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生育权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7 17:52:09

女性生育权论文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1)

文章对三次女性主义浪潮及其影响下的教育思想进行简单总结,并尝试从六个角度分析了对成人教育学发展的启示,以期在女性主义思想的积极影响下促进成人教育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女性主义,也被称为女权主义、妇女解放、性别平权主义等,世界范围内的女权运动、女性主义发展的根本宗旨都是为了争取实现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力。人类历史上,“人权”的概念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但人权的概念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不包括女权。女性主义的思想基础来源丰富,最早有18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马克思主义思想,还有种族平等运动、后现代主义思想等等,女性主义教育思想随着女性主义思潮的不断发展呈现多元化的状态。

 

一、三次女性主义运动浪潮及与之对应的女性主义教育思想1女性主义运动第一次浪潮(the firstwave)

 

17—18世纪,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自由”、“平等”的口号,但是曾经参与革命、为之奋斗的女性在战后仍未得到和男性一样的平等权利,从而引发了女性主义运动的第一次爆发,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上半叶形成了女性主义运动第一次浪潮,她们要求获得与男性平等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权利。具有代表性的有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的《女权辩护——关于政治和道德问题的批评》(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 With Strictures on Political and Moral Subjects)、泰勒(Harriet Hardy Taylor Mill)的《妇女的选举权》(Enfranchisement of Women)、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的《妇女的屈从地位》(The Subjection of Women)、西蒙·波夫娃(Simone de Beauvoir)《第二性》(The Second Sex)等著作。

 

该阶段女性主义思潮主要表现为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liberal feminism),自由主义崇尚理性,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都有推理能力,在受教育后应该具有同等的理性,因此教育应强调人性,对男女应给予同质的对待。早期自由主义重在对“父权制”①观念的批判,“父权制”下的教育主张男女不同角色的培养,如卢梭指出,男女性别的差异不仅是大自然的造化,也是一个完善的市民社会所需要的;同时,在道德培养方面也有着天然的差别,女性受母亲的影响只需要做到服从与礼节,洛克也认为在某些方面不同的性别应不同对待。[1]他们认为教育应依性别差异而有所区分。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对“父权制”在教育主张上的批判,指向当时的教育系统改革,着眼于“平等的机会”(equal opportunities)、“社会化和性别刻板印象”(socialization and sex stereotyping)以及“性别歧视”(sex discrimination),力争消除性别压迫、追求女性与男性的平等教育权。他们甚至提出了实践中的具体建议,一方面从提高社会成员的意识入手,让大家充分认识教育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努力避免这种不平等现象;另一方面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为女性的平等受教育权提供保障。

 

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对于女性追求自由与机会平等,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等的改革发挥了巨大的价值,可以看成是所有女性主义流派的出发点、起点,后来的女性主义流派以它作为改造、修正的对象。

 

2女性主义运动第二次浪潮(the secondwave)

 

女性主义第二次浪潮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后期,是女性主义较早阶段在英美国家妇女要求参政等运动的延伸,它伴随着美国黑人解放运动、法国1968年的“五月风暴”等民主运动而生。“个人就是政治”(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被认为是女性主义运动第二次浪潮中被广为流传的一句口号,它把妇女的解放与社会改造相结合,试图从社会中寻求女性被压迫的根源。美国《平等权利修正案》(The Equal Rights Amendment,简称ERA)早在1923年就被提出,在第二次女性主义运动中复兴,最终在最后期限的1982年以三州之差未获批准,第二次女性主义运动走向低潮。具有代表性的是女权主义者贝蒂·弗蕾丹(Betty Friedan)的《女性的奥秘》(The Feminine Mystique)、凯特·米利特(Kate Millet)的《性的政治》(Sexual Politics)等。

 

相比较第一次女性主义运动者所关注的两性机会平等,第二次女性主义运动更加强调女性的独特性,矛头直接指向造成女性偏见的社会意识形态,强调社会结构的根本性改变,它不仅看到了女性和男性在表面的社会分工上的不同,更加深入到了思维的深度,不仅局限于政治层面,更扩展到了文学、宗教、法律、哲学等多个方面。

 

第二次女性主义运动浪潮期间产生出了诸多流派,如激进的女性主义(Radical Feminism)、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女性主义(Marxist and Socialist Feminism)、黑人女性主义(Black Feminism)和心理分析的女性主义(Psychoanalytic Feminism)等等。激进的女性主义认为女性受压迫的根源是以权力、统治和等级制为特征的“父权制”(patriarchy),在两性差别的观点上,经历了从女性处于劣势的归因向否定男性、肯定女性的生理状态的转变过程,强调凸显女性独特的价值,将矛头指向男性群体,并且提出了培养女性意识的主张,认为女性应该接受针对自身的教育或者再教育。

 

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女性主义观在内容上是基本一致的,她们是以修正激进的女性主义的姿态出现的,两者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倾向于认为妇女受压迫的原因是阶级歧视,社会主义女性主义可以看成是马克思女性主义和激进的女性主义相结合的产物,把原因总结为资本主义和父权制相互作用造成的现实后果,但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女性主义都认定妇女受压迫是其所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的产物。黑人女性主义主要是批判种族歧视、父权制社会对黑人女性的双重压迫,以及在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差别对待。心理分析的女性主义着重研究女性受压迫如何影响着她们的生活和性别特征,它认为女性受压迫的根源根植于她们的灵魂——女性独特的养育分工,女性寻求解放需要有一种源于“内在的”和社会的革命。

 

这一时期的教育受到该阶段女性主义思潮多种流派的影响,对当时的主流知识提出挑战,研究课程和教学方法中带有女性歧视的内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课程和教学方法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尽管该阶段女性主义理论流派林林总总,但她们的主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批判性别歧视,争取消除两性差异。较之之前的女性主义思想,她们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明显的先进性,但是依然没有走出两性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

 

3女性主义运动第三次浪潮(the thirdwave)

 

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国家先后步入后工业时代,电子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社会职业以服务行业为主,理论知识占据主导地位。第三次浪潮女性主义受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影响,发展成为后现代女性主义。后现代女性主义批判挑战关于解放和理性的宏大叙事(Grand Theories),反对对性别、阶级、种族做宏观分析,主张局部的、区域性的、有历史特殊性的和特殊利益性质的理论和实践;反对传统的根深蒂固的二元论(Dualism),提倡多元整合的思维模式;反对同一性,关注并强调性别的文化差异,呼唤关注女性内在的千差万别的经验;反对男性霸权对于女性的压迫,致力于建构女性话语,发出女性的声音,主张与男性全面合作,建立和谐的伙伴关系,在差异中追求平等,在平等中彰显个性与独立。后现代女性主义的代表人物有琳达·奥尔科夫(Linda Alcoff)、埃莱娜·西苏(Helene Cixous)、茱莉亚·克里斯蒂娃(Julia Kristeva)和露丝·伊丽加莱(Luce Irigaray)等。

 

该阶段女性主义思潮主要表现为批判的女性主义(Critical Feminism)和后结构主义的女性主义(Poststructural Feminism)。批判的女性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理论,其基本理论可以概括为多元民主、权力理论和社会性别。后结构主义的女性主义则更强调创造观察和认识事物的新途径,她们试图用“多元性”、“差异性”等术语来阐述社会关系,重视“结构”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她们认为,个体是通过主动参与各种对话从而逐渐成长、成熟的,“正是冲突的话语形式中的语言使我们成为有意识的思考着的主体,赋予世界以意义,并使之流播”。[2]她们推崇“反话语”(reversediscourse)的表达方式,倡导在教育语境中女性的自我觉醒,同时关注女性的各种行为,重视赋予女性利益以特殊的权利,并分析在各种对话中女性权利的运用与保护、压迫是怎样发生的、以及如何进行反抗。

 

后现代女性主义理论有两大派别,一是本质论,她们承认“男性”和“女性”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范畴,继承、修正了传统女性主义的理论,重新讨论男女不平等的起源和女性解放的可能性。[3]本质论女性主义下的教育学对课堂中支配与被支配、压制与被压制的关系做出挑战,认为每个人都处在权力关系中并行使着权力,认为知识是建立在差异的基础上,而这种差异是建立在女性主体的、特殊的、自然发生的、有冲突性的历史之上的;另一派别是建构论,她们否认“男性”、“女性”的观念,认为基于两性平等观的讨论本身就是男权思维的体现和延续,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建构论女性主义下的教育学倡导女性的思维方式——包容、合作、自然的内在关爱,试图全面改善教育境况。后现代女性主义者认识到“女性身份”才是构成了女性成长、历史和现实处境的独特之处,在她们的教育讨论中那些由于性别差异而带来的个体、社会、历史和民族的独特性获得了充分的表现,而这些才是教育的最重要的内容。[4]

 

二、对成人教育学的启示

 

当代社会处于一个复杂的历史转型时期,多元的社会文化相互交锋、碰撞、整合,虽然女性主义各流派的思想各异,都有其进步和局限所在,我们愿意摘取其进步的意义赋予成人教育更好的发展。

 

1从意识层面的角度——对成人教育价值观的女性主义改造

 

