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1 17:18:26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1)

 

改革开放以来,高校经济理论的教学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地位下降,研究市场经济的西方经济学成为高校学生学习经济理论的主要内容。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内容和形式上创新不足,这需要我们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长期不懈努力去探求。同时,我们也应纠正对西方经济学“一边倒”,排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错误倾向。

为了在经济理论教学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我于2007年编写了一本颇具特色的高职高专教材《经济学原理》(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试图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面作一些探索。下面把我的尝试向各位同行汇报经济学论文,以求得到指点。

一、增加了以《资本论》原理为主要内容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内容

当前我国很多高职高专院校的经济学理论教学,只开设经济学原理或经济学基础课程,不开设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课程,而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基础)课程使用的绝大多数教材,其内容全是西方经济学。这样,高职高专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就只学习西方经济学,学不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我认为这是不妥当的。把西方经济学作为《经济学原理》(或《经济学基础》)教材的全部内容,会使教材内容与课程名称不相符。经济学不等于西方经济学。在经济类的课程中,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基础)和西方经济学是两种不同的课程,其内容不应该相同。经济学原理应该包括比西方经济学更多的内容。尤其是在我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是经济类大学教育不可缺少的内容。在不开设政治经济学课程的院校,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基础)课程不应缺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内容。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基础)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我编写的《经济学原理》有意在改变这种不正常状况方面作些尝试。本教材既以西方经济学的资源配置理论为主要内容,又包括了以《资本论》原理为主要内容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关理论(特别是经济制度理论和价值理论)。在本教材中,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地方,一是第一章第二节(经济制度),二是第三章(商品价值);其他章节也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内容。

本教材不是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作简单的拼凑,而是尽量进行有机的结合经济学论文,避免出现理论上的矛盾,坚持经济理论的科学性。例如:用价值规律来解释均衡价格;归纳了“资本”的五种含义;以《资本论》中的利息理论为基础来解释利息的产生;用货币流通规律来解释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用生产力发展来解释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等等。

二、在具体内容上的改进

把以《资本论》原理为主要内容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融入本教材中,我在具体内容上作了以下的探索。

1.“社会人”范畴(第一章)。第一章包括资源配置(第一节)和经济制度(第二节)两部分。在经济制度部分提出了与资源配置部分的“经济人”相对应的“社会人”范畴。本教材讲的“社会人”,不是美国行为科学家梅奥提出的管理学的“社会人”范畴,而是马克思主义研究制度的“社会人”范畴。本教材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给“社会人”下了定义:“所谓社会人,就是与社会相联系,受社会影响和制约的经济主体。”同时指出:“研究经济问题,特别是研究经济制度,必须以社会人为前提。不研究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就不能深入揭示经济现象的本质。”

2.狭义的生产关系和广义的生产关系(第一章)。本教材从狭义和广义来介绍生产关系范畴,提出:“讲生产关系,一般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可以说,这是狭义的生产关系。从广义来说,除了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最重要的内容,生产关系还有其他方面的内容,如市场交换关系、企业治理关系等。”同时还对生产资料所有制与市场交换关系、企业治理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作了说明。

3.制度变迁的原因(第一章)。本教材不仅讲了制度变迁的直接原因经济学论文,还讲了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而且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解释,指出:“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根本动力,就是生产力的发展。”

4.供求决定价格(第三章)。有不少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教导学生这样的观点:供求只是影响价格,不能决定价格。其实,这种观点既与现实不符,又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不符。本教材引用马克思的原话,对供求决定价格的观点作了明确的表述:“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决定的?它是由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即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决定的。”①

5.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第三章)。本教材在解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时作了这样的表述和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供求平衡的市场条件下,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它是供求平衡下全社会生产某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包括劳动者在生产中平均耗费的劳动时间,又包括正常使用生产资料所平均耗费的生产资料中已凝结的劳动时间,这两种不同的平均劳动时间分别决定了商品的新价值和旧价值。”与流行的说法相比较,本教材增加了两个新摘要劳动时间的一个构成部分,它决定商品的旧价值,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中提到过的。

6.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含义(第三章)。本教材用劳动的智力成分来解释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教材中指出:真正决定人类劳动本质的东西是智力劳动②;智力劳动的含量决定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决定了各种复杂劳动的复杂程度的不同。

7.用价值规律解释均衡价格(第三章)。在我国流行的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价值规律和均衡价格是脱节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不讲均衡价格经济学论文,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不讲价值规律。本教材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用价值规律解释均衡价格。教材写道:“价格趋向均衡价格变动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只有按照代表价值量的均衡价格进行商品交换,才能实现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也就是说,价值体现了利益的平衡。而在价格偏离均衡价格的时候,买卖双方的利益就失去了平衡。这时,为了经济利益而开展的竞争就会引起供求变化,从而导致价格回到代表价值量并体现利益平衡的均衡价格上来。……价值有一种力量,把价格拉向代表价值的均衡价格,这就是价格变动的必然趋势。”

8.收入的来源和分配制度(第七章)。本教材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专讲收入分配的第七章开始时就指出:“各种形式的收入都是劳动创造的。但是,收入如何分配取决于生产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现实社会普遍存在的分配制度。”大多数同类教材都没写“各种形式的收入都是劳动创造的”这个马克思主义的结论。

9.资本的含义(第七章)。学生们会接触到不少“资本”概念,如“资本家”、“资本主义”“国有资本”、“资本金”、“资本与负债”、“资本品”、“资本市场”等,可能会对“资本到底是什么”迷惑不解。应如何解释资本的含义?本教材的解释是:在经济学中,“资本”是个多义词。它在不同的场合使用时,表示的含义是不相同的。资本的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资本是靠剥削雇佣劳动而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体现着资产阶级剥削无产阶级的生产关系。②资本是能够带来价值增殖额的价值。③资本是企业中属于所有者的价值。④资本是被生产出来又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的物品。⑤资本是长期资金的特征。

10.利息存在的原因(第七章)。不少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讲述利息存在原因时,分别对资本主义利息和社会主义利息进行分析经济学论文,没有从一般意义上来分析撇开制度特性的利息。西方经济学解释利息存在的原因所运用的是“时差利息论”和“迂回生产论”,没有讲到本质上。本教材对利息存在原因的说明,以《资本论》中的利息理论为基础,同时抽掉其中有关资本主义性质的内容,指出:“利息存在的最重要原因,是资本具有价值增殖的本质属性。”对此,从资本供给者和资本需求者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11.利润产生的原因(第七章)。本教材没有采用“利润的来源”的提法,因为这提法容易造成误解。在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一般讲利润有三个来源:创新、承担风险和垄断;而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各种形式的收入都是劳动创造的,利润也不例外。关于利润产生的原因,我认为,承担风险只是与创新活动相伴的一种行为,它本身不会产生出利润。因此,本教材只讲创新和垄断这两个原因,重点讲述创新,分别叙述了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营销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活动是如何产生出利润的,由此得出结论:“创新利润是由于创新活动使产品价格高于成本而产生的。”本教材重视企业家在创新中的作用经济学论文,指出:“创新的关键人物是企业家。……企业家的创新劳动是高级的复杂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比普通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

12.用货币流通规律解释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第十章)。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讲货币流通规律一般是在关于货币职能的部分,而不是在通货膨胀理论部分。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的通货膨胀理论一般不讲货币流通规律。本教材把二者结合起来,用货币流通规律解释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并用一个与货币流通规律有联系的、表示货币供给量对通货膨胀作用的总供求平衡公式来说明。这公式是:价格水平×流通商品量=货币供给量×货币流通速度。

13.宏观调控的必要性(第十一章)。本教材对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作了较多的论述。教材中首先说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各市场经济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是因为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加剧。”通过分析这些矛盾,从四个方面说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①生产社会化发展要求宏观调控;②经济稳定要求宏观调控;③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宏观调控;④社会稳定要求宏观调控。在论述第一个必要性时指出:“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与市场对宏观经济调节失效的矛盾,是现代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根本原因。”

14.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第十二章)。一般的教科书在讲述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时,只讲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物质资本、科学技术四个因素,本教材增加了第五个因素——制度。本教材指出:“从根本上说,制度是通过影响人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人的经济行为来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发生作用的。”

注释:

①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38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2)

一、文献回顾

(一)“第三部门”的定义

“第三部门”这一概念首先由列维特等人于1973年提出,目前学术界关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并没有完全达成共识,大多认同“第三部门”是除政府部门和企业以外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等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

塞拉蒙认为,“第三部门”有6个基本特征:“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

在中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第三部门”几乎不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形式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社会组织,因而中国学者大多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定义限制得过于严格。例如康晓光就认为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称为中国的“第三部门”。

(二)“第三部门”起源的一般解释

“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分析主要包括经济背景分析和经济原因分析。经济背景分析是对“第三部门”兴起的经济大环境的研究,经济原因分析是借用经济学工具对其兴起的本质原因进行论述。

西方关于“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由美国经济学家韦斯布罗德(1974)提出的政府失灵理论,该理论通过论证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局限性,从功能上证明“第三部门”存在的必要性。不过该理论更多的是说明了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互补关系,并没有揭示是什么因素使得某些产品或服务只能由“第三部门”提供。在此基础上,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汉斯曼(1980)提出了合约失灵理论,通过分析市场的局限性(信息不对称)及“第三部门”的特征(受“不得分配盈利”约束),解释了在市场机制与第三部门之间选择后者的原因。但事实上,政府失灵理论和合约失灵理论都未能很好地解释政府与“第三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问题。而且从比较研究的角度看,为什么不同社会条件下的“第三部门”的结构及分布领域各不相同?于是,学者们又从社会传统文化因素考虑“第三部门”的产生。譬如James (1987)的实证研究证明:荷兰和比利时的文化多样性比较高,所以在他们多样化的社会需求条件下,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第三部门。

我国理论界对中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社会学和经济学这两大领域。从社会学研究角度看,如何理解中国改革开放后“市民社会”的出现和新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成长,已成为90年代以来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孙立平,1992、1994;邓正来,1993、1998;王颖、折小叶,1993;谢维和,1993;王颖,1994;孙炳耀,1994;张静,1998)。并已从理论概念的引入到关注本土经验的实证研究(陈健民、丘海雄,1999;孙立平等,1999),以及从单一的国外经验模式介绍向综合的比较研究分析转向(王绍光,1999)。

从经济学角度看,目前对中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经济分析更多的是对其经济背景的分析,如康晓光(1999)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一文中曾指出中国社团是“集权体制松动”的产物;邓胜国(2004)、俞可平(2004)及王绍光(2004)等在对中国第三部门发展环境的研究中也认为经济体制改革是引发第三部门产生的其中一个环境因素。

对经济原因的分析目前仍处于对西方研究理论的梳理及引进阶段,在研究方式上也大多借用西方的研究方式,重点集中于应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及合约失效等经济学理论(郭国庆,1995;谢岳,2000;李勇军、路金亮,2002;谢蕾,2002;张建川,2004)。在引入西方理论的过程中,部分学者也意识到国外理论解释中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局限性,并进行了一些探讨,其中田凯(2003)在《国外非营利组织理论述评》一文中指出韦斯布罗德的“政府失灵”理论的前提和条件在中国并不适用;康晓光(1999,2004)也撰文指出不能把中国社团的迅猛发展看作是对西方语境里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的反应,因为当时的中国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存在民主政治体制。

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开始应用其他经济学理论分析“第三部门”的起源问题,希望能找到适用于中国国情下的“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经济理论。例如申毅(2003)在《非营利组织兴起的经济分析》一文中通过对非营利组织兴起的经济分析解析非营利组织兴起的一般规律;刘霞,张丹(2004)在《经济学与组织学交叉视野下的公民社会》一文中从经济学和组织学的交叉视野,探究其宏观和微观的成因。虽然这些学者尝试用其他经济学理论为分析我国“第三部门”的起源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其分析的对象仍是西方社会的“第三部门”,并没有将我国“第三部门”兴起的特殊性考虑在内。

