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经济的意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15 10:18:33

实体经济的意义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1)

随着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等区域经济合作的成功运作,加快了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共同发展已经成为趋势,此举已经对世界经济发展及经济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将在2010年建成,广西因其地缘优势,迎来新的发展机遇,面对新的国际环境和发展机遇,探索新的发展思路应成为广西当务之急。

一、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提出

区域经济学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1954年,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第一个提出经济一体化的定义, 认为经济一体化是将有关阻碍经济最有效运动的人为因素加以消除, 通过相互协作与统一, 创造最适宜的国际经济结构。1961年巴拉萨在其名著《经济一体化理论》一书中做了明确的阐述。国内关于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也早已开展,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借鉴与演绎,主要是总结归纳国外关于一体化的理论概念来推理一体化定义;另一个层次是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因素、发展过程、制度演变以及社会经济效应等。

二、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核心理论

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引起了专家学者对其研究的浓厚兴趣,有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成果曾出不穷,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雅各布.维纳为代表的关税同盟理论

1950年,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维纳在其代表作《关税同盟理论》中系统地提出了关税同盟理论。维纳先是指出了早期关税同盟理论的不确定性,并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效应区分为“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认为关税同盟得益与否取决于二者的最终结果,从而将定量分析应用于关税同盟的经济效应研究,奠定了关税同盟理论的坚实基础。关税同盟理论的核心在于揭示关税同盟对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所带来的不同的经济效应,即静态效应和动态效应,前者是指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后者主要指规模经济效应、投资效应和技术进步效应等。

2.以罗布森为代表的自由贸易区理论

英国学者罗布森在关税同盟理论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自由贸易区理论。认为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相比是次优的。自由贸易区有以下显著特征:(1)成员方所生产的商品在贸易区内征关税;(2)对来自自由贸易区外(非成员)的各种进口商品,各成员方有权自主决定关税税率;即对外不实行统一的关税和贸易政策;(3)实行严格的原产地规则,只有原产于区域内或主要在区域内生产的产品才能进行自由贸易。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罗布森等人还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专门适用于南南型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型,罗布森认为南南型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益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目标。

3.以西托夫斯基和德纽为代表的共同市场理论

共同市场的目标是消除保护主义的障碍,把被保护主义分割的每一个国家的国内市场统一成为一个大市场,通过大市场内的激烈竞争,实现专业化、批量化生产等方面的利益。西托夫斯基和德纽在假设关税同盟的基础上,研究消除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以后成员国所获得的经济效应。其核心是:(1)通过国内市场向统一的大市场延伸,扩大市场范围获取规模经济利益,从而实现技术利益;(2)通过市场扩大,创造激烈的竞争环境,进而达到实现规模经济和技术利益的目的。

4.以小岛清为代表的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

小岛清对依据古典学派提出的比较优势原理来对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分工提出了疑问,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提出了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认为:在实行分工之前两国都分别生产两种产品,但由于市场狭小,导致产量很小,成本很高,两国经过协议性分工以后,都各自生产一种不同的产品,导致市场规模扩大,产量增加,成本下降。协议各国都享受到了规模经济的好处。但是要使协议性分工取得成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此外,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还有以普雷维什等为代表的中心—理论和国际依附理论、以里斯.塞泽尔基为代表的综合发展战略理论、国家需要理论、货币一体化的收益与成本理论、政策一体化的经济效益分析理论、双边或地区性的自由贸易安排否定的理论即双边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矛盾理论等等,在这里就不叙述。

三、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核心理论对广西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实践的指导意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于2010年建成,广西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有着独特的地缘优势,面对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广西在如何制定正确发展战略规划?如何发挥地缘优势?提升和再造其经济优势?如何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合作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有着积极的借鉴指导意义。

1.转变发展理念,达成发展共识

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多年实践说明一个简单事实:依靠贸易保护不可能使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取得成功,同样,游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之外也难使一个国家(地区)经济取得高速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以及广西在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广西必须把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放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之下,特别是放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大背景下来把握和定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已经从国家战略高度把广西推向中国对外开放的最前沿,使广西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因此,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战略就是把国家发展战略转化为广西对外开放战略,提升和再造广西经济发展优势,使其成为发展的强大动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即要挖掘广西地缘优势,实施以开放为主导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把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面向东盟市场、拥有国际大市场竞争力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加强与东盟各国及广西周边各省(区)的全面经济合作,巩固经济腹地建设,借开放促合作,以合作谋发展,夯实广西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桥头堡地位。当前,全区上下应加强宣传,转变发展理念,摒弃广西“老、少、边、山、穷”地区的传统消极等待意识,抓住发展机遇,谋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达成发展战略共识。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广西发展的机遇更是挑战,不能成为贸易区中心就将被边缘化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2)

呼、包、鄂经济合作区域成功运作,该地区的经济一体化步伐速度得到快速提升,通过实践证明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共同发展已成为趋势。巴彦淖尔地区要尽快利用区位优势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及方便快捷的交通运输网络,在国际经济学的指导下,因势利导融入呼、包、鄂经济合作圈。面对这种新的发展机遇,探索新的发展思路成为巴彦淖尔地区所有经济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区域经济学理论形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该理论认为经济一体化通过相互协作与统一,创造区域性的最佳经济结构,将有关阻碍经济有效发展的人为因素消除。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存在和运作是以国际分工为基础,国际分工理论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因分析的学说。自从传统的国际分工理论到现在已经有一个多世纪了,在这一个多世纪以来,国际分工已经经历了由产业向国家分工的发展历程;在这一多世纪以来,国际分工已经经历由由产业内国家分工到产品国际分工的发展历程。

巴彦淖尔地区的经济,目前仍处在工业化和和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就经济水平而言,不仅仅有与我市更加发达的地区,而且还有与我市经济水平相当甚至还不如我们的地区。因此,在处理经济全球化的经济活动中,充分运用国际分工理论,首先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本地区产业和企业参予国内乃致国际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和内部环境;其次,建立良好的经济结构,在做大做强同时,积极发展资本、技术密集的前景产业;第三,充分利用巴彦淖尔地区的地缘优势、资源优势,将国内外优势企业的产业链引进来,在分工合作中逐步壮大我们地区的经济实力。

目前,巴彦淖尔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技术领域,完全不具备参与全国乃致世界经济竞争的能力。但是只要我们把握住全国、全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大好机遇,充分运用经济一体化理论、国际分工理论、保护贸易理论的原理,在怎样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规划;怎样利用自己的地缘优势,来提升还发展区域经济;以及如何参与呼、包、鄂区域合作等一系列的重大问题上,这都对加快区域经济的发展速度有着积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1、转变发展理念,达成发展共识

国家分工理论、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保护贸易理论以及人们长期实践的总结:如果一个地区的经济要想快速发展起来,并保持长期稳定、持续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加强内部,以及与周边地区的交流学习,发展相互贸易;反之如果实行粗暴的贸易保护,就会阻碍和周边地区开展贸易经济,影响自身的发展。呼、包、鄂经济合作圈的建立以及巴彦淖尔经济发展的地缘优势,决定了巴彦淖尔必须依托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加强与呼、包、鄂的经济合作,加深与区域圈内的地区稳定交流合作,互通有无,要从国家的战略高度来展望未来的发展前景,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带入新的环节。所以,巴彦淖尔的发展就需要把呼、包、鄂经济合作圈发展战略转化为自己的战略,以此构力达到区位优势,提高本地区商圈的发展活力和动力。深入合作带动巴彦淖尔周边地区的经济开发和发展,不断的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实现巴彦淖尔地区以本地区开放为基础,深入依托全国的市场,积极主动和周边地区和省市开展进一步交流合作,巩固自己的经济建设,以合作需求新的发展。

2、呼、包、鄂区域经济合作圈是巴彦淖尔发展的机遇更是挑战,不能参与到合作圈中去就将被边缘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能够给区域内各个经济地区带来发展的机遇和机会,掌握了这个机会就能促进自身发展,但是错过机会,或者不能很好的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圈子中去深入开展合作,就会被边缘化。实现区域经济的开放和发展,能够组合区域内所有的资源,在整合资源上独占鳌头。同时也能带动本区域圈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桥梁等,这能够极大的改善本区域内的交通设施建设。区域经济一体化能够降低区域间各个经济体发展经济交易的关税,市场得到很大程度的开放,交易成本也在不断的降低,加快区域间贸易的流动。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能够加深经济体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形成区域竞争优势,不断地占领市场。

但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也是对各个经济体的一个挑战。随着一体化的加深,就会加剧本土经济体和外来经济体之间的竞争,这要求本土经济体必须不断的创新,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才能在竞争不断加剧的今天获得一席之地。巴彦淖尔在经济合作建设中具有零距离优势,同邻国蒙古国边界相连,具有多个口岸和多条出境的公路,这为拓展与呼、包、鄂区域经济圈和蒙古国贸易创造了极其便利的条件。该地区是否将成为区域经济中心或者说被时展潮流边缘化,两极的发展取决于本地区政府领导部门是否保持清醒的头脑,坚持正确的认识,大胆的抓住时代脉搏,敢于拼搏共进,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开放措施,吸引外资的进入,为融资、经济合作减少阻碍,创造条件,带动本地经济等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巴彦淖尔应以积极的态度主动融入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在自治区“8337”战略指导下,尽快将巴彦淖尔的经济融入到呼、包、鄂区域经济合作圈体系中来。

3、呼、包、鄂经济合作圈为巴彦淖尔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发展空间

以共同市场理论为基础,由区域经济一体化形成的共同市场,不仅仅可以抵御区域外的其他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其内部经济的冲击,同时还可以实现经济的规模化。纵观世界经济,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是在其组织内部进行展开的,如珠三角地区、上海自贸区、沿海地区以及长江流域等,都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的地区。

经过几年的努力,巴彦淖尔整体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投资环境极大改善,以矿产、装备制造业、化工、风电、医药、农畜产品加工、边贸、物流、旅游为主的产业发展在快速提升。当前,我们首先要做好本地区对呼、包、鄂经济圈、蒙古国的产业梯度深化和转移,优化产品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其次,加大外引内联的力度,积极扶持外向型企业,尤其是走向全国、迈出国门的企业,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注重创新机制的建立,构建自身产业的品牌,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增强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最后还需要鼓励本地区对先进科学技术的学习,引进,采用新的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的使用率,稳健进出口机制的完善,开展对外贸易。

4、巴彦淖尔的当务之急是发挥零距离优势,夯实低成本机制

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低成本机制主要包可可接近性和关税底两个方面。关税的降低可以随着贸易区的建立而得到妥善的解决,但是可接近性确实有地区的地理优势所却定。巴彦淖尔地区的可接近性,使我们与呼、包、鄂经济合作圈生产贸易区的低成本机制提供可能性。要尽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把巴彦淖尔建设成呼、包、鄂经济合作圈联结大西北的通道,同时要加速沿中蒙边境综合进出口贸易港口建设。为此,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开放电信业,构建区域网络;二是建立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巴彦淖尔作为呼、包、鄂连接大西北的重要通道和边贸进出口的桥头堡,以便呼、包、鄂及周边外省市更好地利用巴彦淖尔地区通道和桥头堡的作用。

5、互补性与竞争性是经济一体化内生机制,同时也是我们与呼、包、鄂经济区域合作的基础

发展对外贸易就是要区域和地区之间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互通有无就要求区域的不同经济体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要有差异性和独特性,这样才能吸引眼球,加速发展。如果区域内产品的同质化严重,反而会加剧地区间的恶性竞争,阻碍地区间的发展。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对我们的传统产品和工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要不断创新,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完善创新机制,保障产品的独特性,占领市场,带动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如果,面临同质化的现象比较严重还不采取措施尽兴革新,加剧区域内的恶性循环竞争,最终会阻碍各个经济体的利益和发展,也不能带动整个地区的竞争力的提高。因此,在当今如果仅仅依靠廉价的劳力来发展经济显然行不通了,要想发展就要创新,就要提高产品的科学附加值,强强联合,学习新的科学技术和知识来武装自己。

所以,市场经济发展的竞争性和互补性,要求我们:如果要带动巴彦淖尔地区的快速发展,作为巴彦淖尔地区就要紧紧依靠区域经济一体化为基础,展开与呼、鄂、包的合作并加强合作关系,依据地区产品的特点进行分类,减少同质化,避免和降低恶性竞争,依托地区产品有事,巴彦淖尔地区在本地区缺少的资源和产品上深入的与周边地区合作,互通有无,与呼、包、鄂存在强烈的竞争关系,但是呼、包、鄂地区的资源性产品、石化工业产品以及农畜产品对于巴彦淖尔地区来说却是需求很大的商品,所以两者间又存在互补关系。总而言之两地区在产业和产品上都有着自己的特色,两者间及存在强烈的竞争关系,也存在互补关系,所以两地区在深入开展经贸合作上面具有广阔的空间。

