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交易市场化汇总十篇

时间:2023-08-11 17:18:25

电力交易市场化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1)

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提高电力双边交易的灵活性,促进电力双边交易的大规模开展国外经验已经证明仅仅依靠交易管理机构的“牵线搭桥”很难保证大规模电力双边交易情况下市场的运行效率。为此,各国纷纷在在电力双边交易的售电环节引入中间商从事“转买转卖”和“居中撮合”,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促进了各国电力双边交易的大规模开展。目前,我国已开展的电力双边交易尚存在市场主体交易积极性不高,缺乏交易自主性等问题。适时引入中间商,对提高市场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进而促进我国电力双边交易的大规模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明确各参与主体的责权义务,有利于实现电力双边交易全面、规范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国外电力双边交易中涉及主体较多,因此,各国电力市场对主体的准入、主体应承担的责权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各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保证了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开展电力双边交易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电力交易主体的管理模式,设计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规定,有效约束交易主体的行为,确保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国外双边交易种类构成对我国的启示(1)大力推进跨区(省)电力双边交易的开展,实现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的电力双边交易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跨区(省)电力双边交易占双边交易的比例较大。英国主要有英格兰—威尔士跨区交易;澳大利亚则是通过更大范围内的双边交易建立起了国家电力市场;美国主要依托其区域电力市场,大力开展跨区电力双边交易;北欧四国则依靠统一的交易管理机构(NordPool),积极开展跨国电力双边交易;欧盟则建立其统一电力双边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已经开展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双边交易主要局限于各省的地域范围内。以省为单位的电力双边交易既不利于各区域内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西电东输”“南电北送”等国家能源战略的贯彻落实。随着我国电力供需紧张状况的缓解,各发电企业为实现较高的发电设备利用小时,都希望在本省以外开拓市场,要求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用电企业也希望打破地区界限,在更大范围采购电力,降低生产成本,规避经营风险。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发展跨区(省)电力双边交易,实现我国电力资源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2)积极开展不同时间跨度的电力双边交易,充分利用不同时间跨度下电力双边交易之间的套利关系,规避相应的市场风险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开展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各国根据交易时间跨度的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电力双边交易。各国的电力双边交易按照时间跨度可以分为:中远期双边交易和日前双边交易。通过赋予各交易主体对于不同时间跨度下各类电力双边交易的选择权,市场中的各个交易主体可以充分利用不同时序下各类双边交易之间的经济套利关系,规避市场中价格风险。目前,我国的电力双边交易种类单一,主要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缺乏近期甚至是日前的双边交易,这使得我国电力双边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电力双边交易的时序种类,提高市场流动性,规避市场价格风险。(3)适时开展电力金融双边交易,利用金融工具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国外典型国家电力金融双边交易主要分为: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与差价合约交易。国外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开展的情况可以看出,各国普遍建立起了电力金融衍生市场,广泛开展电力金融双边交易,电力金融双边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例较大(以澳大利亚为例,该市场的期货交易量占NEM物理能量交易总量的22%)。期权、期货等金融产品的引入为市场参与者管理电力市场的风险提供了有价值的工具。目前,我国尚未开展电力金融双边交易,各市场交易主体缺乏规避市场风险相应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电力工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电力市场运行方式将更加灵活,市场参与者将面临更大的交易风险,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适时引入电力金融产品,开展电力金融双边交易,确保未来我国电力市场的稳定、高效运行。国外电力双边交易达成方式对我国的启示(1)在双边交易开展初期,应主要开展集中撮合的电力双边交易根据以上对各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开展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英国、美国等发达电力市场国家,电力双边交易主要为OTC交易;而在俄罗斯等电力市场欠发达国家,主要开展集中撮合的电力双边交易。在电力双边交易开展初期,各项配套机制尚不完善,双边交易面临着信用风险等诸多风险,因此应当大力开展场内双边交易,充分发挥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管作用和信用保证作用,确保电力双边交易的顺利达成。而在电力双边交易的成熟阶段,各项配套机制均已建立,各市场主体均已相互熟悉,此时应当鼓励场外双边交易,以提高交易的灵活性和市场的流动性。目前,我国尚处于电力双边交易大规模开展的酝酿期,各项政策法规与相应的配套机制亟待完善。因此,在交易方式的选择方面,应在现阶段开展以集中撮合为主的场内交易,而在电力市场成熟阶段适时开展OTC交易。(2)加强电力双边交易电子平台建设,提高电力双边交易的信息化水平电力双边交易的顺利进行,需要以大量的数据信息为支撑,电子平台中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是交易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在电力双边交易市场成熟阶段,双边交易的类型将日趋多样化,更需要通过电子平台建设以提高双边交易效率。电力双边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考核与结算等环节均需要通过相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完成。这些系统包括:能量管理系统、交易管理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电能量考核与结算系统、合同管理系统、报价处理系统、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交易信息系统、报价辅助决策系统等。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在电力双边交易开展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平台建设,通过制定电力双边交易技术支持系统的实施方案、发展目标和运营规则要求,保证技术支持系统的实用性和适应性,提高电力双边交易的信息化水平。国外电力双边交易机制对我国的启示(1)优化交易管理机制,促进电力市场和电力系统健康发展国外电力双边交易的执行过程中,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电网企业、购售方、售电方共同的社会责任。北欧和英国的电力市场交易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在形式上相互独立,但由国家电网调度机构主导电力平衡市场。电网调度机构(系统运营商)主要负责平衡服务而不参与正常的市场交易,有效避免了电网作为自然垄断环节参与经营可能产生的不公平行为。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在开展电力双边交易过程中,应充分把握各相关主体的职责义务,做到分工清楚、权责明确,为市场参与者搭建公平合理的责任风险分配关系。(2)建立高效的平衡机制,确保各类双边交易的有序开展从国外典型国家电力双边交易开展的情况可以看出,电力双边交易过程中因供需形式变化、联络线约束等客观原因导致合约无法顺利执行,而出现交易不平衡的现象,需要引入平衡机制,处理双边交易达成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电力电量不平衡,包括由发电企业、用户或输配电服务等环节引起的不平衡问题,提高市场运行效率。我国目前虽然已经进行了发电侧的集中竞价试点,但真正意义上的基于市场的平衡机制尚未建立。因此,随着电力双边交易建设的提速,我国应适时建立电力现货交易市场(实时市场),以之作为电力双边交易市场的补充,提高双边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3)明晰输配电价与辅助服务价格,保证电力双边交易的公平开展电力双边交易真实价格的发现有赖于明确、清晰的辅助服务与输配电价格。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经验分析可知,输配电价格与辅助服务价格是准确评估双边交易成本的关键。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近年来,国家重点疏导了发电价格矛盾,但输配电价两头受挤的状况始终未得到合理的解决,电网建设的还本付息和资产经营效益缺乏必要的保障;此外,我国仍未实现辅助服务交易机制的市场化,辅助服务缺乏明确的价格。因此必须尽快推动我国的输配电价改革,形成市场化的辅助服务交易机制,为我国电力双边交易的开展创造条件。(4)充分发挥交易管理机构的平台作用,避免电力双边交易过程的潜在风险从国外典型国家经验可以看出,交易管理机构在电力双边交易过程中发挥重要的平台作用,如美国PJM市场针对电力实物交易建立了电力交易中心(PX),针对电力金融交易建立了电力交易所,以此管理市场中的各类双边交易。电力双边交易的结算大多表现为信用结算,因此对交易双方信用有较高要求。因此,加强交易管理机构对结算过程的介入有助于提高整个交易的信用等级,有效控制结算风险。在PJM市场,电力交易管理机构不仅为场内双边交易提供结算平台,而且为场外非标准双边交易提供了交易、结算服务,并对此类交易的结算同样进行严格的信用管理。若发电商和负荷服务商签署大额、交割时间长的双边交易合同,则往往通过场外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减少交易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电力双边交易往往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因此,在我国电力双边交易市场建设中,应当充分发挥电力交易中心在双边交易、管理、结算等过程中的平台作用,在交易撮合、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信用管理工作,以保证我国电力双边交易结算的公正性,维护各市场交易主体的利益。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2)

关键词:

电力批发市场“强制库”“双边交易”

电力市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力市场,是指电力交易的场所或范围。广义的电力市场,则是指电力交易关系的总和,是一种经济制度。电力批发市场构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最核心的制度安排,我国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要真正向前推进,必须准确把握电力市场的设计原理,并以此为基础设计适合国情的电力市场化之路。

一、电力市场的基本模式

电力是系统集成的产品,其大宗交易的方式与电力系统供需实时平衡特性相兼容,是电力市场区别于普通商品市场的本质特征。根据国际能源署、各国能源监管当局等公共政策机构对电力市场的总结或介绍,所谓电力市场模式,就是电力的交易方式,亦即实现电力系统供需平衡的基本方式①。进一步说,就是在电力供、需匹配的主体市场中,谁和谁交易,怎样交易。所以,尽管各国在运行的电力市场之间多有不同,但从系统供需平衡的基本方式看,只有“单边交易”(强制性电力库)和“双边交易”两种模式。

(一)“单边交易”(强制性电力库)模式“单边交易”模式也称“强制性电力库”,是一种由市场组织者代用户向发电商招标采购来实现能量平衡的交易方式。在“单边交易”模式中,系统内每台发电机组都必须向市场组织者(通常由系统运行机构代行职能)投标,并按系统运行机构统一安排的发电计划上网运行。一般的组织方式是:发电商前一天或更短时期内向市场组织者提交实时运行时每台机组的供给曲线(价格与机组出力的对应关系),市场组织者基于对系统负荷的预测,按报价从低到高的原则对各投标发电机组进行排序,在满足输电容量限制等技术条件前提下,统一安排各台机组的发电计划,并将满足系统需求的最后一台机组报价定为市场出清价格。市场组织者按该市场出清价格对发电商进行支付,并按照非盈利原则将电力转售给售电商(包括配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和大型终端用户。因此,所谓“单边交易”模式,简单说,就是“强制进场,单边交易”。或者说,是“单边交易现货市场”模式。“单边交易”模式的主要特征有三点:1.交易是单边的。不允许场外实物交易,所有发电商都必须到现货市场(库)内向市场组织者投标售电,所有售电商、大用户也只能向市场组织者购电,市场组织者是批发市场中唯一的买主和卖主。2.需方不参与批发市场定价。由于是由市场组织者强制代用户向发电商招标采购,“单边交易”模式出清价格是基于发电商间的竞争决定,需方对批发电价没有直接影响(参见图5)。3.系统能量平衡靠集中控制,平衡成本由市场成员共担。市场组织者代用户招标采购的依据是系统负荷预测,带有主观性。由此安排的发电计划,肯定与客观的市场需求不相匹配,须继续统一安排发电计划以保障系统平衡。进而,这种由集中控制产生的系统平衡成本就具有公共成本属性,应该由所有市场成员共同负担。

(二)“双边交易”模式所谓“双边交易”模式,简单说,就是“交易自由,责任自负”的电力交易制度。在“双边交易”模式中,能量平衡的基本方式是双边交易,亦即在其能量供需平衡主体市场(场外双边合同及日前市场)交易中,供、需双方均可自愿参加,交易数量和价格由供、需双方共同决定。“双边交易”模式的市场构架是:场外双边合同+自愿参加的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实时)平衡市场。“双边交易”通常分为场外双边交易和场内双边交易(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两部分。场外(即OTC合同)双边交易也被称为“无组织的市场”,由供、需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以中远期或其他个性化合约交易为主(亦即国内的“长协”交易)。场内双边交易(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市场也被称为“有组织的市场”或“自愿库(VoluntaryPool)”,以现货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为主,由电力交易所等市场组织者对各个买者和卖者的交易要求进行集中撮合。(实时)平衡市场尽管不是能量供需匹配的主体市场,但却是所有“双边交易”模式中的标准配置。因为电力的自由交易使系统运行机构不再有统一安排发电计划的能力,若供方或需方中任一成员未履行交易合同,就会使系统主能量的实时平衡遭到破坏。为此“,双边交易”必须由配有“平衡机制”,以约束交易者履行承诺,并使系统运行机构具备消除不平衡的经济能力。这个平衡机制的市场化实现形式就是(实时)平衡市场。具体说,所有市场成员均须与系统运行机构签订平衡责任合同,承诺对不平衡电量承担财务责任。无论是“长协”交易还是现货交易,也无论是场外交易还是场内交易,实物交割(实时传输)必须以供方机组出力曲线和需方负荷曲线形式执行。一般是在交割前一天或前若干小时,市场成员将各自基于场内、外交易结果形成的发、用电计划送系统运行机构,并同时对该发、用电计划做出财务绑定的承诺(Financial-lyBindingCommitment)。如因市场成员未履行合同而导致系统能量不能实时平衡,系统运行机构就要在平衡市场招标采购平衡电量,该平衡费用由不平衡责任者承担。“双边”模式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三点:1.交易自由。市场成员可自愿选择场外交易或场内交易(有些地区还可在多个交易场所间进行选择),按交易合同自行安排发电或用电计划。英国、北欧的有组织市场(电力交易所)与系统运行机构是分开运作的,市场成员可根据日前市场或场外的远期交易合约,自行安排次日发、用电计划。该计划可通过日内市场进行调整,在日内市场关闭后,将未来一小时或更短时间的发、用电计划提交给系统运行机构。在美国的PJM、加州、德州、纽约等电力批发市场中,除一个集中组织的现货市场(主体是日前市场)外,也允许场外实物双边交易。与英国、北欧等地日前市场不同,美国的日前市场还引入了虚拟交易(但虚拟交易合同须在实时市场买回),用以提高日前市场的竞争强度,缩小日前市场价格与实时平衡市场价格的差距,抑制发电商在日前市场和实时平衡市场间的套利行为,保障现货市场价格作为期货市场交割依据的可靠性。根据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对美国区域批发电力市场介绍“,新英格兰、纽约、加州、PJM、中部(MISO)、西南(SPP)区域市场售电商的电量来自集中现货市场、双边合同或自己的发电厂”。德州行政法规中关于系统运行机构(ERCOT)设计电力批发市场的原则规定:,美国德州电力可靠性委员会应运行一个自愿的日前主能量市场,在不影响可靠性的前提下,应允许市场成员自发自供或签订双边合同。”根据PJM2014年电力市场报告,该区域实际用电量来自现货市场、双边合同和自发电的比例分别为26.7%、10.6%和62.7%。2.供、需双方共同决定价格。“双边交易”作为一种交易制度,当然包括供、需双方直接见面或直接签订合同,但这并非“双边”的本质特性。“双边”的本质是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交易决策由交易者自主决定,而非市场组织者“越俎代庖”。在“双边”模式中,无论是场外双边合同价格,还是场内集中撮合成交的统一出清价格,都是供、需双方博弈的结果(参见图6)。后者与前者的区别,不过是市场组织者对多个卖方申报的供给曲线和多个买方申报的需求曲线进行了整合,其依据仍是买、卖双方的交易要约,出清价格由供、需双方决定的本质并未改变。3.系统主能量平衡靠合同约束和自负其责。作为交易自由的代价或约束条件,“双边交易”中买、卖双方均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使是场内集中撮合的现货交易,买、卖双方也均要绑定财务承诺,承担违约导致的系统不平衡责任。在欧洲如英国、北欧的双边市场中,系统能量平衡所需的发电机增减出力或用户增减负荷,由系统运行机构在一个单边的平衡市场中招标采购,市场成员发、用电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按该采购价格付费。美国的做法也是建立一个单边的实时平衡市场,市场成员未执行日前发、用电承诺须承担的电量不平衡责任,按实时平衡市场价格与执行的电量偏差计算。

