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原则汇总十篇

时间:2023-09-04 16:41:53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1)

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系指因审计报告的质量问题和公告程序方面的原因,在审计报告公告后给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以及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自身造成的各种非正常影响。可能产生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来自审计机关的,又有出自社会方面的原因。它产生整个审计和公告过程,集中的反映在审计报告质量和审计结果公告程序上。

在审计准备阶段,由于审前调查不够充分,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失缺,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准确,重要审计领域、重点审计部位被遗漏,而在实施过程中,又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时调整审计方案,实施相应地审计程序,应该履行审计职能没能完全到位,未能查出重大的错报漏报和舞弊,造成审计反映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以致审计机关出据失显公正的审计报告的。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敷衍塞责,没有或没有完全按照审计方案履行基本职能、基本程序,没有查深查透,没有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不能准确说清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是假是真;不能准确说清相关负责人有没有擅自决策造成重大失误,以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不能准确说清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无重大经济问题的。具有指挥权的人员强令审计人员违法执法,或具有审批权的领导人员批准采取审计强制措施,给国家财产和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审计人员,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真相,造成审计机关作出不准确和失当审计决定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和其他场合有意无意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小组未能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没有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或对被审计单位的陈述意见和辩解事由未经核实,作出与实际不符的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计决定,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或裁量幅度作出审计决定的,或未告之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应享有的听证、行政复议权利的;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划分失当,导致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用人失察或给其政治生命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隐瞒大案要案线索,该移送的没有及时移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公告审计结果涉嫌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的。

在审计结果公告阶段,没有履行审批程序,公告途径与渠道有失偏颇等,都将诱发和导致审计结果公告风险,使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处于被动位置。由此可见,审计结果公告在实现公开透明的同时,也要求审计工作自身更加公开透明和客观公正。

二、审计结果公告存在的主要风险

审计结果公告既是审计机关的最大权威,也是一把 “双刃剑”。也就是说,审计结果公告在实施财政财务收支的三重监督:既国家审计专业监督、社会监督、民意机关监督的同时,又将审计机关自身的审计工作置于大众监督之下。审计结果公告无疑使审计行为错弊产生的影响扩大化,刺激一些原本隐性问题更加显性化,给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一是审计人员的责任风险。尽管与审计人员有关的责任风险,即便审计结果不公开,也照样存在,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公开只是遮盖了风险,公开无疑会增加风险。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更趋于规范化,这对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无论执法主体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执法责任,都要区分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计人员作为审计事项的具体承办者,对审计报告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必须的。对此,从国家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都是高度重视的,先后建立了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审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前面已经述及,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绝大部门是由审计人员具体行为引发的,一旦审计人员出现执法违法的问题,一方面将被本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将面临本级行政监督机关、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追责。轻则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重则离开岗位学习、暂停行政执法、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牺牲的将是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审计工作的公信力。所以,因审计人员的责任引发的风险是审计结果公告的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二是行政诉讼风险。就审计人员的具体行为形成的审计结果公告风险而言,审计机关承受的压力和风险要大的多。因为,审计人员的具体行为代表的是整个审计机关,而真正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则是披露审计结果的审计机关。公告人必须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审计公告风险,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不管是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还是效益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它涉及的对象只有两类:一个是被审计单位,一个是与此相关的责任人。作为正面肯定的审计报告倒无关紧要,那么一个问题性的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随之也会因此介入,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来讲,冲击力是相当大的。如果审计程序不当,反映问题失实,适用的法律不准,受到危害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势必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要么行政复议,那么行政诉讼,使审计机关座上“被告席”的位置。即使最终定论与审计机关干系不大,对审计机关的影响也将是深刻的。同时,长期以来一些审计机关经费严重不足,受利益趋动,拿问题做交易,人为的使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大打折扣。一些被审计单位正是看中了审计部门这一点,是认罚不认报,拿钱消灾。在审计结果未公开之前,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一旦审计结果公开之后,是报告一出,一些 “知情人”的举报信就满天飞。不仅如此,审计结果面向社会公告后,对于审计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其职责,发现被审计单位已经存在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检查机关也会履行公诉职能。

三是行政赔偿风险。随着行政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赔偿作为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将更多的出现在社会生活中。涉及审计机关经济赔偿的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因审计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影响被审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另一方面是审计结果公告泄露了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虽然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但同时又指,各级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事实上,审计机关的经费是依靠本级财政预算拨付的。从目前的情况来 看,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并没有安排这笔费用,而对于一个吃饭财政来讲,财政预备费也是极其有限,所以审计机关根本无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况且因泄露商业积极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常巨大的。

