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定义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5 16:46:39

民营企业的定义

民营企业的定义篇(1)

一、企业文化与企业道德文化

探究企业文化的深层内涵离不开人们对文化的深刻认识。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文明的发展史。“文化”一词,我国古代早已有之。《周礼》一书有“观乎其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的记载,此文后被简化为“文化即人文化成”之说。在古代西方,“文化”源于拉丁文culture一词,主要指经过人类培育、培养、学习、耕作而发展起来的事物或方式。英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得华·泰勒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一书中第一次对文化作了一个科学的界定,他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人类在社会里所获得的一切能力和习惯。”这可以说是一个最早的较为科学的文化定义,至今仍被广泛引用。从中我们不难看出,道德属于文化的范畴,是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何为企业文化呢?

一般而言,企业文化是指在企业里形成的某种特定的文化观念和历史传统,它以共同的价值标准、道德标准和文化信念为核心,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潜在能力,将企业的各种力量聚集于共同的指导思想和经营哲学管理之下,齐心协力地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从内在结构来分析,企业文化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物质层,也就是企业物质文化;二是制度层,也就是企业制度文化;三是精神层,也就是企业精神文化,它包括企业的价值标准,道德标准和文化信念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市场经济既是一种法制经济,也是一种道德经济。重庆力帆集团的老总尹明善曾感慨到,人有德性,企业也有德性。国外的百年老店,卖的就是一种道德,靠雷打不动的质量和信誉而立足天下。当今的知识经济说白了就是文化经济、道德经济。做企业做不出这种效果来,企业难免短寿,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在企业文化中,企业道德文化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据笔者的理解,企业道德文化就是指企业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下,形成的某种特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它约束了企业行为、内化了企业责任与义务。就企业文化与企业道德文化的关系而言,它们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企业文化包含了企业道德文化,企业道德文化又决定和影响着企业文化。

二、民营企业的道德问题

探讨民营企业的道德问题,实质就是探讨民营企业主的个人道德。民营企业主在创办、发展、壮大民营企业过程中,受经济体制、法律体制、金融体制、社会环境、个体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其个人行为和企业行为有时可能存在一些非道德的东西,其表现为:

第一,有些民营企业主与权力走得太近,缺乏应有的政治道德。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推行的富民政策。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体制的缺陷,民营企业主们深感权力的重要,他们当中有些人做出了一些有损公民政治道德的行为。

一方面,民营企业要快速发展,民营企业主想快速“先富”,走“官商勾结”的路是一条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捷径。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官商勾结侵吞公共资产的案件比比皆是。有学者统计,这20多年来,中国新增利润的1/3被寻租者拿走了。中国的gdp每年都在高速增长,但新增的财富相当多地流入特权官员或与权力相勾结的民营企业主手中。在这场权力寻租过程中,那么多免了租金或少交了租金的民营企业主们究竟拿到了多少好处,了解行情的人都知道,这部分好处肯定大于或等于租金。

另一方面,民营企业主在发家致富后,其私有财产的合法性缺乏法律依据,它们很难得到安全保障。民营企业主们为了保全自己的私有财产,他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靠近权力,如何借助权力,否则,他们手中掌握的私有财产就有可能受到强大的“公权”的挤压和剥夺,有时甚至还有人身安全的危险。目前,舆论非常关注的民营企业家孙大午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第二,有些民营企业主牟利思想过重,缺乏起码的社会公德。就目前我国民营经济的性质而言,牟取利益是民营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主要目的,但不是唯一目的,它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些责任可以分为经济责任、文化责任、教育责任和环境责任等,就经济责任来说,企业要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物质产品,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的生活。就文化责任和教育责任来说,企业要为员工提供符合人权的劳动环境,教育员工在行为上符合社会公德,在生产方式上符合环保要求。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民营企业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做得有所不足。他们当中有些人不能正确摆正企业与社会、资本与劳工的关系,无视自己的社会责任,逃避税收和社保费;较少考虑职工利益和环境保护问题,将利润建立在压榨、剥削企业职工的收入与福利、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上;有些人甚至为富不仁,缺乏起码的诚信与道德观念,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服务和不合格的商品,骗取非法利益,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意识,对社会公益事业回报甚少。 

第三,有些民营企业主财富心态过重,缺乏应有的人格和道德品质。随着财富的积累和膨胀,有些民营企业主的心态也变得膨胀起来,他们当中有些人无视法律,并且随意践踏法律,认为“有了钱就可以摆平一切”;有些人无视经济规律,认为人有多大胆就能干多大事,盲目追求企业规模的扩张和个人财富的增长;有些人无视个人道德的发展,凭借着对财富的个人占有,放纵自己的言行,过着腐化堕落的生活。随着一个又一个民营企业主案件的发生,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民营企业家怎么了?

三、加强民营企业的道德文化建设

企业道德文化属于企业文化的范畴,它与精神文明一样,都应遵循“重在建设”的方针。

从目前情况来看,加强民营企业的道德文化建设,其重点应放在:

第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民营企业的道德文化建设。坚持什么样的文化方向!推动建设什么样的文化!是一个政党在思想上、精神上的一面旗帜"。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辟论述,阐述了我们党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的科学论断,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指明了方向。民营企业文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在实践中不断开拓创新,这是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方针,是民营企业文化建设的生命力之所在。先进文化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智慧的结晶,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感召力和亲和力,影响人的精神和灵魂,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以先进文化为指导,体现先进文化的发展要求,是实现民营企业文化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虽说民营企业是具有某些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组织,但是它们毕竟是社会主义的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前提,民营企业的企业文化或道德文化建设必须以“三个代表”为统领,积极发展健康向上的企业道德文化。

第二,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主把遵守市场法则与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结合起来。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它具有自己的游戏规则。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它与其它的企业组织和企业形式一样,都应遵守社会主义市场法则,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在民营企业的市场行为中,由于民营企业的私人占有性质,所以在民营企业的道德文化建设中,民营企业主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讲,民营企业的社会形象,实际上就是民营企业主个人思想品德的外化表现。民营企业主在建设企业道德文化建设过程中,他们应该自觉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法律和道德观念,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做一个爱国、敬业、守业的企业家,做奉献社会、富于责任感、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社会形象的社会贤达。

第三,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主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民营企业的存在与发展,民营企业主的发家致富,离不开党和政府的富民兴企政策。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营企业主在实现先富之后,应通过自己的榜样示范、激励和帮扶作用,带动他人实现共同富裕。当然我们在强调民营企业主的帮扶过程中,并不是一味地要求民营企业主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把自己的财富无限地捐赠出来,而是要求民营企业主在自己的能力、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对社会、对他人进行一定的反哺,从而树立起良好的社会道德形象,担负起实现先富与共富的社会责任。

第四,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主把遵守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社会主义道德属于社会主义文化的范畴,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系着社会主义文化的性质和方向,关系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走向。民营企业主是企业的所有者、组织者和经营者,其生产经营行为必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为人民服务是其核心,集体主义是其根本原则。作为社会主义的民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它也应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努力为社会提供合格的产品;善待企业员工,建立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新型劳资关系,不把对利润的无限追求建立在损害企业员工正当的利益基础之上。同时,民营企业主还应关心员工生活,关爱困难员工。

第五,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主把追求自身的政治进步与推进民营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发展遇到了空前的政策环境与法律环境,民营企业主的个人财富已经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我国许多民营企业主也在积极追求思想上、政治上的进步,有些民营企业主已经有了多个社会兼职,成了实实在在的“红色资本家”。为了保证企业的发展方向!民营企业主应积极响应、落实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自觉、主动地在企业内部建立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党、团员工的先锋模范和战斗堡垒作用,把企业发展与企业员工思想政治上的进步有机的结合起来,努力使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健康向上、团结和谐、富有朝气的道德文化氛围。这既是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的根本要求。

民营企业的定义篇(2)

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007-02

一、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是企业、全党、全社会的共同需要

(一)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我国经济也遭受冲击。在这场经济寒流的袭击下,我国南方不少民营企业效益下滑,经济运营陷入困境,濒临破产。为了挽救民族经济,避免大量民企倒闭带来的严重后果,地方政府动用大量财政资金,通过注资等形式,帮助民企度过难关。民营企业在感受到政府温暖的同时,痛定思痛,认识到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致富机会增加的同时,企业也面临着更大的经济风险,没有党的引导、支持,规模小、竞争力弱的民营企业很难独力抵御市场的负面效应。因此,不少民企开始转变思想,由害怕被政府监控转为欢迎在企业设立党组织。这种转变,反映了民营企业在金融危机后的新经济形势下寻求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的民营企业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尽管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基础仍相对薄弱,经不起大风大浪,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市场更加开放,竞争更加激烈,民营企业急需政府保驾护航。此次金融危机影响下的问题民企,在政府救助后重获新生,显示了政府在民营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显示了现行机制下政府救助的滞后性。事后救助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也不利于民企的长远发展。这就需要建立一种长期的政企合作,防患于未然,帮助民企解决潜在的发展隐患。目前状况下,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民营企业的党建工作,通过民营企业党组织对企业的日常引导,帮助其健康成长为成熟的民族经济。

(二)党巩固执政地位的需要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企业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的政策支持下,民营企业获得了巨大发展,民营企业从业人数逐年增加,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但由于民营企业是自主发展的经济形态,高度的自主性必然带来内部从业人员复杂,鱼龙混杂等弊病。加之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世界各国间的交流不断加强,在引进了更多国外高新技术的同时,大量有害社会主义的腐朽思想也涌入我国。一方面,不断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现行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错误思潮大量涌入,民营企业内部成分复杂,缺乏明辨正误的能力,社会主义信仰有待坚定。这就客观上给敌视社会主义的另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的社会主义尚处于初级阶段,各方面都需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巩固,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的重要战线,如果丢掉这一战场,必然危及社会主义事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具有极其重大的战略意义。我们只有在新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紧密团结属于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民营企业主,密切联系作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民企职工,才能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社会主义政权的稳定与安全。

