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产业政策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30 16:38:10

海洋经济产业政策

海洋经济产业政策篇(1)

近年来,国务院以改革试点的方式相继审批成立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和福建海峡蓝色经济示范区,各试点地区都有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海南作为经济特区,获得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加强,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进行南海开发的特殊条件下,缺少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二是离岛免税政策实行3年多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可以进一步提高免税额度,减少限制条件,扩大政策效果;三是尚未充分发挥海南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效用,仍然存在南海石油税收与南海脱离的局面。

(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较为单一

当前针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采用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较少,针对性不够强。直接的形式主要包括增加应纳税额扣除、适用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虽然直接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期限不长、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支持效果明显,但是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支持助推作用就大为下降。因为直接的税收优惠重点在于企业经营后的事后优惠,而事先对企业的鼓励支持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一投产就盈利的企业能够立刻享受到所得税政策优惠,但是非盈利企业就陷入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发展海洋经济,港口建设、大型造船业、海洋油气业都是重大的设施项目,普遍具有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难以发挥政策效果。相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更好操作,政策也更具稳定性。

(三)尚未构建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服务海洋产业发展

海洋产业是指对海洋的一系列研究、开发、利用活动的总和,目前海南重点发展的海洋产业主要是海洋渔业、海洋运输业、海洋油气业和滨海旅游业。但海南当前并未构建形成有利于海洋经济的税收优惠体系,企业都是在各自不同的税种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海南亟需进一步发展的海洋油气开发、跨海大桥修建、滨海港口扩围、海水淡化等高端海洋产业项目,需要一个全面、整体、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作支撑。(四)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较窄、税率不高海南省拥有广袤的蓝色国土,又具有低纬度的独特海域优势,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都很丰富,这些资源在我国未来的资源消费中将占据越发重要的地位。但目前的资源税税率不高,而且征收范围较窄,在征收过程中也存在着以费代税的现象。这样一方面没有让海南的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放任了部分企业对现有资源的浪费,不利于产业的转型升级。(五)税收政策难以吸引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要实现海洋经济的后来居上,海南需要更为丰富的人力资源,特别是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税收政策上海南对于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还不够:一是没有针对海洋经济研究人员费用扣除的特殊加成;二是在鼓励海洋科技的创新、专利转让方面缺少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是服务海洋经济,特别是创新型科技人才在个人所得税税率优惠方面没有政策红利。

二、国外可供借鉴的海洋经济税收政策

美国、英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海洋经济较为繁荣,他们经过多年的发展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在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科技创新、海洋岛屿发展等方面有力支撑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海洋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根据本国海洋经济的特点采取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市场结构等方面的诸多不同,政府对于发展本国的海洋经济采取侧重点不同的税收政策。美国、英国等欧美国家希望尽快占领海洋经济的科技制高点,发展海洋经济的重点是海洋高新科技创新和高附加值的海洋制造业,如海洋生物制造业。韩国、日本等国的重点在于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港口建设和造船业这些方面。

(二)完善税收政策来助推国家的海洋战略

海洋方面的基础设施具有融资数额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再加上港口建设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战略性,因此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各国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促进作用。从国外的政策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税收政策支持是主要的手段,主要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政府较少的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控,既避免引起纳税人的反感,也有利于在竞争中培养出更强的企业。二是市场对税收政策的调整较为灵敏。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运行制度,市场主体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出台有很强的敏锐性,企业会依据税收政策的有利导向进入港口、海洋交通、海岛发展等行业,促进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

(三)税收政策需要配合其他政策协调发挥作用

为了充分支持海洋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考虑多种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特别是要将税收政策与产业规划政策、土地规划使用政策、银行信贷政策和海洋保险政策相结合,共同推动地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国外的政策实践中,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与其他的政策配合密切、相得益彰。例如英国在港口建设中,发挥更大效用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对相关海洋企业进行支持。(四)实行税收政策要兼具灵活性和稳定性国外税收政策对于海洋经济的支持范围广泛,包括了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海洋国民经济教育等方面。在支持的方式和手段上非常灵活,具体方式上既有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减免,也有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减免。稳定性强的税收政策能让投资者有更强的投资意愿。例如,北欧国家挪威的造船业十分发达,在2008年之前,其关于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差不多两年就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动,企业对未来的税收政策难以把握。2008年以后,挪威一方面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扶持海洋企业,一方面强调税收政策10年内将基本稳定,企业的投资大幅度增长。

三、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积极争取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税制综合改革试点

1.积极争取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形成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税收政策优惠大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特产税、关税等领域,由中央出台统一的规定,各级政府按规定执行。在不违背中央统一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海南省应该根据海南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针对琼海万宁等地的远洋捕捞业;三沙的海水淡化等高新技术产业;三亚发展的高端滨海旅游业,都需要适合海南省情的税收优惠政策。

2.进一步发挥离岛免税的政策效果。在2011年4月正式实行离岛免税政策以来,海南机场免税店的累计销售金额已达89亿元,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免税购物已经和自然景观、气候环境成为了吸引岛外游客来国际旅游岛体验的三大重要旅游要素。下一步应在海棠湾免税中心建设完成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离岛免税业务流程,提升免税额度,增加免税中心内部的竞争,更好的发挥离岛免税政策的效应。

3.争取资源税改革的试点,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税率。为了在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做到“绿色崛起”,应争取在海南试点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培育海洋资源的新税源,既增加税收收入,又强化海南省政府对海洋资源配置的能力。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销售使用数量转变为开采数量,避免企业对海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确保南海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将南海的油气资源转化为优质税源。海南省2013年成立海洋石油税务局后,要尽快开展好税收征管工作,特别是落实南海海域企业的税款属地征收。在资源税具体分配方面,可以参照新疆模式,将南海石油资源产生的资源税部分留存海南,一方面促进南海油气资源的进一步开采,一方面建立环保及突发事故处理基金,为处理可能发展的原油泄露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发展海洋经济的优先产业目录,对优先产业给予税收支持。结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实际和未来规划,对涉及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海洋生物制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灾害防治、高端滨海旅游项目等列入优先产业项目,减按15%征收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尽快出台涉及三沙市发展的海水淡化等战略性高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公司在上述领域的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行海洋风险投资盈利后,将盈利用于海洋经济扩大再投资的,可退还其先前投资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降低海洋高新技术企业的宏观税负。海南要努力做到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将投入到海洋科技创新的经费比重提至海洋经济总产值的1.5%以上。将海洋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以下作为税收政策的目标,允许海洋高新科技企业生产盈利的前三年,按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的3%至5%)能够进行税前扣除。企业为了转型升级购置设备,应参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业设备优惠政策,按照投资额度的10%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允许企业将税款流转至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进行抵免。

3.对于海南水产品加工业实行“免征”和“核定扣除”相结合的税收政策。建议对于以初级水产品为原材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核定扣除率的方式来体现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对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政策优惠。同时加大对水产品的支持力度,初级加工、零售和批发环节免征增值税。4.争取更多海洋运输业和滨海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将海南的海洋航运公司纳入台湾海峡两岸直航的免税范围。对大型邮轮等新兴旅游业取得的收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鼓励发展滨海游乐园、产权式度假酒店,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关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完善发展海洋经济要素保障的税收政策

1.用税收政策鼓励涉海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完备的基础设施是发展好海洋经济的基础。建议对跨海大桥、港口码头等基建项目和潮汐发电、海岛通讯、海水淡化等涉及海洋经济的项目,自其投资运营的第一年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用税收政策鼓励海洋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适当扩大海洋科技研发经费的列支范围,科研人员的日常费用可以统筹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针对海洋科研机构的专利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专利所有人按合同提供自有专利所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用税收政策积极支持建立港口金融服务体系。建议对有金融业务服务海南的港口航运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对于海南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海南符合上市条件的港航企业,要主动帮助做好相关的纳税服务工作,使企业早日上市做大做强。

4.用税收政策吸引海洋经济的高端人才。建议针对海洋科学技术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可以将3500元的免征额度适当提高,对海洋方面的研发成果免征所得税。用专项补贴的形式鼓励企业引进在海洋领域有杰出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在培养人才方面,应当鼓励个人提升自身素质的投资,对个人教育的费用准予抵扣。

四、在实施税收政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有利于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做好税收优惠政策产生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分析工作

在海南推行每一项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必然会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影响。因此,要在政策推行前做好充分的成本分析,尽量减少政策推广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二)避免各地区在税收优惠政策推行中的攀比和滥用

各地要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运用税收政策,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推出过度优惠的政策。如果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会扰乱税收的秩序,长远来看对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海洋经济产业政策篇(2)

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这里的“干预”是广义的,包括规划、引导、促进、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方面的含义。“产业政策”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此后产业政策被很多国家所关注,也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产业经济学认为,产业是具有某种同类属性、相互作用的经济活动组成的集合或系统。该定义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考证:一是从需求角度,它是指相互间具有密切竞争关系和替代关系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二是从供给角度,它是指采用类似生产技术、生产过程或生产工艺等的物质生产活动或服务活动。在现实形态上,产业具体表现为某些具有同类属性的企业的集合。海洋产业也称海洋开发产业,即人们在发展海洋经济过程中,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所进行的各类生产和服务活动。海洋产业的形成是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结果,形式多样的海洋资源开发形成了各类海洋产业,它们是海洋经济的基本单元,在现实形态上具体表现为某些具有同类属性的海洋企业的集合。涉海性是海洋产业的基本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直接从海洋中获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二是对直接从海洋中获取的产品进行的一次加工和服务;三是直接应用于海洋和海洋开发活动的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四是利用海水或海洋空间作为生产过程的基本要素的生产和服务;五是与海洋密切相关的科学研究、教育、社会服务和管理[2]。近年来,世界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海洋产业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收稿日期:2009-06-04基金项目:浙江省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2009C25017)的研究成果之一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重要。政府海洋产业政策是指国家为了增强本国的海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海洋产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实现高科技在海洋产业中的应用和海洋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所制定与实施的与海洋产业相关的一切政策(包括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等)的总和。一国要想增强其海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要想把海洋资源转变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就必须制定和实施合理、有效的海洋产业政策,指导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海洋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从而推动海洋产业的全面、持续、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政府海洋产业政策实施机制是指海洋产业政策主体通过一定手段、途径、措施将政策要求贯彻到政策的客体,使政策目标得以实现。政府海洋产业的政策法规涉及海洋产业发展的方方面面,如法律法规的整合、海洋产业的转制、海洋产业的投融资政策、海洋产业的管理模式、海洋安全的监管等。海洋产业机制体制的创新,主要内容包括:海洋事业与海洋产业的关系、政府在海洋产业发展中的角色、全国海洋产业的布局、各种所有制所涉海企业主体的市场关系和互动模式、中外海洋产业或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规范等。

