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交往的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21 17:22:04

人际交往的建议

人际交往的建议篇(1)

一、给予幼儿与同伴交往的空间和时间

幼儿期的同伴交往是儿童获得社会交往技能的重要途径,幼儿与同伴有着相似的年龄和心理发展水平,更乐于和易于接受同伴的影响,因此同伴交往对于幼儿的社会性发展具有独特的作用。幼儿园是幼儿人际交往的重要场所,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中,幼儿之间或主动或被动地发生着相互作用。正是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幼儿一方面可以以亲历学习的方式发展其社会交往行为,尝试、练习自己还不会的社会交往技能和策略,并根据对方的反应作出调整;另一方面,幼儿有了观察学习的机会,可以在与同伴交流、协商和讨论中观察同伴的反应,并采择那些有效的行为方式作为自己模仿的对象。

有学者通过观察4~6岁儿童在幼儿园的交往行为,发现同伴间的充分交流往往能带给儿童精神上的愉悦与放松,从而使儿童在学习活动中表现出更大的热情与耐心。但是,现在幼儿在幼儿园中,自由而充分交往的机会与时间并不是非常多,一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几乎都被严格规定,甚至连活动之间的转换环节都是精心设计好的。无论是高结构的集体教学活动,还是结构化程度较低的区域活动,儿童几乎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某些既定的目标,这就造成许多教师卡着钟点在进行各个活动,而忽略了给予幼儿充分的自由交往的时间。鉴于此,教师在设计一日活动时应该将幼儿同伴交往视为一个重要的教育目标,留出充分的时间和空间让幼儿在同伴交往中发展社会交往能力。具体而言,教师可以从如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游戏活动,尤其是自由游戏。不同的学者曾经对幼儿园同伴交往发生的环节进行过统计,几乎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即幼儿与同伴交往的行为在游戏中发生得最多。在游戏中,幼儿要相互协调、商议,制定游戏规则,然后分工合作,遵守共同制定的规则,努力完成游戏。在游戏中,幼儿还会面临各种问题,甚至发生人际冲突,这些都为幼儿提供了人际交往的平台。现在幼儿园虽然非常重视游戏,但是大部分游戏活动偏重教育功能,并且有着与主题活动相关的预设目标,教师在游戏中的主导性十分明显,从游戏的目标、内容到形式都是教师预先设计好的。这种游戏忽略了幼儿的自主性,从而导致幼儿在游戏中遇到问题时首先向教师求助,而不是与同伴商量解决。而且幼儿园中大部分游戏的时间都比较短,幼儿间往往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相互交流、协商与调整。幼儿应该是游戏的主体,教师要让幼儿在游戏中获得充分的人际互动,要相对淡化游戏的教育目标,因为游戏从本质上说应该是没有外部目的的,是受儿童内部动机驱使的。

第二,延迟干预,给予幼儿自主解决人际交往问题的机会。在同伴交往中,幼儿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自己的意见不被采纳,同伴不遵守游戏规则,等等。教师每天都会观察到若干幼儿与同伴交往的问题,也会遇到幼儿状告同伴的情形。许多教师为了防止幼儿同伴间矛盾激化或者出现攻击,往往会急于干涉,试图将人际冲突解决在萌芽状态。其实,幼儿间的大部分冲突都是他们自己可以化解的,而教师的介入有时反而会起消极作用,因为幼儿会慑于教师的权威而听从教师,不去寻求用自己的方式处理问题,从而失去学习交往技能的机会。那么,面对幼儿同伴交往中的人际矛盾,教师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呢?儿童心理学家Kostelnik提出了幼儿园教师冲突协调模型的理论。她认为,教师观察到幼儿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耐心观察,不急于干涉,如果幼儿花了很长时间来讨论如何解决矛盾,或者开始制定规则来解决问题,那么教师只要在旁边观察即可,不需要介入,而且教师应该留给幼儿足够的时间去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教师只有在观察到幼儿之间的矛盾激化或者开始出现攻击时,才是介入干预的时机。但是,教师进行干预不是为了给幼儿答案。教师首先要平息幼儿激动的情绪,然后了解每个幼儿的想法,最后提出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若干方法,让幼儿自己对选择何种方法达成一致。这样的干预才是有效的,才能为幼儿提供发展同伴交往能力的空间。

二、帮助幼儿掌握人际交往原则和必要的人际交往技能

幼儿社会性发展离不开成人的言传身教,其中身教尤其重要。教师作为幼儿成长环境中的权威,其一言一行都对幼儿起着示范作用。教师的人际交往行为是幼儿模仿的对象,在某种意义上比教师的“说教”对幼儿的影响更大。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帮助幼儿学习与掌握一定的人际交往原则和必要的人际交往技能。

第一,帮助幼儿学习与掌握一定的人际交往原则。根据幼儿认知、语言与情感等方面的发展水平,悦纳、互利和自愿应该是幼儿在人际交往中首先要学习并遵循的原则。悦纳是人际交往的一个重要原则。人际交往始于个体间的接纳、肯定、支持、喜爱,教师应当教育幼儿,当别人对自己表示友好时,要作出“应答”,而这种“应答”得到强化后,会刺激交往进入一种良性循环的状态,这有利于幼儿更进一步的交往关系的建立。同时,教师还应当鼓励每个幼儿尽力看到同伴的优点,并且身体力行。人际交往中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互利原则。研究者很早就发现,学前儿童选择同伴一起游戏的最显著标准是相似性,即选择那些认知技能、社交性格、动作发展都与自己比较相近的同伴。第二个标准是互补性,即选择与自己发展水平相似、优势项与自己互补的同伴做朋友。这两个常用的同伴选择标准显示出幼儿人际交往的主要目的是互利。在幼儿园我们经常能听到教师对某个幼儿说:“班级里所有孩子都是你的好朋友。”其实,这种把朋友强加给孩子的做法并不被幼儿接受,因为人际交往还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自愿原则。现实中幼儿对于自己愿意交往的对象有着选择性。仔细观察幼儿,不难发现,幼儿在一段时间内喜欢和某几个幼儿一起玩,形成亲密的同伴关系。教师强调幼儿之间要相互喜欢,出发点是好的,但事实上喜欢一个人是一种情感体验,是很难被强迫的。教师应该允许幼儿有喜欢和不喜欢的人,与此同时可以帮助幼儿学习如何与自己不是那么喜欢的人友好相处。教师在教育幼儿遵守这些人际交往原则时要以身作则,实践这些与人交往的信条。

第二,帮助幼儿学习与掌握必要的人际交往技能。教师要教给幼儿人际交往技能,自己必须先掌握必要的人际交往技能,并在适宜的时机展示给幼儿,供幼儿模仿。下面就列举一些适合幼儿园教师的人际交往技能:(1)接纳、欣赏和赞美。人际交往中的3A技巧――接纳(Accept)、欣赏(Appreciate)和赞美(Admire),其实就是人际关系的剂。(2)动作与姿态。人们的一举一动都能体现特定的态度,表达特定的含义,而这些含义不但成人能够感受到,幼儿也可以本能地觉察到。例如,一个人在倾听时如果身体略微倾向于对方,表示这个人对对方说的话很感兴趣;相反,如果身体后仰或侧转则会让说话者感到不受重视。在幼儿说话时,教师如果侧过身体,那么幼儿就会感到教师不耐烦。(3)交谈。一次成功的交谈不仅取决于交谈的内容,更取决于交谈者的神态、语气和动作等。无论是和幼儿还是和周围的成人,教师在交谈时都要表示自己的友善之心,不能居高临下,同时还要避免长篇大论,否则容易给听话者带来压力和不受尊重的感觉。(4)倾听。教师常常教导幼儿要耐心地倾听他人说话,其实倾听的技巧不仅要耐心,还要作出适当的反应,如表情自然,经常与对方交流目光,适当地点头以示赞许,或是用微笑来表示自己很乐意倾听。这样,别人才更有信心继续讲下去。

三、帮助家庭形成融洽的亲子交往氛围

亲子关系是人一生中的第一个人际关系,其重要性不言自明。然而,许多家庭中的亲子交往并不尽如人意,幼儿园教师常常会遇到家长来求教:“老师,我孩子在家怎么怎么不听话,你说我该怎么办?”其实,帮助家庭建立融洽的亲子交往关系,也是幼儿园教师的重要工作。

第一,教师必须认识到家庭在幼儿人际交往能力培养中的作用,并与家长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许多研究都表明,学前儿童的社会性教育最重要的基地是家庭,幼儿园只是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的重要合作者,当家庭与幼儿园建立起彼此尊重、相互合作的关系时,幼儿的社会性教育才能取得最佳的效果。有些教师常常抱怨:“为什么我在这个孩子身上花了这么多时间和精力,但他还是不能和其他小朋友和睦相处。”其实,这种抱怨反映出教师没有考虑到家庭在幼儿人际交往中的重要作用,因为如果家庭中没有好的人际交往氛围,那么仅靠教师的干预也是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的。教师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改善家庭亲子交往的氛围,对提高幼儿的人际交往能力起着事半功倍的作用。

人际交往的建议篇(2)

1.引言

富兰克林说过:“成功的第一要素是懂得如何搞好人际关系。”社会中的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大学作为一个微型的“小”社会,生存在里面的大学生同样离不开与人交往。和谐的人际关系既是大学生心理健康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大学生获得心理健康的重要途径。

现在的大学生以90后的独生子女为主体,大部分同学性格独立、张扬,有较强的自尊心和依赖性。他们常常以自我为中心、没有集体观念、容易产生误会和激发矛盾,独立解决问题能力差。长此以往,人际交往就会跟最初的期望背道而驰,从而令学生对大学生活没有自信、对人际交往失去信心,甚至发生惨案。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如何去解决?似乎大家都知道,需要沟通,但事实上,在日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很多人并不能很好地进行有效的沟通,如何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促进大学生个体的发展呢?针对此问题,下面提出两个方面关于提升人际交往能力的建议。

2.提升人际交往能力,打造优质人生

2.1 学生人际交往能力培养

2.1.1开展形式丰富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2012年6月国家教育部充分肯定在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列为大学生必修课程,在各大高校大一新生中全面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教育,传播心理咨询和常见的心理困扰以及自我调整方法,学会通过沟通如何维护亲情、友情与爱情,最大限度的对心理危机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但是因为课程设置的原因,大二、大三老生层面无法得到满足,所以,高校领导应该考虑高度重视这块空白填空,针对老生开设诸如“社交心理”、“社会心理学”“人际交往沟通与技巧”“与大学生谈情说爱”等相关选修课程,有针对性的将手心理健康知识,推行健康的生活价值观,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品质,营造轻松、活跃的课堂形式,传授学生人际沟通交往的技巧,避免在交谈中粗鲁的对待别人的自尊和情感,懂得交往艺术,学会感恩,增强自信心,解除心理安全隐患。

