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建议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5 17:20:37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建议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建议篇(1)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年上半年纠风工作总结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年上半年 纠风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劳动保障系统纠风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纪委五次全会、州纪委工作会议、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纪委有关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扎实的开展了纠风工作,现将本系统开展纠风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按照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纪委纠风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注重把学习和提高干部职工的认识放在首位,把学习贯彻落实有关纠风工作的文件精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我们从学习的“时间、方法、步骤”等方面做了全面的安排和要求。在时间安排上,我们在每周一、三、五下午政治学习时20分钟作为纠风工作的专项学习时间;在学习内容上主要以自治区、州、县纠风工作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等为主;在学习方法和步骤上,主要采取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有效进行,同时按照“先学习,后实践、查问题、再深入”的步骤深入开展,从而使干部职工在思想上进一步提高了对纠风工作的认识。 二、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年初,根据州劳动保障局和县纪委《XX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单位及时制定了XX年纠风工作实施计划。为确保纠风各项任务的落实,本系统成立了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层层落实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并建立健全纠风档案,定期不定期的对下属单位、各科室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及时的纠正。 三、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面作好政务,财务公开。 今年我们按照州劳动保障局和县纪委有关政务、财务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系统政务、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并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同时积极开展便民的“一站式”服务,做到政务、财务公开,承诺事项公开,监督措施公开,责任追究公开和办事程序公开,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强化了社会监督,预防不正之风问题的发生。 (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有针对性的、有重点的加大了劳动行政执法力度,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积极协助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的相关规定,对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注重加强多方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使用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的监控,探索建立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上访和突发事件。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提供规范管理。 结合今年纠风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履行定点《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自治区、自治州医疗保险政策及《协议》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存在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社保基金、就业、培训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资管理方面,重点检查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针对社保基金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反复的查找,同时制定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违规行为,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同时我们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就业、培训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查找在资金管理运作中容易发生违规问题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了改进意见。 (五)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窗口服务。 上半年来,我们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针对干部职工队伍和行风建设的实际状况,大力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建立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强化监督制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有效机制。教育干部职工要树立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树立劳动保障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对办事人员和来访群众热情接待,对反映的问题耐心解答,杜绝以“四难”或“三好一不”相待,即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不办事。切实纠正劳动保障系统在工作作风上存在的“四难、现金多、一拖”的问题和解决个别单位存在的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办事不公、执法不严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岗职工和求职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直通车”、“零距离”、“保姆式”服务。 (六)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和自查活动。 上半年,我们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在本系统内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主要解决局机关、科室和相关单位存在的执法能不严、办事不公、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针对社保基金出现的问题,我们及时的、反复的进行了自查,彻底把问题摆上了桌面,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纠正,对工作中存在的隐患,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同时制定了有效的整改措施。 四、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上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对纠风工作的重视程度很高,但仍有个别人员对纠风工作的开展认识上有一定的偏差。 (二)解决群众的困难是劳动保障工作的关键所在,而出于各种原因,到目前,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未能落到实处。 五、下一步纠风工作计划 (一)继续强化纠风工作的教育,将此项工作作为日常重要工作长抓不懈。 (二)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各项基金有序运行,同时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广泛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多关心群众的热点问题,切实做到利为民谋,情为民所系。 (四)继续按照州局、县纪委纠风工作安排和指导,加大整改措施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总结 作者:一心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    更新时间:XX-6-10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六个党风廉政 教育月活动总结 第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开展以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