(三)几点评论

西方有关“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经济解释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最具代表性与普适性,但这些经济理论在解释我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就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市场失灵”理论的假设前提是市场经济体制,即“第三部门”的产生是对市场经济体制失灵的一种反应。回顾中国“第三部门”的出现时机,可以发现一个事实: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并不存在市场经济体制,其计划经济体制从某种程度上看是一种集权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理论上既不允许“第三部门”的存在,也无法提供其存在所需的空间。但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改制过程中,市场关系和所有权的重新确立,使得政府之外的公共领域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具有存在的空间。因此,确切的说,中国的“第三部门”是对计划经济体制失灵的反应。

另一方面,由于西方国家代议民主制政府的投票决策方式,政府决策往往只是代表了中位选民的意见,而不能满足其它选民的需求。因此,政府提供公共品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即出现“政府失灵”。但该理论也是基于一个前提:即代议民主制政府特定的运作逻辑无法满足各阶层选民的需求。这与中国“第三部门”产生的政治制度环境存在较大差异。中国的政府失灵更多地是由于集权政治体制引发的政府资源配置、社会治理以及政府治理模式的失灵,而不是投票决策方式导致的失灵。因此,与西方的“政府失灵”认为“第三部门”是对民主政治体制失灵的反应不同,中国“第三部门”是对集权政治体制失灵的反应。

总的来看,虽然我国学术界已经认识到西方理论在解释我国“第三部门”起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但就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仍处于对西方理论的小范围修正阶段,并没有提出系统的,权威的,具有普适性的,并与中国国情相联系的,可以很好解释我国“第三部门”起源问题的经济理论。

二、关于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分析

从经济学视角看,“第三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由制度环境所决定的,而制度安排又反作用于制度环境,因此,对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制度背景进行分析有助于理解其兴起的内在原因。本文通过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找出“第三部门”兴起和发展的经济层面的逻辑和意义,从而为“第三部门”的普适性找到经济学的理论依据。

(一)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背景

中国“第三部门”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出现并发展起来的,它的兴起有深层次的经济和政治原因,这些原因发端于集权体制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失败。

一方面,通过经济市场化,重构了市场关系和所有权,引起国家—社会关系的变更,其结果是集权体制的松动,产生大量自由流动的资源、自由活动的空间以及多元利益主体,为“第三部门”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非秩序化竞争较为明显,民众对政府信任度下降;同时,受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市场经济的特征发挥得并不显著,这种经济环境也促使“第三部门”的产生。

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看“第三部门”的产生,可以发现其起源于传统计划经济的改革,与市场经济组织几乎同时产生,前者追求的是利润,后者则体现了公益性(或互益性)的努力,并不存在特定的对“市场失灵”反应问题。因此,本文尝试采用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及成本理论来分析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原因。

(二)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原因——制度原因

当原先的制度失灵时,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组织形式便会出现,来实现帕累托改进或希克斯改进。因此,“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在制度层面必然有其特定原因。

与国外“第三部门”大多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同,我国的“第三部门”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而引起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第一,从制度变迁的时间看:我国“第三部门”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出现的。这一阶段,我国先是坚持计划经济主导模式,政府则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强调依靠行政权力配置资源,具体表现为集权政治体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原有的集权体制模式遭到质疑,市场经济模式倍受推崇,政府开始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逐渐放松对经济干预。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却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中非秩序化竞争的加剧而降低,同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较多,使得市场经济的特征发挥得并不是十分显著,这使得经济市场化与政治民主化陷入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尴尬境地,政府关于经济与政治领域的改革也并没有得到公民的完全认可。此外,国际社会“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政府——市场——第三部门三方互动的社会控制和管理机制,从而为通过制度移植来达到社会的最终协调和稳定带来了希望。因此,在强制性制度变迁基础上,我国的“第三部门”开始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历程。

第二,从制度变迁的空间看:通过体制改革,重构了市场关系和所有权,引起国家——社会关系的变更,其结果是集权体制的松动,产生了大量自由流动的资源、自由活动的空间以及多元利益主体出现;同时,转型过程中由于原有的低效率制度的逐步废除,新制度又尚未完善,出现了严重的制度“双重失落”,即国家领域和市场领域在转型期间无法涵盖社会管理的所有领域,亦不能解决社会发展的全部问题。因此,按照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生必须具备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的观点,两个领域之外的第三域就存在着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可能和契机,即第三域属于制度变迁的空间。“第三部门”迅速崛起的空间恰好位于存在着制度变迁空间的第三域。因此,从制度变迁的空间看,中国“第三部门”的兴起应该是其准确占据诱致性制度变迁空间的必然结果。

第三,从制度变迁的主体形式看:我国“第三部门”起源于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强制性制度变迁)首先起源于农村,制的废除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农村中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作为生产主体的独立经营的农民需要有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来学习现代农业科学技术;并且,改制后分散经营的农民也需要新的组织形式来改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在这种背景与需求下,中国农村出现了第一批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自下而上的“第三部门”。同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城市中国家—单位—个人的结构,单位影响力逐渐弱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构:一方面,游离于单位制以外的利益主体需要新的组织形式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一个中介性组织来沟通政府和多元利益主体。可见,通过诱致性制度变迁,我国“第三部门”的主体形式表现为一种以自我管理为管理方式,以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为组织属性的组织形式。

(三)中国“第三部门”起源的经济原因——成本效应

从微观层面看,“第三部门”兴起和发展于政府和市场之外有其成本效应上的原因。

1.生产成本效应

“第三部门”的基本组织属性——志愿性使其在人力输入上主要依靠志愿劳动力,在物力和财力的输入上主要依靠志愿者、社会捐赠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政府和企业则不同,前者受财政预算的限制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后者受资金约束。在资源输出上,“第三部门”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上大多有特定的目标人群,采用自助方式,既有效节约产品的生产成本和组织资源的消耗,又满足目标人群多元化的需求。因此,“第三部门”的志愿性使得它在资源输入和输出上,具有比政府和企业更低的生产成本。

2.交易成本效应

一方面,与政府体制中单一的权利控制中心和科层制的组织模式相比,“第三部门”自我管理的方式及相对扁平的组织结构减少了组织监督和控制的成本,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第三部门”民间性(包括我国“第三部门”的特殊情况——官民两重性)使得“第三部门”更接近基层民众,对基层多元化的需求能作出更快捷的回应,从而降低两者之间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从科斯的交易成本扩大理论出发,可以证明,政府将部分职能转移给“第三部门”,虽然增加了订立合约和进行监督的成本,但这些都低于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

科斯定理认为企业生产目标的确定减少了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那么依此思路,企业就具有代替市场机制,节省费用的性质,而与企业相比,“第三部门”特定的组织属性——志愿性、非营利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又具有比一般企业更低的交易成本,具体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效应:由于企业需要对其内部生产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协调,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管理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存在追加交易费用上升的可能性。而志愿者作为“第三部门”主要的生产者,他们共同的价值取向(公益或互益性),既降低了组织动员的成本,又减少了生产者之间的隐性摩擦和协调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了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交易费用。

第二,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效应: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最明显的交易成本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度量产品品质费用。一方面,在某些领域,消费者缺少足够的信息来评估产品的质和量;另一方面,如果产品由企业提供的话,他们很可能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所占的优势地位欺骗消费者,谋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产生道德风险。尽管市场的很多方式可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但过高的交易费用使得市场和普通企业都很难支付。而“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及其对公益性(或互益性)的追求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非营利性的特征使其无须为了增加利润而夸大其产品的内在品质,而对公益性(或互益性)的追求又使得其非常重视自身的社会形象,认为夸大产品品质而失去诚信的代价是巨大的。因此,“第三部门”可以作为减少和消除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度量产品品质费用的一种资源配置机制。

第三,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成本效应:由于私人品消费具有竞争性与派他性,因此,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最典型的是对公共品的消费。由于公共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无法避免“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基于“理性人”的假设,消费者对公共品的支付意愿为零。除非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费用低到能有效地使消费者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共同付款的协议。但这种情况在一个大规模的集团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每个消费者之间各自应该支付多大份额的价款进行谈判和协商是极其困难的,成本相当高,足以阻止最后协定的形成。布坎南认为可以通过消费者俱乐部来解决这一问题。消费者俱乐部也是“第三部门”(互益性),该组织通过向消费者成员收费的方式,增加消费的排他性,有效解决了公共品的生产问题,并通过准入性收费来克服“搭便车”的拥挤现象。

综上所述,对起源的经济分析有助于理解“第三部门”在中国兴起的特殊的经济环境,即集权体制的失灵,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的降低,市场经济特征的模糊。同时,通过经济原因的分析,了解到“第三部门”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其兴起和发展在制度层面有其特定原因;而其特定的管理方式、组织属性及组织结构,使其具有良好的成本优势,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印证了“第三部门”的兴起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逻辑和经济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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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J ],《中国青年科技》1999年第3期。

8.俞可平:《引论:治理与善治》[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9月版。

9.王名:《“第三部门”管理概述》[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3)

(一)政治经济学理论发展尚不完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本源是马克思的《资本论》,但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却脱胎自前苏联在20世纪五十年代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由于受到先验论的教条主义思想束缚,《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不是以实践来检验和发展经济学理论,而是用经典作家关于未来社会的设想来裁剪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的社会实践。长期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深受其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立后,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不断融合吸收西方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的理论描述,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我国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开始产生深刻的影响。然而,由于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分属不同的理论体系,他们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理论框架上都有很大不同,甚至有些基本的观点还存在冲突,所以他们之问的融合还需要很长的道路。当前,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在教学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理论与实践脱节。第一,部分理论和社会现实不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内容是批判揭露资本主义的腐朽性和过渡性,同时颂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由于资本主义的自我调整和科技革命的巨大推动,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不但没有出现衰退,反而出现了长期的稳定和繁荣,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理论和现实的反差不仅让学生难以信服,甚至还会使部分教师对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产生怀疑;第二,缺乏对现实经济问题的解释力。政治经济学关注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缺乏对具体经济问题的研究。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重大经济问题,比如经济增长问题、资源配置效率问题、国际贸易的平衡问题等,政治经济学都难以给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2、体系不够完善。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其研究对象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唯一的研究对象可以使得其理论体系简单而完整。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理论开始把经济运行作为研究对象并引入到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当中,其研究对象也从一元变为了二元。二元的研究对象需要有两条线索贯穿整个研究体系,两条线索之问的主从关系、结构安排难以处理,使得整个研究体系的逻辑线索变得不再清晰。在教学过程中就出现了冲突的现象,相同的范畴、内容和理论在此处肯定,彼处却又否定诸如利润、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部分是进行批判,到社会主义部分又进行肯定降低了政治经济学在学生心目中的信服力。

3、研究方法落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侧重于历史分析和制度分析,长于逻辑推理,但缺乏实证研究,较少注意前提假定是否符合实际,也少注意结论是否能够通过经验检验,这使得政治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成为空中楼阁,削弱了政治经济学的现实说服力。

(二)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属于学科层面,它的不完善对本门课程教学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在具体的教学实践环节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可以从教材、教师和学生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理论发展的不完善意味着市面上没有出现令人满意的教材,没有令人满意的教材则使得教师在教学中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教师的教学效果不好,则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这几个方面互为依托,互相影响,每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使得其他方面产生新的问题。

1、教材方面。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高校对《政治经济学》教材的革新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从内容的编排方式来划分,可以把这些《政治经济学》教材分作两类:第一种是延续传统的一导两块编排方式,即导论、资本主义部分、社会主义部分,以谷书堂(1992)、吴树青01993)、魏埙(2002)、蒋学模(2005)程恩富(2007)、张彤玉(2009)、柳欣(C2009)等为代表;第二种是突破传统的编排方式,把马克思资本论的基本原理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权合在一起,以张维达、逢锦聚、程恩富等为代表。两种编排方式各有所长:第一种编排方式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述马克思列宁的基本理论,但是缺乏对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分析,缺乏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分析和指导,并且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内容的叙述逻辑常常不一致,在理论体系上不够一体化;第二种编排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理论体系较为完整,能够较好地融合现代经济理论的最新成果,但是这种编排方式也有缺陷,主要问题就是内容庞杂,并且会使学生分不清哪些是原汁原味的马列主义基本原理。

