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12 09:26:39

资产证券化的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模式篇(1)

一、资产证券化模式选择的原则

选择资产证券化可行模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在选择可行模式时,基础资产必须满足“资产重组”的要求,也就是着重从技术方面来分析,通过资产重组使基础资产的收益达到最佳水平,同时控制资产重组的操作成本,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这是一个必要的前提,任何不能满足这个条件的资产证券化是不能成功的;可行模式不但要求提供一种新的投资工具,给交易双方带来好处,而且还被赋予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进一步开展提供示范效应的使命;可行模式在制度和环境方面只能是两个选择:一个是选择与现行制度和环境冲突最小的交易形式,一个是选择最有条件突破现有制度和环境约束的交易形式。前一个选择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选择、资产打包等“资产重组”方面的经验积累,但并不能为资产证券化所需的良好制度和环境创造条件,后一个选择的虽然阻力大,但却能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和环境条件。

二、资产证券化可行模式探讨

目前理论界提出了不少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试行模式,主要可以概括为六大模式:不良资产模式、住房抵押贷款模式、基础设施收费模式、离岸模式、表外模式、表内模式。

1.不良资产模式

不良资产模式”的理论是: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购买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债务重组、超额担保和债转股等手段来发行以未来收益为支持的债券,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并由此为突破口,在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但资产证券化的生命力在于其能促进资产在获取资金方面的竞争,因此证券化的成功实现必然是以被证券化资产的稳定收益预期为前提的。对缺乏良好收益前景的资产所进行的证券化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水之源,这样的证券化产品不可能在市场畅销。因此,该模式很难符合管理部门作为突破口的要求,因而就不符合试行模式的内在标准。

2.住房抵押贷款模式

“住房抵押贷款模式”又被称为 MBS,我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方面已经开始由建设银行进行试点,并未全面推开,这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发放量太小,不能形成有效规模的资产组合。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城镇化程度的加快,住房抵押贷款正在急剧扩大,从而为 MBS在我国的引进创造了条件。可以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满足了第一个原则和第二个原则的要求,在现行制度下,此模式是较具突破性的,因而可以作为试行模式的备选。

3.基础设施收费模式

“基础设施收费模式”顾名思义是以基础设施作为现金基础资产。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量相当大,加上基础设施收费具有现金流稳定的特点,因此该模式具有证券化的技术条件。在这方面,我国已经有过尝试。1996年珠海高速公司以高速公路收费和当地机动车管理费为支持发行了2亿元的债券。尤其是后者,通过在交易形式上采取资产离岸证券化的形式,规避了国内资产证券化在制度和环境方面的障碍,在程序及操作上都实现了规范化和完善化。因此,“基础设施收费模式”作为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的条件是比较成熟的。

4.离岸模式

“离岸模式”是以国内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通过在海外设立 SPV 可在海外增级和海外筹资,成功地规避了现行制度下法律、会计、税收制度以及中介机构等环境方面的一系列障碍。但目前人民币在资本项目项下尚未实现可自由兑换,外汇制度对其有一定的障碍,因此此种模式对于国内资产证券化发展不能起到试行作用。

5.表外模式

“表外模式”中,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 SPV,SPV 购买资产后,将他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以资产池为支持发行证券。真实出售意味着资产离开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从而实现“破产隔离”。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是表外证券化的关键,表外证券化是最完全的证券化。

6.表内模式

“表内模式”下,发起人不需要将资产出售给 SPV,资产仍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由发起人自己发行证券。与表外证券化不同的是,首先,由于资产还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风险没有转移。其次,在发起人破产时,资产池内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资产,即表内证券化不能实现完全的破产隔离。虽然表内证券化不能实现完全破产隔离,但在发起人破产的情况下,却可通过法律安排使资产池优先偿付证券持有人,因此表内证券化证券是一种有保障证券。

由上分析可知,住房抵押贷款和基础设施收费较适合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而从交易模式来看,表外模式是最完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选择

主流观点认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应该首先从住房抵押贷款起步。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从住房抵押贷款本身来看,许多方面的因素(如损失和拖欠风险相对较小而且相对容易估计,提前支付行为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会计和法律环境更令人满意等)使得以这种贷款为基础或凭之提供所有者权益的证券在市场上比较容易被接受。从现实意义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缓解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与资本充足率压力,填补公积金贷款的部分缺口;有助于深化金融市场、推动金融创新并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也符合国家对新经济增长点选择的战略部署。

有学者认为,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应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和企业出口应收款的证券化为切入点。理由是,我国目前存在大量能够产生稳定收入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企业出口应收款,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而相较之下,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尚处于形成阶段,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更是刚刚起步,而且,基础设施项目收费和企业出口应收款的证券化可成为我国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还是有关实际工作部门,最迫切希望证券化的资产莫过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利于摆脱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困境,而且有利于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可谓一举两得。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出现了巨额的呆、坏账,直接影响到银行的生存能力,流动性危机使整个金融体系的信用基础遭到破坏;另一方面,投资者手中的巨额金融资产找不到投资渠道,大部分以储蓄的形式持有,加剧了银行的刚性负债与不良资产的矛盾。但是,关于不良资产是否适合证券化这个问题争议极大。中国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尤其是转移给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贷款,与证券化对资产的质量要求相去甚远。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债权,相当一部分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并经过长期的“沉淀”已经没有什么价值,也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剩下的一部分尽管还可能产生收益,但也因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其价值大打折扣,能否产生稳定的收益现金流量最终还取决于国企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该进程中复杂的企业资产重组效果,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和不稳定性。更重要的是,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贷款大多数属于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抵押品和担保品,这种资产几乎不可能进行有效的证券化处理。

结束语:我国当前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探索与实践,市场需求和外部环境已具雏形。我国目前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已经达到相当规模,2003年我国债权市场交易量达15万亿元,是1997年交易量的487倍,债券发行利率和债权买卖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市场业务流程比较规范,风险防范措施和法规体系较完备,这为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市场操作平台;社会中介服务、法律体系、信用环境和金融监管不断完善,机构投资者群体初具规模,为我国探索实施资产证券化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基础条件;金融机构试办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动力逐渐增强,且现行资产现状和资本结构,客观上也为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条件。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的模式篇(2)

近四十年以来世界资本市场上最具有活力的金融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它具有资产信用融资和直接融资的特色,这项金融工具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影响。

一、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方法是需要融资一方将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比如住房按揭、汽车贷款、信用卡还款、应收账款、租赁应收款等,金融机构再以该项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为保证,在金融市场上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融资。银行信贷证券化在这些年的发展中,在金融业成为备受关注的创新收益法宝,因为它能够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增强其流动性,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的结构比例,从而成为一项新的业务收入来源。作为一种结构性的融资方式,它被认为是低风险的。