(三)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现阶段的基本矛盾,这就要求我们调动一切社会力量,一心一意搞建设,全心全意谋发展。民营企业作为民间自发形成的经济力量,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是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金融危机后的新经济形势下,我们更需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帮助其渡过难关,引导其健康发展,从而提升我国整体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二、民营企业党组织的功能

(一)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的党组织与政府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对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有更全面、更深入的理解。党组织应利用这一优势,在获知相关政策信息后,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将宏观环境的有效信息提供给民企决策者,这样不仅有利于企业主作出顺应政治环境的正确决策,而且也有利于政府政策法令的贯彻实施。民企党组织还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员工的日常工作生活中,开展广泛的形势政策教育,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帮助每个职工形成自觉自愿的社会主义信仰,提升整体职工的政治道德素质,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使民营企业形成健康、科学的企业文化。在好的企业文化下,人人团结互助,必将极大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人人遵纪守法,即可有效遏制个别民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

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密切党组织与民营企业的联系,不仅可以使民企在党的有效监管下,依法经营,科学决策,获得持久的生命力,而且还可以使政府及时了解到民企的运营情况、意向动态,从而更好地为民企提供服务。当然,监管并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以促进民营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培养优秀党员职工,发挥党的模范带头作用

民营企业党组织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配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定期党内学习机制,对民企的党员职工进行持续培养,不仅提升其政治素质,而且提高其业务能力,让党员在企业中真正发挥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作用。在持续培养的同时,开展不定期党性教育,调动党员自发地在生活中、生产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动普通职员积极生产、共同进步。经过党组织精心培养的党员职工,在企业中将发挥良好的辐射效应。在政治上,作为堡垒,向周围职员宣传党的知识;在道德上,作为榜样,带动普通职员和谐共处、互帮互谅;在业务上,作为骨干,提升全体职工的生产能力。在这样的健康氛围下,在党组织和党员职工的良好带动下,民营企业必将取得日新月异的进步。

(三)指导工会工作,协调劳资矛盾,保障职工权益

在民营企业中,职工处于相对的弱势,党组织应指导工会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要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帮助职工树立法律观念与维权意识;另一方面,要在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出手救助,保障职工权益。在劳资双方发生矛盾时,党务人员要保持冷静头脑,客观分析事态,不偏不袒,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体谅企业主的实际困难,并要时刻保持警惕,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伺机破坏生产、危害国家。民营企业党组织应积极帮助工会开展工作,促使劳资双方达成谅解,使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运营。

三、科学开展民营企业党建工作

(一)恰当定位民营企业党组织职责

民营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组织,党组织作为民营企业的辅助机构,一定要恰当定位,做到既不越权,也不失职。首先,在企业主进行经济决策时,党组织负责提供准确有效的政策信息,如若形成成熟观点,则以建议的形式,向企业主推荐好的发展计划。在有关企业经济发展的事务上,党组织切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号施令,强令企业主执行。因为民营企业是企业主的个人财产,党组织没有足够的权限左右其发展,只能以建议者的身份为其献计纳策。其次,在监督企业合法经营时,党务人员要懂得运用合适的工作方法,要靠党员发动全体职工的力量来共同抵制违法经营,要采取正面引导为主的教育方法,促使企业主自觉走上依法经营的康庄大道。而不能与企业主硬碰硬,互相对抗,以上级的姿态监视企业运营。过于刚性的做法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还会导致企业主对党组织的敌视,抵制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最后,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党组织应明确自己的指导作用,让工会作为行为主体出面解决争端,而不能越俎代庖,包揽一切。

(二)合理安排党务人员

上级党组织应尽量选择党性纯、党务熟,并具备相关生产领域专业知识的优秀党务人员担当民营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这样的全才型负责人,不仅可以指导党员职工提升政治素养,塑造党性;而且可以培训党员职工的业务能力,提升其生产技能;还有利于精简民企党组织规模,减少派驻成本。

对于进驻民营企业开展党务工作的人员,其工资应由政府负责发放。因为这部分人员只负责开展党务工作,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不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工资自然不能要求民营企业来承担。对于党员较多、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可派遣全职党务工作者长期固定办公,建立党组织,对党务人员发放全额工资;对于党员较少、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则派遣退休党员干部定期去企业视察、了解基本情况,设立临时办事点,对其给予适度补贴。这样的弹性派驻机制,不仅有利于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有助于减轻政府相应的财政负担。

(三)建立民营企业党组织定期交流制度

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未形成可供遵循的规章制度,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各民企党组织间的良性互动,定期举办交流会议,彼此交换心得体会,共同探索基层党建经验;另一方面,还应建立民营企业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的定期汇报机制,以供上级党组织及时了解基层党建情况,加以研究,积累党建经验,进一步开展党建工作。此外,民营企业党组织还应与当地政府进行有效沟通,帮助政府第一时间获悉民营企业基本情况,以便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business.省略/2009-07-27/n265499662.shtml

民营企业的定义篇(3)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民企党建工作在这样的关键时期,应如何结合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开展工作。

一、民营企业以及其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概况

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了国营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民营企业的发展主要经过了发展阶段、改造的阶段和消灭的阶段;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的策略之后,民营企业随之重生与发展;紧接而来的是国家根据我国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的坚持与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民营企业的重生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环境。在发展过程中,我国致力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不能将两者的发展对立起来,应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民营企业能够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民营企业比较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的生产力状况,能够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相吻合,满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这是最主要也是最本质的原因。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客观原因是因为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分割。这两个原因决定了民营企业在新时期能够迅猛发展。

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是借鉴我国已有的公有制企业中基层党组织设立的标准来进行的。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要符合党的章程、符合党的建设标准,不能够违背党的建设要求,危及人们的利益。民营企业党组织的建立也是以企业主的支持为建立依据的。民营企业中党员的参与加强了民营企业与党之间的联系,促进民营企业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之间的协调发展。基层组织是党的建设的物质载体,是党不断建设与发展的基本形式,同时也是党加强其执政能力建设的物质保证。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重视基层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的落实和完善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从而促进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

党的基层组织是我们中国共产党实现其政治领导的重要形式,也是其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纽带,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并且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和完善自己的重要一环,推动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不断的完善我国党的建设工作历程,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优良品性。

二、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对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两者紧密相联,互相影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民营企业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虽然有所发展,但是仍然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距离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能够满足中国共产党巩固其阶级基础、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的要求,同时也离中国共产党的党建工作进程有较大差距。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包括:

(1)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覆盖的范围较小,并且许多党员是“隐性”的。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数量众多,发展较快,但是民营企业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仍然不够标准。民营企业中党员的人数逐渐增多,每年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党员在民营企业员工中的比例也随之提高。但是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覆盖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党员的队伍,没有将其他的非党员员工纳入其中,这就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速度,不利于民营企业内部建立和谐、美好的工作氛围,容易分成帮派和小集体,不利于民营企业对员工的管理。不仅仅是这方面,在党的基层组织中许多党员并没有发挥其党员的模范先锋作用,仅仅只是冠着一个党员的名分,毫无建设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民营企业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展缓慢。

(2)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缺乏制度建设,并且没有完善与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督。民营企业中的的基层组织建设这一过程缺乏制度的指导与约束,并且也没有成文的规范的文件和规章制度为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决策的根据。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专门的部门和组织进行监督,容易形成组织涣散、无组织纪律的现象,有损共产党员的形象和名誉。缺乏监督机制的监控,还会导致基层组织建设人员,没有责任意识和制度意识,不利于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进程。

(3)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党员缺乏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识,没有始终贯彻党的理念于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民营企业基层组织建设中党员没有认识到自身身份的严肃性,没有起到良好的模范先锋作用,反而还,随意性大。并且在建设的过程中,没有时刻谨记党的相关理念,没有将党的相关知识积极运用与借鉴于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来,缺乏理论指导实践的意识。

(4)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活动没有紧密联系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将民营企业的需要和要求放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第一位。民营企业基层组织建设脱离了企业的实际,两者之间的联系密切程度不高,不利于党的组织建设活动的实施与开展。

三、解决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1)积极扩大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覆盖范围,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发挥其模范先锋作用。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仅仅是民营企业中党员的责任与义务,也是民营企业中其他非党员员工的责任与义务,是民营企业全体员工的任务。加强党员工作者与非党员工作者之间的联系,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构建一个和谐、友好的工作氛围,加快基层组织建设的进程。同时还要让党员工作者认识到其身份的独特性,要积极发挥其模范先锋作用,带领其他员工共同为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而奋斗。

(2)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制度建设,制定和不断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相关部门要制定合理科学的制度和规范化的文件对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行有效的指导。与此同时,还要不断的完善监督机制,让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更加符合标准,提高民营企业基层组织建设的效率。

(3)不断培养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党员的基层组织建设意识,让其始终贯彻党的理念于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民营企业要定期组织对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者的培训,加强其对党的建设相关理论知识的了解程度,提高企业员工的党性修养,提高建设工作者的整体综合素质。员工也应当积极运用相关的知识来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实践,不断的用党的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民营企业中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建立应当结合企业的组织机构,发展并建设党组织,政企结合,才能既强化了党组织,又有利于企业经营生产,同时党员也在相应的岗位上发挥党员作用。

(4)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活动要紧密联系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将民营企业的需要和要求放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第一位。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要时刻关注民营企业的实际动态,要紧密的与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些方面结合,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目的是为生产、经营、管理提供良好的组织环境,是为了促进这三方面更好的发展。在进行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规划过程中,要以民营企业现实的需要和要求为基准,制定符合民营企业发展要求与发展目标的基层组织建设方案。

