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和实践辩论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7 17:52:18

理论和实践辩论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1)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否像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哲学的两个“对子”?作者深入哲学史进行考察,发现“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并非相互对立,而是内在纠缠在一起的。正是两者的内在勾连,使得它们分享着一致的理论前提和旨趣,从而使辩证法内在的革命性和批判性因素被形而上学的独断所窒息,辩证法屈服于形而上学走向了自己的反面——反辩证法。鉴于此,作者指明了自己的理论方向:“超越理论哲学的思维方式,凸显后形而上学的思想视域,辩证法将克服理论理性的幻觉,并成为内在于生活实践并推动生活实践的‘实践理性’。”(第49页)

二、诠释辩证法的实践理性内涵

辩证法的实践理性内涵如何体现?作者仍然从哲学史出发,做出了自己的论证。在哲学史上,马克思接过了康德的实践概念,但超越了康德对实践的道德化理解,将实践概念扩展为具有“总体性”意义的“生活实践概念”,为辩证法的实践理性转向奠定了真实的基础。实际上马克思与当代的哲学家超越了传统理论哲学的视角,均在实践哲学的视域中,将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沟通个人主体有限性与社会生活无限性视角的实践智慧。

在作者看来,在实践理性的层面来理解辩证法才能真正地理解“个人自由”与“普遍自由”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后形而上学的自由观,它既保持了现代性的重要成果——个体自由(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又在承认个人主体性自由的前提下,重新寻求共同体“普遍自由”(“主体间自由交往的生活方式”)的新途径。也只有在实践哲学的视域中,发展的可能性、多向性、多样性才开始呈现出来。其立足于人的实践活动,表现为人自身的活动以及与这种活动相互作用的结果,从而体现为一种面向未来的“将来时间观”。

三、揭示辩证法的批判本性的实践意蕴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2)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228-01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的实践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学的哲学思想也随之不断发展、壮大。从认识论角度来说,创新是人类理性的认识,是人认识的发展。因为创新的存在,世界才会发展,人类才会有意识能动地改造世界,才能遵循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创新理念,才能迎合世界的发展,顺应世界的变化,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打造全新的世界。创新是主观能动反映中的重中之重,是一切能动反应的前提,是人类认识的深刻本质,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阐明自己的看法。

1 创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实践观的产生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在人类发展的今天,科技越来越发达,我们所遇到的事物也越来越新颖,人们在探索开发新事物的时候往往先提出理论,然后通过对理论的推敲,不断的尝试,才会得到相应的成果,这一过程就是实践的过程。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作用就是对事物进行深入的认识,深入的认识离不开实践,所以实践得出的观点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从它的发生和发展来追溯,只有不断的变化才会得到新的结论,这正是一个创新的过程。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创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经过很多次的研究与推敲,创立初期,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以往关于认识论的一些理论的认识的积累,他们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整理、深入探索,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科学的尝试把实践的观点代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当中,历经考验才演变成今天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这一理论的提出,是人类对认识的又一次飞跃,更强调了实践的作用,也突出了实践在整个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人的认识要从社会实践中来,离开了社会实践,认识就无从而来。新的历史条件下,会产生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实践观,不仅要强调实践的功效作用,还要强调效果、效率。

2 创新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不可或缺的元素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一个积极向上的理论,是一个能动的理论,对于如何理解这一理论的关键就是要学会辨别能动的反映论和被动的反映论之间的不同。通过对二者的比较,会发现,二者都是反映论,都认为人的认识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二者的差异性也集中体现在“能动”和“被动”上。通过研究比对,不难发现二者的根本区别,前者强调人的理性认识在认识中的重要性而非一般的反映活动;而后者则轻视人的理性的作用,否定人的思维的创造性。

3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中创新是关键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所有的理论和内容之中,创新是重中之重。人广义上说,人的活动本质就是实践活动,认识是实践的一部分。从狭义上说,认识和实践又在人类活动中相互联系、相互衔接渗透。但认识的地位表明它决不是独自实现的,也不是独立存在的,他在逐步的转向实践化,认识也不可能简单地、自发地向实践转化,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实现转化。认识向实践转化的必要条件就是创新,它为转化提供可能,进行指导,从而提高实践和认识的水平与能力。

创新不仅在认识的辩证过程上有体现,在认识的反复性和无限性上也有表现。感性的认识不仅仅在形式上,在内容上也包含着主体独有的创新因素。不光如此,主体还在实际运用认识的基础上,可以创造在客观世界中不存在的各种事物,通过不断创新、改良新认识的手段和实践的方法,进而不断提高认识和实践的水平与能力,新的理论也会随着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进步、更新。

创新的理念的引入,使得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问题上也有个相对较大的变化,这一理念的融入体现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本质特征是创新。真理的探求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更是一个检验真理的过程,真理的探索恰恰是一个边缘化的进程,往往结论是不断从相对真理过渡并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这一观点的关键就在于否认绝对性,肯定发展过程。由此我们也不可以清晰的认识到真理的形成过程,它是一个不断从相对真理转化为绝对真理的过程。那么在人们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就不能仅仅满足于眼前所达到的认识,不能守旧,而应不断克服思想上的僵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真理观对我们的根本要求。不要固守原本的边框,而应该时刻保持强烈的创新意识,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迎合时展的潮流而不断创新。所以,离开创新,我们的思想和行为就很可能受到限制,固步自封,也就永远完成不了从相对真理过渡到并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

由此可见,离开创新,我们无法做到准确、全面、深刻地理解辩证唯物主义有关认识的基本理论,也无法辨别和理解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其他非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根本区别,所以创新是理解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的关键所在。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3)

中图分类号:B024 文献标识码:A

马克思主义哲学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辩证法成为马克思哲学的灵魂。可以说,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我们“重读马克思”、“回到马克思”、“走进马克思”的关键。但是,正如美国哲学家悉尼・胡克所言,马克思主义“像基督教那样有它的奥秘,而其中主要的一种,就是辩证法”,并且“在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中,辩证法与其说是经常作为一个清楚地限定了的概念而出现的,还不如说是作为一个有魔法的信条而出现的”。

哲学的“生存论转向”是与“实践论转向”密切相关的,特别是与对“实践”内涵的理解更直接相关。在生存论的视野中,“实践”不仅仅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更是一个本体论的概念。实践作为本体论概念,本质上是人的本原性生存方式和生命活动,理解实践就是理解人。

当前哲学的生存论转向是时代需求和哲学自身本性发展的必然。在一定意义上,哲学的生存论转向为当前我国马克思哲学的研究和发展奠定了新的生存论本体论根基。而这一根基,又是与辩证密切相关的。

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人与世界的统一关系是否定性的统一,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关系是否定性的统一。人与世界的关系,是人以“任何物种的尺度”和人的“内在固有的尺度”去改造世界,把世界变成人们期待的理想世界。因此,在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一方面是以认识活动在观念上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并在观念中建构人所要求的现实,从而为实践活动提供目的性要求、理想性图景和理论性指导;另一方面是以实践活动现实地否定世界的现存状态,把观念形态的目的性要求和理想性图景变成人们所需求的现实,让世界满足人们需要。这种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否定性统一关系,构成了辩证法批判本性的现实基础,即人以否定的、批判的态度去看待现存的一切。正因如此,辩证法在它的“合理形态”上,就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现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革命的”。

“辩证法”一词来源于希腊文dialego,原意是进行谈话和论战。在古代,辩证法指的是以揭露对方论断中的矛盾,并克服这些矛盾求得真理的艺术。而辩证法所求得的“真理”,就是作为永恒原则的不变“本体”,也即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据、标准和尺度。所以辩证法要解决的,乃是哲学中最为基本的问题,即存在或本体问题。辩证法在根本上就是一种本体性的理论,辩证法绝不是经验现象的总结和归纳,而是蕴含着其“本体论承诺”,它是与其本体论根基一同在场和一同被托出的。辩证法其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乃是一体的两面,二者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辩证法是根植于其本体论所展开的关于本体的“思想逻辑”,而本体论又是辩证法的“真理内容”;本体论必须是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论,辩证法也必须是关于本体论的辩证法。在此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辩证法”与“本体论”实质上就是一回事:合理形态的本体论只能是被辩证地理解了的本体论,而合理形态的辩证法也必有其真实的本体论根基。

从生存论本体论的观点来看,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生存论辩证法”。马克思生存论辩证法的真实根基,就是人的本源性的生命存在和活动方式,即实践活动。对马克思实践观的理解,其要点在于“把实践概念把握为一个关于人的本源性的生命活动及其历史发展的生存论的本体论概念,认为实践活动在根本上是人的最基本的生命存在和生命活动方式,实践观点的重要性就在于它为全面的理解人的现实生命及其历史发展提供一种基本的理论观点和思维方式”。因此,只有“生存论本体论”范式才是深入把握实践观点理论意义的关键所在。而同样,立足于对实践观点的“生存论本体论”范式的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本性就在于:根植于人的实践活动,马克思辩证法所表达的就是人在生存实践活动中对自身存在的理解,马克思辩证法就是关于生存性的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甚至可以说,马克思辩证法在根本上就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基础存在论”或“生存论”。正是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马克思的辩证法已不再是“精神助产术”,而是以人的生存为核心的“生命助产术”,即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是一个过程的关于人的生命发展的“生命辩证法”或“人学辩证法”。这样,生存论观点就把马克思辩证法与人的生存直接联系了起来,打通了人与辩证法之间应有的通道,确立了辩证法的真实的生存论本体论根基,使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获得了一种内在的巩固性和坚实性,从而开辟了我们从人的生存本性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新道路。

