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托管汇总十篇

时间:2023-10-09 10:40:17

培训学校托管

培训学校托管篇(1)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通知,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通知指出,要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纳税,应如实开具发票。

 

采取银行托管 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预收费进行监管

 

通知强调,要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通知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监管。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

 

将培训机构的预收费情况纳入其诚信建设内容

 

通知明确,教育、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协同监管。建立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要将培训机构的预收费情况纳入其诚信建设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

 

培训学校托管篇(2)

1.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无序扩张,片面追求发展规模,大量资金用于销售与广告,开展恶性竞争,再加之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大量未消课的费用无法退回,更有甚者恶意停业“卷钱跑路”,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对“双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要求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对全国的指导,在各地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明确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两种监管方式的具体实施政策,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迅速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文件的研制工作。一是开展全面系统调研。深入开展专题研究,扎实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通知》文稿形成后,通过书面和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有关部委、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银行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三是认真研究论证完善。文件起草过程中,对各方意见建议逐一研究分析,不断修改完善文本,形成《通知》。

2.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严格规范预收费管理。着眼实现合理、规范地收费,针对培训机构过高收费、过度逐利、超长期限收费、通过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强调要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收费专用账户和收费时段等预收费管理要求,加强预收费票据管理。

二是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着眼实现收取的费用合理、安全地支付使用,针对培训机构容易发生“退费难”“卷钱跑路”的情况,《通知》强调对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包括本《通知》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地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面实行预收费监管。同时,要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监管,严禁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减少冲动消费。

三是健全预收费监管机制。着眼解决多个主管部门间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的问题,针对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强调加强部门统筹,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风险预警,加强行业自律。

四是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着眼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针对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容易形成政策执行效果衰减的情况,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全面尽快落地。要重视宣传引导,提高培训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家长理性选择培训机构。要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改。

3.问: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如何有助于保障学员和家长利益不受损害?

答:校外培训一般采用先付费后服务的消费模式,一旦发生培训机构关停倒闭,学员和家长预交的培训费极有可能无法退回,自身利益将严重受损。预收费银行托管重在改变由培训机构单方控制预收费资金的状况,改变学员和家长在培训服务中的弱势地位;通过将预收费交由第三方即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培训服务提供进度向培训机构拨付资金,督促培训机构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效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按照银行托管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包括以现金方式收取)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培训机构一旦发生非正常停业,学员未消课的学费可从银行如数退还,最大限度保障了学员和家长的利益。

4.问:为何在银行托管之外,还规定可以采用风险保证金的监管方式?

答: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在提供银行托管的同时,根据《意见》精神,《通知》还明确了风险保证金的预收费监管方式,给各地提供选择,依然能够实现严格监管的目标。按照风险保证金方式的监管要求,由校外培训机构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按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金作为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且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的额度和监管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额度实行动态调整,但底线标准是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这也提醒广大学员和家长,必须关注并遵守政策,不要超周期交费,以利于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5.问:银行托管与风险保证金的区别是什么,各有什么优势?

答:银行托管与风险保证金都是预收费监管的方式,都能起到保障预收费资金安全的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所监管的资金来源不同。银行托管监管的资金为培训机构预收的学员培训费,而风险保证金的来源是培训机构自有资金。二是对资金的监管要求不同。银行托管的资金将由托管银行根据培训机构履约情况,主要是按照其提供培训服务的进度,一般由家长确认后,按同比例、同进度原则拨付给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缴存后,在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培训机构不得使用,也不得用于融资担保。三是所监管资金的额度不同。银行托管资金的额度是学员和家长预交的培训费;风险保证金的额度由各地确定,具体额度实行动态监管,但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银行托管方式下,不需要额外占用培训机构的自有资金,但是对银行的管理服务水平要求高。风险保证金方式下,操作便捷,但培训机构监管专户上需要沉淀一定自有资金,且不能支配使用,现金流压力较大。但这些约束都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学员和家长的资金安全,都符合《意见》规定的“严禁资本化运作”“强化培训收费监管”精神。

6.问:如何做到各部门对培训机构预收费齐抓共管?