(5)民营企业主应首先成为企业党组织的重要组成成员之一。这样才能确保党建工作与企业日常运营的良好结合。此外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关注,及时了解建设动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与企业的结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促进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结论

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空前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对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营企业经济的发展,管理方式的改善,与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重大关系,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民营企业更好的进行管理,也有利于民营企业更好的组织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民营企业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乎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与领导方式,是民营企业落实中国共产党相关方面的政策与路线的集中体现。

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下,我国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其建设的发展,因此要不断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为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扫清障碍,促进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从而取得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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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定义篇(4)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一、民营企业的定义与发展现状

(一)民营企业的定义

关于民营企业的定义,主要从广义与侠义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广义上,民营企业仅仅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与任何其他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它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因此,可以归类民营企业为非国有独资企业。

狭义上,民营企业就是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是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人士,都习惯于用偏向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一名称,这就导致“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

(二)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摆脱了基础薄弱和先天不足等劣势,成为国民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成为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经济增长点。客观地说,民营企业的发展正在进行经济发展初期向经济发展中期的转变,慢慢地科学、合理。但我国的民营企业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现状分析:

第一,从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形成方面来看,民营企业所存在的问题有: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有待改善以及管理水平较为低下;民营企业人才管理机制过于死板、不灵活;民营企业生存周期过短;企业管理者决策盲目,经营风险大、抗击风险能力较差;民营企业市场稳定性不高等。

第二,从民营企业的人力资源方面的发展现状如下有:企业人力资源发展的脚步跟不上企业经济快速发展的脚步;多数民营企业缺乏人才持续发展的观念;在培养人才方面的力度不够;企业缺失人才观念;民营企业建设良好企业文化等

二、民营企业难以吸引人才的原因

(一)企业规模小,资源缺乏

首先,大多数民营企业是社会工作人士利用自己的闲置资金投资创办的,所以无论在企业生产规模、人员配置、资本等方面都远远小于一般的大企业。这使得民营企业老板很难提供大多数人才所需要的高工资、高福利,因此企业难以吸引大部分的人才。

其次,民营企业是由老板自己投资注册创办的,资金有限导致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强,而且企业的稳定性又不高,生存周期过短等等都决定民营企业的人才就业发展风险比一般的大企业就业风险高。

(二)企业管理者人才观念的偏差

在人力资源方面,企业管理者的观念对于人才的发展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而很多的民营企业家在人才观念上有着一定的偏离,对人才不够重视。甚至于很多的民营企业管理者愿意在先进的技术、企业设备、厂房、原材料等一些可以看得见的硬件上做资金投资,而不愿意在人才管理和培训方面多做投资。他们认为人才是可动的、不稳定和有风险的,对于人才培育缺乏信心及投资力度不够导致人才看不到未来成长的空间,所以出现多数人才流失。看到人才大量流失的企业管理者更加缺乏对人才的信心,于是投资的更少。不断地这样循环下去,企业更难吸引人才,也更难长远发展。

(三)企业缺乏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薪酬和福利制度不灵活。民营企业一般缺乏科学、灵活的薪酬和福利制度,企业管理者在薪酬激励方面往往缺乏公正,有着较强的个人主观性,企业员工普遍对自己的薪酬现状不满,难以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励员工努力工作。

其次,招聘和人才选拔不公正。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的特色,大多数采取家族化管理的模式。在人才选拔方面也任人唯亲,减少了吸引人才的部分渠道,直接地限制了人才的吸引。

最后,人才培育机制不健全,没有长远的人才战略规划,人事制度不公开透明化,缺乏良好的企业文化。

三、民营企业优秀人才吸引策略

民营企业面临用工难和人才流失的问题时,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制定,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人才引进机制,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具体的措施如下:

(一)企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念

首先,民营企业管理者应该抛弃以前对人才偏差观念,充分重视人才,全方面的了解人才。从正确的人才选拔原则开始,民营企业应该抛弃以往任人唯亲的准则,不再以血缘和亲疏为标准;在人才发展方面,充分尊重人才,为招进来的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合理的配置人才,建立的人才流动机制,以减少人才流失。

其次,建立完善的招聘体系,在人才招聘方面必须有针对性,为公司招进优秀人才,才能最大限度的为企业谋取利润。

(二)企业使用人才观念转变

一直以来,民营企业总是与“任人唯亲”、“唯亲着用之”、“唯家族成员用之”等等不好的评语想挂钩,以至于现在民营企业开始走入另外一个极端――“唯亲不用”。其实企业应该任人唯贤,不论亲疏,不论是否家族成员,只要是有能力的人都应该任用。不管是企业内部选拔还是外部聘进都要遵循“能者用之”的原则。

(三)其他政策

一方面制定合理的人才引进计划,可以引进社会人才、聘用国外人才、聘用“海归”人才等;另一方面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方面,企业文化作为一个企业的核心,把企业的所有员工聚集在一起,形成企业统一的价值观,让所有的员工为着统一的目标而努力。因此,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文化氛围,也是留住人才的重要举措。

四、结束语

现在民营企业人才流失的现象十分普遍,本文对此现象的现状进行了概述,也分析民营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和影响,并为解决民营企业人才问题提出建议,对研究民营企业吸引和保留优秀人才的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分析的可能不够完善,所以有待改进。

参考文献:

[1]赵曙明,成思危.人力资源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民营企业的定义篇(5)

1 民营企业经营者素质建设的必要性

1.1 提升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素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民营企业是否按照市场的一般共性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运营和发展,关键在于民营企业经营者对市场经济一般共性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本质的认识和实践。近年来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大量事实证明,许多违背市场经济规则,不择手段大发不义之财的违法行为,绝大部分发生在民营企业中,与民营企业经营者的自身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充分印证了加强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建设的必要性。

1.2 提升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素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最终是要通过企业来实现的。面对日益明显的资源环境约束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民营企业经营者必须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能力水平,转变发展观念,主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增长方式转变,由数量价格的低水平向质量品牌的高层次竞争转变,依靠高科技进步,依靠科学管理,走新兴工业化道路。

1.3 提升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现在一些民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对职工缺少应有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引发和激发了不少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虽然其中有制度、政策不完善方面的因素,也与一些民营企业经营者素质不高、社会责任感不强有关。因此提升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增强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非常必要。

2 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现状分析

2.1 政治思想素质差,诚信意识缺失

民营企业经营者在创业之初都或多或少地利用了当时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与社会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有不少民营企业经营者成为富人多年后,思想素质并没有提高,法律意识淡薄、妄自尊大,甚至违法经营,为了自己企业的生存,不惜采取抢注别人商标、假冒别人产品、制伪造劣、以次充好、偷税漏税、欺行霸市等多种多样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2.2 学历层次偏低,专业知识不足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我国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主要表现为,除了一些集团化发展的企业及一些从事高科技行业的人才素质较高外,大部分中小型企业的管理人员学历偏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民营企业经营者中文盲占0.3%,小学占6.4%,初中占31.4%,高中为41.7%,大专与本科占19.5%,研究生为0.7%,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从未接受过任何系统的管理培训。又据2002年全国工商联在国内21个城市进行的一次抽样调查显示,有70%左右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不懂财务报表,90%以上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不懂英语和计算机。中高层管理者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不懂得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企业,专业结构单一,复合型人才少。文化素质偏低是制约民营企业经营者思想素质和经营管理素质提高的主要因素之一,这种状况显然是难以与目前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相适应的。

2.3 缺乏战略管理意识,管理水平低下

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缺乏战略眼光,缺乏对企业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市场定位等大政方针的考虑,什么赚钱干什么,投机思想严重。另外,目前我国的许多民营企业经营者在管理体制上都选择家长式管理模式。据调查,我国现有97.2%的民营企业属于这种类型,58.8%的经营决策由经营者一人定夺,缺乏来自内、外有效地监控、反馈和制约。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局限性、随意性往往易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失误。据统计,世界上1 000家破产倒闭的大企业中,有850家与企业经营者决策失误有关。据资料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的短寿现象也很突出,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周期只有2.9年。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的生死兴衰与企业经营者的管理素质有着直接关系。

2.4 缺少正确的人才观,人才信任危机

民营企业经营者大多缺乏正确的人才意识,主要表现为:一是“短视”,明知人才对企业的重要性,但缺乏人才培养的长期战略,不舍得花时间、精力和金钱去培训人才,既担心投入的人力、物力没有回报,更担心人才不能长期为他们服务,因此,在忠诚与效率之间,经常陷入两难选择的矛盾之中;二是“忽视”,在企业需要人才时,往往迷信所谓“能人”的引进,而忽视了企业内部的人才使用;三是“歧视”,民营企业大多是以血缘、亲缘关系为纽带的,因而在多数民营企业中,重要职位是由家族成员担任,据资料统计,民营企业经营者中重要职位由家族成员担任的比例高达40%。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过于看重自我的能力,疑心较重,尤其是对家族外的员工。尽管他们在口头上说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实际上却更加相信经验,对引进的人才视作出卖劳动力的打工仔。在这些民营企业里,人才看不到成长的空间,最终只有把企业当作跳板跳槽而去。如此恶性循环,受影响最大的其实还是民营企业自身。

3 提升民营企业经营者素质的对策选择

3.1 发挥民营企业中党组织的重要作用

目前,党组织在民营企业中的作用正在逐步强化,逐步升华。一是应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中党组织的重要作用,通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原则,化解矛盾,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二是把党建工作与培育企业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党的长远发展目标和企业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党组织与企业间“目标同向、作用互补、相互监督、共同发展的”关系;在民营企业中发展和培植新生力量、把党的种子播下去,把发展党员作为民营企业党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注重培育发展民营企业经营者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扩大党员民营企业经营者队伍。三是充分发挥党员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强化理论教育,提高党员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水平,促进党员民营企业经营者树立科学发展观,坚定民营企业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开拓进取的信心,从而,不断提高党员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政治思想素质。