这两类教材除了上述差异外,还存在一些共同问题:第一,社会主义部分内容不稳定,经常随着中央的文件精神变化而变化,近乎沦落为政策解释学,缺乏学科独立性。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会认为这个不是科学,从而失去学习兴趣。第二,批判性强,客观性不足。资本主义部分内容过多的是批判资本主义的弊端及矛盾;社会主义部分则主要是歌颂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并将两种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而阐明资本主义制度的腐朽与落后,社会主义制度的无限光明。这种写法缺乏客观公正的分析。第三,知识陈旧。各种政治经济学教材的基本内容都来自《资本论》,所以内容上大同小异,难脱案臼,缺乏突破性的理论创新。《资本论》是十九世纪的理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用《资本论》已经很难解释现在的很多复杂的经济现象,比如通货膨胀与就业之问的短期替代效应,国际汇率的复杂决定过程,消费者的行为模式,等等。

2、教师方面。政治经济学在我国理论经济学领域地位下降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2006年高校政治理论课课程改革后,政治经济学并入马克思主义原理课程中,导致系统学习政治经济学的学生大幅减少。受此影响,政治经济学的教学课时数量不断受到压缩,部分高校管理类专业甚至取消了政治经济学课程,部分高校硕士和博士入学考试中不再要求考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发表渠道越来越窄,经济类刊物收录的政治经济学论文愈来愈少,在某些经济学评奖活动中,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甚至会被排斥在外。在政治经济学课程及学术边缘化的影响下,教师队伍日渐萎缩,梯队培养后继乏人,使得政治经济学的师资力量不断削弱。

同时,由于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理论性非常强的课程,客观上要求讲授教师必须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高超的授课技巧,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让他们主动学习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知识。然而,在我们的教师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第一,责任心不强。不少教师以完成课时量为教学目标,认为自己只要完成教学课时数和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就算完成教学任务,不过问学生对政治经济学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第二,理论功底不扎实。部分教师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仅局限于教材,既不去钻研马克思、列宁的原著,也不去梳理近几十年来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与演变,理论素养低下,课程讲授只会照本宣科,不能予人启迪,难免枯燥乏味;第三,教学方式落后。不少教师在教授政治经济学时,不思提高教学技能,增加教学手段,只会采取传统的满堂灌的方式来教授学生,单向灌输,缺乏互动,无法激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力,加上考核方式单一,造成学生出现厌学情绪。

3、学生方面。大学生来高校学习深造的主要目的是就业,所以他们在课程的选择上非常功利,对就业和前途有帮助的课程就认真听讲,而理论色彩浓厚的课程则不感兴趣。他们在学习政治经济学这门课程时,也会提出相应的问题:这门课程对我有什么帮助?教师的标准答案不外乎三条:第一,有助于理解和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第二,有助于培养经济思维能力和理论研究能力;第三,有助于增强对社会主义的信心,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教师所站的立场和学生不一样,不容易体会学生的强烈需求。在就业的压力面前,学生会觉得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不如一门实用性的技术,经济思维能力的培养不如其他经济类课程,社会主义信念的增强解决不了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问题。怀有这类想法的学生占有大多数,他们对本门课程的学习缺乏动力,修学分成为他们前来听课学习的唯一目的。

除了功利性因素之外,由于课程本身的因素,大学生在学习政治经济学时,还会遇到以下困难:第一,认识问题。部分学生,尤其是理科学生,将政治经济学简单理解为带有政治色彩的经济学,以死记硬背的方式进行学习,没有认识到政治经济学是经济学科的一门基础理论课程,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第二,政治经济学本身比较抽象,相对难以理解,同时由于学生们在思维方式上难以一下子转换过来,不会用形而上的唯物辩证法来分析问题,因而难以理解和掌握政治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第三,在整个经济学类的各门核心课程中,政治经济学与其他课程之问的内在逻辑和联系非常弱,在基本范畴、理论前提和研究方法等方面与其他课程都有很大差别。学生在学习政治经济学时,难以将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其他课程的知识融合起来,使得政治经济学作为基础理论的地位流于形式,未能在培养学生经济学理论素养方面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提升教学质量的一些建议

(一)不断发展完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政治经济学理论发展滞后于时展是其理论不够完善的根本所在,政治经济学只有在理论体系上不断发展创新,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在大力发展完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摒弃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其他经典作家对我国的错误影响,还原马克思《资本论》最真实的本源;其次,要克服教条主义倾向,以中国经济运行实践为基本出发点,以解决中国现实经济问题为导向,为经济学科其他理论提供理论支点和智力支撑;第三,要大胆借鉴其他学科和经济理论已有的学术成果,在不削弱政治经济学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完善政治经济学;第四,加强对当代资本主义的研究和探索,不能只简单讨论资本主义的腐朽性及其灭亡的必然性,更要关注如何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科学规律,及社会主义经济如何与资本主义开展竞争和合作。

(二)不断提高政治经济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教师是教学过程的主体,教师队伍的素质对整个教学过程的影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支稳定和高素质的政治经济学教学队伍是保障政治经济学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而提升政治经济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必将极大地提升政治经济学的教学质量。提高政治经济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强政治经济学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大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激励水平,引进竞争机制,增加师资队伍的活力和凝聚力;其次,要为教师搭建好学习交流的平台,鼓励政治经济学教师参加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加强和兄弟院校在政治经济学领域的交流与学习,为本校政治经济学教师提供更多的进修学习机会;第三,要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的理论素养和科研能力,加强政治经济学的教学研究和专业领域研究,并把科研成果积极有效地转化为教学资源,以科研带动教学,提升教学的水平和层次;第四,要为教师队伍提供更多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政治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科学,要求教师要理论联系实际,能够用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解释中国经济的现状和问题。

(三)改革创新传统教学方式,不断提升教学效果。改变传统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技能,是提升政治经济学教学质量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之一。学生是教学过程的客体,而改革创新教学方式的核心就在于提高客体学生的内在学习动力。由于缺乏互动,传统的单向传输的教学方式会使学生逐渐产生厌学的心理,而创新教学方式的关键就在于要增加互动,增加学生接受知识的途径。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4)

第一,部分理论和社会现实不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内容是批判揭露资本主义的腐朽性和过渡性,同时颂扬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由于资本主义的自我调整和科技革命的巨大推动,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不但没有出现衰退,反而出现了长期的稳定和繁荣,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理论和现实的反差不仅让学生难以信服,甚至还会使部分教师对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产生怀疑;第二,缺乏对现实经济问题的解释力。政治经济学关注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缺乏对具体经济问题的研究。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重大经济问题,比如经济增长问题、资源配置效率问题、国际贸易的平衡问题等,政治经济学都难以给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2、体系不够完善。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其研究对象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唯一的研究对象可以使得其理论体系简单而完整。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学理论开始把经济运行作为研究对象并引入到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体系当中,其研究对象也从一元变为了二元。二元的研究对象需要有两条线索贯穿整个研究体系,两条线索之间的主从关系、结构安排难以处理,使得整个研究体系的逻辑线索变得不再清晰。在教学过程中就出现了冲突的现象,相同的范畴、内容和理论在此处肯定,彼处却又否定———诸如“利润”、“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部分是进行批判,到社会主义部分又进行肯定———降低了政治经济学在学生心目中的信服力。3、研究方法落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侧重于历史分析和制度分析,长于逻辑推理,但缺乏实证研究,较少注意前提假定是否符合实际,也少注意结论是否能够通过经验检验,这使得政治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成为“空中楼阁”,削弱了政治经济学的现实说服力。

(二)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属于学科层面,它的不完善对本门课程教学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在具体的教学实践环节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可以从教材、教师和学生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理论发展的不完善意味着市面上没有出现令人满意的教材,没有令人满意的教材则使得教师在教学中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教师的教学效果不好,则会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这几个方面互为依托,互相影响,每个方面出现问题都会使得其他方面产生新的问题。

1、教材方面。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高校对《政治经济学》教材的革新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系列丰硕的成果。从内容的编排方式来划分,可以把这些《政治经济学》教材分作两类:第一种是延续传统的“一导两块”编排方式,即导论、资本主义部分、社会主义部分,以谷书堂(1992)、吴树青(1993)、魏埙(2002)、蒋学模(2005)、程恩富(2007)、张彤玉(2009)、柳欣(2009)等为代表;第二种是突破传统的编排方式,把马克思资本论的基本原理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糅合在一起,以张维达(2000)、逄锦聚(2009)、程恩富(2011)等为代表。两种编排方式各有所长:第一种编排方式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述马克思列宁的基本理论,但是缺乏对当代资本主义新变化的分析,缺乏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分析和指导,并且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内容的叙述逻辑常常不一致,在理论体系上不够一体化;第二种编排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理论体系较为完整,能够较好地融合现代经济理论的最新成果,但是这种编排方式也有缺陷,主要问题就是内容庞杂,并且会使学生分不清哪些是原汁原味的马列主义基本原理。这两类教材除了上述差异外,还存在一些共同问题:第一,社会主义部分内容不稳定,经常随着中央的文件精神变化而变化,近乎沦落为“政策解释学”,缺乏学科独立性。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会认为这个不是科学,从而失去学习兴趣。第二,批判性强,客观性不足。资本主义部分内容过多的是批判资本主义的弊端及矛盾;社会主义部分则主要是歌颂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并将两种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从而阐明资本主义制度的腐朽与落后,社会主义制度的无限光明。这种写法缺乏客观公正的分析。第三,知识陈旧。各种政治经济学教材的基本内容都来自《资本论》,所以内容上大同小异,难脱窠臼,缺乏突破性的理论创新。《资本论》是十九世纪的理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用《资本论》已经很难解释现在的很多复杂的经济现象,比如通货膨胀与就业之间的短期替代效应,国际汇率的复杂决定过程,消费者的行为模式,等等。

2、教师方面。

政治经济学在我国理论经济学领域地位下降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2006年高校政治理论课课程改革后,政治经济学并入马克思主义原理课程中,导致系统学习政治经济学的学生大幅减少。受此影响,政治经济学的教学课时数量不断受到压缩,部分高校管理类专业甚至取消了政治经济学课程,部分高校硕士和博士入学考试中不再要求考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发表渠道越来越窄,经济类刊物收录的政治经济学论文愈来愈少,在某些经济学评奖活动中,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甚至会被排斥在外。在政治经济学课程及学术边缘化的影响下,教师队伍日渐萎缩,梯队培养后继乏人,使得政治经济学的师资力量不断削弱。同时,由于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理论性非常强的课程,客观上要求讲授教师必须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高超的授课技巧,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让他们主动学习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知识。然而,在我们的教师队伍中,普遍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第一,责任心不强。不少教师以完成课时量为教学目标,认为自己只要完成教学课时数和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就算完成教学任务,不过问学生对政治经济学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第二,理论功底不扎实。部分教师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仅局限于教材,既不去钻研马克思、列宁的原著,也不去梳理近几十年来政治经济学的发展与演变,理论素养低下,课程讲授只会照本宣科,不能予人启迪,难免枯燥乏味;第三,教学方式落后。不少教师在教授政治经济学时,不思提高教学技能,增加教学手段,只会采取传统的“满堂灌”的方式来教授学生,单向灌输,缺乏互动,无法激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力,加上考核方式单一,造成学生出现“厌学”情绪。