活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以反腐倡廉教育、促进教育制度、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立,增强了劳动保障系统全体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扎实有效的开展,现将第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按照县委、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部署,我单位及时制定了第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的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把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作为7月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签订责任书,责任层层分解,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局各科室进行检查,真正把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为保证第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有效深入的开展,我们认真开展了本系统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动员大会,学习了县委关于教育月活动的安排和县长***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以及**劳动保障局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对全系统干部职工扎实系统的教育动员,使他们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对个别干部职工思想认识不到位的,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再次思想动员。 三、开展自查评议,转变工作作风 以此次教育月活动为契机,领导率先垂范,以身作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再次开展了自查评议。在自查评议过程中,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敢于揭短亮相,不遮不掩的真正把问题摆上了桌面,特别是对社保基金运作上出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反复的自查和反思,同时制定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四、深入开展“六个一”活动,成效显著 (一)在教育月活动的期间,我们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法规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加强了“两个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和学习的力度,同时党同廉政教育负责人,为本系统上了二次党风廉政为组织开展了一次廉政专题教育,并充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思想教育,不断加强了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了自我约束能力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切实纠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法规制度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 (二)积极开展座谈活动,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以本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对教育月活动的认识和体会,畅谈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和存的问题,通过学习,交流了思想,统一了认识,提高了干部职工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的意识。在此期间,我们对照县纪委关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进行了登记,对本系统干部住房情况进行了检查登记,同时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对社保基金的管理运作再次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找出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三)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展示学习成果。为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好政策,大力宣传廉政从政、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中央、自治区、州、县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成果,深入基层面向群众,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敢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此活动为契机,学习和展示好的做法,同时举办了党建学习园地,每个干部职工不少于XX字的心得体会实行上墙,活动尾声,我们对每位干部职工进行了党建测试,通过测试广大干部职工对党建知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五、存在的问题 1、整体上本系统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程度很高,但仍有个别同志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的偏差。 2、干部职工通过对党纪、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总体上有很大的提高,但个别干部职工学习的质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六、下一步计划 1、将继续按照县委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安排部署,加强对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日常的重要工作。 2、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将继续加强对各项基金的监督管理使用,保证基金正常平稳运行。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建议篇(2)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上半年纠风工作总结今年以来,××××劳动保障系统纠风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纪委五次全会、州纪委工作会议、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纪委有关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扎实的开展了纠风工作,现将本系统开展纠风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按照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县纪委纠风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注重把学习和提高干部职工的认识放在首位,把学习贯彻落实有关纠风工作的文件精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我们从学习的“时间、方法、步骤”等方面做了全面的安排和要求。在时间安排上,我们在每周一、三、五下午政治学习时20分钟作为纠风工作的专项学习时间;在学习内容上主要以自治区、州、县纠风工作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等为主;在学习方法和步骤上,主要采取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有效进行,同时按照“先学习,后实践、查问题、再深入”的步骤深入开展,从而使干部职工在思想上进一步提高了对纠风工作的认识。二、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年初,根据州劳动保障局和县纪委《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单位及时制定了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计划。为确保纠风各项任务的落实,本系统成立了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层层落实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责任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并建立健全纠风档案,定期不定期的对下属单位、各科室进行了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及时的纠正。三、具体工作开展情况(一)全面作好政务,财务公开。今年我们按照州劳动保障局和县纪委有关政务、财务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系统政务、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并设立了群众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同时积极开展便民的“一站式”服务,做到政务、财务公开,承诺事项公开,监督措施公开,责任追究公开和办事程序公开,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强化了社会监督,预防不正之风问题的发生。(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有针对性的、有重点的加大了劳动行政执法力度,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积极协助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的相关规定,对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注重加强多方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的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了对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使用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的监控,探索建立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上访和突发事件。(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提供规范管理。结合今年纠风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履行定点《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自治区、自治州医疗保险政策及《协议》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四)加强对社保基金、就业、培训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在资管理方面,重点检查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针对社保基金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反复的查找,同时制定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纠正违规行为,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同时我们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就业、培训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查找在资金管理运作中容易发生违规问题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了改进意见。(五)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窗口服务。上半年来,我们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针对干部职工队伍和行风建设的实际状况,大力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建立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强化监督制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有效机制。教育干部职工要树立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树立劳动保障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对办事人员和来访群众热情接待,对反映的问题耐心解答,杜绝以“四难”或“三好一不”相待,即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不办事。切实纠正劳动保障系统在工作作风上存在的“四难、现金多、一拖”的问题和解决个别单位存在的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办事不公、执法不严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岗职工和求职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直通车”、“零距离”、“保姆式”服务。(六)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和自查活动。上半年,我们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在本系统内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主要解决局机关、科室和相关单位存在的执法能不严、办事不公、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广泛听取了群众意见。针对社保基金出现的问题,我们及时的、反复的进行了自查,彻底把问题摆上了桌面,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纠正,对工作中存在的隐患,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同时制定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四、存在的问题(一)整体上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对纠风工作的重视程度很高,但仍有个别人员对纠风工作的开展认识上有一定的偏差。(二)解决群众的困难是劳动保障工作的关键所在,而出于各种原因,到目前,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未能落到实处。五、下一步纠风工作计划(一)继续强化纠风工作的教育,将此项工作作为日常重要工作长抓不懈。(二)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各项基金有序运行,同时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广泛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多关心群众的热点问题,切实做到利为民谋,情为民所系。(四)继续按照州局、县纪委纠风工作安排和指导,加大整改措施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总结作者:一心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9更新时间:2007-6-10××*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总结第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开展以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和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第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以反腐倡廉教育、促进教育制度、监督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立,增强了劳动保障系统全体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扎实有效的开展,现将第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按照县委、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部署,我单位及时制定了第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的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把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作为7月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签订责任书,责任层层分解,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档案,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局各科室进行检查,真正把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为保证第六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有效深入的开展,我们认真开展了本系统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动员大会,学习了县委关于教育月活动的安排和县长××*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以及××劳动保障局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对全系统干部职工扎实系统的教育动员,使他们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对个别干部职工思想认识不到位的,教育月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再次思想动员。三、开展自查评议,转变工作作风以此次教育月活动为契机,领导率先垂范,以身作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再次开展了自查评议。在自查评议过程中,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敢于揭短亮相,不遮不掩的真正把问题摆上了桌面,特别是对社保基金运作上出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反复的自查和反思,同时制定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四、深入开展“六个一”活动,成效显著(一)在教育月活动的期间,我们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法规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加强了“两个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和学习的力度,同时党同廉政教育负责人,为本系统上了二次党风廉政为组织开展了一次廉政专题教育,并充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思想教育,不断加强了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了自我约束能力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切实纠正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法规制度成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二)积极开展座谈活动,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以本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对教育月活动的认识和体会,畅谈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和存的问题,通过学习,交流了思想,统一了认识,提高了干部职工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的意识。在此期间,我们对照县纪委关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进行了登记,对本系统干部住房情况进行了检查登记,同时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对社保基金的管理运作再次进行了全面的自查,找出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三)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展示学习成果。为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好政策,大力宣传廉政从政、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大力宣传中央、自治区、州、县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成果,深入基层面向群众,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敢于接受群众的监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此活动为契机,学习和展示好的做法,同时举办了党建学习园地,每个干部职工不少于2007字的心得体会实行上墙,活动尾声,我们对每位干部职工进行了党建测试,通过测试广大干部职工对党建知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五、存在的问题1、整体上本系统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程度很高,但仍有个别同志在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的偏差。2、干部职工通过对党纪、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总体上有很大的提高,但个别干部职工学习的质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六、下一步计划1、将继续按照县委和××劳动保障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安排部署,加强对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日常的重要工作。2、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3、将继续加强对各项基金的监督管理使用,保证基金正常平稳运行。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建议篇(3)

(一)加强宣传教育,在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进入分析评议阶段后,我局始终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开放教育原则,紧紧抓住提高党员思想认识这个关键,组织党员继续认真学习《》、先进性教育文件和各级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细致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党员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使党员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激发搞好分析评议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制定了分析评议阶段实施方案及详细的工作安排表,印发了分析评议阶段基本知识、党性分析写作等辅导材料,编制先进性教育活动简讯4期,向新闻单位和市先进性教育活动简讯投稿8篇,采用5篇,在宣传报道上做到了有形、有声、有色、有效果。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为我局搞好分析评议阶段的工作奠定了较好基础。

(二)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意见上下功夫。我们主要通过四种途径征求对两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各支部、全体党员的意见:一是发放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征求意见表,以无记名方式征求局机关干部职工和二级单位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二是召开劳动保障系统、社会保险、就业失业、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事务、职业培训6个口子的座谈会,广泛针劳动保障系统各单位、劳动保障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三是向市直有关位和企事业单位寄送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对劳动保障局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四是通过单位主要领导与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互相之间、分管领导与分管科室(单位)之间、科室负责人与科室工作人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广泛交心谈心,互相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汇总梳理,并按要求层层进行了反馈。以归纳,这次共征求到意见建议20条,其中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10条,对局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4条;对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6条。