2.1.2 加强心理辅导队伍建设,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每个学校都有一支专、兼职心理辅导队伍,开展平时的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这只队伍的专业人员都是有深厚的心理学知识背景的,有很强的心理知识水平和咨询技术,但是主要以上课为主,下课时间就回去了,与学生长时间接触的便是兼职心理辅导老师了,兼职人员的构成主要依托辅导员队伍,其中很大一部分不是学心理学专业毕业的,无法提供专业的技术辅导,往往就是利用与学生日积月累的情感,光靠一张嘴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非专业心理咨询。对于这支队伍必须要有计划性、系统性的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咨询技能,以专业为支撑,要保证标本兼治。

另外,精心布置相关活动,按照特定季节开展别样的心理活动月系列活动,比如“沙盘模拟”训练、“快乐团体”团体辅导等作为主打活动进行宣传普及,为高职生的人际交往和情感交流提供良好的契机和场所,心理辅导员及班主任老师应该鼓励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中去,让同学更好地了解认识自我,接纳自我,超越自我,真正使校园活动成为推动学生人际交往能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2.2 学生自身能力锻炼

沟通是人际交往的开端,也是每个人必备的素质,没有沟通就没有良好的人际交往。沟通包括外在技巧和内在动因,每个领域、每种职业、每个人都需要沟通,沟通可以改善关系,可以让你快速了解最新的信息,可以表达宣泄你的情感。“沟通的漏斗”现象普遍存在,即一个人通常只能表达出自己想法的80%,别人听到的只有60%,听懂的只有40%,付诸行动的只有20%,或许你的想法很美好,但是结果却不一定让你满意,沟通是一个过程,她包括表达、倾听、反馈三要素,沟通能力是大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之一。作为大学生应从以下三点来提升自己的沟通能力,尽量克服“漏斗”现象。

2.2.1 尽情的表达

很多大学生因为害羞,支支吾吾的说了半天,往往还是没把想要说的完整表达出来,到最后反而是自己悔恨不已,对方可能还会误解,造成沟通不顺畅;还有一种就是自己在跟人沟通之前想法很多,但没理顺,准备不充分,沟通时总是会漏掉些内容,容易造成事后补救,还有的就不止一次的去更正,浪费了时间不说,得到的效果也跟预想的有出路。这两种情况就是表述的不完整。在沟通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可以把内容先罗列一遍,语言要简化,突出重点,注意谈话技巧,不能把情绪都压在心里,别人是看不到你心里的,每个人都在透过自己的眼睛去看这个世界,每个人的角度不一样,经历不一样,看到的事物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沟通时说出真实想法是很有必要的,遇到实在不好意思开口的,可以委托别人带话,这样既进行了完整的表述,又避免了尴尬。平时自己可以多加操练,教师在课堂中应当相应增加表达的游戏或者活动,鼓励同学尽情的把自己的情绪和想法表述出来,这就是有效沟通的前提。

2.2.2 有效的倾听

倾听不单纯等于“听”,这就是为什么出现表达好了之后信息还会听漏的原因,作为沟通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过程中有一方不专心,或者听的人只做自己的事情,沟通的渠道环境就受到干扰,那么这样的沟通就非常糟糕,不仅没达到“沟而通了”的目的,反而会被误解,容易产生矛盾,甚至伤害到表述者。“倾听”的过程分为四步,首先要用耳朵集中精神听听,尽量多的收集信息资料,边听边思考;其次要用眼睛看对方,让她确定你在听,让她感觉自己受到了尊重;再者是多听少说,偶尔要简单的提出你的观点,证明你对她讲的感兴趣,激发对方继续讲下去,同时确定你听得对不对,还可以辅助一些肢体语言,拍拍肩膀,敲打手背等,让她感受你给的支持和理解,当然最重要的是用心去感受,站在她的立场上设身处地的为她着想;最后,要把你收集起来的信息在脑中整理分析起来,把你的观念和想法告诉对方。当碰到你实在是无能为力帮助的事情时,给她一个坚定而有力的拥抱,会给她带来勇气和力量的。

2.2.3 及时的反馈

反馈始终贯穿于每一次良好沟通的始终,有反馈,就说明有用心在认真沟通,很多人都是言者谆谆,听者藐藐,但是听者完全没听懂,却装作听明白了,沟通就无法顺畅的完成,这样一个想法的执行就连20%都很有可能达不到,当听到自己不确定的时候就应该进行确定。把自己的观点提出来,确定自己理解的是否和对方是一样的,这就是所谓的沟通同步,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地方,而与人交际则要求他与别人保持一致,反馈这环节如果不顺通,那么就很容易出现“踢皮球”“互推责任”。在沟通的过程中遇到不理解的一定要提出来,这就叫事前问清楚,事后负责人。反馈信息也充分展示了一个人的人际沟通能力。

3.结束语

现今的大学生都是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未经过社会的磨练,心高气傲,一旦遇到困难,就容易受挫,导致紧张、焦虑、等不良情绪, 大学生在广泛的人际过程中通过彼此的言谈、相互评价及对方反馈信息的传达接收,和谐的人际交往,会加强他们不断的认识自我,了解自我缺陷,从而实现自我完善。同时通过人际交往,大学生们可以使自己增长见识,启迪思想,培养乐观的人生观,人际交往对大学生实现自我价值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红.大学生与人交流能力培养的教学实践【J】_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2]卡耐基.卡耐基沟通的艺术[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7,(5).

[3]周少斌,李其越.高职生人际交往能力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8,(11).

人际交往的建议篇(3)

人大的对外交往,是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书记指出:立法机构的交往是国家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进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国家关系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大对外交往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和代表性,为国家关系的发展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全国人大对外交往,代表我国国家利益,直接表达人民意愿,阐述中国人民对于国际局势和一些重大问题的根本看法,展示中国人民建设祖国和构建和谐世界的美好愿望,了解各国主流民意,增进相互理解和友谊。加强做各国议会和议员的工作,成为我对外工作的一项重点。人大对外交往,可以直接与各国议会沟通,当面与各国议员交流,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赢得广泛尊重,取得其他渠道和方式难以实现的效果。

人大对外交往对象广泛、领域广阔,为国家关系的发展充实新的内容。邓小平同志指出:“建设一个国家,不要把自己置于封闭状态和孤立地位。要重视广泛的国际交往,同什么人都可以打交道,在打交道的过程中趋利避害。”人大对外交往,既做外国议会和议员的工作,也做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工作,具有综合优势;既有立法交流,又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内容广阔;既做外国议会高层领导和主要议员的工作,又面向广大议员,影响广泛;既与执政党议员交流,也开展与在野党议员的交流,立足长远。特别是近年来,各国年轻议员渴望了解中国,希望加强与全国人大的交往,与全国人大代表的对话与交流。我们在继续加强与资深政治家交流的同时,更多地邀请各国年轻议员访华,增加交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各国对华友好力量不断增长。

人大对外交往形式多样、方式灵活,为国家关系的发展增添新的活力。人大对外交往,既开展高层领导人之间的互访,又有议员、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办事机构、助手和地方立法机构之间的交流,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交流体系;既有义正辞严的交锋和交涉,又有润物细无声式的工作和交流,可以潜移默化;既有日常的工作交流与磋商,又注重个人感情的积累,能够深入人心;既有正式会见会谈,又有研讨会、文体比赛等活动,做到不拘形式;既可以“走出去”,向各国议会和政治家介绍中国,又可以“请进来”,让更多议员亲自感受中国的发展和国情,了解一个客观的中国。特别是近年来,来华访问的美国议员及助手、欧洲议会议员越来越多,客观评价中国、积极推动中美关系、中欧关系发展的议员越来越多。百闻不如一见。议员们普遍反映,在西方媒体看到听到的与在中国亲自见到的大不一样。欧洲议会议长博雷利在访华后说:“此次对中国有了全新的认识。了解真实的中国,是消除误解、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

在对外交往中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吴邦国委员长说过:人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很多工作都是法定的,一定要做好,不做就是失职,同时必须增强工作实效。这里的关键就是,人大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人大开展对外交往工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始终把出发点和着力点放在促进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上,放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中加以推进,更好地为国家总体外交服务,为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人大自身工作服务。

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利益。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的、安全和发展是人民的最高利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发展利益是人大对外交往的神圣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受全国各族人民重托,为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坚持代表人民意愿,维护国家根本利益,是人大对外交往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近年来,全国人大在对外交往中,始终把反“”、作为重要任务,全面介绍我解决的基本方针和发展两岸关系所作的不懈努力,深刻揭露“”分裂活动的实质和危害,感谢有关国家长期以来给予的宝贵支持,敦促各国议会和议员不向“”分裂势力发出错误信号,不做损害中国人民根本利益和两国关系发展的事情。《国家法》通过后,我们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工作,先后派出多个高级代表团有针对性地做外国议会的工作,全面介绍我立法宗旨和背景,赢得普遍理解和支持。主动安排外国议会代表团访问我国,让他们实地了解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变化,认清达赖集团分裂中国的实质。许多外国议员积极评价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公开表示在看到了充分的自由。针对个别国家议会给达赖“授奖”及一些国家议会领导人会见达赖,全国人大在对外交往中予以严正交涉和斗争。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对外交往中促进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人大对外交往不直接进行经贸活动,但可以发挥独特作用,为企业合作和地方合作牵线搭桥,以政促经,推动经济合作和对外开放。吴邦国委员长每次出访,都把推动我与有关国家经贸互利合作作为重要目的之一。在会见会谈和经贸合作论坛上,他总是在全面分析我与有关国家经贸关系现状和发展潜力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双边经贸互利合作的思路和建议,强调发挥企业在经贸合作中的主体作用,着力推动大项目的合作。在接待外国议会代表团来访时,我们根据双边经贸关系发展的需要,设计访华线路和日程,促进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水平,增强接待效果。针对一些外国议员提出严重损害我经济利益和双边经贸关系的涉华经贸议案的情况,我们既重视对方关切,通过邀请对方来华考察、访问重点议员选区等形式做释疑解惑的工作,又坚持原则,维护我国根本利益,争取有关国家议会不要做不利于两国人民友好、不利于两国经济合作交流的错事。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开展立法交流。做好立法工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交流,是人大对外交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正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目前,全国人大出访和接待的团组,绝大部分是进行立法考察,主要与有关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建设立法方面进行交流,内容涉及市场经济制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社会建设等方方面面。我们采取分析、鉴别的态度,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决不照抄照搬。同时紧跟双边关系发展的步伐,及时依法按程序批准双方政府签署的法律性文件,修改和完善与双边关系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督促有关方面把已经签署的双边法律性文件执行好、贯彻好、落实好,为深化双边关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对外交往工作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目前,全国人大与10多个国家的议会实现了机制化交流,与178个国家建立了议会之间的联系,保持不同形式的交往,成为12个国际议会组织的成员和3个地区议会组织的观察员。5年来,访华的外国议会代表团超过400个,来访议员和议员助手超过4000人次。与外国议会对等成立了98个友好小组,许多外国议会的对华小组成为所在议会最大的双边友好小组,对华友好深入人心,对华友好的人士越来越多。