3、学生方面。

大学生来高校学习深造的主要目的是就业,所以他们在课程的选择上非常功利,对就业和前途有帮助的课程就认真听讲,而理论色彩浓厚的课程则不感兴趣。他们在学习政治经济学这门课程时,也会提出相应的问题:“这门课程对我有什么帮助?”教师的标准答案不外乎三条:第一,有助于理解和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第二,有助于培养经济思维能力和理论研究能力;第三,有助于增强对社会主义的信心,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教师所站的立场和学生不一样,不容易体会学生的强烈需求。在就业的压力面前,学生会觉得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不如一门实用性的技术,经济思维能力的培养不如其他经济类课程,社会主义信念的增强解决不了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问题。怀有这类想法的学生占有大多数,他们对本门课程的学习缺乏动力,修学分成为他们前来听课学习的唯一目的。除了功利性因素之外,由于课程本身的因素,大学生在学习政治经济学时,还会遇到以下困难:第一,认识问题。部分学生,尤其是理科学生,将政治经济学简单理解为带有政治色彩的经济学,以死记硬背的方式进行学习,没有认识到政治经济学是经济学科的一门基础理论课程,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第二,政治经济学本身比较抽象,相对难以理解,同时由于学生们在思维方式上难以一下子转换过来,不会用形而上的唯物辩证法来分析问题,因而难以理解和掌握政治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第三,在整个经济学类的各门核心课程中,政治经济学与其他课程之间的内在逻辑和联系非常弱,在基本范畴、理论前提和研究方法等方面与其他课程都有很大差别。学生在学习政治经济学时,难以将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其他课程的知识融合起来,使得政治经济学作为基础理论的地位流于形式,未能在培养学生经济学理论素养方面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提升教学质量的一些建议

(一)不断发展完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

政治经济学理论发展滞后于时展是其理论不够完善的根本所在,政治经济学只有在理论体系上不断发展创新,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在大力发展完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摒弃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和其他经典作家对我国的错误影响,还原马克思《资本论》最真实的本源;其次,要克服教条主义倾向,以中国经济运行实践为基本出发点,以解决中国现实经济问题为导向,为经济学科其他理论提供理论支点和智力支撑;第三,要大胆借鉴其他学科和经济理论已有的学术成果,在不削弱政治经济学独立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和完善政治经济学;第四,加强对当代资本主义的研究和探索,不能只简单讨论资本主义的腐朽性及其灭亡的必然性,更要关注如何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科学规律,及社会主义经济如何与资本主义开展竞争和合作。

(二)不断提高政治经济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教师是教学过程的主体,教师队伍的素质对整个教学过程的影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支稳定和高素质的政治经济学教学队伍是保障政治经济学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而提升政治经济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必将极大地提升政治经济学的教学质量。提高政治经济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首先,要加强政治经济学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大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激励水平,引进竞争机制,增加师资队伍的活力和凝聚力;其次,要为教师搭建好学习交流的平台,鼓励政治经济学教师参加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加强和兄弟院校在政治经济学领域的交流与学习,为本校政治经济学教师提供更多的进修学习机会;第三,要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的理论素养和科研能力,加强政治经济学的教学研究和专业领域研究,并把科研成果积极有效地转化为教学资源,以科研带动教学,提升教学的水平和层次;第四,要为教师队伍提供更多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政治经济学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科学,要求教师要理论联系实际,能够用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解释中国经济的现状和问题。

(三)改革创新传统教学方式,不断提升教学效果。改

变传统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技能,是提升政治经济学教学质量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之一。学生是教学过程的客体,而改革创新教学方式的核心就在于提高客体———学生的内在学习动力。由于缺乏互动,传统的单向传输的教学方式会使学生逐渐产生厌学的心理,而创新教学方式的关键就在于要增加互动,增加学生接受知识的途径。第一种适合于政治经济学的教学方式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首创于美国哈佛大学,是一种教师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现实案例来解释抽象理论的教学方式,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性思维。在政治经济学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把抽象的概念和原理融入生动有趣的案例之中,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还能增加学生运用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二种教学方式是研讨式教学。研讨式教学的互动性更强,要求学生对教师布置的问题进行积极思考并写出讨论稿,通过教师的审核后,在讨论中阐述自己的观点,即要做到讨论前有准备、讨论中有争论、讨论后有总结。这种方式能够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也使得教师对学生能够有更为深入的了解。需要注意的是研讨式教学对教师的课堂组织能力要求非常高,既要使学生有话可说,有话敢说,引发争论,又要保证学生发言围绕主题开展,一旦发现不当言论要及时进行引导和纠正。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5)

关键词:经济哲学 阶段分析 研究对象 研究综述

Keywords: economic philosophy phase analysis object research summary

作者简介:马学敏(1986-),女,汉族,山东东营,国家电网东营分公司,职员,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一、经济哲学的发展阶段分析

(一)“斯密”与经济哲学研究

18世纪中后期,重商主义所奉行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主张束缚了英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顺应历史的发展要求,斯密于1776年3月9日出版了《国富论》。以《国富论》的发表为开端,斯密逐步的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其核心就是“经济自由主义”。

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乔治・史蒂格勒把斯密的成就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斯密把在竞争条件下个人追求私利的行为的系统分析置于经济学的中心地位,至今为止,这仍然是资源分配理论的基础;二是,斯密提出了引起工资率和利润率表面上差异的成本因素,这成为了马歇尔工资理论和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直接起源;三是,斯密对重商主义的批判;四是,斯密对工资基金理论的论述。斯密的第一项和第三项成就与经济哲学的研究密不可分。

(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形成于经济哲学研究

1867年,随着《资本论》第一卷的出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开始形成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形成引发了经济哲学研究的第二次高潮,一部分经济学家认为其远离科学,另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其使“空想社会主义”终于成为科学,给予无产阶级以全新的奋斗目标。

(三)“边际革命”与经济哲学的研究

“边际革命”是指19世纪70年代初期由杰文斯、门格尔、瓦尔拉提出来的边际效用递减原理,“边际”思想的引入与普及引发了经济哲学研究的第三次高潮。

(四)“凯恩斯主义”与经济哲学研究

1929年至1933年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动摇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根基,同时也为凯恩斯主义的兴起创造了契机。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被认为是凯恩斯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通论》详细阐述了凯恩斯的“看得见的手”的原理。

对“看得见的手”的研究与分析引起了经济哲学研究的第四次高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如何区分;二是,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比较及可行性分析。

(五)经济理论新的发展与经济哲学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滞胀问题且越来越严重,滞胀问题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对凯恩斯主义的质疑。对凯恩斯主义的评估与分析正是经济哲学的第五次高潮,经济哲学研究的第五次高潮进一步推动了经济学的发展。

二、经济哲学的学科性质及研究对象

关于经济哲学的学科性质,国内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经济哲学就是政治经济学。持此观点的学者给出的理由是,经济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一致即人类经济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另外,两者的研究方法也是相似的即以思辨与理论认识的方法。

第二种,经济哲学是一门哲学应用学科或者交叉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中的元问题。

第三种,经济哲学以经济实践与经济理论的关系问题为基本问题,经济实践与经济理论之间是一种矛盾互动的关系,这种关系问题贯穿于一切经济问题的始终。

三、经济哲学的研究任务

(一)经济活动的一般本质和一般规律

经济哲学要透过各种经济活动的表面现象,首先提炼出各种特殊的本质,然后运用归纳综合的方法,掌握经济活动的一般本质。同时,任何经济活动又都是具有一般规律的。经济哲学要以各种经济活动的特殊规律为素材,通过概括总结,把特殊规律上升到一般规律。

(二)提供系统化和理论化的经济世界观

经济哲学要从各门具体的经济科学中概括出一般的观点和原则,并经过逻辑分析和理论论证,得出系统化、理论化的经济世界观。

(三)为经济政策的制定服务

经济政策对于处理好经济活动中碰到的各种问题,比如各种内部关系问题,政治、社会、环境的外部关系问题,具有指导性的意义。只有科学的经济政策才能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科学经济政策的制定需要经济哲学来提供一般的原则和方法论。

参考文献:

[1]肖明.管理哲学[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3-18.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6)

一、国防经济学的定义与性质

关于国防经济学的定义,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说法。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强调国防经济学的研究工具与方法的定义,认为国防经济学是一门以经济学为工具,研究国防以及裁军、和平等有关国防问题的学科。另一种是强调国防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定义,认为国防经济学是研究与国防有关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增长和稳定性等问题的学科。综合两种说法,并考虑到国防经济学学科发展的实际状况,可对国防经济学做如下定义:国防经济学是一门以经济学为工具,研究与国防相关的资源配置问题。因此与经济学一样,国防经济学研究对象也是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如何有效、合理地配置和使用稀缺性资源实现国防安全是国防经济学永恒的主题。其研究的核心是,寻求实现既定国家安全目标前提下的投入最小化,或者在国家安全投入既定的条件下实现国家安全效益的最大化。这种定义既关照了国防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又关照了国防经济学的研究主题。

二、国防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国防经济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无到有,学科理论体系逐步完善,研究队伍不断壮大,学科交流不断拓展,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了较完善的学科理论体系

我国国防经济学界围绕国防经济基础理论、应用理论以及史学等系列问题展开了系统研究,学科理论体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主要理论内容可概括为如下方面:第一、战争经济本原论,揭示战争如何在一定经济条件下产生、发展,又在一定经济条件下消亡。第二、国防经济潜力论,研究各国国防经济潜力的大小、潜力向实力的转化等。第三、国防消费需求论,研究国防消费需求的性质、分类、结构及确定消费需求规模的依据等。第四、国防分配论,研究分配的原则、结构、效益等。第五、国防流通论,研究流通渠道、军品采办、军火国际贸易等。第六、国防财力论,研究国防财力的构成、筹集及预算制度等。第七、国防人力论,研究国防人力的数量、质量、结构等。第八、国防科技论,研究国防科技要素、科研体制、发展战略等。第九、国防生产论,研究国防生产的性质、作用及其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等。第十、国防工业论,研究国防工业的构成、体制、发展战略等。第十一、战略物资储备论,研究战略物资储备的意义、结构、布局等。第十二、国防经济效益论,研究国防经济效益的内涵和提高效益的途径等。第十三、国防经济发展战略论,研究国防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步骤和途径等。第十四、军备竞赛与军备控制论,研究各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第十五、国民经济动员论,研究国民经济动员的内容、体制、准备、实施等。第十六、战时经济管制论,研究战时实行经济管制的原则、方法、措施等。第十七、经济战争论,研究对敌国进行经济封锁、打击的原则、手段等。第十八、经济复原论,研究经济复原的时机、规模及安置的方法等。

(二)学科建设和学科人才培养进入良性循环

目前,国防经济学的应用理论研究快速发展,形成了一批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经济运行、信息化局部战争条件下的国防经济建设、军事斗争经济准备和保障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在人才培养方面,军地有关院校建立了从博士后、博士到硕士的培训体系,形成了军地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科学发展格局。

(三)国防经济研究转型取得阶段性成绩

我国国防经济研究一直致力于建构规范系统的学科理论体系,在某种程度上轻视了应用研究。伴随着世界新军事变革浪潮的兴起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实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便要求国防经济理论研究的内容与重点随之变化。回答和解决好新形势下国防资源配置效率问题,除需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方法外,还需吸引和借鉴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工具和方法。近年来我国国防经济研究已迈出了向应用性聚集、同现代经济学范式接轨、立足本土化向国际化转型的步伐,学科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绩。

三、中国国防经济学发展的基本趋向

关注新需求,大力拓展国防经济研究新领域。国防经济学是应用学科,只有以现实国防安全需求为导向,以国防经济现实问题为牵引,使国防经济学现实研究成果有强大的市场需求,国防经济学发展才是有本之木,有源之水。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关系的问题,是中国国防经济学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未来一个时期,作为中国国防经济学,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把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作为关注的焦点。同时开拓冲突经济学、恐怖主义理论等问题研究的新领域。

采用新工具,坚决突破传统范式。国防经济学研究应尽快摆脱原有政治经济学范式的束缚,甄别地借鉴和吸收当代西方国防经济学的理论营养,在研究工具和方法上与现代经济学接轨,借助博弈论、计量经济学等手段,对中国国防经济学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和定量模型分析。

搭建新平台,全面夯实学科发展基础。目前,中国国防经济学学科建设在这三个方面都还存在欠缺,文献积累欠缺,核心概念没有很好梳理,严谨的逻辑体系尚未建立。必须加快这三个方面的建设,使中国国防经济学研究在现代经济学一般研究框架的规范下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郝万禄.中国国防经济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05).