二、我国海洋产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我国政府正在逐步加大海洋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颁布已经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规制对接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然而,这些措施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海洋产业发展在体制和制度上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如行政垄断、市场准入、投资主体多元化、涉海企业产权关系改革等。

(一)海洋产业政策主体趋向多元

海洋产业政策主体是指负责制定和实施海洋产业政策的有关机构和组织。由于我国的海洋产业实际上是由包括海洋渔业、水产品加工业、海水综合利用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采矿业、海洋油气业、海洋能利用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服务业等十四个行业组成的产业群,加上国家拥有18000公里的海岸线、38万平方公里的内海与领海面积、300万平方公里享有管辖权的海域面积、6500多个大小岛屿以及极其丰富的海洋资源,这种产业形态决定了我国的海洋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具有多元、多层次的特点。从横向看,我国海洋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几个相互独立、平行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最高层次是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国家渔业局等单位。它们职能不同、互有分工,共同组织实施海洋产业政策。从纵向看,我国海洋产业政策的实施主体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国家渔业局等;第二层次是省、直辖市一级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海洋厅、海事厅、渔业厅等;第三层次是基层行政主管部门,它们直接面对海洋产业政策的客体———涉海企业,负责海洋产业政策的落实、执行。

(二)海洋产业政策客体逐渐复杂

海洋产业政策客体就是海洋产业政策所作用的对象,即海洋产业政策实施的目标群体,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涉海企业。涉海企业是海洋产业的微观主体和细胞,负责生产、捕捞、加工制造、交通运输、勘探开发、销售各种形态的海洋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人们的海洋产品需要。海洋产业政策的客体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复杂系统。按企业规模分,可以分为大、中、小企业。按所有制,可以分为国有、集体、私人以及混合所有制的涉海企业;根据企业制度,可以分为公司制、合伙制、独资企业;根据业务内容,可分为水产、交通、石油天然气、盐业及盐化工、旅游等;根据在产业链中的作用,可以分为海水养殖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加工制造企业、滨海旅游企业、港口物流企业、零售企业等。

(三)海洋产业所占比重逐年增大

目前,我国的海洋盐业、渔业、造船业、海运业已经进入世界前列,海洋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增长点,海洋产业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远高于同期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海洋产业已成为包括14个门类的新兴海洋产业群。据统计,1979年全国海洋产业总产值只有64亿元,到1990年则增至439亿元,1995年达到2464亿元,2003年,海洋产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万亿元大关,达到10077.7亿元,海洋产业增加值为4450余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9.4%[3];2006年,海洋产业总产值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0958亿元,海洋产业增加值为12365余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3.94%[4];2008年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为29662亿元,海洋产业增加值为17351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9.87%,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1.0%[5]。由此可见,海洋产业总产值及增加值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且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不断增大,海洋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四)海洋产业结构逐步趋于优化

我国海洋产业结构经过调整,产业内部结构呈现不断优化的趋势,从“九五”末期海洋三次产业结构比例由50∶17∶33到“十五”末的17:31:52。以2001年、2006年为例做个比较便可得出产业结构的变化情况。2001年,我国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为4459.92亿元,其中作为第一产业的海洋渔业比重过半,占51.1%,第二产业中最具竞争力的海洋石油仅占7%,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旅游也只占15%。2006年我国海洋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14:42:44,与2001年的格局已有大的改变。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902亿元,比上年减少6.1%;第二产业增加值9858亿元,涨幅较为明显,为13.7%,其中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盐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化工业的涨幅最大;第三产业增加值9995亿元,比上年增长15.6%。其中,滨海旅游业增加值2633亿元,比上年增长14.2%;海洋交通运输业增加值2317亿元,比上年增长16.6%[4]。2008年海洋三次产业比例为5:47:48,海洋第一产业增加值1608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14026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14028亿元[5]。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海洋产业的结构正逐步趋于优化。

(五)海洋高新技术发展并培育着一批新兴海洋产业

我国的海洋产业正处于成长期,产业结构正从由传统海洋产业为主向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逐步崛起与传统海洋产业改造相结合的态势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海洋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海洋高技术产业,引发带动了一些新兴海洋产业的发展壮大,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深化近海、拓展远洋、强化保障、支撑开发,大力发展海洋高新技术和关键技术,扎实推进基础研究,积极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实施科技兴海工程,加强海洋教育与科技普及,培养海洋人才,着力提高海洋科技的整体实力,重大海洋技术自主研发实现新突破。“十一五”海洋863高技术发展计划、海洋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兴海”计划确定了一批优先发展领域。针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和开发海洋资源的需要,重点突破近海环境监测、海底立体探测、边际油田开发、海底作业、深水和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新能源探测等关键技术,并以此带动了其相关产业的发展,海洋渔业从养殖和深加工向海洋生化制品、药品、功能食品等延伸,初步形成了规模生产,海洋高科技对海洋经济的增长贡献率不断提高。

三、海洋产业发展需要完善的政府政策支撑和调控

海洋产业不能无序发展,也不能自发发展。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制订、完善相应的政策,对海洋产业发展加以调控。完善的海洋产业政策是事关海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6]。根据新的形势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及时建立一套比较完善而且强有力的产业经济政策支撑体系,对于做大做强海洋产业来说,十分紧迫,至关重要。

(一)海洋产业的特殊性,需要政策规范

海洋产业的特殊性是指海洋产业首先是资源,是资源形态,其次才属于经济,是现代经济形态的存在方式之一。从发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对于事关其经济命脉和海洋安全,事关其工业进程中产业结构高级化的特殊产业,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的制订及其引导上。在海洋经济时代,海洋产业政策依然是政府为实现某种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制定,依托数十年海洋事业建设形成的庞大的存量资源来整合利益主体,调整市场结构,确立市场秩序,具有很大的客观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具有明显统制经济特征的海洋产业,由于其以准入限制为代表的产业政策集中地体现了信息不对称、不充分竞争、经济当事人非利润性质的最大化目标等,如果听任市场自由放任去达到价格的一般均衡,然后再依凭价格信号的指引,在特殊型的海洋产业达到稀缺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机会成本和不确定性将使我国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后的国家海洋安全危险放大。如何准确、有效地发挥政府作用,使海洋产业政策的制订既在总体上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宗旨和体制走向,又要着眼产业特殊性特征和海洋安全需要,是一门令人颇费思量的艺术。

(二)海洋产业的不成熟性,需要政策扶持

海洋产业相对于其他产业而言,在我国仍是弱势产业,其生存发展的空间不断遭到其他强势产业的蚕食和挤压,而且与美日等沿海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目前我国海洋产业还处在发展和转型过程中,其产业形态还不成熟,在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中,对各产业群内或产业群之间的产业关联度和协调性考虑还不够充分;发展海洋产业的基础设施和科技水平相对落后,一些新兴海洋产业发展缓慢。如我国的海洋环保产业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经济带动性,但目前在整个环保产业中所占的比例微乎其微。许多海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长期处于研究试验阶段和待开发状态(如海洋生物医药业、深海采矿业等),且相应成果的转化率也较低,投入实际应用的比例也偏低。行政干预过多、政企不分现象仍然严重,市场机制对于海洋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海洋产业现在所处的这个阶段,涉海企业的转型以及海洋产业集团的整合和进一步发展都需要由政府的特殊产业政策来扶持,才能实现涉海企业真正跨越式的发展,才能在未来的世界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

(三)海洋产业的特殊环境,需要政策引导

海洋产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而且我国的海洋产业目前还处在发展和转型过程中,因此,存在的根本性问题还是体制性的。任何国家的产业政策的基点都是两个,即以市场为基础,以政策为导向,更何况我国的海洋产业是生存和成长于一个更为特殊的环境中。从产业环境看,国家从整体上对海洋产业的宏观指导、协调和规划不够,一些传统海洋产业(如海洋渔业)大多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急需国家在政策导向上予以引导与扶持。同时,有些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明显不高(如海水综合和循环利用、海洋动力资源利用等方面),还有一些可开发的重要资源(如海滨砂矿,海底矿产等)底数不清,从而严重影响了海洋经济的整体协调和健康发展。从国际环境看,我国已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的全球化和现代化的趋势必然加剧,海洋的产业化已成必然,海洋产业原来一些受保护的领域也随之对外开放,新的竞争局势已经展开,这种新的局势,促使我们探索新的海洋发展模式,创造海洋产业的良性发展机制,进一步完善海洋产业政策,从宏观上引导海洋产业的合理发展。

四、我国政府海洋产业政策实施机制的战略选择

政府海洋产业政策的定位必须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导向性,海洋产业政策的手段和内容也必须是多层次的。因此,当前政府的海洋产业政策应定位在创新导向型,其目标是尽快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由要素导向阶段和投资导向阶段向创新导向阶段过渡,逐步建立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实现我国海洋产业的适应性调整和跨越式发展相结合,形成科学的政府海洋产业政策实施机制。