3.2 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的培训

民营企业经营者素质是个综合性的范畴,提升素质离不开时间的磨练,也离不开系统性、针对性的知识培训。按照“政府组织指导,企业需求主导,社会舆论倡导,典型示范引导”的要求,根据他们的不同培训需求分层次、分类型开展培训。在培训方式上,借鉴国内外人才培训的好经验,充分运用菜单式选课、情景模拟、案例教学、实习式教学、对策研究等现代培训教学方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也可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开阔企业经营者的眼界,使其形成开放型的思维,提高民营企业经营者驾驭市场,参与竞争尤其是国际竞争、国际合作和在国际环境中的生存适应能力。通过培训学习,激发和调动民营企业经营者深入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力争把企业做好做大作强的积极性,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增强战略管理能力,经营决策能力,市场运作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提高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现代管理、科技专业知识水平,培育现代企业创业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3.3 大力推进民营企业文化建设

一个企业之所以能大而持久,没有文化的依托是不可想象的。企业文化具有强烈的凝聚功能,严格的约束功能,良好的导向功能以及协调沟通功能和提高素质的催化功能。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由于民营企业经营者在企业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对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他们的率先垂范和倡导,他们的素质和自觉程度对企业文化的构建,对企业的价值观念和企业精神的培育和形成起着决定的作用。因此,民营企业经营者必须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自觉地开展理念革命,促使自己从思想上形成最高理念,认清自己所担负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努力学习和掌握各种相关的新知识,明德修身,把自己塑造成为真正的具有渊博知识、辩证思维、敏锐洞察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4 加快民营企业经营者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步伐

目前有一些民营企业开始摆脱家族式管理,聘请优秀的职业管理者走上企业的重要管理岗位。这样非常有助于民营企业经营者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应大力倡导民营企业的职业化建设,让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素质更加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形式,也让快速发展的民营经济催生更多高素质的民营企业经营者。

3.5 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优化政务环境,政府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不添乱、多设路标、不设障碍的要求积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对此要做到政治上关心、思想上引导、政策上扶持,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造一心一意干好事业的环境,让民营企业经营者有更多的时间去思考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思考自身素质的提高。二是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资源向优秀民营企业经营者流动。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采取各种形式,在全社会树立民营企业经营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建设者的观念,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和各种经济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三是强化对优秀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建立对优秀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是提高民营企业经营者素质的根本,应尽快建立专业的人才素质测评机构,合理评介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与经营业绩,树立正确的高素质导向,使民营企业经营者尽快成长。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尊重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浓厚氛围,促进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的不断提升和高素质民营企业经营者队伍的不断壮大。

参考文献

民营企业的定义篇(6)

很多民营企业,重复着掘地找天、瓶中寻海的故事,不知道培育和整合内外部的资源,就是因为没有从一定的高度来确立自己的战略。没有战略上的方向和定位,仅凭过去的狭隘视角和经验,往往就会陷入困境而不能自拔。

在机会主义时代,民营企业优势主要体现在灵活的机制和体制方面,靠艰苦奋斗,靠敢打敢拼,靠抓住机遇去赚取了第一桶金。但许多民营企业错误地把机会主义时代的战术当作机会主义时代终结后再出发的战略继续坚持,在内外因素的困扰中,迷失了方向,迅速崛起后,又迅速地谢幕,这是很遗隧的。

民营企业发展已经到了仅仅依靠企业家的聪明或直觉无法把握的程度,更应理性地站在一定高度上有组织地开展战略研究。选择环境、选择行业、选择管理方法,这对于民营企业将起到关键甚至决定胜的作用。

民营企业的定义篇(7)

从机遇上看,构建和谐社会是为了更好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当前,在社会上所存在的各种不和谐现象与不和谐因素,应该来说是由社会的发展所引起的,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发展,这只能说明我们现在发展的还不够,只有加快发展,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通过发展以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作保障,现实中的各种矛盾与前进中所遇困难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虽然民营企业在“块头”上现在还比较“小”,但是“小”并非不重要,按照城市化的目标,全国将要有至少有4—5亿人口走进城市,这必然会出现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生活与工作,城市的道路、通讯、学校、住宅、医院以及各种娱乐、服务设施等方面都会有一个大的发展,这就给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民营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性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能够提供大量的社会就业岗位,从而有效地缓解当前的社会就业压力,也能够更好地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并为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积累,有助于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加之民营企业经营灵活,存在着独有的发展优势,它的发展能够为社会的发展不断增添活力,所以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必将会得到社会各方的更多关注与支持。纵观今天的中国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与民营企业所做出的贡献密不可分,尽管在民营企业的群体当中,资本向投资者集中,财富向经营者集中,出现了贫富不均、劳资纠纷、诚信缺失等诸多背离社会和谐的行为。但是只要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国家的法律保护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而获得的财产,宏观经济政策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必定成为民营企业的发展的一次重大机遇。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给民营企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挑战

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要在考虑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兼顾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尽可能使企业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小化,把企业的利益与社会所给予的期望结合起来,不仅注重物质文明建设,还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关注和参与社会文明的建设。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在民营企业的群体中,还有的企业存在着生产经营行为与社会的要求明显不合迫,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的不够。其不良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内部员工缺乏诚信。有的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工作环境劣,劳保、福利待遇差,员工的合法收入及权益没有得到有效地保障。二是对社会的诚信度不高。有的企业顾客至上仅仅是一句口号,不能很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有的企业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有的企业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现象时有发生。三是社会公益心淡薄。相当比例的民营企业在自身发展后,大量挥霍已聚钱财,缺乏回报社会的意识。现阶段部分民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最突出表现在于:拖欠与克扣员工工资;人为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偷工减料;对员工的安全生产保护措施不力,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企业老板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存在对资源的过度开采与使用;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三废”的处理不到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屡禁不止等等,这就要求民营企业家们必须更新经营理念,转变经营观念,从社会和谐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着眼,在思想认识上明确自身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应该肩负的责任,在行动上处理好企业内外的各方面关系,把企业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三者做到有机统一,真正把“两个文明”建设在民营企业中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我们的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价值才能真正得到体现。

三、民营企业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路径

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也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的载体。民营企业由于大多具有私营性质,对利润的追逐无可厚非,但是,一个企业缺乏正确的经营观念作指导,没有一种对社会的责任感,最终必不会被消费者接受,难以得到员工的支持,也不可能得到社会各界的关爱。强化民营企业的责任意识,把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作为民营企业的价值取向是使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1、坚持以人为本,构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从企业内部讲,民营企业的管理应该突出“以人为本”。如果在企业中没有使员工的基本利益得到满足,就不可能使企业的员工有很高的积极性,更谈不上工作的主动性,没有员工的积极参与和全身心的投入,这样的企业就必然没有生命力。人们对企业管理的研究所得出的若干理论观点,无不与对人的研究有关,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如何盘人,解决对人的积极性调动问题,注重对员工的有效激励,公正、公开、公平合理地分配企业利润,主动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是客观现实对民营企业所提出的要求,建立一种员工与投资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利益所在。在具体措施上,一是平等对待员工,不出现员工歧视现象。伴随改革开放,人力资源的流动性加大,在企业内部出现了劳动力的多元化现象,不同种族、不同性别、不同国际、不同文化背景的员工往往会共聚一家企业,为了充分调动企业所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企业就必须公平、同等地对待企业的每个成员,抛弃血缘、地缘、学缘等感情因素对员工管理的影响。二是强化对员工的培训责任。人的素质因素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决定企业未来的是人才而且是高素质人才,人才的流进与流出,除了物质需要方面的因素以外,还有企业能否给人才提供锻炼与发展的机会。凡是有责任感的企业不仅能够根据员工的素质提供相应地平台,而且还能够根据工作的需要与员工的期望,积极开展各种培训活动。三是为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工作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的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企业不仅要为员工营造一个安全、人际关系融洽、压力适中的工作环境,而且还要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从而为员工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四是合理分配企业的收益,做到企业与员工共享企业的发展成果,以实现人与企业共振。

2、注重环境保护、弘扬循环经济发展主旋律根据国家发改委对循环经济的定义:“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模式的根本变革。这一定义不仅指出了循环经济的核心、原则、特征,也明确了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讲,循环经济就是一种生态经济,是要解决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如何处理人与自然和谐的问题。而作为创造社会财富的主体之一的民营企业,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角度来看,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其基本要求就在于:一是要有主动参与意识,积极采用新的生态生产技术,利用好废弃资源,尽可能地实现整个生产过程中保持较高的生产效率与对环境的零污染;二是民营企业要以“绿色产品”的生产与研发为主要对象,这一方面是企业的发展机遇,是提高企业生存力、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也是企业为社会在作贡献,是企业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三是民营企业要主动治理环境污染,处理好企业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的民营企业才能在得到社会各方面关爱的同时,得到全面提升。

民营企业的定义篇(8)

民营企业的发展主要靠其自身努力,但在民营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中,比如产业集聚、融资服务、外部市场环境等问题上,仍存在着大量靠民营企业自身解决不好或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这自然需要政府的支持。而随着市场环境变化,民营企业对政府的产业政策、财政与融资、人才政策以及对市场环境的监管要求也会有所变化,这就需要政府因时势创新制度安排,以实现推动民营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目标。因此,政府应树立有效政府理念,创新制度安排,构建与优化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