[2]姜鲁鸣,王树东.现代国防经济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2007,(07).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7)

一、引言

虽然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理论最近30年来在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中获得了广泛应用,但这一概念最初却是来源于自然科学中的生物学。1957年,生物学家Waddington在研究物种进化的分叉现象和基因的等级次序时发现,物种进化一方面由基因的随机变异和外部环境的选择作用所决定,另一方面还取决于基因本身存在的等级序列控制机制。因此,在物种进化起始阶段,偶然性的随机因素将触发基因的等级序列控制机制,进而使物种进化产生各种各样的路径,而且这些路径是互不重合、互不干扰的――这就是路径依赖最初的涵义。

1975年,美国经济史学家David首次将“路径依赖”概念纳入经济学的研究领域。1985年,David将这一概念引入技术变迁的分析中,对路径依赖的内涵和作用机理作了深入研究。1989年,经济学家Arthur将其用来探讨报酬递增对于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开创了路径依赖在经济学中应用的先河。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学者逐渐把路径依赖研究的重心由技术变迁转向了制度变迁。1990年,North将路径依赖理论引入制度变迁的研究中,指出David和Arthur提出的技术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同样适用于制度变迁。之后,研究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的文献快速增加,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已成为路径依赖理论体系中发展最为迅猛、取得成果也最为丰硕的领域。1993年,Grabher在对德国鲁尔工业区的研究中分析了区域发展陷入“锁定”的原因,第一次明确地将路径依赖引入到经济地理学的研究中。1994年,Garud和Rappa首次将路径依赖推向社会学的研究视野,指出技术的路径依赖性不仅仅源自于技术的相互依存性,而且还与相关的行为惯例、社会关系及认知结构有关,因此应该从认知结构等微观层次探讨路径依赖的社会性构成。1999年,Bebchuk和Roe把路径依赖与公司治理联系起来,首次提出公司所有权与公司治理中的路径依赖理论。2005年,North又把心理学纳入路径依赖的研究视野,认为环境、历史遗产等因素决定人的智力结构,从而影响人的认知能力和品位,使人们做出的选择有所不同,这样多重均衡就是可能的。相比较而言,国内学者对路径依赖的研究显得非常不足。一是在路径依赖理论体系的建构方面未能取得突破。例如,刘元春(1999)批评当时的路径依赖分析框架由于忽视了自然系统与社会系统的差别,从而过分夸大了“正反馈机制”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但是他也未能提出对路径依赖的分析框架进行完善或重构的思路。傅沂(2008)指出了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分析框架的基本要点和主要缺陷,然后提出从演化经济学出发构建路径依赖的新分析框架,但是演化经济学本身的分析框架尚未成熟,因此他也只能提出基于演化经济学的新路径依赖分析框架的几个基本特点,而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在现有路径依赖理论的应用方面也大都是沿着国外学者开辟的研究方向继续向前推进,未能开拓新的疆域。值得指出的是,傅沂在2006年提出的从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两个角度分析产业变迁中路径依赖的形成,从产业生态学的角度提出破解产业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的研究思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路径依赖形成的基本原理

在不到30年的发展过程中,路径依赖理论已经从技术变迁领域先后扩散到制度经济学、经济地理学、社会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等领域,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尽管其应用领域在变,但路径依赖理论的基石――路径依赖形成的基本原理却始终未变,如图1所示。关于“历史小事件”,在路径依赖理论的系统提出者David那里是指随机发生、不受行为人主观控制的偶然事件。后来,随着该理论的发展,学者逐渐将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纳入了“历史小事件”的内涵。为此,本文将“历史小事件”界定为既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受行为人主观影响的历史性事件,如行为人在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决策。“自我强化机制”是指能够不断强化行为人对初始路径的选择的各种因素,如学习效应、网络效应和适应性预期等。

一般地,在规划从事某一经济活动时,经济主体在进行初始的路径选择时将面临多条可选路径:路径甲、路径乙、路径丙和路径丁等;后来某一历史小事件发生,促使经济主体选择了路径乙;接下来,经济主体将在路径乙的各种自我强化机制的作用下,逐渐对路径乙产生依赖效应;当经济主体逐渐退出对初始路径的“锁定”后,将面临再一次的路径选择,这有可能再一次启动路径依赖的形成。关于路径依赖的形成,最为经典的例子是1985年David在《QWERTY键盘的历史和经济学意义》一文中提出的关于QWERTY键盘如何取得成功的故事。David指出QWERTY键盘能够取得成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意外的历史性事件”――为了避免因打字过快而发生卡键的问题,发明家Sholes将最常用的几个字母安置在相反的方向,形成了QWERTY键盘的布局;后来在推广这种打字机的时候,发明者们一直强调这是最科学的排列方法,能够有效地提高打字速度――给这种键盘带来了相对于其竞争者的早期领先优势,即在发明者们持久的强调和劝说下,当时键盘的需求方大多优先采购这种键盘;之后通过经济系统中的规模报酬递增等自我强化机制,这种领先优势被逐渐放大;最终QWERTY键盘击败了所有的竞争对手,包括后来出现的DSK键盘等更具技术优势的键盘,成为了至今全世界通用的标准键盘。接下来,本文将尝试构建一个分析导致路径依赖形成的各种自我强化机制――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的框架。

三、路径依赖形成原因分析框架的构建

(一)路径依赖形成原因的层级划分

在前面有关路径依赖的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可以大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外层)包括规模报酬递增、转换成本、解决问题的能力、人们的主观理解、既得利益约束、正式的法律约束和非正式的文化约束等;第二层(中层)包括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学习效应、网络效应和适应性预期等;第三层(内层)包括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等。其中,第一层原因由第二层原因引起,第二层原因又由第三层原因引起。

规模报酬递增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时,产量增加的比例大于生产要素增加的比例,由David于1985年首次提出作为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之一。之后,Arthur在1989年系统地论述了在三种规模报酬中只有规模报酬递增才能形成路径依赖。1994年,Arthur又提出了规模报酬递增的四个原因:学习效应、网络外部性、规模经济和适应性预期。学习效应是指在长期生产过程中,企业的工人,技术人员和经理等可以积累产品生产、工艺设计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从而可以在要素投入不变的条件下增加产量,最终导致长期平均成本下降。网络外部性源于David于1985年提出的作为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的技术相关性,在后来逐渐被网络效应替代,因为学者们认为后者用来描述路径依赖的形成更为合理。网络效应是指产品价值随着购买这种产品及其兼容产品(包括互补品)的消费者的数量增加而不断增加。由于规模经济最初用来描述生产规模的扩大能够降低企业的长期平均总成本,而规模报酬递增最初用来描述生产规模的扩大能够促使企业的产量比要素投入增加得更多,二者最终都能使企业的利润增加。因此,本文认为,规模经济和规模报酬递增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下文将仅探讨规模报酬递增。适应性预期是指经济主体基于历史经验做出的关于未来会发生什么的预期,它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缓慢地发生变化。David于1985年还提出将投资的准不可逆性作为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后来这一概念在1990年被North发展为建设成本,在1998年又被Shaprio和Varian发展为转换成本。在路径依赖理论中,转换成本是指从当前路径转换到新路径所发生一系列成本的总和,包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等。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由Windrum在1999第一次提出,它是指在一定的经济框架下,经济主体逐渐形成的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经济问题的对策和措施。人们的主观理解是指在初始路径选定之后,经济主体在长期内逐渐形成的对选定路径的运行的一般性的主观看法,由Kemp于1997年首次提出。既得利益约束、法律约束和文化约束则分别由Kemp在1997年、North在1990年和Greif在1997年首次提出。不完全市场是指不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市场:市场上的产品同质;买者与卖者数量众多;所有买者和卖者都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所有买者和卖者都掌握当前物价的完全信息并能预测未来物价;就总成交额而言,市场上各个买者和卖者的购销额是无关紧要的;任何买者与卖者之间无串通合谋行为;买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卖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商品可转让。不完全市场包括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等形态。

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则是路径依赖理论形成和发展的逻辑基础。经济大环境不仅包括经济环境本身,还包括社会、政治和生态等领域能够影响到经济主体的行为的诸多要素。不确定性是指经济主体在事先不能准确地知道自己的某种决策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在经济学史上,古典经济学家Menger、Fisher和Edgeworth都曾深刻指出,风险和不确定性或将改变整个经济学的风貌;Knight则最早对风险和不确定性作了系统性论述。有限理性介于完全理性和不完全理性之间,是指经济主体的行为既包含有意识的理性,但同时这种理性又是受限制的、有限的。它由Arrow首次提出,随后由Simon加以系统化并大加倡导。不完全信息则是指作为市场参与者的经济主体不拥有某种经济环境的全部知识。信息不完全既包括绝对意义上的不完全,也包括相对意义上的不完全:绝对意义上的不完全是指由于认知能力的局限,经济主体无法获得完全的信息,经济主体不可能知道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情况;相对意义上的不完全则是指市场本身不能够生产出足够的信息并对它们进行有效地配置,包括信息不对称的情形。

路径依赖的应用在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领域相对比较成熟,学者们对这两个领域路径依赖形成原因的研究取得了比较系统的成果。事实上,国外学者对公司所有权和公司治理变迁的路径依赖的研究,国内学者对产业变迁的路径依赖的研究,就是综合应用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的成果。遵循这种思路,本文也将从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这两个视角来系统论述某一经济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的分析框架。必须强调,这里的经济变迁过程以生产企业为运行主体,其典型代表可以是区域经济变迁、产业结构变迁和贸易变迁等。

(二)技术变迁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的分析框架

前文已提出,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那么技术变迁的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自然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包括规模报酬递增、转换成本、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人们的主观理解等;第二层包括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学习效应、网络效应和适应性预期等;第三层包括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等。同样,第三层原因引起第二层原因,第二层原因又引起第一层原因,如图2所示。

具体地,当某一生产企业在历史小事件的作用下选定了初始的技术路径后,由于客观上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同一行业中各企业管理层和同一市场上各需求方主观上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该企业在技术选择和相应产品的产销方面将面临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样,由于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该企业的管理、技术研发和生产等部门员工的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在应用选定技术进行产品生产的过程中,该企业的各部门员工不会轻易弃用选定的技术,而将通过“干中学”逐渐积累与选定技术相关的应用知识和经验,这些知识和经验又将反过来应用到既定产品生产中,以至于在往后的生产实践中投入与先前同样的生产要素将获得越来越大的产出水平。这便是技术变迁中供给方的学习效应。还是由于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该企业产品及其兼容产品的需求方的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这些个人或(和)企业也不会轻易弃用该企业的产品及其兼容产品,而且一方面将在使用这些产品的过程中逐渐积累使用的知识和经验,这些知识和经验也将反过来促进对这些产品的下一次购买;另一方面,为了沟通和交流的方便,这些个人或(和)企业将会把这些产品推荐给其他个人或(和企业)使用,这样的扩散将快速增加对该种产品及其兼容产品的需求量。这便是技术变迁中需求方的学习效应和网络效应。仍然是由于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该企业和该种产品的需求方的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该企业将根据其产品的历史生产和销售情况制订下一期的生产和销售计划,其需求方也将根据该种产品的历史采购和使用情况制订下一期的采购和使用计划,结果便是进一步增加该种产品的产销量和市场占有率。这便是技术变迁中的供需双方的适应性预期。