保证资产证券化有效运作的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在未来有预期稳定的收益。在未来整个资产的存续期内,可以产生能够预测到的稳定均匀的现金流量;资产的抵押物对于债务人来说效用很高,并具备较高的变现价值;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以及成熟应对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方式;未来资产损失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即债务拖欠率和违约记录率在安全警戒线之内;被组合进来的资产具备数量和种类多样化,以及规模小的特点。

二、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现状

信用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并贯穿于资产证券化的始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控股企业应收款等项目上。这些基础资产的项目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基础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在于通过良好资产池的构建,达到规避风险和释放资本的目的,以便投资于具有更高收益的项目当中去。资产证券化实施当中的交易性违约风险也是基于基础资产的重新构建模式信用基础之上。所以商业银行对于优质的资产重构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是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存在,比如住房抵押贷款这种短存长贷模式的快速增长,急需达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资产证券化的多年发展使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具深度和广度的金融体系,使得美国经济在2001年以后经历了六年稳定的经济增长,以资产证券化为主导的金融创新促使经济快速向前发展。但自2007年以后,金融不稳定性出现,商业银行向本质上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特别是在房价下挫时期,借款人的抵押物价值缩水,基本资产的信用基础急速下降,违约的概率大大增加,从而美国的次贷危机在2008年引爆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2005年12月中国银监会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但在实际操作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没有一个明确的评级规范或守则,各评级报告多根据发起人和托管人提供的资料发表意见,信用模式出现缺失。

三、信用增级模式的构建与选择

信用增级模式的重新构建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成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之一。信用增级模式的合理选择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为发行者提供一种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降低发行者的融资成本、拓展筹资机会,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针对信用增级方式单一,建立政府为主导的内外结合的信用增级全新模式

信用风险的源头不是资产证券化本身,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来源于基础资产本身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这种操作模式,将信用风险传递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由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担保的单一的信用增级方式违背了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散的原则。在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这一杠杆效用的作用下,会集聚并扩散,甚至成为系统风险的催化剂。在实践中,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是在发行人在证券化的资产池设计时,进行风险隔离,隔离原始权益人本身的信用风险和该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另一种方式就是划分优先/次级参与结构证券,偿付分先后进行。内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的设计来完成,通过对不同信用级别、期限、地区和种类的资产进行分类和重组,构建有偿付先后顺序的不同级别证券,形成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池,保护投资者利益,其最大优点是成本较低。外部信用增级就是由保险公司、其他投资机构的投资评级来推动提升资产池的信用级别。当大量投资需求膨胀时,容易引起外部评级标准的下降,或存在对部分资产的错误评级。比如在2007年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破灭,房产价格下跌时,银行却没有减持证券化的资产,只是减少对实体的信贷供给,更甚至在接受政府施救时并没有对实体融资,反而增加证券化资产,回购价值别低估的证券。

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建议提供强有力的政府担保和指导,最有力的措施是从基础资产的信用出发,确定信用评级标准,特别实在处理存在问题的资产上,出台处理问题资产的细则和指导意见,保证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我国急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的内外结合的信用增级模式,这样更能适应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为主导也更易于加快相关资产证券化会计、税收制度的建设。

(二)建立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中心,完善财务指标与信用评级紧密挂钩的评级系统

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中心详细规定区别性的资本配置要求,注重资本配置的风险敏感度。在披露信息时既要防止事无巨细的披露,又要保证所有相关重要信息得到及时披露。所以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评估模型,完善财务指标与评级级别的合理构建,从而营造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邓伟利.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上海出版社,2003.

资产证券化的模式篇(3)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品,起源于20世纪70代的美国,最初应用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虽然出现较晚但是却以其融资方面的强大功能而成为目前国际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工具。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出售给spv①,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②而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则是:创立主要由一组不连续的应收款或其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支撑的证券,它可以是固定的或循环的,并可根据条款在一定的时期内变现,同时附加其他一些权利或资产来保证上述支撑或按时向持券人分配收益。简单来讲就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通过一系列的组合和信用增级,使其转变成具有流动性的资产进而产生新的收益。用图表简单表示如下:图1-1资产证券化的结构③

(二)资产证券化的特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是一个由众多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汇集而成的资产池,通过一系列的结构性重组并进行证券化,从而使这些资产实现流动性和可转让性。(2)证券化后的资产仍然继续为该筹资资产服务,其地位和隶属关系没有变化。(3)资产证券化的原理是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通过相关的重组而使其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资产,是一种融资方式,而这些融到的资金是出售资产的预期收入,一方面拓宽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渠道,降低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使原始权益人在获得了所需资金的同时,并未增加负债率。(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应用范围十分广泛,凡是有可预见收入支撑和持续现金流量的资产,经过适当的结构重组均可以进行证券化。

二、资产证券化的三种基本模式

现在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证券化有很多的形式,但是其基本的组织结构只有三种,即过手证券、资产担保证券和转付证券。

(一)过手证券过手证券是资产证券化是最典型、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国际上资产证券化采用最多的形式。在过手证券中,发起人把拟证券化的资产组合转让给spv,由spv将证券发行给投资者,每份证券按比例代表整个资产组合的不可分割的权益,也就是说投资者拥有该资产组合的直接所有权。这种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关键是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了投资者。发起人要把源自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利和收益以及源自信用增级合约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spv,再由spv转让给投资者,通过这样的安排过手证券融资不是发起人的一项偿付义务,不视为发起人的一项负债,它只是在其资产负债表上以现金形式取代了被证券化了的资产,由此而产生的损益直接在利润表上反应。因此称为表外融资业务。④

(二)资产担保债券资产担保债券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雏形,它实际上是传统的有担保债务工具的一种延伸。传统债券发行方式中,偿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发起人未来的整体收益,而在资产担保债券这一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下,偿债资金来源从本质上讲是特定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入,或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支持来清偿特定债务。在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时,spv往往被设计成由发起人控制的实体,通常是采取以发起人的财务子公司形式存在。这样,当发起人向spv转让资产组合时,从合并会计报表来讲,属于内部交易,对等业务应相互抵销。因为该业务的"真是销售"特性不明显,所以它的性质更应该属于一项负债,西方的会计实务一般都将其视为担保融资业务,该担保资产组合仍然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因为该资产组合作为一项担保仍然在发起人的控制之下,所以它们一般都是按债券本金部分的110%-200%超额担保。