加强高层交往,增进政治互信。领导人互访是密切国家间政治关系,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促进各领域务实合作的重要外交方式。方便快捷的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无论何种沟通方式也代替不了领导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5年来,吴邦国委员长先后10次出访,成果丰硕。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出访58次,足迹遍布五大洲。109个外国议长、副议长应邀访华,与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议会实现了议会领导人的多轮互访。通过高层直接沟通和交流,我与发达国家议会政治互信不断增强,与周边国家议会睦邻友好继续推进,与发展中国家议会传统友谊发扬光大。

人际交往的建议篇(4)

中图分类号:G44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使原来具有鲜明医学教育办学特点的高等医学院校纷纷利用学校优势,整合学校资源,兴办非医学专业。

某大学作为某省最大的集教学、医疗、科研为一体的高等医学院校,兴办非医学类专业时间不长,办学模式处于探索与完善之中。某大学非医学专业的学生,所受教育的模式不仅跟医学专业学生有所不同,而且存在不确定性,且他们与主专业的学生存在思想领域、目标追求、交往范围等不同之处。本研究旨在就不同专业(医学专业、非医学专业)、不同性别大学生的交往方式进行了调查分析,从而发现某大学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交往中的问题,就调查情况提出可行性建议。并且通过此次研究,呼吁学校重视学生交往问题,促进学生交往更加和谐,形成一种团结友爱、朝气蓬勃的校园环境。同时呼吁大学生培养健康的交往心理,采取正确的交往方式,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某大学三个校区在校的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300名。

1.2方法

1.2.1问卷法

根据调查内容所需,我们小组设计了一份关于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交往现状及问题的调查问卷,采取网上随机发放回收问卷,最后整理统计结果,做出分析。

1.2.2访谈法

访谈对象为典型性格人物,选取不同气质类型的典型性格人物进行访谈,并询问意见。

1.2.3文献研究法

利用图书馆资源、网络等途径,查阅相关文献对我们的探究调查做准备活动,准备调查事项。以及查阅相关资料辅助调查结果分析的进行。

2结果

2.1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300份问卷,回收260份,回收率为86.67%,对此进行问卷有效分析。我们将问卷设计为十六个题,分别为十五选择与一个开放性大题。问卷内容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1-8题,是调查学生基本信息与基本交往情况;第二个部分为9-16题,是以医学与非医学交往为主要部分的题。

2.2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交往现状

根据所需研究的课题,对某大学三个校在校的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进行了调查研究。同时采取典型个体人物访谈法了解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的思维与想法。调查基本信息结果分析,我们发现现阶段两者交往的现状:

第一,某大学医学类与非医学类的学生所占人群比例不协调,表现为医学类学生占全校学生比重较大,且男女比例失调严重,女生占比重大,导致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交往的性别比例不协调。第二,由于教学模式的不同,医学生的五年制与非医学生的四年制也对同学们的交往存在影响。大三后,非医学类学生面临搬校区与实习的问题,导致医学类与非医学类的学生交往受到了地域限制。第三,两者所学知识有很大的区别,相应的思维模式与价值观念不同,所以交往的模式有所区别。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缺乏在专业范围的交流,大多数的交往都发生在学校各种各样的课外活动中。交往模式相对固定,从而缺乏一定的深入的相处与交流。

2.3问题分析

在经过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后,我们发现资料显示大学生人际交往中存在的问题有:贫困大学生人际关系不和谐、长期虚拟网络交往导致实际交往能力下降、人际交往技巧缺乏等一系列问题。资料中所涉及的是针对广泛的大学生群体出现的交往问题,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的交往也存在这样类似的问题。

从调查的问卷情况分析,可直观看出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交往的现状:两者所学的内容不同,价值观念不同,兴趣不同,关注点不同,管理制度不同等,这些不同导致了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交往受到局限;且部分医学类专业学生自身定位太过,不想与其他专业接触,而部分非医学类专业的学生觉得自身专业不占优势,处于劣势地位,最后就导致很难形成一个良好的人际交往圈。

继而我们发现两者交往中的诸多问题:(1)所学的专业领域不同,接收的知识与思维方法不同,导致可以交流的内容较少;(2)即使有相同的兴趣和爱好,但是缺乏广泛深入的交流机会,交往仅限于简单的形式。以及由于专业的局限以及交往的时间和空间受限,导致医学类学生与非医学类学生交往时常陷入简单认识,互不了解的尴尬境地;(3)由于某大学开展活动讲座等涉及的大都是与医学类相关的(下转第26页)(上接第20页),导致非医学生在校园环境中渐渐处于一个边缘化的状态。

最后我们小组发现,医学类与非医类学生交往虽然存在问题,但也有着共性,特别是在基础交往上,与广泛的大学生群体的交往是相似的。且大部分对彼此的交往并没有产生芥蒂,在有条件的基础上也希望能够互相交往。

3结论及建议

大学生交往过程中无论是医学类还是非医学类的同学,都需要以真诚的态度去对待,互相学习,从而不断完善自身的人际关系。

对于某大学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交往的研究,我们通过调查得出结果,在第一手资料与第二手资料结合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以下的几点建议做参考:

(1)学校延续选修混上的制度,并针对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交往开设特色课程;

(2)学校应该鼓励开展一些促进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交往相关的极为密切的课外活动,开展的活动有较强的融合性,从而更好地为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交往提供平台与机会。

(3)对同学们进行鼓励,鼓励他们主动进行交往,不断锤炼自己,升华自己;

(4)促进医学生与非医学生的思想沟通,交流,培养人际交往的技巧;

(5)学校应加强关注非医学类专业的发展,不要让其边缘化。

促进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的交往,需要学校和学生共同努力。人际交往是维护大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途径,它影响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状况以及大学生的情绪和情感变化以及精神生活。人际关系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保证。根据大学生人际交往的问题有关调查表明,在以前的统计中,恋爱烦恼占据首位。如今交际烦恼超过恋爱困扰。在当代,大学生的社交能力普遍偏弱使得人际关系成为重中之重的一个课题,所以医学类与非医学类学生的交往更加值得重视。

参考文献

[1] 刘朝晖.浅谈大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J].中国成人教育,2006(24).?

[2] [美]迈克尔・R・所罗门.消费者行为学[M].卢泰宏,杨晓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 桂世权.大学生人际交往指导[M].中华论坛,2008.

人际交往的建议篇(5)

11月3日,吴邦国抵达阿尔及尔,开始对阿尔及利亚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11月4日,吴邦国在国民议会大厦与阿尔及利亚国民议会议长齐亚里举行会谈。双方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议会交往和共同关心的问题广泛交换意见,形成了重要共识。

吴邦国说,深化中阿友好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希望双方以两国建交5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为此,吴邦国提出四点建议:一是保持高层交往,增进政治互信。二是扩大务实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尤其是加强两国在基础设施、农业、交通、能矿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拓展高新技术合作。三是密切人文交流,传承中阿友谊。四是保持协调配合,维护共同利益。

齐亚里表示,阿方愿与中方共同努力,将发展阿中关系的政治意愿转化为实际行动,加强经贸等领域的合作,增加相互投资,促进技术转让,扩大人员培训,不断深化、丰富和提升阿中战略合作关系。

在谈到议会交往时,吴邦国说,议会交往是国家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此访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把两国立法机构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引向深入,促进各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和办事机构之间的交流,密切在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中的磋商与协调,推动两国关系更好更快地发展。

齐亚里说,阿尔及利亚国民议会高度重视发展与中国全国人大的友好关系,愿发挥立法机构的职能作用和议会交往的优势,加强对话与交流,促进两国各领域合作,为阿中关系充实新内容、注入新活力。

会谈结束后,吴邦国委员长与齐亚里议长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国民议会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

当晚,齐亚里为吴邦国举行了欢迎宴会。

李建国等中方陪同人员,阿尔及利亚国民议会副议长萨迪克及主要议会党团主席参加了上述活动。

当天,吴邦国在总统府亲切会见了阿尔及利亚总统布特弗利卡。

吴邦国指出,中方愿与阿方一道,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进一步发挥企业作为经贸合作主体的作用,积极拓展和深化企业合作,努力在经贸合作区等一些能够带动全局的大项目合作上取得新的进展,进一步加强能矿、基础设施、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夯实中阿战略合作关系的物质基础,更好地造福两国人民。中国政府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大企业、大集团到阿尔及利亚投资兴业,也欢迎阿尔及利亚的企业到中国创业发展。

布特弗利卡说,阿方期待与中方在更广泛的领域开展互利合作,欢迎更多的中国企业到阿尔及利亚投资,加强在能矿资源、基础设施、电信等领域的合作,共同开发建设经贸合作区,阿方将为此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便捷服务。

双方还就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吴邦国还应询介绍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会见后,吴邦国在布特弗利卡的陪同下,向中外记者介绍了会见情况。

会见前,吴邦国向阿尔及利亚无名烈士纪念碑敬献了花圈。

11月5日,吴邦国在总理府会见阿尔及利亚总理乌叶海亚。双方在愉快友好的气氛中就加强经贸合作等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

中午,吴邦国在下榻的饭店亲切接见了中国驻阿使馆工作人员、中资机构和援阿医疗队代表。

下午,吴邦国视察了由中信集团和中国铁建联合体承建的东西高速公路项目工地,亲切看望了在那里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做出信誉、创出品牌,把东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成世界一流工程。

当天,吴邦国在民族院会见了阿尔及利亚民族院议长本・萨拉赫。

吴邦国访问加蓬

11月6日,吴邦国抵达利伯维尔,开始对加蓬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吴邦国在机场发表了书面讲话。

11月7日,吴邦国在议会大厦与加蓬国民议会议长恩达马举行会谈。

吴邦国指出,中加关系之所以能发展得这么好,既得益于我们始终平等相待、彼此信赖,在对方关切的重大问题上相互理解、坚定支持,也得益于两国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亲自推动,还得益于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开展务实合作。这是双方宝贵的财富,值得倍加珍惜和发扬光大。中方愿与加方一道,继续加强全方位合作,使中加友好合作关系呈现新的生机与活力。

恩达马表示,加蓬视中国为可信赖的朋友和重要的合作伙伴,愿与中方共同努力,推动已商定合作项目的实施,积极探讨在文化、教育、民航、旅游等方面开展新的合作。

恩达马重申,加蓬政府、议会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和平统一。吴邦国对此表示感谢和赞赏,并指出,在涉及对方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是发展两国关系的政治基础,中方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加蓬人民在自己选择的发展道路上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吴邦国积极评价两国立法机构的友好交往。他希望双方在保持议会领导人密切往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办事机构等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立法监督、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共同推动中加友好合作关系深入发展。

恩达马说,加蓬国民议会希望双方经常互派代表团,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推动各领域的务实合作,为国家关系发展多做工作。