(三)“单边交易”模式与“双边交易”模式的区别“单边交易”模式与“双边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五点不同:1.交易关系的性质不同:强制、单边/自愿、双边。“单边交易”模式的供方和需方(售电商和大用户)都必须且只能同市场运行者交易,这种交易关系是强制的、单边的;“双边交易”再无市场组织者代购代销,供、需双方均可自主决策,其交易关系是自愿的、双边的。2.市场构架不同。“单边交易”模式的市场构架为单一现货市场。所谓同时存在的中长期交易,是“差价和约”一类的金融交易,为市场成员规避风险之用,与电力系统的供需平衡无关。“双边交易”的市场构架是场外双边合同+自愿参加的日前市场和日内市场+(实时)平衡市场,允许场外的实物交易。3.价格形成机理不同:卖方决定/买、卖双方决定。在“单边交易”模式中,市场出清价格由市场组织者基于发电商的竞争确定,需方是批发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参见图5)。而在“双边交易”中,需方也参与批发市场竞价,无论是场外的供、需直接交易,还是场内的集中撮合交易,市场价格都是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的。4.系统能量平衡的手段和成本负担方式不同:集中调度、成本共担/合同约束、成本自担。“单边交易”系统能量平衡靠集中调度。由此而导致的平衡成本由市场成员共同负担。“双边交易”系统能量平衡靠合同约束,违约导致的系统能量平衡成本由违约者自担。5.市场设计理念不同:集中决策/分散决策。虽然“单边交易”和“双边交易”均试图用市场机制解决电力资源优化配置问题,但背后的理念仍有差别。“单边交易”模式更强调电力产品的特殊性,认为“交易基于系统需求预测”的集中决策体制,对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仍然重要,制度“成本———收益”的关系较好;而“双边交易”更强调电力与其它大宗商品的共性,认为“自由交易、自负其责”的分散决策体制,也可与电力系统可靠性要求相兼容,而市场运行的效率更高。

二、两种市场模式的国际分布及适用性分析

(一)“单边交易”与“双边交易”的国际分布1“.双边交易”是国际主流。国际能源署在2001年的一份电力市场总结报告中②指出:“关于电力批发市场组织的第一个争论,是选择强制的还是自愿的电力库。竞争的双边电力交易为一个高效率的现代电力市场中所必需,已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自愿库或电力交易所正逐步成为主流,而强制库正在消退。”目前国外在运行的电力市场,大多实行“双边交易”模式。北欧电力市场开“双边交易”模式先河。其他欧洲国家如德、法等也大都效仿北欧建立了“双边交易”市场。美国的PJM、德州、纽约、加州、新英格兰等主要竞争性电力市场也实行“双边交易”模式。英国作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先驱,于上世纪90年代初首创“单边交易”模式,但经过10年的实践后,也于2001年将“单边交易”改为“双边交易”模式。英国所以改“单边交易”为“双边交易”,主要原因是市场操控问题难以解决。英国电力市场化后新建电源均为天然气机组,而天然气机组因“照付不议”的购气合同而皆“不可调”,加之核电的“不可调”,大部分机组都采取了“0-0报价”的跟从策略,导致市场出清价格为少数“可调”的燃煤机组所控制。2“.单边交易”也有长期运行的实例。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被认为是“单边交易”模式成功的范例。1998年开始实施,至今一直平稳运行。除设计合理外,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该市场所在的东南部各州电源与负荷分布均衡,而且燃煤机组比重大,不易形成市场操纵。除澳大利亚外,加拿大安大略省和阿尔伯塔省、希腊、新加坡及一些欠发达国家,也存在“单边交易”模式的电力市场。

(二)两种市场模式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二者的适用性似可作如下结论:1“.单边交易”模式较易控制但市场效率较低。由于“单边交易”模式是市场组织者代售电商向发电商招标采购,竞争的范围、强度具有可控性。由此,“单边交易”模式与“输配一体化”体制的相容度也较高,对于重视所谓“最大公约数”、“平稳过渡”的我国决策当局,较易接受。但“单边交易”市场出清价格的形成缺乏需求侧响应,一般认为其市场效率会低于“双边交易”模式。此外,“单边交易”模式对市场结构的竞争度要求较高,而目前我国发电侧以“五大集团”为主体,其市场布局基于2002年提出的跨省区域电力市场规划,这一区域市场布局在过去的十多年并未得到电网建设的支持。加之无跨省的区域政府,“单边交易”模式的跨省区域电力市场也缺少政府依托。如“单边交易”模式建于省内,电网构架和政府依托方面的条件大多具备,但须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一家独大”局面,否则市场操纵问题很难解决。2“.双边交易”模式较先进但也较难控制。如前所述,“双边交易”模式被认为更接近普通商品市场属性,市场出清有需求约束,价格不易扭曲,加之有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的配合,可有效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资源配置效率。但这需要复杂的规则设计,而且对诚信和法治的条件要求较高。此外,国际经验证明,“双边交易”模式中的买方主要是售电商及其机构而非终端用户,初期的售电商又以配电企业为主,而目前我国独立配电公司极少,未来电网企业输、配关系也不明晰,“双边交易”模式或可在“网对网”、“点对网”交易中试行,但若普遍推行,则要有配售侧产业组织的深度改革相配合,而后者的可控性就更为困难。

三、我国电力批发市场构建的路径选择

如前所述,没有电力批发市场的构建,新一轮电力市场化改革仍将沦为空谈。因此,必须在遵循电力市场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探索中国特有约束条件下的电力市场建设之路。

(一)长期目标应是“双边交易”的跨省区域市场如前所述,“双边交易”市场效率较高,也不易形成市场操纵,因而长期看,我国电力市场的主流模式也应是“双边交易”。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资源禀赋和产业结构差异大,能源供需格局呈逆向分布,加之“三峡”、“西电”等大容量、远距离的跨区送电,已经形成电力资源跨省配置的格局,市场布局显然应突破省级行政区划。因此,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长期目标,应是“双边交易”的跨省区域市场(可简称“双边区域市场”)。

(二)初期过渡模式应以“单边交易”模式为主尽管“单边交易”模式与“双边交易”不能兼容,但只要“单边交易”的实践足够,随着经验的积累及其他相关改革的推进,也可顺利地改“单边交易”模式为“双边交易”模式。本世纪初英国成功地将“单边交易”改为“双边交易”,已为此在实践上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此,我国的电力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仅要有阶段性目标,还应有阶段性模式。目前各地普遍推行“直接交易”,以降电价为预期目标,在发电能力严重供大于求的背景下,短期内容易操作。而若以促进电源结构优化,提高系统效率为目标,则必须配套建立现货市场和“平衡机制”,否则不可持续。但如前所述,“双边交易”模式以市场成员履行合同为依托,对诚信、法治及配售侧改革配套的条件要求较高,以我国现有的制度基础,初期的可控性不容乐观。而“单边交易”模式这种市场组织者代售电商向发电商招标采购的方式,与现行调度体制较易衔接,市场范围、竞争强度均具有可控性。如再考虑到可再生能源发电政策尚未调整、电力的政府间合同及所谓的国家指令性计划未相应取消、配售侧改革(电网组织结构、用户电价交叉补贴)无法配套等如此多的限制条件,近期选择“单边交易”模式较为稳妥。上世纪90年代末,澳大利亚专家帮浙江设计的“全电量竞争、部分电量按市场价结算”单边现货市场模式,非常适用于当下的国情,“进可攻,退可守”,应该作为过渡阶段的主流模式之一。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3)

中图分类号:TM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6-0167-04

2015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标志着新一轮电改开启。

根据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经验,在一套完整的市场交易体系中,结算业务是其核心组成部分之一,与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直接影响到电力市场的平稳运营。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在不断引入新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同时,也在不断优化市场交易结算方式。

随着我国新一轮电改的推进,电力交易将呈现多类型、多模式、多层次的特点,市场主体日益丰富,交易模式更为灵活多样,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更加错综复杂,从而对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亟需系统深入研究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的结算业务,为开展我国新形势下的结算业务提供重要借鉴和参考,确保电力市场的稳定、高效运行。

1 我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现状

1.1 我国电力交易结算业务现状

电力结算业务模式与市场主体、交易品种、价格形成机制、计量数据归集方式等都密切相关。

1.1.1 计量数据管理方式

大部分地区发电企业上网关口表由相应电网企业调度部门归口管理,用户接装关口表计由相应电网企业归口管理,具体信息如表1所示。

1.1.2 差电量处理方式

目前偏差电量考核主要针对通过购售电交易合约明确限定了交易电量规模的市场化交易。目前针对偏差电量的处理包括偏差电量的核算、偏差电量对应电价的确定两大重点工作。

(1)偏差电量的核算。省间交易中出现的偏差电量都在电网间结算过程中处理,以月为周期,计量电量为基础,结合合同电量和调度计划得出结算电量。如上图所示,计量电量关口选择A网出网关口,合同电量也以A网计划输出电量为准,为了在电网B中处理偏差电量,计量电量与合同电量按一定联络线线损折算至电网B侧。

目前针对省内交易偏差电量的处理以滚动调整方法为主,不管用户多用或少用,当月均按照用户的实际用电量结算,偏差滚动到次月来解决,不同省份按月、按季度、按年度等处理周期不同。这种办法的本质是用计划的手段来解决市场问题。其优点是与现行电力电量平衡机制衔接较为顺畅,而且在各地试运行已经取得一定的经验。缺点是由于是用计划来调市场,直接交易规模的规模严重受限,只适用于开展年度交易的地区,且交易机构人工工作量较大。

(2)偏差电量电价。针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电价,根据多用、少用的不同情形有不同的价格机制。

①针对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总合同电量的,首先根据月度交易计划结算当月合同电量。对于超出部分,如果用户存在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合同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则按照该年度(多月)合同结算,同时滚动调减该年度(多月)合同的次月电量;如果用户不存在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合同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则3%(含)以内的偏差电量按照其同类型用户目录电价结算,3%以上的偏差电量按照其同类型用户目录电价的110%结算。

实际用电量少于总合同电量的,首先结算月度交易合同电量,然后结算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分月电量,相应滚动调增该年度(多月)合同的次月电量,并不再计算月度偏差电量。如果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月度交易合同电量,或不存在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超出-3%部分按其同类型用户目录电价的10%缴纳违约金。

②针对发电企业:当其上网电量超过总合同电量时,首先结算市场交易合同电量,然后按照政府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其中,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和各月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市场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在合同周期内滚动结算。没有合同的超发电量按照同类型机组标杆电价的90%结算。

当其上网电量少于市场交易总合同电量时,上网电量按照其各类市场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价结算,并收取违约金。

1.1.3 网损和补偿的处理

公平、合理地分摊交易网损,有效地进行网损补偿关系到电力市场是否能有效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电力系统潮流是一个大规模非线性问题,电网上的网损是电源、负荷的非线性函数。功率流动服从电路定律,合同路径与实际物理路径不一致,使网损精确计算与分摊变得十分困难。

目前我国省间交易网损没有统一的处理方式,由送受端区域电网协商确定,多按照“谁受电谁承担线损”的原则执行。

针对省间交易网损,多按照“谁受电谁承担线损”的原则,由受入省按照一定比例网损率承担,或将省间网损打包在跨省输电费中。

目前省内执行的输配电价大多包含省内线损和交叉补贴。线损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是电力企业规划设计、生产运行、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其好坏直接影响到省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近年来随着电力企业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线损工作更是受到各级电力企业的高度重视,各省从线损指标计划和降损措施等方面都进行严格管控。

1.2 我国电力交易结算工作存在的问题(图1)

1.2.1 结算方法有待完善,以符合多种交易机制

目前对理论线损率的研究还不够成熟,在结算时用准许输电损耗率进行计划安排和电量分摊。由于准许输电损耗率比实际输电损耗率大,导致结算电量出现偏差。

大部分电量采用传统年度合同方式签订,由政府定r、定量,小部分电量由市场竞争定价、定量。同时,交易主体与日俱增,交易类型也日益丰富,如发电权交易和双边交易等。目前,只是按照电量分割的思路进行多个主体之间的结算。当一个电厂与两个以上市场主体发生交易时,按照合同电量比例,对电厂实际上网电量进行分割,然后进行结算。结算方法单一,不能同时与多种交易机制兼容。