四是政治风险。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虽然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审计署也明确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审计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但是我国审计机关实行的是行政型审计管理模式体制,地方政府的意见基本上左右着审计结果公告。从现阶段来看,问题性的报告占了整个审计报告绝大多数,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或考虑到社会稳定,政府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报告都会有一定的要求,无论是公告的内容,范围,还是公告渠道。也就是说,非经 “点头”的问题性审计报告,是难于面向社会公众的。换句话说,能够向社会公告的审计报告,并非都是原汁原味的审计报告。这样就使审计机关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在 “旨意”与 “民意”面前处于两难的境地。满足了百姓的知情权,就将被冠之以 “无政府主义”;达到了政府的要求,就会丧失 “民心”。同时,向世行贷款和国外援贷款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公告后,很可能涉及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影响政府的诚信形象,造成不良政治影响。

三、审计结果公告风险控制

任何形式的审计结果公告都可能产生审计风险,突出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矛盾。所以,在循序渐进,分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审计结果公告风险规避机制,对于全面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是要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法律制度体系,从机制上控制风险。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浓厚的政治性,尽管审计署对审计结果公告目标作出了硬性的安排,但法律所具备的本质特征明显不足。一方面审计法对审计结果公告采用了 “可以”的表述,而不是必须公开。对于一些审计报告是否公开,表面上审计机关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和自由裁量的权利,事实上,审计法折中而含混其辞的表述,变成了不予公开的 “托词”;另一方面,审计结果公告准则又将公告的范围定位在 “重要”的审计事项上,让基层审计机关显得无所适从,畏首畏脚。同时,审计公开受国家保密制度的制约,许多领域成为 “不可能”的任务。所以全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其法律制度建设。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要在推进审计结果公告法律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应充分利用审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契机,加强审计结果公告方面的法制建设,切实解决其与保密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部门规章生成快速,灵活的特点,对现有规定中一些失之笼统,条文简略,不易操作的地方进行修缮,进一步完善与审计结果公告相关的准则和制度建设,优化审计结果公告法制环境,控制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2)

1.坚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原则。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的。同时,审计结果最终还要送达干部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因此,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要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2.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辞退、退休以及任期届满,都应在离任前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坚持重要性的原则。重要性原则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干部任职期间的重大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业绩进行较为详尽的审计评价,重点审查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资产、负责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无盈亏不实或潜亏挂账的问题;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无重大决策失误等。

4.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进行审计评价的原则。客观是以事实为依据;公正是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是业绩、责任及其形成原因都要讲,不偏不倚;准确是以写实手法,评价观点鲜明,用词准确,切忌轻描淡写,模棱两可,含意不清。

5.坚持及时反馈的原则。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领导者个人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作为责任人,迫切希望了解审计报告对自己任期工作的评价。因此,除审计过程中与责任人及时沟通外,还应在审计报告报送党委、组织部门前,及时征求责任人的意见。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

根据审计法和两个《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应包括:

1.责任指标是否全面完成。指标的完成情况,应作为经济责任审计中首先要把握的重点。责任指标一般由经济指标、技术指标、管理指标三部分组成。作为审计部门所要审计的责任指标,主要是经济指标和管理指标。

2.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可信。会计报表是财务状况的具体体现,而形成会计报表核实的各种数据,则是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最为直接的基础资料。这些基础资料的真实程度如何,涉及到能否对财务状况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所以,在审计过程中,不能仅仅停留在对会计报表的分析上,而必须对其相关的基础资料进行审计,以确定财务状况的真实程度。

3.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可使单位围绕既定目标,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决策的贯彻实施,维护资金和资源的安全,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合理性、规范性,以及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内部管理制度涉及面较宽,对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的审计必须有所侧重。应重点放在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上,如财务会计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供销管理制度等。对管理制度的审计,既要审计其健全性,更要审计其有效性,这样才能体现管理制度的落实程度和实际效果。

4.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许多配套措施还不到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滞后、账外设账、账实不符、财产损失、潜亏挂账等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比较严重。把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作为审计的重点,就是要发现和解决这些问题,以强化领导者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对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的审计,重点要放在实物资产、货币资金、各项投资的核实上。实物资产不能有账无物,也不能有物无账;货币资金不仅要账实相符,而且要流向合理;各项投资不仅要程序合规,去向明确,还要确认回报的合理性。