一、义乌民营企业成长与政府制度安排关系的理性分析

民营企业创业投资不是政府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民营企业创业投资方面就无所作为,要使民营企业的创业投资成功,从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政府应该设置相应的制度安排:一是为民营企业创业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鼓励创业;二是建立和完善融资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种能吸纳风险、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机制,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退出机制;三是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企业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尤其是企业刚刚起步的阶段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政府如何扶持它,从政策上的扶持、资金上的支持、人力资源的扶持、管理技术上的扶持,对一个企业未来的发展都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我们应该看到,民营经济的自发性与盲目性,决定了其发展中的局限性,如何做火做强,如何应对国际竞争,如何发展其人才战略和科技战略等。当这一系列问题可能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制约性因素时,政府就不应再遵从单纯的“无为”角色,而应积极发挥其引导和推动的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升其竞争力。由此,地方政府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营经济发展特点等情况灵活做出政策选择,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能照搬成功经验,也不能违背市场规律,更不能不尊重本地的客观现实,义乌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很好地实证了以上的观点。客观地分析,义乌民营企业表现出越来越大的活力和对市场的推动力,除了义乌地方经商传统及民众的文化心理等影响因素外,地方政府对于民营企业的态度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也是主要的原因。可以这样认为,义乌政府的制度安排影响了民营企业的产生与发展的状况。义乌的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为产生起步阶段。当时义乌县委、县政府采取了乡、村、联、个“四个轮子一齐转的工业发展战略,政策方面的支持有利促进了家庭式加工企业的产生。二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到1998年末,为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义乌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引商转工、工商联动”的发展战略,开发建设了15个工业小区和2个工业基地,培育服装、袜业、饰品、毛纺、拉链、彩印等优势行业,一些民营企业在此阶段迅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三是1999年初至2001年,为提升阶段。义乌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发展、壮大、集聚、提升”的发展思路,开发建设了“一区五园”,促进了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在此阶段成长了像浪莎、新光、真爱、伟海等行业龙头民营企业。四是2001年至今,为接轨国际阶段。市委、市政府做出了“贸工联动”的战略决策,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出政策提升产业水平,鼓励、扶持高新技术项目的引进和引导企业增强技改投入,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开展技术改造,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在此阶段,进一步增强了几大行业的优势及民营企业的竞争力。

义乌民营企业的发展,表明义乌政府在民营企业的发展中必须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其服务型有所作为的角色,即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制度安排服务于民营企业。主要表现为通过积极的政策支持为地方民营经济的生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生长空间,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引导地方市场规模扩张和业态升级,为其市场的专业化发展和走向国际化搭建平台、完善基础设施等。这里的有为表现为政府提供前瞻性的规划和引导,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同时始终掌握市场建设的主动权,在提升市场规模、优化交易环境、国际化地位等方面发挥独到的作用。而其服务型则表现为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在具体的经营中坚持民营化、市场化。体现了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有机结合,义乌政府强有力的制度安排正是义乌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当然,必须明确,政府的服务,不仅是指政府服务于民众、企业和市场,而且是指他们真正做到了凡是市场能够有效调节和解决的事情,政府就不主动参与,重在制定规则,加强管理。凡是市场不能有效调节和解决的事情,政府不仅主动参与,而且还要根据民众、企业和市场的需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切实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

1、进一步创新制度,保证制度供给,为民营企业发展建立制度竞争优势

针对如因职能不到位而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再发展,资源制约导致民营企业外迁,对民营经济的过度干预影响了民营经济的活力等问题。政府需要适时进行制度创新,提升民营经济的规模和竞争优势,推进民营经济的再发展。为此,第一,政府应进一步转变其职能,充分发挥其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高其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能力,尤其要在改善政府资源配置机制、民营企业准入、税收政策、法律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平等的空间和服务支持平台;第二,提高政府效能,降低民营企业发展的商务成本,提高民营企业的竞争力;第三,创立学习型政府,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持久的政府支持;第四,寻求新的治理模式。义乌民营经济的发展逐渐暴露出与之相适应的一系列制度障碍,必须寻求新的治理模式,可以建立由地方政府、市场机制和民间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多元化治理模式,既能提升政府的管理效能,又能满足民营经济的制度需求,也是克服制度供求失衡的管理模式。为此,要着眼于制度供给主体和供给机制的革新,并着眼于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地方政府与民间行业协会、民间行业协会与民营经济的关系协调。

2、鼓励创业、创新的宣传制度

进一步弘扬解放思想、创业创新精神,注重创新创业氛围的营造,树立新的管理理念。新创企业的创业者、创业者团队或现有企业进行二次创业的管理者,是创新型创业的主体,他们的视野和资源整合能力是创业成功最为关键的要素。政府要在

鼓励创业、创新的制度安排上,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同时要大力培育和弘扬创业精神,大力营造崇尚创业的社会氛围。使勤于创业、吃苦致富的人在社会上得到尊重,使更多的人把自主创业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优先选择,使想创业、敢创业、会创业、创大业,成为新的社会风貌,形成鼓励和提倡个人奋斗的良好氛围,培育敢于冒险、敢于制胜、容许失败、永不言败精神的创新型创业家,积淀创业家精神,进一步强化了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意识。因此,可以建立以政府牵头,联合新闻媒体,进行创新发展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制度。

3、鼓励创新企业组织制度

民营企业要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生产规模、不同行业要求,选择适当的财产组合形式和企业组织形式。一是可以由分散的个体、私营家族企业将各自的生产要素集聚起来,折价入股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二是创业企业通过向其他社会法人增资扩股,使其核心产业成为符合《公司法》要求,但却依然由家族控制的上市公众公司模式。三是专业化企业群落中的优势家族企业,利用自身在资金、品牌、技术、营销上的优势,将布局相对集中的其他弱势家族企业整合为产权独立,但统一经营、统一品牌或统一进货渠道的新型合作模式等。

4、完善政府服务于民营企业的信用制度

民营企业缺乏与现有金融体制“接轨”的条件,因而政府的扶持显得尤为重要。义乌政府出台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措施,这无疑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开端,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直接信用担保与间接支持民间担保的界定与联系,政府担保体系的稳定资金来源以及切实消除担保中的所有制歧视,政府担保运作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不引起重视,将妨碍政府担保对民间担保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引致“寻租”和“再生”旧体制的弊端。因此,在政府担保方面,应在不断总结探索的基础上,突出其政策性和服务性,既要适应经济市场化的客观要求,又要防止其自身商业化倾向。

5、发挥引导机制

加强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引导,是义乌政府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一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由各自为战、恶性竞争向协作互助、错位竞争转变;二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由传统型向新型工业化转变,实现民营企业的“二次创业”;三要积极扶持、促使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集团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采取有效方式承包、租赁、购买公司;四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产业规划作用和引导作用,营造一个浓厚的产业发展氛围,鼓励其发展高科技产业、出口创汇产业、环境产业、第三产业,鼓励其投资于中小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五要引导民营企业拓展国际视野,鼓励义乌的企业家要有战略眼光,要敢于到国际市场去较量,不仅学习国际先进技术,现代管理经验,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快推进民资与外资在研发、生产、销售等领域的合作,还应当跨国并购,还应当要创世界品牌,还应当要成为中国的跨国公司,加快提升企业的竞争实力。六要引导自主创新发展。只有依靠科技、知识、人才的支撑,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多地关注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关注企业可持续发展。

民营企业的定义篇(9)

一、传统商主体理论的困惑

传统商法理论认为,商主体,或称商事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并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是民事主体进入商事领域的特殊称谓。[1]但对其定义的界定和具体内涵的理解,立法例和学理上均存在分歧。就国内商法学界而言,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说,即从主观主义的角度揭示商人的本质特征。如有学者认为商事主体即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或组织。[2]又如有学者认为商事主体是经济学上经济人在法学上的具体表现,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3](2)商行为主体说,即从客观主义的角度揭示商人的行为特征。如有学者认为商事主体是依商事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4]有学者认为,商人的概念随时代变化而变化,即由商人法时代的等级论——法国法时代的法定特殊民事主体身份论——现代法中的从事货物交易业务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5]有学者认为,商事主体即法律为了对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加资格限制而在民事能力的基础上由商法赋予的商事能力或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或个人。[6](3)法定主体说,认为商事主体是由商法确定依法定程序登记注册的营业主体。如有学者认为,商事主体以持续地从事某种商事经营行为为基本条件,凡是以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营业的个人或组织,都可以经过法定程序注册成为商事主体。[7]可以看出,上述诸观点,均看到了商主体之独立营业这一重要特征,认识到了商主体就是营业主体或经营主体这一本质属性。但是,对民事主体进入商事领域(笔者认为称营业领域更为恰当)的原因事实行为——营业性投资行为,则未予足够重视,因之,从一般民事主体到民事主体之特殊形式——商主体之角色的转换、性质的界定、资格的获得、能力的变化等,尚缺乏具有逻辑自证和符合实际的解释。因此,本文的论题亦由此而展开。

二、商主体二重结构的界定: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

(一)从营业自由权的角度来透视民事主体转换为商主体的过程

从应然权利的范畴来分析,任何民事主体均有进入营业领域、从事营业性投资或经营性活动的权利,此一原权利即为笔者所提出的营业权或营业自由权,[8]因此,从民事主体潜在的权能和权利实现的可能性来看,任何民事主体均可以而且有可能进入营业领域,开展营业活动和为营业行为。但是,民事主体实现其营业权利取决于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取决于民事主体意欲从事营业之内在的自治意思;二是决定于其是否具备或满足了法律或政策设定的营业准入条件。首先,只有当特定民事主体决意处分其财产和权利而进入营业领域,把其所有或管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进行营业性投资,民事主体具应然性质的营业自由权才会转换为现实的营业权能。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只有基于其投资决策或营业决策,决定进入营业领域并进行了实质性的营业性投资,才可能成为传统商法理论意义上的商主体。其次,在法律或政策对营业进入设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和许可程序的情况下,某些营业权利受到特殊法律、政策限制或禁止的特定民事主体之营业性投资行为,还必须满足营业准入制度设定的、需要排除的限制或禁止性条件。不仅如此,基于营业行为的私人性与社会性、目的的私益性和公益性之双重属性,为避免营业权利的滥用,缓和营业利益与公共安全、竞争秩序与公共秩序、营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内部最大化与外部不经济之间的冲突,某些特殊主体或领域之营业资格的获得(营业主体和营业事务)必须履行开业的无害性前置审查、取得营业行政许可、完成营业登记程序,民事主体的营业自由权才可转换为实际的营业能力。