1.2.2 并网运行管理考核结算工作亟待改进和加强

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出台并网发电厂运行的考核办法存在一定差异,奖罚的力度、方式也不统一,亟需加以统一规范。有的地方考核工作不够规范,考核及奖罚情况没有定期公布,考核奖罚资金(电量)没有落实;个别地方在具体操作中,采取扣减实际发电量而奖励计划发电量指标的方式进行奖罚考核。有的地方对并网运行情况没有进行考核,部分单位考核资金(电量)未落实。

1.2.3 网损和补偿处理方式有待完善

随着远距离省间电力交易规模的扩大,长距离输电的线损由受入电网承担的压力越来越大,可由部分送出端电厂承担一部分网损,体现交易主体的真实成本,反映正确的价格信号;网损计算模型、测算依据应更透明,针对非市场交易的省间输电,计划网损的制定需要更加科学、合理、透明,并定期调整。

1.2.4 考核机制有待完善

每月按照计量结果结算,通常不涉及电量考核问题。电厂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只明确年电量和上网电价(有的省只约定上网电价),并没有严格界定每月发电量。在每月结算时,依据电厂上网关口计量电量结算,未完成(或者多发)电量,滚动调整后续月份的电量计划。现行考核机制工作量大、效率还不够高。未来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疏解电量考核和偏差电量调整问题。

2 改革新形势对结算业务的影响

2.1 售电侧改革

根据售电侧改革相关政策,随着多元售电主体的成立及实质性开展业务,增量配电投资的放开,考虑到运用电网企业结算体系、降低改革成本、减少购售双方电费结算风险等因素,相关电改文件要求仍由电网公司负责统一结算。但改革后,结算的复杂度和风险加大:

(1)结算资金的安全压力增加。

(2)市场主体对结算效率和资金到账及时性要求提高。

(3)交易类型和市场主体的增加,可能导致产生较多结算争议。

2.2 交易机构相对独立

中发9号文提出“组建和规范运行电力交易机构,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目前我国相继成立了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具体有以下变化:

(1)信息披露对象呈现多元化特点,结算信息获取的渠道发生变化,要求依法依规使用相关信息和数据。

(2)结算信息获取、流转及的时限要求进一步明确,结算工作压力增加。

2.3 发用电计划放开

电改文件要求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逐步放开发用电计划,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在保证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以计划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将对偏差电量调整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主要包括:

(1)通过计划电量调整市场交易偏差电量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2)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将显著增加结算工作复杂性和工作量。

2.4 两级电力市场结构

随着国家、省级电力市场体系的建立,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部分用户将同时参加国家和省级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模式发生改变,进而影响结算业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部分用户直接参与省间交易,交易关系复杂,结算工作量大大增加。

(2)未来合同条款更加细致,执行情况受到严格监督,对结算工作的精确性和规范性提出更高要求。

(3)省间交易的频繁开展,将使电量偏差责任更加难以界定,进一步增加结算的复杂程度。

3 新一轮电改对结算业务提出的新要求

从国际经验来看,结算业务的开展必须能够兼容多种交易机制,理清各项交易费用,明确交易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从而实现不同层面、不同区域的交易主体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促进多买多卖、充分竞争的市场平台的形成以及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完善的考核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结算流程,使结算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实现对结算过程的实时监管,使得结算过程透明化、明晰化;不断强化结算技术手段,借助信息系统,完善对结算合同和结算相关数据的管理,从而促进结算效率。

结合新一轮电改对结算业务的影响,未来结算业务面临以下新要求,如图2所示。

(1)增强结算业务和市场进程的协调性,能够满足市场运行需求、支撑市场发展。结算业务中的偏差电量和网损处理方式、结算类型(如电量结算、辅助服务费用结算、罚金结算等)与电力市场交易标的、市场交易规则等都紧密相关,要求既能满足不同发展阶段市场运行的需求,又要保障结算效率和电费资金安全,支撑电力市场的发展。

(2)完善结算信息功能,满足市场主体对公开性和透明性的诉求。结算信息涉及各市场主体各类交易的成交电量及成交价格、各市场主体申报电量和申报价格等信息,大多是私有信息。未来应规范结算信息内容,对于交易双方关注的电量计算方式、电价确定方式,依法依规在规定时间向规定主体及时,促进与结算相关的信息披露、计量数据管理等各项工作主动加强规范性,满足市场主体对公开性和透明性的诉求,增强市场主体在改革中的获得感。

(3)增强计量数据管理的规范性,保障结算效率。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后,结算更多的工作量集中在市场交易部分,交易机构通过在交易平台备案的购售电合同能够获取市场交易价格数据。但是,相关表计数据需要与电网企业调度部门进行衔接,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将直接影响整个结算工作效率。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后,物理电量结算和财务结算会越来越清晰,一致性越来越高。因而对计量数据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保障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市场主体争议,保障结算效率。

(4)通过技术手段缓解结算工作量增大的压力。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的增加,省间交易的频繁,不同时间尺度、不同交易标的的合同数量和合同N类的增加,偏差电量计算的增大,都将使结算工作量大为增加,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结算系统,通过与电能量计量系统、交易管理系统和EMS系统的数据交换,对合同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综合地核算和监督,并在此基础上完成电力市场中各种合同、交易与服务的经济结算,完成市场成员之间各类费用的结算审核,为结算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4 新形势下的我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思考

随着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自2002年电力市场化改革以来,推进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保证市场交易各方的利益,一直是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因此,在深入认识我国现实国情的情况下,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开展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对促进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电改文件,将以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为主;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运行,出具结算依据;电网企业负责收费、结算,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支付电费。新形势下的我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完善和调整:

4.1 保证减少各个环节的电价波动,保证给市场成员提供充分的投资信号

各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的开展都是以保障电力市场稳定运行为最终目标。电力市场能否稳定运行,是衡量电力交易结算业务成败与否的关键。电力市场稳定运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系统运行稳定,二是电价稳定。系统运行稳定是整个电力市场运营的物理基础,而电价稳定则是整个电力市场运营的经济基础。为了保证系统与电价稳定,需要在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流程设计中,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减少各个环节电价的波动;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厘清各结算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各主体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进而为市场成员提供充分的投资信号,激励各个环节的电力投资,不断提高系统备用水平,保证系统可靠运行。

4.2 以价格机制改革为先导

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是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也是电力交易结算业务开展的根本保障。国外先进的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都是建立在完善的市场价格机制的基础上,因而在结算过程中才能准确地核定结算费用,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

4.3 充分发挥交易管理机构在结算过程中的信用管理作用

一般来说,电力交易管理机构指的是电力交易中心或电力交易所。国外的发达电力市场都十分重视发挥交易管理机构在电力交易结算过程中的平台作用,如PJM市场分别建立了针对电力实物交易的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金融交易的电力交易所,主导整个市场的交易和结算。

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大多表现为信用结算,因此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有较高的要求。在电力市场交易结算过程中,加强交易管理机构对结算过程的介入,有助于提高整个交易的信用等级,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因此,在未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中,应当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在结算过程中的信用担保作用,在交易撮合、信息的基础上,做好信用管理工作,确保我国电力交易结算的公正性,维护各市场交易主体的利益。

4.4 以统一的结算规则的建立为先导

目前,在我国电力交易结算的实践工作中,各交易主体权责不清,相关利益关系难以界定,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统一的、完善的结算规则,不同地域、不同环节的结算规则不能较好地兼容。因此,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建立起一套能够涵盖我国各种交易种类和交易环节、统一的结算规则,以规范我国电力市场运行过程中各个方面的结算行为。

4.5 引入结算后调整机制

在电力市场交易结算的实际操作中,由多个系统、多个过程导致的数据误差要求建立一套结算后调整机制,这种机制可以对发现的数据误差进行修正。加拿大阿尔伯特电力市场就是通过建立结算后调整机制,保证电量结算结果的准确可信。为了保证我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结果的准确可信,我国有必要引入结算后调整机制。

4.6 通过结算电子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据

各国负责结算的机构,如美国PJM OI、英国Elexon、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管理公司NEMMCO等,普遍通过完善的电子信息系统,完成结算数据的自动收集和汇总,直接生成结算单据,供相关市场主体核对。避免了大量的人工基础性工作,提高了结算数据的准确性、缩短了结算工作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的我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开展如图3所示。

5 结语

通过分析我国电力市场交易结算业务现状,研究改革新形势对结算业务的影响,结合新一轮电改对结算业务开展提出的新要求及需要完善的问题,为确定兼顾各方利益和市场效率、灵活便捷的结算方法提供借鉴和决策参考,从而降低结算风险,提高结算效率,保障电力市场有序、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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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市场化篇(4)

Abstract:This article analysis the reasons that AEEM partially substitute the traditional market through introducing the building process of AEEM. This article also tells us the reason why AEEM has been successfully established, developing and growing rapidly,mainly due to the strong involvement of local government,taking advantage of information superiority from the Fruit Association of China, reasonable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of the market functions.

Key Words:resource allocation,Pareto improvement,case study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06-0018-04

一、引言

传统的苹果交易市场受地域差异大、信息不对称、结算手段落后、小户分散经营等多种因素影响,一直处于低效运行状态。在苹果交易量日益扩大且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现条件下,传统的苹果交易模式在市场规模扩张中的阻碍作用越来越突出,亟待搭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市场平台,为交易各方在畅通销售渠道、质量标准认定、交易过程简化、结算安全便捷等方面提供立体化服务,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流通环节、稳定交易价格、增加销售利润。山东省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就是基于这种需求下搭建的具有先进、安全、稳定、高效的市场交易平台,是中国第一家苹果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也是目前国内实力最大、投入最多、起点最高的苹果电子交易平台之一。它依托栖霞苹果产区的资源优势,整合大量分散的苹果信息资源,用标准化、透明化的方式为交易各方提供公平的电子竞争平台的同时,拉动相关物流、仓储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它的建立,不仅为苹果市场的规模扩张提供了高效可靠的平台,也为农产品品牌的打造、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等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市场形式安排和效率方面的理论与文献

关于不同经济模式下市场的安排和结构应该以何种形式存在才能发挥最大效率问题,一直都是理论研究和讨论的热点问题。王俊豪认为,只有在合理的市场结构下,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在优化配置与有效使用社会资源方面的基本功能。因此,市场结构的合理性,在于它是否能确保交易各方的有效竞争。他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应该根据各产业群的不同特征,设计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市场结构和形式,为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吴易风等人对国际国内市场分析后认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完全竞争状态的市场是不存在的,经济主体和市场运行机制受到资源配置方式、信息、制度、有限理性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帕累托最优效率的实现不具有现实性,只能根据现有的客观条件对市场进行帕累托改进,达到效率提升目的。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卢现祥对目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低效问题进行了研究后认为,解决市场运行的低效问题,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增进效率,促进公平,保持稳定的经济职能,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扶持,促使市场结构优化和功能完善。张培刚则从信息对称角度对市场的低效性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完全信息使价格机制的真实信息表现得不充分,限制了经济主体的理性,使经济主体的行为偏离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且,不完全信息会使政府干预的决策过程受到限制,做出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决策,从而弱化市场效率。因此,市场结构和市场功能的改进方向应该向完全信息的生产和收集转化。

显然,传统的苹果交易市场受区域分割、信息分散等原因限制,效率较低,存在较大的帕累托改进空间。山东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建立在信息收集全面性、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制度安排的合理性等方面比传统市场有了较大的提高,是目前条件下帕累托改进的最优形式。

三、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的产立和发展

(一)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产生的背景

栖霞苹果具有悠久的栽培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历届市委、市政府立足山区优势,大力开发荒山,号召和引导广大农民发展生产,全市果业生产规模迅速扩大。栖霞苹果在国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不仅畅销国内,而且远销至东南亚、欧美、中东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市苹果年总收入近30亿元;农民经济收入的80%来自于果业,果业已成为全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然而,传统的苹果购销方式,在信息、结算、储藏、降低果农果企经营风险等多方面难以作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保持了高速的增长势头,电子市场作为其主要分支也日新月异的成长起来,这为苹果电子交易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特别是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海、郑州、大连三个期货交易所以及大豆、大蒜、棉花等多个现货交易市场的成功运作为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的设立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二)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的建立

栖霞德丰食品有限公司拥有十多年的苹果交易经验,作为一个市场参与者以其切身感受和灵敏的商业嗅觉发现了苹果电子交易市场这一机遇,并于2007年开始筹建苹果电子交易市场。但建设初期,栖霞德丰食品有限公司遇到了多重困难。一是政策不熟悉。德丰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果品经销单位,对于电子市场需要遵守的政策法规几乎一无所知。二是资金缺口较大。建设一个电子交易市场需要有场地、设备、软件等,这些都需要庞大的资金投入,而靠德丰食品有限公司自身的经济实力难以完成。三是市场推广难题。苹果电子交易市场作为新生事物,其迅速发展壮大需要借助强有力的推广平台,而栖霞德丰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一个县域企业,其推广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明显不够。

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在政策扶持、资金协调、增资扩股和权威部门介入等方面给予了及时帮助。一是政策援助。在地方政府的协调下,市经贸委、工商局、法院和公安等部门对电子交易市场设立的程序、涉及法律等问题等进行了解释,而且对苹果电子交易市场的建立进行了法律许可的政策倾斜。二是资金协调和增资扩股。为解决资金缺口问题,栖霞市政府努力从山东省发改委为苹果电子交易市场申请到200余万元的项目补贴资金的同时,协调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和烟台蛇窝泊果蔬有限公司先后投资入股,电子交易市场资本规模迅速扩大。三是权威部门的介入。在地方政府的协调和推荐下,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作为投资者也参与其中,它的介入,使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的权威性、知名度明显提高。