(一)完善海洋产业政策主体横向协调机制,处理好不同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我国海洋产业分属环保部门、海洋部门、交通部门、渔业部门及部队“五龙管理”,优点是分工明确,专业性强,有利于各司其职、垂直管理。但缺点也较明显,容易导致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多头执法、权责交叉、效率不高。在具体执法中,五个部门经常发生扯皮现象,被戏称为“五龙闹海”。而且有些管理部门仅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客观上造成了管理的“越位”以及“缺位”。遇到好处都想均沾,遇到问题互相推诿。行政性垄断根深蒂固,行业壁垒难以消除,不利于涉海企业进行跨行业、跨部门经营扩张,不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海洋大市场的形成。尤其在海洋产业发展已经超越了传统产业分工界限、走向产业融合的今天,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方式,显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要求。以海洋渔业产业为例,近年来随着渔业生产的发展,海上渔场治安秩序比较混乱,偷抢渔获物和渔用器材的治安案件时有发生。尽管渔政部门有力量管理,但因其无海上治安权而不能管。而有海上治安权的公安边防部门因海上管理力量薄弱,加之海上作案现场不宜保护、取证困难等原因,致使许多治安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同时,我国海上执法队伍有若干支,例如:农业部的渔政、交通部的港务监督、国家海洋局的中国海监、海关总署的海关缉私、边防派出所边防巡逻,各沿海省、市、自治区渔业(地方)部门的禁渔线以内巡逻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队伍,他们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各自执法巡航监视,现场调查取证和现场查处,并向其各自的主管机关报告。其结果是,我国海洋产业管理部门由于各方没有隶属关系,在行政权力上相互独立,因此在具体的决策中意见很难统一。不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既是职责分工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和利益关系。产业政策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既是工作协调,也是权力协调、利益协调。因此,如何统一管理、统一执法,形成各政策主体相互协调的产业政策协调机制,就成为我国海洋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另外,发展海洋产业的同时必须发展与之相关联的陆地产业。海产品捕捞上来必须在陆上进行深加工,所以在提高海洋捕捞技术的同时,相应的海产品加工技术必须同步发展起来,这样才能保证海洋渔业的发展处于一个良性循环的状态,进而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完善海洋产业政策主体纵向协调机制,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政府制定海洋产业政策不是针对某个沿海地区,而是以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为政策着力点,以实现海洋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为根本目标。因此,各沿海地方政府需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海洋产业政策进行“再制定”。每个地方都是一个利益主体,都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不仅省与省之间存在着互相竞争的关系,地方和中央有时也存在着利益矛盾。各沿海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的海洋产业政策时,优先考虑的是本地区的利益,以图实现本地区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完全有可能对国家产业政策采取“机会主义”态度,“钻政策空子”、“曲解”政策,对政策进行有目的的“补充”、甚至对有关条款“改头换面”[7],这样经过“再制定”的地方性政策就有可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甚至与中央精神背道而驰。比如,国家产业政策的目标主要是优化海洋产业的组织结构和区域结构———而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区利益,可能产生产业发展过程中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各地产业结构雷同、低构化等问题。产业政策从导向上说,一般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两种。前者如对涉海企业实施优惠税率、补贴、出口退税,目的是支持、扶持海洋产业的发展;“限制性政策”,如我国对私人资本可以进入海洋产业那些业务、进入程度、持股最高比例都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于“鼓励性政策”,态度积极,加大优惠力度,以吸引投资。如提供更加优惠财政、税收、用海政策等。而对于“限制性的政策”,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区的利益,对违反政策的行为视而不见,“从轻处置”。如中央政府不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海油开采和船舶工业的某些环节。但一些地方民营资本变换手法、暗渡陈仓,介入没有开放的业务。政策执行成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可见,完善产业政策的纵向协调机制,关键在于处理好全局与局部、中央与地方、长远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形成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合理的利益协调、利益分享机制。

(三)完善产业政策宣达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和监管机制,提高海洋产业政策的综合调控能力

政府海洋产业政策制定后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进入政策文本的宣传阶段。通过宣传,使每一个涉海企业和经营者,及时掌握政策信息,熟悉政策要求,理解政策意义。海洋产业是一个政策性极强的产业,每年都有新的政策出台,如何保证让新的政策文本及时传达到每一个涉海企业、所有海洋产业从业人员,无疑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了解政策是执行政策的基础,要建立政策反复宣达机制,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舆论准备,提高政策的认同度。信息反馈机制对海洋产业政策的实施也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是控制的灵魂和生命,没有信息,控制如同盲人骑瞎马。在海洋产业政策的实施、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了维护本地区、本企业的利益,有可能隐瞒真实信息,捏造虚假信息。另外,海洋产业多头管理、分类混乱、统计口径不一,也增加了信息获得的困难。因此,如何完善公共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就成为海洋产业政策有效实施的迫切要求。监督机制完善是提高海洋产业政策综合调控能力的关键环节。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济人”特性,决定它们时时有违背产业政策要求的冲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要使海洋产业政策得到落实,必要的监督是不可少的。要提高对政策执行的监督能力,关键是在完善政策和监督机制上下功夫,使政策监督制度化、经常化,以便能采取措施纠正偏离目标的误差,对涉海企业违背政策的行为及时制止,对政策不足及时修正完善,最后达到政策预期目标。

海洋经济产业政策篇(3)