(三)明确目标任务,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上下功夫。为提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我局积极引导党员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六个坚持”的基本要求和本单位、本支部、本岗位提炼出来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作为“尺子”和“镜子”,通过“群众提、组织点、自己找、相互帮”方式,结合自身实际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对照检查,从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认真查摆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整改方向,认真写出书面党性分析材料。为了把党性分析引向深入,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各党支部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党性分析会”,对党员个人的党性分析材料认真进行分析,深入查摆每个党员存在的问题和根源,找出整改方向,制定整改措施,然后,各支部书记对每名党员的党性分析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把关。另外,局党组书记对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对分管单位班子成员的党性分析材料层层进行审查把关。通过党性分析,促使党员对自身的问题找得更准,分析得更明,整改措施更有力,并取得实效。

(四)认真开好两个会议,在找准、抓住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为了找准、抓住突出问题,提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会前做好了精心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政策,学习党的三代领导人关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部分论述,学习先进事迹,并用反面典型警示党员,从中启发、教育党员看到差距,消除思想顾虑。二是制定了专题生活会的方案,明确了会议主题,落实了会议内容,对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反馈,为党员开展批评提供依据,做好心理准备。三是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积极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互相交换意见、交流心得、沟通思想。四是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各自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认真准备会议发言提纲,确保会议不走过场。

在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过程中,广大党员纷纷对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结合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各自的思想、工作实际,积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从“团结—批评—团结”的愿望出发,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在自我批评中敢于动真,敢于亮丑,正确认识和估价自己;在批评中真心实意,实事求是,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检查理想信念、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联系群众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带头深刻剖析思想根源和制定整改措施,以自身的模范作用,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积极自觉地搞好分析评议。对于来自同志间的批评意见,大家都能够本着“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听取,认真反思,使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始终在严肃认真、民主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不少党员反映,这次的两个专题生活会是一次刻骨铭心的党性教育,终身难忘。会后,各党支部和局党组分别在各支部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就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了通报,并按要求上报了有关材料。

(五)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在取得先进性教育实效上下功夫。在分析评议阶段,我局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一方面深刻反省,自我剖析,直面不足,自加压力,针对民主评议阶段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自身查找到的突出问题,按照有条件立即整改、暂没有条件作出计划限期整改、不符合规定认真解决释的原则,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时间,落实了整改责任,大力解决好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政治业务学习和服务群众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努力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增添了活力和动力,为下一步整提高和确保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提供了保障。

二、工作成效

通过分析评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进一步提高了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通过进一步学习培训和开展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及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内涵、精神实质的认识和理解,党员的宗旨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端正态度,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工作中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党员的理论修养和综合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

(二)进一步加深了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认识。通过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和讨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三个标准,反馈群众意见建议,互相交心谈心和沟通思想,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对广大党员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党员进一步社会化了对了新时期党员保持先进性的标准,大家一致认为,劳动保障系统新时期党员先进性,必须具备坚定不移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必须具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必须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有爱岗敬业、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要有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要有严于律己、廉洁清正的道德品质。党员要带头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落实在行动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当好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廉洁自律的表率。

(三)进一步形成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风气。为做好党员的民主评议工作,每一位党员认真写好党员党性分析资料,在全体党员民主评议会上,每一位党员都在会上认真做好批评和自我批评,重点查找出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明确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并认真开展了批评和评议;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互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同时,作为一名普通党员,也对每一位党员进行认真评议,全体党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风氛围进一步形成。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局党组和各支部的规章制度。局党组和各党支部充分利用这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建立党员学习、支部工作、党员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组议事规则、定期谈话谈心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保持党员先进性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初步实现了党组工作、支部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对增强支部尤其是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夯实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五)进一步促进了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和各级党组织以分析评议工作为动力,以落实整改措施为手段,认真解决劳动保障服务对象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服务措施,拓宽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大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投身到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优质服务树形象等一系列活动中来,进一步展示了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较好地推动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开展。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建议篇(4)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义务教育的立法和监督工作。2006年,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义务教育法作了全面修订,对许多重大问题作出了突破性规定;2007年,又对刚实施7个月的新法进行了执法检查。为了持续推动这部重要法律的实施,加速实现义务教育普及、提高、均衡发展的目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其列入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蒋树声出席了会议。

王兆国在讲话中指出,推动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令人振奋的重大成就。特别是近些年来,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发生了深刻变革,必将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王兆国强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教育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期望越来越高,我国教育事业在发展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与新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现在,让孩子们有学上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上好学的问题成为突出矛盾;数量和规模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质量和结构的问题成为突出矛盾。这次执法检查必须适应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问题。

路甬祥介绍了这次执法检查的目的和重点。他说,开展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就是要督促和支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及时解决义务教育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法律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依法推进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一是检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情况;二是检查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三是检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同时,也要检查学校的安全情况。

根据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9月中下旬分赴黑龙江、湖北、云南、甘肃等4省进行检查,并委托河北、内蒙古、安徽、福建、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10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当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主持会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分别汇报了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审计署和中编办作了书面汇报。

9月18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要通过这次检查,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吴邦国指出:“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部法律。该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该法是今年执法检查的重点之一,希望通过这次检查,重点解决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不规范等侵犯劳动者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以充分体现该法的立法宗旨,推动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陈昌智、桑国卫出席会议。

华建敏在讲话中指出,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与否,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障,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与工作效率,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劳动合同法实施8个多月的情况来看,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评价是积极的。大家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成果。

华建敏强调,由于社会上一些人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法律出台又遇到国内外经济环境出现的一些新变化,劳动合同法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这次执法检查工作一定要集中力量,抓住关键,提高效率,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围绕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通过这次执法检查,继续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大力扭转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切实纠正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问题;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随意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建议篇(5)

教师是学校的灵魂,对于学校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教师权益保障问题直接关系着教师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条件、生活水平以及职业生涯规划,因此意义重大。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

一、我国高职教师的权益保护现状

1.高职教师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以前,我国实施的是高职教师终身任用制,只要能担任高职教师工作,就不存在下岗、失业等问题。2000年6月,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在高等学校中全面推行聘任聘任制,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聘用制旨在改变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在学校与教师之间建立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能较好的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也有了与学校对话的机会和权利。

2.高职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就正式-实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的6项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Ffg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的各项待遇及保护教师政治及人身权利的法律措施等。