从“生存论本体论”根基出发,马克思的生存论辩证法作为关于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已根本不是一种客观知识体系,而是以概念方式表达自身同时又超越概念的特殊“生存智慧”,是一种与人的生命存在息息相关的生存哲学:“辩证法在本质上就是对人的自由生命的自觉的理论表达”。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的生存论辩证法作为人自由解放的价值理想人生境界,具有深刻的“解放旨趣”和丰富的“价值意蕴”。马克思的辩证法在本性上是实践的而不是知识的,它已不再是知识性、方法性的理论理性,而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生活世界的理性或实践理性。它代表着引导人的实践之知,表达着引导人走向“善”的生活的实践旨趣。它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变世界”,而不仅是“解释世界”;在于使人从现存异化状态中解放出来,去追求和创造一种比现存状态相对更好的生活,从而使人们始终面向未来,不断保持自我批判、自我超越和自我创造的生存空间。因此,“人文解放”是马克思辩证法永恒的价值关怀。

把马克思的辩证法看作生存论的理解,使辩证法与人的生存直接联系起来,进一步阐明了辩证法应有的批判本性和解放旨趣。在这一意义上,生存论辩证法确实比唯物辩证法和实践辩证法更具解释力和现实意义。马克思辩证法的真实意义绝不是为了是思想传统和概念谱系中完善自身,也不是为自身重建“本体论根基”,而是为了发现和揭示资本逻辑的内在困境,从而在资本主义内部的裂隙中开辟出一条人类自己解放自己的现实道路。只有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为什么强调自己的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生存论辩证法的“海德格尔幽灵”的时代显现。而我们需要的却是“马克思幽灵”的时代复活――真正马克思意义的自由解放是“生存辩证法”。

参考文献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4)

何谓“知识”。这或许是历来最难解的哲学问题之一。难处不仅在于解答本身有多种角度,欲得公允的观点殊为不易;更难者恐还在“知识”概念的弥散性,指称内容充溢于各理智领域,难以划出确切的认知界限。本文对知识的界定采用传统“三要素”理论,即仅当(1)命题P是真的,(2)S相信P,(3)S的信念P恰当地得到辩护(justification),三个条件都得到满足时才能说“S具有关于P的知识”[1]。为更加明确“知识”的涵义,特将其与“理论”概念相比较。广义上“知识”包括“理论”,但知识论视野中的“知识”有别于“理论”。一方面,知识含有“信念”成分,某命题若不为人相信则绝无可能成为知识,知识具有“亲主体”(pro-subject)的性质;理论一旦产生则竭力凸显其“中立性”,含有“去主体”(de-subject)意蕴,成立与否皆力避主体信念的影响。另一方面,“辩护”是知识的构成要素之一,没有获得辩护的命题不能称为“知识”;与知识的辩护相对的是理论的证明,但证明并非理论本身的构成要素,如常有所谓“有待证明的理论”。由此,知识和理论不容混淆,否则将失去其独有的学术视角。

知识的辩护类型。根据“三要素”理论,“辩护”是知识生成的关键,辩护类型可作为划分知识类型之依据。已有研究主要从形式(即辩护方式)上将辩护类型分为“内在主义”、“外在主义”与“语境主义”等。本文重在从实质(即辩护证据)上分析辩护类型。知识的辩护证据大致有“事实”、“价值”以及“意念”三类,相应的辩护类型即为“事实辩护”、“价值辩护”与“意念辩护”。“事实”与“价值”解读者甚众,其涵义明晰易晓,“意念”则须稍作说明。所谓“意念”,简而言之,是一种心理力量,含有认识和逻辑成分[2],是研究主体对人类主体的自觉归附,以类主体的精神力量专注于求解某一知识难题的特殊意识。我国古人很早就开始关注“意念”,例如,“可以意致者,物之精也”[3],论者已认识到,意念的对象并非简单的事物形象,而是更高级的某种存在;又如,王弼的“言意论”认识到,意念是“圣人”制定的,可根据意念所表现的内容探寻圣人的本意[4]。此处若把“圣人”理解为人的“类主体”而非“个体”主体,则无疑是十分深刻而独到的见解。

知识类型与辩护类型密切相关。依据上述划分,可将知识分为“事实知识”、“价值知识”与“意念知识”。“事实知识”指,知识辩护的最终证据是“事实”,命题的指称对象与“事实”一致;“价值知识”指,知识辩护的最终证据“价值”,命题涵义以一般价值取向为支撑;“意念知识”指,知识辩护的最终证据是知识主体的意念,这种意念不是个人的意念,而是知识主体向类主体的自觉归附而感悟出的坚定意念。综观三类知识可得,其一,知识的辩护证据皆非“个体”的主观臆想。“事实”证据的非主观性自是无庸赘言,“价值”与“意念”作为辩护证据,是知识主体以人类主体的精神力量对知识的深度确证,并非个体的价值偏好与意想信念。其二,比较“事实”、“价值”与“意念”三个范畴,事实属于客体范畴,“价值”属于主客结合范畴,意念属于主体范畴,三者包含了所有辩护的证据类型。从逻辑上看,上述知识类型的划分是周延的。其三,知识类型的判断依据是“知识辩护的最终证据”。“最终证据”对应的知识体系中的命题可称为“基本命题”,基本命题是知识体系中的“阿基米德点”,其辩护证据的类型是决定知识归属的重要参照。

二、教育知识的划归依据

据上述,分析某种知识的辩护与类型,须找出支撑其体系的基本命题,基本命题的辩护证据是判断知识归属的重要依据。那么,教育知识体系中是否存在“基本命题”呢?本文认为,教育知识体系中有两类基本命题,一是本体性命题,二是目的性命题。本体性命题,即关于“教育是什么”的命题。各种教育知识体系都预设了对“教育是什么”的回答与辩护;回答与辩护既标明知识主体的教育本体立场,又确保和支撑整个知识体系的一致性与稳定性。作为其他命题的辩护基础,本体性命题常以隐性的方式渗透于整个教育知识体系。分析隐性的本体性命题,需要对教育知识体系作整体考察,才能归纳和概括出表达“教育本体”思想的命题。目的性命题,即关于“教育为了什么”的命题,引导教育知识体系的发展方向,是显在而“活跃”的要素,在教育知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历史上各种教育学说都是从教育目的的假设中推衍出来的建议体系;目的性命题是教育知识的一大逻辑前提,其不同用法和含义决定着教育知识的不同性质[5]。

本体性命题的辩护证据。对“教育是什么”的辩护,从根本上说不能以“事实”为证据。现实的教育错综复杂,“教育是什么”基本上是个无法求解的知识难题[6],更是难以用确定的事实或价值证据对其辩护。本体性命题的辩护是形而上的论证过程,辩护证据是人的类主体“意念”。本体性命题的辩护需要知识主体自觉感悟、移入人的类主体意念,借助类主体意念深刻反省辩护命题,最终形成坚定的个体意念。不同知识主体对同一本体性命题的辩护程度不同,这缘于个体对类主体意念的感悟能力不同,个体的“感悟能力”集中反映了其自身的人文素养,决定其对人类主体的归附程度。一般而言,人文素养越高对类主体意念的反省和认识越深刻,然而深刻的感悟极有可能一时间得不到其他知识主体的认同,如赫尔巴特曾为此悲叹道:“我那可怜的教育学没能喊出它的声音来。”[7]但随着人类素养的普遍提升,最终必然获得更多认同,也正如随后赫尔巴特思想影响的迅速扩大。

本体性命题辩护的历史考察。拉开历史的帷幕不难发现,一部教育知识史就是一部知识主体感悟类主体意念,并以此辩护教育基本命题的历史。大体说来,人们对本体性命题的回答和辩护形成有“工具论”—“适应论”—“生活论”—“教化论”等知识体系。“工具论”贯穿古代教育思想。以柏拉图教育思想为例,柏氏以教育可将各类素质的人“筛选”出来过正义生活为意念,以此辩护教育是建构“理想国”不可缺少的工具,提出“工具论”的教育知识体系。此后,卢梭以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崇拜”思想反对“工具论”,他以“出自造物者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8]为意念,以此辩护教育就是适应人发展,提出“适应论”的教育知识体系。杜威从另一角度批判了“工具论”,他以“学校即社会”、“从做中学”、“教育即生长”为意念,辩护教育本身就是生活而非生活的预备,提出了“生活论”教育知识体系。近来我国论者提出,教育是一种促进人精神发展的而避免规训的教化[9],论者以人的“自由”本质为意念,辩护教育是一种自由的实践(即教化)而不是束缚自由的实践(即规训),提出“教化论”的教育知识体系。综上,知识主体感悟类主体所获的意念,既为本体性命题提供坚定信念,又作为主体性证据助其辩护,不断催生新的知识体系,是教育知识演进的内在动力。

目的性命题的辩护证据。目的性命题的辩护以社会一般价值为证据,体现了知识主体对社会一般价值的认同。在辩护中,知识主体须自觉感受社会价值取向,深沉追问“教育何为”?并将所得化为教育自身的追求。本体性命题是知识主体内向反思教育本体而获得辩护,目的性命题则是知识主体外向导入社会价值而获得辩护。教育活动总是以具体的人为对象,社会价值通常在教育活动中凝结为人的理想模型,因此关于人的理想模型自然成为目的性命题的核心要素。据有论者研究,教育思想史上有关人的理想模型大致有,“宗教人”—“自然人”—“理性人”—“社会人”等[10]。各自的辩护逻辑大致如下,“宗教人”(Homo Riligiosus),以热爱、赞美、信仰和服从上帝的价值取向为证据,辩护教育就是为完善人的神性;“自然人”(Homo Naturalis),以遵循和尊重自然的价值取向为证据,辩护教育应帮助人发展自身固有的内在倾向;“理性人”(Homo Sapiens),以崇尚理性生活的价值取向为证据,辩护教育应该培养有理性的人;“社会人”(Homo Sociologicus),以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取向为证据,辩护教育应促使人的社会化。

