类所得分别征税的分类税制。这3类所得是指在香港任职的薪俸所得、经营任何行业所产生的应评税利润所得、物业出租所得。与其相对应的税种则为薪俸税、利得税和物业税。这3项分类所得均适用低税率。此外,香港没有资本利得或资本收益税,也不对利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所得实施源泉代扣代缴税,并且香港不征收增值税(或货物与消费税)及关税,仅有少量的间接税税种。同样与大多数经济体迥异的是,香港实施源泉征税原则,仅对产生于或源自香港的所得征税,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即使有来自其他地区的所得,甚至尚未对该所得缴税,也无须在香港纳税。这些税制上的特点使香港受到跨国公司青睐,成为其在亚太地区投资设立控股公司之地。

3 香港离岸公司税务筹划的主要方式

3.1 利用导管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例如,A公司在香港设B公司,其中的离岸公司B实质上就是一个“导管公司”,将A公司的营业所得转移到B公司的注册地,而该注册地对B公司的所得又给予免税优惠,从而避免了A公司在所在国沉重的税收负担。同时,由于B公司没有在其注册地进行营业,也不违反所在地法律规定。

3.2 雇用高级雇员进行税务筹划

许多跨国公司经常利用离岸公司来雇用海外雇员,达到降低个人税金的目的。

3.3 中介机构利用离岸公司进行税务筹划

首先由国内的中介机构在海外注册一家离岸公司,然后以这个离岸公司的名义对海外客户提供中介服务,当然同时也由该离岸公司对外收费,这样中介服务的收入就是离岸公司的收入而不是国内中介机构的收入,同时由于离岸公司所在地的收益税优惠,就可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3.4 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投资税务筹划

在低税收或无税收的国家注册离岸公司投资控股,可以降低,甚至免去资本收益尤其是红利收益的税收负担。以下介绍在香港建立贸易公司的税收筹划原则与方法。

3.4.1 贸易公司利得来源确认的一般原则

香港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贸易公司而言,所得确认原则为:

(1)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2)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3)如购买合约或售卖合约其中一项在香港订立,则初步的假设是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但必须考虑全部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地。

(4)如销售的对象是香港客户,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视作在香港订立。

(5)如有关人士不须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介(包括互联网),订立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视作在香港订立。

(6)通过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买卖合约订立”中“订立”一词不仅仅表示合法执行合约,其含义包括商议、签订和执行合约的条款。

3.4.2 贸易公司税收筹划的具体方式

通常,在母公司和集团内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时插入一个中间环节,通过贸易公司交易并结合转让定价将利润由关联公司转移到香港的贸易公司。例如,子公司C、D所在国都属于高税区,在正常的交易程序下,交易所得的利润不管集中在哪个公司都需要负担较高的税负。但加入贸易公司B之后情况则大不相同了,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将利润集中于香港的贸易公司,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成本。贸易公司B从公司C低价购入商品,然后高价出售给子公司D,子公司D再按市场竞争价格卖给非关联方,这样降低了子公司C、D的利润,将很大部分的利润集中在位于避税地的贸易公司B,即使这部分利润需缴纳所得税,它的税收负担也是很轻的。贸易公司设在香港的好处为:①香港税法并无强制分配及未分配盈余设限额的要求,贸易公司可以长期累积其盈余。如果投资公司所在国税法对于投资收益的确认是以被投资公司股东会议分配为准,不分配则不须课税,可以不必确认被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也就不必缴纳所得税,积累于香港贸易公司的利润可以用来再投资,进一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②香港对于公司汇给非居民的股息并不征收预提税,因此境外母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将利润分回或进行再投资。

其次,贸易公司若巧妙安排业务活动,可能无须就它集中的利润向香港政府缴纳所得税。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中对例外情况的阐述为:“在某些情况下,香港贸易业务进行的活动,只限于以下各项:①根据已经由香港以外的联属公司订立的销售或购货合约向香港以外的顾客或供应商(不论相关与否)或从香港以外的顾客或供应商(不论相关与否)发出或接受发票(不是订单);②安排信用证;③操作一个银行户口,支付和收取款项;④保存会计记录”。这种情况一般会发生于香港贸易公司作为某集团的成员,要根据集团指示进行上述活动,并将所得利润在香港公司“记账”。只要香港公司的活动不包括在香港接受销售订单或从香港发出购货订单,则利润不须在港课税。这个例外规则意味着,如果我们合理设计,让交易实际只发生在公司C与公司D之间,货物不经由位于香港的贸易公司B处理,B只负责处理账目、开发票之类的活动,而有关的销售决策、接受订单等都由相关的关联公司进行,那么香港的贸易公司B就很可能满足贸易利润确认的例外情况,不须在港缴纳所得税。