(三)转付证券转付证券是一种结合了过手证券与资产担保证券的某些特征的证券。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转付证券作为一种债券是发行机构的债券,投资者购买后就成为了发行机构的债权人,这点与资产担保债券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发行机构用于偿还转付证券本息的资金来源与相应抵押贷款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这又与过手证券相同。但是同时三者的区别又是明显的:转付证券和过手证券的主要区别在于,抵押贷款组合的所有权是否移给投资者;与资产担保债券的区别在于两者偿还本息的资金来源不同。现在,转付证券的结构形式已被广泛用于非抵押关系的资产上了,如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无担保的消费者信贷等。在私募中,转付证券被用于首先投保人贷款的证券化。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选择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最早可以溯及到1992年三亚市的地产投资券。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已经十分充分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是过手证券,因此对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形式有学者建议也应该采取这种典型的模式作为主要形式。对此本人有不同的观点。过手证券的最主要特点就是将拟证券化的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以此来保证证券的价值,降低风险,但是基于我国的国情本人认为资产担保证券更应该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主流选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们民众对政府信用的肯定。我国目前开展的资产证券化形式主要是大型基础设施或市政建设等项目,而这些项目的背后是强大的政府信用。因此,对这些优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即使采取资产担保证券的形式也会取得非常好的效果。第二,资产担保证券在资金利用方面的优势。资产担保证券的特点就是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归发起人支配,这样发起人就可以用这些款项进行再投资,从而有效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对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欠缺资金的情况来讲这样的安排有利于良性的循环发展。第三,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形式。我国的国有资产由各个层级的国资委进行管理,如果采取资产担保证券的形式,那么只需要由国资委出自设立全资子公司形式的spv既可以进行相应的资产证券化,具有可操作性。

四、结语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程度的不断加大,投资、融资体制急需改革。近期国家批准的各种经济特区,金融的创新都是其中重要的主题,例如武汉的"1+8"城市圈的获批,资产证券化被明确作为了金融创新的切入点。本人相信,利用资产证券化这一新的融资途径,不但可以引入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参与武汉的经济建设,改善武汉现如今的依赖银行贷款的单一融资模式,可以提前收回资金用于再投资和基础建设,同时也可以为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①spv(specialpurposevehicle):中文翻译为特定的交易机构,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但是它近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以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

资产证券化的模式篇(4)

1我国金融租赁租赁行业发展现状

1.1我国租赁行业发展迅速,尚有很大发展空间

我国的民航、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移动通讯业基本都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飞机、汽车和设备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租赁行业发展情况尚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发达国家,企业固定资产特别是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的相当比例是通过租赁获得的。融资租赁在某些国家还具有折旧抵税的作用,因此受到了企业的广泛欢迎。以美国为例,其租赁市场渗透率一直维持在30%左右。对于某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和巴西等,租赁市场渗透率也很高,普遍也在15%以上。而我国虽然租赁额呈上升趋势,但截止到2009年末租赁市场渗透率仅为5.02%,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1.2政策法律、法规日益健全

主要体现在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典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包含了租赁和融资租赁两个独立的列名合同章节。最高人民法院还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正在起草合同法租赁章节的司法解释;监管方面的政策文件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系列相关的监管政策文件和正在起草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会计准则的典型政策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税收方面的典型政策是关于技术改造中使用租赁可以将租赁期间缩短不低于三年的规定。但由于目前国内的信用体系不健全,有关租赁行业及其他的涉足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租赁业务的开展,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租赁行业的不够重视,支持力度较少也影响国内租赁业务更迅速地发展。

2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的资产(如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企业应收款等)组建成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之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升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结构性融资行为。ABS投资者获得资产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最初拥有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通过ABS出售资产从而获得现金。一般而言,证券的购买者是个人投资者、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3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

3.1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租赁的主体金融租赁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3.2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

3.2.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金融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因此可预期的现金流是进行证券化的先决条件。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组,将符合租赁资产证券化现金流要求的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全部资产中“剥离”出来,形成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该基础资产的范围可能不仅限于一家企业的资产,而且可以将许多不同地域、不同企业的资产组合为一个证券化资产池。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金融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3.2.2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在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通过汇集大量已经存在的租赁债权,进行结构性重组,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出售给市场上的投资者。租赁资产证券化具有标准化、流动性强等优点,它的出现改变了设备租赁流动性差、较为固定的借贷特性。由此可以看出,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本质是将固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组合资产机理在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不仅体现在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组合、分割,而且实质上是对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包含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各参与方均受益。

3.2.3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在非证券化的情况下,投资者因缺少关于资金需求者的信息,不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只好把投资对象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导致资金闲置。另一方面,拥有稳定现金流量的租赁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却无法解决短期资金长期占用的问题。资金配置的特性客观上要求构建联结资金供给和需求两大主体的途径。配置为资金的供求双方提供了巧妙的联结途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就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实现租赁资产的“真实出售”,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稳定且较高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市场中介机构愿意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3.3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假设案例) 假设某金融租赁公司A就一批生产设备(即租赁物件)与某承租企业B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承租企业B的母公司C提供租赁合同项下连带责任担保。假设该租赁项目要素如下:租金总额人民币8.05亿元;租赁期限3年;租金回收方式等额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利率:7%,当央行调高法定基准利率时出租方有权调高租赁利率。A租赁公司聘请某证券公司D作为计划管理人:

(1)租赁资产证券化各参与机构主要职责:① D设立专项计划,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售收益凭证募集资金。②专项计划设立后,D用募集资金向原始权益人A购买基础资产:A所拥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因将租赁物件出租给B而对B所享有的相关权益的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对租金、担保款项、违约赔偿金、违约时剩余租赁物的请求权及相关附属权益;A应作为计划服务机构在计划存续期间提供租赁款回收等相关服务。③B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应付租赁款按期划入A的收款账户,当B不能按约定履约时,C将担保款项划入外贸租赁收款账户;A即时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划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在兑付日,专项计划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④其他各方:监管、托管银行分别为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监管和托管服务;律师、评级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专项计划提供专业服务;担保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

(2)发售方案设计:发行六档不同期限、不同利率的优先级受益凭证和一档次级受益凭证。 优先级受益凭证概况: ①规模:总规模为80,500万元,分为六个品种,各品种规模分别为12,800万元、13,000万元、13,300万元、13,500万元、13,800万元、14,100万元。 ②期限:各品种分别为0.5年、1年、1.5年、2年、2.5年、3年。 ③发行利率:各品种分别为3.30%、3.50%、3.70%、3.90%、4.10%、4.30%。该利率仅供参考,发行时需要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确定。 ④支付方式:各品种均为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次级受益凭证概况:

三年期,规模为3200万元,由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且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不得转让。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不受偿,专项计划存续期满在支付完毕优先级受益凭证预期支付额后,剩余金额将全部支付予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

参考文献:

[1] 赵静.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天津财经大学,2007(05).

[2] 戴娟.我国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浙江金融.2004(1-2).