李建国等中方陪同人员,加蓬国民议会副议长和各议会党团主席以及加蓬驻华大使等参加了会谈。

当天,吴邦国在总统府会见了加蓬总统邦戈,双方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交谈。

吴邦国指出,希望双方坚定信心,密切配合,加快矿产开发、水电站和体育场建设等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度,争取尽快启动,使这些大项目成为中加经贸合作新的亮点和增长点。中方鼓励和支持中国有实力的企业与加方开展务实合作,并在技术转让上采取开放政策,尽可能地为加方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培训管理和技术人员。两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从中加关系大局出发,本着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及时协调和解决大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邦戈说,加方高度重视发展对华关系,希望加快双方已商定的大项目的合作进度,并期待与中方在更广泛的领域开展互利合作,共同推动加中关系全面深入发展。

会见结束后,吴邦国委员长和邦戈总统共同出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签字仪式。

晚上,邦戈还在总统府为吴邦国举行了欢迎宴会。

当天,吴邦国在参议院会见了加蓬参议长科尼凯。

当天下午,吴邦国在下榻的饭店接见了中国驻加使馆工作人员、中资机构和华侨华人代表。

吴邦国访问埃塞俄比亚

11月8日,吴邦国抵达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开始对埃塞俄比亚进行正式友好访问,期间还访问总部设在亚的斯亚贝巴的非洲联盟委员会。这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首次访问埃塞俄比亚和非盟委员会。

吴邦国在机场发表了书面讲话。

11月9日,吴邦国在议会大厦与埃塞俄比亚人民代表院议长特肖梅举行会谈。

特肖梅说,埃方感谢中方长期以来给予的大力支持和无私帮助。希望双方进一步拓展新的合作领域,加强在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埃方欢迎中国企业更多地参与埃政府提出的扶贫等发展战略的实施。他重申,埃方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吴邦国对此表示感谢。

吴邦国强调,我们愿与埃方继续保持高层互访,扩大各层次人员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协调与配合,深化互利合作,进一步拓展合作领域,鼓励和支持中埃企业合作,更好地造福两国人民。

在谈到两国立法机构的交往时,吴邦国指出,中国全国人大愿与埃人民代表院一道,围绕国家关系发展的大局,充分发挥立法机构交往的特点和优势,不断拓展合作形式,丰富合作内容,进一步加强在吸引外资、开发区建设等方面的立法经验交流,密切在各国议会联盟等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中的配合,推动两国关系及各领域合作不断巩固和发展。

特肖梅表示,埃人民代表院希望与中国全国人大加强各层次友好交往,就更广泛的内容开展交流。

会谈结束后,吴邦国委员长与特肖梅议长共同出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签字仪式。

李建国、埃人民代表院副议长希塔耶・米娜利等参加了会谈和签字仪式。

当天,吴邦国在议会大厦会见了埃塞俄比亚联邦院议长德格菲。

吴邦国指出,中国全国人大愿与埃联邦院共同努力,进一步扩大双方领导人、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和办事机构间的友好交往,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看法,为中埃关系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吴邦国还应询介绍了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德格菲说,埃联邦院希望与中国全国人大就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和谐相处等问题开展交流。

李建国等中方陪同人员,埃联邦院副议长色哈耶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主席会见时在座。

当天下午,吴邦国一行专程来到埃塞俄比亚通讯网数据中心,视察由中兴通讯公司与埃塞电信合作建设的埃全国通讯网项目,亲切看望了在那里工作的中埃工程技术人员,还听取了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希望合作双方有始有终、高质量地完成这项重大工程,使其成为中埃合作的示范项目。

当晚,吴邦国出席了特肖梅和德格菲共同举行的欢迎宴会,并在下榻的饭店接见了中国驻埃使馆工作人员和中资机构代表。

11月10日,吴邦国在总统府会见了埃塞俄比亚总统吉尔马。

吴邦国强调,中方高度重视发展对埃关系,我这次来访的目的,就是要把两国业已存在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提升到新的水平,让中埃传统友谊焕发出新的生机。

吉尔马重申,埃方将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吴邦国对此表示感谢。他说,中方将与埃方密切配合,加快农业技术示范中心等项目的建设进度,带动两国农业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深入发展。

当天,吴邦国在总理府会见了埃塞俄比亚总理梅莱斯。

吴邦国建议:第一,保持高层交往,加强两国执政党、立法机构、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埃塞俄比亚人民革命民主阵线(埃革阵)之间的交流,对推动两国各层次、各领域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深化务实合作。当前应着重抓好三件事,一是搞好农技示范中心等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8项政策措施在埃塞俄比亚的项目,尽快发挥这些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二是搞好包括水电站等项目在内的一揽子经贸合作项目实施,及时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建一个成一个。三是搞好东方工业园区的建设,以带动和吸引更多的中国企业来埃塞俄比亚投资,提升中埃经贸合作的水平。中方鼓励中国企业扩大对埃塞俄比亚投资,在技术转让上采取积极开放的政策,加强对埃方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为当地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第三,中埃都是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双方应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协调,共同维护两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合法利益。

梅莱斯说,埃方对中方长期以来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对中国公司在埃塞俄比亚负责任的良好表现表示赞赏。埃中合作项目涉及埃塞俄比亚国计民生,埃塞俄比亚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将做出更多努力,积极推动已有合作项目尽快建成,并愿与中方扩大在农业、基础设施、人力资源培训等方面合作,加强立法机构和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保持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进行密切沟通。他强调,埃革阵重视与中国共产党的党际交往,希望进一步拓展交流的深度和广度,加强在治国理政、干部培训、党建等方面的经验交流。

当天,吴邦国前往位于亚的斯亚贝巴的非洲联盟委员会总部,会见非盟委员会主席让・平,并出席中国政府援建的非盟会议中心项目开工仪式。

吴邦国访问马达加斯加

11月10日,吴邦国抵达塔那那利佛,开始对马达加斯加进行正式友好访问。这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首次访问马达加斯加。

吴邦国在机场发表了书面讲话。

11月11日,吴邦国在国民议会与马达加斯加国民议会议长西拉举行会谈。

吴邦国指出,中国全国人大重视发展两国议会的交流与合作,在保持高层互访势头的同时,扩大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和办事机构间的友好往来,学习和借鉴立法、监督等领域的经验,为中马友好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西拉说,马达加斯加国民议会将以吴委员长此次访问为新的契机,进一步加强与中国全国人大的友好往来,增加相互了解,增进人民友谊,共同推动两国关系更好地向前发展。

当天,吴邦国在参议院会见了马达加斯加参议长兰德里亚桑德拉特里尼乌尼。

谈到议会交往时,吴邦国说,中国全国人大重视与马达加斯加参议院的友好交往,愿加强双方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议会交往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双边关系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兰德里亚桑德拉特里尼乌尼说,马达加斯加议会愿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出发,通过加强与中国全国人大的友好交往,促进马中贸易、投资、卫生、旅游和地方等领域的合作深入向前发展。

晚上,吴邦国委员长在总统府出席了由兰德里亚桑德拉特里尼乌尼议长、国民议会议长西拉和拉贝马南贾拉总理共同举行的欢迎宴会。

当天,吴邦国在总统府会见了马达加斯加总统拉瓦卢马纳纳。

吴邦国说,中方感谢马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在台湾、、人权等问题上给予中方宝贵支持。

吴邦国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在保持两国政府、立法机构友好交往的同时,加强中国共产党和“我爱马达加斯加”党间的党际交流。执政党之间相互交流,借鉴和共享治国理政经验,对各自国家的发展和中马关系的深化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深化农业领域特别是水稻品种改良和水稻种植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中方将向马方提供一批水稻种子、派遣农技专家,帮助马方推广水稻种植技术。希望双方充分发挥已建杂交水稻示范中心的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扩大合作规模,帮助提高马达加斯加粮食产量和农业生产能力。三是加强两国企业间的合作。中马同属发展中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经济合作的主体。中马经济互补性强,合作潜力大。希望两国政府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支持两国大企业在能矿、水电等领域开展大项目互利合作,从而提升两国经贸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拉瓦卢马纳纳说,我本人非常重视对华务实合作。当前马中务实合作已有一定的规模,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更重要的是,双方在长期合作中已建立起彼此信任的关系,这种信任将为今后的互利合作带来无限前景。

会见结束后,吴邦国委员长和拉瓦卢马纳纳总统共同出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两国政府经贸合作文件的签字仪式。

当天,吴邦国在总理府会见了马达加斯加总理拉贝马南贾拉。

11月12日,吴邦国在兰德里亚桑德拉特里尼乌尼的陪同下专程考察了中国援建的马达加斯加国际会议中心。

吴邦国访问塞舌尔

11月12日,吴邦国抵达维多利亚,开始对塞舌尔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吴邦国在机场发表了书面讲话。

11月13日,吴邦国在总统府与塞舌尔总统米歇尔举行会见。

吴邦国说,中塞关系堪称大小国家平等相待、团结互助的典范。这既是两国领导人高度重视、积极推动的结果,也是双方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结果。

米歇尔说,吴邦国委员长此次访问是继去年主席成功访塞后,中国主要领导人对塞舌尔的又一次重要访问,展示了两国关系的活力和紧密程度,相信塞中关系的发展会越来越强劲。

吴邦国应询介绍了中国政府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所采取的措施,并表示,中国经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中国经济的基本面是好的,不会影响中塞在建合作项目的实施,不会影响中塞进一步开展互利合作。中方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继续向塞方提供帮助。

米歇尔希望与中方加强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农业、通信、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他重申,塞方将一如既往地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的和领土完整。吴邦国对此表示感谢。

会见后,吴邦国委员长和米歇尔总统共同出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签字仪式。

李建国等中方陪同人员,塞舌尔副总统贝尔蒙和全体内阁成员参加了会见和签字仪式。

当天下午,吴邦国一行在下榻饭店接见了中国驻塞使馆工作人员,援塞医疗队、中资机构和华侨华人代表。

当天,吴邦国在下榻的饭店与塞舌尔国民议会议长赫米尼耶举行会谈。

吴邦国说,中方珍视中塞传统友谊,愿与塞方一道,继续拓展合作领域,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推动两国关系深入向前发展。

谈到议会交往时,吴邦国说,中国全国人大愿进一步发展同塞舌尔国民议会的关系,在保持双方领导人互访势头的同时,加强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之间的交往,交流治国理政和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为两国关系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赫米尼耶说,塞舌尔国民议会愿与中国全国人大开展全方位的交往与合作,为塞中友好关系在新时期的巩固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此前,赫米尼耶主持塞舌尔国民议会特别全体会议欢迎吴邦国。

当天上午,吴邦国在赫米尼耶议长的陪同下视察了中方援建的塞舌尔议会大厦项目工地。

随后,吴邦国还接见了中国青年志愿者赴塞服务队的12名队员,与他们进行了亲切的交谈。他勉励在塞舌尔的青年志愿者认真工作,努力学习,保重身体,当好中塞友谊的青年使者。

