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宁波市镇海区审计局:
你局出具的审计报告(镇委审办行报〔2020〕12号)等审计结果文书2020年12月21日收悉,整改期限至2021年2月18日。现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总体情况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对审计提出的相关问题追根溯源、举一反三,不折不扣按要求落实整改。目前,要求我单位整改的问题共有2个,现已整改2个;提出审计建议3条,已采纳3条。
二、问题整改的具体情况
1.关于预算编制不够精准的问题。
审计整改情况:已根据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项目前期调研,合理控制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准确性。
2.关于预算编制不够完整的问题。
审计整改情况:根据镇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三、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已采纳的审计建议:
1、强化预算管理。牢固树立政府过“紧日子”思想,从紧从严控制政府开支,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口上,切实保障“六稳”“六保”等重点工作。
2、规范经费支出。加强专项经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管理,项目经费严格履行专款专用原则,加强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学习和落实,规范各项经费支出,杜绝经费转嫁下属单位行为。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任何员工或集体对公司生存和发展所提出的建议。
3相关部门职责
质量部负责合理化建议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和采纳。同时质量部提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以保障员工对参与公司管理的热情。
其余部门负责参与合理化建议评审和实施。
4工作程序
4.1定义
合理化建议是指任何员工个人或集体对公司生产、经营或管理的任何环节所提出的、超出其职责范围以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法和措施。
4.2提出
4.2.1合理化空白建议单放置于各办公室,员工可随时领取。质量部负责确保任何员工都能随时得到合理化空白建议单。
4.2.2需要时员工可随时从各办公室领取空白建议单加以填写,以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建议,填写需注意:
a)必须填写建议姓名和日期;
b)在“现状分析”一栏中应对现状加以说明,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和将导致的隐患加以分析;
c)在“期望或目标”一栏中应清楚说明建议者希望通过采取一定改进措施后应达到的具体目标;
d)在“实施办法”一栏中,建议者应清楚说明为达到其目标,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步骤,该措施应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2.3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由建议者交给质量部。
4.3评审
4.3.1质量部负责组织对员工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评审可采取有关部门人员签署意见或召开合理化建议评审会进行讨论的方式进行,由质量部负责确定具体方法。
4.3.2评审人员应对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和时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出采纳与否的结论,结论应填写于合理化建议单中并由评审人员签字认可。
4.3.3办公室应根据评审过程和结论填写评审意见。当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具体实施计划,以便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当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不被采纳的具体原因解释,以便于建议者接受。
4.4采纳
4.4.1对于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检查效果明显的建议,由质量部制定实施计划包括实施时间、进度、方法和责任人后转交责任人进行实施。
4.4.2对于不可明确预测实施效果的建议,质量部负责制定相应的试验或试行方案,在小范围内对实施效果加以验证后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4.4.3质量部负责对合理化建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效果跟踪。
4.4.4不论合理化建议采纳与否,质量部负责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将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复印一份交还建议者,并当面向其解释不采纳原因或详细实施计划,以便建议者了解其建议的落实情况。
4.5奖励
4.5.1提出奖
一经确认建议符合合理化建议定义,由质量部负责对每项建议提出颁发奖励金额,报有关领导批准。该奖金由质量部每月统计,从财务部领取现金发放。
4.5.2采纳奖
a)对于有明确计算经济效益的建议一经采纳实施,由质量部负责一次性颁发奖励20-50元,重大改进可奖励100-200元。
1 目的
建立公司合理化建议提出、采纳和奖励程序,以确保公司的持续改进。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任何员工或集体对公司生存和发展所提出的建议。
3 相关部门职责
质量部负责合理化建议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和采纳。同时质量部提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以保障员工对参与公司管理的热情。
其余部门负责参与合理化建议评审和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定义
合理化建议是指任何员工个人或集体对公司生产、经营或管理的任何环节所提出的、超出其职责范围以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法和措施。
4.2 提出
4.2.1 合理化空白建议单放置于各办公室,员工可随时领取。质量部负责确保任何员工都能随时得到合理化空白建议单。
4.2.2 需要时员工可随时从各办公室领取空白建议单加以填写,以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的建议,填写需注意:
a) 必须填写建议姓名和日期;
b) 在“现状分析”一栏中应对现状加以说明,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和将导致的隐患加以分析;
c) 在“期望或目标”一栏中应清楚说明建议者希望通过采取一定改进措施后应达到的具体目标;
d) 在“实施办法”一栏中,建议者应清楚说明为达到其目标,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步骤,该措施应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4.2.3 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由建议者交给质量部。
4.3 评审
4.3.1 质量部负责组织对员工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评审可采取有关部门人员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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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召开合理化建议评审会进行讨论的方式进行,由质量部负责确定具体方法。
4.3.2 评审人员应对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和时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出采纳与否的结论,结论应填写于合理化建议单中并由评审人员签字认可。
4.3.3 办公室应根据评审过程和结论填写评审意见。当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具体实施计划,以便合理化建议的落实;当合理化建议不予采纳时,评审意见应有不被采纳的具体原因解释,以便于建议者接受。
4.4 采纳
4.4.1 对于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检查效果明显的建议,由质量部制定实施计划包括实施时间、进度、方法和责任人后转交责任人进行实施。
4.4.2 对于不可明确预测实施效果的建议,质量部负责制定相应的试验或试行方案,在小范围内对实施效果加以验证后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4.4.3 质量部负责对合理化建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效果跟踪。
4.4.4 不论合理化建议采纳与否,质量部负责在评审工作完成后,将填写完整的合理化建议单复印一份交还建议者,并当面向其解释不采纳原因或详细实施计划,以便建议者了解其建议的落实情况。
4.5 奖励
4.5.1 提出奖
一经确认建议符合合理化建议定义,由质量部负责对每项建议提出颁发奖励金额,报有关领导批准。该奖金由质量部每月统计,从财务部领取现金发放。
4.5.2 采纳奖
a) 对于有明确计算经济效益的建议一经采纳实施,由质量部负责一次性颁发奖励20-50元,重大改进可奖励100-200元。
b) 对于经济效益可预测的合理化建议,其奖励金额为经济效益的5%,但最低不少于20元,最高不大于20,000元;
c) 根据预测结果,合计奖励金额少于100元者一次性发放,大于100元者第一次给予50%奖励(不低于100元),其余部分满一年后经财务部核算真实效益后予以发放;
d) 合理化建议采纳奖由质量部每季度统计一次,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从财务部领取现金发放,并张榜向全体员工公布,以便全体员工了解。
5 质量记录
本文对审计建议规范路径与模式选择进行研究,目的是构建一套规范化的建议范式,确保审计建议可预期、建议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为我国规范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积累经验。
一、审计建议的问题发现
纵观各国审计法规,出于不同的目的,均授予了审计机关建议权.我国也不例外,《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审计署印发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格式中,也都将审计建议作为独立部分列出。但由于审计建议的灵活性与广泛性,目前我国尚无对审计建议的规范性规定,同时笔者发现审计建议存在以下问题:
1. 建议的目标模糊。主要表现有:一是审计建议与审计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审计目标之间的关联度不大,建议的目标不明确;二是审计建议与审计所发现的问题相关度不高,审计建议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三是审计建议的对象不明,即向谁提建议、希望谁实施建议不明确。
2. 建议的内容宽泛。一是缺乏深度。调查发现,部分审计建议仅针对审计所查出的具体问题,缺乏深度分析,所提建议治标难治本。二是缺乏可操作性。所提建议没有针对审计对象的特殊需要及其客观情况,被建议的单位不知如何落实审计建议或落实审计建议的成本较高。
3. 建议的程序不足。根据行政程序理论和有关规定,行政指导程序应包括协商程序、解释程序、评估程序和利益诱导程序,以此梳理我国的审计建议程序。
,我国的审计建议规制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一是建议的过程缺乏协商程序,审计机关未与建议对象沟通,听取其意见和想法;二是建议的内容缺乏利益诱导,被建议的单位看不见落实建议的可得利益,基本上是审计机关在唱独角戏三是建议所涉文件缺乏解释程序,例如,没有向建议对象就建议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四是缺乏建议的评估程序,对建议的过程监督不力,对建议的质量缺乏评估。另外,审计机关不能强制要求被建议单位执行审计建议,建议采纳率不高就在情理之中了。