5.重大决策是否合规科学。决策的合规性审计,重点是对决策程序的审计,有无不按决策程序办事,、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审计,重点是对决策事项效果的审计,有无论证不足、盲目决策、效益低下等方面的问题。

6.财经法纪是否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包括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是为保护国家财产、维持国家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决定等,它要求各级领导人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明确领导人员对执行财经法纪的经济责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看其是否指使、授意、强令会计等人员违反财经法纪;二是看其是否组织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会计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三是看其领导人员有无侵占国家资金,违反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乱纪问题。

如果能够把握以上六个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就一定能达到审计的目的。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包括审计形式、审计程序和审计具体方法三个方面。

1.审计形式。经济责任审计的形式,可分为受托审计、联合审计、日常审计、离任前审计、离任后审计、任期中审计。

(1)受托审计。受托审计,即审计部门接受干部管理等部门的委托,独立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联合审计。联合审计是以审计部门为主,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审计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3)日常审计。日常审计,即由审计部门与干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对党政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中间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

上述三种审计形式各有利弊,经实践表明,受找审计是今后经济责任审计的主导方面,也是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联合审计可以进行探索实践,但目前不宜在较大范围内推行;日常审计在审计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组织实施。

(4)离任前审计。离任前审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这前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前审计,显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严肃性、时效性,有助于树立审计监督的权威,有助于正确考察使用干部,有助于铸就领导干部的思想防线和约束领导干部的经济行为。

(5)离任后审计。离任后审计,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在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退休等事项之后,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后审计,不符合《暂行规定》的要求,应予纠正。

(6)任期中审计。任期中审计,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任期中审计,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来说,有助于及时检查、考察其职责履行情况;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端正经济行为;有助于及时发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披露严重损失浪费问题;有助于干部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干部,避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2.审计工作程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接受委托阶级。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建议;了解和掌握干部管理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做出受理委托审计决定,安排审计计划,确定完成审计任务的时限。

(2)审计准备阶段。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3)实施审计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可按一般审计的方式进行,如组织审计调查、审计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但应注意在审计过程中,特别是在审计取证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时,要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内容等结合起来。同时,在交换意见时,除了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外,还要就有关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人交换意见。

(4)提出报告阶段。在实施审计阶段结束后,审计组对审计情况及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及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审计的简要过程、起止日期等;(2)被审计人任期起止日期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概况;(3)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经营情况;(4)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性质;(5)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审计建议等。

做出结论阶段。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予以处理、处罚;(2)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对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提出评价意见书,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抄送委托审计部门;(3)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4)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结果应用阶段。(1)干部管理部门接到审计部门对被审计人的审计评价意见及审计报告后,要作为被审计人的审计评价意见书及审计报告后,要作为对被审计人调任、免职、辞退、退休、续任等任免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2)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可根据审讯线索及相关的审计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查证,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3)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结合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进行整改,以促进管理工作的强化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审计的具体方法。经济责任审计是在特写条件下对领导干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对被审计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就必须恰当地选用审计具体方法其有选择地对被审计人任期责任目标,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内部控制制度、重大决策等进行审计。其主要方法有:

(1)精心设计审计提纲。包括审计的起止时间、审计的目标、审计的内容和范围、需要调整的重点内容、审计的时间安排、采取的方式、人员的组成和负责人。

(2)围绕内控制度的可靠性,常用的方法有:

①审阅法;②观察法;③抽样测试法;④调查法;⑤分析性复核法等。

(3)围绕会计核算资料的可靠性,常用的方法有:

①检查法;②核对法;③盘点法;④鉴定法;⑤询证法等。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3)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它不仅将审计监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 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而且在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及不同层次,对其任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审计评价,这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事实性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账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进行审计认定后的数据相符合程度的比较,作出会计资料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二是合法性评价。根据审计查证的事