(三)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自2008年正式建立以来不到一年时间便迅速发展壮大。2008年9月份开市交易时,苹果的日均交易量仅为1万吨左右,平均日交易额在4000万元左右。到2009年底,市场共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东莞、武汉、南京、沈阳、太原、成都、济南等地建立分支机构营销网点120家,开发企业会员1000余家、个体会员4500余人,2009年交易量356万吨,实现交易额212亿元。2009年,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全年实现手续费收入5340万元。

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的建立,不仅为苹果交易市场拓展了现货销售和采购渠道,降低了交易成本,提升了市场效率,而且电子市场在充分竞争中形成的市场价格信息为生产者的生产安排和投资者的投资预期提供了参考和依据,从而有效降低了行业风险和投资风险。此外,苹果电子交易市场的日益壮大,还带动了运输、贮藏等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

四、比较优势:电子交易市场对传统市场的替代

虽然苹果电子交易市场和传统的苹果交易市场都属于现货交易市场,但与后者相比,电子交易市场将空间分散的单个市场连接在一起,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了物流、商流、信息流、服务流的高效衔接,具有传统市场无法比拟的优势(如表1)。一是信息优势。电子交易市场将全国大部分分散的苹果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一个平台上予以公开,便于交易各方随时把握市场动态,通过对比和分析,对生产、购买和投资等市场行为进行合理的安排。二是成本优势。电子交易市场不需要交易各方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也不需要租摊等费用,同时还能节省远距离竞价成本。三是规模优势。由于市场的一体化和合理的制度安排,电子交易市场将更多的交易者和投资者引进市场,带动交易规模的迅速扩张。四是安全高效优势。在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下,所有苹果电子交易参与者本着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交易秩序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苹果交易,增加了交易透明度,形成的价格信息更加准确和真实,对交易各方的风险规避具有参考作用。另外,在严格市场准入和保证金制度下,电子交易市场超越地域限制实现了远距离交易,大大提高交易的效率。

五、帕累托改进的起点与动力:地方政府的权威

在栖霞苹果电子市场筹建初期,作为发起人的栖霞德丰食品有限公司虽然拥有十多年的苹果交易经验,而且属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但最终因政策、资金和市场推广等问题,电子市场并未如期顺利建立。苹果电子交易市场作为新生事物,预期风险难以把握,大部分企业不愿意涉足其中,电子市场自主增资扩股存在困难,加上银行对新生事物的慎贷心理,电子市场的资金缺口难以解决。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虽然也是从事苹果现货交易,但市场形式与传统市场完全不同,政策法规也大不一样,急需其它部门提供政策和法律援助。在苹果电子市场的起步阶段,大部分交易者缺乏对相关信息的了解,而且存在不信任感,需要借助权威部门有扶持和推大。政府作为市场的主要培育者和维持者,在目前国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情况下,理应通过其权威性对苹果交易市场发起中存在的上述困难予以帮助和解决。事实上,在栖霞市政府大力协调下,市经贸委、工商局、法院和公安等部门对电子交易市场设立的程序、涉及法律等问题给予了援助;向山东省发改委申请苹果电子交易市场项目补贴资金200余万元,协调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和烟台蛇窝泊果蔬有限公司先后投资入股,极力推荐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作为投资者也参与其中并负责信息的传播与推广。可见,在地方政府的介入和协调下,电子交易市场组建中的政策问题、资金问题和市场扩大问题得以解决,为电子交易市场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提供了条件和动力。

六、信息对内整合与对外扩散:中国果品协会的行业优势

电子交易市场的最大优势是突破地域限制,实现信息共享。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点,首先必须要有足够多的交易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栖霞苹果电子市场成立之初,大部分交易者对市场的设立、交易形式和规则等方面并不了解,对电子市场的权威性存在质疑,进入电子交易市场的积极性并不高,苹果电子市场迅速发展壮大的存在困难。中国果品协会作为投资者进入市场后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依靠在果品行业组织的权威性,充分利用其信息量最大、连接区域市场最多、信息扩散能力最强的枢纽组织优势,将栖霞市苹果电子交易市场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予以整合,并迅速推介给各区域市场,通过对苹果电子交易市场优势的大力宣传,鼓励和吸引各地生产者、购买者和投资者进入市场开展交易,极大程度地活跃了市场气氛,增加了电子市场的物流和资金流的同时,也实现了市场效率提高和交易者利益最大化目标。

七、功能拓展与创新:电子交易市场的扩张动力

苹果电子交易市场建立后,要得到稳定持续发展,必须依靠自身优势进行功能拓展和创新。电子交易市场虽然通过电子平台把分散的市场连为一体,但也出现了标准不统一、品质差异鉴别难、资金结算安全等问题。为此,栖霞市苹果电子交易市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经深入调查和充分研究后,首先确定了统一的《无公害套袋富士苹果》质检标准DB370686/T0

03-2008,从外观等级、卫生指标、检验方法、包装以及存储运输等九大方面的进行了规定,填补了目前国际上苹果标准的空白。为体现苹果产地质量差别,电子交易市场采取了交割时不同产区苹果在盘面价格上加减升贴水的方式,实现了不同产地不同品质下的价格差别。如山东出产的苹果由于品质好于平均水平,交割时需在电子交易中所形成的全国统一价格的基础上多付市场统一规定的升水价格;在交易结算方式上,电子交易市场通过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开展第三方存管业务方式,实现了资金的安全便捷交易。

八、结论与启示

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是在苹果交易量日益扩大并与国际接轨情况下催生的新型的苹果交易市场,它通过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了物流、商流、信息流、服务流的高效衔接,在信息、成本、规模、安全高效等方面具有传统市场无法比拟的优势。

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成立过程中,在缺乏政策指导和扶持、资金短缺和市场推广难等情况下,政府的介入,不仅为电子市场的设立提高了权威性,也为电子交易市场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提供了条件和动力。

栖霞苹果电子交易市场之所以能迅速发展壮大,离不开中国果品协会的大力推介与信息扩散。通过中国果品协会对苹果电子交易市场优势的大力宣传,鼓励和吸引各地生产者、购买者和投资者进入市场开展交易,极大程度地活跃了市场气氛,增加了电子市场的物流和资金流的同时,也实现了市场效率提高和交易者利益最大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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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市场化篇(5)

由于电能不能大规模有效存储以及电力供需的实时平衡性要求,导致电力价格剧烈波动,给市场成员带来了巨大的价格风险,如果不能有效管理该风险,将带来灾难性后果,如美国加州市场。电力市场需要发展各种合同以吸引市场参与者,同时降低交易成本;允许市场参与者锁定电力价格以确保他们有制定适当短期和中期计划的机会,以减少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是市场一项很重要的服务。为锁定电力价格需要建立电力期货和期权市场,运用这些电力金融工具,市场参与者可有效地管理

风险。

健全的电力市场不仅需要电力现货交易市场,而且需要电力金融市场,包括电力期货市场和电力期权市场。电力期货不仅可以弥补电力现货风险,更重要的是电力期货价格是一种重要的市场信息,可以指导电力开发商决策电力投资。电力交易的流畅性带来了激烈的竞争,从而形成了一个竞争、有效的电力现货市场,这为电力期货市场的建立准备了条件。

一、电力金融市场概述

电力市场由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金融市场两部分组成。电力现货市场包括日前竞价市场、实时平衡市场以及电力远期合同市场。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的特点是交易对象为电力,交易目的也是电力的物理交割,因此可以将电力现货市场的交易方式称为电力现货交易。电力现货市场针对的是电力的生产、传输和销售,由电力市场调度交易机构负责电力现货市场的调度和结算,电力现货市场属于电力市场规则的监管范畴。电力金融市场则是电力现货市场的金融衍生,参照期货、期权交易的基本原理进行电力期货、电力期权等电力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此外,差价合同也属于电力金融产品。这里将电力期货交易等不以电力商品所有权转移为目的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称为电力金融交易。电力金融交易可以在政府批准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电力金融交易不属电力市场规则监管。

(一)电力期货

期货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签订的在确定的将来时间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期货合约是在远期合约标准化后形成的。电力期货是指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如交割月)以确定的价格交易一定的电能的合同。电力期货的功能如下:(1)电力期货交易具有良好的价格发现功能;(2)电力期货有利等电力企业规避风险,套值保期;(3)电力期货市场可以优化资源配置;(4)电力期货市场有利于电力体制改革深化及电力系统的稳定发展。

(二)电力期权

电力期权是一种选择权,电力期权交易实质是对电力商品或其使用权的买卖。电力期权购买者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权利金之后,有在一定时间内以事先确定好的某一份格向期权售出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电力商品、电力商品合约或服务的权利,在电力期权合约的有效期内,买主可以行使或转卖这种权利。标准的电力期权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可以有效地管理市场风险,已在北欧和美国PJM等市场引入。

二、我国电力期货和期权合约的设计

从欧美各国目前运作良好的各个电力市场可以看到:一个完善的电力市场中,电力交易所和独立系统操作机构严格分开是很重要的,还有多种交易方式(如远期合约交易、期货交易、短期双边市场和平衡市场)相结合,能丰富电力交易方式,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简化报价形式,限制市场投机。

根据我国的国情,结合国外电力金融合约准则,设计未来的电力期货的标准合约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交易单位。标注电力期货交易的标准单位,一般地,单位为MW・h;峰荷时段(6:00~22:00)496 MW・h;谷荷时段(22:00~次日6:00)248 MW・h,但根据交割月工作日的数量的不同,实际交割的电量也会相应改变。

2.交割等级。电力商品的种类和标号参照交易所规定。

3.报价方式:一般为元/(MW・h)。

4.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一般为元/(MW・h)。

5.每日价格最大波幅(涨跌停板幅度)。防止大规模投机现象扰乱市场秩序。电力现货价格波动比较频繁,波动幅度较大,因此涨跌停板幅度应该较其他期货品种更大一些,这样更有利于活跃交易。同时,为有效控制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电力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例也应该较其他期货品种要高。因此,在合约中将涨跌停板幅度设为5%,交易保证金设为10%,这样可抵御2个停板带来的风险,有利于风险规避。

6.契约月份。规定期货合约可进行交易的月份;l~12月由于电力在每个月份基本上都是大量生产和大量需要的,因此,电力交割月份可连续设置交割月,即1~12月全部作为交割月。

7.交易时间。规定本期货合约可以开始进行交易和转手的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5:00。

8.最后交易日。规定在期货交付前最后一次交易的时间,防止电力期货在交付前过于频繁地转手;可以考虑取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第5个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

9.交割标准品。电力是一种标准很严格的产品,各地的电力一般都能较好地满足统一电能质量要求(如频率波动50±O.2 Hz,电压波动±5%等)。

10.交割地点。需要根据实际的电网予以预先指定,通常是选在负荷中心的超高压大型变电所。

11.交割率。平均每小时交割2 MW,具体也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相互协议做出相应修改。

12.交割单位。交割单位是由交割月份的天数确定。

13.交割周期。每个交割日有16 h峰荷(6:00~22:00),功率为2 MW;谷荷合约每天交付8 h(22:00~次日6:00)功率为2 MW。

14.进度安排。买卖双方必须遵从输电服务商的调度安排。

15.实物期货交易。购电商或售电商如想交易等量的实物头寸,必须向交易所提交一份请求。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6)

从市中心的波茨坦广场出发,驱车十五分钟,由《能源》杂志组织的德国电力市场考察团一行人就来到了众多能源从业者纷涌而至的欧洲能源科技园。之前,这里则是提供柏林城市热和电的煤气厂。

煤气厂 1860年建成,一直使用到1995年,2008年城市煤气公司由于其能源功能丧失其卖给了一个地产商。而这位地产大亨找到了德国能源署前署长科勒先生,希望将这座旧时代的能源基站改造成新能源时代的柏林标志。

在经过一番改造之后,这里吸引了上百家能源公司的入驻,从像施耐德那样的大公司到一些新能源技术研发的初创公司,大约2000名从事能源相关的人员在这里工作。而对于入驻的能源公司,科勒提出了一个要求――公司从事工作必须涉及能源转型。

对于德国而言,能源转型已经是实施了20多年的一项能源政策。当1990年能源转型政策落地之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德国发电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到了2015年,可再生能源电力在总电量中的比例则上升到32.5%。202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35%。

伴随着德国能源转型的成功,一些新的能源技术以及服务类型开始衍生出来。更为重要的是,一个与如此清洁的能源系统相匹配的成熟能源市场开始建立起来。

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在科技园里,《能源》杂志记者看到了未来能源图景,随处可见的电动汽车和光伏板,一个完整的智能微网系统以及储能系统还有一套灵活的监测系统。更为惊人的是,这里已经实现了100%新能源发电。

据科勒先生介绍,在园区里建设1MW电池组,对于风电、光伏波动一次调频。由于购买新的电池很贵,经济上不划算。园区和奔驰合作,将电动汽车上已经使用3-5年电池拆卸下来使用,据预测这种老化电池还可以再使用8-10年。随处可见的电动汽车,通过用电低峰充电、高峰放电,也发挥了调频作用。并且这里安装了60多种充电桩,成为了德国电动汽车示范中心。

对于这个未来能源场景的实现,园区里很多公司都参与其中,施耐德设计整个能源监测和管理系统。而在施耐德设计的能源组合中,对不同发电类型、天气、供需等情况进行模拟。除了像施耐德这样的国际化大公司,围绕着能源服务,园区里还有很多“小而美”的初创公司。