培训学校托管篇(3)

下午4:30对很多家长而言是一个相当尴尬的时间。放学了,老师下班了,家长还未下班,家中没有老人帮忙接送,孩子们何去何从?为了缓解这一局面,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就产生了。这种机构一般是指民居办学的,容纳20-30人左右,以作业辅导和兴趣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临时教学场所。经统计,武汉市绝大部分小学2KM范围内都存在此类托管机构。新世纪以来,教育培训行业市场需求巨大,利润也相当可观,颇具投资吸引力。有趣的是,此类托管机构的数量经历峰值后却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即现有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往往在周边区域内有延续性,稳定性,长期开办并且有着高认同度。它的认同度来源于稳定性,稳定性又进一步提升了认同度。此中既有就近办学甚至是教师家属办学使得托管市场本身带有一定的排他性的原因,也有4:30―5:30是家长下班和孩子放学时间衔接上的一个缺口,大部分家长的直接要求是“补位”,也即托而管之,新兴各色培训班吸引乏力的原因,还有家长的心理价位是40元/小时以内,较低的价格对新办托管班而言稍显压力的助力。然而,此类有着高认同度的“托管班”却存在着极大的隐患。调查发现,这类托管机构往往缺乏市场准入标准,监管方式、伤害预防机制都相当不明确,绝大部分托管机构的责任承担力度严重不足。事实上,尽管近年来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是相关理论研究却少之又少。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既是权力配置的盲区,也是权利保护的死角。

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是否合法?这是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制中的基础性问题。教育培训机构一般指的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目前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非企业性质的民办学校,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需有办学资质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民政部门注册;第二类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设立,从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第三类是教育咨询公司,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盈利性机构,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最常见的培训机构组织形式。此三类中,进行教育培训的适格主体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目标市场为学生的主要是第一类和第三类,其中教育咨询公司没有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事实上并不具备办学资格。显然,本文研究的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不符合上述三种组织形式中的任一种,而是一种事实存在的,且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盈利性机构。形式上最接近于教育咨询公司。调查还发现,武汉市的托管班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教育咨询公司便搭托管业务,即教育咨询在进行培训业务的同时,附带提供放学托管服务。另一种是无任何登记注册手续的居民办学,且后一种的比重接近七成。《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并没有详细的“另外规定”。可以说,培训托管行业一定程度上游离于体制外。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一原则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强调了教育机构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也有定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然而,仅仅“合理回报”是无法满足民办学校维持运营要求的。因此,即使有“非盈利”的要求,民办学校要生存发展也不得不“盈利”,此为问题之一。民办学校准入门槛较高,相比之下教育咨询公司的准入门槛则低了很多,很多办学者选择申请注册教育咨询公司,以培训公司为民办学校出资人,或者以教育咨询公司的名义从事教学活动。实际上后者超出了其营业范围,是不合法的。但在对之的管理上却乱象纷呈: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不插手盈利,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对教育教学方面的管理也常常推诿。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谁来主管?这个问题同样亟待解决。综上,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实际上是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畸形发展的衍生问题。要对其进行科学管理,重点和难点都是解决上游教育机构的失范问题。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了针对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问题的一些新思路。如在武汉市洪山区四眼井社区存在着一种新型的托管班――“四点半学校”,这种托管班是由社区自发组织,自行管理,自我服务的。辅导人员主要是社区管理人员,每月仅收取300元/人的合理运营费用,认同度相当高。又如华中师范大学教工社区同样开办了“四点半学校”,吸纳全校区志愿者为孩子们辅导,学校后勤处给以支持,面向教工子女是免费的。这种社区服务中心组织的托管班由各级民政局管理,同时接受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属于比较良性的运营方法,可以推广。除此之外,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以上海为例,是存在学校延长教学时间,免费为孩子们提供“托管”服务的现象的。这种模式不存在市场准入规范,且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教育局,同上也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在收费上,经教育部门批准,向物价部门申请审批,在开办和运行的发展上都更加科学有序。不得不说,当前成本较低,发展较广的良性模式是社区办学,而在未来一段最终解决这一问题,也许指向的是学校托管。

参考文献

培训学校托管篇(4)

湛江财贸学校创建于1959年,2001年被评为部级重点普通中专学校, 2011年7月被评为广东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2011年10月被确定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学校。学校设有财经、商贸、信息技术、旅游服务四大专业群16个专业,其中3个省级以上重点建设专业,7个市级重点建设专业。学校拥有先进齐全的教学设备,先后建有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支持的信息技术实训基地、财经一体化实训基地、物流专业实训基地、旅游服务实训基地。