二、审计建议的规范路径
审计建议不是一份静止的审计业务文书,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对象互动的过程。因此在规范审计建议的过程中,可以从审计机关、建议对象和建议内容入手,对审计建议行为进行规范,使审计建议权既有所作为又不能乱作为。
1. 从审计机关入手,重视建议的提出过程。一是关注审计建议的目标取向。每个审计项目均有自己的审计目标,审计机关通过现场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目标与审计目标之间的差距,争取搭起二者之间的桥梁。在实现审计目标的基础上,提出有利于实现被审计单位目标的建议。如果所发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则应研究出具有普适性的建议。二是构建审计建议的协商机制。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意见听取会等方式,听取被审计单位对问题、隐患的看法,通过对解决方案的利弊分析,提出最能代表审计机关专业水平和信息优势的审计建议。三是强化审计建议的说理程序。由于审计建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审计机关应尽量利用人的理性,对建议的目的、事实依据、规范依据等进行充分说明,争取得到建议对象的信任,使他们相信能在采纳审计建议之后获益,从而自愿接受建议。
2. 从建议对象入手,重视建议的选择和落实。审计建议作为一种服务于双重目的的行为,既要能有利于实现审计目标,又要能增加建议对象合法利益。审计机关在借助建议对象实现审计目标之际,必须认可建议对象的私利,同时研究其配合义务。一方面应尊重建议对象的权利。尊重建议对象的知情权,及时将审计建议的目的、思路和方案向他们公开;尊重建议对象的选择权,诱导建议对象从各种方案中选出风险较小、最有利于实现审计目标的方案。另一方面,应研究建议对象的配合义务。从政府出台的审计建议执行规定看,审计建议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或者说建议对象有最低限度义务,既有不作为性的容忍义务(如接受审计调查并如实提供信息、不得妨碍或阻碍审计建议的执行),也有适当配合的作为义务(如积极参与建议过程、承担与收益相匹配的风险)。如果建议对象没有尽到最低限度义务,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只有通过对权利与义务两方面的研究,使建议对象在权利与义务方面保持适当的平衡,才能使审计机关积极建议,建议对象自愿配合、实施审计建议,消除审计机关与建议对象之间的隔阂,帮助建议对象做正确的事和正确地做事。
3. 从建议的内容入手,重视诱导利益的设置。
从组织行为角度看,单位的利益决定着单位的行为,因此审计机关应重视建议中的诱导利益设置,并且加强对风险补偿机制的研究,将审计建议的实施风险内置于诱导利益中。根据管理理论,最佳的管理途径取决于任务的性质、所创造的价值、周边条件、背景因素等。审计建议也是如此,最佳的建议途径是使审计目标与建议对象的工作目标之间的交集尽可能大,确保建议实施收益大于其实施成本,促使实施条件成熟。当建议对象明白采纳审计建议能给自己带来哪些预期收益(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物质层面的、精神层面的,预期利益的增加、防止合法利益的不当减少)时,就会大大提高其采纳建议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审计机关与建议对象的双赢。
当然无论是从审计机关入手,还是从审计对象入手,规范审计建议的落脚点还是在审计建议的内容方面,目的是发挥审计建议的指导功能、实现审计目标。
三、审计建议的模式建构
不同的法律行为模式体现不同国家的法治水平。而建立模式的前提是对建议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在具体的类型化路径方面,既可以根据建议行为的实体要素(为什么建议、为谁建议、可行吗)对审计建议进行分类,也可以根据建议的载体要件(建议的对象、建议的载体)进行分类。为了研究方便,本文依据审计建议的对象不同,将审计建议分为三类:一是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其载体通常是审计报告;二是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建议,其载体通常为审计结果报告(特别是针对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三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其载体是一种专用文书,如审计建议函。据此,可将审计建议分成三类:审计报告型审计建议,审计建议函型审计建议,审计结果报告型审计建议。
(一)审计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建构
审计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下,审计建议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议的载体为审计报告,建议的目的是希望被审计单位规范财经行为、增强效益性,建议的落实方式是被审计单位接受并执行建议。该模式研究的重点在于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根源,通过找准契合点和设置利益诱导,找出实现审计目标的方案。具体而言:
1. 研究所发现的问题。发现问题和隐患只是提出建议的基础,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才是关键。审计机关应利用既精通财经管理又熟悉财经法规的专业优势、既了解审计对象的情况又熟悉本地经济发展的信息优势,在深入分析审计问题的基础上,找准病因,尽量做到既有定性依据、又有定量标准,既抓显露的问题、又挖潜在的隐患,既熟悉病因的现状、又熟悉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使审计建议有明确的问题基础和数据支持,确保审计建议能对症下药,争取实现药到病除,促进被审计单位收益最大化。
2. 寻找解决方案与审计目标的契合点。这里的契合点是指通过解决审计所发现的问题,从而实现审计目标的着力点,包括解决问题的时机和具体方案。由于每个项目的具体目标、建议对象的客观情况不同,该契合点也各不相同。为了找准契合点,审计机关需要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包括向建议对象解释建议的依据、目的和预期效果,听取建议对象的解释,了解建议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审计所发现的问题与实现审计目标的最佳方案,以使双方的目标达到某种均衡,只有在达成这种均衡的共同动机下,审计建议才会被建议对象接受。只有在审计建议能使被审计单位效用函数最大化的情况下,审计建议才会得到采纳。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论证也是实现效用函数最大化的重要方法。
3. 研究利益诱导的设置。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
政目的与行政手段之间合乎比例,即行政行为具有必要性和均衡性。必要性要求审计项目具备提出审计建议的条件,均衡性则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对实现审计建议的预期利益和给建议对象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考量并权衡。如果能通过正面诱导的方法,引导被审计单位实现审计目标,则不宜采用审计决定等强制性方法。而良好的正面诱导,依赖于内部的利益配置,如从政策、信息等方面帮助建议对象增加其合法利益、预防其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等;必要时还可尝试分配预期损失,即在诱导机制中,对因实施审计建议所可能遭受的损失进行公平分配;对于误导性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有权就其损失申请审计机关补偿,从而为审计建议的实施提供动力,也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感。
(二)审计建议函型审计建议模式建构
审计建议函型审计建议模式适用于建议的对象为有关主管机关和单位,建议的内容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问题,需要有关主管机关整改的情况,建议的目标是促进主管机关改进管理,特别是改善相关体制、机制,使审计机关实现由维护财经秩序向服务审计对象的功能转变。
1. 放眼世界建模式。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审计建议函这个文种,审计建议函型审计建议模式可以在审计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经验进行构建。如德国《联邦审计院审计条例》(1997)第四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将年度审计报告草案提交给主管部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关键要使他们认识到解决审计所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因为不同的组织对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判断,要不要解决问题才是提出审计建议的前提。因此,审计建议函的结构内容至少应包括建议的事实依据、评判依据、可采取的措施、注意事项等。
2. 换位思考提建议。采纳审计建议的过程是一个信任博弈的过程,然而信任是有风险的,如何才能使建议对象信任审计机关这一点非常重要。审计机关多从主管机关的角度思考问题,尽可能地消减建议实施的风险,使主管机关帮助被审计单位实现不利影响最小化,甚至还可派专人前往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从旁观者的角度获取更专业、更客观的意见,这样才易得到主管机关的响应。
3. 深入说理重落实。《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虽然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向有关机关(多为主管机关)请求协助,但并没有明确受请求机关的协助义务。因此,审计机关应做好自身定位,在建议函中说清为什么如此建议、落实建议的预期利益,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主管机关对审计建议的偏见,引起主管机关的重视,从而扩大审计建议的指导力和审计的免疫功能,形成权力掣肘。
(三)审计结果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建构审计结果报告型审计建议模式适用的建议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建议的内容多涉及改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宏观性、长远性问题,审计建议的表现载体为审计结果报告的组成部分。由于建议单位为审计机关的上级,建议的内容多为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建议的目标多为辅助决策,因此在提出审计建议的过程中应该有更严格、更详细的规定。
1. 构建政策评估程序。对于体制和机制问题,审计机关可以参考美国审计机关的政策评估,不局限于被审计单位而进行广泛调研。如审计机关把脉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时,不仅应调查相关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单位,还应调查这些房屋的使用人;不仅应清楚政府制定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相关制度的目的,还应了解这些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政府现行的房产政策做出评估,为政府创新房产新政出谋划策。
增值型审计是一种新的审计理念,其理论基础来源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对内部审计概念的新诠释。当前,国内外审计理论界广泛关注内部审计增值功能的研究。
2001年,IIA对内部审计作了新的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的、客观的保证工作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它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机构目标。”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次要目的是“提高运作效率”。从理论上讲,不管是什么审计模式,其目的都是增加价值(或减少损失),提高效益,即当前普遍开展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经济效益、风险导向等任何形式的审计模式都包含在增值型审计范畴内。