著名美国教育学家约翰·杜威指出,“教育是达到分享社会意识的过程中的一种调节作用,而以这种社会意识为基础的个人活动的适应是改造社会的唯一可靠的方法。”[5]女性主义者认为,性别角色、两性文化都可以看成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反映,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反映和维护现存的政治经济结构的,在政治经济结构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也必然在意识形态中占统治地位。在现代西方社会,资本主义制度和“父权制”实则是一体两面,这种意识形态和文化既是男女不平等的源泉,又把这种不平等合理化了。[6]女性主义教育观体现了女性主义哲学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审视和批评其中的性别歧视因素,倡导一种开放的、多元的价值观,建构新的成人教育教育观。将女性主义提倡的注重关怀与情感、追求社会公正与平等的价值观补充到现有的成人教育观中,建立女性主义成人教育观体系。创造一个使女性可以说话、具有话语权的哲学空间,以自己对世界的认识、解释加强女性对现实的改造。

 

2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角度——接受并正确认识性别的自然差异

 

教育者、受教育者都应承认男女性别在客观上的差异性和不可改变性,认可由此带来的男性教育和女性教育差异的必然选择,基于此,首先应该培养成人(尤指女性)对自己性别的愉悦认同,同时尊重对方性别的自然差异,女性教育的出发点应该是以承认这一自然差异为前提。从女性成长的自然规律的角度,成年女性必然经历婚恋、生育及哺乳等时期,这个时期的女性尤其容易丧失自我的独立性,产生更加强烈的依赖男性的心理,与此鲜明对比的是同阶段的男性的自我意识不断强化、膨胀,往往带来了男性成功比例较大的现实结果。因此,成人教育应鼓励女性强化自身的独立意识,摒弃自卑或受歧视的观念,形成女性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

 

3从教学内容的角度——将性别意识纳入主流课程

 

课程是女性主义教育所重点关注和研究的对象,成人教育领域亦是如此。课程是教育内容的体现,无论是课程政策或者内容的制定者还是执行者对于个体性别差异的认识往往是欠缺的,往往容易导致造成一种男性话语霸权的局面,因此,在课程中融入性别意识是反思和重构整个成人教育课程的重要任务。首先,从课程政策方面看,通过增加决策领导层中女性的比例来赋予女性群体更大的权力;其次,从课程的执行来看,通过平衡师资性别比例优化教学环境,更需要加强成人师资的培养,增强他们在教学中的性别意识,更多地关注女性群体的特点、尊重她们的学习方式等。性别研究课程可以包括女性解放的历史、女性现状的概述、女性对于教育的参与、女性权益等等,更应该包含女性主义的方法论和认识论,它不仅仅是以某种具体内容的形式而存在,还可以存在于各个学科之间成为一种重要的、具有指导性的价值观,性别课程发展的要求应当是以课程为媒介把性别意识纳入到主流课程中去。

 

4从成人经验的角度——促进学习和积累

 

在成人教育学理论中,经验是一种学习资源,它随着成人自身的不断发展成熟而逐渐积累并不断丰富,是他们主动学习所依赖的资源。事实上大量的女性是从传统的生活实践的结果中接受教育的,就在这样世世代代自发和随机的过程中,无数女性的生命活力逐渐萎缩,远未达到她们原可达到的发展水平。[7]成人在社会和生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任务,每个人会因为性别角色、社会角色的不同,对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产生不同的理解与追求,成人教育应该帮助不同领域内的女性做出合理的选择,帮助她们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心态。

 

5从培养目标的角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所有教育的根本目标都是大写的人字,都是为了达到人的完整实现,女性主义思想的发展无疑深化了这一理念。女性主义哲学家塞拉·贝恩哈比卜(Seyla Benhabib)认为,“一个解放了的社会和充分发展的个人暗示着另外的社会和个人……因此,未来的方案始于在我们的需要和愿望方面进行一场革命”。女性主义本身是多元的,对于未来的蓝图的描绘也是丰富多彩的,但他们共同奋斗的最基本目标是女性和所有被压迫者的解放,以及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

 

6从成人教育研究的角度——以历史发展的眼光积极寻求法律与政策的保障

 

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背景中的,沿着女性主义、女性主义教育的历史发展,不同的历史时期凸显出不同的主题,如今,在中国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已写入庄严的宪法,并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支持和保障,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女性教育依然不断涌现出许多新的问题,成人教育研究者应不断加强女性教育所必需的社会条件和保障机制的研究,积极探索、不断寻求女性教育和发展的新的法律与政策保障。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2)

性别教育,对女生个体、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我国中学和大学教育阶段,生理性别教育特别是女性生理教育已经建立了初步的学科体系,取得了相当的成果。社会性别教育却较被忽视。因此,高校应在进行女大学生生理性别教育的同时,推进社会性别教育,将社会性别教育纳入公共课程,使女大学生在走出校门之前,对社会性别的相关内容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认识。

就目前的人类社会状况来看,性别分层仍然是人类主要的分化形式之一。[1]在绝大部分社会和文化中,两性在价值、地位、等级上处于不平等的状况,男权始终处于支配地位。性别是“作为一种等级差异而存在”[2]。社会性别矛盾“固然不是一种剧烈冲突的、但却是一种持久的社会矛盾,它往往比任何种族隔离更加坚固,比阶级的壁垒更加森严,更加普遍,当然也更为持久”[3]。女性较之男性,始终更突出地面临着社会性别这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我国当前女性发展状况和妇女权力在世界上处于较前的位置[4],但是我国社会漫长的父权传统和目前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当下的社会转型时期,使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别问题更加复杂。此外,社会性别问题在许多方面往往是隐蔽性的存在,同时社会性别作为一种文化与社会规范往往通过社会化直接作用于个体意识,如果不加提示,个体往往意识不到问题的存在。因此,有必要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女大学生,以课程的形式进行社会性别教育,否则,绝大多数女生对社会性别问题将终身停留在社会经验感知阶段,从而对社会性别问题缺乏相应的分析能力。

一、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不合理的社会性别文化与社会性别规范的培养,女性对自身的认识存在着偏差,使得女性在社会规则、文化习俗和自己内在人格的多重束缚下,人生策略、价值取向和发展潜能受到极大束缚,失去了本来可能的更大的自由度、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更自主的幸福。

作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即将走上社会就业的女大学生,在面临社会角色、社会地位转化和社会化、再社会化之前,系统地认识社会性别的显性和隐性不平等状况及其产生的机制和文化根源,将有助于女大学生建立起女性的社会性别意识,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明确适合自己性别的发展方向,获得必要的发展帮助与生活帮助。不仅如此,性别教育的影响还将与女性的社会性别一样伴随女大学生终身。

社会性别教育,是要让所有女性都了解并获得自己的权利、发展机会与尊严,认识自我,包括自我的特征及社会的角色;认识社会,对社会性别规范与社会环境有一个理性而明晰的了解;适应转型与再社会化。要让女生了解,不合理的社会性别状况,不仅是对女性的、也是对男性的限制,女性不仅是为自身的发展,也是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而努力。[5]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不仅对女生个体,对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男女平等的事业在中国尤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曾经是一个最传统、最典型、发展时间最长、发展程度最高的男权制(父权制)国家。中国女性的解放因此在世界上备受瞩目。因为我们的进步不仅具有改善我们自身外境的意义,而且对全世界的女性具有榜样的意义。”[6]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各阶层的共识,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两个性别之间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二、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理论基础

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快速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它们从社会性别这一核心概念出发,将社会性别作为不同于生理性别的视角来考查人类的性别不平等状况,致力于消除、减缓因社会性别而造成的社会分化与矛盾,运用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理论,通过丰富的社会事实论证,形成了系统的观点与理论体系。社会性别学与女性主义的日益成熟,使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首先,提供了基本概念术语。除了“社会性别”这一核心概念之外,性别、社会性别体制、性别规范、性征、女性气质、性别角色、性别社会化、性别认同、性别期望、性权力、性观念、生育制度、性别分工、性别化消费、性别发展、父权制、显性性别不平等、隐性性别不平等、男性偏好、男性利益优先原则、性别歧视、职业性别隔离、性消费、家庭暴力、性暴力、话语暴力(所列概念参考了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一书各章末所列的“关键概念”)等等,这些概念在性别社会学中都具有较完善的定义,它们和人生哲学中的理想、人生价值、自由、幸福及励志话语中的人生定位、适应、素质、成功等概念,一起构成了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的概念体系。

其次,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撑。社会学的文化、社会结构、社会化、社会分化、社会秩序、经济与劳动,社会性别研究中的建构主义理论、性别角色理论、性别差异理论(参见苏红《多重视角下的社会性别观》第三章“社会性别研究的理论”),女性主义范畴的激进女权主义、自由女权主义、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后女性主义、精神分析女性主义、第三世界的女性主义(参见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第3章第2节“女性主义理论流派”)等理论为课程提供了相当丰富的理论支撑与现成命题。

再次,提供了学科构架。“社会形成(文化)—社会元素(个体与群体)—社会制度(规范)—社会运作与个人发展”的社会学的一般构架和“气质—身体—社会文化—劳动、经济—政治—发展与进步”的社会性别研究思路,为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结构提供了参考。社会性别视角下以女性为主体的社会、历史研究成果,集中于女性史及各类女性社会调查之中,将之纳入课程的内容范围之内,可使课程展现出更广阔的社会视野与理论空间。社会性别研究与女性主义的理论成果,均基于大量的社会事实与具体案例,这为课程提供了大量素材。

三、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基本内容

社会性别教育中,首先应该明确男女两性不平等,社会性别机制不合理。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个体的权利和发展,对女性尤其如此”[7]。这种不平等状态是“非自然的,即并不是建立在生理上的,而是由社会构建的”[8],因而是可以改变的。在此大前提下,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大致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阐明至今为止的社会性别文化和社会性别规范。两性不平等的社会现象几乎贯穿至今为止的文明社会,而两性的社会性差异则将贯穿整个人类历史。通过对共时性的两性自然差异与历时性的社会差异的讲解,呈现人类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特别是中国历史上的两性不平等状况,并寻找这种差异的历史性成因及男权的形成机制,可帮助女生理解性别社会及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的文化与制度基础。