近年来,学校大力推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和订单培养,依托行业企业,开展深层次校企合作项目,形成一校对多企的合作局面,在教学、改革、师资培养、企业生产、设备共享等方面形成具有鲜明特色,效果显著的合作办学模式。校企合作创新了学校的育人模式、优化了学校的核心资源、拓展了学校的服务空间。

一、以行业企业为依托,创新“双零”委托培养模式

学校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围绕地方特色经济做文章,提出了以行业、企业为依托,实行校企联合办学,创造性地实施“委托培养、定向就业”的“双零”人才培养模式,使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模式由原来企业向学校下订单变为企业直接参与学校教学管理。近年来,学校积极探索与实践校企合作“双零”培养模式,先后与糖业集团公司、广东樟树湾集团、恒兴集团等多家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委托培养”协议,共同为现代服务业培养中等专业技能人才。如学校与湛江市六大糖业集团公司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糖业集团公司委托学校定向培养,招生对象为糖业集团公司属下的糖厂职工子弟和蔗区蔗农子女,企业负责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家庭困难的学生每月还可享受生活补贴。采取工学结合、工学交替的培养形式,学生在学校学习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在企业学技术、顶岗实习,学生毕业后定向到委托培养企业工作。这种“零学费上学、零距离就业”的“双零”培养模式,把招生与招工结合起来,教学与生产结合起来,学校管理与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实现了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无缝对接。“双零”人才委托培养模式的实施,加强了学校与企业的深度融合,实现了企业、学校、学生的“三赢”,收到很好的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深受社会的欢迎和肯定。

二、整合校企资源,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

学校积极转变办学观念,从“单打独拼”向“集团化”发展转变,建立起学校与企业在信息、人才、资源等方面互动连结机制,将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发挥规模效应、互动效应,实现校企联合,实施集团化发展战略,闯出了一条经济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加速发展的新路子。2008年6月,我校联合5所职业学校和35家企业,牵头组建了湛江市第一个职业教育集团――湛江商贸职业教育集团。职教集团的成立,标志着学校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引领湛江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和集团化发展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学校依托集团成员企业,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的合作,实施“双零”培养,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及人才培养质量。为提高学生的实操能力,学校与深圳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恒逸酒店等20多家单位签订长期实习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把教学工作向企业延伸,使生产与教学同步,企业管理与学校管理同步。学校的酒店管理、市场营销半工半读中专班,实行“2+1”形式,即两年制的在校学习一年,三年制的在校学习两年,最后一年到企业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学习期间,既开展实操训练,与企业员工同工同酬,又在企业继续深化学习,校企共派讲师教学,实行双制管理。这种模式有效把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结合起来,有利学生掌握实践技能,同时,由于学生提前接收企业文化的熏陶,接受与企业生产服务相一致的操作训练,学生毕业后就能迅速适应岗位工作要求。近三年来,我校已为560多名农村贫困学生创造了学习和就业的机会。

三、校企联手共建,建设校内高端实训基地

学校与中国最大的客户关系管理软件及企业财务管理软件提供商、名牌企业用友新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就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培养、课程体系建设、3S基地打造、横向课题科研平台的搭建、学生顶岗实习等方面共建合作,校企联合把学校财经一体化实训基地打造成为全国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及区域示范基地。目前,该实训中心建有会计电算化、财务业务一体化、会计基本技能、财务税务一体化、财务审计一体化、财会岗位模拟、证券交易模拟、认知企业沙盘、ERP沙盘实训室、模拟公司综合等实训室。通过共建实训基地,不仅降低了学校的实训教学成本,为学生实训提供了真实现场环境,更形成了教育与企业紧密结合的互动, 实现教学服务企业,企业带动教学的双赢局面。

培训学校托管篇(5)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质量,市卫生局、市教育局于2008年4月联合对全市28所中小学、53所幼儿园进行了专项工作督导检查,通过检查暴露了集安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我市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进度,现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如下:

1 存在的问题

1.1 各部门责任不清、缺少沟通协调: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漏种儿童补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第27条明确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可以看出在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教育行政部门起领导和管理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为对漏种儿童的补种及补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疾控机构的职责为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也就是说在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教育牵头,卫生配合”。但通过调研发现,托幼机构、学校存在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应当是卫生部门的工作,而学校目前查验预防接种证是在替代卫生部门做此项工作的想法,特别是2005年6月1日《疫苗流通及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省、市疾控机构已将“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工作考核标准中,而教育部门对此项工作却明显滞后,此项工作并未纳入工作考评之中。为了迎接上级疾控机构工作考评,基层疾控机构频繁督促学校开展此项工作,但疾控机构与学校并无隶属关系,部门间缺少沟通协调,督促效果不明显,于是多数基层疾控机构为了迎检就承担了本应当由托幼机构、学校承担的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从而使此项工作形成了“卫生牵头,教育配合”的局面。

1.2 托幼机构、学校校医专业性不强:检查中发现多数学校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已经启动,能够做到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要求,也能将查验情况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但是对漏种疫苗的儿童却不能准确开出《补种通知单》。通过检查发现,检查的28所中小学、53所幼儿园81名校医中,除2名校医为专业人员外,其余都为非专业人员,除12名校医为专职校医外,其余69名校医都为兼职,在承担校医职责外还要承担教学任务,81名校医虽然都接受过疾控机构的业务培训,但在实际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却对国家免疫程序不能很好掌握,特别是2008年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后,疫苗种类由原来7种增加为目前13种之多、免疫程序更加复杂,很多校医不能准确查出漏种针次,不能很好的落实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在查验预防接种证漏种针次、档案存档、工作报表等工作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1.3 村小学、私人幼儿园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存在死角:经调查,村小学隶属各乡镇中心小学管理,各种相关督导检查及业务指导很少能到达村小学。私人幼儿园如雨后春笋一样,发展很快,特别在农村有些私人幼儿园没有相关手续,数量不易掌握。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政策及培训,很难到达村小学及私人幼儿园,致使村小学及私人幼儿园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存在死角。

1.4 初级中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的补证问题:根据文件要求,初级中学也在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范围之内,检查中发现,因家长对儿童预防接种证的重视程度不够、保管不当,大多数初中新生的预防接种证都已经丢失,需要大量补证。为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2 工作对策

根据我市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现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2.1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及检查情况通报制度。根据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工作考评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例会,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建立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将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情况、接种单位对漏种儿童补种情况及疾控机构培训情况定期以简报形式对各成员部门进行通报,形成信息共享。

2.2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具体培训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托幼机构及学校,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培训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各防保站要加强技术指导。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有关培训工作,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派员参加。托幼机构和学校应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同志负责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对村小学及私人幼儿园查验预防接种证存在死角问题,应加强对其培训及监督管理力度。

培训学校托管篇(6)

近年来,学校积极探索与实践校企合作“双零”培养模式,先后与糖业集团公司、广东樟树湾集团、恒兴集团等多家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委托培养”协议,共同为现代化服务业培养中等专业技能人才。如学校与湛江市六大糖业集团公司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糖业集团公司委托学校定向培养,招生对象为糖业集团公司属下的糖厂职工子弟和蔗区蔗农子女,企业负责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家庭困难的学生每月还可享受生活补贴。采取工学结合、工学交替的培养形式,学生在学校学习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在企业学技术、顶岗实习,学生毕业后定向到委托培养企业工作。这种“零学费上学、零距离就业”的“双零”培养模式,把招生与招工结合起来,教学与生产结合起来,学校管理与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实现了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无缝对接。

二、整合校企资源,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

学校积极转变办学观念,从“单打独拼”向“集团化”发展转变,建立起学校与企业在信息、人才、资源等方面互动连结机制,将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发挥规模效应、互动效应,实现校企联合,实施集团化发展战略,闯出了一条经济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加速发展的新路子。2008年6月,我校联合5所职业学校和35家企业,牵头组建了湛江市第一个职业教育集团——湛江商贸职业教育集团。职教集团的成立,标志着学校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湛江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和集团化发展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学校依托集团成员企业,加强学校与企业、行业的合作,实施“双零”培养,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及人才培养质量。为提高学生的实操能力,学校与深圳兴达实业有限公司、恒逸酒店等20多家单位签订长期实习协议,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把教学工作向企业延伸,使生产与教学同步,企业管理与学校管理同步。学校的酒店管理、市场营销半工半读中专班班,实行“2+1”形式,即两年制的在校学习一年,三年制的在校学校两年,最后一年到企业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学习期间,既开展实操训练,与企业员工同工同酬,又在企业继续深化学习,校企共派讲师教学,实行双制管理。这种模式有效把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结合起来,有利学生掌握实践技能。