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初始技术产品的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学习效应和适应性预期,以及该产品及其兼容产品需求方的网络效应将给供给方带来显著的规模报酬递增效应和巨额的转换成本。同时,上述各种学习效应和适应性预期还将促使供给方逐渐形成与该技术路径相关的管理,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领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将引导人们形成对该技术路径将继续获得相对优势和持续存在的主观理解。

上述规模报酬递增效应、转换成本、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人们的主观理解,将使该生产企业对初始的技术选择产生路径依赖效应。进一步地,当该企业取得领先优势后,市场上的需求方将对该种产品产生一致认可。生产配套产品或互补品的企业若要赢得客户青睐,稳健的策略必然是紧跟该领先企业的技术路径,适时地推出自己的关联产品。这将在产业链上形成对该技术的路径依赖。

(三)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形成原因的分析框架

在进一步探讨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之前,首先有必要对“制度”下一个内涵清晰、外延适度的定义。在此,本文拟采用我国学者秦海(2004)的观点:对于某一经济组织(如生产企业)而言,制度是一个秩序化的过程,而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正式的规则和非正式的规则仅仅是这种秩序化过程的载体。据此理解,经济组织的制度就有两种类型: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它们具有不同的载体和强制类型,如下表所示。从中可以看出,不同的制度载体完全有其所受的强制类型决定,正是不同的强制类型将各种制度载体区分开来。

另外,还必须强调以下两点。第一,基于产品生产的视角,本文将生产企业对制度路径的选择与其对技术路径的选择看成是类似的过程,即将“制度”与“技术”一样视为广义生产要素之一。事实上,在本文看来,“技术”与“制度”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交集:流程化的技术将催生相应的生产性制度安排。第二,由于制度包括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两种类型,而且它们又各包含三种载体,因此企业对制度路径的选择要比对技术路径的选择复杂得多。一方面,对于内部制度的选择,企业基本可以自主进行;另一方面,对于外部制度的选择,企业则是被动接受的程度更大些――如果说企业,尤其是领先企业在制定行业规则方面尚且具备一定的话语权,那么在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面前,任何企业的自主选择权都要小很多。

下面接着探讨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包括规模报酬递增、转换成本、解决问题的能力、既得利益约束、法律约束、文化约束和人们的主观理解等;第二层包括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学习效应、网络效应和适应性预期等;第三层包括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等。同样,第三层原因引起第二层原因,第二层原因又引起第一层原因,如图3所示。

具体地,当某一经济组织如生产企业在历史小事件的作用下选定了初始的制度路径――包括企业的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中的部分行业规则和社会规范;国家法律不可自主选择,只能被动接受。之后,由于客观上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同一行业中各企业管理层、各级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主观上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该企业在制度选择和组织运营方面将面临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样,由于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该企业的管理、研发和生产等部门员工的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在选定制度框架下进行组织管理、技术开发和产品生产的过程中,该企业的各部门员工不会轻易挑战选定的制度,而将在该制度框架下通过“干中学”逐渐积累与制度运营有关的知识和经验,这些知识和经验又将反过来促进产出的增加。这便是制度变迁中生产企业的学习效应。还是由于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各级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在与选定初始制度路径的领先企业接触时,这些组织不仅不会挑战该制度框架,相反为了更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这些组织将会把该种制度框架推荐给其他企业选用,这样的扩散将快速增加对该种制度路径的需求量。这便是制度变迁中的网络效应。而且由于是在同一或至少是相似的制度框架下,各生产企业、各级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将会因为逐渐积累的交涉知识和经验而变得越来越顺畅和有效。这便是制度变迁中前述企业的关联组织的学习效应。仍然是由于经济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该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各级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加上在初始制度框架中正式规则确立后,将会导致大量与之相配套的非正式规则逐渐产生,从而形成对正式规则的有力补充并且逐渐应用到具体的经济活动中。这些因素形成合力,自然会引导人们产生对于该制度框架将持续存在甚至是永久性存在的预期。当该生产企业预期到这一制度路径具备持续的生命力,并且预期到其他组织也将会按照这一制度框架行事时,自己就会仍然按照这一框架行事,其结果必然是强化选定的制度本身。这便是制度变迁中的适应性预期,它同样适用与该生产企业有关联的其他企业、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组织。

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一方面,生产企业及其关联组织在初始制度框架下的学习效应和适应性预期,以及初始制度路径的网络效应将给所有通过这一制度路径进行交涉的组织带来显著的规模报酬递增效应和巨额的转换成本。另一方面,上述各种学习效应和适应性预期还将引发以下自我强化机制:第一,促使各组织逐渐形成与该制度路径相关的管理和运营等领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引致在该生产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与相应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机构内部形成一个跨组织的既得利益集团;第三,推动立法机构制定、颁布和实施用来规范该制度框架的运行的法律法规;第四,在该制度路径的长期运行中,潜移默化地形成与之相称的文化环境;第五,引导人们形成对该制度路径将继续获得相对优势和持续存在的主观理解。

在上述规模报酬递增效应、转换成本、解决问题的能力、既得利益约束、法律约束、文化约束和人们的主观理解等自我强化机制的作用下,该生产企业及其关联组织对初始的制度选择产生路径依赖效应。

(四)技术和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形成原因的综合作用

对于某一经济变迁过程来说,虽然前两节分开论述的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形成原因的分析框架均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这仍然是不够的。因为在历史和现实的经济变迁过程中是很难把其中的技术变迁要素和制度变迁要素截然分开的,事实上二者并不单独起作用,而是通过复杂的相互关联形成合力,再作用于该经济变迁过程。

在图4中,本文将某一经济变迁过程中总的路径依赖效应定性地分解为技术变迁的路径依赖效应、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效应和其他路径依赖效应,即某一经济变迁中总的路径依赖效应=其中技术变迁的路径依赖效应+其中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效应+其他路径依赖效应。

值得指出的是,此处的“其他路径依赖效应”是本文对于该经济变迁中除了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效应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路径依赖效应的一种假设。这一假设为将来路径依赖理论体系中新分支的发展和应用于该经济变迁留下了解释空间。

根据前两节对某一经济变迁中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的形成过程的分析,可以得知从技术路径的选定到完全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时间比较短,而从制度路径的选定到完全应用于组织运营的时间则相对比较长――生产企业中生产工人对简单技术的应用只需很短的培训,有时甚至根本不需要培训就可以直接上手;而该企业对与简单技术生产相适应的制度框架的选择、构建和运行则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对企业的外部制度,因为它们的一部分是伴随着选定制度框架的运行才逐渐生长起来的。因而,从趋势线上看,该经济变迁中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的萌芽和形成要比技术变迁的路径依赖滞后一段时间。对于该经济变迁中的其他路径依赖效应,本文假设其与技术变迁的路径依赖效应一同产生,但其大小逊于后者。

具体地,无论是对于该经济变迁中的技术变迁还是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的形成,第一层原因都是由第二层原因引起的,而第三层原因是逻辑基础或理论假设,是始终存在的分析前提。因此,从时间轴上看,路径依赖起始于第二层原因。对于技术变迁的路径依赖的形成,根据本文的分析和关于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经验知识,本文认为基于不完全市场、学习效应和网络效应(占主导地位)的规模报酬递增所引起的路径依赖是其萌芽阶段;基于不完全市场、学习效应(占主导)和适应性预期的规模报酬递增和转换成本所引起的路径依赖,以及基于网络效应的规模报酬递增所引起的路径依赖,是其发展阶段;基于不完全市场、学习效应和适应性预期(占主导)的规模报酬递增、转换成本、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人们的主观理解所引起的路径依赖,以及基于网络效应的规模报酬递增所引起的路径依赖,是其成熟阶段。类似地,对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的形成,根据上文的分析和关于制度选定、建构和运行的经验知识,本文认为其萌芽和发展阶段与技术变迁相同;基于不完全市场、学习效应和适应性预期(占主导)的规模报酬递增、转换成本、解决问题的能力、既得利益约束、正式的法律约束、非正式的文化约束和人们的主观理解所引起的路径依赖,以及基于网络效应的规模报酬递增所引起的路径依赖,则构成其成熟阶段。

基于前面的具体分析和综合分析,最后值得指出的是,在某一经济变迁的路径依赖的形成过程中,其中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在前期和后期阶段分别占据主导地位,这意味着二者存在一个交点。本文认为,这个交点出现于技术变迁的路径依赖的成熟阶段,对应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的发展阶段,如图4所示。

三、结语与展望

在国外学者有关路径依赖研究的经典文献的基础上,本文首先整理出了路径依赖形成的基本原理。其基本要素包括多样化的可选路径集合、历史小事件和各种各样的自我强化机制。接着根据因果关系,将路径依赖的各形成原因或自我强化机制划分三个层级。这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此前绝大多数学者要么将路径依赖的各种形成原因作为一个层级平行地加以提出,如David(1985)等,要么将这些原因作为两个层级加以提出,如North(1990)和Arthur(1994)等。本文认为,其中第一、二层原因对于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形成来说是一样的,但技术变迁路径依赖形成的第三层原因仅包含规模报酬递增、转换成本、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人们的主观理解,而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形成的第三层原因还包括既定利益约束、法律约束和文化约束。然后以这些层次化的原因为基础,分别系统地论述了某一经济变迁过程中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形成原因的分析框架。最后以时间为轴,论述了该经济变迁过程中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形成阶段的划分,以及二者在总的路径依赖效应中主导权的交换。这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二。

马克思曾说,一门科学,只有当它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能达到真正完善的地步。必须指出,虽然路径依赖理论从提出到发展至今其应用领域一直处在扩张阶段,但其核心解释逻辑一直都是以纯文字形式出现的,缺乏实证研究模型一直是其软肋。路径依赖理论作为演化经济学领域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之一,傅沂、柴茂(2010)曾使用演化博弈模型对产业变迁中制度路径依赖的成因进行了仿真分析;但黄凯南(2009)已系统地论证了演化博弈论对于演化经济学,从而对于路径依赖理论的不适用性。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另一方面,鉴于路径依赖的形成过程中存在各种自我强化机制,或者说正反馈机制,而正反馈是系统动力学领域的核心概念之一。因此,从系统动力学出发来探求路径依赖的实证分析模型是非常有希望的,这正是笔者今后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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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8)

中图分类号:D92

在中国,经济法学在1979年我国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改革开放的实行而产生的。在20年来的学说争论和法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理论界相当普遍地承认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且重要的法的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地位作用等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基础来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注释:

①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80页,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②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第1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③ 顾功耘、刘哲昕著《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和前瞻——2000年全国经济法学理论研讨会论文精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④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第264页,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编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⑤ 同注①第74页

⑥ 主要参考 刘隆亨著《经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肖平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9)

一、问题的提出

罗斯福新政作为当代宏观调控制度的起源,[1]孕育了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其生成的依据则是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的“贸易条款”。但是,“从联邦法律看,美国宪法的贸易条款经最高法院逐步解释后,使联邦在管理经济方面的决定权目前已经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活动,而且是最重要的活动,即超越各州边界的活动(指州际贸易,相对于完全属于各州权限的州内贸易而言)。根据该条款,主要颁布了反托拉斯法(特别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的克莱顿法)、食品和药品管理条例、30年代罗斯福新政的各项措施、发行证券和有关交易管理条例、运输管理条例等。这样,从贸易条款开始,逐渐发展成为涉及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但有时被指责为前后不一致的‘联邦经济法’”。[2]之所以被指责为前后不一致的“联邦经济法”,是因为基于实用主义传统衍生于贸易条款的国会调控权所调控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包,而非局限于罗斯福新政时期的宏观经济管理领域。而在中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3]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我们能否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regulat ion)中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权?如果可以,则意味着尽管“宏观调控”语词是中国特有的,但是源于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普遍实践所产生的这种重叠性共识,可以消弭宏观调控法理论完善过程中无谓的概念之争,从而极大地促进经济法的发展;如果不可以,则将证成当下我国经济法学界种种宏观调控法理论的原创性与合理性,从而可以从容应对来自经济法学界内部和外部的各种诘难。因而,对于regulation(regulate)的解读就成了关键。