在这里,我们拜访了GETEC公司。这是一家拥有20年历史的家族企业,也是一家新型能源服务公司。在德国企业中,它还比较年轻。GETEC成立之初,主要从事的是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彼时德国电力市场还没有开放,GETEC主要通过自己小的机组给企业提供热和电。后来伴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步开放,它逐渐进入了售电市场,而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发电资产,只是通过电力市场进行购电交易,并给客户提供能源管理的服务,同时投资、管理一些商业中心的配电网。

随着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在德国的日益突出,GETEC也找到了新的业务板块――储能电池。它投资建设了世界第一大储能电池功率,占地1000平米,也是用奔驰电动汽车退役下来的电池组装而成。GETEC商业部门负责人Moritz Matthies称,这是电池第二生命周期。“这组电池站给生产精密设备的工业用户使用,他们对电的使用情况敏感,希望提高电力使用质量。回收成本5年之内,电池可以使用10年。我们也是第一个不要补贴的储能项目。”

在德国,像GETEC这样新生的能源服务公司还有很多。灵活、快速适应市场的商业模式,成为了他们生存的密匙。独立售电商们成为德国售电侧商业模式创新的引领者,他们一方面寻找具有相同特点的用户群体为他们量身订做售电套餐,另一方面和许多不同行业的公司合作,将售电业务和智能家居、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等进行结合,试图在单纯的售电业务之外寻找到更多延伸空间。

而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市场中,那些传统的巨头们令人难易忽略。1998年,德国通过《电力市场开放规定》,吹响了电力市场化的改革号角。通过电力市场化改革,强化行业内竞争,消除垄断,拆分垂直一体化的企业,实行电网接入开放。在此之前,德国电力市场也是高度一体化的垄断市场。四大电力而对于意昂(E.ON)、巴登-符腾堡州能源公司(EnBW)、莱茵能源公司(RWE)、大瀑布公司(Vattenfall)四大德国传统电力商拥有了德国超过80%的电力装机,并且业务几乎涉及电力的全产业链。

伴随着电力改革的进程,高度垄断的四大能源巨头逐步被拆分。然而,从 1998年至今,历经近20年的改革,作为传统的电力巨头们,意昂、巴登-符腾堡州能源公司、莱茵能源公司、大瀑布公司至今仍然主导德国能源市场。

在当今的德国,发电行业和中国一样非常集中,上述四大能源集团拥有了56%的装机容量以及发电量占到德国总发电量的大约59%。在配电环节,产权比较分散,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此外,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售电环节。虽然经历了拆分,四大能源公司也是德国最大的零售商,2012年占到终端用户售电45%。而正是由于各种类型的售电公司出现,让用户拥有更为充分的选择权,选择并更换电力供应商。

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以及能够提供差异化服务并且能够降低客户用电成本的售电主体才会吸引更多的客户。

独立的交易平台

在柏林,考察团拜访了大瀑布公司。这家100%瑞典国有公司,涉及了热电生产、销售以及配电各个环节。一名工作人员向我们介绍。近些年来,公司发生了两个比较重要的转变:一是发电业务板块向低碳转移,逐渐出售褐煤电站。二是从售电向能源服务转型。“到2012年,德国建立比较健全的电力市场规则。从2011到2012年间,Vattenfall将煤炭、电力、天然气等交易都进入市场。并且以小时、日、十天为单位的市场需求确定一次能源的消费。”

在汉堡,Vattenfall建立总的交易中心,在电力市场以每十五分钟出售,并且根据价格信息,调整发电站的出力。Vattenfall的交易无疑证明了一个成熟的能源市场,特别是电力市场,离不开一个成熟的中介平台。

在欧洲,由于历史和区域分布的原因,大致可以划分为8个区域电力市场。这8个区域电力市场分别是:伊比利亚电力市场(Iberian market)、意大利电力市场(Italian market)、东南欧电力市场(SE Europe market)、西欧电力市场(W Europe market)、东欧电力市场(E Europe market)、英国和爱尔兰电力市场(GB/IRL market)、波罗的海电力市场(Baltic market)、北欧电力市场(Nordic market)。其中运作时间最长历史最悠久的当属北欧四国的北欧电力市场Nordpool。

2000年 6 月,德国成立了一家电力交易所――莱比锡电力交易所。而后,在法兰克福第 2 个电力交易市场欧洲电力交易所开始营业。2005年两个电力交易所合并,组成欧洲电力交易所,总部设在莱比锡,欧洲能源交易市场EEX已经成为中西欧影响最广泛的电力交易市场。

据资料显示,欧洲能源交易所的最大股东为欧洲期货与期权交易所股份公司,占股达56.14%,其次为4家德国能源供应公司,占股11.97%,欧洲能源交易所所在的萨克森州占股11.90%,德国以外的国际能源贸易公司占股11.27%,其他银行、能源供应商/公共事业单位等各占股3%~4%,工业行业的股东占股0.75%。

欧洲能源交易所为会员制,业务类型包括为会员现货和期货交易产品,为会员的交易提供清算服务,以及为会员提供担保和风险承担的服务。

2015年,通过EEX电力交易平台交易的电量达到3000TWH,其中现货交易电量大约为524TWH,期货交易电量为2537TWH。除了德国,EEX平台的客户还来自于卢森堡、法国、英国、荷兰、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甚至澳大利亚以及美国的一些客户也通过EEX进行交易。

电力交易主要两种形式就是场外交易(OTC)和电力交易所交易。OTC交易是一种双边交易,交易双方将直接进行交易。在电力交易所交易时,售电和购电方完全是匿名进行的,也就是交易双方互不相识。

在电力交易所内,电力产品成为了标准化的商品,通过电力交易所交易时,市场参与者将订单直接放到交易所系统里,系统会将所有订单集合在一起。交易者可以将自己的买卖订单放到交易所,当买卖订单相互满足时,即签订交易合同。

每一个签订的合同,合同双方都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责:买方需要消耗合约规定的电量并支付电费,而卖方需要完成电力的供应。由于交易是完全匿名的,所以所有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来清算。

与此同时,通过电力交易所交易的电价都是对外公布的,但是参与交易的交易者仍然是匿名的。通过匿名交易,市场参与者不需要考虑现有的客户关系,交易策略也不必对外公开。在欧洲能源交易集团(EEX)可以进行电力期货以及现货交易,其中现货市场交易由其子公司(EPEX Spot)负责。

据EEX电力部门经理Norbert Anhalt介绍,在EEX交易平台中,现货商品是以每15分钟、每小时为单位,而期货市场以天、周、月甚至年为单位。而他们所服务的客户中一半为电力企业,一半为财物型的企业。在交易所内部,事业部门负责交易的日常运行,而此外交易监督部门也异常重要,是对该交易所内的交易进行监督。交易所类似股票交易所的功能同时,其盈利模式是在成功的交易中收取佣金。

此外,交易所作为交易双方的中间合作商,将承担客户的亏空风险,换句话说当签订合同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交易所将替代对方,负责履行这个合同。这也是交易所交易对比场外交易的一大优势,因为交易所将承担客户无法支付的风险。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电力市场交易制度的实验经济学研究”(04CJL012)。

作者简介:刘军虎(1966―),陕西渭南人,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市场监管处处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产业组织与产业政策研究;陈皓勇(1975―),湖南岳阳人,博士,西安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电力市场研究;张显(1977―),重庆人,博士,国家电网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工程师。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6)06-0026―04 收稿日期:2006-08―26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回顾

世界范围内的电力体制改革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同时也使市场参与者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中的价格风险和利率风险等,特别是电价的波动风险。由于电力系统的特殊性以及电力用户较低的需求弹性和部分发电商利用其市场力(指由一个买方或一个卖方掌握的能够影响一种商品价格的能力)操纵电价,使电价的变化相当复杂,并且由于影响电价变化因素的复杂性及随机性,使得电价的准确预测成为了一个难题。电力市场中电价的波动性和难以预测性,使得越来越多的市场设计者和参与者认识到电力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一个好的电力市场需要发展各种合同以吸引市场参与者,同时降低交易成本;允许市场参与者锁定电力价格以确保他们有制定适当短期和中期计划的机会。为锁定电力价格需要建立远期、期货和期权市场,运用这些市场,市场参与者可以预测市场的基差(即在双边合同交割时双边合同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差异)风险。同时电力市场在为用户提供各种服务和电力时,需要进行风险管理,以减少价格波动及其他的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也是市场一项很重要的服务。

远期合同能够为电力用户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同时为发电商带来长期稳定的需求,而且能够锁定电力价格以回避电价波动风险,因此,世界各国在电力市场化初期均大量采用远期合同进行电力交易,如英国、挪威、澳大利亚等。而且随着其电力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合同交易份额逐步扩大,目前英国电力市场在新的电能交易模式(New Electricity Trading Arrangements,NETA)下,95%的电力通过双边合同交易完成。可见在电力市场中,远期合同的引入对于电力的市场化改革是相当重要的。

电力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市场,因此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寡头可以通过缩减产量或者提高边际报价等手段单方面抬高市场电价,造成电价的非正常波动和市场的不稳定,这会给电力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如美国加州电力市场的崩溃。如何有效削弱寡头的市场力是电力市场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远期合同市场的引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电力市场的市场力,平稳实时电价。理论上,有大量远期合同交易的发电商将减少其在现货市场使用市场力的兴趣,这是由于高电价导致的需求和售电量的减少不能够再由它剩余容量的高短期运行效益来弥补,其上网电量需要先满足远期合同需求,而远期合同部分的收益与现货市场的电价无关。而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让发电商签订价格较低的远期合同,尤其是拥有市场力的发电商。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电力市场初期的经验是采用政府授权电力合同强迫发电商签订一定电量的远期合同,我国浙江电力市场试点也采用了授权差价合同。授权合同作为从行业管制到完全竞争电力市场的过渡其作用是明显的,当然这只是市场改革的过渡行为,随着电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政府干预将逐步减少,英国电力市场现在已取消了授权合同。美国加州电力市场的失败使得远期合同再次受到关注,市场分析指出拥有远期合同交易的加州市场会更稳健。对挪威和英国多年的实时电价和双边合同电价之间变化规律的观察表明:对于英国电力市场,合同市场对实时电价具有抑制作用,双边合同确实能够带来效率收益;而对于挪威电力市场,合同市场除了对实时电价有抑制作用外,还能够对实时电价的尖峰、跳跃起到平滑作用,减少实时电价的波动性,从而降低市场风险,有利于现货市场的稳定。

本文采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寡头垄断电力市场引入远期合同交易后的发电商和交易商的交易策略、市场均衡、对现货交易和发电商市场力的影响等。

市场需求函数中,可以计算得理论上该实验市场的完全竞争均衡价格为24.34,完全竞争均衡产量为(1103.1,1104.4,992.2),市场总产量为3969.8。纳什均衡价格为41.42,纳什均衡产量为,市场总产量为3140.4。

2.奖励方案

本实验根据被试的盈利情况计算所得点数。被试每轮实验的初始点数为1.5,与被试每次市场交易的利润平均值除以5000相加作为该轮实验的点数。实验结束后,被试将自己累积的点数兑换成奖金。

3.实验过程

(1)第一次实验C3.0

3个被试分别扮演3个发电厂商,与其余2个发电厂商在同一市场条件下进行竞争。3个被试通过实验平台向交易员(实验操作员,非被试,可由实验者担任)申报自己的发电量,然后交易员根据各个发电厂申报的发电量计算市场价格,3个被试根据市场价格和所选择的发电量确定自己在该次交易中的利润(由计算机自动计算)。

实验按交易中心返回给被试信息的不同分为2个实验局:第1个实验局交易中心给各发电商返回市场出清价(实验局C3.0.1);第2个实验局交易中心给各发电商返回市场出清价和另外两家发电商上一时段申报发电量的总和(实验局C3.0.2)。

实验过程中,未经允许,被试不得相互沟通信息,在实验室中,各被试之间相隔一定距离以保证信息的保密。

具体实验步骤为:A.由本实验的实验者安排好实验环境,并给被试编号,宣布实验开始。B.验者宣布实验开始后,各被试开始申报自己的发电量,交易中心用市场价格计算程序计算价格并将相关信息返回给各发电商。C.算机自动计算出各被试在本次交易中的利润。各被试记录自己本时段交易的产量、市场价格、成本、利润。D.试根据上一时段的交易情况调整自己的产量策略,进行下一时段实验。E.实验结束指令由实验者发出。P.一局实验结束后,实验者根据奖励方案对被试当场给予奖励。

(2)第二次实验C3.2

3个被试分别扮演3个发电厂商,另外2个被试扮演2个交易商。每个时段的交易分为3个阶段。第1阶段3个发电商通过实验平台向交易中心申报自己的远期合同交易电量;第2阶段两个交易商申报自己的合同投标价,交易中心选择

投标价高的交易商赢得合同,合同电量为3个发电商远期合同交易电量之和,而合同价格为较高的合同投标价。第3阶段赢得合同电量的交易商与3个发电商共同在现货电力市场竞争,发电商申报自己的现货市场发电量,而市场价格由3家发电商的现货市场总发电量加远期合同电量所决定。

实验按现货市场交易中心返回给被试信息的不同分为2个实验局:第1个实验局交易中心给各发电商返回市场出清价(实验局C3.2.1);第2个实验局交易中心给各发电商返回市场出清价和另外两家发电商上一时段申报发电量的总和(实验局C3.2.2)。A.由本实验的实验者安排好实验环境,并给被试编号(包括3个发电商和2个交易商),宣布实验开始。B.实验者宣布实验开始后,3个发电商开始申报自己参与远期合同市场交易的发电量,交易中心计算远期合同交易市场的总发电量并,然后2个交易商报价,出价高的交易商赢得合同,其报价为合同价,返回给3个发电商。C.各被试记录自己远期合同市场交易的总发电量和合同价格。D.3个发电商申报自己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发电量,交易员用市场价格计算程序计算现货市场的出清价格,返回给3个发电商和2个交易商。E.计算机自动计算出各被试在本次交易中的利润。各被试记录自己本时段交易现货市场和远期合同市场交易的总发电量、出清价格、成本、利润。P.实验者发出指令后,被试根据上一时段的交易情况调整自己的产量策略,进行下一时段实验。C.实验结束指令由交易员发出。H.一局实验结束后,实验者根据奖励方案对被试当场给予奖励。