6、结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地区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也在不断的发展,并获得十足的发展生命力。在这样的时代大发展的大背景下,巴彦淖尔地区要想取得自身经济发展的突破,就要紧紧抓住时展的机遇,展开有周边地区的合作,发展经贸。同时本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的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外资的进入,为外部企业的进入创造条件,同时对本地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也要加紧建设,为外资的进步奠定条件和基础。当然巴彦淖尔也包括在其中,巴彦淖尔与呼、包、鄂区域经济合作圈有有着其自身的发展优势,但是也要加紧学习外面先进的理论和知识,采用新的技术,提高效能。

做好本地区的经济建设,需要转变发展观念,科学,环保的观念要牢记心中并在实践中践行,要统一认识齐心协力的谋求可持续、绿色发展,注重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并举。再者呼、包、鄂区域经济合作圈是对于巴彦淖尔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如果巴彦淖尔要积极参与,依托区域优势发展自己,如果不能顺利的参与进去,那么其将会被边缘化被时代的浪潮淘汰。随着呼、包、鄂区域经济合作圈功能逐步扩大,这将给巴彦淖尔提供新的经济发展空间和降低交易成本,这是促使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基本点,巴彦淖尔的当务之急就是夯实低成本平台建设;最后,经济的互补性和竞争性是经济一体化内生机制,是巴彦淖尔参与呼、包、鄂区域经济运作的基础。(作者单位:巴彦淖尔市节能监察中心)

参考文献:

[1]张永安,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1-01

[2]王微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增长效应及模式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07-01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还有人将商法与经济法作用等同起来,我们有必要重申经济法的地位确立与实施的重要意义。

1经济法地位确立的意义

1.1经济法地位的确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特殊要求。

经济法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根据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身就是那些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整的经济关系。通常认为,经济法的调整,从功能上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促进、保护、指导;另一方面是限制和禁止。国家对那些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经济关系,需要加以促进、保护和指导;而对那些危及其经济基础和正常经济秩序的社会关系要加以限制和禁止。这些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1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如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1.1.2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的内部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等。

1.1.3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面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投资调控、金融调控以及其它宏观调控关系。

1.1.4涉外经济关系。如调解与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反倾销、反补贴问题,三资企业的利益保护问题等。

1.2对经济法地位的确立有助于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与民商法。

1.2.1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在于:①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有关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组成、行政权限的划分、行政程序等方面不含物质利益内容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调整和干预的经济关系;②规范的内容不同。行政法的规范内容包括几个方面:关于国家机关的组成,职责和权限范围的规范;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的任免、提拔、考核、培养、监督的规范;经济法的规范内容主要是关于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以及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去调解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各个部门的企业微观经济行为,从而建立协调、合理的国民经济比例、格局、结构等方面的规范。

1.2.2经济法与民法。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意志经济关系,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②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同。民法是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经济法是以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而发生的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客观要求为基础的;③调整经济关系所运用的原则不同。民法所遵循的主要是平等、自愿的原则;经济法所运用的主要是宏观经济意志化原则。

1.2.3经济法与商法。

二者区别在于:①商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经济法关系上的国家与社团或个人,则常常处于不平等关系;②商法侧重于每一个个体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而经济法则注重整体间公益关系的均衡与调整;③商法注意个体营利性,而经济法则强调公益性。

1.3经济法的地位确立可以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1.3.1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1.3.2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

1.3.3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

经济实施的重要意义是经济法地位确立意义的具体体现,也是经济法地位确立的有力保障。因此,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实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2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2.1经济法实施,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加强经济法实施,就是要求政府依法干预社会经济,树立法律政府的权威,要求政府守法。法律对政府的权威是法治的实质,政府守法是法治的核心,而经济法实施能有力地遏制政府对社会经济的滥加干预、任意干预、非法干预,从而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

2.2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的根本的目的。列宁曾经说过:“法令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是不是写在纸上,而在于去执行。”[1]同样庞德认为:“法的生命在于实行。”因此,通过经济法实施,实现人们尤其是立法者在经济法中所寄托的目的。如果没有经济法实施,那么,一切经济法努力,都毫无意义。

2.3经济法实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这是因为:①经济法实施,表明国家(政府)对法的态度,“言必行,行必果”,法律具有威信,进而影响人们对法的态度,人们信任服从法律,这有利于维护社会信用,形成合理预期、保证投资安全,激发竟业信心,减少交易成本,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②经济法实施,使经济法现实化并确实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使凝结在经济法中的历史经验、大众智慧、崇高理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如果没有经济法实施,那无疑是经验、知识、理性的重大浪费,这样就会严重地阻碍社会经济发展;③经济法实施,是在进行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斗争,因而是在贯彻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则,是在伸张自由竞争的市场精神,是在检修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是在贯彻宏观调控法则,避免社会经济运行大起大落动荡不定,经济法实施调控着宏观经济秩序这一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盘的正确行使。

2.1经济法实施,有利于经济法的完善。由于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种最活跃、最复杂的经济关系,人们对它的认识和规定不可能一蹴而就,经济法规定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难免不相适应。在哪些方面不相适应?为什么不相适应?怎样才能相适应?这些问题只有通过经济法实施才能发现,并反馈给立法者,立法者根据反馈回来的信息,及时地对经济法进行立、改、废,使之更加完善,更加适应社会现实。因此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完善之母。

2.5经济法实施有利于经济法权利义务的实体化或实定化。实践证明,必须通过经济法实施才能使经济法权利义务实体化或实定化,这是由于经济法实施是通过程序和判决进行的,程序和判决是经济法权利义务实体化或实定化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力量。“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有在一定程序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或实定化。[2]人们能否真实拥有和行使经济法权利,是否切实承担和履行经济法义务,是评判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标准。

参考文献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4)

1.市场经济自主经营的原则激发了人的主体意识生成,同时诱发个人主义倾向

理性经济人原理表明,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一方面,人们的经济活动的根本动机是追求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人们的行为又是理性的,也就是能够根据市场处境,判断自身利益,并凭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尽可能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或个人,只要进入市场,它的行为必然受市场机制的制约。经济人的行为和动机决定在交易或交换中,人们会采取哪些被认为将给自己带来最大净收益的行为,并在取得收益时规避风险。理性经济人假说表明,一方面市场主体是独立的存在体,另一方面基于独立存在的行为是有风险意识的,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是处于理性思考的。基于存在的独立性,权衡的主体性,选择的自主性,对风险的规避性,使市场在“自由”交换中有着合理的理性内核,从而使市场经济在无形的手的支配下,处在一种自发的良性运转之中。市场经济“理性经济人”所遵循的自主性原则要求经营主体具有充分的自,实行自我约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场经济这种特质赋予人们必须具有主体意识,讲求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唤醒了人们的巨大积极性、能动性。人们的风险意识、使命感和责任心也随之加强,有利于人的独立性、创造性意识的形成,有助于促进学生主体意识的觉醒,以独立的人格关注现实,思考未来,为推进学生主体精神的发挥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为道德的主体性发挥奠定了基石。

从另一方面看,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着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以及“市场失灵”的情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制度还不完善,在个人主体意识与利益驱使的情况下,有可能诱发极端利已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倾向。对青少年学生而言,其主体意识的增强,只是表明他们社会化过程的加速,并不等于他们已具有良好的主体意识,不等于他们已具有行为的自控性和自主性。相反,在缺乏积极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容易助长他们的个人主义倾向,表现在思想和行为上不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崇尚自我,唯我独尊,我行我素。

2.市场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利益群体的多样化必然导致思想价值取向的多元性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遵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的不合理因素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成分重要组成部分的非公有经济,呈现出兴旺发达的态势,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实现了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完美契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整合为有机的统一体,促进了多种经济成分共荣发展的局面,解放了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物质文明的进步,推动了精神文明的发展。社会宏观环境的良性运行为学校德育工作的改进和加强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从另一方面看,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多元存在,形成了多种利益群体,相应地表现为多种意识形态。在现实生活中,既有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的、健康的意识,也有反映小商品生产封闭、保守的意识,既有反映过去计划经济统筹过死的产品经济意识,也有反映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原始积累的意识。在价值观方面,无私奉献,公私兼顾,合理利已和极端利已主义价值观并存;在外来文化和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播中,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并存,精华与糟粕并存等等,这种复杂多元的社会现象通过家庭和社会种种渠道渗透到学校中去,使学生的思想行为、价值取向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使其理想信念、价值取向、道德观念等方面面临着多种选择,而其中消极因素必然对青少年学生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增强了效益观念和求实精神,同时诱发了拜金主义和重利轻义倾向

市场经济效益原则、利益驱动原则,是市场经济生命力的支撑点,促使市场主体在追求经济效益过程中,遵循“低成本、高效率”“少投入、多产出”的法则,遵循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规律。在目前我国物质生活条件不够高,生产力尚不够发达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提高我国的经济效益,推动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市场经济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竞争机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效益观念和务实求实精神,有助于培养学生进取拼搏精神,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从另一方面看,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机制、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备的情况下,使某些人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个人私利成为可能。市场经济竞争的严酷性会引发少数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达到求利目的的心理倾向,诱发拜金主义、利已主义倾向,偏好于追逐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利益,致使道德滑坡,以至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等社会阴暗面的存在。社会上的种种消极因素通过各种途径散播到学校,对正在成长中的青少年学生的行为习惯必然产生不利影响,使其滋长投机冒险心理,疏于遵守校规校纪,甚至走上违法乱纪的道路。

4.市场经济的完善发展与全球化趋势同步进行,促进了国人开放进取意识的生成,同时,在东西文化的融合与冲突中,价值观念的多样化使青少年面临多元选择的困惑

当前,全球化已成为势不可挡的时代潮流,并全方位地影响着我国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说,全球化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全球化,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载体的全球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发展我国不可避免地被全面卷入全球化浪潮,入世更强化了这一进程,使国人不仅要面对国内竞争的压力,而且要面对国际“零距离”竞争的压力,求生存、求发展,成为每一个中国人内在的驱动力,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依赖性、等待性、保守性、封闭性和僵化性等思想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时俱进,开放进取成为时代潮流。

另一方面,全球化浪潮的推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形成了一个新思想文化阵地,各种思想得以迅速在网上传播,对于其中优秀文化成果的吸收有利于社会主义新文化的建设,而其中的文化垃圾,没落的道德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潮的传播,使一些人自私自利的贪欲不断膨胀,对青少年的价值选择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引导青少年正确地休闲、娱乐、消费,避免不良社会风气、生活方式的侵蚀,成为现实生活中值得注意的问题,对新时期德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德育体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德育的适应性与超越性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抉择,市场经济建设的成效在根本上取决于人的素质。德育作为素质教育的灵魂,市场经济的确立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道德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受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基础的制约,道德必须适应而不可回避、排斥市场经济。另一方面,道德作为意识形态,对与之相对应的经济基础具有能动作用,道德必须超越而不能仅囿于适应市场经济。只有在适应中超越,在超越中适应,螺旋上升,层递发展,德育才能在培养与造就中国现代化事业的人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德育作为一种教育活动,属于精神活动,要受物质的、现实的生活制约。德育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要求立足市场经济的实际,适应社会,贴近生活。但德育的适应性不是消极的适应,而是积极的适应。一方面立足于市场经济自主经营、平等互利、自负盈亏的实际,引导学生树立主体性、协调性价值观念。尊重学生的独立人格,充分挖掘、发挥个体的创造力,使学生确立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价值原则,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另一方面立足市场经济的竞争性、求利性引导学生树立进取、开拓、创新的观念和功利、时效、信息等功效性价值观念。并基于市场经济的风险性、不确定性培养学生适应市场经济的良好心理素质。促进新一代青少年学生实现与市场经济的契合,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能够成为弄潮儿,而不被淘汰。

第二,德育仅停留在适应市场经济的层面,还不足以发挥其对经济的能动作用。思想道德作为一种精神活动,它是对可能的未来世界的一种把握与向往。德育对市场经济的超越是在能动适应中的超越,是在扬弃中的超越,更是在可能的条件下的超越。兰刚《关于21世纪德育的前瞻性思考》《江苏高教》1999年第1期一方面引导学生积极克服、消解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促使思想意识、行为规范合理化,避免急功近利,见利忘义的思想行为。另一方面,引导青少年学生形成更高层次的思想品德、价值观念,提升他们的道德境界,形成高尚、完美的人格。从而在适应中实现超越,体现主动适应,积极作为的特征。德育正是“按照某种超越于现实的道德理想去培养和塑造人,促使人去追求一种理想精神境界与行为方式,以此实现对现实的否定”鲁杰《道德教育:一种超越》《中国教育学刊》1994年第4期。也正是由此,德育通过为未来培养具有主体性的人的现实活动,来超越现时代而不是停留在复制现有规范,从而实现对人的全面发展、社会进步的拉动作用,最终发挥其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作用,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