展示并分析当下社会的显性与隐性的性别不平等状况。这种不平等既体现在就业、收入、政治权力、教育、生育、健康、性、婚姻、家庭、暴力等显而易见的方面,也体现在语言、文学艺术、民俗、时尚文化、消费方式等隐性的方面;体现在我们社会的诸多“常识”之中,甚至还体现在学科理论之中;体现于外在社会,也体现于女性内心的自我认知与自我歧视。

具体列举目前的种种社会性别规范,并指出这种性别规范与男性的关系、与社会运行秩序及社会道德风俗的关系,从而理解规范的相对合理性。学习国家公共政策与法规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并学习利用这些政策、法规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的必要程序与手段。适当介绍世界妇女运动的发展状况与我国男女平等事业取得的成就。

说明女性的社会性别角色对个人就业及人生发展的诸多影响,这种影响既体现为个体外部的社会,也体现为个体内部的个性、思想。从女性性别的角度,指导女生就业与生活,帮助女生设计人生策略、调适社会行为,培养女生独立性、个性全面发展的人格,指明实践自身价值与女性价值的关系。

四、开展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几个问题

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帮助女生建立起社会性别意识。作为公共教育内容,我们应放弃较为激进的女性性别意识观点,选择较温和与平衡的观点。相应地,作为社会适应指导与人生关怀性质的课程,宜强调策略性与调适性,而不鼓励以激进的姿态与普通男权及社会性制度习俗对抗。同时,也不应在课程中放弃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及文化可改造的思想。

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不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也不是女性主义概论。它是大学生思想教育、人生教育与就业培训相结合的励志型课程。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的相关内容只是为该课程提供了理论帮助与案例支撑。课程的目的最终在于培养女生的社会性别意识,使女生获得合理的自我认识和清醒的社会认识,强调女性的知性、尊严与力量,为女生的发展提供关怀与帮助。对社会学和女性主义的各种理论要进行“有用性”的选择,有用性、实践性、励志性是高校女生社会性别教育课程别于“性别社会学概论”的地方。

性别社会学与女性主义兴起的时间较短,仍处于成长阶段,特别是女性主义,大部份成果都是基于西方社会现实与西方文化观念而形成的,与西方各种社会思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内容复杂。女生社会性别教育是为了帮助女生适应社会与发展自我,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构建中国特色的性别和谐社会,故而需要高校教育工作者深入分析性别社会学及女性主义的成果,审慎选择其中的内容,并采取稳妥的表述策略。

参考文献:

[1][美]格伦斯基.社会分层[M].华夏出版社,2005.

[2][8]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3.

[3][6]李银河.两性关系[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26,29.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3)

艾德琳・弗吉尼亚・伍尔芙(1882―1941)是英国著名女作家,是意识流文学的代表人物,也是二十世纪现代主义与女性主义的先锋。伍尔夫一生都具有十分鲜明的女性主义思想,从她的作品中以及其自身的婚姻中都能够找到的女性主义思想的影子,当代众多女性主义思想都受到了伍尔夫的启迪和影响。

产生于女权运动中的经典女性主义理论主要是指第一次西方妇女解放运动和第二次妇女解放运动期间形成的女性主义理论,主要有社会主义女性主义、自由女性主义和激进女性主义。

一、伍尔夫的女性主义认识

伍尔夫出生时,正值第一次女权运动兴起之时,这一时期女权运动受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主张男女之间没有差异,通过让女性获得受教育的权利来消除男女不平等。这一时期的女性主义倡导者沃尔斯通克拉夫特认为是错误的教育体系使女性处于被压迫的地位。伍尔夫就亲身经历了这种粗暴的教育制度,伍夫出生在一个英国贵族家庭中,其父莱斯利爵士虽然是著名的学者,但思想却带有那个时代的浓重烙印,莱斯利爵士虽然意识到教育的重要性,但他不允许自己的女儿们前往学校接受教育。在送伍尔夫的兄弟们去上学后,莱斯利爵士为伍尔夫和姐姐聘请了家庭教师,并经常亲自指导姐妹俩。但这一切都不能抹去伍尔夫内心的被剥夺感和不平等感。这些都成为伍尔夫反思女性社会角色地位的童年诱因,也滋生了伍尔夫的女性主义思想。在伍尔夫的大量作品中,都可以看到她的女性主义观念,她意识到了在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女性的自我意识逐渐丧失,女性被排挤出社会重大事件,于是她提出了改变女性对自我的认知,重塑女性自我形象的口号。在伍尔夫提倡的女性主义思想中,极具远见的提到两性的区别,并倡导两性需和睦相处,形成一种良性的互相尊重扶持的关系。在伍尔夫的作品《一间自己的房子》中,伍尔夫就提到:“女人要有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一笔属于自己的薪金,才能真正拥有创作的自由”。在社会领域中争取教育权、财产权和工作权的问题上,伍尔夫与自由女性主义者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保持了高度的一致。

父权制社会对女性的压迫不仅仅体现在社会领域当中,在个人生活中,男人和女人也被严格区分,并确立从属关系。女人在家庭生活中被要求承担生育、养育、操持家务的责任,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两性关系中也始终处于被动。面对这种现状,伍尔夫在其作品中奔走疾呼:“人不应该是插花瓶里供人观赏的静物,而是蔓延在草原上随风起舞的韵律”。伍尔夫在关注社会领域妇女权益的同时就提出关注女性在个人领域被束缚的困境,以及长久的在男权社会下女性已然形成的心灵枷锁。

一战结束后,西方各国妇女获得了离婚权、投票权、教育权等权利,一时之间妇女解放运动初期斗争的目标都得到实现,致使一些反女性主义论调兴起,大肆宣扬女性应该回到厨房和床上去,伍尔夫的担心变成了现实。

二、伍尔夫与第二次女性主义思潮

1.伍尔夫的性别差异观点。在不断的反思中,伍尔夫得出结论,她认为在长久的父权统治下,女性早已养成依附男性生活的习惯,女性的思想已经固化,大部分女性都失去了独立思考和生活的能力。随着女性一些政治权利被逐步认可后,若还一味地强调男女相同,忽视男女间的差异的话,就会再一次丧失好不容易争取来的社会地位。与伍尔夫的观点相近,另外一位女性主义大师西蒙娜・德・波伏娃历史性的区分了“社会性别和心理性别”,指出,女人并非天生的,而是社会制度、历史、文化的综合产物,确定女人之所以为女人的是整个人类文化整体。波伏娃和伍尔夫的论断成为了后来女性主义理论的源头。

2.伍尔夫的反父权诉求与激进女性主义诉求契合。激进女性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就是父权制,他们认为父权制是将女性至于社会边缘的最根本原因,父权制社会下的异性恋生育观是激进女性主义主要斗争对象。父权制下,女性被当做附属品存在,女性的家务劳作都是以无偿的形式进行的,女性对家庭的付出几乎不被认可。所以,只有彻底这种父权制,女性才能获得解放。

3.伍尔夫的阶级斗争立场与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相通。和激进女性主义不同,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斗争视角不是针对男性群体,而是将“阶级”当做斗争的关键。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海蒂・哈特曼、朱丽叶・米切尔等,社会主义女性主义的这种观点在伍尔夫的作品中随处可见,在《到灯塔去》中,大声喊着“我是克里斯那・罗塞蒂”的英国女诗人,热爱绘画的莉莉,每一个女性角色都显示出对职业生活的向往和对自己未来人生的自由期许。

三、结语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4)

一、吕碧城女权思想的基本内容

(一)天赋人权

19世纪末的中国正处于思想文化的激荡之中,鸦片战争之后,不仅中国的政治受到外国侵略着的辖制,对中国传统的经济、文化及生活习惯都产生了剧烈的影响。早在维新变法时期,维新派就提出了人人生来自由平等,从男性和社会的角度分析了萌生的女权意识。废止缠足,强国保种,缓解社会压力,但这一时期中国还残留着极其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这种女权受到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必然是受到牵制的、被动的。20世纪初,女权运动在社会上形成一股热潮。吕碧城以天赋人权为倡导女权的思想武器,在《论提倡女学之宗旨》一文中,吕碧城就通过列举日本盲哑儿童入学、英国设有专门的女性的聋哑学校等“彼本残疾之人,尚不舍为弃材”的具体例子来说明国外对残疾人权利的尊重,将其与中国社会中健全女子没有权利的现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试图将人权平等观念深入人心。

(二)破夫纲

20世纪初,虽然女权思想已经开始萌芽,但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已经根深蒂固,所以当时反对“还女子权利”的势力依旧强大,特别是认为提倡女权会压制男性的权利的观点盛行。吕碧城也意识到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女性没有人格、没有权利可言,男子习惯了统治女子,而女子也习惯被统治的角色的社会现实。吕碧城在《论提倡女学之宗旨》一文中提及“造其驯伏之性,夺其自主之权”“吾二万万同胞,诚可谓身未亡而心已死之人也。”吕碧城意识到夫纲作为一种封建社会的行为规范大大束缚女子的发展,而在这种制度的压制下的女子单纯是为男子存在而存在。