三、教育知识的归属及启示

教育知识的类型。知识类型的划归须依循其基本命题的辩护证据,此论若属不谬则可得出下述结论:教育知识体系包含“本体性命题”与“目的性命题”两类基本命题,其辩护证据分属“意念”与“价值”,由此,教育知识当横跨价值知识与意念知识两大类型,具有“两栖性”特点。此特点表明,不能将教育知识仅作为价值知识而忽视了沉思与追寻类主体的意念,也不能将教育知识只作为意念知识而忽视了感悟与遵循社会一般价值取向。由于意念知识与价值知识的辩护遵从不同的理路,各自拥有不同类型的辩护证据,故教育知识既相当丰富和复杂,又充斥着各种争论和“迷惘”。不少争论甚至伴随着教育知识的始终,例如,教育知识的科学化问题,教育知识与实践的关系问题,教育的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问题等等。不清楚教育知识的归属特点或许正是许多争论“山重水复疑无路”之症结,利用教育知识归属理论或能为解决理论纷争提供新的思路。限于篇幅,现以“教育知识的科学化问题”与“教育知识与教育实践的关系问题”为例粗作分析。

“教育知识科学化”既应放在整个知识史中反思,又应结合知识的辩护理论分析。据福科(MichelFoucault)研究,“所有门类的知识的发展都与权力的实施密不可分”[11],知识演变是各种权力争斗的痕迹。在知识史上,意念知识,如远古神话知识与古代宗教知识,因其是统治阶级解释君权的理论根据,最先被认可为人类知识。随着市民社会发展成熟,社会本身需要以正义、公平等一般社会价值来维护,市民阶级也需要以世俗价值体系反抗神权。以社会一般价值为辩护证据的价值知识开始获得统治阶级承认。工业革命后,追求物质利益的资产阶级居统治地位,自然科学因能助其攫取物质利益而被宣称为“知识”,不符自然科学辩护特征者被贬为“非知识”。在事实知识主导知识界的背景下,教育知识为辩护自己的“知识身份”便努力改变辩护方式,取向事实知识的辩护路径。然而,吊诡的是,当知识主体改以“事实”作为教育知识的辩护证据,教育知识却失去了“知识”的身份。甚至有人称道,“理论(知识)”对于教育来说只是一个“尊称”[12]。可见,“教育知识科学化”并不是出于深刻认识教育知识的辩护性质与类型归属的结果,实乃教育知识在知识“场域”中的迷梦。若以上述归属理论观之,教育知识属于意念知识和价值知识,“事实”并不能为其提供最终辩护,其基本命题的辩护证据属于“价值”与“意念”。因此,只有“价值”与“意念”才能为教育知识筑就坚实的基础,建成辉煌的知识体系的大厦。

教育知识与实践的关系通常有两种表述,一种常见表述为:“教育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结合”以一定程度的“符合”为前提,教育知识与实践相“符合”意味着,实践活动直接为教育知识提供辩护,教育知识自动发挥对教育实践的影响。然而据前文所述,能为教育知识提供最终辩护的不是客体性证据,而是非客体性证据的“价值”与“意念”,而且知识具有“亲主体”特性,教育知识只有以主体信念(包括知识和实践主体)为“中介”才能影响实践活动。因此,上述表述显然是“去主体”的“理论”思维的认识结果,而非从“知识”角度出发得出的研究结论,其中“教育知识”只是“教育理论”的“替身”,整个表述不过是“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翻版而已。另一常见表述为:“教育知识指导实践。”判断这一常识性表述宜先明确,上述三类知识与实践的关系各不相同,处理知识与实践的关系时,需要区别对待而不能相互僭越对知识的期望。事实知识以客观事实为辩护证据,客观事实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由它辩护而成的事实知识可以“指导”实践主体对其余同类事实的认识和改造。价值知识以社会价值为辩护证据,社会价值的可变性使此类知识不具有确定性,它只能通过“引导”教育实践主体的价值追求来影响实践。意念知识以知识主体感悟的类主体意念为辩护依据,它可“启发”实践主体感悟类主体意念,助其祛除实践主体的“洞穴假相”,使其以类主体的气度从事教育实践。教育知识属于价值知识与意念知识,它只能“引导”教育实践主体的价值追求、“启发”实践主体积极感悟类主体意念,“间接”地影响教育实践。由是观之,“教育知识指导实践”以事实知识作用实践的方式类推价值知识和意念知识,是对教育知识与实践关系的又一误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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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和实践辩论篇(5)

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科学的哲学,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哲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的、核心的观点。科学的实践观,使马克思主义哲学把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有机地统一起来,把唯物论和辩证法、自然观和历史观有机地统一起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第一,辩证唯物主义即辩证唯物论,是关于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辩证唯物主义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强调“辩证”,即全面地、发展地、联系地、矛盾地看问题。与“辩证”相对立的是“形而上学”,即片面地、静止地、孤立地、简单地看问题。辩证唯物论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做到主观符合客观,防止主观主义。第二,唯物辩证法是最全面、最丰富、最深刻的发展学说,它是宇宙观,又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两个本性、三个规律、五个范畴。两个本性,即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三个规律,即质量互变规律、矛盾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五个范畴,即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必然性与偶然性、可能性与现实性、内容与形式。它要求我们一分为二地、联系地发展地全面地看问题,反对形而上学。第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关于认识的来源、形式、过程、真理性、本质及其规律的学说。它是可知论、反映论,又是实践论,它把实践引入认识论,又把辩证法应用于认识论。它包括实践观(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真理观(真理是客观的、具体的、有条件的)、认识观(认识具有反复性、无限性、前进性和上升性)。它要求我们办事情要力求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统一。第四,历史唯物主义即唯物史观,是科学的社会历史观,又是认识、改造社会的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揭示了物质生产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决定性意义,历史活动是人民群众的事业,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阶级斗争、革命、改革、科学技术,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集中体现和重要载体

(一)辩证唯物论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致约•魏德迈》,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致朱•卡内帕》,列宁的《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人?》,的《改造我们的学习》、《整顿党的作风》、《唯心历史观的破产》,邓小平的《“两个凡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等。

(二)唯物辩证法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

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列宁的《辩证法的要素》、《谈谈辩证法问题》、《哲学笔记》,的《论十大关系》、《同音乐工作者的谈话》、《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邓小平的《完整地准确地理解思想》、《党在组织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迫切任务》等。(三)科学实践观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列宁的《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的《反对本本主义》、《实践论》、《矛盾论》、《〈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邓小平的《路子走对了,政策不会变》、《革命和建设都要走自己的路》、《中国要发展,离不开科学》、《中国只能走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解放思想,独立思考》等。(四)唯物史观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致帕•瓦•安年科夫》、《致路•库格曼》,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致约•布洛赫》、《致康•施米特》、《致瓦•博尔吉乌斯》,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列宁的《国家与革命》,的《论人民民主》,邓小平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等。

三、领导干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看家本领的方法和原则

(一)坚持唯物论:随时去了解变化着的情况,防止唯心的形势估量和工作指导

领导干部坚持唯物论,要克服对形势的主观主义的判断和对工作的主观主义的指导,随时去了解变化着的情况,及时发现新问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包括思想状况,没有真正具体的了解,真正好的领导是不会有的。1929年,在古田会议上就指出,主观主义在某些党员中浓厚地存在,这对分析政治形势和指导工作,都非常不利。1930年,在《反对本本主义》里又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就是解决问题,离开实际调查就会产生唯心的阶级估量和唯心的工作指导,它的结果,不是机会主义,就是盲动主义。从党成立到之前,党内缺乏调查和研究国内国际现状的浓厚空气,许多同志对国内外、省内外、县内外、区内外的具体情况,不愿作系统的周密的调查和研究,满足于一知半解、粗枝大叶,“想当然”,理论和实际分离,不注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实际应用,“闭塞眼睛捉麻雀”,“瞎子摸鱼”,称之为“极坏的作风”、“异常危险的现象”,并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教导我们认真地研究情况,从客观的真实的情况出发,而不是从主观的愿望出发;我们的许多同志却直接违反这一真理。”[1]

(二)掌握辩证法:坚持对立统一、两点论,防止“非此即彼”、一点论

领导干部掌握辩证法,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把握事物的本质,不能不加分析地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排斥一切,不能“知其一不知其二”,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根本规律,是两点论。片面性是思想上的绝对化,即形而上学地看问题。形而上学是一点论。对矛盾,不能只讲对立不讲统一,也不能只讲统一不讲对立;对工作,不能只讲成绩不讲缺点,也不能只讲缺点不讲成绩;对同志,不能只讲优点不讲缺点,也不能只讲缺点不讲优点;对事物,不能只看见好的看不见不好的,也不能只看见不好的看不见好的。1873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里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2]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指出“:辩证的思维方法同样不承认什么僵硬和固定的界线,不承认什么普遍绝对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转移,除了‘非此即彼!’,又在恰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使对立的各方相互联系起来。”[3]

(三)坚持科学实践观: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领导干部坚持科学实践观,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求真务实;要不断拓宽视野和思路,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大胆探索、与时俱进;要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动员群众实践。实践是联系主观和客观的桥梁,是人与环境统一的基础,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科学实践观是中国共产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是党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的基础,是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基础。1845年,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里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4]在党的历史上,王明以“百分之百的布尔什维克”自居,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共产国际决议和苏联经验神圣化,差一点断送了中国革命。“两个凡是”,使我们党在“”结束后又徘徊了两年,没有及时从“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2001年,在《科学对待马克思主义》里指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道理,就是不能用本本去框实践,而只能用实践去发展本本。如果一切都要先看看本本上有没有,老祖宗讲过没有,就很难在实践中迈开步子。“”实践没有止境,解放思想也没有止境。我们要突破前人,后人也必然要突破我们。”[5]

(四)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防止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际、知和行分离

领导干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要坚持认识和实践的统一,坚持以实践为基础,正确把握认识和实践之间能动的、辩证的关系,把认识和实践看作统一的辩证发展的过程。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和重要方法论原则。离开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不以理论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曾说:“离开实际的理论是死理论,离开理论的实际是瞎实际。”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里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6]1886年,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里指出:“辩证哲学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绝对的人类状态的观念。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7](五)坚持走群众路线:善于同群众商量办事,向群众的实践请教,防止领导干部坚持走群众路线,要经常深入基层,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和交往,始终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批评,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依靠人民则一切困难能够克服,任何强敌能够战胜,离开人民则将一事无成。能否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决定着党的事业的成败。1917年,列宁在《关于和平问题的报告的结论》里指出“: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8]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里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摆在我们的面前。很多旧问题需要继续解决,新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党只有紧紧地依靠群众,密切地联系群众,随时听取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情绪,代表群众的利益,才能形成强大的力量,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项任务。”[9]邓小平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里强调,要坚决批评和纠正各种脱离群众、对群众疾苦不闻不问的错误。党的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同群众打成一片,绝对不能同群众相对立。“全党同志,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常记住这一点,经常用这个标准检查自己的一切言行。”[10]

参考文献:

[1]选集(三卷)[M].人民出版社,1991:797.