实,作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基本符合、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的评价。三是效益性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对经济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通过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的审查,作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通过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测,作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上述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计查实的事实,作出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评价。 2、执行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被审计者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不仅有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义务,而且有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的责任。因此,通过审计,应对被审计者作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好、较好、差的评价。同时,还应对被审计者廉政建设情况及在改革中的经济举措作出评价。3、经济管理实施情况。一个单位管理的好坏,经营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观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决于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的强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针对资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对被审计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4、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目标分为量的目标和质的目标,量的目标包括各项经济指标所要完成或达到的数值,质的目标包括单位经济管理能力、经营水平等内容。通过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和经营实绩的计算、比较,对各项质的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测,凭借审计查证的数据和掌握的资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业绩与成效,指出差距与问题。同时,对被审计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评价。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既要注重综合评价指标,也要注重量化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发展指标,企业综合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福利费和招待费的控制率,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在综合指标下设置考评分值,系数在0.75至1之间,用分值乘以系数得出单项得分,一般分三个等次,“好”的系数为1,“较好”的系数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数为小于0.75。量化评价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出口总值增长额,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均收入增长率,科技、教育、计生、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状况等。在量化指标下设置考评标准,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一般”。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提出以下标准:

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评价标准。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真实性评价运用调整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6%;不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调整幅度>6%。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合规性评价运用违规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合规的标准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不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或者违法违规金额虽然不大,但性质严重的。性质严重是指: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以及挪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救济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扶贫、移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等。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标准。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程序执行不充分;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没有履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听取集体意见等决策程序,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四是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标准。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全面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基本实现决策目标;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全面执行,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4)

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系指因审计报告的质量问题和公告程序方面的原因,在审计报告公告后给被审计单位、相关责任人以及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自身造成的各种非正常影响。可能产生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来自审计机关的,又有出自社会方面的原因。它产生整个审计和公告过程,集中的反映在审计报告质量和审计结果公告程序上。

在审计准备阶段,由于审前调查不够充分,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失缺,重要性水平确定不准确,重要审计领域、重点审计部位被遗漏,而在实施过程中,又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时调整审计方案,实施相应地审计程序,应该履行审计职能没能完全到位,未能查出重大的错报漏报和舞弊,造成审计反映的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以致审计机关出据失显公正的审计报告的。

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敷衍塞责,没有或没有完全按照审计方案履行基本职能、基本程序,没有查深查透,没有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不能准确说清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是假是真;不能准确说清相关负责人有没有擅自决策造成重大失误,以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不能准确说清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无重大经济问题的。具有指挥权的人员强令审计人员违法执法,或具有审批权的领导人员批准采取审计强制措施,给国家财产和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审计人员徇私舞弊,故意隐瞒或夸大事实真相,造成审计机关作出不准确和失当审计决定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和其他场合有意无意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国家和被审计单位造成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在审计报告阶段,审计小组未能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没有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或对被审计单位的陈述意见和辩解事由未经核实,作出与实际不符的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计决定,擅自改变审计处理、处罚种类或裁量幅度作出审计决定的,或未告之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应享有的听证、行政复议权利的;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划分失当,导致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用人失察或给其政治生命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隐瞒大案要案线索,该移送的没有及时移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公告审计结果涉嫌泄露国家和商业秘密的。

在审计结果公告阶段,没有履行审批程序,公告途径与渠道有失偏颇等,都将诱发和导致审计结果公告风险,使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处于被动位置。由此可见,审计结果公告在实现公开透明的同时,也要求审计工作自身更加公开透明和客观公正。

二、审计结果公告存在的主要风险

审计结果公告既是审计机关的最大权威,也是一把 “双刃剑”。也就是说,审计结果公告在实施财政财务收支的三重监督:既国家审计专业监督、社会监督、民意机关监督的同时,又将审计机关自身的审计工作置于大众监督之下。审计结果公告无疑使审计行为错弊产生的影响扩大化,刺激一些原本隐性问题更加显性化,给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一是审计人员的责任风险。尽管与审计人员有关的责任风险,即便审计结果不公开,也照样存在,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不公开只是遮盖了风险,公开无疑会增加风险。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体系更趋于规范化,这对审计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无论执法主体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的执法责任,都要区分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计人员作为审计事项的具体承办者,对审计报告质量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必须的。对此,从国家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都是高度重视的,先后建立了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审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前面已经述及,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绝大部门是由审计人员具体行为引发的,一旦审计人员出现执法违法的问题,一方面将被本部门和上级审计机关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将面临本级行政监督机关、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追责。轻则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重则离开岗位学习、暂停行政执法、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牺牲的将是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审计工作的公信力。所以,因审计人员的责任引发的风险是审计结果公告的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二是行政诉讼风险。就审计人员的具体行为形成的审计结果公告风险而言,审计机关承受的压力和风险要大的多。因为,审计人员的具体行为代表的是整个审计机关,而真正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则是披露审计结果的审计机关。公告人必须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审计公告风险,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不管是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还是效益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它涉及的对象只有两类:一个是被审计单位,一个是与此相关的责任人。作为正面肯定的审计报告倒无关紧要,那么一个问题性的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随之也会因此介入,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来讲,冲击力是相当大的。如果审计程序不当,反映问题失实,适用的法律不准,受到危害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势必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权益,要么行政复议,那么行政诉讼,使审计机关座上“被告席”的位置。即使最终定论与审计机关干系不大,对审计机关的影响也将是深刻的。同时,长期以来一些审计机关经费严重不足,受利益趋动,拿问题做交易,人为的使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大打折扣。一些被审计单位正是看中了审计部门这一点,是认罚不认报,拿钱消灾。在审计结果未公开之前,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一旦审计结果公开之后,是报告一出,一些 “知情人”的举报信就满天飞。不仅如此,审计结果面向社会公告后,对于审计机关没有依法履行其职责,发现被审计单位已经存在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检查机关也会履行公诉职能。