(三)男女平等之国家之益

吕碧城还从国家盛衰、民族兴亡的角度指出了妇女解放的紧迫性,将男女平权和爱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吕碧城提出“国之有男女,犹人体之有左右臂”,一个人只有肢体健全了,才会有精力去追寻更好的生活;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也只有使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了,才会和谐富强。如果中国坚持这样压制女子的腐朽观念,在与西方国家的竞争中就会居于劣势地位。因此,兴女权的最终目的并不仅仅是满足于获得和男性一样的平等权利,而是要使女性和男性一样,承担起作为国民的义务和责任。

二、吕碧城女权思想的实践

在“男女平权”思想的基础上,吕碧城进而提出了女子教育理论。

(一)教育是立国之本

“何以愚?不学则愚也;何以弱,不智则弱也。”愚弱正是因为风气不开,教化不明,这深刻地指出了教育对国家的重要性,正如现在社会所提倡的文化软实力,文化是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学校者,教育之地,人才所出之渊薮也。”“凡国家欲求存立,必以兴学校、隆教育为根本。”她又指出了唯有学术教育才能真正使主导世界大流。“故立国之道,在有完全美善之教育,以培植根本。”从思想上塑造新国民,教育开民智,除国民的愚钝,打破以个人为中心的观念。吕碧城用整体的眼光提出女学的兴盛是一个国家教育完整的表现,并且有助于塑造一批新国民从而使国家强盛。

(二)兴女学

“女学之倡,其宗旨总不外普助国家之公益,激发个人之权利二端。国家之公益者,合群也;个人之权利者,独立也。然非独立之气,无以收合群之效;非藉合群之力,无以保独立之权。”吕碧城把女学与国家的兴亡在一起,指出了个人权利独立与国家繁荣的重要性。合群与兴女学的关系“女学之兴,归宿爱国,非释放于礼法之范围,实欲释放其幽囚束缚之虐权。且非欲其势力胜过男子,实欲使平等自由,得与男子同赴于文明教化之途,同习有用之学,同具强毅之气。”吕碧城指出兴女学为保宗族,女学有助于合群,强国强种。

(三)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模式

“故猥琐陋劣,汶汶汩汩,无一长之可取。其思想之锢蔽,器量之狭隘,才力之短绌,行为之贪鄙,几无一点可以副个人之天职。”这是兴女学的要义,女学可以使女性获得新知识,女学就是为了塑造新的知识女性形象。“吾国女子之教育为驱策服役而设”中国目前关于女子教育具有一种家族主义色彩,旨不在于解放个人的权利。吕碧城还提出了“故每人应择定专门之学精勤而致力”的观点。

吕碧城以“男女平权”为历史起点,以女子教育理论为核心内容,提出了许多系统而深刻的女权思想。这些思想正确处理了“救亡图存”与“男女平权”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深刻平和的特点,以其在思想层面上的进步性与实践层面上的可行性在中国女权思想发展史上居于不容忽视的地位。同时,她还积极投身于女子教育事业。在1903年,在直隶学务处总办严复的推荐下,吕碧城受当时还是直隶总督的袁世凯的委任,协助傅增祥筹办北洋女子公学,成为我国“第一位政府女子学校之创办人”。 1904 年 10 月 3 日《大公报》刊登了“倡办人吕碧城”的《天津女学堂创办简章》,同年 11 月17 日北洋女子公学正式成立并开学,吕碧城出任总教习。1906年,女子公学改名为北洋女子师范学堂,吕碧城升任监督。

“流俗待看除旧弊,深闺有愿作新民”,吕碧城在早年的诗中也表达了她要“做新民”的雄心壮志,并且在行动上积极致力于女学与女权的发展,以一个人先觉者的形象探索出了妇女解放之路。而今,我们已经步入21世纪,距离吕碧城所生活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将近百年,但是其女权思想和教育理论依旧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忠和.吕碧城传[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10.

[2]李保民.吕碧城诗文笺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3]夏晓虹.从男女平等到女权意识―晚清的妇女思潮[J].《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5)

研究目的与意义

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世纪 8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国内外研究动态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 行政不作为 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工作报告。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 合法权益 的解释 ,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外研究动态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世纪 6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967 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 教育优先区 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17 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 教育券 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 自由择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 教育券 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我国护理学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与临床能力的综合型护理人才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法学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3篇)。教育重在培养质量 ,既要关注护理学本科生科学素养的培养,又要强调其科研实践能力。毕业论文是本科生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护理学本科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开题报告是护理学本科生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护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并进行实验方案设计的过程。开题报告的撰写是训练护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对 2017~2017 级某中医院校的 243 名护理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研究,以期对提高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撰写质量进行深层次地探讨。

研究对象

级、2017 级及 2017 级 3 届中医护理学本科毕业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级 62 名,2017 级 74 名 ,2017 级 107 名 。 均为国家高考统一招生,学制4年。

方法

依据选题范围、科研设计及撰写方法3 个方面对 243 份开题报告进行回顾性分析,开题报告由资深护理专家与护理学院专职教师依据评分表评分。采用SPSS13.统计软件对结果进行描述性分析。

结果

选题范围243份开题报告所涉及的选题范围见表1和表2。

科研设计 开题报告中实验性研究占 86.7%,均为临床试验,调查研究占29.3%,无研究设计开题报告占 42.28%。其中,实验性研究设计,明确研究对象纳入及排除标准的占85.1%, 随机占17.7%;正确设置对照的占 79.68%。

开题报告撰写情况 243 份开题报告撰写存在问题详见表 3。

讨论

选题范围

从表 1、表 2 中见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大 ,其中 ,临床护理最多,占34.98%,其他为中医护理占 19.75%,社区护理最少仅为3.29%。 中医护理中,中医技术操作技能最受关注,涉及内容包括静脉炎防治、穴位按压、腹部按摩等中医专科护理技术,占中医护理选题方向的87.5%。 中医护理学本科生开题报告选题范围较广泛,特别是涉及到中医护理及临床护理的内容较多。 中医护理技术操作中,穴位按压及各种防治静脉炎的中医护理操作方法最受关注,占中医护理选题的 87.5%,这不仅表明中医院校护理学本科生对本专业的重视度及理解力,更说明护生选题能从解决患者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 对本专业的操作技能勤思考与研究,而以社区护理作为选题方向的最少,可能与护生对社区了解不够有关。心理护理占选题方向的18.52%, 这与当今社会更重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的心理健康有关。

开题报告撰写质量

开题报告中需要详细论述的内容包括选题的目的和依据;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及存在问题并附有主要参考文献;自己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选题的基本内容、构思及预期达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条件,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论文工作计划

对策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7-145-1

一、生育权概述

“生育”一般为生长,养育的含义。“生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育,不仅有“生”而且有“育”,狭义的生育,是指妇女受孕、怀胎和生产的过程。本文将从狭义的“生育”的角度,来论述生育权问题。

生育权符合人权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生育权因其人身不可分离性决定了其必须属于人身权范畴,更具体地说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范畴。生育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因其不具有直接的直接的财产内容,因此其进一步归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

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平等的享有的权利,但由于男女生理结构上的不同以及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男性的生育权在现实中很难得到保护。

二、男性生育权的法律救济

男性生育权包括决定生育的权利和决定不生育的权利;已婚男性生育的权利和未婚男性生育的权利。

(一)男性生育权受侵害的几种形态

当前,侵犯男性生育权的行为方式各种各样,大到国家行政机关,小到男女之间,归纳起来,主要可分为以下这几类:

1.男女之间的侵权问题。因男女双方作为相对生育主体,一般情况下,如双方能达到生育的合意,则不会引起对任何一方的生育权侵权问题。在双方未能达成合意时,如女方利用自己的生理优势隐瞒男性私自堕胎或者怀孕,并且此行为都是违背男性的意思,则会构成生育权的侵权。

2.第三人对男性生育权的侵权。所谓第三人,是指公民自己以外的其他人,主要包括个人和组织。第三人侵权的主要方式有:①计划生育部门非法干涉男女的合法生育行为;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相关的医疗保健机构包括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等过程中故意或过失造成夫或妻不孕不育等行为;③第三者插足并生育婚外子女,婚外子女的出生可能会影响到婚内双方的生育权利。

(二)生育权的法律救济

1.私立救济的缺陷。(1)妻间侵权的救济。关于男性生育权的私力救济,许多学者认为学习美国法律的做法。在美国法律中,关于男女间的生育权冲突,鼓励男女间订立一个生育契约。比如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负有忠诚的义务,违反了这个义务,夫妻之间可以根据他们达成的协议要求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订立一个生育合同,当某一方在婚后违背婚前这一约定,则可以作为一种违约来处理,这样不仅能够将抽象的人身关系具体化,而且也能切实有效的解决因生育问题产生的一系列经济和精神损害。(2)未婚男性生育权被侵权的法律救济。因未婚男女不存在婚前签订生育契约这一说法,大多数都属于意外怀孕,在没有合法婚姻做保障的前提下似乎看起来更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调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若无法调解一致,按照民法的归责原则处理。(3)第三人侵权的法律救济。私力救济的方式主要围绕着男女之间的侵权展开的,那么对于第三人的侵权我们该怎么来处理呢?第三人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便可参照一般对人格权的侵害来处理,接受《民法》、《婚姻法》等部门法的调整。

以上三种侵权形态都是通过私立救济来救济男性的生育权,然而,作为私立救济,在以为基础的作为人格权的生育权,通过一纸契约来解决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显得力不从心,契约可以违反,男性在契约中最大的权利可以以此为由提出离婚,这样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无疑对婚姻关系的稳定造成侵害,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及其不利的,私法是一种补偿性救济,在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事后救济并不能真正的实现男生生育权的保护。