资产证券化的模式篇(5)

0.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房地产行业竞争压力的加大,我国商业房地产开发商需尽快顺应国家政策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由原本的对外销售转而扩大对内营运管理,并通过资产证券化和表外基金等方式推动商业不动产的轻资产化模式形成。也正是由于金融环境的变化,国家对于住宅地产的宏观调控,使利率不断下行,优质资产的供给不足等因素迫使投资者无法最大化的满足房地产商的需求。因此权衡市场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张力和吸附力,改变市场‘资产荒’过度化的出现,推行发展金融产品的改革尤为重要,以纵向的多投资属性和横向的极大市场容量相结合为基准,既要保证基础资产的必要收益率,又要降低不同投资者的综合风险,而这种创新改革则为不动产的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发展特性

我国的商业地产相对于其他行业进入证券市场的门槛较高,手续费过重,对于股权化筹资方式阻力较大,而传统的商业模式经营主要通过净资产收益率(ROE)体现,而高ROE会体现较高的财务杠杆,因此债务筹资不宜过大,若企业经营不善,过度化的资产直接导致负债率过高,加大了财务和经营风险。一种低成本,长期使用的资金运行模式将作为商业地产商的需求渴望。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可以将传统意义上的运营的模式进行转变,从资产原本的持有经营到证券化的经营退出。主要通过基金作为表外业务持有,利用REITs来实现所有者权益,最终达到上市退出,从而进一步控制了资本成本率,改善了经营状况。帮助企业最大化地调整资产结构,增大信用评级,提高融资效率。

2.商业不动产发展现状

我国的房地产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下,狂热地产时代逐渐消退,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国家一举改革,对地产市场层层加码,而对于商业不动产而言,虽投资出现上升,但由于整体实体经济处于下行,增速放缓,导致商业地产去库存压力逐渐增大。

过度化的商业地产开发首先由我国快速升级的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引起,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增加,商业地产需求量增加,引发地产开发过热,也使得优质商业集群出现,特别是大型的购物中心,港口城市发展,带了高投资回报率;其次,地方政府的大力引导,为增加城市建设和形象,招商引资,推动商业地产项目的开发;最后,商业化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以及开发商地产经营经验日益成熟,对于国家政策的把控力度增强(如从2016年我国开始逐步实行的住宅限购),使得大量开发商主动从住宅地产转向商业地产。

3.商业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意义

(1)符合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房地产的资金回笼周期长,投资资金大,市场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房地产产业存在着投资风险集中化现象,而风险和利润存在正相关的联系,这必然使得地产价格抬升,支付能力下降,从而限制地产自身发展,不动产证券化能把巨额的不动产价值转化为有价证券实施,快速筹资,分散投资机构风险。

(2)盘活金融市场。银行作为主要的金融机构,起到融资中介的作用,而银行的贷款来源主要依靠存款,不动产的证券化的持有,可以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改善现有银行资金存贷比不足现象,使得银行的实有资金得到相应保证,从而盘活银行,加大银行综合业务发展。

(3)引导居民资金分流,弱化证券风险。不动产证券化作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桥梁。资产证券化新金融产品(如CMBs和REITs)的出现,可以把流动性较差的不动产通过证券化,在资本市场进一步流通,使原本的积淀资本进行分化,充分改善资金的调配和利用,缓解市场通货膨胀压力,保证了合理化投资的结构和多元化的证券市场,减轻了证券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压力。

(4)能够提高不动产市场公平性。我国不动产市场交易的运行机制很大程度上缺乏监管,投机风气在房地产行业盛行,打乱了市场应有的良好运作平衡和秩序,无疑会加速市场的泡沫经济和通货膨胀的形成,而商业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运用能够保证市场的公平性,它是一种完全将经营者和投资者分离的运营模式、一种完全由证券市场的专家管理的经营模式,确保商业不动产市场秩序的正常化。

(5)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能够调动开发商对于商业不动产的社会资源的分配意愿,资产证券化模式的_展能够弱化政府的主导性,让商业资金的来源更为宽广,这样可以促使地产开发商更为有效地保证资金的快速调度,充分利用好社会资源。

资产证券化的模式篇(6)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8100

1 引 言

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依据《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国家铁路“十二五”发展规划》及《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广西铁路发展“十二五”规划》介绍,规划到2015年年末,全区铁路营业里程达到5000千米左右,复线率达到55%以上,电气化率达到70%以上,基本形成“一轴四纵四横”路网格局,构建以南宁为中心的“123”快速铁路网,基本实现全区地市级开通城际快速列车,初步形成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绿色的现代铁路运输网络。

要实现上述规划,除了技术上的困难外,如何筹集建设资金就是目前最大的难题了。我区当前主要的融资渠道为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发行地方债融资、银行贷款、利用土地筹集资金、股票筹资等,而这些渠道又都存在局限性:①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基本上已无力满足大量的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②现有融资渠道难以进一步拓展。商业银行贷款由于吸收的储蓄存款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不愿意向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的项目提供大量的贷款。发行地方债筹资,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其发行量应为适度规模。发行股票融资需披露相当多的企业信息,且发行上市的费用比较大;发行企业债券,审批相当严格,融资企业一般来说难以进入国内资本市场融资。

从我区“十二五”规划的建设资金需求来看,要完成2015年前我区铁路建设总投资超过3000亿元,需要我区方出资近1000亿元,其中资本金约565亿元。2014年我区铁路建设需要广西铁投融入资金408亿元。面临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要求我区铁路必须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拓宽投融资渠道,新的融资方式包括ABS、养老保险金、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其中ABS 是以项目的未来收益为基础发行证券融资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而铁路运输未来的现金流大而且稳定,因而探索我国铁路尤其是高速铁路和客运专线建设的ABS项目融资方式,对于解决建设资金的筹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 资产证券化(ABS)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是指资产原始权益人把某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或虽然缺乏流动性但可预见能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已有资产或资产组合,剥离出来出售给一个特设的机构,并将其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分离并重组,这一机构以其获得的未来现金收益为担保,进行信用升级,发行高档证券,以证券发行收入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以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证券投资者支付本息。

3 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31 从我区铁路建设项目的特点来分析

铁路产业属于非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的双重属性,这决定了铁路建设需要政府资金和市场融资机制的共同配合。铁路网本身具有的准公共物品性和自然垄断性为铁路经营期间拥有稳定的现金流提供了保证。而ABS的重要前提就是项目未来产生可预见、稳定的现金流。因而,ABS融资方式符合铁路网建设投资的自身特点。

32 从资产证券化的比较优势分析

除了ABS外,BOT和融资租赁也可用于铁路融资。但ABS的比较优势更为突出。首先,ABS可以确保国家拥有对铁路的经营权和所有权。BOT 的执行需要政府向民间出让铁路的特许经营权,融资租赁又会使国家无法得到租用资产的所有权。其次,当ABS运作失败时,发起人可通过合同约定收回资产的所有权,这相比结构复杂的 BOT 要简单一些。最后,由于通过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等手段,证券化资产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信用评级,进而降低成本。