当晚,吴邦国出席了赫米尼耶议长和贝尔蒙副总统举行的欢迎宴会。

人际交往的建议篇(6)

1. 引言

委婉礼貌表达在任何一种语言中都存在,它的产生和运用,是出于礼貌原则。“委婉礼貌语气如气垫,虽然内中无物,却能缓冲生活中的撞击。”(尼采语)。根据格赖斯的会话合作原则,讲话应提供当前交谈所需要的信息(量的准则),并应清楚明白地说出要说的话(方式准则)。在某些情形下,为什么人们要故意违反合作原则?不直截了当地说出心里想说的,道理很简单,那是为了避免与人发生冲突,避免使人产生不快。运用含蓄、文雅、委婉的词语,能礼貌、间接地说出自己想说的话,以此达到最佳的交际效果。

由于千差万别的历史和文化渊源,委婉表达方式在汉英两种语言中差异较大。一句话,一个词,在一个国家表达的是好意,能引起人们好的联想和情感;而在另一个国家,听来可能是坏意,引起人们不好的联想和情感。如果不注意这些差异,就可能引起误解或不快,甚至造成伤害。

2. 不同语景中的委婉礼貌用语

为了使说出的话达到最佳的交际效果,在某些情形下,英语国家的人们往往不是坦直地去说自己想说的话,而是根据不同环境的需要,采用拐弯抹角的间接方式。但在实际交际中,以下场合中英语委婉表达方式与中国人的表达方式不尽相同,甚至差异很大。下面就英语中委婉表达(1)命令;(2)请求;(3)歧义;(4)询问;(5)建议;(6)拒绝等日常交际用语进行简要分析和介绍。

2.1 请求还是命令

改革开放之初,十几位美国人初到中国,兴致勃勃地参加一个旅游团,到北京、西安、上海、广州等地观光。每到一处,导游都向客人叮嘱:“You must come back here at 4 o’clock.”或者“You must get together at the lobby at 7.”宣布集合时间,集中地点,以免客人误车。每当此时,客人总显出不快的样子。后来有位客人调侃这位导游,问:“What must we do when we check out the hotel? Mr. Must?”显然中国导游是完全出于一番好意,请求或要求客人们做些什么,但事与愿违。英语中“must”不是客气的要求,而是生硬的发号施令,中国人习惯于个人服从集体,对于“必须”这种要求语气是否生硬不会在意。英美客人很难接受,因为这不合他们的文化习惯。导游本可以说:“We’ll stay here for one hour and the bus will continue the trip at 4 p.m.”“Would you please meet at the lobby at 7?”

2.2 询问的尺度

无论中外人士,关切地询问对方是一种友好的问候方式。在汉文化中,个人是以集体主义或他人为主要取向的。人们在交往中常常会表现出态度热情,采取积极面子策略表示对对方的关心。中国人往往会关切地问:“Why are you in such a hurry? Where are you going?”然而在英美文化中,上两句英文被认为是对个人自由与隐私的侵犯,威胁了对方的消极性面子,较为恰当的问候应是:“You look busy. How’severything going?”

2.3 绵里带针的责备

对于别人的打扰而给自己带来的不便,或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时,人们会指责批评对方。这时措词应较为谨慎,否则不仅会伤害别人,也会殃及自身。如果不是故意要引起争吵,就会尽量保留对方面子,委婉的责备犹如绵里带针。如:“You ought to be careful next time.”,“I’m not satisfied with such a result.”,“-You don’t have to play the radio so loud, do you?” ――“Oh, I’m really sorry.”

学生上课迟到了或作业未按时上交,老师一般会责备一二。中国老师会说:“张三,你迟到二十分钟了。”“李四,前天的作文怎么还没交?”英美国家的老师却会说“Could you please be here a little earlier next time? Your writing were supposed to be turned in the day before yesterday.”相比之下,英语话语中的语气就客气委婉多了。不像汉语中那么当众刺人、伤人自尊。

2.4 拒绝的艺术

拒绝他人的邀请或建议等于违背了他人的好意或意图,亦即公然与他人发生冲突,是完全不给对方面子的言语行为。为避免这种情况,人们往往不直接拒绝。英语中常用的有以下几种拒绝的策略:

2.4.1 直言不讳型

――Is it okay to take photos of the paintings in the gallery?

――Sorry. Taking photos of our collections is not allowed.

2.4.2 谎言型

――Could we have the honor of your presence at the party?

――I’d love to, but I have a prior appointment.

2.4.3 延期型

――Would you come to my house for the dinner party this weekend?

――Thanks for the invitation――I’m afraid we are busy at the moment, but could we take a rain check on that?

2.4.4 搪塞型

――Your room number is 625. Here are the keys. Do you need a porter?

――No, we don’t. We don’t have many bags. Thanks anyway.

2.5 顾左右而言它地表达歧义

无论是在政治、商务或其他情形下的谈判桌上,还是在日常生活的交际中,人们都会运用闪烁着睿智的委婉而礼貌的辞令去表达对他人观点或看法的异议。这些看似稀松平常的语句,往往小则可以保留对方的颜面,大则可以不伤及国与国之间的正常交往,公司与公司间的合作机遇。英语中常用的表达歧义的句子有:“I could agree with you, but I would think ...”或“Well, there’s a point in what you said but....”或“Would it be better if...” “I beg leave to differ with you.”等。

2.6迂回地建议

有时,为了对方的利益或出于对受话者的关心,同时也可能关切到自身的利益,我们常会给对方提建议。当然对方是否接受我们的建议取决于我们自身与对方的关系和建议的可行性。此外,恰当的语气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对方接受建议与否。相对于英语来说,汉语这方面的委婉词似乎少些,像“最好怎样……”“我不知你能否……”“干什么……对你有好处。”这些词句在汉语中很少使用。而英语中,有多种方式提出建议,征求对方的意见,大多语气比较委婉,显得客气而有礼貌。如“Would you like.../Will you please... / I’m wondering if you could.../”等, “What about trying some Chinese food for a change?”又如“It’s a little cold today. Why not wear your new coat?”英语中医生们对病人的建议也不会象中国大夫说得那么生硬“你得戒烟了,要不然的话……” “你太胖了,得减肥。”而英语国家的病人如果听到大夫这番训斥,心中定是怏怏不乐。大夫们会说:“I think it’s good for you to give up smoking.” “Your problem is that you’ve eaten too much. I suggest you go on a diet to lose some weight.”

结语

通过以上对交际英语中委婉礼貌表达法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它们的灵活多样,适用于多种语境和场合。在日益发展的跨文化交际中,了解和掌握这种表达方式的具体运用,并予以正确实施,十分重要。只有这样才可避免冒犯受话者,消除可能产生的误解与不快,使自己说话得体,以获得最佳的交际效果。

参考文献:

[1] 徐萍飞.日语中的委婉表达及最新发展.外语教学与研究.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2002.

[2] Luo Dexi.拒绝的艺术.英语学习.北京:北京外国语大学,2002.

[3] 刘桂霞.口译中的委婉用语.海外英语.安徽: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4] 吴格奇.英语教材中的跨文化语用失误.外语研究.南京:中国人民国际关系学院,2004.

人际交往的建议篇(7)

一、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提出

自2013年主席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形成“一带一路”倡议后,国内许多企业纷纷到沿线国家或地区进行对外投资和工程承包等活动,以此拉动经济发展。“一带一路”建设正一步步深入推进,税收不断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加强国际贸易合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4月18日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在我国浙江乌镇召开,此论坛以“加强税收合作,改善营商环境”为主题,成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加强税收的合作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跨境贸易和投资壁垒的消除、国际经济的进一步合作以及税收政策的深度沟通具有重要意义。“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为了促进“一带一路”合作方的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以及经济增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官方合作机制,它是对现行多边税收合作机制和国际税收体系的有益补充。该机制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和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为支柱,为积极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助力。

二、税收促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性

自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但是由于沿线国家的税收制度各有不同,在投资与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免不了会产生税收方面的风险和争议,或者企业通过税收协定存在的漏洞进行国际避税,因此加强税收征管合作,通过税收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尤为重要。

(一)减少税收风险,提高区域合作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其经济水平与税收制度有很大差异,各国在税收方面的法律体系也各不相同,并且在近年来BEPS(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落实下,许多国家也在进行税法改革,因此风险处理经验少的企业在投资时所面临的税收风险也相应增加,从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减少投资带来的经济收益。所以,沿线国家应增加税收政策交流,完善税收协定,加强税收征管合作,以规避税收风险,互利共赢。

(二)税收合作可避免恶性税收竞争

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税收制度的差异使生产要素趋于向条件更有利的国家流入,为此国家的税制改革容易引起税收的恶性竞争,破坏税收中性,使得税收负担扭曲。加强国家之间的税收征管合作,可以在税收问题有争议的时候根据提前达成的共识进行解决,抵制有害税收竞争。

(三)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可以有效抵制国际避税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进行贸易与投资必然会有企业通过国家间不同的税收制度或者税收协定的漏洞进行国际避税,从而侵蚀税基,这不利于国际税源的管理与监控,损害税收权益。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加强国际征管合作,及时交换税收情报,共享税收信息,进行征管互助,以打击国际避税。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征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一情报交换无法满足征管需要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正在有序进行,情报交换数量也不断增加。尽管税收情报交换的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沿线国家尚未建立普遍的法律体系与机制,仍有部分国家没有签订税收情报交换条款,并且国家间的税收情报交换所需时间较长,不利于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对外投资的增加,税收情报交换需求也在增加,目前国际上专业的税收情报交换平台较少,专业人才不足,对于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操作不流畅,不利于涉税信息共享,无法满足高要求的征管需要。1.情报内容单一。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情报交换主要是实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方面,这使得涉及的相关税种、情报的类型、范围都比较单一。近年来,沿线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涉及的税种不断增加,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社会保险费用等。但是我国仍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情报内容主要以企业的境内外的涉税信息为主,较为单一化。2.情报交换形式单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规定税收情报交换的形式有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和授权代表访问等。然而,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基本上都是专项情报交换,其他形式很少涉及。但是专项税收情报交换需要配备更高水平的征管能力。就目前沿线国家的情况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税收情报交换经验不足,配备更高效率的征管挑战也很大,而自动情报交换所需要的交换成本较低,频率也比较低,对征管水平的要求也更容易达到,但是我国与沿线国家对自动情报交换的使用极少。