[2]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编(党员干部读本)[M].党建读物出版社,201:84.[3][4][6][7]马列著作选编(修订本)[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106-107,64,63,150.

[5]文选(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2006:338、339.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6)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6-0240-02

一、开展辩论式教学的必要性

1.法律职业能力要求辩论式教学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应当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要求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很快适应实践工作的需要。实际上,这些能力就是实践操作能力。

从工作内容来看,实践操作能力就是运用法律基本原理进行法律关系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从能力类型来看,包括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娴熟的谈判能力、流利的交流能力、扎实的调研能力、丰富的诉讼能力、敏捷的应变能力等。我们利用上述能力作为开设辩论课程的衡量指标。逻辑思维能力是指辨别和说明司法实践问题、法律基本原理,合理进行法律关系分析及推理,用基本法律原理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交流能力是指通过语言文字与其他社会主体沟通社会信息,表达法律意见的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两种。谈判能力是指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法律问题时的能言善辩、满足委托人委托事项的能力。诉讼能力是指掌握诉讼程序,运用诉讼技巧应对或参与诉讼的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是指能够策划调查方案,采取调查手段,确定事实真相,并对信息进行处理的能力。随即应变能力是一种综合实践能力,体现学生综合素质。

上述实践能力都能在辩论式教学过程中得到锻炼。逻辑思维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可以通过分析研究案件事实,查找法律相关资料、阅读法律理论著述,最终获得有效信息、提出辩论意见的方法进行锻炼。交流能力、谈判能力、诉讼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通过撰写法律文书表达自己的观点,运用诉讼程序技巧解决各种突况,采用口头表述、质疑、立论等手段进行法庭辩论等手段得到锻炼。

通过各种比较和尝试,比如开展课堂讨论、组织法律咨询、进行法律援助、旁听庭审、增加实训、案例分析等,笔者发现,要想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辩论式教学方法是简单易行且成效显著的途径。

2.中等职业学生现状要求辩论式教学方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对学习的兴趣不高,上课时不认真听课,玩电子产品,甚至于经常逃课;课余时间谈恋爱现象普遍,有的甚至打架等。如何对中等职业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应当采用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生创新和实践操作能力为目标,教师通过多种教学活动调动学习积极性、激发学习兴趣,促使学生主动学习。

二、辩论式教学的内涵

辩论的历史与人类语言的历史一样久远。中国古代倡导“百家争鸣”,使辩论有了高度发展。如最著名的庄子与惠施公的辩论;孟子也曾自述:“余岂好辩哉?余不得已也”,为此得到古今好辩之名;墨家辩者,简称墨辩等。辩论式教学的设计理念有三个,一是互动式教学。辩论式教学在活动关系网上应形成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边互动格局,促进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和谐发展。把课堂教学过程建立在多边互动基础上,力求体现学习的主动性、认知的深刻性、交流的多维性。教学信息的输出与反馈,不仅在教师与学生之间进行,而且在学生与学生之间进行,形成多维交流、合作、碰撞的态势,建立多层次、立体式信息传递网络。二是生成性教学。辩论式教学课堂是充满活力的,学生思维和思维的碰撞,会激发灵感,课堂不是预设,而是生成的,创新的,无法预想的。三是合作式学习。实施辩论式教学活动,可以根本转变师生之间的教与学行为模式,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合作能力,提高学校的教学效益,达到教学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中等职业法学教育的辩论教学是指科学设置规划体系性的辩论课程,采取逐步推进的教学手段,让学生系统掌握辩论基本知识,熟悉运用常规的辩论技巧,在司法实践当中进行锻炼,从而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即包括法学基本原理和司法实践技能两大部分。而辩论式教学过程就是“理论与实践”的很好结合,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实践教学与培养学生法学职业能力的目的。根据多年的教学经验以及观察,笔者认为以学生在校期间的三年或四年为一个周期,辩论式教学的开展步骤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展开:第一阶段,在刚入校的学生中间开展普通辩论赛,类似于在电视上举办的大专辩论赛,因为他们还没有具体接触到法学专业课,只有就普通社会论题展开辩论;第二阶段,在已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开展案例研讨和辩论式课程。因为他们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知识,可以结合法学专业展开辩论;第三阶段,在即将毕业的学生中间开展法庭辩论赛,因为他们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并已经学习了各部门法学知识,利用法庭程序规则展开辩论进行实弹演习尤为必要。

三、辩论式教学课堂设计方案

1.准备阶段。恰当选择合适的案例或辩题,组织模拟演练。所选案例应当具备:一是新颖性,选取最近发生的教学案例能够激发课堂兴趣。当今发达的网络环境可能使学生已经知悉案情,可以更大程度上调动学生课堂学习的兴趣。二是代表性,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能够与教学内容相结合。案件材料应当齐全,包括案情简介,案情模拟演出,模拟询问当事人和组织答疑等环节。注意案例控辩双方的平衡性和案情的可辨性,以便有足够的辩论空间。根据班级学生实际情况科学分配案情角色。基本分成审判法官小组、原告人小组、被告人小组和书记员小组等角色。可能有学生不能直接分配角色,但也要给他们布置一定的任务,不能让他们做旁观者,以便让他们在提问和交流环节发表意见。通过组织预演纠正程序或实体上的重大错误,保证课堂效果的顺利实现。

2.组织辩论阶段。这一阶段是辩论实施阶段。学生完全进入角色,按照预设案情发挥辩论能力,开展实战。在场景布置上,应当设置成法庭或辩论赛场的格局,摆放适当桌签以增加现场感。学生要着制式服装,营造真实的现场气氛,增加实战效果。要做好现场记录,以便总结点评时有据可查。

3.总结阶段。辩论完成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和点评,不可长时间拖延,否则会降低教学效果。任课教师或实践一线的兼职教师都可以担任点评人,但最后任课教师要进行全面总结。点评前,先让学生相互提意见,针对整个辩论课程认为不对或不恰当的地方提出想法或建议,未直接参加的同学则必须按照课前安排对某些环节进行评析并发表意见。通过这种交流互动可以提高辩论课的教学效果。点评总结后,学生必须书写心得体会。这不仅利于增强学生认识、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还利于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今后改进教学工作积累原始资料。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7)

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英语教学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就是教师偏重对知识的传授,而轻视学生语言的应用,如教学方法上,语言知识讲授与语言应用严重脱离;教学内容上,学生学习的语言同真实生活中能够使用的语言有距离;教学模式化、程式化和灌注式的教学,不能有效达到提高培养学生实际运用语言能力的目的(胡慧燕,2009)。这种现象造成目前国内大学生英语学习普遍的问题是:语言实际应用能力,知识积累和逻辑思维能力等方面都较弱。实践证明,英语公共演讲和辩论是帮助学生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演讲和辩论实践能够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应变能力和口语表达能力。笔者从2008年起在全校范围开设“英语公共演讲与辩论”创新实践课程,课程以“创新”为导向采取了一些不同于传统课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很受学生的欢迎,同时,在创新型人才培养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与业界同行共享。

二、实践教学理论依据

心理语言学家Ellis(1994)论证了小组讨论、辩论可增加“输入”和“输出”的机会,从而增强了语言交际能力的习得。Swain(1985)的“可理解的输出假说”倡导,如果“有外在压力的输出”的机会,而不是任何其它输出机会,语言习得就会加快和增强。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给学生提供大量的练习机会,鼓励他们独立思考、分析、创新,而且要给予学生一定的压力,激励他们提高言语交际的质量,即完成从“粗放型”到“集约型”的转变。演讲、辩论是一种较高级的交际活动,它们对于言语的流利性、准确性、观点的连贯性、逻辑的严密性、论据的充分性都有一定的要求,这本身就是对学生的内在压力,但这种压力恰恰是中国学生所欠缺的,有压力方能取得更大进步,这是人们的共识,也和Swain的“可理解的输出假说”一脉相承。

此外,根据建构主义理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的(何克抗,1998:30)。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还认为:“协作,应该贯穿于整个学习活动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协作,对学习资料的搜集与分析、假设的提出与验证、学习进程的自我反馈和学习结果的评价以及意义的最终建构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协作学习的过程就是交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每个学习者的想法都为整个学习群体所共享。交流对于推进每个学习者的学习进程,是至关重要的手段。”(钟志贤,徐洪建,2000:18)英语辩论非常重视交流与合作,辩手必须与同伴、指导教师有默契的合作,还要学会其他选手的沟通。通过辩论,选手不仅增强了口语能力还加强了与人交往能力和沟通能力。