三、校企联手共建,建设校内高端实训基地

培训学校托管篇(7)

各个高职院校要在实际经济管理教学和实训中做到产业契合度高、校企合作紧密,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保证丰富的教学资源和实训师资队伍的综合素质。由于经济管理专业的特点,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实训教学环节,要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从工作环境、办公设施、岗位职责及应用软件等多种角度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改造,扩大实训室的面积。通过购买相关管理软件、增添设施的方式,打造一个同实际工作环境相一致的实训室,为学生的实践教学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学生更好地适应企业经济管理的工作。依托企业,发挥校企合作的优势,依托专业发展的需要,建设先进的学校硬件环境,构建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的生产性、实习实训性的教学体系,加强经济管理专业实践教学资源和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在利益保障机制下,企业在合作中可以依托学校资源,将基础性研究的成果应用于经营过程中,不断改善企业的生产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构建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

作为企业和学校沟通的中间桥梁,校企合作委员能够促进校园和企业的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在学校方面,校企合作共建的实践教学是一种开放式的模式,使得两者的技术、资源、文化等各个方面互相影响、互动和渗透,有利于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行业信息和企业业务流程,为实习训练时期学生的管理工作提供方便,通过生产性实训的方式提升教学效果。在企业方面,学生在实践教学模式下向着适应企业岗位需求的方向发展,企业掌握着对优秀人才的选择权,可以在合作中源源不断地获得高技能人才,同传统招聘方式相比,大大降低了人力资源成本。在利益保障机制下,企业在合作中可以依托学校资源,提高效益,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企业在校企合作模式下也可以加强对企业内部员工的培养,开展社会培训、客户培训等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客户服务进行进一步优化。

(三)校企合作教育,定向培养高职人才

在与行业企业合作过程中,各个高职院校开办校内经济管理学科实训基地,加强经济管理专业知识技能、素养的训练和强化。企业经济管理专家与学校专业教师共同制定经济管理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实训计划,共同对学生实习实训进行考核。实习实训和师资培训按照企业生产形式组织,借鉴企业管理规范进行组织和管理。企业经济管理专家负责指导实习实训和师资培训,以企业标准,按培训标准对实训教学和师资培训进行评价,形成校企共同管理、共同评价的机制,并在学校六位一体的教学改革思想指导下,把握教学规律,从学生实际学习状况出发,从创新能力、综合技能、岗位适应性等角度提升学生的素质,达到培养高素质人才的目标。

(四)建立校企实践教学基地,实现资源共享

高职院校在建立经济管理实训基地时,采取校企合作的方式,遵循共建、共赢和共享的原则,加强企业经济管理与高职院校的合作,共建生产基地,为学生提供实际经济业务核算训练的机会和平台,负责技术指导,提供毕业实习岗位。高职院校和企业行业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性质的社会环境和资源,而校企合作恰恰将这两个原本没有交集的事物紧密结合在一起,并且使得两者的利益和状态同向发展。高职院校应同企业和行业共同进行经济管理专业课程的开发、技术的研究、专业的设置等多项工作,实现人力资源的共享,使高校充分利用企业资源,践行高校的三大功能。

培训学校托管篇(8)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为了更好的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行为,明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2012年2月我国财政部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活动也必须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具体展开,为帮助我国各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能更好的与《规则》相匹配,财政部、教育部共同修订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为更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提供制度规范。充足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是高等学校顺利开展工作,承担相应职能,完成教学目标的基本保障,收入管理活动也是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高等学校数量不断增加、规模日益扩大,直接导致高等学校收入状况呈现出形势复杂、内容多样的特点,高等学校想要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就必须在完善管理活动上多下功夫,合理划分学校各类收入,提高财务管理的针对性。