二、regulation的经济法含义

罗斯福新政以后,美国联邦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美国成为一个规制国家(regulatory state)。这个regulatory以及它的名词形式regulation,在汉语语境中很难找到一个确切的对应词。国内翻译家在翻译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时,一般用regula-tion。但是,用“调控”来译美国语境中的regulation,总觉得会突出了政策手段,忽视了这个概念后面的法律支撑。一些学者用‘管制’来翻译,给人的感觉似乎又夸大了美国政府干预的力度。因此,在大部分情形下,只好用一个汉语中的新词“规制”来翻译,突出美国政府通过法律规范来干预社会和经济问题、监管私营营利或非营利部门行为的基本取向。[4]regulation究竟是“调控”,“管制”还是“规制”,这看似一个语词的翻译问题,但是却由此影响整个经济法理论的构建。“因为话语的界限经常表明着我们理解的界限”。[5]

“规制”一词源于英文regulation”,其含义是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规定的制约,体现的是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因而直接译为管制、管理、调整、制约等与原意不尽符合,故日本学者创造了“规制”这一译名。[6]例如,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按其本质,应是以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为中心而形成的。就此见解而言,体现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对决定经济法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这里可将这种“国家的干预”换言为“规制”一词。一般所谓“规制”,在最狭义上,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对一定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从而起到限制的作用,而在此,是广义地使用了“国家的干预”这一用语。所谓“干预”一词,一般涉及到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两个方面。[7]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regulation有三种意思:第一,依法的控制或制约行为;第二,公司章程(by law);第三,通常为行政机构(ad-ministrative agency)颁布的具有法律执行力的规则。[8]日本学者将regulation译为“规制”显然是符合上述第一种解释的。

根据金泽良雄的定义,将规制解释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那么,规制就包含了至今为止已经说明了的、全部与广义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1)主要以保证分配的公平和经济增长与稳定为目的的政策——财政、税收、金融政策;(2)主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策——公共事业投资、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福利政策等;(3)主要是处理不完全竞争的政策——反垄断法、商法、依据民法产生的规制企业活动的政策;(4)主要以处理自然垄断为目的的政策——在公益事业等领域的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规制政策;(5)主要以处理非价值性物品和外部不经济为目的的政策——防止和缓解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社会问题的规制政策;(6)主要以处理信息偏在为目的的政策——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开信息、对广告的说明制约、知识产权的赋予等;(7)与多样化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政策——产业政策(新生产业政策、不景气产业的结构调整政策、中小企业政策)和科学技术振兴政策(包括专利、实用新型、设计、商标和著作权在内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和规格统一化政);(8)其他政策——特别是劳动政策(与劳动转移、劳动条件、工会、劳动环境等相关的政策,以及与土地、自然资源相关的政策。[9]

可见,日本学者根据regulation苦心创制的“规制”一词所调整的领域涵盖了宏观经济政策(1)、微观经济政策(2)~(6)、产业政策(7)和劳动政策(8)。对此,可能有学者并不赞同金泽良雄教授根据‘规制’所确定的经济法调整范围,尤其是第(8)项基于劳动经济学的劳动政策。笔者认为,政府的规制行为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例如公正分配、经济的稳定性、非价值性物品、公共产品、经济的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偏差等问题,而应对市场失灵却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经济根源,这恐怕是任何一个经济法学者都无法否认的。何况,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也有学者将社会保障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10]所以,在日本经济法上,regulation的意思是“规制”

至于“调控”和“管制”,这两个词不过是中国学者对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在经济法上并无区分的意义和必要。实际上,在经济法上需要和“规制”区分的是“统制”。“统制”这一概念,以三十年代的经济危机为契机,着眼于对自由经济实施的统制经济为特征的国民经济的状态而产生。其后,及至过渡到战时统制经济而终于固定下来。“统制”一般可以理解为具有“将经济纳入一定的方针”或“为引导经济以实现特定目的”的涵义。[11]其理论基础是德国经济法上的“机能说”。该学说着眼于法律的机能,并以经济统制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12]由于这个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是应对经济危机和战争危机,西方学者称之为“经济统制法”。我国有学者认为:“战时经济仍不失为市场经济,不能把统制理解为‘专制’或‘统治’,……因此,不能把‘经济统制法’理解为绝对坏的、变态的东西。”[13]但是,“经济法的重点,并不在如战时经济统制法那样极为病态的现象里,应在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正常生理现象之中去探求。” [14]事实上,“经济统制法”的主张者尚未认识到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把它当作行政法的一部分。[15]因而,在日本历来是倾向于将“统制”理解为国家对确定了某种方向所施加的权力干预,[16] 即“国家在市场之外作出决定的直接介入的规制方法”。[17]显然,这学规制“具有的促进与鼓励等内涵不符,故不能用“统制”替代“规制”。

三、“规制”的界分

上文通过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regulation的译名“规制”一词在日本经济法中的具体内涵,我国学者通过翻译日本的微观规制经济学著作也引进了这一译名,[18]所以“规制”并非是汉语中的新词。对于规制行为的调整范围,有学者赋予了不同的名称,将上文第(1)~(7)项的政策体系分别称之为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市场规制(regulation)、公共投资和管理(ublic investment and management),并认为“市场规制”实为与宏观调控”、“公共投资,等地位平行、内涵相互区别、界限比较分明的一个概念,这些概念共同的上位概念是“国家干预”域称“国家调节”,体现着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借助政府的公共机制以弥补市场失灵的三种基本形式和途径。[19]其实,这种理解是有经济法的理论渊源的,最典型的就是漆多俊教授的“三三制”理论,即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20]

可见,该学者所提及的“市场规制”与日本学者移译于regulation 的“规制”产生了冲突。并且,经济法学界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应于市场规制法,已然成为定式。由此导致的问题是,试图从regulation中演绎出中国式的“宏观调控,语词似乎成了一个理论悖论。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理论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凯恩斯主义的产生标志着宏观经济学的诞生,[21]而宏观调控政策又来源于宏观经济学。所以学者们根据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分类推演出了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但是对其划分依据却语焉不详。第二,上述学者所谓的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性英语辞典中是不存在的,只有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的词条。因而“macro-economic control”是一个典型的中国式英语,诸如此类的还有macro-control。[22]其实,从英文看,国家对经济的规制(regulation)已经包含了宏观调控的涵义。[23]在某种意义上,这一切都是语言惹的祸。对于第一个原因,学者对经济法的构成进行划分无疑是可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保证理论的融贯一致。当学者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来划分的经济法的时候,又指出规制性是经济法的特征,“规制性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方面都体现得明显”。[24]那么,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与规制性中的“规制”究竟有何不同?对于第二个原因,由于“人们有时听说对于某一种文化的核心表达,根本不可能找到合适的对等表述”,[25]因而,对于宏观调控权的英语表达有赖于对regulation内涵的深刻理解。

其实,经济法规制的方式有多种,但大体分为国家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以及非权力性的规制两种。由于经济法变更和修改了依据市民法的自由放任经济(私人自治),但为了能充分确保规制的效果,势必成为权力性和强制性的时候多,[26]所以在“市场规制法”中强调权力性、强制性规制并不为过,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非权力性规制。非权力性规制表现为国家自身以非权力性和私法的手段介入经济,并对之加以规制,或由国家(政府)进行非权力性的行政指导。其中,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直接或间接介入经济这一现象在发展中资本主义时期有所表现,而且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显著。那是由于伴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自由主义经济中的自动调节作用(例如,危机、不景气的自动恢复能力)还不够充分,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产生了国家介入市场经济结构,对经济内部发挥人为的、政策性的作用,以便有目的地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其经济活动的动向。[27]可见,经济法的非权力性规制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诸多特征。第一,非权力性规制在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阶段表现得尤为显著,是因为这一时期正是宏观调控法的生成时期,宏观调控法正是通过逆风向的调节“熨平”经济周期,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第二,“国家以非权力性和私法手段直接或间接介入经济’体现了宏观调控法的间接性特征。间接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形式,由于间接调控以非强制性的经济手段为主,因而具有与市场机制协调性较好的特征,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应居于主导地位。[28]第三,国家对市场经济结构‘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其经济活动的动向”,体现了宏观调控权行使的辅助性原则。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干预有两个主要形式:一个是指导经济活动的规制经济;另一个是国家的直接经济活动。在前一种情况下,国家只限于改变保持私有性的经济核算的数据;在后一种情况下,国家以其经济核算取代私人决策单位的经济核算。[29]在国家行使宏观调控权时,“只限于改变保持私有性的经济核算数据”,这是因为辅助性原则要求将国家的宏观调控活动严格限制在补充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的范围内,防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活动取代市场机制[30]即“国家以其经济核算取代私人决策单位的经济核算”

综上所述,移译于regulation的“规制”已经包含了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的内涵,而“市场规制”中的规制更多的类似于经济法中的权力性强制性规制,也就是说,“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体现了经济法的不同的规制方式。至于为什么我国学者独树一帜地创造了“宏观调控”一词来指称非权力性规制,有学者从中西方国家人们对国家与市场关系的不同定位进行了解释。[31]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学者们对中国经济法体系化的努力。但是,由此带来的却是语词的混乱,而且,这一混乱由于经济法学体系划分的路径依赖特征还在不断地被强化。

四、代结论:宏观调控权提炼的“外部性”[32]

源于regulation的“规制”一词包含了宏观调控所指称的对象,因而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权中提炼中国式的宏观调控权不再是一个难题。“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很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33]从“宏观调控”到“规制”这一“语言转向”体现的是思维方式的转变,因而,当我们从旧的语言圈套中解脱出来,进行“话语”解放时,真正的挑战来自于‘旧的语言外套”被抛弃后所面临的新问题。而且,该问题是笔者在研究宏观调控权的经济法表达过程中始料未及的,但却有助于经济法研究范式的最终确立,因而是学术研究“外部性”体现。

由于新的研究范式产生并最终确立其主导地位之前一般都有一个不稳定的时期,若干方法或学派相互竞争,现实的重大变化往往需要概念上的创新与之相适应,[34]有待于常规科学的进一步阐述。[35]对于经济法而言,有学者从“立体成像”的视角得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这一共识,但是研究者们在界定国家施加影响的方式时使用了包括协调、干预、调制、调节、管理等不同的语词来表达,其间自然是暗含了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的那部分经济关系理解上或明或隐的区别。[36]所以,在经济法学界,几乎没有公认的充当“常规科学”的教科书,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了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与成熟。

在日本经济法上,学者们之所以用“规制”来替化‘国家的干预”,是因为“规制”包括消极的权利限制和积极的促进保护,体现了限制与促进、鼓励与惩罚相结合的精神。相形之下,协调、干预、调制、调节、管理等语词可能只强调了国家‘施加影响”的某个方面,从而有失偏颇。因而,将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方式提炼为“规制,可能更符合经济法的本质,而这也有助于当下中国经济法研究范式的最终确立。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在“规制”之下还可以提炼出若干子范畴,例如宏观调控、公共投资(国家参与)。但是对于宏观调控权的提炼,有一点必须提及的是,“规制”应有之义是法治之下的规制,从而避免宏观调控工具化的倾向,将“购房落户”“中考加分”、“地方政府发债,等等都作为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从而使得宏观调控沦落为恣意妄为。

如果‘法律戴着面具现身”,那么这面具就是语言;而且如果按吉普林(Xipling)所说语言是人类‘最强有力的药剂”,那么它是一种有法律副作用的药剂。[37]对于学者而言,就是要透过语言的面具,抓住经济法最为本质的东西,从而尽量减少语言所带来的副作用。而这也就是厘定宏观调控权的经济法表达的意义所在。

注释:

[1]、[31]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第295页。

[2]、[29][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宇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2-63页,第34-35页。

[3]谢增毅:《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4][美]罗伯特·麦克洛斯基:《美国最高法院》(第3版),任东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译者絮语第8-9页。

[5]、[25]、[37]〔德〕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第

161页,第135页。

[6]张守文、于雷:《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页。

[7]、[11]、[12]、[14]、[16]、[26]、[27][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页,第46页,第8页,第17页,第47页,第52页,第58页。

[8]Bryan A. Garner, Black's Law Dictionary 1311(8th ed.,Thomson West, 2004).