3.5 在香港建立控股公司

跨国公司通常是为了控制的目的而持有一个或几个大公司的大部分股票、其他证券或通过非股权安排以控制被投资公司。它的全部活动就是传导集团的财务资金,把外国子公司的所得汇总集中在它所在国自己的账户中,然后将筹集的资金再投资,或者转回集团母公司。因为控股公司基本没有实质的经营活动,在选择建立位置时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大部分会选择税负低的避税地。香港对于资本增值、股息不予征税,同时免征预提税,所以是跨国公司设立控股公司的理想所在地。如果在香港建立控股公司,那么至少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资本增值免税。《税务条例》第14条(1)款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按照本部被确定的其在有关年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就其上述利润按标准税率征收其在每个课税年度的利得税。”因为资本资产所产生的增值在出售时获得的溢利应属于资本增值,无须在港课税。出售的资产是否属于资本资产,关键在于企业持有该资产的原始意图。若原始意图是长期持有,则其增值应属于资本资产。由此可知香港公司对外投资或非交易目的持有的股权都属于资本资产,因其转让或交易而获得的溢利属于资本增值,均不需缴税。

(2)股息收入免税。香港公司对外投资或持有股权而收取的股利,在来源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已缴纳利得税,因此不论源自香港还是境外均不需缴税。

(3)免征预提税。如果香港公司支付利息及股息给非居港人士,通常是不用缴纳预提税的。政府只对非居港人士向居港人士或公司收取的知识产权在港使用费收取预提税。

3.6 在香港建立国际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后来逐渐发展到财产投资,投资项目扩大到财产的租赁和转让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1998年2月颁布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对于买卖上市股票所得利润的来源判定标准是买卖股票的证券交易所地点,如有关股票买卖在香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所得的利润须在港课税,否则不需要在港课税;对于不动产租金收入视物业的地点而定,如有关物业位于香港则须在港课税。此外,香港对于公司投资股票和债券所获取的股息和利息免税,分配利润给境外的母公司免交预提税。因此跨国公司在港建立国际投资公司,可以选择投资于境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或投资于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债券,或投资于境外的物业等以获得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同时在不征预提税的情况下,净利润选择分配给投资者,或留在企业用于再投资。

3.7 在香港建立专利持有公司

《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简介》规定:“如有关专利权的活动在香港进行,所收取的专利权费须在港课税,否则不须在港课税”。这里所说的专利权的活动包括专利的产生、使用等。总部不在香港的公司,在香港设立专利持有公司,将集团的知识产权转移至位于香港的子公司,集团其他的公司成员向其支付使用费,收益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的产生、使用等活动都不在香港进行,且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来源于香港之外,香港税务当局不会对此收入征收利得税。不过这一方面的收益究竟有多大,要根据专利权支付公司所在国对于支付给境外的专利权使用费预提税率的高低来判断。如果子公司在支付使用费时缴纳了大量的预提税,那么香港税务当局给予免税的优惠就会被大大抵销。其二,专利权使用费具有特殊性,市场上一般不具有可比的价格,因此它的定价具有相当的弹性,集团可以出于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通过适当提高专利权使用费,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到香港的专利持有公司,享受香港17.5%低水平的利得税待遇。这一税务筹划是否有效率、是否可行,还需要考虑集团公司或者支持产权的生产公司所在国度对于知识产权使用费支付的相关态度及税务规定。

4 结 论

本文对国际税务筹划、离岸公司、香港优越的投资环境和税收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香港离岸公司的税务筹划策略进行了探讨,归纳了香港离岸公司利用导管公司、雇用高级雇员、中介机构利用离岸公司进行税务筹划,还有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投资税务筹划以及在香港建立控股公司、国际投资公司,设立专利持有公司等税收筹划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1][美]迈伦·斯科尔斯.税收与企业战略[M]. 张雁翎,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

[2]吕建锁. 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与规避新探[J].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8(3):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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