2.教师的主体性与学生主体性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激发了人的主体意识,为德育过程中人的主体意识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外在社会环境。从哲学意义上讲,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教师和学生都具有能动性,都应是主体。作为道德的载体,师生又表现为道德主体。道德主体主要是个体以认识、肯定、发展和完善自己为已任的。而且作为道德主体,师生又表现为德育主体。德育主体不仅要尽相应的道德义务,更要求个体和群体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修养向较高层次迈进。

德育作为德育主体的一种实践活动过程,其实质是学生主体在教师主体帮助下,消化、吸收、实践德育内容的过程张秀清《双主体合作德育论》第50页开明出版社1999年10月,在此过程中,学生处在一定社会和自身成长的发展阶段,受社会环境和自身道德发展规律的制约。因此在德育目标的确定上,不仅要考虑社会的要求,更要重视学生自身成长的需要;在德育内容的安排上,不仅要依据社会规范,更要遵循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品德形成发展规律;在德育途径和方法的运用上,不仅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更要强调学生的主体参与詹万生《“整体构建学校德育体系研究与实验”开题报告》1997年。教师的主体作用体现在保证学生的自觉主动性的充分发挥方面。在德育过程中,教师的活动是可以变化的,学生的品德发展规律是不可替代的,道德认识的发展,道德情意的感化,道德行为的展开都由学生自主完成,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从德育起点、过程、终点三方面看,学生主体是第一性的,教师主体是第二性的。

在实践过程中,近、现代西方教育思想偏重于学生主体作用,夸大为学生中心论,导致学生的放任、放纵的可能。中国传统教育思想侧重于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了学生主体性培养,使学生缺乏主动性、创造性。

因此,在德育过程中,树立教师主体与学生主体双主体合作关系的理念,使教师主体和学生主体双向互补,发挥两个积极性,形成合力。经由这一过程,学生主体性逐渐成长,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最终促进学生自我教育主体达到各个具体的德育目标,从而发展和完善个体道德人格,成为适应市场经济推动市场经济建设的主体。

3.德育导向的一元化与道德实践的多元性的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确立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是符合我国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抉择。多种经济形式主要指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存在。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决定道德实践主体的多元存在,既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职工,又有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的员工,既有中外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及中国员工,又有私有制工商企业人员。由于所处的经济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个人生活背景、教育程度、思想观念的差异性,在现实生活中必然呈现出多元化的意识形态。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5)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律对人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是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法的价值的客体是法。法的价值是法对人的意义,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元、多层次的,法的价值也是多元、多层次的,并且以人的多元、多层次的需要为依据。第二,是人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法的价值是一种总是高于现实状态的法的理想状态,是人的相关思想与行为的目标。法的价值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关注的法与自己之间的关系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

1 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取向差异的根源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民法以权利为核心,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为其出发点,更多的依靠契约自由分配权利义务,依靠个人的谨慎小心避免损害。民法所有的规制都旨在保证个人利益的充分实现,强调人的个性的充分发挥。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一切规制都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经济法着重于以社会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的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

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私法;而经济法则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其宗旨在于克服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性质上属于私法。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差异的实质在于二者追求的利益不同。民法注重个体利益,经济法则注重社会整体利益。

2 民法和经济法价值差异的具体表现

2. 1 正义价值上的差异

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正义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概念。正义是始终与法律相伴随的基本价值,正义包含了自由、平等、安全等基本要素,法必须满足最低限度的正义标准。

民法的正义价值属于个人正义,它与民法的意志自由和权利本位是分不开的。传统民法以自由竞争为基础,其正义观中自由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实现民法正义价值的理想状态。在市民社会的民法上,个人只在一定条件下对社会负责,这种责任一般来源于他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决定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是社会正义,这源于经济法对现代人类社会给予普遍关怀的现代思潮。经济法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是实现群体利益的最大化,它将平等观念引入民法的自由正义观。经济法加强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同时注重社会对个人的关怀。民法上的正义价值是一种形式正义,这是一种具体存在于具体的人、行为或事件中的具有实际内容的正义。民法要求社会主体一律平等,对所有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法律。民法上的平等只要求平等的对待,而无法到达实质结果的公正。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正义,这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经济法以实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为目标。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6)

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1]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2]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在于“整体效益”;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社会经济福利价值和经济民主价值两方面;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工具性价值-结果公平、经济安全与体制效益,目的性价值-可持续发展。[3]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反映出经济法的某种价值属性。然而,毋庸讳言,它们却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问题:沿用法哲学通用的概念,却不曾赋予其有别于一般意义法的价值的特别意义与属性;未能通过将经济法价值与邻近法律部门(尤其是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对比并有效区别,从价值角度来突出的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独特的存在意义。只有把握经济法独立的内在价值并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的价值相区别,才能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为实现经济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奠定基础。[4]鉴于此,笔者倾向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并在本文中试图将经济法价值与一般意义上法的价值以及邻近法律部门,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进行比较,以论证经济法独特的存在价值及意义。

一、实质正义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但是,“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从法哲学的理论高度来看,思想家与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正义意味各得其分,各得其所;正义指一种德行;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指法治或合法性,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等。在上述诸种正义观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意义,[6]是首要的正义。而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方面的正义,即实质正义;其次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方面的正义,即形式正义。

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的校正正义中发展出来的形式正义,其要求同等的人受到同等的对待。众所周知,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民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是与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其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提倡对所有的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民法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表明,民法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与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与此同时,民法的正义价值又承认市场主体起点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7]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国家积极地参与到经济生活的管理、调控和运作之中;同时人们之间的能力、财富等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别,如果法律严守形式正义的需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也就必然导致、甚至加剧竞争结果的实质不平等。面对这些问题,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民法无力解决,从而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出现。“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8]相对于民法的形式正义而言,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同时随着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也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个别案情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会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9]从实践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行政法法也不例外。然而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与经济法又有不同,其对行政程序正义更加关注。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现代行政法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终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的。一个行政机关,权力即使再大(如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使方式有严格的程序规范,遵守一整套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其对相对人权益的威胁并不是很大;相反,即使其权力很小(如仅可对公民进行小额罚款),但如果其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可以任意行为,其对相对人权益亦可能造成重大威胁。[10]“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 [11]正是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防止权力在适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显然,行政法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是有别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

二、社会效益

效益(效率)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其基本意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益作为一种法的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的勃兴。从法哲学角度讲,所谓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12]法的效益价值在于利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来规范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法律的有机作用促使效益结果的出现。法律不仅要以自由、正义、秩序、安全和平等为指向,而且要以效益为皈依;法律所指向的自由、正义、秩序等价值之实现性是建立在法律效益前提上的。法律效益作为现实的法律价值,总是与某种评价相关联的,包括个人效益价值和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其中法的社会效益外延十分广泛,主要表现为权力运用效率的提高、社会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13]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而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有学者认为,在民法的规制与引导之下,个人自由竞争成为规范经济活动之高度有效手段,可以将劳动与资本引导至能产生最大利益之场所,实现对资源分配及利用的低成本、高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14]可见民法根源于社会分工、个人占有和个体小生产,它追求的价值目标虽然也是效益,但其却是以个人利益的基点的,它确认和保护单个经济主体依照自主意志与市场规则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效益价值追求的是个体的、微观的经济效益。一般而言,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追求在法律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民法规范不应为主体行为设置人为障碍,不得使主体的交易成本无谓增加;二是民法规范应该尽量增加或保护交易的达成,而不是减损主体的交易机会。[15]基于民法对个体效益价值的追求,按照亚当?斯密之观点,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最终会促进实现社会的财富最大化。换言之,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充分保证个体效益的实现,而对社会效益的维护则是间接的,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来实现个体与社会效益的平衡。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无疑是行之有效的。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自身固有的缺陷,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面对市场失灵,面对“对个体利益的无限追求反过来会扼杀个体利益”的悖论,[16]虽然传统民法亦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作出了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自治性的性格及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等矛盾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经济法根源于集体协作、共同占有和社会化大生产,其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17]具体而言,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效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只有符合社会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经济法从社会效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即通过经济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规制经济生活,重新确立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界定经济个体活动领域和行为方向。[18]经济法对社会效益价值的追求,要求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的经济发展相协调,其不是追求每个市场竞争主体的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是侧重于促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益、调控个别、微观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另一方面,经济法亦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状态的出现,为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从而为每个市场竞争主体自由竞争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总而言之,“经济法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

行政法对“效益”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民法有着明显区别。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其并未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过程中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因此,行政法并不以“经济效益”为其价值追求,而是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其价值取向。在行政法规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一方面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尽可能减少误差,做到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与管理目标之间的一致或基本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提高工作效能,加快行政行为的进程。行政法在提高行政效率价值取向的指导下,通过行政决策的准确化和工作效能的提高,不仅减少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物质消耗,而且也间接地改变再生产过程中社会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同所提供的劳动成果的比率,从而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起到积极作用。[19]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从哲学角度讲,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其是对血缘、宗法联系、思想禁锢和专制政经体制之解放。法律上的自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是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而秩序从广义而言是指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自由与秩序本身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当放任、无度之自由破坏了由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作为社会之人与人的正常秩序之时,法律就必须发挥其强制作用,规制自由以恢复秩序。法律,甚至于社会都是在“既定之合理秩序对社会个体不时发生的自由冲动构成约束并予以匡正,而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引起新的自由要求,又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冲击”[20]的轮回中而不断发展与进步的。自由作为传统市民社会的基本精神,天然地贯穿于市民社会的代表法-民法之中。民法所追求的自由带有浓烈的市民社会个人主义的色彩,这突出表现在民法最基本原理-私法自治原则中(它是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观念基础之上,即依个人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自由始终以个人权利的弘场为最终目的,其基本内涵在于:一是行为自由,即民事主体可以支配自己的经济活动方式,选择做或不做什么;二是意思自治,即要求任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21]当然,民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并不排斥其对秩序价值的向往。在“让市场机制自主发挥作用以实现经济运行的良好的状态”的经济学观念的指引下,民法试图在无任何外力干预的市场经济自然秩序状态下,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主体的自由,即为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以保障和实现人们最大的经济自由。

过于理想化的东西往往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不堪一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19世纪末期当垄断等出现之时,民法所热切追求的经济自由与自然经济秩序的和谐状态即宣告终结。自始就将公与私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在自身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独特的价值追求中,开始重塑市场经济的自由与秩序的和谐与统一。如前所述,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为其价值取向,在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价值追求中,实质正义与社会效益价值亦发挥了其应有作用。例如,经济法在自由价值的追求中,多数情况下它总是表现为以适当牺牲个人自由去争取社会自由,以此实现社会效益和实质正义。社会整体的自由不仅是经济法独特自由价值取向追求的结果,更可以认为其表现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以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整合选择度的延拓为目标,更强调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应有广阔的空间。可见,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统一的、和谐的。现代经济法更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通过为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而采取干预、限制的手段,以达到一种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实现自由与秩序之平衡。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之统一性与和谐性的实现,在于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22]为实现这一目的,要求经济主体按照经济法制之规定,保证其行为之合法性,彼此间形成规范的相互关系,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为;要求国家经济机关积极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约束,不得利用经济权限使经济主体承担不法义务或侵害其权利,并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保证经济司法之合法性。

现代行政法的“控权”为其理论基础,其核心内容自然是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因而,在自由与秩序的价值选择中,行政法往往侧重于对“秩序”的追求。行政法在立法中合理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公平分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执法既要求公民服从行政权,又掺入民主与公平的机制与因素,以保证权力的正当使用;而行政救济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或行政权滥用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可见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追求处处表现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权利上的动态平衡之中,而行政管理的井然有序正是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一般意义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差异,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这不仅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异的法律精神与基本观念,从而使它们在根本价值取向或法律理论上大异其趣。由此也突显和验证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的存在价值与意义。

参考文献:

[1]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55.

[2][9][17][20][22]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52,154-155,157,158.

[3] 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J].法商研究,1997,(1);鲁篱,苏明。经济法价值新论[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3);吕忠梅,陈虹。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J].法商研究,2000(6)。

[4] 单飞跃。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J].现代法学,2000(1)。

[5]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6] 所谓社会基本结构是指一整套的主要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会基本结构的作用是把各种主要的社会组织一体化,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社会合作项目和利益。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3.

[7] 贾海燕。经济法价值分析[J].法学论坛,2002(6)。

[8] [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7.

[10] 姜明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5.

[11] [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序言[M].群众出版社,1986.3.

[12]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06.

[13] 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18.

[14] 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3.