2.公立救济。男性生育权的行使之所以受到限制其实质是权利冲突,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的冲突。科斯在分析‘公害’及诸如此类的侵权案件时指出,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了。我们发现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除非我们专断地认定一个界限并声称这就是互不侵犯的界限。即使作了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它没有而且不可能改变权利的相互性。他主张,在权利冲突时,法律应当按照一种能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的方式来配置权利。

由权利冲突理论我们不妨从公立救济,即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来对男性的生育权进行事前保护。

第一,立法层面。立法解决权利冲突,最重要的是通过外在的规范体系明确权利的边界以定纷止争,如果立法能够完全清晰地分配权利,则权利冲突在理论上不复存在,由此应着力完善立法的重点内容和体系结构:①在《宪法》中写入男性生育权利的内容,树立男性生育权的权威;②在部门法中细化男性生育权的内容;③制定生育权侵权的法律追究机制,在制定法律救济制度时,应针对不同侵权来源规定不同的保护措施。同时,在《行政法》等公法中,也可以完善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④权利限制。权利是有限制的权利,并非无限扩张的。由于婚内女性在生育上要比男性做出更大的牺牲承担更多的压力,因此可以适当的多照顾女性的生育权,对男性生育权做必要的限制。从全社会的角度出发,为实现人类和环境的和谐发展,可以完善相关的公民生育制度,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提高个人的法律素养。在遇到男性生育权受到侵害时,要公正的对待男女双方的生育权,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法理和情理兼顾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

参考文献:

[1]刘作翔.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典型案例剖析及其理论问题的思考[J].法制现代化研究,2003.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7)

【关键词】

女性主义;立场认识论;建构主义

一、女性主义立场认识论

1987年,女性主义哲学家桑德拉•哈丁的著作《女性主义和方法论:社会科学问题》将女性主义国际政治理论依据认识论分为三大派:经验主义,立场认识论和后现代主义。其中立场认识论指出因为我们所处的社会位置不同,我们对于所生活的社会和世界有着不同的认知,社会由等级制度中的不同地位构成。而个人在社会位置的不同则会影响他们的社会认知,角色以及活动。立场认识论支持女性主义经验论的观点,认为性别主义和男性中心的偏见导致了社会偏见的产生,女性要么屈从于男性的世界中,放弃自由主义所标榜的自由和平等;要么屈从于男性这个特定阶层下成为二等公民,变为社会秩序中的另类。由此男性与女性成为从属关系,这成为男性压迫女性的根本方式。在私有制出现后,男性仍不满足居于人类繁衍的从属地位,以科学的名义“证明”人类在男性中已经成形,只是在女性的体内哺育长大,世界许多民族流行的“产翁制”便是典型的例子。瓦西列夫《情爱论》中剖析了“产翁制”的实质,这种习俗赋予男性的主宰权力以更大的说服力,使人们相信男人不仅能支配生命,而且能创造生命。它其实只是在确立父权制方面起重要的社会心理作用。男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生育主导权等都取得主导权后,社会偏差不断扩大,女性也离国际政治舞台愈发遥远。女性主义经验论学者认为坚持规范和秩序,提高女性的观念才能消除社会偏见,也因此支持女性参与政治,科学研究工作。立场认识论学者认为,应结合女性的经验和从女性的日常生活为立场,提高女性的观念,纠正社会偏见,打破男女从属关系重新建构社会结构。

在当前男性主导国际政治话语权的情况下,国际政治的制度和规范都受到男性气质和世界观的影响,倾向于国际冲突。立场认识论学者认为女性的权力应该被赋予,女性也应该重新规划国际政治,因为女性热爱和平,参与养育,所接受的社会养育文化让她们也更加了解社会疾苦。国际政治中女性的是否缺席,成为国际冲突能否改善的重要因素。第一,女性的入席会打破单一的男略和等级的意识观念。第二,女性作为养育者的价值能够得到重视,社会养育文化会使女性在国际问题决策方面更趋于和平处理。

二、女性主义立场认识论和建构主义

(一)本体论的认同。建构主义和女性主义有着共同的本体论认同基础,这是两者对话的基础。一是两者都以理念主义为本体论的基础,重视观念的作用,认为物质因素通过观念而生效。在古希腊罗马哲学中,本体论的研究主要探寻世界的本质或本源。在国际关系学中,建构主义学说更多的是一种思索国家本体地位的方法,它以本体论为基点,质疑已经存在的国关概念,如:国家,无政府状态,权力等等。与以经典经济学为基础的理性主义不同的是它更主张以哲学的理念研究国际政治,主张人性的回归来释放政治的本质。女性主义立场认识论从女性的角度出发,强调女性作为人类不可或缺的另一群体,必须回归政治;从女性的观念出发,打破从属制的观念,强调以人为本的行为体的实践活动会使国际体系发生变化。二是两者均强调国际关系的社会性。个人构成了群体,进而组成国家。个人间的互动构成了社会,国家间的互动则形成了国家社会。建构主义和女性主义的结构都是社会意义上的结构,是观念的分配。前者描述世界是逐渐建构的,后者认为性别是一种社会建构,社会性别是核心概念,由社会建构而成。波伏娃《第二性》中就解释了社会性别中的等级关系是不平等的,女性的等级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社会和男性观念下形成的制度促成的。女性在社会互动中被建构,被从属于男性权威,造成了社会性别的不平等。建构主义的社会性质强调施动者对结构的形成作用以及结构对施动者的建构作用。施动者的互动构成了结构,结构又反过来建构了施动者的身份和利益。施动者如果没有互动就没有交集,也不会产生结构。但一旦互动,双方会产生观念,所产生的观念将会决定施动者的行为和身份。同时,施动者的身份也只会在该结构建构中完成,这与女性在社会结构中被建构不谋而合。例如,包税人能成为包税人只有在政府许可,农民既定,包税制这种制度存在的情况下形成,也才能实施他作为包税人身份的行动。

(二)权力的认同。共同的本体论认同,使两者的研究都关注于一些概念,例如:权力,身份,制度,利益等。但两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却迥然不同。两者对权力虽都以本体论为基础,但是建构主义学者并不将权力作为研究的中心,而是将其过渡为对身份的研究,简单地划定为物质资源或是国家制度:在国外是物质资源,在国内是合法的权力,国家的制度。温特从建构角度而非因果角度考虑权力,认为只有在利益使权力具有意义的情况下,权力才能够解释所要解释的现象。人类得到权力是因为要实现志向和希望,要消除恐惧。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也正是人类的希望,志向和恐惧,而不是单纯的物质力量。由此建构主义学者温特得出利益和身份是由存在于体系中的观念分配和物质力量构成。权力并非充斥于社会互动中,是由观念和文化情景建构而成,因此意愿认知成为建构身份的重要因素,权力和利益凭借缔造它们的观念而发挥作用,由权力建构的身份,而不是权力本身成为主要研究对象。而女性主义学者将权力视为社会结构,因为权力总是出现于社会建构的过程中,女性拥有权力才能建构出自身的身份和价值。权力是一种身份结构和主从关系的体现,它在社会互动中是无处不在的。同时女性也将性别理解为权力规范,作为分析国际关系的重要变量。两者的研究中心不在一处,前者侧重于权力建构的身份,后者侧重于权力本身。立场认识论学者很少强调身份是作为解释变量,而是身份的识别过程。身份的形成引起了性别权力,性别是结构性的充斥在实践和话语中。因此,重要的不是道义上宣称“对女性好点”而是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宣称:权力是什么和权力如何运作?忽视性别,建构主义学者会错过这一问题的关键要素。权力意义和利益的内容绝大程度上是由观念所决定的,而男女观念的迥异会造成权力意义和利益内容的变化。

(三)性别的认同。社会性别的建构是主从关系的一部分,建构主义学者把性别概念排除在权力政治之外。女性将性别理解为权力规范,权力现象。性别由社会和社会文化建构而成,它作为权力分配的一种,充斥于社会建构的国际世界和国际政治中。同时带有社会文化建构烙印的性别钳制住了女性角色和一些工作岗位,例如:护士,幼教等,越来越多的人以性别去衡量事物,造成了男性与女性上下不对等的从属关系。这样的关系属于垂直型:上层,即男性一方拥有权力,具有话语权;下层,即女性一方无权,没有话语权。权力和性别都由社会和社会文化建构而成,权力和性别都能够被塑造,是能动的,是通过社会文化的影响而发挥作用的。费尔斯通的《性别辩证法》中处于社会文化中性别,即社会性别,会导致权力分配的失衡。男性代表权力和政治力量,而女性则被边缘化。因此女性主义学者认为性别在研究女性受压迫,不平等的关系和国际政治缺席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女性自身追求和平和养育文化的理念,是解决当今国际冲突的良药。女性越是能进入权力政治的中心越是能减少国际冲突时武力和战争的发生,性别的平等既限制了国际谈判时冲突的激增也减少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性别权力的增加无疑对国际政治冲突的缓解有着重要作用。