(二)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的定义有多种说法,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合法、合规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有效安排,尽量少缴税、追求纳税人最大税收利益的行为。
(三)纳税筹划与增值型审计的关系
增值型审计的核心是提高效益、增加企业价值;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少交税,增加企业价值。两者的落脚点都是“增加企业价值”。例如,12月30日,某单位测算当年应交所得税100万元,经审计提出纳税筹划建议并被采纳后实际缴纳所得税90万元,那么少交的10万元就是审计成果,即通过采纳审计建议后企业价值增加了10万元。
二、纳税筹划体现审计成果的实践思路
笔者站在宏观视角,对一系列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梳理提炼,总结了几种常用筹划方法,希望能给审计人员在实践中秉持纳税筹划思路提供指引。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必须熟练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合法、可行、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尽量用足、用够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减轻纳税负担。
案例1:A检测公司主要从事管道检测技术服务,属于高科技性质的公司,旗下有一从事检测设备研制的全资子公司B。2010年4月,某审计组对其进行审计,发现如下问题:2009年度,A公司税前利润2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B公司技术转让收入400万元,技术开发成本1000万元,公司亏损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审计人员应提出什么样的建议呢?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50%。如果A公司将B公司注销内部成立技术研发部,则A公司2009年度税前利润14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400-1000×50%)×25%=225(万元),A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减少净现金流出)275万元。
(二)充分利用税收法规一些富有弹性的条款
税收法规弹性主要表现为:(1)纳税人的可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享受特定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可通过对经营活动的适度安排,使其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娱乐业与文化体育业之间的变通为一例。(2)税基确定的可伸缩性。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课税对象金额的确定直接影响了税额的大小。纳税人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设法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减轻税赋。小型微利企业缴纳20%的所得税为一例。(3)税率上的差异性。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税率越高、税负越重,反之亦然。税率与税负的这种密切关系,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调整课税对象金额,尽量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土地增值税级差税率为一例。
案例2:某审计组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批普通标准住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2000万元,开发土地费用400万元,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4000万元,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320万元。董事会研究决定以9640万元的价格出售。
审计分析:按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了上述费用外,还可加扣(2000+400+4000)×20%=1280(万元)。经计算,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9640-2000-400-4000-320-1280)/(2000+400+4000+320+1280)=20.5%。
《土地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相应税率计缴增值税。据此规定,企业要缴纳增值税,相应税率为30%,数额=(9640-2000-400-4000-320-1280)×30%=492(万元)。企业税后现金流量为9640-2000-400-4000-320-1280-492=1148(万元)。
如果将该批住宅的出售价格降为9600万元,则增值率为20%。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后现金流量为1600万元。
审计结论:降价销售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现金流出)1600-1148=452(万元),建议企业降价销售。这是一个双赢的建议,即企业增加现金流入452万元的同时购买方少支付价款40万元。
(三)选择最优纳税方案
企业纳税筹划应遵循经济学原理,尽量选择交税最少、收益最大的方案,即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
案例3:某设备制造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拟于2011年用闲置资金建设一套生产线。另外,该公司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股票市场,税后投资收益率可达10%。现有以下投资方案:
甲方案:投资5000万元建设的生产线,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年产量为500台,售价为20万元/台,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工资、维修和原材料等均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下同)为8500万元。
乙方案:投资6000万元建设的生产线,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年产量为550台,售价为20万元/台,年销售收入11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为9280万元。
丙方案:投资7000万元建设的生产线,折旧年限为10年,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不考虑残值因素。投产后,年产量为600台,售价为20万元/台,年销售收入12000万元,相应的付现成本为10150万元。
财务部门根据以上方案做了如下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上报董事会。
甲方案:税后净利为(10000-8500-500)×(1-25%)=750(万元)
乙方案:税后净利为(11000-9280-600)×(1-25%)=840(万元)
丙方案:税后净利为(12000-10150-700)×(1-25%)=862.5(万元)
分析结果:丙方案最优,乙方案次之,甲
方案最差。
董事会将上述情况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审计结论如下:
在三种方案的计算中,财务部门均忽略了机会成本。相对于甲方案而言,乙方案多投入货币资金1000万元,相应的机会成本=1000×10%=100(万元),修正后的税后净利润=840-100=740(万元)。同理:相对于甲方案而言,丙方案需多投入货币资金2000万元,相应的机会成本=2000×10%=200(万元),修正后的税后净利润=863-200=662.5(万元)。
结论1: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是甲方案,净利润为750万元;乙方案次之,净利润为740万元;丙方案最差,净利润为662.5万元。
逆向分析:假如该公司闲置资金为7000万元,采取甲方案,将5000万元建设生产线,2000万元投资股票市场,每年可获得净利润750+200-950(万元);采取乙方案,将6000万元建设生产线,1000万元投资股票市场,每年可获得净利润=840+100=940(万元);采取丙方案,将7000万元全部用于建设生产线,每年可获得净利润862.5万元。
结论2: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是甲方案,净利润为950万元;乙方案次之,净利润为940万元;丙方案最差,净利润为862.5万元。
两种思路计算出的决策方案选择顺序完全一致,与财务部门的分析结果完全相反。审计委员会将审计结论向董事会汇报后被予以采纳。
(四)利用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将所纳税收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负担的一个客观经济过程。在纳税筹划应用中,它是一种基本的方法,其操作原理是转移价格,包括提升和降低价格。
案例4:2009年,某市一家保险公司经营一项保险业务,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发生客户火灾理赔支出600万元,若不考虑附加税费,公司应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净收益=1000-600-50=350(万元)。
如果该公司减少每位客户的保险费用,但相应规定每位客户应到某指定的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该项措施出台以后,该公司营业额可能会降低到700万元,但相应的支出由于防火设备的增加会下降到200万元,若不考虑附加税费,公司应纳营业税=700×5%-35(万元),净收益=700-200-35-465(万元)。通过税负转嫁,该公司净收益增加了115(465-350)万元;而且,由于购买防火设备,保险公司可能会和防火器材公司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还有可能获得部分折扣优惠。
三、审计建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慎重考虑纳税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风险是审计人员提审计建议之前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正因为提纳税筹划审计建议风险特别大,致使很多审计人员明明发现被审计单位多缴税也不敢提审计建议。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具体的纳税筹划活动稍有不慎,就可能涉及纳税风险。主要表现为:(1)税法的变化。如利用关联交易降低税负的做法,现在已受到了严格限制,风险很大。(2)对税收法规条款理解的差异。一些税种不但有“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还有“解释”、“说明”等,如果纳税人没有全面掌握这些法规,不准确的理解,就会发生纳税风险。
(二)以企业发展战略为指导
(一)审计委员会
1999年美国公司董事联合会的蓝带委员会提出了提高公司审计委员会效率的建议,与财务理解力密切相关。报告中的建议1指明独立董事的含义。建议2和3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在财务上都具备或能逐渐具备读写能力(这种财务上的读写能力看上去意味着能够读并理解所有基本财务报表)。建议指明外部审计人员应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建议8针对外部审计人员应同审计委员会就"审计人员对公司会计原则质量,而不是可接受性的判断"进行讨论。建议9认为公司年报和10K报告应包含一封来自审计委员会的信,揭示就使用的会计原则质量的讨论(例如在管理层与审计委员会之间,在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人员之间,在审计委员会内部)。
后来被纳斯达克(NASD)和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建议或采纳的原则变化有:(1)定义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2)专家意见和财务理解力;(3)书面特许执照的采纳。