引言 海域和陆域系统分别形成了具有不同特征与功能的两套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系统,这两套系统之间存在着永无休止的、复杂的物质能量交换过程。基于对两套系统一体化建设中的不同考量和侧重,海陆一体化的内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狭义的海陆一体化主要是海陆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即根据海、陆两个地理系统的内在的经济联系,运用系统论和协同论思想及海陆统筹的战略思维,通过统一规划、联动开发、产业链的组接和综合管理,把相对孤立的海陆系统整合为一个新的统一整体,实现海陆资源的更有效配置和海陆经济的良性互动与融合发展[1]。广义的海陆一体化指整合海域和陆域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系统,促进海域和陆域全面良性互动与共同发展,通过加强海陆联系和统一规划,推进海域和陆域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建设上的互促共进,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它不但涉及海陆经济的一体化协调发展,还包括海陆政治系统的协调发展,海洋意识的培育、海陆文化的建设与融合,海陆污染的协同治理和生态的良性循环与发展。可见,广义的海陆一体化包含的内容很多,诸如海陆政治发展一体化、海陆开发管理体制一体化、海陆资源开发一体化、海陆产业发展一体化、海陆交通的一体化[2]、海陆环境治理一体化[3]、海陆文化发展的一体化[4]等。 国内关于海陆一体化建设的研究表明,海陆一体化建设的战略、对策研究已经引起学术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一方面现有的研究逐步由区域层面、部门层面上升为国家战略层面,由区域海洋经济发展的单一视域上升为区域海陆一体化建设的全方位、多层次、综合性视域;另一方面,现有的研究已经注意到海洋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海陆产业的综合联动等。本文在此基础上,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从广义海陆一体化的角度提出中国海陆一体化建设应当多管齐下,从规划、组织、机制、政策支持、法制建设等多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海陆一体化建设深入发展,为有关部门和区域开展海陆一体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1因地制宜编制陆海统一规划 在海洋开发实践中,把海洋开发与沿岸的陆地开发统一规划,为实现海陆一体化提供政策保障。具体可采取“点、轴结合”方式。所谓“点”,是指对沿海港口城市区域的海洋产业和陆地其他产业的合理规划。“轴”在我国主要包括两个“轴心”方向:一个方向是环渤海地区5800余km的海岸线;另一个方向是从各沿海港口向内陆延伸的交通线,用这些交通线把海洋的影响传递到内陆地区,从而用陆地的经济基础、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武装海洋产业,拓宽海洋资源的开发广度,同时以海洋产业的发展缓解陆地交通紧张和能源短缺等矛盾[5]。 2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展海陆一体化建设 2.1优化海陆空间的空间布局 遵循海洋经济自然属性和发展规律,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结合我国主要海洋经济区的海洋功能和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定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基础和发展潜力,按照以陆促海、以海带陆、陆海统筹的原则,优化我国海洋产业布局,优化海岸与海洋开发保护格局,构建沿海海洋经济的特色海洋经济带,建设重点海洋经济示范区,构建海洋经济发展增长极,培育海洋经济发展载体,合理开发利用沿海滩涂资源和海岛资源。 2.2依托海洋资源大力发展临港产业 临港产业在海路一体化中具有两方面功能:一方面临港产业可以把海洋资源的利用及海洋优势的发挥由海域向陆域转移和扩展;另一方面,临港产业的集群发展可以促进陆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内陆的经济力量向沿海地区集中。这两种功能可以促进海陆经济一体化建设。目前,中国沿海地区总体已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发展阶段,而这一阶段正是加速经济结构向重型化转变的大好时机,应把发展临港产业作为战略支撑点之一,加快在沿海走廊的重化工业布局。为此,应当强化临港产业导向要求,将产业发展导向与空间区块布局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的要求,统筹三次产业关系,立足区域比较优势,明确产业定位和培育重点,突出发展涉海现代服务业、海洋新兴产业、临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海洋渔业等,合理安排重大产业项目的布局和推进时序,实现差别化竞争、特色化发展。 2.3推进港口—腹地一体建设,打造港口腹地 海洋产业区域联动发展平台根据港口主体区和联动区在发展阶段、产业结构上的差异性,以海洋产业链为纽带,以海洋产业配套协作、产业链延伸、产业转移为重点,优化海陆资源配置,在港口—腹地联动区建设一批海洋产业联动发展示范基地[6];加强联动区与主体区的对接,搞好海洋资源开发、科技研发、重大项目建设。 2.4加强海陆一体的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基础设施是促进海陆空间延伸、产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基础,是推进海陆一体化发展的基本条件和提升平台。沿海主要海洋经济区应着力构建海陆一体的基础设施网络,以沿海地区的国际性城市为主要节点,通过沿海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连接海洋经济区的核心城市和大型集装箱海港,形成一个综合通运输走廊;以光纤通信和卫星数据传输等高技术手段为基础,形成以国际性城市为主要信息源的宽带信息网络;本着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沿海海洋经济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功能强大的网络信息化基础平台,提高海洋经济发展保障能力。 2.5高效集约开发海岛资源 一要加大重要海岛开发力度。按照总体规划、逐岛定位、分类开发、科学保护的要求,注重发挥重要海岛的独特价值,加大我国海岛综合开发力度。二要完善重要海岛基础设施配套。将重要海岛海陆集疏运体系建设纳入国家交通和港口规划,加大对桥隧、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有序推进海岛供水供电网络与大陆联网工程、风电场建设及并网工程,积极发展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提高水电资源保障能力。三要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开展无居民海岛普查,加强海岛资源的分类管理与有效保护。强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管理,建立海岛巡查、修复和利用评估制度,禁止开发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p#分页标题#e# 2.6协调海陆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环境 为保持海陆生态系统之间的平衡,应针对陆上点源污染制定相应的总量控制目标指标体系和治理规划,从污染源头进行治理,落实对沿岸陆地排入海洋的污染物按量收费的制度,构筑近岸海域污染海陆一体化调控模式,推进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推行海陆一体化的环境管理和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管理,建立和完善陆海污染综合防治体系,推进跨区域海洋污染防治,加强海洋生态建设和修复,推进海域使用权、海洋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实现一个清洁的、多用途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海洋。 2.7深入实施科教兴海战略,为海陆一体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科教兴海是我国海陆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支撑。要加强海洋科技创新综合性平台、专业性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建设,完善现代海洋教育体系,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海洋职业技术教育,加快海洋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海洋科技、教育、人才体系,增强海洋科教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3海陆一体化建设的组织保障 3.1构建中央政府主导的协调组织为使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协调机构更具权威性和有效性,应设立国家层面的海洋经济委员会,直接归属国务院领导,下设省、部长联席会议和各专题分委员会。 第一层协调组织机构———国家海洋经济委员会:国家海洋经济委员会由国家海洋局、涉海行业各部委、沿海各省参加,同时吸收海洋研究方面权威专家等组成顾问委员会,涉海科研机构代表、涉海公众和企业代表组成民众代表会议。为避免机构重复建设,日常办事机构可设在国家海洋局。作为核心的协调组织,国家海洋经济委员会具有权威的协调领导权,主要职责为:制定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与政策;协调各沿海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使之与国家战略相衔接;协调跨海区、跨省的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问题;对国家和沿海各省海洋经济发展进行评估和指导。在协调管理中总的任务是把握我国海洋经济总体发展方向,为各省海洋经济和各海洋经济产业协调发展提供设计蓝图。 第二层协调组织机构———省、部长联席会议:国家海洋经济委员会下设的省、部长联席会议为第二层协调组织,主要由国家海洋局局长、涉海各部委部长、沿海省省长组成,是实质性的协调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海洋经济委员会的授权,协商跨界、跨行业性质的海洋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做出最终协调决策,如跨省的海洋资源利用问题、跨省的海洋污染问题,海洋经济基础产业重复建设、分布不合理等问题。同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沟通各省海洋经济发展状况与涉海产业发展现状前景及存在问题,为制定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层协调组织机构———各专题分委员会:国家海洋经济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题分委员会为第三层协调组织机构。设立形式比较灵活,可根据需协调的不同内容吸收海洋经济委员会中相关成员参加,包括政府代表、行业部门代表、涉海科研人员,公众及企业代表等,是协调决策的执行与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在协调决策框架下对具体的事宜进行协调和协商,达成共同的行动准则。其次是重要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渠道。由于各专题委员会广泛吸收了各涉海主体,为其利益的表达和诉求提供了一个平台,起到一个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3.2加强区域海洋综合管理协调组织建设 一是参照委员会模式,成立由区域主要领导牵头、相关涉海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海洋管理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海洋管理部门,以改变目前区域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的弱势[7]。二是把海域、岸线利用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统一收归区域海洋管理委员会。三是设立由外部专家及专门机构组成的第三方顾问组,承担海洋管理委员会的专业技术支持工作。 3.3完善海洋执法体制增强海洋主管部门在海洋执法、海洋资源保护、海岛综合开发与保护等领域的综合协调能力。探索推进海上联合执法试点,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海上执法预警系统和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形成统一高效的联合执法体制[8]。 4海陆一体化建设的机制创新 4.1创新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强海洋经济区公共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群众性献计献策制度;建立海陆一体化建设中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和相关制度,健全决策程序制度;制定规范的行政机关议事规则、会议制度,推进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公开化;强化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行政决策跟踪调适和责任追究,定期对海陆一体化建设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完善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的统一。 4.2创新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环保机制 建立以“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为核心的海洋环境监管机制。在对重点海域环境综合调查的基础上,细化各主要海域、主要港湾环境承载容量和水质管理目标,确定相应区块主要入海污染物的排放数量、方式以及降污减排分配方案,实施以海限陆、源头把关、陆海协同、防治结合的海洋环保管理新模式。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补偿制度”,界定海洋生态资源损害范围、标准、主体认定、赔偿补偿程序和对象等,协调海陆一体化建设与生态保护[9]。 4.3创新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开放、合作机制 推动沿海海洋经济区在海陆一体化建设中更加积极地建设全方位开放型经济体系。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努力把各海洋经济区建设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大力推进海洋经济区的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海洋经济区的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服务外包创新基地建设,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促进加工贸易向服务创新、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方向发展。努力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引导外资投向海洋主导产业、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海洋服务业等领域。支持有条件的涉海企业并购境外知名品牌、研发机构和营销网络,扎实推进境外涉海资源开发,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p#分页标题#e# 5海陆一体化建设的政策支持 5.1海洋产业准入与用海项目退出政策 一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海洋产业准入机制,开展海洋经济对全海洋经济区经济社会的影响及其效应的研究与评估,对海洋新兴产业予以跟踪研究,将新兴产业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披露。二是制定用海项目退出制度,启动填海工程及入驻项目的后评价机制,对在用海过程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政策的项目实行产业退出。 5.2财税支持政策 研究制定引导和扶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支持海陆一体化建设中海洋产业的优化与升级;加大对海洋资源勘探研究的投入力度;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兴海多元资金投入机制;落实国家风力发电增值税及其它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支持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研究制定针对远洋渔业、渔船改造、渔池改造等的财税优惠政策;加大对海洋产业、海洋生态和资源保护等项目的支持力度。 5.3产业政策与投融资支持政策 加大海陆一体化建设中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对海洋经济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及项目审批审核等给予支持,制定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科学、规范地引导各类资金投向海洋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设立海陆一体化建设的产业基金,推动建设海洋发展银行,加快建设区域性投融资平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经济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平等参与海洋经济开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规范和健全各类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各类保险企业,开发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险产品。构建多元化的金融支撑体系。 5.4资源开发与管理支持政策 海陆一体化建设中,依照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域滩涂开发,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海洋经济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积极推进沿海海洋经济区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统筹海陆一体化建设中的用海规模和布局,全力支持重点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产业优化。 5.5海洋应急政策 海陆一体化建设中,加强海洋灾害、海洋环境、海上安全实时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海洋观测数据库和网络,形成立体监视体系。制定海上及海岸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健全海洋灾害、海洋污损和海洋安全等海上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建立联合救助网络,加强沿海经济区跨海大桥、海岸工程的安全监测。 6海陆一体化建设的法制保障 我国海洋法律法规纵向体系,即元法律—基本法律—具体法律、法规的纵向结构,目前还缺乏元法律及基本法律,已经出台了较多的具体法律、法规。虽然我国也有“实施海洋开发”、“合理利用海洋”、《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等高层次的海洋政策,但都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因此,构建海陆一体化建设的法制保障的纵向结构需要修订《宪法》、制定《海洋国策法》和出台《海洋基本法》,形成层次分明、效力有别和科学合理的海洋法律、法规纵向体系。 6.1修订《宪法》,提升海洋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 我国《宪法》缺乏特别条款对海洋的规定,《宪法》历次修改也都未提及海洋。我国《宪法》中海洋的缺失,一方面导致我国海洋政策体系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另一方面致使我国海洋政策的建设缺乏根本大法作为依据。修订《宪法》,将“海洋”写进宪法,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定制特别条款或修订有关条文,增加有关海洋战略、海域物权、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以作为国家规范海洋活动的根本指针和制定其他海洋政策的依据,推动海洋活动的有序开展。如将《宪法》第9条中增加“海洋”两字,改修为:“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洋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将海洋写入《宪法》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将影响中国的未来和造福子孙后代。在社会和法律界将产生不凡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中国人几千年来的传统观念,提高海洋意识;二是在国家根本大法上确立海洋地位,提升海洋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三是为我国包括海洋资源政策建设提供最根本的基石。 6.2出台《海洋基本法》,将“海洋强国”的政策提升为国家意志 我国是人口大国,由于陆地空间和资源的相对短缺,海洋将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空间和资源支撑。为应对我国海洋事业面临的问题,迎接挑战,管好、用好、保护好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海洋,提高全民海洋意识,我国需要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通过系统调研,依据我国法律出台的规程,经全国人大的讨论、审议,颁布我国的《海洋基本法》,将“海洋强国”的政策提升为国家意志。《海洋基本法》应该体现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资源保护、国际海洋权益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出台《海洋基本法》,确定我国是一个海洋国家的法律地位,统领我国海域和国际海洋资源领域的竞争,体现我国的海洋战略,确立我国海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为我国进行海洋资源开发和处理海洋国际争端、参与国际海洋事务行动提供法律根据和战略指导。 6.3制定《海洋政策法》,增强海洋政策的执行力 我国目前的海洋资源政策中没有很好地体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同美国的海洋政策体系相比较,完善我国海洋保护政策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在海洋基本法中对海洋政策贯彻可持续理念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制定海洋资源的专项保护法律、法规;三是针对生态系统依赖性较强的行业出台可持续发展法,完善我国海洋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科学合理地开发海洋资源、加强海洋环境污染的监控、发展海洋生态经济、最终实现海洋资源的永续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规范;四是将海陆一体化建设的重大政策法律化、规范化,增强海洋政策的执行力。#p#分页标题#e# 6.4制定海洋资源的新能源法律 我国在海洋新能源的开发技术、利用程度方面同美国相比较尚有一定的差距,而且我国的海洋新能源政策建设严重滞后。我国需要制定海洋能量资源法律,对海洋潮汐能、波浪能、流能、风能、温差能、盐度差能等的开发利用提供法律、法规支持,一方面通过对基础研究的投入为这些能源开发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对这些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统一规范。 6.5制定国际海洋资源竞争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前后,全球海洋的三分之一逐渐成为各沿海国和岛屿国家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国际海洋资源领域的竞争就显得尤为激烈。美国1980年就出台了《深海底硬质矿物资源法》,在《21世纪海洋蓝图》也阐述了国际海洋法律与国策力争在国际海洋资源领域占据领先地位。我国制定国际海洋资源竞争法律:一要完善国内政策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等国际海洋公约及条约的协调统一,通过积极的国家海洋政策同周边国家进行海洋资源的竞争;二要制定和出台《深海海底资源法》以及《极地资源法》,完善我国在国家海洋资源领域内的事务处理机制,从而规范、保障、引导我国在该领域内的科学研究、矿产资源、渔业资源开发等活动有序的进行。 6.6完善地方海洋立法内容 重点推进法规空白领域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增强海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配套制度、配套措施、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等制度的制定与检查落实。加强港口管理、海洋渔业管理、海洋资源管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海岛开发与保护、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法规体系建设,形成更加完备的海洋综合管理法律制度,做到依法“管海”、依法“用海”和依法“兴海”,把海洋资源开发和管理活动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海上执法协调机制、海上执法信息通报和案件移交制度,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提高对海上综合案件的处置能力,制定海上应急执法工作预案,提高海上执法的整体力量与优势。加强海洋执法队伍与能力建设,扩大海监渔政队伍规模,理顺海上执法体制机制,完善执法基础设施,提升执法装备水平,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

海洋经济产业政策篇(4)