一、由定义角度入手进行研究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财政补助收入是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定义,财政补助收入指的是财政拨款,所以具有其他性质的资金都不属于财政补助收入;其次,财政补助收入是严格根据预算隶属的关系从同级的财政部门中获得的,这里强调的是获取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一定是同级部门。因此,任何一项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要求,才能算作“财政补助收入”,二者缺一不可。换句话说,如果财政收入资金的性质不属于财政拨款,亦或是其并未从同一层级的财政部门中获得,该财政收入资金也无法被算作是“财政补助收入”。此外,《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还对事业收入的定义有了明确要求,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办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及其他形式的活动过程中获取的收入。 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在开展相关教学、科研活动时,都能够遵照有关规定向服务方收取相关费用,以补偿活动中人、物、财力的耗费,那么因此所得的相关收入就属于的“事业收入”的范畴。同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还规定了那些必须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在事业收入的范畴之内,而那些由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经过核准可以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列入教育事业收入范围之内”。

二、从相关案例入手进行研究

高等学校开展的活动类型很多,直接影响了财政收入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本文主要将培训活动收入最常见的几类情况作为案例,用以分析高等学校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一种情况是高等学校在学校内部开展组织的教工的培训活动,这一类面向教职员工的培训活动以预算隶属关系为依据,由同一层级的财政部门对申请上报的开展培训活动的预算经费进行核准,只要同一层级部门J定预算经费核准通过,那么这种情况之下的预算经费就可以被看作是学校的预算。

具体来说:此项收入是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并且财政收入资金的性质属于财政拨款。显然这类资金符合之前提到的定义财政补助收入的两层要义。第二种常见情况是,高等学校把学生缴纳的学费等收人依照相关要求如数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同时在编制预算时具体的把其中的一些收入当作开办校内外培训活动的资金。而学校真正开办相关培训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又会把一部分资金下拨至学校,学校通过这种方式也能获得相应的财政收入。具体分析:上面提到的这种情况,涉及的资金不应该被算作财政资金收入。也就是说,即使高等学校开办相应活动时所涉及的资金是同一层级的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下拨的,这部分资金的属性也不是我们财政拨款,那么也当然不能被算作是财政补助收入。

还有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学校在开办培训活动时往往会向接受培训人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从而学校获得的财政收入。

具体来看,第一种情况是学校没有将开办培训班获得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那么此时学校获得的收入就属于“事业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收入”。而如果是另一种情况,即开办培训班收取的费遵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那么在上缴时则不属于收入,当资金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时计人“事业收入”。

其次,还有一类情形是:当有关行政单位或者事业单位委托高校开展某些培训活动,双方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培训合同并且签字生效的这类情况,此时高等学校可以从有关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获取相应的收入。具体来说:尽管涉及的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主体在开办这个活动时采用的经费属于财政拨款,但是相对于高等学校,这类收入依然不能被算作是财政收入,因为该收入并未按照预算隶属关系,且不是从同一层级的财政部门处获得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接受有关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委托开展有关培训活动时,不管其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否属于财政拨款,其自身获得的收入都不应被算为财政收入。

最后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相关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委托高等学校实施培训活动,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同级财政部门将培训活动的预算直接下达到学校,学校在实施培训活动时取得收人。该项资金是对委托单位的财政补助,并不是学校的财政补助,学校是因承担该单位委托的培训任务而取得收入,更符合“事业收入”的定义。因此,此类情况不宜由同级财政部门将预算直接下达到学校,应该按照委托单位与学校之间的合同,由委托单位将资金转到学校,学校再按“事业收入”的有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三、结语

总的来说,高等学校想要使各项收入得到科学合理的划分和安置,首先要做到明确各收入的定义,理清各类收入的定义及其之间的关联。此外,还要把财务制度和预算管理的具体要求有机结合,保证两者在内在实际与外在表现两方面都做到规范与统一,使得对各项收入的界定,在实质和形式上都能达到规范统一。

参考文献:

[1]全面预算管理工具与企业管理水平探讨[J].现代商贸工,2009(3).