[15][21] 何平。论民法与经济法价值定位的二元互补律[J].山东法学,1999(4)。

[16] 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J].法商研究,1997(1)。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7)

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一)实质正义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民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是形式正义,经济法所追求和体现的则是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这种情况在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中不胜枚举。譬如在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在传统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国家暨法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和义务、职责。

实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它摈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类似数学的法部门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社会的发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这种矛盾扎根于形式主义的正义观中。而实质正义的出现,使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同时也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个别案情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在经济法和社会化条件下出现的诸多其他法律部门中,特殊性法律调整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使得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不断获得直接国家意志性,越来越具有实现特定公共目的之意义。

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就形式正义的法而言,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则不同,形式主义的平等对待和针对各种主体设定形式主义的具体标准均可能违背其要求,因而它可能要采取对于特定主体而言在形式上、表现上不公正但求达到结果和实质公正的措施。这种措施或手段既可以是法律规定对于不同的主体有所倾斜,或者规定得模糊、不具体,并要求执法者根据实质正义在适用具体或不具体的法律规范时进行自由裁量。在经济法中,从有关经济管理、经济活动到维护公平竞争的规范和制度,无不要求主体的行为既符合法律规范本身的规定,而且其行为结果也不违背该规范的内在精神和合理预期,合乎实质正义之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实质正义尽管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但是它和形式正义并非是相悖的。实质正义同样包含着形式正义对于相同情况作出相同法律调整的要求。它是在形式正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形式正义的一种扬弃,而不是简单地走向反面和极端化。

(二)社会效益

直接追求社会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

效益作为法的价值,从根本上说是正义观的一种体现。在实质正义的观念中,当然包含着效益观念,没有公平的效益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反之亦然。经济法以高于民商法的姿态来调整经济生活,追求实质正义,当然要将社会及其经济效益作为自己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经济法的效益观是一种社会效益观。社会效益相对于经济效益而言,其内涵更为深刻和广泛。效益确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反映出来的,而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观及其以社会为本位,决定了它不能只强调经济的、局部的效益,而应该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

从根本上说,实质正义本身包含了对于效益的要求。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公平和效益发生冲突,则仍然有一个利益分配和实质正义的实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认为,经济法之内在要求和宗旨,不容许任何有损社会利益和优良道德的效益之存在,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共道德、秩序应当优先于局部或个别之效益,长远利益应当优先于一时之效益,实质正义之效益应当优先于形式上正义而实质上非正义之效益,互利或不损人之效益则优先于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之效益。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自由和秩序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自始就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天然要以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和谐作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之统一性的实现,在于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这种制度,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又是比任何其他法的部门更为强烈的经济和法的实践。

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由此决定了经济法调整具有促进、协调、组织、参与、引导和市场操作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远非简单的行政干预,所以我们不能苟同所谓“干预经济”或“干预政府”的提法。对于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而言,理性地把握好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之平衡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为,都有赖于经济法暨竞争法的科学制定和实施。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同时又是构造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所在,它可以弥补在其自身逻辑演绎中经常发生的法律适用脱离法律原初目标的弊端,给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合法的依据和限制。法律原则也是一个法律部门存在之根本。任何法律部门如果不能通过归纳和演绎,恰当地总结出若干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 则难以构造出一套相对严格、周密的理论和相应的实在法体系。正是基于某种原则,不同的规范和制度才得以有机地统一于某个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宗旨贯穿、联系起来。民法和经济法均如此。

法律原则有一般原则与特有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发展,是它与其他法律部门及相关法学、经济和经济学、管理学、行政学、社会学等交互作用的结果。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和各种学说,深刻地影响着经济法的历史和现实面貌。经济法从中吸收养分,不断得到充实,因而相关的、更高级的一些原则也会出现在经济法中,为经济法所遵循和援引,这也就成为一般经济法原则。同时,经济法又具有自身特有的原则。从狭义上理解,这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当坚持的标准和方法:(1)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属于法的原则性规范,而不应当将超出法范畴的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宏观和微观搞活相统一等作为经济法的原则。(2)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应与经济法的宗旨或特性相混同。诸如公平和效益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经济增长相统一、国家干预、社会本位等,均属经济法的价值、宗旨、特征等范畴,不能作为法的规范存在,故而不宜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而非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共同遵循的原则或者照搬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规范。(4)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的准则,对整个经济法体系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因而不应将某些经济法制度的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

综上,根据经济法的历史和现状,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下述三项:

第一,平衡协调原则。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之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作为现代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对于整个经济生活的调整,不再是国家—私人极端对立之下维护任何一方利益的工具,也不仅是私人组织扩大之后的一种国家单纯用以矫正社会不公、保护经济弱者的手段。在社会化条件下,经济法以兼容并蓄之精神,在调整中处以平衡协调当先,竭力促使私人与私人、私人与国家的合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并按社会化之内在要求促进公有制及其经济关系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协调发展。

现代经济法为消弭个体无度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以组织协调、平衡发展、公有精神之追求为己任。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在国人的社会自治能力差、团队及友爱精神不如人家的条件下,国家的积极调控、组织协调作用就更显得不可缺少。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平衡协调是一种价值体现,作为以平衡协调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范体系,经济法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等等。为了实现这些矛盾统一,经济法兼顾公与私——既要保持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实现整体社会效益的增加和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证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纯洁性。由于社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许多原先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直接渗透进了国家意志,私法的原则和精神不断侵蚀,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性不断加强,强行性规范不断增加,这已经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两难困境。既然是两难之悖论,则试图在民法范围内或者通过改造传统民法的方法来加以解决就是不现实、不可能的,也是违背私法的私人自治或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精髓的。尽管通说认为现代民法已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法,但是我们认为民法的社会本位不过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外在化趋势,其发展恰是一个自身否定的过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则是内在的,它立足于组织以及国家和社会的新发展,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之内在平衡协调。因此,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方可创造并维护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和民法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有学者认为,现代民法仍应当是权利本位而不是社会本位的,这种看法用于诠释民法本身至少还是实事求是的。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法传统和私人财产权不发达的国家,维护民法及其意思自治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离开了经济法的民法,只能是脱离实际生活和无法实现其价值目标的“绣花枕头”。

需要指出的是,平衡协调原则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在多数情况下未必于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执法中直接适用,而是作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暨司法所遵循的一项理念或宏观标准。经济管理、执法暨司法机关应当从社会利益出发,在其履行职责时仔细权衡利弊,乃至听取专业团体和有关各界的意见,而不是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而作出有违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之决断,但是也不能随意或滥引此项原则,以免造成管理和司法的混乱。

第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其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中都有体现。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之“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以自由竞争和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调控或“裁判”;或者以计划、管理、调控等为名,行干预、管制之实而抑制乃至否定市场的机制和作用,凡此理念和做法,均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相悖,最终都不免遭受客观规律的惩罚。

在此原则中,我们对公平竞争加上“维护”之修饰,表明经济法和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表示经济法之公平竞争决不是法对市场主体的一般性要求。譬如民法的公平原则,它要求稍稍超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之形式平等,在微观层次上略微实现某种实质的平等;而经济法从宏观层次追求充分、适度的市场竞争,不妨可以通过抑制微观之正当、公平的竞争以实现宏观的自由公平竞争。如微软收购Intuit软件公司,双方企业和股东皆大欢喜,Intuit的股东希望通过其企业被收购而由微软对Intuit注资,并由微软庞大的国际分销网获得好处,微软则希望获得Intuit公司开发的已占有个人财务软件市场近70%份额的Quicken软件,就此交易本身而言可谓平等互利、公平绝伦,然而美国政府担心收购完成后微软会独霸全美之个人财务软件市场,执意向法院起诉。同时,“维护”公平竞争也表达了政府在这方面的积极性义务,以及法律对国家或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限制。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还体现出经济法规范的强行性,表明政府在追求市场机制和自由竞争时的政策性的强制性。

第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是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在公有制条件下,各种公有主体和作为拟制体的国家不能像私人那样自动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因此存在着种种非人格化的行为,容易造成普遍的经营管理不当或不善,需要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来对公有主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力)、义务和职责加以科学的设置。公有制主体由众多成员组成,如果没有责权利一致之角色定位、适当的权益配置和制约,公有制就根本无法维系和运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摈弃行政型、家长式的经济体制,每个具体公有主体都要面向市场,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应变,从事管理及市场经济活动,为此需要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贯彻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将这种要求落实为众多单个人的协调一致行为,建立一种确保所设置的各种公有主体角色不易错位之内在机制。公有制财产关系的这种特性和要求,对全社会和整个经济关系造成辐射,使得公有财产的投资经营和宏观、微观之经济管理浑然一体,呼唤着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以此为基点而确立我国的现代经济法治。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中的责任具有不同的层次:首先,它是一种角色责任,表明了经济法律关系对于特定角色的权利(力)义务要求。在组织中的不同角色,决定了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受的权利(力)、义务和利益。哈特指出,责任应当至少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能力责任。现代法和法学,要求责任首先是一种角色责任,“在一个社会组织中,向别人提供福利或促使该组织的目标的实现等义务,总是归于一定的地位或职务,即归于一定角色”。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之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正是这种要求的典型体现。其次,责任表明在主体违反义务时引起法律和国家对其的否定性评价,它是义务和制裁的联结点,执法暨司法者通过责任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制裁。由此表达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依法治理经济暨公有财产关系的要求。

权指的是权利和权力。在经济法中,权利(力)和义务一般而言具有一体性,只有区分不同的情形才能将其区分开来。譬如在经济合同中,代表政府订立合同,所拥有的权利对于国家而言也是一种义务,他(她、它)应当也只能为国家谋求利益最大化,以最大的善意代表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经济管理主体在实施管理行为时同样如此。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要求权责相当,不能失衡、畸轻畸重,以免权重责轻诱发专权擅权,或者权轻责重令人畏缩不前。    利指的是利益,这是由经济法的经济性质决定的。将利与权责相联系、统一,不仅因为经济关系都是物质利益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往往涉及重大经济利害,更因为经济法要在其法律调整中引入物质利益原则,将作为公有主体成员之自然人或机构本身的利益同其在公有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工作成效有机地联系起来。权责重,成效显著,利就大;反之则小,直至令行为人承担不同程度之不利益。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管理、经济活动和经济法的立法、执法暨司法中,在一定的主体角色定位范围内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化。需要指出的是,强调责权利统一,并非将扮演角色者承担之不利益同其角色行为造成的不利或损害后果完全等同,譬如令造成数千万或数亿元损失者如数赔偿,这是不必要的, 也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要做到令角色扮演者的切身利害同其权责之关系明晰,奖罚分明。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8)

如果把马克思经济理论体系分为规律体系和真理体系加以考察, 前者可以分为浅层经济规律和深层经济规律两个层次, 后者则包括前者且不限于前者。

1 . 浅层经济规律的揭示

经济现象是感性的现实, 存在于时间之流中, 要对其进行理论把握, 必须把它从活的经济有机体中分离出来, 将其静止化和片段化。这需要注意两个环节:一是使对象出离真实时间, 成为 死 的研究材料;二是利用既有认知图式对材料进行加工。经过整理, 使经济现象间的联系有序地呈现出来, 赋之以形, 即形成经验规律。显然, 这个意义上的科学规律是对既成现象理析的结果。

马克思借助形式时间, 揭示出资本主义经济现象间的因果关系, 形成一系列经济规律, 诸如剩余价值量( 率) 计算公式、资本周转次数计算公式、两大部类间社会总产品的结构平衡和总量平衡公式、利润率和平均利润率计算公式等。这些公式既揭示出马克思经济学范畴间的客观联系、构成表征资本主义经济概念之网、形成结构完整的浅层经济规律体系, 又图绘出资本主义经济表象的图像, 在一定范围和层次上科学地回答了困扰古典经济学家的相关经济问题。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剖析远非仅限于此。

2 . 深层经济规律的揭示

经济关系在经济活动中不断生成, 随着实践发展, 深层经济关系和规律逐步得以呈现并加以揭示, 经济理论也就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延展。马克思深知这一点, 并认为经济活动是经济时间之源。以此为基础, 马克思通过实践辩证法的逻辑翻转把时间引人经济学本体之中, 借助范畴的辩证运动把握深层经济规律, 超越了古典经济学家和庸俗经济学家仅仅停留在 现象的规律的视界, 使经济理论发展到新阶段。所以美国学者熊彼特说, 马克思是 系统地看到 经济理论如何可以进人历史分析和历史叙述, 如何可以进入历史理论的第一个一流经济学家 ?