三、结语

女性主义以社会性别为研究中心,认为性别由社会建构和权力构成,权力总是出现于社会建构的过程中,女性拥有权力才能建构出自身的身份和价值。权力是一种身份结构和主从关系的体现,它在社会互动中是无处不在的。而建构主义则以身份为研究中心,重视观念而弱物质轻权力。权力并非充斥于社会互动中,是由观念和文化情景建构而成,因此意愿认知成为建构身份的重要因素,权力和利益凭借缔造他们的观念而发挥作用,由权力建构的身份,而不是权力本身成为主要研究对象。它们也把性别概念排除在权力政治之外。女性主义和建构主义共同以理念主义为本体论基础,前者以经验主义为认识论的基础,强调性别的重要意义;后者以科学实在论为认识论的基础,强调身份的重要意义。女性主义从建构视角提出以性别为主要内容的国际政治体系结构理论,以建构主义主张的观念和身份出发,在社会互动中打破旧的男女主从关系体制,建立新的女性形象和社会地位。女性的权力应被赋予,让其重新涉足国际政治,因为女性热爱和平,所接受的社会养育文化让她们更加了解社会疾苦。国际政治中女性的参与不仅会削减男略和等级的意识观念,同时女性的社会养育文化会使女性在国际问题决策方面更趋向于和平处理。女性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的融合性会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看待世界。

【参考文献】

[1]小约瑟夫•奈著;张小明译.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8)

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等。其中《社会契约论》最为著名,人们在谈到自由平等时,不提它便不够彻底。但卢梭说“《社会契约论》不过是《爱弥儿》的附录而已。”[1]由此可见在卢梭思想意识中,《爱弥儿》比《社会契约论》更为重要。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中教育方面的巨人,也是近代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思想家。他在《爱弥儿》(1762年出版)中集中阐释了自己的教育思想,书中第五卷提出了对女子教育的看法,自从其观点公开之际就颇受争议。本文拟从历史角度来分析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及对现当代女子教育的启示。

一、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

在《爱弥儿》开篇中,卢梭阐明了著述此书的原因之一——“这本集子的感想和看法,是没有什么次序的,而且差不多是不连贯的,它开始是为了使一位善于思考的贤良的母亲(德舍农索夫人—杜宾夫人)看了高兴而写的” [2]。英国作家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1757-1797)在其《女权辩护》(1792 年出版)中说“卢梭要把女子培养成取悦男性的女仆”[3]。若依此意分析,卢梭为什么要取悦一位“女仆”?纵观卢梭一生,是在法国贵妇人的培养下实现了与上层社会的接触,进而名扬天下,卢梭著述此书也许恰恰体现了对女性的尊重。

卢梭在《爱弥儿》第五卷提出的女子教育思想,与前四卷(男子教育思想)一脉相承:教育必须“顺应自然”,即自然教育,这是卢梭女子教育思想的基础和核心。自然教育并非一味消极顺应自然,而是建立在社会文明状态下的教育,恰如卢梭在教育爱弥儿过程中所说:“爱弥儿生来不是为了永远过独居生活的,作为社会成员,他要为社会履行他的义务”。[2]女子教育同样如此,女子并非独立于社会存在的。

在《爱弥儿》中卢梭的女子教育是以家庭为中心而展开的,按年龄对女子施教。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德性教育”、“知识教育”、“劳动教育”、“爱情教育”等方面。卢梭理想中的女性就是要有健康的体质、机智的才能、理性的头脑、高雅的修养、温柔的性格,为人谦逊却又端庄大方。健康的体质是理想女性的先决条件,机智是其真正资本,理性使其明白事理,高雅令人尊重,温柔是为妻的重要品质。这些教育内容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一旦局限于家庭,与男性紧密相连时,就成为众矢之的。20世纪初《爱弥儿》传入我国,同样受到了人们的指责。如1923年6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爱弥儿》中文译本的序言中这样写到…本书的第五编即女子教育,他的主张非但不彻底,而且不承认女子的人格,与前四编的尊重人类相矛盾。[4]1926年,梁实秋先生发表了题为《卢梭论女子教育》,认为卢梭论教育无一是处,唯其论女子教育,的确精当,因为那是根据男女的性质与体格的差别得出的,……什么样的人就应该施以什么样的教育。[5]鲁迅先生发表了题为《卢梭与胃口》直接针对梁先生的文章,指责卢梭歧视女性,把女性看成是男性的附庸,引起学界一时“争鸣”。卢梭作为法国新旧交替时代的一个智者,承接了旧王朝,开启了新思潮,其女子思想难免打上新旧时代的两重烙印,一方面尊重女性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将女子局限于家庭。因为女性离开家庭后的去向在哪里,这是卢梭本人都无法解答的一个社会发展问题。

卢梭在《爱弥儿》中,首先承认了普遍状况下男女存在差别,在农业社会状态下女子的生活更多是以家庭为中心,妇女教育的中心是理想的家庭,不是学校。[6]当时的法国一个妇女如果只生四个或五个孩子的话,还会被看作是生殖力不强的女人。[2]在农业社会的现实中,男女分工不同,差别较大。试想若让一个女子生上四、五个孩子,再去田间劳作,她又如何去平衡家庭与“事业”,难道这样妇女就算真正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吗?18世纪的法国仍旧是一个农业社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进行耕作,而男性的体质优势决定了他承担养家的责任,男性的社会权力自然就占了上风。女性相对柔弱的体质,被农业社会限制在家庭范围内。

卢梭的女子家庭观是建立在男女间爱情基础上的。人们愈不平等,自然的情感就愈容易败坏,爱情、婚姻生活更是如此。因此卢梭认为在家庭中男女都是主人,男女的平等在婚姻美满中起着很大作用,相爱而不相敬,是不能持久的,因为无论男性或女性,他认为实际上只能划分为两类人:有思想的人和没思想的人。[2]人生而平等,他反对轻视女子的传统习俗,永不认为女性地位高是一种罪过,每一个有道德的国家无不尊重妇女。[6]18世纪法国的启蒙运动(17世纪后期-18世纪初,主要内容:呼唤理性,批判专制主义,权利平等,个人自由)堪称西欧各国启蒙运动的典范,法国妇女在这一背景下进一步觉醒。男权势力占统治地位的法国,女性有着一定的自由空间及权利,尤其是贵族妇女利用自己的身份、权利和地位广泛地活动于文化领域。然而教会势力仍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女人是用男人身上抽出的肋骨造成的,女人并不被当作“人”看。反映了女性受歧视、不被尊重的事实早已存在,若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观念远非朝夕之事。作为那个时代的卢梭能提出男女平等的家庭观,无疑是反封建、反教会、反传统的进步观点。

更重要的还是卢梭的女子择偶观。历来人们大多苛责卢梭“男子是裁决女子行为端正、品德优良与否的评判者” [2],殊不知卢梭同样也说过这样一句话“妇女是男子良好行为的天然评判者”,“真正理想的妇女可以成为丈夫的灵魂和导师”。[6]婚姻问题是女子的终身大事,一个女子的幸福是寄托在一个好男子的幸福之中,没有什么事情比选择一个好男子更难的了,如果说真有比选择好男子更难的事情,那就是选择一个好女子,婚姻是否幸福,完全取决于两个人的关系,所以丈夫和妻子应当互相选择。[2]

卢梭的女子自由择偶观,主要体现在苏菲父母与苏菲的一段谈话中:“我们要求你自己能做自己的主人,要求把选择丈夫的权利交还给你,只要你能同一个以娶你为荣的男子结婚;世俗的做法是:父母替他们的女儿选择丈夫,而只是在形式上问她是不是同意。我们的做法要同世俗作法完全相反,由你去选择,而只是形式上征求一下我们的意见。苏菲,你要使用你的权利,你要自由地和明智地使用你的权利。应当由你去选择同你相配的人,我们所考虑的并不是别人是否赞同,而是你的幸福”。[2]卢梭这样做是因为爱情本身是一种充满公平之心的情感,在婚姻中,男女双方应当采取的办法是彼此忠实而不是互献殷勤、讨取欢心,因为两个人都是自由的,男女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夫妇的权利问题。[2]卢梭能在男权势力占统治地位的法国提出这样的观点,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为构建男女地位的平等创造了思想契机。在当时多重背景的社会转型期,女性真正的解放要靠女性,但是男性的呼吁也是大有裨益的。

18世纪的法国,农业社会将妇女局限于家庭,男权势力压制着妇女,启蒙运动又促进女性的觉醒。卢梭站在时代大背景下,以自然教育为基准,在尊重女性的前提下,从男性的视角提出其理想的女子教育——以家庭为中心展开,既超越了现实又存在局限,是其理想与现实共同作用的产物。在《爱弥儿》中,卢梭的教育是要培养理想王国中的理想人,而现实社会不是卢梭的理想王国,因此理想中的苏菲在现实中就很难遇到理想中的爱弥儿,理想与现实的落差也成了人们责难卢梭的原因之一。细读卢梭的作品,能够体会到的是在当时他更多的是运用自己的情感去创作,他的作品又恰恰符合了民众心理,获得了市场。然而留给我们的却是其不朽的思想,作为后人更应该做的就是从这有进步意义的女子教育思想中汲取有价值的东西。

二、对现当代女子教育的启示

卢梭女子教育思想的产生与形成和社会大背景及其个人经历密不可分,有其合理和进步的意义。作为信息时代的女性,健康的体质、机智的才能、理性的头脑、高雅的修养、温柔的性格、独立自信、自由择偶不正是我们向往的吗?而且卢梭的晚婚晚育原则、知识教育等一系列观点也都在《爱弥儿》中提出了,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后人在女子教育问题上未必就比卢梭高明多少。如20世纪初罗素提出,他并不真正相信男女平等,……相信男性的智力要优于女性。他说,因为与女子有关的教育问题,被男女平等的愿望弄得很不正常,一直有人企图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相同的教育,即使这种做法很不妥当。[7]

而在我们这个东方文化的国度里,对妇女的歧视也许更甚。传统观念认为家庭妇女不需要知识,历史上女性没有进学校的权利,女人不必接受高等教育;女人没有相对自由的情爱权、择偶权。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女性地位的不断改善,生存空间更大一些,但现在每每提到某某是个“女强人”仍含有贬低意味,提到某男是个“妻管严”更多是讽刺意义。我们是不是首先应该从“精神平等”上去追求自我解放呢?作为一个现代女性,权利逐渐增多,可不见得时时会去运用自己的权利。没有权利,也就谈不上选择。有了权利而不懂得选择,则等于将权利束之高阁。选择是权利的纵深,是权利的落实。但是由于中国人从小就没有接受“选择”的教育,权利送到我们手里,反而不知如何运用。比如婚姻破裂了,可以离婚,女人却抱着不放。“选择”意味着主动运用权利,是对自我生存状态的追求和规划,而这也是中国女性必须补习的一门功课。

卢梭的女子教育思想诞生于18世纪法国社会,已经超越了他所处的时代。封建王朝和教会扼杀它,18世纪的民众崇拜他,19、20世纪的人们研究他,谁又能断言后人不能从其女子教育思想中获得启示?作为后辈学者的我们是不是更应该站在历史角度考察其女子教育思想?同时提出真正切实可行的创新性教育思想,去解决当代教育中存在的一系列弊端,正确认识它而不是一味责难,这个启蒙运动中教育巨人的思想才能真正服务于我们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刘小枫.经典与解释6:卢梭的苏格拉底主义[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43.