不难看出,在实然权利的范畴看来,民事主体实现其应然的营业权利,是通过营业性投资和具体的经营活动来实现的。况且,基于营业的专业性、技术性和职业性等特征,营业性投资主体不一定直接从事经营,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囿于某些特定民事主体本身的法律性质和特殊的法律地位,不宜(如公立学校可以作为营业性投资主体,但就不宜直接从事营业性事务的经营)或不能(如某些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可以购买股票、债券或基金券,对上市公司等营业主体进行投资,但基于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的职能却不能以其名义或由其直接兼业进行经营)直接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具体的经营活动是由以企业为主导形式的营业组织通过营业代表或营业行为来实施的,民事主体转换为商主体,是以营业性投资主体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营业主体两种典型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由于营业性投资行为与具体的营业行为既存在重叠(如在个体型营业活动中,个体投资者既为投资主体又为营业主体)又存在分离(如在公司型组织营业活动中,股东为投资主体,而公司则为营业主体)。据此,笔者认为,传统商法语境意义上的商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则表现为投资主体和营业主体这一二重结构。其中,投资主体是指为追求其营利性投资效益最大化而以独资、合伙和参股等方式,处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营业资本而进入营业领域的民事主体;而营业主体则是指取得营业资格、具有营业能力,能以其独立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进行营业交易的民事主体。

(二)商主体二重结构产生的制度基础

商主体之二重结构——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产生的制度基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型营业形式的兴起与普及导致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的分离;二是基于营业准入制度对某些特殊民事主体成为营业主体的限制或禁止而使其营业权利止于营业性投资阶段。

1.以企业为代表的组织型营业形式的兴起与普及使商主体二重结构的产生成为必然

任何营业活动均是由特定主体来实施的,这种以自己名义独立开展营业活动、进行营业交易的民事主体,即为营业主体,也即传统商法理论意义上的商主体。营业主体按其社会属性可以划分为个体型营业主体和组织型营业主体两类,其中个体型营业主体的法律形式可以是自然人个体,也可以是自然人的家庭;[9]而组织型营业主体的法律形式则有合伙、公司和非公司型营利性法人等多种类型。中世纪及以前的商主体,一般称为商人,商人是一个具有特殊社会地位的阶层。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封建国家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管制和商人对行会组织的依附关系,以平等、自由、互利为核心价值理念建立起来的新制度体系,使商主体与民事主体走向混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主体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其结构也由以自然人商人为核心的商主体结构过渡并演化为以企业商人为核心的商主体结构。[10]

商主体需要什么样的形式,不决定于商主体自身的构成,更非决定于仅对商主体形式予以确认且后于其产生的法律作出了什么的规定,而决定于实际的营业和交易的需要。从人类社会发展和经济变迁的历史来看,营业大致先后经历了个体型营业(包括家庭营业)、组织型营业(以公司企业为主导形式)和国家营业(以国有企业经营为主要形式)等不同阶段,中世纪以前,准确地讲是在15-16世纪以前,以自然人个体或单一家庭为代表形式的个体型营业占了主导地位。15-16世纪后,由于以合伙、公司为代表的组织型营业的发展,导致了以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型商主体的产生。企业作为契合各种生产要素的契约性营业组织,因具有强大的融资功能并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而成为人们从事营业普遍选择的组织载体,企业本身特别如公司企业从企业主这一自然人人格中独立出来,成为享有独立人格的法人。由于企业营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事实上已成为市场经济中最为重要、最具影响力的商主体,早在1899年,德国学者海德曼就预见到,企业“已慢慢地占据了研究者头脑中原先企业主的位置。一个崭新的权利人顺时而生,也许会成为重新构造私法体系的主导概念。”[11]19世纪以来,经济的一体化、市场的国际化、投资的跨国化、贸易的全球化,使企业营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中的主导力量。

应该承认,在早期的个体型营业中,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是合一的,多数情形下,自然人个体和家庭既是营业性投资主体,又是直接从事营业交易和开展营业活动的营业主体。但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里,营业活动的开展和营业行为的实施,使投资主体和营业主体呈现既合一又分离的状态。(1)在个体型营业主体的制度框架内,作为个体的投资主体与同样作为个体的营业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合一的,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个体的自然人投资者与作为营业主体的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同的两个主体,尽管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以自然人投资者或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进行的营业可能同时发生,且其法律后果均归属于该自然人投资主体,但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和存续期间如适用债务的双重优先清偿原则时,我们又会把自然人投资者或个人独资企业看成是两个不同的主体。(2)在以公司企业为主体形式的组织型营业主体主导营业的情况下,投资主体(典型的如股东、国家出资人)不直接从事或不以投资主体之名义直接从事营业活动、进行营业交易则为常态,具体的营业行为和营业交易是由以合伙、公司和非公司型营利性法人等组织型营业主体之名义组织和实施。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的这种分离又以出资人与企业的人格、意思、财产、行为、责任的分离和独立为其典型形式。(3)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公司企业为主体形式的营业主体又是营业性投资的主导力量,因而营业主体在企业转投资法律关系中,又是重要的投资主体。

2.因营业准入制度的限制或禁止使某些特殊民事主体的营业权利止于营业性投资阶段成为必要

如前所述,尽管营业权是民事主体应然的、最基本的权利,从营业权的应然性、基础性、原始性和固有性来分析,民事主体在享有和行使营业权时应当没有实质的差异,追求营业初始机会在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分配,应是法律、政策进行营业准入制度安排时必须达到的最低价值底线。但事实上,在营业的实际开展中,某些具有特定身份或有其特定社会职能的民事主体,由其作为营业主体(某种情况下作为投资主体也是法律禁止的),或者与其既有身份发生冲突,或者与他人利益形成矛盾,或者会严重危害国家或公共利益,或者会产生事实上的严重不公平。因此,法律、政策就有必要对某些不能或不宜进入营业领域的主体设定限制或禁止性条件。其中限制或禁止其成为营业主体的情形包括:(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2](2)被宣告为禁治产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如《拿破仑民法典》第489条规定:“成年人经常处于痴愚、心神丧失或疯颠的状态者,即使此种状态有时间歇,应禁止处理自己的财产。”[13]又如荷兰法律规定,丧失清偿能力或所负巨额债务未予清偿的自然人,不能再行登记企业。(3)国家公职人员营业行为的禁止。如在国家机关或其它公共团体(政党、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履行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责的自然人。公职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国家或公共团体履行公共管理义务,而营业行为属追求个体利益的私人行为,两者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则完全不同,如任由公职人员从事营业性活动,必然会使公务行为和营业行为难以兼顾,故在公职人员未辞去其公职的情况下,对其营业行为应予以禁止。[14](4)非营利性组织开展营业性活动的限制。如对公立学校、非营利性医院、公共演出团体、慈善基金会、宗教团体、商会等非营利性组织直接投资营业领域或开展营业性活动的限制。[15](5)政治组织或国家机关之营业性投资行为的限制。如对政党组织、政治团体、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机关)直接从事营业性活动的限制或禁止等。[16](6)其它限制性条件。如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人。[17]

基于以上情形,在法律或政策性文件对具有特定身份、地位或者担任特定职业、职务的自然人以及不宜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共团体、非营利性组织之营业性投资行为或经营活动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条件下,如其营业性投资行为未被限制或禁止、但其作为营业主体资格被限制或禁止,则这些特殊的民事主体之营业权利就只能限制在营业性投资阶段,只能享有出资人权利,具体的经营活动则只能由其投资的企业(即营业主体)来实施,此时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分离就十分必要。

综上,由于以公司企业为代表的组织型营业形式的兴起和普及,现代企业的产权结构和人格制度就为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的分离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而在营业准入制度的安排下,由于某些特殊民事主体成为营业主体受到法律或政策明确的限制或禁止,从而使其营业权利不得不止步于营业性投资阶段,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的分离又成为社会和谐和公共安全所必需。

三、营业主体的营业资格与营业能力

(一)营业主体的标志就是特定民事主体获得营业资格

营业主体即为有从事营业活动之资格的特定民事主体,营业主体与投资主体虽同属商主体的范畴,但与投资主体相比较,营业主体的标志在于其具备或获得了营业资格,可以直接从事营业交易和经营性活动,某些特定的投资主体虽然因其进行了营业性投资已进入了营业领域,但由于其不具备营业资格或不能具有营业资格,而不能(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者不需要(如股东)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

营业主体资格的取得有三种典型的方式:即自由选择取得、职业资格认定取得和营业登记取得。

1.营业资格的自由选择取得

营业资格的自由选择取得是基于民事主体应然的营业权利无须通过营业行政许可也不必进行营业登记,就可自主地、直接地从事营业活动和进行营业交易。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方式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自由主义的营业准入制度范式下,国家或社会公权力对营业事务不进行任何干预,营业作为纯粹的私人行为可自由进入或退出;二是在准则主义或许可主义的营业准入制度范式下,某种小规模的营业或特种营业,不需要取得营业行政许可或不需要办理营业登记,如《日本商法典》第8条规定,小商人可以不进行商业登记。[18]《德国商法典》也有关于可免予商业登记的“自由登记商人”之规定。[19]我国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第4条规定,摊贩;家庭农、林、渔、牧业者;家庭手工业者;合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其它小规模营业标准者,为小规模商业,得免依本法申请登记。[20]我国内地有关工商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农民在集市贸易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从事商品贩运的摊主和行商、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21]均属此类。