被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建议或采纳的原则变化有:(1)审计人员应该注意季报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已经这样要求它们的注册会计师);(2)审计委员会关于他们复查和(与外部审计人员和管理层)讨论的程度的声明,以及关于财务报告和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声明;(3)对于书面特许执照的采纳;(4)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应包括一个声明,此声明说明凡是使委员会相信财务报告是欺骗性的(误导的、不完全的)事项是否已经引起审计委员会的注意。
这方面当前的主要研究课题是:审计委员会的专家意见和(或者)独立性是如何与财务报告的质量联系在一起的?采用的方法一:分析财务报告的失误之处(例如欺诈,SEC强制执行的案例),与极度高质量的报告相比很容易被识别出来。对错误的分析引发对财务报告产出分发的极端部分的关注,从而引出通用性的问题。方法二是分析盈余管理,使用任意性(酌量)应计项目来衡量财务报告的质量,服从于用约定俗成的任意性(酌量)应计项目来衡量产出的考虑。
设计和度量问题包括:对报告质量的定义并度量,连续度量(任意性(酌量)应计项目水平)与对分散程度的确认(报告欺诈),对审计委员会专家意见的定义并度量,对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定义并度量。
(二)审计独立性
1998年8月,由"Public Oversight Board"刊登了关于审计效率的讨论。2000年8月31日发表的报告和建议包含:对美国公共企业审计的重新审视与评价;评价大样本的已完成的审计;对审计方法、组织结构和服务范围的潮流的评价。
SEC针对审计独立性建议如下原则:放松某些当前针对雇佣关系和投资的限制;限定非审计(咨询业务)的范围和实质;限定审计单位和其他实体间的联盟。
这方面当前的主要研究课题是,究竟什么因素损害了审计独立性?所采用的方法一:使用存档数据,确认并分析审计独立性遭受破坏的境况(例如与一个审计顾客的咨询业务关系的存在诱使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损害独立原则,再如想留住顾客的愿望诱使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损害独立原则);很多例子表明,审计的失败可直接追溯于对独立性的践踏。方法二:在实验环境中,对损害审计独立性效果的检验:审计人员的实际判断一实际上的独立;其他人对审计人员的感觉一表面上的独立。
(三)盈余管理
SEC主席Arthur Lwvitt1998年9月28日《数字游戏》一文提出5种对盈余管理是否存在的估计或判断。包括:重组费用;在商业组合中购买价格的分摊;储备(例如为了销售退回,债务损失,担保成本);收入确认;重要性。他演讲的目的是批判(在某些财务报告环境下)这些判断和估计的基础和成果。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2013年度,泉州市两级检察院侦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检《关于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规定(试行)》,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该项新增业务的探索与发展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一、 办案情况及分析
2013年,全市两级院侦监部门共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84人,侦查机关采纳建议82人,采纳率达97.6%,提出建议人数占全省的27.6%。
1.启动方式:(1)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辩护人的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38人,经审查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35人,侦查机关采纳建议33人。(2)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49人,侦查机关采纳建议49人。
2.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类型:(1)过失犯罪案件,包括交通肇事案件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2)捕后达成刑事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3)涉案金额较低的侵财案件,包括盗窃、诈骗和职务侵占案;(4)涉嫌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或者在犯罪中属于从犯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寻衅滋事、非法经营、开设、、非法拘禁、包庇、妨害作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重大责任事故、容留卖淫等罪名。
3.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主要理由:(1)过失犯罪及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与被害方和解,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涉案金额较低的侵财案件,捕后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的追诉标准发生变化,可能不构成犯罪的。(3)涉嫌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或者在犯罪中属于从犯的犯罪嫌疑人,捕后侦查取证行为已基本完成,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捕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出现不适合继续羁押的情形。如惠安县院批捕的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该院侦监科在与监所部门的工作沟通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发现身体不适并被初步诊断为“肝癌晚期”,即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建议变更为监视居住。(5)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生活不能自理,存在现实困难,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主要做法
1.积极部署,加强对基层院的指导。市院侦监处为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2012年8月即部署各基层院开展监督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案件分类、跟踪重点、建立台账、定期筛查等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此外,及时组织学习高检院、省院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与本院监所处、公诉处及研究室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办法,强化协作配合。
2.加强沟通,与公安机关形成良性互动。各基层院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共同学习修改后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以及上级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达成共识,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石狮、惠安、鲤城、晋江、泉港、安溪、德化等基层检察院分别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或意见,从制度层面增强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
3.认真审查,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1)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申请的,依法启动审查,严格把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35人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3人则不予建议。(2)加强捕后跟踪监督,重点针对上述几种案件类型,多渠道了解调查案件相关信息。一是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跟踪捕后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变化;二是强化与监所检察部门、看守所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状况信息;三是将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刑事和解工作相结合;四是落实权利告知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评估风险,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以审查逮捕案件的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同时,对案件的执法办案风险进行评估,经过评估和领导审批,确保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不致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不致引发当事人的涉检涉诉风险。2013年全市两级院侦监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无一起发生涉检上访或者举报不当执法的事件。
三、存在问题与思考
新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侦监部门在开展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过程中,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也发现了诸多困惑和问题。
1.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较为争议的主要有两点:(1)该条款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在理解认识上不一致;(2)有关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如果不予采纳且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机关应如何进行后续的监督制约。