实验过程中,未经允许,被试不得相互沟通信息,在实验室中,各被试之间相隔一定距离以保证信息的保密。

三、实验结果分析

1.实验局C3.2.1结果分析

实验局C3.2.1现货市场的出清价,总的发电量,远期合同市场的合同价格和发电量之间的关系等如图1,图2,图3所示。

在实验局C3.2.1中,发电商和交易商知道的信息量比较少,在实验刚开始的时候,对申报发电量和报价还处在试探阶段,最开始的前13次现货市场价格和总发电量很不稳定,特别是第8次,由于发电量突然大幅度升高,导致市场价格急剧下降(―1元),这是某个发电商试探的结果(属于博弈行为,没有理性的考虑到将出现的后果,造成市场不稳定和发电商与中间商之间的彼此不信任。除了一家发电商外其他发电商很少卖出合同电量)。由于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商的合同报价都低于现货价格几元甚至十几元,这也导致发电商不愿意将电卖给交易商,而更愿意将电买到现货市场中去。交易商的报价决策不仅要考虑盈利多少及会不会亏损(与发电商之间的博弈),还要考虑能否盈利(与另一个交易商之间的博弈)。加之开始阶段的第8,12,13次,现货价格远远低于合同价格,交易商损失惨重,对市场的信心大受打击,导致以后的报价更为保守,宁可不盈利,也不愿意亏损。这种想法支配着后面的合同报价,20次以后的报价大都在22元-25元之间浮动,但仍与现货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别。

在发电量方面,由于上述原因,开始的时候总的发电量波动比较大。后来各方都找到一些规律,随着实验的进行,各发电商希望找到使得自己利润最大的远期合同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发电量的分配规律。由于知道的信息量比较少,有的发电商的没有找到二者之间比较优化的组合,有的发电商对远期市场信心不足,不愿意售电给合同价低于现货市场的交易商。即使如此,实验最后总的发电量还是收敛的。

2.实验局C3.2.2结果分析

实验局C3.2.2现货市场的出清价,总的发电量,远期合同市场的合同价格和发电量之间的关系等如图4,图5,图6所示。

在实验局C3.2.2中,交易中心返回给发电商的信息有现货市场价格和另外两个发电商的发电量之和。在实验局C3.2.2中,将发电商与交易商互换了角色。发电商知道了更多的信息。交易商报出的合同价给了发电商信心,发电商愿意将电在远期市场出售给交易商。现货市场价格方面,第20次―31次之间波动较大,是由于发电商3在远期市场中第21,23,31次报的发电量波动很大,直接导致了电价的波动。发电商3这样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引导其他两位发电商合谋抬高市场价格,从而使得自己的利润增大,可能是他高估了自己对市场力的影响,三个发电商在一点上没有达到默契,出清价波动很大,但是并没有大幅度上涨,这样发电商要重新评估自己的售电策略。这也说明了远期合同的引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寡头对市场的影响力,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形成合理的电价,稳定电力市场。除此以外,这样一种试探市场的行为并没有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反而使得交易商对市场信心不足,连续的亏损使得交易商的报价变得保守(第27-31时段),其报出的合同价格降低,这样使得发电商卖给交易商的发电量降低。此后的出清价还算平稳,只是在第41次,还是由于发电商3的现货市场发电量突然波动很大,导致出清价的大幅波动。合同价格在最后阶段波动不大,趋于收敛。在实验最后阶段,远期合同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趋于相同,达到“无套利”状态,符合理论预测的结果。

3.实验局C3.0.2和C3.2.2的结果比较

在前面提高过,在寡头垄断电力市场中引入远期合同交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电力市场的市场力,平稳实时电价。为分析引入远期合同交易后对市场交易的影响,取实验局C3.0.2和实验局C3.2.2的现货价格进行分析,两个实验局的现货价格如图7所示。

由于实验开始阶段属于各被试者学习和试探的阶段,市场价格尚不稳定,取每组后30个数据作t检验,结果如表2。

引入远期合同交易的C3.2.2的现货价格平均值29.66明显低于只有3个发电商参与交易的C3.0.2的出清价39.73,但是价格波动变大,收敛性较差。导致这个波动变大的主要原因是在无远期合同交易时,市场结果收敛于理论上的古诺纳什均衡点,而在引入远期合同交易后,发电商3的发电量的申报有几次大的波动,导致远期合同市场的不稳定。由于p(T≤t):3.63E―13=0.05,两种情况有显著差异。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8)

近年来,中国矿业发展迅猛,而且呈现持续的势头。1998年,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到2010年,我国矿业权流转数量达2086个,交易金额达667880万元。为了使资源配置的效率得到改善,推进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进程是必然选择。2010年,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239个地市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占全国应建总数的85%。2011年,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全面推行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积累经验。本文拟通过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研究,提出促进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相关路径。

一、市场化是矿业权电子交易的必然选择

(一)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的主要特点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矿业权交易机构是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根据矿业权市场的分类,中国矿业权一级市场属于电子政务、出让市场,主要是G2B模式。而矿业权二级市场属于电子商务、转让市场,主要是B2B、B2C、C2C模式,政府在市场中起监管作用。因此,本文认为,矿业权电子交易是电子政务为主、电子商务为辅的格局。

矿业权电子交易主体包括国土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国有地勘单位、商业性地勘公司、社会投资者、金融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形成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平台。(如图1)

(二)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相关理论

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价格信号更加真实和灵敏,能够及时地反映行业的供求关系,从而更好地引导资本在行业之间的转移调整(Wurgler,2000)。

本文认为,矿业权电子交易是以电子通信为手段的矿业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矿业产品和市场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根据刘斯敖的电子市场分类,本文认为,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主要以信息型、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无缝结合型为主。也就是说,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是有形市场嫁接、融合电子商务技术后形成的新型市场。

概括而言,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现状是:起步较晚、进步很快,日趋成熟、亟待完善。其中,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市场化程度需要快速提高。因此,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发展的关键是快速提高市场化程度,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具备矿业权交易特点、运用电子商务技术的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

二、对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分析

对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评估,能够有效地分析矿业权电子交易的市场化程度,促进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建立健全、完善改进、充实提高。一般来说,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评估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出让人、转让人产权是否明晰

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自由交换。”我们认为,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中的评估问题是矿业权的产权问题。本文认为矿业权产权是指,与矿业权交易相关的经济主体(包括组织和个人)利用它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利或权力,或者控制和运用它的权利或权力。围绕矿产资源的配置,人与人之间总会出现冲突或合作的情况。人们处理这种关系的过程就是矿业权的配置过程。所以,理清产权,是矿业权合理配置的保证,也是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效率保证。

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是以有形市场为基础和前提的,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矿业权出让人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我国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所以,进场交易的出让方一定是产权明晰的。转让人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所以,进场交易转让人也是产权明晰的。也就是说,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能够确保产权明晰。下一步,我们应该深入探讨矿业权产权的初始分配对市场效率的影响,继而更加深入地开展评估。

(二)交易规则是否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最优是矿产资源配置的一种理想状态。矿业权电子市场交易规则的评估,从入场申请是否严格和是否完全竞争来考虑。其意义在于竞争能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减少人为造成的不公平,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配置效率的提高,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由于电子商务技术给专业市场带来交易方式的创新,在新的交易规则中,基于交易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假说,同时采用有形市场和电子市场交易,在交易者采用混合渠道的情况下,能确定哪种互补性方式能够给交易者带来更大的收益。交易规则帕累托改进的一个方面是进场申请严格。国土资源部规定,经矿业权交易机构审核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落后的采矿权出让交易中出让人没有资格审核和没有保证金担保,因为其可以通过夸大矿产资源储量、吹嘘品位、隐瞒开采难度等信息进入市场。也就是说,矿业权电子市场减轻了卖方的机会主义动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对卖家的入场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另外一方面,市场是未充分竞争的市场。从现有矿业权交易规则来看,网上矿业权交易规则主要是针对“招拍挂”和矿业权转让的形式,矿业权市场并非完全竞争市场,例如,矿业权协议出让只有一个卖方——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控制市场价格,可能会使价格和数量背离供求均衡,从而产生了市场势力,降低市场效率。根据2010年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矿业权交易总共18394起,“招拍挂”方式出让占44%,转让占22%,申请在先占25%,协议出让占8%。假设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建立后,66%的矿业权可以进场交易,但是,33%的交易是不透明的。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矿业权网上交易的适用范围。

(三)交易成本是否降低

本文借鉴张五常观点,将交易成本扩展至“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订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是改变成本发生的基础条件,即改变企业生产要素的配置,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利用电子市场化,使成本降低。根据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框架,成本评估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降低信息成本。二是降低谈判成本。三是降低拟订和实施契约的成本。四是降低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五是改变制度结构成本。

(四)信息是否对称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中,许多信息并非无偿获得,信息的收集和整理需要消耗交易成本。所以,市场主体之间对信息的掌握存在差异化。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利益冲突与调和过程中消耗的资源。信息不对称会带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产生“柠檬效应”,降低市场交易的效率。由于矿业权指向物及其价值的不确定性产生信息不对称的隐蔽性特征——逆向选择。因此,必须评估矿业权电子市场是否能最大化规避逆向选择。

由于矿业权指向物及其价值的不确定性,在采矿权交易之时,因为矿产资源往往深埋于地下且其在矿区内不均匀分布,常常使关于矿产资源储量、品位及开采的难易程度等信息,成为采矿权转让人的私人信息以及事后第三方难以证实的信息。信息壁垒不能完全消除,但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公众及矿业权竞买意向人只需点击鼠标,就能知晓矿业权出让、转让的相关信息,有利于矿业权市场信息的全面公开,确保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保证竞买意向人能有更多的参与权,从而使矿业权交易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健康运行。

(五)市场监管是否有效率

经济监督是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监察和督导,是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国民经济系统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效益提高的根本保证。通常是由经济、行政、法律、科技、社会五个子系统所组成。而最能直接应用矿业权电子交易的主要是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两大系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不同性质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分类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矿业权交易年度工作报告和通报制度。省级以下(含)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并对重大矿业权交易活动加强事前指导和全程实时监控。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第三十九条规定: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

矿业权电子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其交易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使竞买人只能按规范操作,否则,将被交易系统拒之门外。而竞买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也只能看到一些必要的信息,无法得知其他的竞买信息,更不可能相互串通。通过矿业权电子交易,使矿业权交易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以不必介入矿业权交易活动中的诸多环节,有效地避免人为因素干扰矿业权交易活动,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和杜绝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标、串标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 提高中国矿业权电子市场化的相关路径

(一)完善有形市场,夯实交易基础

矿业权有形市场是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基础和前提。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建立健全是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条件和保证。在现有产权明晰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化配置问题不明,可能会导致矿业权电子市场失灵,严重阻碍矿业权电子市场化进程。因此,要研究解决产权初始化配置问题,使所有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矿业权交易。

(二)制定操作规程,统一交易规则

矿业权是以矿产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通过相应的市场法则,将资源转换成资本,将技术成果转换成商品,完善资源的配置。现有矿业权有形市场和电子交易市场中,主要是“招拍挂”的交易形式。而申请在先和协议出让的方式,也应该进入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交易,减少市场势力的出现,让矿业权交易规则回归到价格和数量的供求均衡。

(三)健全交易制度,降低交易成本

要改善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大力推进矿业权配置市场化进程。矿业权交易、国内外并购、地质勘查投融资、矿业权收购储备等,要统一交易程序。矿业权转让服务,矿业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及整体股权转让交易的资料形式审查、信息、转让受让申请、交易方式选择、交易价款结算,要统一交易标准。商业性勘探项目(探矿权)投融资服务,合资合作勘查、期权协议、私募股权等,要统一交易准则。并购贷款服务,为国内矿业公司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并购交易贷款服务,要统一交易服务。从而,降低矿业权电子交易的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订和实施契约成本。

(四)降低信息壁垒,畅通信息渠道

国土资源部要加强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信息收集、整理、、传递等方面的管理,通过自上至下的遍布全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形成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建立数据库,有序、高效、科学地汇集各类信息,这样,增强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信息的权威性、时效性和统一性。全国性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建立,可以统一数据和信息,有利于矿业权的合理配置。

(五)加强市场监管,防控交易风险

要力争实现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管理的规范化。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以矿业权交易为核心、以信息和服务咨询为基础、以矿业资本为动力,不断规范和完善交易规则及交易流程,实现平台、通道、服务三大功能,包括出让和转让项目管理、意向受让方管理、成交管理、保证金管理、税费管理、会员管理、单据管理等程序,都要统一监管、强化监管、科学监管。1997年新的《矿产资源法》开始实施,确立了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确定了开采矿产资源要坚持“一级管理,二级发证,三级监督”的原则,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促进中国矿业权电子交易市场化的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①刘斯敖. 电子商务时代浙江专业市场的发展与演进[J].商业研究》 2006年3期

②方军雄. 市场化进程与资本配置效率的改善[J]. 经济研究》2006年第5期

③Jeffrey Wurgler,2000,Financial Markets and the Allocation of Capital,Journal of Finanical Economics,58

④库特.科斯定理CoaseTheorem[M].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A-D),中文版,498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⑤Dahlman,C.J.1979.“The Problem of Externality”[M].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2. 141-162

⑥张五常. 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ransaction Costs[M].载《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E-J),中文版,58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9)

电力营销,主要指的是,在当前电力市场环境下,供电企业经电力需求客户作为中心,进而发展周到服务,这属于供电企业的核心业务。这一内容的发展,对供电企业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此外,科学制定电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营销。因此,对电力企业市场营销模式与新型电价体系分析意义深远。