[2] ROUSSEAU.爱弥儿[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737.

[3] WOLLSTONECRAFTMARY.女权辩论[M].王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48-66.

[4] ROUSSEAU.爱弥儿[M].魏肇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23:4.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9)

中图分类号:C9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23.006

女性是推动人类历史前进的重要动力。近年来,随着女权主义运动的高涨,妇女发展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在这种大的国际背景下,我国少数民族女性发展也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与之相关的研究不断涌现,这些研究不仅为我们深入了解少数民族女性的生存及发展现状提供了参考,而且有利于我们对少数民族女性发展进行更深入的探究。

1 少数民族女性与婚姻家庭

婚姻不仅是家庭生活正常化的纽带同时也是作为一种制度性因素的存在,它包含了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内部的权利和义务。对女性而言,婚姻与家庭是其生活的重心,但是现代性所带来的社会变迁已冲击了少数民族女性传统的婚恋观,并影响了其在家庭中的地位、生活等,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家庭问题。

陈延超在《市场经济与少数民族女性角色转变》[1]一文中以三亚地区回族女性为研究对象,系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三亚地区回族女性社会角色、家庭角色转变的原因及影响。由于社会高速发展,三亚回族妇女思想得到解放,女性角色也发生巨大变化。这种角色的变化体现在家庭中便是男性主宰一切现象已经没有,家庭事务已由过去男性家长一人说了算改为夫妻共同商议决定,另外,男女都有承担家务和社会工作的责任和权利,可见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得到很大提升。戴慧琪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地区少数民族女性地位变化探析》[2]研究中,以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地区经济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为背景,着重分析了在这个过程中新疆地区少数民族女性社会地位的变化,其中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作者通过对新疆少数民族女性在婚姻模式、婚姻自、初婚年龄等方面的研究来展现女性的婚姻地位;通过家庭劳动的分工、家庭事务的决定权、个人事务决定权等方面来研究女性的家庭地位。

随着社会的变迁,不可否认的是大多地区少数民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自、地位有所提升,但是在现代性力量的冲击下,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也面临着新的家庭问题。如李欣欣在其博士论文《现代性体验下苗族乡村妇女的家庭生活》[3]中就谈到当地妇女对外出丈夫和生活压力的怨恨已经成为新的家庭问题。另外,在个别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家庭中,妇女的弱者角色依然存在。例如阿依古丽・艾力在《新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探析》[4]及龚小玲在《论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人权的法律保护――以恩施州为例》[5]中分别对新疆、恩施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家庭暴力、重婚等)及成因进行了分析。虽然研究角度不同,但研究者认为要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完善现行婚姻法律制度,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2 少数民族女性与经济

少数民族女性与当地经济发展问题是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另一个热点问题。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使女性角色发生转变,同时这种转变也将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从现阶段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模式来看,少数民族女性参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是从事旅游业,因此许多学者的研究都围绕少数民族女性与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关系方面。

民族旅游业对少数民族妇女就业有着重要意义。吴晓萍认为,民族旅游业给当地少数民族妇女提供了难以估量的就业发展机会――提高了她们的经济收入,改善了她们在家庭中和在社会中的地位,增加了她们参与社会活动和发展自己、表现自我的机会。[6]李娜研究了三江并流地区旅游业发展对少数民族妇女职业生涯的影响。[7]景晓芬以青海省互助村的土族女性参与旅游业为例,阐明了旅游业促进了土族女性的“非农业就业”,不仅增加了她们的家庭经济收入,提高了生活水平,更有利于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8]曾懿揭示了湘西德夯苗寨旅游地女性获得了许多新的旅游劳动就业机会,对家庭经济贡献大幅提升。[9]

民族旅游加速少数民族女性角色变迁。刘永青以宁蒗县落水村摩梭社区为个案,研究了旅游业发展对摩梭人社会性别关系的影响。[10]付保红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曼春满村寨为对象,研究了民族村寨村民的社会角色变化。陈斌分析旅游发展对摩梭人家庭性别角色的影响。[11]施仲军以云南省鹤庆县新华村为例,探讨旅游发展中白族农村女性家庭角色的变迁。[12]稂丽萍以山江苗族女性为例,研究了民族旅游时空中的少数民族女性社会角色的嬗变。[13]项萌以广西龙脊景区瑶族、壮族少数民族为例,分析了旅游业发展背景下妇女的角色与需求,揭示少数民族妇女如何调整自己的角色和需求来适应民族旅游业的发展。[14]

3 少数民族女性与教育

教育是民族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发展、地理环境、经济等因素影响,其教育状况尤其是女性教育情况令人堪忧。然而随着社会整体的不断进步,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也有很大程度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发展民族教育,培养高素质少数民族妇女人才,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妇女进步、发展的需要”。[15]因此近年来,少数民族女性与教育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焦点。

对于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状况及如何发展和提高少数民族女性教育水平这个问题,学者们除了在理论上探讨外,还运用了实证、调查等方法进行了研究。例如,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丁月牙副研究员主持的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青年课题“西南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女性教育的调查及发展对策研究”(课题批准号:EMA010462)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女性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贵州水族和四川彝族两个村寨的个案研究,探讨女性教育机会不均等问题产生的根源、女性教育问题的表现方式、女性教育发展和村寨发展的互动关系,并探讨发展女性教育的举措。刘燕平等在《西北民族牧区两性教育不平等问题实证研究》[16]中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对影响牧区男性和女性受教育权利和机会的因素进行了对比分析。对造成该地区女性教育不足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改善措施。除了以上研究外,金少萍《近现代云南少数民族女性教育观念的变迁》、戴慧琦《试述新疆少数民族女性教育》、江晓红《农村回族女性教育状况的调查与思考――以宁夏泾源县黄花乡为例》等分别对云南、新疆、宁夏等地区少数民族女性受教育观念及受教育程度低下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对促进当地少数民族女性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正如《内罗毕战略》指出:“教育是充分促进和改善妇女地位的基础,应使她们掌握这一基本工具并充分发挥她们作为社会成员的职责”。

4 少数民族女性与政治

政治权力是少数民族女性其他各项权力得以实现的关键因素。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今天,少数民族女性参与政治的状况得以好转,政治地位不断得到提升,政治权力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张翠在其博士论文中从女性人类学的视角集中研究了当代少数民族妇女参与政治活动的基本情况。通过调查发现,少数民族女性在这种有序的政治参与活动中,不仅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多,而且“女性通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并在此过程中代表、体现和捍卫广大女性的利益和诉求,使国家各项决策原来主要以男性为主导并偏重男性权益,转而更多地关注女性权益,从而使各项决策趋于合理与完善。”[17]马克林等人在《西北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权益保障问题探析》中对西北少数民族女性政治参与状况做了介绍。除此之外,谭三桃在其《广西少数民族妇女政治参与现状及对策研究》[18]一文中采取调查分析和定量研究法,通过设计调查问卷、抽样分析等方式,研究广西地区少数民族妇女在政治参与、政治决策等政治活动中的作用。

虽然少数民族女性在社会中的政治地位有所提升,但是少数民族女性在政治权力道路上依然存在诸多障碍,如张翠、李凤琴等人就认为少数民族女性文化素质偏低、思想陈旧、参政意识较为淡薄;少数民族女干部比例偏低;区域发展不平衡,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参政程度较低;妇联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性干部过程中力不从心;政治制度不完善等是影响少数民族女性参政及其政治地位提升、权力实现的主要问题。除了以上原因影响了少数民族女性政治活动外,马克林等人还谈到宗教观念对女性政治参与行为有较为明显的影响。