二、海洋科技:以较高的科技贡献率来确立和维持海洋经济优势

与日本、英国等陆域资源有限的国家相比,美国海洋经济的起步相对缓慢。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能源危机以及其他经济问题的压力下,美国才开始发力海洋经济。鉴于美国的整体经济结构和国家禀赋,美国发展海洋经济,主要集中在高科技领域,并达成了“科技兴海”的共识。由于高科技的应用,使海洋传统产业得到不断改造,捕捞业从近海捕捞走向远洋捕捞,传统的海洋捕捞业已发展成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水产品精加工的现代海洋渔业;计算机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在船舶设计和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现代船舶制造的自动化、现代化程度得到提高,并大大提升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这也是美国海洋经济能保持全球领先优势的最重要原因。具体来说,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并主导了海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政府现有研究与开发实验室700多个,聘雇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占全美国的3/5,政府每年的投资达到了270亿美元。针对不同的海洋发展项目,美国政府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投资建设了一批科学研究机构,并根据不同区域的海洋资源为依托兴办了不同形式的海洋科技园区,如在密西西比河口区和夏威夷开办的两个海洋科技园。前者主要从事军事和空间领域的高技术向海洋空间和海洋资源开发的转移,加速密西西比河区域海洋产业发展;后者以夏威夷自然能实验室为核心,主要致力于海洋热能转换技术的开发和市场开拓,同时从事海洋生物、海洋矿产、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技术产品开发。这些海洋科技园在美国乃至世界上都具有重要影响力,为美国相关海洋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中国虽然是沿海国家,但海洋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在用海方面仍处于传统的粗放模式,第一产业即渔业占的比重仍然偏大,海洋高新技术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还很低。以美国为借鉴,我国在今后发展海洋经济过程中,应进一步强调先进技术的先导作用,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渔业、盐业等传统海洋产业,并重点发展海洋装备制造、海洋生物利用、海洋能源、海洋电子等科技含量高的产业,加快打造若干区域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创新能力强的新兴海洋产业集群。而要实现海洋高新技术的创新,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制定和更新海洋科技发展战略与计划,继续加大对海洋科技经费的投入,健全海洋科技研究开发和服务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在海洋技术专利的申请与转让、合理利用等方面实行严格的规范与监管制度,合理保护知识产权,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海洋产业:发展滨海休闲旅游业来推动海洋经济新发展

海洋经济产业政策篇(5)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0-0003-02

随着国家海洋战略的实施,沿海地区大“S”型经济带的发展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并且这些地区的海洋经济与相关产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但是,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瓶颈所在。因此,从我国金融政策的现状出发来研究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有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金融政策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必要性分析

新世纪,海洋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全面发展的支柱产业,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使得我国海洋产业朝着科技化、多元化方向发展,而这一发展迫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因此,金融政策日益成为我国海洋资源配置的关键与调控海洋经济发展的主要经济工具和渠道。

一方面,金融政策能够高效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首先,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体制不仅可以对交易成本的缩减和投资重点的调控产生极大的引导作用,而且也会对有效促进资本的积累与技术的创新产生有益影响,尤其是信贷资金的增长可以直接拉动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其次,良好的金融运行体系有利于海洋资源的科学化、合理化配置。从产业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不同地区在资源禀赋、技术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等方面都会有所差异,这就意味着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产业与特色产业。因此,通过金融工具调控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不仅可以引导生产要素的高效流动,而且能够把资源从劣势产业转移到优势产业上来,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从而形成符合比较优势的海洋产业发展格局。

另一方面,金融政策可以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我国金融业已经突破原来单一的金融中介功能,把自己的服务功能延伸到了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比如在加速资金周转和促进各海洋区域内外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等方面的优势。同时,由于金融活动包含丰富的信息流,所以海洋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产业间信息、利率信息以及资产价格等信息都会反映到金融活动中,并通过金融网络与金融筛选机制对相关的信息进行加工和处理,这就为责任部门提供了坚实而可靠的决策依据,从而有利于推动我国海洋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

2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政策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对海洋的开发力度逐渐加大,与之相对应的资金需求也越来越大,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优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都离不开资金的大力支持。然而,我国对海洋经济开发的金融支持能力还比较弱,资金需求与现实投入的矛盾比较突出。

在资金投入方面,政府对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占的比例比较小。我国政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和税收收入,而地方政府一般会把大部分收入投入到公共教育、卫生和医疗等基础领域,仅仅把非常有限的资金投入到海洋经济发展方面。虽然沿海地区的民间资本非常雄厚,但也未能全面、充分地投入到海洋经济的开发与建设上来。

在资本市场方面,资本市场的高风险性和高进入标准直接导致海洋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的难度加大。在证券市场中,很多海洋企业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成功融资上市的概率非常小。这是由于创业板对企业的市场定位较高,再加上相关部门对企业上市资质的要求提高,所以导致诸多海洋企业进行融资上市的步伐进一步放缓。此外,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等新型融资模式的发育尚不够健全,其行为通常短期化、专业化程度也比较低。

在信贷市场方面,很多海洋高科技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比较大。目前,我国海洋高科技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没有形成产业化的规模,投资收益前景也不明朗,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由于规模限制和过高的资产负债率,融资渠道过于狭窄,直接影响了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各种原因,沿海地区众多的海洋高科技产业项目依然没能得到相关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资金扶持。

3 我国陆域经济发展中金融政策的经验分析

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相继实施了东部大开放、西部大开发、东北大振兴和中部大崛起的经济发展战略,在这过程中,政府的金融政策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并且可以为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3.1 东部大开放中的金融政策

1980年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在深圳以及其他经济特区,国家实行了以下金融政策可供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借鉴。首先,对当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革新,实行“切块”管理的信贷模式。譬如,各个经济特区的专业银行与省级分行切断联系,现有的信贷资金和以后接收的存款都由经济特区统一调派和使用。这一模式的确立,有利于特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并且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创造了稳定宽松的政策环境与资金支持优惠。其次,支持这些经济特区灵活运用利率及其存款准备金率等金融工具。譬如,允许经济特区施行有别于内陆的利率政策,其政策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自行调整;规定经济特区人民银行可以自主设定区域内的存款准备金率。这样的利率及其存款准备金率调控机制,不仅有利于改善当时经济特区的资金现状,而且有助于提高经济特区吸纳外资的能力,从而促使经济特区形成多存多贷、资金流动频繁的生动局面。

3.2 西部大开发中的金融政策

在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中,政府的金融支持政策效果显著,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落实项目投资补贴政策。政府拿出一部分预算资金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相关资金,对国家战略项目及其相关投资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其次,加大财政贴息与信贷支持的力度。财政贴息与信贷的范围不仅涉及到有关重大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基建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贷款(主要为农业开发、基础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项目),而且还有各类大型国有企业的技改项目贷款。同时,政府也给国际金融组织以及民间资本投资西部大开发战略项目创造了更多优惠政策与条件,这不仅可以发挥财政政策对投资的带动引领作用,而且也有利于投资渠道的多元化。总之,这些在西部大开发中取得巨大成效的金融政策,都可以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启发。

3.3 东北大振兴中的金融政策

在东北振兴的战略决策中,主要有两点经验可以为海洋经济发展所借鉴。第一,拓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我国现有的几家政策性银行,其融资渠道普遍比较单一,严重限制了运作能力的充分发挥。所以,东北对此专门发行了由财政担保的金融债券,其发行对象不仅包括商业银行,同时也对全社会放开,购买主体非常广泛,这无疑拓宽了振兴东北所需资金的融资渠道。第二,建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的融资现状普遍存在忽视中小企业的严重问题,就东北而言,其成立的东北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该银行以对开发高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与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贷款以及信用担保为设立目标。有鉴于此,我们也可以成立类似的专门针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3.4 中部大崛起中的金融政策

中部大崛起的过程中,有两点经验值得借鉴。第一,优化区域性银行机构的类别和构成。具体经验有大胆打破国有银行在中部地区的垄断地位,积极鼓励商业银行、私有银行和外资银行成立区域性较强的分支机构,从而扩大中小企业与个体业者的融资主体,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二,积极探索金融领域的改革与创新,打造中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在中部大崛起的进程中,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补充,共同构筑出中部地区完整、均衡以及高效的金融体系。这些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在海洋经济的发展中大胆仿效。

4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金融对策分析

针对我国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我们可以学习陆域经济发展中所采取的一些金融政策经验,运用积极的经济手段,促进财政支持、社会投资、信贷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融资机制的早日形成,给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4.1 加大对海洋经济的财政支持力度

首先,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资海洋经济的力度。一方面,海洋经济的发展可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的资金支持,并获取尽可能多的税收优惠与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设立各种专项基金与科研经费,以适应海洋经济各产业发展的不同需求;其次,货币信贷政策可以适度向海洋经济产业倾斜,提高对海洋产业的信贷比例。譬如,可以申请设立“海洋开发专项贷款”,从而增加海洋经济政策性的贷款比例;可以利用贷款利率的机制作用,以海洋开发项目的风险大小为尺度,设定具有一定浮动性的海洋贷款利率,达到增强资金吸引能力的目的。

4.2 进一步拓宽社会的多元投资渠道

要突破海洋经济的资金瓶颈,就必须想方设法实现资金来源的多元化。第一,可以降低民间资本的准入标准。只要是法律未明确禁止民间资本进入相关海洋领域或者产业,都可以对民间资本实行高度的开放;第二,积攒更多的资金投入。政府可以为海洋经济相关项目提供更多的税收减免与优惠措施,同时注重民生的改善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从而为海洋经济的发展积蓄更多力量;第三,吸引外商投资我国海洋经济建设。通过各种优惠手段,吸引他们在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滨海旅游项目以及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加大投资力度。

4.3 加速完善信贷市场机制

第一,创新发展,成立“海洋经济开发银行”。如果可以成功建立类似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的专业银行,我们就可以实现海洋经济的专款专用及专筹,从而为海洋经济提供更加专业、更加坚实的金融支持。第二,加大政策性银行对海洋经济的扶持力度,同时可以发展一些区域性较强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譬如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第三,可以设立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譬如融资租赁机构、信托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等,从而给我国海洋经济类中小企业的融资奠定坚实的基础。

4.4 加快资本市场的建设步伐

第一,创新思维,在股票市场上寻求融资的渠道。可以鼓励那些海洋经济类的大中型企业在主板市场进行融资,中小企业则可以在创业板市场或者中小板市场中进行融资。第二,鼓励一些海洋类优势企业发展债券业务进行融资。这不仅有助于减轻银行的贷款压力,而且也能够促进企业的高效成长。第三,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在今后的工作当中,我们要为海洋类企业的上市融资提供充足的资金,并在资本经营和监督方面做出更大努力,从而促成股权交易形成较高的投资收益,使其充分发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1]欧哲伟,蔡汝洋,唐慧雯,等.开发性金融支持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探析[J].海南金融,2013,(11):48-52.

[2]李靖宇,任┭.论中国海洋经济开发中的金融支持[J].广东社会科学,2011,(5):48-54.