三是行政赔偿风险。随着行政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行政赔偿作为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将更多的出现在社会生活中。涉及审计机关经济赔偿的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因审计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影响被审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另一方面是审计结果公告泄露了国家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虽然行政诉讼法确定,行政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列支,但同时又指,各级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事实上,审计机关的经费是依靠本级财政预算拨付的。从目前的情况来 看,财政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并没有安排这笔费用,而对于一个吃饭财政来讲,财政预备费也是极其有限,所以审计机关根本无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况且因泄露商业积极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常巨大的。

四是政治风险。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虽然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利,审计署也明确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审计结果一律向社会公开,但是我国审计机关实行的是行政型审计管理模式体制,地方政府的意见基本上左右着审计结果公告。从现阶段来看,问题性的报告占了整个审计报告绝大多数,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或考虑到社会稳定,政府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审计报告都会有一定的要求,无论是公告的内容,范围,还是公告渠道。也就是说,非经 “点头”的问题性审计报告,是难于面向社会公众的。换句话说,能够向社会公告的审计报告,并非都是原汁原味的审计报告。这样就使审计机关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在 “旨意”与 “民意”面前处于两难的境地。满足了百姓的知情权,就将被冠之以 “无政府主义”;达到了政府的要求,就会丧失 “民心”。同时,向世行贷款和国外援贷款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公告后,很可能涉及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影响政府的诚信形象,造成不良政治影响。

三、审计结果公告风险控制

任何形式的审计结果公告都可能产生审计风险,突出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矛盾。所以,在循序渐进,分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告的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审计结果公告风险规避机制,对于全面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是要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法律制度体系,从机制上控制风险。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浓厚的政治性,尽管审计署对审计结果公告目标作出了硬性的安排,但法律所具备的本质特征明显不足。一方面审计法对审计结果公告采用了 “可以”的表述,而不是必须公开。对于一些审计报告是否公开,表面上审计机关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和自由裁量的权利,事实上,审计法折中而含混其辞的表述,变成了不予公开的 “托词”;另一方面,审计结果公告准则又将公告的范围定位在 “重要”的审计事项上,让基层审计机关显得无所适从,畏首畏脚。同时,审计公开受国家保密制度的制约,许多领域成为 “不可能”的任务。所以全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其法律制度建设。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要在推进审计结果公告法律制度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应充分利用审计法实施条例修改契机,加强审计结果公告方面的法制建设,切实解决其与保密法等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部门规章生成快速,灵活的特点,对现有规定中一些失之笼统,条文简略,不易操作的地方进行修缮,进一步完善与审计结果公告相关的准则和制度建设,优化审计结果公告法制环境,控制风险。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5)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它不仅将审计监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 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而且在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及不同层次,对其任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审计评价,这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6)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它不仅将审计监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 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而且在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及不同层次,对其任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审计评价,这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wWw.133229.COm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事实性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账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进行审计认定后的数据相符合程度的比较,作出会计资料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二是合法性评价。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基本符合、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的评价。三是效益性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对经济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通过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的审查,作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通过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测,作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上述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计查实的事实,作出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评价。 2、执行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被审计者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不仅有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义务,而且有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的责任。因此,通过审计,应对被审计者作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好、较好、差的评价。同时,还应对被审计者廉政建设情况及在改革中的经济举措作出评价。3、经济管理实施情况。一个单位管理的好坏,经营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观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决于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的强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针对资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对被审计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4、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目标分为量的目标和质的目标,量的目标包括各项经济指标所要完成或达到的数值,质的目标包括单位经济管理能力、经营水平等内容。通过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和经营实绩的计算、比较,对各项质的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测,凭借审计查证的数据和掌握的资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业绩与成效,指出差距与问题。同时,对被审计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评价。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既要注重综合评价指标,也要注重量化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发展指标,企业综合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福利费和招待费的控制率,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在综合指标下设置考评分值,系数在0.75至1之间,用分值乘以系数得出单项得分,一般分三个等次,“好”的系数为1,“较好”的系数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数为小于0.75。量化评价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出口总值增长额,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均收入增长率,科技、教育、计生、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状况等。在量化指标下设置考评标准,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一般”。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提出以下标准:

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评价标准。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真实性评价运用调整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6%;不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调整幅度>6%。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合规性评价运用违规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合规的标准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不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或者违法违规金额虽然不大,但性质严重的。性质严重是指: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以及挪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救济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扶贫、移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等。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标准。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程序执行不充分;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没有履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听取集体意见等决策程序,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四是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标准。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全面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基本实现决策目标;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全面执行,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7)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制度,它是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客观公正的审计鉴证,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它不仅将审计监督引入了干部管理制度, 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干部使用的导向,而且在维护财经法纪、促使领导干部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意识,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从不同角度及不同层次,对其任期内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而公正的审计评价,这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现状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事实性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账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进行审计认定后的数据相符合程度的比较,作出会计资料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二是合法性评价。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基本符合、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的评价。三是效益性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对经济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通过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的审查,作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通过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测,作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上述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计查实的事实,作出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评价。 2、执行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被审计者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不仅有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义务,而且有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的责任。因此,通过审计,应对被审计者作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好、较好、差的评价。同时,还应对被审计者廉政建设情况及在改革中的经济举措作出评价。3、经济管理实施情况。一个单位管理的好坏,经营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观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决于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的强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针对资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对被审计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4、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目标分为量的目标和质的目标,量的目标包括各项经济指标所要完成或达到的数值,质的目标包括单位经济管理能力、经营水平等内容。通过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和经营实绩的计算、比较,对各项质的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测,凭借审计查证的数据和掌握的资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业绩与成效,指出差距与问题。同时,对被审计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评价。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既要注重综合评价指标,也要注重量化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发展指标,企业综合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福利费和招待费的控制率,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在综合指标下设置考评分值,系数在0.75至1之间,用分值乘以系数得出单项得分,一般分三个等次,“好”的系数为1,“较好”的系数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数为小于0.75。量化评价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出口总值增长额,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均收入增长率,科技、教育、计生、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状况等。在量化指标下设置考评标准,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一般”。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提出以下标准:

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评价标准。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真实性评价运用调整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6%;不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调整幅度>6%。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合规性评价运用违规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合规的标准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不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或者违法违规金额虽然不大,但性质严重的。性质严重是指: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以及挪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救济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扶贫、移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等。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标准。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程序执行不充分;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没有履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听取集体意见等决策程序,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四是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标准。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全面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基本实现决策目标;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全面执行,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8)

一、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评价时要坚持客观公正性,杜绝在工作中融入个人感情,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摒弃个人的喜好,使审计结果不附加任何的主观成分,不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及影响,对经济责任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这就是经济责任设计科学化的客观性原则。

(二)科学性原则。

在开始审计工作之前要明确被审计单位的各项经济责任,根据每项经济责任的重要性次序制定出一套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并经过量化考核,给出科学的审计评价结论,这即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科学性原则。

(三)谨慎性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谨慎性原则是指在审计工作中要保持谨慎、稳健的审计态度,工作的重点要紧紧围绕相关的经济责任,对于与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不予以评价。审计工作要在允许的审计范围内进行,不属于审计范围的工作不予以评价。对于责任不清、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要不予以评价,在制定评价用语时,要注意规范性及准确性,对于容易产生歧义及难以理解的词语不能使用。

(四)重要性原则。

做任何事情都要注意要抓住事情的重点,这样才能将事情完成的更出色,在进行责任经济审计工作时,要抓住工作的侧重点,对于涉及范围较广、数额较大、影响较为恶劣、决策失误较为严重的经济责任事件要进行重点的评价。

(五)统一性原则。

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过程中药注意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统一,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开展审计评价,同时,审计评价的职责、范围、内容等必须能够达到统一。审计的考核指标及标准要能够统一,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进行统一的审计评价。