2.营业资格的职业资格认定

职业资格认定,即从业资格的取得,主要是指自然人的从业资格许可,即自然人如从事某些须具有一定专业性、技术性、标准性要求的营业,就须取得该营业领域或行业的特定从业资格,方可进入该营业领域进行营业。营业从业资格许可是营业的专业化、职业化、技术化、标准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营业最大化和营业风险有效控制所必需。一般而言,诸如执业律师、会计师、执业医师、建筑师、资产评估师、保险中介人、精算师、证券从业人员等,[22]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职业要求,特定自然人如未取得该营业领域的职业从业资格,就不得进入该领域从事营业活动。而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自然人取得特定职业资格,就可独立开展该职业领域内的个体营业,就意味着取得了特定行业的营业资格。目前,我国已在执业律师、会计师、执业医师、建筑师、资产评估师、保险中介人、精算师、证券从业人员等10多个领域推行了全国统一的营业从业资格认定或许可制度。只是我国目前的自然人职业资格还不能自动转换为特定行业的营业资格而已。

3.营业资格的营业登记取得

严格说来,在自由主义的营业登记制度范式下,营业主体资格取得无须经过营业登记,因此,营业登记只存在于准则主义或许可主义的营业登记制度范式下。其中,在许可主义的营业登记制度范式下,部分营业主体资格的取得还需要取得营业行政许可。[23]我国营业主体走过了由普遍主义营业行政许可向例外主义营业行政许可过渡的历程。2005年10月27日的《公司法》修正案,所奉行的是典型的例外主义营业行政许可模式。目前在我国,除少数营业主体的营业登记须履行营业行政许可程序外,绝大多数营业主体的营业登记已不需要取得营业行政许可。在准则主义或许可主义的营业登记制度范式下,业经营业登记的民事主体[24]就依法取得了营业资格。[25]

(二)获得营业资格是使营业主体具有营业能力

无论是以自由方式取得、还是通过行业从业资格认定取得,或者是完成营业登记取得的营业资格,其目的意义不在于仅仅使特定民事主体获得某种法律地位或特定身份,而在于使其具有营业能力。所谓营业能力即特定民事主体因其自由或依法取得营业资格而成为营业主体,得自由地、独立地选择特定营业领域或某一营业事项为其主业,进行以营业事务决策、营业财产管理、营业外部交易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性活动之权能的概称。营业能力的内容包括营业主体之营业意思的自治能力、营业事项的选择能力、营业事务的决策能力、营业财产的管理与营运能力、营业交易的参入与权利处分能力、对营业后果的责任能力等多个方面。

营业能力按其主体所享有实际权能的范围和是否受法律限制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营业能力和特殊营业能力。一般营业能力即主体得自由地、独立地选择任何法律不禁止或限制的特定营业领域或某一营业事项为其主业而进行营业之权能的概称。特殊营业能力即主体基于法律的限制或禁止、经营业行政许可取得并经营业登记确定、只能在其登记的特定营业领域或某一营业事项范围内进行营业之权能的概称,在许可主义的营业登记制度范式下,营业主体的营业能力大多为特殊营业能力。[26]

以企业的营业登记为例,企业营业登记包括企业的开业登记和企业的营业事项登记。其中开业登记即成立登记,是指企业在具备企业设立条件的情况下,由申请人申请取得法定的营业主体资格并具备独立从事生产经营能力的登记行为。企业开业登记实质上包括企业的主体资格登记和企业的营业资格登记两个方面。其中企业的主体资格登记是前提,企业的营业资格登记则是在企业取得主体资格之后对其从事生产经营的能力所进行的确认和公示。对于企业的主体资格和营业能力的登记,目前世界上有“统一主义”与“分离主义”两种立法与制度例。[27]所谓“统一主义”即企业在开业登记时,登记机关对企业的主体资格和营业能力进行一并登记,表现在形式上则为企业主体资格证书与企业营业资格证书(执照)合为一体,在程序上也不严格区别企业主体资格与营业能力,从而将企业营业执照视为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营业权能的凭证。所谓“分离主义”,即把企业之主体资格与营业能力进行分别登记,在此种登记范式下,企业主体资格的取得并不当然使其具有营业能力,而企业营业能力、资格的限制或丧失,并不必然使其主体资格丧失,惟其主体资格被消灭才能使企业绝对地丧失营业能力,因此,表现在形式上则是企业的主体资格证书和营业资格证书(执照)的分离,登记程序上则实行企业的主体资格和企业的营业能力的分别审查和公示。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统一主义”的立法例与制度例,在实践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在企业营业能力受到限制或丧失的情况下,企业能否以其法定主体资格继续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登记机关与法院则处于两难境地。笔者同意有些学者的看法,即在未来企业登记法的修改中,把企业设立登记中的“统一主义”改为“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以解决企业法律实践中出现的主体资格与营业能力的冲突与尴尬境况。

四、营业主体之营业能力的限制

(一)营业主体之营业能力限制的界定

营业主体之营业能力的限制系指基于一定法定事实的发生而使特定营业主体之营业资格被剥夺或其营业权能部分丧失之法律事实状态。产生营业主体之营业能力被限制情形的原因事实有:(1)因不法或不当营业行为而被国家行政机关科以营业行政处罚,而使其营业资格被剥夺或其营业权能部分丧失。在我国,特定营业主体资格的取得,是其开展营业的前提性条件,主体没有营业资格就不可步入营业领域的门槛。目前,又由于我国绝大多数营业主体资格特别是企业之营业资格的取得尚以行政许可为本位,国家行政机关在认定或授予企业营业资格、划定企业的营业范围、审查企业的营业能力、执行企业的营业财产、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等方面享有以审查、批准、决定、许可、撤销、强制执行等一系列决定性权力,特别在有关营业行政处罚方面,就更为明显。如我国有关企业设立、工商登记、行政处罚方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就规定,营业主体有不法或不当营业行为之情形,行政机关可科以下列营业行政处罚:营业资格的限制或剥夺,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营业能力的限制,如责令停产停业等;营业财产的强制执行或没收,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等。而这些营业行政处罚,在本质上均与企业营业权能的限制与剥夺有关。[28](2)一定的法律事件的产生。如对个体型营业主体而言,其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营业能力当然被限制。(3)特殊法律关系的产生。如某自然人由于被吸纳为国家公职人员,其营业能力就当然被限制。(4)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

如从更泛义的角度来分析,特殊类营业主体(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因营业行政许可或营业登记行为,其营业事项范围也有可能被限制。但此处所讨论的营业能力限制是特指营业主体资格取得之后因一定法定事实的发生而使其营业资格被剥夺或其营业权能部分丧失之法律事实状态,自然因营业行政许可或营业登记制度致使某些特殊类营业主体的部分营业权能被限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营业能力限制的范畴,而应属于前述的特殊营业能力之取得制度。[29]

(二)个体型营业主体之营业能力的限制

对个体型营业主体而言,其营业能力一则依附特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则决定于特定自然人的特定法律地位和法律身份;三则取决于个体型营业主体在开业登记或从业资格取得后之营业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导致个体型营业主体之营业能力被限制的情形主要有:(1)作为个体型营业主体的自然人被宣告为禁治产人,[30]或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2)作为个体型营业主体的自然人成为国家公职人员。(3)作为个体型营业主体的自然人之特定行业的从业资格失效、丧失或被吊销。(4)个体型营业主体因不法或不当营业行为而被国家行政机关科以营业行政处罚。(5)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发生。如作为个体型营业主体的自然人因刑事犯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就当然不能从事营业活动。

(三)企业型营业主体之营业能力的限制

在理论和实务上,企业营业能力限制是一个很容易与企业终止混同的概念,因为企业营业能力限制有时往往会导致企业终止这一法律后果。企业营业能力限制在我国目前有如下几种情形:(1)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直接法律效力是终止了企业的营业资格,使企业丧失了继续营业的可能,因此,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已不具备营业能力,如继续从事营业活动,则属非法营业。但丧失营业资格的企业,其主体资格并未当然丧失。[31](2)吊销企业许可证。吊销企业许可证是对企业从事一定范围内生产、经营资格的限制或禁止,企业在不重新获得特定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得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其实质上是限制了企业的营业能力,并非消灭企业的主体资格,甚至也不必然地使企业丧失营业资格,并不当然产生企业终止的法律后果。(3)企业停产整顿。企业停产整顿是对企业营业行为的一种限制,它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及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与企业终止的区别更为显著。(4)企业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企业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是限制或禁止企业从事某一领域营业的资格,是对企业经营范围的限定,它包括定期的限制、禁止与永久的限制、禁止两种。宣布企业为市场禁入者,并非消灭企业的主体资格,甚至也不当然消灭该企业的营业资格,它只是限制了企业在某一市场交易领域的营业能力。

五、营业主体之营业资格的注销与营业能力的消灭

(一)营业主体之营业资格的注销本质上是营业主体之营业能力的消灭

营业主体之营业资格的注销,其法律意义在于特定营业主体已丧失营业资格,亦即其已不再具有营业能力。企业营业资格注销行为的完成,所消灭的是该企业的营业能力,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作为营业主体的企业之营业资格已不复存在,其具体表现为:(1)企业解散与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再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性活动。(2)企业营业资格注销登记行为的完成,则消灭了该企业的营业主体资格,也就意味着已不具备合法营业的可能性。(3)企业注销登记行为完成后,不得再以该注销的企业之名义从事营业性活动,如再以该企业之名义所进行的营业则属非法营业。

(二)营业主体之营业资格的注销并不当然消灭了其民事主体资格

从理论上讲,营业主体之营业资格的注销,所消灭的只是作为营业主体的营业资格,而非当然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更非消灭了营业主体的人格。对个体型营业主体而言,其营业资格被注销,其所丧失的只是该自然人特定的营业性投资主体资格或独立的营业主体资格,其进入营业领域之前原有的民事主体资格和独立法律地位并未当然丧失,其自然人人格依然存在。