培训学校托管篇(9)

湖南省政府在《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商务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以特色专业建设为龙头”,“用5年左右时间,重点扶持建设一批省内领先、全国一流的职业教育特色专业”,带动全省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提升以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充分发挥我院酒店管理专业的优势和特色,并进一步提升该专业的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湖南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提供高端技能型人才支撑。

一、人才培养模式建设

构建“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工学交替、逐级轮岗实训晋职”校企双主体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将学生的“学习、工作、晋职”同步进行,为合作企业定向培养高星级酒店和餐饮连锁高端技能型人才。依托湖南国际经贸职业教育集团、“喜来登订单班”、“唐宫店铺中层主管订单班”校企合作平台,依据“育人本位、能力为重、素质领先,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的人才培养理念,加强与喜来登、唐宫等酒店的合作,强化中高职衔接,建立“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工学结合、逐级轮岗实训晋职”校企双主体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课程体系建设

基于学生职业生涯,校企双方共同组织专家对该类职业岗位进行深入剖析,并重新为合作企业制定该类职业岗位的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标准和考核标准。依据该类职业岗位职业资格标准,再抓住酒店服务技能和职业素质培养的两个关键,确定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工作任务,对典型工作任务进行整合和序化、转化为专业课程,形成“职业导向,岗、证、课” 紧密对接、中高职专业有机衔接的模块化课程体系,即以职定岗,以岗定证,以证定课,“岗、证、课”对接。

三、师资队伍建设

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的集“教学、培训、科研”于一体的“双语双师型”师资队伍按照“内培外引相结合”原则,以教师管理制度建设为保障,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实践能力,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师资队伍结构优化、整体水平提高。建设一支以本校教学名师为主体,现场专家参与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四、实践教学条件建设

建设“校企一体化”、“教学做评一体化”的开放式、多功能实践教学平台。三年内,新建7个实训教室、一个校内大酒店,新增16家校外实训基地,建成现代化开放性、经营性实践教学平台。按照“理实一体”和“共建、共享、共赢”原则,以培养酒店餐饮高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加强校内实践教学条件;以湘鄂情、唐宫、湖南国际经贸职教集团等为平台,拓展校外实训基地;以健全的实习实训管理制度为保障,不断完善优化专业实践教学条件。

五、专业教学资源建设

搭建数字化、多元化、开放式的网络资源教学平台。依托世界大学城职教新干线,开展数字化教学。力争2014年前实现专业核心课程网络资源共享,搭建融学历教育、培训教育与资格认证教育于一体的网络信息资源平台。以优质数字化资源建设为载体,以课程为主要表现形式,以素材资源为补充,利用世界大学城职教新干线建设融学历教育资源、职业培训教育、社会培训资源于一体的教学资源库;通过开通网络教室,开展数字化教学。争取到2014年,建成依托网络学习互动平台,融学历教育资源、职业培训教育、社会培训资源横向一体化,融学习计划、课程标准、课程内容、测评系统纵向一体化的中高职衔接酒店管理专业开放式教学资源库。

六、社会服务能力建设

培训学校托管篇(10)

知识的知晓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广州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校医和保健教师培训前公共卫生知识知晓率为68.73%,知识测试得分

为71.7分,其中幼儿园最低,综合性学校较高;培训后公共卫生知晓率达80.83%,提高12.1个百分点,知识测试得分达82.3分,提高了

10.6分(P值均

【关键词】公共卫生;知识;在职培训

【中图分类号】G47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817(2012)05-0577-03

学校和托幼机构是儿童青少年集中的场所,人群密度大,

人与人接触极其频繁,一旦发生非典、手足口病、甲型HIN1流

感、肺结核等传染病,很易造成快速扩散。目前,我国部分

地区中小学生和其监护人在预防接种、心理卫生、口腔防治、意

外伤害等方面的知识还比较缺乏。因此,加强中小学生及

其监护人公共卫生知识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是学校卫生工

作的重要内容。校医和保健教师是学校卫生工作的主力军,其

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

2009年6月广州市卫生局、教育局联合发文,由广州市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对广州市1 515所中小学校及托幼

机构的校医和保健教师进行了公共卫生知识的调查和培训,现

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随机分层整群抽样方法,在广州市12个区

(县级市)随机抽取各区一半街道办所覆盖的中小学及托幼机

构,共有1 515所学校的1 527名校医和保健教师。其中中小学

和托幼机构70%以上为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中以幼儿园和综合

院校为主(所占比例均超过80%)。校医和保健教师中,男性

445名(30%),女性l 082名(70%),年龄中位数为36岁,最小

19岁,最大59岁,40岁以下约占70%。

1.2 方法 采用分区、分期的方式开展问卷调查和培训工作,

2009-2011年利用暑假共开展调查培训15期,每期3 d。调查

由经过统一培训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前后所有对象

均填写相同调查问卷,上交时由调查员仔细检查,如有缺漏项

及时补充完整。培训采用面授形式,每个部分聘请相关领域专

家亲自授课。

根据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写的《实用学校公共

卫生指南》校医培训教材及相关文献资料,自行设计调查问卷,

包括基本信息和公共卫生知识测试两部分,其中公共卫生知识

测试分10个部分:学校公共卫生概述、学校传染病防治与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学校预防接种管理、学校结核病防控、学生