少数民族女性政治地位的提升,权力的保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的努力。这其中,以“增权”为核心的“增权理论”为少数民族妇女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模式。“增权理论”是现代社会工作的一项重要理论指南,是指通过采取为社会弱势群体增加和让渡部分公权力的方式,来实现弱势群体权利强化,从而提高弱势群体的整体生存能力和状况。李凤琴在其《“增权理论”视阈下的少数民族妇女发展研究》[19]一文中集中介绍了“增权理论”,她的研究以云南地区少数民族为样本,结合少数民族女性实际,系统地提出了采取“个体增权”、“社会增权”和“制度增权”三种模式提高少数民族女性的政治参与能力。张翠提出完善中国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参政的建议和思考,如构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参政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妇联在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中的作用;切实发出少数民族参政女性的呼声,为女性同胞谋福利;大力发展教育,培养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女性各方面的人才;借鉴国外提升妇女参政的有益经验等。马克林、谭三桃等在其文章中,针对地方少数民族妇女政治参与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如发展经济,推进基础教育;减少当地社会流动;提高在乡人员的政治参与积极等。除此之外,部分学者也从法律的角度对少数民族妇女参政权进行保护。韩小兵教授的《中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参与基础决策和管理的法律思考》、李安辉《多元文化背景下少数民族妇女权益问题研究》、叶晓彬《四川藏区妇女参政议政法律权力的调查和思考》,彭谦《论少数民族妇女权力法律保护的发展思路》等文章中,均提到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从众多研究可见,近年来中国少数民族女性发展研究,从以往侧重的婚姻家庭、教育等范畴逐步向社会、经济、政治等层面拓展。但这些研究更多地是从宏观层面进行的纵面探讨,而在微观层面上有关少数民族女性个人社会化问题的研究还有待丰富与深入。基于此考虑,提议今后少数民族女性相关研究应从宏观的地域研究向微观的个人研究转变,深入细致地探究在社会变迁中少数民族女性个人社会化及自我意识转变等相关问题,这样少数民族女性研究将会有更多空间。

参考文献:

[1]陈延超.市场经济与少数民族女性角色转变――以三亚回族妇女为例[J].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3).

[2]戴慧琪.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地区少数民族女性地位变化探析[D].新疆大学,2011.

[3]李欣欣.现代性体验下苗族乡村妇女的家庭生活[D].华中科技大学,2011.

[4]阿依古丽・艾力.新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探析[J].西北民族研究,2011,(4).

[5]龚小玲.论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人权的法律保护――以恩施州为例[D].中南民族大学,2005.

[6]吴晓萍,何彪.略论性别分析在民族旅游影响研究中的意义[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1,(4).

[7]李娜,岳晋闽.三江并流地区旅游业发展对少数民族妇女职业生涯影响的研究[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5,(1).

[8]景晓芬.土族女性非农就业与女性角色转换――以青海互助XZ村为例[J].西北人口,2007,(6).

[9]曾懿.旅游开发对于民族村寨地区妇女家庭地位影响的研究――对湘西德夯苗寨的实证调查[D].桂林工学院,2008.

[10]刘永青.家户领域与公众领域:旅游业发展对摩梭人社会性别关系的影响――宁蒗县落水村摩梭社区个案研究[D].云南大学,2001.

[11]付保红,徐旌.曼春满村寨民族旅游中村民社会角色变化调查研究[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2,(1).

[12]施仲军.旅游发展中白族农村女性家庭角色的变迁――以云南省鹤庆县新华村为例[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5,(6).

[13]稂丽萍.民族旅游时空中的少数民族女性社会角色的嬗变――以山江苗族女性为例[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

[14]项萌,陈丽丽.少数民族妇女在旅游业中的角色与需求――以广西龙脊景区妇女口述为例[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8,(3).

[15]全国妇联、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工作的意见[Z].1998-6-9.

[16]刘燕平等.西北民族牧区两性教育不平等问题实证研究[J].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

[17]张翠.当代中国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妇女参政研究――基于女性人类学视角[D].中央民族大学,2010.

[18]谭三桃.广西少数民族妇女政治参与现状及对策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2,(3).

女性生育权论文篇(10)

2001年5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后并将其杀死。8月7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罗锋死刑。随后罗锋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罗锋上诉期间,他的妻子先后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借助人工授精的方法为死囚丈夫罗锋生育孩子。罗锋妻子在当时社会环境下被社会和部分法律界人士甚至称其为荒唐的、也不可能实现的请求,最终也是被两级法院所拒绝。

2002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2年1月18日上午,罗锋被执行死刑。因此,罗锋妻子希望给死囚丈夫生育的愿望最终也没有能够实现。此案虽然已经过去十年,但是至今仍是争论的热点。

一、此案热议和争论的焦点。

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既然民法中公民的民事权利依然能够适用于死刑犯,那么,包括生育权在内的人格权也应该适用于死刑犯。否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的人身自由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与此相关的权利自然也应受到限制(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其中也包括所谓同居权,没有同居权,生育权自然无法实现。部分肯定说。该观点认为死刑犯具有不完整的生育权或具有部分限制性生育权[1]23。

该案例已经成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盲区,也是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本人通过查阅多方面的资料也没有查到一个司法成功案例。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作为特殊群体的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特别是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死刑犯配偶的生育权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保护?这些问题应该继续进行深入地讨论并在今后适当的时机付诸实践,这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尊重人权的一个方面,更是我国今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逐步完善和走向成熟的一个显著标志。

二、生育权的概念。

生育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在法学界已达共识,但究竟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则争议较大[2]61。笔者认为,生育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权利的本质即为自由,而作为应有权利的生育权,也属于一项自由权,它体现在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则来自于个人的独立人格———即完全由个人意志决定。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生育,是男女双方在生育上的人格独立的体现。

其次,生育权从根本上说也是行动权。特别是社会性文化的演化使得男女双方对于生育都有了更多的主动权,而不再仅限于婚姻之内才能行使。英国历史法学派的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导致了人类身份权向人格权大量地转移,生育权也不例外。

综上所述,生育权应属于人格权。它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权利。

三、死刑犯应该具有生育权。

我国目前的法律未禁止死刑犯及妻子的生育权,况且2001年我国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以,死刑犯在具有公民身份期间享有生育权。本人也认为死刑犯应该享有生育权。

首先,在民法学上,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在民法中明确列举出的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健康权等等,属于具体人格权;没有明确列举而又需要保护的人格权则称之为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具体列举的人格权不包括生育权,而生育权则本身则为一项必须的权利。所以,生育权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生育权,就应该认为公民享有该权利。死刑犯被判处死刑后,被剥夺的是生命权或人身自由这样的具体人格权,而对其他一般的人格权(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并没有剥夺。因此,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前享有与普通公民平等的民事权利,其中也包括生育权。

其次,随着现代社会人格独立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进步,传统的道德伦理也在不断的完善。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因其与传统伦理道德不符而就应当被剥夺。允许“父生子”是体现对其父应享有的公民权利的尊重,而“杀其父”则是对其父犯罪行为之否定评价,属就事论事。但是,笔者认为这与生育权的有无没有直接联系。如果从子女或配偶的角度思考,死刑就不应当存在。因为众多死刑犯在被判处刑罚之前,就已经有了配偶和子女,所以未来子女人格的成长主要还在于人类文明的全面发展与社会福利制度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再次,平等不是对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也有一定的距离,男女平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众所周知,由于生理结构的不同,男女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负担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求男女在生育活动中有同样的权利,或对等地享有权利,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另外,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允许男性死刑犯可以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其生育权,虽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但是也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而如果允许女性死刑犯也通过人工授精来实现生育权,将导致对其不能适用死刑,会出现规避法律的现象[3]74。这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是相违背的。因此,讲男女平等是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在目前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男性死刑犯而不允许女性死刑犯通过人工授精实现生育权,是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并不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况且,又不是绝对不允许女性死刑犯实现其生育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女性死刑犯虽然不能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实现其生育权,但可以通过捐出自己卵子,培育试管婴儿的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作母亲的愿望。

四、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剥夺死刑犯生育权的相关条文,但是他们不拥有生育的权利能力。由于死刑犯是未决犯,被羁押于看守所内,按照看守所条例,对未决犯实行高度的人身控制。受到24小时的看守,会客和探视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就使他们的生育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在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下,死刑犯不能像成年的自然人一样享有生育的行为能力,死刑犯的生育权实现要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才能得以实现。

(一)男性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目前国内尚无禁止男死刑犯使用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来使其妻子怀孕的法律规范,所以在遵循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遵循的原则和有关规范的前提下,对于男性死刑犯,其妻子可以通过申请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来实现其生育权。实施该人工授精技术必须坚持申请在先原则。同时,该申请权只赋予男性死刑犯及其妻子(对于未婚死刑犯,该申请只能由其自己提出),禁止其他第三人行使申请权,以免损害当事人自愿原则[4]91,并且,该项技术的使用不得侵害女性的合法权益。另外,该项技术的实施要在经过批准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女性死刑犯生育权实现的途径。

和男性死刑犯一样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女性死刑犯,却不能用怀孕的方式来实现其生育权。否则,女死刑犯则依据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来规避法律制裁。那么,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女性死刑犯只能通过捐出自己的卵子,通过试管婴儿的培育方法,借用其他女性的子宫,帮助其实现生育权。虽然对于怀孕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也同样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是这种代孕行为会产生很多伦理道德和社会道德问题。这也是为何与男性死刑犯相比,女性死刑犯实现生育权的途径相当困难。

宪法赋予公民各项人的权利,包括生育权,也理所应当的包括死刑犯的生育权。死刑犯在被剥夺生命之前,或者说被执行死刑前,他仍然是完整意义上的中国公民,虽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以及自由权,但是他的其他民事权利,比如人格、尊严、以及生育权并不能因此而受到侵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和深入,法治的现代化以及人权观念的深入,死刑犯的生育权这块法律漏洞必将得到良好的解决。

毕竟法治文明要求我们尊重任何人的人格尊严,死刑犯也是人,他的人格与尊严同样也不容漠视。

参考文献:

[1]尹田。论一般人格权[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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