对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组织型营业主体而言,其情形要相对复杂一些。企业注销登记行为的完成,则意味着在法律上宣告该企业作为独立的营业主体资格已不复存在,即企业作为独立的营业主体资格在法律上被消灭。应当指出的是,因企业注销登记行为的完成,所消灭的是企业的营业主体资格,而非一概地消灭了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更非一概地消灭了企业的人格。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只要经过合法的营业登记,就当然地取得了营业主体资格。但是,在不同法律形式的一般类企业中,只有公司企业具备完全独立人格的条件;而合伙企业只有在其存续期间,才具备相对独立人格的条件;至于个人独资企业,则不具备独立人格的任何条件。当然,除此之外,我国一些特殊企业法赋予了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部分中外合作企业以法人资格。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注销登记行为的完成,所当然消灭的是企业的营业主体资格,而非一概地消灭了企业的人格。对法人型企业而言,如实行企业营业主体资格与企业人格统一登记,则企业注销登记行为的完成,在消灭该法人型企业之营业主体资格的同时,也一并地消灭了该企业的人格。如实行企业营业主体资格与企业人格分别登记,则企业营业注销登记行为的完成,只消灭了该法人型企业之营业主体资格,而不必然消灭了该企业的人格;[32]只有该企业申请法人人格注销登记,才能产生消灭该企业人格的法律效力。至于上面所讨论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原本就无独立人格的存在,企业注销登记行为的完成则自然不存在消灭其企业人格的问题。

六、结语

综上,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进入营业领域后,其营业性投资行为和相对独立的营业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传统商法理论意义上的商主体也就表现为投资主体与营业主体这一既相对分离又有时重叠的二重结构。因此,我国未来商事立法,在营业准入制度的安排上,应严格区分投资资格准入和营业资格准入,建立完善的民事主体到商主体的转换机制。特别在有关商事登记立法方面,应严格区别主体登记与营业登记、法人主体登记和营业主体登记、[33]营业资格登记和营业事务登记,建立以营业资格登记为外在形式、以营业能力认定为核心要素的商主体登记制度。

注释:

[1]参见肖海军主编:《商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2]参见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3]参见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3-289页。

[4]参见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5]参见徐学鹿:《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188页。

[6]参见林嘉主编:《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74页。

[7]参见董安生等:《中国商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5页。

[8]笔者认为,营业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营业机会和独立的主体资格,可自主地选择特定商事领域进行投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而不受国家法律不合理限制和其它主体干预的权利。参见肖海军著:《营业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9]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家庭经营一直是营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家庭到底是依附于其成员的自然人人格还是属于独立于其成员的一民事主体,学界尚有争议。参见宁清同:《家庭的民事主体地位》,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10]参见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72-381页;肖海军主编:《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11]转引[德]托马斯·赖塞尔:《企业和法人》,赵亮译,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辑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1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第8条、《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14条第1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通过继承获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份额,但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13]李浩培、罗传颐、孙鸣岗译:《拿破仑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65页。

[14]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从事营业性活动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文件主要表现为政策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如1982年4月28日国务院的《关于制止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通知》,1984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5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2月8日中共中央纪委的《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等等;且其禁止的主体范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在不断调整之中。

[15]参见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16]禁止党政机关进行营业性活动,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是我国既定的、一贯的政策,问题的核心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有效的遵守和切实的执行。参见1998年7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的《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另,我国《公务员法》(2005年)第53条第1款第(十四)项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7]参见198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联合的《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

[18]参见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19]参见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0]转引:《法源法律网·法规查询》(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2.asp),2006-08-07。

[21]参见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3月1日)第2条、第21条。

[22]有必要说明的是,营业从业资格许可与通常意义上的就业准入资格许可是有区别的。营业从业资格许可所解决的是自然人在特定行业进行独立营业的资格,而就业准入资格所解决的是作为劳动者选择特定行业作为其稳定的职业而必须具备的能力和技术素养。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66个职业目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GB6565-86)。

[23]在营业登记制度的安排中,西方市场发达经济国家普遍采取按营业主体的性质适用不同的登记制度,一般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营业备案登记,而公司企业则适用营业审查登记。参见胡加荣:《西方企业登记立法对我们的启示》,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年第12期。

[24]在我国,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资格的民事主体主要是指个体工商户、企业,但也包括办理了营业登记可以从事营业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如某些研究所或社团组织经工商登记后也可开展营业。

[25]营业登记的制度功能在于使特定民事主体获得营业主体资格或经营特定事项的权利。关于营业登记的法律性质,有学者认为属于工商行政确认的范畴,参见王远明、唐英:《公司登记效力探讨》,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工商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范畴,参见张义华:《企业登记法律效力制度的比较分析——兼论我国企业登记效力制度的完善》,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2期;有学者认为工商登记属于确权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范畴,以公司设立登记为例,其“旨在使公司取得私法人资格”,参见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376页。

[26]特殊营业能力是基于法律对特定营业事项存在限制或禁止的情况下,某特定营业主体通过营业行政许可程序所取得的经营该特定营业事项的资格和权能,与一般法人章程所记载的“目的事业范围”条款不同。笔者认为,法人章程的“目的事业范围”条款所限制的只是法人之营业机构的权,而非法人的“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或“对外担保能力”等。参见肖海军著:《企业法原论》,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4页。

[27]参见前注[25],蒋大兴书,第342页。

[28]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均设有专章规定企业的法律责任,其中与营业有关的行政处罚最为具体和详尽。

[29]特别如有关法人章程“目的条款”的约束效力,学者们争议最大,除较有代表性的权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内部责任限制说之外,有学者主张应适用法人代表权限制说,以“表见代表”规则来判断法人章程“目的条款”的法律效力,参见温世扬、何平:《法人目的事业范围限制与“表见代表”规则》,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也有学者认为,从商人权利能力的分层理论来看,“目的条款”应属法人的具体权利能力范畴,参见李有星、曹邵鸣、刘维:《论法人权利能力分层理论的构建及其在公司法上的意义》,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30]有学者认为,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参见李建华:《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人制度——对完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6期。

民营企业的定义篇(10)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私营经济获得巨大的发展,作为私营经济人格化代表的私营企业主队伍也初具规模,因从其财产占有方式和获取方式、财产的多寡、生活条件和消费方式、社会影响和社会地位、价值观、心态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同一性,这个队伍逐步发展成为一个稳定的私营企业主阶层。[1] 

 

一、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原因的研究 

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人天生是政治动物”,当私营经济人格化代表的私营企业主财富积累道一定程度时,他们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活动空间逐步扩大。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经济参与通常为政治参与创造条件,[2]作为经济和社会地位明显提高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越来越高涨,政治诉求越来越迫切。 

公民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当代中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开始注重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政治发展目标。亚里士多德强调以人民的意愿为政治组织的基础“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民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3] 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认为“一个社会所达到的政治共同体水平,反映了构成该社会的各种社会势力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4]“如果一种社会势力经常游离于政治体制之外,那么政治稳定就将受到威胁” 从20世纪80年代,中国学者开始研究政治参与问题。90年代,陶东明等人著《当代中国政治参与》一书,系统地分析了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地主体、客体及方式。2000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在执政党的正式文献中确认了“公民参与”的概念,明确提出了“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党的十六大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将“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战略之一。 随着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深入必将对我国原有的政治体制结构、功能及政治价值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主体、客体、意义、态度的研究 

私营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主阶层的逐步壮大在我国的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产生种种现象,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学者们从经济学角度、社会学角度。政治学及法学角度都做了很多有益的探讨。在这里做一个大体的归纳。 

(一)在国内的研究中,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主体的研究有“社会主义劳动者说”、“新生资产阶级说”这些研究都认为,改革开放之后,私营企业主对于促进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也有少数的观点认为,私营企业家就是资本家,是剥削和压迫工人阶级的资产阶级,是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无产阶级政权中不应有他们的位置,担心私营企业主参政会侵蚀社会主义的政权。 

(二)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客体的研究,即对政治参与途径、政治参与体制等的研究。这些政治参与的渠道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经有关党政部门和组织的推荐,一些较优秀的私营企业主进入人大、政协或工商联等组织中任职并参与的相关政治社会活动的安排性政治参与;加入各种党派,对基层政治的积极介入和参与或建立各种社团组织等形式的非安排性、自发性的合法政治参与;党政等系统中存在的非正常和非法的间接参与。

(三)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意义的研究,如张欢欢总结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说”“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说”“壮大我国社会中间阶层说”等。还有其他的研究方向,如把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经济发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研究,这方面的研究比较多,如张厚义所著的《中国私营经济与私营企业主》、董明《政治格局中的私营企业主阶层》等。 

(四)还有的研究注重分析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态度及行为,关于这种研究赵丽江在其所著的《私营企业家的政治参与》一书中做了总结,把目前私营企业家阶层的政治参与的行为和心态由强到弱进行了排列:进取型政治参与、功利型政治参与、无奈自慰型政治参与、退缩型的规避性的政治参与。学者董明在其所著的《政治格局中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中指出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态度的一般特征为:恢复补偿性政治参与、功利型的经济性政治参与、民主型的发展性的政治参与、退缩型的规避性的政治参与。从政治参与心态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态度将是以功利型政治参与态度为主,但朝着公益型政治参与态度的方向发展。 

(五)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我国的私营企业主是以怎样的方式参与政治文明建设的,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政治参与模式的问题。公民政治参与模式是一个国家政治参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它主要由公民政治参与的心态、意识规则、行为方式、目标模式和价值取向等诸方面构成。公民政治参与模式依据国家与社会的实际不断更新,是个动态的范畴。那么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模式就是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成熟程度的标志,也是个动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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