马克思经济理论中诸如价值规律、剩余价值规律、平均利润规律等基本规律, 是对隐藏在社会经济表象背后的 本质关系的纵向透视和理性把握。当然, 它们的发现也是基于对经济范畴间横向转化关系进行考察的结果, 诸如产品、商品、货币、资本之间的依次层级矛盾运动及转化, 又如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剩余价值向利润和利息及地租的转化, 再如价值规律向剩余价值规律和平均利润规律的转化等。这些范畴和规律之间的辩证运动及其转化, 显然需要将时间引人经济学本体之中, 使范畴由 死 变活,流动起来。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辩证分析, 将范畴之间的内在矛盾及其转化建立在现实经济活动基础之上, 既克服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内在缺陷, 又彰显了经济范畴及其理论体系应对现实复杂问题的活力。但是,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本真的揭示还不止于此。

3 . 非形式化真理性思想的阐释

在经济认知活动中,要把握对象的本质规律,需要将其置于现实经济环境中,借助技术等中介系统,在历史演进中, 通过现实的力量, 使本质规律客观抽象出来, 进而加以把握和利用。马克思经济理论中的真理性思想就是对现实历史中客观抽象出来的真实关系的观念把握, 其间自然离不开科学的 抽象力。但是, 真理性思想中相当一部分认识不能完全取得科学规范的形式, 对于那些不能以直接科学化的手段加以表述的思想体, 只能采取非科学语言加以阐释。这些方式主要有类比、明喻、隐喻、寓言、诗歌等。在这一意义上, 恩格斯说: 思想是同诗的艺术一起出现的。 ? 因此, 《资本论》中运用了诸如物理学、地理学、生物学等一系列隐喻、诗性语言和艺术手法, 把深奥的经济学思想作为艺术的整体 ? 呈现出来。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 马克思借助非科学化的语言和手法阐释了一系列非形式化真理性思想。例如, 在谈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规律强制性地起调节作用时, 采用 房屋倒在人的头上 的比喻加以阐明。又如, 在阐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时, 借助雇佣劳动者、物化技术、异化环境等一系列中介手段和衬托手法加以阐述。此外, 马克思还运用这种方法阐明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缩短、资本积累的历史趋势和平均利润率下降等真理性思想。

马克思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与方法论, 运用 革命 后的 科学的术语和相关的 工艺术语, 对从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历史发展过程中客观抽象出来的本质关系加以概括和加工, 形成了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规律和真理性思想。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恩格斯说, 马克思持有的历史观内在地要求他把所揭示的经济规律不能看做 永恒的真理, 仅仅将其视作 某种暂时的社会状态的存在条件的表述。

二、善的向往

在马克思经济学时间思想视域中, 如果说对真的把握, 离不开对过去的追忆和对未来的寄望,更多地倚重科学理智; 那么对善的把握, 则需要将时间之箭侧重于指向未来, 离不开价值的牵引,更多地诉诸实践意志。

1 . 资本主义历史暂时性的揭示

资本主义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亡的过程。只有从这一完整过程加以考察, 才能对它予以总体把握; 只有对它进行存在论意义上的历史考察, 才能把握其完整过程; 只有把实质时间引入经济分析视界, 才能在肯定其具有历史合理性的同时确认其历史暂时性。这是马克思考察资本主义经济特征和历史趋势的理论视点和逻辑理路。

把客观对象嵌人其所在的特定环境, 使之在时间之流中保持原有活力, 必然经历从抽象到具体、从模糊到清晰的发展历程。其中, 特定事物一旦在高级阶段上重复出现低级阶段的某些本质特征,就转向了自己的对立面而成为它物。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也一样, 各种关系在其早期只是以 十分萎缩的或者完全歪曲的 形式呈现出来, 以后则以各种展开的形式呈现, 于是对其把握越来越清晰、越来越丰富。一旦资本主义赖以存在的必然性丧失, 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就终结了。如果把这种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投射到思想层面, 在观念中加以运演, 就呈现出原始返终的范畴运动的总特征。对此, 马克思曾以人的成长为例加以说明, 并以反问的方式强调指出, 人类童年时代 发展得最完美的地方 应该在高级阶段上 显示出永久的魅力 。他对 人 劳动 生产 等范畴的分析, 都是按照这一理路展开的, 且强调说,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就是因为只见一般和特殊及个别之间的统一, 不见其差异, 从而将时间抽离出资本及资本主义, 把它们永恒化和绝对化了。

按照原始返终的理路考察资本的辩证运动过程, 必然得出资本具有历史暂时性的结论。资本关系最初以 萎缩 和 歪曲的形式潜在于简单商品经济时期, 并带有原始公有制的胎记。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特别是所谓无人工厂的出现, 大批工人被资本排挤, 资本时钟的内在矛盾进一步加剧。一方面, 资本日益缩减必要劳动时间, 以创造更多的剩余时间; 另一方面, 资本又通过劳动时间保存更多价值, 以支配更多的自由时间。这样, 资本关系赖以存在的物质前提, 即财富的创造取决于直接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 必将遭到破坏。不仅如此, 晚期资本主义的发展日益依赖社会化的生产条件与环境。一旦生产资料社会化的程度呈现主导之势,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为自身发展的手段就完成了历史使命, 终将被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更高社会形态所代替

2 . 跳跃 性方案的提出

马克思所在的历史时期, 以劳资矛盾为基础的阶级冲突日益激化。这暴露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及其体制机制出了问题, 集中体现在资本时钟运转的内在速度与外部环境的矛盾关系上。一方面,追逐更多的剩余价值要求资本时钟的转速越来越快, 特别是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 财富的创造越来越将劳动时间降为次要地位,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来越短, 大量自由时间被创造出来。另一方面, 资本主义私有制却要求资本借助劳动时间保存价值, 并将由社会支配的自由时间转化为资本家垄断的自由时间, 劳动者自身生产力发展所要求的时间越来越少, 生产力发展受到根本限制, 为资本时钟运转提供的增幅空间一再收缩。这样, 资本时钟运转的速度越快, 所创造的巨大社会财富反过来对其运转速度的致命限制就越大, 最终必然造成资本时钟运转停滞。这是马克思所谓资本用 时间去消灭空间 ? 思想的深层意蕴所在。这种情况下, 资本主义经济崩溃不可避免, 时代向何处去的问题就提出来了。就这个问题的解答, 资产阶级经济学和无产阶级经济学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方案。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所提方案的要点包含三个基本假设:一是人是自私的, 二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最合乎人的自私性, 三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永存。其致命缺陷是, 把客观经济现实看作抽象范畴的表现材料, 把抽象范畴看作永恒的经济规律。其应对危机的基本出发点是, 拒斥实质时间进人经济分析视野, 以坚持对资本主义的盲目信仰。对此, 马克思批评说, 西方经济学家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矛盾时, 总是怀揣 从世界开始存在时起就已安睡在天父心怀中的公式, 并坚信它是揭示所有秘密的 天机?。无产阶级经济学所提方案, 即马克思解答时代课题的主要思想包括: 第一, 资本主义的存在具有历史合理性; 第二, 劳动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力量; 第三, 必要的跳跃是社会历史前进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马克思认为, 资本的困境由自身造成, 资本发展的空间被资本的内在时钟挤占,这是资本的宿命; 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提示了资本主义寿命的短暂, 当劳资间利益的冲突达到量的调和失效的情况下, 政治革命是最有效的选择。

3 . 狡狯的精灵 的降服

马克思进一步分析指出, 资本主义是现代奴隶制, 对其历史审判必须由劳动者执行。原因在于,劳动者不仅是历史的剧中人, 而且是历史的 剧作者 劳动者创造了历史, 理应拥有对资本主义的历史处置权。所以他强调指出, 只有光荣的工兵革命 才能降服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 狡狯的精灵 ?。然而, 革命和建设离不开理想、信仰和意志。马克思在批判古典经济学基础上, 实现了经济理论的革命性变革, 体现出实现人类解放的崇高目标、为共产主义奋斗的坚定信仰和完成使命的坚强意志。例如, 早在中学毕业论文中他就表达了为人类幸福而献身的崇高目标。再如, 针对有人说他。只是埋首《资本论》研究、不顾自己和家人的困苦这种做法很不实际的说法, 他予以严厉驳斥, 并批评那些所谓 实际的 人 不管人类的痛苦, 而只顾自己身上的皮 。相反,一些庸俗经济学者, 为了眼前的声誉, 不惜出卖自己的科学, 终日不是高谈 和谐 , 就是 纠缠在最平庸的矛盾中 ?

三、美的追求

与立足于理智和意志透视时间思想视域中的马克思经济学, 使其分别展示出真和善的理论境界不同, 诉诸情感, 从审美意义上对其加以考察, 就呈现出美的理论意境。

1 . 内容美

马克思经济学客观、历史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及其发展趋势, 呈现出真实美。马克思阐明, 经济学研究的出发点是 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古典经济学把 单个的孤立的人作为出发点, 是 缺乏想象力的虚构, 是企图回到自然生活中去的 美学上的假象 。接着, 他分析指出, 越向过去追溯, 个人就越抽象和简单、从属而完整; 进入私有制社会以后, 个人就具体而丰富、独立却片面; 未来社会中个人将在更高层次上从属于社会联合体, 更加具体、丰富和完整。所以, 是历史造就了 合乎自然的个人。进而,马克思阐明了 劳动 生产 资本等范畴的辩证发展过程, 以揭示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本真和客观规律。正如英国学者霍奇森所指出的, 马克思经济理论是 依据一个实际的对象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建立起来的,旨在揭示资本主义制度的特殊规律和特点 。揭示真实、呈现本真的马克思经济学蕴含着激励劳动者团结进取、变革社会的强大生命力和感召力, 展示出力量美。以时间思想为内核的马克思经济理论由一系列范畴构成,它们是基于客观历史抽象的科学概括, 源于客观, 折射真实, 由此构建起来的科学理论, 指向历史深处,揭示了客观规律, 回应了时代召唤, 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感召力。正如霍奇森所说, 马克思的思想包含着一套深刻有力的概念体系 ?。恩格斯直截了当地指出, 《资本论》就是一个 武库。马克思经济学作为一个 艺术的整体 保存了活的历史, 负载了无产阶级使命, 体现出意义美。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及其历史趋势, 科学地预见了未来社会的基本特征, 并呼吁无产者联合起来, 通过解放自己进而解放全人类。这些规律、原理和革命的话语保存了其所在的资本主义时代的活的历史, 提示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契机, 对现时代的建设和改革仍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呈现出崇高的意义美。

2 . 形式美

马克思经济学所蕴含的内容美, 是通过巧妙的辩证结构、 透彻和精确的逻辑分析以及清晰明了的科学表述得以呈现的, 是按照 美的规律 构造起来的通观以时间思想为内核的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内在逻辑不难看出, 其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第一, 逻辑自洽、首尾一致。《资本论》开篇阐明了价值决定价格原理, 第三卷论述生产价格理论时又指出, 生产价格决定市场价格, 似乎出现 价格决定价格 的循环论, 但实际上并不违背价值规律, 仍符合价值决定价格的基本原理。这体现出逻辑结构的一致性。虽然奥地利经济学家庞巴维克等人据此对《资本论》的逻辑一致性提出质疑, 但历史证明, 这种指责是带有偏见的。第二, 结构秩序井然。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 马克思对经济时间思想进行了深人系统的阐述: 从经济发展过程看, 先后分析了自在之物的自然时间、劳动产品的生命时间、商品的社会时间、货币的标准时间、资本品的规制时间等; 从经济实践的构成要素看, 分析了客体系统的时间构成、中介系统的时间构成以及劳动主体的时间构成等; 就经济运作机制看, 分析了资本高效运行的微观层面的时间条件与要求、中观层面经济周期的运行特征和超宏观层面的社会历史发展趋势等。这些阐述环环相扣、层层递进, 体现出逻辑结构的井然秩序。第三, 浑然一体、功能一致。马克思经济学时间思想从范畴运演到体系建构、从矛盾运动到结构失衡、从生产调节到分配计量、从财富主导因素到生产力发展条件、从周期性运动到历史性跳跃、从宏观历史条件到微观经济规制等, 所有这些逻辑分析和安排都是基于对以劳资关系为轴心的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分析, 围绕着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的核心内容和环节展开。这种逻辑安排使得《资本论》作为一个艺术的整体 和 巧妙的辩证的总体结构 呈现出来, 体现出马克思关于 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 ? 精神产品的思想。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 马克思对经济时间的剖析是精妙的。仅就对资本时钟的剖析就能充?分说明这一点。他的论述表明, 资本有一个内置时钟, 其转动有一个最低时速和最高时速。最低时速是保证资本实现最低限度的自我增殖, 劳动时间必须大于用于补偿劳动力商品价格的生产时间,其前提是资本满足并存性和继起性。这种情况下, 资本能够正常运转, 却不是最大化运作, 个别资本的长期存在仍需致力于平均利润的获得。最高时速是保证资本实现最大限度的自我增殖, 在主客观条件都满足的前提下, 保证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超额剩余价值, 这需要资本在运作中适时动态调整生产资本的结构和最大限度地缩减资本周转时间。在客观经济环境中, 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的个体资本家的资本时钟总是在最低时速和最高时速之间摇摆, 并根据不同情况适时做出最大化调整。在这一过程中, 制约个体资本时钟运转的宏观经济环境和条件所允许的资本运作的时间就是资本的外部时钟, 它客观上要求全社会的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保持平衡、社会总产品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相等。这样, 资本在内部时钟和外部时钟的综合规制下, 展开实际的矛盾运动。现实资本主义运作过程中, 资本时钟必然遭遇双重矛盾, 即劳动时间的排斥与利用的矛盾以及自由时间的创造与毁灭的矛盾。在此基础上, 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时间结构的双重失衡, 即必要劳动时间缩减与剩余劳动时间增加的失衡以及非劳动时间创造与自由时间剥夺的失衡。于是, 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空间的资本运作不能继续, 必然导致资本主义经济崩溃。这不仅表明马克思对经济时间思想的分析是透彻和精确的, 而且体现出他在经济学研究中 辩证综合 艺术的高明。所以,恩格斯说, 这种精妙剖析 就像一个观察者站在最高山巅观赏下面的山景那样 ? 看得明白且一览无遗。