(六)历史性原则。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往往会涉及到前任领导干部所涉及的经济责任问题,这即为经济责任的历史性问题,这种问题的审计评价必须放到特定的历史条件环境下去分析,结合具体的历史问题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认定,才能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否则审计评价连公正性都没有,更不会具有科学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的基本要求

(一)对经济责任评价的分值及指标进行科学的设置。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被审计的对象存在审计内容及审计对象的不同,要实现审计的科学化就不能对所有的评价指标一概而论,同时实现科学化审计的核心是制定出经济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项指标的分值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这就要求在审计工作当中按部门的不同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划分,并对审计评价的分值及指标进行合理的设置。

(二)严格按照国家的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及评价。

审计工作的工作质量及行为的衡量标准是审计准则,要使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科学的进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审计准则来开展审计工作,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及数据是可靠全面的,这样才能保证审计评价所依据的资料及数据时真实可靠的,才能保证审计评价工作的质量。

(三)为确保审计的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进行集体打分。

为了保证审计工作能够客观公正的进行,需要召集审计机构中层及以上的干部的全体成员,参加审计业务会议,在审计组长汇报完审计情况之后,对被审计对象的评价需要全体与会成员按照分值标准对其进行打分,最大限度的规避审计风险,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三、经济责任审计科学化的意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能够为当地其他政府部门的决策工作提供直观的参考。

实践表明,如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之后没有为政府部门对领导干部的任用工作提供有效决策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义就很难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不能实现科学化,就不能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因此,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为政府正确的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客观、明了的参考依据。

(二)实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科学化有助于实现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

人们常说:“一门科学,如果不能量化就称不上成熟;一项工作,如果不能量化就谈不上科学”,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是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及难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工作质量如何对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直接的影响,如果能够实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科学化,科学合理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那么必然会对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整个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进程。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有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对审计评价的评价流程及评价结论下达的规范都做了严格的要求,这能够极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同时,通过科学化的量化政绩,能够直观的反映出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对于促进干部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廉洁自律都有积极的作用,这有利于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的形成,能够极大的提高审计质量。

四、结束语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个经济责任审计能否高质量的完成就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能够客观、公正、科学的完成,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能够很好的满足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化要求,这就要求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中,能够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基本要求,坚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科学化的各项原则,极大的降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9)

随着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评价以被提上议事日程。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是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的是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对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真实性以及被审计对象的廉洁自律、所做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建设等具体工作和表现得出的总结性评价。做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经济责任的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质是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的人格化审计,被审计对象包括实体会计资料和抽象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结果报告中对被审单位经济责任人应负的经济责任做出的综合性评价,它的客观性与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审计结果的质量,也关系到审计风险和对干部使用的引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工作的重要前提是经济责任的正确界定,这一前提同时能够保证审计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高校经济责任的划分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在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中,各部门基本都有正职和副职行政干部各一名。一般来说,正职干部要承担直接经济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他要对所有事项都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由正职干部主管或直接签署意见经济事项,应该由其承担直接责任;对其他经济事项正职负责人承担主管责任。

2、集体责任和个体责任。由个人做出的决策而引起的经济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由集体决策失误而引起的经济责任应由集体负责。但在集体做出决策的过程中,一般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在做出表决时个人明确提出异议而未被采纳的,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个人独断专行、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的经济责任,则应由个人负责。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和原则

1、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较为复杂,既包括不以盈利为目标的职能部门、院系等教学单位,又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校办产业的负责人、后勤集团,并且这些部门和企业的经营模式各不相同,因此审计评价的内容也不同。从总体上来看,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任期内的资产状况。高校的资产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用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和材料。审计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实验仪器采购程序的合规性、使用的效率性和维护的完整性。对校办企业和后勤集团的评价还应包括固定资产的盈利能力等。第二,任期内的经济决策情况。高校行政、教学部门的经济决策权主要集中在预算经费的收支方面,因此内部的经济民主程度是经济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相比而言,校办企业和后勤集团的经济决策权对提高经济效益有重要影响,对它的审计评价应从决策制度、决策程序合规性与充分性,决策的前瞻性和决策效果等方面考察。第三,任期内的预算执行情况。高等学校一般实行一级财务核算,预算经学校审核批准,各部门按此核定的预算开展年度收支计划。各部门在批准的预算内有审批权。因此,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应包括预算编制的合理、可行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预算完成情况等方面。对后勤集团和校办产业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则以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为主。第四,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审计评级工作主要从遵纪守法、个人有无经济问题等方面进行评价,包括贪污、挪用公款、无偿占用公物等问题。