(二)税收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1.税收服务水平有待提高。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贸易和对外投资不断增加,“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我们还没有专门的税收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的对外贸易和跨境投资提供专门的资金支持与信息服务。税收服务水平跟不上经济的快速发展则会导致不同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降低业务效率。同时,各个国家目前都处于缺乏税收专业人才的状况,缺乏专业业务能力强的对口税收服务人才,这将难以对跨国投资的企业提供专业帮助。2.税源管理难度较大。由于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众多,进行跨境投资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更多,以目前的税收服务状况对于这些企业还做不到专业的分类、录入全面的信息与档案,查找也不方便,更不利于掌握企业跨境投资的具体情况。从我国的层面看,对于沿线国家的独立税源我国缺少具有针对性的预测制度,导致税源信息出现“被动接受”局面。另外,税务机关在进行对外投资监控时缺乏法律支撑,这不利于税源的管理,损害了税收权益。

(三)避税信息不完善、不对称

“一带一路”建设合作的国家众多,各国税务部门对于反避税的措施实施情况各不相同,对于跨过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投资信息了解的程度各不相同。而国际反避税的合作需要沿线各国税务部门全面协助,提供跨境企业的全面纳税信息。但是,目前国际上还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加之各国的政治经济现状不同、对于信息的垄断程度也不同,使得跨国企业进行避税活动有充分的探寻空间,比如各国税法的漏洞、沿线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等。

(四)当前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局限性

目前,我国与沿线国家采用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法主要有相互协商程序(MAP),这是一种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相互协商程序以自愿平等为前提,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税收争议能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国家税收主权,协商结果也能够得到当事国的认可和执行,正因为如此,相互协商程序明显具有“软解决”的性质,在面对重大税收争端问题时,相互协商程序往往不能有效地解决争端。1.相互协商程序效率较低。相互协商程序被各国广泛接受为解决国际税收争端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各国在该程序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对于税收争议何时解决、如何解决均由各国自主决定,这也造成了通过该种程序解决税收争端问题所需时间的不确定性,各国为保护税收主权,往往趋利避害,愈重大的税收争议在当事国之间往往愈难以形成各方一致的结果。“一带一路”税收争端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沿线国家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如国家之间对居民定义、来源地规则、税种类别、税基范围和税率高低、纳税年度等概念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单纯依靠仅有争议当事国参与的相互协商程序,意味着当事国需要自主地就某些重要的传统税收理念进行转变或让步,但这一转变或让步在短期内并不容易实现。2.相互协商程序对纳税人利益保护不足。相互协商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纳税人虽可以通过向其居民国或国民国申请启动程序,但作为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纳税人不但不能直接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也不能直接就争议问题与国家协商,多数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中,也没有赋予纳税人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和旁听协商程序的权利,纳税人在程序中的参与度不足导致了相互协商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较低。

四、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征管合作的建议

(一)推进与沿线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我国与沿线国家应在现有税收情报交换情况的基础上积极作出改进,完善税收情报交换系统,进一步夯实信息系统,丰富税收情报交换的内容及形式,提高税务人员专业素质,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平台。1.夯实情报交换基础。首先,我们应在信息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加强各国政府间合作,统一标准建立信息共同体,使沿线国家的税收信息系统水平整体提高。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提高情报交换效率。其次,借鉴发达国家的征税实践经验,在提高信息化水平的基础上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把信息化程度、征管水平、税收情报交换方式与沿线国家基本国情相结合,扩宽情报交换涉及的税种,除个人、企业所得税以外增加增值税、消费税、机动车使用税等,多使用自动情报交换方式,使税收情报交换多元化,促进税收情报交换的进一步发展。2.创建专项税收情报交换平台。随着2019年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提出,在“一带一路”倡议税收合作的大背景下,我国可以联合“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亚洲税收论坛”以及“亚洲—大洋洲税务师协会”等平台,建立一个综合性强的专项平台,定期开展征管合作理论研讨会,及时沟通交流、反馈情报交换信息,落实多边税收协定的签署。另外,沿线国家应该建立独立的税收情报交换领导小组,与其他税务部门、海关及其他机构加强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情报交换、互联互通,提高情报交换效率,形成完善的税收情报交换体制。

(二)提高国际税收服务水平

1.建立税务人才合作培养机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给走出去企业带来的巨大契机,国家与企业应培养更多的知晓国际税收与精通小语种的专业型人才,加强对相关税务人员的培训,更多地引进新型全能人才。同时,可以建立贸易区工作岗位与人才对接制度,实现人才岗位一对一供需均衡。其次,优化人员考评机制。各国都应该积极建立稽查与员工考核评级机制,结合业务特点分批分类地管理与审查,促使税务人员主动学习新知识,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变化,提高业务水平。2.加强税源管理专项平台建设与税源管理力度。首先,应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源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为国际贸易与对外投资规范运行做好后续保障,明确对企业涉税项目进行归类,对资料申报流程、内容等进行详细列明,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与规范性减少企业的违规行为。其次,沿线国家应深度合作建立专项税源档案库,将税务机构与金融机构、保险机构、银行等的资料信息分类整合,从而把纳税人税号与境外经营情况、税务项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相联系,进而对税源进行跟踪,防止流失。同时,构建纳税评估机制,明确评估内容及标准,对税源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管理。最后,利用数字经济时代的大数据优势建立一个可以精准预测税源的分析体系,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征管的预测能力,使税源信息的局面由被动变主动。

(三)加强国际反避税合作

人际交往的建议篇(8)

进入21世纪后,国际投资的实践活动出现了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传统的争端解决模式难以解决新的问题。迄今为止,国际社会仍然缺乏一个内容全面、广泛使用的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远远适应不了国际投资迅速发展的新局面。如何建立健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投资的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是世界各国持续探索的问题。

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一)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

国际投资争端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投资争端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国家之间的自然人、法人、政府等主体之间基于国际直接投资或者国际间接投资产生的纠纷。狭义的国际投资争端仅指产生于私人直接投资的争议。

(二)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方法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既有一国国内解决方式也有国际解决方式;既可以采取法律途径,也可以采取外交途径。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实践过程中主要有谈判、调解、诉讼、仲裁等方式,综合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司法解决方式

司法解决方式顾名思义是指在将国际投资争端交由法院进行审理,由法院依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对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判决,争端双方当事人采取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法院的判决。实践中司法解决方式主要有东道国法院诉讼、外国法院诉讼和国际法院诉讼。

2.非司法解决方式

在国际投资发展的实践,各国发展出了多种非司法方式来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主要包括双方协商、斡旋与谈判、调解与调停、东道国当地救济、外交保护等途径。非司法方式灵活多变,可以适应不同情况的需求,也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准司法方式

一般而言,在国际投资争端中准司法方式指的就是仲裁的方式,是指由与争议无关的第三方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途径。伴随着国际投资的不断发展,仲裁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正成为最为重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

二、现行的主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

(一)ICSID机制

ICSID是基于《华盛顿公约》而建立的专门性的国际机构,也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性仲裁机构。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ICSID具备完整的国际法律人格,主要可以行使三项权利:一是缔约能力,二是取得与处置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三是的能力。同时,ICSID在行使职责的过程中在缔约国境内享有豁免权等特权。

1. ICSID机制的特色

ICSID机制的第一大特色就在于中心对于管辖权的规定,首先在主体要件上,中心要求争议当事一方需为缔约国国家或者该国派往中心的机构,另一方则需为另一个缔约国国民;其次是主观要件,中心取得管辖权必须要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争议交予中心进行处理。因此在缔约国之间产生的投资争端并不必然交给中心处理;再者是客观方面的要件,中心所要处理的投资争议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的法律争议。此外,“法律争议”是指在中心管辖权范围内的权利冲突,纯粹的利益冲突并不由中心管辖。

ICSID机制的另一个特色就是中心的排他管辖性。公约第26 条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仲裁案件,不得再提交其他任何程序解决,而其他任何机构也不应受理。然而,争议缔约国一方可以要求把首先用尽当地各种行政或司法补救办法,作为其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一个条件。第27 条规定,对于双方已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议,投资者本国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或提出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争议的国家一方未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ICSID机制的第三个特色在于中心的法律适用,中心在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上首先遵循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采取的补救原则。除了这两个原则外,中心还适用禁止拒绝裁判原则与公平与善意原则。中心的法律适用规则既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实现自己的意思自治,又避免了一般的国际仲裁机构适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2. ICSID机制的优势

《华盛顿公约》作为一个国际公约,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因此中心做出的裁决具备法律拘束力,需要得到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就争端双方而言,在裁决作出之时起就要受到裁决的拘束,尽管实践中中心做出的裁决可能被解释、撤销或者修正,但这些需要在公约所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如果投资方不履行中心的裁决,东道国可以要求本国法院强制执行中心的裁决或者要求投资者母国协助执行中心的裁决。如果东道国不履行裁决,投资者则可以要求本国政府采取外交保护或者提出国际请求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ICSID机制还有利于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利益,既可以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外国投资者,又可以有效避免针对国际投资争端的政治化影响,从而公平、有效地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最早是建立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之上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其内在的制度性以及程序性的设计对投资争端的解决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统一性

在DSU机制确立之前,缔约成员中发生争端的双方适用GATT第22条和第23条,同时也适用关贸总协定中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但是,各协定在有关问题的规定上有时存在冲突,往往使冲突双方无法通过这些协定有效地解决争端。自从确立DSU机制以来,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机制。同时,当DSU与其他适用的协定出现抵触时,应当依据具体的协定规定,优先适用该协定。

2.管辖权的强制性

DSB对案件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这区别于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的争端解决机构需要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前提才能取得管辖权。从具体规则来看,对在WTO框架下产生的投资争端,申诉方有义务将该争端提交至DSB。只要申诉方成功提起争端解决程序,被申诉方必须接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而机构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将会被采取报复等措施。

3.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具有自主性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解决争端的程序是否开始是由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自主决定的,他方不得进行干涉。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涉及程序的事项有十分详细的规定,要求争议双方严格遵守。

在长期的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制不断地发展与完善,迄今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善的一套制度。该机制的优势主要在于:首先,WTO机制规定的内容详实,对于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十分全面,因此有利于争端双方迅速、高效地解决纠纷,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其次,WTO程序中规定的交叉报复程序能够有效保证当事人履行裁决,提高了裁决的执行力度。

(三)NAFTA机制

在所有生效的国际投资条约里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NAFTA)被普遍认为是为投资者提供了最高的投资保护标准的国际条约。NAFTA机制第十一章所确立的ISDM,无论从实体规定还是程序的设计上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标准,从某种程度上说,该机制的实践历程代表了国际社会对投资者保护的一种发展趋势。

1.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与传统的国际投资协定相比,NAFTA机制对于“投资者”以及“合格投资”的理解十分广泛:首先,该机制将“投资者”分为“国民”以及“企业”两大类。“国民”的范围不仅包括具备了一国国籍的自然人,也包括了具有一国永久居住权的自然人;而“企业”则扩展为一切商业性质的实体。同时,对于投资者的范围也不限制与正在进行投资的人,计划进行投资的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被认为是投资者。NAFTA机制下的“合格投资”不仅包括传统的股权、债券等投资,还扩展到了房地产、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