马克思对以时间思想为内核的经济理论的表述美与其科学内容、结构安排和理论分析密切相关。《资本论》中关于语言的运用有三个明显特点: 第一, 科学严谨。这体现在创作的各个环节中。保证理论的科学性, 马克思坚持收集和使用第一手研究资料, 并注意及时更新和补充。他表示, 要在理论的表述中力求做到 更加科学而严密 。第二, 注意修辞润色。经济理论拥有大量专业术语, 特别是引人辩证法后, 范畴间的逻辑运演关系错综复杂, 不易理解。为此,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两次提到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辞润色问题。第三, 表述富有感染力。由于注意使用 工艺术语 和修辞润色, 理论虽有难度, 却富有感染力。所以熊彼特说: 经济理论冰冷的事实, 在马克思的文章中用大量热气腾腾的言辞表达出来。

四、真善美

把实质时间纳人分析视野, 总体性地考察马克思经济理论体系,将展示出科学性、价值性和艺术性有机统一的理论整体, 呈现出真善美内在统一的理论境界, 并集中体现在生成论、发展论与和谐论的逻辑一致性上。

1 . 科学性、价值性、艺术性的统一

马克思经济学时间思想所把握的资本主义世界和现实资本主义经济世界本质上是同构异形体,对其进行多维透视, 自然呈现多重世界。基于科学理性的向度, 马克思借助形式时间和实质时间,揭示出资本主义经济的规律群和真理性思想体系, 阐明了剩余价值论的深层时间结构和矛盾集, 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 呈现出科学性; 基于实践意志的向度, 马克思通过实践的翻转, 把时间引入经济学本体之中, 借助范畴的矛盾运动, 解开原始返终的社会历史现象之谜,阐明了资本时钟以浓缩的形式规定了资本主义生存和发展的历史空间, 进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的历史暂时性, 提出现实的解决方案, 指出劳动者革命的历史正当性与现实合法性, 呈现出价值性; 基于生存情感的向度, 马克思从存在论的高度, 在批判资本主义作为现代奴隶制的丑的过程中发现了新世界的美, 并通过《资本论》及其手稿体现出来, 其经济思想指向了历史深处, 承载了历史使命,武装并激发出劳动主体无尽的社会变革力量, 透过其内蕴的内容美和形式美, 呈现出艺术性。这三种属性在科学实践观上统一起来, 构成呈现马克思经济学理论意境的三重视域。

2 . 真之意境、善之意境、美之意境的统一

马克思基于未来立场, 致力于解答时代课题, 追问高于或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是否存在,超越了传统认识论的视界。这是马克思经济学中真善美三种境界统一的本体论基础。在马克思看来, 对未来社会的追求, 本质上是将无产阶级的目的诉诸革命行动, 对资本主义进行革命, 完成了使命就实现了善; 把资本主义投入到时间之流中加以总的把握, 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 对资本主义的认识与其客观历史过程相一致就是真; 对未来社会追求的善和对资本主义把握的真的统一就是美, 而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美总是相对于过去和现在而言的。可见, 在马克思经济理论中, 从超越当下的将来的立场即本体论意义上看, 真善美三种理论境界是内在统一的, 它们在经济学时间思想视域中本然的逻辑顺序是善真美。

3 . 生成论、发展论、和谐论的统一

在马克思看来, 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矛盾及其发展趋势的揭示, 旨在唤起劳动者通过革命消灭不合理的雇佣奴隶制, 建立适合人类发展的理想社会, 这是对善的追求。在这一过程中, 需要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体性作用。这里, 马克思事实上指认了社会的历史生成过程, 与达尔文所谓 物竞天择的自发生成过程不同, 也与基督教所尊崇的 兽群道德 牵导下的历史生成过程有别, 它本质上由革命阶级主导, 是不断发展的。所以恩格斯曾严正声明: 马克思和我是 不断发展论者 。

正是在无产阶级主导下, 通过对资本主义的现代奴隶制的历史审判, 才能使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阶级差别得以消除、劳动者获得自由、社会实现和谐。所以列宁说:马克思的全部理论, 就是运用最彻底、最完整、最周密、内容最丰富的发展论去考察现代资本主义。自然, 他也就要运用这个理论去考察资本主义的即将到来的崩溃和未来共产主义的未来的发展。 在此基础上, 才能谈到 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和谐一致的生活 ?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在马克思经济学时间思想视域中, 求真活动和向善活动统一在审美活动中。劳动者阶级依据客观规律, 通过社会革命, 对资本主义进行根本改造, 这一实践过程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其间,通过将资本主义合理因素融进未来理想社会之中, 实现生成论、发展论、和谐论的内在统一,呈现出真善美内在协调一致的理论新境界。这里特别强调时间的基础性作用, 因为时间是把一切确定的定在加以抽象、消灭并使之返回到自为存在之中 ?

五、必要的反思

一个时期以来, 学界由于对马克思经济时间思想缺乏深人系统研究, 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丰富内涵、理论功能和现实价值认识不足, 存在一些不良倾向, 亟待反思?

1 . 理性至上主义

当前学术界在对马克思经济学研究中存在一种所谓科学主义的倾向, 主要表现在纠缠于既成的经济现象, 认为经济研究就是对既成经济现象间因果关系的探究。研究采取还原主义方法, 选择一般不超过两个要素作为经济建模的基本变量, 借助相应的经济假设、数理推演和计量检验, 诊断经济现象, 预测经济发展。这样做的一个所谓依据是, 马克思多次重申他所创立的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科学, 并致力于 把政治经济学变成一种实证科学?。借用逻辑、数理和计量的方法研究经济现象, 对于促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进一步专业化和时代化是有裨益的, 但如果仅流于把脉既成经济现象而无视 隐蔽背景的各种互相矛盾的事实和实际的对立, 只关注数理模型和几何曲线的形式美而屏蔽制度背景和人文关怀, 是有悖于时间思想视域中马克思经济学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这种研究方法无视当下问题聚焦和情愫所系, 拒斥未来价值牵引和意志诉求, 拘泥于冰冷逻辑和干瘪形式, 自觉不自觉地陷入逻辑实证主义的窠臼, 本质上与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研究中的逻辑主义、数理主义和技术主义并无二致, 是对经济学理性至上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盲目崇拜。事实上, 马克思经济学并不拒斥经验事实, 更不拒绝形式时间的逻辑推演和经济计量, 但其对经济事项本真追求的理论意境远不止于此。

2 . 意志至上主义

如果说在对马克思经济学科学形态的寻求上, 忽视当下和未来研究视角, 仅仅聚焦于既成经济现象, 寻找在场经济事项间的直接关系和浅层规律, 而对不在场的间接关系和深层规律隐去不提,本质上是理智至上主义的, 属于科学至上主义的研究范式。那么, 在对马克思经济学价值形态的寻求上, 忽视过去和当下研究视角, 仅仅执著于未来理想主义, 把马克思的科学论断当作烤乳鸽 张开嘴等着 , 面对现实问题, 或机械僵硬地比附, 或坐而论道地玄谈, 甚至以理论裁剪现实,这本质上是意志至上主义的, 属于教条主义的研究范式。这种执著于纯粹未来视角的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错误定位和理路, 是对马克思经济学时间思想研究缺失以致遮蔽马克思经济学完整理论体系和丰富内涵的误读、曲解和误导, 必然陷入凌空蹈虚的学究型研究模式之中。基于未来视角研究马克思经济学, 将其关于资本主义的科学论断和未来社会的科学预见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行动指南, 非常必要。但是, 缺乏像马克思那样为了解决现实中令其 苦恼的疑问, 不得不去熟悉政治经济学这门科学本身以外的实际的细节的 诚实研究 态度, 以及 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 ? 的科学精神, 抽掉过去、无视当下的单一未来视角的研究, 将会堕入幻想的无根境地, 势必贬损马克思经济学时间思想所蕴含的崇高的善之意境。

3 . 情感至上主义

单一过去视角的研究, 限于既成现象间关系和规律的把握, 将不及马克思经济学应有的理论本真; 而单一未来视角的研究, 陷入超现实的价值悬设和信仰盲从, 又会越过马克思经济学内蕴的善之意境。所以, 只有通过实践构境, 把对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视线投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践,才能使 过去与 未来 研究视角相互牵引, 并在其矛盾张力中回归治学本位, 从而恢复马克思经济学真善美内在统一的理论意境, 彰显其应有的科学指导功能和理论建构功能。然而, 回归现实,关注实践, 并不意味着仅盯现在。当前学术界在对马克思经济学研究中还存在实用主义的心态和做法, 主要表现为缺乏总体视野和战略眼光, 执著眼前, 用情当下, 驻足于流俗的经济物象和问题,纠缠于 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式的应景研究; 遭遇难题, 既不能探赜索隐, 又不能补苴罅漏, 反而饥不择食, 偏执于西方经济学这根稻草。马克思经济学是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整体观照, 仅仅截取当下时点, 通过空间化将其拉伸,把过去和将来强行塞进当下之中, 并用现在去透支未来, 所有经济事件都被视作可以完全掌控的当下, 这是典型的神性思维范式在作祟。这种做法势必陷人 徘徊在倒退想象或反面乌托邦堕落和几乎仅止于完善眼前既有事物的有限进步的观念之间的学术境遇之中, 而这正是马克思所反对的,因为它会造成穆勒认识论的逻辑困境, 即在 清楚地论证了资本主义生产甚至在它不存在的时候也总是存在的以后, 又完全合乎逻辑地证明, 资本主义生产在它存在的时候也是不存在的 ? 棘手问题。这种研究方式看似移情众生、用心良苦, 实则丧失了理智, 驱除了意志, 是情感至上主义的。而理智的丧失将导致现实穿透力下降, 意志的欠缺将致使价值虚无和信仰失落。这将屏蔽马克思经济学真之呈现和善之意境, 进而损及其美之意境, 相关研究陷于流俗和尴尬, 必将一事无成, 甚至贻害社会。时下流行的所谓马克思经济学过时论 或 无用论、西方经济学 成熟论 或实用论 等论调, 无疑是这种实用主义研究范式的代表。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9)

引言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意识形态领域重要的思想理论,其在指导革命、批判资本主义思想、理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方面的研究比较多。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研究视角投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指导经济建设方面的作用。笔者拟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视角解读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对于明确农民群众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主体性,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有关农村经济建设的概述

在马克思主义诸多理论和思想中,关于农村经济建设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在马克思系列理论著作中,无不肯定人的主体性地位,这也是其以“实践”检验真理为基础的具体体现。马克思认为人的主体性是人的自主、选择、自为以及创造性的高度统一,人是参与实践的主体,在对客体进行改造的过程中体现出其所固有的“自觉能动性”。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原则的论述是其在继承西方哲学的基础上发展、创新形成的,是辩证继承了传统的唯物主义;融入了西方有关主体性的传统学说,又批判了这些学说的唯心主义内容。马克思所倡导的人的主体性理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作为主体性的人具有能动地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世界的“意识、倾向”,但是,人的主体性是必然要受到客观世界的制约的。马克思提出的人类的实践活动应该重点着眼于“改变客观世界”,这是其哲学思想与以往的传统的哲学思想、唯心主义哲学思想的本质区别所在。马克思对人类的主体性、人是实践的主体进行肯定,但并不意味着现实生活中的人与主体就是必然等同的,只有具备自我、对象意识后,并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够成为历史活动的主体,其才具有了真正的“主体性”。①

马克思主义的和谐观。马克思和谐观的主要内容是强调人与社会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以及人类自身与人的统一,这构成了马克思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主张自然界与人之间互相为对象的辩证关系,人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作用过程中,自然界也同时以人作为对象,对人产生反作用。由于自然界的发展有其固定的规律,必然会对人类的实践活动产生客观的制约性。因此,人类改造世界必须要遵循客观世界发展的规律。人与社会的统一的辩证关系论述了社会与人之间是彼此制约、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人是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具体的人,如果离开了社会具体的人就不存在,而离开了人的社会也是不能存在的。个人的发展、个人价值的实现不能脱离人与自我关系的辩证统一而存在。由此可见,马克思和谐观所蕴含的思想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历史观。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是一个整体性范畴,具有四层互相联系的涵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世界历史指的是人类的总体历史。这种历史发展的共同基础和统一性是世界历史观的基本含义,由此可见,世界历史和民族历史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第二,世界近现代历史主要是18、19世纪以来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制约、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关系,因此,世界历史就是交往和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世界历史和民族历史是整体和局部、系统和要素的关系。第三,世界历史指的是资本主义发展到特定阶段之后产生的共产主义运动和结果,从这个观点出发,共产主义运动所产生的世界历史属于更高阶段,属于彻底解放人类的阶段,是实现人的全面和自由发展的阶段。第四,世界历史是一个系统的、整体的方法和视野。马克思关于世界观与历史观的论述,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与经济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②