1 新形式下电力市场营销模式

1.1 电网公司服务于大用户直接交易

大用户直接交易主要指的是电量较大的电力用户,其和发电企业签订了双边电力交易合同,运行起来相对灵活多样。大用户直接交易的主要内涵,主要是对电力资源进行配置,从管制模式发展成市场模式,通过营销模式引入竞争。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大用户直接交易市场进行培育,这一做法是推动电力市场改革的第一步。大用户和发电企业之间直接交易,实现了供求双方的直接互动,进而形成一种将需求作为导向电力电量交易过程,促使供求驱动下的需求平衡得以实现。对于电网公司而言,应当建立电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之间的交易服务平台,主要目的是提供相应市场服务,避免信息不对称现象发生,导致市场交易不充分,导致资源的优化配置受到影响[1]。放大市场交易量,从而对电网进行充分利用,对于电网收益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1.2 电网公司服务于电力交易二级市场

大用户直接交易市场主要针对未来中长期交易,采用这种交易形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建立相应交易二级市场,将所有成员提供规避风险的措施和帕累托改进机会,对电力市场制度中空缺部分进行完善。建立电力交易二级市场的背景下,一级市场上的发电企业以及用户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发电企业发电权力和用电的权力。针对二级交易而言,提供相应的发电权力以及短期用电交易平台。针对电网公司而言,需要建立二级市场营销平台。对这一平台的而建立,并不是为了阻止交易,而是为其提供市场交易信息服务,通过这种方式[2]。通过相对及时和对称的信息服务,促使二级市场交易被激发。这种信息服务有:电力需求变化情况、燃料价格的变动情况、弃水情况等。这些信息促使市场信息发现交易潜力,并进行理性报价,最终形成一种对电网安全有利,促使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得到提升,电网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1.3 电网企业服务现货电力交易市场

电力市场理论认为,现货电力交易市场属于电力市场环境的核心内容,逐渐建立相应的电力市场交易体系,从而使电力交易量被放大。此外,对输电配电资产需求和利用率有所提升。在大用户直接交易以及二级市场分散交易的基础上,现货电力交易往往具备一定的系统性和常态化。其中的发电企业以及售电企业将统一的交易规则作为基础,在相对规范的时间框架上开展竞争。针对现货市场而言,将社会福利最大化作为目标,对电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3]。当下,电力公司针对现货市场,建立相应的服务营销平台,确保现货市场能够有序、高效的提供信息服务。其中内容有:中长期市场和二级市场合同进行交换之后,电力市场电网阻塞情况、需求侧响应的潜力与成本等。对这些信息进行使用,从而引导交易市场,促使分区的电力电量足够平衡,帮助电网在实时电量和电力平衡中的价值得到充分提高。

2 新形式下,新型电价体系

2.1 差异化电价营销

差异性电价,主要指的是在当下不断被细分的电力企业市场环境当中,存在着至少两个以上的子市场将其设定为市场目标,结合不同市场情况,电力企业针对不同用户指定专门的营销战略以及产品服务。对不同子市场环境进行分析,企业所设计的产品形式和价格,或者促销等营销战略也存在着不同之处,对于电力企业而言,需要为客户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电力市场营销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因此,电力企业应当将用户的实际使用电量、电费回收率等当中一种参考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对售电市场进行细分,然后通过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对用户进行科学分类,最后将最为优质的客户挑选出来,并且能够主动的为其提供相对优质的服务。

2.2 菜单电价

对于电价而言,其一直是电力企业市场营销战略当中的关键性因素,但在对电力体制进行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对电力市场营销模式进行创新,并且对电价体系进行创新。在当前形势下,政府不再对电价的制定进行统一管理,取而代之的是借助市场环境要求企业自主定价。针对电力企业而言,对电价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电力企业交易额进行有效提升,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用户数量,这一情况对电力市场经济效益具有积极影响。因此,对菜单电价进行推行,正好落实了电价体系的构建,除了一种相对普通的电价类型,菜单电价中还包含固定电价、实时电价以及极端峰时电价等。这一内容和新形式下的电力市场环境需求相适应,从较为简单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电力企业可以将上诉电价类型进行设计,使其通过菜单的形式展现出来,从而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4]。对于用户而言,将自身实际用电量作为依据,选择出与其相符合的电价模式。

2.3 制定菜单电价

在实际电力市场营销环境下,菜单电价可以被不断优化,在优化的过程中,菜单电价迭代过程一直处于相对统一的状态下。针对可变峰时电价而言,应当结合现行售电电价,从相对较小的范围对其进行调整。例如,将当下的固定电价和现行售电电价保持一致。将迭代思路作为依据,对电价菜单进行科学制定,当电价产生变化前后用户用电量之间差异以及电价自身改变幅度比值,和用户用电量和价格弹性之间差值进行等同。但是,针对价格弹性而言,除了代表相同类型的电价弹性,其中还存在不同类型的电价弹性。针对电力企业而言,为用户推荐菜单电价模式中的新型模式,此后的一段时间,可以针对不同用户所选择的电价模式,对用电数据进行相对统一的整理。此外,对用户用电量和价格之间的差值进行科学计算,将这一内容作为依据,针对可变电价合同做出相对科学的调整,为用户用电生活提供方便的同时,促使用电企业营销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标得以实现。

3 结束语

在我国对电力体制改革进行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以往的电力营销和当前市场环境不相适应,因此,需要对电力营销模式进行适当的创新和改革。

在当前电力市场环境下,应当将服务方式作为依据,促使电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通过服务的手段对市场交易进行科学促进,并且提高电网经济效益。

电力企业大力拓宽营销,这是电力市场营销过程中,最主要的任务。电力销售服务的核心内容是电价。电力市场环境要对电价机制进行适当的创新和改革。针对这一内容,文章将菜单电价作为核心内容,这一内容和电力市场环境相适应。

参考文献

[1]郭臻.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管理总体策略研究[J].科技风,2016,16:54.

电力交易市场化篇(10)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5-0028-07

一、引言

随着现代支付业和电子介质的发展,推广电子票据逐渐成为市场各参与方的共识。在人民银行的组织推动下,2009年10月28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成功上线,截至2010年10月31日,ECDS共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186152笔,金额约6145.16亿元。其中累计承兑金额1713.3亿元,累计贴现(含转贴现)金额1605.27亿元。该系统的上线运行,开创了中国电子化票据领域的新纪元,标志着电子商业汇票作为全新的支付结算工具和短期融资工具的诞生,同时也意味着国内商业银行电子票据业务进入“跨行全流通时代”。本文旨在从现阶段中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缺陷人手,进而提出建设全国性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路径选择。

二、现阶段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一)缺乏统一的交易平台

尽管人民银行开发了统一的ECDS。但由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需要ECDS、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和商业银行内部电子票据系统这三部分电子化系统配合对接完成,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电子信息条件要求较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选择电子票据的意愿以及电子票据流通的便捷性。一是相当比例的中小企业尚未开通企业网上银行和电子票据业务,同时部分行业企业对企业网上银行和电子票据的接受和熟悉程度不高,对新型业务还需逐步了解和接受。二是中小金融机构因自身科技实力和资源有限在电子银行系统开发建设方面较为滞后,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和经济不发达地区金融机构明显在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开展方面与大中型商业银行和发达地区存在差距。三是目前金融机构内部票据系统存在兼容性方面的差异,同时ECDS操作功能和业务办理流程不尽完善,均对电子票据转贴现带来障碍。当前,我国尚未建立类似股票市场、资金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这样统一的交易平台,导致电子票据的流通渠道不畅,限制了电子商业汇票流转速度和区域间流通。

(二)缺乏合理公认的交易价格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利率还不能完全适合市场需求。实践中,电票贴现利率一般高于同期限纸质票据,因没有公开报价平台,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交易还不够活跃。一是电子商业汇票期限延长至六个月以上,但贴现利率形成的价格机制还不够充分,六个月以上货币市场交易不活跃,从而对长期限的电子商业汇票定价不具有可参照性,其贴现利率较短期限纸质票据贴现利率高出很多。二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流通性较差,增加了企业贴现客户融资成本,企业开展电子票据的积极性受到影响,长期限票据交易量相对较少。三是由于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利率的确定需要考虑贴现利率、剩余期限、流通性等更多复杂因素。交易双方围绕交易利率确定的交易成本明显上升,从而也对电子票据交易的时效性产生影响,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缺少一个统一的报价平台。

(三)缺乏完善的法制环境

虽然《电子支付指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肯定了数据电文法律原件形式,但中国《票据法》并未随即作出修改。由于电子商业汇票在书面形式、签章、原件等方面已经突破了传统纸质票据的理论范畴,《票据法》无法调整电子商业汇票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关的权益也得不到充分保护。法律的不健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积极性,制约了电子商业汇票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法治环境相对薄弱,尚缺乏由金融监管当局主导制定政策,创造适宜的市场环境,颁布完善的市场规则,附设多项配套政策的法制环境,而这样的法制环境是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并支持票据的投融资功能和支持货币政策充分发挥效应的必要条件。

(四)票据经营机构缺乏多元化

在市场机制建设上,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票据经营机构缺乏多元化。同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仍缺乏新兴的票据投资主体和中介机构,市场上信息透明度低,信用体系不完善。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票据市场设立了专门经营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机构,如英国的贴现所、日本的短资公司,同时还允许具有准入资格的货币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入市交易,我国台湾地区则建立了票券集中保管结算专门机构,施行票券集中保管结算交割。这些票据专业机构的建立,可以提高票据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商业票据市场健康发展。

(五)缺乏信息技术安全性保障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环境仍不成熟,全面的票据电子化在消除了纸质票据伪假风险的同时,是否会产生新的电子欺诈风险,也是电子商业汇票发展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全文的形式存在,就会存在安全隐患:一是数据传输系统遭到攻破,有可能造成电子票据用户资料的泄密并威胁到资金安全;二是网上银行应用系统的设计如存在缺陷,将会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的安全:三是如遭遇计算机病毒的攻击,ECDS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电子商业汇票的发展将失去支撑点。基于此,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还缺乏权威的法定认证机构。需要建立专门的电子票据交易平台,对电子信息系统、电子签名施以最安全的保障,确保电子商业汇票交易的合法性、唯一性和安全性。

三、上海建设全国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可行性分析

作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票据市场已经成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票据交易中心,众多总行级的票据专营机构或资金交易中心设立于此,具有得天独厚的地域优势。为提升上海金融市场的多样性和上海票据市场的交易功能,有必要率先在上海搭建起全国性的电子票据交易中心。

1、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战略对建立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具有政策优势。

目前,我国股票、债券、期货、黄金、外汇、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都建立了统一先进的全国市场,上海不仅拥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央行上海总部、黄金交易所、石油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重要的金融管理机构,而且汇集了海内外有实力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货币经纪、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上海市政府更致力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战略,力图建立统一的票据交易市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沪府[20061109号文)提出:“扩大票据市场主体,丰富票据种类,开发电子化票据,加快票据市场

的发展,将上海逐步发展成为覆盖全国的票据交易中心”。这反映了上海市政府对于在上海建立全国性的人民币票据交易平台是持积极和欢迎态度的。作为货币政策制定部门,人民银行也倾向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地处上海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2003年创建了“中国票据”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立了金融市场管理部和公开市场操作部管理票据市场和票据交易,由人行上海总部等监管机构支持推动票据专营机构举办“上海市票据联席会议”和“长三角票据联席会议”,“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交易统一合同文本”和“长三角票据贴现价格指数”等市场建设措施,都表明上海地区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中心具有独特的政策优势。

2、上海完善的金融交易品种和票据交易方式具有机制优势。

目前,上海已经成为全国资金拆借、外汇调剂及证券交易的中心,其金融交易在全国处于绝对的优势。以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票据营业部为代表的总行票据专营机构设立于此。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成为票据交易价格的重要参考指标。人民币换汇交易、锌期货、黄金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已在上海市场推出,公司债发行的试点也在上海启动。人民银行推广电子商业汇票首要目标是搭建商业汇票这种零息票据的生成和流通平台,远期目标是成为附息票据生成和流通平台,市场可以据此创造出更多的、灵活的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促进形成高度发达的电子化货币市场。此外,上海是我国最大、最发达的经济中心城市,综合经济实力相当强,跨国公司云集、金融市场发达、信用基础较好、城市功能先进、综合竞争力强,作为大陆的经济、贸易和金融中心,上海绝对具有其他经济中心城市所无法比拟的相对优势。目前,我国票据市场发展滞后,没有一个可以全面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统一票据市场,使得各金融市场之间的融通性不够。有鉴于此,在发展上海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同时,应在市场基础较好的上海首先建立一个流转全国的票据市场,让短期资金市场自由化,提高资金流动性。

3、上海票据市场规模日益增长,迫切需要更快捷、高效的交易方式。

上海市作为全国的经济、金融中心,票据业务发展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上世纪80年代,上海成功试办了全国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新中国票据市场建设就此起步。近几年来,上海市票据业务发展迅速,票据融资量持续增长,票据专营机构的市场积聚和辐射效应明显,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回购交易十分活跃,已发展成为全国票据流转的集散地。自2004年以来,上海金融机构票据承兑额实现了年均18%的增长速度,票据融资余额的年均增速更是达到36%,票据融资余额占全国总额的比重基本维持在15%以上,年累计票据贴现量占全国总额的比重在10%左右,成为我国重要的票据交易中心。

在业务规模扩大、交易不断活跃的同时,上海票据市场的创新变革和可持续发展一直为全国同业所瞩目。尤其是落户上海的商业银行总行级票据专营机构,在制定业务标准、创新交易品种、推出防险举措、引领市场走势等方面,在全国票据市场起着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交易规模的逐年扩大,迫切需要首先组建更为便捷、高效的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满足日益增长的票据交易能级,才能有力推动上海地区票据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四、上海建设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具体路径选择与思考