在《教师法》实施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保护教师权益。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教师的合~-,Ig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了对于高职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第50条规定“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是将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排除在外的。《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特别法,其在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优先于《劳动法》适用,从而使高职院校教师的法律保障更加具备实质内容。

3.高职教师权益保护途经

教师权益受到侵犯时,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如下几种维权途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工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学校劳动争议调剂委员会的调解、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教师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平等的民事主体实质并不平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的一方,同时双方存在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在工作中接受学校的安排,必须服从学校的规章制度的管理,因此,教师与学校之间是无法在现实中达到真正的平等。实行聘用制在法律意义上保证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平等,教师与学校可以平等协商签订聘用合同,教师也可以提出聘用条件。但是,学校掌握了人事权,也掌握了是否同意签订聘用合同的决定权,也掌握了签订合同后是否续聘的决定权,在这种情形下,教师是无法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平等协商的,聘用合同也无法真正体现教师的权益。

2.教师权益经常受到侵犯

高职行政人员的行政职能明显,基本不存在服务职能。学校对教师的干预太多,导致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自由经常受到影响,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自由度也比较有限。高职升学率不断提高,学生就业压力大,使教师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时经常受到干扰。由于高职对教师的行政职能的强化,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基本等同于空中楼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规定,在现实中更加无法实现。

3.教师权益救济途径不畅通

虽然在法律意义上规定了多种途经可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途经并不是条条畅通。如1995年原国家教委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郊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他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制定。”由上可知《意见》并没有规定具体接受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到底是由哪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来指派工作人员《意见》意见也没有指明;而且对于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最后应该交给和人来处理,《意见》也没有落实,只是用了“相关机构”来指代,在这种模糊的条件下教师应该向何处去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就是这个“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导致了教师有可能在某些权益上排除在《劳动合同法》之外。《劳动法》更是没有将教师纳入到其调整范围中来。这样就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程序上的权利受到保护了,但是实体上则无法保障教师的权利,因为教师无法适用《劳动法》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最为浅显的例证就是教师的待遇低于公务员待遇这种违法情形发生时,教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又有谁能帮教师维护这个合法的权益呢?

三、建议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建议篇(6)

 

教师是学校的灵魂,对于学校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教师权益保障问题直接关系着教师群体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条件、生活水平以及职业生涯规划,因此意义重大。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 

 

一、我国高职教师的权益保护现状 

 

1.高职教师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制以前,我国实施的是高职教师终身任用制,只要能担任高职教师工作,就不存在下岗、失业等问题。2000年6月,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要在高等学校中全面推行聘任聘任制,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聘用制旨在改变原来的行政管理关系,在学校与教师之间建立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能较好的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也有了与学校对话的机会和权利。 

2.高职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就正式-实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了教师享有的6项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ffg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的各项待遇及保护教师政治及人身权利的法律措施等。 

在《教师法》实施后,我国又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保护教师权益。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教师的合~-,ig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一次明确的提出了对于高职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第50条规定“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是将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排除在外的。《劳动合同法》作为劳动法的特别法,其在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优先于《劳动法》适用,从而使高职院校教师的法律保障更加具备实质内容。 

3.高职教师权益保护途经 

教师权益受到侵犯时,我国法律上规定了如下几种维权途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工会投诉、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学校劳动争议调剂委员会的调解、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教师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平等的民事主体实质并不平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的一方,同时双方存在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教师在工作中接受学校的安排,必须服从学校的规章制度的管理,因此,教师与学校之间是无法在现实中达到真正的平等。实行聘用制在法律意义上保证了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平等,教师与学校可以平等协商签订聘用合同,教师也可以提出聘用条件。但是,学校掌握了人事权,也掌握了是否同意签订聘用合同的决定权,也掌握了签订合同后是否续聘的决定权,在这种情形下,教师是无法与学校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平等协商的,聘用合同也无法真正体现教师的权益。 

2.教师权益经常受到侵犯 

高职行政人员的行政职能明显,基本不存在服务职能。学校对教师的干预太多,导致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自由经常受到影响,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自由度也比较有限。高职升学率不断提高,学生就业压力大,使教师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时经常受到干扰。由于高职对教师的行政职能的强化,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基本等同于空中楼阁。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规定,在现实中更加无法实现。 

3.教师权益救济途径不畅通 

虽然在法律意义上规定了多种途经可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途经并不是条条畅通。如1995年原国家教委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郊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他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制定。”由上可知《意见》并没有规定具体接受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到底是由哪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来指派工作人员《意见》意见也没有指明;而且对于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最后应该交给和人来处理,《意见》也没有落实,只是用了“相关机构”来指代,在这种模糊的条件下教师应该向何处去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如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就是这个“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导致了教师有可能在某些权益上排除在《劳动合同法》之外。《劳动法》更是没有将教师纳入到其调整范围中来。这样就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教师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程序上的权利受到保护了,但是实体上则无法保障教师的权利,因为教师无法适用《劳动法》也可能在某些方面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最为浅显的例证就是教师的待遇低于公务员待遇这种违法情形发生时,教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又有谁能帮教师维护这个合法的权益呢? 

 

三、建议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建议篇(7)

一、当前校企合作协议的法律效果

校企合作协议是校企合作关系的法律外在表现形式。校企合作协议本应当是校企合作得以运行的法律保障。但现实中校企合作协议是否能达到保障校企合作运行的效果,根据笔者多年来的考察和调研情况,将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纠纷处理等情况总结如下:

(一)签署协议方面

通过对广东省内及国内部分高职院校的调研和考察,拟对当前校企合作协议作如下分类:(1)深度合作协议。在这种协议中,校企双方往往愿意把学生见习、实习、顶岗实训的各个环节的各类事项和各自的权责利等方方面面规定清楚。但实践中愿意签订这种深度合作协议的企业很少,主要见于诸如酒店管理、市场营销之类的技术含量较低又能提供给廉价劳动力的专业或工种;也偶见于职业院校能够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或工种。(2)简单协议。这种协议的内容比较简单,条款总共约10条,仅表明企业提供实习基地给学校实习,没有什么实质内容。据笔者初步统计,这类合作协议占多数,有些职业院校与企业签署的这类简单协议占协议总数的70%以上。(3)免责协议。企业只愿意签订免责协议,尽量免除企业方对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这类协议也占有相当一部分,有的职业院校与企业签署的这类免责协议约占协议总数的15%。(4)不签书面协议。有些企业同意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提供实习岗位,但不签任何书面的合作协议,这类协议约占10%。(5)阴阳协议。一个是表面协议(即给院校应付检查和评估的协议),一个是实质协议(表明前项协议只是供学校用于应付检查和评估,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种情况虽不多,但笔者也接触到几例。这些情况就反映了多数校企合作协议在签订时,签订主体就没把协议当作一个具有实际法律效果的文件看待。