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

从马克思主义和谐观、历史观、世界观以及主体性理论等视角解读当前我国正在实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有助于明确马克思理论对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有力地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的尽快实现。

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历史观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相对于城市的建设、经济发展,广大农村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居住环境、配套设施以及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受到了其它国家的巨大冲击,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呈现出进一步拉大的趋势,甚至在部分地区,二元城乡经济结构不仅没有得到改善,还呈现出“两极化”的发展态势。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同步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且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的相对减少也导致他们的购买力出现下降,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乃至于宏观经济的发展。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世界观,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要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要实现这一崇高的目标,必须消除城乡二元经济差别。③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如果不能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那么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崇高目标就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新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首要任务,也是在实践中履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要取得成功必须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要发展特色农业、集约型农业。农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因此,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要切实抓好农业生产。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力度,推广种植新型、高产的农产品,提高农村居民农业种植的技术水平,发展集约型农业,以实现全面提升农业产出效益的目标。同时,要重点发展特色农业,挖掘农业的潜力。由于我国土地资源十分匮乏,尤其是耕地资源更是十分有限,通过深度挖掘农村耕地的潜力,可以提高单位面积土地上产物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另一方面,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以及其它工业,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工业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镇驻地,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工业,可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将加工这一增值环节所带来的经济收益留在“农村”。而工业的发展又可以积累大量资金,使广大农村地区拥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中去,如此,技术型农业、科技型农业以及生态农业的发展就有了充足的资金保障。简言之,农村经济建设就是要注重效益、生态并重,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可行性。④

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理论的论述、强调的人的“实践”价值,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首先,必须肯定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主体性。农民是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实现、维护以及发展好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这就决定了农民必定是新农村经济建设的直接受益者、最终受益主体。因此,新农村经济建设固然离不开政府的指导、引导,但是绝对不能忽视农民参与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决定性作用,要从思想上、工作中把农民放在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地位,创造有利的环境,调动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以促进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的尽快实现。如果广大的农民群众被动地参与到经济建设,农村经济建设的效率就会比较低,新农村经济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也会需要更长的时间。

其次,激发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必须激发农民的能动性、创造性。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首先必须要农民了解新农村建设内涵、最终目标以及最终利益获得群体,让农民知晓经济建设是与农民的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的。只有激发、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经济建设的热情,我们的新农村经济建设才具有了更可靠的基础性保障。当然,新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农民的选择性,只有农民明确了想要什么、如何实现目标,经济建设才具有了必备的“人力资源”。相比能动性、选择性而言,创造性是农民主体性的最高阶段的表现,发挥农民的创造性作用,农民的创造性精神、创业意识能够推动新农村经济建设的进程。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能否实现,关键是取决于能否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只有让广大的农民群众称为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他们才能够更好地享受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成果。⑤

最后,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载体,尊重农民的自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民主体性的发挥与其全面发展是分不开的。事实上,人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挥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新农村经济建设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物质保障,而人的全面发展又为新农村经济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智力支持,以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为载体,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自利,使他们能够主动、自主地参与到农村经济发展中去。新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农村群众的主体性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的体现,只有广大的人民群众真正地意识到自己才是新农村经济建设、实践活动的主体,才能够承担起新农村经济建设的重任,然后通过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去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实践,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劳动技能水平,从而促进农民群众自身实践能力的全面提高。

因此,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性,并将其作为人的全面发展、人性发展的主要标志,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文化建设以及政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马克思主义和谐观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指导价值。马克思关于和谐观的论述对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新农村经济建设目标实现的途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和谐观明确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可行性。马克思主义和谐观所提出的人的自然、社会以及精神属性的辩证统一,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以人为本”的重要的理论来源,能够激发广大的农村居民参与到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的浪潮中去,为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的发挥提供了理论支撑。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统一的论述,包含了人要尊重自然规律的思想,对当前广大农村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其关于人与社会辩证的统一关系的阐述对于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增强农村居民的凝聚力向心力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离不开农村的参与,建立和谐社会有助于提升农村居民的精神文化水平、思想认识水平以及综合素质,使他们能够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作用,从而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当然,尊重自然规律并不意味着不能改造客观世界,在新农村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广大的农村居民要积极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通过认识各种自然现象、客观规律,逐渐掌控这些规律的变化,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农村居民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来实现人与客观实践之间“信息”、“能量”以及其它物质的交换,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共同进步发展的同时,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稳定以及健康地发展。⑥

其次,和谐观对新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实现途径具有指导价值。从马克思主义和谐观所倡导的内涵来看,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以农村产业结构优化为根本出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是基础保障,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不可否认,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活质量得到了质的改善、人均收入大幅增加,但是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以粗放型发展为主的,过度的索取致使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巨大破坏。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要转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引导农村居民发展生态农业、集约型农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产业、畜牧养殖业,提高农业的综合经济效益。二是转变基层政府职能,为新农村经济建设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以镇、乡为主的基层政府的决策直接与农户的经济利益相关,决策正确将会有助于发现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促进和谐农村建设目标的顺利实施;政府职能的转变要紧紧围绕“服务农民、以农民为本”的理念为核心,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的新思路。三是以塑造新型农民为关键,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新型农民的培育必须要提高农民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水平,使农民成为“技术水平较高、经营水平较高”的新型农民,进而为农村经济建设发展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小结

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世界观,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要实现共产主义,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要实现这一崇高的目标,必须消除城乡二元经济差别。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是一个长期、复杂、系统的工程。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成败、和谐社会建设能否成功、城乡二元经济差距能否消除、城乡经济一体化战略目标能否实现等都离不开农民的参与。政府必须进行科学的规划,激发农村参与新农村经济建设积极性、主动性,使他们成为新农村经济建设的主体。

(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唐学文:“新农村建设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人民论坛》,2011年第7期,第46~47页。

②左然:“构建新农村建设的体制保障”,《人民论坛》,2006年第7期,第56~58页。

③付钰:“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思考”,《现代商业》,2011年第24期,第173~174页。

④黄剑:“新农村经济建设背景下民族传统体育产业发展探讨”,《商业时代》,2010年第9期,第121~122页。

实体经济的意义篇(10)

1.马克思经济正义范畴是对前人经济正义思想的继承和深化。

赫拉克利特“一切事物都换成火,火也换成一切事物,正像货物换成黄金,黄金换成货物一样”。他把万物的始基比喻为货物和黄金,说明了经济生活对希腊生活的特殊意义。特拉西马库斯则说“正义满足的是最强者的利益。正义即强权。与此相反的权利观和正义观都是愚蠢的天真表达。”他将正义与利益相挂钩,并关注其现实的存在,将正义与一定的权力结构相关联,达到了一种深度。柏拉图说“一个正义的社会也是一个满足相互需要的社会:智慧者思考,勇敢者防御,节制者生产。”这种在社会分工上的各得其所,可以说是对经济正义最早的明确表达。亚里士多德则区分了交易平等的正义和分配平等的正义,他把经济正义具体化了。中世纪将上帝看成正义的化身,并认为使人获得财富是一种正义的奖赏,而且还要求富人慎重地对待自己的财富。这是用神学的语言表达了人们对经济正义的诉求。近代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推进了经济正义思想的跨越式发展。洛克强调了财产是与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同等重要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这是一切自然权利的基础和核心。洛克将经济正义提升到人的权利的核心位置,并成为资产阶级宪法的重要原则和斯密为首的西方经济学思想的重要原则。康德强调正义是基于人的理性的“道德律令”的实践活动,从而通过实践的概念给正义以不断生成的样态。黑格尔对精神劳动及其异化的强调,为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产生做了理论铺垫。马克思是由“林木盗窃法”的讨论开始关注现实的物质利益问题的,并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路径,深入而系统地探讨了经济正义这一问题,并形成了经济正义思想。虽然马克思并没有用“经济正义”这一概念,且出于对资产阶级虚假正义的反感,也很少使用正义一词,但是这并不能掩饰其经济正义思想的光辉。

2.马克思经济正义这一概念具有多层次性,在不同语境下有独特的含义,需要对此进行全面地解析。

对“经济正义”这一概念的理解,可谓是众说纷纭,但多集中在对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的讨论中,这是经济正义的核心内容。张雄教授在《经济正义,被定义了的话语》中,强调“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如果一种状态既是平等的,而又具有帕累托效率,那它就被描述为‘经济正义’的。”他精准地抓住了马克思“经济正义”范畴的实质和核心,并进行了通俗化和现代化的语言转换。马克思的经济正义的内涵,有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他强调经济正义实现的现实前提是社会生产力的高效率发展,即以国民财富的高效率的迅速增长为前提。从而给人们提供尽可能大的可供分配的蛋糕,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需求。所以,一个正义的经济制度必然是最大限度地推进生产力的增长,产生“帕累托效率”的制度。在此意义上,处于异化劳动状态的工人要比封建社会的农民的经济地位要好得多,这是由个体所拥有的经济正义受到历史发展状况尤其是生产力现状的制约的事实决定的。第二层面,经济正义归根到底反映的是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意味着一种合理化的分配和总体上的均衡。张雄教授在其文章中对这个“帕累托效率”进行了具体地阐明,他指出:从柏拉图所强调的契约正义看“,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正义作为社会德性的性质就是不偏不倚,公正不阿”,因此,“它意味着既不牺牲自己而成全他人,也不损害他人而致利于自己的一种德性张扬。”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法律上的正义来说,它是“矛盾冲突的有效协调”;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和制度正义来说,平等和自由的优先地位不容置疑,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允许一部分人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自由。他还深刻地指出,在全球化的时代,国家内部的经济正义的实现受到各国经济发展状况和国际关系的制约和影响,这还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博弈的结果。对于现在的中国而言,经济正义强调人们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地位的平等和应该享有的自由权利的平等,关涉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创造财富机会和分配机制中分享劳动成果份额的对等性和差异化的合理限度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或西方均质化抽象化的正义,而是在承认个体天赋差别和努力程度差别的基础上,使个体的劳动获得符合其心理期待和符合社会整体发展水平以及吻合其付出的公正待遇。马克思一直强调,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正义和绝对的公平。但是,关注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给人以尊重和尊严,达到社会历史发展限度内的最大程度的和谐,则是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马克思的经济正义将效率与公平有机地结合起来,带着深厚的历史感和强烈的现实感,并且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3.马克思将经济正义作为其正义思想的核心范畴来使用。

马克思的深刻之处,在于把自己的正义理论建立在经济正义的内核上,强调经济正义是实现政治正义、文化正义等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一直强调经济生活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地位,尤其是物质利益对人的社会生活和人类发展的重要性。《德意志意识形态》强调“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的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在马克思看来,经济正义的核心和实质是让广大劳动人民有尊严地按应该享受的国民待遇活着,让其积极地参与国家管理和制度建设,并获得人格自信,而人民自信的现实前提是让广大劳动人民富起来,像有钱的资产阶级一样拥有“口袋里的权力”。恩格斯也说,“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强调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国民经济学成为唯一的一门科学”,而他则是致力于对这门科学的前提进行批判。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鼓吹的“经济正义”虚假性的揭示中强调了无产阶级和人民的经济正义,从而将经济正义的理论提升到了历史哲学和经济哲学的高度。总之,马克思经济正义范畴有着丰厚的历史底蕴和深刻的内涵,将人们对正义的理想追求和价值追求推到新的境界。

二、建构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的基础: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新采掘

马克思的经济正义思想,深刻影响了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既是我们深刻理解和批判各种各样的虚假正义观尤其是资产阶级正义观的理论武器,也是构建社会主义以“经济正义”为核心的正义体系并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动力机制和平衡机制有机统一的理论基础。只有深刻理解和剖析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内在结构,才能深刻理解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现实价值。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内在结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理论基石:基于“人的本质”和“历史发展”的纬度的正义原则