[9]、[18][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0页、第304页。

[10]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13]刘瑞复:《经济法学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15]、[17][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第47页。

[19]盛学军、陈开琦:《论市场规制权》,《现代法学》,《现代法学》2007年第4期。

[20]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21][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卡尔·E·沃尔什:《经济学》,黄险峰、张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8页。

[22]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3]史际春、肖竹:《论价格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24]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3页。

[23]李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第155-156页。

[32]外部性又称溢出效应,指的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利益。参见[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第16版),萧琛等译,华夏出版社、麦格劳·希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8页。由于学术研究领域是一个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经济法理论研究尤其如此,因而任何一个学者的研究结论都有可能对他人的研究成果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他人而言可能就是“强加的”,当然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

[33][奥]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札记》,转引自[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经济学的第一性原理篇(10)

在法理学中,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它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注: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它与法律规则不同,没有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按照原则的适用领域不同,可以将它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一般原则不为某一法律部门所特有,它是某几个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部门的共有原则。而特有原则则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并以之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则,如果某一特别原则的内容及效力可贯穿于整个部门而非只适用于部门里的特殊领域,那么这一特别原则就是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但它只是经济法特有原则的一部分,一些特有原则如计划原则、反垄断原则、(注:参见邱本:《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长春《法律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第22页。)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虽然也只为经济法所拥有,但它们并没有贯穿经济法全局之效力,仅仅适用于计划法和反垄断与反限制竞争法这些下属部门,所以它们并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界定如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引导下而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规则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或准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最高准则,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关系都是以它为基础展开的,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徐国栋在其《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中将民法基本原则视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之工具”。(注: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笔者认为,经济法部门中也同样存在着经济法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协调、缺位等一系列弊端,而在此时,经济法基本原则便担当起了弥补成文法局限性或不足之重任。当然,经济法本身的公法性质决定了在对其基本原则进行解释时,应当进行严格的法定义解释,而不能像对作为私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那样,进行扩张性的解释。否则,经济公法权力(利)的滥用将会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造成破坏性打击。同时,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实践性很强的经济法部门必须有稳定而完善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与之相适应。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尽管多年以来,尤其是近几年很多经济法学者,一直在积极主张制定一部统率经济法部门的《经济法纲要》或《经济法通则》,(注:管斌:《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武汉《社会科学动态》2000年第5期,第12页。)但具有法典性质的经济基本法在中国通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经济法基本原则必将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停留在理论界所主张的水平上。而我国理论界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张纷杂无序,既不稳定又不统一,所以令经济法制定、实施和解释机关无所适从。有些学者将经济法的价值作为基本原则,如效益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有的学者将法的一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公平原则、正义原则;还有学者将经济法特定部门的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计划原则、反垄断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等。可见,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的研究还远未达到成熟的程度,相反却仍然需要经济法学界的强力关注。

一、价值取向-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就是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它“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与它们密切相联并统一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注: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武汉《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经济法价值取向是基本原则的基础和本质内容,决定了基本原则的规定方向和表现形式,是基本原则得以确立的依据。因此,我们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应当首先对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把握。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有如下两个:

(一)发展公平价值。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而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发展法的本位决定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是一种新型的公平理念即发展公平。“发展公平是可持续发展观为公平这一古老而传统的道德与法律价值范畴注入的新理念与新思维。”(注:单飞跃:《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重庆《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第20页.)它是经济法之实质公平的典型表现形式。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主要体现在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四个方面。产业公平是指构成一国经济的不同产业之间应当实现一种结构性的均衡与和谐,不得出现畸形或“瓶颈”产业,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与稳定增长;地区公平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经济长期的协调、稳定发展而在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和纠正不同地区间因自然和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平衡状态的行为过程中所持的一种基本的平衡价值观念,如我国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经济法的地区公平价值的绝好体现;资源公平是指国家应通过经济法规范对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基石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环境资源(笔者认为,环境本质上也是一种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等问题进行规制,而不能因为民商法规范对其保护的不力而损害国家社会对各种资源所享有的公共利益;竞争公平此处仅指竞争的机会公平,这一价值同样也是对民商法中公平竞争价值观的一种扬弃。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指国家运用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社会经济中限制竞争、破坏竞争的行为进行纠正,以实现维持良性的竞争结构和正常的竞争秩序的目标。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四者之间应保持一种一致与统一,不能因追求其中一种或几种公平而放弃或损害其他公平价值。

(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效益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的标志性价值。法既然是社会的产物,就必然会将效益作为其永恒追求的价值。“法和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利益的关系”,(注: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8~109页。)可见效益是所有部门法所共同具有的价值取向,但不同部门法都有其特殊的、具体的效益价值。例如,行政法有行政效率(益)价值,诉讼法中有诉讼效率(益)价值。民法中有民事活动效益,即个体经济效益价值等。经济法同样也不例外,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决定了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并非一般微观经济成果的最大化,它更加注重在个体经济效益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整体经济效益。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方向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整体需要的是个体的正常积累与扩张。但个体经济效益的增长并非必然带来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如,经济相对人(如一企业)采取粗放型增长方式和其他外部不经济手段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会在资源和环境等诸方面造成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巨大减损。而在此时,就必然出现民商法的个体经济效益价值观向经济法的整体效益价值观的转变。

笔者并不赞成将“社会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主张,尽管社会效益的提法体现了一定的整体性,但它缺乏必要的经济性,仍然是一个极为隐蔽和模糊的概念。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则突出地强调并兼顾了“整体”和“经济”,民法效益非整体,而行政法之效益则非经济,只有整体经济效益才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标志性价值,是建构经济法体系的法哲学基础。它首先是对个体经济效益价值的升华,同时体现出了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其出发点,并兼顾个体经济利益的基本价值观念。总之,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⑨(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以整体经济利益为其最高追求目标。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依据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笔者认为,经济法应当包括三个层次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权责一致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一)经济法的基础原则-经济权责一致。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体,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核心调整机制,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形成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与法律部门。例如,当事人间对等且平等的权利、义务所形成的只能是以民商事法律为主的私法规范与部门;在当事人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与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只能是有关的公法性质的规范与部门,如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经济法主体之间,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与经济相对人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国家机关根据法律享有的很多经济权利(力)是相对人所望尘莫及的,而同时经济相对人还负有一些法定的服从与配合的经济义务。可见,国家与相对人之间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并不像民商法那样体现一种对等。但是,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并不影响经济法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一致性,因为我国宪法不允许也不承认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社会主体存在。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仅限于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与经济相对人之间,这是国家存在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但不管国家机关也好,还是经济相对人也好,它们尽管不对对方负有对等义务、享有对等权利,但却仍需符合一般法理,即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该一致,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依法实施调控行为时,尽管对相对人只拥有一定的经济权利而不负担相应的义务。但却负有对国家的义务,“它应当也只能为国家谋求利益最大化,以最大的善意代表国家的意志和利益”.(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页。)这也即所谓的角色责任的典型体现。再如,尽管经济相对人在参与经济干预法律关系过程中的负有对国家机关的服从义务时并不享有相应地干预国家的权利,但它却仍然享有获得肯定性评价和法定救济等方面的权利。至此,我们可以对经济权责一致原则作如下界定: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各方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利益)与其所承担的经济义务(责任)必须一致,而不管其权利内容与义务内容是否一致、权利对象与义务对象是否相同,这一原则也可称为权利主体之角色责任原则。

有诸多学者将经济权责一致原则表述为权责利一致原则,权责利效一致原则等,这些表述难免有些偏颇。首先,权责即权利、义务一致是任何部门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所注重的只是主体的经济权责一致。其次,权利与利益并不处于同一层次。法学理论中关于权利与利益的关系,有三种学说。其一,认为利益为权利之本质;其二,认为利益为权利之目的;其三,认为权利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无论上述哪种学说,均一致肯定权利本身就意味着某种利益。(注: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0页。)所以根本没有必要担心权责的含义不完全而在其后加上一个利益或效益的内容。此外,这里应当注意的一点是,经济权责一致本质上就是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一致,用“经济权责”而不用“经济权义”,旨在尊重一种表达习惯。

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础原则,这是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的基本反映和要求。首先,发展公平价值的实现要求主体进行经济法律行为时所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依法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社会发展中的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的价值理念要求参与各种不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不能失衡、畸轻畸重,以免权重责轻诱发专权擅权,或者权轻责重令人畏缩不前,以期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公平有序发展。例如,在我国目前进行的通过西部大开发实现地区公平价值的国民经济活动过程中,国家经济机关享有指导、促进、计划开发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角色责任,即不得滥用经济权利,如滥开发资源,不得不当行使权利,如单纯为了追求较高的经济增长率而产生大量污染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整体经济效益价值体现了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整体利益最优化目标,当然,最优化利益目标的实现的基础便是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最优化配置,这一点也体现了经济权责一致原则的基础性。经济法对主体权利、义务的配置对社会整体经济效益至关重要。如果能够以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来实现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优化配置,则社会总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将成为可能,但如果经济权责不一致,则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持将成为一句空话。可见,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配置为内容的一项静态性、基础性原则。是经济法的其他原则的基础。

(二)经济法的中层原则-平衡协调。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法律解释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一致原则。(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页。)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的中层原则,其原因在于:

1.民商法规范的天然缺陷需要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民商法的规范来保障主体的意思自治,国家不得随便干预和介入,因为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只能通过调整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对于那些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经济关系,民商法规范根本无力顾及,而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会通过立法和国家经济行为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即这里所谓的平衡协调,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超越了民商法的个人本位,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国家的促导和纠正等行为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有序发展。

2.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础原则的落实要求将平衡协调作为经济法的中层原则。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实现的基本要求是对整个社会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进行合理配置,这在经济法基本原则上直接反映为经济权责一致这一经济法的一项静态原则、基础原则,它只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基础、一种可能,却缺乏一种具体的操作层次的原则。而平衡协调原则的不足,是对基础原则的重大发展,是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个经济效益价值得以落实的重要依托。发展公平中的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无一不需要国家依平衡协调原则对其促成和维持,发展公平本身即是平衡协调的直接结果。同理,要使个体经济效益有效整合为整体经济效益,在兼顾个体时实现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仅有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显然也是不够的,平衡协调原则当必不可少。相对于经济权责一致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体现出了一定的动态性和较高层次性即所谓中层原则。

(三)经济法的终极原则-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重要的发展价值观念。到目前为止,给可持续发展所下的最权威的定义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3页.)但是,即使是这一概念也没有摆脱环境领域的限制。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尽管可持续发展思想最早起源于环境保护领域,但它“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注::《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作为大事来抓》,(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1996年。)已经从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法的原则上升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讲究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讲究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与后世纪经济效益、当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一项基本准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对于经济法的基础原则和中层原则来说,是一种高位原则,体现了它的更高的层次性,因此,我们又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称为经济法的终极原则、目标原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高位和高层次使可持续发展有些接近于价值取向,但它的原则的性质仍不容质疑。其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只有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这二者完全可以囊括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的全部哲学含义,而无需延及其他。其二,可持续发展是在发展公平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基础上形成的,它相对于发展公平和整体经济效益来说,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具有更强的指导意义,而且它还具有价值取向所不具备的明确化和实用性的特点。

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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