2、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根据上述经济责任审计评级的内容,为正确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保证审计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以及有效执行,审计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依法评价原则。这一原则表明审计评级工作要在法定职权或授权的范围进行;审计评价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为依据。第二,重要性原则。因被审计对象经常涉及较多经济事项,因此评价时要有所侧重,对重要的经济事项要详细评价。第三,客观性原则。审计评价应以审计人员实地调查取证为基础,经济责任的认定不能脱离客观经济环境和历史条件,在充分分析主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做出评价,不能带有个人的主观成分,更不能受其他非审计人员意见的影响。第四,相关性原则。保证审计评价的内容应是与经济责任有关的事项,凡是与经济责任无关的事项不应进行评价。第五,规范性原则。一是指审计评价用语要恰当、规范,保证审计结果的真实可信和客观性;二是指对同一类的被审计对象和同一类型的经济事项应按统一标准进行审计评价。

三、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现有法律规章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未细化。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种种现实困难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规范的问题,增加了审计风险的同时影响了审计质量。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篇(10)

一、 经济责任审计

(一)责任:指份内应做好的事以及未做好的份内之事应承担的过失责任。领导人的责任,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应承担或履行的职责或义务以及承担的过失。它可能是经济责任,也可能是非经济责任,或两者兼而有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经济责任: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规定,经济责任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也就是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基于特定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以及在行权过程中产生并应承担的过失。主要包括: ①财务责任―资产负债、损益真实,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②管理责任―管理措施的合理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③法律责任―遵纪守法,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利益获取。

(三)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经营决策等相关经济活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也就是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

1、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工作的指南。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目标,具有多元化、多角度、多层次。围绕三权一律,也就是指领导干部的决策权、管理权、决策知情权和廉洁自律。正确界定并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行政和资产保值增值。

2、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主要指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接受权力机关委托后审计。

3、经济责任审计的特征

经济责任审计具有的特征:受托性及审计关系人的明确性、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的综合性、高风险性、审计时间跨期性;大量运用分析方法和评价的深度及难度性。

(四)经济责任审计原则

1、现行法律法规,政府授权依据《会计法》《审计法》。

2、审计人员代表审计机关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行使审计权。

3、不得超越法定的审计职权进行审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4、法定审计程序必须遵守《通知书送达、证件及通知书副本征求意见等》。

5、必须履行承担相应法律义务(回避制度、告知义务、组织听证的义务、行政救济手段提供赔偿责任承担等)

其他原则:

1、 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

2、 三审三不审的原则。

⑴有无委托书和领导签字。

⑵有无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被审计领导的述职报告)。

⑶有无被审计领导按要求内容以书面形势作出承诺。

3、两清两界定

⑴被审领导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查清、被审领导单位不存在问题必须澄清。

⑵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责任界定、主管和直接责任的界定。

(五)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包括两大步骤:领导人或单位、直接和主管经济责任。三大内容: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三种评价:肯定性、否定性、综合性评价。

1、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领导干部,其目的是对这些领导干部功过是非的评价和确认,其审计结果会直接影响到领导干部的仕途荣辱。因此,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做到审计结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谨慎性原则,稳健谨慎的态度,客观肯定的评价。

(2)依法性原则,不能超出权限范围和法律、法规。

(3)客观性原则,依据审计查的事实进行评价,不能主观臆断,不能人为编造事实或掩盖事实真相,夸大或缩小事实。

(4)公正性原则,独立、客观、公正,不借机牟利,掺杂个人感情,好恶和主观因素。

2、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

(1)国家法律、法规。

(2)行业管理制度。

(3)合同、指标、定额等标准。

3、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方法

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要遵循科学性、综合性、成本效益性、可行性原则,以定量方法为主、定性方法为辅、两种方法相结合进行评价。

二、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和对策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指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的过程中,审计报告或决策对待审计事项发表不正当审计意见,做出不正当评价或应当提示未能提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中重大失实或违法违纪事项。审计处理、处罚不当,以及因此造成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可能危害被审计对象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带来行政甚至法律责任。审计风险具有客观性、潜在性和可控性。

(一)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因素

1、法律因素

2、社会环境因素

3、被审计对象因素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防范和对策

为了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在实施审计时可实行双向承诺制度,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向审计机关承诺,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向审计机关承诺,对递交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执行廉政纪律情况负责。同时做好预测风险、回避、减少、化解、防范、规避风险的工作。

1、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2、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准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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