33 从铁路行业特色分析

铁路行业的垄断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辅助资产证券化的应用和发展,铁道部可以借助法规、宏观调控手段以及政府的影响力来强化资产证券化中心环节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的发展条件。同时,在铁路部门的信用背景下,使得SPV 的资信水平进一步提高,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铁路项目的ABS市场。

4 ABS融资的运作模式

(1)明确要证券化的资产并组建资产池。一般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只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有稳定的现金流入,就可以进行ABS融资。广西铁投可以选择一段已经建成或即将建成的铁路,如南桂铁路,将该段铁路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网运分离后路网公司收取的过路费这些未来现金流组建成资产池,拥有未来现金收入所有权的广西铁投即为原始权益人。

(2)创建特设目的机构(SPV)等特设信托机构、特设交易载体或其他类似机构,实现“真实出售”。SPV 是专门为实现ABS融资而设立的特别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等,但必须获得国际权威资信评估机构授予较高的信用等级。SPV与原始权益人签订合同,将拟证券化的资产转移到SPV名下,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这些资产将不列入清算范围,这些证券化的资产也不在原始权益人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3)信用增级。这是关键环节,它通过各种办法增强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级别,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广西铁投可以采取赋予SPV直接追索权、破产隔离、将证券设计为优先结构、设立独立的客运专线资产债券担保储备金等内部信用增级方式,或者可采取由铁道部提供信用担保、向保险公司购买违约保险等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4)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对发行人能否按时支付ABS本息回报风险的评价,通常由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被广大投资者承认的独立的私营评级机构进行。通过信用增级和评级,使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购买资产担保证券时,主要依据这些资产的质量、未来现金收入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谨慎性及有效性。

(5)证券承销。由国内极具实力的券商或者国际知名投资银行根据信用评级的结果,负责展开资产化证券的发行工作。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证券发行收入,用此收入向原始权益人(广西铁投)支付先前的购买价款。这样广西铁投便通过ABS方式成功筹集到在建或即将建的铁路建设资金。

(6)资产管理和证券还本付息。SPV作为ABS融资的交易中介机构,并不参与实际的业务操作,所以原始权益人和SPV还要再确定一家托管机构和担保机构,并分别签订托管合同和担保合同,一般可以选取同一家商业银行如中国建设银行,同时担任托管和担保机构。将证券化资产发生的全部收入存入托管银行,让其负责收取、记录、按约定建立积累金,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在有关证券到期后,还要向提供服务的各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同时资产池中的资产的所有权及资产剩余收入流仍完全归属于原始权益人(广西铁投)。

5 资产证券化融资风险及对策

51 法律风险及对策

ABS的各个环节需要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来维持。虽然现有法规对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资产界定、具体的操作模式等方面均有所涉及,但是相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依据仍比较薄弱,缺少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进行指导。为规避法律风险,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铁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出售、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证券销售、资产管理等环节都具有法律保障。

52 运营风险及对策

这主要涉及我国铁路系统的内部改革与机制转换问题。首先,铁路建成后的运营模式是采用现有铁路“上下一体”模式,还是 “上下分离”模式。其次是广西铁司的管理体制、用人机制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比旧有模式有一个质的提高,还要看今后的国家政策和改革的力度。这些都将直接影响铁路运营成本和服务质量,并最终反映到经营业绩上。

53 市场分析及对策

铁路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最终要通过发行资产支持收益凭证来实现,因此其不可避免地面临与债券融资相同的利率风险、货币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市场风险。为规避利率风险,可对区内投资者发行收益率固定的资产支持收益凭证或由SPV与证券承销商签订包购包销合同;为规避货币风险,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风险;为规避信用风险,需要在合同条款的严密性、招标程序的市场化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管理。

6 结 论

铁路建设在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用来盘活流动性差但有较好质量的资产。我区铁路建设需要大量资金,通过资产证券化广西铁司可以现有项目的存量资产为基础,以未来收益为保证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可用于投资其他新的项目,从而加快铁路建设的步伐。虽然对于在铁路建设项目融资领域引入ABS方式还存在许多争议,但随着改革的推进和技术风险的降低,ABS作为一种新型有独特优势的融资方式,必将有着广阔的应用空间。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的模式篇(7)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资产池 特殊目的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4-0147-01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的演变发展

我国早期并没有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资产所有权和资产收益权不是相分离的。为了达到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我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在金融市场法律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运用了信托模式,虽不是完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但仍然符合它的基本流程。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也从间接融资发展成直接融资。但我国要想完全实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还需要走一段很长的路程。

二、以信托模式构建SPV是我国现阶段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现实选择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介绍

1.真实出售模式。在真实出售模式下,证券资产从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到spv的资产负债表中,具体操作中会涉及很多相关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等问题。其最大益处是当不良资产的发起人破产后,不良资产可以不被化作破产清算资产,这样就保证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实现了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2.参与模式。在参与模式下,基础资产并没有完全从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表中转移到spv的资产负债表中,只有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相应的预期现金流转移到spv,这些相应的预期现金流可被spv以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放。在此过程中,资产仍归发起人所有,通常在证券化发行款被偿还后,如果基础资产仍有剩余价值,那么该剩余价值仍归发起人所有。在此过程中,发起人以自身所有财产作为担保。一旦破产,投资者以债权人身份享有对其他财产的追索权参与破产清算。参与模式并非真正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情况,结合国外发展经验。信托模式是最适合我国的选择。此种信托模式属于参与模式的其中一种,即由信用机构来担当这个模式的核心spv。发起人发起贷款等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之后转移给信托机构,再通过担保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最终把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卖给投资者。此时,基础资产并没有转移到spv的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只转移了相应的信用风险和预期现金流于spv中。因此,我国采用的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并没有完全隔离风险,只是通过信托资产的独立性部分隔离了风险。由于我国的外部法律环境不完善,暂时无法采取高成本的“真实出售”模式,只有通过在操作细节上的不断改进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才能最终转为“真实出售”模式。

三、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选择的依据

(一)选择出的模式要符合下列原则

1.可操作性原则

上文已经对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理论进行了分析,但在证券化的过程中怎样更好地发挥此种模式的作用就要发挥其可操作性,即简捷、方便、节省时间。满足资产证券化各方面的要求,并使发起人和投资人都得到最大效益。

2.普适性与针对性原则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要适合各种不同的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包括一些资产管理公司。这样可以使我国现阶段不太发达的金融市场上有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但是对于银行的不良资产有着与一般资产证券化不同的自身特点。例如,银行不良资产是在一定时点上的不良资产,随着时间变化可能转化为优质资产。银行对不良资产判断标准是相对的,每家银行有其自身的标准。这些特点都是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选择时需要考虑的有针对性的证券化服务。