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从广义上讲其实包括三个方面:(1)侦监部门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应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2)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环节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时,应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3)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依据新刑诉法第93条之规定所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即通常所说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顾名思义,应当是指继续羁押的合理性审查,并不包括继续羁押的合法性审查。一是因为羁押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的,检察机关发现羁押不当的,根据职能应依刑诉法第94条之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二是刑诉法新增此条款,立法旨意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羁押措施被过多使用的现象,切实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立法机关在此条款赋予检察机关的是一项“建议权”,而非决定权,因此不具有强制性要求。个人认为立法者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检察机关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系基于法律监督的职能,并非诉讼职能,而“在制度设计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基本上属于程序性监督,即主要是依法启动程序或作出程序性的决定来发挥监督作用”,由此检察机关不能直接作出强制性决定,而是提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意见,由有关机关就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二是如上所述,审查的内容指向继续羁押的合理性问题,并非合法性问题,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在判断和把握标准上往往不一致,因此采用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也是较为妥当的。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不采纳建议,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21条之规定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如有关机关不按规定时限回复,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经口头纠正仍不反馈处理情况的,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至于有关机关不采纳建议,并按规定时限回复的,检察机关即使认为不采纳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也不宜再启动监督制约措施。
2.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问题。高检院监所厅制定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认为监所部门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全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监所部门基于业务考评的实际考虑,也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客观上造成检察机关内部对审查主体的认识不一致,也影响到审查工作的衔接与配合。
采纳国际会计准则是欧盟市场一体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根据欧盟制定的关于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决议,要求所有的欧盟上市公司从2005年起必须按国际会计准则(Intem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以及未来的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欧盟之所以采用IAS和IFRS,主要原因是欧盟制定了金融服务行动计划(Aktionsplan fuer Finanzdienstleistungen,FSAP),即在2005年或者之后一段时间里建立欧盟统一的金融市场。1999年制定的FSAP打算采取43条措施,以扫除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中一切障碍,尽快把欧盟各国造就成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尤其是金融实体,以提高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二。欧盟会计协调的现状和存在的
1.欧盟自70年代以来所做的协调努力。
欧盟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一直致力于会计协调工作。
协调的主要形式是制定各种会计指令。指令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要求各成员国将其写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因此,取得了良好效果。欧盟于1978年7月25日首次了关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规定格式的第四号指令(78/660/EWG)和在1983年6月13日了关于合并报告第七号指令(83/349/EWG),对欧盟会计协调产生了重大。
后来,又相继在1986年为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补充了特殊规定(86/349/EWG),并且,在1991年为保险补充了特殊规定(91/674/EWG)。这些指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欧盟的会计协调。欧盟会计指令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实施,是国家间达成政治协议的结果。
2.欧盟会计指令存在着不完善性。
由于欧盟在将会计指令写入法律文本时,允许有多种选择权,并且,不同的国家对指令条款的不同理解和解释,欧盟各国继续保持自己原有编制报表的规定和传统,因此,大大影响了指令执行的效果。而欧盟会计指令只包含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对许多重要的会计问题却缄默不言。此外,由于欧洲委员会只监督各成员国把指令内容写入各国法律,指令在实务中贯彻落实的监控权却属于各成员国,从而导致指令得不到充分的执行。还有些成员国耽搁了几年时间才开始执行指令。例如,在意大利,经过10年时间的逐步调整,欧盟会计指令才成为国家法律,在90年代初才开始加以执行。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6月13日在未来会计行动战略文件中,对欧盟会计指令进行了检讨,认为该指令是不完善的和零碎的,阻碍了欧洲内部资本市场的。
3.欧盟会计指令不能保证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性。
协调的最大收益当数财务信息的可比性。而欧盟会计指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是各种不同会计的汇合,并没有真正减少各国会计行为的多样性。必须承认,通过协调达到的可比性与期望值相距甚远。这使得欧盟15个成员国的会计制度继续存在,而这些会计制度无论是在个别会计规定上,还是在概念的内涵上都存在着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在编制报表、计价规定以及报表附注的内容和质量上。因此,在欧洲范围内都不能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性。
4.报表编制要求不统一,阻碍了会计协调。
由于在海外上市成本较低,投资者为了扩大市场和增强竞争力,所以在海外上市就成为欧洲各大企业追求的目标。
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务报表编制要求不统一,使得会计协调停滞不前,阻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例如,1993年3月德国戴姆勒一奔驰股份公司第一次作为德国公司在世界上最大和最重要的资本市场纽约股票交易市场(NYSE)交易时,要求将按德国会计原则(HGB)所得出的权益资本和经营成果,调整为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所界定的股东权益和净收益,因为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要求,所有外国公司在美国上市都必须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重新编制会计报表。在随后的几年里,许多上市公司也都要求按国际公认准则编制合并报表。这使得欧洲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不得不分别按欧盟指令和US GAAP编制两套报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直接导致企业财务成本的增加;并且,由于两者差异较大,还导致了财务信息的混乱。
三、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决议
综上所述,以前颁布的欧盟会计指令不仅阻碍了欧洲内部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且更不适应当今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要求。但是欧盟要建立自己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自己的会计准则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而国际会计准则是一种涉及面广,概念上准确、可靠的会计规定,而且国际会计准则是国际上除了美国交易市场以外被广泛接收的会计准则,所以它在欧盟得到了广泛的赞同。
欧盟在2002年7月19日做出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决议要求:
1.从2005年起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
欧盟所有上市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规定涉及到约7 000家上市公司。
规定的目的在于协调财务信息,以确保财务报表较高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从而保证国际和欧盟内部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决议,还包括以下两项特殊内容:(1)为在美国上市并采用US GAAP的上市公司提供更长的过渡期限。根据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决定,欧盟成员国为在美国上市并采用GAAP的上市公司,提供一个最迟至2007年才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过渡期限,这样,他们就有了更多的时间来适应两种标准US GAAP和IAS.美国证券交易市场监督机构SEC还没有接受按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报表,而是给在美国上市的上市公司放宽选择权,或者根据US GAAP制定一份全面的报表,或者将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的权益资本和经营成果调整为按US GAAP编制的报表。
如果说除了US GAAP外还要进一步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一套报表,相对而言,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就失去了竞争优势。根据2002年10月29日由美国标准制定机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公开公布的一份“理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IAS和US GAAP应该进一步融合。目标是建立一套统一的全球化会计准则,在所有的交易场所都被接受和认可。
(2)为非上市公司和个别报表提供采纳IAS的选择权。
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仅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必要的合并报表义务。成员国可以允许或规定非上市公司,根据IAS编制合并报表。这样最终可以使得合并会计准则在总体上实现国际化,并且使得合并会计报表更加有效。
欧盟成员国的第二个选择权是对个别报表的规定。成员国可以要求或者允许,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个别报表。
如果说为了资本合并的需要,个别报表必须按IAS编制,这样上市公司可以节省掉按自己国家的会计标准编制报表的工作量。但是如果没有康采恩集团结构则无需资本合并,仅仅是上市公司,就不一定根据IAS编制个别报表。在编制个别报表时,允许对是否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作出选择。
2.欧盟认可国际会计准则的程序。