三、实践教学改革措施

本课程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实践性,即学生学习的环境不再局限于课堂,而是课堂内外、校园内外整体学习环境的有机结合。以“创新”为导向,本课程大胆尝试了一些新的实践教育手段,例如,邀请相关比赛专家、评委客座讲授、联系现场观摩各类全国竞赛、讲解各类比赛实况录像、组织学生参加相关培训和实际比赛等。同时,还成立学生辩论社团,让学生参与各项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学生成为真正的主角。

本课程还在2009、2010年成功组织了北京工业大学―新加坡国际辩论协会议会制英语辩论培训和邀请赛,邀请来自新加坡的著名国际辩论教育专家Loke教授为同学们进行英国议会制英语辩论培训,并担任比赛评委。来自澳大利亚威尔士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秦皇岛分校、南开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矿业大学以及北京工业大学的共计100多名同学参加了此次培训,在为期四天的培训和比赛中,大家相互学习,不仅增长了知识,也促进了友谊。课外实践教学模式中实践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到校进行相关讲座、培训,扩大视野

2008年10月,新加坡辩论协会主席loke教授做有关亚洲式辩论的工程大师论坛讲座。

2009年3月18日,loke教授做关于逻辑思维方面的工程大师论坛讲座。

2009年10月21日,Loke教授进行British Parliamentary Debate(英国议会制辩论)的讲座。

2010年1月11日,Loke教授进行有关公共演讲方面的讲座。

2009年1月,举行为期四天的亚洲式英语辩论培训。

2010年1月,举行为期三天的英国议会式英语辩论培训。

2.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培训、校际比赛和现场观摩高水平演讲、辩论赛,增进交流

2008年、2009年组织近30名同学参加北京语言文化大学英语辩论培训及比赛。

2008年、2009年组织近百名同学现场观摩“外研社杯”全国英语辩论赛。

2008年、2009年组织近百名同学现场观摩“CCTV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总决赛,

2009年10月,组织学生和教师参加北京大学英语辩论培训。

2009年11月,观摩东北亚国际辩论赛。

3.组织校内各类选拔赛,邀请赛,搭建展示风采的平台

2008年10月,“CCTV杯”英语演讲比赛北京工业大学赛区总决赛。

2009年2月25日-3月11日,组织第14届“21世纪联想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校内初赛复赛和决赛

2009年4月19日-20日,组织第十三届“外研社杯”全国英语辩论赛校内选拔赛四轮选拔赛和决赛。

2009年10月13日-15日在校内组织2009年“CCTV杯”全国英语演讲大赛暨首届北京市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选拔赛.

2009年1月11日-1月17日,策划组织和实施了北京工业大学亚洲式英语辩论邀请赛。

2010年1月11日-14日,举办第二届“北京工业大学-新加坡国际辩论协会英语辩论邀请赛”。

四、创新实践主要成果介绍

本课程创新教育观念,通过分层次搭建语言实践平台和英语学科竞赛,使学生获得持续的创新推动力。同时,努力打造高素质的指导教师队伍,凝聚创新教育力量,形成了英语第二课堂实践创新教学团队。在实践教学的推动下成立了北京工业大学辩论社学生社团组织,在老师的指导下社团学生成为第二课堂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培养了学生的领导才能并调动了学生的参与意识。本课程进行了英语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融合的积极尝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培养了大批拔尖创新型人才,学生在近年来的国内外英语英语演讲和辩论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1.成立北京工业大学辩论社学生社团组织,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北京工业大学辩论社成立于2008年底,主要致力于在校园内推广中英文辩论,广泛开展演讲与辩论的培训和比赛。辩论社的建立给我校师生提供一个良好的交流和学习平台,开拓经济政治视野,提高中英文语言表达水平,培养敏锐辩证思维,在我校建立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经过一年多的发展,辩论社成长成为一个有着完善社团管理运行体制,拥有180余名会员的积极的优秀的学生组织,辩论协会多次协助学校和外语学院主办或承办了大型的演讲与辩论的培训及比赛,赢得了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辩论社积极与其他高校建立联系和交流,组织学生参加了北大、北语和北外举行的培训及比赛,学习他人的长处,运用到社团的运行及辩论的教育教学中。另外,辩论社协助外院多次举办了国家及北京市等英语演讲及辩论的比赛校内选拔赛,如“CCTV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21世纪・联想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外研社杯”全国英语辩论赛选拔赛等,在整个英语演讲与辩论的教学推广上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2.创新人才培养成果显著

课程班自2008年9月开课以来,在师生的共同努力下课程班学生在国内外英语演讲和辩论赛中屡创佳绩。其中包括:

2009年4月,第14届“21世纪・联想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全国总决赛二等奖 黄飞。

2009年11月,第15届“21世纪・联想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北京赛区二等奖 何婉青。

2009年11月,荣获首届北京市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三等奖 何婉青。

2009年5月,第十三届“外研社杯”全国英语辩论赛三等奖 黄飞、钟果程。

2009年5月,工大代表队荣获第五届亚洲大学生英语辩论赛(Asian University Debate Championship) EFL组(非母语组)第五名

2009年5月,第三届IDEA-XJTU 国际辩论赛中文组辩手一等奖:杜洪吉、李威。

2009年5月,第三届IDEA-XJTU 国际辩论赛英文组辩手三等奖:袁婧雅、姚逖。

2009年10月,东北亚国际英语辩论赛(2009 North Asian Open Debate Championship)晋级英语非母语(EFL)组前八强刘天屹、何婉青。

2010年5月,第十四届“外研社杯”全国英语辩论赛一等奖:何婉青、钟果程。

2010年6月,参加在新西兰奥克兰大学举办的2010澳亚辩论锦标赛:何婉青、钟果程、陈歌。

2010年11月,澳门大学举行的第七届东北亚国际英语辩论赛(North Asian Open Debate Championship)晋级英语非母语(EFL)组前八强。

事实证明,课程班培养的学生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部分优秀学生已经被美国耶鲁大学、密歇根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外知名学府录取,继续深造。

五、结束语

“英语公共演讲与辩论”作为一门实践型课程,需要教师和学生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本课程的建设还需要得到学校和学院的大力支持,例如学校教务处认定的12项国际、省部级和校级各类英语竞赛给予的资金的支持和创新学分的认定也是这门课程的必要保障。总之,这门课程无论对老师还是对学生来讲都是一个学习、思考、创新与实践的平台,为师生都提供了许多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何克抗.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一)[J].学科教育,1998,(3):30.

[2]胡慧燕.大学英语改革的困境与出路思索.中国校外教育,2009,(8).

[3]钟志贤,徐洪建.建构主义教学思想揽要[J].中国电化教育,2000.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8)

下文主要以苏格拉底、黑格尔、马克思为例来探究不同历史视域下,辩证法的不同表现。

一、直观、朴素形态辩证法的表现——以苏格拉底为例进行探讨

直观、朴素的辩证法产生于人类社会的萌芽时期。该时期,人类思维也正处与从表象思维向概念思维的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的辩证法是人类自发性的或者说是人类自身机能对外界世界的直观反映,人类的这一反映来源于对现实世界的直观描写。

从希腊时代开始,人们普遍认为苏格拉底带来了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转折,这一转折就是把哲学从天上召回地上,使哲学对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重要的作用。苏格拉底说:“他没有把心灵确定为世界秩序的原因,而是引进了另外一些原因,比如汽、水、以太以及其他许多稀奇古怪的东西”。苏格拉底不仅从一元论的角度出发寻求世界的本原,同时苏格拉底也把心灵在人们行动中的作用提升到一个高度。

苏格拉底改变了希腊哲学发展的态势,其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仍然没有与现实生活相脱离。他认为对真理的追求只能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在现实的人中间进行,哲学家和哲学不能生存于超越现存世界而存在。因此,苏格拉底把自己的哲学事业就展开在当时的生活之中——在赛会上,在大街上,在筵席上,甚至在法庭上,在监狱里,哲学必须是针对生活并且为了生活的。苏格拉底的辩证法既具有高度的理论性,同时又是现实的活动。辩证法在苏格拉底那里是朴素的、直观的,辩证法的发展在这一阶段处于幼年时期。

二、反思、概念形态的辩证法——以黑格尔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辩证法,可以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找寻实现二者统一的方式。在黑格尔的研究视域中,朴素形态的辩证法的抽象性虽然有所保留,但是其所不能解决一个与多个、绝对与相对、无限与有限等矛盾。其通过对概念的自我否定、自我转化和自我超越本体的阐发而实现了辩证法的融合和统一。反思的、概念形态的辩证法超越了直观、朴素辩证法,在辩证法发展历史中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

“逻辑学”是黑格尔的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之一,黑格尔的“逻辑学”是一个哲学范畴推演的系统,黑格尔认为范畴是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仅考察这部分,我们不难看出黑格尔的思想包含着合理的部分。黑格尔“逻辑学”中,关于范畴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是“绝对理念”的辩证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人类认识真理的辩证发展过程。黑格尔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是由许多不同质的有机体组成的统一体,所谓全面而具体地把握事物就是要求把握这些不同的规定性的统一。黑格尔将朴素、直观的辩证法提升到了一个以前无法企及的高度,把“绝对理念”贯穿于其辩证法思想的全部过程。

马克思在批判的继承黑格尔辩证法思想合理性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辩证法,即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辩证法。

三、实践辩证法——以马克思为例进行探讨

马克思批判黑格尔辩证法,并不是仅仅用物质概念代替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也不是唯物辩证法否定黑格尔绝对精神的辩证法,马克思是通过用实践这一全新的概念代替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即马克思是用实践的辩证法颠倒黑格尔关于绝对精神的思辨辩证法,并且在其颠覆黑格尔辩证法的过程中,马克思不断完善自身实践辩证法的主要思想,在吸取黑格尔精华的基础上,使其实践辩证法成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关于辩证法的创立开辟了辩证法的新领域,使人类对于辩证法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境界。下文主要考察马克思的实践辩证法的一些新特征。