正义是一种价值观念,是评价现实生活中正义和非正义的价值原则和标尺。

1.正义的价值观念具有相对性,却都以对人性的理解为基础。

张雄教授指出“经济正义是一种价值判断,推崇什么、反对什么,直接受不同国家文化习俗、政治倾向和的影响,它具有相对性。”同理,从不同角度和理论视野提出的正义原则也有相对的特征,但却会有深层次稳定的基础。功利主义哲学家,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将正义变成了总量的算计;罗尔斯等自由主义哲学家,则强调自由的重要价值是他的正义原则;康德强调对基于自由意志和人类理性的道德律令的绝对服从。三种正义观各有特点,却都以对人性的独特理解和考量为基础。因此,基于人性的科学认识并对人的存在的意义的考量,是所有正义理论产生的前提,也是衡量一种正义理论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准。

2.马克思对人性有更深刻的理解,将人的本质理解为社会关系的总和,使人性本身随着历史的波动处于流变状态。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写道“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与费尔巴哈等哲学家不同,马克思现实的考察人性,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现实性”进行了进一步揭示,人用纯粹经验的方法可以确认“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并且“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这总是与特定的生产力和交往状况相关。更为重要的这个现实的人所处的世界,现实的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在不断地生成之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奠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因此,马克思关于人性的理解特别强调其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更强调其历史性。“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这无非说明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人的历史存在,就是人们的生活本身,而基于这种现实的经济活动基础上不断以肉体的自然形式和交往等社会形式生成的现实的人,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人性。因此,也不存在永恒的正义,正义的价值和原则都随着不断生成的实践在不断地生成中。

3.马克思在人与动物的区别上理解人性,从而使人的本质具有层次性,正义也具有层次性。

正义的基本内涵是使人成为真正的人的存在“人就是人”,经济正义的重要内涵是为真正的人的存在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马克思用带有嘲讽意味的笔触写道,“生产力、资金和社会交往形式的总和,是哲学家们想象为‘实体’和‘人的本质’的现实基础”。因此,获得生产自己物质生活本身的权力是最基本的经济正义。马克思指出“,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这种生产又与人的需要相关,人有三种基本的需要和生产,一是满足基本生存的需要和必须的生活资料的物质生产;二是满足更高层次需要的生产,包括超出必要生存之外的诸如奢侈品的生产和精神产品的生产;三是人自身的生产———繁衍后代。维持基本生存和繁衍后代的生产,是人与动物一样的自然存在物。所以马克思愤怒道“国民经济学把工人当做劳动的动物,当做仅仅有最必要的肉体需要的牲畜。”因此,他说整个无产阶级遭遇了普遍的不正义,工人阶级所要求的不是历史的权利,而是作为人的权利。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就是说,是自为地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他必须既在自己的存在中也在自己的知识中确证并表现自身。”他曾对人是类存在物作过解释,他说“人是类存在物———人把自身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看待,因为人把自身当做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这种自由,一方面表现在人比动物依赖生活的无机界更为广阔,自然“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另“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而且“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才能“不受肉体需要的影响进行生产”,这才是“真正的生产”是全面的生产———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定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人作为类存在物,高于动物的地方在于人可以超越自己所属的种属的尺度而按任何尺度进行生产,而且不仅仅按生存需要进行生产,更按美的尺度进行生产。从而确证了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物的高贵之处就是,他不仅仅是动物般的肉体的存在,更是精神的存在和超越动物生存本能限制的自为和主动的存在。在此意义上,他认为正义的社会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进而犀利地指出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把人变成工具而造成普遍异化现实的“非正义性”,工人只能用摧残生命的方式来维持他们的生命“,异化劳动把自主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手段,也就把人的类生活变成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而且最为悲哀的是有着自由意志的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沦为生存手段。

4.正义价值观念和原则的相对性又与历史性紧密关联,从社会历史时间意识上,不同的正义观是立足于不同的时间坐标,具有鲜明的历史纬度。

海德格尔写道,“从将来返回到自身,决心就以当前化的方式把自己带入到处境中。曾在来自将来,其情形是:曾在的将来从自身释放当前。我们把这种作为曾在着的———当前化的将来的统一现象称为时间性。”现代哲学的最大进步是全领域地贯通过去、现在、将来的新的时间坐标系的确立。以现在的时间坐标来看,康德的道德律令是超越时间空间的绝对抽象,而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是基于资本主义现实存在的正义观,因此,在很多思想家看来缺乏未来和过去的纬度。马克思从人类历史发展的时间和空间坐标中来考量正义和经济正义,基于现实中作为历史绵延环节的现实存在对经济正义进行分析,因此,具有深刻的辩证色彩。如对异化劳动,马克思看到了其进步性和历史必然性,也看到了其不合理性,他把对经济正义考量放入历史发展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的时间和空间隧道,这使得马克思的经济正义理论,具有对现实更强的解释力和批判力。

(二)马克思经济正义理论的核心:从宏观层面关涉基本经济制度是否合理合法的制度正义

罗尔斯特别强调制度的正义,他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具体而言,“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而“主要制度”无非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它们“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即他们可能希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这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马克思则更早的对制度正义尤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正义进行了系统地论述。马克思眼中的制度指的是“迄今为止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权力以及社会结构的权力”。一方面,从历史的普遍性上,马克思给我们提供了评价社会经济制度的一般标准,并对所有的经济制度形态进行了纵向考察。马克思认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经济正义意味着“经济制度”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契合。“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对生产方式的符合,有两个层面:从生产力角度看,正义的经济制度意味着在生产力上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大大推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为人们创造丰厚的物质基础,同时意味着人的本质力量的解放;从生产关系上,正义的经济制度要有符合人类进化的增益目标,要彰显人的高贵存在的特有的价值,要人以人的尊严和自由地活着和发生交往等社会关系为前提。马克思基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对一切社会形态的经济制度的历史合理性和历史局限性给予了辩证分析。资本主义曾创造了生产力巨大发展的奇迹,建立了世界市场,开启了全球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也彰显了人类主体翻天覆地操控自然的巨大力量。然而,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则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走向它的反面束缚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马克思惊叹到“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隘了,再容纳不下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资产阶级用来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在此意义上,伯曼指出马克思是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最激烈批判的人,也是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最热情赞扬的人。另一方面,从历史发展的特殊意义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正义进行了特别的关注。马克思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处于普遍异化的现实存在,探究了其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制度根源。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转引布雷的话说,“这样去探究事物的本质,我们就会发现一切统治的形式,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公平都是从现在占统治的社会制度,即现存的私有制度中产生出来的。因此,要永远消除现在的不公平和贫困,就必须彻底摧毁现代的社会制度……”“直到现在还有很多人枉费心机地希望通过消灭现存的不平等但并不触及这种不平等的原因,来纠正现在占统治地位的这种反常情况”,“政府是财产不平等的产物,而财产的不平等和现在的社会制度是密不可分的。”马克思指出“只有把劳动理解为私有财产的本质,才能弄清楚国民经济学运动本身的真正规定性。”马克思强调说“在私有制范围内”,每个人都力图创造出一种支配他人的、异己的本质力量,以便从这里获得他自己的利己需要的满足。因此,随着对象数量的增长,奴役人的异己的存在物王国也在扩展,而每一种新产品都是产生相互欺骗和相互掠夺的新的潜在力量。”马克思进一步具体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强调“建立共产主义实质上具有经济的性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因此呼吁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只有废除私有制,在公有制大家共同拥有社会生产资料的前提下,工人阶级才能拥有经济正义,通过自己的劳动公平地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而消除异化的生活困境,自己拥有自己的产品、自己的类生活、掌控自己独特的类活动劳动,才能与社会的其他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因此,基于基本经济制度在整个社会结构的核心地位,马克思的经济制度的正义分析,把人的解放看成了人们不断打破不合理制度模式尤其是经济制度这种根本的社会制度的束缚并探求新的制度模式以实现人的幸福的历史过程,是“人的需要的丰富性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从而某种新的生产方式和某种新的生产对象具有什么样的意义。人的本质力量得到新的证明,人的本质得到新的充实。”

(三)马克思对“按劳分配”具体社会主义经济正义原则的论述,具有现实性历史性的特质,为我们建构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理论提供了范式

马克思认为人们的生活的现实性是人类存在的现实前提,他同时强调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他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正义实现的前提,强调“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和社会物质财富的多寡是实现分配正义的现实前提。在此意义上,他将共产主义区分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两个阶段,并强调“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不同,按劳分配具有走向更合理的按需分配必要环节的特征。一方面,他强调与历史和生产力状况相契合实行按劳分配的必要性,更强调要辩证看待按劳分配。按劳分配作为对按资分配的扬弃,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在“自然分工”的基础上,有其局限。另一方面,基于历史理性,马克思反对将“按劳分配”做教条化理解。他在《哥达纲领批判》强调,从来都不存在着“不折不扣”的按劳分配,为了社会的整体发展,很多对劳动的扣除是必须的。因此“,按劳分配”也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的唯一标尺和照耀万物的“以太”,但是在现有的历史条件下“,按劳分配”却是维持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的重要纬度。总之,马克思历史地看待经济正义问题,将经济正义的解决置身于社会发展的历史流变之中,无论是制度还是其经济正义的框架,都必须在现实的历史发展中,通过积极的“易”,确定其合理性。这为我们客观地看待社会主义发展中的现实困境和理论困境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当然,马克思的经济正义理论有更多的内容值得我们去探讨。总之,马克思站在现代性和现代性批判的高度,对整个人类社会发展尤其西方经济学开辟的现代性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洞察,发出了“不是资本创造世界,是工人的劳动创造了资本,资本的本质无非是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的物化”的历史评判,从而把经济正义的深度和广度推到了新的境界。马克思对经济正义的贡献表现在:一是,在阶级立场上,对经济主体利益的关注,由“少数人”到“多数人”进行了价值标准的转换。二是,对经济正义的考察从现实中现象出发,而历史地深入到根源本质的考察即社会所有制度即基本经济制度的考察上。三是,对经济正义进行了现实的具体的全面的考察。如内容上经济正义包括生产资料所有的正义、劳动者分享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正义、劳动过程的正义以及劳动者用自己的获得自由的兑换自己想要的生活的正义。四是,从人的本质的高度审视正义与非正义,并在历史发展的时间空间坐标下考量经济正义问题,因此赋予经济正义更广阔的视阈。

三、新政治经济学建构的关键: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

理论只有适应了时代的需要,才有威望。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挖掘本身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呼唤。中国需要不同西方经济学和传统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新政治经济学,建构新政治经济学的关键是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对中国当代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理论体系的建构有着理论基础和方向指导的意义,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提供了良好的范式。

1.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经济正义思想为指导。

一个国家主导正义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对流行的正义理论体系的现实的选择,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以其深刻性构成中国构建社会主义经济正义理论的基础。现在,中国比较流行的正义理论,有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正义观,有西方的功利主义正义观,有康德的基于自由意志的道德律令的义务论正义观。他们各有优缺,可谓是各执一词。但是,从历史发展的时间和空间的坐标和人的本质意义上的价值维度上双重去考量这些事情,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会有更明智的结论。马克思强调人有其为人的意义上的崇高性,要基于历史的发展和人的本质的科学内涵来进行正义的评价,不能因为“多数人同意“”自愿”等为不正义的行为开脱。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的构建,其核心是对马克思经济正义思想的创造性发展和中国化的深度推进。

2.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建构必须坚持人民经济正义的主体立场和价值维度。

一个国家主导正义理论体系的构建,是基于经济基础的一种理论立场的选择。中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的构建,必须坚持人民的经济正义的价值纬度作为基本原则,指导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进行行为抉择。人民的经济正义纬度,有利于社会的成功人士看到自己的幸运背后的庞大群体的默默的支持,而慎重地对待自己的成功和财富;人民经济正义纬度,会使得政府机构和企业决策者超越所属组织的特殊利益,而基于社会发展的高度有更强的责任意识和更高的价值目标;人民经济正义纬度,有利于对强拆等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更快更强地达到舆论的一致声讨,从而一定程度上遏制和腐败现象,也有利于对互联网金融等有利于更多人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经济创新制度和举措,消除一定的阻力,有利于他们更好地成长。

3.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正义体系建构的关键是制度建设。

制度是社会的基本权力结构的安排,对于个人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制度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并相应地必须进行生产关系的调整而呈现出一个不断生成且一旦生成对整个社会发展起统摄作用并呈现出刚性稳定结构的状态。一个社会的制度作为形式规定整合着个人,并成为个体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以及活动的自由限度,因此对于社会整体稳定和发展动力的激发与控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尤其对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的中央集权制的统治传统、人民的个体性尚未得到充分发育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转型中的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可以看到世界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各国多样的制度模式的利弊,因此,为中国构建自己的制度提供了必要条件。中国社会主义正义体系建构的制度建设的关键是认清社会主义作为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的中介阶段,处于与资本主义诸国的普遍历史联系中并面对自己现代化进程中的现代困境,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开放的心态,大胆地对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进行创造性的理论融合,并构建有中国特色和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的系列制度,为社会主义人民主体性的发展和创造性地发挥以及在经济正义基础上的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制度的引导和保障。

上一篇: 国内经济市场 下一篇: 电力工程施工业务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