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并不是无条件的接受。它在欧盟的认可程序非常严格。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团(European Finan cial Reporting AdvisoryGroup,EFRAG)起着决定性的作用。E FRAG是2001年成立的一个独立的民间组织,代表会计职业界、股票交易所、财务师、以及相关的企业的利益。E FRAG在2001年6月26日成立的技术专家组(EFRAG Technical Expert Group,EFRAG-IEG)在技术层次上给予欧盟委员会有关在欧盟内部认可IAS的决定和建议。同时,E FRAG与IASB广泛接触,积极参与IAS的制定,确保IASB在制定准则时充分了解和关注欧盟所提出的重大会计问题;并且,协调欧盟内部有关使用IAS的利益团体的意见。会计监管委员会(Accounting Regulatory Committee,ARC)由欧盟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在立法层次上负责审批EFRAG提交的采纳IAS的建议。IAS在欧盟已得到广泛的认可,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团技术专家组(EFRAG—TEG)已于2002年6月在欧盟认可并推荐了现有的IAS和常务解释委员会(SIC)的解释。
四、欧盟采取的会计协调措施
随着2002年7月19日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决议的出台,为了保证所有的欧盟上市公司从2005年起必须按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未来的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编制合并报表,欧盟打算在排定的时间计划内做好一切会计协调工作,采取并推荐一系列有效措施,统一成员国的会计准则,提高欧盟各国公司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降低筹资者的成本。具体措施如下:
1.颁布公允价值指令(Fair-Value—Richtlinie)。
作为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决议的第一个步骤,欧盟委员会经过15个月的咨询后,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新的公允价值指令(指令2001/65/EG),在指令中引用了“公允价值”
方法。新的欧盟会计指令将进一步符合金融市场和国际会计标准的要求,有利于筹集世界资本的欧洲企业满足国际资本市场的会计要求,提高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力。新指令也是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SAP)的组成部分。
同时随着新指令的颁布,第四号和第七号指令以及银行指令必须修改,使确定的金融工具从现在起以公允价值计量。
2.颁布修改指令(Modernisierungsriehtlinie)。
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5月28日提出了对第四号指令、第七号指令、银行指令和保险指令进行修改的建议,以便彻底更新会计指令的结构。建立一个会计框架,确定哪些是符合报表编制惯例的,哪些是有足够的灵活性的,以便能够适应IAS的未来发展要求的。此外,还消除了欧盟会计指令和IAS之间的所有冲突。欧盟委员会保证,目前在IAS的框架内可以使用会计选择权,并且所有没有根据IAS编制报表的欧盟企业也易于理解和使用这种会计选择权。另外欧盟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年终报告和状况报告的要求。
修改指令是欧洲会计规定的基础,此外还继续作为那些没有根据IAS编制年终报告以及合并报表的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最后,指令还包含了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决议中没有涉及到的对一些重要问题的规定。
3.咨询文件(konsultationspapier),促进信息公开。
欧盟委员会不仅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内容,还考虑了财务报告透明度问题,对于发行有价证券并在有序市场公开交易的公司,规定其有信息公开的义务。欧盟委员会第二号咨询文件,特别强调了季度报告中有关权益分配和资本分配信息的公开。季度报告是对最近完整决算报告的内容更新,主要报告新出现的活动、事件和情况,而不是重复已经报告过的信息。在内容上,季度报告与相应的国际会计准则的中期财务报告IAS34一致。欧盟委员会还要求缩短财务信息公布期限,增加财务信息公开次数。最迟三个月后,应该公开上一年度的经营报告。如果说没有公开第4季度报告,期限缩短为2个月。
4.建议加强报告审计员的独立性。
除了应进一步完善和统一报表标准外,还必须提高审计质量。报告审计员所具有的独立性,对于提高审计质量起着关键作用。如果说报告审计员从其客户那里收取的不是审计费用,而是咨询费用,就会改变法定的工作性质,造成非独立审计的危险。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6月建议应加强报告审计员的独立性。欧盟委员会的这项建议是不带有强制性的。委员会将用3年的时间来检验,以确定在实践中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实施这些建议。总而言之,非强制性的建议在欧盟成员国已受到广泛的欢迎。例如,建议的大部分内容已在德国的商法§§:HGB316ff.中编成法典,内容详尽,有些部分甚至比建议的还要严格。
5.建立有效的准则执行的监督体制。
为保证遵守国际会计准则,最需要的是要有强有力的制度和监督权威机构来监督执行。在美国是由具有准司法权威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承担这个角色;SEC宣布执行IAS可以作为在美国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前提。在英国是由财务报告审查组(Financial Reporting Review Panel)民间团体组织来监督实施的。在许多欧洲成员国,甚至在德国,都没有类似于美、英那样的权威监督机构。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能否成功,依赖于是否有一个合适的制度来确保各成员国都能够遵守IAS.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体制是改善欧洲企业管理和重新赢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信任的一项重要措施。
欧盟委员会已对执行会计标准作了重要分类,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ommittee of European Securities Regulators,CESR)作为咨询委员会提出执行建议。CESR已在2002年10月呈送了关于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的咨询文件。根据CESR的执行建议,执行涉及到上市公司所有公开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特别是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中期报告和市场交易情况,也涉及根据国家会计标准制定的财务信息。另外,对于被调查的企业,在确定其披露了虚假信息之后,咨询文件还规定了可能采取的措施和协调过程。
五、对会计国际化进程的启示
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决议解决了资本市场信息交流的根本问题。在会计标准这个层次上找到一个合理的方法来协调欧盟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
欧盟从最初颁布会计指令到决定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以及为最终执行国际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协调措施,努力致力于会计国际化协调,对于我国会计国际化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1.分阶段采纳国际会计准则。
我国还没有决定何时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但是正在逐步接近国际会计准则。在国际化进程中,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要求。例如,对于上市公司可以分为海外上市和国内上市公司,对于海外上市公司可以要求严格执行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国内上市公司,如果其会计实务中,经济交易事项与国际惯例所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而且两者所处的环境也相同时,建议积极促进其与国际惯例的趋同,甚至直接采用国际惯例规范的相同的会计原则。对于非上市公司和个别报表提供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选择权。
2.加强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促进信息公开。
对于上市公司应建立会计信息全面公开制度,对于我国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应加大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如根据需要适当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某些项目具体化;扩大附表和报表附注的信息容纳量;并且增加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次数,缩短财务信息公布期限。
3.加强报告审计员的独立性和审计师的监管作用。
报告审计员的所具有的独立性,对于提高审计质量起着关键作用。在当前我国企业所出现的会计造假问题和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下,加强报告审计员的独立性显得尤其重要而且迫切。如尽可能排除有可能危及到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各种情况;必须公开独立审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审计公司的整个决策层任命报告审计员;审计员定期向经营管理层和监督层汇报审计的进展情况;为审计公司和委托人之间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保护措施;定期更换审计队伍的主要成员等,以此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从而能够减少金融舞弊现象。
4.强化会计标准的执行监督机制。
会计标准本身的国际化与强化会计标准的执行机制应当并举。在会计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强调会计标准本身内容的国际化,强调会计标准应当与国际通行惯例相协调固然重要,但是确保会计标准的有效贯彻与执行同样十分重要,两者缺一不可。所以,要真正实现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要使所制定的会计标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执行标准成为能否顺利贯彻标准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会计标准执行机制十分重要,它是会计标准国际化进程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所以我们在继续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会计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的同时,应当强化会计监管,确保会计标准制定后得到有效执行,提高执行质量。
:
[1]冯淑萍。关于我国当前环境下的会计国际化问题[J].会计,2003,Z:2~7.
[2]冯淑萍。关于中国会计国际协调问题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2.11:8~13.
[3]曲晓辉,陈瑜。会计准则国际发展的利益关系分析[J].会计研究,2003,1:45~51.
[4]王化成,戴娜。论欧盟会计协调[J].经济与经济管理,2001.2:69~74.
[5]李慧萍,高璐。英国会计国际化进程与启示[J].会计研究,2003,3:59~62.
[6]黄世忠,李忠林,邵蓝兰。国际会计准则改革:回顾与展望[J].会计研究,2002,6:5~11.
[7]Verordnung(EG)Nr.1606/2002 des Europaeisehen parlaments und des Rates worn 19.Juh 2002 betreffend die Anwendung interna.tionaler Rechnungslegungsstandards.europa.eu.int.