(二)实施“真实出售”的外部条件不具备

资产证券化的模式篇(8)

一、引言

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是在市场失灵的领域由政府来提供和管理的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的纯公共产品性质决定了项目本身无法通过收费来进行市场化运作。此外,由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项目本身的回报率不高、资本流动性差等特点,因此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直接或政府融资投资建设。近年来,城市化带动了强大的交通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成为未来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长沙市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长沙市二环工程作为长沙市总体规划的道路网路骨架,对疏通市区交通、分离过境车辆、解决城区交通拥挤堵塞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沙二环线建设项目于1994年年初动工建设,至2006年年底竣工,历时12年,总投资达70多个亿,全长48.9公里,设跨江跨河大桥7座,互通式立交桥30座,高架桥6座,桥梁总面积86万平方米。环线全路段覆盖有给排水、电力、电信、煤气等管网,其建设过程不仅是城市道路而且是各种城市管网的建设过程,同时也是城市扩张的过程。现有的融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资金需求量。如何利用多种现代化的融资渠道为项目建设进行融资,一直以来都是关乎项目成败的关键性问题。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将发挥有效的融资作用。

二、ABS: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融资的新途径

(一)资产证券化(ABS)的含义及条件

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 ) )是以项目所属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评级和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将流动性差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净流量的资产, 通过一定法律和融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这种融资方式是由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由SPV将这部分可预期的收入证券化后, 在国际或国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方式隔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 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加之由证券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应具备资产、制度和市场三方面基本条件。资产条件包括基础资产必须能够产生稳定可测的现金流,具有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纪录,本息的偿还能够合理分摊在一定的时间区间,具有一定同质性和分散性,具有广泛的地区分布等。制度条件主要是指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通过一系列交易过程实现的,交易过程是在现行的法律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市场条件主要是指现阶段的市场必须具备能够履行职能的相关主体,如投资者、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可以发行和交易的市场等。资产证券化实质是对证券化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要素在发起人、发行人、信用担保机构、投资者等主体之间进行分离与重组,保证证券化资产能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并按时支付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对基础设施项目来说具有许多超越传统融资方式的优越性。

(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首要任务是根据资产重组原理构建资产池。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和现有金融资产情况,选择在未来可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汇集组成资产池。其次,根据项目融资的需要设立SPV。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SPV,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资产”栏目中剥离,从而实现受托资产与发起机构破产风险的隔离,这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所在。原始权益人与新成立的SPV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将资产池中的部分资产出售给SPV。根据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如果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被证券化的资产将不作为清算对象,从而用破产隔离的办法实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此外,为增加基础资产的信用度,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完成上述步骤后,特别目的机构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机构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购买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

三、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

(一)政府分期回购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政府分期回购是指由政府为某项基础设施提供建设特许权,获得建设特许权的投资方通过合同方式组建政府性项目开发建设公司,组织整个项目的融资与建设。在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验收后,将所建项目移交政府。项目开发建设公司不能取得项目的经营权,一般通过政府分期回购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政府分期回购资产证券化模式操作的核心是利用合同回购款的分期支付方式来创造未来稳定的现金流,并将这部分现金流作为基础资产,形成证券化的“资产池”。项目开发建设公司将其与政府签订的回购合同中的分期债权真实出售给SPV,从而获得资金的快速回笼。而 SPV 将获得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收回购买投资方债权的成本,并在以后的债券存续期内,委托服务人或者管理人将政府每期回购的现金流支付给债券投资者,作为对债券投资者本息的偿付。采用该模式可以缓解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同时,项目公司将其对政府的债权打包出售给SPV后,有利于将未来的回购资金转化为即期的建设资金,也为其开展多个投资项目准备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分期采购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政府分期采购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发包给非政府性的投资公司,并与投资公司签订分期政府采购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政府承诺在一段时期内利用财政收入作为合同期内应付款的担保,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将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款项拨付给非政府性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因此获取合同期限内对政府未来的分期流入的长期应收账款债权。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操作的核心是利用对政府采购资金在时间上的合理配置,产生出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构建“资产池”,从而达到对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目的。其操作流程是投资公司将这些应收账款出售给SPV(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必要的建设资金。在得到这些应收账款的债权后,SPV就对“资产池”进行相应的资产组合、信用增级、风险控制等一系列证券化操作,最后在资本市场上出售不同风险和收益率的市政资产支持证券,从而达到证券化融资的目的。在合同期内,SPV将长期应收账款的债权委托给服务人或受托管理人,由服务人或受托管理人接受政府的分期采购资金,并将收到的应收账款作为已发行证券的本息偿付,满足证券投资者的预期收益。政府分期采购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使得政府可以在短期内将有限的财政资金运用于多个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项目投资公司在建设初期就获得了必要的建设资金,有利于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如期完成。

四、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构想

(一)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效应分析

近年来,长沙市政建设坚持以经营城市为手段,以市场融资为方向,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创新城市经营机制,逐步走出了一条“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渠道,为新长沙的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在此背景下,长沙市二环线资产证券化融资应运而生。它将环线公司对政府的应收款债权资产打包,合理引入政府信用,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以政府采购价款为支持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引入政府信用,实现资金与资产的平衡,不增加政府的额外财政负担,又不对项目开发建设公司的资产规模产生影响,充分引入机构投资者包括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对本地政府信用水平及地方经济状况的最直接的了解,从而对资产证券化项目投资价值作出准确判断,获取投资收益。市政交通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不但可以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筹集必需的建设资金,而且可以减轻政府财政的即期支付压力和商业银行的信贷压力。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间接降低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成本,进而加快城市化进程。此外,政府采购应收款由于有政府信用做保障,现金流稳定,受市场影响小,体现了基础设施资产的特征;由这一资产支持证券可在资本市场发行与交易,增强了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盘活了二环线建设项目的存量资产,为新建项目融通了低成本的建设资金。现阶段,长沙市市政建设正处于加速扩张阶段,未来将具有很强的成长性,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与市政建设所能带来的财政增量相比微乎其微。长沙市未来的市政建设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尽快开辟资产证券化等新融资渠道,对长沙市的经济增长和长远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政府分期回购模式在二环线资产证券化的运用