(二)履行协议方面

基于自愿签署的深度合作协议,双方往往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但其他几类合作协议,签署协议时双方就没把协议真正当回事,履行方面更是不尽人意。笔者所在院校的酒店管理专业在深度合作方面比较典型,这个专业还专门为本地的宾馆和酒店实行订单式培养,把课堂搬到酒店,实现了学生既做学生又做员工的“边工边读”培养模式。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学生从事的工种技术含量不高,学生难以学到管理经验,到了后期学生仅以打工者的身份在宾馆和酒店从事端盘子、擦桌子、洗碗筷之类的劳动,因此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而非深度合作下的合作协议,几乎不涉及到履行问题。

(三)纠纷解决方面

在校企合作中,也偶尔会发生法律纠纷,主要是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纠纷。实践中,在实习过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故有:交通事故、机器或厂房设备伤人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学生之间或学生与企业员工之间打架斗殴事故(多发于中等职业院校)、突发疾病死亡事故、特殊体质或疾病导致的事故、上下班途中遭抢受伤害事故等等。这些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往往不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由于书面合作协议没有写清楚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往往是学校承担了更多的责任,甚至迫于各种压力承担了法律上不应当承担的责任。

另外,从2005年至今,笔者曾10多次随学校学习考察团到通过了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职业院校学习考察,发现各校之间在校企合作方面是有差距的,有的做得相对好些,有的做得相对差些,但从各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他们展示的其他证明材料来看,整体上还是比较欠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校企合作协议基本上没有起到什么法律效果;校企之间也基本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办学法律体制和机制。罗士俐:以协议为切入点,略论校企合作法律问题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 第25卷第2期

二、校企合作协议难以发挥法律效果的直接原因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首先,是校企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当前,有不少人把这类协议等同于狭义的民事合同。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恐怕有失妥当。从法律逻辑角度而言,协议是一个上位阶的法律概念,即协议包含合同。协议可包含财产协议、行政协议、劳动协议、身份协议等,而狭义的民事合同仅限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1\]。校企合作协议涉及到多方利益和多种性质的事项,涉及到企业、学校、学生等主体的利益;如果再拓展一点,还涉及到政府、学生家长、行业协会等主体的利益,所以这种协议实质上并不是双边协议。这种协议也不能看作是横向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因为这种协议涉及的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的是横向平等关系,而有的则是纵向管理关系。一个完善的校企合作协议也涉及多种性质的事项,如学生的生活管理、学习管理、工资待遇、意外风险、商业秘密、教育职责分工协调等等,涵盖劳动保障权、人身权、受教育权、政府部门监督职责等多个权责领域。这种协议是当前任何有明确名称的协议所不能包容的。根据现有的法律制度和一般法律理论,我们也无法将这种协议归类到前述某类性质的协议中,也就无法找到对应的法律部门,自然就难以找到处理这种协议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立法上欠缺法律规则。就实践需要而言,校企合作中主要的法律问题有:(1)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问题。教育部虽于2002年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但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校企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2)学生实习报酬待遇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把学生纳入管辖范围,他们的劳动待遇难以获得劳动法的保障。(3)工伤待遇问题。根据现有立法,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并不能算作工伤。1995年,劳动部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2010年修改)国务院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主体范围表述为“职工”和“雇工”,是否包括实习的学生,不得而知。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尚且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但修改后这一条不见了。按理,学生在企业实习和劳动过程中获得的权益保护程度应当高于企业员工,但实际上却不如员工。另外,学生在企业实习,涉及到食宿生活问题和管理问题,以及企业与学校分担教育职责问题,这些问题在立法上都没有解决。

上述这些问题立法上皆未解决,意味着校企之间签署的协议以及校企合作面临着太多不确定的因素和隐患,校企合作协议未能发挥其法律效能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是执法缺位、司法回避。从执法层面来看,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应当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积极参与职业教育。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但如果企业不接纳学生实习,不与职业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后果如何,不给实习报酬,谁去执法,该法都语焉不详。所以,由于立法空缺,根本谈不上执法。就司法层面来讲,司法上也是往往采取回避态度,尽量不受理这类纠纷案件。

(二)合作动力方面的原因

任何合作都需要有动力,合作的基本动力往往是合作双方能各取所需。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能否做到各取所需呢?就目前来看尚做不到,有人建议应该从共同参与、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相对稳定、共守协议等五个方面注意处理好与企业的利益分享与合作关系\[2\]3133。有人建议利用智力成果来换得企业的资源,这没有现实基础,不可能从整体和根本上解决问题。

虽然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初衷来看,校企合作的目的是共同培养职业技术人才;从宏观和长远来看,整个企业界是获益的;但站在单个企业利益角度来看,它没有动力去培养人才,因为很有可能某个企业付出了很高的成本去培养人才,而这些人才最终却可能流向其他企业。此外,职业院校的动力也不是很强。因为在现有法律机制和职业教育体制下,深度校企合作往往会给学校带来很多额外的麻烦和纠纷。

另外,我国也没有像有些发达国家那样,通过给予企业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来促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分担职业教育职责。

(三)教育体制和观念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教育体制并无很大差别,职业院校独立国家完成职业教育职责。有些学校宣称自己在职业教育上有某种特殊模式,例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中国高教学会产学研合作教育分会合编的《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操作指南》共列举了9种模式。这些学校在自称的模式上确实做得相对好一些,不过并未改变学校包揽职业教育职责的基本面貌,企业起的作用极为有限,且很多学校所谓的某种模式仅仅限于其所办个别特色专业\[2\]1115。当前我国“一元制”的职业教育体制与企业几乎没有任何法律关联,所以让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校企合作协议,在教育体制上有障碍。