(一)实践是人的社会生活的本质。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实践活动严格说来不仅仅是社会上每个个体所能进行的。社会上的有些活动看起来是单个人在进行,但是他总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开展的活动,而且单个人的活动也是整个社会总的实践活动的一各分支,总是要和其他人的活动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并对他人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马克思还认为,人本身是实践活动的产物。没有实践活动,人类既不能产生于这个社会,更别提其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性。虽然人类也有思维活动,但是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为纯粹理论而导致的种种神秘主义在实践过程中都能寻求到解决的方法。

(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关于这一问题,马克思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

关于实践辩证法的特征还有很多方面,上述的概括仅仅是对其较为直观和人们普遍理解的方面进行阐发的。在我们的实践过程中,我们要深入了解实践辩证法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在我们建设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要高度重视实践的作用,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努力把我国建设成发展强国。

参考文献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9)

〔中图分类号〕B9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1-0125-05

〔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现代科学革命、信息哲学与辩证唯物主义新形态研究”(12BZX020);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信息哲学、哲学基本问题与哲学的根本转向”(11YJA720027)

〔作者简介〕邬焜,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董涛,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陕西西安710049。

一、问题的由来

近年来,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性质的争论日益激烈化。其焦点集中于是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看作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还是实践唯物主义哲学。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的著作中曾经明确地用了若干种提法来指谓他们所创立的哲学的特征和性质。其中最鲜明的提法包括:“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实践的唯物主义”、“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新唯物主义”〔1〕、“现代唯物主义”〔2〕。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看作是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的人们正是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的这样一些提法中找寻根据的。

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并未明确地提出自己创立的哲学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但是,从其哲学产生于对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机械唯物论的批判,并吸取了辩证法和唯物论的核心理念的情景来看,其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性质是明确的。恩格斯当年也认为:“现代唯物主义本质上都是辩证的”〔3〕。据资料显示,是德国工人哲学家狭慈根于1886年在其出版的《一个社会主义者在认识领域中的漫游》一书中最先用“辩证唯物主义”这一术语来指称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新唯物主义学说。后来,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普列汉诺夫、列宁等也曾多次使用这一术语来指谓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新哲学。再后来,前苏联和我国的经典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都采用了“辩证唯物主义”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书名。

二、实践唯物主义的提法揭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

革命性、批判性、阶级性和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本质的特征。从这些最本质的特征出发,我们有理由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看作是革命的哲学、批判的哲学、无产阶级的(或共产主义的)哲学、实践的哲学。这多种提法之间并不是一种相互割裂的关系,而是相互有机蕴涵的。因为革命的就是批判的和实践的,批判的就是革命的和实践的,实践的同样就具有革命性和批判性。至于无产阶级的哲学则直接揭示着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无产阶级革命、为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社会而服务的阶级性,因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赢得无产阶级的解放、消灭私有制,进而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这一发展的必然恰与无产阶级自身的利益相符合。所以,无产阶级的哲学本身就是革命的、批判的和实践的。这样,无产阶级的实践就理应蕴涵了阶级性的特征。

既然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本质特征,既然从实践的维度又能很好地全息映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性、批判性和阶级性的特征,那么,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成是实践唯物主义的哲学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看作是实践唯物主义哲学集中突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哲学的性质。实践哲学的本性集中体现在人类实践活动的性质上。人类的实践活动并不仅仅是改造世界的活动,它同时还是认识世界的活动,因为,人们正是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认识世界的,而人们认识世界的目的也能够深刻地指向对世界的改造。

虽然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只是改造世界的哲学,而不是解释世界的哲学。任何割裂对世界的认识和改造关系的哲学都是片面的,都是不符合实践之本性的。人类的社会实践具有双重活动的品格,它既是能动地改造世界的活动,也是能动地认识世界的活动,并且,这两种活动正是同一实践过程所实现的双重效应,这是一个双向的信息活动过程,既是实践对象的信息在主体中实现的过程,也是主体目的性信息在实践对象中实现的过程,在这里集中体现着实践活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二重化特征。

因为人们只能通过实践活动对世界进行认识和改造,所以,人的实践活动便具有了复杂而能动的性质,它只能是多重关系的综合建构的活动过程。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实践具有多维综合统一的活动特性,它既是人和环境统一的形式,也是人和人统一的形式;它既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统一的形式,也是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统一的形式;它既是主观和客观统一的形式,也是主体和客体统一的形式;它既是理性和非理性统一的形式,也是可知和不可知、可说和不可说统一的形式。正由于实践具有这样的多维综合统一的活动性,它才能够集中体现辩证法的普遍联系性、结构关系性、中介过程性、历史发展性、开放包容性、异质建构和融合性等基本特征。也正是在这样的一种分析中,我们便可以得到一个初步的结论:实践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两种不同的哲学,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三、辩证唯物主义是一种更具普适性的哲学形态

我们说实践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当用这两种不同的术语来分别称谓马克思主义哲学时,将会是完全同一的、无差异的。

毕竟,实践唯物主义的说法还仅只是从某种特定角度切入的一种特称。实践这一概念虽然可以体现辩证法的诸多基本特征,但它毕竟只是一种“全息蕴涵”式的“映射”,且有赖于运用辩证法的原则对其进行具体解读。如此看来,实践唯物主义这一术语并不能完全包容和覆盖辩证唯物主义的全部内容。

辩证唯物主义这一术语与实践唯物主义这一术语并不在同一个层次,二者相比,辩证唯物主义所能涵盖的内容不能不具有更为广泛的普适性。具体说来,在人类哲学发展的历史上,呈现出了多种类型的哲学形态:从唯物主义的发展来看,它先后经历了朴素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三大发展阶段;从辩证法的发展来看,它先后经历了朴素辩证法、唯心辩证法和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发展阶段。而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则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哲学。如此看来,用辩证唯物主义(其中自然包括了唯物辩证法)这一术语来称谓马克思主义哲学彰显的是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全新哲学形态。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人类哲学史上应有之地位的体现。

其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自己哲学性质的多种提法,诸如“实践的唯物主义”、“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新唯物主义”、“现代唯物主义”等等都仅只是从某一特定的、或相对的角度对自己哲学的某一或某些重要特征的特殊强调。虽然,这些相关的术语能够集中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重要特征,并且,通过辩证分析的关系揭示,它们也都可以从各自的角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其他的重要特征加以全息性映射,但是,就这些术语本身的含义而言,都不能完全地包容辩证唯物主义这一术语所能包容的全部内容。在特定的场合,为了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某一方面的特征,采用上述的那些提法中的某一个提法都应当是合理的。然而,如果在一般称谓的意义上,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归结为上述的任一种术语则都将会具有某种程度的片面性,因为它们都不具有辩证唯物主义这一术语所标明的哲学形态的层次,其所可能指谓的内容也未曾达到辩证唯物主义这一术语所包容的普适性和一般性。并且,上述的那些术语的辩证性还有赖于运用辩证法的相应方法才能具体而明晰地得以阐释。与此情景相反,由于辩证唯物主义这一术语具有普适性和一般性,所以,这一术语能够很好地包容和解释,并揭示上述其他术语所可能阐释和展示的内容。

如此看来,辩证唯物主义和实践唯物主义这两种提法虽然是相关、相容的,但是,二者在标示哲学的层次上、在原理的普适性上却存在着具体的差异。所以,在一般的意义上(区别于特称的意义),辩证唯物主义这一术语比较起实践唯物主义这一术语来更具有普适性和一般性,更能揭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类哲学形态的新变革的本质。如此看来,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简单归结为实践唯物主义虽然能揭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特征,但是,在此同时,却降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哲学层次。

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是分有层次的,其不同层次的理论的普适性程度也有所差别。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唯物主义是其最高层次的理论,也可以说,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元理论。因为,辩证唯物主义具有哲学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地位,其所阐释的理论在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都具有普适性。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和理论来分别对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进行研究,并揭示这些领域的具体特性和规律则会派生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自然哲学、社会哲学和精神哲学,并由此构成第二层次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三大分支哲学,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思维(认识)逻辑。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那里(亦在近年来中国的某些哲学家中)热衷于割裂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学说,并由此否定自然辩证法,进而否定辩证思维逻辑的倾向。然而,辩证法和唯物论的原则如果不是普适的,那么,辩证唯物主义就不可能是一种哲学的元理论。如果承认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元理论的性质,那么,就必须承认自然唯物辩证法、社会唯物辩证法和精神唯物辩证法的必然成立。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和恩格斯所阐释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以及其具体领域中的分支哲学中的一切原理都是绝对真理,都是不容改变的。实际的情景恰恰相反,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同样是历史的产物,同样应当服从辩证法的规律,同样必须接受其之后的现实和理性的审视和批判,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自身本性所要求和规定的。诚如恩格斯所说:“辩证哲学的真实意义和革命性质,正是在于它彻底否定了关于人的思维和行动的一切结果具有最终性质的看法。”〔5〕“辩证哲学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绝对的人类状态的观念。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它本身就是这个过程在思维着的头脑中的反映而已。诚然,它也有保守的方面:它承认认识和社会的一定阶段对它那个时代和它那种环境来说都有存在的理由,但也不过如此而已。这种观察方法的保守性是相对的,它的革命性质是绝对的——这就是辩证哲学所承认的唯一绝对的东西。”〔6〕“凡是现存的,都一定要灭亡。”〔7〕

在相关的经典理论中,有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列相论的倾向。这其实是混淆了两个不同的哲学层次。如上所说,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元理论,而历史唯物主义则应当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二层次的学说之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历史唯物主义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恰恰相反,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将辩证法和唯物论的观点引入了对人类社会历史的考察,才创造性地创立了区别于以往的机械论和唯心主义的人类历史观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成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哲学便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