由于长沙市二环线项目属于公共产品的投资,不能像三环线项目通过收费回收投资。该项目的融资与建设主体为长沙市政府授权的环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由于环线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且二环线主体项目已于2006年年底竣工,其资产证券化适宜采用政府分期回购模式。环线公司拟将作为二环线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长沙市政府在取得长沙市人大对于项目采购资金支出的核准的基础上,与发起人签署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已完工的二环线约定项目,市政府在未来若干年之内分年度支付购买二环线项目的财政采购资金,形成稳定的现金流。随后,发起人将政府采购应收款“真实出售”给由证券公司设立并管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当于SPV)。将政府采购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形成长沙市二环项目专项管理计划,以该基础资产为支持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对拟发行的受益凭证进行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流通性支持、凭证承销上市等工作。受益凭证的信用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都需要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而信用增级则需要银行、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提供担保,凭证的承销发行则需要证券公司的参与。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由长沙市政府提供的政府采购资金则证券公司委托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设立专户保管,独立于计划管理人的资产,并由该托管机构监管该账户资产的使用。凭证持有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凭证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由专门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受益凭证的登记结算业务并发放投资收益。证券公司以该专项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来购买政府采购应收款。具体操作流程图如下图1:

长沙市二环线项目建设是湖南省的重点工程,为了促使二环线资产证券化工作的顺利推进,应构建优秀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团队,作好部分工程资产在环线指挥部与环线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工作,保持与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有效沟通。二环线资产证券化将有效引入地方政府信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盘活存量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促使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开创湖南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 夏江敬.基建项目资产证券化风险与控制[J].研究理论与实践,2007(6).

资产证券化的模式篇(9)

一、供应链金融与资产证券化

从实质上来看,供应链金融旨在为供应链范围内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帮助其将真实生产和交易中产生的、无法迅速变现的资产盘活,由于企业在供应链的交易关系中产生的资产一般为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存货,因此供应链金融模式也分为应收类、预付类和存货类。

应收类产品的主要作用在于为核心企业的上游融资,按照货物是否完成生产销售,又分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订单融资。其中,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即企业已经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从而形成了应收账款的债权,将已经形成的债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而订单融资则是尚未完成货物生产和销售,通常为了采购生产用原材料进行融资,实质上可以看做是一种信用融资,以未来销售形成的债权作为担保。

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基础上,又诞生了保理公司和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提供的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担保和融资服务,保理公司即专业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

票据池业务是另一种常见的供应链金融的应收类产品,主要由银行向客户提供票据托管、委托收款、票据池授信等一系列的结算及融资服务,银行提供票据池内票据为质押为客户提供融资额度,适用于票据流转量大的企业和对财务费用、经营绩效评价敏感并追求评价敏感并追求报表优化的大型企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

预付类产品主要作用则在于为核心企业的下游融资,其业务模式主要分为未来货权融资和保兑仓融资两种,两者都是在买房缴纳一定保证金的前提下,银行为买房向核心企业采购产品融资,其核心区别在于融资后的货物的监管和控制由谁负责。未来货权融资模式下,货物由核心企业发往银行指定的第三方物流或监管机构,第三方机构根据银行的指令逐步向买房发货;而在保兑仓模式下,核心企业承担了第三方机构的作用,依据银行的指令向买房逐步发货。

存货类产品主要分类现货质押融资和仓单质押融资,其中现货融资依据是否允许部分货物自由进出,又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具体来讲,静态质押是指以客户的动产做质押进行融资,质押的货物在客户还款前不允许出库;而动态质押则是设置一个质押底线,在底线智商的货物可以自由进出,适用与一些货物进出库频繁的客户。

二、供应链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结合

供应链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结合具备天然的共通之处,对于以应收账款和票据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讲,其基础资产必须是在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中产生的,其次要求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做出必要的判断的评估,包括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进行风险识别。供应链本身是一个完整的闭合上下游关系链,在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三者的控制上具备优势,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空间。

供应链金融的产品中,目前应收类和预付类产品与资产证券化更为匹配,存货类一般不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即已经形成了未来预期可以获得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一般为应收账款或票据等。应收账款债权与合同债权资产证券化操作模式类似。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为例,其基础资产就是基于买卖双方采购货物的贸易关系或者提供工程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贸易关系、工程服务关系中债权人已经提供了服务,除了设备有瑕疵,或服务质量问题,应收账款被撤销、抵消的可能性很小。此类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是较优质的基础资产。

在供应链金融及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结合过程中,存在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产生与其各个项目公司或者子公司等情况,此时为了借助主体的信用等级,操作上一般可以将各项目公司或子公司产生的应收或应付账款转移至母公司层级,但同时也涉及到了财务核算等内部协调工作,工作量会相应加大。应收类与资产证券化结合另一种常见的结合方式是保理资产证券化,其又分为正向保理模式和反向保理模式,正向保理模式即以供应链的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债务人为核心企业的下游经销商,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反向保理模式则是以核心企业为债务人,将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反向保理模式可以借助核心企业的信用,极大提升产品整体的评级水平,降低融资成本。此外,还有融资租赁形成的租赁债权、合同债权等与资产证券化结合的新融资模式,其方式与应收类产品类似。

三、供应链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结合的优势

资产证券化的模式篇(10)

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手段的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自美国1968年第一次发行转移证券开始迄今已经有将近四十年的历史,资产证券化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就已达到7万亿美元左右,资产证券化产品已成为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所占份额最大的品种,截至2005年第二季度约占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总规模的30%,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最主要的增长动力。在欧洲,英国的证券化水平代表了最高水平,欧洲最初的证券化交易发生在1985年,美洲银行英国金融有限公司在伦敦金融市场安排发行了总额为5000万美元的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英国于1987年第一次由英国抵押公司发行了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全球资产证券化市场增长率年均增幅在30%以上,在主要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甚至跃居主流融资技术之一,即便是起步较晚的亚洲,其发展势头也相当迅猛。目前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等地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

相对而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但在监管当局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也开始试点。1992年海南“地产投资券”项目的启动标志着我国证券化尝试的开始。1996-2002年,珠海高速、中远集团和中集集团先后进行了离岸证券化的尝试。2003年,中信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信托项目,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2004年4月,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信托模式对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了资产证券化探索。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2005年2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试点方案最终获得批准。2005年年底,国家开发银行41.772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此外,2005年也有两期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券商集合理财专项管理计划产品面世。截至2006年12月,我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71.51亿元。

因此,了解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借鉴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探讨北部湾开发中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对北部湾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基本运作流程的基础上,对北部湾现有的条件、环境、资源等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对在国内已经成功实施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如中远集团航运收入资产证券化、国家开发银行发行“开元”证券、珠海高速公路未来收益资产证券化等进行比较分析,借此探讨资产证券化模式在北部湾开发中的可行性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其分类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资产为信用的、结构性的融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指通过结构性重组,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信贷资产构成的资产池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其最终目的是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它代表了特定资产组合,即证券背后有具体的资产作为支撑,证券的收益来自特定的基础资产。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债务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