另外,由于国家在发展职业教育一开始制定教育体制就与普通教育别无二致,所以社会各界已经形成了比较一致的错误观念:职业教育责任是学校的责任,不是企业的责任。在这种社会观念下,要想签订能够发挥法律实效的校企合作协议也不太现实。

三、校企合作协议难以发挥法律效果的根源

如前文所述,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难以找到深度合作的内在动力。这就需要人们跳离两者之间的内在动力这个视域,从外部压力角度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笔者认为,解决校企合作及其法律外在表现形式(合作协议)的效果不佳的难题,还要从职业教育存在和发展的本源说起。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普通教育存在和发展具有更为宽泛的基础和原因,但职业教育的存在和发展,主要的目的在于解决企业发展中技术人才欠缺的问题。认识到这一点,也就找到了让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企业发展,都需要大批技术人才。但是,不管是哪个国家的企业,他们都不会自觉去培养技术人才。因为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现代社会,自己花费了大量成本培养的人才,很有可能一旦成才就被其他企业挖走了,自然就没有企业愿意培养技术人才。企业需要技术人才,本应当自己想办法培养,但由于企业家的自私自利,靠他们自己没法解决此问题。但如果此问题没有解决,又会影响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因此,国家不得不对技术人才培养问题进行干预。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干预时,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干预方式和手段,形成了不同的职业教育模式,比较典型的有:美国形成了“合作教育”模式,日本仿效美国而形成了有别于“合作教育”模式的“产学合作”模式,英国形成了“三明治”教育模式\[3\],德国形成了“双元制”模式等等。世界上比较成功的职业教育体制或模式都没有像我国那样采取与普通教育差别不大的教育体制和模式。

对德国职业教育体制建立的逻辑进行考察,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德国的职业教育从一开始就没有把职业教育的担子全部承担过来,再把这个担子全部转移给学校。根据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史和德国《职业教育法》,我们可以看到其建立“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的历史逻辑。德国最早规范职业教育事业的法律为1869年颁布的《工业法》,为了促进德国工业发展,该法规定:企业有培训学徒的义务,有将学徒送到“继续培训学校”接受教育的义务。这部法律及其修正案成为德国职业教育“双元制”基础。1920年德国召开的全国教育会议决定把“继续培训学校”改名为“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中负责承担理论和文化教育。1969年德国制定了《联邦职业教育法》,正式确立了技术培训由企业承担,理论和文化课由学校承担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制\[4\]。德国这种职业教育体制背后的逻辑就是:既然企业需要技术人才,就应当自己解决问题;自己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国家或社会再设立职业学校来帮助企业解决。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史和德国《职业教育法》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不是外界强加给它的义务,而是本来就是它自己该承担的天然职责。

既然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是企业的天然职责,而如今企业又不愿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有必要通过法律这种外部压力促使或激励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由于我国现有职业教育体制存有缺陷,校企合作法律机制基本空白,要改变职业教育以及校企合作的基本面貌,从长远和根本的办法就是要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

四、校企合作立法建议

综上所述,要想使校企合作及其协议获得实效,必须从立法上做文章,各层级立法应当逐步明确企业的职业教育义务。

1.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宜规定为一项宪法义务。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国家和公民的教育责任和义务,并没有规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的教育责任。在现代社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对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作为一类社会主体享受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权利,因此也应当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故而从长远来看,《宪法》宜规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的教育责任。如低位阶的法律《教育法》规定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承担教育责任、《职业教育法》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未来的《校企合作法》或《校企合作条例》进一步规定校企合作的具体规则。

2.教育基本法宜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是其法定义务。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在基本法上也缺乏明确规定。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九、四十、四十六、四十七条就企业等社会主体的教育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太过原则,违反这些规定也不用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从基本法的角度来看,《教育法》并没有明确的有关企业应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法律条文。在教育基本法层面,应当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是其法定义务。例如可以对现行《教育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作相应修改。

3.职业教育单行法宜明确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具体规则。《职业教育法》是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单行法,职业教育要实现高效率的校企合作模式,必须对现有职业教育体制有大幅度、甚至是彻底的修改,这种大幅度的改变必然带来职业教育各个方面的改变,特别应该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明确的相关规定:第一,要明确规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具体职责;第二,要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及其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第三,要明确规定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职责。

4.国务院宜尽早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由于我国职业教育在产生初期走了一条学校包办所有职责的路径,企图短期内建立像德国那样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双元制”模式是不可能的。国务院宜根据现有国情,尽早出台体现“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为主、企业参与、学校与企业分工合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职责”精神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以明确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企业、学生等各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以明确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学习、生活、工作、管理等环节中各相关方的职责。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配套修缮。除了上述教育法律外,校企合作涉及到其他多个部门的法律,比如企业法、劳动保障法、税法等等。正如德国的“双元制”是一个由多个法律部门的配套而成的综合体制一样,要形成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制,必须对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加以配套修缮,此外,司法实践上也要作配套的解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虽然规定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但并不包含职业教育责任,因此,在司法解释上应当作确认: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职业教育责任。根据现在的司法倾向,学生的权益并不能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因此一方面建议立法者要对这些法律法规作相应修改,另一方面建议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作有利于保障学生合理权益的解释,将这些法律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学生群体。另外,通过税收杠杆来督促和鼓励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因此建议税收法律也应作相应的修改。

五、结语

总理曾指出:决定一个国家的发展主要在教育和科技,中国的振兴不单在经济总量,根本在人才和科技术进步;要建立和完善鼓励科技进步和人才成长的机制,通过改革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民族振兴的一个瓶颈是:技术应用型人才稀缺。国家创办职业教育的初衷就是要解决技术应用型人才稀缺的问题,但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律机制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国家应因势利导,及时大胆改革和创新职业教育体制,从立法层面建立体现“政府主导、行业指导、学校为主、企业参与、学校与企业分工合作,共同承担职业教育职责”精神的校企合作法律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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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中国高教学会产学研合作教育分会.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操作指南\[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 中国驻日本使馆教育组.日本大学的产学研合作\[M\] .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13.

\[4\] 吴雪萍. 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历史演变\[M\]//外国教师教育史、职业与成人教育史研究,2009:18621863.