海洋经济产业政策篇(6)

(二)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沿海发达国家普遍注重建立完备的经济法律规章,创造有利于本国及其他国家投资的宏观外部环境。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国际经贸和海洋投资法律保障,有效保护本国的企业在海洋投资以及经营中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开放海洋产业准入领域,使民间资本进人的领域日趋扩大,投资机会不断增加,民间资本承担海洋经济的商业性运作,国有企业则承担海洋经济的战略性、国策性运作,民间资本成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主体。日本对于促进本国海洋经济发展、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制订得也十分完善,在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的融资对象中,与海洋环保事业、海洋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等相关的项目,可以得到14%~20%的税收优惠。韩国主要通过制定优惠投资政策和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来吸引外部资金支持,如经济区开发政策规定,在经济区内实行自由化的外汇制度,允许主要外国货币在经济区内自由使用,并最大限度地消除外国投资的不便因素,为外国投资者创造更为宽松的金融环境和便捷的投资服务。

(三)充分运用金融市场工具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发达国家都比较注重利用资本市场,发挥金融市场工具的作用。美国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引导和促进更多的资金进入风险资本市场,支持企业早期发展并创建新企业,在生物工程、海洋医药等高技术领域进行大量投资,造就了一批世界级公司。欧盟及各国政府也鼓励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对于投入环保、生物、海洋科技等高科技产业的风险资金,提供利率、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使欧盟的风险资金投入迅猛增长。日本政府在充分了解各地区海洋经济发展情况与相关资金需求以后,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组织银团贷款,不但加强了银行间的合作,实现了互惠互利,并且通过分散投资,减少了融资风险,并且对重视海洋循环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企业给予优惠政策,通过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贷款利率水平,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天津市海洋产业融资模式设计

各国海洋产业融资模式差别较大,不仅与产业的经济特性和融资需求有关,更取决于该国的政治历史环境、企业制度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特别是资产证券化程度。因此,在天津市海洋产业融资模式设计时,应根据融资需求以及天津市社会、金融市场的现实情况,利用现有基础,对融资模式进行重新调整整合。我国的金融市场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渠道为主,证券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债券市场规模较小,债券品种少,股票市场则存在着投资主体缺失、过度投机、供求结构不对称、产业结构失衡等诸多问题。从长远角度看,海洋产业融资过度依赖证券市场是不可行的,在选择产业融资模式时应当注重利用间接融资,特别是银行信贷这一资金渠道。银行主导型金融模式,特别是政策性银行作用的发挥,能够较快地传递政府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意图,对政策倾向性较强的海洋产业融资十分有利。

(一)海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海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引水工程、海岛地区基础设施项目、滩涂围垦项目、集聚发展平台等项目。此类项目一般应由地方政府主导,以城建投资公司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开发的融资任务。可通过土地质押申请贷款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通过开发提升建设区域土地价值,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后期,新进入的产业公司可以用公司的经营现金流获得银行的后续贷款。

(二)空港物流加工区建设融资模式空港物流加工区建设以港口码头、集疏运网络、物流交易平台、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等为主。此类项目结构复杂,经营性项目、准公益性项目混杂。对于枢纽港建设等经营性项目,以市场操作为主,政策引导支持为辅的港口投融资体系,即“市场投资主体+市场融资+政府配套”的模式。对于铁路、机场等准公益性项目,建议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负债型融资模式,即“地方财政+市场投资主体+银行贷款+其他资本”。物流基地建设,建议由政府或者大型民企出资建设,同时引进产业资本基金。

(三)海洋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融资模式重点大型涉海企业一般资金需求量大,可以采用“政府引导+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并结合吸引外资投入技术入股,还贷来源主要为经营收入。中小型涉海企业可以采取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培育上市融资,吸引民间资金参股等方式。如引入私人风险资本、上下游企业关联资本、创立装备制造业企业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引入银行、若干担保公司进行中小型海洋装备制造“组团贷款”,由担保公司担保,并由涉海企业出资形成风险资金池进行质押担保。高新技术涉海企业融资模式一般以股权融资为主,以债权融资为辅。

(四)涉海项目融资模式一是海洋生态保护项目,该类项目投资效益差别比较大,多数为公益项目,需要政府出资建设。建议将水源控制工程、清洁空气工程等带来的正外部性以及排污费、生态补偿费收入的全部或部分由负责建设的生态环保公司特许经营。经营生态项目的企业可将特许经营权、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权,生态补偿收益权以及水价差价收入权益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银行融资。二是滨海旅游项目,海洋旅游在旅游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是高投入、高产出、就业容量大、投资周期长,对区域经济拉动较大的产业。建议采取BOT、PPP等委托代建的方式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海洋能源项目,此类项目普遍为效益较好的经营性项目,不存在资金缺口问题。建议采取“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的模式。

三、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建议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注重加大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向海洋经济的倾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国债和预算内资金支持,通过提供税收优惠和财政贴息等手段,提高国家对海洋经济开发的财政投入。同时,根据海洋产业对金融支持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成立各类海洋专项基金,尤其重点支持海洋科技创新,为海洋领域的技术研发提供充足的研究经费。此外,通过针对性的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进入海洋经济领域,主要包括补贴、贴息、奖励、税收优惠等多种政策,缓解海洋经济发展初期海洋产业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匹配问题。市政府可依据海洋经济发展需要,给予先期进入海洋经济领域开展海洋经济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或给予涉海金融业务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财政性奖励,对于重点培育的主导产业或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通过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缓释金融机构海洋业务的风险,逐步提高金融涉海业务比例。

(二)政策性银行业务向海洋产业倾斜海洋产业的特殊性意味着单靠商业银行的支持难以满足其全面的需求,而政策性银行有着配合国家发展战略的职能,与海洋经济发展有着较好的政策与需求匹配。在海洋经济发展初期,政策性银行尤其应发挥其政策性作用,弥补商业银行缺位导致的金融支持不足问题。国家开发银行应发挥自身职能,尤其是应发挥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势,把涉海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信贷支持重点。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作为我国农业生产领域政策性信贷的主导力量,也应该发挥其在海洋渔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海洋渔业的资金流动周期和需求特点,扶持海上收鲜运鲜、经济鱼类养殖和冷藏加工等行业发展,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现代化龙头渔业集团,考虑进行联合组织银团贷款进行重点支持。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业务为主的中国进出口银行应继续稳步发展船舶制造和交通运输融资业务,巩固传统优势,并根据海洋经济发展需求,给予适当倾斜政策,多渠道满足海洋经济发展的融资需求。

海洋经济产业政策篇(7)

一、海洋经济发展财政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领域的支持力度

政府要加快配套政策的建设,尤其是海洋海水的综合利用、海洋深海资源的勘探开发、海洋产业链条的节能减排等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要不断加强。对于辽宁省海洋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目录应着力完善,新兴产业需要政府着重关注和扶持。辽宁省要把国家扶植海洋实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辅之以配套措施,使海洋新兴产业从源头上获得更多支持。此外,建设海洋基础设施和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政府应给予更多帮助和支持。

(二)优化政府补贴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大对合作研发的支持

政府应对合作研发加大支持的力度,特别是高校和企业联合做合作研发方面。针对辽宁省多所高校共同构建的研发平台,建立研究成果多方共享及研究成果的收益分配问题的相关规章政策,同时为使研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觀能动性充分得到调动,在研发团队中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给予补贴。结合研发机构的发展需求,研发机构可选择与专家团队、大型龙头企业合作,对于研发成果采取销售提成的奖励方式,待研发成果实现经济效益的转变后,研究和销售双方的利益相关者和产品收益长期挂钩,持续产品在市场中的全部销售周期,以此更加充分带动研发者的工作积极性,使研发成果也更快实现经济上的转化。

(三)加快区域性物流中心建设

辽宁省应对现代物流给予更多的财政资金支持,使物流产业链条更加标准和规范,促进物流体系的构建,进而推动现代物流体系的建设和发展。针对有利于现代物流发展的相关环节,基础设施配套的费用等相关费用按原有标准减半征收,免收征地管理费。

(四)加大产业转移支持力度,推动产业升级

辽宁省应深入贯彻实施国家针对促进海洋经济发展颁布的税收优惠等政策,在专项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下,实现海洋经济产业的全面升级改造;企业发展中要融入创新元素,政府要把创新元素向企业内部引进,促进海洋经济转移产业的升级;创新资源要实现多方共同利用,通过构建平台促进资源共享,为海洋经济产业的升级提供技术支持。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的力度

辽宁省政府要适度降低采购门槛,使中小企业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范畴,企业要逐步转变发展方式,逐步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转向自主创新型,着力打造企业的自主品牌;政府应针对采购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政府应对企业出口给予资金支持,为企业在国外获得采购市场创造机会。

(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辽宁省海洋经济发展区应加快自主创新步伐,在政府的帮助扶植下,加快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对于创新型企业的发展给予资金支持,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细则;对于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产权产销环节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

(七)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根据海洋经济发展的各项具体要求,政府应不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健全财税体系;收入分配的比例关系,应与参与程度承担责任程度相匹配;财政支出的结构需不断优化,与税费相关政策不断做出调整,使辽宁省海洋经济发展区域的财政税收体系更加完善。

二、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政策建议

(一)支持组建金融中心

积极带动国内外金融组织在辽宁省海洋经济发展区建立法人分支机构,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建设服务平台的积极性,提高辽宁省金融市场的级别。

(二)支持搭建融资平台

政府应充分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为辽宁省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发展需要的资金,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构建服务平台,充分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融资渠道应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更多元,融资方式更多样,融入不同经济成分,从而实现融资形式的创新。

(三)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政府应对资金进行引导,对海洋新兴产业等给予更多资金上的倾向。辽宁省应深入贯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对于海洋经济发展区的企业,在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适度予以优惠;企业可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进行融资,如发行企业债券;海洋经济发展区的企业也可通过上市来实现融资,从而实现资金来源的多样化。

(四)发挥民间投资在海洋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直接融资额在全部融资总额所占比重应不断提高,由传统以信贷为主要融资方式,向多元融资转变。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适度降低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标准,并逐步优化精简原有的审批程序,尤其是对海洋新兴产业政府应给予更多关注和信贷资金支持,发挥民间资本的融资作用。

(五)大力开展银行海洋业务

辽宁省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设立专门为海洋经济金融发展的服务平台,引导各大银行在海洋经济发展区开设分行,使海洋相关产业发展拥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同时银行可以把海洋业务逐步开展成为特色业务,服务海洋经济发展。

(六)支持金融创新

辽宁省政府应着力引导金融组织在海洋经济发展区开设子机构,根据组织类型及规模给予政策性补助,并予以税收优惠或减免,同时,在海洋经济发展区的企业应不断增加短期融资券、票据等的发行量,满足自身融资需求,此外,信用担保体系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建立健全。

三、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创新

(一)完善现代海洋经济市场体系与海洋产业发展体制机制

1.完善现代海洋经济市场体系。建立健全现代海洋经济体系,进而促进海洋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同时,设立专门用于海洋产权变动的交易平台,并在市场主导配置资源的条件下,实现海洋资源的优化配置。

2.完善海洋产业发展体制机制。辽宁省政府应着力推动海洋重点产业结构的改革创新,促进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辽宁省水资源重要的补充来源之一就是海水淡化,因而要加快海水淡化方面的供给改革。对于海洋新兴产业来说,应创立体制机制,大力引导其发展;同样,相对落后、与海洋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产业,应设立机制尽快淘汰。此外,海洋产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将各方研究成果实现共享,因而,共享体制的设立尤为关键。