2、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根据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类型不同,常常把资产证券化划分为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与ABS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后者的基础资产是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与MBS相比,ABS的种类更加繁多,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品种: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保费收入证券化;中小企业贷款支撑证券化等等。从资产质量看,分为不良贷款证券化和优良贷款证券化;从贷款种类看,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水电气、路桥等收费收入为支持的基础设施贷款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等等;从贷款的形成阶段看,可分为存量贷款证券化和增量贷款证券化;从贷款的会计核算方式看,可分为表内贷款证券化和表外贷款证券化等等。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优势

资产证券化融资作为一种先进的金融工具,具有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信用等级,缓解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拓宽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效地转移和规避风险的作用,其创新优势有如下方面。

1、表外融资

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是一种不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表外融资科目。其独特的表外融资方法,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经组合后成为市场化投资产品。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善信贷资产结构,利用结构融资技巧提高了资产的质量,使公司的资产成为高质资产。

2、资产证券化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信用不足与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

目前,在企业资信水平日趋下降、企业资金流动性差、经营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已严重制约了中国企业的良性循环和发展,影响了国家刺激内需以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及宏观经济决策的有效实施。

3、资产证券化融资效率高

资产证券化使企业具有明显的融资优势、规模优势、成本优势、风险转移优势、股东权益优势。资产证券化应用范围广,凡有可预见收入支撑和持续现金流量的,经过适当的结构重组均可进行证券化融资。例如,当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发行信用等级高于其自身信用等级的债券时,就比直接发行公司债券更容易筹集到低成本的资金,降低资金的绝对成本。

4、资产证券化是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

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实现了投资者与企业的双赢。一是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企业投融资效率,并由此推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二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由于获得高评级的证券,发生违约破产的比例很低,可以使投资者放心,投资者可以获得高于普通储蓄的投资回报率,同时省去了分析证券风险收益的成本,使投资的安全性大为提高。

四、北部湾(广西)开发中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根据发展经济学的观点,资本形成是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尽管技术、劳动力、资源、资本等全部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资本是劳动力和技术因素发展和推广的重要条件,是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助推器”。因此,要加快北部湾(广西)地区经济的发展,就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仅仅依靠政府财政的投入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本文探讨在北部湾开发中引入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的可行性,以此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下面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出发,分析北部湾(广西)地区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五、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见图1)

1、构建可证券化的资产组合

交易发起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并将其组合成资产池。资产池应有下列特征: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以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记录良好;资产应具有标准化合约文件,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资产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较高;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资产池中的资产应达到一定规模,从而实现证券化交易的规模经济。

目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重点项目建设有:北海银滩、中石油钦州炼油、沿海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钦州港10万吨级航道扩建工程,防城港20万吨级泊位及配套15万吨级航道工程)以及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根据资产池的特征,这些项目资产都可以组成证券化的资产池。如,对高速公路建设而言,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高速公路未来资产提前套现,将有利于大幅度改善现行财务指标,如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有资金的充足率等,从而使高速公路获得更大的融资空间。

2、将资产池出售给SPV

所谓的SPV是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英文缩写,它是一个中介机构,可由发起人或第三方设立,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池,直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把资产进一步转让给信托机构,由后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通过SPV可将发起人的资产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从而可以以资产为信用而非企业信用进行权益出售或债权融资。

组成资产池之后,需将其出售给SPV,一般有三种售卖形式:第一,债务更新,即先行终止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合约,再由SPV与债务人之间按原合约还款条件订立一份新合约来替换原来的债务合约,从而把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SPV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更新一般用于债权组合涉及少数债务人的情况。第二,转让,亦称让与,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把待转让资产项下的债权转让给SPV,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的原合同无须更改、终止。在通常情况下,资产权利的转移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资产债务人,否则,资产债务人会享有终止债务支付的权利。转让是一种手续简单的转移方式,也是证券化过程中最常用的资产出售方式。第三,从属参与,在这种方式下,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债务合约继续保持有效。资产也不必从发起人转移给SPV,而是由SPV先行发行资产证券,取得投资者贷款,再转贷给发起人,转贷金额等同于资产组合金额。投资者向SPV的贷款以及SPV向发起人的贷款都附有追索权。SPV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资产组合产生的收入。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资产的出售均要能确保为“真实销售”,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与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北部湾(广西)开发中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一个关键是确定发起人和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而我国对发起人的设定为: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的范围限于由金融机构持有的信贷资产、符合条件的机构仅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城信社、农信社以及管理活动受银监会监督的其他金融机构等,并未涵盖商务部监管下的租赁公司、公共事业公司及非银行政府机构。央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出现了资金保管机构这一专门保管资金的角色,其职能是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职能中剥离出来的,也是作为我国特殊环境下的特设产物。因此,在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法规框架下,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资格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角。

目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正在积极筹建专门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审批沿海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的建立。同时为推进地区经济的开放开发,在国家发展战略指导下,正抓紧组建北部湾发展银行,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金融机构,使其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发展需要。因此,在北部湾(广西)开发中如果引入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其发起人的确定也将不会是其进行改融资模式的障碍。

3、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SPV获得了资产组合的产权凭证后,需要引入其他信用,以便分担和降低风险。通过信用增级,能够极大地提升资产的信用水平,从而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并相应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方式为真实隔离或破产隔离,通过剔除掉原始权益的信用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提高了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第二种方式是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即通过把资产支撑证券分为两类,使对优先证券支付本息先于次级证券,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后再对次级证券还本,这样就降低了优先证券的信用风险,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级;第三种方式是金融担保,即特设机构向信用级别很高的专业金融担保公司办理金融担保,由担保公司向投资者保证特设机构将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如特设机构发生违约,由金融担保公司代为支付证券的到期本息。

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这是资产证券化比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借鉴海南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项目和珠海高速、中远集团和中集集团先后进行的离岸证券化等的基础上,北部湾(广西)地区资产证券化在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上,可通过由实力强大的、信用等级高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或支付保证。

4、证券的销售和向发起人支付

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托机构(SPV)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的筹资目的已经达到。如中远集团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由其投资银行设立的信托机构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之后,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入,通过某商业银行CACSO账户转入到中远集团某子公司账户上。因此,在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也可以通过其设立的某一信托机构在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然后将收入转入其账户上。

5、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后,即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如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就是由本行为发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ABS证券发行人,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作为资金保管人)。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交给特设信托机构(SPV),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特设信托机构之间进行分配。至此,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目前,虽然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上市公司数量并不多,规模也不算大,但随着中越“两廊一圈”的构建、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合作新格局的提出,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有利条件和良好机遇,随着地方商业银行的规范设立,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从而提高了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资产证券化的支持力度。

总之,目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机遇叠加,在充分把握这些机遇基础上,把外部条件和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地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从而加快自身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宇华:资产证券化原理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谢永江: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机构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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