2.对企业经营自的严格保护。为了防止对企业的经营自的不当干预,NAFTA机制明文禁止缔约国政府在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阶段对另一缔约国的投资者加以限制。这些限制包括:投资者需要出口一定比例的产品,必须优先利用东道国的资源,向东道国转移技术等。同时NAFTA机制也禁止东道国对企业提出业绩要求。

3.征收补偿标准高。NAFTA机制下对东道国征收的补偿标准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不仅东道国政府进行征收的情况加以限制,也提高了补偿的标准。这与美国一贯坚持的“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标准相一致。

三、当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一)国际投资法体系散乱并且缺乏统一性

目前,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具有全球普遍效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ICSID机制以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尽管这两种机制都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两者也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但是实践中两者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冲突的情况。典型的就是在东道国既违反了WTO的义务同时也对投资者违约的时候,此时如果投资者以及投资者母国分别将争议提交ICSID和DSB,那么就会产生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同时,伴随着世界范围内各个自贸区的建立,每个自贸区都发展出了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国家之间签订的投资协定中往往也包含着争端解决的条款。因此,可以说国际社会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领域的规定是十分庞杂且缺乏统一规定的。不同的机制之间往往缺乏协调,在发生管辖权冲突的时候难以调解。

(二)各种争端解决机制自身存在不足

就目前常用的几种争端解决机制而言,其自身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例,其目前适用的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限于国家之间的“有关贸易的投资措施”的争议。而对于ICSID,该机制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案件的审理效率相对较低,审理周期较长。双方当事人往往需要付出极大的时间成本来获得合理的判决,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中心的裁决力。同时,中心的裁决经常笼统地适用国际法规则,这使得中心的裁决具有不确定性。而NAFTA机制所采用的直接诉讼的方式在实践中也经常引起争议,对于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产生了影响,同时也有对投资者利益保护过重之嫌。

(三)投资争端所涉及的问题日趋复杂化

随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程度以及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投资不仅在投资领域不断拓展,而且投资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同时,由于国际投资的项目往往规模巨大,其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因此与投资有关的争端问题也变得十分复杂与困难。现行的机制在面对国际投资争端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时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显得捉襟见肘。

四、上海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上海自贸区的建立使得我国的对外开放的程度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通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及“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实施,我国的投资规则即将与更高标准的国际投资规则相对接。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这一系列的投资新规则也将产生新的投资争端,因此需要我们创新投资制度,以应对新情况的要求。对此,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基于诉讼途径创新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1.尝试建立“集中管辖”制度

由于上海自贸区本身即作为一次制度上的大胆尝试与突破,在其范围内产生的国际投资争端必然会具有特殊性,因此涉及自贸区的国际投资争端可以由自贸区法庭进行集中管辖。集中管辖将有利于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也有利于问题的集中发现以及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不过集中管辖会突破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规定,因此需要有权机关赋予上海自贸区法庭相应的权力。

2.在现有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

目前我国的《法律适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这些限制往往是为了考虑我国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但是考虑到上海自贸区吸引外资的需要,对于自贸区产生的投资争端可以允许双方当事人在选择适用的法律上有更大的自由。

(二)基于仲裁途径创新投资制度解决机制

1.允许自贸区仲裁庭引入“友好仲裁”制度

“友好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基于公正善意原则来作出裁决。我国的仲裁法不允许仲裁庭适用友好仲裁的原则,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冲突规则所指引的准据法。鉴于自贸区投资争端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我们可以考虑在涉及自贸区的案件引入友好仲裁制度,增加仲裁庭法律适用以及裁量案件的灵活性,有效应对不同纠纷的需求。

2.尝试构建特设仲裁机制

上海自贸区可以率先尝试构建特设仲裁(临时仲裁)制度,特设仲裁与机构仲裁相比较往往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规则、仲裁员、适用的法律等。因此,特设仲裁可以作为机构仲裁的一种补充性的手段,在机构仲裁无法适用复杂案件时加以适用。

五、结语

在构建上海自贸区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时,我们应当充分吸取ICSID、WTO争端解决机制等制度的优越性,将其与上海自贸区的自身特色相结合,有效地解决区内、区外法律纠纷。自贸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创新将成为一块试金石,促进我国相关国内投资法律制度的创新以及与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与贸易规则的对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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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交往的建议篇(9)

2013年国家主席在访问哈萨克斯坦时提出“一带一路”的倡议,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欢迎和热烈响应。到目前为止,“一带一路”政策已经成为中国的重大发展政策,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重大机遇。

相较其他国家而言,“一带一路”建设更强调于基础设施建设,以改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沿线国家的共同发展,改善民生,实现共赢。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政府部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不足以支撑整个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个时候,PPP模式就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是指是指政府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通过长期合作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其具有平等合作、分担风险、利益共享等优点,从而为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提供了良好机遇。

但受PPP投资规模大、时间长等自身原因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家的国情影响,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政府不免发生纷争,这时,就需要构建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在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与沿线国家的发展共赢。

一、“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适用PPP模式分析

第一,“一带一路”主要横穿东南亚、中亚和西亚地区,该地区以发展中国家橹鳎资源丰富,尤其是西亚和中亚地区,蕴含着大量的石油和矿产资源。但是,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普遍落后,同时基础建设的资金和技术缺乏,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企业采用PPP模式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可以实现与沿线国家政府和社会资本力量的合作共赢,更可以为我国资源东入开辟新的渠道。

第二,“一带一路”沿线的许多国家经过多年来在PPP项目上的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颁布了相关的PPP法律法规,为PPP项目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如菲律宾、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科索沃、约旦、科威特等国均有相关的特许经营法律法规和PPP 程序条法。

第三,近些年来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和海外PPP项目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PPP项目建设,不仅有利于企业进一步“走出去”,参与全球范围的投资竞争,提升自己的国际投资的水平和国际投资的影响力。同时也有利于缓解我国产业过剩情况,实现供给侧结构调整,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第四,针对PPP项目时间跨度大、资金需求量大情况,我国积极开辟“一带一路”融资的新模式、新平台,与相关国家共同成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以自己的资金实力,成立了丝路基金,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投资“一带一路”建设。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PPP投资争端及解决模式

“一带一路”战略涉及到五十多个国家,这些沿线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状况差异很大,贸易投资和争端往往如影随形,中国企业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问题,不免与项目所在国政府或其他投资方、社会组织发生争议。面对争议,中国企业必须选择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尽最大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PPP项目发生纠纷时,东道国政府既可能违反了东道国与投资者的母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投资协议,也可能违反了东道国与投资者签订的PPP项目合同。这时,投资者可能以违反条约之诉将争端提交国际机构寻求救济,也可以以违反合同之诉向东道国法院诉讼。此外,一些双边或多边条约中还规定了需用尽当地救济,这就要求投资者在面临PPP争端时,必须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以化解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国内法的争议解决方式

PPP合同具有一定的民事契约性质,可以采用国内法的民事纠纷的相应解决方式。对投资者而言,国内法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行政程序、仲裁和诉讼。

1、协商和调解

一般合同中都会约定因为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在协商阶段,矛盾是可以调和的。争议双方就PPP项目的焦点问题进行沟通,综合考虑项目各方的利益,以达成新的合意,继续履行合同。这种解决方式高效、成本低,也有利于后续工作开展。调解可以由一个居中的组织如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在东道国较有威望的组织主持进行,他们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案情进行审查,提出解决的方案,从而更好在协商中达成一致。

2、行政手段

由于PPP项目的一方为政府部门,PPP合同也具有一定的行政合同性质。面对涉及到东道国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的争议,投资者可以通过东道国政府的行政程序寻求救济。如我国的行政法中规定的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如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取消、行政处罚等采取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因东道国的政府自身效率和利益的影响,一些时候投资者难以得到公平。

3、仲裁和诉讼

所谓仲裁,是指争议当事方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他们共同同意的仲裁庭进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常用办法,但PPP项目主合同产生的争议,一般因为涉及不平等的主体,除非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采用仲裁方式,否则国内商事仲裁很少被采用。

PPP项目的主合同涉及到的纠纷多采用诉讼解决。国内诉讼主要指东道国法院采用本国法律对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但诉讼耗时长,成本高,一般只适用当地法律,如果用尽了东道国的救济手段,投资者的权益仍不能得到保障,就必须求助于国际法的救济途径了。

(二)国际法的争议解决机制

依据卡尔沃主义,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发生的投资争端理所当然地享有管辖权,适用本国法律。但如果穷尽当地救济,争议仍然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国际法上的投资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外交手段、双边投资协定、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仲裁等。

1、外交方式

通过政治途径解决投资争端,手段通常包括谈判磋商、调停、调解、外交保护等。这种解决大多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如试图维护共同的经济或政治利益、保护国家等,但对双方是否能达成一致以及协议是否能得到履行,并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因此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执行反复和困难情况。

2、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

双边投资协定(BIT)是由东道国与投资国共同签署的,为了保护和鼓励双方私人投资的书面形式的条约。很多双边投资协定中也涉及争端解决方式,既可以解决投资国东道国国家间的争端,又可以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截止2016年12月,我国已经与至少104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其中包括哈萨克斯坦、泰国、新加坡等50多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这些双边投资协定中,对可仲裁事项的规定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可对于投资有关的所有争端进行解决,另一类是仅仅只能解决关于征收带来的补偿额度争端。这些双边投资协定对解决我国投资者同东道国PPP项目的争端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3、区域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已经积极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可以利用该区域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同“一带一路”沿线伙伴的PPP投资纠纷。该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磋商、调解、调停、仲裁等手段,运用极为灵活,程序可以自由选择,也可以随时开始、随时终止。该机制下的仲裁庭报告具有终局性,但缺乏执行报告的强制约束力。

4、国际仲裁

基于PPP争端的一方是他国投资者,一方是东道国,“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在近些年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ICSID来说,其管辖权需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第一,主体方面,一方须为缔约国,另一方须为缔约国他国国民;第二,争议须为直接投资引起;第三,争议双方需一致同意将争端提交ICSID管辖。对于法律适用,ICSID坚持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双方协议选择。ICSID裁决对争端各方都具有拘束力。因此,ICSID以程序上的公平性、裁决的中立性、有力性获得了欢迎。“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都是ICSID的缔约国,具备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PPP投资争端提交ICSID裁决的条件。

三、F有“一带一路”沿线PPP投资争端解决的困难和缺陷

“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有的是英美法系国家,有的是伊斯兰法系国家,还有的是混合法系的国家,法律体系不同,法律文化不同,法律环境也不同。这就导致企业面对PPP争端,如果想依靠当地救济,就必须熟悉东道国内的相关法律体系和司法规则,这对大多数中国企业是难以做到的。事实上,投资者在东道国内同东道国政府的谈判和诉讼往往处于弱者地位,耗时长,耗费的精力和金钱量同结果不成正比。即使胜诉,往往再次陷入执行难的局面。