(二)创新海洋开放体制

1.扩大海洋合作交流。政府應引导海洋新兴产业、科学技术创新等相关领域的相互合作。相关地区可以在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进行合作,同时,辽宁省可拓宽合作范围,与外省进行资源及能源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2.鼓励民营经济积极参与海洋开发。民营经济在海洋经济发展中所起作用尤为突出,因而应充分利用民营经济的优势地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宁省政府应针对阻碍民营经济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因素进行清除,使民营经济真正融入到海洋经济发展中,如支持海洋资源的开采利用、支持海洋基础设施的建设等,逐步建立海洋产业集群,促进海洋经济顺利发展。

(三)创新海洋综合管理体制

1.健全法规体系。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因此,应着重为海洋区域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海岸线一带的管理办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等,逐步建立完备的海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2.完善执法体制。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执法部门深入贯彻实施,提高执法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及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管理能力,推动执法部门的执法队伍建设,逐步建立高效的执法机制。

作者:张芳

参考文献 

海洋经济产业政策篇(8)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海洋新兴产业的基本内涵

海洋新兴产业是以新型海洋资源开发为特征,以海洋科技创新发展为支撑,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和高增长潜力的战略型海洋产业类群,代表着海洋产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由于海洋新兴产业附加值较高,核心技术优势明显,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大,属于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因此,海洋新兴产业对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具有重要作用,将会是引领海洋经济发展方向的朝阳产业。

二、我国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产业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

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目前为止,我国新兴海洋产业增加值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不足0.3%; 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占比更小,不足2%,新兴海洋产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发展空间巨大。

(二)面临资源与环境的双重压力

当前,我国重化工工业项目大部分都向沿海转移,而且这种转移的是一种趋势,一方面,沿海城市要担负国家赋予的责任,另一方面可能海洋生态环境就会受到影响。所以,临海(港) 工业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就存在着矛盾,而且这种矛盾越来越加剧。因此,如何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更好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成为发展海洋新兴产业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三)科技含量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从目前来看,我国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取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就科技含量来说,还显得较为薄弱,并且在一些关键领域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世界先进国家的海洋新兴产业发展更是差距明显,产业自主发展能力比较弱。

(四)产业结构趋同

我国沿海产业结构趋同现象明显,就临海产业主要以石化、钢铁为主,沿海港口也把石油、铁矿石码头等作为建设的重点。而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等明显处于初级阶段,显得不足。产业结构趋同给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五)缺乏相关激励政策

从当前来看,我国虽然在产业规划上把海洋经济和海洋新兴产业作为一个发展重点,但是从国家的财政、货币、税收政策等宏观调控措施上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更没有明确的激励措施,在资本市场、等方面,海洋新兴产业的优势、影响力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此外,我国还缺乏海洋新兴产业的领军人才,在培育海洋产业领域高端人才方面还没有很好的激励政策。

三、我国海洋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实施“科教兴海”战略,构建海洋新兴产业人才支撑体系

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整体落后与世界先进水平,主要原因是海洋产业的技术能力还没有充分挖掘发挥,因此,我国应在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开发、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关键技术领域开展科技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为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此外,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大量的专业人才,因此,要大力加强海洋专业人才的培养。首先,要优化高校专业的设置,增加海洋经济相关专业;其次,要突破传统教学模式,将海洋经济融入教学过程。最后,应开展校企合作,为涉海专业人才提供实践平台。

(二)促进产业集聚和区域集聚,建设陆海一体的海洋新兴产业体系

充分利用我国发展蓝色经济,打造蓝色经济区的战略机遇,打破海陆分离的传统理念,将海洋资源的利用纳入整个城市的发展规划,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来布局海岸产业,用陆域经济来支撑海洋经济,以此为契机来推动陆海协调发展,推进海洋产业优化升级。要注重三个转变:一是从资源依赖型向技术带动型转变。二是从数量增长型向生态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型转变。三是从分散自发型向区域统筹型转变。

(三)加快海洋产业集群建设,实现海洋新兴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海洋产业集群建设,合理配置海洋资源,走低耗能、高效益、无污染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海洋新兴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体系优化。

(四)加快海洋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增强产业竞争力

积极开发海洋高新技术,为海洋产业奠定资源储备和技术基础。

在海洋科技创新的基础上,重点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食品精深加工、海洋高端装备、海洋保健产品的开发等高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增强海洋产业的竞争力。

(五)转变海洋经济增长方式,加强蓝色循环经济的带动作用

在实现蓝色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改变高消耗、高污染的海洋经济增长方式。政府应出台发展蓝色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制定发展蓝色循环经济的战略规划,规划的内容应注重培育海洋新兴产业、降低能源消耗、清洁生产、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积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为核心,加工制造业和基础产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海洋产业新格局,将海洋经济与海洋资源与环境、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起来。

(六)加强政府对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的引导,建立海洋产业信息服务体系

政府应对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要不折不扣的落实中央出台的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鼓励海洋产业发展的政策,保证政策落地,对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要重点扶持。二是规范财税政策,促进海洋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三是建立和发展风险投资措施。四是完善新兴产业科技信贷措施。

参考文献:

[1]朱坚真,吴壮.海洋产业经济学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海洋经济产业政策篇(9)

《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报告2016》显示,2015年我国海洋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快,其中海洋船舶工业增长平稳、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向高端化发展、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迅猛。海洋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亮点,特别是海洋科技的创新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蓝色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的工作进展良好。继续在海洋经济中推进供给侧改革,实现海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要从海洋科技中介组织入手,提升海洋产业的创新驱动能力。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中,要加快海洋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大力发展海洋科技中介机构,加强海洋科技的研发、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市场需求的培育等,培育一批创新性的海洋科技企业,利用海洋科技中介组织使创新要素向海洋经济的相关产业聚集。

一、海洋科技中介的内涵和功能

海洋科技中介组织是利用自身拥有的人才、资金、知识、技术、信息等资源,在参与海洋技术创新的政府、企业、大学及科研机构等主体之间,进行联系、沟通、组织、协调等活动,为市场主体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专业服务的组织。王庆金等(2010)提出科技中介组织是市场中介的一部分,以一定的法律、法规、制度等为依据,以技术为商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推动技术的开发、转移和转化为目的,在各种市场主体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海洋科技中介组织可以为海洋高新科技企业、海洋技术的持有者以及海洋技术的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共服务平台,减少海洋科技创新及产业化的主体进行信息交流的障碍,改善科技成果供需状况,避免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市场需求脱节。田善武等(2015)指出科技中介能为社会和市场提供技术扩散、技术评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管理咨询和创新决策等专业化服务,对政策制定、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等发挥着关键的促进作用。海洋科技中介组织能有效降低海洋经济相关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本,化解主体的创新风险,加快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海洋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

二、海洋科技中介与海洋经济

海洋经济和陆域经济不同,海洋经济的发展有着自身的内在特点和外在要求。伍业锋(2010)提出海洋经济的核心特征体现在资源依赖、资金密集、技术密集、高风险和国家主导等方面。丰富的海洋资源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海洋经济的基础和前提,并且海洋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很强,这要求海洋经济的发展要注重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养护。传统海洋产业需要不断融入新技术和新的管理手段,进行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以完成产业的结构转型升级,新兴的海洋产业则更加依赖高新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在海洋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作用,科技的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风险较大,需要各主体进行风险共担。海洋资源为国家所有,海洋经济的发展必然涉及到海洋资源所有权与海洋资源的使用开采权的分离,因此,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规做保障。刘明(2010)提出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不畅严重阻碍了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

海洋科技中介组织在海洋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海洋科技中介组织能利用自身的专业化优势和信息优势在诸多海洋产业市场主体之间,特别是企业、政府、大学及科研机构等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加速海洋产业内信息的流动;第二,海洋科技中介组织为海洋经济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能够顺畅沟通的渠道,有助于各个主体之间确立良好的互信互助关系,协调了海洋经济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第三,海洋科技中介组织能通过非官方的身份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整合与海洋经济发展相关的人力资源、资金支持和物质资源等,实现各种资源在各个主体之间的优化配置;第四,海洋科技中介组织可以通过专业化的服务,解决海洋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增强海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场活力;第五,海洋科技中介组织可以利用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影响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参与海洋产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完善海洋产业的市场准入机制,从而规范海洋产业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此外,海洋科技中介组织还能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海洋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但是目前我国海洋科技中介组织在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导致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不畅,制约了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邵康等(2008)提出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相关政策法规等不完善,对海洋科技中介市场的规范作用不明显,无法避免该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市场环境不成熟,不利于海洋中介组织作用的发挥;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融资渠道单一,多依赖政府扶持,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资本市场不发达;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缺乏专业化的人才,组织的发展没有核心竞争力,且没有明晰的业务定位,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善,无法实现信息的共享。

三、大力发展海洋科技中介的策略

要实现海洋经济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必须扶持海洋新兴产业的成长,需要促进海洋科技成果的转化,这要求解决海洋科技中介面临的问题,大力发展海洋科技中介组织。可以从政策、资本、人才等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海洋科技中介组织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政策法规体系,不仅包括宏观的政策、制度、措施的制定,还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性、执行性的措施、政策、制度,使政策法规有层次,每一层级的政策法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与其他任主体相互配合、相互扶持,共同促进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相关政策法规更好地贯彻实施。明确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构建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理顺海洋科技中组织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完善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监管制度和市场竞争行为。同时,应加快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风险投资以及人才等相关政策的制定,推动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良性发展。

(二)加强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投融资体系建设

根据“政府引导、多元化融资、市场化运作”的理念,探索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投融资机制。在海洋科技研发上,国家和地方要联合建立海洋科技引导资金,引导资金的形式要多元化,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重点基金支持、无息贷款支持、天使风险投资基金支持等。完善海洋科技中介组织资本市场,在政府引导资金的带动下,鼓励保险机构、银行以及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到海洋科技中介组织风险投资基金。促进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相关财政政策的落实,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和服务于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发展。建立起由天使投资、孵化器基金、风险投资、科技信贷和科技保险等组成的海洋科技中介组织投融资支撑体系,形成各种投融资方式之间的互动机制,共同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三)加强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人才体系建设

为了有效提升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服务能力,一方面要建立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有利于培育海洋科技中介组织人才创新的公共设施建设,有效整合海洋产业内的知识信息资源,实现资源的共享,便于知识的有效传播。海洋科技中介组织可以与相关的大学及科研机构合作,培养定制化的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海洋科技中介组织可以通过采取合理的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引进国内外相关人才,并完善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相关人才的全过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面向市场海洋科技中介人才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把科技中介组织人才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有机结合,实现海洋科技中介组织的持续成长和关键人才发展的有机结合。

(四)加强与国外海洋科技中介的合作

海洋经济是一个全球性的经济体系,我国海洋科技中介组织与海外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和交流是谋求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我国海洋科技中介组织应积极借鉴海外科技中介组织在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学习其先进的管理制度和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另一方面,我国海洋科技中介组织应注重海外优秀人才的引进,吸引海外投资,为发展壮大我国海洋科技中介服务业寻求更多的支持力量。此外。我国海外科技中介组织也应积极走出去,寻求与海外企业合作的机会,在拓展海外市场的同时,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1] 王庆金,周雪,李杨,等.科技中介组织与区域创新主体协同发展综合模糊评价模型[J].青岛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3(4):74- 78.