还有一点需要提及的是,作为元理论的辩证唯物主义是一种高层次的哲学,位于其下层次的分支哲学如果不能很好地体现其基本理论则有可能背离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要义。如,实践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就有一个是否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基本要义的问题。这里的关键是对“实践”概念的具体解读方式。有理论认为,实践是纯粹物质性的活动,实践也是“客观实在”。在我国学者近年来编写的一本权威性的马克思主义教科书中就曾经写过这样的话:“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作家关于物质概念的基本思想是,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是对一切可以从感觉上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的抽象,因而它既包括一切可以从感觉上感知的自然事物,也包括可以从感觉上感知的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活动;这种客观实在独立于我们的精神而存在,为我们的精神所反映。”〔8〕在这段话中,不仅将人的实践活动归结为客观实在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而且由此段话所可能推出的另一个观点则仍然是站不住脚的。这一观点便是:人类的感觉尚无法感知的那些自然事物则不一定是客观实在的,如,暗物质、暗能量,以及超弦理论所预设的超微观普朗克尺度的“一维弦”,等。其实,只要承认了自然的先在性、人类由自然产生的派生性,只要承认了自然的无限性,人类存在范围和认识能力的受限性,就必须承认并非“一切”“自然事物”都是“可以从感觉上感知的”。最初人类可感的事物仅只是宏观层面的,之后随着科学理论和科学认识工具的发展,人类可感的事物逐步向微观和宇观两极延伸,但无论如何,就人类的有限性存在而言,都永远不可能把一切自然事物都全然纳入人的可感世界,这就意味着总有一些客观实在的自然事物是我们无法感知的。况且,我们对微观和宇观事物的感知又只能是借助于相应的观测仪器将其信息转换到宏观尺度才成为可能。就这一情景看,就是我们逐步扩大了的可感世界也只能是被观测理论和观测仪器所中介了的间接化了的可感世界。严格说来,宏观世界之外的客观实在的世界对我们来说或者是根本无法去感知,或者是无法直接地去感知。显然,如果仅仅用“一切可以从感觉上感知的事物”来说明客观实在的物质世界显然不妥。

值得一提的是,上面提到的那段关于物质的定义显然是受到马克思这样一段话的启示,这段话是:“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9〕然而,从马克思这段话中并不能得出唯物主义不能从客观的方面去理解世界的结论,也不能得出只有“可以从感觉上感知的事物”才是物质的结论,更不能推出人的实践活动是纯粹的物质的客观实在的活动的结论。如果不带偏见地去理解马克思的这段话,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区别于旧唯物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不仅应当从客观的维度上去理解世界,而且还应当从主观能动的维度上去理解世界,并且,人们对世界的认识又总是在具有主体能动性的人的实践活动的中介下实现的。马克思在这里要强调的是,人们对世界的认识不可能在纯粹客观的尺度上实现,它必然受到人的主观活动、人的实践活动的能力和性质的中介,从而具有了后者活动的某些性质。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人的实践活动本身所具有的并非纯客观的、纯物质性的特征。

人的实践活动并不是纯粹“独立于我们的精神而存在”的过程,实践在本质上具有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物质和精神双重维度的统一性特征。仅仅从“客观实在”的物质性这一单一维度上对实践活动进行解读显然不能揭示人的实践活动的主观目的和计划的能动性,这样的解释方式更多具有直观的、机械的特征。如此看来,仅仅强调“实践唯物主义”这个术语,还不能保证它就具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因为,“实践唯物主义”这个提法并不能保证其相关的理论一定具有辩证性。它还可能是机械唯物论的,或甚至是庸俗唯物论的。须知,对实践概念作单纯物质维度的理解就是把人的活动降低为一般动物的活动,甚至是一般物的活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绝不可能具有这样的性质。

四、建立辩证唯物主义的第二个历史形态

早在1886年恩格斯就曾写道:“像唯心主义一样,唯物主义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阶段。甚至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10〕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因为科学本身就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所以,立足于科学和社会发展基础之上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也必然会随着科学和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发展。

事实上,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自创立以来就不断面临各种形式的挑战,并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变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随着第二次科学革命的爆发,场能实在论的观念代替了传统的实体实在论学说,以实体观念为基础的传统唯物论学说遇到了灭顶之灾,一些哲学家和科学家宣称“物质消失了”。在这一科学背景下,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也遭到了空前的挑战。作为辩证唯物论者,列宁及时洞察了科学的变革,并针对当时某些科学家利用科学发展的成果否定唯物论的倾向,对古、近代的传统物质观念和物质思维方式进行了合理的扬弃和批判,用可以同时兼容实体和场能的“客观实在”范畴来定义物质,相应建立了全新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及时而有效地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学说。

在西方的哲学传统中,始终存在着经验论和唯理论的两条发展路径,西方传统经验论的学说集中体现着机械唯物论的色彩,而西方的唯理论学说则集中体现为客观唯心论和主观唯心论两大支脉。随着近、现代科学革命的崛起,机械唯物论的市场越来越小,而支撑客观唯心论的上帝和绝对精神的观念也逐渐被科学和哲学所抛弃。这样,在西方主流哲学的发展过程中主观唯心论的学说得到了单极化的张扬。这样的一种发展路径集中体现在西方哲学界所宣称的认识论、语言学、现象学的所谓多次哲学转向之中。这样的哲学转向的实质是要在拒斥哲学本体论、拒斥形而上学问题,悬置客观自然和物质观念的背景下发展一种绝对纯粹意义上的主观唯心论的意识哲学,其理论旨趣的要害在于反对或消解任何形式的唯物论学说,并诋毁自然辩证法的学说。

与西方意识哲学相反,现代科学的发展却开拓了另外一条全新的自然哲学之路。从上世纪初的相对论、量子力学和现代宇宙学的创立,到后来的超弦理论和M理论的假说,以及上世纪中叶以来爆发的第三次科学革命所形成的复杂信息系统科学学科群的崛起,这一切不仅极大地开拓了人类对自然认识的广度和深度,而且也极大地改变了人类对自然认识的一般方式。尤其是第三次科学革命所涉及的大量学科,其中包括分子生物学、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耗散结构论、协同学、超循环理论、突变论;分形几何学、混沌理论、全息论、虚拟现实科学、纳米科学、量子信息科学、认知科学,以及专门针对复杂信息系统进行研究的理论等。这些学科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诸多全新的科学研究纲领。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有四种:系统科学(整体主义)研究纲领;信息科学研究纲领;自组织科学研究纲领;复杂性理论研究纲领。〔11〕

上述四大研究纲领的相互交叉和综合正在形成一种全新的世界图景(信息系统复杂综合的世界图景)和全新的思维方式(信息思维方式)。〔12〕这一世界图景和思维方式不仅具有自然哲学的性质,而且还具有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性质。现代科学和第三次科学革命的发展所引起的更为深刻的变化还在于相应的技术革命和工程革命的爆发,由此又进一步引发了相应的经济革命和社会革命,最终导致了信息经济和信息社会文明的崛起。

在概括和吸收现代科学和第三次科学革命,以及由此引发的技术与工程、经济与社会领域的全方位变革的积极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已有传统哲学的反思与批判,一种全新的时代哲学——信息哲学在上个世纪80年代在中国首先创立,并且在21世纪的前10年日益走向成熟。随着21世纪初西方学者的信息哲学纲领的提出,以及中国创立的信息哲学被西方学者日益了解,有迹象表明,信息哲学的研究热潮即将兴起。

科学、技术、社会的变革必然引起哲学的相应变革。毫无疑问,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给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崭新研究课题和方向,要求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与时俱进地变革和发展自身。如果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创立的哲学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第一个历史形态的话,那么,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基础之上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则能够成为辩证唯物主义的第二个历史形态。这一新的历史形态一方面是第一个历史形态的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又必然具有它自身的全新范畴、体系和内容。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在现代科学和第三次科学革命、信息哲学所提供的相应成果和问题域的背景下,对现代科学的积极成果,以及对信息哲学问题进行辩证唯物主义的阐释,对形形的利用现代科学的某些成果,以及关于信息问题的片面解读来诋毁唯物论和辩证法的倾向予以有效的批判,无疑会成为建立辩证唯物主义的第二个历史形态的最重要、最基本和最切近的途径。今天的辩证唯物主义学说所面临的挑战,比当年列宁所处的时代所面临的挑战更为严峻,今天的辩证唯物论者所面对的情景比当年列宁所面对的情景更为复杂。这就不能不给我们带来更强的紧迫感,并要求我们必须具有更为强烈的自觉寻求变革的意识。

〔参考文献〕

〔1〕〔4〕〔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75、78、57,57,58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64,738,364、738.

〔5〕〔6〕〔7〕〔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16,217,216,228.