On the Issue of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 and Enterprise from the Point of Contract

LUO Shili

(Heyuan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Heyuan 517000, China)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建议篇(8)

1、召开相关会议,逐级传达贯彻。我所于*月**日上午召开了由所党委委员、各科(处)室、中队主管领导参加的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书记陈惠民同志全面传达了“5·14”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结合本所实际,组织深入讨论,领会会议精神,确定了本所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的原则性意见;*月**日下午,又召开了全所干警职工大会,由所长***同志再次全面传达了“5·14”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就我所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提出了具体贯彻实施方案,使会议精神逐级传达贯彻到位。

2、成立相应机构,责任落实到人。为保证我所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真正落实到位,我所分别成立了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和执法执纪专项检查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挂靠政治处,具体负责专项检查活动日常事务开展。*月**日,所执法执纪检查小组召开会议,人员进行具体分工,同时明确七个方面重点检查问题,使我所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3、采用听查问谈方式,进行扎实有效检查。为保证这次专项检查活动扎实有效开展,我们整个活动采用了听、查、问、谈方式进行。即检查组先听取管理部门对2000年以来劳教人员的减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执行条件、办理程序和结果情况的汇报;检查有关劳教人员档案资料,看办理情况有否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有否存在乱收费、变相收费问题;查问生产科、计财科和中队,同时对解教前劳教进行全员“问卷调查”,深入了解有无存在让劳教人员及其亲属为劳教所揽活、销售产品、索取财物,并为他们办理特殊关照待遇的违规问题;召开干警和劳教人员两个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执法执纪情况反映,看有无存在暗箱操作、不依法办事的问题。通过上述听、查、问、谈,对省局确定7个重点检查项目进行了逐项检查落实,保证我所这次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4、工作统筹兼顾,检查突出重点。由于我所在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期间,所内己在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教育活动。与此同时,还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安全大检查活动、干警警体技能培训考核活动等。在时间促、任务重、人员紧、要求高的情况下,我们认真“弹好钢琴”,突出检点,统筹兼顾,有机结合,保证了执法执纪工作时间、人员、效果“三落实”。

二、主要收获

1、全体干警普遍受到一次法纪教育。在这次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中,我们通过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纪委七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有关文件,学习领会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湖南省邵东监狱、辽宁省大连监狱案件的批示精神、司法部张福森部长、范方平副部长在全国监狱长、劳教所长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以及陈保明厅长、薛育卿副厅长的讲话,学习劳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部令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联系本所实际组织认真讨论,使全体干警提高了对这次专项检查活动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性和法律、纪律意识,表示一定要从邵东、大连监狱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警醒自己必须严守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端正劳教工作业务指导思想,使自己在市场经济浪潮中经受考验,成为一名永不溺水的劳教战线勇士。

2、检查范围和重点得到逐项落实。在这次专项大检查中,我们发现,通过近几年来我所认真贯彻以教育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狠抓干警法律法规部令、劳教方针政策的学习和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层级责任制,切实推行执法工作所务公开有效监督制度,干警中的法制意识、政策观念得到普遍增强。不仅绝大多数干警能自觉实行依法、严格、公正、文明管理,而且还能很好地运用法律进行积极的自我保护。表现在:干警在座谈会上说,现在我所每年党风廉政教育抓得这么紧,我们遇事都学会了如何冷静沉着应对,不会再用自己的双手去砸自己的饭碗了。而在对七个方面重点问题进行实际检查中,近几年来,我们所也没有发现有干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如我们对2000年以来已办理的劳教人员*人请假、**人所外就医、**人所外执行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发现呈报审批手续齐全,条件和程序合法,会议研究发言记录完备,且每起都有纪检监察和驻所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研究进行事中监督把关,整个操作规范透明,可信度高;检查劳教班组长和勤杂性劳教人员选用审批的情况也是如此,操作公开透明规范,没有发现、收受贿赂、贪赃枉法问题。又如我们对有无利用劳教人员及其亲属介绍生产业务、销售产品、索取财物,并给其以各种名目的特殊照顾的检查,对有无存在不受所规所纪约束享受“特殊待遇”的“关系劳教人员”问题的检查中,也没有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问题存在;对有否存在违反财务制度进行不规范收费问题的检查时,我所于今年*月**日前已经进行过全面检查,检查情况以闽南教纪〔2002〕4号文已向省局作过专题报告。我们在这次检查中也仍无发现违规问题。再如对干警执法管理活动中有无存在打骂体罚劳教问题的检查时,我所于2000年和2001年两年中共发生过*起干警打骂劳教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对这*起违规行为,我们分别在当年均已作过相应的纪律查处教育。今年以来,我所没有发生此类问题。对劳教人员在生产活动中有否存在“双超”问题进行检查时,大家普遍认为,生产科和中队给劳教人员确定日生产指标,是以社会上同行业同工种的中下平均标准下达,生产指标任务相对合理,绝大多数劳教人员都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或提前完成任务。但对极少数消极怠工劳教人员,中队采取教育和强制相结合措施,督促其在当日内必须完成任务,这种情形不属于“双超”问题。在我所执法执纪监督机制是否健全问题的检查中,我们认为我所执法执纪监督机制和执法监督机构较健全,执法监督制度较完善,执法执纪工作公开透明,执法监督运作规范到位,因而有效地促进了我所执法执纪、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更加健康扎实发展。

3、坚持边查边整边改原则,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执法执纪环节。如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中队对警戒具借用制度不完备问题,及时提出整改,他们立即建立了规范的借用制度,并指定了专人负责管理;发现本所泡花碱厂对零星用工条件审核把关不够严格问题,及时提出整改,管理部门立即对泡花碱厂用工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及时撤换,严格了零星用工制度。又如我们对往年所里执法执纪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发现我所《关于劳教人员管理工作规定》第三章第35条规定:“(劳教人员)积极引进生产项目,生产效益高……给予专项减期20天以上的奖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予以废止等。

4、进一步促进了所内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通过这次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不仅增强了全体干警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意识和责任意识,而且也促进了所内作风建设专项教育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场所管理安全大检查活动,岗位基本技能培训考核工作和所内正常管教、生产诸项工作的全面协调健康有序开展。

5、进一步促进了场所安全稳定。通过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我所在已实现连续两年安全所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又继续保持安全稳定良好局面,这为我所连续3年实现安全所的奋斗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不足方面