晨检信息网络直报、学生伤害及健康危险行为、学校心理卫生、

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儿童口腔健康教育、学校卫生档案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问卷共计100道单项选择题,由于每个部

分题数不等,故按照每个部分10分的标准分进行计算,共计

100分。培训前后各发放问卷1 527份,全部收回。问卷Cr0n—

bach''sα系数为0.797,验证性因子分析显示RMSEA=0.052,

SRMR=0.050,NNFI,CFI均大于0.85,各题目在一阶因子上的

载荷均大于0.70。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EpiData3.02软件进行数据录入,数据

的整理和分析采用SAS 9.1。定量资料的统计描述采用E~s表

示,组间差异比较用t检验或F检验;定性资料的统计描述采用

构成比或百分率表示,培训前后分值的比较采用配对设计的t

检验。以P

2 结果

2.1 公共卫生知识认知情况与培训效果 表1显示,广州市

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校医和保健教师培训后公共卫生各部分知

识得分和知晓率均得到明显提高(P值均

分提高约10分,知晓率提高约12%,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心理卫生、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与突发卫生事件方面效果更

加明显。

2.2 不同类型学校校医和保健教师公共卫生知识培训效果

表2显示,每种类型学校的校医和保健教师培训后公共卫生知

识测试得分和知晓率均明显提高(P值均

度学校的校医和保健教师在培训前、后的得分和知晓率差异均

具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

最低,其他类(职业学校)最高;公办和民办学校校医和保健教

师在培训前、后公共卫生知识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

0.01),而知晓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1)。每个区域学校

的校医和保健教师培训后公共卫生知识测试得分和知晓率均

明显提高(P值均

后的得分和知晓率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值均

训前老城区学校校医和保健教师公共卫生知识测试得分和知

晓率最高,而培训后郊区最高。

3 讨论

调查显示,培训前广州市中小学及托幼机构校医和保健教

师在10项公共卫生知识测试中有8项知晓率高于60%,公共

卫生知识测试得分高于非医学专业大学生,但却低于医学

专业大学生,这与不同公共卫生测试题的难易程度有关,也

可能与校医和保健教师参加工作后知识遗忘有关,同时保健教

师多为非医学专业教师兼任,虽然经过相关医学保健知识培

训,但公共卫生知识基础依然较薄弱。培训后各项公共卫生知

识测试得分均明显提高,总知晓率提高12.1个百分点,取得了

‘明显的培训效果;但只有3项测试知晓率在90%以上,说明校

医和保健教师在公共卫生知识学习方面还有一定提升空间,进

一步的培训工作显得十分必要。

培训前后对不同类型学校校医和保健教师进行公共卫生

知识知晓率分析发现,幼儿园最低,综合性学校(小学、初中等

合办)较高,而这2类学校多数为民办学校,所以最终结果公办

和民办学校差异不大。由于大多幼儿园为新建民办性质,综合

投入较低,校医和保健教师准入门槛较低,今后应进行重点培

训;而综合性学校为了提高与公办学校的竞争力,其综合投入

较大,学费也较贵,故校医和保健教师的准入门槛较高。

培训前后不同区域学校校医和保健教师公共卫生知识得

分和知晓率老城区均最高,这可能与校医和保健教师所在学校

的重视程度、工作稳定性、曾经接受的医学培训以及工作经验

有关。老城区校医和保健教师所在学校领导的重视程度高、工

作相对稳定,职龄较长,所接受的医学培训次数较多,而新城区

和郊区的校医和保健教师多为兼职,教学任务较重,且兼顾其

他工作,工作流动性较大,所接受的医学培训机会较少,学校的

重视程度相对较低。

大部分公共卫生问题都可以学校为单位进行教育与治疗,

从而使相关疾病得到预防、减少和控制,因此校医和保健教师

承担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重任。卫生与教育部门应通力

上一篇: 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下一篇: 有趣的课外阅读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