理论和实践辩论篇(10)

目前哲学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的理解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虽然几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它们之间的分歧既明显又尖锐。这种笼罩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上的迷雾如果不能得到进一步的澄清,可能会模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形象,妨碍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立场的正确把握。要坚定唯物主义信念,从理论上看,有必要针对几种主要的理论见解做一点辨析的工作。

1

第一种观点是将马克思主义与一般唯物主义相混淆,认为唯物主义过时了,因此,马克思主义过时了。

持这种理论观点的人,通常对所谓一般的唯物主义(或“物本主义”)不以为然,并且把这种唯物主义当作整个唯物主义的主要形态,没有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与一般的物本主义的唯物主义区分开来。他们将对物本主义的否定与批评简单地转移到对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否定与批评上来,认为既然物本主义的唯物主义已经过时了,那么,包含这种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也过时了,因此,应当寻求新的解释立场。我们不排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个别言论带有一般旧唯物主义的痕迹,因为马克思主义创立的时代,正是这种唯物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时代。他们的某些话语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印记,受到时代条件的约束。同样,我们也承认,马克思、恩格斯的一些后继者如第二国际的所谓的“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们,他们站在一般的旧唯物主义的立场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庸俗化了。这种情况,甚至在前苏联20年代以布哈林为代表的“机械论派”中也有所反映。他们受逻辑实证主义及物理主义的影响,寻求将复杂的、高层次的事物还原为更简单的、低层次事物的还原主义解释立场。我国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体系受前苏联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难以划清甚至模糊马克思新唯物主义与一般唯物主义界限的问题。实际上,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从创立伊始就告别了旧唯物主义,并明确清算了与旧唯物主义之间的理论关系。我们知道,旧唯物主义在哲学本体论上的最重要的观点是,世界是由纯粹的无生命的物质及其运动构成的,其口号是:“给我物质和运动,我能创造整个世界。”这种唯物主义以近代自然科学为根据,对自然的世界图景作了机械论的描述。虽然与神学、唯心主义相比,它有一定的进步性与合理性,但它毕竟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特别是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以极为思辨的方式阐明了被机械唯物主义者们忽略的东西。然而,在近代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仍然占主导地位的时代,黑格尔辩证法被轻率地抛弃了。马克思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继承人与超越者,吸取了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打出新唯物主义的旗号,首先超越的就是这种纯粹的唯物主义。其代表人物当时是摩莱肖、毕希纳和福格特等人。福格特说:“思想对大脑的关系,有如胆汁对肝脏或者尿对肾脏的关系一样。”(注:k·c·巴克拉捷.近代德国资产阶级哲学史纲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3.)没有肝脏就没有胆汁,没有大脑就没有思想。他们认为,生物界现象要用物理学和化学元素原理来说明,整个世界,无论是有机界还是无机界,都是由原子构成的,同一个原子,今天是粪肥的成分,明天可能同与它类似的原子一起组成芬芳的花朵。在他们眼里,世界无非是一堆原子,无机界与有机界并无实质的区分,精神也不过是一种特殊的物质或物质的机能。这种唯物主义将林林总总的世间万物归结为一种物质即原子,认为一切都可以从世界的原子或物质构成中得到说明。他们不了解,生命的出现和精神的出现是我们这个星球上最重要的事件,它们一经产生就既不能被还原也不能被取消,并且构成了由低到高的自然等级序列中的新层次。这种唯物主义没有看到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等级层次,没有看到高层次的等级层次具有低层次的等级层次所不具有的属性。的确,马克思认为精神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的机能,是物质世界的反映;但马克思并没有停留于此,他不仅指出了精神自诞生起就具有的社会特质,而且进一步指出了精神对物质的能动的反作用。马克思在其本体论中明确肯定意识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的第二性的地位和作用,肯定人类意识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并把它纳入其辩证的世界图景之中。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要求把事物、现实、感性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或从主观方面去理解,本身就明确地包含着肯定人的意识的能动性和因果作用这一理论环节。如果缺少了这一环节,人类能动的改造世界的活动就成了一句空话。在理论上,它是理解马克思实践观的基础,否定意识必然否定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否定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任何可能性。马克思多次明确地表示,他并不反对“精神的动力”,而是要进一步探索“动力”的动力。肯定意识的特殊性和相对独立的第二性的本体地位和作用,是马克思扬弃唯心主义、超越旧唯物主义的重要环节。但马克思是在肯定自然界的先在性、第一性的前提下,肯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或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因而其观点与认为精神是世界本源的唯心主义有根本区别,与旧唯物主义的立场既有一致之处,又有重大差别。这种差别是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与“从前的唯物主义”的差别,是辩证的、历史的和实践的唯物主义与“纯粹的唯物主义”或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的差别。因此,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等同于一般唯物主义或“纯粹的唯物主义”是断断不可接受的。2

第二种观点是把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庸俗化,未能真正理解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导致辩证法的真正意义在理论和常识层面的失落。

辩证法首先是一种世界观。尤其是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与世界观是紧密结合的。马克思的辩证法也同样吸取了并且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本体论辩证法立场。作为世界观的辩证法,它最深刻的意义在于揭示了辩证的世界图景,而不仅仅是被后来的传统哲学教科书体系教条化了的所谓两大原则、三大规律和一系列范畴的组合。世界观的辩证法是对辩证的世界图景的总体把握,这个辩证的世界图景是自然、社会及其历史的立体动态图景。在黑格尔那里,这个图景是头足倒置的,是以绝对精神为中心展开的。马克思把它倒了过来,并且唯物主义地阐明了自然与人类社会及其历史之间的辩证关系。在这种新唯物主义的世界图景中,物质自然界处于最基础的地位;依次往上,随着地质历史的演化,出现了生命;在生命的基础上,出现了具有高级精神智能的人类,历史从此由自然史演进到人类史,并且通过人类的创造活动衍生出人类诞生前自然界所没有的人化自然。具有精神的人和人类社会的诞生是自然进化中的一个伟大质变。马克思敏锐地把握了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之间存在的辩证等级和层次,他不仅清楚地看到了从无生命的自然到有生命的自然、再到具有精神的人和人类社会与历史这一由低到高的既有普遍联系又有重大质的差别的发展过程,而且明确指出,他所创立的唯物史观是对更高层次的人类社会和历史规律的揭示。在他的自然—社会本体论框架中,一个关键的理论环节是:承认人的精神、人的活动和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实在性和辩证的层次性,承认它们不仅源于自然,而且高于自然,不仅与无生命的自然物、与有生命的自然物有质的区别,更主要的是它们对低层次的事物起一种宏观决定或下向因果作用(开放的历史决定论),这是马克思超越旧唯物主义、确立新唯物主义的自然—社会的辩证法的哲学思想基础,是他在哲学上实现革命性变革的一个重要的哲学思想前提。唯物辩证法的规律与范畴只有紧扣这一辩证本体论框架才能得到最具体、最有生命力的展开。离开这个辩证的世界图景,离开这一质的规定性,进而把辩证法仅仅理解为一种方法,无疑会导致辩证法意义的失落,这一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总体的辩证法就会失去应有的光彩。

传统的哲学原理教科书体系恰恰未能紧扣这一主题,而是简单地将唯物辩证法圈定于辩证自然观,而且其物质范畴往往过于狭义,忽略了物质的多层次的其他形态。因此,一些人诟病辩证唯物主义,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因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强调自然的物质方面,而在于如何辩证地理解自然与人类社会历史的总体世界图景,这恰恰是马克思超越前人的最有贡献的方面。马克思出入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及其辩证法,其所继承的理论遗产决不只是方法论意义上的辩证法,而且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经过新唯物主义洗礼的辩证法,即新唯物主义的辩证的世界图景理论。辩证法固然是一种方法论,但这只是硬币的一面,断不可将辩证法方法论化。世界观、本体论的辩证法是硬币的另一面,甚至是更重要的一面。黑格尔的辩证法就是一种世界观的辩证法,是一种头足倒置的世界观或自然历史观,在他那里,自然是历史和绝对精神的外化、生成过程。马克思清楚地看到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巨大价值,并将它颠倒过来,加以扬弃,创立了唯物的历史的和实践的辩证法。这种“马克思主义的按其本质来说是本体论的辩证法”(注:卢卡奇.关于社会存在本体论〔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113.),不只是存在于历史和意识领域,而且存在于自然界中。正是由于自然界的辩证运动,才在对立统一、量变质变等运动中产生了形态和性质各异的种种新事物,产生了发展的阶梯和新的质。自然界不仅存在着飞跃,而且正是由于这无数的飞跃才构成了发展的链条,并且盛开出了人类精神这朵鲜花。人类精神倾注在劳动实践当中,体现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当中,一步步地创造出人类的历史和社会。自然界的生物进化逐渐让位于人类精神和文化的进化,自然史也逐渐地过渡到人类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讲,马克思的辩证法是一种自然—历史的总体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是一种辩证的自然—历史的唯物主义。由于马克思侧重研究的是社会历史的辩证运动过程及其规律,因此,我们也可以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简称为历史唯物主义。

3

第三种观点是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哲学归之于实践本体论,最终导致实践唯心主义。

与以往的哲学相比,马克思更重视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他的历史唯物主义也可以称之为一种改造世界的实践哲学,是一种实践唯物主义,但不能将它归结为实践本体论。实践本体论的核心原则是强调实践第一性、物质第二性,回避乃至否认自然界的优先地位。这是一条反唯物主义的原则。虽然马克思哲学的重心不在于阐明自然界的辩证法,而在于阐明社会实践领域的辩证法,但这并不等于可以否定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很显然,实践本体论对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本质的弘扬是以牺牲唯物主义为代价的。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源于一般唯物主义,但高于一般唯物主义,这是不争的事实。实践本体论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架空起来,并将它整个地安放在一个并不牢靠的流沙基础上,其用意虽然是突出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本质,但不管怎么说,否定马克思哲学的自然本体论基础,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大厦也将摇晃。事实上,强调人类实践活动与坚持唯物主义并不矛盾。因为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与一般意义上的唯物主义已经有了质的区别。实践本体论对此却恰好缺乏体察。诚然,在一般唯物主义或严格意义上的唯物主义中,是没有作为主体的人和人的实践活动的位置的。说它是物本论唯物主义也不为过。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已经从根本上超越了这种物本论唯物主义(或客体唯物主义)。在这种新唯物主义的世界图景和本体论框架中,自然与社会、物质与人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它们之间既有连续性,又有间断性和飞跃,既有彼此间紧密的相互作用,也有性质迥异的区别。而有精神的人及其实践活动(或意向行为),是这种新唯物主义框架中最富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质的方面。这一新唯物主义的理论实质不仅被“庸俗的马克思主义”者们抹去了,而且也被实践本体论者们忽略掉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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