采纳国际会计准则是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根据欧盟制定的关于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决议,要求所有的欧盟上市公司从2005年起必须按国际会计准则(Intem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AS)以及未来的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欧盟之所以采用IAS和IFRS,主要原因是欧盟制定了金融服务行动计划(Aktionsplan fuer Finanzdienstleistungen,FSAP),即在2005年或者之后一段时间里建立欧盟统一的金融市场。1999年制定的FSAP打算采取43条措施,以扫除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中一切障碍,尽快把欧盟各国造就成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尤其是金融实体,以提高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二。欧盟会计协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欧盟自70年代以来所做的协调努力。
欧盟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一直致力于会计协调工作。
协调的主要形式是制定各种会计指令。指令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要求各成员国将其内容写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因此,取得了良好效果。欧盟于1978年7月25日首次了关于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规定格式的第四号指令(78/660/EWG)和在1983年6月13日了关于合并报告第七号指令(83/349/EWG),对欧盟会计协调产生了重大影响。
后来,又相继在1986年为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补充了特殊规定(86/349/EWG),并且,在1991年为保险企业补充了特殊规定(91/674/EWG)。这些指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欧盟的会计协调。欧盟会计指令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实施,是国家间达成政治协议的结果。
2.欧盟会计指令存在着不完善性。
由于欧盟在将会计指令写入法律文本时,允许有多种选择权,并且,不同的国家对指令条款的不同理解和解释,欧盟各国继续保持自己原有编制报表的规定和传统,因此,大大影响了指令执行的效果。而欧盟会计指令只包含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对许多重要的会计问题却缄默不言。此外,由于欧洲委员会只监督各成员国把指令内容写入各国法律,指令在实务中贯彻落实的监控权却属于各成员国,从而导致指令得不到充分的执行。还有些成员国耽搁了几年时间才开始执行指令。例如,在意大利,经过10年时间的逐步调整,欧盟会计指令才成为国家法律,在90年代初才开始加以执行。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6月13日在未来会计行动战略文件中,对欧盟会计指令进行了检讨,认为该指令是不完善的和零碎的,阻碍了欧洲内部资本市场的发展。
3.欧盟会计指令不能保证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性。
协调的最大收益当数财务信息的可比性。而欧盟会计指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是各种不同会计方法的汇合,并没有真正减少各国会计行为的多样性。必须承认,通过协调达到的可比性与期望值相距甚远。这使得欧盟15个成员国的会计制度继续存在,而这些会计制度无论是在个别会计规定上,还是在概念的内涵上都存在着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在编制报表、计价规定以及报表附注的内容和质量上。因此,在欧洲范围内都不能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性。
4.报表编制要求不统一,阻碍了会计协调。
由于在海外上市成本较低,投资者为了扩大市场和增强竞争力,所以在海外上市就成为欧洲各大企业追求的目标。
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务报表编制要求不统一,使得会计协调停滞不前,阻碍了这一目标的实现。例如,1993年3月德国戴姆勒一奔驰股份公司第一次作为德国公司在世界上最大和最重要的资本市场纽约股票交易市场(NYSE)交易时,要求将按德国会计原则(HGB)所得出的权益资本和经营成果,调整为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所界定的股东权益和净收益,因为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要求,所有外国公司在美国上市都必须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重新编制会计报表。在随后的几年里,许多上市公司也都要求按国际公认准则编制合并报表。这使得欧洲在海外上市的公司不得不分别按欧盟指令和US GAAP编制两套报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直接导致企业财务成本的增加;并且,由于两者差异较大,还导致了财务信息的混乱。
三、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决议
综上所述,以前颁布的欧盟会计指令不仅阻碍了欧洲内部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且更不适应当今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要求。但是欧盟要建立自己的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自己的会计准则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而国际会计准则是一种涉及面广,概念上准确、可靠的会计规定,而且国际会计准则是国际上除了美国交易市场以外被广泛接收的会计准则,所以它在欧盟得到了广泛的赞同。
欧盟在2002年7月19日做出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决议要求:
1.从2005年起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
欧盟所有上市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规定涉及到约7 000家上市公司。
规定的目的在于协调财务信息,以确保财务报表较高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从而保证国际和欧盟内部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决议,还包括以下两项特殊内容:(1)为在美国上市并采用US GAAP的上市公司提供更长的过渡期限。根据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决定,欧盟成员国为在美国上市并采用GAAP的上市公司,提供一个最迟至2007年才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过渡期限,这样,他们就有了更多的时间来适应两种标准US GAAP和IAS.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市场监督机构SEC还没有接受按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报表,而是给在美国上市的上市公司放宽选择权,或者根据US GAAP制定一份全面的报表,或者将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的权益资本和经营成果调整为按US GAAP编制的报表。
如果说除了US GAAP外还要进一步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制定一套报表,相对而言,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就失去了竞争优势。根据2002年10月29日由美国标准制定机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公开公布的一份“理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IAS和US GAAP应该进一步融合。目标是建立一套统一的全球化会计准则,在所有的交易场所都被接受和认可。
(2)为非上市公司和个别报表提供采纳IAS的选择权。
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仅对上市公司规定了必要的合并报表义务。成员国可以允许或规定非上市公司,根据IAS编制合并报表。这样最终可以使得合并会计准则在总体上实现国际化,并且使得合并会计报表更加有效。
欧盟成员国的第二个选择权是对个别报表的规定。成员国可以要求或者允许,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个别报表。
如果说为了资本合并的需要,个别报表必须按IAS编制,这样上市公司可以节省掉按自己国家的会计标准编制报表的工作量。但是如果没有康采恩集团结构则无需资本合并,仅仅是上市公司,就不一定根据IAS编制个别报表。在编制个别报表时,允许对是否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作出选择。
2.欧盟认可国际会计准则的程序。
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并不是无条件的接受。它在欧盟的认可程序非常严格。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团(European Finan cial Reporting AdvisoryGroup,EFRAG)起着决定性的作用。E FRAG是2001年成立的一个独立的民间组织,代表会计职业界、股票交易所、财务分析师、以及相关的企业的利益。E FRAG在2001年6月26日成立的技术专家组(EFRAG Technical Expert Group,EFRAG-IEG)在技术层次上给予欧盟委员会有关在欧盟内部认可IAS的决定和建议。同时,E FRAG与IASB广泛接触,积极参与IAS的制定,确保IASB在制定准则时充分了解和关注欧盟所提出的重大会计问题;并且,协调欧盟内部有关使用IAS的利益团体的意见。会计监管委员会(Accounting Regulatory Committee,ARC)由欧盟各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在立法层次上负责审批EFRAG提交的采纳IAS的建议。IAS在欧盟已得到广泛的认可,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团技术专家组(EFRAG—TEG)已于2002年6月在欧盟认可并推荐了现有的IAS和常务解释委员会(SIC)的解释。
四、欧盟采取的会计协调措施
随着2002年7月19日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决议的出台,为了保证所有的欧盟上市公司从2005年起必须按国际会计准则以及未来的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编制合并报表,欧盟打算在排定的时间计划内做好一切会计协调工作,采取并推荐一系列有效措施,统一成员国的会计准则,提高欧盟各国公司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度,降低筹资者的成本。具体措施如下:
1.颁布公允价值指令(Fair-Value—Richtlinie)。
作为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决议的第一个步骤,欧盟委员会经过15个月的咨询后,于2001年5月31日通过新的公允价值指令(指令2001/65/EG),在指令中引用了“公允价值”
方法。新的欧盟会计指令将进一步符合金融市场和国际会计标准的要求,有利于筹集世界资本的欧洲企业满足国际资本市场的会计要求,提高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力。新指令也是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SAP)的组成部分。
同时随着新指令的颁布,第四号和第七号指令以及银行指令必须修改,使确定的金融工具从现在起以公允价值计量。
2.颁布修改指令(Modernisierungsriehtlinie)。
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5月28日提出了对第四号指令、第七号指令、银行指令和保险指令进行修改的建议,以便彻底更新会计指令的结构。建立一个会计框架,确定哪些是符合现代报表编制惯例的,哪些是有足够的灵活性的,以便能够适应IAS的未来发展要求的。此外,还消除了欧盟会计指令和IAS之间的所有冲突。欧盟委员会保证,目前在IAS的框架内可以使用会计选择权,并且所有没有根据IAS编制报表的欧盟企业也易于理解和使用这种会计选择权。另外欧盟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年终报告和状况报告的要求。