[2] 田善武,王庆金,侯英津,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科技中介组织的作用[J].管理观察,2015(4):180-181,184.

海洋经济产业政策篇(10)

江苏海洋资源丰富,海洋资源综合指数位居全国第四。随着沿海开发战略推进,江苏海洋经济发展提速、成效显著,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海洋经济总体实力加快提升。“十一五”期间,江苏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长28.9%(按现价计算),远高于同期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率明显提高,在全省经济中的比重由5.9%提高到8.6%。2012年,海洋生产总值超过4800亿元,同比增长13%,占全省GDP比重为8.9%。

沿海基础设施明显改善。连云港港“一体两翼”组合港初具规模,30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完工,主港区25万吨级船舶通航。盐城港大丰港区二期工程建成通航,三期工程和疏港航道加快建设;滨海港区10万吨级航道防波堤工程完工,并通过引港定位。南通港洋口港区10万吨级航道、10万吨级LNG专用码头建成投入使用,吕四港区10万吨级挖入式港池建设稳步推进。区域综合交通网络不断完善,东陇海铁路复线及电气化改造顺利完工,临海高等级公路今年将基本建成通车,长江口12.5米深水航道已延伸至太仓。所有这些基础设施,对加快发展海洋经济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保障作用。

海洋产业发展势头迅猛。近年来,江苏海洋交通运输、海洋船舶、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加快发展,优势实力与经济效益同步提升。2012年,全省沿海沿江港口货物吞吐量达14.96亿吨(其中沿海2.5亿吨),同比增长10.7%;集装箱运量达1591万标箱,同比增长13.0%。尽管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省造船完工量、新船承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三大指标近五年来一直稳居全国榜首。尤其是依靠科技创新驱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突飞猛进。目前,江苏海洋工程装备产品数量与增加值约占全国的1/3,均居全国首位。江苏沿海地区被列为国家首个千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建设基地,沿海风电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均居全国前列,风力发电机、高速齿轮箱等关键部件产量约占全国的50%。通过突破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技术,形成了一批发展前景好的新型海洋复合药物和保健品。2012年,江苏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增长20.8%,大丰海洋生物产业园被国家海洋局批准为“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江苏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划,为沿海开发划定了生态“红线”。按照科学合理可持续开发的原则,将围区农业、生态、建设用地比例控制在6:2:2,有序推进沿海滩涂围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海洋生态保护得到加强。

江苏海洋经济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海洋经济总量相对落后。目前居全国第六,列广东、山东、上海、浙江、福建之后,无论是总量规模,还是发展水平,都与江苏经济发展和海洋资源地位不相称。2012年,广东海洋生产总值突破万亿元大关,达1.1万亿,同比增长12.3%,占全省GDP的19.3%;山东海洋生产总值达9460亿元,同比增长15%,占全省GDP的18.9%;江苏海洋生产总值仅4800亿元,占全省GDP的8.9%,低于广东、山东等发达省份占比,也低于全国占比9.6%的水平。二是省级统筹协调力度亟需加大。沿海发展规划层次不高,沿海产业空间布局不够合理,缺少对港产城联动发展统筹考虑,产业结构雷同单一,未能形成陆海统筹发展格局。沿海21个区块偏重于滩涂围垦,偏重于置换用地指标,缺少三次产业统筹发展的立体式开发规划,围填滩涂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从2009年以来已围垦48万亩滩涂,其中建设用地真正开发利用的不到20%,产出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规划到2020年可围垦270万亩滩涂,还有很大的围垦空间和开发潜力。三是沿海开发水平有待提升。近年来引进的产业项目层次不高,百亿元级以上的基地龙头型大项目偏少,海洋新兴产业比重不到10%。四是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比较粗放,沿海工业园区特别是化工园区企业达标排放率低,近岸海域污染加重。

二、加快建设海洋强省刻不容缓

开发利用海洋是大国崛起和地区振兴的必由之路。现在世界上75%的大城市、70%的工业资本和人口集中在距海岸100公里内的海岸带地区。面对国际国内海洋开发竞争新趋势,江苏推进海洋强省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加快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是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海洋经济年均增长11%,远高于同期全球经济3%~4%的增速。美国、日本海洋经济对GDP贡献都超过50%,欧洲涉海产业占到欧盟GNP的40%以上。近年来,国际上对海洋资源的争夺愈演愈烈,欧、美、日、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海洋战略纷纷升级,我国也将海洋问题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党的十做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实施这一战略部署,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江苏作为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大力实施沿海开发战略,条件和基础都已具备,应当走在前列。

加快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是赶超海洋经济发达地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复了山东、浙江、广东、福建等四个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天津也即将获批试点,并在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项目安排等方面得到了重点支持。“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各试点地区6~8亿元专项资金,并在用海政策上予以倾斜。广东、山东分别作出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决定,浙江、福建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并专门召开海洋工作会议,在组织领导、财政资金、产业规划、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部署,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同时,正在高起点规划、大力度推进部级新区建设,如广东的深圳前海、广州南沙和珠海横琴,福建的平潭,浙江的舟山群岛等,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获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这些沿海新区、试验区改革创新步子大,国家政策支持多,必将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江苏只有学习借鉴先进经验,集全省之力推进海洋强省战略,才能推动海洋经济跨越发展,在新一轮区域竞争中争先进位、赢得优势。

加快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是发挥江苏沿海开发优势、培育新经济增长极的战略选择。江苏沿海具有连接南北、沟通东西的重要战略地位,江海交汇提供了独特的区位条件。江苏广袤的海域滩涂提供了宝贵的土地后备资源,丰富的海洋资源为发展新兴产业提供了物质基础,发达的苏南经济与科教人才优势为沿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海洋是战略资源的重要基地,在经济发展格局和对外开放中的地位更加重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更加显著,在综合实力竞争中的战略地位显著上升。江苏只有扬长避短,面向海洋要空间、要资源,把发展海洋经济作为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引擎,才能突破人多地少、陆域资源要素的瓶颈制约,形成新的增长空间和新的经济增长极。

三、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总体思路与重点举措

今后一个时期,江苏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陆海统筹、江海联动,以优化沿海产业空间布局为引领,以提升海洋经济综合竞争力为核心,以海洋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实施海洋经济倍增计划,努力建设海洋经济示范区。主要目标是,保持海洋经济年均增长高于全省经济增长速度,到2020年,海洋生产总值突破1.5万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13%以上,力争海洋经济总量在全国“保五争四”,初步建成全国海洋经济示范区、海洋科技人才集聚区、海洋生态宜居区和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基本实现海洋强省战略目标。围绕海洋强省的总体思路与目标,确立六大战略重点:

以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为引领,重点建设“L”型海洋经济集聚区。统筹规划沿海、沿江两大区域发展,促进沿海、沿江区域产业配套和联动发展。以沿海中心城市为核心,以主要交通轴线为纽带,促进岸线开发向纵深拓展,产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城市建设向沿海推进。利用长江下游深水岸线和深水航道的独特优势,建设具有世界竞争力的船舶及海工装备产业集聚区和区域性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坚持错位发展、合理分工、良性竞争的原则,规划建设临海工业园区,重点开发盐城条子泥滩涂综合开发试验区与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南通通州湾滨海园区、连云港徐圩东中西合作示范区,在此基础上打造以沿海沿江为两轴的“L”型海洋经济集聚区,形成江海联动、陆海统筹的开发新格局。

以培育优势产业集群为突破,加快构建特色鲜明、国内领先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针对江苏沿海产业结构趋同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加强海洋产业规划和指导,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加快发展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益的海洋产业,促进沿海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临海、临江产业园区为载体,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海洋交通运输及港口物流、海洋船舶修造、滨海旅游、海洋新能源等海洋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一批海洋产业龙头企业。以建设部级海洋生物产业示范基地为重点,大力发展远洋渔业,积极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加快研发海洋新药物和生物制品,着力推进海洋生物质能源、海洋生物化工、海洋生物材料发展,积极打造海洋生物产业链。改造升级传统海洋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海洋服务业,培育壮大临海先进制造业。

以完善基础设施为支撑,促进陆海统筹、港产城共同发展。提升港口、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水平,促进基础设施网络化、立体化发展。充分发挥港口的龙头带动作用,整合港口岸线资源,加快重点港口建设,完善集疏运通道、口岸通关、仓储物流等各种设施,实现“点―线―网”的有机衔接。加快沿海中心城市建设,增强城市的产业集聚、人口承载、现代服务等功能,发展壮大临海、临港新兴城镇,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快培育辐射带动力强的沿海城市带,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载体支撑。

以加快海洋科技创新为驱动,打造海洋资源开发与人才集聚新高地。加大海洋科技投入力度,争取国家重大海洋科技专项,推进海洋核心技术攻关,力争在深水、绿色、安全的海洋高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深入开展政产学研合作,加快建设海洋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一批海洋科研中试基地和孵化器,积极打造海洋科技示范园区。整合省内涉海科研、教育资源,加强海洋科教服务,打造国内领先的海洋科技人才创新高地。

以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为指导,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举,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体布局,维护海洋自然再生产能力。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以海洋环境容量确定产业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入海排污总量,提高陆源污染排放标准。建立海洋环境分级责任制,强化海洋环保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完善海洋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努力营造碧海蓝天的生态家园。

以强化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不断提升海洋综合管控服务能力。健全海洋法规体系,完善海上执法体制,加强海域和海岛使用审批管理,建立海洋污染控制和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提高海洋综合监管水平。创新陆海统筹管理模式,重点支持南通市争创国家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鼓励其在统筹江海资源开发、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支持连云港市东中西合作示范区建设,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动合作机制。

四、海洋强省建设需要的政策保障

为确保海洋强省建设顺利推进,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保障措施。

提升海洋强省战略地位,适时召开全省海洋经济工作会议进行部署。中央已经把海洋经济发展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江苏也应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增强认识。建议省委、省政府择时召开全省海洋经济工作会议,把推进海洋强省建设作为落实中央战略决策的重大举措,加以全面部署。加强海洋强省战略研究,搞好海洋发展规划工作,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上一篇: 人际沟通的困扰 下一篇: 市政工程工程概况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