基于此,投资者往往会怀疑东道国救济的公正性,而转向寻求外交保护和国际仲裁救济。对外交保护来说,结果往往取决于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政治博弈,母国处于平衡国家间政治经济利益的考量而忽视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在BIT中,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内容存在差异,对争端解决方式、可仲裁事项、仲裁庭的约定上不尽相同。缺乏统一的标准,对平等解决同各国间投资争议是存在诟病的。同时,并不是沿线的所有国家都是ICSID的缔约国,一些投资者不能寻求ICSID 的救济。

四、PP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实施一带一路政策,鼓励我国我国企业走出去,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必须构建合理的PP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坚持在公平、高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将政治手段和司法手段向结合,构建区域性的、多层次的、灵活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一)完善既有的双边投资协定(BIT)

我国在签订的BIT中,关于争端的解决几乎都规定,因此对BIT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先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外交途径解决不了,方提交仲裁庭裁决。针对这一情况,中国政府应同协议签订国进行沟通,可以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磋商调解,确定相应的程序和期限,以不妨碍其他的救济手段的采纳。中国与他国签订的BIT中规定了外交途径解决不了时,提交仲裁庭裁决。但中国在一些早期签订的BIT中往往对可仲裁的事项有严格的规定,往往局限于征收、国有化等事项。随着PPP形式的多样化和融资的复杂化,PPP投资争议的内容日趋多样,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可在未来同其他国家协商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涵盖更广泛的争议内容,促进当事人更加自由和合理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并且,基于“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相似的经济利益诉求,中国可以考虑在各国关于PPP投资争端解决中形成较为一致的解决机制,从而为签订区域多边投资协定打下基础。

(二)构建区域性的统一的国际仲裁机构

中国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同发展。如果想要构建统一的协同发展的区域经济共同体,就必须建立高效的、正式的国际司法解决机制。针对此,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区域性的统一的独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负责“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争端的解决。除了缔约国政府外,企业和个人亦可就政府的可能违约行为诉诸该机构,涉及的领域则可包括贸易和投资。除此之外,争端机构可以设立上诉机构和执行监督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二次救济的机会。

(三)合理应用ICSID机制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部分属于发展中国家,法治并不健全。作为投资者,中国企业有必要通过国际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中国海外投资者目前对ICSID机制利用力度较小,一方面是我国对ICSID机制的宣传不够,中国海外投资者对ICSID了解较少;另一方面,中国投资者依法解决争议的意识还比较淡薄。针对这种情况,中国一方面要加大对国际仲裁机制的宣传力度,鼓励海外企业通过合法的国际仲裁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大对ICSID仲裁机制和仲裁案例的研究,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指引。

五、总结

“一带一路”战略不仅是中国的发展契机,也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和腾飞的新机遇。随着中国对沿线国家PPP项目的投资增长,所产生的投资争端也会越来越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会面临更多的争端解决上的挑战。所以,中国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结合现有的投资争端解决方法,构建“一带一路”沿线统一、高效、公正的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地区的投资稳定和PPP项目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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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圣力.论“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

制的建立[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01).

[3]刘明萍.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D].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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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顾斐然.“一带一路”战略视角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研

究[D].浙江大学,2016.

[5]朱伟东.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

完善[J]. 求索,2016,(12).

人际交往的建议篇(10)

二、WTO框架下的相关政策及成员国立场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参与国家最多、影响最广的国际组织之一,为了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WTO长期以来主要关注与贸易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事实上,WTO协议中已经规定了一些竞争规则,但这些规则较为分散,尚未形成有机整体,且没有专门针对垄断协议的规定。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设立了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该工作组自成立以来讨论了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在内的广泛议题。2001年11月《多哈宣言》在第25节明确了在第5届部长会议召开前的这段时间里,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的工作重点包括对垄断协议的讨论和研究。对于是否在WTO框架下建立包括垄断协议在内的竞争政策多边协议,各成员方的态度存在很大分歧。欧盟是其中最主要的倡导者,主张WTO应当制定对所有成员方具有拘束力的竞争规则,包括非歧视性、透明度、程序公平在内的一系列核心原则。关于垄断协议,在强调其全球性质的基础上,欧盟建议在WTO框架下对其予以明确禁止,并对发展中国家在调查、信息交换和技术等能力建设方面予以协助,该协助包括国内竞争法和相关规则的制订、建立国内竞争机构或其他执法机构等。与欧盟不同,美国一直以来主张国内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和加强与其它国家的双边合作,反对建立多边合作机制(Vautier,2001:199-200)。

20世纪40年代,当竞争政策多边合作机制的动议被提交国会时遭到了强烈抵制,很多议员担心多边规则会降低美国的相关标准(Wood,1997:228)。20世纪90年代,当这一问题被再次提起时,反托拉斯总检察长克莱恩在题为“关于WTO竞争政策议程引起关注的记录”的发言中指出,WTO协议下的承诺仅意味着政府应当遵从的最普通的标准,这种标准一方面远远低于联合国贸发会制定的规则或示范法中的相关标准,另一方面又不能对发展中国家竞争法律制度的早期发展提供任何指南。同时,在WTO框架下形成较低的全球性标准,将导致各国宽松的法律实施制度。除了对多边机制下标准过低的担忧外,针对WTO机制本身,美国司法部国际竞争政策顾问委员会(ICPAC)还提出,WTO规则应仅限于对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范,而不应涉及私人的反竞争行为,后者应属于国内法规制的范畴,同时WTO机制中“等同交换(quidquopro)”性质的磋商会扭曲相关的竞争标准,争议解决机制可能最终蜕变为国内规则④。总之,美国不主张在WTO框架内引入统一的竞争政策。而这与美国在国际经贸领域一贯奉行的单边、强权主义立场是一脉相承的。发展中国家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是不一致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反对在WTO框架内讨论竞争政策,也有国家认为,WTO框架下的竞争政策多边合作机制是可行的,尤其是在国际垄断协议领域这种合作尤为必要。针对垄断协议问题,印尼代表在支持建立多边合作机制的同时,也表示希望协议对“垄断协议”的界定应当排除中小企业的垄断协议行为,因为这在印尼有助于经济发展⑤。发展中国家态度上的不一致体现出各国在市场经济、竞争法制建设方面的不同发展状况和在多边谈判中的不同利益诉求。

三、WTO框架下对垄断协议有效规制的挑战和前景

WTO框架下建立包括垄断协议在内的多边竞争合作机制仍然存在许多挑战。

首先,作为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WTO长期以来主要致力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其成功经验也主要体现在成员国政府所承担和履行的条约义务。从这种意义上来说,WTO能否充分解决私人国际垄断协议问题仍然存在很大疑问,1998年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柯达/富士案”①似乎可以说明这一点。该案中美国政府指控日本政府关于胶卷分销的相关规定使富士公司建立了排他性销售网络,从而将包括柯达公司在内的外国公司排挤出日本胶卷市场。虽然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富士公司建立的销售制度导致外国企业无法进入日本市场,即私人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但美国竭力证明日本政府在该制度的形成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专家组裁决美国败诉,因为美国未能证明日本政府在胶卷产业事实上建立了排他性销售网络,也就是说,无论日本政府在销售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何种作用,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毕竟是私人公司,不属于世贸协定的义务承担者。可见,如何合理有效地对私人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仍然是WTO的一项课题。

其次,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多边合作机制成功运作的核心要素,人们对于该机制在垄断协议问题上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也存有顾虑,这些顾虑包括:(1)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对国内竞争机构在垄断协议案件中的决定做出裁决,势必导致专家组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经常考虑国内竞争实体法的解释问题,并重新评估、甚至国内竞争机构的决定,这种情况下该机制对国内司法的影响过强;如果专家组仅就是否符合程序事项进行审查,其影响又似乎过弱,即所谓的“要么过强、要么过弱、要么不公平”;(2)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司法、政治双重因素,其中的政治因素往往表现为政府间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这种方法对解决公司私人行为的垄断协议问题是不合适的;(3)垄断协议案件的调查和仍存在主观和自由裁量的因素,WTO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专家组在判断政府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符合协议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标准不甚明确的情况下,很有可能造成只有未满足最低程序要求的行为才构成违法。

目前,WTO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工作组已经初步形成较为清晰的意见,即国际垄断协议对经济和消费者福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且通常在受影响国家之外的市场实施,单靠任何一个国家自身力量无法有效规制此类行为,因此WTO成员国竞争机构有必要对此进行合作。合作包括交换基本信息,例如立法、实施指南、具体案件中的信息等。工作组的意见为相关规则的进一步谈判和构建奠定了重要基础,虽然近几年WTO谈判多次在竞争议题上陷入僵局,但至少我们可以看到:以WTO多边合作机制有效规制垄断协议是可行、必要且有价值的。

四、关于我国在相关谈判中所持立场的建议

作为WTO成员国,我国应积极参与相关议题的谈判。长期以来,垄断协议一方面在我国境内损害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在国际市场上阻碍我国企业进入相关市场、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积极参与多边框架下的竞争领域的国际合作有利于遏制我国境内的垄断协议,促进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和相关的法制建设,保护我国消费者利益,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尽管WTO成员国对多边机制下竞争政策的合作一直持有不同态度,但由于垄断协议在几乎所有建立竞争法制的国家都被列入必须禁止的范畴,且在规则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垄断协议是WTO框架下各种竞争议题中分歧较少且最有可能在未来较早形成共识的问题。

我国2008年颁布、实施的《反垄断法》为参与相关谈判奠定了良好基础,可以根据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在具体问题上积极参与意见、表明立场。鉴于我国市场机制尚未成熟、某些国内产业国际竞争力较弱、反垄断历史短、经验不足的现状,我国可以主张:WTO框架下的竞争政策应允许发展中国家享有一定期间的过渡期;相关制度框架应首先建立在原则基础上,分阶段逐步发展为具体条件和规则;现阶段相关原则应仅适用于各个成员国国内的竞争政策,而不能扩大适用于产业政策;发达国家应在竞争政策的制定、实施等各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相应的援助和帮助等。针对垄断协议的具体规则,我国可以主张两点:第一,明确应受禁止的垄断协议:对垄断协议的描述应包括概括性的界定和具体类型的列举,从而使条约义务的履行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第二,明确不属于垄断协议的行为:这方面我国应充分考虑现实国情,对于在特定发展阶段对我国相关产业、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行为在谈判中应提出保留或特殊处理意见。除此之外,我国应积极参与信息交换的多边合作和谈判。事实上,信息交换是相关国际合作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非常缺乏打击国际垄断协议的执法经验,在该类案件中,我国竞争执法机构往往需要来自于其他相关国家的信息支持。虽然几乎在所有WTO成员国家,某些商业信息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但在非公开领域仍存在一些非机密信息,这些信息对其他竞争机构仍然很有帮助。因此,我国可主张在WTO协议中应规定,同受某个垄断协议影响的国家之间交换非机密商业信息。此类非机密信息包括涉案的反竞争行为的性质和范围、相关市场和主要行为主体、通告机构已经或即将采取的步骤、程序中公开或可公开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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