基于当前上海经济、金融在全国重要的地位。发挥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组织和推动作用,进一步培育电子商业汇票的运行环境,有必要在上海设立集票据登记、交易、查询、清算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国电子票据交易中心。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应在人民银行ECDS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和提升交易功能。充分利用ECDS提供的基础结算功能,开发完善独有的结合报价、撮合、交割、清算等功能于一身的电子票据交易平台,且应符合票据交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最终形成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票据集中交易场所。

这种票据交易中心应当是独立于电子票据交易双方的第三方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韵、带有国家公证性质的权威机构,是一个集登记见证、数据保管并提供可与商业银行、企业联网交易的服务平台。统一的电子票据交易平台建立之后,出票人签发电子票据,经付款行验证其委托付款的电子凭证后,由付款行将电子票据传送至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登记保管,其背书转让、贴现、取消贴现、存入托收、退票、退回、作废等记录,都在电子票据交易中心这一平台上进行并保存登记,以后客户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进行转让、抵押、贴现、兑付等业务时,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到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商业银行就可以到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查证电子票据的真伪、是否合法有效,以最终决定是否为客户办理有关业务。当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时,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就能够为解决纠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同时对票据信用资料进行管理,为电子票据使用企业建立基本资料档案,给予信用评级,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客户了解票据市场的总体情况,从而约束票据市场成员的行为,有效防止票据欺诈和票据违约,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一)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原则:即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各项交易规则的制定适合市场规范发展需求,尽力提升票据市场的运作质量和水平。

2、创新发展原则:即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建设必须以创新为动力,不断丰富市场交易品种,扩大市场参与主体,改进市场交易方式,提高票据市场在金融市场中的影响力。

3、规范运作原则:即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建设必须借鉴海内外票据市场实践和国内金融市场发展的成熟经验,坚持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运作能力,促进票据市场可持续发展。

(二)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定位与功能

1、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定位。计划将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建设成为实现票据无纸化操作,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票据报价、交易和清算的中心;强化票据市场交易秩序,规范票据业务交易行为,提升票据市场交易效率;加强票据市场创新发展,丰富票据业务内涵,扩大票据市场参与主体,不断提升票据市场服务能级,使票据市场真正成为央行货币政策的重要调控窗口和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和经济的全面腾飞。

2、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功能。

(1)确立票据登记托管制度,保证交易客观公正。

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来制定类似登记制度,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的登记查询服务,实现纸质票据票面信息的集中登记(存储)。保证网上电子票据交易的客观公正性。在银行为客户签发电子票据同时,银行间客户电子票据的有关数据报送电子票据交易中心集中登记、托管、查询、交易清算、

记账管理等,以后客户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进行转让、抵押、贴现、兑付等业务,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银行可以直接到电子票据中心查证电子票据真伪、是否合法有效,以最终决定是否为客户办理有关业务,并为解决纠纷提供客观公正的数据电文。

(2)提供集中的竞价交易场所。形成公平的票据交易价格。

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和纸质商业汇票的公开报价服务,为商业银行转贴现业务的顺畅运行提供信息支持功能;方便需要票据或者资金的银行迅速寻找到交易对手,解决票据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票据市场的运行效率。ECDS加入了支付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可对参与者票据交易的付款情况进行查询,有助于督促参与者恪守信用,按约付款,形成公平的交易价格。

(3)票据交易信息,引导统一的票据市场形成。

遵循全球发展的无纸化趋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可以提供统一的票据贴现、转贴现的买卖信息查询、在线业务洽谈以及票据市场的有关信息。推进现有票据市场的整合,消除票据市场的条款分割,逐步形成全国性的、一体化的整合票据市场。

(4)维护电子票据交易秩序,发挥统计信息监测功能。

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依托ECDS对所有电子商业汇票集中登记管理,对银行电子票据业务的准入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安全鉴定和认证,对客户自身的信誉度进行评价。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定期或不定期按出票人(或承兑人)、业务种类、行别、地区等维度统计相关业务量及业务明细情况。为中央银行的票据信用管理、反洗钱、征信等相关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对票据实际融资利率以及票据市场报价统计监测,及时了解票据市场利率的走向,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和宏观经济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依据;根据预先设定的可疑或异常票据业务参数,监控可疑或异常票据业务;根据临时或特殊需要产生特定用途的统计或监测报表。

(5)提供票据交易清算登记托管,防范票据风险,提高业务效率。

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围绕创建信息平台、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监测平台四大重点,可以对电子票据进行集中登记、托管、查询、挂失、交易清算,对电子票据间的交易、清算形成电子信息,并在电子票据交易中心进行传输中转,从而满足社会公众、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多层次的需要,实现企业一企业、企业一银行、银行一银行、银行一央行之间票据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无纸化、电子化和网络化。各商业银行之间缩短结算时间,简化流程,统一安全防范,便于各金融机构对电子票据的真实性进行辨别,提高避免和减少风险的免疫力,以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效率和风险防范的目的。

(6)加强平台系统开发与维护,提高电子票据系统安全保障。

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可以确立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对银行网上银行的准入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安全鉴定和认证,对客户自身的信誉度进行评价,防止恶意侵占资金。提高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首先确保电子票据系统的网络安全、保密性能、避免因攻击或者客户电子信息泄露而造成重大损失。其次是保证电子信息真实完整的性能,确保接收到的信息确属合法发送者发出,且电子信息内容没有被篡改或者被替换。

(三)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组织模式

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是电子票据市场交易的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监管,负责交易价格的、交易指数的编制、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交易规则的制定,以及对各交易主体的管理与服务。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借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运作模式,即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或事业法人。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会员由各商业银行票据营业部或票据中心、票据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票据经营机构组成。票据经营机构只有取得电子票据交易中心会员资格才能在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参加交易。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强调自治自律,服从监管。

在筹备初期,建议可将票据交易集中登记结算的职能托管给商业银行的票据专营机构完成。随着各项配套政策与资源整合配备到位后,再挂牌设立中国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或公司。

(四)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

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采用分级会员制,由主要交易商、一般交易商和投资者组成。建立做市商制度,由电子票据交易中心认证的主要交易商(大型票据专营机构、票据公司等)作为做市商,在交易平台上进行双向报价和不间断交易,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提高市场活跃度。一般交易商(小型票据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票据交易中介等金融机构)可根据做市商的报价在交易平台上选择买卖电子票据。

投资者(企业甚至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交易,但可以根据交易所报价委托交易商进行交易或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参与交易。

(五)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

从近期看,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够健全完善之际,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仍以商业汇票为主,并在发展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上,着力推动商业承兑汇票的发展。

从中期看,可将现行已推广使用的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基金、中期票据及企业债券等纳入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范畴。

从长期看,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品种可扩大至商业本票、远期支票、资产支持票据等产品,更可以根据市场活跃程度不断推出票据远期交易、期权交易等衍生品交易,涉及更为广泛的票券范围。

(六)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

可按零星交易和大宗交易分别制定交易规则。

1、零星交易(如l亿元以下的)实行场内交易,交易价格由相应期限(1周、2周、30天、3个月以上)的SHIBOR价格加一定BP,确定当日相应期限票据初始交易价格,并限定在一定加减点幅度内波动,以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实时竞价交易。

2、大宗交易(如l亿元以上的)实行场外交易,价格申报限制在当日成交价的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交易价由买卖双方商定,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撮合成交。

(七)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监管

1、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应承担市场监管职能,做好交易具体规则的制定和维护,维护交易秩序,规范交易商的交易行为,监督管理票据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把好市场准入关。

2、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电子票据中心的管理办法,提出有关专业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促进电子票据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保证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规范、高效、安全运转。

(八)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实施步骤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在人民银行的组织下分阶段实施建设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用5年左右时间,按照“上海-长三角-全国”的路径逐步推开、分层次推进构建电子票据交易中心。

首先,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票据市场发展较为完备的上海地区搭建平台,展开试点,借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运作模式,成立上海地区范围内的

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在制定制度办法、组织框架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硬件上积极完善电子票据交易系统,软件上推进相关票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的建立。这期间,在沪商业银行的票据专营机构应发挥积极作用,可将票据交易中心的集中登记、托管和结算的职能由其来承担。

其次,利用2-3年时间,在长三角地区搭建起区域性质的电子票据交易中心。通过区域联动和参与,政策与资源整合配备到位,可以挂牌设立中国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或公司。长三角地区的主要交易商作为票据市场做市商。在电子票据交易平台上进行双向报价和不间断交易,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

最后,再利用2年左右时间,将交易扩充到其他地区,扩大交易覆盖面和辐射能力,成立全国性的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电子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兑付服务的一体化,提升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有效利用和开发信息资源,为市场投资者提供适用的票据产品和服务,构建市场统一互联的桥梁,促进中国票据市场全面发展。

五、当前形势下上海建设电子票据交易中心亟待厘清和解决的问题

基于当前电子商业汇票在全国的推广运行,如电子票据交易中心在上海初步建立,票据业务经营管理将面临新的挑战。首先是电子票据的承兑、贴现、兑付等环节更为密切,信息更加透明,各业务品种之间依存度更高;尤其是转贴现交易,由于有了公开报价和在线交易交割平台,对票据期限、承兑银行的选择非常灵活,电子商业汇票将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运作、资金管理的重要工具。面对新的挑战,建设电子票据交易中心还需解决如下问题。

(一)完善制度建设,推动我国电子票据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在电子票据法律体系方面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显得相对滞后,尤其在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损失责任的承担、法律适用等方面更是语焉不详,这不利于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一方面应合理借鉴国际上的成熟做法,另一方面应大胆引进其他法律部门的理论,完善电子化票据的立法建设。我国目前施行的《票据法》是建立在纸质票据基础上的法律规范。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现和发展,当时的制度设计已显得较为滞后,如传统票据结算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具体而言,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发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则包括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及预备付款人等。而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则是转让人、受让人、发送银行、接受银行、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法律应对这些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和规范。传统票据的流通是通过背书转让的形式进行实体交付的,而电子票据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输来实现流通功能的,与传统票据的流通手段已有根本的区别,《票据法》也应对电子票据的业务流程制定统一的规则。此外,《票据法》第33条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而电子票据的背书转让是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来完成的。它突破了传统的纸质形式,完全可以进行数据包的拆分来实现票据的部分转让和向二人以上的后手背书转让,而现行的法律限制是有违电子票据的高效性的。综上所述,如何规范、调整和制订电子票据运作的统一规范是当前修改《票据法》的当务之急。

(二)夯实运行基础,解决好ECDS建设初期纸票与电票的并行问题

1、电票与纸票如何共存与转换。虽然电子票据已经推广,但要在短期内全部取代纸质票据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就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要满足《票据法》和人民银行相关制度,需要寻求一个合理解决方案。具体构思如下:一是开办一种类似票据置换的业务,从出票环节实现电子化。即企业可以将收到的纸质票据向银行质押,申请开出相应额度的电子票据,以实现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的转化。二是借鉴台湾地区票券市场的做法,通过交易环节实现电子化,即规定票据承兑可以是纸质票据也可以是电子票据。但是贴现和转贴现必须是无实体的电子数据形式。这样纸票一旦进入银行,就必须在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系统上登记,以电子形式交易,纸质票据即不存在交易的可能,从而在机制上解决了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的共存问题。

2、将金融机构作为推动电票交易的主体。电子票据具有办理效率快捷、杜绝伪假票据存在等纸质票据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纵观ECDS上线的近一年多的时间,电子票据交易的笔数和金额跟传统纸质票据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习惯通过网上银行签发电子商业汇票。作为ECDS的推动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可先向所有适合的金融机构推广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力推银行间票据交易的电子化。ECDS是银行集中批量交易的需要。它更适用于转贴现交易,争取尽快将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具有贴现、转贴现资格的金融机构都纳入ECDS,以便实现票据转贴现的电子化交易行为。

(三)加强综合考量,建立并完善电子商业汇票利率定价机制

人民银行投产ECDS投产运行一年以来,金融机构在创新发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研讨电子商业汇票发展中客观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流通性问题以及电子商业汇票利率定价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合理确定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利率定价方法,主要考虑电子商业汇票产品性质、同类型金融工具交易利率和企业客户实际情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较好的做法是结合资金成本和参考同类型产品市场价格综合确定。对于短期限电子商业汇票,主要参考当前同期限执行纸质票据贴现利率水平并结合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状况来确定;对于长期限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利率,可选定接近期限可交易国债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并参考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当期水平加以确定。对于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利率,应由人民银行制定合理的再贴现利率和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贴现利率、再贴现利率和自身资金规模和经营策略积极进行公开市场报价,同时提高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交易活跃程度,逐步形成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利率报价的市场条件。

(四)体现专业优势,票据专营机构在中心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

前文所述,在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筹备初期,可以充分利用在沪设立的票据专营机构专业化运作模式,整合人力物力,开展试点。随着各项配套政策与资源整合配备到位后,再挂牌设立专门的上海电子票据交易登中心或公司。现今,票据专营机构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服务与支持:

1、协助提出整体筹建方案、制定交易中心制度。建立上海电子票据交易中心,首要的是“制度先行”,即建立中心章程和相关制度,具体操作在有关章程、制度的指引下才能有序进行。票据专营机构凭借多年的票据市场运作经验和风险防控技术,能协助交易中心制定确保交易中心规范运作、有序交易的制度。

2、发挥专营机构的业务优势。在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转化过程中,电子票据交易中心需具备票据的登记托管职能,因此该机构需要具有审验纸质票据的能力,以防止将伪假纸质票据登记成电子票据信息。电子票据交易中心还要对商业银行已办理质押的纸质票据进行托管,集中予以托收。这方面票据专营机构的专业优势可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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