1、由于这次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与上级部署的作风建设专项教育、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场所管理安全专项检查、干警警体技能训练考核、警衔晋升培训等相互交织在一起,加上所里正常的管教和生产重担,造成对基层干警承受力太大,工作和警力较难安排。执法执纪检查小组成员有时白天很难集中开展工作,有些工作只好安排在晚上进行。

2、由于在同一阶段同一时间多项工作集中交织在一起,有少部分同志因精力顾不过来,产生了埋怨、厌战甚至应付心理。

四、今后工作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建议篇(9)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吸取其他国家发展进程的教训,针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新趋势以及现阶段我国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新理解,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发展。笔者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中,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们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2004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1、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2、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

3、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8月3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1979年11月29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规定》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相互矛盾的冲突。

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2、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3、与《立法法》的冲突

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1996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4.89%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85%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劳动教育存在的问题建议篇(10)

随着就业形势的转变,大学生的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在就业实践中,劳动争议、违约纠纷、侵权事件等屡屡发生,而大多数毕业生初涉社会,法律知识十分欠缺,仅靠昔日所学的一门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工作在当下就显得十分必要。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关于就业问题的法律心理、知识和理论的总称。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态度、评价等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它左右着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判断,既能让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约束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央视东方时空栏目调查发现,有55%的大学生遭遇过就业陷阱,中国教育在线“就业法律教育专题”栏目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情况不容乐观。笔者以问卷调查方式在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中分别选择文、理、工科学生进行了就业法律保护意识的调查。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均经过至少半年以上在实际工作单位中的顶岗实习过程,经历了从应聘到工作的各个阶段,对于工作中的问题有了切身的感受,因而,通过调查能够了解当前毕业生就业求职过程中是否遭遇就业侵权,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律保护意识,以此为基础探讨如何构建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保护意识的培养模式。问卷调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定金、违约金条款及就业欺诈,招聘门槛与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方法与途径等。通过对回收问卷的统计分析,发现仅有约9%的学生具备初步的法律意识,能够进行必要的法律维权,26%的学生仅有模糊的法律意识,在具体实践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其余大部分的学生在就业法律意识方面十分欠缺。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维权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意识不强,就业法律知识缺失的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与社会因素。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体制、观念、市场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在大学生求职择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录用不公平、权益不清晰以及救济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加之,一些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为了节约用人成本,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千方百计地采用诸如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延长试用期等不正当方式来侵犯大学生的就业合法权益。面对不规范的就业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机构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与强有力的惩处办法,从而导致处于弱势的大学生在屡遭就业侵权的情况下不敢或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高校普法教育和指导的欠缺。

目前,各高等院校对学生的普法教育和宣传仍然较欠缺,大多学校只是简单地开设了《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这样的公共课程,学生获得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在有些高校也会开设《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但这门课程的侧重点大多是引导学生作职业生涯规划,了解就业形势,提高就业技巧等,在就业法律教育方面只是简单带过,并无详细的讲解。在法律维权方面,大多数的高校也无专门的网站或者咨询指导教师等途径、机制来进行系统指导与帮助。

(三)大学生自身因素。

面对现代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与形势,大学生面对的压力很大,需要学习的知识与能力越来越多,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相对较少,就业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应聘及工作,只是在遇到相关问题的时候才意识到法律知识的欠缺,况且,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在学习过程中有一定的难度,短时间内能够有一定的意识就非常难得了,更不用提运用法律来进行维权了。

三、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对策

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乃至大学生。只有凝聚和发挥各方面的力量,才能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

(一)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大环境。

大学生就业与成长关系着国家的未来与希望,首先,国家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和出台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便大学生在求职择业及就业后的权益保护能够“有法可依”。其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规范和完善就业市场运作机制。加大对侵犯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甚至恶劣的用人单位的干预与惩治,为大学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再者,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尤其是社会媒体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宣传力度,对于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曝光,使用人单位的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为大学生实现健康就业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高校就业法律教育的机制建设。

各高校在培养、提高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与能力方面起着更大的作用,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建立全面、系统和日常化的教育指导体系。第一,在《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程》中以典型案例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入就业法律教育的专题内容,作出针对性的指导;第二,以开设就业法律维权“选修课”的形式为那些对法律有兴趣的学生提供学习的机会;第三,在学院就业指导网站上增加“就业法律维权”专题栏目,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便利;第四,组织学校内法律教师或者聘请兼职律师为学生提供日常性法律咨询;第五,在“离校手续”、“实习手册”等学生随身携带的学习资料中加入就业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律知识索引。

(三)强化家庭教育作用,增强自主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就业问题对于学生来说是人生中一次重大选择,家长的参与及指导是十分必要的,家长的教育与导向作用很大,因而,家长也应当增强法律维权意识与知识,关注子女就业的全过程,起到应有的作用。学生本人是就业的主体,是就业法律维权的最主要因素,首先,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提前学习就业相关法律知识,不能等到遇到问题了才想起去了解法律知识;其次,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有维权意识,运用学到的法律知识积极解决问题。

四、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

根据大学生就业实践中常见、多发的法律问题,从大学生应知、应会、够用的法律内涵的角度出发,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就业协议与合同的签订、履行、试用期内的法律问题等。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

涉及大学生就业法律维权相关较为密切的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民法通则》等。但是并没有针对大学生这一人群特定适用的法律性文件,所以,大学生群体在实习期间和寒暑假打工等特定阶段上的法律维权存在一定困难,对于就业歧视等问题也有待解决,因而,大学生首先要了解所处的法律环境,增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以尽量减少合法权益的侵害,维护自己合法、正当、平等的就业权利。

(二)就业协议中的法律知识。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称为三方协议,它是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大学生三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载体。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有区别的,毕业前,大学生尚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范畴,用人单位往往以就业协议签订代替劳动合同签订,规避自身责任。事实上,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就业协议仅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并由学校参与见证,并不涉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显然,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是真正就业的法律体现。在签订就业协议时,有不少细节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应与用人单位充分交流、协商,对用人单位的各方面情况有充分的了解,避免一知半解所带来的后患。第二,要认真审查协议“备注”中的信息,尽量将单位的口头承诺如解决户口、深造晋升等待遇和福利写入备注栏,以便今后发生纠纷时能及时向法庭举证。第三,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马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有自然的衔接。

(三)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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