修改指令是欧洲会计规定的基础,此外还继续作为那些没有根据IAS编制年终报告以及合并报表的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最后,指令还包含了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决议中没有涉及到的对一些重要问题的规定。
3.咨询文件(konsultationspapier),促进信息公开。
欧盟委员会不仅规定了财务报告的内容,还考虑了财务报告透明度问题,对于发行有价证券并在有序市场公开交易的公司,规定其有信息公开的义务。欧盟委员会第二号咨询文件,特别强调了季度报告中有关权益分配和资本分配信息的公开。季度报告是对最近完整决算报告的内容更新,主要报告新出现的活动、事件和情况,而不是重复已经报告过的信息。在内容上,季度报告与相应的国际会计准则的中期财务报告IAS34一致。欧盟委员会还要求缩短财务信息公布期限,增加财务信息公开次数。最迟三个月后,应该公开上一年度的经营报告。如果说没有公开第4季度报告,期限缩短为2个月。
4.建议加强报告审计员的独立性。
除了应进一步完善和统一报表标准外,还必须提高审计质量。报告审计员所具有的独立性,对于提高审计质量起着关键作用。如果说报告审计员从其客户那里收取的不是审计费用,而是咨询费用,就会改变法定的工作性质,造成非独立审计的危险。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6月建议应加强报告审计员的独立性。欧盟委员会的这项建议是不带有强制性的。委员会将用3年的时间来检验,以确定在实践中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实施这些建议。总而言之,非强制性的建议在欧盟成员国已受到广泛的欢迎。例如,建议的大部分内容已在德国的商法§§:HGB316ff.中编成法典,内容详尽,有些部分甚至比建议的还要严格。
5.建立有效的准则执行的监督体制。
为保证遵守国际会计准则,最需要的是要有强有力的制度和监督权威机构来监督执行。在美国是由具有准司法权威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承担这个角色;SEC宣布执行IAS可以作为在美国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前提。在英国是由财务报告审查组(Financial Reporting Review Panel)民间团体组织来监督实施的。在许多欧洲成员国,甚至在德国,都没有类似于美、英那样的权威监督机构。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能否成功,依赖于是否有一个合适的制度来确保各成员国都能够遵守IAS.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执行监督体制是改善欧洲企业管理和重新赢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信任的一项重要措施。
欧盟委员会已对执行会计标准作了重要分类,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ommittee of European Securities Regulators,CESR)作为咨询委员会提出执行建议。CESR已在2002年10月呈送了关于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的咨询文件。根据CESR的执行建议,执行涉及到上市公司所有公开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特别是合并报表和个别报表,中期报告和市场交易情况,也涉及根据国家会计标准制定的财务信息。另外,对于被调查的企业,在确定其披露了虚假信息之后,咨询文件还规定了可能采取的措施和协调过程。
五、对中国会计国际化进程的启示
欧盟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决议解决了资本市场信息交流的根本问题。在会计标准这个层次上找到一个合理的方法来协调欧盟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
欧盟从最初颁布会计指令到决定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以及为最终执行国际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协调措施,努力致力于会计国际化协调,对于我国会计国际化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1.分阶段采纳国际会计准则。
我国还没有决定何时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但是正在逐步接近国际会计准则。在国际化进程中,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要求。例如,对于上市公司可以分为海外上市和国内上市公司,对于海外上市公司可以要求严格执行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国内上市公司,如果其会计实务中,经济交易事项与国际惯例所规范的交易事项相同,而且两者所处的环境也相同时,建议积极促进其与国际惯例的趋同,甚至直接采用国际惯例规范的相同的会计原则。对于非上市公司和个别报表提供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选择权。
2.加强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促进信息公开。
对于上市公司应建立会计信息全面公开制度,对于我国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应加大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如根据需要适当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某些项目具体化;扩大附表和报表附注的信息容纳量;并且增加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次数,缩短财务信息公布期限。
3.加强报告审计员的独立性和审计师的监管作用。
报告审计员的所具有的独立性,对于提高审计质量起着关键作用。在当前我国企业所出现的会计造假问题和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下,加强报告审计员的独立性显得尤其重要而且迫切。如尽可能排除有可能危及到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各种情况;必须公开独立审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审计公司的整个决策层任命报告审计员;审计员定期向经营管理层和监督层汇报审计的进展情况;为审计公司和委托人之间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保护措施;定期更换审计队伍的主要成员等,以此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从而能够减少金融舞弊现象。
4.强化会计标准的执行监督机制。
会计标准本身的国际化与强化会计标准的执行机制应当并举。在会计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强调会计标准本身内容的国际化,强调会计标准应当与国际通行惯例相协调固然重要,但是确保会计标准的有效贯彻与执行同样十分重要,两者缺一不可。所以,要真正实现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要使所制定的会计标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执行标准成为能否顺利贯彻标准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会计标准执行机制十分重要,它是会计标准国际化进程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所以我们在继续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会计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的同时,应当强化会计监管,确保会计标准制定后得到有效执行,提高执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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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Verordnung(EG)Nr.1606/2002 des Europaeisehen parlaments und des Rates worn 19.Juh 2002 betreffend die Anwendung interna.tionaler Rechnungslegungsstandards.europa.eu.int.
第一条为鼓励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促进企业技术改进、发明创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应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加强企业管理为重点。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都应组织开展职工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二章征集
第五条公司和基层矿处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六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应分档次给予奖励。同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下发,反馈给各单位和本人。
第七条职工可以随时向矿处工会提交合理化建议;矿处也可以根据矿井生产经营形势和部署,围绕某一重点、难点或者专题开展合理化建议征集活动。
第八条矿处工会负责收集职工合理化建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第九条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数据、资料等。从填表之日起,建议提出者即有义务向采纳单位详细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第三章评审与反馈
第十条成立煤业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全公司合理化建议工作。各矿处应吸收有关专业人员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合理化建议的评审工作,并协调所属单位在评审工作中所发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在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之下应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收到《合理化建议登记表》后,应及时对建议进行评议和论证。
第十三条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应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检查,并回答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质询。
第十四条广大职工群众可对合理化建议活动进行监督,凡弄虚作假的,公司工会将追究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凡决定采纳的建议,由矿处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建议的性质、类别,决定由某一单位(部门)或几个单位(部门)落实完成,涉及公司内容的,由公司工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六条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对落实完成的建议进行验收和效益评估。发现造假的,取消奖励,并追究申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合理化建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第四章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合理化建议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必要时可以设立特等奖和鼓励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公司工会合理化建议征集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基层矿处应对合理化建议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一条提合理化建议获奖者,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对于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自定适当鼓励的办法。版权所有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